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问题释疑论文范文
人力资源问题释疑论文范文第1篇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也是命脉, 它希望将企业固有的人力资源优势发挥到最大, 为企业全面提升综合实力。在该过程中, 企业需要结合长远发展利益思考自身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不足与有效措施, 合理发挥企业经济师的基本职能。因此, 企业必须首先理解企业经济师之于企业本身的人力资源管理作用。
2 企业经济师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职能作用
人力资源管理一直以来都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内容, 它也是企业宝贵的资源, 可为企业产生无穷无尽的经济效益。企业若想实现经济规划, 确保长期可持续发展, 就必须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发挥企业经济师的基本职能作用和主导作用, 为企业管理层领导者的各项重大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从市场需求的角度来讲, 企业经济师也需要发挥其应有作用, 利用人力资源作为武器参与到市场竞争当中, 满足现代化管理需要, 促进企业的科学发展进程。目前随着社会上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 他们所包含的部门也越来越多, 这就进一步提高了对企业经济师的实际工作要求。他们必须参与到企业经济改革与创新工作中, 结合可能存在的现实不足问题进行分析, 并给出行之有效的改善对策。总体来讲, 企业在实现整体经济发展目标的过程中需要借助经济师力量来调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内容, 实现整体团队发展目标, 即有效调节和分配员工之间的利益关系, 并对企业内部的所有人事关系进行重新组织分配, 促进企业工作效率的大幅度提升。
3 企业经济师在人力资源管理中所存在的现实问题
如上文所述, 随着企业规模扩大, 其各个职能部门的不断增多, 人力资源管理也成为各个部门之间相互沟通、协调工作的重要桥梁, 形成了其固有的工作流程, 实现了内外部人力资源的有效活动, 并满足了企业的整体发展目标。但在实际的企业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还是存在诸多问题的, 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3.1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缺缺乏科学合理性与长久性
企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必然要考虑其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科学合理性, 以确保企业自身整体发展的长久性。为了实现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长久坚持, 应该尝试打破传统的人力资源守旧管理方式。但是这可能会为企业经济师本身带来一定的工作不便, 导致各类问题的发生, 严重影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实施, 对于企业长期的人力资源管理计划有效规划调配也没有好处。
3.2 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用人不当
当前某些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存在用人不当的现实问题, 这是因为企业可能存在流动资金不充足、人员配备不够完善等等问题, 因此企业经济师也无法施展拳脚, 与企业一同在用人方面相当谨慎, 在人才选择上空间不大。具体实例就是某些企业会选择一些没有经验但相对成本偏低的应届毕业生, 这可能会为企业整体生产工作效率带来影响, 引发各种问题。在国内, 中小企业作为社会上的主力企业, 他们是最容易发生人力资源管理缺陷问题, 而且他们也极大程度上忽略了经济师的实际作用, 导致经济师本身在企业中无法发挥基本作用价值, 长此以往阻碍企业综合发展前进步伐。
3.3 人力资源管理缺乏完善科学的奖惩机制
企业无论规模大小, 其企业经济师的一大固定职能就是为企业建立围绕人力资源管理所展开的奖惩机制, 而且要保证其科学合理性。但是就目前来看, 由于企业流动资金的有限和人员配备的不够完善, 许多企业是缺乏针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奖惩制度的。这导致了企业无法在恰当时机激励员工, 让企业沦为经济发展的空壳, 缺少人性化内涵。由此, 企业很可能会出现各种漏洞与不足, 导致其实际运转与工作中出现各种不公平事件, 造成员工的不满甚至心态失衡, 对企业整体的生产效率提高是极为不利的。再者, 奖惩制度的不到位、不完善也会影响企业团队凝聚力, 对经济师本人的人力资源管理优化工作也存在一定负面影响。
3.4 人资源管理体系缺乏健全性
当前许多企业在招聘员工过程中只顾谋取经济利益, 却忘记了企业培训员工是要懂得付出成本的, 这导致员工水平无法提高, 人力资源本身也无法实现升值。就目前许多企业的实际操作情况来看, 企业对人力资源部门的相关管理不够重视, 特别是没有采纳企业经济师所提出的各种建议, 对员工的手续办理流程不够健全, 这导致日后在某些关键时刻时企业容易流失重要人才, 直接影响到企业的人员调配与生产制度, 对企业规模壮大也没有好处。
4 企业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问题的解决对策
结合上述四点内容, 本文认为企业经济师若想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需要提出五点对策解决上述问题。
4.1 构建健全完整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企业需要构建一套健全且完整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并严格尊重其中的业务标准规范与管理制度依法办事, 做到约法三章。具体来讲, 企业应该明确自身若要长久发展就必须招揽人才、留住人才, 这也是人力资源管理发展的关键所在。所以企业必须结合自身实际情况, 做到积极采纳经济师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对企业自身进行深度测试与评估, 并提出若干改革管理对策, 保证在企业自身改革过程中把握好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提出适合于企业发展的有效对策。
为此, 本文认为企业经济师必须发挥其应有作用, 帮助企业完成内部优化改革, 建立相关的责任体制与共享机制, 带动企业向前发展。在该过程中企业需要人员工明确企业自身的发展规划, 要求他们的功能能够与企业发展同步进行、完成, 进而为后期的奖惩机制建立奠定基础。这对于挖掘、培养、留用人才, 发展企业战略目标也有极大帮助。
4.2 构建奖惩分明的薪酬管理制度
要构建奖惩分明的薪酬管理制度, 从物质上激励员工, 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进而带动企业生产效率提升。在本文看来, 企业经济师在统筹规划良好的薪酬管理模式过程中需要做好以下几点:第一就是要探讨薪酬体系建立的必要性, 明确从哪一角度来体现它的激励性;再一点就是薪酬体系的建立应该充分结合岗位及所设计的岗位评价为基础展开;第三点, 员工的薪酬必须与其绩效考评结果相结合, 做到对员工的客观评价。看员工是否对企业做出了巨大贡献, 将绩效及企业员工的工作业绩联系起来, 可以间接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
4.3 制定企业或合作发展策略
企业需要制定一套合作发展策略, 为此, 企业经济师应该结合实际的企业经济目标直接参与其中, 对企业的发展提出总体规划, 并号召企业员工应该积极参与进来, 结合人力资源管理有效实施来规划相关合作发展内容, 即要制定一套能够平等对待每一名员工的、有计划的、基于共同合作、利益共同发展机制的综合化系统。在系统整体影响下, 为企业输送人才, 建立相对平稳的企业发展模式, 实现互相合作, 互惠互利。
4.4 提出并实施生态化管理模式
企业需要提出并实施生态化管理模式, 并保证这种管理模式具有一定的轻松流畅性, 这也是经济师所提出的为保证企业内部工作环境丰富的重要手段, 是对企业工作环境的合理优化过程。实际上, 生态化管理模式的关键还在于他是否能满足企业员工的自身需求, 能否为企业营造一个相对和谐进取的群体范围, 保证所有员工在该工作环境中都能保持良好状态, 实现轻松工作。
4.5 培养企业经济发展的适配人才
企业经济师在资源管理过程中一直采用企业所配置的人才, 无论是企业员工还是企业经济管理者。而企业经济师的主要工作还在于在员工中挑选适配人才, 即对专项型人才的培养, 并要求他们为企业效力。所以本文认为企业中经济师必须要建立全一套完整的考核体系, 对专项人才进行严格培养与管制, 提高人才的综合能力, 为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争取贡献力量。
5 结语
在当前企业中, 人力资源管理问题频出, 所以企业本身必须重视对企业经济师的技术规划尊重与合理应用, 保证在短时间内完善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并实现对人力资源的良性管理过程, 丰富人力资本, 满足企业的综合全面发展需求。从根本上做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一专多能”, 培养业务精通且能力类型丰富的业务复合型人才。
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转型期, 其市场经济发展快速, 企业之间竞争也已经进入白热化, 人力资源成为企业能否制胜市场、壮大自身规模的关键。在企业中, 企业经济师就代表了他们发展经营的一大创新理念, 他们能够提升人力资源的管理水平, 满足企业对社会人才的实际需求。本文就指出了企业经济师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所存在的现实问题, 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经济师,现存问题,解决对策
参考文献
[1] 卜艳红.浅析企业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的问题[J].知识经济, 2017 (16) .
[2] 王永岐.浅谈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的发展现状及对策[J].技术与市场, 2016 (12) .
人力资源问题释疑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本文从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表现及其损害后果入手,就旅游资源开发中的侵权损害,用侵权法与社会法相结合的理念,从法律救济与社会救济的角度,具体探讨了对旅游资源作品侵权损害的救济途径。并且,突破了我国传统著作权侵权损害仅予以法律救济的单一做法,从法律责任承担和社会责任分担两个层面进行全面考虑,以期建构起法律责任为主、社会救助为辅的旅游资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救济制度,促进我国版权产业、旅游经济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旅游资源开发;著作权侵权损害;法律救济;社会救助
【
【基金项目】2008江西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旅游资源开发中侵权与损害救济研究”(批准号:08FXl8)
【作者简介]胡卫萍,华东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刘婷婷,华东交通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江西南昌330013)
一、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概述
(一)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概念。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是在旅游资源开发进程中,为盲目追求旅游经济效益而违反法律规定,未经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依据旅游当地特有资源所创作的作品,侵害旅游资源作品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是著作权在旅游经济活动中受到侵害的显现…。
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表现形式多样,既包括旅游管理机构、旅游活动开发者和经营者在开发旅游资源过程中擅自利用旅游资源作品构成侵权(如“八达岭春天”案),也包括外界的各级各类企业组织、社会团体乃至特定自然人等,对旅游景区的旅游资源创作作品的随意使用而构成的著作权侵权。如在使用旅游景区的民间歌谣、传说等民间文学艺术表述时从不注明出处,将景区独创的与旅游活动融为一体的舞蹈艺术随意拍摄录制出版发行。由此,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既可表现为对旅游资源作品的直接侵犯,也可表现为对旅游资源作品的间接侵害。
(二)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极大制约了我国版权产业、旅游经济的和谐发展。在旅游资源开发中,不管是直接侵犯还是间接侵犯旅游资源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这种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行为,不仅会侵犯旅游资源作品的著作权人权益,使旅游资源作品的版权产业链条无法实现,而且还会因旅游资源作品的随意复制,旅游文化创意束缚于千篇一律的旅游形态,致使景区缺乏特色,旅游开发价值下降,经济收益减少,造成社会资源浪费等一系列负面影响。
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不仅使旅游资源作品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还使旅游文化创意受挫、版权产业发展不畅,极大制约了版权产业对旅游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旅游经济持续发展也将失去内在动力。面对这一危害和影响,为保障我国版权产业与旅游经济的和谐发展,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损害救济的研究就成为当务之急。
(三)旅游资源开发中著作权侵权损害之救济途径的理论基础。何谓救济?《牛津法律大辞典》记载:“救济是纠正、矫正或改正已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强调救济是通过法律方式或“类法律方式”对权利冲突的解决。当权利遭受侵犯时,法律赋予权利人采取相应救济措施的权利,使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来惩罚侵权人,二来抚慰权利人。《布莱克法律词典》则认为救济是用以实现权利或防止、纠正及补偿权利之侵害的方法,对受侵害的权利进行救济,不应仅限于事后的修复、回复、补救,不但包括已发的侵权行为救济,还包括对即发的侵权行为救济,并不单靠侵权民事责任承担实现损害弥补,确保权利得到全面、充分的维护。而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不但对旅游资源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而且极大地制约了我国版权产业、旅游经济的和谐发展。对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损害的弥补,单靠侵权损害赔偿等事后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救济,并不足以弥补其对旅游资源作品著作权人利益造成的损害,也无法消除其对我国版权产业、旅游经济和谐发展所造成的影响。
因此,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损害救济途径,须考虑事前防范救济和事后损害救济的一体化,即从民事、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以及责任保险、财务保证、行政补偿等社会责任分担的层面,依托法律惩戒、行政管理、社会救助等力量,着力挽救著作权侵权行为对我国版权产业、旅游经济和谐发展的负面影响,切实维护旅游资源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就从法律救济和社会救助的角度,就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损害的救济途径和实施举措展开分析。
二、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损害之法律救济途径
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损害之法律救济,既要考虑即发侵权的行为救济,也应面对旅游资源作品已遭遇侵权的事实;既要强调民事责任承担的损害补偿,又须考虑对一些侵害属性恶劣的侵权行为施以行政制裁或刑事处罚,使旅游资源作品的著作权人利益回复衡平。所以,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损害之法律救济途径,蕴含了民事责任承担、行政责任承担和刑事责任承担三方面的法律救济内容。
(一)民事责任承担的法律救济
1、禁令救济方式。在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损害法律救济时,首先应当考虑禁令救济的适用,因为只要存在旅游文化创意作品滥用、盗版的行为,就会影响旅游产业的威望,制约旅游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一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侵犯旅游资源作品的行为,哪怕侵权还未造成实际损失,都应当及时予以制止,责令侵害人停止有关行为,或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这种救济方式可以先由权利人实施,再提请法院予以救济,也可以直接提请法院予以救济。即当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已潜在危害或即将发生但未造成损害时,旅游资源作品著作权人或者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对潜在侵权人予以书面告知,请求其停止侵害,并解除潜在的妨害,或者直接提请法院批准实行禁令措施。
2、损害赔偿救济方式。损害赔偿是侵权民事责任最主要的责任承担方式。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当旅游资源开发中著作权侵权已经发生并造成损害时,旅游资源作品著作权人或其他受托组织,有权与侵权人进行协商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解决。同时为避免危害面扩大,必要时还可以自行采取没收其销售侵权品或侵权工具等强制措施予以损害救济(但应该将该侵权品或侵权工具及时送至行政权力机关如工商局,通过行政或司法程序进行处理)。即有损害就有补偿。另外,《著作权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
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以下的赔偿。”由于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面广、危害之大,权利人的损失也很可能高于法定赔偿额的最高限额(50万),如果仍然机械地适用该条第2款规定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就难以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在对旅游资源开发中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应去除最高法定赔偿的限额,依照旅游资源开发中具体的著作权侵权损害情况来确定赔偿数额,在必要时引入惩罚性赔偿设计。
3、非财产性救济方式。由于著作权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再加上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所造成的巨大负面影响,在旅游资源作品的著作权人遭遇人身权利和精神权利损害的法律救济手段上,应注重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救济措施的运用。如对红色旅游景区的红色歌谣的擅自删改,损害了红色革命人物的英雄形象,其亲属提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请时,法律应当准许。
(二)行政责任承担的法律救济
1、行政核定救济。虽说著作权的发生采取“自动保护主义”,一般在作品创作完成时即自动产生,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但著作权及时的版权登记,却有着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作用,对侵害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也能提供一个有效的佐证。因此,旅游资源作品著作权人及时的版权登记行为(有些影视作品要求必须进行版权登记),是著作权人防范侵害、自我保护、自力救济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同时,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加强对旅游资源作品出版许可的核定工作,预先杜绝旅游资源作品的盗版行为。倘若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把好旅游资源作品出版许可这道关口,就可为旅游版权产业日后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在实践运作过程中,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先对旅游景区文化特有资源(如民间文艺作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予以行政审核,再对这些蕴含着旅游景区地方特色文化资源予以作品的形式加以确定。即对在现代旅游市场经济条件下体现旅游景区特色文化的旅游资源作品进行行政审核,确认能否出版发行,是否存在盗版行为,以行政核定的方式预防著作权侵权,推动旅游版权产业迅速、稳定发展。
2、行政制裁救济。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行为,造成了较为严重负面影响,但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行政机关可对侵权行为采取相应的行政制裁措施,进行相应的行政责任的承担。我国《著作权法》中已规定了侵犯著作权同时损失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虽然该法中规定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针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处以罚款,但是并没有规定罚款的具体数额。而鉴于旅游资源开发中著作权侵权负面影响性大的特点,应适当提高行政处罚幅度。且为了防止处理著作权侵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因任意处置而出现的不合理现象,有必要确定侵犯旅游资源作品的行政罚款数额区间。如若规定盗版他人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那么对盗版旅游资源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则可考虑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补偿救济。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损害救济行政补偿,是在旅游资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产生之前或者损害发生之后,行政补偿相对人(权利主体的范围)为传承旅游文化、保护旅游资源作品著作权的公共利益而遭受了某种特别牺牲,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公共负担平等的原则,以特定的行政义务来填补相对人已支出的合理财产的补偿。这种行政补偿救济主要针对的是旅游资源中的人文旅游资源,如各种民俗活动、民间歌谣与故事等民间文艺、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资源,他们目前大多还处于缺乏管理的状态。为了将这些传统文化继续流传于后世,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知识产权保护,即建构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损害行政补偿救济制度。也就是说,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和公平原则,在无因管理人为维护红色文化资源而付出特别牺牲时,国家应给予其适当的行政补偿。由此,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损害行政补偿的范围,既包括为保有旅游资源的延续,对旅游资源进行著作权保护的相对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而予以行政补偿,也包括旅游资源开发中著作权侵权损害产生之后,对旅游资源开发中著作权被侵权人的行政补偿救济。前者主要适用于行政相对人为整合旅游文化资源而支付的费用,后者主要适用于国家为确保旅游文化的延续,对被侵害人提供一定的物质补偿和援助。而这不仅能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保护旅游文化产品的积极性,引导、鼓励相对人参与旅游资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事务,而且有利于传承旅游文化,形成对旅游文化著作权自觉保护的氛围,维护国家公共利益。
(三)刑事责任承担的法律救济
我国《刑法》已明确规定了“故意违反知识产权管理法规”或“未经权利人许可,非法利用知识产权,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可构成知识产权犯罪。还明确规定了两个涉及著作权侵权的罪名,即“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面对旅游资源作品盗版侵权日益严重,甚至影响到了版权产业发展的现象,在采取民事责任追究和行政制裁措施已不能达到有效防范和打击旅游资源作品著作权侵权活动时,需要从刑事处罚的角度追究其法律责任,以达到严惩和震慑犯罪分子的目的。
综上所述,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损害的法律救济,可从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承担三个角度进行考量,最大限度地实施法律救济以弥补损害。但鉴于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的私权属性,在这三个法律救济途径中,着力于民事救济,强调以民事责任承担为主,以行政救济、刑事救济为辅。随着旅游资源开发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开始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侵权风险,其损害程度已不单是普通的法律责任承担就能够弥补的事情。再加之民法理念从“个人本位发展到社会本位”的转变,使人们对于权利救济不再局限于侵权法这一领域来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还应结合各种社会化的损失填补制度,组成一套综合的调整机制,从而将风险与损失分散于社会,消化于无形。这样,既可给经营者带来安全,又能使受害人得到最大范围的补偿。
三、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损害之社会救助途径
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的损害救济,除了强调民事责任、行政制裁、刑事处罚等法律救济措施的采取外,还应从集体管理、责任保险、财务保证等社会责任分担层面考虑,注重社会救助途径,用侵权法与社会法相结合的方式,实现法律责任承担和社会责任分担的一体化,在最大范围上弥补损失、消除影响、回复平衡。
(一)集体管理的社会救助制度。由于著作权属于著作权人专有,他人要使用作品须付费。但在许多情况下,著作权人与他人之间很难进行这种直接交易,往往要依托著作权集体
管理组织来代表著作权人发放许可和收取许可费,并将收到的许可费按照一定标准分配给著作权人。我国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Mcsc)就是一典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它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主要管理音乐作品的录制、表演、广播等各方面的权利,在损害赔偿的社会救助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使用也需借助这种民间集体管理模式,如可组建旅游资源作品著作权协会,作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一部分。旅游资源作品著作权人可将“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的权利”,让渡给旅游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该组织以自己的名义为协会会员的利益,向使用旅游资源作品的行为进行授权,并以自己的名义与作品使用者签订作品使用合同,向作品使用者收取费用,扣除必要开支后分配给作者也就是权利人。在行使管理职能的同时,协会还享有独立的诉权,如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侵犯著作权的单位或个人,要求得到著作权法保护。旅游资源作品著作权协会的这种民间集体管理模式,可以有效地将相对弱小或分散的著作权权利人团结起来,用1+1>2的做法统一对外主张权利,行使对旅游资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这既是旅游资源作品著作权人自我保护的有益延伸,也是著作权人依托集体力量进行社会救助的显现,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责任保险的社会救助制度。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损害之责任保险救助制度,是一种对旅游资源作品被侵害后的社会救助保障制度。即由旅游资源开发中可能的侵权主体(包括旅游资源的开发者、经营者等),事先向保险机构投保,当侵害旅游资源作品著作权人的侵权行为发生,损害了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影响到版权产业和旅游经济和谐发展时,由保险公司向著作权人赔偿其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将著作权遭遇侵害时的风险转移给专业的风险承担机构——保险公司承担。它不仅使旅游资源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也使旅游资源开发中的侵权主体避免因支付诉讼费用和侵权损害赔偿金而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保证损害恢复更好得以实现。它可以有效地实现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保护和救济的社会化,对在知识产权侵权者不能充分赔偿被侵权者的实际损失时,更好地维护被侵权人的利益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为此,我们在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损害发生时,可考虑设立责任保险制度,具体构想为:1、旅游资源开发中潜在的侵权主体,包括旅游资源的开发者、经营者、管理者等,他们在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实施旅游资源经营管理活动时,就存在法律为他们预先设定的像交强险一样的强制保险义务,即向保险公司进行对旅游资源作品侵权的责任保险投保,约定在侵权损害事故发生时,有保险公司负责理赔,有效防止侵权损害赔偿不到位而引起的纷争。2、被保险人应为旅游资源作品著作权协会的全部会员,无论其是否同意行业投保,只要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按保险合同要求交足保费,即可成为被保险人。3、保险人应为可投保的保险公司。4、保险标的是旅游资源作品受侵害的损失。5、赔偿范围和保险金支付的顺序应为实际损失费、隐含损失费、诉讼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三)财务保证的社会救助制度。借鉴国外立法,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损害社会救助的财务保证制度可以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提存金制度,或称保证金制度,是由潜在侵权危险的企业在发生旅游资源作品侵害后,依照有关法令向一定机关预先提存一定的保证金、担保金,或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依照有关法令按期提存一定金额,以保证不再发生侵权行为,并以备于损害赔偿之用。二是公基金制度,又称企业互助基金制度,是指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企业,按照约定预先缴纳一定的金额,从而建立旅游互助基金,当其中某一企业因侵权而被索赔时,首先由该旅游互助基金支付赔偿金,其后再由被索赔的企业逐步将等额的资金返还给旅游互助基金。三是第三人财务保证,它是由政府或金融机构等第三人对旅游营业活动导致的侵权损害赔偿提供财务上的保证。由此,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之财务保证救济制度,实际上是一种损害赔偿保障措施,是由旅游资源作品侵权人之外的机构或部门,管理由潜在的旅游资源作品侵权的责任主体(旅游文化著作权的直接和间接使用人或受益人)提供的专门资金,在发生旅游资源开发中著作权侵权事件之后,由其代为履行或者承担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担保制度,保证向受到旅游资源开发中著作权侵权损害的受害人进行及时、有效的赔偿。旅游行业协会可考虑作为财务保证运作的责任整体,统一管理旅游资源开发中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维护版权产业乃至整个旅游行业的权益安全。
当然,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损害财务保证救助制度,可与旅游资源开发中著作权侵权损害责任保险救助制度结合起来适用,旅游资源作品著作权人可以择其一适用,也可以选择一并适用。
综上所述,面对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侵权现象及其所造成的严重影响,我们需要从法律责任承担和社会责任分担两个层面进行考虑,以侵权法与社会法相结合的角度,进行侵权防范和侵权救济,着力保障旅游资源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制裁旅游资源开发中获取非法利益的侵权盗版行为,促进我国版权产业、旅游经济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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