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风险界定论文范文
企业财务风险界定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民间金融的存在有其特定的经济背景,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无暇兼顾的经济发展领域,对正规金融起到了有效补充的作用,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但民间金融由于其本身的特点,往往处于监管的真空部位,因此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经济带来了不可忽视的风险,危害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本文通过对民间金融产生的原因及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提出关于加强民间金融监管的参考建议,以推动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民间金融;风险;措施建议
一、引言
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上除了以银行为主的传统金融机构外,还存在大量的游离于传统金融机构之外的金融形式,人们往往将其称之为民间金融,在我国民间金融的存在历史源远流长。民间金融一般是指相对于依法设立的传统金融机构而言的,不受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非正式的金融形式。民间金融的存在,对我国正式金融而言,是一种有效的补充,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对于那些向传统金融机构融资十分困难的中小企业以及农村资金需求者,民间金融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他们的融资压力,为其提供了融资的新途径。但由于民间金融处于金融监管的边缘地带以及民间金融自身存在的风险性因素,民间金融市场一旦发生危机,会很快影响的正规金融市场,进而对我国整体金融市场的稳定性造成冲击。因此,我们需要认真分析民间金融存在的风险及成因,然后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正确引导民间金融的发展,使其为我国的经济增长添加动力,并减少其内在的风险性,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二、民间金融大量涌现的原因
1.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
需求是事物存在及发展的根本原因。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增长,市场主体对资金的需求愈来愈强烈。虽然我国拥有庞大的正规金融体系,但仍然不能满足市场主体日益增长的资金需求。尤其是由于相关体制等限制,广大的中小企业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如通过以往数据得知中小企业得到的银行贷款在贷款资源中只占不到20%。我国拥有数量巨大的中小企业,截止2013年底,其总数已经占到全国企业总数的99.7%,如此庞大的中小企业规模背后是对资金的强烈需求。中小企业在面对向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困难的背景下只好转向民间金融机构。因此,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对资金日益增长的需求为民间金融机构的存在提供了经济基础
2.受高额利息的吸引
资本具有逐利性,哪里能够提供高额收益,资本就会自然的流向哪个市场。一方面,长期以来,银行存款利率一直偏低,而市場上产品物价上涨,存在通胀现象,使得存款的实际利率过低。也就是说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把钱存在银行资金一直处于贬值状态。另一方面,近几年,股市市场不稳定,房地产市场泡沫严重,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的不断出台,使得房地产未来走势不明朗。而投资于实体经济又由于其低回报率及过长的资本回收期,往往不受投资者青睐。这样的背景下使得投资者找不到好的投资渠道,因此,当民间金融能够提供高额利息回报的时候,便吸引了大量资金投向民间金融市场,推动了民间金融的进一步发展。
3.相关政策因素的影响
在民间金融发展的早期,由于民间金融的存在对正规金融起到了一定的补充作用,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因此,早期政府没有对民间金融进行过多的监管,民间金融的进入门槛相对较低,这样就使得民间金融机构迅速膨胀,各类投资担保公司开始泛滥起来,这造就了民间金融突飞猛进的发展。
三、我国民间金融存在的风险及其成因
1.我国民间金融存在的风险
我国民间金融面临的风险主要有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有别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我国的民间金融缺乏明确定位,性质模糊,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处于相对尴尬的位置,当政府对民间金融的政策发生改变时,民间金融会迅速受其影响,造成很大损失,这就是民间金融面临的政策风险。民间金融高额的利息报酬是吸引大量资金进入民间金融市场的重要原因,但高额的利息又给民间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尤其是,在民间金融市场上进行借贷的往往是中小企业,其资产薄弱,资金流动性差,一旦经营不善出现利润下滑或亏损,便无力承担过高的利息,无法正常按时还贷,这就会出现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出现后,伴随而来的便是资金链的断裂,进而引起多米诺骨牌效应,对民间金融市场产生巨大影响,接着便会冲击整个金融市场。而且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不断完善,市场利率的变化也会对民间金融产生不小的影响。
民间金融的风险除了上述经济领域的风险之外还会造成人身伤害产生不利的社会影响。如暴力催债所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等。
2.民间金融风险成因分析
(1)法治化建设滞后于民间金融的发展
在我国,对于传统的正规金融机构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金融监管约束,例如针对银行业的有《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部门章程、行业自律公约、内部制度等对银行业的经营管理提出了具体的监管措施;针对保险业的有《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但对于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的民间金融却没有像上述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监管。与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也只有像《合同法》等一些法律法规中的一些条款,缺乏针对性。
(2)民間金融监管体系滞后、监管主体混乱。
在我国针对正规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一行三会”,而民间金融行业的监管主体却处于模糊混乱状态。现阶段的民间金融基本遵循“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因此,由于一开始的审批部门不同,各类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也各不相同,有的甚至就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例如工信部门虽然负责审批并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其监管问题也相对规范些,但工信部门却没有执法权。对于这些公司的一些违法行为也鞭长莫及。银监会虽然有成熟的监管体系和经验,但也只是针对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对民间金融的监管不仅缺乏精力和经验,而且民间金融又超出了其监管范围。中国人民银行针对民间金融能做的更多的只能是预警和呼吁,缺乏具体有力的措施。一些投资类公司虽然有工商部门批准,但工商部门在对这类机构的监管过程中很难获悉其真正经营的业务内容,即使执法也缺少相关证据。这些现状加大了民间金融监管的难度,也使得民间金融的风险不断加大。
(3)民间金融过度膨胀导致风险加剧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民间积累的资本数量不断增加,庞大的民间资本急需畅通的投资途径,实现资本的增值;而另一方面由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条件限制,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缺乏畅通的融资渠道。在这样的市场背景下,民间资本和中小企业都进入民间金融市场,导致了民间金融市场规模的过度膨胀,市场参与主体的良莠不齐使得民间金融风险加剧。
(4)民间金融的脆弱性
大多数的民间金融机构是小规模经营,资金实力薄弱、回旋余地小相较于传统的正规金融机构其抗风险的能力较弱,一旦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往往会引发全局性的崩盘。例如私人钱庄,虽然商业银行与其一样都会面临着挤兑风潮,但是由于商业银行的规模和资金实力比一般的民间金融机构要大,再加上现在推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分散和减少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而且商业银行由于其在我国金融市场中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一般会有国家信用作为保证,所以其面临挤兑风险并因此破产的概率极低。而私人钱庄没有很好的风险防御措施,一旦出现挤兑现象往往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破产,这样会对相关主体造成极大的损失。
四、民间金融风险防范建议
1.明确民间金融位置,推进民间金融合法化、正规化
长久以来,民间金融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其性质却一直模糊不清,位置也相对尴尬。人们一提到民间金融首先想到的往往是高利贷等非法融资方式。因此,为了充分发挥民间金融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首先要从国家政策和经济理论上给予民间金融合理的定位。其次要对民间金融区别对待,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是界定合法民间金融形式与非法形式之间的界限,减少非法借贷活动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如高利贷。最后,建立民间金融市场向正规金融市场转变的渠道,使得民间金融机构在发展到一定阶段,符合相关要求后可以组建民营银行,完成向正规金融机构的转变,这也有利于对其进行更好的监管。
2.加强立法建设,制定针对民间金融活动的专门法
我国没有专门针对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使得民间金融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缺乏法律保护,民间金融参与主体利益受损,而又不能依法维权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政府在进一步修订完善《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要结合民间金融发展的具体程度,尽快制定更具针对性的《民间金融法》。明确民间金融活动参与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并确立违规处罚措施,加大違法成本。从而规范民间金融参与主体的行为,也使得参与主体利益受损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维权,从而保障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
3.建立建全民间金融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主体
我国民间金融监管主体的混乱也是造成民间金融无序野蛮生长的重要原因。我国民间金融形式多样,如常见的典当行、投资类公司等,而且其涉及的利益主体也比较复杂,因此,要想对民间金融进行有效的监管,必须明确监管主体的同时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合作。如可建立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的,工商部门、银监会、公安司法等多部门参与的,全方位多层次的民间金融监管体系。除此之外还可以建立行业组织,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我约束。
4.优化投融资环境
民间金融迅速发展一个主要原因是,民间拥有大量的资本急需投资途径,而大量的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者在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困难,加上高额利息回报对于资本的吸引力,使得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有了现实客观的经济基础。因此,优化投融资环境可以减轻市场主体对民间金融的依赖程度。例如,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问题,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等。
5.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人们的金融风险意识
近年来民间金融恶性事件的频繁发生与人们缺乏金融风险意识密切相关。吴英案、温州九成放贷老板携款潜逃现象、还有最近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的于欢案,暴露出民间金融对经济、社会、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同时,也反映了社会大众对金融风险认识不足的问题。因此,除了要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之外,还有必要加强全社会的金融風险宣传教育,使人们在平时的经济活动中主动规避非法金融带来的风险,将风险堵截在源头。
五、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民间金融一方面满足了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市场主体对资金的需求,另一方面又由于其非正规性、缺乏监管、具有连锁效应等一系列问题,而容易引发各种经济、社会犯罪问题,甚至引起经济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正是由于民间金融的这种两面性,我们在一方面肯定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同时,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其的监管,合理引导民间金融为我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郭兴方.民间金融发展的风险与防范对策--以河南省开封市为例[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5,(3).
[2]吴国威,杨玲.民间金融风险成因及防范对策[J].人民论坛,2016,(5).
[3]邱蕾.从我国国情浅析民间金融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现代营销,2017.(1).
[4]高明.民间金融风险成因及防范对策[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8).
[5]李肖敏.浅析民间金融风险防范[J].中国外资,2013,(18).
企业财务风险界定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会计准则作为对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是财务会计研究领域的重要内容,财务会计的发展过程同时也是对制定高质量会计准则的追求过程。文章就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研究进行梳理,着重总结了会计准则制定基础、会计准则制定主体和会计准则制定程序的研究成果,对现有研究的关键问题等进行了比较系统的阐述,指出利用演化经济学理论研究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新思路。
关键词:会计准则;制定模式;制定基础;制定主体;制定程序
一、 引言
IASB基金管理委员会主席Paul A. Volcker(2001)指出,高质量的财务报告依赖于会计准则、会计与审计实践以及立法和管制这三大支柱,而后两部分可以归纳为会计准则的实施问题。可见,高质量会计标准即会计准则是生成高质量财务报告的基础,实施有力的会计准则执行机制是生成高质量财务报告的保证。美国次贷危机(Sub-prime Mortgage Crisis)的爆发,再次引发了人们对制定高质量会计准则的关注。
财务会计作为一个独立概念的出现是在20世纪30年代(更确切地说是“公认会计原则”出现之后),迄今财务会计的发展已经70余年。值得注意的是,综观当代财务会计的发展,我们发现,财务会计一经产生,就与对财务会计及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与管制如影随形(葛家澍、杜兴强,2003)。会计准则作为对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是财务会计研究领域的重要内容,财务会计的发展过程同时也是对制定高质量会计准则的追求过程。从20世纪30年代起,国外就已经开始研究会计准则制定问题,我国自1951年起,就开始推行高度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原则、会计准则等术语,在我国教科书中消失了近30年,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会计界重新开始讨论会计原则(葛家澍,刘峰,2003)。刘峰(1996)较早地通过完整地理论框架对会计准则的制定进行系统全面的研究。对于会计准则的制定模式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按多种标准来界定,诸如会计准则的制定权归属、制定机构的选择、制定内容的详简、制定人员的来源构成、制定过程的公开独立性等。但一般而言,会计准则的制定模式的研究涉及会计准则制定基础、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三方面内容。
二、 会计准则制定基础(导向)
会计准则制定的基础也被称作会计准则制定导向,其涉及了在会计准则范围内的会计政策的选择空间,所以该问题一直是会计理论界、实务界等各方关注的焦点。在国外,倾向性的观点是原则基础的会计准则优于规则基础的会计准则。Mason、Gibbins(1991)认为,原则基础的会计准则从总体上优于规则基础,更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如果会计准则是规则导向的,那些期望在会计准则上获取自我利益的组织,就有了可以进行“对策”的目标与方式(Lys、Vincent,1995)。1997年12月的“AAA/FASB研讨会”上,美国会计职业界的代表John Smith首次提出了“以概念为基础的准则”(Concept-based-Standards)的说法,并且认为概念基础的准则优于规则基础的准则(Rule-based-Standards)。Engle(1999)阐述了管理者利用会计准则形式规避经济交易实质的行为,他的研究发现,管理者通过虚构交易将本应确认负债的项目确认为权益,因此产生了43亿美元的成本。
安然事件后,国外对会计准则的原则基础和规则基础的研究可谓数不胜数。值得一提的是:Nelson等(2002)通过问卷调查研究得出结论,从业者包括公司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更偏爱具体的会计标准。Dye(2002)的研究进一步证实了Nelson的观点,其认为,规则基础的会计准则因增加了管理者操控会计报告结果的机会而使其有效性降低。Nelson(2003)通过对上市公司管理层及审计师的问卷调查得出结论,会计准则越具体,管理层越可能通过交易进行利润操纵。Webster、Thomton(2004)以加拿大资本市场为例,发现原则基础的会计准则及其所赋予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空间有助于提高财务报告盈利质量。
我国会计学者对会计准则制定基础的讨论主要是在安然事件之后。葛家澍(2002)对会计准则制定基础作了一个概括性描述,他认为制定一项高质量会计准则,其指导思想是按美国制定公认会计原则(GAAP)从所遵循的详细的“规则基础”,还是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制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所遵循的简明的“原则基础”,是一个有争议而必须通过反复实践才能回答的问题。
关于“原则基础或规则基础哪个更优”的讨论研究文献有很多。例如,平来禄、刘峰、雷科罗(2003)从自利经济人假定出发,推断出:每个自利的经济人在执行会计准则的过程中总是设法最大限度实现自己的利益,如果准则是规则导向的,这表明那些期望在运用会计准则中牟取私利的人就有了可借鉴的方式;如果采纳原则导向不给定具体的政策界限,当存在利益冲突时,最终只能诉求道德操守,这显然有违经济学自利经济人的基本前提,其长期有效性程度也值得关注。由于以原则为基础制定会计准则尚未在美国付诸实施,预测该方法的有效性程度为时尚早。同时吸取原则和规则的优点,以目标为导向制定我国会计准则(路德明、邱昱芳,2003;裘宗舜、李栗,2004;林钟高、韩立军,2005;张美霞,2005),他们认为,目标导向的准则需要财务报告编制者、注册会计师、审计委员会等实施适当的职业判断,孕育职业判断氛围;需要变更与财务报告和审计有关的法律框架体系,需要解决准则制定的工作程序方法等会计准则体系中的问题。SEC提出的“目标导向”为最优的制定模式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但是同时吸取原则和规则的优点,以目标为核心制定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准则这种思路是可取的。从会计监管的视角,洪剑峭、娄贺统(2004)提出,会计准则的制定基础与会计监管的有效程度相关,准则基础的变迁应该与具体的会计监管环境相适应。在会计监管相对较弱的环境中,选择规则基础的会计准则。基于政治学视角,张力、陈许高(2007)分析了美国2002会计改革法案的政治机会主义倾向, 并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导向的内生性、会计准则的形成机理及财务舞弊行为的责任认定等角度探讨了我国当前会计准则制定导向的选择,认为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都有存在的合理性。
但是以上这些研究多是从理论层面进行规范分析,没有取得严格的实证证据作为支撑。魏明海(2005)从理论推演和数据实证两方面得出结论,我国会计准则制定要选择基于原则基础的规则基础。张为国(2005)也基于规范和实证综合分析的结果,指出原则基础会计准则和规则基础会计准则各有利弊,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在制定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不应只选择其中一种,而应根据不同情况综合运用。
这些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学者并未倾向会计准则制定的原则基础,视具体情况选择制定基础是大多数学者赞同的观点。
三、 会计准则制定主体
会计准则的制定主体是指会计准则的制定者,构成合理的制定者有利于制定出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国外的研究倾向于支持由会计职业界来制定会计准则。Carey(1969)认为,美国早期对铁路和公用事业会计的政府管制并未导致更可靠的财务报表,而未受管制企业的会计实务却有较大程度的改进,因此,其反对将上市公司会计规则的制定权赋予联邦贸易委员会这个政府管制机构。以George May为首的,与纽约证券交易所合作的专门委员会(A special Committee on Co-operation With Stock Exchanges)1932年向股票上市委员会提交了一封信,该信建议纽约证券交易所应要求上市公司遵循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当由包括公司管理人员、律师、会计师等的专家委员会经过研究后确定(Zeff,1972)。Nolan(1972)认为,众多的规则必须由像FASB这样的机构来制定。Most(1986)提出,会计准则应该由一个研究型组织制定,一个合适的研究型组织应该包括学术界的优秀人才,并得到职业界和产业界的资助。当然,这一研究型组织制定出的会计准则应该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支持或否决。
我国关于会计准则制定主体的大部分研究结果并不支持完全由政府及相关机构制定会计准则。按照“无知之幕”的要求:准则制定者应该是毫无自身利益要求的无利益关系人(薛云奎,1999)。陈冬华、陈信元(2003)以世纪星源案例,研究了利益相关者在我国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的作用,发现会计会计准则的制定不仅仅是技术问题,而且是关乎利益协调的政治问题,利益相关者应参与会计准则制定。基于博弈分析,林钟高、韩立军(2005),高筠燕、卢锐(2005)指出,政府在准则制定权的博弈中处于强势地位,会计准则制定权合约配置应以政府为主导、民间机构为辅助的结合方式。纂好东、杨志强(2003),吴联生(2004)的实证调查数据结果显示被调查者大都赞成利益相关者参与会计准则的制定,社会各方广泛参与会计准则的制定,是在更大程度上提高会计准则公正性的基础。王建新(2001;2005),张嘉兴、张俊民(2006),宋英慧、高铭(2007),李宁(2007),李桂荣(2007),林钟高、徐虹(2007)分别从会计准则制定权的博弈视角、游说视角、创造性会计视角、熵理论视角对会计准则制定主体进行了研究,其研究结果也表明利益相关者应该更广泛地参与会计准则制定。
但是,梁爽(2005)运用产权经济学等理论,分析了有效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应具备权威性、效益性和公正性的特征,得出了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财政部会计司)是一种有效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结论。刘浩,孙铮(2005)从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所有权理论出发,对会计准则制定权的归属提出经济解释,为了遏制经理的的“特定控制权收益”,政府拥有了会计准则的制定权,而经理仅拥有了在会计准则框架内做出会计判断的权利。
四、 会计准则制定程序
会计准则制定程序指会计准则的应循程序,会计准则在制定过程中如果能够遵守一套完整、充分、严密、稳定的程序,准则制定的独立性、公平性和公开性就能够得到保证。我国学者们对会计准则制定程序进行讨论,目的是保证会计信息的利益相关者能够有效地参与到会计准则的制定中,以制定出高质量的会计准则。杨有红(1999)建议,将经济后果博弈机制引人会计准则制定过程并建立高度标准化的会计准则制定程序。由于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的博弈机制缺乏独立性(王建新,2001),在这种博弈机制下,准则的博弈程序流于形式,征求意见往往难以得到重视,即使得到重视也难在准则中有体现。这种模式下节约了谈判成本和交易成本,却极大地提高了运行成本和监督成本。
在借鉴FASB和IASB的会计准则应循程序的基础上,2003年7月10日,财政部颁发了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程序,从此,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程序分为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和发布阶段四个阶段。但是,有学者还建议对此进一步完善。遵守公开的应循程序,对拟立项的准则公开发布讨论意见稿或举行听证会,并将有关的问题、原则和方法、相关理论等全部加以公开,在制定过程中最大限度的让各利益集团参与并发表意见(裘宗舜、韩洪灵,2003)。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中有着保密性的特点(陈萍,2006),我国会计准则起草拟订的整个过程对普通公众而言都是保密的,缺乏多次征求意见的环节,对于准则制定过程中背景材料和讨论情况也是很少向外界披露,这使有动力参与准则制定的利益相关者被拒之门外。因此,准则制定机构应当适当公开准则制定程序,方便大众加入制定讨论。基于演化经济学理论,林钟高、徐虹(2007)提出,建立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反馈系统,让会计准则制定能够更多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这些文献研究结果表明向利益相关者公开会计准则制定程序的程度仍然不足。
五、 结论及研究思路
高质量的财务报告是财务会计的目标,而高质量的财务报告要求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因此,会计准则制定是财务会计研究永恒的主题。虽然国内外对会计准则的制定模式已经作了大量的研究并形成诸多研究成果,但至今没有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会计准则能够提供完美的财务会计报告,这就说明对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研究还要继续。
已有关于会计准则制定模式,包括会计准则制定基础、会计准则制定主体、会计准则制定程序等的研究,其理论基础大都是制度经济学理论,比如交易成本理论、契约理论、代理理论等。而制度经济学仍然采用新古典经济学的研究范式,新古典经济学是以经典物理学的力学方法为基本的分析方法,以简单的均衡决定论来分析复杂的经济问题。
经济是不断向前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的涌现势必要求会计准则随之演化,因此,会计准则的制定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然而新古典经济学的以原子论和机械力学为隐喻的静态均衡分析方法并不能真实地表现会计准则制定基础、主体、程序等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也不能反映外界环境变化对会计准则制定的影响。所以,使用传统制度经济学方法很难对会计准则制定进行动态分析。演化经济学理论是针对动态过程的演化分析方法,以此为基础对会计准则制定模式进行研究将是一种崭新的研究思路。
参考文献:
1. Mason, A., M. Gibbins. Judgement and U.S. Accounting Standards. Accounting Horizons,1991, (5).
2. Engle E. Debt-equity Hybrid Securities.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1999,(37),(autumn).
3. Nelson, M., J. Elliott, R. Tarpley.Evid- ence from Auditors about Managers and auditors Eamings-management Decisions. Accounting Review, 2002,(77).
4. 葛家澍,刘峰.从会计准则的性质看会计准则的制订.会计研究,1996,(2).
5. 路德明,邱星芳.会计准则制定:以原则为基础还是以规则为基础.财经论丛,2003,(1).
6.洪剑峭,娄贺统.会计准则导向贺会计监督的一个经济博弈分析.会计研究,2004,(1).
7. 陈冬华,陈信元.中国会计准则制订中的利益协调:来自世纪星源的案例证据.会计研究,2003,(6).
8. 陈萍.会计准则制定的制度博弈西考.财经理论与实践,2006,(3).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09XSH019)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杜静然,天津财经大学会计学博士生,内蒙古财经学院副教授。
收稿日期:2009-10-10。
企业财务风险界定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从廉政文化和高校廉政文化的内涵入手,分析了构建高校廉政文化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的必要性及原则,以期为高校廉政文化建设的改革创新提供依据。
关键词:高校;廉政文化建设;评价指标体系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20.078
1高校廉政文化建设的基本内涵
要研究廉政文化,首先要明确文化的概念。从广义上说,文化是一种历史现象,是人类在社会和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是社会的意识形态,并适应制度和组织,作为一种文化意识形态是政治经济社会的反映,是一定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的作用。狭义上说,文化是指由思想创造的精神财富,包括宗教、信仰、风俗、道德、科学技术等。
作为文化概念的一个分支,古代和现代,人们从他们的文化观上对廉政文化进行“解读”,形成了丰富而独特的内涵。所谓廉洁文化,是关于廉政建设和廉政文化,是人们对独立知识、信仰、规范和生活方式和社会评价的总和。具体来说,从政治诚信的角度来理解,廉政文化是廉政文化中体现的政治行为,而概念是“廉洁”的特殊性和“文化”一般的有机统一;从廉政文化建设的角度看,廉政文化是以先进的思想为核心,以先进的独立的文艺形式为表现形式的社会思想体系和相应的制度和活动,是廉政建设与文化建设相结合的产物。廉政文化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廉政概念”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作为一个进步科学的概念,廉政文化的内涵在中国市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长期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先进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在廉政文化建设的集中具体体现,体现了先进文化的本质特征。廉政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创新。
作为培养人才、传承文明与先进文化、服务社会的多功能组织,高校是发展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阵地,担负着把我国建设成为人力资源强国的重大历史使命,同时也担负着倡导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的历史重任。高校廉政文化的“高校”二字起到了限定、界定的作用,意在表明它是在高校领域内形成、发展和传播的一种廉政文化形态,因而,它既是全社会廉政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它也有自己的特色和行业特色。基于此,高校廉政文化可以定义为:清洁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主题,通过传播廉政知识、弘扬廉政精神,廉政制度的建立,为人们创造教育,教书育人,精致气的积极的教育环境,用廉政信仰陶冶情操,推进高校廉政文化建设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
2构建高校廉政文化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的必要性
2.1高校廉政文化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是加强师生自身廉政素养、培养合格人才、完善高校教育功能的需要
2.1.1构建高校廉政文化评价指标体系,有助于提升高校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
高校廉政文化建设,教师是主角。教师肩负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与地方经济建设的职责,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水平与学生的德育发展息息相关,对高校的校风、教风和学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高校扩招、扩建工作的深入发展,高校违法违纪案件也时有发生。究其根本,长期以来,科学的廉政文化建设评价体系的缺失,使得廉政文化建设的价值无法得到客观公正的体现和反映,广大教师的头脑中也没有牢固树立起廉政文化建设的科学地位,没有做到真正的深入人心。然而,教师在高校教育体系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对传播科学文化、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具有重要的影响和带动作用,进一步的,其所培养的人才素质必然对整个社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这里的关键就在于,教师应当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积极培养廉洁的道德品质和诚信务实的工作作风,在传道授业解惑的同时传播高校廉政文化建设的内容。具体来看,通过高校廉政文化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的确立,能够使广大高校教师及行政教辅人员既能从理论上真正了解把握高校廉政文化建设的基本原理及内容,又能从实践中揭示廉政文化建设的实际价值。这既是从根本上不断加强高校教师自身修养的重要途径,又是从源头上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治本之策,对提高高校人才培养质量起到重要的作用。
2.1.2构建高校廉政文化建设评价指标体系,有助于提升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
大学生在高校廉政文化建设中占据着重要位置,大学生在学校期间所受到的廉政文化熏陶对提升其思想道德水平具有导向、督促和规范作用,对其成长与成才也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当前,由于受社会各种因素的影响,个别大学生出现价值观扭曲、诚信意识淡薄等问题,对于其个人自身乃至国家的未来发展都带来了不利影响。作为未来社会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大学生的思想意识和价值取向直接关系到其未来的行为模式,进而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因此,积极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有助于引导大学生树立廉洁做人的价值观念,增强大学生抵制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各种腐朽落后的思想观念,形成廉洁自律的良好品质,进而提升其明辨是非和自我控制的能力。具体而言,构建高校廉政文化建设评价指标体系是高校廉政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为高校廉政文化建设提供持久的内在动力,对培养具有廉政文化素质的高级人才,引领社会廉政风尚、净化社会风气具有重要意义。
2.2高校廉政文化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是发现高校廉政文化建设问题、加强管理的需要
在高等院校内,廉政文化建设的诸多方面依然存在问题,例如:缺少廉政文化宣传的环境文化建设,忽略培养师生廉洁自主意识的精神文化建设,尚不健全、监督不力的制度文化建设,这些问题都成为了高校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障碍。通过廉政文化建设评价指标的建立,全面收集三类高校主体有关廉政建设的信息,可以发掘具体建设领域存在的不足,进而解决问题,不仅能够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也能够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并提供相应的决策参考。
构建高校廉政文化建设评价指标体系有助于提高廉政文化建设的管理水平。在建设廉洁廉政文化建设的管理过程中,存在管理对象不强、方式单一、缺乏说服力和号召力等问题。要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管理,就需要通过评价指标体系对其进行客观的评价。评价结果是高校廉政文化各个层级、各个视角的具体表征,从这个角度来看,评价指标体系不仅能够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还能够提供具体可行的目标,形成廉政文化建设发展的智力支持和外在推动力。
3构建高校廉政文化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的原则
在高校廉政文化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设计过程中,应制定一套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从而达到科学、有效地调查廉政文化建设的目的。 具体而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3.1系统性与完整性相结合的原则
系统性原则是在系统理论的指导下,将高校廉政文化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看作是一个整体,对其其进行评价应当涉猎廉政建设的各个方面,而不能仅是考核其某一环节,确保评价的全面性,这也是完整性原则的要求和体现。完整性原则要求评价指标体系应当全面地反映高校廉政文化建设的各方面,避免评价的片面化与局部化。基于上述要求,在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上,应当力求全面、综合,囊括廉政建设的各项主要内容;同时,各评价指标之间应当界限分明,且具备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保证不同层次指标能够全面地共同反映廉政文化建设评价结果的客观性,更好地发挥其导向与诊断作用。
3.2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
针对性原则要求各高校应当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廉政文化建设指标体系的设计,在同一所高校内,针对行政功能不同的各二级单位也应当进行分别设计,有所差异。与此同时,高校廉政文化建设指标体系的设计不是一劳永逸的,应当进行阶段性的补充与修改,以适应各高校不同时期的新情况,从而推动高校的快速健康发展。这种针对性的设计也为评价体系的可操作性提供了保障,由于廉政文化建设工作涉及内容繁多,覆盖面广泛,需要科学、适用、可操作性强的廉政文化建设指标体系从“听”、“查”、“议”等多角度进行考核评价,以确保廉政文化建设工作效果的客观与公正。
3.3循序渐进性与可评价性相结合的原则
鉴于高校廉政文化建设工作的长期性与复杂性特点,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应当立足当前、着眼于未来,增强指标的时效性和循序渐进性。评价指标的制定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逐步实现且与时俱进的,因而应当坚持边制定边修改边完善的原则,力求评价体系的科学合理。另一方面,在建立评价体系时,应当选取可量化的评价指标,细化评价机制、细化评价内容,将高校廉政文化建设工作的重点任务具体量化形成评价指标,便于各指标之间的比较,优化评价方法,准确、客观地反映高校廉政文化建设的成效。
参考文献
[1]王微.高校廉政文化建设研究[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2007.
[2]陈文斌,邹丽梅.建立高校廉政文化建设评价的思考[J].学理论,2014,(7).
[3]许连纯.廉政评价体系及考核机制的创新[J].学习论坛,2009,(3).
[4]阎现章.高等学校廉政文化建设体系的系统性与创新性研究[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9).
[5]夏秀芹.高校廉政建设考核探索——模糊综合评价法在绩效评价中的作用研究[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2).
[6]王宇.高校廉政文化建设的创新平台研究[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9,(2).
企业财务风险界定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本文主要以对劳动法及社会保障法基本特点的分析为切入点,进而从二者之间所存在的内在联系及差异性这两个角度,对这两则法律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度地研究及讨论。从而能够全面地了解劳动法及社会保障法,为对这两则法律各项调整及落实工作奠定重要的基础,让其重要的职能作用均能够得以充分发挥。
关键词: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关系
劳动法,从狭义角度上来分析,它具有着一定形式意义上的劳动法,针对于社会劳动相关法律的具体调整、保护、实现及其它关系形成。主要由我国最高的权利机关颁布的极具综合性、全国性的一种法律。从广义角度来分析,它属于具有实质性意义的一种法律,保护着狭义上的劳动法及法律规范当中其它的法律;社会的保障法,从狭义角度上来分析,它主要由我国最高的权利机关颁布的法律,例如社会的保险法、救助法、社保法等。从广义角度来分析,它指在社会保障的关系当中所涉及到的具备一定法律效力各项决定、规范等文件均属于该保障法范畴之内。在近几年里,我国相继对这两则法律进行深度地分析及调整,以能够更好地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基础性保障政策。
一、概述劳动法及社会保障法基本特点
1.劳动法基本特点
其一,劳动法,它有助于机融合管理法与劳动者的保护法。劳动法,它主要侧重维护当事者双方根本利益,劳动者为一方的弱势性群体,在劳动法基础理论上会倾斜于劳动者这一弱势性群体,可充分体现出公正、公平这一基本准则。该劳动法,属于劳动者的管理法,通过该则法律的确定对于劳动法关系的有效性维护起着良好的作用;其二,能够有机融合劳动关系的标准法与协调法。劳动的基本标准,通常为劳动法协调劳动关系的基础,在该劳动法当中需对相关劳动标准予以合理地确认及定设,严格遵照劳动基本标准来进行劳动关系的协调。故劳动关系的标准法与协调法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重要地位不可动摇,二者组成该劳动法主体内容。
2.社会保障法基本特点
其一,该保障法之本位,即为社会利益。社会利益,它是以生产对社会具体内容及特征需求为基准所形成,脱离不开广大劳动者对社会的转换,能够客观地反应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关系当中必然存在着利益。故社会利益代表着社会成员整体利益;其二,该保障法之价值追求,即为社会的公平。社会公平的保障,通常是以社会保障各项制度为基准而逐渐确立的理念,与人们平等的利益追求有着紧密联系。故社会的保障法它可站立于公平、公正的视角维护广大社会劳动群体的公共利益,具有整体性。
二、二者关系
1.内在联系
劳动法、社会保障法,二者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内在联系。该保障法,主要是以社会的保险法为主要内容,并以劳动关系为基准所建立的一种法律,是劳动法在新时期的延伸,是劳动法的升级部分,也可称之为劳动法在新时期下的产物。但是,它们分别隶属不同法律机构,属于独立体,并不具有一定包容特性。劳动法并不包含着该保障法,该保障法也并不包含着劳动法。但是,二者属于距离最为相近的法律机构,存在着一定的内在联系。以法律基础理论为视角来分析,该保障法与劳动法均为资本主义持续性发展至今所形成的一类产物,法律机构的出现均以资本主义内部生产关系所发展及确立的,属于国家干预重要的成果;以法律基本属性为主要视角来分析,无论是劳动法,还是该保障法均属社会基本法范畴之内,本文均为社会基本利益,社会群体均予以高度重视,尤其是社会上的一些弱势类群体更加愈加关注。此外,对于劳动法与该保障法来说,社会的保险法是二者各自关系合理化调整期间相互之间交叉性的客观产物。故,从某种程度上来分析,该保障法与劳动法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
2.差异
以调整对象为视角,劳动法与该保障法之间存在着实质上的差异,具体差异可归集为:其一,在性质方面存在着差异性。劳动关系,它与劳动具体过程存在着密切地关联性。而社会的保障关系,它与社会基础保障存在着密切地管关联性;其二,在主体方面存在着差异性。劳动关系,它能够涉及的关系即为广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之间所存在的必然关系。而社会的保障法,其涉及范围较为广泛。且极具复杂性。例如,在养老保险当中主要涉及到用人单位、劳动者、经办的机构、国家这四个主体;在医疗保险当中主要涉及到医院、药店等主体。故可以说劳动法其与该保障法之间在主体方面存在着差异性;其三,在内容方面存在着差异性。当前是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劳动关系所存在的多重性不斷凸显,可以说每个劳动者均可建立起多个劳动关系。但社会的保障关系却具有单一性特征,每个劳动者仅可建立起一个保障关系;其四,在后果方面存在着差异性。由该劳动关系,通常会形成一些劳动纠纷或者争议,而处于私法关系自身特征,用以解决一些民事纠纷程序;但是,由该社会的保险关系产生的一些纠纷或者争议,则将出自于公法性,故在各类纠纷或争议处理方面,主要依赖于行政的诉讼程序。因而,可以说劳动法与该保障法在后果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
三、结语
综上所述,为了能够更好地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基本利益,充分发挥劳动法及社会的保障法职能作用,就需相关专业人士结合以往经验,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对这两则法律之间所存在的关联性,进行深度地研究及探讨,以能够更为深入地了解与把握这两则法律,以更好地对其进行实时化调整,充分发挥这两则法律各项职能作用,为广大劳动者能够更好地利用两则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让企业能够切实地以两则法律为基准,确保广大劳动者的基本保障得以落实。
参考文献:
[1]魏华.探讨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界定[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1(07):162-163.
[2]丁萍.新时期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7,25(02):203-204.
[3]豆志旗,豆志恒.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之间关系的思考[J].今日财富(金融发展与监管),2016,29(07):175-176.
企业财务风险界定论文范文第5篇
而在进行垄断行为判断时, 关键的一步是相关市场的认定。尽管也有他国学者认为垄断行为的认定不必严格界定相关市场, 而是通过直觉最优反应 (best responses intuitively) 或单边效应理论 (unilateral effects theory) 等方法直接判定, 然而, 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 (以下简称“《指南》”) 的要旨以及我国抗辩式审查的实践反馈来看, “相关市场”的认定已不可避免地成为反垄断审查推进的前提。相关市场需从商品相关市场和地域相关市场两方面展开认定。对于共享单车而言, 这两个方面的分析都是十分复杂的问题, 下面仅就其中商品相关市场的认定展开适当探讨。
一、共享单车的行业特点
在此以共享单车与另一主要共享出行类型共享汽车间的对比分析其行业特点, 由此也能让我们更好地理解共享单车相关市场认定特殊性。
(一) 共享单车是租赁经济, 不是共享经济和平台经济
经济类型的定位, 应看行业创收的主要方式。共享单车虽然也是共享出行的一种类型, 并依赖于互联网的平台特性运营, 但却和共享汽车的经营模式截然不同。共享汽车公司, 或者说网约车公司, 通过提供互联网交易场所, 方便私车拥有者和出行需求者直接对接,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降低资源配置成本, 公司本身并不实际拥有汽车产权, 这是典型的互联网共享经济, 是平台经济的一种类型。而共享单车公司自己拥有单车产权, 并将其出租给有用车需求的客户, 实施计时收费, 因此是由信息技术助力的租赁公司。其运营模式, 并不属于平台经济, 而是租赁经济, 既不能体现共享经济提高资源利用率的功能, 也不具备平台经济作为居间第三方提供交易场所降低交易成本的特征。
(二) 共享单车是单边市场, 而非双边或多边市场
共享汽车行业是典型的双边市场。司机与乘客双方都依赖于网约车平台的运营, 因此形成了司机与平台、司机与乘客以及乘客与平台三种关系。平台同时处于两种商业关系之中, 因而也就处于两种市场之中。如果在其中任何一个市场形成支配地位或实施垄断行为, 都需要接受《反垄断法》的约束。但共享单车公司只需就公司本身资源与骑行者展开交易, 只会在二者之间形成商业关系, 因此是一个单边市场, 这意味着当疑似垄断行为出现时, 只能就一个市场中的行为进行考察, 避免了因行为涉及多重关系、多重市场而带来的多重监管压力。
(三) 共享单车发展的地域限制更明显
共享单车属于重资产行业, 解决的是短途出行不便的难题, 所以经营的地域扩张必须以资产灵活、充分的地理配置为前提。这不仅给地域替代的实现带来困难, 而且也给地方行政监管带来压力。目前各市政府对本地共享单车的投放保持较高的审慎态度, 从投放数量到地点上都严格控制。这一立场基本贯穿于从共享单车准入到退出的全程。而各地市场的共享单车品牌配置也呈现明显差异, 行业头部在不同城市的市场占有率各有千秋。共享汽车则是轻资产行业, 网约车运营的重点是对软件平台自身的维护。这给地域监管带来的直接压力更小, 其充分利用存量资源的经营理念也符合当前国家效率化、集约化的经济发展政策。因此至少在地方市场准入阶段的行政审批门槛相更低。在受到的行政介入更少的情况下, 赢家通吃的局面也会更容易出现。
二、共享单车相关市场的逐案认定
《指南》第四条规定, 界定相关市场主要是进行替代分析。《指南》第七条规定, 需求替代分析可以基于商品特征、用途、价格等因素进行。在经营者竞争市场范围不够清晰明确时, 可通过“假定垄断者测试”来界定相关市场, 即分析假定垄断者的商品在一段持久的时间 (一般选择为1年) 内连续小幅涨价 (一般为5%-10%) , 是否还能盈利。如果因此会导致需求者选择有紧密替代关系的其它产品, 则是相关市场, 如果仍有利可图, 则将其它产品排除。通过逐步加入具有替代性的产品范围, 不具有替代性的产品也会越来越少, 相关市场的边界会越来越清晰。因此, 下文将对有较强替代可能的几类商品逐一考察使共享单车相关市场外延逐步清晰。
(一) 不宜划入同一相关市场
1. 有桩共享单车与无桩共享单车
市场主要共享单车品牌, 如摩拜、ofo和哈啰出行等提供的皆为无桩单车。但各地政府也在和企业合作推出有桩单车共享服务。有桩单车又称公共自行车, 是指在未被使用时需要硬件设备统一管理的公用自行车。虽然目前市场共享单车绝大多数都是无桩, 但有桩单车依然有很高的使用率, 一处停车桩所有单车全被骑走也很常见。特别是在中小城市或大城市边郊, 有桩单车特别受欢迎。被称为“共享单车第一股”的永安行即是以与政府合作投放有桩共享单车为主营业务。有桩单车可凭芝麻信用、公交卡或押金办卡租车, 一般各地实行1小时以内免费, 1小时以上每小时1元或梯度收费, 价格十分便宜, 虽然投放量在各市普遍少于无桩单车, 但使用率可观。
然而有桩单车受设桩地点限制, 可选择的出发与目的地都很有限, 对于骑车不仅是为了健身、娱乐或省力, 而是为了节省时间, 代步赶路的人来说, 通常相对于无桩单车来说皆非优选, 而共享单车的刚需主因, 就是为了解决“最后一公里”的出行成本问题, 这是设桩点相对分散的有桩单车难以解决的。另外, 有桩单车实行PPP模式, 地域壁垒明显, 因此单车供应者在面对异地垄断时, 对当地骑行需求及时作出反应并不现实, 即使在本地, 在投放量远远不如有桩单车的情况下, 迅速作出反应加大设桩密度以至起到有效替代效果也十分困难。从使用现状来看, 在无桩与有桩单车都大量投放的城市, 市场使用反馈通常都是无桩车好于有桩车。而近些年一些长期运行有桩共享单车的城市, 如武汉、广州等也开始陆续安排有桩单车退出市场, 其它城市的有桩单车发展也十分缓慢。因此, 如果只是持续的小幅度改变服务质量或调高市场价格, 有桩单车对无桩单车的现时替代性并不明显, 在可预见的未来也很难形成明显替代效果。所以不宜被划入同一相关市场。
2. 自行车销售与共享单车
自行车销售与包括共享单车在内的自行车租赁行业间的市场壁垒并不明显。房地产或汽车的销售与租赁之间, 因成本差异明显, 不同市场用户需求殊异, 且有资质要求和限购限牌的监管壁垒, 彼此很难替代, 各有市场。但由于自行车价格十分低廉, 一般不会超过千元, 因此即使对刚踏入社会的上班族或学生党而言, 也有合适的购买能力。在共享单车兴起之前, 人们更倾向于自购单车, 但在共享单车发展之后, 选择购买自行车的个人明显减少。这让我们看到了两者之间的替代可能, 如果自行车租借可以替代自行车自购, 那么反之似乎也有可能。
国外也有支持同一产品的租赁与销售可归入同一相关市场的经典案例。比如美国联邦第三巡回法院曾认定大型主机销售市场与大型主机二手租赁市场可构成相关市场。大型主机的客户主要是公司, 对它们来说, 选择租赁或者购买新机主要是出于长期运营的资本周转所作的经济合理规划, 购买力充足与否并非主因, 因此如果租赁成本增长到一定水平, 完全可能转向购买, 两者之间亦不存在明显的行政壁垒, 这相对于个人从租赁向购买新房、新车的转向难度要小得多。从这一点来看, 美国大型主机流通的市场关系与当今中国单车租赁与销售的市场关系颇有几分相似。
但单车租赁与销售依然差异明显。
一方面, 自行车品牌与车型分高中低不同档次, 对于高端品牌或者赛事车、山地车等, 能满足市场特殊需求, 消费者也会更喜欢自购而非租赁, 与共享单车难以互相替代, 因此显然不属于同一相关市场。比如欧共体委员会在考察香蕉是否可以独立于其它水果, 而形成单独的相关商品市场时, 提出香蕉的特殊物理性质对老幼和病人而言是其它水果无法替代的。对此欧洲法院也给予认可。显然当考虑是否具有可替代性时, 消费者的特殊需求也会被充分考虑。
另一方面, 对于中低端廉价自行车品牌或车型, 其与共享单车间也存在需求差异。共享单车的最大价值在于解决“最后一公里”难题, 为完整闭合的个人出行方案补上最后一块拼图。如果是自有单车, 则难以与其它公共出行方式发挥协同作用, 且还存在防损防盗的顾虑, 消费者体验差异明显。
最后, 当分析两者替代关系时, 也要考虑相似产品对替代链的影响。在共享单车迅速发展的这几年里, 其它私人小型代步工具也呈现多样化发展。除自行车外, 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等也在被年轻人接受。这些工具因为携带便利, 不受轨道、公交等客运系统的携带限制, 能实现与大型公共交通工具的完美衔接, 且防盗顾虑较小, 亦能解决“最后一公里”难题。因此, 即使因共享单车涨价而使消费者作出其它选择, 也未必会重回自购单车的老路, 而是有更丰富的产品可以替代。
事实上, 从数据统计来看, 自2016年共享单车市场爆发以来, 自行车产业也经历了一轮显著增长, 脚踏自行车产量从2016年的5303.3万量增长到2017年的5898.8万量, 增长率超过10%。而当2018年共享单车市场开始滤除泡沫时, 自行车整体产量也锐减到4038.04万。这一变化说明在共享单车发展起来之后, 自行车品牌也对其形成一定依附性。单车销售与单车租赁不是此消彼长, 相互挤兑, 而是一荣俱荣, 一损俱损。两者间的关系更体现为产业的上下游, 而非在假定垄断者测试中具有强替代性的同一相关市场竞争关系。
(二) 可能属于同一相关市场
1. 共享电单车与共享单车之间
共享电单车又称共享助力自行车, 与无桩单车的潜在客户类型较为相似, 都能满足“最后一公里”之需, 就费用而言, 尽管电单车依赖于电力设备, 但在短距离收费上与无桩自行车相比劣势并不明显。比如哈啰电单车收费是2元/0.5小时;街兔电单车前两分钟免费, 20分钟2元, 超出时间, 每10分钟1元;小蜜电单车实行里程+时长双重收费, 价格起步在各地为1.25-2.5元不等, 计费区间为0.1-0.4元/分钟+0.25-0.5元/公里, 而作为目前无桩共享单车的头部, 摩拜和小蓝单车在涨价后的收费为15分钟以内1元, 超出15分钟, 每15分钟收费0.5元, 哈啰出行的收费为每15分钟1元。
考虑到电单车车速明显快于普遍自行车, 且更省体力, 在特定区划内也无路线限制, 因此在短途出行上也成为很多人的首选。在其它条件相当的前提下, 无桩单车持久小幅的集体涨价, 的确有可能使消费者转而使用电单车。
但电单车的发展也受制于自身技术特性。虽然投放相对无桩单车更为自由, 但由于电单车骑行时暗藏高速失控的风险, 因此危险系数要超过无桩单车。如果发生刹车或把手故障, 比普通单车更容易引发人身伤害, 出于安全考虑, 一些人未必会考虑选择电单车。很多城市也不支持电单车的发展, 停止投放甚至强制回收。
然而评价是否相关市场, 主要考虑的是产品之间的可替代性, 而不是来自某产品的竞争约束必然使另一方显著丧失市场份额, 由于电单车的安全风险仍在可控范围内, 并没有引起消费者的明显恐慌, 且出行体验与一般单车差别并不显著, 因此仍可以划入无桩单车的相关市场。
2. 共享单车与功能类似的代步工具1之间
技术的发展为“最后一公里”的解决提供了多样化方案。除了上文提到的平衡车、电动滑板车外, 轮滑鞋、电动独轮车甚至电动鞋也已经进入大众市场。从用途来讲, 这些产品都可以实现共享单车的主要价值。已经有欧洲学者提出在中短途路线上, 高铁相对于航空是可替代服务, 尽管两种出行方式形式差异明显2。这里体现的对市场实际需求的关注, 亦能用来支持其它代步工具对共享单车的可替代性。尽管目前这些产品价格相对于自行车可能略显昂贵, 但随着技术的进步, 也会趋于低廉、便利和多样化。出行经济的发展瞬息万变, 就共享单车在短短一年时间里发生的巨大变化和影响而言, 我们也很难排除其它新出行方案对当前消费者习惯的冲击。正如最高院法官在审理“奇虎诉腾讯”案时所言, 竞争尤其在互联网领域呈现出动态特征, 在界定相关市场时, 需考虑在可预见的未来具有现实可能性的市场反应和变化, 如果经营者缺乏一定时期内较为持久的市场支配力, 难以对竞争产生影响, 仅仅在某个时间点上考虑相关市场界定, 而不在一个相对长的时间内考察市场反应和变化, 则可能过窄地界定相关市场, 并夸大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的市场力量。就资本热捧的出行“最后一公里”领域而言, 未来可能的变化也不应忽视, 应此可以考虑将这些新型代步工具与共享单车划入同一相关市场。
三、结语
共享单车的相关市场界定的确是摆在有关部门面前的一道难题。在共享汽车这一双边平台, 相关市场界定亦难以定论的情况下, 对于可替代性更强、与其它产品界限更模糊的共享单车, 这一问题就更难于求索了, 目前来看过宽或过窄的界定都不适宜。
然而共享单车毕竟是新兴产业, 且技术门槛低, 角逐激烈。尽管发展极为迅速, 但短短几年间倒下的知名品牌也不少, 可谓“兴也勃焉, 亡也忽焉”。因此, 即使反垄断监管会面临市场界定的难题, 幸存的商家亦应更加珍惜当前日趋成熟稳定的环境, 不轻易挑动消费者神经。如果冒险尝试寡头游戏, 恐怕不等监管部门作出反映, 也已经被市场淘汰。
摘要:2019年初, 共享单车三家头部企业接连宣布涨价, 由此引发行为是否涉嫌垄断的讨论。但共享单车与共享汽车行业差别明显, 其相关商品市场的认定十分复杂, 既不可轻率地将共享单车行业本身认定为一个相关市场, 也不宜过分扩展其范围。由于行业价值主要在于解决“最后一公里”出行难题, 因此可以依此审查类似商品之间的可替代性强弱, 通过逐案认定, 理清共享单车的相关商品市场的边界。
关键词:垄断,相关市场,替代性,最后一公里,共享经济
注释
企业财务风险界定论文范文第6篇
1“继续教育”概念理解的多样化
先从国内外择取几例有关继续教育定义的表述: (1) 在美国, 有学者认为继续教育是指:在正规教育以后进行的一种范围很广泛的教育, 使成人不断获得有关自己职业的新知识、新技能, 同时增长对别的职业的了解。 (2) 在俄国, 有学者称所谓继续教育就是指:人们为获得和完善知识、技能和技巧, 在普通学校和专业学校或通过自学途径进行系统的有目的的实践活动。 (3)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版的《职业技术教育术语》一书中写到:广义的继续教育是指那些已脱离正规教育、已参加工作和负有成人责任的人所接受的各种各样的教育。它对某个人来说, 可能是接受某个阶段的正规教育;对另外的某个人来说, 可能是在一个新领域内探求知识和技术;对另外的某个人来说, 可能是在某个特殊领域内更新或补充知识;还有的人可能是在为提高其职业能力而努力。 (4) 我国大型工具书《成人教育辞典》将继续教育的定义表述为:学历教育的延伸和发展, 是成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对已获得一定学历教育和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不断进行的旨在更新知识和提高职业能力, 以适应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教育。 (5) 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秘书长张根先生认为: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不断进行知识和技能的补充、增新、拓宽和提高的一种追加教育, 以使专业技术人员完善知识结构, 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造能力。 (6) 我国另一部大型工具书《职工教育辞典》对继续教育所下的定义是:一般是指大学毕业后在职的、非在职的所有人员进行知识更新、补缺、提高的教育。继续教育是继续工程教育的扩展。其教育范围不仅包括工程科技人员, 也包括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这种教育是贯穿人的一生中的教育。 (7) 《成人教育辞典》将其表述为:对受过大专以上高等教育和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最新知识的教育活动。含义与大学后继续教育基本相同, 但教育对象侧重在职科研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 以学习、掌握现代科学技术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称之为“工程师和技术员的继续教育”。
上面所列各种表述, 显示人们对继续教育概念的理解的多样化, 有的表明了它的由来, 有的指出了与其他类型教育的关系;有的强调对象和内容, 有的侧重目的和任务;有的关注它的功能和特质, 有的则又突出它的形式和过程等等。另外, 在表述形式上, 有的比较单一或抽象, 有的则比较详尽或具体。尽管五花八门, 但经仔细推敲不难看出它们有着很多的共性, 同时也有一定的差异性。
2 继续教育概念理解中的共性以及差异性
2.1 继续教育概念理解中的共性分析以及相应的思考
上面各种表述虽然不尽相同, 但它们之间还是有以下的共性部分。 (1) 继续教育是指一种全新的教育领域。从上面继续教育概念的各种表述来看, 均通过不同的表达方法, 认为继续教育是一个新生的教育领域。 (2) 继续教育是指一种特定的对象。在以上所有的定义表述中, 都涉及到了继续教育的对象, 均认为继续教育所面对的是一群特定的教育对象。 (3) 继续教育是指一种行为。继续教育是指一种行为的看法,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版的《职业技术教育术语》一书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发挥。 (4) 继续教育是指一种内容。从继续教育概念的定义表述来看, 教育内容是所有这些继续教育概念理解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5) 继续教育是指一种目的。所谓继续教育的目的, 就是在以上各种概念理解中, 将继续教育作为一种全新领域置入整个教育系统乃至整个社会系统的框架之内, 把作为“行为”的继续教育应用和作用于“内容”的继续教育, 从而所产生的一种预期结果。
2.2 继续教育概念理解中的差异性分析及建议
通过继续教育概念的共性分析, 可以看出, 人们基本都是从“领域”、“对象”、“行为”、“内容”和“目的”这五个方面来探讨、揭示其含义的。也就是说, 它们都趋于认为继续教育这个概念主要是由这五个方面而组成。虽然这五大方向是一致了, 但是在每一个方面的具体表述上又有着诸多的差异性。 (1) 在继续教育是指一种全新的教育领域这个共识之下, 去具体确定这个全新教育空间、全新教育领域时, 其界定的差异性还是很大的。对于继续教育来讲, 作为一个全新领域 (特别是在我国) 其辐射面必将受到大大的限制, 而对于大专后的延续性教育来讲, 其发展需求也必然会受到大大的遏制。完全使用“大专教育后”的定位, 又似乎与“国际惯例”缺乏和谐统一性。至于宽泛地定在“正规教育后”或“学历教育后”, 继续教育的门是扩大了, 但它确切的起始点却变得模糊了, 究竟是起始于正规的中等学历教育后, 还是起始于正规的高等学历教育后呢?因此, 笔者建议将继续教育起始点明确界定在经过大学教育后 (即高等教育后) 为好。在此要特别注意区分好学历接续性 (专升本) 与教育接续性 (大学教育后的非学历继续教育) 的本质不同。 (2) 在继续教育是一种特定对象的共识中, 各种说法中基本一致的共性部份是, 要经过一定教育之后 (上面已经作过一定的分析) 。其中还有几点分歧存在, 如:有人强调了成人性, 有人强调了在职性, 也有人强调在职与非在职都包括, 还有人具体强调只对专业技术人员或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等, 所以更有必要逐一作出分析。 (1) 确定继续教育对象的成年性是十分必要的。对此, 有两条基本理由:其一, 可以促使人们充分认识到学校教育及学历教育和新生的继续教育所面对的是两组在身心发展和个体社会化发展方面体现出完全不同水平和不同特征的人们前者是处在学龄阶段。其二, 可以促使人们充分关注和研究“经过大学教育后”成人学习者的身心发展以及他们的学习规律和特点, 从而使得为他们所准备的全部的教育活动能够符合这些规律和特点。 (2) 确定继续教育的对象同时包括在岗和欲上岗人员是合理的。在继续教育初始阶段, 或者说在相对纯粹的继续工程教育阶段, 受历史发展的局限, 人们把它的对象主要限定于在岗人员, 是情有可原的。 (3) 对继续教育的对象作“专业技术人员”限定或对继续教育对象应具备专业技术职称的要求, 笔者认为这都是多余的。如果说在继续工程教育时期, 为了取得与 (工程) 教育目标、教育内容的一致性而有必要专门对教育对象作出一种说明性限定的话, 那么到了它的扩展时期继续教育时期就似乎再也没有什么必要特别作出“专业技术人员”的限定或具备专业技术职称的要求了。尤其是当明确了继续教育起始于大学教育以后, 再有此举则更显得多余。 (3) 在继续教育是指一种行为的共识下, 可以看到其行为含义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说法:“是进行知识的更新、补缺和提高的教育活动”, “是不断提高职业能力或开发创新能力的活动”。这种行为描述还是比较符合继续教育之本意的, 但是这里有二个问题有必要分析一下: (1) 如果确认继续教育对象的成年性, 又接受俄国学者的观点继续教育就是对其进行“系统的有目的的实践活动”, 那么, 它与青少年教育的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的实践活动相比, 两者的“行为含义”在其“质”上又有什么区别呢?继续教育是“成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以继续教育行为含义与青少年教育行为含义之间在“质”上的区别, 完全可以通过如下有关成人教育与青少年教育两者行为在其“质”上的差异分析得到相应的说明:由于教育对象不同, 导致了教育需求上的差异, 前者的教育需求是与现实生活和劳动的直接需要相一致的, 后者的教育需求则与未来生活与劳动的潜在需要相一致。由于教育需求不同, 决定了教育源点上的差异, 前者意在帮助成人更好地生活和劳动, 后者旨在为青少年作好独立生活和劳动的准备。由于教育源点不同, 形成了教育驱力上的差异, 前者来自实际生活和工作, 通常情况下是成人主动决定卷入教育活动, 后者来自未来的生活和劳动, 一般情况下青少年是比较被动地接受教育。概而言之, 就本质而言, 继续教育与青少年教育之间, 就如同成人教育与青少年教育之间一样, 两者的行为含义是有所区别的。前者因为由学决定教, 所以在本质上, 它是一种由教育者帮助受教育者学习的教育行为;后者则因为由教决定学, 所以在本质上, 它是一种由教育者促使受教育者学习的教育行为。 (2) 如果认为继续教育是“成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那么继续教育的行为含义与成人教育的行为含义又有什么不同呢?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从行为的对象来看离开学校学历教育任何阶段甚至没有任何传统学校教育经历的人, 只要被所属社会承认为成人的人们, 都可以成为成人教育的对象, 而继续教育的对象则是接受过大学教育的人们, 并且对社会或社会某个领域发展将要作出或正在作出某种工作。总之, 他们是高学历、高智能者, 是成人群体中的先进部分。从行为的发生来看成人教育广泛基于现实生活和现实劳动两方面所产生的教育需求, 而继续教育则着重基于现实生产劳动及其要求变化所产生的教育需求。从行为的意旨来看成人教育的初衷在于帮助所有的成人更好地生活和更好地劳动, 继续教育则在于帮助经过大学教育后的人们进行更好地劳动。从行为的追求来看一般的成人教育主要是希望帮助受教育者获得劳动的机会, 或能够胜任正在从事着的劳动, 而继续教育则更希望促进受教育者在知识、科技含量更高的生产劳动过程中实现一种更主动、更有效、更创新, 更具应变能力的劳动。由上可见, 当人们无论是用何种方式来理解、表达继续教育之行为含义的时候, 都不应当忽略了它和青少年教育相比在本质上所存在的不同, 和一般的成人教育相比在表现形式上所存在的种种差异。惟如此, 才有可能真正认识清楚继续教育行为含义的本来面目, 也惟如此, 才有可能真正发现和树立继续教育本应有的个性形象。 (4) 在继续教育是指一种内容的共识之下, 各种定义表述中对内容含义的认识也是不尽相同的, 有的出于生产劳动方式不断进步的角度, 有的出于传统学科分类的角度;有的则出于宏观高度把握的角度。对其内容含义的描述, 有的试图具体罗列但似乎不够完整, 有的希望高度概括但结果显得过于抽象。这就造成了人们对继续教育的内容难以形成一个比较适当的把握。那么应当如何来认识继续教育的内容含义呢?笔者建议利用上面对继续教育行为含义的四点分析, 即“行为的对象”、“行为的发生”、“行为的意旨”和“行为的追求”作为思维的逻辑起点或依据, 由其行为的特质或特性来演绎出继续教育的内容。总而言之, 在认识“继续教育是指一种内容”的时候, 应当力求避免趋于浅表化的或者过于操作化的理解, 而建议人们尝试着从其行为的特性出发来进行分析和判断。 (5) 在继续教育是指一种目的共识下, 对继续教育定义表述中的目标含义也是各有侧重, 有的比较倾向于定位在它的“社会意义”上, 有的则比较倾向于定位在它的“个人意义”上。对此, 需要我们用一种更加全面的观点和辩证的观点来加以思考。
从全面的视角出发, 继续教育的目的是具有双重性的。对个人而言, 属于比较浅层的 (趋向教育内容与教育目的之间的直接关系) , 可以说其目的是“使专业技术人员完善知识结构, 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造能力”, 而比较深层的 (趋向教育行为的本质) , 可以说, 继续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使成人群体中的先进部分, 能够在一个相对较高的层面上持续不断地提高和完善职业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素质。
从辩证的视角出发, 对成人群体中先进部分实施不断的继续教育是一项神圣的事业, 只有使这部分群体的职业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素质首先不断实现更高的超越, 才能真正使他们成为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创造队伍中的领头羊更加有效、主动地适应和促进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社会运作的优化完善乃至社会的全面发展。
简而言之, 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体现在个人和社会之双重层面的, 而双重层面的目的之间又是互为作用的。
通过对继续教育概念各种表述的共性及差异性的详细分析, 笔者试将继续教育概念重新作出如下归纳:继续教育是指对经过大学教育后, 且已步入或欲加入社会实践之中正在及将要负有成人责任的人所进行的接续性的各种各样的非学历教育, 一直到他们职业生涯彻底结束时为止。即对该类人员进行知识更新、补充、拓展和能力提高的一种高层次的追加教育, 目的是更新补充知识、扩大视野、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 以适应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和本职工作的需要。
摘要:继续教育在整个世界范围内, 仅用了半个世纪的时间, 就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与发展。然而到迄今为止人们对继续教育的概念并没有作出完全一致的理解。所以在如何去界定哪类教育属于继续教育范畴时也会出现认识上的一些差异。通常人们往往是从继续教育的领域、对象、行为、内容、目的这五个方面来体现其含义的。但在具体分析这五个方面时, 却因出于不同的视角, 而形成不同的认识和看法。因此, 我们有必要对继续教育概念及界定标准进行分析和研究, 从而使继续教育概念在实际应用中更能体现出它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关键词:继续教育概念,多样化理解,共性,差异性,界定,分析,建议
参考文献
[1] 南海.继续教育概念研究[J].继续教育研究, 2002, 6.
[2] 高志敏.继续教育概念辨析[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 2001, 1.
企业财务风险界定论文范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