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农业公共产品投资分析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农业公共产品投资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

农业公共产品投资分析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实证分析表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对农村居民消费能力提升有着重要影响。这种公共产品的人供给不足,主要表现在饮水安全问题、公路质量问题、生活燃料结构问题、电力设施问题等。这种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影响了农村的消费支出;提高农村居民人均“三农”财政支出可以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促进农民消费能力的提升。目前,通过强化政府的供给主体责任、明确各级政府的供给分工、优先配置基础性公共产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等政策来提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数量,改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质量,是目前中国农村居民消费能力提升急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农村居民;消费能力;研究逻辑

农村居民的消费需要可以分为私人消费需要与公共消费需要,私人消费需要通过市场机制购买私人产品得以实现,公共消费需要通过政府或集体提供公共产品得以实现。典型的农村公共产品是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非竞争性是指对公共产品在消费的时候,如果多增加一个消费者,并不会影响到原来的消费者从该公共产品消费中所获得的效用水平,新增消费者使用该产品的边际成本为零;非排他性是指公共产品在被付费的消费者消费时,生产者无法将那些没有为该公共产品付费的消费者排除在外,原因可能是将没有为该公共产品付费的消费者排除在外所需要的排他成本过高。典型的农村公共产品具体有:农村基层政府行政服务、农村环境保护、农业信息系统、大江大河治理等。而农村准公共产品一般不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如农村基础教育、农村公共卫生、乡村路网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乡村电网建设、农村文化场馆、农村通信系统等。根据公共经济学理论,农村准公共产品如果完全由市场提供,或者不足,或者缺失,所以,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就成为必然。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将限制农村居民的消费水平的提高和消费结构的改善。

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现状

2004年以来,连续十二个“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那么,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现状如何呢?对中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总体的评价还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处于严重短缺状态。具体说来:

第一,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没有明显好转。农村饮用水安全与否通常用下列指标作为评价标准:水质、水量、用水方便程度、供水保证率等。经过测算,目前全国还有接近一半的农村居民饮用水还处于国家安全标准之下,还需要通过加大供水设施建设保障其饮用水安全;

第二,农村公路质量不高。“要想富,先修路”,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正成为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村居民消费能力提升的“短板”。农村公路等级较低、不畅通、路况极差等问题在西部偏远地区还普遍存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报告2011》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全国仍有1200个乡镇、12万个建制村不通沥青或水泥路,其中90%集中在西部地区和边远地区。很多地方重建轻养,导致“油返砂”,全国50%以上的农村公路尚处于季节养护、突击性养护、甚至不养护状态”;

第三,农村居民所消费的燃料结构极不合理。秸秆、薪柴这些传统燃料至今仍然是农村多数地区居民生活燃料消费的主要来源,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海洋能、地热等清洁能源所占比重还非常低,据调查,本人父母所在村所有的沼气池建成两年后基本上都处于报废状态;

第四,中西部地区农村居民电力基础设施十分薄弱,远远满足不了当地农村居民的需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报告2011》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四川省和青海省的低压电网改造率不足65%,在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和新疆自治区的农村地区,仍有约500万农村居民因电力基础设施建设的滞后而无电可用。”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严重短缺,既影响了农村居民的生产,也影响了他们的生活。如:供电时间限制,电压不稳,信号微弱,电视节目少,画面模糊甚至收不到节目,缺乏自来水供给,这些硬件基础设施的匮乏,大大限制了农村居民对彩电、电冰箱、洗衣机等家用电器的消费需求。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与消费支出实证分析

由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无相应统计数据,所以在此用国家财政“三农”支出替代。由下表可以看出,1978年国家财政“三农”支出为150.7亿元,农村居民人均“三农”财政支出为19.07元;到2012年国家财政“三农”支出为125952.97亿元,是1978年的82倍,年均增速为14.69%,农村居民人均“三农”财政支出为1928.87元,是1978年的101倍,年均增速为15.46%。利用中国1978-2012年的农村居民人均“三农”财政支出数据与农民人均消费支出数据,可以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与农民消费能力提升之间的关系进行时间序列分析。

表1  中国农民人均消费支出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关系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3。

运用统计软件SPSS进行回归分析,可以得到如下结果:

C=718.94+3.03P

(7.18) (16.76)    R2=0.8917

3.11E-08  1.05E-17

调整后R平方达到89.17%,常数项的t检验值为7.18,p-value为3.11E-08,自变量的t检验值为16.76,p-value为1.05E-17,可见,统计检验是非常显著的。可以看出,农民人均消费支出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之间存在某种对应关系,说明农村居民人均“三农”财政支出每增加一元钱,可以使农民人均消费支出增加超过3元。所以,提高农村居民人均“三农”财政支出可以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对于农村居民消费能力提升有很大促进作用。

三、加大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对策

当前,中国农村居民消费水平较低,消费结构不合理,除了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较低有关外,还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直接相关。要想提高农村居民的消费能力,需要为农村居民提供消费的基础性条件。如果没有高校的扩招,农村居民有钱也无法对子女高等教育进行投资;如果没有村村通、村内通、户户通的农村公路“三通”工程建设,轿车进入农家就不可能实现;如果没有宽带、光纤入户,电脑、IPAD等“互联网”概念的消费品就只能成为摆设;如果农村居民没有社会保障,农村居民就不敢消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缺失,正成为农村居民提高消费能力的“瓶颈”,“买得起、不能用或用不起”正在成为农村居民消费能力提升的主要障碍。因此,要加大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力度,为农村居民消费能力提升创造前提和基础。

(一)强化政府的供给主体责任

农村居民的消费需要可以分为私人需要和公共需要,前者通过市场购买商品和服务实现,后者需要通过公共产品得到满足。由于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由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已经形成共识。农村居民消费能力提升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并将公共服务作为政府的基本职能和核心职能,切实强化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主体责任。中国农村居民作为国家公民的组成部分,理应享受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公共产品。所以,每一级政府都要树立起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具有平等获得公共产品服务的观念,以便从根本上改变目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公共产品供给上的差异化思维模式,向农村居民也提供与城镇居民人均大体相当的公共产品,从而打破公共产品供给上的城乡二元结构,政府真正承担起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责任,为农村居民消费能力提升创造条件。

(二)明确各级政府的供给分工

要向广大的农村居民提供公共产品,首先就必须建立一个覆盖广大农村地区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具体说来,应该作到以下几点:首先,要改革目前各级政府财政支出结构,大力压缩非公共性的财政支出,严格控制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将有限的资金投入到农村居民所急需的农村公共产品提供上。其次,要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权和事权,做到财权和事权相统一,要彻底改变“事权层层下放、财权层层上收”的财权和事权不对等的现状,使各级农村财政支出根据事权确定财权,以满足农村公共产品需要为目的。最后,要明确各级政府提供公共财政的职责边界,清晰界定每一级政府在提供农村公共产品方面的职权范围。凡是受益范围涉及全国所有农村居民的公共产品,应该主要由中央政府来提供,如农村的义务教育、农村的社会保障、农村的公共卫生以及全国性农业科技的推广、农业公共信息和农村环境保护等;而受益范围主要局限于地方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则应该由相应层次的地方政府来提供,如区域性的农田水利建设、辖区内的公路等。

(三)优先配置基础性公共产品

由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是有限的,不可能满足农村居民所有的公共欲望,所以,在用有限的资源生产公共产品满足农村居民无限的公共欲望时,必须根据轻重缓急,进行选择。当前,优先配置的重点应该是农村基础性公共产品。具体包括:

一是要尽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教育财政投入机制,让农村孩子和城镇孩子享受同等的公共教育资源,至少保证在义务教育阶段起点、过程和机会的公平。目前农村教育类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已经影响了农村居民素质的提高,这对转变农村居民的消费观念、提高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增加财产性收入等都形成了教育约束。

二是要加大农村农田水利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居民防灾抗灾能力。农村农田水利等生产性基础设施一直存在重视不够、投入不足、维修滞后、主体缺失、产权不清、支持力度有限等问题,因此,通过法律界定财政投入比重、水利建设终生问责制、农村居民利益表达机制等制度建设迫在眉睫。

三是要加大农村消费性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农村公路、电网、通讯基站、有线电视、光纤网络、文化广场等的新建、改建和升级,逐步改善农村居民的消费环境。

四是要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基础性公共产品生产。具体说来,一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引导农村居民积极投资;二是政府要积极组织和引导,并通过招商引资等建设大型工程;三是建立发展基金,保证后续经费投入。

(四)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让农村居民没有后顾之忧,减少预防性储蓄,才能提高其现期的消费能力。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完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老有所养”才能“老有所乐”,到2030年中国农村将会有超过一个亿的农村居民需要解决养老问题。家庭养老功能正在弱化,不再具有保障性功能,土地养老制度建设尚需时日,短期内是不可行的。中国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养老保险的密度、保障程度等与农村居民的需求都存在不小的差距,因此,现阶段要重在消除城乡养老制度差别、强化政府投入责任、合理安排资金筹措渠道、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制度建设等。

二是建立基本的公共卫生保障机制。农村因病致贫问题比较突出,通过转移支付建立起较高水平的、覆盖全体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特别是大病救助制度,才能保障农村居民消费时没有后顾之忧。同时,应该为农村医生提供在岗培训学习、进修、考试等渠道,保证农村医疗质量的不断提高。

三是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目前,中国还没有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省市有11个,全部处于中西部地区,因此,应该尽快建立全国范围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

四是要优先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应该给予高度的重视,否则最后一根救命稻草没有了,“失地致贫”现象将会大量出现。对于失地农民,可以采取建立一种强制性失地保险,或在其他险种中增加一种,再从土地流转收益中强制农民缴纳一部分钱,以保证其失地后收入水平不低于失去的土地能够带来的收益。

五是要健全农村居民社会救助体系。目前,民政局对农村居民的救济主要是针对重大自然灾害、五保户、军烈属、伤残者等,并且救助标准低、覆盖面窄、不具有长期性,不能满足相关贫困救助群体的基本生活消费需要。农村居民社会救助体系急需体系化,它应该是由基本生活救助、伤残救助、供养救助、大病救助、重大自然灾害救助等不同救助内容为一体的救助体系,并且救助经费应该保证足够投入、透明支出。

参考文献:

[1]李晓嘉.社会保障支出对农村居民消费的动态效应研究[J].财经论丛,2013(4).

[2]柳清瑞,穆怀中.城乡养老保险梯度协调系数及其社会福利改进效应研究[J].经济

学家,2014(9).

[3]王君萍,王玉龙.西北地区新农村建设投资对扩大农村消费需求的贡献率研究

——基于西北五省区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J].软科学,2011(10).

[4]吴云勇.“十二五”期间中国农民持续增收的路径选择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

版社,2012.

[5]徐绿敏.政府转移支出对农村居民消费:挤出还是挤入效应——基于动态面板模

型的GMM分析[J].江西社会科学,2013(2).

作者简介:马会(1976-),女,辽宁锦州人,博士,辽宁金融职业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国民经济学理论与实践研究。

(责任编辑:李直)

基金项目:辽宁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政府视角下城乡一体化发展研究”(L14AJY004);辽宁省教育厅创新团队项目“区域经济学”(WT2014002)。

农业公共产品投资分析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关系到农业、农村的发展,是国家发展的战略性问题。当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存在着总体供给不足、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城乡公共产品供给差距不断拉大、农村公共产品的供求结构失衡等问题。为此,应当完善农村公共产品的财政投入机制,构建政府主导与多元主体相结合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改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完善农民需求表达机制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

关键词:新农村 农村公共产品 供给策略

农村公共产品是指在农村地域范畴内用于满足农村公共需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或服务。它既包括农村交通、电网、农田水利设施、医疗卫生以及教育设施等硬性公共产品,也包括信息技术服务、技能培训、公共秩序维护、制度安排等软性公共产品。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关系到农业、农村的发展,是国家发展的战略性问题。

一、当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1.总体供给不足。(1)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足。当前,中国中央政府的财政投资占基础教育投资的比例仍然偏低。2005年年底以来,国务院要求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随着这项政策的实施,农村教育经费短缺的矛盾已大大缓解,但问题远没有达到解决的程度。农业税的取消也给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体制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农业税取消后,教育经费基本上全落在县级政府身上,这使得部分财力薄弱的县不堪重负 [1]。(2)农村医疗卫生事业落后。目前,因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大,中国农村普遍存在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现阶段农村的医疗卫生状况仍不乐观,三级医疗网络濒临解体,农民抵御重大疾病灾害的能力十分脆弱。(3)社会保障程度低。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仍处于发展初期,参保人数不多;从管理上来看,由于过多地强调因地制宜,因而各地在举办形式上多种多样,给管理、推广带来困难,达不到科学管理的要求[2]。

2.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当前,严重制约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提高的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的转移支付资金漏损严重,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第二,农民的分散化和过疏化损害规模效益。第三,脱离农民需求的部分公共产品的供给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3]。

3.城乡公共产品供给差距不断拉大。城市居民的公共产品供给主要由中央和城市政府提供,而农村居民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条件远低于城市的状况下,还要为享用这些公共产品交费。这种供给主体的差异和政策待遇的不同,直接造成了城乡公共产品供给水平的巨大差异。

4.农村公共产品的供求结构失衡。目前的政绩考核倾向于重对上级政府负责,注重硬性公共产品建设,轻视软性公共服务提供,缺乏供给农民切实需要的公共产品的动力和压力,农民对公共产品的要求和偏好往往得不到充分体现。政府在满足农民对公共产品的多样化需求方面也存在缺陷,提供的公共产品种类单一,而且多年一贯制。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策略选择

(一)完善农村公共产品的财政投入机制

1.明确公共投资的职责范围。目前,应当根据公共产品的性质合理界定各级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职责。受益范围辐射全国的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提供;而受益范围主要是地方的公共产品,则由相应层次的地方政府提供,同时中央政府按照公平性原则对地方性公共产品给予资助;具有外溢性的地方性公共产品则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或各个受益的地方政府共同提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完善,依赖于各级政府间按一级财权一级事权的原则重新调整中央和地方间的财政关系,以提高农村基层政府的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和供给水平。

2.增加中央政府对农村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转移支付制度中,主要有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这两种方式。一般性补助方式赋予地方政府以较大的自由,使地方政府可以依照本地情况灵活地安排资金投向。而专项转移支付方式的主要功能在于,它有助于保证各个地区的居民享有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育、医疗、文化生活、生态环境等条件,协助地方政府改善交通、能源等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条件。目前,应通过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缩小地区间财力差异,促进政府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同时,为了避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趋利性,应适当增加专项转移支付的比例[4]。

(二)构建政府主导与多元主体相结合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

1.坚持政府主导。农村公共产品是满足农村生产、农民生活需要的产品或服务,它的公共性特征决定政府在整个供给过程中的主体定位。社会公共安全、货币金融体系、政策制度法规、基础性教育等全国性的纯公共产品应完全由中央政府供给;准全国性公共产品应由地方政府供给;存在溢出性的跨区域公共产品,可由受益各方政府供给,中央政府出面协调;区域性较强的基层公共产品,如社区的发展规划等由乡镇基层政府负责;村集体组织可以通过筹资的形式供给道路、农用固定资产、运输设备、生产器具等。中央政府要提供一个合理的公共财政体系,构筑一个城乡一元化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这是解决农村公共产品问题的根本途径。

2.发展多元主体。对于那些使用范围限于本社区的农村公共产品,如农田灌溉、乡村道路等准公共产品,较为理想的方式是由农民按照受益程度的大小进行分摊、集资来承担此类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对于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地方可以由集体积累的共有财产来承担部分义务或由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农民协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农民互助性质的民间组织不以赢利为主要目的,可以在自愿、联合、共享、互助的基础上提供一部分农村公共产品,使之逐渐成为未来农村公共产品的重要供给主体。政府可以利用财政贴息、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各种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居民个人在解决农村公共产品短缺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对于那些外部性不强、进入成本不高的农村公共设施或服务,则可以按照市场原则引导企业或居民个人直接投资来解决[5]。

(三)改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

1.改变公共产品“重城轻乡”的政策倾向。政府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把解决三农问题放在突出位置予以大力支持,统筹城乡供给,将重点放在农村;要调整公共财政资源的分配格局,逐步实现公共财政覆盖农村并向农村倾斜,把更多的公共财政资源投向农村地区的公共服务建设。

2.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要转向以政府为主。政府应该承担起农村社区最起码的公共产品供给,把公共产品真正地、公平地分配到城市和农村。基于农村当前公共产品严重短缺的现实,政府应该把公共资源分配的重点放在农村,缩减城市的公共开支,把更多的公共财政资源投向农村地区的公共服务建设。

(四)完善农民需求表达机制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

1.建立准确反映农民需求的表达机制。当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农民的需求得不到表达。为此,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必须建立一种能够准确反映农民需求的表达机制。尊重大多数农民意愿,鼓励农民参与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这是保证农村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前提条件[3]。

2.构建科学合理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中国现行的自上而下的决策机制,造成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与供给过剩并存的结构失衡现象。为此,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要从农民要求最迫切的事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加以解决。政府应在充分听取农民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方案,形成政府与农民的合力,以便构建科学合理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

参考文献:

[1]颜燕.新农村建设中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研究[J].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1):51-52.

[2]王蓓.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现状、成因与对策[J].泰山学院学报,2011,(1):115-118.

[3]于水.乡村治理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33-270.

[4]岳军.公共投资与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研究[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9:249.

[5]赵宇,姜海臣.基于农民视角的主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情况——以山东省11个县(市)的32个行政村为例[J].中国农村经济,

2007,(5):52-62.

Under New Rural Reconstruction Background Countryside Public Product Supplies Strategy Inquisition

QIAN Ying

(Department of Social Studies,Heze College,Heze 274015,China)

Key words:new countryside;countryside public product;supplies strategy

[责任编辑 吴高君]

农业公共产品投资分析论文范文第4篇

作者简介:张蕴萍(1974- ),女,山东聊城人,中共山东省委党校《理论学刊》编辑部编辑、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制度经济学和产业经济学。

摘 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其中,为农村社会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是提高和创新社会管理、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而优化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则是目前我国各级政府亟待解决的紧要问题之一。

关键词:社会管理能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

2011年2月19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就如何提高社会管理能力提出了八项重点工作,强调把人力、财力、物力更多投到基层,努力夯实基层组织、壮大基层力量、整合基层资源、强化基础工作。由于公共产品在农村基础资源配置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提高各级政府社会管理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问题的提出

社会管理是指在一定共同价值基础上,人们处理社会事务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过程。社会管理的目标是实现社会公平、公正以及社会效率,社会管理的对象是社会事业、社会事务和社会价值,社会管理的主体是社会组织和政府,它们通过综合决策建立社会管理模式[1]。重要的是,社会管理是建立在一定的共同价值基础上的。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而为农村社会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是完成社会管理基本任务的一条有效途径。其中,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亟待解决的深层次问题。所谓农村公共产品,就是指满足农村地区农业、农村或农民生产、生活共同需要的产品或服务。农村公共产品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生产性公共产品,主要包括水利灌溉、道路运输、电力供应、农技推广、病虫害防治等;一类是非生产性公共产品,主要包括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行政服务、社会治安等[2]。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当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处于失衡状态,尤其是取消农业税政策后,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失衡问题更加突出,具体表现在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机制的不健全,如医疗卫生条件差、教育落后、农民缺乏社会保障、水电设施落后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滞后及匮乏给农业和农村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制约了农村消费需求的提高,也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完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体制建设,解决农村税费改革后更加突出的公共产品供给矛盾,对于推动城乡社会和谐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基层政府社会管理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

“自上而下”决策体制忽视了农民的真实需求,影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透明性、责任性。在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中存在着“双重”的委托代理关系。首先,乡镇政府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或者生产的直接代理人。村民是公共产品供给或者生产的委托人,同时也是成本承担者和需求主体,但是由于村民自身的弱势地位,尽管人数众多,但因信息不对称以及缺乏组织等原因,很难通过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约束政府的行为。政府具体提供什么样的公共产品,提供多少,通过什么渠道提供,都是政府的一厢情愿,农民成了局外人。同时,在压力型行政体制下,上级行政机关制定各种经济指标和社会发展任务,用行政命令手段,由上而下,层层分解,并且把这些指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评价、考核下级行政官员的标准,据此对官员进行升迁或贬职。在这种行政体制下,产生了第二重代理关系,即作为第一重代理人的基层政府只对上级政府(委托人)负责。“自上而下”决策体制导致公共产品供给只是政府或者上级政府偏好的反映。突出表现在:政府热衷于供给见效快、易显政绩的短期公共产品,不愿提供一些见效慢,具有战略性的公共产品;热衷于看得见、摸得者的“硬”公共产品,不愿提供农业科技推广、农业信息系统等“软”公共产品。

决策机制的个别领导独断、监督缺失影响了公共产品供给的有效和廉洁。乡镇政府的决策体制以党委书记为中心,而我国《宪法》规定的作为乡镇最高权力机关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决策体制中被边缘化,由此造成农村社区权力高度集中于政府,政府的权力又过分集中于党的机构,缺乏相应的约束和权力制衡机制,从而造成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和政社不分,机构重叠、人员不断膨胀、办事程序复杂、人浮于事、运行效率低下,乡村公共产品供给严重缺乏效率。

政府职责划分模糊,影响了公共产品供给的法治性。在农村公共产品政府供给主体中,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由于职责不清,分工不明,造成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职能混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能是“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但具体责任和任务并没有明确。由此,带来各级政府之间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相互推诿,越位、错位等现象时有发生。譬如,农村义务教育、民兵训练、计划生育等属于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应由中央政府提供,但是中央政府可以强制性下派到地方,地方政府再下派到乡镇政府,甚至村民委员会,最终由农民来承担。村民委员会本身是农民自治组织,但是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要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和帮助,协助乡镇政府工作。各级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职责不清,分工不明,一方面由于上级政府的缺位,乡镇政府承担着与其财力极不相称的职责,支出负担沉重;另一方面政府职能宽泛,带来政府机构设置过多、人员臃肿,部门间职责边界重叠模糊,严重影响了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和法治性。

城乡分割的“二元”供给体制影响了社会公平性。城市公共产品提供一直由国家财政负担,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要由农民自己解决,这种“城乡分治”使公共产品供给严重缺乏“公平性”。据统计,全国83%的村庄不能饮用自来水,13%的村不通公路,53%的村不通电话,农村用电电压不稳、电价偏高(平均为城镇电价的2倍以上);尽管有93%的村能接受电视信号,但信号微弱;占全国人口70%的农村只占有全国20%的医疗资源,而占全国人口30%的城市却占有全国80%的医疗资源。此外,农村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几乎还是空白,农民缺乏最基本的安全保障网。城乡分割的“二元供给体制”是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短缺、城乡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它恶化了“三农”问题,影响了农民奔小康的步伐。

管理、监督机制缺失影响了公共产品供给的参与性、回应性以及有效性。在现有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下,农民被排除在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管理、监督体制之外,没有把农村公共产品最大受益群体的积极性调动起来,结果无法形成对公共产品供给的有效监督和管理机制。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预算不完整和行政体制改革的滞后,农村公共资源在使用过程中往往被挪用,公共资源不能实现优化配置,从而影响了公共产品供给的有效性、回应性和参与性。

单一政府供给主体影响了公共产品供给的有效性。我国政府长期垄断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体制使非政府组织(私人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等)发展滞缓,严重影响了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X非效率理论(莱本斯坦,1996)认为,追求成本最小只是竞争市场条件下厂商的行为特征,而不是那种没有压力下垄断厂商的行为特征。受行政力量庇护的垄断者可能丧失追求成本最小化和利润最大化的动力,从而导致了X非效率产生。政府垄断公共产品供给机制不仅造成公共产品供给质量低下、资源浪费,而且剥夺了农民对公共产品多样化需求,导致农民公共福利水平的降低。

三、化解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缺陷,提高基层政府社会管理能力的对策建议

建立城乡统筹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政府的缺位的历史原因分析,它与我国工业化初期所形成的“工业优先”、“城市偏向”、城乡分割“二元化”体制直接相关。因而,必须从根本上转变“重工轻农”、“重城轻乡”的传统发展观念,树立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公平”发展观。政府需要在“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理念指导下,按照公共产品特性、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在统筹城乡公共产品供给上应区分三个层次:一是对影响整个国家的发展战略以及整体国民福利的公共产品,中央政府有责任实现全国性城乡公共产品的统筹供给;二是影响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国民福利的公共产品,区域政府(省级)有责任实现区域内部公共产品的城乡统筹供给;三是影响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国民福利的公共产品,地方政府有责任实现地方性公共产品的城乡统筹供给。从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和谐社会构建视角出发,政府应立足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现实基础,统筹城乡公共产品的内容和范围,逐步由小到大,直至实现城乡公共产品供给水平的均等化、公平化。

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政府之间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职责。我国法律对政府职责和权利的界定模糊,是造成当前政府之间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过程的缺位、越位、错位的根本原因。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对政府之间职责界定的相关法律,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行为组织法,构建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合法性、透明度、回应性、廉洁和公正程度等。在明确政府之间职责的基础上,理顺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关系,建立省际以及省内两个层次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财政均等化机制。在省际财政均等化机制建设方面,完善中央对省的专项转移支付;在省内财政均等化机制建设方面,制定全省最低或统一的农村公共服务支出标准,并允许财政强县(市)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同时,对低于公共产品供给标准的县(市),增加公共产品供给的转移支付。

优化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结构,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私人组织、非营利机构等多元主体参与的多层次公共产品供给体系。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不仅承担着义不容辞的供给责任,而且还承担着引导和调动其他供给主体参与公共产品供给责任。尤其在我国目前非营利性组织发展水平偏低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应通过精心策划和宣传,辅之以补贴、奖励、优惠贷款等政策,引导、支持、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同时,做好非政府组织公共产品供给的产权界定服务,确保非政府组织供给公共产品的合法收益。只有产权关系明晰,形成非政府组织供给公共产品的激励机制,农村公共产品多元化供给主体结构才能有效建立。

引入农村公共产品需求谈判制度,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农民弱势群体地位的成因是农民自身的分散性和缺乏组织性,要改变这一现状就必须提高农民自身的组织化程度。因而,必须大力发展能表达农民利益的非营利性组织等,使农民具有能代表自身利益的组织机构,增强谈判力量。要破除农村公共产品“自上而下”的决策体制,引入公共产品供给与需求的民主谈判制度。农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意愿可以通过:一是定期村民代表大会对公共产品供给的“一事一议”程序直接表达;二是村集体代表、农民协会或者自发团体参与乡镇一级代表大会进行间接表达。无论直接表达还是间接表达机制,实际上是形成代表农民利益的需求主体与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进行民主谈判,从而达成反映双方利益均衡的约束机制,以此来保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与需求的一致性,最大限度的利用公共资源或公共产品。

加快建立农村自主治理的村民自治组织。目前,我国村民自治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自治,村民委员会仍然只是乡镇政府的准行政组织,其意愿还不能代表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而仍然是政府官员的意志。要使村民自治组织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发挥主导作用,就必须对现行的行政体制进行改革,同时探索和完善村民自治实现的多种形式,充分调动农民参与公共产品供给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农民能真正成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参与者、管理者、受益者和监督者。这样,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才能走向理想、健康之路。

参考文献:

[1]丁元竹.中国社会管理的理论建构[J].学术月刊,2008(2).

[2]黄利会.我国农村生产性公共产品的供给效果及政策保障机制研究[D].武汉:华中农业大学,2009.

责任编辑:黄 杰

农业公共产品投资分析论文范文第5篇

[作者简介]左顺根(1974-),男,湖南双峰人,广州大学松田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区域金融与保险。

[摘要]中国农业保险具有非市场性,政府主导型和政府扶持型两种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各有各长,中国应走政府扶持型农业保险发展道路。

[关键词]有限政府;农业保险;非市场性;政府主导;政府扶持

中国农业保险在商业保险公司的运作框架下试验了20多年,1982~1992年农业保险业务呈上升趋势,1993~2002年农业保险规模和保费收入逐年下降,2004年保监会颁布了发展农业保险的指导性意见,农业保险试点全面铺开。从此,中国农业保险实际运作和理论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其中政府在农业保险中所应扮演的角色是一个具有重要实践意义的理论课题,在此,笔者略抒己见,以就教于同仁。

一、“有限政府”理论简述

西方经济学说发展演变的历史中出现了主张自由放任和政府干预两种流派。西方经济学家对市场和政府的分工问题,即两者的边界问题也作了大量研究。最早指出市场与政府边界约翰·穆勒提出了政府职能边界的确定原则——便利原则。多数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认为政府的任务不仅是保证市场自由化和减少扭曲,而且还应采取积极干预的措施,在市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的地方行使职能,用政府的干预来弥补市场的缺陷。经济学家们还认为市场与政府边界是由两者在资源配置方面的效率极限构成的,且具有动态性、交错性和模糊性。它会由于不同的国家从而不同的政治体制、经济结构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历史文化而相应不同;它也会由于同一个国家内不同时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发展程度不同而相应地移动。通常,政治经济越发达的地区或国家其市场调节范围越大,政府调节范围越小,反之则相反。而且,该边界具有一定的交错性和模糊性,在政府和市场的临界处,两者并非是非此即彼、泾渭分明的,而是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的。在西方经济学家的理论成就基础上,中国的经济理论工作者也对中国当前的市场与政府边界作了大量的研究工作。有观点认为,中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时期,与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政府应当在更多的领域里发挥作用。他们认为转型期政府具体经济职能表现是:(1)促进市场发育,建立公平竞争的统一市场。(2)实施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高度化,保护民族经济。(3)消除行政垄断。(4)提供转型性失业者的社会保障。与市场与政府边界具有动态性观点相一致,中国专家学者还提出我们的目标是市场化,随着中国政治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政府的干预会越来越小,市场的作用会越来越大。

中外学者的研究成就表明,根据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当前中国政府在资源配置上仍有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但也不可因此而建立起庞大的政府机构来取代市场。即市场主导资源配置,政府只纠正“市场失灵”,提供市场无法有效解决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亦即政府必须是“有限政府”或“小政府”。

二、中国农业保险的非市场性

(一)中国农业保险非市场性的客观性

1.中国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与低收益性。农业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自然条件的影响,并且具有周期长、季节性和不稳定性大等特征。中国农业地区辽阔,地理气候条件差别大,自然灾害多,导致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农产品市场又往往是买方市场,农产品价格低,农民收入水平也很低,农民积累能力很弱。另外,农业生产单位小、经营分散,经济基础比较薄弱,农业仍是一个弱势产业。这些特征导致了中国农业保险的尴尬局面:自然灾害多和农民抗风险能力弱一方面导致农民急需农业保险等风险分摊和转移机制;另一方面低收入、低积累的农民难以承担与高风险性相对应的高保费,从而导致商业性农业保险难以生存。

2.农业风险的相关性和灾难性。农业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主要是自然灾害,而自然灾害具有成灾面积广、破坏程度大等特征,譬如旱灾、水灾、地震等。成灾面积广意味着风险具有正的相关性,即具有大量标的同时受损的可能性。保险风险分散机制赖以成立的前提是承保风险是相互独立的,而农业风险的正相关性意味着大数定理不再适应。所以风险管理方面的专家认为“系统风险由政府处理,市场只能处理独立风险”(Jerry R.Skees,2000)。农业风险的巨灾性后果还有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破产。

3.农业保险的外部性。农业保险有助于支持和稳定农业生产,从而推动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一结果又会进一步推动全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农业保险具有很大的正的外部效应。商业保险公司在提供这一产品时,不能就外部效应获得相应收益,而其作为“经济人”又没有主动地为政府或社会承担提供这种产品的义务,所以也会导致农业保险供给不足。

(二)中国农业保险非市场性的现实性

农业保险的保费规模产品数量都说明了这一点。从保费规模上看,1993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8.3亿元,2000年下降为3.87亿元,2001年为3.31亿元,2002年为3.3亿元。近年来,由于政策和理论界对农业保险的猛烈造势,保费略有提高,2003年为4.6亿元。从农业保险险种来看,数目也在不断减少,最多时有60多个险种,后来下降到不足30个。

(三)中国农业保险非市场性的动动态性

1.从需求方面看。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收入越来越高,积蓄越来越多,购买力不断增强。2003年,上海、北京等农村小康实现程度已经超过60%,浙江、广东等农村小康实现程度在30%以上。近年来,一些省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在实施战略性结构调整中稳步发展,走出了一条独特的农村工业化道路。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加快了农民致富的进程。这个进程一方面增加了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另一方面,它也提升了农民对农业保险产品的购买力。

2.从农业保险的供给来看。随着保险技术的提高和保险公司实力的增强,保险产品的提供能力越来越强。保险发展史说明了保险经营范围伴随保险经营技术的创新而不断拓展。就农业保险而言,可充分利用现代发达的科学技术,提高对农业风险的识别、计量以及损失控制的水平。例如,利用现代气象技术和卫星遥感技术,可以比较准确地测定灾害性气候发生的可能性。这样就有利于保险公司预测风险事故的发生,从而积极防灾防损,降低损失。另外,具有相关性的农业风险同时也具有局部性,可通过大范围的承保来分散风险。Jerry R.Skees认为,“为相关风险损失提供保险的两种技巧是再保险和承保地域分散”(Jerry R.Skees,2000)。

三、中国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主要方式及比较

中国保险学者将世界农业保险的主要模式归纳为五种:美国、加拿大模式——政府主导模式,日本模式——政府支持下的合作互助模式,前苏联模式——政府垄断经营模式,西欧模式——民办公助模式,亚洲发展中国家模式——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这些模式都有一定程度的政府参与。政府主导型农业保险实际上就是政府直接建立保险公司并直接经营。有学者认为,政府主导性农业保险就是使农业保险服务与商业性保险公司分离,建立由政府直接领导、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的国家和地方农业保险机构。其基本职能是制定和实施农业保险政策,实行农业自然灾害的预防与救助,进行灾后损失的评估和理赔及对农业保险实行统一管理和专业化经营。也有学者认为,政府建立非盈利性的国家和地方的农业保险公司为农村保险合作社办理分保和再保险业务,从而将政策性保险与合作性保险相结合。政府扶持型农业保险是指有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农业保险,政府提供一定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技术支持等,这也是很多发达国家采用的一种方式。这两种方式究竟孰优孰劣,即到底是政府多一些还是市场多一些,笔者想对之作一比较。

1.从效益财政的角度来看。政府参与农业保险体现了公共财政,然而当前理论界的共识是财政也要讲效益,即实现财政效益最大化。就政府主导型农业保险而言:(1)政府成立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将导致固定投资和费用开支十分庞大;(2)在政府活动中,供给与需求、成本与价格的关系被割裂,从而运转成本高,效率低;(3)存在支出超预算的激励机制,从而导致财政预算和实际支出数字逐年增大;(4)政府主导会导致多层次的委托—代理问题,导致财政资源的浪费;(5)农业风险事故多,出险概率大,赔付金额巨大,监管难度也很大。而就政府扶持型农业保险而言:(1)政府将业务交给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利用保险公司现有资源,降低经营费用;(2)政府只对损失较大、受灾面较广的灾害事故提供补贴,经营上仍由保险公司按商业化模式经营,从而保险公司有防灾防损、按商业规则展业理赔的激励;(3)与政府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相比,政府补贴业务简单,容易监管,有利于解决“经济人”的机会主义行为,真正实现效益财政。

2.从培养农业保险市场经营主体的角度来看。政府主导型农业保险会遏制商业保险在农业保险中的发展。一方面因为政策性保险公司在经营上不会考虑太多的成本因素;另一方面,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在展业时肯定会突出其政策性的一面,其业务人员甚至会把其作为等同于政府救助来宣传,农民也会把其当作民政机构的类似机构来看待,农民在投保时肯定会选择政策性保险机构而非商业性保险机构,在某种程度上排挤商业保险。而政府扶持型农业保险模式则不同,一方面,政府提供补贴,可以在—定程度上改变其以往在农业保险上经营亏损的局面,有利于商业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业务上的发展。而且,有了政府的补贴,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上就会足额快捷到位,从而重新建立农民对商业保险的信用,促进农业保险供需方面均步入良性循环。同时,保险公司按商业化模式经营,有利于提高其在农业保险方面的经营管理水平,并积极培育开发潜力巨大的农村保险市场,从而提高农业保险产品的提供能力和在国际农业保险市场的竞争力。

通过以上对比分析,笔者认为中国应集中精力研究和实践政府扶持型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充分发挥和利用市场的功能。政府只致力于干好以下事情,使“有限政府”在农业保险中得到体现。

四、“有限政府”在中国农业保险中的体现

(一)科学确定政府扶持农业保险的范围和标准

农业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并不全部都是不可保

左顺根“有限政府”视角下的中国政府与农业保险风险,所以政府不可能也没必要对一切农业保险都提供补贴。只有那些关乎国计民生和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而商业性保险公司又不可能或不愿意从事经营的农业保险项目,才有可能纳入政策扶持范围,集中有限的财政资源予以支持。其他如某些单风险农作物保险,符合一般商业保险承保风险的条件的,可由商业保险公司自主经营。在确定了补贴范围后,还要进一步制订补贴标准,并保证及时足额补贴到位。另外,中国财产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都不够雄厚,在某些灾害高发年度出现暂时的偿付困难是很正常的,这时政府应提供相应贷款支持。

(二)加强农业保险立法

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制订规则,规范经济主体行为,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国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几乎仍是一片空白。《保险法》和《农业法》都没有对农业保险作出具体的规定。为了规范中国农业保险行为和促进农业保险积极服务于农业经济,加快农业保险立法势在必行。在立法时应注意明确以下内容:(1)农业保险的强制性。规定农民必须参加某些农业保险,否则不能得到某些救助和其他农业优惠政策。在国外,如果符合投保条件的农户不按规定投保,就不能得到信贷资金,出灾后不能享受政府救济、价格补贴和其他优惠。(2)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断补贴的范围、补贴的标准。(3)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行为的规范。(4)对农业保险中违信行为(如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规范等。

(三)提供技术、研究资料和防灾减损扶持

中国是个自然灾害频繁的国家,主要有洪水、干旱、地震、台风、和泥石流等,这些灾害事故的发生大多有一定的气象或地质征兆。政府应集中必要的财力和人力进行深入研究,从而提供准确的预测信息,提前做好防灾准备,同时政府还应该积极修建防洪抗旱工程,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防灾减损扶持。在英国,只有当某地区的防御工程措施达到了特定标准或正在积极推进防御工程改进计划,各商业保险公司才会在该地区的家庭财产保险和小企业保单中包含洪水保障。

(四)引导农业保险通过再保险和资本市场分散风险

再保险是一种有效分散和分摊保险公司风险损失的经营形式,其对提高保险公司的风险保障能力以及增强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再保险长于在更大地域范围内分散风险,从而弱化农业风险的相关性。但通常“国际保险和再保险业不愿或不能对系统相关的风险提供便利的保险”(Miranda,2000),因此,政府应该对再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提供补贴、税收优惠以及其他支持,或引导扶助建立专业的农业再保险公司,来共同参与农业保险服务。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分散风险。农业风险的巨灾性要求资本市场来为之分散风险(如以农业风险连结证券和农业风险巨灾债券的方式),政府要努力培养发达的资本市场,放松对保险公司的投、融资管制并积极引导其通过资本市场分散风险。

(五)确保对农业保险扶持的动态性

由于农业保险的非市场性具有动态性特征,随着经济、技术和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这种非市场性会不断得到弱化,因而政府在农业保险中扮演的角色不是一成不变的。其合理定位是与商业保险公司保持建设性的伙伴关系,把商业保险公司“扶上马,再送—程”,最终实现商业化经营。所以有学者提出中国农业保险应分三步走。第一阶段,采用商业代理的方式。政府分险种和区域支付相当于经济管理费补贴的代理费,并立法强制保险,给予免税支持,财政部提供标准化保单,制订费率,并负责业务督查。第二阶段再逐步过渡到国家政策扶持。在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走向正轨、业务需求增加后,政府主要做好以下工作:(1)政策引导和支持;(2)设立某种农产品专项风险基金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巨灾风险;(3)政府设立专业的政策性业务管理机构,以应对日益庞大的业务管理要求。第三阶段,最终实现商业化经营。在现代农业格局初步形成\资本市场功能逐步健全\保险公司的资本运作技术与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情况下,促进农业保险走完全商业化的道路。

[参考文献]

[1]Jerry R.Skees.“Agricultural Insurance Programs:Challengesand Lessons Learnde”http://wwwl oecd org/agr/doc/a-grskee. pdf

[2]Mario Miranda and Dmitry V.Vedenov,“Innovations inAgricultural and Natural Disaster Insrance”[J].American Journal Agricultural Economics,August 2001.

[3]胡鞍钢,王绍光.政府与市场[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0.

责任编辑:涵育

农业公共产品投资分析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随着美国霸权的衰落,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兴起,不同层级的国际机制共同承担了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主要职责。区域性公共产品作为全球性公共产品在地区供给的补充,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它或与全球性公共产品形成竞争关系,或与全球性公共产品形成互补关系。对于东北亚海洋环境治理来说,全球海洋治理机制与区域环境合作机制在原则和规范上存在着一定差异,因此,公共产品的供给更倾向于一种全球层次与区域层次互补的供给模式。在互补性的多层供给模式之下,遵循匹配性和辅助性原则,全球海洋治理与区域环境合作两条路径良性互动,是解决公共产品供给低效的路径之一。

关键词:东北亚海洋环境治理;区域性公共产品;互补性;匹配性;辅助性

DOI:10-14156/j-cnki-rbwtyj-2019-05-008

引言

海洋污染是东北亚地区面临的重要环境问题。黄海现在已经成为七大“正在死亡的海洋”之一;日本海的油污染程度通常是未受污染海域的两倍,在韩国附近的日本海海域的海洋浮油量已经三倍于其他海域[1]78-79。东北亚海域的主要污染物来自陆上污染物、原油泄漏以及核废料倾倒。自1971年韩国引进核电设施后,就有三百余起事故发生;1993年俄罗斯和日本相继承认每年向东海倾倒数量惊人的放射性废弃物;2011年福岛核电站的泄漏也对该区域产生了不可挽回的影响。此外,生物种类的减少、渔业资源的枯竭以及废物的处理都是东北亚地区面临的区域性海洋环境问题[2]。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加深,海洋环境保护作为一个具有跨国属性的议题,已经被纳入到“全球治理”的框架之中。联合国等相关国际组织努力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一系列与海洋有关的国际机制正在不断完善。2017年,联合国首次海洋大会的召开,体现出国际社会对海洋相关问题愈发关注。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海洋环境问题在全球范围从此不再严峻。进入21世纪,在全球金融危机和反全球化运动的双重夹击下,西方理论中现实主义抬头,加上保护主义、排外主义、极端民族主义和民粹主义的社会思潮,全球治理理念面临重大挑战[3],全球性、综合性的海洋治理机制建设变得十分艰难。

从已有的研究来看,有关东北亚海洋环境治理的研究主要是沿着全球海洋治理和东北亚环境合作这两条路径开展的。在全球海洋治理方面,学者们的注意力较多集中于全球治理机制的现状考察和困境分析[4-5],可以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全球海洋治理机制碎片化严重,无法充分满足区域层面的治理需求[6];在东北亚环境合作方面,学者们倾向于关注地区主要行为体如何参与区域环境合作以及国家

收稿日期:2019-05-10

作者简介:梁云祥(1956—),男,山西太原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日本政治外交、中日关系、国际法、东北亚国际关系研究。管理研究梁云祥,等:东北亚海洋环境公共产品的供给:理论、现状与未来

日本问题研究2019年第5期间环境合作的進展[7-8],可以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东北亚主要国家在环境治理问题上已初步形成具有东北亚特色的合作模式[9],有待转向更高层次的环境治理机制[10]。然而,将以上两个路径相结合,并以东北亚海洋环境为中心进行研究的成果相对较少。

本文试图将以上两条研究路径结合起来,从国际公共产品多层级供给的视角,讨论东北亚海洋环境治理机制的理论、现状与未来。

一、国际公共产品的多层次供给

“公共产品”(Public Goods)的概念源于经济学,与“私人产品”(Private Goods)的概念相对。经济学家用是否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作为区分两者的标准。私人产品的数量会随着消费的增加而减少,因此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竞争性;而公共产品却相反,个人对其消费不因别人的同时消费而发生效用上的降低,而且“集体中的任何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无法被有效地阻止和排除”[11]。公共产品若想达到最优配置,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其一,是需要依托政府而不是完全的市场竞争,这样可以避免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所导致的外部性;其二,是需要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因为它可以使公共需求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

早期国际关系领域对于公共产品的讨论,主要集中在稳定的国际金融和货币体系、开放的国际自由贸易、国际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国际安全保障体系与公海航行自由等议题。查尔斯·金德尔伯格(Charles Kindleberger)最早将公共产品的概念引入国际政治,提出“国际公共产品(International Public Goods)”的概念。他认为,19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的大萧条,是由于美国取代了英国成为世界霸权,却没能承担起提供国际公共产品的责任,从而导致世界经济秩序的崩溃。金德尔伯格指出,与国内公共产品相比,国际公共产品的特殊之处在于其始终处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之中。由于缺乏国家之上的中央权威,国际公共产品既无法通过满足大多数国家偏好的程序,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更无法避免“搭便车”现象的发生,因此很容易会出现供给不足的情况[12]。

随后,国际公共产品的概念被扩大到世界和平、区域合作、自由贸易、经济增长、金融稳定、环境保护、传染病防治、知识产权保护、度量衡与标准的统一等大量容易产生外部效应的跨国性议题。学者们也聚焦国际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问题,提供各种解决方案。罗伯特·吉尔平(Robert Gilpin)提出“霸权稳定论”,他认为国际社会中的公共产品的供给主要依赖于霸权国,国际秩序通过霸权国提供国际公共产品的方式可以实现稳定。但这种情况下,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偏好往往取决于霸权国,霸权国又经常将国际公共产品私物化。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共产品提供越多,霸主的收益就越少,而付出的成本却越大,霸权国因此也走向衰落。自由制度主义者提出“国际机制”的方案并落实于实践。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O. Keohane)认为,当各国相互交流发展到形成复合型相互依赖关系的时候,可以通过建立有效的国际机制来管理这种相互依赖关系,从而促进国际秩序的稳定。但由于存在代表性问题、相对获益问题、囚徒困境和公地悲剧等因素,能够真正提供国际公共产品的国际机制的建立过程经常会比较困难。即使建立之后,这些国际机制也会由于成本分担不均、相对获益等问题而难以提供足够和有效的国际公共产品[13]。

由此可见,不论是靠霸权国单一供给,还是依靠国际机制协同供给,依然没有改变公共产品在全球范围内供给不足的事实,国际公共产品在全球单一层面的讨论陷入困境。随着20世纪末国际政治局势日益缓和与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成为世界经济一大主要驱动力,高潮再起[14],为改善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提供了启发。因此,国际公共产品在区域层面的供给成为学者们新的研究方向,“区域性公共产品(Regional Public Goods)”的概念应运而生。

“区域性”是与“全球性”相对的概念,如果一种国际公共产品的消费范围局限在一个具有较为清晰界限的地区内,该产品就是区域性公共产品[15]42-43。这类方案具有如下优势:第一,区域公共产品具有地域限制,其成本通过协商来分摊,从而能够比较有效地防止和排除该产品被“私物化”;第二,由于区域公共产品的涵盖范围较小,各国从中得到的收益和必须付出的成本比较清晰,从而能避免全球公共产品中普遍的“搭便车”现象;第三,区域公共产品的优势还在于它能更直接地反映本地区不同类型国家的需求,从而使其机制和制度更加契合该地区稳定和发展的需要,更有针对性[15]17。

国际社会中,全球性公共产品和区域性公共产品是存在互动关系的。正如在国内,一些公共产品是完全由中央政府提供的,例如国防、外交等内容;一些公共产品完全由地方政府所提供,比如基础设施、教育医疗等。还有一些公共产品,可能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合理分工和设计,才能更好地满足公共需求,例如重大灾害救援。类比至国际社会,在某一个区域中,既可能出现由区域内国家协同供给的区域性公共产品,又可能同时存在具有相似功能的、由霸权国提供的全球性公共产品,它们之间有时是互补性的关系,有时甚至是竞争性的关系。互补性关系,指全球性公共产品或区域性公共产品之中的某一方在地区供给不足的情况下,由另一方加以补充,从而合作达到区域内的较为充分公共产品供给状态。比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多哈回合谈判受阻后,东盟十国邀请中国、日本、韩国、印度、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共同建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以共同推动自由贸易,补充全球公共产品在区域供给的不足。竞争性关系,指全球性公共产品与区域性公共产品在区域内形成竞争,从而进一步提高区域内公共产品的供给质量。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之后,日本希望建立亚洲货币基金(AMF),但美国担心亚洲货币基金会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造成冲击,因此反对该计划的实践。

二、多层次互补:海洋环境公共产品

在东北亚的供给模式不论是全球性公共产品,还是区域性公共产品,国际机制都是最主要的供给主体。根据斯蒂芬·克拉斯纳(Stephen Krasner)的定义,国际机制是“指在国际关系特定领域里汇集行为体愿望而成的一系列隐含或明确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16]。这其中,“原则”和“规范”是两个最重要的要素,因为它们共同决定着一个机制与另一个机制本质的区别。东北亚地区的海洋环境治理,既受全球治理机制的影响,又依赖于区域内各国的海洋环境合作机制。那么,这两种不同层次的国际机制有什么不同?两者之间又有什么联系?

(一)作为全球性公共产品的东北亞海洋环境

海洋环境污染是重要的全球性问题之一,属于全球治理的重点议题。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在全球海洋环境治理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不断完善着全球海洋环境治理机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解决了若干与海洋使用和海洋主权相关的重要问题,约束着全球范围不同行为的海洋活动。它不仅是解决海洋争端最具效力的武器,也是处置海洋污染的重要指导。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推出“区域海洋计划”,颁布《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上活动污染全球行动纲领》,旨在保护全球海洋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和《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也是保障海洋环境清洁、可持续的重要全球性公约。

海洋环境在全球层次的治理,集中体现着两种原则和一个义务:“善邻和限制滥用权力”原则、“可持续利用”原则、预防和减轻海洋环境损害的义务。

“善邻”原则是指“使用自己的财产不应损害他人的财产”[17]。该原则的法律含义是一个国家应当对其在主权管辖下的活动所带来的跨越国界的环境风险承担防治或预防的责任。“限制滥用权利”原则与善邻原则是紧密联系的,可以看作是对善邻原则的补充。在不损害他人财产的情况下,使用自己的财产必然意味着行使权利的限度,即必须以不损害他人的财产为界限。《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第21条规定“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按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自己资源的主权;并且有责任保证在它们管辖或控制范围之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或在国家管辖范围之外地区的环境。”这意味着任何自私自利、以邻为壑的国家行为都是有违全球治理原则的,是不合乎规范的、不公正的。

“可持续利用”原则是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的发展。因此,可持续利用的出发点是人类对自然界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永续利用,从而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由于利用的方式则必须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的价值规范,因而必须要对利用手段做出一定限制。可持续利用原则内在包含着“代际公平”和“发展公平”的原则,即考虑到后代的永续发展和发展中国家发展的需求。满足人类后代的生存发展的需求自不待言,发展中国家由于其发展起步较晚,发达国家在利用海洋环境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必须兼顾发展中国家利用海洋资源的平等权利,使其也能够获得有利于自身的发展。因此,保护海洋资源和环境,实现可持续利用,为子孙后代和发展中国家利用海洋资源实现自身发展留足空间,才能在实现发展的同时兼顾“公平与正义”。

与原则相对应,受国际机制约束的每个国家都须承担预防和减少海洋环境损害的义务。《斯德哥尔摩宣言》表明“各国应该采取一切可能的步骤来防止海洋受到哪些会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的,损害生物资源和破坏海洋生物舒适环境的、或妨害对海洋进行其他合法利用的物质的污染”;《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第十二部分专门规定了与海洋环境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如:第192条规定“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第193条规定在主权原则下,“各国有权对其自然资源进行开发,但这样的开发应符合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总目标”;第195条规定了国家负有不将损害或危险进行转移的义务。规范虽不具有较强的强制力,其内容本身也往往较为模糊,无法成为法律适用的依据,但以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为特征的规范往往能够框定行为体的行为界限,使各行为体在各自的海洋环境活动中有能够参照的路径。

(二)作为区域性公共产品的东北亚海洋环境

面对日益恶化的海洋环境,东北亚各国也尝试通过区域合作共同应对环境挑战。在众多的区域性环境合作机制中,最有影响力的是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NOWPAP)、东北亚环境合作机制(NEASPEC)和中日韩三国环境部长会议(TEMM)。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区域海洋计划中的一部分,本质上属于全球治理层面的治理,但参与者主要是中国、日本、韩国、俄罗斯的环境、外交、交通、渔业及军事部门的人员。东北亚环境合作机制是和联合国发展署、环境规划署和亚洲开发银行合作的一个政府间会议,是中国、日本、朝鲜、韩国、蒙古、俄罗斯六国外交部高级官员组成的政府间非正式政策对话。中日韩三国环境部长会议是目前东北亚最有效,发展最为成熟的环境公共产品[1]91-95。这三个区域性机制均涉及到海洋环境治理的议题。

全球海洋环境机制从宏观层面规定了环境活动中什么是“善与公正的”,体现了海洋环境公共产品在全球范围的一般性。然而,区域性公共产品在东北亚的供给更能体现出区域内各国的偏好。

东北亚国家在互动的历史过程中逐渐形成“主权至上和不干涉”原则。由于惨痛的共同历史回忆以及一系列悬而未决的现实争端,不论开展何种议题的合作,这一原则都被东北亚各国奉为圭臬。针对海洋环境治理议题,东北亚各国的环境合作更多是由各国政府主导,合作原则也倾向于在强调国家核心利益的前提下开展合作。例如,东北亚环境合作机制在其目标中提到,“确定会员国的共同政策方针和目标,将国家战略与区域和全球的倡议联系起来。”[18]再比如,在东北亚地区各国有关海上溢油的合作计划较为成熟,但陆源海洋污染治理的合作机制就属于空白状态。这是由于联合治理陆源污染将挑战东北亚国家的主权,干预国家内部的经济事务,而海上溢油应急领域与主权的相关性较弱,因而更加容易达成相关的合作。由此可以看出,在东北亚地区,主权至上和不干涉原则的优先度更高于善邻和限制滥用权利原则。这也是东北亚区域性海洋环境公共产品与全球性公共产品的本质差别。

以上的原则决定了在东北亚海洋环境治理机制中,“义务”并不具有很强的约束力,有些“义务”本身就不是明示的,而是隐含的;不是强制性的,而是指导性的。就中日韩三国环境部长会议而言,海洋环境治理领域仅仅是其六个优先关注的领域之一,各国环境部长只是在这一交流机制下寻求共识,以加强在这一领域内的合作。在2018年的第20次中日韩环境部长会议上,日本方面提到了海洋垃圾问题,与会者经讨论后,决定在各自强化有关措施的基础上加强合作,以便在亚洲范围内解决这一问题[19]。这就默示了三国有加强在这一议题上合作的“义务”,但是,这一“义务”的实现是以各国国内的相关措施为基础的,各国是否会有相关强化国内有关措施的实际行动尚不得而知,这就为合作这一“义务”开出了一张空头支票。而“义务”本身是行为体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是否履行上述加强合作的“义务”取决于自身的意愿和行动,这样就把“义务”本身的约束力消减了。

相比较而言,全球海洋治理机制中的规范是以权利和义务的方式写进《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伦敦倾废公约》和《巴塞尔协议》等一系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中,各成员只有在以权利与义务构建的框架中才有合法性。而在东北亚海洋治理机制的框架下,所有“公约”和“议定书”的表示,在日本和中国的坚持下,全部用“有效手段”来代替[20]。哪怕是在中日韩三国环境部长会议这种三国间最高级别的环境政府间会议之中,最终成果也只是以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 “共同宣言”的形式来呈现。

通过比较分析,有关海洋环境的全球性公共产品与区域性公共产品在本质上的区别显而易见,二者之间的竞争性不强,形成了一种更倾向于互补性的关系。全球性公共产品与区域性公共产品在原则和规范上的不同,体现出海洋环境公共产品在东北亚地区多层次互补性的供给模式。这种多层次互补性供给模式具有很强的地域特性,与东北亚各国的地理环境、历史记忆、现实互动密切相关,更加突出地反映出东北亚地区的海洋环境治理问题,离不开对于区域性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的讨论。

三、优化匹配性与辅助性:海洋环境

公共产品在东北亚的供给路径海洋环境公共产品在东北亚地区供给不足的现象是全球性公共产品和区域性公共产品在东北亚地区各自供给不足所导致的。提高不同层次的供给能力是解决路径之一,但正如前文所述,建立合理的国际机制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因此,在一个互补性的多层供给模式之下,优化不同层次公共产品的配置,从而整体提高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成为另一个解决路径。匹配性和辅助性是协调国际公共产品多层次供给的关键要素[21]。

(一)海洋环境公共产品多层次供给的匹配性

根据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来确定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主体层次,即公共产品的匹配性。在国内政治中,匹配性是一种将供应各种公共服务的责任在各个政府之间进行分配的原则。一个政府承担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应当和这个政府服务的受益范围相一致。因此,受益范围不会溢出本地区的服务范围,应当由地方政府来提供;能夠使多个地区受益的公共服务则应当由州(省)政府来提供;能够使全国范围受益的公共服务,则应当由中央政府(国家政府)来提供。如果不能将公共服务受益的范围和政府所管辖的地区匹配起来,或者不能大致使二者匹配起来,就可能导致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在国际政治中,区域性公共产品、全球性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上,不同实体之间也应该按照匹配性的原则来分配责任。

世界上,其他地区的海洋环境治理机制大多数以多边合作模式为主,包括:区域内国家通过在不同的海洋环境议题分别建立多边合作机制的北海—东北大西洋海域治理模式;从总体上综合治理区域海洋环境问题的波罗的海海域治理模式;具有框架公约和议定书双层法律制度,具有广泛适应性的地中海海域治理模式。然而,东北亚海洋环境治理机制是以双边环境合作为主,双边与多边合作相结合的形式。而且,东北亚地区迄今为止尚未出现海洋环境领域的有约束力的多边法律文件。

这与东北亚地区的特殊性不无关系。中国、日本、韩国、朝鲜、俄罗斯大致被两片海域所分隔。渤海—黄海在中朝韩三国之间,日本海位于韩日两国之间,俄罗斯远东地区在朝鲜半岛的北侧,从而形成了两片封闭、半封闭的海区,即黄渤海海区和鄂霍茨克—日本海海区。受地理上的限制和洋流的影响,封闭或半封闭的海域海水更新能力较差,自净能力不足,而且一国的海洋污染会沿着洋流的方向扩散。这导致海洋环境污染的成本往往更多的是由半封闭海域内的相邻国家承担。不属于同一片海区的国家,即使属于这个区域,但因其利益相关度不大,负外部性很难影响到其自身,所以对参与多边行动并不积极。

另外,应对海上溢油类突发性灾害,需要把握最佳时机,采取行动限制污染物的扩散。双边行动机制下,双方能够更有效传递信息并及时开展协调行动。2007年载有约180万桶原油的中国香港籍超大型油轮“河北精神号”(HEBEI SPIRIT)在韩国停泊期间, 被韩国籍失控浮吊船“三星一号”(SAMSUNG NO.1)擦碰,导致溢油10 500吨,成为韩国历史上最严重的溢油事故。事故发生两天后,韩国政府虽然向“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海洋环境应急反应区域行动中心(MERRAC)提出了启动区域溢油应急计划的请求,但最终韩国政府还是选择直接通过外交渠道向中国请求清理援助。没有重视公共产品供给的匹配性原则,是“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在东北亚地区遭遇水土不服的主要原因。

(二)海洋环境公共产品多层次供给的辅助性

根据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来确定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主体层次,即公共产品供给的辅助性。辅助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是欧盟采取行动时的重要依据,它是欧盟法中与权能划分问题联系最为紧密的宪法性基本特征。辅助性原则在《欧洲联盟条约》第5条第3款中有具体表述:“在其非专属权能领域,欧盟应依据辅助性原则的要求,只有在对于拟定中的行动目标,成员国无论是在中央层面还是在地方和区域层面都不能充分予以实现,而出于拟议中行动的规模和效果的原因,欧盟能更好地完成时,才由本联盟采取行动。”[22]简而言之,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应实现层级下移,从而实现公共需求的最大化满足。

对于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也是相同的逻辑。若全球性公共产品和区域性公共产品都可以满足地区公共需求,那么,应该选择加强区域性公共产品的供给,从而更加有效地满足公共需求。

上海合作组织在区域合作中的成功与其发挥辅助性的作用密切相关。苏联解体后,中亚地区活跃的伊斯兰极端主义还有车臣问题对中亚和俄罗斯地区的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中国新疆边境地区的民族分离主义势力猖獗;跨境恐怖主义在各国间流窜,严重破坏地区稳定和发展。面对三股势力的威胁,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共同成立上海合作组织保障地区安全。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曾高度评价上海合作组织在促进欧亚大陆稳定与发展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表示联合国期待与上合组织在共同关心的领域继续加强已建立的合作伙伴关系[23]。

在东北亚海洋环境治理方面,中日韩三国环境部长会议是辅助性原则合理运用的一个典型体现。中日韩三国环境部长会议一方面是三国间开展环境对话和交流的重要平台,另一方面也是落实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的重要机制。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以“广泛地使用、开发和管理海岸和海洋环境以获得该区域人类最大的和长期的利益,同时保护人类的健康、生态的完整以及该区域子孙后代的可持续性”为总目标,这种目标是具有全球普遍性的,因此在东北亚地区具体落实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区域特殊性所造成的障碍。中日韩三国环境部长会议的成立,较为有效地改变了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在东北亚环境治理中的困境。自1999年中日韩三国环境部长会议成立以来,每年的会议宣言都会强调在中日韩三国将在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的框架下加强防治海洋污染的合作。在中日韩三国的合作下开展海洋环境治理,更能够符合东北亚各国的利益偏好,从而提高海洋环境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

四、全球海洋治理与区域海洋

环境合作相向而行海洋环境作为一种国际公共产品,在东北亚地区一直处于供给不足的状态。为解决供给困境,一些学者提出加强全球层次的供给,即完善全球海洋治理机制;一些学者建议增强区域层次的供给,即促进区域环境合作。文章提出全球层次和区域层次的海洋环境公共产品供给在东北亚地区存在一种互补性关系,解决公共产品的供给困境可以通过优化不同层次的供给配置来实现。该方案为东北亚国家提供了共同改善区域海洋环境的全新路径,同时也给东北亚海洋环境合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东北亚国家需要积极地参与到全球和区域多边海洋合作机制中,为实现更加灵活地公共产品供给配置提供客观条件;另一方面,地区强国需要在不同层次的国际机制中承担更多责任以增强话语权,在不同层次实现更加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

总结来看,全球海洋治理机制和东北亚区域环境合作机制应本着匹配性和辅助性的原则相向而行,东北亚各国有必要更加主动地参与到多层次的国际机制实践当中,进一步实现东北亚海洋环境的高效治理。

[参考文献]

[1]黄昌朝.东亚区域环境公共产品供给研究——以日本环境外交为例[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7.

[2]张海濱.东北亚环境合作述评[J].当代亚太,1996(4):32-36.

[3]杨洁勉.全球治理困境和中国方案思考[J].探索与争鸣,2017(3):54-56.

[4]崔野,王琪.全球公共产品视角下的全球海洋治理困境:表现、成因与应对[J].太平洋学报,2019(1):60-71.

[5]袁沙,郭芳翠.全球海洋治理:主体合作的进化[J].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18(1):45-65.

[6]CHUNG S. Strengthening Regional Governance to Protect the Marine Environment in Northeast Asia: From a Fragmented to an Integrated Approach[J]. Marine Policy, 2010, 34(3): 549-556.

[7]元東郁.中、日、韩三国对外环境政策与东北亚环境合作[J].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2(3):70-73.

[8]薛晓芃.东北亚环境治理现状——非国家行为体的作用评估[J].理论界,2014(4):153-155.

[9]薛晓芃,张海滨.东北亚地区环境治理的模式选择:欧洲模式还是东北亚模式?[J].国际政治研究,2013(3):52-68.

[10]KOMORI Y. Evaluating Regional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in Northeast Asia[J]. Asian Affairs: An American Review, 2010, 37(1): 1-25.

[11]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13.

[12]KINDLEBERGER C. International Public Goods without International Government[J].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86,76(1):1-13.

[13]樊勇明.西方国际政治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

[14]杨宏玲.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新趋势和新特点[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97.

[15]樊勇明,薄思胜.区域公共产品理论与实践——解读区域合作新视点[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42-43.

[16]KRASNER S. Structural Causes and Regime Consequences: Regime as Intervening Variables[J].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1982,36(2):185-205.

[17]王铁崖.中华法学大辞典(国际法学卷)[M].北京:中国检查出版社,1996:199.

[18]NEASPEC. About Neaspec[EB/OL].[2019-02-01].http://www.neaspec.org/about-neaspec.

[19]人民网.中日韩三国举行环境部长会议决定就海洋垃圾问题开展合作[EB/OL][2019-02-01].http://japan.people.com.cn/n1/2018/0625/c35421-30083574.html.

[20]温璐.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与区域海洋环境制度的建立[D].南京: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2012.

[21]查晓刚,周铮.多层共产品有效供给的方式和原则[J].国际展望,2014(5):105-107.

[22]回颖.欧盟法的辅助性原则及其两面性[J].中外法学,2015(6):1615.

[23]人民网.古特雷斯:联合国期待与上海合作组织加强合作伙伴关系[EB/OL].[2019-02-01].http://world.people.com.cn/n1/2017/0610/c1002-29330806.html.

[责任编辑孙丽]

The Supply of Northeast Asia Marine Environment Public Goods:

Theory, Status-Quo and the Future

LIANG Yun-xiang, ZHANG Jia-wei, WU Huan-qiong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Peki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1, China)

Key words:Northeast Asia marine environment governance; regional public goods; complementarity; principle of correspondence; 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

农业公共产品投资分析论文范文

农业公共产品投资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农业公共产品投资分析论文范文第2篇摘要:实证分析表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对农村居民消费能力提升有着重...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