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融资担保申请书范文
企业融资担保申请书范文第1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
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
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
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
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
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
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
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
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第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
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一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
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第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
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
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
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
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
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
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
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
事。
第二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
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
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
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第二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
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第二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
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第三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第三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
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
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
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
企业融资担保申请书范文第2篇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现居住地址:
创业项目:
创业时间:
项目地址:
就业人数:
申请贷款金额:
借款资金用途:
反担保措施:
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
二0一
年
月
企业融资担保申请书范文第3篇
原告xxx诉被告彭丽平房产买卖纠纷一案,原告已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xxx自愿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本案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担保。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附:申请人存款证明书
企业融资担保申请书范文第4篇
★
关于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报告
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
xx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5月,是由xx个人投资组建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xx,注册资金500万元,主要经营润滑油、汽
机油、柴油、空压油、液压油、重油、燃料油、液化气等项目。公司下设xx油库、油品配送车队、xx石油化工石油有限公司、xx石油化工纳米燃料油工厂等项目,公司占地面积36838.7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现有员工152人,企业法人代表:xx,大学学历,1995年开始经营燃料油业务至今。在经营石化产品方面具有较强的优势,业务熟悉,经验丰富,有一定的经营管理。在产品购进和销售方面有较大的网络市场,目前燃料油主要供给泰国xx集团和省内外高速公路建设用油、以及各大宾馆、中外合资等企业,并辐射到xx、x、x、x和x的x、x、x、x、x、x、x、xx、x、x、x等地区,社会信誉良好。
我公司自99年同贵行发生业务以来,同贵行关系一直非常融洽,并在贵行开立了基本帐户,在其他银行无帐户及信用。我公司各种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全部由贵行代理;2003年、2004年被xx农业银行评为“aaa”级信用企业,xx守信用企业,xx信用诚信企业称号,2005年被xxx农业银行评为“aa”级信用企业,2006年被评为“aaa”级信用企业,2007年被省银行业协会评为“xx信贷诚信企业”,企业信用记录良好。
现公司与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购货合同,购买燃料油2500吨,购进合同单价为3050元/吨,用于xx高速公路储备用油,急需资金7625000万元,目前已自筹资金4725000元,资金缺口为290万元。流动资金已不能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正常需要,故特向贵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90万元,用于公司周转,主要用于购买燃料油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
请求贵行领导给予支持,为谢!
xx润滑油有限公司
企业融资担保申请书范文第5篇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整体水平显著提高。在经济大环境中,金融经济占据重要地位,其为实现增速的突破,稳固自身位置,开始在发展中进行创新。而企业发展的顺利与否直接决定了金融經济的发展前景。目前,我国很多企业资信度和经济实力偏低,对于银行贷款的抵押担保准入门槛很难达到,严重影响了企业发展。本文主要论述了融资担保的概述,企业融资担保创新的影响因素,现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对策。
关键词:融资担保创新;影响因素;发展对策
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融资能力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话题。很多企业在经营中都或多或少都遇到了融资难的问题,融资难题会导致企业缺少资金来维系经营活动,限制了未来的发展和壮大。所以,企业要对融资问题加以重视,分析影响融资能力的主要因素,通过优化融资策略,来提升企业融资能力,为企业今后的良好发展提供有利的资金保障。
一、融资担保概述
(一)融资担保的定义
融资担保是一种信用中介行为,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以为担保对象获得融资为目的。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融资担保,目前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受重视程度正在逐渐增加,很多专家学者正在对我国融资担保行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试图提出相应的优化对策。在探讨银行合作问题时可以发现,融资担保行业想要实现转型升级,就要在融资行业中明确银行的地位,并充分发挥担保企业在融资中的作用。融资担保创新这一理念的提出,为资本市场提供了更加宽泛的发展思路,让担保服务更加多元化。在企业向银行进行融资的过程中,担保机构有利于解决企业融资难题,起到桥梁的作用。我国可参考西方发达国家的融资行业经验,政府、银行、担保企业共同参与到融资过程中,促进融资行业的长远发展。
我国经济正在向高质量发展的阶段迈进,但是整体发展速度有所放缓,经济结构变化,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前景。国家为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出台了相关政策,为企业营造良好的运营环境。为顺应新的经济形势,国家根据各个行业实际发展情况,为融资担保谋划了全新的思路和方向。
(二)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历程
我国融资担保行业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且存在发展速度慢、规模较小的问题。我国第一家融资信用担保企业诞生于1993年,自此,我国融资担保行业正式开始发展。在之后的发展过程中,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起步难、高速发展、持续发展。在融资担保行业的初期,所涉及的业务较为单一,市场内的担保机构寥寥无几,整体发展速度缓慢。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市场经济增速处于突飞猛进的状态,国家为促进企业发展,降低了融资担保的准入门槛。担保机构数量急剧增长,整个行业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但是在金融危机爆发后,融资担保行业遭遇到了监督整顿,担保机构收益由盈转亏。直到2011年,国家出台了有关监管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使得担保行业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
(三)金融担保行业的发展现状
据银保监会统计,截止到去年年末,我国融资担保机构数量的降速达到了五年以来最高,现有的机构数量仅为5800家。融资担保机构除数量减少外,两极严重分化。国有资产开始进入融资担保企业,出现政府性担保企业发展迅猛,民营公司在市场内所占份额逐渐减低,竞争处于劣质状态。同时,国家相继成立了融资担保基金等再担保企业。在融资担保行业中,伴随国有资产的增加,国有机构占据了市场的主导地位。国有行业规模扩大,各个行业的发展指标回升,担保机构实收的资本也处于上升的状态。
二、企业融资担保创新的影响因素
对于企业财务管理而言,融资活动是十分重要的。影响企业融资能力的因素分为内因和外因两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规模
通常来讲,企业的规模和内部管理之间有直接的关系,规模越大,管理越规范。一般企业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其资金的周转能力也更强,可以作为融资的抵押资产相对较多,相对而言,融资能力强,较为容易获得外部融资。
2.企业成长能力
企业未来能否顺利发展与其成长能力密切相关,企业的成长能力越强,其销售能力也会越强,资产状况越好,获得收益越高。企业资产负债能力越强,更容易控制负债水平,融资相对容易。
3.银企管理
企业融资多是以商业银行为主,如果企业和银行之间的关系较好,银行对企业内部各方面的信息都能情况的了解,双方信息对称,那么银行给予企业的贷款额度就会相对较大。
4.企业周转能力
企业的周转能力和营运能力间是正比的关系,企业的偿债和获利能力越强,企业变更方面获得融资。
5.企业盈利能力
企业的盈利水平越高,所获得的收益也会越大,留存收益的资金也会越多,企业不必完全依赖融资来获取资金,降低了整体的负债水平。
6.企业内部积累
分配利润在企业内部积累中占据较大的份额,当企业内部积累到一定程度后,所留存的收益也会相应增高。企业自身可支配的资金增多,可以有较大的潜力来进行内部融资,不必依赖融资担保机构。
三、企业融资担保创新存在的问题
我国企业主要有:互助担保、信用担保、商业担保三种模式来构成融资担保体系。在这三种模式中,商业担保是最有发展前景的。目前国家对企业的发展情况越来越重视,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为企业营造良好的运营环境。融资担保创新更加方便企业来获取融资,但即便如此,目前我国企业融资仍有很多问题存在。
(一)部分企业信用较低
融资难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企业发展,目前很多企业存在信用较低,生产规模小的情况。银行对企业贷款的准入门槛较高,企业没有抵押物来进行贷款。同时,企业难以控制信用风险,也是造成融资困难的另一原因。企业内部没有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信用不透明,银行等金融机构很难准确的评估企业信用情况,无法做出有效的贷款决策。
(二)商业银行经营理念与企业特点不符
商业银行乐于向经营状况较为稳定的企业贷款,但是很多企業所面临的经营风险较大,与商业银行的理念相互矛盾。尤其是对于急需贷款的新兴技术企业而言,商业银行借贷时更加谨慎。同时还存在企业和银行间信息不对称,银行要在贷款前要充分评估、调研贷款风险,防止付出的成本难以获得回报。部分中小型企业的资金有限,生产规模较小,可用作抵押的固定资产价值很小,降低了贷款的可能。
(三)金融体制问题
政府在对企业鼓励政策的制定上仍有所欠缺,商业银行是现有的信贷体系主体,但很少有为中小企业专门服务的。商业银行为规避贷款风险,服务对象多以国有大型企业为主,中小企业很难获得贷款的机会,同时国家的相关扶持政策也多以大型企业为主。还有部分企业缺少风险分散补偿制度,融资担保机构偏少,政府没有设立补偿机制,来保护融资担保机构权益,很多机构只能自行承担风险。还有融资担保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严重影响了未来发展。
四、企业融资担保创新的发展对策
(一)创新企业融资渠道
企业可扩宽自身的融资渠道,来增强融资能力。企业可利用应收账款质押进行融资,将符合条件的应收账款质押给融资担保机构,在经授信后,再办理信贷业务出账。企业在资金缺口较大,急需获得资产的情况下,还可利用售后回租、直接租赁、杠杆租赁等方式来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对于新兴技术企业,还可对无形资产融资方向进行摸索,可有效评估知识产权进行贷款,扩宽质押物渠道和范围,扩张融资模式。
(二)从商业银行出发,扶持中小银行
中小银行可解决企业小额贷款的问题,所以,要从商业银行的角度出发,在合适的区域内发展中小银行。中小银行一般有贷款区域的限制,其对当地企业的运营情况、信用状况、债务偿还能力较为了解,可以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和交流,保证信息的透明。虽然中小银行对于大型国有企业可能无法提供借贷业务,但其可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政府可出台相关政策,来扶持中小银行,实现中小银行和企业间的联动。
(三)完善外部监督机制
为对融资担保行业的整体发展环境进行优化,政府和银监会也要承担起对融资的监管工作。培养行业自律,对于信用评级低、违规操作等情形给以相应的惩罚措施。政府可与银监会合作,降低融资担保机构所面临的风险,从法律的层面出发,制定相关配套机制,有效分担风险,监管资金,补充担保机构损失。政府、银行、企业三者之间可以相互合作,促进融资担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我国融资担保行业从起步后,经历了三个阶段,发展成较大规模。但是其中也面临了很多问题。为有效解决融资担保行业中存在的问题,要对风控体系进行完善,政府也要加强监管力度,促进融资担保行业未来可持续发展,方便企业融资,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吴妍.国家拟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J].福建轻纺,2018(12): 1.
[2]文学舟,丁晓丽,张静.中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效性影响因素研究——基于江苏省担保公司的实证分析[J].统计与信息论坛,2019(01): 49-57.
[3]方安媛.如何构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制[J].中外企业家,2020(06):21-22.
企业融资担保申请书范文第6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
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
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
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
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
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
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
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
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第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
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一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
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第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
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
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
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
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
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
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
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
事。
第二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
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
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
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第二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
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第二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
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第三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第三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
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
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
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
企业融资担保申请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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