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利保护研究论文范文
人身权利保护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2、印度:“新冠遗孤”苦不堪言
3、幸福人生需要什么样的童年
4、浅析我国儿童虐待防治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5、儿童保护中国家干预力穿破家庭壁垒研究
6、幼儿园教师家庭教育指导的现实困境与出路
7、中国儿童参与的基本状况
8、首个儿童权利保护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发布
9、立法英语语义模糊探析
10、解决留守儿童问题 众专家献策出招
11、美国儿童福利制度发展历程、特点与启示
12、国外法律的“护儿经”
13、从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看日本的儿童权利保护
14、儿童权利保护的“非歧视”原则探究
15、把儿童参与作为促进和保障儿童全面发展的大事
16、让每一个儿童都知道自己的权利
17、美国语言康复业快速发展的法规保障及其启示
18、韩国代孕法律问题研究
19、中国少年司法制度建构的本土特征
20、自护教育:一所百所老校的茁壮抽枝
21、西安地区留守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研究
22、美国儿童保护给我国的启示
23、论我国宪法对儿童权利的保护
24、西方传媒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规范与自律体系分析
25、浅谈我国儿童参与的现状
26、儿童权利在人权维度上的证成与批判
27、中国儿童的休闲和娱乐权及其法律保障
28、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29、联合国纪念《儿童权利公约》颁布20周年等
30、中国家长体罚未成年子女因素及消除体罚路径分析
31、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立法现状及展望
32、更加扎实有力地保护儿童权利
33、中美两国家庭儿童权益保护比较研究
34、《儿童权利宣言》的十大原则等
35、“夺走孩子”艰难启动
36、略论我国留守儿童司法保护体系的构建
37、我国儿童权利保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38、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内容探究
39、虐待儿童刑法规制的文化选择模式转换
40、儿童权保护:刑法规范的最新动态评析
41、依法治校是对学生最好的法治教育
42、亲子双方对儿童权利的认同差异
43、儿童游戏权利保障的现实困境及对策
44、试论斯宾塞的儿童权利观及其历史影响与当代价值
45、完整理解和实现儿童受教育权
46、对国内外学前教育发展的现状研究
47、“儿童友好家庭”:孩子成长的乐园
48、幼儿园儿童权利保护现状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49、陈鹤琴教育思想 和维护、保障儿童权利
人身权利保护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 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是当今社会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我国政府历来对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十分重视,也相继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多部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是,由于目前社会环境的影响,法律机制仍未健全,未成年人在现实生活中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还是屡见不鲜。基于此,如何为未成年人权益提供更为充分的法律保护,是当前一个急需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未成年人;权益;法律保护
前言:未成年人是我国的一个特殊群体,我国法律上指的是年龄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由于年龄较小,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没有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辨别能力也比较有限。因此国家将未成年人作為一个弱势群体,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等加以保护[1]。但是,在传统观念等因素的影响下,教师体罚学生、父母打骂孩子等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甚至出现了校长性侵女童,幼儿园教师虐待幼儿等恶性事件,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对如何完善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也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一、未成年人权益法律保护的概述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年龄未满18周岁的公民成为未成年人,我国未成年人的数量是全世界最多。根据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具有参与权、受保护权、发展权、生存权等基本权利,该规定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的规定相符。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律,我国未成年人可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如财产权、人身权等,同时享有受教育权、卫生保健权、被抚养权等特殊权利。
二、未成年人权益法律保护的问题
(一)现有法律内容逻辑较差缺乏系统性
在现有的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中,内容相对简单,逻辑性不足,无法发挥良好的效果。同时,立法缺乏全面性和系统型,在很多问题上存在法律空白。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往的法律法规条款可能会体现出问题,如果没有及时修正,就会造成立法滞后。另外,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条款,主要以肯定性、禁止性条款为主,缺乏明确相应责任的内容。
(二)现有法律可操作性及可执行性不佳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立法之后,缺少有效衔接和协调,因而可操作性不足[2]。另外,没有及时配备相关的实施细则,导致部分法律规定无法执行。例如,法律规定父母没有尽到监护人职责的,可以剥夺监护资格,但并未规定剥夺父母监护资格后由谁监护,由于缺少具体的细节化规定,因而使其难以有效执行。
三、未成年人权益法律保护的对策
(一)从民事法的角度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在民事法的角度上,应对家庭监护人监督制度进行建立和完善,明确父母、子女血缘关系之外的法律关系,父母对待子女的行为,应处于法律的有效监督下。另外,对于未成年人个人财产,要进行准确的界定。目前侵犯未成年人财产权的行为时有发生,但存在一定的非暴力性、隐蔽性特点,因而容易被忽略。我国现行法律当中,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财产不受侵犯,监护人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对被监护人财产加以处分。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却没有规定何种财产属于被监护人个人财产,因此需要在法律中加以明确。
(二)从刑事法的角度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从刑事法的角度来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主要是对少年犯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在未成年人审讯中,应设计不同的诉讼程序,例如在未成年人讯问中,如果不妨碍案件侦查或损害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应通知监护人到场。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如果没有自杀、逃跑、行凶行为的,没有社会危险性,可不刑事拘留[3]。检察机关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主要采取挽救、感化、教育的政策,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合理使用不起诉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建立回访考察帮教组织,落实未成年人管理措施和责任。
(三)建立实体保护与程序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在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当中,需要在实体法律中做出明确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通过在实体法律中,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加以明确,能够在法律实践中为具体操作和执行提供依据。而为了确保实体法能够公正,需要拥有完善的程序法做保障和基础,权利需要和救济并行,如果没有救济,就无法称之为权利。因此我国在完善未成年人权益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应对相应的程序法加以完善,为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保障提供坚实的基础。
结论:未成年人是我国一个特殊的群体,是未来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也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和希望。因此,应特别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通过法律的手段,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过,在现行的关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中,存在着较多的问题,无法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提供足够的支持。因此,应分别从不同角度入手,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从而保障未成年人安全、健康的成长。■
参考文献
[1]李京霖.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制度——以2015年4月3日“南京虐童案”为背景视角[J]. 青年与社会:上, 2015(5):100-101.
[2]黄玉林, 周新文. 浅谈农村未成年人犯罪与辍学问题之探究[J]. 职工法律天地:下, 2017(2):113-113.
[3]岳阳. 浅议刑事司法活动中未成年人隐私保护[J].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 29(2):54-58.
作者简介:谢婷婷(1999.07.09-),汉,女,四川省绵阳市人,研究方向:金融学。
人身权利保护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事件回顾】
2009年3月,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罗彩霞在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教师资格证时被拒绝。经查询,罗彩霞发现自己的身份被高中同学王佳俊盗用,随即报案。
5月5日,媒体以《公安局政委女儿冒名顶替上大学》为题将此事曝光。湖南省邵阳市委市政府迅速成立了由邵阳市纪委牵头,监察局、公安局、教育局为成员的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
经查,罗彩霞和王佳俊均为湖南省邵东一中2004年298班应届文科毕业生,两人同时参加高考,高考成绩分别为514分和335分。王佳俊在父亲王峥嵘的操作下,冒用罗彩霞的身份信息和高考分数,被贵州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录取。
5月11日,联合调查组披露,王峥嵘为了让女儿王佳俊就读本科学校,于2004年9月初到邵东一中找到王佳俊班主任老师张文迪,获得了罗彩霞高考成绩等相关信息,又通过同学关系使其被贵州师范大学降低20分定向补录。王峥嵘利用曾从公安部门弄到的一张编号为“湘迁字第00068350”的空白迁移证伪造了罗彩霞的迁移证。同时,王峥嵘要其妻子拿王佳俊专科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到县招考办领取高考档案,王峥嵘找到打字店复制伪造成罗彩霞的高考档案。
据了解,王峥嵘2002年任邵东县牛马司镇镇长,2004年8月调任隆回县公安局政委。2008年因经济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目前,王峥嵘因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张文迪被邵东县纪委实施“双规”。
5月12日,教育部有关负责人透露,经初步调查,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院长唐昆雄,违反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代领了假罗彩霞(即王佳俊)的录取通知书。
湖南省调查组负责人、湖南省监察厅副厅长李政科告诉《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对于罗彩霞事件,调查组还在深入调查,整个事情要最终调查清楚后,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5月16日,该案在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19日凌晨,西青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兵分两路,前往湖南和贵州,向罗彩霞案各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罗彩霞在起诉书中列明了七名被告,除了王佳俊及其父母外,还有湖南省邵东县第一中学、邵东县教育局、贵州师范大学和贵阳市教育局。
站在权利与自由的角度看,言说的自由本就该涵盖两个层面:一是站在正义制高点的批判,二是规避错误或掩饰罪恶的申辩。
——宋桂芳《更应警惕哪一种网络操盘手》,摘编自《重庆时报》2009年5月19日。
政策和制度越到基层打的折扣越大,权力对规则的扭曲和冲击也越大,基层权力监管难绝不仅是高考和教育系统的问题,而是一个普遍的值得警惕的重要社会问题。
——杨琳、禹志明《“罗彩霞案”何以离奇》,摘编自《瞭望》新闻周刊。
编者按:“立足社会热点,透视社会万象;明法析理,服务检察工作”是《热点观察》栏目不变的宗旨。本期以“罗彩霞事件”为点,在评析该事件的基础上,探讨我国的高考等相关制度的缺陷对公民权利的影响及涉案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对罗彩霞事件的评析
是公仆还是公害
透析罗彩霞案引人注目的地方
◆杜远银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有关冒名顶替上大学案已不绝耳闻。罗彩霞被同学王佳俊冒名顶替上大学案,之所以引人注目、激怒众人,我们认为其主要原因就是在于王佳俊父亲王峥嵘特殊的身份—原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公安局政委。正是利用了这个身份,王峥嵘编织了一个交错复杂的关系网,使管理户籍的公安部门、管理学生档案以及录取通知书发放的教育考试部门、负责招生和信息审查的高等院校等多道关口被顺利的“打通”,这种“打通”的力量,恰恰是公众对升学考试招生工作中存在的腐败与不公最为忧虑和关注之处。
透过王佳俊顶替罗彩霞上大学的个案,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权力与腐败,在看似严整周密的管理制度上滋生蔓延,毒害着大众。一个官员凭借权力和金钱凌驾于法律与规则之上,为所欲为,而且居然成功了。我们不禁深思,在冒名顶替上大学的背后,存在着一个怎样腐烂的基层政治生态,金钱与权力相结合,无视于一切法律制度的存在。在这里,原本森严的制度薄如蝉翼,一触即破。我国恢复高考招生至今已近30年,高考制度也是我们大众认定的选拔人才最为公平的一种制度。多少人通过高考脱颖而出,成为优秀的大学生,现如今,通过读书、教育改变命运已经越来越难,而通过权力,却可以轻易地改变一个人的命运。有人叹道,与其千军万马挤独木桥,不如有一个神通广大的“官爸爸”。那些没有社会背景的平民子弟,不知要付出多少额外的劳动、忍受多少屈辱与泪水,才能改变自己的命运。一个人的高考地点可以修改,别人的姓名、成绩、档案可以被借用,别人的录取通知书既能轻松拿到,别人的户口也能轻松被迁走,“惟一”的身份证号码也可以通过公安部门来伪造。像罗彩霞这样家在偏僻的乡村,没有任何社会背景的普通学生,当然是冒名顶替者最容易瞄准的目标。在一个社会,如果权力能够成为全部的主宰,知识、教育以及个人的努力,就会显得多么的微不足惜。
虽然县公安局政委并不是一个多大的官,或许也正因为如此,才能真实地反射出权力所具有的“巨大效应”。还需要思考的是在这场拙劣的骗局中,究竟有多少人在鞍前马后地为权力和金钱“鞠躬尽瘁”?成为替考的牺牲品后,罗彩霞通过二次高考,上了大学,却面临被取消教师资格证书等一系列问题,而王佳俊却能通过冒名顶替,顺利考上大学直至毕业。王佳俊虽然是一个牺牲品,但毕竟她是知情者,也一度是受益者。像罗彩霞这样的经过艰难不屈,跨越高考这道关口的农村孩子,他们的公平权利和人生命运,已经被权力与腐败之手肆意改写。我们在为王峥嵘感慨“可怜天下父母心”的时候,王峥嵘是否想过罗彩霞父母的爱女之心,我们认为这个“心”绝不是损人利己之心。
令人瞠目的是,2004年王峥嵘还被评为“全省人民满意的公仆”。我们不仅要问究竟是公仆还是害民呢,为了一己私利,耍弄手中权力,瞒天过海,随意践踏他人的权利,其具有为民服务、甘当人民公仆的意识吗?纸是包不住火的,事实终将昭然于天下,不知是不是权贵者越强势,弱小者就越卑微。缺乏监督制约的权力一路前行,昭示着“一切皆有可能”。此次事件不能仅当作道德事件看待,根据相关法律,有关人员已涉嫌犯罪,应适用法律,将冒名顶替事件中的罪魁祸首和助纣为虐者绳之以法,以形成震慑力。
招生考试制度领域的舞弊现象由来已久,究其根源是高考制度和用人制度的陈旧导致了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中国式高考现象。
——董正伟《罗彩霞事件:陈腐的高考和用人制度是祸根》,摘编自《博客中国》2009年5月21日。
个案中正义的矫正是相对容易的,但个案折射出来的行业“潜规则”或体制性弊病则往往难以根治。
——傅达林《罗彩霞个案正义背后的反思》,摘编自《中国青年报》2009年
5月14日。
与其将受教育权之讼人为地抬到“宪法权诉讼”的高度,还不如低调地在现有的民事诉讼框架内寻求突破。
——王琳《“罗彩霞案”不应囿于“受教育权”》,摘编自其博客。
身份被冒名顶替——
权力通吃的一个侧影
◆王志顺 安徽省安庆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会主席
如果说权力通吃是时下的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那么罗彩霞的身份被当地公安局政委的女儿冒名顶替,则是权力通吃生态下的一个侧影。侧影上印满了许许多多不胫而走或鲜为人知的官场“潜规则”和“黑话”,浓缩成三句话便是:有权就有一切,没有什么摆不平的事,专打软弱可欺的普通农家女的“主意”。这就不难想象为什么在事隔5年后罗彩霞才知道自己被冒名顶替的“冰山一角”。
当然,出现这么个“冒名顶替门”,也与道道“门”的把关人的严重失守或失职有关。如果在整个“冒名顶替门”事件中,有一道“门”恪尽职守,甚至压根儿就不给政委大人的面子,相信政委大人纵握权力的“尚方宝剑”,结果最多是不给政委大人面子的人卷铺盖回家,而绝不可能使“冒名顶替”的伎俩得逞。
如何透过这起“冒名顶替”事件促使我们进一步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乃至减少权力的“含金量”值得我们深思。
“挺王倒罗”的枪手们
当心“飞去来器效应”的惩罚
◆李 辉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教育局办公室秘书,文学硕士
◆马 飞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
闹得沸沸扬扬的罗彩霞事件,近日却出现由对罗彩霞的同情慢慢演变成对王佳俊的同情和对罗彩霞的声讨。对此,有网友猜测这些“挺王倒罗”的声音可能出自网络枪手公司。
在中国的民间传说中,有一种鬼叫做“伥鬼”。《太平广记》卷四百三十云:“伥鬼,被虎所食之人也,为虎前呵道耳。”由此看来,“伥鬼”是被老虎咬死的人的鬼魂,为了自己能早日得到解脱,就帮助老虎行凶。据说,他先过去迷惑新遇到的人,然后把那人的腰带解开,衣服脱掉,好让老虎吃起来更方便。就罗彩霞事件而言,那些发出“挺王倒罗”声音的网络枪手就像传说中的“伥鬼”,对我们社会的危害恐怕并不低于那些吃人肉,喝人血的“老虎”们。当一个人行走在危机四伏的丛林中时,蓦地遇到了一只凶猛的老虎,是坐以待毙,老老实实地给老虎吃呢,还是放下恐惧,奋起反抗呢?罗彩霞虽是一位柔弱的女子,她却选择了后者。然而,“伥鬼”们为了主子能顺利且方便地捕获猎物,各个翻动他们散发着腐户臭味的舌头,试图解除罗彩霞所有用来防身的武装,并说服她放弃反抗,象大慈大悲的佛一样“舍身饲虎”。于是,大量“挺王倒罗”的帖子开始铺天盖地地爬上各大论坛的显眼位置。
归纳起来,这种帖子不外乎两类声音。一类是劝说罗彩霞放弃继续反抗,无非就是说“民不与官斗”,到头来吃亏的可能还是她自己,何况王佳俊小妹妹也是受害者,她的父母也很可怜,不如得饶人处且饶人。另一类声音则胁迫罗彩霞放弃继续反抗。或是说她很有心计,太高调,甚至有点虚伪;或是暗示她为了钱或为了出名;或是指责她得理不饶人,对王家赶尽杀绝,太心狠手辣。总之,搞出这场官司并非仅仅是为了要回身份那么简单。试想:一个人如果被这么多“伥鬼”追赶着,象一群饿狗一样地围着你叫,稍不留神,则难免神志昏乱,不自觉地放下所有的抵抗,最后成了老虎口中的美食。正是因为有了抵制和反抗,才使老虎们有所忌惮,有所收敛,不敢随意地出来害人。就算罗彩霞抵制与反抗的目的并不崇高,甚至是非常自私的,这一抵制与反抗行为的积极意义都远远地超过了其本身。
在美国波士顿犹太人屠杀纪念碑上,铭刻著一位叫马丁·尼莫拉(Martin Niemoller)的曾是纳粹的受害者的德国新教牧师留下的发人深省的短诗:“在德国,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接著他们追杀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教徒;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却再也没有人站起来为我说话了。”这位纳粹的受害者在别人遭到不公正待遇时,仅仅只是明哲保身,没有站出来说话,但最后仍然成了同一不公正的受害者。各位“伥鬼”们,你们尽管为了眼前的一点点利益在论坛上放射你们有毒的暗箭吧,迟早有一天,你们将受到“飞去来器效应”的惩罚——因为,与罗彩霞相同的遭遇将再度临到你和你的亲人们身上。
二、制度缺陷对公民权利的影响
让罗彩霞事件成为解剖高考制度缺陷的一只麻雀
◆汪红光湖北省大冶市黄冈启名中学
情感代替不了理智,痛心疾首取代不了亡羊补牢,一味地揭露社会阴暗,一味地责骂权力腐败,仅仅只能带给我们感官的快慰,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腐败,杜绝冒名顶替事件的再次发生。只有把罗彩霞事件当成一只解剖高考制度缺陷的麻雀,才能对症下药,一举根治。
透过罗彩霞事件,我们至少可以看到现行高考制度的三大缺陷:
一、潜规则下的公开不平等
现行高考录取制度的不平等一直是国人诟病的“重灾区”。但多数人只把目光投放在高考录取的地区差异、城乡差异、学校差异上,很少人关注大学高考录取“定向生、关系生”的潜规则。
真罗彩霞考了514分,不仅符合贵州师大“定向生”录取标准,肯定还符合其他高校“定向生”标准,可惜的是罗彩霞没有“关系”,即使合乎标准也没有被任何高校录取。而假罗彩霞王佳俊,即便是同样的“514分”,同样没有填报贵州师大的志愿,但她有“院长大人”的硬关系,就被定向录取了。人比人,真是气死人。可见,高校降分录取的“定向生”,实质上是“关系生”,“腐败生”。不光在贵州师大一所高校存在,几乎每一所大学都有这样或者那样的“关系生”成为权力交易的筹码。最可怕的是这些权力交易往往还是打着合法的旗号,在光天化日之下理直气壮地大行其道。
二、学籍管理秩序井然标签下的混乱不堪
了解中国教育体系的人都知道,早在十几年前,各级大、中、小学校就按照上级指示建立了严格的学生学籍登记、管理制度,对学生学籍实行微机联网管理。不少地方派出所甚至把学生学籍当成居民更改名字、籍贯的重要依据。但令人奇怪的是,真假罗彩霞在高校“并行”四年,学校学籍管理系统竟然毫无察觉。如果不是罗彩霞办银行卡被银行查出身份证被冒用,依靠高校学籍管理系统恐怕很难发现冒名顶替。
由此可以看出被教育官员屡屡夸口的学生学籍管理系统,是如何的外强中干,如何的可笑与混乱!它成为高考腐败的一个重要病灶。
三、“分数至上”的高考制度成为扼杀人才的工具
很多人不能接受王佳俊在罗彩霞事件中的受害者身份,以为她今天的结局完全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其实,细细思量王佳俊冒名顶替的过程,可以看出王佳俊同罗彩霞一样,也是现行高考制度的受害者。一方面一考定终身的高考将渴望上大学的她挡在大学门外,生生剥夺了一个有理想、有目标青年的求学资格。面对父母让她冒充罗彩霞上大学的荒唐举动,作为未成年人的王佳俊无力阻止,也不想阻止,因为这是她实现人生理想的唯一途径;另一方面,高考只考了335分的王佳俊仍然能够以优异的成绩从贵州师大毕业,一点也不弱于514分以上的“罗彩霞”们的事实,证明高考只不过是一场扭曲了灵魂的“偶然停顿”,她的分数实在是无法反映考生的综合素质。
当然,罗彩霞事件反映出的高考制度问题,还有很多值得反思。譬如高考相关管理部门应该一反不敢自我揭丑的陈规,以罗彩霞事件为契机,在全系统发动一场找问题、求方案的大讨论,以积极的姿态发现矛盾、利用矛盾、及时解决矛盾,才能把工作不断推向深入,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科学制度。
必须捍卫罗彩霞们的公民权利
◆欧新铁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法学硕士
◆林 琳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干部
在舆论强有力的监督下,罗彩霞的权利肯定能够得到维护。但是,这些舞弊案件能够暴露出来的只是冰山浮出水面的一部分,隐藏在水面以下的罗彩霞们的权利怎样得到保障,才是拷问罗彩霞案件给我们的真正启示。在此,我们要大声呼吁,必须采取措施维护罗彩霞们的公民权利。
首先,改变不均衡的配额制度导致的严重地区差距,杜绝高考舞弊温床。目前我国在高考招生上采取的是分省定额、划线录取的办法,各地的录取定额并非按考生数量平均分配,而是根据各地高教资源的状况以及优先照顾城市考生的准则进行分配,同时,高考招生的录取分数线也不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划定,而是由各省市设立的教育考试院根据当地的教育实际来划定,如此一来,就出现各地之间录取率、录取分数线的极大差异,直接影响了高考招生的公平,也给高考舞弊提供了温床。
其次,加强对存在特权招生体系的监督。当前,我国采取的主要是以统一考试为主,少数单独考试为辅,部分学生免试入学为补充的高考招生体系。这种制度体系的实施固然有利于弥补统一考试在选拔特殊人才方面的不足,但有特殊即存在特权,有特权就必然为钱权交易、教育腐败提供机会,应当对单独考试、定向招生等存在特权环节加强监督。
第三,严查高考舞弊相关人员责任。教育部在《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录取通知书不得通过个人或中介转递,严防欺诈行为,保护学生和群众利益。”而“罗彩霞”的录取通知书是贵州师范大学一唐姓教师代领的,代领的唐姓教师与王佳俊的父亲却是极好的朋友;同时,按照教育部办公厅《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管理工作紧急通知》中的规定,高等学校在新生入学后必须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对弄虚作假者应取消其入学资格。王佳俊是如何通过新生资格复查的也耐人深思。让人欣慰的是,有些高校已经开始了打假行动,如济南大学21名2007级新生因涉嫌冒名顶替被清退,山东经济学院自2001年起,迄今已查出60余名假学生。与此同时,我们却没有看到更多的高校查处假冒新生的报道,难道说这些高校没有这种情形?难道说这些高校查处了没有报道?这些我们就不得而知了,在此,我们只是想提醒相关学校和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还高考的纯洁性和公正性,切实保护罗彩霞们的公民权利。
三、罗彩霞事件中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朱狄敏 沈 晟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法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研究生
罗彩霞事件带给了人们太多的思考,试图努力还原案件事实,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这并没有错。然而,对当事人罗彩霞而言,侵权行为的继续是对其的持续伤害,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当前,通过法律途径对受到侵害的权利进行救济,使受到侵害的权利恢复到未被侵害前的状态,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重要问题。
罗彩霞事件中,王佳俊在其父王峥嵘的操作下,冒用罗彩霞的身份信息和高考分数被贵州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录取,并取得了学位证书,获得了教师资格证,王佳俊行为直接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罗彩霞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以侵害姓名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然而,令人尴尬的是,目前作为最严厉惩罚手段的《刑法》没有打击侵害受教育权的专门条款,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中没有规定冒名顶替他人入学的行为为犯罪,那么侵权人也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致使相关责任人可以逍遥法外。因此,我们建议在合适的时候对现行《刑法》增设专门的条款,以打击严重侵害受教育权的犯罪行为,保护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
理由有四:第一,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在现代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讲该权利决定着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因此,侵犯公民受教育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基于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言,从道义责任论和个体正义的价值观出发,其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第二,横向比较来看,同样作为宪法上公民的基本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通信自由权、住宅自由权、劳动权等,对这些权利的侵犯,分别在《刑法》中对应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非法拘禁罪、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劳动罪等。《刑法》唯独对受教育权没有进行专门保护,如此厚此薄彼的立法技术是说不过去的。第三,从伤害的程度来看,剥夺他人受教育的权利,使其丧失了很多机会,这比盗窃几千块钱要严重得多,说毁了人家的一生并不过分;从手段来看这种侵害是故意的,拿着别人的录取通知书入学,拿着别人的身份证来注册,在学校期间用别人的名字填了很多证书和表格,一直到取得毕业证,侵害行为一直在持续。第四,侵害客体不仅指向个人的受教育权,而且也危害了国家的教育管理秩序。教育制度是国家一项基本制度,其中有关高考的规定不但关涉到千万家庭,而且关系着一个社会的教育公平、关系着个体的受教育权,侵犯公民受教育权同时构成了对国家教育制度的严重藐视。因此无论从作案的动机、手段还是造成的结果来看,这种侵害都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性。
罗彩霞事件中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初探
◆谭 闯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法律硕士
◆李涪燕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近段时间,湖南省邵东县高考冒名顶替事件广受媒体和舆论关注。围绕已经查清的相关当事人的行为,我们试图从法理的角度就相关人员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进行粗浅的分析,以期共同探讨。
一、事件始作俑者王峥嵘的行为
据相关报道,目前,王峥嵘已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刑事拘留。王峥嵘已经被查清的造假行为有:1.伪造高考档案;2.伪造邵东一中校长周某的私人印章;3.在一张非法获取的真实的空白户口迁移证上填充内容,变造了名为罗彩霞实为王佳俊的户口迁移证。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选择性罪名,所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我们通过对王的系列造假行为逐一对比后认为,就王的造假行为而言,宜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分别论处,而不宜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予以概括认定。
(一)高考档案不属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不是本罪的犯罪对象
所谓“公文”,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作的并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发布的用以管理社会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所谓“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并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或其他有关事项的证明文件,如结婚证、工作证、护照、户口本、营业执照、驾驶执照等。而高考档案虽是用于记载学生高中阶段学习情况的证明材料,是高校审查录取学生的重要依据,但高考档案中的大部分材料是由考生毕业中学负责搜集组建,内容包括考生中学三年的情况,如每学年的评语、成绩登记表、体育合格卡、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学生的政治思想考核等,到高考时该成品档案由县级招办、市地级招办汇集整理上报至省级招办。可见,高考档案的制作主体是考生所在的中学而不是国家机关。因此,其既不是国家机关正式制发并用以管理、指导、处理的文件,也不是有权机关制发并起证明作用的证件,我们认为,王峥嵘伪造高考档案的行为不宜认定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二)王峥嵘填充空白迁移证的行为是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还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取决于该迁移证是否加盖真实公章
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发布、颁发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人制造假的公文、证件、印章。所谓”变造”,是指对原本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用涂改、挖补、拼接、填充内容等方法进行加工改制。本案中,王峥嵘并不具备制作、发布、颁发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资格,其利用一张真实的空白迁移证进行内容填充,根据相关定义,这种在真实的证件上填充内容的行为就是一种“变造”行为。但我们认为,要认定其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还须解决以下两个问题:1.该户口迁移证明属于国家机关证件是前提。本案中涉及的户口迁移证,是公安机关制作并颁发的用以证明公民的户口所在地变动情况的证明文件,当属国家机关证件。2.该空白迁移证是否已经盖上真实的印章是关键。“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往往具有固定的格式,只要添加有关内容并加盖公章后即可生效。也就是说,公文、证件的空白形式虽具有公文、证件的形式,但不具有公文、证件的实质内容,而且未加盖国家机关的印章,因此,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属于国有机关公文、证件的范围,按照我国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空白格式、未加盖印章的行为不能以本罪论处。”[1]本案中,如果王峥嵘通过某派出所取得空白迁移证并加盖了真实印章,只是自行填充了相关内容,则其行为构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无疑;但如果该空白迁移证上没有派出所的真实印章,而是由王峥嵘通过其它途径伪造后加盖的,则该行为不构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而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从目前调查情况看,户口迁移证和体检表上的印章均系伪造,因此,我们认为,王峥嵘填充未加盖公章的空白户口迁移证并伪造印章的行为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论处为宜。
(三)王峥嵘伪造邵东一中校长私人印章的行为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应与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分别论处
与《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不同,该条第二款规定了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二者在犯罪对象、犯罪手段上均有所不同,因此,应单独评价。王峥嵘伪造邵东一中校长周某的私人印章是否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这涉及到伪造、变造、买卖加盖于公文、证件能起机关证明作用的私人印章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从单位性质来看,邵东一中属公立学校,其性质是事业单位;从实践来看,我们常见某些私人印章在加盖于公文、证件时能起到机关证明的作用,例如,行政机关颁布法规、规章、命令,需要加盖行政机关首长的私人名章;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死刑执行命令需要加盖院长的私人名章等。有学者认为,实际上,加盖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能起机关证明作用的私人印章,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印章作用相同,因此,伪造、变造、买卖这些私人印章的,其社会危害性亦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印章相等,应视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印章,以本罪论处。[2]
(四)王峥嵘的其他行为
我们认为,王峥嵘的行为还触犯了《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关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两高尚未确定罪名),以及行贿罪、滥用职权罪的相关规定。
首先,王峥嵘通过邵东一中原高三某班班主任张文迪获取了罗彩霞的高考分数、考号、身份证号等相关个人信息,为其造假行为的顺利实施打下了基础。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于罗彩霞具有相对保密性的个人信息,作为同学家长的王峥嵘当然无权获取。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已将这种行为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我们认为,虽然罪名确定滞后,但并不代表对这一行为无法指控。
其次,王峥嵘在事发之初声称是花了五万元请中间人打通关节办理的,如果能查证属实,则其行为又可能构成行贿罪。
最后,王峥嵘在2004年8月调任隆回县公安局政委,而其从地界岭派出所获得空白户口迁移证应该是在任政委之后,如果查实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获取,则还可能构成《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
二、事件中其他人员的责任分析
(一)王佳俊、罗彩霞的高三班主任张文迪可能触犯《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关于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两高尚未确定罪名)和受贿罪的相关规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张文迪身名一名人民教师,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学生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积极为他人伪造高考档案提供便利,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当属情节严重,应以《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此外,如果查明张文迪在其中还有收受贿赂的行为,还应按《刑法》第38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冒名者王佳俊可能构成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居民身份证是由国家机关制作并颁发的用以证明公民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其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办理身份证必须由本人亲自前往办理。我们认为,王佳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观上对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是明知的,客观上实施了提供虚假户口信息、骗领除头像以外所有个人信息均与真罗彩霞无异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由于该身份证记载的主要内容——个人身份信息虚假,因此该居民身份证虽系有权机关制作并颁发,但由于王佳俊主观上具有伪造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提供虚假户口信息、恶意骗领的行为,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应以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入罪。
注释:
[1]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下),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1384页。
[2]同上,第1384页。
人身权利保护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笔者研究的“同妻”指的是男同性恋 (gay) 的妻子。男同性恋, 指的是对于相同性别的人有性取向与行为的一类人, 他们与双性恋不同, 他们对于女性并不感兴趣。此外, 有些与同性发生过性关系的男性实际上对男性并不感兴趣, 同性恋和此类人也不相同。同妻仅指对男性感兴趣的人的妻子, 并且这些妻子是异性恋者, 否则就不能认定她们为同妻。
据笔者了解, “同妻”的身影出现在各个地方。不论是在大都市还是在小县城, 不论是农民身份还是高级白领身份, 女性都有成为“同妻”的可能, 因为男同性恋不被传统观念所认可, 很多男同性恋想要属于自己的孩子, 他们基于社会压力和传宗接代的挂念, 会选择和异性恋女性结婚。因为绝大多数“同妻”因为丈夫同性恋的身份在婚姻中是得不到幸福和关爱的, 所以研究她们的现状对保障这一群体的权益是有重要意义的。
就目前的中国现状而言, 很多同妻的家庭充满了冷漠和忽视, 且同妻也得不到正常家庭所应当有的性生活。据调查, 许多同性恋在其妻子生育之前性生活就很少, 而一旦其妻子生育之后, 他们和妻子之间基本上就没有了性生活。同妻的婚姻权利很难得到保障。且一旦她们选择离婚, 很少有人会选择搜集其丈夫是同性恋的证据, 因为她们不愿意揭露她们丈夫同性恋的身份, 但是, 正因此, 导致她们在离婚中权利也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国外一些国家在同性伴侣关系的法律规定上是持认可态度的, 比如丹麦, 1989年丹麦通过了《民事结合法》, 丹麦成为第一个承认同性伴侣关系的国家。英国、挪威、德国、比利时、芬兰、瑞典、瑞士和克罗地亚等地也相继成为认可同性伴侣关系, 在这样的婚姻制度在, “同妻”是不可能产生的。我国不同国外, 不论是制度上的差异还是文化传承的差异都直接导致我国同妻的存在。李银河教授认为同妻现象是一个“最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现象。
笔者通过归纳总结, 发现产生“同妻”现象有两个原因:一是制度缺失, 而是女性自身因素。
一些同妻在缔结婚姻之前, 只考虑自己年龄、家庭、工作等外部条件, 而忽略了性格和取向等对于婚姻而言至关重要的因素。另外, 一些同妻在婚前是知道自己的丈夫有过同性性行为的, 但是她们并没有认为因此就可以认定她们的丈夫是同性恋者, 而通常在她们婚后她们的丈夫仍然不会停止同性性行为的, 甚至和同性保持持久的性关系。事实证明, 因为很多女性对待婚姻的草率态度, 她们在和同性恋者短暂的接触之后, 就决定和同性恋者缔结婚姻。她们成为“同妻”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她们自身导致的。
张北川教授指出只要社会没有真正接纳同性恋者这一群体, 同妻的悲剧就很难消除。目前中国的主流社会对同性恋者的认同较低, 导致在中国的婚姻法律制度是不认可同性伴侣关系的。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 许多男同性恋者选择进入婚姻, 从而导致了同妻群体的产生。另外, 由于权利主张的氛围得到迅速扩散, 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自己的权利, 社会层面对于私人领域更多的是包容和弱化监督, 而造成婚姻家庭这一私群体被社会和道德监督的弱化, 为男同性恋缔结异性婚姻减轻了压力, 提供了条件。
笔者认为“同妻”是一个弱势群体, 应当对他们进行法律上做出规定进行保护, 笔者认为国家应当在立法、观念等方面对同性恋者进行改善。
国家应当正视同性恋这一群体, 而不是将这个群体当成禁区, 现在的社会环境是, 国家很少在大型节目中涉及, 相关题材的电视电影节目也通不过审批, 这样的结果是人们对于同性恋者的态度仍然是鄙夷、敌视。国外的一些国家, 通过宣传活动和电影电视节目等使得他们的社会对同性恋者更多的包容和理解。如果社会对于同性恋者更多的支持和理解, 那么笔者相信越来越多的同性恋者将会选择同性伴侣结合, 而不是异性婚姻。这样也将减少同妻的产生。在立法上, 笔者希望能够立法支持同性恋者的婚姻, 因为同性恋者越来越多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如果不能合理的处理同性恋者的伴侣关系, 将会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笔者认为婚姻法可以像其他一些国家借鉴经验, 认可同性之间的婚姻关系, 结婚、离婚、扶养、救助等行为都和异性婚姻相同的效果, 那么同妻这一群体自然就会随之而消失, 从而减少相应的社会问题。国家还应当在立法上进行一些倾斜, 对于同性恋者选择异性婚姻的情况, 国家应当从同妻权利角度出发, 进行一些立法活动, 保障他们的婚姻权利。
摘要:同性恋和同妻都是社会应当给予关注和重视的群体, 同妻群体毫无疑问是一个弱势群体, 国家应当在立法层面对她们进行保障, 并做出改善现在一般社会观念的活动, 从社会和人们心理上改善现在同妻和同性恋者的正处的局面。
关键词:同妻,立法,认可
参考文献
[1] 张健, 王龙龙.论“同妻”群体的生存困境与权利保障[J].中南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3 (4) .
人身权利保护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背景下的纳税人权利保护界定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理解有西方理论学者这样解释过:在获取全体人民的同意的前提下, 使得个人财产可以依赖合法的方式对国家的让渡, 同时实现共同利益, 这是权利本位论的一种体现, 同时还依赖国家公共职能实行国家税收中的本质与起源。需要知道的是获取全体人民的同意与授权是税收实现的必要前提, 同时将人们的意志换成法律的结果, 之后确保公共服务是有效的、持续的实现。所以, 在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过程中, 权利本位论是必须要坚持的, 其最终的目标就是实现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这也是国家与人民之间平等地位的重要体现, 同时, 在宪政的政治体制下, 纳税人与征税主体之间依靠在立法与司法的过程中对税率等内容进行协商与谈判, 最终确认适合双方的税率, 以此来实现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二、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思路
( 一) 基本原则
第一, 公平原则, 是指具有相同税负能力与相同收入的纳税人需要承担的纳税额是相同的, 那是个需要依据纳税人的个人收入与税负能力进行时时调整。
第二, 与量能征收的本质相同, 也就是能课税原则。这主要是针对低收入的人群权利的保护, 主要是为了能够确保这部分人的基本生活。
第三, 税收效率原则。主要包括税收的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 在经济效率范畴中, 通过税制进行改革与优化的手段来减少税收对社会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是的经济能够稳定发展。
( 二) 基本思路
第一, 税制的简单化, 实现水之上的过度, 减少税种, 降低税率, 将分类所得税向综合所得税转化过程逐一实现; 第二, 实现税源上的多元化, 也就是将征税范围不断扩大, 税收的对象范围逐渐加大, 最终在扩大税基的基础上实现税源上的队员花, 此外, 还要考虑我国现阶段居民的收入来源与方式的多元化, 对于个人所得税要时时的调整, 在确保免税项目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应税收入; 第三, 降低税率, 对于现阶段税率高的情况适当缓解, 对实际税率与名义税率之间的差距进行调整, 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合理的税率累计进级次与边际税率要指定好, 确保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三、个人所得税法改革下的纳税人权利保护
( 一) 个人所得税法在模式和制度上的改革措施
1. 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改革
上文中提到过现阶段我国在改变原有的分类税制模式, 朝着综合所得税模式发展, 然而, 这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 同时这对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也极为不利。现阶段我国在这方面的弊端依然很多, 如果强制实现综合所得税模式必然会存在一定的阻力, 阻力主要体现在现阶段我国信用体系尚未健全、征管体系也不完善等方面, 由此可见, 这个过渡期是需要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来完成的, 等到各方面条件与实际成熟, 综合税制模式必然水到渠成。
2. 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
费用扣除在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与相应的规定中是具有统一标准的, 有地域差异的经济发展与不同纳税人在税负上的能力的不同这一点是被忽略的, 由此可见, 这种方式是无法合理、公平的进行税收的。
( 二)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1. 扩大税收征收中的纳税人权利范围
第一, 增加纳税人的征税同意权。宪政国家中国家进行征税是需要经过私有财产所有人的同意的, 而不应该是强制进行的。然而, 在实际的实行过程中, 国家征收什么样的税种, 征收额度是多少, 是没有办法经过所有人的同意的, 待议机关就由此产生了。也就是说只要经过政府与待议机关的纳税人在进过谈判之后确定的税种、税制模式、征税规模才是纳税人意愿的最好反映, 也只有这样, 才能确保税收的公平性。
第二, 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为了能够使纳税人正确行使个人的权利, 纳税人有权利要求国家将税法信息进行公开, 与征税有关的信息要一一告知纳税人。首先, 纳税人对于本人、本国的税收、财政状况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具体方式等相关信息了解的权利; 其次, 征税单位与其他相关部门侵犯纳税人权利的时候, 纳税人需要被告知, 这是为了纳税人及时采取相应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最后, 纳税人有查阅卷宗、抄写和税收相关的资料的权利。
第三, 强化纳税人信息的保密权。对于纳税人的信息的保密是税务机关应尽的衣物, 这是防止纳税人信息泄露的有效途径, 否则, 被视为侵犯纳税人个人隐私。而纳税人的信息主要是个人信息与财产两个方面, 如果存在有泄露纳税人信息的情况, 要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纳税人的信息安全。第四, 完善纳税人税收支出监督权。纳税人对税收支出做了什么, 支出了多少, 以什么方式支出的等方面纳税人是有权进行监督的。如果税收被滥用, 那么, 纳税人有权利对此提出异议。
2. 完善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救济途径
第一, 完善内部投诉制度。我国现存的税务单位的内部投诉制度相对而言没有那么的健全, 并且现阶段的内部投诉制度较为混乱, 因此, 对于现阶段的内部投诉制度需要进行有效的完善。其次, 对于投诉人所投诉的事情处理效率要加强。一定程度上, 内部投诉制度健全了, 是保护纳税人权利比较有效的方式, 这不仅对纳税人至关重要, 对于纳税单位也非常重要。
第二, 完善税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我国的税法中, 对于纳税人保护的方式主要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两种。尽管税法中有对纳税人的保护措施, 然而, 其设置并没有那么合理, 存在诸多限制, 比如, 就税款征收而言, 纳税人有行政复议的前提是缴纳的税款符合一定金额或者有担保的情况下才可提出行政复议, 换言之, 如果纳税人无法满足这两个条件, 就无法实施保护措施。即便纳税人进入了行政复议, 因为复议单位与税务单位相同性质, 结果也很难得到保证。由此可见, 对于纳税人的保护措施依然需要不断改进,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保护纳税人的权利。
四、结语
自1993 年以来, 我国共进行了六次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可以说在保护纳税人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特别是自2011 年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至3500 之后, 在保护纳税人权利方面有了长足的发展。然而, 不可否认的是,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过程任重而道远, 再加上我国国情, 想要完全实现保护纳税人权利依然需要做出更多的努力。
摘要:现阶段, 随着世界范围内纳税人权利保护运动的发起, 对于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已经渐渐成为世界各个国家税制改革的核心, 衡量人权保障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纳税人的保护程度。个人所得税作为世界性重要税种之一, 是政府作为敢于社会活动的经济杠杆和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 这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及其重要。而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与修订是与国民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的, 这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有着直接的影响, 甚至是纳税人权利的实现的影响。本文从个人所得税改革这一背景为切入点, 重点阐述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相关内容, 重点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弊端, 对我国个人说的谁发改革在税制、纳税人具体的权利保护、以及相关的制度完善等方面提出几点个人意见, 从而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完善提供理论借鉴。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权利,保护
参考文献
[1] 余璐.个人所得税以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纳税申报单位的探讨[J].市场周刊 (理论研究) , 2012 (1) .
[2] 高军.租税国理论及意义初探[J].河南社会科学, 2010 (5) .
[3] 黎江虹.中国纳税人权利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院出版社, 2010.
[4] 高军.纳税人基本权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1.
[5] 骆嘉琪.量能课税原则与个人所得税改革[J].科技探索, 2012, 5 (总第386期) .
人身权利保护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公民权利行使与保障过程中出现的冲突事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剧增,成为社会管理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从立法论的角度阐述建立公民权利行使与保障的危机预警机制的原因、建立方式以及该机制如何发挥作用,以减少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促进公民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
关键词:公民权;权利保障;危机预警
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曾反问:“思想的历史除了证明精神生产随着物质生产的改造而改造,还证明了什么呢?”[1] 任何时代的社会意识都与其经济发展状况紧密相关,公民的权利意识亦是如此。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公民之间、公民与经济组织之间、公民与国家管理之间的互动频率增加,普通公民的权利受到外来因素影响的机会高速增长。由于中国整体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公民对合法权利的认识程度、行使的方式、国家保障的力度,均与理想的公民权利本位标准相差甚远。公民的权利被随意侵犯、过度地维护权利、社会组织对公民权利漠视的情况随时的发生,不断地扩大、衍生为极端的事件,引起社会管理秩序的混乱;导致公民对政府、对法律的不信任,正常的管理措施难于实施;别有用心的群体乘机误导民众,作出不利于社会政治稳定的反社会行为,消弱执政党的领导权威。
去年的“瓮安事件”、“连江事件”,今年的“海南东方事件”、“鄂东事件”等大型社会群体性事件和局部的堵门、堵路、爬塔吊事件的产生,都从不同的角度反映公民基本权利被侵害后,因为合理、合法行使权利渠道的不顺畅,国家预警、干预的机制缓慢,促成了事态的蔓延,使得原本可以顺利化解的社会矛盾激化。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作为社会管理主体的政府组织和社会组织对公民权利行使与保障的危机预警机制不健全,管理者与社会面形势的隔膜,矛盾预警信息的不对称无疑是重要因素。因此,笔者建议建立国家预警机制保障公民权利,促进权利的合法行使。
一、建立公民权利行使与保障预警机制的原由
公民的权利主体意识渐次觉醒,教育水平的提高,各类平面与网络媒体对公民权利的宣传,公民权利知识内容的广泛传播,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个体对自身基本权利的认识。过去看来很正常的侵权行为,从权利本位的视角,如今公民主动出击维护权利,实现权利回归。本来不被重视的权利,开始受到了过度的关注;社会分工的深入,社会成员有时间、有条件恢复曾经被漠视的权利;社会成员在城市化进程中的日益碎片化,普通公民原本可以通过所属组织保护权利的途径弱化,使得权利主体不得不自我认识权利、维护权利;因为个体力量的相对薄弱,维护权利过程中被压抑、受挫折的情形时有发生,催生了反作用力的形成,促成公民个体之间对联合斗争的企盼。一旦有表达意愿,宣泄不满的机会,便挑战现行的管理规则,超限度地维护权利。
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无时不在发生,由于立法的、观念的原因,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事件已经成为常态,普通公民处于不知言、不能言、不敢言的地位,任由侵权行为的无限发展。例如,在工厂里超时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用,国家规定的最低工时工资标准被误解为法定的工资标准,资方大量地攫取当前“取人口红利”超值利润,忽视劳动者能力的改善与可持续发展。应当被满足的最低劳动保障被虚置,民工血汗的工资款却拖欠,甚至不支付。群众需要支付超额的费用才能让子女享受优质的教育资、医疗资源,优质教育、医疗资源在金钱调控下,不均等地配置,使民众看不到社会的公平。一般民众因为下一代向更高社会层次流动的希望丧失,而对现行不合理制度难于忍受。征地拆迁等征收、征用活动中,对失去固定资产的公民的长期利益缺乏安排,简单处置,常规的发展事项转化为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激烈斗争。
卢卡奇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矛盾产生根源时,就表示这些斗争的发生,“经济利益是最至关重要的解释因素”,“在资本主义下,经济因素不再隐藏在意识的背后,而是存在在意识本身之中(只是没被意识到或是受到压抑)”[2]。各类经济主体都在坚守局部的利益未能担负最低限度的社会责任,保护公民权利的主体呈单一化的倾向。多年来,我们在社会管理宣传中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公民的社会责任,在现实中只有国家在不全面地承担社会责任,政府成为一个无限的责任主体,为各种承担社会责任主体的不当行为受过,成为抨击的对象。原本应当由经济主体承载的社会道德义务,由于政府的监管不到位,发生违背法律的行为侵犯公民的利益;或者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产品质量不高,影响了公民权利。最终矛盾的指向都是政府,而具体的责任主体被忽视,人民内部的矛盾异化为对抗性的局部社会冲突。社会组织的功能发挥不全面,甚至在侵犯公民权利,违反成立初期的目标。
政府组织对维护权利方式的极端性的认识不足,政府管理的高层以宏观的政治理念引领社会经济事务的发展,而实际的社会管理价值,需要基层管理者以合乎目的行动来落实。宏观价值取向在实践中被异化的风险随时存在,背离发展目标的侵犯公民权利行为也伴随发生。普通公民行使权利的反抗制度的事端不时被引发,因为没有适当的表达路径,问题常常处在隐形阶段,这种隐藏着的矛盾长期积压、不被关注,缺乏适用的疏导方式,极端性发展的可能随之产生。然而动荡风险却被发展的美好前景遮掩,一旦激发便难于控制。加上外部不良信息的不当干扰,普通的纠纷被渲染为不可调和的斗争;正常的维权行为,异化为对社会稳定不利的局部动荡。这种风险一直以来被认为是可能性低的,但是危机事实却经常发生。
公民权利的觉醒、侵权行为的高发、利益主体主动适应的动力不足、政府主管部门对维权危机风险的认识缺位必然导致公民权利行使与保障的大量需求,若不采取积极的危机预警应对措施,社会管理矛盾只会坐大,自然的化解只是管理的“乌托邦”。
二、如何建立公民权利行使与保障的预警机制
首先,社会管理者需要提高对社会管理危机的管控意识。阿尔文·托夫勒在《未来的冲突》中曾经指出:“惯性思维会蒙住人的双眼、为了既得利益会停止研究速度,结果会遭到加速冲击的无情震憾。”[3] 平安、稳定是“易碎品”的认识,因为现实公民行使权利激化事件的激增,正在逐渐被管理层接受;任何的事件处置适当,都有反向扩大的可能性,形势发展的需要是在危机处于萌芽状态时就超前掌握情况,形成可行性的应对举措,减少对现实危险的“绝缘”现象,防止对危险管控信息的“真空”。在知悉公民权利被侵犯后,应当积极作为,采取合法的措施救济被损害的权利,将权利的状态尽快恢复。对已经激化、扩大的维权矛盾,不回避、不隐瞒矛盾,迅速构建信息交流平台,协商解决的思路,最大限度地争取矛盾各方的“共赢”。
管理者主动掌握弱势群体的权利受损状况,“法律不支持睡眠的权利”是对权利受损时司法干预的解读,然而社会管理的积极性与司法的消极性、滞后性恰恰相反,它要求管理者主动掌握矛盾的发展事态,提前感知危机,在事发之前合理疏导、控制,防范于未然。当前,社会弱势群体作为公民的一部分,其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基本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的保障都得不到完全的保护。在金融危机的发生期,劳动权、财产权的追求更为突出,基本权利的受损,对弱势群体本已脆弱的神经影响更加严重。这一敏感期,最好不促动、少促动这类矛盾,从和谐的高度,认真满足弱势群体的利益合理诉求,维护弱势群体的宪法性权利 [4]。
积极控制强势组织的扩张行为,规范行使权力,尊重向对方的权利。政府组织、经济组织发展壮大企业的规模,提高资源与劳动力的运用效率,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也符合公民权利发展的需要。但是,作为强势群体其扩张中既要符合发展的目标,同时须要兼顾普通公民的权利,任何以损害公民基本权利为代价的发展行为都不能在法治社会中被容忍。政府应当让公民享有公平的生存、发展权,可以期待的稳定的财产权;不得不作调整时,应该支付合理、合法、公平的对价,兼顾基于财产权利产生的远期利益。社会是个多元的舞台,任由单一的利益主体一家独大,不受控制的侵犯其他合法权利,那是将社会简化为“丛林”,忽视了人类的善的本性[5]。
充分运用现有的化解机制疏导矛盾,实现制度设计的本意。为了维护公民权利,社会管理中早已预设了大量的保障性措施,以应对突发的变故。然而,这些良好的制度设计往往闲置,未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例如,当前的社会救助机制,只是在公民激烈地表达需求时才缓慢地反应;医疗救助的绿色通道制度,几年中才启动一次,实际是每天都有大量的受众需要救助。权力主体认为,启动化解矛盾机制的程序烦琐,而不愿使用;相对于公民的获得物质帮助的宪法权利,这种复杂的程序设计又算得了什么呢?设计烦琐的程序本身,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公民的权利。现存的优秀制度设计闲置不用,又不开动脑筋解决社会矛盾,权力主体不是失职吗?
提高对权利保障危机的认识程度、掌握弱势群体的权利状态、控制强势势力的恣意行为、发挥已有的制度设计的功效,通过预警机制预知权利的受损状况,恢复修正的方向,以主动的姿态应对危机,将更好地诠释执政者的政治理想,争取拥护的群众基础。
三、公民权利行使与保障预警机制作用如何发挥
政府职能部门通过建立预警机制,以充足的信息辅助管理者的决策。建立预警机制的基础目标是获取权利保障与行使中权利与权力冲突的信息,在通常的环境中梳理公民基本权利的数量与类型以及在时代发展的外部环境下所开放出来的次生性权利;此类权利的保障状况,外部条件能够满足的和无法满足的情况;公民的基本期待目标和能够容忍的最低标准。对因为宏观决策失误所造成的期待目标与现实条件的冲突,作出适应性的对策,在潜在的权利行使矛盾激化之前,将问题解决与萌芽之中,于无声处摆脱危机。公民权利行使的暴发性危机是社会发展中难于避免的现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都在所难免,期待、追求的无止境和客观条件的有限性注定无法一次解决所有问题,关键在于公民行使权利超出管理层承受的能力时,双方能否通过符合现实条件的程序化解矛盾,从预警机制中孕育的多种方式,有效防止了惯性思维的单一模式解决问题的困境。
保持矛盾双方的信息对称,方便沟通,合理构建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利的边界,保持民众与政府的良性互动。在公民权利本位被渲染的思想体系中,民众越来越关注自身权利的内容是否得到确实的实现,是否受到不当的侵害;而政府组织、经济组织,在追求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权利与利益的矛盾不断变化发展,侵权和维权的博弈使得公民和外部环境都在根据规律作出调整。自觉调整,主动适应变化的前提是知晓对方的底线和难处,毕竟和平协商中各类主体的退让、妥协也是有限的。国家和经济组织扩张权力,不能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最低心理容忍度;公民的维权、权利保障自然也不可能超越社会现实条件,相互进退中当然要依据预警中获取的可靠信息,作出科学的评估,确定最终的解决方案。
及时调整管理的规则,修改立法,使其向合情、合理的方向发展。获取公民权利受损的信息,加强侵权主体与被侵权公民的交流,对制度设计的不足做出提前的安排,为被侵害的权利自然恢复创造机会。政府通过预警机制中发现的侵权行为,反思以往政策对公民权利保障的弱点,对宏观管理规划中确实存在的不符合公民基本宪法权利的制度设计展开调整,迅速肃清社会发展中的制度障碍;尽早发现利用政策的灰色地带无限扩大错误行为的组织,消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事实与规则依据,消除“恶法”给无辜公民带来的伤害。建立预警机制的目的就是通过超前发现制度设计的缺陷,防止因事前的不周延规划在执行中,无意识地对公民的权利造成伤害。对经过预警发现的公民权利危机事件,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坚决调整立法的瑕疵,尊重侵权发生的事实,公开政府的处理态度;搭建协商交流的平台,通过自行整合,政策引导,司法介入等多种方式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6]。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公民权利行使与保障的危机预警制度是对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的监控器,通过预警发现权利保障的不足,提前化解维护权利过程中的社会矛盾,提升国家法律的权威,改善政府部门公信力,减少改革、发展中出现的不和谐因素,关乎政治稳定和社会民生,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并在实践中进行贯彻落实。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中共中央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92.
[2][匈]盧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M].杜章智,任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115.
[3][美]阿尔文·托夫勒.未来的冲突[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6:336.
[4]刘长敏.危机应对的全球视角——各国危机应对机制与实践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8.
[5]王学军.预警,反应与重建:当代中国政府危机管理体系的构建[J].理论探索,2004,(4):81-82.
[6]胡税根.问题管理:国外危机预防新策略[J].人大复印资料:管理科学,2000,(2):45-47.[责任编辑 王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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