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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二级网格工作职责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劳动保障监察二级网格工作职责(精选6篇)

劳动保障监察二级网格工作职责 第1篇

劳动保障监察二级网格工作职责

1、负责采集辖区内企业劳动用工信息,并对信息进行整理、录入,建立劳动保障电子信息档案;

2、对采集的劳动用工信息实行动态监管,适时更换新信息;

3、对辖区内企业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4、受理举报(投诉)案件,并及时将案件报送上级劳动监察部门处理;

5、协助上级劳动监察部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6、组织指导村(居、社区)共同做好“两网化”工作;

7、搞好网络管理和维护,保障网络正常运行。

劳动保障监察二级网格工作职责 第2篇

1、贯彻执行和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督促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对网格内网点的管理、协调和监督;

2、了解掌握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管理,做好劳动保障监察的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电子信息档案和基本信息数据库,并及时采集补充信息;

3、受理、调处网格内劳动保障投诉、举报并建立相应台帐。受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委托,在履行规范的监察程序和办法的前提下,出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及时向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上报备案;

4、对劳动纠纷进行妥善处置,对劳动保障的重大群体事件,要及时介入,掌握动态,按应急预案要求及时报告和处理;

5、开展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企业诚信档案建设工作;

6、积极配合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并做好相应的调查取证工作;

7、规范使用好劳动保障管理文书,及时上报各类报表、信息和总结,规范档案管理;

8、完成上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难点探讨 第3篇

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组成部分, 是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规范和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对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应收尽收、维护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 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如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并在第七章和其他章节多处对规范和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相比, 《社会保险法》在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方面有四个明显特点:一是规定全面。从法定义务、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核定、费用征缴、法律责任等多方面作出规定, 涵盖了征缴的各个环节;内容不仅涉及缴费主体、而且涉及征收主体。二是可操作性强。对征收的各个环节的程序、时限、比例、倍数、金额等, 都有了非常详细、明确、具体的规定。三是强制措施有力。规定了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查询存款账户、申请有关部门划拨、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等强制措施, 这些强制性规定前所未有, 力度空前, 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四是构建了部门协作的征缴工作机制。明确了工商、民政、机制编制、公安等部门的职责, 加强了各部门之间的联系, 实现了信息共享。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 征缴工作中的几个问题也值得大家探讨:

(一) 劳动保障监察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职责划分问题

《社会保险法》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相比, 一个重要区别, 是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权采取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查询、划拨、要求提供担保, 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等强制措施。这些强制措施有的以前是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行使, 这就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如何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划清职责, 在今后的征缴工作中既不缺位, 也不越位。

(二) 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工作衔接问题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 劳动保障监察关于征缴的职责主要在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中, 包括对“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八十四条) , “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八十八条) 两种违法行为的处理。两种违法行为的发现和取证工作, 都需要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配合。因此,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之间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工作衔接机制, 这样才能保证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 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三) 关于委托审计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使用问题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审计。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对“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处理在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罚在后。那么处罚时, 是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提供有关证据和金额, 还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重新进行审计?如二者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

(四) 关于收到新型农村养老 (合作医疗) 保险、城镇居民养老 (医疗) 保险、职工基本养老 (医疗) 保险之间的转换接续问题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 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等等。其中较主要的两大保险是养老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又分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大类。医疗保险也分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民在不同时期有不同保障制度, 但当身份转换时, 社会保险如何衔接, 还没有统一的规定。以洛阳市目前的医保为例,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都是按年缴费, 职工医疗保险都是按月缴纳, 当发生人员身份转换时, 如公民从农民或城镇居民身份转换为用人单位职工时, 医疗保险应如何结算如何享受?如果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对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社保费稽核都影响较大;如果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因为同时参加了2份不同的医疗保险, 待遇该如何享受?现实情况是不允许同时参加两种保险, 企业也拒绝为已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劳动者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这类问题解决不好, 对职工的切身利益的保障和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只规定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 可以缴费至15年,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没有就如何转入转出做出明确的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遇到此类问题该如何办理?

二、关于如何利用欠薪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规定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

2011年2月25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 (八) 。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 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数额较大,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如何充分利用该规定打击拖欠工资行为, 一些问题需要我们探讨:

(一) 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问题

按照《刑法》修正案 (八) 的规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构成的四个要素中, 客观方面如何把握有一定难度, 尤其是对“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认定。证据包括哪些方面, 如何取证, 证明到何种程度, 需要我们认真思考。

(二) 如何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问题

最近, 中办、国办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按照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现拖欠工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时, 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 移交全部材料, 并同时将移送书及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如果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将该决定书一并抄送;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应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在移交的过程中, 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材料, 按照什么程序, 遵守多长时限, 都需要我们与有关部门商讨, 建立一套制度。

(三) 关于如何充分发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震慑作用的问题

在一定程度上说,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设立, 其社会意义大于司法意义, 其对欠薪无良老板的心理震慑作用大于经济上的惩罚。我们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加大宣传力度, 扩大该罪名的影响力, 使无良老板不敢欠薪, 不愿欠薪。

(四) 关于如何避免执法风险问题

《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在审查、侦查行政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过程中, 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违纪违法线索的, 应及时向监察机关或检察院移送。监察机关或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依纪依法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行政执法机关。同时, 监察机关发现行政执法人员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违反行政纪律需要追究责任的, 应当依纪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 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

劳动保障监察二级网格工作职责 第4篇

关键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队伍建设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是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行为,为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供了执法依据,标志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提高对《条例》施行的认识

《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我国劳动保障系统的一件大事,是维权维稳、凸显执政为民的重要保障。单位要学习好、宣传好,积极响应劳动保障部、省劳动保障厅布置的《条例》宣传月活动,继续深入学习《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一是组织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二是要通过举办企业劳资管理人员专题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以及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办案过程中,引导用人单位正确理解和自觉遵守《条例》规定,通过依法用工来提高效益、增强竞争力。三是要通过街头宣传、深入企业上法制课等形式,增强劳动者运用《条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四是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深入宣传《条例》知识,提高各类企业和广大劳动者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认知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五是单位在学习、宣传《条例》的同时,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联系实际,注重研讨,把握《条例》的正确施行

单位在学习领会《条例》精神实质的基础上,紧密联系劳动保障工作实际,分析劳动用工形势,剖析几年来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大幅攀升的原因,对照《条例》,开展研讨。一方面就《条例》的出台,练好内功,提升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理论的研究水平;另一方面利于监察人员对各类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准确把握《条例》中规定的原则,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执法办案能力。通过研讨,督促单位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正确施行《条例》,不断地总结经验,使之有效地指导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

三、完善制度,践行职责,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

单位要将《条例》的贯彻实施与落实《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工作结合起来,明确职责,狠抓制度的完善和落实与专职监察员履行职责的问题。一是完善监察执法程序制度。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杜绝监察缺位、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的现象,杜绝因执法办案过程中出现程序错误而导致执法主体程序违法此类行为。二是完善监察执法责任制度。要建立公开、公正的评议考核和错案追究制,对监察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杜绝因适用法律不当而导致执法主体实体违法此类行为。三是实行劳动保障监察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全面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期限和职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健全组织,提高素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

为保障《条例》的贯彻实施。一是要落实人员。凡是在编制内没有配齐的,尽快要选配到位;凡是有兼职人员占编的,一定要改变过来,专职专用;如因劳动保障监察任务繁重、人员力量不足的,应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二是要提高素质。各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开展一些形式多样的素质教育活动,提高监察人员的综合素质,不断加强队伍建设。要研究解决辖区内劳动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夯实基础,狠抓管理,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效能

单位要在现有的基础上,狠抓管理,进一步做好基础工作。一是依托推行诚信制度建设,准确掌握辖区内各类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方面的信息资料,按诚信等级建立重点监督目录和重点监察目录,并按要求对其实施有效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监察。二是针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四种形式:劳动保障年审、日常巡查、举报投诉专查和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资料,要注意收集归档,切实能够反映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成效,保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良性运行。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没有配备微机的,要抓紧配置,逐步实现办公自动化,提高工作效率。

六、加大力度,严格执法,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条例》的公布施行,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力度。单位要充分利用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继续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清欠农民工工资为重点,抓好维权维稳工作。一是要认真受理和查处举报投诉案件。经查实,不仅要处理好投诉人反映的问题,而且要以此为线索,对被诉单位整个劳动用工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依法进行纠正和处理。二是依托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好重点监督、监察目录,加大对目录内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逐步规范其劳动用工行为。三是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用人单位的巡查,强化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管,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使用童工和非法职介欺诈求职者等案件,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

参考文献:

[1]李建,张成,王文章.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完善立法的建议[J].中国劳动,2007(5).

劳动保障监察二级网格工作职责 第5篇

一、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两网化”管理工作,帮助和指导街道(乡镇)、社区(村)做好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和协管员的日常管理,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违法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理(处罚),明确劳动保障监察员具体职责;

(三)负责辖区内日常巡视检查、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及书面审查、专项执法检查和举报投诉查处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的采集、汇总和登录。

二、责任区(一级网格)、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二级网格)工作职责:

(一)在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指导下,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信息进行采集,登记造册,输入用人单位信息,建立基础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二)对辖区内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对辖区内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事项进行催告,逾期不办的向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报告;

(三)对辖区内发现的一般劳资纠纷案件进行调解处理,对难以处理或易引起集体突发性事件的,及时报告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社区、村(三级网格)工作职责:

(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的指导下,协助街道(乡镇)做好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信息进行采集,登记造册,输入用人单位信息,建立基础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二)发现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

劳动保障监察二级网格工作职责 第6篇

长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10月22日)

一、县情简介

长汀地处福建西部、武夷山脉南麓。全县辖18个乡(镇),297个行政村(其中有7个社区居委会),总人口50.2万人,土地面积3099平方公里,属我省第五大县,其中山地面积388万亩、耕地面积30.7万亩,河流水面占7%,为典型的“八山一水一分田”。长汀是全国南方花岗岩地区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区域,目前全县经济实力总体较弱,仍为福建省经济欠发达县和需要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困难县。

长汀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丰富的客家文化和厚重的红色文化。历史名城:从汉代置县,自唐开元24年(公元736年)置州后至清末的一千多年间,是各个朝代的州、郡、路、府的治所。悠久的历史留下了许多珍贵文物,1994年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红色土地:长汀是红军长征出发地之一,是原中央苏区县。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长汀是中央苏区的经济文化中心,素有“红色小上海”之美誉。毛泽东、周恩来、朱德、刘少奇等老一辈革命家在长汀开展革命实践。党的早期领导人瞿秋白、何叔衡在长汀就义。1932年,第一个福建省苏维埃政府、中共福建省委、省军区等机构设在长汀,成为福建革命运动的政治、军事中心,被誉为“红军的故乡、红色土地和红旗不倒的地方”。客家首府:长汀也是客家人的发祥地和集散地,先民从中原辗转而来,历经上千年的融合、锤炼,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客家民俗文化、饮食文化和风土文化,众多 的客家人在这里繁衍生息,造就了极其辉煌的业绩,被称为“客家首府”,汀江也被誉为“客家母亲河”。

二、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开展情况

近年来,我县“2+2”主导产业迅猛发展,经济社会呈现良好发展态势,今年上半年,全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达32.10亿元,可比增长14.1%,实现财政收入3.09亿元,增长50.9%。随着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人数也急剧增加,目前全县用人单位达9083家(其中企业977家,个体工商户8106户),从业人数达34820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也面临更艰巨的任务。2008年我县被列为全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试点县后,在县委、县政府和市劳动保障部门的领导下,在省、市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坚持以服务发展大局和全局中心工作为宗旨,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导向,以优化长汀就业环境为目标,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基础,全面启动了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深度、广度和力度得到大大提升,有力地促进了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一是监察工作平台基本建立,全面监管格局初步形成。全县已划分18个一级网格,297个二级网格,在每个网格内,配置了相应的兼职监察员和法律监督员,负责调查掌握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工资支付和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情况,对网格内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动态监督监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监察执法管理模式和全覆盖、全方位、全动态、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劳动保障监察机制初步形成。二是劳资纠纷处理迅捷,监察效率大大提高。通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劳动保障管理服务职能全面下移,基层劳动

保障监察机构熟悉基层情况的优势得到了充分发挥,原来的“面上管”转变为现在的“全面抓”;原来的“被动管理”转变为现在的“主动服务”;原来的“不诉不理”转变为及时的“消除隐患”,各种劳动纠纷及时发现和处理,许多可能出现的劳资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2008年至今全县共处理投诉举报案件267起,为1136名劳动者追讨被拖欠工资358.26万元,其中基层网格工作人员调处达112起。三是就业环境日愈优化,劳动关系趋向和谐。截止到9月底全县签订劳动合同33121人,签订率达95.12%,其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3.52%。企业用工相关资料和内部规章制度逐步完善, 社会保险参保率逐年提高,劳动关系趋向和谐。现将我县主要做法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2008年,省、市关于开展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相关文件下发后,我县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召开专题会议、传达会议精神,全面部署开展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并将网格化管理工作纳入劳动保障考核体系,每年在全县劳动保障工作会议上进行部署和检查,保证两网化管理工作得到充分落实。一是强化领导。根据省、市的要求,成立了由劳动保障局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同志为副组长,劳动监察股、仲裁股、监察大队、各乡镇保障所负责人为成员的劳动保障网格化工作领导小组,同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长汀县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明确了网格化管理工作的步骤、方法和要求。二是开展试点。我局在2008年底的全县劳动保障工作会议上进一步传达了省、市有关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相关文件精神,积极宣传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目的意义,并对劳动保

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进一步提高了乡(镇)、社区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同时,选择大同、汀州两个乡镇作为试点乡镇,并在2009年6月在大同镇召开了全县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工作现场会,18个乡(镇)、部分社区(村)网格工作员参加了会议。会议在总结推广试点乡镇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下步工作做了进一步部署,将网格化管理工作向全县推开。

(二)强化基础建设,夯实工作平台。一是合理布局网格。2008年,我县以乡镇的地理位置建立汀东片、汀南片、汀西南片3个一级网格,根据乡镇行政区划建立了18个劳动保障监察二级网格,以各乡镇社区、村(居)为单位,建立了297个劳动保障监察三级网格。今年,我县又根据《福建省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对网格进行了重新划分,以各乡(镇)行政区域为单位,划分18个一级网格,以社区、村为单位划分297个二级网格,并完成了命名和编号,制作了网格划分示意图,标明各网格的管理理范围,全县一、二两级网格划分示意图也均已全面完成并上墙。二是完善硬件设施。在做好网格划分的同时,我县依托劳动保障平台“三基“建设,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建设标准配备硬件设施。先后投入资金30多万元,为所有一级网格和部分二级网格配备了电脑、电话、打印机、传真等设施,今年我局又统一采购了新电脑和打印复印一体机配发到所有乡镇。三是强化制度建设。制订了乡镇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社区(村)法律监督员培训、管理考核办法、完善了信息采集、报告、档案管理等多项网格化管理配套制度和动态监控制度,从制度上确保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统一制作了网格化管理流程示意图、乡

镇兼职监察员、社区(村)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工作职责,劳动用工信息工作流程图,目前所有一、二级网格均按要求做到相应制度上墙,加挂了“劳动保障监察维权窗口”标志牌和工作人员监察牌。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管理水平。一是确保人员到位。2008年,我县就全面落实了网格管理人员,全县18个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人担任兼职监察员,并通过培训、考试在全县297个社区(村)选聘了1名以上法律监督员,今年9月份,对社区(村)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进行了新一轮的选聘,为7个社区配备了2名、290个行政村1名法律监督员,并积极争取县财政支持,所有监督员享受的财政固定补贴从以前的50元/月提高到了100元。二是加强业务培训。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为做好此项工作,使工作人员熟悉和掌握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任务及内容,从2008年开始每年我们均组织乡镇劳动保障所兼职监察员和社区(村)法律监督员参加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法规和网格化管理业务培训,并将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兼职监察员、监督员工作职责装订成册,发到他们手中。通过培训学习,使大家全面了解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今年我县还将组织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参加省里举办的兼职监察员的培训班学习,进一步提高网格管理人员业务素质。

(四)建立健全台帐,推进动态监管。为实现对全县用人单位的全面动态监察,近年来,我县结合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全力做好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采集工作。一是全面采集信息。充分发挥二级网格的作用,实行“分片包干,责任

到人”制度,组织监督员深入各企业进行登记填写,全面收集企业的各类信息,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类后根据“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完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档案,乡镇一级网格及时进行汇总并录入电脑,形成用人单位基础数据库,做到一格一册。二是及时更新数据。利用信息采集、举报投诉处理、日常检查、专检检查、案件调处等工作中掌握的用人单位最新数据,及时对用人单位基础数据库进行更新,并明确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所长为数据维护人员,每季度对数据进行维护。同时,我们结合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开展,充分利用劳动用工备案网络系统,指导用人单位和一、二级网格通过网格完成信息上报、采集和更新。目前我县用人单位信息采集工作基本全面完成,还有211家用人单位11000多名职工的信息通过劳动用工备案系统完成网上上报和采集。

(五)发挥网格优势,实施有效服务。开展网格化管理以来,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逐步开始介入劳动保障监察的管理工作,深入企业、社区用人单位,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2年来共发放各类宣传品50000多份,督促各类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319份;陆续对一些上访、投诉案件的劳资纠纷进行调解,2年来乡镇兼职监察员、社区(村)法律监督员调处112起的劳资纠纷,涉及职工人数546人,追回拖欠工资62.31万元,为劳动者和企业提供了快捷有效的服务,及时把劳资纠纷解决在基层。

三、存在问题

一是我县财政较为困难,尚未配备劳动保障监察监察专用车辆、监察员没有统一的工作服,不利监察工作开展。

二是乡镇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和社区(村)二级网格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基本上都承担着乡镇和社区(村)的其它大量工作,影响了劳动监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是目前尚无相应的工作软件,建议省厅及时整合就业、劳动用工备案等系统下发工作软件。

四、下一步工作

一是继续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各项制度的建设,完善措施,加强管理,确保全县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扎实开展。

二是继续加强队伍建设。继续加强对兼职监察员、法律监督员进行《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争取专项经费进一步提高监督员待遇,调动监督员主动性和积极性。

劳动保障监察二级网格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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