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咨询约定书范文
财务咨询约定书范文第1篇
甲方: (企业名称)乙方: (工会)丙方: (职工代表)在全球金融危机的特殊时期,为确保企业健康发展、职工收益不受损失、企业秩序平稳有序,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共同约定如下事项:
一、约定说明
1、本约定是在全球金融危机的特殊背景下,由企业、企业工会、企业职工进行的特殊约定。
2、本约定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不与当前推行的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协商制度、职代会制度等相悖。
3、本约定提前征求各方意见,并经职代会或工会委员会征求职工代表意见审议通过,经党政工联席会讨论同意后实施。
二、约定内容
(一)企业行政承诺内容
1、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生产经营正常有序进行;
2、鼓励全体职工和工程技术人员、能工巧匠和营销人员积极研发新产品、开拓市场新领域;
3、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并根据企业实际,保持适当增长;
4、适当调整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确保人人有活干,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二)企业工会承诺内容
1、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竞赛、技术练兵和技术攻关活动,充分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团结带领全体职工与企业建立命运共同体,共应危机、共谋发展;
2、利用工余或因工作量不足而出现的轮休时间,与企业有关部门配合,对职工进行技术、业务培训,积蓄力量,储存知识;
3、及时了解职工困难,对遇到特殊困难的职工提供生活帮助,广泛开展“送温暖活动”,切实为困难职工服务;
4、密切关注职工思想动态,协助调解劳动争议和劳资纠纷,保持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
(三)企业全体职工承诺
1、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积极主动献计出力,全力以赴为企业的发展努力工作。
2、自觉提高劳动生产技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做提质降耗、节能减排的模范。
3、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三、约定期限
本约定书自签字之日起始,有效期限为一年。
四、其他事项
1、本约定运行期间,如有其他约定,三方可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增删或重新约定。
2、本约定签字后向全体干部职工公开。
三方签字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企业盖章:
企业工会主席签字:企业工会盖章:
职工代表签字:
财务咨询约定书范文第2篇
索引号:
甲方:公司
乙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对[根据实际工程项目名称填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业务范围与审核目标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按照的法律法规编制的[根据实际工程项目名称填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及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具体为:
1.审核工程项目概算执行情况。有无计划外建设项目,有无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情况,各项工程建设支出是否合法,共同费用分摊是否合理,有无未完工程、未建工程和报废工程。
2.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支出及结余等财务情况。 3.工程项目合同执行情况。 4.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交付使用的资产是否符合条件以及是否真实,有无虚报完成及虚列应付债务或转移基建资金等情况。
5.有必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二)审核的目标是对甲方编报的初步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在上述审核的基础上,对工程项目实际造价及建设成果发表审核意见,为甲方审批竣工财务决算提供依据。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
1.甲方的责任是建立可靠的内部控制系统,保护资产的安全及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2.确保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在所有重要方面,真实、公允地反映XX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
(二)甲方的义务
1.及时为乙方的审核工作提供其所要求的全部XX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有关的初步设计概算及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材料和设备采购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资料、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表等,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审核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 3.甲方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审核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4.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主要事项将由乙方于外勤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
5.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审核费用以及乙方人员在审核期间的交通、食宿和其他相关费用。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的责任
1.乙方的责任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出具审核报告,并保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乙方需要合理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使乙方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核证据,为甲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3.由于测试的性质和审核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些重大错报在审核后可能仍然未被乙方发现的风险。
4.乙方有责任在审核报告中指明所发现的甲方在某重大方面没有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且未按乙方的建议进行调整的事项。
5.乙方的审核不能减轻甲方及甲方管理层的责任。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核工作,出具审核报告。乙方应于20年月日前出具审核报告。
2.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1)取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3)接受行业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4)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监管机构处罚前的调查、听证)以及乙方对此提起行政复议。
四、审核收费
(一)本次审核服务的收费是以乙方各级别工作人员在本次工作中所耗费的时间为基础计算的。乙方预计本次审核服务的费用总额为人民币万元。
(二)甲方应于本约定书签署之日起日内支付%的审核费用,其余款项于[审核报告草稿完成日]结清。
(三)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从事本约定书所涉及的审核服务实际时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约定书第四条第1项下所述的审核费用。
(四)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人员抵达甲方的工作现场后,本约定书所涉及的审核服务不再进行,甲方不得要求退还预付的审核费用;如上述情况发生于乙方人员完成现场审核工作,并离开甲方的工作现场之后,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补偿费,该补偿费应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日内支付。本次审核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等)由甲方承担。
五、审核报告的使用
(一)乙方向甲方致送审核报告一式份。
(二)本次审核仅为甲方[报告使用目的]使用,甲方有责任确保审核报告的合理使用,未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对任何因审核报告使用不当产生的后果,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责任。
六、本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本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但其中第三(二)
2、
四、
五、
八、
九、十项并不因本约定书终止而失效。
七、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核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时报告,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终止条款
(一)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审核服务时,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约定书。
(二)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本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审核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审核费用。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本约定书履行地为乙方出具审核报告所在地,因本约定书所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 ,双方选择以下第___种解决方式:
(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
一、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本约定书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甲方地址:
邮政编码:
受托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公章)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话:010-88018766 传真:010-88018737
乙方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
乙19号华通大厦B座
财务咨询约定书范文第3篇
CHEN 你默默为我付出一切 却从来不提起 我鼓起勇气再次睁开我的眼睛 D . O . 时间在一点一点慢慢地流走 我为你做的一切可能还不够 BAEK 我依然挣扎要抱紧你 不可能有人可以去代替 就像我们的约定 oh~ ALL 在流走的时间 我用泪水祭奠 怀念那过往的一切
想说声对不起 可是我好爱你 请你再次给予我相信
SUHO 抱在我怀里
双手抓紧你 只要你开心 幸福
我愿意 XIU 把所有的
全给你
KAI 想不顾一切守护 你微笑的眼睛 SEHUN 你微笑的眼睛 BAEK 只为你
rap:LAY 不知道什么时候起 微笑着你的样子不是你 若你的心不能再给我那样的爱
我还是会想起那些记忆 模糊得让我觉得可惜 一切都会好的 都会过去的 安慰已经不能够 安慰我的心 因为我知道你有天会要离开 请不要离开 我想握你的手 CHAN 反正已经逃避誓言里的画面 没有你知道 那能不能让 我永远停留在你的左右围绕 呼吸一样 我们再次回忆 谢谢你 对不起 我爱你 这些都已经不足表达我的一切 我的爱 就让我守护你 Yeah~ 还有那未来的时间
XIU 时间在一点一点慢慢地流走 我为你做的一切可能还不够
CHEN 我依然挣扎要抱紧你 不可能有人可以去代替 就像我们的约定
ALL 回头看这一路 眼泪却止不住 我把一切藏在心中 带着我的梦和你给予的爱 所有汗水挥洒在舞台
KAI 抱在我怀里
双手抓紧你 XIU 只要你开心 幸福
我愿意 D . O . 把所有的
全给你 SUHO 那些美好的时光里 我和你在一起 一点一滴的记忆
D . O . 你用肯定话语说 我们来创造奇迹 XIU 用心感觉 知道你会在我身边 向你约定 我要我们永远 CHEN 我不会让任何人伤你的心 这是我唯一的坚定
ALL 在流走的时间 我用泪水祭奠 怀念那过往的一切
想说声对不起 可是我好爱你 就让时间来为我证明
LAY 抱在我怀里
双手抓紧你 只要你开心 幸福
我愿意 D . O . 我会兑现 这一切 Oh~
财务咨询约定书范文第4篇
CHEN 你默默为我付出一切 却从来不提起 我鼓起勇气再次睁开我的眼睛 D . O . 时间在一点一点慢慢地流走 我为你做的一切可能还不够 BAEK 我依然挣扎要抱紧你 不可能有人可以去代替 就像我们的约定 oh~ ALL 在流走的时间 我用泪水祭奠 怀念那过往的一切
想说声对不起 可是我好爱你 请你再次给予我相信
SUHO 抱在我怀里
双手抓紧你 只要你开心 幸福
我愿意 XIU 把所有的
全给你
KAI 想不顾一切守护 你微笑的眼睛 SEHUN 你微笑的眼睛 BAEK 只为你
rap:LAY 不知道什么时候起 微笑着你的样子不是你 若你的心不能再给我那样的爱
我还是会想起那些记忆 模糊得让我觉得可惜 一切都会好的 都会过去的 安慰已经不能够 安慰我的心 因为我知道你有天会要离开 请不要离开 我想握你的手 CHAN 反正已经逃避誓言里的画面 没有你知道 那能不能让 我永远停留在你的左右围绕 呼吸一样 我们再次回忆 谢谢你 对不起 我爱你 这些都已经不足表达我的一切 我的爱 就让我守护你 Yeah~ 还有那未来的时间
XIU 时间在一点一点慢慢地流走 我为你做的一切可能还不够
CHEN 我依然挣扎要抱紧你 不可能有人可以去代替 就像我们的约定
ALL 回头看这一路 眼泪却止不住 我把一切藏在心中 带着我的梦和你给予的爱 所有汗水挥洒在舞台
KAI 抱在我怀里
双手抓紧你 XIU 只要你开心 幸福
我愿意 D . O . 把所有的
全给你 SUHO 那些美好的时光里 我和你在一起 一点一滴的记忆
D . O . 你用肯定话语说 我们来创造奇迹 XIU 用心感觉 知道你会在我身边 向你约定 我要我们永远 CHEN 我不会让任何人伤你的心 这是我唯一的坚定
ALL 在流走的时间 我用泪水祭奠 怀念那过往的一切
想说声对不起 可是我好爱你 就让时间来为我证明
LAY 抱在我怀里
双手抓紧你 只要你开心 幸福
我愿意 D . O . 我会兑现 这一切 Oh~
财务咨询约定书范文第5篇
要回答此问题,相信还是应当以搞清楚诉讼与仲裁的区别为前提吧。
诉讼与仲裁都属法律程序,二者作出的裁决都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都处于平等地位;诉讼或仲裁活动都独立进行。但是,毕竟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程序,它们在很多方面也存在区别。
一、诉讼与仲裁的区别
第一, 启动的前提不同。
要启动仲裁程序,首先,必须要双方达成将纠纷提交仲裁的一致的意思表示,这可以通过专门的仲裁协议也可以通过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表现出来。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时间可以是在纠纷发生前,纠纷中也可以在纠纷发生之后。其次,双方还必须一致选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只有满足上述条件仲裁机构才予受理。
对诉讼而言,只要一方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无需征得对方同意。由此,诉讼的条件要宽泛得多。第二, 受案范围不同。
仲裁机构一般只受理民商、经济类案件(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在此列),不受理刑事、行政案件。而对上述案件,当事人均可诉讼有门。
第三, 管辖的规定不同。
仲裁机构之间不存在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任意选择裁决水平高、信誉好的仲裁机构,而不论纠纷发生在何地、争议的标的有多大。
人民法院分为四级,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具有监督、指导的职能,诉讼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根据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由哪一级法院及由哪个地区的法院管辖。无管辖权的法院不得随意受理案件,当事人也不得随意选择。
第四, 选择裁判员的权利不同
在仲裁中,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 1
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而诉讼之中,当事人无权选择审判员。但是在法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审判员回避,或者要求将审判由简易程序(只有一位审判员)转入普通程序(三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第五, 开庭的公开程度不同。
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可协议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一般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六, 终局的程序不同。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庭开庭后作出的裁决是最终的裁决,立即生效。但劳动争议仲裁是个例外,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page$
诉讼则实行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当然也存在特例,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定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第七,强制权力的不同
仲裁机构对于干扰仲裁活动的当事人,无权行使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则可以对干扰诉讼活动的当事人采取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
当事人拒不履行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时,仲裁机构无权强制执行,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持裁决书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决定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
二、仲裁与诉讼的利弊
仲裁与诉讼制度各有优劣势,二者形成相互补充的状态,也构成了我国基本的法律裁判程序。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来选择纠纷的解决方式。
二者的利弊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关于效率。
当事人发生纠纷一般都希望尽可能在短时间内解决,以避免投入更多的财力、时间成本。在这点上,仲裁比较占优势。首先,仲裁的受理和开庭程序相对简单,诉讼相对复杂;其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立即生效。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还可上诉,
并且提起上诉程序仍需时间:再次,目前诉讼的案件呈上升趋势,而人民法院的诉讼资源有限,加之案件的复杂程度、法官的判案水平、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和影响等因素,一个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判决生效,往往需要较长时间。
2、关于灵活性。
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仲裁机构、选择仲裁员,甚至选择仲裁的时间和地点,选择适用的实体法。特别是可以据仲裁员的经验、阅历、职称、学历、品行素养、仲裁水平等诸多方面来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而诉讼则基本确定了受理的法院、审判员、审判的程序、时间及地点。当事人只能通过调整自己的相关情况来应对诉讼。
3、关于专业性。
有些纠纷的事实判别强于法律判断,而这些事实判别又需要相当丰富的专业方面的知识,这正是仲裁机构既具社会威望、又具备权威的相关专业知识且熟悉法律规范的专家仲裁人员的优势,因而审理案件更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有利于这些纠纷的解决。而法院的法官往往只具有法律的专业知识,对纠纷所涉的专业知识不一定了解,在事实认定上可能存在不足。
4、关于国际性。
仲裁较之于诉讼,相对而言更具有国际性,它可以更多地参照国际间的有关公约、条约、议定书,乃至国际惯例,相容性较大,适合于不同制度、不同国家与民族,不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传统背景下的当事人。
5、关于权利救济。
仲裁是一裁终局,在快捷方便的同时,又失去了二审的监督作用,没有了当事人进一步主张权利的回旋余地。当然在法定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而诉讼本来就是二审终审,即便是发生了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还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救济途径相对更广。
财务咨询约定书范文第6篇
(作者单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在审理借款合同特别是民间借贷合同案件中,常遇到合同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如不按期支付利息则出借人要计收复利;借款人超过借款期限未归还借款本息则出借人要计付罚息;有的约定借款人既要支付利息又要支付违约金。为准确处理此类案件,需要梳理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法律概念上的区分。
1、银行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这是《合同法》规定的两种借款合同类型。两类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两个方面。
(1)借贷主体不同。银行借款合同是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贷款人与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借款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又称为信贷合同或贷款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是指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现行法律禁止企业法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
(2)贷款利率不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和《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等强制性或禁止性的规定,银行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上限利率的,超出部分应当确认无效,但对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限度内的利率仍然保护。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在1995年6月26日《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中规定,固定资产全部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3月2日公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规定,对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在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计收复利。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是允许各商业银行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在不违反法定利率上下限规定的限度内收取复利的。
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和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的四
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同时规定民间借贷合同中不得约定复利,否则认定复利约定条款无效。
在此必须强调的是,逾期利息与罚息两个概念之间是有区别的。逾期利息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在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本息时支付给贷款人的超期使用资金的利息。罚息是指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的,贷款人向借款人收取的超过正常借款利率的带有一定惩罚性的利息。可见两者的联系是,逾期利息包括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的借款期限内的法定利息(包括复息)和逾期归还借款本金的罚息(包括复息)之和。
2、罚息与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从上述分析可见,逾期利息包括合同期限内的法定利息和逾期的罚息,其中罚息本身含有惩罚性,所以其计算标准一般要高于银行同期正常贷款利率。违约金是当事人依法定或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包括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形式。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具有赔偿性和惩罚性。违约金与罚金的联系就在于,借款合同以外的其他商事合同,约定违约金或采用法定违约金时,一般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即罚息计算标准计算违约金数额。可见两者虽具有惩罚功能,且违约金计算标准可以参照罚息的计算标准,但不能因此认为罚息就属于法定违约金。两者属于不同的民事责任形式,不能划等号。详言之,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罚息在合同当事人守约时就发生效力,而违约金只有在一方违约时才发生效力,是对合同非常态履行的一种约束;利息(罚息)一般在借款合同中由借款人支付给贷款人,而违约金则由违约一方支付给守约一方,并不限定由借款人支付。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依法定或约定所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利息(包括罚息)的性质到底是作为损失赔偿金还是作为法定孳息,法学界与司法界均有争议。从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的规定精神看,最高人民法院是将利息(包括罚息)作为一种法定孳息来对待的。
二、借款合同中能否约定违约金。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不能归还借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形式,依照《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依约支付违约金;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可见现行《合同法》总则并没有对违约金责任形式所适用的合同范围作出限制。在《合同法》分则部分中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的规定部分,特别是第二百零七条所规定的“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也没有排除违约金等其他责任承担方式。而且违约金条款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当事人依据私法自治原则同时约定利息或罚息和违约金,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由此见得,违约金和利息(罚
息)两种责任形式在借款合同中是并行不矛盾的。违约金和借款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借款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是有效的。
三、民间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应如何调整。银行借款合同一般是由银行一方依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作的格式合同,少有违约金条款的约定。在审判实践中违约金条款多见于民间借贷合同中,有的约定违约金高出借款本金好几倍。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过低,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当事人提出调整请求,法院不能主动调整违约金。至于借款合同中违约金的调整是否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调整?有的法官认为借款合同是特殊合同,国家规定的利率是强制性规定,特别是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之和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借款人即使未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法院也应依职权进行调整。否则会为民间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变相放高利贷提供了规避法律的途径。笔者认为,从上述分析看罚息区别于违约金,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或罚息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现行法律规定超过部分无效。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作为当事人救济的一种方式,法院仍然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宜依职权进行干预。当然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向承担高额违约金的借款人行使释明权,由其对自身利益进行判断后决定是否提出违约金的调整请求。
财务咨询约定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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