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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法律知识考试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6-01-071

人社法律知识考试范文第1篇

一、单项选择题

1.C2.B3.C4.C5.A6.D7.D8.D9.D10.D

二、多项选择题

11.BCD12.CD13.ABCD14.ACD15.ABCD

16.BD17.ABC18.ABCD19.ABCD20.ABCD

三、判断题

21.√22.23.√24.25.√26.27.√28.29.√30.√

四、简答题

31.答: (1)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2)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3)确定选举日期;(4)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5)主持投票选举;(6)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32.答: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33.答: 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34.答: (1)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

(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6)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的公布。

35.答: (1)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2)农村、牧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3)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4)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5)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五、论述题

36. 最后一个论述题:结合工作和生活实际,谈谈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刻内涵?(不少于400字)

答题要点:树立和践行依法治国理念,需要准确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内涵:一是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二是法制完备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三是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四是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

怎样讲解依法治国的内涵最佳答案

依法治国理念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树立依法治国理念,需要准确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

首先,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现实生活中,有的习惯于把人分成三六九等,对不同身份的人给予差别待遇。这种思想和做法实际上是封建等级观念的残余。

其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和法律是人民利益的体现,反映了人民的意志。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将自己凌驾于党、国家和人民之上。那种认为自己高人一等,法律只管民,不管官;只管别人,不管自己,将自己视作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的思想,从根本上背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我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违法者必须受到追究是法律尊严的重要体现,也是法律权威的重要保障。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有人违了法却能逍遥法外,那么,法律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就不可能树立起崇高的地位和威信。

(二)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

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

维护法律权威,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社会规范,包括法律、政策、道德、习惯、宗教规范等等,都对人们的日常行为起到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但是,必须明确,在一个实行法治的社会中,法律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着最基本的、同时也是最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作用的准则。整个社会和全体公民都必须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将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维护法律权威,必须首先维护宪法权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它也是一切其他法律权威的渊源和保障。因此,维护法律权威首先要维护宪法权威。

维护法律权威,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任何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全国性法律相抵触。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是法律权威的重要标志。当前,有的地方和部门从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制定和实施一些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法治原则的“土政策”、“土办法”,搞“你有法律、我有对策”,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必须坚决反对和有效制止。

维护法律权威,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法律的目的和宗旨要通过执法司法来实现,法律的权威也要通过执法者的权威来体现。因为在社会上一般人心目中,执法者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律的化身,代表着法律权威与尊严。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努力:一方面,要有效克服我国社会公众中普遍存在的“法不责众”、“只要有理怎么闹都行”等不讲法制的传统观念,从严执法,对一切违法行为严肃处理,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树立执法者的权威;另一方面,执法者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切实解决执法和司法不公的问题,提高执法部门的公信力,让执法司法行为令人信服,用公正赢得权威。

(三)严格依法办事

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对于一切国家机关特别是专门履行执法、司法职责的政法机关来说,严格依法办事意味着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

职权由法定。职权法定是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严格执法的合法性基础。职权法定原则要求,执法机关的权力必须来自法律具体而明确授予,执法机关必须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履行职责。

有权必有责。即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有权必有责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行使权力要对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法律授予了权力,同时也就意味着赋予了责任;二是被法律赋予了权力而不去行使或者行使不到位,就是不尽职、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政法干警都必须坚决克服那种权力在我手,想用就用、想不用就不用、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的错误观念和做法,既要慎用手中权力,还要用好手中权力。

用权受监督。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是一切法治社会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要受到监督的原则。政法机关掌握着与公民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利密切相关的执法大权,这种重要权力一旦被腐蚀滥用,将直接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政法机关的权力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整个行使过程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和制约。

违法受追究。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权威与尊严的重要体现。在现实生活当中,对执法者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建立起对执法犯法者的严厉追究机制。只有执法者的违法行为都毫无例外地依法受到追究和惩罚,才能给整个社会树立依法办事的良好示范。

=====

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树立法高于人、法大于权的观念。

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1、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指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需要法律调整的领域和方面都有良好的法律可资依据和遵循。

2、有法必依。有法必依是指一切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都必须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

3、执法必严。执法必严,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4、违法必究。违法必究,就是要严格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是法律威严的重要体现。

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基本特征。第一,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法治国家最直接的标志是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这种权威应当而且必然是牢牢扎根于人们的意识之内,明显体现于人们的行为之中,深刻印证于社会的政治运行之中。第二,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是法治国家存续和发展的基础。立法机关根据社会的需要适时制定良好的法律,为国家提供完善的法律体系,并对其他国家机关执行和实施法律的活动进行强有力的监督。第三,权力与义务、权利与权力的有机统一。对公民来说,实行“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原则,对于政府来说,实行“凡是法律没有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原则”。第

四、发达的法律文化。这种发达的法律文化的核心是一系列体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和时代精神的进步的民主法制观念,如人民主权观念、公民意识和权利义务观念。

依法治国理念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第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即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郡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

第二,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维护法律权威,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维护法律权威,必须首先维护宪法权威;维护法律权威,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维护法律权威,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第三,严格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严格依法办事,就是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一切国家机关特别是专

门履行执法、司法职责的政法机关来说,严格依法办事要求必须做到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核心:依宪治国

关键:执法必严

前提:有法可依

中心环节:有法必依

必要保证:违法必究

依法治国的含义和内容是什么?

含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个人意志而改变。

内容:

①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

②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彻底否定人治,确立法大于人、法高于权的原则,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受个人意志的影响;

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依法治国是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④立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法法制定法律,逐步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使国家各项事业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

⑤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各种事务。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人社法律知识考试范文第2篇

二.1.AB 2.CD 3.AB 4.ABC 5.BCD

三. 1-5 ∨∨ 6-10 ∨∨∨

四、1. 宪法同普通法律的阶级本质是一致的,但又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方面具有特殊属性。主要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二,宪法法律效力的最高性。

三,宪法制订、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四,宪法解释和监督实施的特殊性。

2.(一)明确宣布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规定了宪法监督的总的原则。

(三)明确了宪法监督机关,扩大了宪法监督机关的范围。

(四)建立了逐级监督和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体系。

(五)规定了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监督方法。

3. 宪法的社会功能主要表现在宪法既是一种政治法,又是法治法。作为政治法,宪法反映了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作为法治法,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是一切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的法律依据。

4.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

二、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

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和目的

四、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使命

五、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保证

第一、它规定了法治实践和政法工作的方向。

第二、它要求政法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有大局和战略思维能力。

第三、它成为检验法治实践和政法工作成效的客观标准。

论述

(一)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适应新时期教育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需要。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正处在难得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

(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确保教育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客观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我国经济充满生机活力的同时,市场经济利益法则也影响着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在这 种情况下,政法队伍难免会受到影响。

人社法律知识考试范文第3篇

一、 单项选择题

1、 当代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A、工人阶级领导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

B、工人阶级领导的全体劳动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

C、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农民、公务员、解放军、知识分子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

D、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

2、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其核心是()。

A、有法可依,建立完整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B、有法必依,法律面前

C、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农民、公务员、解放军、知识分子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

D、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

3、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目标是()。

A、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B、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C、建设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国家 D、建设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制国家

4、目前,我这法治建设上的一个突出问题是()。

A、我国的法律体系尚不建全不能基本做到有法可依

B、很多人不知法、不懂法、缺乏守法、执法意识

C、法律不权威,甚至某些法律的权威性丧失

D、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5、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基础、灵魂是()。

A、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B、社会主义民主

C、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D、确保法律的权威性

二、多项选择题

1、邓小平法制理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

A、确立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战略地位,深化了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本质特征的认识

B、阐明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辩证关系

C、揭示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与我国现代化的内在联系

D、全面阐述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2、法治不仅体现为权力依法运行的一种国家形态,而且是一种现代化的法律制度形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根据法治原则,实行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创新。主要表现为法治原则的( )。

A、法治的普遍性原则

B、法治的价值原则

C、法治的权威性和目的性原则

D、法治的形式合理性原则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可以归结为( )的法律渊源。

A、以宪法为核心

B、以行政法为核心

C、以经济法为主要内容

D、以制定法为主

4、法律权威的牲包括( )。

A、法律的本源性

B、法律的普遍实施性

C、法律的崇高威望性

D、法律的至高无上性

5、我们是在一个法治基础薄弱的国家中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建设。现有的法律制度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必须改革,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合理的法律运行机制。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 )。要改革法律制度关键是建立( )。 A、法律运行机制的独立性差

B、法律运行过程中的执行性差

C、独立的法律运行机制

D、强有力的法律执行机制

6、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我国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调控机制,又是紧密结合的有机整体。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二者紧密联系是( )。

A、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发展将为依法治国提供坚实的道德基础,促进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

B、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也会不断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

C、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的高度,高度重视法治与德治建设,使二者互相配合,协调发展

D、法治与德治既互相协调,又相互促进,在做法上,既可轮流突出,也可整体推进,德治与法治的任何一方面搞好了都可以保证或促进另一方面发挥应有作用

三、 判断题

1、邓小平法制理论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民主法制理论的新发展,是中国一百多年来民主法治的科学总结,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经验、新创造的总结和升华,是当代中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指导思想。()

2、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健全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制度总是更带有根本性、全部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没有法制,社会主义民主就无法制度化,民主就只能是一种理想,或者演变为社会**。法制必须以民主为基础。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目的是确认、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法治和人治的根本区别在于法律是否体现民主的精神和原则。法制离开了民主,法制就可能演变成为依法实施的专制或者以法律的名义而实施的人治。()

3、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和完整内容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毛泽东、董必武、邓小平等领导人,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来的。()

4、“以党治国”,党权高于一切。()

5、遏制腐败,立法是前提,监督是关键,必须从制度上构建遏制腐败蔓延的堤防,建立市高效、完备、公开、严密的权力法律体系。()

6、法治国家要求,法律在社会生活国家生活的一切重要领域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即法律享有崇高的威望,得到普遍的遵守和广泛的认同,法律在调控社会生活方面发挥基础和主导的作用。法律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是法治国家的显著特征。()

四、简答题

简述八二宪法是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

五、论述题

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分析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和要求。

第二章 中国宪法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是()。

A、“三个代表”思想 B、四项基本原则 C、宪法 D、邓小平理论

2、我国现行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第()部宪法。

A、4 B、1 C、3 D、2

3、我国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体制实行()负责制。

A、委员会

B、政府全体会议

C、政府常务会议与行政首长

D、行政首长

4、在我国,行政立法权是指制定()的权力。

A、行政法规和部分规章

B、行政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C、行政法规和规章

D、部分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

A、公民 B、人民 C、劳动者 D、爱国者

二、多项选择题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主要表现是()。

A、宪法是立国之本与治国之策

B、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行为准则

C、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D、与宪法相抵触的一切法律、法规无效

2、全国人大用“宪法修正案”的方法对现行宪法进行过三次局部修改的具体时间是()。 A、198

8、1998 B、198

8、1993 C、199

3、1990 D、199

3、1999

3、法律规范冲突解决机制遵循的原则是()。

A、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B、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或后法优于先法

C、根据各种不同的法律规范冲突,分别由全国人大或国务院等各有关机关裁决

D、全部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监督权包括()。

A、申诉权

B、批评、建议权

C、检举权

D、控告权

三、判断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4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实施的。()

2、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法的表现形式之一,与其他法根本不同,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最高法,是母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

3、宪法修正案,是指不修改宪法的原来文本,在宪法文本之后按照个性的年代另起序号,以前法优于后法的原则,判断实际有效的宪法规定。到1999年全国人大对现行宪法进行了三次局部修改,共通过了18条宪法修正案。()

4、直接选举是指以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为单位选举产生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方式。间接选举是指按一定原则将选民划分为选区,以选区为单位选举人民代表的选举方式。根据选举法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方式上,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5、地方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是地方各级人大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报告工作,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双重负责制,既对同级人大及常委会负责,又要向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并受国务院统一领导。()

6、宪法考虑到地方的实际需要,规定一定级别以上的地方人大及人在大常委会有权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因此,我省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有:省人大及常委会,杭州、宁波、温州等较大的讪的人大及常委会。()

7、宪法第五条的内容是: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如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8、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9、我国宪法有关条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四、简答题

1、简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原则。

2、简述依法治国与党的政策的关系。

3、简述公正执法与司法公正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五、论述题:如何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

六、案例分析题

案情:

上一世纪70年代末,北方某省A市的赵志强凭自己的技术能力,带领20多名知识青年创办了卫健药厂。该厂属赵志强个人兴办,建厂批准程序佥生产运转正常。但由于多种原因该厂多次变更主管挂靠关系,经历了好几个“婆婆”。1997年,党的十五大以后,厂长赵志强向主管部门提出对工厂的产权进行界定。该厂工人得知这一消息后,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罢免了赵志强的厂长职务,发生了当地著名的“争夺工厂事件”。被罢免的厂长赵志强四处奔走,到处喊冤。不久,该市香坊区检察院以涉嫌经济犯罪为由,于1998年6月将赵志强拘审,产权界定从此搁浅。界定不了产权,就界定不了药厂财产权的性质,也就无法确定赵志强是否贪污。赵志强被拘押100天后取保候审。1999年8月,74岁的赵志强因病去世。临终时,他的取保候审也未解除。据了解,某法院人认为:此案不归法院审理,应当由资产管理部门处理。

问:此案引发宪法中什么问题,你认为应当怎样处理或解释?

第三章 中国行政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以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自由裁量权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和()。

A、抽象行政行为 B、内部行政行为 C、作为行政行为 D、羁束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法规定,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可以()。

A、自己执行 B、自己执行,但应当由上级机关批准

C、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3、行政复议法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一般期限为()天。

A、15 B、10 C、30 D、60

4、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处于相对应的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称为()。

A、行政人 B、行政相对人 C、行政主体 D、行政客体

5、强制执行机关请人代替法定义务人发行义务,再由法定义务人负担费用的执行方法称为()。

A、代履行 B、代执行 C、直接强制 D、即时强制

6、治安处罚条例规定,警告、()元以下罚款,可由公安派出所裁决。

A、50 B、100 C、200 D、500

7、以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

A、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B、实体行政行为和程序行政行为

C、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D、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8、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时效作出了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在()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1 B、2 C、3 D、4

9、行政机关应当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将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A、5 B、7 C、10 D、15

10、公民陈某被公安机关错误拘留,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向张律师咨询。下列有关行政诉讼的咨询意见中,不正确的是()。

A、行政诉讼中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B、对行政诉讼中涉及的所有问题,不得适用调解

C、行政诉讼中不得适用调解原则是行政诉讼在程序上区别于民事诉讼的一个显著标志

D、行政诉讼的法定撤消方式有自愿申请撤诉和视为撤诉两种

11、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

A、不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案件

B、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或者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行政案件

C、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行政行为

D、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服行政机关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的行政案件

12、国家征收教育附加费的行为属于()。

A、行政许可 B、行政奖励 C、行政征收 D、行政处罚

13、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原告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个月提出,但法律规定的除外。 A、2 B、3 C、6 D、12

14、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半职工的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半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倍。

A、2 B、5 C、10 D、15

15、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月内给予赔偿。

A、1 B、2 C、3 D、6

16、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限不计算在内。

A、1 B、2 C、3 D、4

17、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证据种类有:()

A、书证 B、物证 C、视听资料 D、现场笔录

18、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

A、调解 B、民族语言文字 C、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D、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9、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可以参照的()规范性文件依据认为不一致的,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送国务院解释或裁决。

A、 地方规章之间 B、中央部委规章之间

C、地方规章之间与中央部委规章之间 D、地方性法规之间

20、经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可能成为被告的是()。

A、原行政机关是被告 B、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C、原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D、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是被告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哪些属于诉讼参加人()。

A、原告和被告 B、第三人C、诉讼代理人 D、证人 E、鉴定人

2、行政处罚主要种类可分为()。

A、警告 B、罚款 C、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D、责令停产停业E、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F、行政拘留

3、就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而言,其效力表现为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

A、公定力 B、确定力 C、拘束力 D、执行力

4、在我国,行政职务产生的主要方式()。

A、选任 B、委任 C、调任 D、聘任

5、行政诉讼二审判决的情形有()。

A、维持原判 B、改判判决 C、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撤消判决

6、在行政强制中,直接强制可分为()。

A、代执行 B、执行罚 C、人身强制 D、行为强制E、财产强制

三、判断题

1、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已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

3、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需要经常废、改、立。()

4、行政法与刑法、民法一样,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法律地位。()

5、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的权力义务不对等,行政机关具有更多的优越地位。()

6、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7、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主体之间能约定权利(职权)、义务(职责),能自由选择权利(职权)义务(职责);这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可以相互约定,共同选择权利、义务完全相同。()

8、国家公务员主要特征之一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所以,国家公务员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9、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变更仅限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

10、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的行政机关管辖。()

11、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所有抽象行政行为都不能申请复议。()

12、对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申请复议。()

13、税务机关强制吊销了不依法纳税者的营业执照,属行政机关之间的横向越权行为。()

14、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前三年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15、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判决、裁定停止执行。()

四、简答题

1、简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2、行政复议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3、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有哪些?

4、简述国家公务员的概念及特征。

五、论述题

1、试论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2、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是什么?

六、案例分析题

1、2001年3月至4月间,A市大桥药店承包人陈某在该市大地镇集市个体店中,购得印有“中超”牌商标的养胃丸一批,运往B市后,由大桥药店批销给B市六家商场及医药公司。上述单位购入“中超”牌养胃丸后,随即进行了调运、批发与零售,致使B市20家药店经销了这批养胃丸。在销售过程中,B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获悉消费者反映该养胃丸药味不浓,于同年6月派出质检员进行检查,证实该“中超”牌养胃丸质量确实欠佳,便通知所属部门停止销售,并抓紧退货。

该养胃丸注册商标专用人某中药制药一厂于2001处9月6日,分别向A市工商局与市卫生局投诉,请求对市场信息医药单位销售冒牌养胃丸案依法查处。市工商局于2001年10月10日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作出如下自理决定:(1)对现已封存于大桥药店的430盒冒牌养胃丸予以全部销毁;(2)对消费者的退货全部销毁;(3)对大桥药店及其他20家药店的非法利润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

现问:

① 这起处罚案件哪些机关有管辖权?

② 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③ 如果市卫生局亦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进行处罚,是否违背了“一事不再罚”之原则?为什么?

④经查,市工商局是以简易程序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本拟处以罚款1500元,因大桥药店不断提出申辩,后决定罚款2000元。从程序上看,市工商局的以上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2、 吴某在经过A 地海关时被A地海关以违反海关法有关规定,有走私嫌疑扣留人身24小时。吴某被解除海关人身扣留,回住所B市,吴某不服A地海关的人身扣留欲向人民法院起诉。问:

①吴某想先就海关一行为申请复议,其应当向哪个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②如果经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其决定提起诉讼,如何确定本案的地域管辖?

③如果经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行为违法,其是否可以就该行为提起国家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第四章 中国刑事法律制度

一、 单项选择题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是( )。

A、刑罚应与犯罪行为相适应

B、刑罚应与犯罪个人情况(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C、刑罚应与犯罪客观危害相适应

D、刑罚要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我国刑法在时间上,采取( )。

A、从旧原则 B、从旧兼从轻原则 C、从新原则 D、从新兼从轻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违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 )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不予追究。

A、5年 B、10年

C、3年 D、1年

4、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是指( )。

A、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C、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D、不满14周岁

5、醉酒的人犯罪()。

A、 从重处罚 B、应负刑事责任 C、不负刑事责任 D、减轻处罚

6、甲盗窃同宿舍李某的1000元钱后,受到良心谴责,把钱放回原处,甲的行为是()。

A、犯罪中止 B、犯罪未遂 C、犯罪既遂 D、不负刑事责任

7、缓刑制度适用对象是( )。

A、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 B、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C、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 D、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8、甲(30岁)以买东西相引诱,使某女(15岁)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甲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奸淫幼女罪 C、构成强奸罪

9、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A、只能是医生 B、只能是医生或药剂师 C、除医生、药剂师 之外,还包括护士、一些技术人员D、只能是医生、药剂师、护士

二、 多项选择题

1、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刑相适应原则

C、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D、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中国()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不论罪行轻重,法定刑高低,都适用本法。

A、公民 B、国家工作人员 C、军人 D、因公出国的人

3、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来适用本法。这里的领域包括()。

A、领陆、领水、领空 B、我国的船舶、航空器

C、我国驻外使、领馆 D、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

4、犯罪的基本特征有( )

A、犯罪的阶级性 B、社会危害性

C、刑事违法性 D、应受惩罚性

5、李某1980年10月1日出生,1994年10月2日去张家盗窃价值3000元的物品,李某()。

A、处于相对刑事现任年龄阶段 B、负刑事责任 C、不负刑事责任 D、减轻刑事责任

6、以下情况可适用假释的有()。

A、甲被捕拘役,执行中确有悔改表现 B、乙被判有期徒刑,执行中确有悔改表现 C、丙被判无期徒刑,执行中确有悔改表现D、丁被判有期徒刑,执行中身患重病,需住院治疗

7、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有()。

A、生产工人 B、科技人员 C、生产指挥人员 D、党政工作人员

8、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有( )。

A、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B、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C、又聋又哑的人 D、盲人

9、下列行为中,构成强奸罪的有()。

A、某公司经理以提升为诱饵,与其发生性关系 B、以揭发隐私相要挟,与发生性关系

C、乘妇女熟睡时,与其发生性关系 D、深夜冒充妇女的丈夫,与其发生性关系

10、下列行为中,构成抢劫罪的有()。

A、 用药物麻醉,使人不知抗拒,当场抢走其财物

B、 以将要实施暴力相威胁,逼被害人2日内交出财物

C、 乙欠甲1000元钱不还,甲到乙家暴力抢回

D、盗窃时,被人发现,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

11、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处于控告或被控告地位并享有较大诉讼权利的诉讼参与人。包括( )。

A、被害人 B、自诉人 C、犯罪嫌疑人 D、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12、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 )。

A、拘传 B、取保候审 C、监视居住 D、拘役 E、逮捕

13、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即自诉案件包括()。

A、 告诉才自理的案件 B、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B、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的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C、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

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4、人民法院应当为下列哪些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A、有法定代理人但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人 B、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聋哑人

C、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且没有委托辩护人

D、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 判断题

1、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其犯之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3、醉酒的人犯罪,可以减轻刑事责任。()

4、甲持刀追杀乙,后来,甲的刀被群众夺下,乙见状返身用木棍猛击甲,将甲打成重伤,乙的行为应属防卫过当。() 5 甲拦路劫持下夜班的女乙,欲强奸乙,乙掏出防身用的刀子,扎死了甲,乙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减轻处罚。()

6、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可判处死缓。()

7、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的领导主动交代罪行的,也是自首。()

8、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9、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10、我国刑法规定对单位犯罪一律实行双罚制,即同时处罚犯罪的单位和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判处刑罚。( )

11、我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2、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13、偷税罪的主体是负有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14、持捡到的存折去银行取款,构成诈骗罪。( )

15、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负有一定义务的人,包括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16、在刑事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住处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

17、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日,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期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计算。( )

四、简答题

1、犯罪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2、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3、简述渎职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4、简述刑事诉讼的概念及任务。

5、简述二审程序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五、论述题

1、 试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2、 试述侵占罪的概念和特征。

3、试述刑事诉讼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六、案例分析题

1、被告人,李某,男,25岁,农民。被告人,王某,男,22岁,农民。

被告人李某和王某是同乡,二人约好一同外出,但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只好返乡。途中在株洲转车,二人身上所带钱已经所剩无几,看到车站附近有一杂货店,顿生邪念,商量去抢杂货店,就用剩余的钱买了二把匕首。深夜,二人手持匕首去敲杂货店的门,店主开门后,二人见店内有数人在打牌,犯罪行为难以得逞,转身逃跑,但均被抓获。

试问:李某、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说明理由。

4、 被告人,陈某,男,26岁,工人。被告人陈某因多次受到车间主任常某的批评,对其

怀恨在心,蓄意报复。一天夜里,常某在单位值班,陈某乘其熟睡之机,放火将值班室点燃,大火燃起后,陈某又怕造成严重后果,难逃罪责,就用石头将值班室窗户玻璃砸碎,惊醒常某后,陈某逃走。常某冲出屋子后,与起来的群众一起灭火,虽然及时将大火扑灭,但造成了部分财产的损失。

试问:陈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请说明理由。

5、 张某,男,30岁,是某县人民银行的出纳员,他利用工作之便,采取伪造、涂改单据

等手段,贪污现金35782元。案发后,由该县司法机关查处。在提起公诉时,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某某主动提出回避此案,因为张某是他的儿子。本案在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了以审判长宋某为首的合议庭。但是后来发现宋某是张某的表哥,于是上级领导便决定宋某回避。请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张某的贪污案应由哪个机关立案?

②张某某的回避属于何种回避?

③审判长宋某的回避由谁决定?

第二部份:《干部法律知识读本》练习题目参考答案(上册)1-4章章

第一章 邓小平法制理论与依法治国

一 、单项选择题

1、A

2、C

3、B

4、D

5、B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BD

3、AD

4、ABCD

5、AC

6、ABC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四、简答题

.(1)新宪法体现和确立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指导思想,既总结了历史经验,又借鉴了各国的制定经验;较充分体现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 (2)简述宪法的基本结构及其内在关系。 (3)新宪法与前三部宪法相比有很大进步,是一部好的宪法。 (4)宪法内容的完善是个过程。我们近10年己三次修宪,我国的宪政制度将逐步完善和不断进步。(详见《读本》上58页)

五、论述题

1.(1)依法治国的涵义(《读本》19页) (2)分析依法治国内涵中诸要义(或要点):主体,客体,关键点和要求。(3)依法治国方略提出的必然性。(4)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大意义。 (详见《读本》19页) 第二章 中国宪法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C 2.A 3.D 4.C

5、B

二、多项选择题

1.C.D 2.B.D . 3.A.B 4.B.C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

四、简答题

1.(1)法律价值要求法律制度构建在尊重人的人格尊严、自由、合理愿望和财产权利的基础上,从而形成新的法律价值取向原则和精神。 (2)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原则包括第一生存,第二安全,第三民主,第四自由,第五平等(并略解其简单含义)。 (3)法律价值原则是我国“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我国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它明确揭示了人治与法治的区别,并不是有没有法律或法律完备不完备,而是在于有什么样的法律和法律是不是得到普遍遵守,法治国家的法律制度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自由与人权的法律保障,它体现了一种新的法律价值取向。(详见《读本》上册第21-22页) 2.(1)党的政策和法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有很多相同之处,二者互相联系,互相作用。(2)党的政策是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党的政策直接影响甚至指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甚至成为某一个具体法律的基本内容;在依法治国的各个环节上,党的政策具有指导作用。(3)法是体现人民群众意志和根本利益、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是实现党的领导,党的政策和党的使命的重要形式和手段,是定型化、规范化、条文化的党的政策。(4)法律的制定一般地讲必须以党的政策为依据,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也应以党的政策为指导,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律的作用。(详见《读本》4546页) 3.(1)公正执法和司法公正都是讲要更好地执法和司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基本是一致的,即二者有共同的要求与共同的基本原则。(2)公正执法和司法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简单说明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含义和要求)。 (3)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执法与司法独立和公开,当事人有权申诉。(4)还要解决执法、司法过程中的人事、财政、监督、法律等体制上存在的一些不利于公正执法和司法的问题。(5)特别是要解决执法或司法中的腐败问题。(详见《读本》上35-36页,103页、105页)

五、论述题

1.(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54页)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5556页) (3)宪法权威特点和要求。(29。30页) (4)只有树立宪法权威,才能保证宪法实施。(31-33页)

六、案例题

1.本案情涉及到公民的私人财产权和国有资产的法律界定与保护问题。产权问题从根本上说是宪法问题,是宪法的一个核心问题。1978年开始的改革,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中国面临着一个非常紧迫的问题即私有财产和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问题。因此,宪法对私有财产的关系问题被提到了重要议事日程,保护私有财产和私有财产权,是修宪的中心议题。

2.八二宪法和九十年代的三次修宪都是以财产为中心内容进行的,充分反映了宪法的发展与财产权之间的内在互动关系。82宪法规定了“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特别是宪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表明: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已有明确规定;88年修宪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出租、转让。第一次部分承认土地方面的私有财产权;99年修宪明确规定了“非公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宪法对保护私有财产的上述规定,不仅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包括本案例反映出来的现实存在的产权问题。宪法对产权关系问题的规定,从一个方面反映了宪法的发展过程。

3、本案并非是涉嫌经济犯罪,而是产权关系问题,本应通过产权归属来解决问题,但由于当时没有法律方面规定,法院难以受理,产权管理机关也难依法行政,加上检察机关某些人的错误,造成了赵志强蒙受的冤屈,甚至死时也未能纠正。其教训是较为深刻的。

4、从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看,赵应是药厂财产的所有人,这应是处理此案的法律关系的前提。其次,赵与20多个知识青年的关系和赵或工厂与主管挂靠单位(即“婆婆”)的关系。这 两种关系无论如何都不能判定赵对工厂的财产所有权,更不能把规范产权关系与经济犯罪混为一谈。今日分析此案重在平反冤案,吸取教训,完善产权法制度,切切实实承认,保护个体私营经济主的财产权与财产所有权,以适应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保护人权(包括财产权)与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

第三章 中国行政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

1.D ,2.C 3.D 4.B 5.B 6.A.

7、A 8.B 9.B 10.B

11、D 12.C 13.B

14、B 15.B 16.B 17.D

18、A 19.C 20.B

二、多项选择题

1、ABC 2.ABCDEF 3.ABCD 4.ABCD 5.ABC 6.CDE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四、简答题

1、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合法行政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1)行为主体合法; (2)行为权限合法; (3)所行为内容合法;

(4)抒为程序合法; (5)行为形式合法。

2、行政复议主要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复议主要解决的是行政争议; (2)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机关是行政机关;(3)行政复议必须由不服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才能启动,非利害关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4)行政复议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又审查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 (5)行政复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必须保证整个复议活动合法、公开、公平、公正。

3.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 (3)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原则;(4)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5)不适用调解原则;(6)有限司法变更原则;(7)解决行政争议的选择原则。

4.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和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它具有以下3个特征:(1)国家公务员是经法定方式和法定程序任用的人员;(2)国家公务员是在各级回期行政机关任职的人员,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人;(3)国家公务员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执行画家公务的人员。国家公务员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工勤人员。

五、论述题

1.行政法律关系包括行政实体法律关系、行政程序法律关系、行政裁决法律关系、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它主要有以下特点:(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行政主体是行政职能的承担者,这决定了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是指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行政机关具有更多的优越地位。 (3)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有关法律规范事先加以规定。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主体之间不能相互约定权利(职权)、义务(职责),不能自由选择权利(职权)、义务(职责),而必须依据法律规范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职权)或义务(职责)经常具有重合性。这种重合性意味着其权利(职权)或义务(职责)的双重性。(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大多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关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解决。

2.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下列行政案件:(1)不服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合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案件,(2)不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案件。(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行政案件。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行政案件。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政案件。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或最低生活费用的行政案件。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如果要求相对人负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义务,即属行政机关违法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案件。所谓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是指前七类中没有涉及到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9)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六、案例

1.(1)市卫生局有管辖权。 (2)不合法。。因为市工商局超越了决定职权,该处罚决定属于越权行为。 (3)违背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因为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行政机关不得依据同一法律根据予以重复处罚。 (4)有两处不合法:①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②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1)向A地海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2)A地海关所在地、吴某户籍所在地、吴某住所地B市、被限制人生自由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3)助吴某有权要求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A地海关。

第四章 中国刑事法律制

一、单项选择题:

1.D

2、B

3、C 4.C 5.B 6.C 7.A 8.A 9. C

二、多项选择题

1、ACD

2、BC 3.ABC 4.BCD 5.AC

6、BC 7.ABC 8.ABCD

9、BCD

10、AD

11、ABCD 12.ABCE 13.ABCD 14.AB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四、简答题

1、答案要点: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是具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2)刑事违法性。犯罪是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 (3)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紧密结合,缺一不可。

2.答案要点: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起因条件。即存在着违反法律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法侵害行为。(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3)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4)主观条件。防卫人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行为。 (5)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3.答案要点: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拘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构成特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种严重的渎职行为。 (3)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在主观方面,有的是故意,有的是故失。 ’

4.答案要点:我国的刑事诉讼是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邢罚处罚,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并依法作出处理的活动。 我国刑诉法有以下三方面基本任务:(1)保证难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2)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3)教育公用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5.答案要点: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二审程序中的两大原则之一,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判重于原判决所判罚的审判原则。该原则是为了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上诉权,维护其合法权益而设置的,它只适用于只有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在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同时,人民检察院或自诉人也提出抗诉、上诉的,则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五、论述题

1。答案要点:(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窃体恩招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之一。 (2)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物。 (3)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联系密切,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的承担者,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形式,一般而言,犯罪客体总是通过一定的犯罪对象表现它的存在。

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则未必。 (2)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有犯罪对象。 (3)犯罪对象并非在任何犯罪中都受到损害,而任何犯罪都危害客体。

2.答案要点: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换;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侵占罪的构成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将他人的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所谓代为保管,是指接受他人委托或根据事实上的管理而成立的对他人财物的持有、管理;所谓温筋物批僵指由财物所有入、待有人不慎而暂时失去占有;控制肋财物批所谓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的、所有人不明的财物。(3)(4)本罪的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非法占有的目的。

3;答案要点:刑事诉讼的代理是指优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入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入名义参加诉讼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刑事诉讼代理有以下特征:(1)被代理人只能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2)诉讼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诉讼活动;(3)诉讼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内从事话动,诉讼代理人活动的依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及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行为如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不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4)诉讼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

被代理人承担。

六、案例

1.答案要点:李某、王某的行为属于3巴罪预备阶段。因为李某、王某敲们的行为属于抢劫的准备阶段,并没有”着手”实施抢劫的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为,即没有采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让店主立即交出财物,因此属于抢劫罪的预备阶段。

2.答案要点:陈某的行为己构成放火罪。在本案中(1)在客观

方面,陈某己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被告人明知点燃有人睡觉的房子会造成人亡财毁的严重后果,但出于报复动机,仍故意地实施放火行为。其行为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2)陈某实施放火行为后,由于害怕罪行败露,被追究责任,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常某死亡的后果发生,这是符合邢法有关犯罪中止规定的。(3)陈某虽然在主观上想以放火为手段,杀伤特定的人,但其放火行为可能造成火灾危害公

共安全,因而以放火罪论处。

人社法律知识考试范文第4篇

收养登记

1、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按照《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2、哪些人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按照《收养法》规定,被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哪些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按照《收养法》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

4、收养法规定在什么情况下不能送养?

(1)生父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送养其子女。

(2)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同意自己被送养的,不得送养。

(3)未成年人的父母显然已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只要不是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

(4)孤儿的其他监护人不同意送养的,不能送养。

(5)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不同意送养的不能送养。 (6)禁止转送养。

5、收养法对于收养人收养的人数有何规定?

按照《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6、收养法对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有何特殊要求?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7、法律对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规定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与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

8、对于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亲属和朋友来抚养,这种抚养关系与收养关系有何不同?

收养是变更人身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而抚养是指对未成年人有抚养义务的亲属或其他人对未成年人承担供养、保护和教育的责任。

9、收养法对有配偶者收养子女,有何要求?

按照《收养法》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10、由哪个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婚姻登记

1、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是什么?

(1)办理婚姻登记; (2)补发婚姻证;

(3)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4)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5)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2、受理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方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3、结婚登记当事人身份证丢失或身份证与户口本不符如何处理?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4、对婚前检查是如何规定的?

《婚姻法》没有规定结婚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前必须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因此婚前医学检查并不是婚姻当事人必尽的法律义务,但是,当事人如果从自身的健康考虑,自愿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完全是个人的事情,他人不得干涉。

5、受理内地居民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6、要求离婚的当事人,丢失一本结婚证能否办理? 不能办理。当事人丢失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后再办。

7、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有什么特殊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一方无重大过错,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军人一方应具有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示的“准予离婚”的证明材料。

优待抚恤

1、优抚工作职责是什么?

负责全区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拟订优待抚恤实施意见,完善优抚制度,申报、褒扬革命烈士;负责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评定残疾等级申请程序是什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在因公负伤3年内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局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先向所在单位提出评定残疾等级的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同意的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致残经过证明、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6张)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局审查。所在单位在上报县级民政局之前要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因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以及县级民政部门联系方式,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县级民政局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逐级进行有关鉴定上报审批程序。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残疾等级标准的,县级民政局应当把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 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凭伤残证件按照规定领取抚恤金。

3、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条件及优待标准?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生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入学前户口在我区且在本省院校入伍的由征集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优待;入学前户口在我区在外省院校应征入伍,在征集地未享受优待的,凭征集地县级民政部门证明,由我区给予优待。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和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其家庭不享受优待金;士兵考入军校或者转为士官的,从入伍的第三年起,其家庭不再享受优待金。

领取程序和优待金标准:每年7月份,义务兵家庭持区民政局填写的《优待证》到应征入伍时所属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征兵单位领取。2007年度,我区义务兵优待标准为每人每年1800元,所属镇乡、街道、单位在发放时可以提取5%奖励基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工作

1、什么是城市低保?哪些人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城市低保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城市贫困人按最低生活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资格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救济。

2、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称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是国家为救济社会成员中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人口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救济标准。我区目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170元/月/人。

3、城市低保的管理?

城市低保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分类施保”,即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必须由户主在户主所在地的社区和街道办事处进行申请。

4、如何申请办理城市低保?

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递交申请材料(本人申请、户口本,家庭收入证明等),经居委会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办理过程中要进行“三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即申请时公布,审核后公布,审批后公布。

5、批准纳入城市低保后如何领取低保资金? 低保资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由民政部门按月编制城市低保对象到户发放花名册,并将花名册提供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花名册所列金额拨付至指定代发银行,代发银行逐户打卡,低保对象持银行存折到指定代发银行领取。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1、什么是农村低保?哪些人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农村低保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助制度,是保障救助体系的一部分;持有我区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我区农村低保标准暂定为年人均700元。

2、申请办理农村低保程序?

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

3、农村低保的管理?

农村低保对象管理按照“动态管理、分类施保”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即:按照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要求,每年根据低保家庭生活条件的改善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有进出有出。分类施保即:根据不同类别的保障对象,按照家庭实际收入情况给予不同档次的低保金,实行分类施保,重点保障。

4、批准纳入农村低保后如何领取低保资金? 低保资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由民政部门按月编制农村低保对象到户发放花名册,并将花名册提供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花名册所列金额拨付至指定代发银行,银行逐户打卡,低保对象持银行存折到指定代发银行领取。

八、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1、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指哪些?

持有区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持有区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

2、城乡医疗救助病种指哪些?

癌症;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脑出血;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重型肝炎;红斑狼疮;坏死性胰腺炎;晚期血吸虫病及省规定的救助的其他病种。

3、城乡医疗救助标准是多少?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年度一次性救助2000元。

4、城乡医疗救助怎样申请?

人社法律知识考试范文第5篇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1.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

1.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6.规章

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

上述各种法的渊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们的效力等级又是有差别的。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优先适用效力,经济特区法规的优先适用效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6.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原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三、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是指法具体生效的范围,及法在适用对象、时间和空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1.法的对象效力

第一,中国公民、法人好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受中国法的保护并履行中国法定义务,同时也遵守所在国的法。第二,我国法律对外国的适用包括两种情况:(1)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除享有外交特权好豁免权或法有另外规定者外,一律适用我国法律;(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规定,但按犯罪地的法不受处罚的除外。

2.法的空间效力

(1)有的法在全国范围有效;(2)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3)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

3.法的时间效力

是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法开始生效的时间: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法终止生效的时间:一是以新法取代旧法,使旧法终止生效;二是有些法完成了历史任务而自然失效;三是发布特别决议、命令宣布废止某项法;四是法本身规定了终止生效的日期。

注意: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四、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

1.法的规范作用

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1)告示作用: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

(2)指引作用:法是通过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

(3)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好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4)预测作用: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5)教育作用

(6)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五、法的运行过程

(一)立法

1.立法的概念

立法是指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好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2.中国立法指导思想

当代中国立法总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立法观。

当代中国立法基本指导思想,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3.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4.我国立法的基本程序

立法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和法律的公布等四个阶段。

(1)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提出是指依法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创制、修改、补充或废止某项法律的法律案。

(2)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和讨论。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3)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这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案经过审议后提出的表决稿,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动。这是整个立法活动中最有决定意义的一步。

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一般法律要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或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超过半数通过。

(4)法律的公布。这是立法机关将获得通过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众(社会)的一个法定程序

5.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它不包括国际法和已失效的国内法。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诉讼法。

(二)法的实施

1.法的实施中的相关概念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所谓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现法律的活动。所谓司法,也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好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法律适用的要求和原则

法律适用的要求:(1)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2)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3)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法律适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3.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3)法律关系的构成

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结果;精神产品;人身。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1)违法行为: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行为。

构成:违法主体,违法客体,违法的主观要件,违法的客观要件。

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2)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所产生的由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具有法定强制性的不利后果。

与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如下特点:第一,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以及正确行使权力、权利的义务;第二,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该责任或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以直接强制手段实施;或由当事人协商主动承担,但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潜在的保证。

(3)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主要有以下几种: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5.法律实施的监督

(1)法律监督及其构成

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法律监督的基本构成要素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和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法律监督的客体是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的公务活动。通过法律监督促使被监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

(2)国家机关的监督

国家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机关为保障法律的切实实施所进行的监督。具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我国就是指人民代表大会所进行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监督,又称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存在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我国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体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种。

(3)社会的监督

指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六、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一)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1、法与经济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

2、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3、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

4、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5、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法与政治、政策

1、法受政治的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法又服务于政治。

2、法与政策的关系:党的政策是法律的依据和指导,法律是政策的规范化、法律化,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工具。

第二节 宪法

一、宪法的概念、特征与基本原则:

1.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国家根本法。宪法在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宪法的特征

第一,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

第二,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第三,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3.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民主集中制原则;(4)法治原则。

二、宪法监督:

宪法明确规定,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三、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第一部宪法,此后于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做了全面修改。1982年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四、国家性质、经济制度、国家政体与国家结构形式

1.国家性质

即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体现一定阶级的专政。

一般地说,在经济领域中居于主导地位的阶级总是控制或掌握着国家政权,处于统治地位。

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由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其性质不属于国家机构,但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

2.经济制度

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3.国家政体

政体又叫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去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自己的统治。

国体决定政体,政体是为国体服务的,是国体的表现形式。

我国政权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2)人民在民主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3)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接受监督,向它负责;(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4.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和部分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可以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单一制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国家有统一的宪法、统一的国籍、统一的国家立法机关和统一的行政机关。复合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国联合组成联盟国家或者国家联盟的结构形式。分为联邦和邦联两种形式。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我国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我国一级地方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五、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1.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指公民管理国家事务、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

(3)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宗教信仰自由: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获得物质帮助权。

(6)文化教育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7)特定人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婚姻、家庭、老人、儿童受国家保护;保护华侨和侨眷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

2.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的义务。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

六、国家机构的组成、性质、地位等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了保证国家权力的有序运行而建立的相互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称。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它的性质决定了它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的、最高的地位:(1)其他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2)它制定的法律、做出的决议和决定,其他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和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经常性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职权,对外代表国家。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主席和副主席的每届任期为五年,联系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每届任期五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4.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即最高国家军事机关。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包括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从属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8.特别行政区。

目前我国设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9.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是基层群众性组织,而不是国家机关。

第三节 刑法

一、刑法概述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也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广义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的正式诞生。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这是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

2.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第3条至第5条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刑罚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1)刑罚法定原则

刑罚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罚”。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3)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刑法的性质: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鲜明地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强烈的阶级性,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

4.刑法的目的和任务。

(1)目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人民是最终目的。

(2)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具体任务有: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5.刑法的效力范围:

又称为刑法的适用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它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问题。

(1)空间效力范围分为: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

(2)我国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始于生效日,中止于废止日;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二、犯罪和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的定义及特征: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2.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等四个要素。

(1)犯罪的主体

犯罪的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它包括作为犯罪主体的自然人和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

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条件有: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罚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要负刑事责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年龄与承担刑事责任的关系:①我国刑法规定,公民完全承担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下。②已满14周岁的公民,犯以下各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单位成为犯罪主体的条件有: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司、团体。

(2)犯罪的客体

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3)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在这种心理态度支配下实施的犯罪就属于故意犯罪。犯罪的故意有两种:一是直接故意;二是间接故意。

犯罪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犯罪目的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内心冲动或起因。

(4)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客观外在表现。它包括三个基本要件: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未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不仅不构成犯罪,而且受到法律的保护。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

(3)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而不能针对第三人;

(5)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遇到危险而采取的;

(2)必须使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

(3)必须使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如果能采取其他方法避免危险,就不能实施紧急避险行为;

(4)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四、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

1.犯罪的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预备也是犯罪行为,而犯意表示不构成罚罪。

2.犯罪未遂: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为得逞。《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4.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判定犯罪是否既遂,应当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完全具备的,是既遂;未能完全具备的,则不是既遂。

五、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2.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方式。共同犯罪的形式,可以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

3.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4.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种。

(1)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共同犯罪人。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共同犯罪的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3)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因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被动地位、罪行也比较轻。

(4)教唆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共同犯罪人。教唆犯必须有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

六、单位犯罪

1.单位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特征:

(1)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2)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并且作出犯罪决定的是单位集体或其负责人;

(3)必须实施了犯罪行为;

(4)单位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处罚。

2.单位犯罪的刑罚

我国刑法在处罚单位犯罪时采用“两罚制“原则。即对单位犯罪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其机关的自然人或者行为人。

单位犯罪的刑罚具体为:

(1)对单位判处罚金;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观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判处刑罚,包括判处可以适用于自然人犯罪的一切刑罚方法;

(3)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七、刑罚概念、种类和具体运用

1.刑罚概念:

刑罚,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裁措施。

刑罚与其他制裁的显著特点有:

(1)严厉程度不同。刑罚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制裁方法。

(2)适用对象不同。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

(3)适用的机关和程度不同。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适用,并且要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权限和诉讼程序进行。

2.刑罚的种类: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属于主刑的刑种只能独立适用。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附加刑的各个刑种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另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主刑的刑种:

(1)管制

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一种刑罚。《刑法》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2)拘役

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需要短期关押的犯罪分子。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高不能超过1年。

(3)有期徒刑

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和矫正的一种刑罚。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刑期可以超过15年,但最高不能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

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一种刑罚。适用于罪行严重,但又没有必要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5)死刑

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它是我国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附加刑的刑种:

(1)罚金

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没收财产

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

3.刑罚的具体运用

(1)量刑

量刑是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基本环节,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裁量决定刑罚的活动。具体说来,就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的刑罚。

量刑的一般原则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2)累犯

累犯指因犯罪受到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累犯,分为普通累犯和特殊累犯。普通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特殊累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3)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指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之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所谓数罪,就是行为人出于数个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即具备了数组犯罪构成要件。所谓并罚,就是对一个人的犯的数罪,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分别确定罪名和刑期,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4)缓刑

缓刑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附条件地暂缓执行原判刑罚,当犯罪人满足一定条件后,便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如果违反了应当遵守的条件,则原判刑仍要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项制度。

(5)减刑

减刑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制度。

(6)假释

是指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的刑期以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7)自首与立功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情形。

(8)实效

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八、刑事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不满1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九、犯罪的种类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

1.犯罪的种类

根据新《刑法》可分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

(1)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违背职责义务,非法占有、使用公私财物的行为。

贪污贿赂罪的种类: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

(2)渎职罪

渎职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亵渎职责、职务的犯罪行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渎职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是实施了亵渎职权、职务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又可以是过失。

渎职罪的种类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泄露国家机密罪;徇私枉法罪;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罪;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罪。 第四节 民法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民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3)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

(5)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具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它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通常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我国,自然人、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在一定范围内也是民事主体。

(1)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并生存的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是我国的公民。我国民法上的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这些人在我国境内参加民事活动,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但其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

①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条件,它是公民具有独立法律人格,成为民事主体的必然要求和集中表现。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②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法人的宗旨不同,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自己的特点,即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一般来说,始于法人的成立,终于法人的撤销或解散。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客观事务,主要包括四类: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根据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的不同性质,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能够成为民事法律事实的事件主要有:(1)不可抗力;(2)时间的经过;(3)人的出生和死亡。

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包括积极的活动(称为“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活动(称为“不作为”)。成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行为必须能够依法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产生,其主要包括:(1)事实行为;(2)民事行为;(3)违法行为等。

四、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民事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如不具备,便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它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民法通则》第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形式要件:《民法通则》第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主要有:①口头形式;②书面形式;③默认形式。

3.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可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等等。

五、代理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被代理人承受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代理的基本法律特征是:(1)代理行为是代理人的行为,而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却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的种类

(1)法定代理。是指代理权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主要适用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指定代理。是指代理权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3)委托代理。是生活中最常见的代理种类,指基于被代理人授权行为所产生的代理。

3.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3)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委托他人代理;(4)不得滥用代理权。

六、物权与所有权

(一)物权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2、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一种“对世权”。(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的物,而不是行为或精神财富。(3)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4)物权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5)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

3.物权的分类 物权按不同的特点可分为四类:

(1)所有权与他物权;(2)主物权与从物权;(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4)准物权。

(二)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特征与内容

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财产所有权的特征

(1)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物权权利;(2)它是一种绝对权;(3)它具有强烈的独占性、排他性;(4)其客体总是特定的物体和财产,而不是智力成果和行为。

3.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1)占有,就是单位或个人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和控制;(2)使用,是指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而对财产的运用;(3)收益,是指通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而取得经济效益;(4)处分,是对某项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最终处置,是所有权中带有根本性的一项权能。

七、债权

(一)债的概念和产生的根据

1、债的概念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其享有的权利称债权;负有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其负担的义务是债务。

2、债产生的根据

也称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依照民法通则第84条的规定,我国民法上债的发生原因可分为两类:一是基于合同;一是基于法律规定。在各国民法上,可引起债的产生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缔约过失、单方允诺、其他原因。

(二)债的分类

债的分类主要有:(1)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2)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3)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4)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5)主债与从债;(6)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三)债的履行

1.债的履行的含义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履行债所规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完全的实现。

2.债的履行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2)适当履行;(3)协作履行;(4)经济合理原则;(5)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因而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3.债的担保

是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债的担保的种类有:(1)人的担保,其形式主要有保证人担保;(2)物的担保,其方式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优先权等;(3)金钱担保,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4)反担保,是指在经济往来中,有时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担保、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该新设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4.债的消灭

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债的消灭原因大致有三类:(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如免除、解除;(2)基于债的目的,如不能履行、清偿;(3)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债消灭的方式主要有:(1)清偿,是指当事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与履行的意义相同。(2)抵销,是指两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额内相互消灭。(3)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权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从而消灭债的制度。(4)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关系的单方行为。(5)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八、合同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而是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2.合同的法律特征

(1)它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3)它是当事人之间以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4)它所确立的是债权债务关系;(5)其所确定的内容是符合法律的。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

(三)合同的分类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以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义务为标准。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以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为标准。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以合同成立是否必须以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宣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除当事人达成合意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和生效。

4.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法律要求的形式为标准。

5.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以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称并设有规范为标准。

(四)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1.要约

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要件,除了必须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要件外,和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2.承诺

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承诺的要件:(1)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之意思表示须与要约一致;(3)在承诺期间作出。

承诺的效力,我国合同法采到达主义,即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五)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酬金;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六)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以及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其他形式。

(七)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1.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1)应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3.效力未定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3)无权处分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经追认权人追认后,自始有效,否则,自始无效。

(八)合同的责任

主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或者赔偿损失(如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支付价金及预期利息)等。

九、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法律特征及范围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人们对创造性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亦称智力成果权。

2.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2)专有性,及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3)地域性,即知识产权只在产生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4)时间性,即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一般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3.知识产权的分类

一类为文学产权,是关于保护智力作品创造和传播的权利,包括著作权(即版权)和邻接权;另一类为工业产权,是工业、农业、林业、商业和其他产业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无形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4.知识产权的范围

主要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等。

(二)著作权

1.著作权的概念

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民事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中,它同版权系同义语,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前者指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具体包括:(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再现作品获得报酬权,二是演绎权。

2.著作权的主要内容

《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保护的作品包括:(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3.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1)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但发表权的保护有时间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使用权的保护期分别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至于作者死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三)专利权

所谓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依法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在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期限为10年。

(四)商标权

商标,俗称商品的牌子,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专用标记。根据商标的构成不同,商标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根据商标的识别对象不同,商标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和服务商标。根据商标的法律保护不同,商标分为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

商标权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专用权、许可权、转让权、续展权、标示权、禁止权。

在我国,商标权的取得需遵循自愿注册原则和先申请原则。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有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可以续展注册。

十、人身权

1.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2.人身权的分类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具有法律尚的独立资格必须具有的民事权利,公民、法人都有人格权。具体包括:(1)生命权;(2)身体权;(3)健康权;(4)姓名权和名称权;(5)名誉权;(6)肖像权;(7)隐私权。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因具有某种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1)亲权;(2)配偶权;(3)亲属权;(4)荣誉权等。

3. 人身权的保护

保护人身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赔礼道歉;(4)赔偿损失。

十一、财产继承权

1.财产继承权的概念

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2.继承制度中的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养老育幼、互济互助原则;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

继承的方式有四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4.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

转继承实质上是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6.遗产的分配原则

遗产的分配原则有以下几点:

(1)一般平均原则。经继承人协商一致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照顾原则。对生活特殊困难的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

(3)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4)协商原则。法定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要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二、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概念

由民法规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以恢复被损害人的权利为目的并与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它是民事违法人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2.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承担一般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

(1)行为的违法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有实施了违法行为才承担民事责任。

(2)损害事实的存在,具体地说,民事违法行为只有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才承担责任。

(3)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当时主观上存在过错的违法行为人才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3.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 (3)公平责任原则

三、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失去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完成只消灭胜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但它不消灭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不消灭实体权利。如果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诉讼时效期间;

(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④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3.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3)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自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4)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

第五节 行政法

一、行政法概述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执行性、法律性和强制性的特征。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其目的是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2)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3)应急性原则。应急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3.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表现形式,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惯例。

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也称为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1.行政主体的概念、范围、职权和职责

(1)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主体的范围

我国的行政主体具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3)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行政立法权;②行政命令权;③行政处理权;④行政监督权;⑤行政裁决权;⑥行政强制权;⑦行政处罚权。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不能放弃和违反,否则会引起相应违法责任的追究。主要包括: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符合法定目的,遵守法定程序。

2.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三、行政行为概述

1.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力,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服务性;(2)从属法律性;(3)裁量性;(4)单方性;(5)强制性。

2.行政行为的分类:

从不同的方面可以划分出不同的类型,包括:(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2)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6)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7)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8)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9)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

3.行政行为合法的要件

行政行为合法的条件包括: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4.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生效规则是指行政行为何时开始生效的规则。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主要有:即时生效;受领生效;告知生效;附条件生效。

5.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6.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1)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①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②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③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④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⑤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①行为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示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②有权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③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回相对方;所加予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赔偿。

(2)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行政行为不适当。

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①相应行政行为通常自撤销之日起方失去法律效力,但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②行政行为如果被撤销,因此造成相对方的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③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为行政相对方的过错引起的,则行政相对方必须视具体情况承担相当的责任。

(3)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①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相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被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②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甚至给国籍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③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其历史使命。

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四、抽象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法规和规章)和一般行政规范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多次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

2.抽象行政的特征 包括是对象的普遍性;不可诉性;多次适用性。

(二)行政立法行为

1.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它既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从属性立法行为(准立法行为),又具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具有如下两方面的特征:

(1) 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表现在:①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制定人们遵守的行为规则;②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③它必须遵循相应的准立法程序。

(2) 行政立法的行政性。主要表现在:①其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②其客体是有关行政管理事务;③其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2.行政立法的主体与分类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①国务院;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③国务院直属机构;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⑥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⑦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2)行政立法,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①依其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②依立法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③依行政立法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创制性立法。

3.行政立法的原则

(1)依法立法原则。行政立法必须依法进行,“依法”中的法指宪法和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立法民主原则。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立法时,应通过各种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证民众广泛地参与行政立法。

(3)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

4.行政立法的程序与原则

行政立法的程序主要包括:①立项;②起草;③听取公众意见;④审查;⑤决定与公布。

五、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其行为形式主要体现为具体行政决定,如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等。

(一)行政许可

1. 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2. 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行政主体依职权主动赋予相对方权利或免除义务的行为;(2)行政许可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为。

3.行政许可的分类

①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②以许可的程度为标准,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③以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条件的许可;④以是否附加履行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许可;⑤以其存续时间为标准,分为长期许可和附期限许可;⑥以许可的内容为标准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4.行政许可的作用

(1)有利于国家对社会经济和其他义务的宏观控制。

(2)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公共利益和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3)有利于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征收

1. 行政征收的概念

行政征收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依法向行政相对方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的财产一经国家征收,其所有权就转为国家所有,成为国家财产的一部分,由国家分配和使用,以保证国家财政开支的需要。

2. 行政征收的特征

(1)强制性;(2)无偿性;(3)法定性;(4)先定性和固定性。

3. 行政征收的分类

目前我国行政征收主要由税和费组成。因此,行政征收主要分为两大类,即行政征税和行政征费。行政征收的主要内容有:①税收征收;②建设资金征收;③资源费征收;④排污费征收;⑤管理费征收;⑥滞纳金征收;

4.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方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两者区别主要在于:

(1)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后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

(2)从行为的标的看,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而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

(3)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征收是无偿的;而征用一般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的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以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的特征

行政处罚的特征主要有:(1)其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2)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3)行政处罚是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形式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通报批评等。

4.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公开、公正的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5)职能分离原则;(6)一事不再罚原则

5.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或经授权的组织依法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较小数额罚款(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简易程序的步骤:表明身份;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交付;备案。

(2)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行政处罚通常所应适用的程序。

步骤:立案;调查取证;决定;拟制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正式裁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3)执行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保证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得以履行的程序。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①申诉不停止执行原则;②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原则。

(四)行政命令

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其中要求行政相对人为一定行为的命令,称为“令”,如命令纳税,命令出境(外国人);另一种是要求行政相对人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命令,称为“禁(止)令”,如因修建马路禁止通行、禁止携带危险品的旅客上车。

行政命令一经作出,相对方便有了相关的义务,必须按行政命令要求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否则须承受行政主体给予的处罚。

(五)行政强制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六)行政裁决

1. 行政裁决的概念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2.行政裁决的特征

(1)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是民事性质的,且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这是行政裁决的前提。(2) 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3)行政裁决程序通常是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以协商或调解为前置。(4)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5)行政裁决具有不可变更力。

(七)行政奖励

1. 行政奖励的概念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奖励的特征

(1)实施行政奖励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目的是表彰先进、激励和推动后进,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3)对象是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4)内容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5)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6)是一种单方行政行为,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7)是一种法定的行为。

3.行政奖励的原则

行政奖励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1)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2)公正、合理、民主、平等原则;(3)奖励与受奖行为相适应的原则;(4)及时性、时效性和稳定性原则;(6)依法奖励、实事求是原则。

(八)行政给付

1. 行政给付的概念

广义上的行政给付包括供给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财政资助行政。狭义上的行政给付仅指社会保障行政,即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2. 行政给付的类型

行政给付包括:抚恤金;特定人员离退休金;社会救济、福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九)行政确认

1. 行政确认的概念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2. 行政确认特征

(1)行政确认的主体是行政主体。(2)内容或目的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确定或否定。(3)是要式行政行为。(4)是羁束性行政行为。

3. 行政确认的形式

行政确认的形式包括:(1)确定;(2)认定(认证);(3)证明;(4)登记;(5)鉴证等。

(十)行政监督

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六、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一)行政合同

1. 行政合同的概念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相互之间或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以明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2. 行政合同的特征

(1)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或者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3)行政合同属于一种双方行政行为。(4)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享有优益权。(5)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行政合同发生的争议,受行政法调整,根据行政法的有关规则,通过行政法上的救济途径(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予以解决。

(二)行政指导

1. 行政指导的概念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现实社会与经济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标为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 行政指导的特征

(1)行政性。行政指导的实施主体是行政主体,承受人是行政相对人;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实施的,行政主体不得超越权限;行政指导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方式较为温和。

(2)非强制性。行政指导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法律拘束力。

(3)依据的特殊性。行政指导既可能依据法律,也可能依据法律的原则、精神,有时还可能依据国家的政策。

(4)表现方式的灵活性。在实施方式上,主要由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行政机关视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倡导、希望、说服、教育、示范、劝告、建议、提供信息以及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

七、行政程序

1.行政程序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和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

其特征主要为:(1)行政程序是行政活动的方式、步骤、顺序及时限的总和;(2)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行行政管理,行使行政权力的方式与步骤;(3)行政程序具有法定性;(4)行政程序具有多样性;(5)行政程序具有基本程序统一和特殊程序分散的特征。

2.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2)相对方参与原则;(3)效率原则;(4)程序公正原则。

3.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表明身份制度;告知制度;调查制度;听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辩论制度;回避制度;职能分离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不单方接触制度;时效制度;行政救济制度等。

八、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一)行政违法

1. 行政违法的概念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法律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行政违法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2.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4)有的行政违法要具备主观要件。

3、行政违法的分类

根据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行政违法可分为行政主体的违法和行政相对人的违法;根据行为的方式和状态不同,可分为作为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行政违法;根据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可分为实质性行政违法和形式性行政违法。

(二)行政责任

1. 行政责任的概念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2.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主观上有过错;(2)存在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3)存在承担行政责任的法律依据。

3.行政责任的种类与方式

(1)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履行职务;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行政赔偿等。

(2)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通报批评;行政赔偿等。

(3)行政相对人承担行责任的具体方式有: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接受行政处罚;履行法定义务;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九、行政赔偿

1. 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2. 行政赔偿的特征

(1)赔偿义务机关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赔偿范围是特定的(一是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二是事实行为);(3)赔偿的途径是多渠道的(受害人可以通过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诉讼等渠道实现)。

3.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主要是指违法归责原则,国家只对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4.行政赔偿的范围

《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对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使职权的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损害,因受害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以及法律规定国家不负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不予赔偿。

具体包括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和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5.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而遭受损害,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人。赔偿请求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赔偿中,有权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有以下几种:受到行政侵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也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接受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程序的行政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①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②共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③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④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⑤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一般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⑥经行政复议后的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是,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6.行政赔偿程序

(1)我国行政赔偿的途径有两种:

一是单独就赔偿问题向行政机关申请赔偿;二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赔偿请求。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与处理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受害人的赔偿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赔偿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请求人,并在两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赔偿诉讼是特殊的诉讼形式。它是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和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

与其他行政案件的区别:第一,赔偿诉讼不能直接单独向法院提起;第二,赔偿诉讼当事人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担举证责任;第三,赔偿诉讼可适用调解;第四,赔偿诉讼中法院的司法权不受特别限制;第五,在赔偿诉讼中,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到任何费用。

7.行政赔偿方式和赔偿请求时效

国家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了三种赔偿方式:(1)金钱赔偿。它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2)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3)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因遭到违法分割或毁损以致破坏,若有恢复的可能,应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修复,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十、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点

1. 行政复议的概念

所谓行政复议,系指行政相对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重新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2.行政复议的特点

(1)行政复议由法定的行政主体进行;(2)行政复议是依申请的行为;(3)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裁判行为;(4)行政复议同时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5)行政复议按照特定行政程序进行。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及时裁决原则;(5)便民原则;(6)一级复议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对当事人申请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复议决定后,当事人不服的,不得再行提出复议申请。)(7)书面复议原则。

(三)行政复议的范围

1.可以提起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包括:(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可提起行政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包括: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3.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或者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能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

(四)行政复议管辖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4.对上述三项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4)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将申请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五)行政复议程序

1.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期限为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不予受理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受理日期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计算。

复议申请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复议案件的审理

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受理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十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材料。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4.做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议决定的种类主要包括维持决定、履行决定、撤销决定、变更决定和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等。

一、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诉诸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据此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裁判等司法活动的总和,是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行政诉讼特有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由三个部分组成:

一是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外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是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

1. 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所解决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向哪一级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

2.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

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1)级别管辖的确定规则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a.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b.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c.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的规则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总称。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行政诉讼中的翻译人、鉴定人、证人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与诉讼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般称为诉讼参与人,不具有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

1.原告

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被告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做出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

包括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

4.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5.代理人

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其行为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代理人有三种情况:(1)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设定的为其进行诉讼的人。(2)指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是经人民法院指定,代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的人。(3)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是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

(六)行政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对行政案件进行初次审理的程序。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是实现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职能的中心环节。

步骤:开庭前的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告判决等步骤。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中无论哪一级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一律实行公开审理,不能书面审理,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应一律公开审理,并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一审判决,如延长判决,需上级法院批准。

2.第二审程序

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依法提起的上诉案件的程序。

第二审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第二审合议庭全部由审判员组成,不实行陪审制。

第二审审理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审审理期限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3.审判监督程序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

4.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决定

(1)行政诉讼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以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效力作出的权威性处理。

行政诉讼判决可分为: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行政赔偿判决;确认判决。

撤销判决适用的五种情形指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2)行政诉讼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针对行政诉讼的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裁判。

人社法律知识考试范文第6篇

2、中国梦的内涵是什么? 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1、我国的国体是什么?

答: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

2、什么是党的根本宗旨?答: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1、问: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的使用对象有哪些? 农业科研院,各类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科技推广示范农户。

选人的公示期时间为多久?

答:公示期不得少于3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答: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的使用对象有农业院校、

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 、问:招标人应当在县级(含县级)以上公共信息平台公示中标候

3、问: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什么?答:民主集中制原则。

4、问:什么是检验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

答: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检验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

5、问:党的工作作风建设的核心是什么? 答: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6、问: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什么? 答:依宪治国。

7、问: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任务是什么? 答: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8、问:党的十八大指出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是什么? 答:城乡发展一体化。

9、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什么时间新修订的? 答:2014年1月。

10、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什么方针? 答: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11、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总要求是什么? 答: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

12、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主题是什么?答:为民、务实、清廉。

13、问:党的群众路线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14、问:新时代沂蒙精神是指?

答:爱党爱军、开拓奋进、艰苦创业、无私奉献。

15、问:临沂中心城区总体发展框架是? 答:以河为轴,北扩东进,一河六片,组团发展。

16、问:法治山东建设的基本目标是什么? 答:目标是到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我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

17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时间是?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

18、问: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什么?

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9、问: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的“四项纪律”是指什么? 答: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 20、问: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推进“五位一体”建设是指哪五个方面?

答: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

日。

3、问:某县2014年某项目财政资金为1000万元,则其可以提取的管理费额度最高为多少?

答:25万元。

4、问:农业综合开发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哪些方面的支出?

答:具体支出包括: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检查验收或招标时发生的会议费,管理培训费,招标费,公示费,可研报告和一般工程初步设计的编制费。

5、我国自哪年起实现了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与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实现并轨,名称叫什么?答:2014年,统称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6、问: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按照工程建设合同控制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和工程安全;信息管理和合同管理。

7、问:土地治理项目公示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答:设立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墙等。

8、问:《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中规定经市级农发机构审批后,可实行邀请招标的内容有哪些? 答:农田林网项目工程、沟渠开挖项目工程、电力设施项目工程、招标结余项目工程、自然灾害损毁工程修复项目。

9、问:《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中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多少天? 答:20天。

10、问:土地治理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答:前期准备、申报审批、组织实施、竣工项目验收和运行管护等。

11、问:评标委员会的人数为多少?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比例为多少?

答: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占三分之二。

12、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多少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 答:三个(含)以上。

13、问:项目实施计划调整工程及结余资金增建工程分别须于何时完成?

答:项目实施计划调整工程应在项目立项次年4月底前完成;结余资金增建工程须在项目立项次年8月底前完成。

14、问: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哪里发布招标公告,且不得少于多少天?

答:应当在县级(含)以上媒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招标公

1 告发布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且不得少于5日。

15、问: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费的取费标准、来源、以及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额度分别是什么?

答:按照纳入监理范围的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年度的财政投资总额的2%以内(不低于1.8%)控制使用,从财政配套资金中安排,按监理费总额的20%预留质量保证金。

16、问:根据《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土地治理项目标牌标志的要求是哪8个字? 答:永久、固定、醒目、规范。

17、问:土地治理项目间接费用包括哪些?

答:包括工程监理费、勘测设计费、工程预决算审计费、材料损耗等。

18、问:《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中对灌排系统的总要求是?

答:项目区灌排系统规划科学,配套水系统布局合理;灌溉保证率不低于75%,除涝标准不低于10年一遇。

19、问: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答:

1、项目实施方案已经批准;

2、项目已经立项,年度计划已经批复下达;

3、监理单位已经确定;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

5、招标计划已经市级农发机构核准。

20、问:2015年滚动计划编制文件中要求单个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多少亩?

答:2015年滚动计划编制文件中要求单个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规模,平原地区不低于5000亩,丘陵地区不低于3000亩,由新兴经营主体申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规模不低于1000亩。

21、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2004年以前中低产田提质改造项目财政资金亩投资标准分别为多少元?

答: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财政资金亩投资标准一般为1100元,2004年以前中低产田提质改造项目财政资金亩投资标准不高于1000元。

22、问:我国于哪年开始实施农业综合开发? 答:我国于1988年开始实施农业综合开发。

23、问: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报账采取什么制度? 答:县级报账制。

24、问:农业综合开发实行什么样的投入机制?

答: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

25、问: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规定扶持哪几类项目? 答: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分为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和流通设施项目。

26、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项目的财政投入资金与自筹资金的比例是多少?

答: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的财政投入资金与自筹资金的比例是龙头企业项目1:1,合作社项目1:0.5。

27、问: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方式有哪几种? 答: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方式有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

28、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共分几大类?

答: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共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土地治理项目,一类为产业化经营项目。

29、问: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对象有哪些?

答: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对象包括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辐射带动作用强、科技含量高、市场竞争优势明显、经济效益好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

30、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哪些内容? 答: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是指项目正式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31、问: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实行哪“三专”管理? 答:专帐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32、问: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为多少?

答:最高为6000万元。

33、问国家现行政策中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是否可以提取项目管理费?

答:不可以。

34、国家哪年开始实行的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试点项目? 答、2013年。

35、产业化经营项目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扶持,延长农业产业化链条,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36、问:对截留、挪用农发财政资金等违规违纪问题,应如何进行处理和处罚?

答:对截留、挪用农发财政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及相关责任人,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进行处理。

37、问: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是什么?

答: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38、问:解释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39、问: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应遵循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原则;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原则和奖优罚劣,激励竞争原则。

40、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应遵循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原则;规模开发,产业化经营原则;依靠科技,注重效益原则和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原则。

41、问:请根据“三知道、四掌握”要求,谈一谈本县区20

人社法律知识考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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