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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访办网上投诉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上海市信访办网上投诉范文第1篇

网上购物平台

系统概述

网上购物平台相比于一般的网上购物店,它提供了更多的服务,网上购物平台一般都是比较大型的,综合性的。网上购物网站不止是为网上购物者提供商品的平台,同时也是为那些欲在网上开店的人提供平台。网上购物平台提供网上购物、网上交易、网上开店等服务。

在我们这个分工越来越细的市场经济社会,网上购物平台是作为第三方存在,为买家提供更好的购物平台,为卖家引来更多的顾客。

系统结构

如图所示,系统按多层架设计,严格按MVC设计理念,系统包括了服务访问层、服务实现层、数据存储三大部分。该项目包括以下功能模块:

网络结构

联系电话:020-28935161 网址:http:// 地址:广州市番禺大道北555号

广州市飞旭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网上购物平台

如上图所示:系统基于Web访问的体系统来开发,兼有B/S和C/S结构的整合。系统角色分商家、顾客(购物平台注册会员)、系统管理员。

会员管理子系统

会员界面

联系电话:020-28935161 网址:http:// 地址:广州市番禺大道北555号

广州市飞旭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网上购物平台

如需看更多功能请访问 http://

商家管理子系统

商家会员注册

商家会员注册步骤与会员注册步骤相似,只是注册内容包函商家公司信息。

商家信息维护(后台管理子系统)

可单个操作,也可批量操作:资料修改、批量审核、加减分、升降级、延期、信用度调整、批量冻结、批量黑名单等 、批量邮箱激活、捆绑手机(可重新验证手机,验证通过后,原手机删除,可重置密码 ),手机验证状态,操作完毕后可下发业务信息(发送短信或邮箱)。提前终止体验期 查询个人之后,点击个人,现出个人明细“详细信息,投诉建议信息、及所报名、参加的活动、所订购、购买产品,点击活动或产品明细,进入相应产品或活动。

商铺管理

商家发布产品信息

商家要产品分类进行产品信息发布,经后台管理员审核通过,产品信息会自动发布到购物平台主网站上。

分类选择

联系电话:020-28935161 网址:http:// 地址:广州市番禺大道北555号

广州市飞旭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网上购物平台

产品信息上传

联系电话:020-28935161 网址:http:// 地址:广州市番禺大道北555号

广州市飞旭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网上购物平台

站内信息搜索引擎

系统提供多种分类查询,供顾客和商家精确和模糊查询。

在线购物子系统

在线支付接口

系统要求可以扩展多种网上在线支付接口,如支付宝、银行在线支付等。

后台管理子系统

后台管理子系统不是一个独立的子系统,它与以上子系统有紧密的关系,也可以看成是其他子系统和模块的支持平台。它包括以下功能模块:

        用户管理 会员管理 商家管理 角色管理 权限管理 产品分类管理 公告发布管理 IM录像播放

用户管理和权限控制模块

    

1) 用户管理:实现用户信息增、删、修改功能; 2) 角色定义:定义系统中角色信息维护; 3) 权限管理:设置系统中权限与功能点绑定; 4) 用户与角色关系绑定; 5) 角色与权限关系绑定;

上海市信访办网上投诉范文第2篇

一、联网受理。一张网整合力量。市信访局成立了信息网络处,明确一名处长、三名具备计算机应用能力的干部,26个市直单位、00个区县(市)和高新区配备1-2名专职管理员,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了网上信访代理员,重点工程指挥部成立网上民情室(站)。目前,全市共有专职网上信访管理员426人,网上信访代理员2689人。一平台共享资源。市政府出台了《某某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纲要》,对全市网络资源进行整合,全市先后投入1400余万元用于信访信息网络建设。5月,“某某网上信访”互通平台正式开通;目前,000个区县(市)、000区、96个市直部门、286个乡镇(街道)开通网上信访,实现了与政府公众信息网资源共享。一个口受理诉求。我们把书记市长信箱、电话信访、网上投诉、建言献策等全部归口到网上信访,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变上访为上网。全市共用一个数据库,统一处理标准、统一汇总报送、统一分析研究,减少了人财物浪费,避免了多头受理、重复交办。一时间作出反应。我们还严格筛选聘请86名经验丰富、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网民担任舆情监督员,随时关注网情动态,群众表达诉求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各级政府部门能一时间听取群众呼声、一时间作出反应。

二、联动培训。一是制度化。制定《某某市信访系统培训计划》,建立了干部培训制度,明确每年3-5月为全市信访系统应用管理队伍培训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到市、区县(市)讲课答疑,现场指导,集中授课。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以来,共培训2800人次。二是结合化。采用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的办法,学习外地网上信访先进工作经验和做法。先后分批组织到北京、上海、南京、沈阳等地学习考察,从邯郸、株洲等地聘请专业人员来授课,借鉴信息化成功经验;安排系统管理员不定期到省信访局办公室和办信处跟班学习,参加系统应用培训班。三是专业化。为解决系统运行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瓶颈制约问题,与等专业技术服务单位建立友好协作关系,由专业技术公司承担某某信访系统运维和全市系统建设技术指导工作,使技术队伍更加专业。四是系统化。市委、市政府将网上信访系统培训纳入某某市政府信息中心培训计划,同预算、同规划、同培训,以来共4次参与市信息中心组织的学习培训,参训干部137人。通过多层次、多方位、多类型的培训学习,提升了全员素质,促进了信访信息系统应用水平的提高。

三、联调处理。一是日常业务内部流转。建立了网上受理、网上分流、网上转办、网上交办、网上督查、网上回复等日常工作流程,2个工作日交办、10个工作日反馈、3个工作日审核,确保15个工作日回复。湖北网民左先生因外甥女在某某深陷传销窝点,多次营救无门,通过某某网上信访写信救助。市信访局网上交办后,市公安、工商、综治等采取联合行动,端掉传销窝点,成功解救人员。二是热点问题网络征询。对网民提出的政策调整,尤其是征地拆迁、社会保障、民政救助等热点敏感话题,在网上广开言路,组织展开讨论,征询网友意见。一方面宣传党的政策,另一方面引导网络步入良性循环。如有网民发帖举报我市某信访干部不知道有《信访法》后,立即有网友跟帖指出我国目前只有国务院《信访条例》,有理有据,随后很多网民就《信访条例》知识展开讨论,提出了大量很好的建议。三是特殊个案视频听证。针对私改遗、文革、知青等特殊个案处理单位已经分离的不便之处,通过网络视频,远在省城的专家可以通过视频听证,组织政策解释、疏导当事人情绪,指明诉求方向,既节省了群众来回反复奔波的麻烦,又节约了时间和费用。四是疑难杂症联合会办。组建了网上信访事项联合办理工作组,由公安、法院、民政、人社、国资、法制、城管等部门单位组成。联合会办主要采取约访方式,由市、区县(市)信访局筛选出疑难杂症、涉及多个层面、处理难度大的信访问题提交本级联席会议,通过召开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多方协调会,寻求化解问题的办法,让群众感受“一条龙”式服务的便捷和实惠。仅今年,市信访局通过网上信访事项联合会办,共协调化解信访积案32件,成功率98%。

上海市信访办网上投诉范文第3篇

XXXX(上级部门):

今年来,我市的网上信访工作在上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乡镇和市直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依法、及时、妥善处置和协调解决了一批群众网上信访问题,积极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做到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为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做出了积极努力。现将我市一年来的网上信访工作总结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市委市府高度重视网上信访工作,深刻认识到开展网上信访工作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到开展网上信访是党和国家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所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党和政府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举措,是信访工作与时俱进的客观要求。一年来,我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省、市的要求上来,利用网络平台,扎扎实实地做好网上信访工作,积极推进建立面向群众的网上信访渠道,创新信访工作机制,逐步将网上信访通道建设成为群众信访活动的重要渠道。

二、认真组织,加强领导

一是成立了网上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副局长具体抓,单位其他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设立“网

络信访科”,具体处理群众网上信访工作;二是把网上信访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一起安排,一起部署;三是落实了专项资金作为网上信访工作经费;四是专门配备了网上信访工作所需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和扫描仪等设备,确保了网上信访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畅通渠道,丰富形式

我市于今年初开通运行“信访网”(域名XXXXXXX),共设置“组织机构”、“信访动态”、“网上信访受理中心”、“领导信箱”等栏目。运行以来,访问量日益增加,为网上信访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效平台。

目前,我市网上信访工作形式多样: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省长信箱,市委书记、市长信箱,信访局信箱,书记、市长热线电话。为群众来访降低了成本,畅通了渠道,在群众中形成了“上网能说事、能办事、能办成事”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了网上信访工作在整个信访工作中的作用。

四、建章立制,规范操作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网上信访的特点规范了网上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建立了领导阅批网上信访事项制度、网上信访答复制度、网上信访督查督办制度、网上信访绩效考核和目标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了网上信访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了网上信访工作有序开展。一是查实。确定专人负责查实是否有网上信访件;二是分类。接到信访件后,网络信访科及时对问题进行审核分类;三是报批。先由网络信访科对信访件提出初

步意见,报局领导审核,然后呈报分管领导(重要信访件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四是办理。根据领导的签批,明确办理要求和时限后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办理。五是回复。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结后将处理情况报告市信访局,然后由市信访局审核后及时反馈信访人,做到案结事了。

五、工作成效及经验

今年111月,我市共受理“书记、市长接访热线”981件,其中:求决、投诉类287件,咨询类559件,建议及意见类135件;办理网上信访292件,其中:“书记、市长信箱”180件,“省长信箱”转交办件71件,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16件,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和好评。

具体做法为:

(一)高度重视,努力营造网上信访工作氛围。在办理“网上信访”过程中,始终注重强调“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仅强调部门的责任,更注重强调领导的责任,突出“书记、市长信箱”是市委、市府一把手工程,做到了群众知情、领导知情、部门知情,使群众也得到了满意的知情权。

(二)完善制度,努力强化网上信访工作保障。市群工部开展“网上信访”工作后,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来加以规范和督办,建立“网上信访”办理工作规则,制作《省长信箱交办单》、《书记市长信箱交办单》等软件资料,明确办理部门的解决时限,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的“公开、透明”的信访模式。

(三)整合资源,努力完善“大信访”工作格局。“网上信访”方便了群众,规范了工作,提供了服务,尤其是在我市所面临的农村贫困群体、农民各种款项、土地拆迁、山林土地纠纷、涉法涉诉等众多信访突出问题情况下,还能将“网上信访”做得既有反映又有回音。

六、存在问题

一是个别部门对网上信访件的重视程度不够,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二是由于网上信访工作的特殊性,其性质、作用和相应职能还不为多数人了解,且由于条件的限制,对群众通过网络渠道反映信访问题有所制约。

七、下步工作打算

(一)按照新时期网上信访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网上信访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和政府信息公开等平台,加大对网上信访工作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群众了解网上信访的作用、性质和功能,引导群众依理、合法地从网上表达合理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方便、快捷地为群众解决困难与问题,也减少群众亲自来访带来的不便,为市委、市政府排忧解难。

(二)克服困难,开拓创新,推动网上信访工作再上新台阶。针对存在的现状,我们还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使网上信访工作成为我市信访工作的一个亮点;继续加强对网上信访工作的领导力度,全力推动大信访工作格局形成;进一步总结

完善网上信访工作,将“网上信访”工作做得更好,为民主政治建设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作贡献。

上海市信访办网上投诉范文第4篇

鄂信发〔2017〕26号

湖北省信访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信访事项 网上办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信访局,省直有关单位信访处(室):

《湖北省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信访局

2017年4月18日

1

湖北省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信访事项网上办理规范化,提高信访工作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家信访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信息网络、书信、走访、电话等形式,向本省各级信访工作机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应坚持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诉讼与信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公开透明、便捷高效,方便群众、接受监督。

第二章 登 记

第四条 通过以信息网络、书信、走访、电话等形式向各级信访工作机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不论是否受理,均应客观、准确、及时登记录入阳光信访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阳光信访系统)。

第五条 登记时应逐一录入信访人姓名(名称)、地址、 2 信访人数、问题属地、所属系统、内容分类、信访目的、产生信访事项原因等要素,详细录入主要诉求、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及信访过程等。留有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的,应准确录入。初次来信来访提交了信访材料的,应将原信扫描录入阳光信访系统。

第六条 登记“信访目的”时,应选择申诉、求决、意见建议、揭发控告或其他。

(一)“申诉”适用于对有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行政执法、行政复议、仲裁、党纪政纪处分等处理不服,要求改变或纠正的事项。

(二)“求决”适用于请求帮助解决工作、生产、生活中遇到困难和问题的事项。

(三)“意见建议”适用于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提出主张和意见,表达态度和看法。

(四)“揭发控告”适用于举报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两委等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登记时应注明被举报人或单位、地址、级别。

(五)“其他”适用于无法按上述内容进行归类的事项,包括咨询、表扬、感谢、内容不清、无实质性诉求等。

第七条 登记录入信访事项时,应进行判重。 信访事项的信访人姓名(身份证号)、地址(问题属地)、反映的主要内容等与系统中已登记的另一信访事项基本相

3 同,可以判定该信访事项为重复信访事项。

向多个受信人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或者相关人员代信访人反映相同信访事项的,判定为重复信访事项。

判重时,应与已作出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相同信访事项关联;相同信访事项均未办结的,应与登记准确、办理情况清楚、附件齐全的初次信访事项关联。

第八条 对下列信访事项,应作为初次信访事项登记。

(一)信访人未依法逐级走访,重新采取书信、网上信访等方式反映的;

(二)信访事项不属于有关机关的职责范围,信访人重新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反映的;

(三)同一信访人反映不同信访事项的。

第九条 信访事项已作出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但阳光信访系统没有记录的,应按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程序进行补录,并上传相关文书。

第十条 对录入阳光信访系统的信访积案,应标注“积案”;属“三跨三分离”的,应标注“三跨三分离”。

第三章 受理

第十一条 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信访事项,应受理: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4 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第十二条 对下列信访事项,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

(一)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

(三)信访事项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

(四)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且在复查或复核期限内的;

(五)其他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工作部门职权范围的。

对前款第

(一)、

(二)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引导信访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并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其中第

(四)项规定的信访事项, 应告知信访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复查或复核。

第十三条 对下列信访事项,告知信访人不再受理:

(一)已有复核意见且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复核的;

(三)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

5 第十四条 对受理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转送、交办有权处理机关办理;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应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信访人作出受理告知书。

对不予(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应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信访人作出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并上传阳光信访系统,在“办理意见”一栏写明情况和理由;已作出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应上传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已经或正在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处理的,应上传法律文书或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阳光信访系统登记的初次信访事项,不得以本规则第十二条第

(三)、

(四)项和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不予(不再)受理。

第十六条 对依法可以通过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救助、技术鉴定、劳动监察等行政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直接或通过下级信访工作机构转交有权处理行政机关。能够判定适用的具体行政程序的,应提出适用具体行政程序的建议。

有权处理行政机关收到信访工作机构转交或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组织会商甄别,确定适用的具体行政程序,在15日内向信访人作出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受理时限少于15日的,从其规定。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应上传阳光信访系统,在“办理意见”一栏写明适用的行政程序。

第十七条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 6 解决,但尚未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经信访人同意,在不影响法定时效、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直接或转交行政机关进行和解、调解,形成和解、调解笔录。达成协议的,将和解、调解协议书上传阳光信访系统,在“办理意见”一栏写明和解、调解意见。

信访人不同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应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定途径解决;有和解、调解笔录的,应上传阳光信访系统。

第十八条 对下列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可交由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办理。

(一)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存在明显问题的;

(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或可能引发集体上访事件的;

(三)多人同时反映相同问题且影响较大的;

(四)信访事项到期未处理,或者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的;

(五)跨地区、跨部门需协调处理的;

(六)信访积案;

(七)其他需要交办的。

第四章 办理

第十九条 对初次信访事项,应根据信访目的,分别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对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应作出受理告知书或

7 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决定受理的,应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或行政处理决定、裁定书;不得直接回复或留存。

(二)对意见建议类信访事项,应认真研究论证,直接回复信访人,或者进行受理办理。

(三)对揭发控告类信访事项,直接回复信访人“请通过纪检监察12388举报网站逐级反映”,或者按纪检监察程序办理。办理过程中,不得将举报信转给被举报人,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信息。

(四)对其他信访事项,直接回复信访人或留存,或者进行受理办理。

第二十条 适用直接回复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行政机关应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当面回复信访人,不能当面回复的,应通过书信、电话或者信息网络等方式回复信访人。

第二十一条 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出具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的,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上传阳光信访系统,在“办理意见”一栏写明主要处理意见。

情况复杂的,可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作出延期办理告知书,上传阳光信访系统,写明延期理由。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复查(复核)机关审查后,应作出申请复查(复核)受理(不予受理)告知书;受理的,应自收到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作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并上传阳光信访 8 系统,在“办理意见”一栏写明主要复查(复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有权处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的,应依照法定时限和程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裁定,告知信访人不服处理决定、裁定的法定救济途径和期限。行政处理决定、裁定书应上传阳光信访系统,在“办理意见”一栏写明主要意见。行政程序法定办理期限超过60日的,在受理60日内先上传办理进度报告,办结后再上传行政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复信访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告知不予(不再)受理。向多个受信人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原则上只办理、告知其中1件,其余判重后留存;已告知过不予(不再)受理,而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反映的,判重后留存。

第二十五条 信访工作机构或行政机关收到转送、交办不属于本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需要退回的,应说明退回理由。转送、交办机关应及时审核,不同意退回的,原接收机关应继续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交办信访事项,接收单位自行承办的,除按本规则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外,应报送办结报告,并上传阳光信访系统。接收单位将该信访事项转交的,由承办单位报送办结报告,接收单位审核是否同意结案;同意结案的,报送审核报告,上传阳光信访系统时,并在“办理意见”一栏填写审核报告的主要意见;不同意结案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9 办结报告、审核报告由单位名称、文号、签发人、标题、正文、落款(加盖公章)、经办人及联系电话、附件组成。

第五章 送达

第二十七条 除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由信访工作机构或行政机关作出外,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延期办理告知书、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等应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机构或有权处理(复查、复核)行政机关向信访人作出的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延期办理告知书、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等,均应按期送达信访人,并将送达情况录入阳光信访系统。

第二十九条 信访文书应直接送达或委托送达信访人,信访人是公民的,由其本人签收,或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代为签收;信访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人签收。信访人拒绝接受信访文书的,送达人应邀请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现场留置,在信访文书回单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信访人留有详细通信地址的,可通过邮寄送达信访文书。经信访人同意,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送达的,应将凭证上传阳光信访系统。

第六章 简易办理

10 第三十条 下列初次信访事项适用简易办理:

(一)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

(二)提出咨询或意见建议、表达感谢,可即时反馈的;

(三)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应即时处理的;

(四)行政机关已有明确承诺或结论的;

(五)其他可以简易办理的。

第三十一条 下列信访事项不适用简易办理:

(一)上级信访工作机构、行政机关交办的;

(二)可能对信访人诉求不予支持的;

(三)已经进入或依法可以通过法定行政程序处理的;

(四)涉及多个责任主体或集体联名投诉的重大、复杂、疑难等不宜简易办理的。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和上级行政机关对提出简易办理建议的信访事项,可以通过阳光信访系统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

第三十三条 对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可以当即决定的,应当即告知信访人。

除信访人要求作出纸质受理告知书的,可以当面口头或通过信息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告知信访人。告知情况应录入阳光信访系统。

第三十四条 对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可以当即答复的,应当即作出处理意见。

11 除信访人要求作出纸质处理意见书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答复信访人。答复情况应录入阳光信访系统。

第三十五条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过程中,发现不宜简易办理或简易办理未妥善解决的,应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按普通程序继续办理。属上级信访工作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出简易办理建议的,应向提出建议的单位反馈情况并说明理由。

第七章 公开与评价

第三十六条 公开。信访事项处理过程和办理结果应在网上及时向信访人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实现信访事项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

公开内容包括:信访事项登记日期,信访工作机构分级转交日期,向有权处理责任单位转交日期,有权处理责任单位作出的受理告知书及日期、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及日期、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及日期、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及日期等。

第三十七条 评价。满意度评价的范围是通过阳光阳光信访系统第一次登记且信访目的为申诉、求决、意见建议的信访事项。信访人自信访工作机构登记受理信访事项之日起,可对信访工作机构评价;自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可对有权处理机关评价,自信访事项受理之日起,超过60日未收到处理意见书,或信访事项延期办理、超过90 12 日未收到处理意见书,均可对有权处理机关评价。

信访人自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之日起超过30日未作评价,或者信访人自信访事项受理之日起超过90日未作评价,或者信访事项延期办理、超过120日未作评价,视为“超期未评价”。

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已经或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作出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以及其他依法不宜公开的信访事项,不纳入满意度评价范围。

第三十八条 对纳入群众满意度评价的信访事项,各级信访工作机构、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应及时联系信访人,积极 引导其客观评价。

第八章 督查督办

第三十九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行政机关应通过阳光信访系统及时检查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按照“谁首次办理、谁跟踪督办”的原则,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是日常督查督办责任人。

第四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进行督办:

(一)未及时、准确登记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受理信访事项,或未出具受理告知书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信访事项的,包括转送或交办不及时、不准确,办理主体不适格,延期办理但未出具延期办理

13 告知书等;

(四)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包括未按期出具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书格式不规范,处理意见未正面回应来信人诉求,未将办理意见、办结报告审核等录入阳光信访系统等;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处理不到位,群众评价不满意的;

(六)未履行送达职责的;

(七)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督办可通过电话、发函、约谈、实地等形式,提出改进建议,推动信访事项依法及时就地解决。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信访事项,不包含涉密内容的信访事项,涉密事项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湖北省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14

附件:1.不予受理告知书(11种)

2.不再受理告知书(4种)

3.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受理告知书

4.信访事项延期办理告知书

5.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6.申请复查(复核)受理告知书(2种)

7.申请复查(复核)不予受理告知书(2种)

8.信访事项复查意见

9.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10.纳入满意度评价信访事项的查询码告知书

15 附件1-①

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请您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送达记录

签收记录 送 达 人:

信访人意见: 送达方式:

信访人签名: 送达时间:

签收时间: 送达凭证:

(如挂号信凭证等粘贴此处)

16 附件1-②

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属人民法院职权范围。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请您向***人民法院提出。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送达记录

签收记录 送 达 人:

信访人意见: 送达方式:

信访人签名: 送达时间:

签收时间: 送达凭证:

(如挂号信凭证等粘贴此处)

17 附件1-③

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属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请您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送达记录

签收记录 送 达 人:

信访人意见: 送达方式:

信访人签名: 送达时间:

签收时间: 送达凭证:

(如挂号信凭证等粘贴此处)

18 附件1-④

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依法应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请您向***人民法院提出。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送达记录

签收记录 送 达 人:

信访人意见: 送达方式:

信访人签名: 送达时间:

签收时间: 送达凭证:

(如挂号信凭证等粘贴此处)

19 附件1-⑤

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依法应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请您向***仲裁机构提出。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送达记录

签收记录 送 达 人:

信访人意见: 送达方式:

信访人签名: 送达时间:

签收时间: 送达凭证:

(如挂号信凭证等粘贴此处)

20 附件1-⑥

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依法应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请您向***(行政机关)提出。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送达记录

签收记录 送 达 人:

信访人意见: 送达方式:

信访人签名: 送达时间:

签收时间: 送达凭证:

(如挂号信凭证等粘贴此处)

21 附件1-⑦

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请您向***(行政机关)提出。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送达记录

签收记录 送 达 人:

信访人意见: 送达方式:

信访人签名: 送达时间:

签收时间: 送达凭证:

(如挂号信凭证等粘贴此处)

22 附件1-⑧

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采用走访形式反映问题(信访件编号:***),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应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请您向***或其上一级机关***提出。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送达记录

签收记录 送 达 人:

信访人意见: 送达方式:

信访人签名: 送达时间:

签收时间: 送达凭证:

(如挂号信凭证等粘贴此处)

23 附件1-⑨

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正在办理中。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您在办理期限内再次提出的同一信访事项,不予重复受理。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送达记录

签收记录 送 达 人:

信访人意见: 送达方式:

信访人签名: 送达时间:

签收时间: 送达凭证:

(如挂号信凭证等粘贴此处)

24 附件1-⑩

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已有处理意见,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不予另行受理。您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送达记录

签收记录 送 达 人:

信访人意见: 送达方式:

信访人签名: 送达时间:

签收时间: 送达凭证:

(如挂号信凭证等粘贴此处)

25 附件1-⑾

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已有复查意见,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不予另行受理。您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送达记录

签收记录 送 达 人:

信访人意见: 送达方式:

信访人签名: 送达时间:

签收时间: 送达凭证:

(如挂号信凭证等粘贴此处)

26 附件2-①

不再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已有复核意见。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该信访事项,您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不再受理。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送达记录

签收记录 送 达 人:

信访人意见: 送达方式:

信访人签名: 送达时间:

签收时间: 送达凭证:

(如挂号信凭证等粘贴此处)

27 附件2-②

不再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查申请。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不再受理。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送达记录

签收记录 送 达 人:

信访人意见: 送达方式:

信访人签名: 送达时间:

签收时间: 送达凭证:

(如挂号信凭证等粘贴此处)

28 附件2-③

不再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核申请。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不再受理。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送达记录

签收记录 送 达 人:

信访人意见: 送达方式:

信访人签名: 送达时间:

签收时间: 送达凭证:

(如挂号信凭证等粘贴此处)

29 附件2-④

不再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信访局对《信访条例》适用问题的解释,在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不再受理。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送达记录

签收记录 送 达 人:

信访人意见: 送达方式:

信访人签名: 送达时间:

签收时间: 送达凭证:

(如挂号信凭证等粘贴此处)

30 附件3

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我们决定予以受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将于****年**月**日(注:最长不超过受理后60日)前办结并书面答复您。在此期间,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和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送达记录

签收记录 送 达 人:

信访人意见: 送达方式:

信访人签名: 送达时间:

签收时间: 送达凭证:

(如挂号信凭证等粘贴此处)

31 附件4

延期办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我们于****年**月**日受理,因情况比较复杂,现不能在60日内办结。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经我单位负责人批准,延长办理期限至**月**日(注:最长不超过30日),请耐心等候。在此期间,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和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送达记录

签收记录 送 达 人:

信访人意见: 送达方式:

信访人签名: 送达时间:

签收时间: 送达凭证:

(如挂号信凭证等粘贴此处)

32 附件5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于****年**月**日反映***(信访人反映问题概述,应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诉求、意见建议等要素)。我们于****年**月**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

经调查,***(以下内容为对信访人反映问题的认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政府或***单位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送达记录

签收记录 送 达 人:

信访人意见: 送达方式:

信访人签名: 送达时间:

签收时间: 送达凭证:

(如挂号信凭证等粘贴此处)

33 附件6-①

申请复查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对****年**月**日收到的***(有权处理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复查申请,我们决定予以受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将于****年**月**日前办结并书面答复您。在此期间,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和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送达记录

签收记录 送 达 人:

信访人意见: 送达方式:

信访人签名: 送达时间:

签收时间: 送达凭证:

(如挂号信凭证等粘贴此处)

34 附件6-②

申请复核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对****年**月**日收到的***(有权处理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提出复核申请,我们决定予以受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将于****年**月**日前办结并书面答复您。在此期间,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和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送达记录

签收记录 送 达 人:

信访人意见: 送达方式:

信访人签名: 送达时间:

签收时间: 送达凭证:

(如挂号信凭证等粘贴此处)

35

附件7-①

申请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对****年**月**日收到的***(有权处理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复查申请,由于***(具体原因),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我们决定不予受理,请您在30日内向***(注:应明确告知机关名称)提出复查申请。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送达记录

签收记录 送 达 人:

信访人意见: 送达方式:

信访人签名: 送达时间:

签收时间: 送达凭证:

(如挂号信凭证等粘贴此处)

36 附件7-②

申请复核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对****年**月**日收到的 ***(有权处理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提出复核申请,由于***(具体原因),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我们决定不予受理,请您在30日内向***(注:应明确告知机关名称)提出复核申请。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送达记录

签收记录 送 达 人:

信访人意见: 送达方式:

信访人签名: 送达时间:

签收时间: 送达凭证:

(如挂号信凭证等粘贴此处)

37 附件8

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于****年**月**日对***政府(单位)的处理意见提出复查申请,我们于****年**月**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

经复查,***(以下内容为对信访人反映问题的认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复查意见)。

如不服本复查意见,可自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政府(单位)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如逾期不申请复核,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送达记录

签收记录 送 达 人:

信访人意见: 送达方式:

信访人签名: 送达时间:

签收时间: 送达凭证:

(如挂号信凭证等粘贴此处)

38 附件9

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于****年**月**日对***政府(单位)的复查意见提出复核申请,我们于****年**月**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

经复核,***(以下内容为对信访人反映问题的认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复核意见)。

如您对本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送达记录

签收记录 送 达 人:

信访人意见: 送达方式:

信访人签名: 送达时间:

签收时间: 送达凭证:

(如挂号信凭证等粘贴此处)

39 附件10

查询码告知书

***先生/女士:

您于****年**月**日提出的***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已转送***(有权处理机关)。您可以凭查询码***登陆***(网站)***查询窗口,查询办理情况,并作出评价。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40

湖北省信访局办公室

2017年4月19日印发

上海市信访办网上投诉范文第5篇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密切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途径,在汲取群众智慧,接受群众监督,及时改进工作,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科学发展、共建和谐方面具有极其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局系统的信访工作,现根据《上海市信访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区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范围

㈠受理人民群众对本局所辖业务的各类举报、质量投诉等来信、来电、来访;

㈡受理人民群众对本局所辖业务提出的各类咨询、意见和建议等来信、来电、来访;

㈢上级领导及其信访部门、本局领导阅批交办的信访任务; ㈣受理人民群众对本局系统工作人员的检举、揭发、批评、表扬等来信、来电、来访。

二、职责分工

㈠局主要领导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局系统,对本部门的信访工作负总则。对重大事项或群体性矛盾,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协助抓。

㈡全局系统的信访工作由办公室归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协助局领导,督促和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处理有关来信来访和上级领导交办、有关部门转来的群众来信来访;指导、检查本系统的信访工作;收集、汇总来信、来电、来访中反映的重要问题。 ㈢各部门、各单位承担来信、来电、来访的归口办理,必须在第一时间将收到的各类来信来访资料交办公室统一编号、登记,并按各部门的职责范围予以预分,报局领导批示后,交有关部门办理。

㈣对领导批示的人民来信,以及其他列入局信访督查范围的人民来信,由办公室负责督查和跟踪,确保及时办理。

㈤对我局职责范围之外的来信,应及时转送有关部门。转送手续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㈥各部门、各单位,应每半年填写信访情况报表,并加以统计、分析,交办公室汇总、上报区信访办和市局办公室。

㈦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做好信访工作。对于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兼职信访工作人员的职责

㈠办公室设信访兼职干部,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将受理的来信来访及时转送有关部门及承办同志。质量监督科要落实专人负责消费者质量投诉工作;行政执法科、特种设备监察科、计量管理科、标准化科、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科要落实专人负责群众举报的处置工作。计量质量检测所、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食品生产监督所、质量协会要明确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㈡当好领导参谋,协助领导妥善处置疑难、重要案件;直接调查处理一些信访问题;处理涉及几个部门的信访问题,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㈢一旦出现集体上访及其苗子时,要在第一时间与上一级信访部门取得联系,并动态报告相关情况。上访事件妥善处置后,要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上级部门。

四、工作要求

㈠人民群众来信、来电、来访是宪法规定的民主权利,也是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和监督国家各项工作,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方式。处理来信、来电、来访要做到文明接待,认真负责;要妥善处理群众提出的问题,保障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

㈡处理来信、来电、来访必须按政策、规定办事。凡属能够解决的,要认真给予解决;一时难以办到的,要讲清情况,耐心说服;对要求过高或不合理的,要做好疏导、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凡是在政策上拿不准的问题,必须向领导请示或报告,不准轻易表态、许愿、答复。

㈢处理人民来信(来电)和接待来访,须建立登记、记录、统计、转办、督(催)办、结案等制度。对来信或交办件等文字材料(包括信封)要严格保持完整性,不得遗失、污损或损坏。有关材料、文件等应及时归档,并严格执行相关保密制度。

㈣信访工作人员要遵守纪律,严守机密,不随意扩散群众来信来访中所反映的问题。

五、工作流程 ㈠登记

办公室应当对信访人采用书信、来电、来访、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以及领导同志批示的和上级机关下转的信访函件逐一登记。在《青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信访(投诉)处理单》(以下简称《处理单》)完整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人数、通信(讯)地址、联系电话和信访内容及信访时间等内容。复查信访事项的登记,应当记录原办理机关处理意见的文号。并按照下列类型分别提出拟办意见和办理期限:

1、阅件指表达建议、意见的信访件;

2、办件指由办理部门办理的信访件;

3、不予受理件指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信访件;

4、不再受理件指已经过复核的信访件;

5、酌情帮助件指信访人要求对民事纠纷进行行政调解以及咨询政策法规的信访件。酌情帮助件不纳入信访范围。

㈡转送、交办

信访干部受理来信来访拆阅登记后,将各类信访件的《处理单》报送局领导。局主要领导阅批后,及时送达分管领导、相关部门的承办同志;各部门对于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信件,应于收件后的次日退办公室,并说明情况。

㈢查处

咨询类事项的答复期限为5个工作日;一般信访事项要求承办部门在1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处理;市局、区委、区政府领导批办的信件及疑难信件要求承办部门在3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处理。如确因特殊情况而难以如期办结的,承办部门须写明延期原因,报分管领导审批,但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㈣催办

办公室对未办结的信访事项,应在期限届满前3天向办理部门发出催办预告;对超过期限尚未办结的信访事项,向办理部门发出《催办通知单》。经两次催办仍未办结,或经两次退办仍不符合要求的信访事项,办公室应将情况汇总分析后专题通报并报送局领导。

㈤结案

信访结案要求: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处理符合政策规定;办理程序规范,办理手续完备。

㈥复信

承办同志在信访办理结束后,对有明确地址和姓名的来信来访,都要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来信(来访)人,力求事事有交代,件件有落实。

㈦归档

对每一件来信、来电、来访,都由办公室统一归档。办结后,各承办部门应及时将原件交由办公室归档。凡举报类的信访件,各承办部门在结案后,可将原件连同其他相关资料归入案宗;凡举报本局系统工作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的信访件,在立案查处后,连同相关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上海市信访办网上投诉范文第6篇

股票网上开户流程:

1、客户开户申请:

客户在开立个人资金帐户后,阅读《网上证券委托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并签字,填写《开户申请表》各两份。如未开立资金帐户须先行开立资金帐户(见前文开户操作流程)。

2、验证:

客户需提供本人的证券帐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如有委托代理的,委托代理人还必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

3、开户处理:

对符合开户规定的客户,柜台开户人员向客户发放网上交易的CA证书(客户应注意及时修改证书使用密码),请客户在《客户开户回单》签字。

上海市信访办网上投诉范文

上海市信访办网上投诉范文第1篇网上购物平台系统概述网上购物平台相比于一般的网上购物店,它提供了更多的服务,网上购物平台一般都是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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