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业税收范文
房地产行业税收范文第1篇
2007年12月11日
某煤炭销售公司年销售煤炭60万吨,销售单价300元/吨,购进单价200元/吨,全部采用公路运输,运费为50元/吨。因运费支出金额较大,该公司又出资成立了一家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两家公司所得税税率一样。2006年运输公司全年运费收入为3100万元,而运输销售公司煤炭收入占到了3000万元,其他运输收入仅100万元,全年油耗和修理费用高达1200万元,占到了整个运输收入的近40.如果将两家公司合并,结果如下:
合并前:煤炭销售公司每年应缴纳增值税:60000030013%-6020013%-60507%=570(万元)。
运输公司应缴纳营业税:31003%=93(万元)。
两公司合计应缴增值税和营业税663万元。
合并后:公司运销煤炭为混合销售行为,只缴纳增值税,而不缴纳营业税,其他运输收入为兼营业务收入,仍然缴纳营业税,但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应该转出。油耗和修理支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公司进项税额为:1200÷(1+17)17%=174.4(万元);
兼营收入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174.4100÷3100=5.6(万元);
其销售煤炭应纳增值税为:60000030013%-60000020013%-(1744000-56000)=611.2(万元);
兼营业务收入应缴纳营业税:1003%=3(万元)。
合计应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为:614.2万元。
房地产行业税收范文第2篇
一、主要做法:
一是在原有全州煤矿统一进行评估分析的基础上,按煤炭产品质量和煤矿所在地交通条件这两个影响价格的重要因素,将全州已投产的煤矿分片区对其申报价格按月进行对比分析,对低于片区平均单价又无正当理由的依法通知企业按税务机关依照煤矿所在片区当月平均单价核定的价差补缴税款。如2009年3月份,贞丰县国税局对申报单价偏低的17户煤炭生产企业进行约谈后,企业自行申报补税187万元。
二是税收管理员在实际管理中按月或季到州内账务较为健全,财务核算较为规范的用煤企业调查其煤炭结算价格,每半年到省外用煤单位调查其煤炭结算价格,销售价格的监控。建立价格监控体系实施有效管理,每月根据第三方信息(网络、物价局、地税局、煤炭局、银行等)和各煤炭生产企业的申报资料,以及相邻同类企业同期销售价格计算出平均单价、最高单价、最低单价,并科学、合理设定预警值,对低于预警值的企业重点进行评估,确保销售价格真实、准确。
三是增加了对申报吨位差异的监控。设置企业外运煤炭与申报纳税的销售量预警值,将差异率控制在5%以内,凡超过5%的视为异常,纳入评估约谈范围,由税收管理员对企业法人代表及财务人员进行约谈举证,企业无法举证释疑的通知其按当月实现的平均吨煤税额将已过卡未申报的吨位在申报当期通过分次预缴税。2009年4月份,普安县国税局对差异较大的普安福安煤
矿等7户企业进行约谈后企业申报补缴税款120万元。
四是从两个方面加强了对运费的管理。一是对实行送货制销售的煤矿到州局申报抵扣的运输发票在严格执行州局制定的吨/公里运费标准的前提下对其开具发票的规范性、真实性进行对比分析。凡不符合规定开具的运输发票通知企业作进项转出。二是对煤矿发生的代垫运费进行认真分析,严格管理,凡不符合代垫运费相关规定的,一律要求企业将运费金额进行补申报纳税;对符合条件但吨公里运费超过标准挤占了增值税计税依据部分的要求企业补申报纳税。2008年元月安龙县国税局在对运输发票的比对中发现有2户煤矿的运费、公里、吨位不符,通知企业转出不符合规定的运输发票抵扣税额36万元。
五是严格进项抵扣审核。增值税进项抵扣直接减少纳税人应征税款,是影响企业实际税负的主要因素。因而,州局把对企业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审核作为煤炭税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其重点放在对外埠取得、金额较大的发票相关业务真实性的审核、认定上,对企业账务往来及相关货物运输、验收、领用、库存情况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要求企业作进项转出。如普安县国税局2009年1-5月份共转出各类进项税款91.5万元。
六是优化纳税服务。在深化评估强化管理的同时,州局还注重优化对煤炭企业的纳税服务。一是做好相关政策宣传辅导。通过采取发放宣传资料,召开纳税辅导会等形式,将相关税收政策向煤炭企业进行宣传。2008年底重点对增值税转型及矿产品恢复17%的增值税率等内容进行了宣传辅导;二是当企业人员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时,税收管理员及时开展贴近式、零距离服务,加强税企联系,畅通税企沟通渠道,及时掌握情况,为企业排忧解难;三是不定期地编发《纳税服务指南》,及时将各项新的税收政策或纳税人必须、急需知晓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在日常税收征管中遇到的带有共性的问题及时进行宣传、辅导和纠正,对较为典型的个性问题认真加以分析、研究并进行规范,还及时警示其他企业,对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宜时可能出现的失误事先进行提醒。
二、取得成效
一是征管基础更为扎实,税收收入创历史新高。随着煤炭税收征管不断深化,煤炭生产行业的管理做到了底数清、税源明,
征管基础进一步夯实,管理更加规范,税收收入大幅增加,08年生产原煤1200万吨,入库增值税47337万元。同比增长81.89%,增收21312万元,吨煤年均税额由07年31.7元增至40元,年均税负率11.5%,创历史新高。09年15月生产原煤420万吨,入库增值税18084万元。同比增长11.60%,增收1879万元,吨煤年均税额由08年40元增至48元,年均税负率14.5%。
二是征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由于实行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各项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收政策得到及时的落到,执法行为更加规范,管理员工作责任明显增加,征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准期申报率和入库率均达98%以上。
三是税收管理员职能得到充分发挥。在深化煤炭税收征管进程中,州局将税收管理员制度与其他配套管理办法有机结合起来,使税收管理员的职责更加明确,管理手段更加多样化,管理办法更加灵活,税收管理员在准确掌握每个煤矿企业销量情况的基础上,全面分析纳税人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了征管效率和服务质量。煤炭行业卓有成效的管理办法正被延伸到其他行业的税收征管中。
房地产行业税收范文第3篇
2007年12月11日
某煤炭销售公司年销售煤炭60万吨,销售单价300元/吨,购进单价200元/吨,全部采用公路运输,运费为50元/吨。因运费支出金额较大,该公司又出资成立了一家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两家公司所得税税率一样。2006年运输公司全年运费收入为3100万元,而运输销售公司煤炭收入占到了3000万元,其他运输收入仅100万元,全年油耗和修理费用高达1200万元,占到了整个运输收入的近40.如果将两家公司合并,结果如下:
合并前:煤炭销售公司每年应缴纳增值税:60000030013%-6020013%-60507%=570(万元)。
运输公司应缴纳营业税:31003%=93(万元)。
两公司合计应缴增值税和营业税663万元。
合并后:公司运销煤炭为混合销售行为,只缴纳增值税,而不缴纳营业税,其他运输收入为兼营业务收入,仍然缴纳营业税,但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应该转出。油耗和修理支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公司进项税额为:1200÷(1+17)17%=174.4(万元);
兼营收入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174.4100÷3100=5.6(万元);
其销售煤炭应纳增值税为:60000030013%-60000020013%-(1744000-56000)=611.2(万元);
兼营业务收入应缴纳营业税:1003%=3(万元)。
合计应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为:614.2万元。
房地产行业税收范文第4篇
【摘 要】 针对房地产税收改革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分析了我国房地产税收的发展状况,探讨了我国房地产税收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我国房地产税收的解决措施,我国房地产税收应建立区域差别税率制度和我国房地产税收应拓宽税基。
【关键词】 房地产税收改革 发展状况 解决措施
房地产税收是指国家通过税务机关,或由税务机关委托通过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向负有房地产税缴纳义务的纳税义务人征收有关房地产税赋的国家行为。由于我国房价过高引发了对房地产税收问题的探讨,都感到现行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房地产行业的现状,因此也导致了两者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一边是大城市的房价过高,使工薪族难以承受,一边又是大量的空置房亟待出售,开发者和购房者各自都有自己的心愿。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为住房是社会群体最基本的生活需求,为了控制房价过高,房地产税收改革呼之欲出。各界人士都希望通过房地产税改可以对房地产市场有较大的影响,使房价通过税收改革会到理性的价位,本文试从经济学和税收学两者结合的观点来探讨这一问题。
1. 我国房地产税收的发展状况
改革开放前,我国大部分城市居民的住房都是公租房,但城市住房当时的拥挤状况已到了刻不容缓的状况,福利分房又存在有存在分配不公的状态,80年代初期有些城市出台了集资建房、货币分房等政策以望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城乡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中国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从1978年城市人均住宅面积的6.7平方米增加到2008年中国城市人均住宅面积的28.3平方米,增长了4倍多。住房质量、住房成套率、配套设施与环境大为改观。但是,近些年来中国住房与房地产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值得高度重视的问题。集中反映在房价过高,并且上涨过快。而且也有人认为房价过高有炒作之嫌,因此提出收取房地产税收来控制买卖交易。也有研究者认为我国房地产税收的征收,是一种收益的再分配手段,它的主要功能可以实现财富的再分配,但这又不能忽略它的经济功能。不能以自己的意愿来利用国家的房地产税收,房价过高是市场行为,不能期望单纯的利用政策来控制房价,其实高房价高费用,它能够起到资源重新分配问题,本文认为高房价之所以存在是有需求存在,换句话说如果高房价没人问津也就没有了高房价。从2008年开始,国家面对国内飞速上涨的房价,政府又出台了多项有关房地产税收方面的调控政策。2009年末又规定了居民对自己的住房出售时征收的税种,控制时间是以5年为界。2010年9月浙江、广东、福建、上海等地密集性出台房产新措施。最先提出本市“每户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住房”,重在控制“新购”数量,而未涉及每户家庭拥有的房产存量;之后2011年4月19日,浙江出台楼市调控十八条细则,控制每户家庭房产实际存量,继而在一些大的城市推行房产税。
2. 我国房地产税收暴露出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政府每次对房地产税收改革措施的出台,都使高房价出现了振荡,致使高房价在短期内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是从几年来高房价的变化的反应来看,根本性的税收调控政策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作用并不显著,这说明制约高房价的问题利用房地产的税改制度还存在差距,还需要不断的跟进和完善。这也说明目前我国实施的房地产税收制度还存在一定的问题,第一,我国在房地产税收中存在着重复征税多的现象,这种导致诸多税种的重复征税现象。必然会增加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开发商为了降低成本,在房地产市场的竞争中占有优势就有可能采取逃税漏税。这样就会滋生房地产业的黑市交易,使国家应该征收到的房地产税收发生流失,减少了税收收入。另一方面对于消费者而言,由于房地产的重复征税会增加住房的成本,又增加了购房者的经济负担,最终受到利益损害的还是消费者本身。第二,征收房产税的税率单一。目前我国实施房产税的税率较为单一、固定,缺乏弹性,这不符合税收合理负担这一基本原则。这种税收方式由于没有根据我国不同省份、区域的具体情况来给与政策,在税收政策上采取的是统一的模式。由于我国幅员广阔,各地的经济发展处于不同状况,个人的财产又各异,贫富差距也较大,拥有的房产数量和质量又不想同,对房产税收的承担能力自然不可一概而论,所以从这些方面考虑,现行的房产税税率就有待考究。也正是可能由于这些不同的情况,才导致了历次房产税的改革,但都没有从整体上达到调控的目的。第三,房地产税收体体系混乱。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税收体系较为混乱,诸如“以税代租、以费代税、以税代费、以费挤税、税费交叉”的现象较为普遍,严重扰乱了整个税收体制。不利于政府宏观调控的功能。以税代租是政府调节我国不同区域土地之间的级差收入而采取的政策。这一问题在城镇土地使用上表现的特别突出。以费代税主要在土地使用方面征收使用费,有人直接以费代税;使税费混乱。
3. 我国房地产税收的解决措施
3.1我国房地产税收应建立区域差别税率制度
由于各个区域的经济状况有差别,它们的纳税能力也不同。在中央政府统一政策调控的前提下,应适当的给地方政府下放一定的税政管理权。具体实施时中央政府只负责制定房产税征收的基本制度以及税种,地方政府则根据自己管辖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
调整征收税率、评估准则,进行周期评估等。如不同地段的土地价值不同,像写字楼、商场等类型的商用房地产收益很高,税负承受能力比民用房地产强,地方政府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征收。区域差别税率制度不但能巩固中央政府的税收制度,还增加了税收的灵活性,更能适应房地产市场税收的实际情况。
3.2我国房地产税收应拓宽税基
理论上,除军用和政用以外的所有房屋都应被课征。联系实际情况时,有两点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对此可以进行如下的改革。对于个人所有的非营业性质的房产,可以用“第一居所”的概念来衡量。所谓第一居所,即是屋主主要的居住房屋,他所拥有的其他房屋都不是第一居所。在房产税征收中,可以对第一居所免征税收,其他房屋采取高税率的征税制度。第一居所免征制度的建立,能有效的抑制消费者投机性的需求,保护其他有消费性需求的消费者的利益。目前我国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旗下的房屋所采取的征税制度是,在出售前不征税,只是对其已经使用、出租或出售的房屋进行征税。
结语
抑制高房价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房地产税收制度的改革就是为了保证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利用税收的手段缩小贫富差距、解决社会问题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邓婷.我国房地产税收改革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分析[J].经济视角.2012年第3期:58.
[2] 毕明波. 房地产税收改革三十年[J].上海房地.2008年第10期:11-14.
(作者单位:温州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房地产行业税收范文第5篇
录
一、《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 2
二、意见发布之前,增值税、所得税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 2
(一)支持农业产业化的税收优惠 ..................................................................... 3
(二)税收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 ..................................................................... 4
(三)税收优惠加速农产品流通 ......................................................................... 5
三、其他的税收优惠 .................................................................................................... 6
(一)营业税 ......................................................................................................... 6
(二)印花税 ......................................................................................................... 6
(三)土地使用税 ................................................................................................. 6
(四)房产税 ......................................................................................................... 6
(五)耕地占用税 ................................................................................................. 7
(六)车船税 ......................................................................................................... 7
(七)车辆购置税 ................................................................................................. 7
(八)契税 ............................................................................................................. 7
正文是关于涉农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汇总及整理。附表就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条款进行了摘录。详见下文:
一、《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2012年3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将实施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再推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做大做强农业龙头企业,稳步推进农业市场化、产业化、现代化。
1、税收优惠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意见明确,对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且进口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用设备,在现行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意见对龙头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龙头企业带动农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产地农产品初加工的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给予扶持。
2、意见鼓励龙头企业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开发,落实自主创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龙头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关键技术和核心工艺,开展集成创新。发挥龙头企业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体系中的主体作用,承担相应创新和推广项目。
3、意见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对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龙头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此外,还将完善农产品进出口税收政策,积极对外谈判,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4、此次意见明确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各项优惠政策合力,必将进一步推动农业产业化向更深层次发展。
二、意见发布之前,增值税、所得税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比如有关支持农业产业化的税收优惠、支持农产品加工发展的税收优惠、以及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等优惠。
(一)支持农业产业化的税收优惠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这里的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从2004年起,我国取消了存在2000多年的农业税,而且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极大地调动了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
2、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 政策规定摘要:自2008年7月1日起:
(1)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3、收购农产品抵扣进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字[2002]12号)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按1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
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收购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可将工业环节现代科技和生产方式引入农业,从而进一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加快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步伐。
4、涉农项目所得免、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
3 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9)“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农业龙头企业在推动规模化生产、打造农业产业链、完善市场流通机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对涉农项目免、减征企业所得税,可以做大做强农业龙头企业,从而进一步发挥农业龙头企业的功能作用。通过对农产品的精深加工,进一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从而带动农民走向市场,增加农民收入,破解农户小规模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帮助农民分享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环节的收益。“公司+农户”、“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是农业产业化的主要表现形式。因此,要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的利益互惠关系,支持企业与农户联姻,从而增强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农户、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能力。
5、“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明确“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税收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
为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加工税收政策,完善促进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了多项农产品生产加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文件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划分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3大类,列举了粮食初加工等30多项农产品初加工类别,涉及若干个产品200多道工艺流程,覆盖了除烟草初加工外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业产品初加工业。这些产业将工、农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大了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税收扶持力度,促进了农业发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 4 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进一步扩大并细化了部分农产品初加工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加6大类、10小项、26个初加工品。农产品初加工享受税收优惠,节约了税收成本,为农产品精深加工奠定了基础,既扶持和带动了一大批中小企业发展,同时做大了产业龙头企业。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1253家,年销售收入超百亿元的企业27家,超50亿元的64家,龙头企业中的上市公司达80多家。从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到农产品购进抵扣增值税、涉农产品低税率,再到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免减征优惠等,税收政策成为农业企业发展的推进器,促进了农业龙头企业的形成和不断做大做强,从而引导和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三)税收优惠加速农产品流通
我国是鲜活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扶持培育一批大型鲜活农产品流通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亦属于上述蔬菜的范围。
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可以积极推动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批对接等多种形式的产销衔接;鼓励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流通企业,学校、酒店、大企业等最终用户与农业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多措并举,支持农业生产基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社区菜市场直供直销,推动在人口集中的社区有序设立周末菜市场及早、晚市等鲜活农产品零售网点,惠及城乡居民。
三、其他的税收优惠
(一)营业税
1、《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规定,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印花税
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按照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
(五)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7]511号)规定,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六)车船税
《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七)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规定,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八)契税
房地产行业税收范文第6篇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进步,社会的发展,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进步,而,人民的需求也在不断上升,在这些需求当中,人民的住房需求增长的誉为明显,这种需求的增长,不仅表现在数量上,而且也表现在质量上,因而,我国房地产企业的发展空间越来越大,发展机会越来越多。另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的市场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在这一背景下,我国的各项事业建设需求越来越高,因而我国的各大企业,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期,当前我国的各大企业都在积极抓住机遇,以求更大的发展,这其中,企业对自身规模的要求也就逐渐变大,因而,这也很大程度上刺激了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此外,我国当前本来就处于全面建设的关键时期,因而,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发展,有着更大的空间和潜力。我国的房地产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我国经济的全面建设意义重大,而经济的发展,又和我国财政税收的进步是相辅相成的,本文,笔者就全面分析了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特点,并从很大程度上总结了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对我国财政税收管理的促进作用。笔者本文就将对这些问题作出全面的阐述和探究,希望能引起相关人员的注意,以使我国的财政税收部门,更加注重房地产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我国建设事业的全面进步。
关键词:房地产 市场经济 财政税收 问题及措施
前言
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是我国当前必须适应的环境,21世纪以来,我国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在这一时代,我国的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科学技术也不断进步,因而当前我国已经迎来了全面建设的关键时期,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给我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促进着我国各方面的进步和发展。在这一背景下,我国人民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改善,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我国的各大企业在这一时期,也在潜心发展,试图抓住新时期的机遇,促成更大的发展,因此其也在着力进行着企业规模的扩建、市场覆盖面的拓展,这对房地产产业的发展,也是一个有益的刺激。另外我国的公共事业建设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我国已经开始了全面建设的工作,因此房地产企业有了更多的用武之地,其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发展潜力越来越高。在这一前提下,我国的房地产企业都在积极的抓发展机遇,进行大规模的发展,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经济的建设使我国当前建设的中心,因而我们必须要关注这种经济形式的发展,使其对我国的建设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财政税收是我国经济建设的基础,因而本文就从房地产市场经济对我国财政税收的促进方面展开讨论,希望能使房地产市场经济的作用,得到更为充分的发挥。
1、房地产市场经济对我国税收收入的促进
社会在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的进步,企业的发展需求也在不断增长,因此,当前社会对房地产的要求越来越高,房地产市场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在这一时期,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十分活跃,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交易额,正在以每年百分之五以上的速度增长,这对我国经济增长的支持是十分巨大的,而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其需要缴纳的税款也在不断增长,因而,这对我国税收收入的增长是一个巨大的帮助。另外,房地产产业涉及到工程的开展、设备的购置、人才的引进、材料的流通以及市场中的经营等多个方面,能在整体上带动我国经济的发展,在多方面对我国的经济建设提供帮助,因此这本身就能对我国的税收增加,提供更大的增长空间。最为重要的是,房地产企业的工程开发,本身就是一个持续性长、资金耗费量大的建设过程,因而,这其中也会产生大量的税收,帮助我国税收收入的增长。综合这多方面来看,房地产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进步,是能有效促进我国税收收入增长的,但是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的税收促进作用还没有的到完全的发挥,因而我们要设法解决这一问题,充分发挥房地产市场经济的作用,为我国税收管理的加强,提供更为切实的保障。对于这一问题,笔者做了大量的调查和研究,翻阅了大量的文献,并对国外先进房地产市场的运营方式做了考察,提出了一些解决此类问题的相关方案,希望能为我国此类问题的解决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持,助力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的发展,助力我国税收事业的进步,进而使我国的发展和建设,能得到更多的财政支持。笔者总结的方案,主要有以下几点:
1.1、以财政政策刺激房地产市场的进步
房地产市场经济发展对我国税收的意义,上文中笔者已经做了详细的阐述,房地产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当前的环境下越来越快,而且随着我国发展的深入,其发展潜力也越来越大,因此对于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我们应当持支持的态度,以令其能够快速的发展,进而促进我国各方面事业的进步。房地产市场是一类针对建筑物的市场,其资金需求量大,大数额经济流动多,要对房地产市场形成有效的支持,政府应该注重财政方面的支持,使我国的房地产,能在财政上放下负担。首先,政府应当投资房地产市场的开拓。在市场经济下,市场的规模以及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是影响企业市场发展的根基,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更是需要广阔的市场,需要更大的市场份额,因而在财政上投资市场的开拓,能有效的促进房地产市场的进步。其次,要支持其工程的建设,房地产工程的建设,是其发展房地产市场所必须的,因而,房地产工程的建设,可以说是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关键,所以政府的财政政策,要鼓励其工程的建设,使其进步和发展能有更大的经济支持。最后,政府的财政政策,还应支持其改革和发展事业,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需要的资金额比较大,因而难以有更多的资金进行改革和发展,但是这种缺乏改革的市场,是难以有效适应时代变化的,所以,我们还要定向投资市场的改革和发展,使其能够快速的适应我国各方面的发展,也是其更具有发展的可持续性。房地产经济的税收促进作用是十分大的,因此促进其发展和进步,并不是一种负投资,其利润回报前景是十分可观的。
1.2、保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
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的作用,已经逐渐的被认识到,并对其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支持,使我国的房地产经济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提高。随着我国对房地产需求的持续增长,其发展潜力也是特别大的,因此,更加速了房地产市场进步。但是,这种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高速度,使得其问题也越来越多,市场的发展平衡性呈现出不足的倾向,制约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进步。因而,在大力支持的条件下,我们还要对其进行一定的规范和引导,保证其能健康有序的发展,为我国的税收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2、房地产企业应当注意的问题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进步,其对税收的促进作用也越来越强,因而房地产企业的地位越来越高。当前,我国的房地产企业必须的保证发展的情况下,意识到自身的作用和责任,使自身的促进作用越来越大,也使自身的发展越来越快。因此,在发中,房地产企业也应当注意相关的问题。
2.1、保证发展的健康有序
随着需求的增加,我国的房地产价格越来越高,因此价格问题成为了制约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而在当今,房地产的价格问题也遭到了广泛的批评。因此,我们的房地产企业,必须要保证市场发展的健康有序,不哄抬价格,不囤货等,良心经营、诚信发展,使市场的发展保持活力和空间,为自身的发展提供持续性的保障。
2.2、保证经营的廉洁高效
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我国各项事业的进步都有着强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其带来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这其中,其带来的拜金、唯利主义的问题就容易使企业的发展中存在中饱私囊等贪污现象,制约企业的进步。房地产企业涉及资金量大,因而更应该注意这一问题,采取措施保证经营的廉洁高效。
3、结语
房地产市场经济在当前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而更是有着强大的发展潜力,因此其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是十分明显的,而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其对我国税收的促进作用也十分明显。本文笔者就针对这一状况,分析了相关的问题,希望能为这一问题的研究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施灿彬.我国房地产价格波动行为分析及对策研究[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4(09).
[2]赵燕菁.宏观调控与制度创新[J].城市规划.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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