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论文范文
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论文首先对EPC总承包进行了概述,然后对海外EPC总承包项目的合同风险进行分析讨论,提出了加强海外EPC总承包项目合同风险管理的措施,提升了企业海外工程管理能力以及执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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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海外EPC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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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PC总承包概述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总承包模式是指项目承包商根据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承包,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费用等全面负责的总承包模式。现在,该模式已经演变为国际上较为通用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多适用于投资金额巨大,技术要求高,设备采购数量多,管理难度大的工程领域。在该模式下,业主关注的重点在于承包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格及规定的技术标准,完成满足业主对工程项目的预期使用目标、性能标准和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
2 海外EPC总承包项目的合同风险分析
国际EPC项目通常為大型复杂的高风险项目,EPC模式下,业主较少参与及干预项目日常管理,承包商对整个项目管理具有较大的自主性,承包商因此也承担比其他工程承包模式更大的风险,主要表现在:①承担责任的单一性。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大部分风险,除政治风险、法律风险、社会风险等由业主承担外,其余风险均由承包商负责;②合同价款的固定性。EPC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在该合同模式下,承包商通过变更或者索赔来调整和增加合同额的机率是非常小的;③合同工期的固定性。该合同模式下,承包商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否则将会根据合同约定比例按天支付延期罚款[1]。
同时,EPC合同文件众多,条款严谨,国际通常采用的合同条件(如Fidic合同条件)多以英美法系为主导,采用国际多年以来形成的管理习惯,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和合同约定执行,与我国法律及合同管理惯例存在较大差别;同时,我国“走出去”与发达国家相比时间较短,对于EPC总承包模式,特别是EPC合同管理与国际化存在很大差距。因此,应加强EPC合同风险管理,以“主动控制为主,被动控制为辅”为手段,全过程统筹进行合同风险分析及管理。
3 加强海外EPC总承包项目合同风险管理的措施
海外EPC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坚持以主动控制为主,被动控制为辅,预先做好风险分析,拟定和采用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3.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组织机构
目前我国在面对国际项目管理中普遍存在组织机构不完善甚至缺失的情况,主要表现在:①没有独立的法务管理部门;②缺乏优秀的、经验丰富的法务及合同管理人员,合同及法律工作经常由成本、预算人员兼职,没有专业法律人员及力量作支撑;③缺乏合同管理制度,或者即使有也经常形同虚设;④合同管理混乱。
针对上述情况,有以下措施:①管理者应从思想上开始转变,摒弃国内传统的合同管理模式,增强合同意识、法律意识;②在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上,应设置独立的法务部门作为海外各分子公司合同法律管理的常设主管机构,明确部门职责;③挑选业务素养高、协调沟通能力强的具有专业法律知识背景的员工专职从事合同管理工作,设置分子公司法律顾问;④采用“适度属地化”原则,聘用项目所在国律师,或者与项目所在国律所签订服务协议,协助公司合同及法务管理工作开展。
3.2 招投标阶段合同管理
一般来说,EPC合同管理应从投标阶段开始,承包商在招投标阶段实施有效的合同管理,是判断项目风险及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并提交准确报价的关键。该阶段主要工作包括:
①对项目所在国法制环境进行调查,作为海外合同法律风险评估依据;
②对于项目及招标文件内容及背景情况调查。
如果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没有足够的时间仔细研究业主要求及充分调查核对业主提供资料;如果项目包括大量的地下工程,而承包人无法对施工现场地质地貌、水文条件等进行详细调查,此类项目不适合EPC模式,应与业主进行沟通,如果承包商负责设计工作,建议修改为DB合作模式。
③合同评审。
投标阶段需要进行细致严谨的合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安全性等方面。由市场部、工程部、采购部、技术部、财务部、法务部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对合同内容共同评审,并针对合同执行潜在风险做出提示,给出意见及建议。重点注意项目工作范围、各方权利义务、风险划分、工程量计量方式、工程款支付方式、工期及节点工期要求、变更/索赔条款、处罚条款、保险保函、违约责任要求、争议处理方式等。同时应调查业主的付款能力,避免项目实施后业主无充足可靠的资金来源使承包商面临巨大的经济及资金风险。
合同评审,一方面可以就不明确的内容及时与业主沟通澄清,同时可以确保投标中综合全面地考虑各风险点,提交准确的报价;还可以为后续合同谈判签订提前准备,奠定基础。
过程评审资料及评审结果法务部门专职人员应做好记录,并在评审结束后及时归档,避免资料遗失。
3.3 EPC合同履行方面管理
①做好投标交底工作。
根据目前多数海外承包商内部管理模式,投标团队与合同签署后实施团队相互独立。合同一旦签订,项目则进入执行阶段,投标及合同谈判人员应组织合同交底及相关资料移交,以便项目执行人员对合同有全面准确的了解,及时掌握合同情况。
②充分发挥“设计”的核心作用。
整个项目的设计、施工、采购都是由承包商负责,承包商可以充分利用优势,做到边设计边采购边施工,可以做到及时发现采购及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调整和优化后续设计。
③对于EPC合同实施相关的合同管理。
重视为履行EPC合同而需要签订的合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分包合同、施工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设备采购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及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其他类型合同等。分包商/供应商的确定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同时法务人员应协助合同订立部门做好分包商/供应商资质审查、合同文本的起草及评审及合同执行的监督。
④加强EPC合同履行日常管理及监控。
EPC合同开始履行后,日常合同管理工作责任主体为项目部法务部门,项目法务部门应及时制定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办法》。法务人员需熟悉EPC合同内容,了解EPC项目及各分包合同的进度,密切关注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对影响合同履行的事件及时发出信函通知;重视与业主书面往来文件的重要性,业主的任何指示都应落实到书面,并注意保存與业主往来书面文件资料,注重项目实施所涉及的过程资料的收集及存档,为今后可能存在的变更索赔提供书面支撑。
3.4 EPC合同关闭管理
合同关闭作为EPC合同管理的最后阶段往往容易被承包商忽略,及时合法有效地关闭EPC合同,可以及时结清与业主的债务债权关系,避免因合同关闭不及时引发的经济及信誉损失。在EPC合同关闭前,应注意与EPC项目实施相关的各类合同的关闭;EPC合同关闭后,应做好EPC项目下所有合同材料及其他文件资料的归档。
3.5 合同总结及评价
EPC项目实施结束,EPC合同关闭后,相关人员应就项目投标过程、合同谈判及签订过程、EPC合同执行过程及合同关闭过程进行全面细致的总结及评价,并形成书面总结评价报告,对全过程的经验及教训进行总结,为后续项目开发提供参考,不断提高海外施工EPC合同管理能力。
4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海外EPC总承包模式的不断推广及普遍化,EPC合同管理作为其项目管理中的核心和灵魂,从工程投标、实施至结束,贯穿于始终,其既是企业管理水平的体现,又是项目成功的有力保障。海外项目承包商应从思想上进行转变,重视EPC合同管理的重要性,真正通过合同管理实现风险的降低,提升企业海外工程管理能力以及执行能力。
【参考文献】
【1】张浩.国际工程法务管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
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主要包括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和抵押6种。目前学术界和实践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各种主要方式之法律内涵认识不一致,差异较大,不利于依法规范和正确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为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达到符合“自愿、规范、有序、依法”之客观要求,真正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各种主要方式之法律内涵界定尤为重要。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方式;法律内涵;界定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2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根据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9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之规定分析,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主要包括6种:(1)转让;(2)转包;(3)出租;(4)互换;(5)入股;(6)抵押。目前大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方式的法律内涵认识不一致,不利于依法规范和正确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本文逐一对此进行探讨。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一)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概念的不足
1.不存在“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如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讓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又如《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则》(河南省农业厅)之十二规定:“转让是指在承包期内,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自己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的行为。”笔者认为,“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提法不科学,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个完整的民事权利(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移转的是一个完整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即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全部权能),或者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部分权能(这种情形不移转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无法将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两部分(如可分为两部分,各部分不可能仍称“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名称是什么无法界定),显然,不存在部分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让渡),但可以是部分承包地上的整个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整个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彻底让渡,不存在部分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让渡,但可以是部分承包地上的整个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其转让方仍存在部分承包地上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是全部承包地上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则转让方丧失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权再转移”不合理。如“转让是农地承包人将剩余年期的土地承包权再转移的行为”①。(土地)承包权其性质为民事权利能力(法律上的客观权利),如家庭承包的“农民土地承包权”(即农民承包权)是指家庭承包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民)有权依法享有承包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农村土地的资格,即“承包权是成员获得承包土地的资格,还不是一种实实在在的财产权。当集体成员通过承包合同获取一份承包土地时,承包权就转化为另一种形态的权利:承包土地使用权”②;而不是民事权利(现实中的主观权利),如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按民法之理论分析,土地承包权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如被赋予土地承包权主体资格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参加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活动,才能使农户真正取得民事权利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如被赋予土地承包权主体资格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放弃行使土地承包权而不以户为单位参加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活动,则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权具有人身依附性,且不能流转、抛弃或放弃。实际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发生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属民事权利)转移。
3.受让方限于农户不完整。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③。因为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其受让方为农户;而其他方式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其受让方是一切农业生产经营者,实际上除农户外,还包括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概念界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上述条文中,“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这段文字存在明显错误,应改为“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承包地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方式移转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其理由是,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整个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彻底让渡,不存在部分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让渡,但可以是部分承包地上的整个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其转让方仍存在部分承包地上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是全部承包地上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则转让方丧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资格和丧失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指转让方(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的前提下,在承包期限内依法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受让方(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行为。其结果是,转让方丧失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方依法取得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转让方与发包方之间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确立受让方与发包方之间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的法律关系,如转让方依法将全部承包地上物权性质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受让方,其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法律资格和原拥有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消失。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
(一)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概念的不足
1.不存在“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又如《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则》之十一规定:“转包是指在承包期内,承包方把自己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经营的行为。”转包发生“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④。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属于债权性质的流转,不存在“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其理由是:(1)转包不存在“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见上分析)。(2)转包不发生“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因为“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本身意味着“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全部权能”移转,实质是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型流转,其结果是真正、彻底地发生该承包地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整体转移,即转包方(原承包方)“丧失该承包地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方已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而受转包方(新承包方)“取得该承包地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转包方已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的转包其结果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相冲突。(3)若转包使之上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移转和“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成立,转包方(原承包方)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受转包方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冲突,违背传统的“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以及不相容的他物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之上。一方面是指一个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同时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另一方面,也是指在一个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在性质上相互排斥的他物权(定限物权)。显然,转包不能发生“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
2.“接包方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具有物权效力”定性不科学。如“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并不发生变化,接包方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具有物权效力”⑤。笔者认为,受转包方享有债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其理由是:(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属于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保留型流转(非物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或物权保有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转包方仍保留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转包方无法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受转包方享有民事权利的名称仍称“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中“在一个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在性质上相互排斥、相互矛盾、互不相容的他物权”之法理,显然,受转包方只能取得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权利是由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的部分权能构成),享有债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
3.受转包方为第三方,不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的其他农户不合理。如“如果接包方不是本集体组织的成员,则基于转包所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应当受到物权保护”⑥。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分析,只有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转包流转形式;而其他方式承包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存在转包流转形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其受转包方应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的其他农户;而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的其他农户外的第三人不能成为受转包方。
4.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概念的适用范围未界定⑦。如“根据《土地承包解释》对家庭承包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将流转合同报发包方备案;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⑧。又如《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21条第1款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合作、转包、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征得发包方同意。发包方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分析,只有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转包流转形式;而其他方式承包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存在转包流转形式。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概念界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属于转包方在保留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前提下,从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的部分权能(包括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但不包括处分权)移转给受转包方,其结果,受转包方无法移转继受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只能创设继受取得债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9条),新确立转包方与受转包方之间的转包关系,且该转包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期的剩余年限,一般较短,最长也不得超过20年。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是指转包方(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的前提下,在承包期内并保留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依法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从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能转移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受转包方)的行为。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
(一)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概念的不足
1.不存在“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发生“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⑨。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不存在“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其理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属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保留型流转,其结果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即出租方)仍然保留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2.“并于租期届满时归还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妥。如“出租就是指出租人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将其拥有的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交付给承租人即第三方使用、收益,第三方支付租金并于租期届满时归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民事法律行为”⑩。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属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保留型流转,承租方只取得和只能享有债权性质农村承包地租赁权,而承租方不取得和不能享有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农村土地租赁关系属于债权关系。显然,不存在“并于租期届满时归还土地承包经营权”,租期届满时归还的应是农村承包地。
3.农村承包地租赁“给本村以外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范围界定不适合。如“出租是指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村以外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用于发展开发性农业,承租方一次性或分期付给承包方租金,原承包合同仍由承包方履行的行为”(11)。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包括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和其他方式承包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两种。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其承租方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农户以外的第三人;其他方式承包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其承租方是一切农业生产经营者(一般是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也包括农户)。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概念界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属于出租方在保留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前提下,从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部分权能移转给承租方,其结果,承租方无法移转继受取得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只能创设继受取得债权性质农村承包地租赁权,同时,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新确立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农村土地租赁关系,且该租赁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期的剩余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是指出租方(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在承包期内并保留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依法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转移给承租方占有和使用的行为。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概念的不足
1.土地承包經营权互换概念中不存在交换“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则》之十规定:“互换是指在承包期内,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同农户为了农业经营的需要,相互交换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不存在“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见“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分析)。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概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种类未界定。如“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流转方式”(12)。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分析,只有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取互换形式;而其他方式承包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允许采取互换形式。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概念中未提到交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互换。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根据各自需要互换各自所承包的土地,民法尊重当事人意志自由,自然应该允许互换行为,只是互换应经土地登记部门登记备案”(13)。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概念界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则发生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的流转,其结果,甲承包方丧失原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A)而同时移转继受取得乙承包方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B),则反过来,乙承包方丧失原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B),而同时移转继受取得甲承包方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A)。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指在存在两个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有效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前提下,并限于同一发包方的农村土地的两个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依法互相调换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地块的行为。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概念不足
1.其他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未界定。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14)。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规范之性质和内容分析,该法对“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主要实行债权保护(除该法第49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确认承包方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外)。该法“对其他形式承包的土地实行债权保护”(15)。“以其他形式承包的土地实行债权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包期和承包费等,均由合同议定,承包期内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予以变更”(16)。而“通过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有进行依法登记,承包方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17)。可见,“《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立法上规定‘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1)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18)。同时,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其权利的性质不是物权,而是债权”和“如果没有取得权利证书的,不得流转”(19)。因此,根据上述分析,只有“其他方式承包”中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才能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2.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应包括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和其他方式承包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两种。如《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则》之十四规定:“入股是指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的行为”。又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就是承包人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的民事法律行为。”(20)再如“入股是指,为扩大经营、发展农业生产,承包户之间联合起来,将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评估后折股投资,合作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以投入的股份作为分红的依据,但各承包户的承包关系不变”(21)。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只提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承包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不全面。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概念界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入股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依法将承包地转移给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合作社或者股份公司等经济组织占有和使用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其结果,入股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取得合作社或者股份公司等经济组织的股份,享有股权,依法取得红利;合作社或者股份公司等经济组织依法占有和使用承包地。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概念的不足
1.土地承包經营权抵押概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不明。如“抵押。即承包人为融通资金,在其承包的土地上为债权人设立抵押权,一旦承包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该土地上的承包经营权以变卖、拍卖或协商折价的方式进行处分”(22)。又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担保自己或者他人的债务履行,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3)。“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债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两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概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其理由是,只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才能依法流转。
2.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概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种类未界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分析,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允许采取抵押形式;而只有其他方式承包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允许采取抵押形式。
3.农地承包权不能作为抵押权的客体。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即作为承包方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将农地承包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农地承包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农地承包权的价款优先受偿”(24)。农地承包权其性质属民事权利能力,而不属民事权利。
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概念中“土地使用权”不妥。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就是土地使用者将自己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向债权人担保取得资金的行为”(25)。在《物权法》规定的物权体系中,规定了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基本物权。《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规定:“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概念界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指抵押人(即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为担保自己或者他人(即第三人)的债务履行,以不转移农村土地之占有,将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当债务人(即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第三人)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抵押权人)从依法拍卖、变卖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或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受偿。
注释
①宋敏、王世新、刘武:《我国农地流转特征及规律的实证研究》,《新疆农垦经济》2006年第10期。
②刘俊:《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探讨》,《现代法学》2007年第2期。
③房绍坤:《物权法用益物权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10页。
④张平华、李云波、张洪波:《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203页;房绍坤:《物权法用益物权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09页;罗大钧:《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法律关系辨析——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分析为视角》,《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宋敏、王世新、刘武:《我国农地流转特征及规律的实证研究》,《新疆农垦经济》2006年第10期;张昕:《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障碍及对策分析》,《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黄运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立法若干理论问题探讨》,《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⑤⑥(14)罗大钧:《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法律关系辨析——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分析为视角》,《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⑦韩连贵:《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考察评价意见》,《经济研究参考》2005年第54期;石峰:《试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完善》,《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朱剑:《规范我国土地承包权流转问题的研究》,《甘肃农业》2007年第3期;房绍坤:《物权法用益物权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09页;张平华、李云波、张洪波:《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203页;罗大钧:《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法律关系辨析——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分析为视角》,《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⑧黄松有主编《土地承包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第277页。
⑨张平华、李云波、张洪波:《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204页;房绍坤:《物权法用益物权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09页;罗大钧:《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法律关系辨析——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分析为视角》,《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马新彦、李国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物权法思考》,《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张昕:《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障碍及对策分析》,《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⑩黄运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立法若干理论问题探讨》,《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11)马新彦、李国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物权法思考》,《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
(12)张平华、李云波、张洪波:《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207頁;张昕:《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障碍及对策分析》,《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房绍坤:《物权法用益物权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10页;黄运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立法若干理论问题探讨》,《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13)(22)刘国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研究》,《理论月刊》2006年第1期。
(15)何宝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19页。
(16)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法通俗读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94页和第104页。
(17)刘坚主编《〈农村土地承包法〉培训讲义》,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年,第108页。
(18)丁关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二元化之客观界定》,《经济问题》2007年第9期。
(19)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第261页,第269页。
(20)黄运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立法若干理论问题探讨》,《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21)(24)宋从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流转》,《阴山学刊》2006年第2期。
(23)房绍坤:《物权法用益物权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12页。
(25)刘信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责任编辑:晓 立
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法定代表人: XXX, 系公司董事长。
承包方(称乙方):
为了提高企业竞争能力,扩大企业的工程招投标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决定对
分公司承包给乙方经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承包经营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乙方结合分公司实际状况,本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实事求是、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经营。甲方可以授权乙方对外签订因工程业务所需的材料购销合同,但要报甲方备案.
第二条
乙方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运行模式,如期完成各项经济指标和其他约定的指标;并独自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由此引发的经济、安全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
乙方按照甲方的经营理念,根据有关财务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按有利于经营的原则自行管理日常财务。对于工程款项一律汇入甲方公司指定帐户后,再由甲方转付给分公司的帐户。
第四条
乙方应依据有关政策以及工商、税务、卫生、质监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各种税费和统筹资金。
第五条 乙方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自主招用、辞退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人员或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并报甲方备案。
第六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指导,享受财务监督权、审核权、工程质量和安全检查权。乙方应当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并尊重甲方派驻职工的权利,定期向甲方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承包基数
第七条
三年的总承包费为
万元整人民币,作为甲方公司的收益。第一年的承包费为
万元整人民币,第二年的承包费为
万元整人民币,第三年的承包费为
万元整人民币。承包费于每年的
月
日前付清。
第三章 承包期限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 三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条
合同期满,乙方完成上交承包费,可以自愿续签合同,但乙方须在期满前六个月以正式书面形式提出是否续签意向。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签权。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甲方应为乙方创造良好的经营服务,每年根据乙方工程实际业务需求量来拨付工程周转资金,该款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乙方自甲方实际拨付工程周转资金之日起按月利率
%支付利息。利息按季支付,利息税由乙方承担。该工程周转资金于承包期届满之日前或合同前解除之日还清。
第十一条
合同期内,公公司所在地区的招标投标工程由乙方承接,管理费归乙方所有。乙方自行负责所有的管理事务,并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等一切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负责收取其在合同期间承接分公司所在地区以外工程的管理费。甲、乙双方按四六分成该管理费,乙方应当及时款项支付给甲方,并承担办理外经证的有关税费。
第十三条 合同期间,甲方在分公司所在地区内议标工程项目的所有管理事务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责任。甲、乙双方按五五分成管理费,乙方应当及时款项支付给甲方,并承担办理外经证的有关税费。
第十四条 合同期间,乙方保证承接工程的业务总额在三亿元人民币以上,即每年平均的承接工程的业务总额在一亿元人民币以上;乙方保证承接工程质量达市标化二个以上。创杯奖励按甲方公司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甲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将分公司的办公财产清点登记造册后移交给乙方使用,乙方应当按财务规定按月向甲方上交财产折旧费。如果有损坏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乙方为了承接工程所需的所有工程招投标证件由甲方负责提供。乙方收到承接工程的中标通知书之日七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银行保函。保函数额限于建设银行的授信额度,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解决。
第十七条 甲方派驻乙方的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等五大员的培训费用及所有办理工程承接所需要的证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八条 乙方为了扩大业务的需要借款,并要求甲方协助的,经甲方董事会同意和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甲方予以提供贷款帐户,具体借贷事宜及相关费用等由乙方自行负责办理。该借款仅限于乙方所承接的工程项目上,不能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承包经营期满后,甲方该配合乙方完成承包期间所承接的全部工程施工及决算完成,并收回全部工程款。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甲方有权在合同期满30日前派员对乙方承包经营情况进行审核结算。合同期届满之日,双方就财务、财产等事项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甲方交纳工程质量、安全履约保证金
万元整人民币,该款于承包经营期届满后三日内偿还。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一方违背本协议条款的行为均视为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违约方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违约事由持续三个月的,双方都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交纳承包款或管理费和及时偿还工程周转金本息等,应当按欠交额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或逾期违约金。甲方有权用乙方在本公司的股份金额或履约保证金来扣减。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完成经济指标和各项工程质量指标,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人民币。甲方有权用乙方在本公司的股份金额作或履约保证金来扣。
第二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按违约各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人民币。对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甲方继续承担赔偿损失的义务。
第六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各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行,应向合同签订地所辖区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的签订地点为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后予以修改、另行补充。
第三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代表:
签订代表:
签订代表:
签订时间:
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甲方:文安县天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将文安县天澜新能源有限公司厂区内马路地段()的清扫保洁工作确定由乙方承包,包括甲方指定的垃圾箱、垃圾通道的垃圾,并将垃圾桶里的垃圾清运至指定垃圾池。
二、承包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质量要求:每日清扫保洁做到四无五净质量要求。(即四无:无零星垃圾杂物、瓦砾;无果皮纸屑烟蒂;无积水、污物;无堵塞阴井沟泥;五净:路面净、阴井沟泥净、草丛净、边角净、花坛净)。
四、承包额及发放办法:每年承包款为14400元/年,承包款按月给付。未完成承包任务的,按日计算扣发相应承包款。
五、清扫保洁所需工具用品,由甲方提供,工具用品如有损坏,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从乙方报酬中扣除。
六、乙方必须按合同第三条质量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作要
求。由甲方安排人负责检查,如果发现乙方不符合质量要求,甲方有权视乙方未完成工作情况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
七、乙方应当由自己完成所承包的工作,如因病因事须第三
人替代时应经甲方同意,第三人报酬由承包方负责,乙方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向甲方负责。
八、承包期内,乙方发生一切意外事故,由乙方自负。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
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电话:
地址: 电话: 地址:
甲方负责人(签字):乙方负责人(签字):
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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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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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有
号 :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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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规定
1范围
为规范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工作,明确项目合同管理过程中各项工作内容和职责分工,确保项目合同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防范总承包项目合同风险,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 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50358-2005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3职责
3.1 工程承包管理部控制室
3.1.1 指导拟订并审核总承包项目建筑安装标段划分计划;甲供材料计划 3.1.2 指导拟订并审核分包合同签订计划。 3.2 项目控制部
3.2.1负责组织编制总承包合同管理计划
3.2.2 负责组织拟订总承包项目建筑安装标段划分计划; 3.2.3负责拟订分包合同甲供材料计划; 3.2.4负责拟订分包合同签订计划 3.2.5负责组织分包合同招标 3.2.6 提出分包合同变更申请; 3.2.7 拟订总承包合同变更方案; 3.2.8 组织及参与合同索赔证据收集。 3.3 项目采购部
3.3.1负责组织拟订采购计划;
3.3.2负责拟订现场物资采购合同计划; 3.3.3参与评审甲供材料计划 3.3.4负责组织采购招标
3.3.5参与编制总承包合同管理计划 3.3.6提出物资合同变更申请; 3.3.7参与评审总承包合同变更方案;
3.3.8审核乙方领用甲方供应物资的数额、规格、价格; 3.3.9组织及参与合同索赔证据收集。 3.3 项目设计部、施工部
3.4.1配合拟订总承包项目建筑安装标段划分计划;采购计划及各种合同签订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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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3 / 17 3.4.2配合总承包合同变更方案编制; 3.4.3参加合同评审
3.4.4参与合同索赔证据收集。
3.5项目质量部、安健环部、开车部、财务部、综合部
3.5.1 配合拟订总承包项目建筑安装标段划分计划;采购计划及各种合同签订计划 3.5.2 参与评审总承包合同变更方案; 3.5.3 参加合同评审
3.5.4 参与合同索赔证据收集。 3.6项目经理
3.6.1 负责审核总承包项目建筑安装标段划分计划;采购计划 3.6.2 批准合同签订计划 3.6.3 审核甲供材料计划 3.6.4 审核总承包合同管理计划
3.6.5 会签并批准权限内的招标文件及招标结果 3.6.6 会签并批准权限内的合同变更申请;
3.6.7 参与评审并批准权限范围内的总承包合同变更方案。 3.7 工程承包管理部采购室
3.7.1 配合拟订总承包项目建筑安装标段划分计划;甲供材料计划 3.7.2 负责拟订项目物资集中采购计划。 3.8 采购室经理。
3.8.1负责审核总承包项目采购计划; 3.8.2负责审核分采购合同签订计划; 3.8.3会签并批准物资合同变更申请 3.8.4 审核总承包合同变更方案。 3.9 工程承包管理部主任
3.9.1 负责审核总承包项目建筑安装标段划分计划;采购计划 3.9.2 会签并批准权限内的招标文件及招标结果 3.9.3 负责批准权限范围内物资合同变更申请; 3.9.4 负责批准权限范围内的总承包合同变更方案。 3.10 主管院领导
3.10.1负责批准总承包项目建筑安装标段划分计划;采购计划 3.10.2会签并批准权限内的招标结果 3.10.3批准总承包合同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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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4 / 17 3.10.4负责批准权限范围内的总承包合同变更方案。 3.11 党政联席会
3.11.1会签并批准权限内的招标结果 3.11.2负责审核权限范围内的合同
3.11.3负责审核权限范围内的总承包合同变更方案。 3.12 院长
3.12.1会签并批准权限内的招标结果 3.12.2 负责批准权限范围内的合同签订;
3.12.3 负责批准权限范围内的总承包合同变更方案;
4 管理内容和方法
4.1 一般规定
4.1.1合同的订立要有依据,管理要有部门,会审要有制度,领导要有签批; 4.1.2 合同的履行要有监督,支付手续齐全,变更要有审批,结算要有原则。 4.2 合同管理程序 4.2.1 合同谈判与签订
a) 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原则通过招标签订合同,由合同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进行合同谈判;
b) 合同谈判由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商务条款并谈判,项目施工/设计部负责提出技术条款并谈判;合同谈判完毕,由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形成合同初稿;
c) 合同签订之前必须通过合同评审/会签,合同评审有会议评审和传递评审,合同经办人应填写合同评审单/合同会签单,将合同草稿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提请与本合同有关部门、项目领导审核并在评审单/会签单签署;
d) 合同评审完毕后,合同经办人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并最终出版合同文本,报相关领导批准。合同批准后,由合同双方签署加盖公章后生效;
e) 合同文本应分类管理,按院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统一编号。 4.2.2 合同执行与付款
a) 合同生效后,合同管理部门、工程技术部门对合同乙方的安全、质量、进度(工期)、造价、与工程有关资料进行管理,跟踪合同履行的全过程;
b) 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合同经办人应及时、准确地办理合同付款,合同付款采用支付申请和支付审批手续。 4.2.3 合同变更与解除
a) 下列条件下可以进行合同变更与解除 1)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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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5 / 17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 3) 另一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由。
b) 变更或解除合同须符合法定和约定的形式及程序; c) 合同变更一般采用签订补充协议形式;
d) 变更或解除合同未达成书面协议前,原合同有效; e) 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程序与合同签订程序相同; 4.2.4 合同纠纷处理
a) 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先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时,应签订书面协议。协商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b) 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汇总、归档,以备查验。 4.2.5 合同的监督与检查
a) 合同的监督与检查由合同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执行;
b) 合同正本由工程承包管理部保管,其它管理部门使用副本或复印件; c) 合同要建立管理台帐,并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4.2.6合同归档
a) 合同归档由承包管理部控制室/项目控制部负责。合同归档文件内容包括:
1) 业主委托书、询价书、招标书与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函电; 2) 投标书、报价书;
3) 合同评审表/合同会签表、评审会纪录; 4) 合同文本及合同技术附件; 5) 合同评价终结报告。
b) 合同归档文件按年度分类整理成册后送工程承包管理部综合室归档。 4.2.7合同终止评价
合同终止后,总承包项目部控制部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对合同进行合同后评价,评价的内容包括:
a) 合同签订情况评价; b) 合同执行情况评价; c) 合同管理工作评价;
d) 对本项目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条款的评价; e) 其它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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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6 / 17 4.3 合同的办理流程
合同办理流程主办人批准的依据文件(中标通知书、委托书、签报)校核人主办部门相关部门领导起草合同校核编号评审或会签,形成初稿组织谈判,形成正式稿办理审批会签审批办理正式合同,组织双方盖章归档,输入计算机 4.4 总承包合同的管理
4.4.1总承包合同的评审按院《与顾客有关的过程控制程序》( -MS106-2008)进行产品要求评审。 4.4.2工程承包管理部控制室为合同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合同谈判、起草、评审、修改、签订、变更等一系列事务。
4.4.3总承包合同签订后,组建总承包项目部。由项目部对合同履行组织实施管理。 4.5 施工/服务采购合同的管理 4.5.1施工/服务合同的管理形式
a) 施工/服务采购合同由总承包项目部管理,组织实施履行。
b) 总承包项目控制部为合同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合同谈判、起草、会签、修改、签订、变更、履行等一系列事务。 4.5.2施工/服务合同的谈判签订
a) 合同的谈判工作由项目控制部组织并负责商务条款谈判,项目施工部负责技术条款谈判。合同谈判结果如与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有差异,需填写<施工/服务合同谈判差异表>。
b) 施工/服务采购合同签订前,应通过合同评审/合同会签。合同经办人将合同文本与合同有关材料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评审/会签,并应根据评审会议编写<施工/服务合同评审单>,或填写<施工/服务合同会签单>提请有关部门、项目经理审核并在会签单签署,根据权限规定报工程承包管理部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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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7 / 17 c) 合同会签完毕后,合同经办人根据评审/会签意见修改并最终出版合同文本,由合同双方有签署权限的领导签署后加盖合同专用章(含骑缝章)。 4.5.3施工/服务合同的执行
a) 合同生效后,合同管理部门、业务部门要根据规定的部门职责,对合同乙方的安全、质量、进度(工期)、造价、与工程有关的资料等进行管理。
b) 合同的付款根据有关制度及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由控制部填写<施工/服务合同付款申请单>,办理付款手续。
c) 合同的变更一般可采用订补充协议的形式。其中补充协议的名称为XX补充协议X,其中XX为原合同名称,X为补充协议序号,补充协议作为原合同的一部分不再进行编号。 4.6 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的管理 4.6.1设备/材料合同的管理形式
a) 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由总承包项目部管理,组织实施履行。
b) 总承包项目采购部为合同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合同谈判、起草、会签、修改、签订、变更、履行等一系列事务。 4.6.2设备/材料合同的谈判签订
a) 合同的谈判工作由承包管理部采购室/项目采购部组织并负责商务条款谈判,项目设计部负责技术条款谈判。技术谈判是根据招标文件(或沿用招标成果)、技术评标文件进行,谈判完毕后,需填写<技术谈判中技术、方案及供货情况汇总表>,并签署合同的技术部分作为合同附录。项目采购部依据签署完毕的合同附录及技术谈判中技术、方案及供货情况汇总表和商务评标文件进行商务合同谈判,合同谈判结果如与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有差异,需填写<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商务谈判差异表>。
b)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签订前,应通过合同评审/合同会签。合同经办人将合同文本与合同有关材料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评审/会签,并应根据评审会议编写<设备/材料合同评审单>,或填写<设备/材料合同会签单>提请有关部门、项目经理审核并在会签单签署,根据权限规定报工程承包管理部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 4.6.3设备/材料合同的执行
a) 合同生效后,应信守合同,认真、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若发现对方未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要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向对方提出要求;若收到对方关于履行方面异议的函电,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答复。合同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管理。
b) 合同的付款根据有关制度及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由采购部填写<设备/材料采购付款申请单>,办理付款手续。
c) 设备/材料合同变更或解除,必须由申请部门填写<设备/材料合同变更审批单>。经项目经理签字同意后进行变更,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进行合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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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来,农村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完成了中国农村改革的第一次飞跃。但是,随着农村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施也遇到家庭分散经营与现代农业生产专业化、规模经营、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建立基于增收的农村社会服务体系,是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出路。
关键词:农村社会服务;家庭联产承包制;作用机制
基金项目:湖南省2006年社科基金项目(06ZC0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王方红(1976-),男,湖南衡阳人,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应用经济学流动站博士后,主要从事农村产业经济、服务经济等研究。
一、我国推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取得的主要成就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推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取得的主要成就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我国农村普遍兴起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种责任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结构上包括统一经营和家庭经营两个层次;二是把生产资料所有权同经营权适当分离开来,把生产者的生产投入同劳动成果紧密结合起来,有“统”又有“分”,有“适当分离”又有“紧密结合”,这就找到了一种公有制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一方面坚持了土地公有制这一根本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另一方面,改变了生产的管理模式,将土地的经营权、管理权交给农民,使农民具有生产和分配的自主权;既解决了平均主义缺限,又使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和农民个人的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这种责任制显示出巨大的生机和活力,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据统计,我国农、林、牧、渔业总产值1978年是1397亿元,2003是29691.8亿元;粮食产量1978年是30476.5万吨,油料、棉花、水果、水产品产量分别是521.8万吨、216.7万吨、657.0万吨、465.4万吨,2003年则分别增加到43069.5万吨、2811万吨、486万吨、14517.4万吨、469.0万吨。农民家庭人均总收入和纯收入更是逐年增长。农民人均总收入2002年是1978年的22.7倍,是1980年的15.9倍;农民人均纯收入2002年是1978年的18.5倍,是1980年的12.9倍。乡镇企业创造的非农产值从1978年的95.5亿,增加到2002年的32385.8亿元。
实践证明,我国农村改革是成功的,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是正确的,所取得的成就是举世公认的。其中最大、最突出的成就是基本解决了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占世界总数约四分之一的大国的温饱问题,大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使我国农业从传统农业开始向现代农业转变,农村经济从自给半自给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从而在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完成了中国农村改革的第一次飞跃(王咏红,2006)。
事物总是发展变化的。任何一项新制度和新的组织形式,都有一个发生、发展和不断完善的过程,前进中必然会遇到和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和新的矛盾(康芒斯,1997)。随着农村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施也遇到新问题、新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二)我国家庭联产承包制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家庭分散经营与现代农业生产专业化、规模经营的矛盾
实行农业生产专业化、规模经营是现代农业的基本特征和重要标志,也是我国的长远战略目标。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后,一家一户成了农业的基本生产单位。从实践来看,这种分散经营的生产方式逐渐暴露出其局限性,表现之一是家庭分散经营不仅生产规模小,而且生产能力不健全、不配套,生产工具缺乏,在某些生产环节上,农民常感到力不从心;表现之二是生产经营上的“小而全”,不仅各种作物都种一点,而且兼营畜牧业和其他家庭工副业,样样产品的生产过程又要靠自己完成,效率低,效益差;表现之三是生产技术水平低,不适应生产向深度发展的要求。现代农业的发展对科学技术的依赖越来越大。在我国农业生产中优良的种子、化肥、农药、农业机械及水利设施等现代化农业生产技术,已经成为稳定农业生产、增产增收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农业生产要上新台阶,还需要有更多的现代技术手段,而且前的小规模、分散的家庭经营则不利于现代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表现之四是家庭分散经营与规模的农业建设不适应。为了改变农业生产条件,改造农村社会环境,要经常不断地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村社会基础设施建设和道路桥梁的修缮,这些一家一户办不好,也办不了;表现之五是家庭分散经营经济上有一定的脆弱性,抗御自然灾害能力低。这些局限性说明,目前的家庭经营还具有小生产的某些特征。如果不解决这些问题,势必影响农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家庭经营适合我国现阶段农村生产力水平的要求,但从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趋势看,专业化生产、规模经营是发展的趋势,要把家庭经营同规模化经营、专业化生产结合起来(陶武先,2004)。
2、家庭分散经营小生产与现代农业大市场的矛盾
我国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行,使农民家庭成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相对独立的生产单位。对农民而言,有了经营自主权,可以根据价格信号和市场需求调整生产经营活动,这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随着改革的深入,农副产品日益丰富。这些农副产品除农民少量自用外,主要靠市场来调节。规模小且分散经营的农户直接进入市场,不利于提高自身在市场交换中的地位,很难顺利提高农产品的商品率。家家户户“小而全”,既生产又经营,严重阻碍了专业分工的发展,影响了市场的形成与发展,增大了农产品提高商品率的难度;千家万户直接进入市场,也加大了政府宏观控制、稳定生产和市场的难度;单个的农户对市场信息难以作出正确的反应,生产盲目性较大,导致生产的社会性需要与千家万户分散经营之间的矛盾时时出现,有时甚至很尖锐(卢良恕等,2004)。尤其在价格信号紊乱和市场供求关系起落波动时,分散经营的农民在利益选择上往往受眼前利益和从众心理的影响,以致“说种瓜都种瓜”等,致使供大于求、供不应求的局面交替出现。由于农民的销售能力弱,经济发展了,还往往会出现产品相对过剩的新问题。
二、稳定完善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出路一建立基于增收的农村社会服务体系
如前所述,家庭联产承包制在发展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但是,虽然家庭分散经营与现代农业生产专业化、规模经营存在矛盾,但家庭经营适合我国现阶段农村生产力水平的要求。要想把家庭经营纳入到专业化生产、规模经营的轨道上来,在保持家庭经营优点的同时,积极组织专业化生产、现代农业规模经营,就需要在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过程中,建立起能够沟通家庭经营和农村专业化生产、规模经营之间联系的农村社会服务体系。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提高了劳动效率,大批剩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又创造出众多的非农化的经营主体。这种生产经营主体的多元化与社会大市场的矛盾日益突出,迫使农村市场必须健全,把分散的生产经营活动同社会大市场联结起来。如何把它们联结起来呢?这就需要在两者之间找到一条联结的纽带,这条纽带就是社会服务体系。
家庭联产承包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集中反映了我国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环节和方面。矛盾的焦点是要不要服务和如何搞好服务的问题。能否妥善解决这些矛盾,已成为能否把农村改革和农村经济再向前推进一步的关键。农村社会服务体系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和发育的(罗以振等,1991)。土地承包到户后,家庭经营的积极性,再加上统一服务的优越性,农村经营体制就比较完善了。
三、农村社会服务是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内在要求
(一)统一经营的核心——社会服务
家庭联产承包制,从其本来意义上讲,就包含着家庭经营和以服务为主的统一经营两个层次。它是以集体所有制为依托,家庭分散经营为基础,以提高经济效益、发展农业生产力为目标的新的经营体制。它的基本特征是,在统一经营的前提下,家庭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家庭分散经营的基础上,完成统一经营的任务,实现统一经营的功能。就是说,家庭分散经营是在集体统一经营的前提下进行的,集体统一经营是以家庭分散经营为基础的,两者互相依存,互相促进。
在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统一经营,是指劳动者作为集体经济的组织成员,作为集体经济范围内总劳动的一部分,与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直接结合,集体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作物种植布局等进行统一规划,为家庭分散经营提供各种形式的社会服务,促进家庭分散经营的发展。家庭分散经营,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严格意义上讲,集体统一经营与家庭分散经营之间,不是简单的发包与承包、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是在这种关系之上有进一步质的规定,从而能够从那里得到确定的经济利益和服务,同时也为集体经济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和承担一定的义务;集体的统一经营,则是为了更好地组织承包经营,在分散经营的基础上,使集体经济得到发展、壮大。所以,集体统一经营与家庭分散经营是互相促进、互相补给的关系。
在实行双层经营体制的初期,集体统一经营职能主要由生产队来承担。由于生产队集体实力小,适宜于分散经营的生产设备又作价归户,这就决定了当时集体统一经营的内容以管理服务为主,包括以行政手段落实国家的生产计划和征派购任务,以及对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等,而为农户提供生产经营服务则显得无能为力。这种统一经营状况同当时的家庭经营方式是基本相适应的,是由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因为双层经营体制是在农村尚处于自给半自给的经济格局下创立和发展起来的,分散的家庭经营也不能一下子就脱离“小而全”的自然经济格局,因而也就不可能对社会服务提出较多和较高的要求。
但是,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农民家庭作为从事商品生产的实体,开始面向市场,根据市场的需求进行经营目标决策、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和销售,这就迫切要求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生产服务体系,帮助解决单家单户在发展商品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汤锦如,2003)。因此,集体经济组织必须适应农村生产发展的需要,把集体统一经营的重点转移到为广大农户提供社会服务的轨道上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社会服务体系同双层经营体制是一对联系又不相同的概念。社会服务体系是社会上各种服务的总和,它是多层次、多成分、多形式、全方位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合作经济内部的经营体制,它的基本内涵是合作经济下集体统一经营与农户分散的家庭经营相结合的两个层次。社会服务体系与双层经营体制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发展社会服务是加强合作经济统一经营的重要内容,而增强合作经济的统一经营功能,是开展社会服务的重要物质基础(张留记,1992)。
但是,双层经营体制不等于“家庭经营+社会服务”。这是因为,第一,双层经营体制中的集体统一经营层次,其职能不仅仅是服务,它还有管理协调、资源开发、兴办企业和资产积累功能等。从广义上说,把集体所承担的职能统称为服务是可以理解的,但从狭义上说,上述职能是不能用“服务”的概念包揽的。第二,双层经营里的服务职能,是专指合作经济内部分服务,社会上的服务只有通过合作经济组织传导到各家各户,才能称为双层经营的服务。我们建立社会服务体系,可以包括双层经营的服务,但专指双层经营时就应指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
(二)解决家庭经营突出新矛盾的关键——社会服务
社会服务同家庭经营的关系是,家庭经营使合作经济组织从旧体制下直接管理生产中解放出来,更好地发挥其生产服务等职能,从而促进农业分工和专业化、社会化的发展,为农村社会服务体系的发育创造条件;而社会服务体系的发展.反过来使家庭经营释放出更大的能量,进一步挖掘家庭经营的潜力,提高家庭经营的现代化水平和经济效益,使家庭经营的积极性得以持久不变。
1、农村社会服务可以克服家庭联产承包制中家庭分散经营同专业化生产、规模经营的矛盾
在中国国情下如何实现规模经营?基本途径有两条:一条是集中土地给少数劳力耕种;还有一条是从提高生产的专业化、社会化程度人手,在目前农民分包土地的基础上,实行各种生产要素在社会范围内的结合。前一种由于需要诸多条件配合,我国大部分农村目前还不具备这些条件。后一种则通过发展社会服务,把本来由农户自我服务的一部分劳动分离出来,进行社会化组织,实现社会规模的利用,在利用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从而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通过发展社会服务,能够把千家万户联结起来,有效克服家庭分散经营的局限性,促进生产力要素的合理组合,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创造有利条件。一是通过加强社会服务,可以把农民分户承包的土地联结起来,在稳定家庭联产责任制的基础上,形成大片的、大批的商品生产基地,为适度规模经营创造了条件。二是通过加强社会服务,有利于扩大家庭经营对科技的容量,可以加快新技术的推广应用。通过发展社会服务,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服务新机制,可以加快科技向千家万户和各生产环节的转移,把潜在的生产力变成现实的生产力,促进一定经营规模的形成,扩大家庭经营对农业科技的容量,增加农业对科技的有效要求,为农业科技的发展提供有利条件(宜杏云等,1992)。三是加强社会服务,有利于提高资金规模效益(张振国等,1997)。通过社会服务,可以对农户生产经营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等,把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一定规模,合理投入生产,从而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四是通过社会服务,可以培育农民的市场经济意识,加强经营观念,克服短期行为。所以说,在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基础上,加强社会服务,是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
2、农村社会服务能够克服家庭联产承包制中家庭“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
社会服务是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全过程综合配套服务。社会服务体系像一条纽带把千家万户联结起来,纳入专业化生产、规模经营的轨道,从而能够有效缓解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所面临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首先从生产环节上看,通过社会服务,可为农民提供市场信息,使农户根据市场需要组织生产,根据市场变化调整经营决策,以有效减少生产上的盲目性(李继顺,2006)。其次从流通环节上看,通过发展社会服务,可以建立起新的农产品流通网络,为家庭经营进入产、供、销一条龙的网络创造条件,进而提高农民自身在商品交换中的地位,促进农产品顺利向商品转化。
(三)农村社会服务是稳定完善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内在要求
在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初期,农村逐步涌现出一批专业户,他们迫切要求社会化的协作和联合,以满足各个生产、经营环节上的需要,从而产生了一些最基本、较低层次的农户之间、农户与集体、国营经济部门之间的自发协作联合的社会服务。如许多农民参与育秧能手主持的育秧技术联合,农户同国营农场、社队联合种植茶、果、树,农民出劳动与农家化肥,场方与社队出资金并负责技术指导和收购等。
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进一步完善、现代农业发展的专业化、规模化,农民对社会服务的需求也从专业户对社会服务产生较低层次的需求,发展到整个农村、所有农户均对社会服务产生迫切要求,而且要求社会服务具有多层次、多方式、多形式的特征。笔者2006年7月份对湖南郴州市100户农户的抽样问卷调查表明,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他们要求解决良种、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供给问题的占56.1%;要求解决排灌、机耕问题的占19%;要求搞好农田基本建设的占41.8%;要求解决资金困难的占19.7%;要求提供致富门路、安排剩余劳动力的占39%;要求解决产品销售问题的占42%;要求提供生产指导的占21%。可见,我国农民对社会服务的需要不仅迫切,而且对服务的要求已从过去的产中服务转向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服务,服务内容已系列化,向资金、技术、市场、信息、流通等综合性服务扩大。目前我国农村社会服务体系有的地方已初具规模,形式多样。实践证明,农村社会服务是家庭联产承包制进一步稳定和完善的内在需求。
总之,农村改革以来,家庭联产承包制最大限度地解放了农业生产力。农村社会服务体系的建设,将创造出农村新的生产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村社会服务体系建设是继家庭联产承包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个重要步骤和战略措施。
(编校:沈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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