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控制研究论文范文
工程索赔控制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合同管理作为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工程结算与工程造价均有着十分突出的作用和影响。本文在对合同管理的含义和内容分析基础上,从合同签订前/合同履行时以及合同后期等不同阶段,对合同管理在工程阶段及工程造a价中的影响进行研究,并围绕合同管理的有效策略进行探讨,以供参考。
【关键词】合同管理;工程结算;工程造价;影响
合同作为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约束性作用的重要文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其重要性也日益显著。其中,工程结算与工程造价管理中的合同文件,则是指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在具体的工程项目与建设活动中,就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约定并达成的协议内容。合同管理作为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的重要内容,由于合同制定与签订以及合同履行/合同后期等不同阶段的合同管理具体内容存在一定的差别,对工程结算与工程造价所产生的影响也必然不同,因此,针对合同管理对工程结算和工程造价的影响进行研究分析,从而制定更加合理/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促进其在工程结算与工程造价中的积极作用和影响充分发挥,具有十分突出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下文通过对合同管理内容和含义的简单概括和总结,围绕合同管理在工程结算及工程造价中的影响,对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强化的有效对策进行研究,以供参考。
1、合同管理的含义和内容
合同是指针对合同双方在某项活动中所具备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和限定,同时具备有法律效应的文件。其中,工程项目中的合同则是针对工程项目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的具体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与界定所形成的文件总称。合同中,针对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规范和约束的,从而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以及后期阶段的双方合法经济权益等进行保障,避免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同时确保工程项目的建设能够顺利实施。
2、合同管理在工程结算与工程造价中的影响分析
合同管理与建设工程的各参与者及其利益之间均具有密切关联,并且在不同工程阶段对工程造价所产生的影响也存在差异。因此,对合同管理在工程结算与工程造价中的影响分析,需要从合同签订前/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及合同后期等不同阶段进行。
2.1合同签订前期的管理影响分析
一般情况下,由于合同签订前期的管理重点主要侧重于招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其具体管理内容包含工程造价及管理有关人员会针对工程造价有关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等,像工程建设的进度/施工质量/施工建设投入的成本费用等,在上述评估与分析基础上才能进行科学/合理的施工投入及成本计划制定,进而为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造价等提供依据和支持。此外,上述与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造价有关的内容,在工程项目施工建设的招投标阶段都会在相应的工程招投标合同中体现,同时还包含工程造价管控人员针对工程造价有关因素综合评估与分析所获取的潜在因素等,都会在工程招投标合同中体现,以避免后期出现纠纷。
2.2合同履行阶段的管理影响
合同履行阶段的合同管理对工程结算及工程造价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工程建设本身是一项较为复杂与系统的工作,不仅施工建设所需的时间较长,并且工程建设中的不确定因素相对较多,需要通过合理的工程造价与控制管理,才能够确保工程建设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进而满足工程建设中的合同管理需求。其中,在开展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與管理中,一方面需要结合工程情况进行全面与详细的分析,明确可能影响工程合同管理的有关因素和内容,从而实施具有针对性的工程合同管理工作,促进其管理效果提升,为工程建设以及施工质量效益提升提供基础支持。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合同管理中,由于合同管理的质量直接影响着工程造价管控效果,一旦合同管理存在问题,必然会引起工程造价控制问题发生,进而对工程结算以及工程建设等产生影响。另一方面,合同履行阶段的合同管理中,工程款交付环节以及工程款索赔等,不仅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的内容,同时对工程造价控制也有着重要的影响。以工程款交付环节为例,由于其直接关系着工程承包单位的工程建设利益,一旦工程款交付不及时,或者是不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工程款交付等,都会导致工程承包企业的施工建设利益风险增加。
2.3合同后期的管理影响
合同后期的管理工作主要是针对工程施工建设竣工阶段的合同进行管理,即通过对工程造价有关信息的整合与处理,其中包含工程结算有关的材料/数据,像工程招投标文件以及招投标合同/签证资料/工程结算书等,在上述信息整合与处理基础上形成健全的档案记录,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给出有效的处理对策,实现工程建设各方的利益保障。
3、强化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有效对策
结合上述合同管理对工程结算及工程造价的影响,为实现工程合同管理的有效强化和提升,从而为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工程结算实施提供基础支持,最终促进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和保障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引起重视。
首先,应加强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建立并健全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制度,有利于促进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各项内容有效落实和执行,从而促进其在工程结算与工程造价控制中的积极作用有效发挥,达到工程合同管理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建立与健全中,由于合同管理所涉及的内容与工作环节众多,包含合同内容确立前的协商/合同初拟/审核/签订等,因此,进行合同管理制度制定就需要结合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和环节,从合同交底以及合同管理责任划分/合同管理中的工程状况实时监测收集/工程进度款审批等管理制度建立和制定上,促进工程合同管理的整体制度建立和完善,从而为工程合同管理工作开展提供依据和规范支持。
其次,工程合同管理还需要采取动态管理方法,重视工程合同的现场签证管理,避免存在过多或者是过早签证情况,尤其注重对变更合同的现场签证管理,以确保合同管理的规范和完善;同时,在工程合同管理中,还应加强对工程有关的图纸/计划以及施工记录等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加强工程合同中的变更内容审核,确保合同变更与提出索赔同步进行,并且对合同变更与索赔内容需要在项目业主和工程承包单位一致同意情况下才能实施。此外,还应加强工程合同管理中的反索赔意识,不仅敢于反索赔,同时还需要通过对反索赔条款的仔细研究与合理运用,实现工程建设中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
结语:
总之,对合同管理在工程结算与工程造价中的影响研究,结合工程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和实际情况,为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提供良好的基础支持,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参考文献:
[1]巫明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合同管理重要性[J].建筑技术,2016,(15):89-91.
[2]李方建.浅谈合同管理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的重要性[J].工程技术,2017,6(4):200.
工程索赔控制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本文针对如何加强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合理分担风险,以及风险事件发生后的索赔处理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合同 风险管理 索赔
1、工程项目风险概述
工程项目是一系列具有特定目标,有明确的起始和终止日期,资金有限,消耗资源的活动和任务。并且由于内在和外部的环境的不断变化,它在管理过程中包含着一定的不确定性。这个不确定性可以形象地理解为项目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是最为常见也是最为典型的项目类型之一。
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是由工程的复杂性决定的,是合同双方必须共同承担的。一个规范的、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合同,其风险和收益是对等的,能够得到很好的执行。反之,风险失衡,必然导致合同一方利益受损,引起合同纠纷。
风险与收益形影相随,收益以风险为代价,风险用收益来补偿。但是高风险未必会带来高收益,决策者应在风险可承受的条件下,去争取尽可能大的收益,而不是去追求高风险。一般来说,对于工程项目的实施,由对风险最有控制力的承担相应的风险,同时承担的风险程度应与所得的回报大小相匹配,否则风险分担不合理必然会增加协议一方的成本,从而影响合作方的积极性,并可能导致项目失败。
2、承发包合同中风险的具体表现
合同风险是对合同订立时对各种不确定因素的描述,它是工程风险、业主风险、外界环境风险的集中反映和体现。根据合同主体行为,其大体分为主观性合同风险和客观性合同风险。
2.1 合同价格隐含的风险因素
随着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入,以政府宏观指导、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一整套较为完备的价格形成体系已逐步形成。招投标强调的是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平台,追求的是资源有效配置的高效率目标。
对于有标底的招标的招标底价,一般能够正确反映设定条件下的工程造价,包含了一定的风险因素。但是投标人往往为获取标的,采取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策略,经过激烈的角逐,最终形成的合同价格通常已经不具备抵御一般风险的能力,需要在实际管理过程中通过强化、细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创造合理的索赔机会,来获得合理的利润空间,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2.2 客观性合同风险
合同的客观风险是法律法规、合同条件和国际贯例规定的,其风险责任是合同双方无法回避,通过人的主观努力往往无法控制的风险类型。
2.3 主观性合同风险
合同的主观性风险是人为因素引起的,同时能通过人为因素避免或控制的合同风险,包括组织风险(项目参建各方组织成员的资信和能力、水平)、决策风险(如一些节点工期要求超出正常范围的工程项目)等。
3、项目风险管理
工程项目投资者无法回避风险,只能认真研究项目风险,采取措施控制风险,使项目风险向着有利于项目的方向发展。
3.1 管理办法
风险回避是彻底规避风险的一种做法,即断绝风险的来源。工程项目决策过程中,投资人经过全面的较严密的市场研究,对高风险项目一般会进行回避。对于建设项目承包人来说,超出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建设项目,一般可采取抬高报价来避免中标,或较高的报价能降低中标后面临的风险。
风险控制是针对可控性风险采取的防止风险发生、减少损失的对策,也是绝大部分项目应用的主要风险对策。
风险转移是合同某一方试图将自身可能面临的风险转移给他人承担,以避免风险损失,或者将风险源转移出去,或只把部分或全部风险损失转移出去。后一种方法主要分为保险转移方法和非保险转移方法。
风险自担就是将风险损失留给自身。这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已知有风险,但由于可能获得高额利润或因为企业战略考虑而需要冒险,必须承担这种风险。第二种情况是已知有风险,但若采取某种风险措施,其费用支出将大于自担风险损失。
3.2 合同双方的主要风险
3.2.1 发包方的主要风险
在工程项目经过论证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发包方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工程风险、设计深度、招标方式选择、发包模式设计、施工队伍选择和过程管理与控制。
工程项目风险通常可以采用转移的方式,通过为在建工程投保、降低此类风险带来的损害。
设计深度一般应通过加强设计监理、签订限额设计合同来加强、完善。对少量的设计变更可以设定增减幅度包含到施工承包合同条款内加以限制,从而引导有经验的承包商参与到设计优化中来。
发包模式是否恰当,是否符合项目实际情况,是发包方面临的主要风险:对于准备工作不充分、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项目,一般适宜采用单价合同:主要材料市场价格变动频繁或有明显趋势,一般适宜采用可调价的合同。
工程款落实和支付信誉风险:建筑产品是特殊的产品,支付一般是随着工程进展同步进行的。发包方要筹集资金、避免款项支付不及时造成项目进展的停滞。
3.2.2 承包方的主要风险
在实施阶段,承包方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技术能力、物资供应、人身安全、职业健康、以及工程或设备损坏等,需要承包方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合理配置,妥善安排,积极应对。
3.3 重视招投标阶段的风险预控
招投标阶段是招标人实施风险管理的重要阶段,也是投标人风险识别的关键。双方都在进行选择和决策。招标人需要尽可能降低风险对项目实施的影响,投标人需要尽可能有效规避和预测风险,减少风险对企业造成损失。
3.4 完善的合同管理是风险管理的重点
合同是项目工程实践的基本依据,是项目得以顺利实施的保障。承发包双方的合同风险意识是合同约束性有效执行的关键。严格并完备的合同管理机制,是承发包方双方利益共同的保障。在具体工作中,发包方一般会尽量转移风险,承包方却往往由于准备不足,对合同的公正性缺乏严格的分析,缺乏识别力,当合同条款不全面、不完备、不具体、缺乏对业主的权力限制条款和对承包方保护性条款时,承包方没有全力争取去修改、完善,不自觉地接受了合同中大量的隐含风险,为最终产生合同纠纷埋下隐患。
4、风险发生后的处理
风险事件发生后,往往伴随着超过受损方承受能力的经济损失,造成建设工程管理的停滞甚至管理目标的重大偏离。
4.1 重视索赔行为是对合同双方的约束和激励
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確履行合同,或者是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索赔是争取权力的行为,是双向的,对承发包双方具有约束作用,要求双方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共同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积极减少风险发生后造成的损失,激励双方努力实现的项目的管理目标。
4.2 索赔处理原则
风险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应积极面对,加强沟通与协调,公正合理地处理索赔,积极消除风险事件对项目的影响。
4.2.1 以合同为依据
索赔事件一般应以合同为依据,因为索赔需要相关的合同条件支持,有明确依据的索赔一般较易获得赔偿。
4.2.2 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都是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方面。所有干扰事件引起的损失,以及这些损失的计算,都应有详细的具体证明,并在索赔报告中出具这些证据。
4.2.3 及时性
索赔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必须依据合同的准则及时地对单项索赔进行处理,积极使项目实施恢复到索赔事件发生前的管理状态,避免久拖不决,产生负面影响。
5、结束语
由于建筑市场特殊的供求关系,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作为工程施工方的工程承包人往往处于被动的不利地位。如何平衡供需双方的利益,更好地实现项目管理目标,创造项目管理的双赢,关系到项目本身的利益、参建项目的建筑企业生存与发展。促进和保持建筑市场的良性发展,需要我们从业人员综合运用项目管理知识,长期研究和关注。
参考文献
【1】邱菀华 现代项目风险管理方法与实践 科学出版社 2003
【2】刘晓红、徐玖平 项目风险管理 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8
工程索赔控制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 通过分析造成工程施工索赔的原因,简述了监理工程师处理索赔权限和索赔工作内容,解决了监理工程师在建筑施工中的索赔管理问题。
【关键词】 监理工程师;施工;索赔;管理
在通常情况下,工程索赔是指承包人(施工单位)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发包人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随着建筑市场的日趋完善,法律意识的增强,人们对施工中的工程索赔也重视起来,这不但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对维护和规范整个建筑市场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施工索赔的主要原因
1.工程项目的特殊性。现代工程规模大、技术性强、投资额大、工期长、材料设备价格变化快,且工程项目差异性大、综合性强、风险大,使得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变化因素,合同则必须在工程开始前签订,它不可能对工程项目所有的问题都能作出合理的预见和规定,而且发包人在实施过程中还会有许多新的决策,这一切使得合同变更极为频繁,而合同变更必然会导致项目工期和成本的变化。
2.工程项目内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工程项目的技术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法律环境的变化,诸如地质条件变化、材料价格上涨、货币贬值、利率变化、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等,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经常发生,使得工程的计划实施过程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这些因素同样会导致工期和费用的变化。
3.参与工程建设主体的多元性。由于工程参与单位多,一个工程项目往往会有发包人、总承包人、设计人、勘察人、工程师、分包人、指定分包人、材料及设备供应商等众多参加单位。各方面的技术、经济关系错综复杂,相互联系又相互影响,只要一方失误,不仅会造成自己的损失,而且会影响其他合作者,造成他人损失,从而导致索赔。
4.工程合同的复杂性及易出错性。建设工程合同文件多且复杂,经常会出现措词不当、缺陷、图纸错误以及合同前后自相矛盾或者可作多种解释等问题,容易造成合同对合同文件理解不一致,从而出现索赔。
5.意外风险和不可预测因素。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震、台风、战争、叛乱、放射性污染、核危害等人力不可抗意外灾害及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流沙泥、地质断层、天然溶沉陷和地下文物或构筑物等,都可能引起工程费用增加,延误,从而引起施工索赔。
二、监理工程师在索赔管理中的作用
1.工程师处理索赔的权限。工程师的权利源于业主的授权,他不是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约方,也不是政府授权的工程管理者,而是业主的授权人。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工程师条款的基本内容是:工程师经发包人授权行使发包人的权利。工程师的权利来源于其与发包人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工程师的规定不过是发包人授予工程师其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权利的一份授权委托书,工程师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基本地位是发包人的代理人。监理工程师仅仅有权核实或批准承包商提出的施工合同内的索赔要求,施工合同外的索赔与道义索赔由业主决定,工程师无权核定。此外,经监理工程师核定的批准承包商延展工期天数和经济补偿额的量值是否在业主授予的权限内,也是监理工程师应注意的问题,凡是超过权限的均须报业主批准:
2.工程师的索赔工作内容。监理工程师在处理索赔事件时应以事实为依据,合同为准绳的原则,注意“客观、公正”的职业要求,正确估价损失、分清责任、确定工期延展天数等:一般做法为:接到承包商的索赔申请后,工程师应及时建立索赔档案。另外,要立即对索赔项目进行监督,及时对索赔事件进行审核。
(1)分清索赔事件的责任。责任方大致可以分为业主责任、承包商的失误、监理工程师的失职和疏忽、分包商责任、供应商的责任和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几个方面。只有确属业主责任时,承包商的索赔才能成立:但有时一个事件的责任并不是很明确的,可能是几方责任交叉在一起,监理工程师就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和承包商的做法来加以判断。
(2)工期延展天数的确定。在核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有重复计算和双方责任的拖期,并要注意指定分包商在违约时,业主应承担部分间接责任。
(3)计算经济索赔应注意取费的合理性和计算的准确性。哪种情况可取利润,哪些情况不包括利润,监理工程师应对取费费率进行严格核查。
3.监理工程师与费用索赔。在工程施工索赔中,业主和承包商双方产生的费用纠纷,一般都集中在“索赔事件”和“索赔数量”的确定上 实际工作中,对索赔数量的认定难度大大超过对索赔事件的认定难度。监理工程师在处理费用索赔时应遵循如下几个原则:
(1)必要原则。从索赔费用发生的必要性角度来看,索赔事件所引起的额外费用应该是承包商履行合同所必需,而所索赔费用只在所履行合同的规范范围之内,如果没有该费用支出,就无法合理履行合同,无法使工程达到合同要求。
(2)赔偿原则。从索赔费用的补偿数量角度看,索赔费用的确定应能使承包商的实际损失得到完全弥补,也不应使其因索赔而额外受益。
(3)最小原则。从承包商对索赔事件的处理态度来看,一旦承包商意识到索赔事件的发生,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和损失的加剧,以将损失费用控制在最低限度。如果没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承包商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费用提出索赔要求。
(4)引证原则。承包商提出的每一项索赔费用都必须伴随有充分、合理的证明材料,以表明承包商对该项费用具有索赔资格且其数额的计算方法和过程准确、合理。没有充分证据的费用索赔项目有可能带有欺骗性,将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拒绝。
工程索赔是建筑工程管理和建筑经济活动中承包双方之间经常发生的管理业务,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规范,尊重事实,有根有据,合理计价索赔已是一种必然发展趋势。工程师必须加强工程索赔的控制和管理,正确处理索赔事件,维护承发包双方合法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雷俊卿,扬平.土木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
[2]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续写.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工程索赔控制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进行港口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做好工程造价的全过程管理能够促进施工效益的有效提高,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基于此,本文对港口建设工程造价的全过程管理进行了具体分析。
【关键词】港口工程;建设工程;工程造价
港口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周期长,涉及专业广,生产要素价格变化频繁,工程造价复杂可变。
项目的造价控制应贯穿于项目的全过程,即项目投资决策阶段、项目设计阶段、项目实施阶段和竣工阶段。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在于项目实施之前的项目决策和设计阶段,项目决策是决定因素,而设计则是关键因素。
控制工程造价不仅仅是防止投资突破限额,更积极的意义是要促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加强管理,使人力、物力、财力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港口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控制概述
港口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作为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的模式之一,其在应用中是以推进建设项目作为目标,把投资控制作为中心,强调的是建设项目工程本身是一个过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本身也应是一个过程。
是一个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决策与实施的过程,因而在建设项目的全过程中都应应用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
建设项目工程全过程管理控制指的是在建设项目工程的全过程中通过全方位与多层次地运用技术管理手段、经济管理手段以及法律管理手段等等,来有效的处理建设项目工程中所涉及到的造价预测、造价控制、造价监督以及造价分析等方面的问题,建设项目工程全过程管理控制的目的是实现投资效益的最优化。从建设项目工程全过程管理控制的原理来看。
其中的控制指的是行为主体为确保在变化的情况下实现自身所设定的目标,以事先拟定的计划与相关标准为基础,通过各类方法的应用对被控对象在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类实际值和计划值两者进行对比、检查、监督、引导以及纠正的过程。
建设项目工程全过程管理控制的应用所采取的措施是多元的,包括组织手段、技术手段、经济手段、合同手段以及信息管理手段等等,在这些方式中,技术手段与经济手段的结合是对建设项目进行工程造价控制的最有力的措施。
建设项目工程全过程管理控制不但要反映投资决策、设计、发包以及施工被动地控制,还要主动地对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同时还应对设计、发包以及施工等进行有效的管理控制。
二、港口工程造价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1.港口工程造价管理的体制不健全
受我国社会体制的影响,我国港口工程造价的管理体制尚不健全,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呈现出多部门、多层次的状况,这并不利于工程造价工作在我国的正常展开。
由于相关企业缺乏市场观念,加之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在市场管理中占据首要地位,其对价格的干扰和影响力度较大,使得工程造价仍然采用落后的管理方法,缺乏动态的管理机制,这严重影响了工程造价的动态性和客观性。
2.缺乏完善的市场机制
虽然我国制定了招标制度,此制度在我国的价格市场上做出了一定贡献,但是由于市场机制并不完善,使得施工单位还是无法获得自主报价的权利。
并且,造价管理在国内受传统计划体制的影响较大,在当前仍无比较健全的市场化管理体制,在工程的造价管理上,相关部门虽意识到进行公开透明管理的重要性,但鉴于各种现实情况的限制,在具体的实施中还较难保证公平的竞争环境,导致造价管理出现地方保护性甚至一定程度的垄断性,制约了建筑市场的良性发展,并对建筑项目的整体建设水平产生影响。
3.从业人员的素质普遍较低
工程建设行业中,从业人员的素质普遍不高,这严重制约了我国港口建设工程的发展。
由于建筑专业的毕业生不愿意到现场工作,致使该行业的知识水平不高,大多数从业人员是大、中专院校毕业的。例如:某些从业人员并没有获得造价工程的资格,也不具有编著工程量清单的资格,有些招标单位滥用员工,致使单位所制定的相关规范并不能够满足国家的基本要求,造成严重的工程问题。
三、港口工程建设全过程造价管理的具体措施
1.严格合同管理,减少工程变更与索赔
施工合同是建筑企业在施工阶段控制工程造价的基本依据。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合同,实施严格的合同管理措施,减少工程变更和索赔,有利于我国建筑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例如:招标方和投标方在签订合同之后应该按照合同行事,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异议,经过双方商讨也要补充在合同手册中;
除此之外,双方还要请第三方单位进行合同公证,避免日后出现违约的情况。
由于港口工程充满不确定因素,加强合同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施工过程中,造价工作人员应该仔细审核合同的细节,应该对变更的合同进行严格地审核,对变更的项目进行工程量和资金的分析;之后,造价工作人员还应该总结出审核意见鉴定书,上报给建筑企业的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审批,以确保港口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2.对设计阶段的港口工程造价管理进行优化
在港口工程施工和结算的日常工作中,设计方案是其中一个最为基础的环节,科学、合理的设计方案可以避免港口工程施工造价出现增多的情况,对施工的资源进行有效的节约,要求设计人员在工程标底的基础上设计施工方案,尽最大可能对价廉质优的建材进行合理使用,采取先进的技术措施对设计的质量进行有效的提高。
另外,还需要对设计人员之间的沟通与交流进行加强,以确保选择设计方案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3.对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管理进行优化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了解和掌握其施工阶段可以有效的优化港口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施工人员需要和工程的其他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积极、良好的配合,以便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进行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需要对动态的建材和设备价格的管理进行有效的制定,动态把握建材和设备,例如在建材价格较低时再进行采购等。严格监控建材和设备的出入库情况。
港口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理人员需要定期对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进行培训和考核,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增强施工人员的工作责任心,防止出现浪费建材和设备的现象。
处理建材和设备需要在其达到废弃标准的情况下来进行。港口工程管理人员需要对各个季度花费情况进行记录,对花费不合理的环节或是阶段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和优化。
4.对结算阶段工程造价管理进行优化
港口工程建设施工完成之后,应该对工程的花费表格进行及时的制定,然后再送往相关单位进行审查和批示,及时收取工程的索赔款,避免工程建设的不必要成本的增加,实现港口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港口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理人员还需要合理有效的分析国家的税收、宏观管理等相关政策,以便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对工程建设的整体成本进行有效的降低,进而确保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
5.组织设计方面的优化
影响工程造价最关键的因素之一是要确保施工组织的质量编制,如若建设工程的编制设计做的不够完善,质量不够高,那么接下来的各项工作也可能会出现很多状况,同时对合同的履行也会带来一定的麻烦。
所以,施工组织的设计方案需要依靠所有人的智慧,对设计方案的各个细节进行认真讨论研究,从专业技术、经济效益等各方面全方位评价,不能只是简单的依照政府命令决定选择何种设计方案。另一方面工程造价是否能够得到很好的控制关键也在于施工方案的设计,因此,选择的施工方案必须精良。
在选择方案的时候,应对各种不同的方案进行比较、进行论证分析,从中择优,也可以对各方案择优形成新的方案,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运用高新技术、新型工艺、高新设备等措施确保工程的质量,使得工程的质量高,投入尽可能的少,为工程造价提供便利。
6.进一步实现工程造价动态控制
传统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已经不能解决现阶段出现的问题,若要继续沿用传统管理体系,一是不利于我国的建筑产品满足实际需求;二是会阻碍我国建筑行业进一步发展、阻碍我国经济发展。因此,要想解决这些问题、避免更大的风险,我国的建筑企业就要建立动态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这才能够让我国的建筑企业从容面对问题。动态工程造价管理体系,不仅仅具备传统造价体系的预、决算功能,还能对整个建筑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例如:建筑企业可以实时掌握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施工材料消耗、施工资金投入等等,同时还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将这些监控的项目录入计算机系统,并由专门的监管小组进行监管,这样不仅能够提升监管小组的工作效率,还可以让建筑企业很容易发现工程造价中的问题。
综上所述,港口建设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市场经济变化多端,使得工程投资的确定与控制变得更为复杂化,因此要做好全过程的造价管理工作,保证港口建设更加顺利的进行。
参考文献:
[1]袁平.论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造价的全过程管理和控制[J].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03:47-48.
[2]关兵,陶宜征.试论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造价的全过程控制[A]..河南省建筑业行业优秀论文集(2008)[C].:,2008:4.
[3]焦时照.浅析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的全过程管理[J].科技致富向导,2012,03:303+113.
工程索赔控制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目前,由于我国建设工程市场不够规范,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使建设工程合同在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诸多风险。主要表现为合同主体不合法;违反建设工程的法定程序;借用营业执照;借用资质证书;越级承包;非法发包、转包、分包等问题。文章结合我国目前建设工程市场的实际情况,探讨了建设工程合同中常见的风险,提出了预防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的对策。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 风险 防范
一、建设工程合同常见风险
1.违反建设工程的法定程序。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有些工程项目法定程序为招标投标的,应当依法进行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择优选用承包单位。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有些工程项目法定程序为招标投标的,应当依法参加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平等的进行竞争。发包人、承包人如果违反以上这些法定程序所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往往被认为是无效合同。
2.合同主体不合法。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是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是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是有从事相关建设工程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否则,承包人签订的任何工程合同,都属于合同主体不合法的无效合同。
3.借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根据我国《建筑法》等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也就是说,任何非法出借和借用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而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
4.越级承包。根据我国《建筑法》的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实践中常见的建筑施工企业越级承包建设工程的情况有以下几种:(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2)超越本企业经济实力;(3)超越本企业技术水平。由于上述原因,越级承包的这些建筑施工企业经常会造成工程质量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因此,凡是越级承包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
5.非法发包、转包或分包。根据我国《合同法》、《建筑法》的规定:(1)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和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但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2)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3)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人完成,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但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凡以上述禁止形式进行发包、转包和分包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
6.固定价格约定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固定价格约定合同由于工程价格在工程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发包人承担的风险最小,承包人承担的风险最大,故发包人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往往采取这种合同方式。作为承包人在签订这种合同方式前要特别注意工程价格和工程量两种风险。(1)价格风险。价格风险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报价错误;二是漏报项目;三是物价大幅度上涨或严重的通货膨胀。(2)工程量风险。工程量风险也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工程量计算错误;二是工程项目不全或合同约定不清;三是工程投标时工程的设计、图纸、工程量计算等方面存在错误。
7.垫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禁止垫资兴建。但在实践中,有些建设工程由于发包人融资困难或资金不完全到位,往往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垫资兴建,也有的建筑施工企业为了占有市场或增强市场的竞争力,往往主动采取变通的垫资方式兴建。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在建设工程中涉及垫资及垫资条款的合同时要注意以下两点:(1)工程合同中如果出现垫资条款,将导致工程合同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2)对垫资的使用范围、期限、返还时间和垫资利息的支付等要有详细的说明或明确的约定。
8.材料供应。根据我国《建筑法》规定,建设工程的材料供应有发包人自行供应或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标准采购两种方式。但在实践中,承包人经常会遇到发包人指定材料供应商或施工地点有些单位强行供应材料的情况,实践证明这些材料供应的情况往往会给承包人造成以下风险:(1)提供的材料价格高于市场价格;(2)提供的材料质量存在问题;(3)退、换材料因协调各种关系非常难办;(4)因材料供应问题影响工期。
9.工程赔偿。工程赔偿是转移工程风险、避免经济损失、维护自身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合同双方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工程赔偿内容的条款,防止因合同约定不明确日后发生误解,产生纠纷而给合同双方带来风险(1)承包人。①未按期交付工作成果。按期交付工作成果是承包人的基本义务,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②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应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③未按质交付工作成果。按质交付工作成果也是承包人的基本义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发包人。①未按照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必备的工作条件和相关材料。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而致使顺延工期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②未及时监督、检查工程进度、质量。发包人未及时监督、检查工程进度、质量、隐蔽工程而致使顺延工期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③未及时组织验收竣工的建设工程。发包人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届满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使用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擅自提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工程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⑤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建设工程折价或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依法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如何预防建设工程合同的风险
1.招标过程中的风险防范。(1)建设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人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发布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方法和開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防止在招标过程中因双方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内容理解不同发生误会而影响工程的招标或日后工程合同纠纷等;(2)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应当严格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防止在招标过程中因违法行为而致使招标或建设工程合同无效;(3)防止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共同损害招标者的利益。投标者之间为了避免竞争或协商轮流中标,往往串通投标共同损害招标者的利益,常见的方式有以下几个方面:①相互串通,一致抬高或压低价位中标;②相互串通,协议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中标;③投标者之间先行内部竞标,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对待上述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的这些行为,招标者应采取措施严加防范,避免风险。
2.投标过程中的风险防范。(1)建设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承包人应当认真研究,详细分析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关于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方法和开标、评標、定标的程序等内容,防止在投标过程中因双方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内容理解不同发生误会而影响投标;(2)承包人应当依据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和企业定额或现行定额以及收费标准,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编制标底、编制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报价对工程的总价或单价包含的范围应明确细化,以免日后纠纷,报价还应控制在接近标底的合理幅度内,以防影响投标;(3)防止招标者与其他投标者之间相互勾结损害本企业的利益。招标者与投标者为了排挤其他投标者的竞争,使公开招标流于形式。对待上述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在招投标过程中相互勾结损害本企业投标的这些行为,投标者应提高警惕,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3.工程合同签约的风险防范。建设工程合同既是工程管理的法律文件,又是工程风险管理的主要依据。因此,建设工程合同在谈判、签约时,合同双方都要认真研究,详细分析,慎重从事,避免风险。实践中常见的主要做法是:(1)成立谈判小组或招标投标小组。谈判小组或招标投标小组一般由本单位技术、法律、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人员组成;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也可委托或聘用具有资质的建设监理、咨询机构的人员参加;(2)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具备资格。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具备承揽工程的资格;(3)审查合同签订的条件。(4)合同草案审查。合同正式签订之前,发包方将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审查。承包方谈判小组或招投标小组人员将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查。(5)实行合同会签。谈判小组或招投标小组人员由于工作等原因的限制,往往不能综合企业或工程的全局性,在正式签订合同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应从部门、整体利益出发对合同进行会签,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和避免因合同不规范、不完善带来的工程风险。
4.选择工程价格的类型进行风险防范。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科学地选择工程价格的类型,可以有效的进行风险防范。工程价格的类型有三种:固定价格;可调价格;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是指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酬金按工程成本乘以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从而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
5.工程索赔的风险防范。工程合同签订后,由于工程施工的复杂性、难以预见性和外部环境对工程施工的影响等因素,往往会造成合同内容的变化而产生经济损失的风险。为了减少和避免这些工程施工风险,合同双方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树立合同意识、风险意识,重视风险管理工作,善于进行工程索赔;二是根据合同内容明确约定的条款进行索赔;三是根据合同约定的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进行索赔;四是根据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原则进行索赔,五是根据其他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索赔。
参考文献:
1.纪明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编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2.周和敏编著.合同法案例评析.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2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七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 200233)(责编:纪毅)
工程索赔控制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1 传统定额模式与清单模式索赔主要区别
传统定额模式与清单模式索赔都是以合同规定条文内容为基础, 但传统定额模式由于其判断标准更多局限于是否违反定额规定和是否超出定额包括范围这个问题;而清单模式则不然。这就反映了一个最基本的矛盾:定额计价的普遍性与项目的特殊性之间的矛盾, 是两种模式的根本区别。
尽管两种模式的索赔都有一个共同点, 就是个性必须服从共性。但是从定额角度考虑的共性, 是指全地区的共性。在清单模式下, 虽然也有其共性, 但不再是全地区的共性, 而只是项目合同范围内对所有子项目都通用的这样一种共性。清单范围的索赔, 是因为个别分项目在施工过程出现了与合同所认定的共性有差别的事件, 并且这种变化给其中的非直接责任方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损失。从这个意义上来说, 索赔处理又正好突出每个分项目本身的个性。
2 索赔立项和标准的界定与游戏规则的关系
由于清单报价规则不同于过去的定额规则, 这就产生一个标准界定问题。就某项已发生的情况导致一方提出的索赔, 立项是否正确, 应不应该受理, 这是索赔案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假定由于非承包人自己一方原因, 造成必须临时修改方案, 去消化因为发包方造成工期问题而发生赶工增加费用。这种情况的出现在施工中相当普遍。一旦发生这种事情, 任何人都会承认:承包一方确实产生了额外的损失费用。在过去使用传统定额计价方式时, 双方 (有时还加入第三方争论焦点, 尽管最后都可能在承认事实细节上达成一致, 但是对于如何计算费用问题, 就很难有一致意见。有时甚至连第三方调解或仲裁方也十分为难。根本原因是由于清单项目报价构成仍然是按定额内容。定额内的消耗量是一种综合考虑的总结性的东西, 而定额又是法规性文件尽管目前定额的法令性功能已淡化, 变成了指导性质。但除此以外, 至少在目前条件下, 很难找到更有效的、更具备权威性的标准去判断定你的新措施超出了定额的“综合考虑”范围。
所以, 如不解决游戏规则问题, 对于项目实施过程当中出现的索赔案例, 要得到合理解决十分困难。在清单计价方式当中, 别说目前清单内单价的组成多数是按定额含量, 就算是不按定额含量而按实际计划措施进行组价, 也还会有问题。因为对于审方来说, 对于报价是否合理, 索赔是否正当, 其测量标准至少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 仍然是参照定额水平:比定额水平低者, 好解决;但工料用量在一些特定条件下也会比定额综合水平高者, 就算最后从思想上认定承包方是合理的, 具体处理上也难办。必须承认, 出现这种现象是在造价体系发展过程当中不可避免的。规范市场体制的形成, 总得有一个时间, 一个过程。只要这种规范市场游戏规则还没有形成一种社会气候和社会共识, 对于清单形式的具体单价组成的合理性和其针对某个项目的个性化范围的界定, 就会是不明确的。这就为索赔标准的界定工作产生极大障碍。
3 索赔中清单计价的要求
3.1 清单价格要体现项目特点和合法性。
针对索赔界定问题, 一定要在报价组成中体现投标每项报价的几个重要指标。
(1) 合法性:这种合法性被解释为除了不能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外, 还必须符合标书要求, 符合当前项目的具体特点, 符合施工投标的方案。
(2) 时效性:建议报标人在标书中写明报价的规定时效, 而且必须与报出的施工总体计划时间一致。因为清单报价是包死单价的;投标文件上一般会规定考虑材料人工变化因素不能调整。如果计划被对方因素干扰而在时间上延误, 导致承包人刚好遇到计划期限以后人工材料涨价, 就可以据此以及对方犯错事实提出索赔。
(3) 清晰性:不可含糊地出现可以任意解释的内容。对于目前习惯上的通用格式分析单价表, 应该附上简单的图例和简单扼要的文字说明。或者把这东西作为单价组成的附件。
(4) 针对性:与定额规定不同。它只能作为本项目使用。如果引用定额相应子目的消耗含量, 也要在材料人工用量上表现出根据项目特点有所增减的项目子项。
3.2 清单报价模式下的索赔工作对现场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由于清单模式报价时, 单价组成在表现自己方面是没有松动余量的。否则就难以中标。所以, 现场在综合管理方面, 要求必然会更高, 包括成本管理, 施工技术和进度管理以及索赔管理。尽管有分工负责制, 但分工不能分家, 从事该项目的不同分工的管理人员, 必须配合良好。否则, 不但无法进行索赔, 还可能因己方的管理失误被对方 (包括发包方和分包方) 进行反索赔。
在清单计算模式下, 有一部分项目是要求包死工程量的。如现场管理人员全部工资和其他办公支出、临时设施、文明施工、大型机械、脚手架甚至模板体系等。表面看来, 工程再增加这些都要包死, 但要注意到对索赔有效有两个前提是项目经理必须分清的:第一是标书和合同规定的层数与建筑面积不变情况, 第二是在合同工期不变。工程规模增加属于违反招标时的双方约定, 发生这类变化, 就必须及时另行签订补充合同。习惯于定额模式者, 由于定额的现场管理费用与工作量成正比, 这类问题影响不大, 但到了清单计价, 现场管理就要对这类情况有足够认识和良好的事前预见能力。
4 结语
总而言之, 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索赔是利用经济杠杆进行项目管理的有效手段, 关系到施工企业的经济利益, 所有施工管理人员都应重视清单计价模式的特点, 善于索赔。对承包商、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来说, 对处理索赔问题水平的高低, 反映了他们对项目管理水平的高低。所以加强施工管理, 提高管理水平, 降低成本, 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利润空间。而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索赔随着建筑市场的规范和发展, 将成为项目管理中越来越重要的问题。
摘要:清单计价比传统的定额计价方法更趋于合理、准确、有效, 是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种投标报价模式。清单计价模式下, 工程索赔有很多问题有待于深入分析和研究。本文从工程索赔中定额模式与清单模式索赔的主要区别, 标准界定问题关系和清单计价要求的角度, 对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索赔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清单计价,索赔,分析
参考文献
[1] 刘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4.
[2] 张月明.工程量清单计价及示例[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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