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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编制办法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51

港口编制办法范文第1篇

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防范不当编制与披露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产生的重大影响,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财务报告,是指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等报表。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

第三条 本制度重点关注涉及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的下列风险:

(一)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未经适当审核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财务报告编制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可能导致结账前未能及时发现会计差错。

(四)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不准确、调整事项或合并调整事项不完整,可能导致财务报告信息不真实、不完整。

(五)财务报告披露程序不当,可能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导致损失。

第四条 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管理制度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有关对账、调账、差错更正、结账等流程应当明确规范。

(三)起草财务报告、校验、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审核批准等流程应当科学严密。

(四)财务报告的报送与披露流程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职责安排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在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财务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和审核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财会部门是财务报告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收集并汇总有关会计信息;制定财务报告编制方案;编制、半、季度、月度财务报告等。

第八条 公司内部参与财务报告编制的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及时向财会部门提供编制财务报告所需的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在确保维护举报人员权益的同时,及时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财务舞弊或造假行为。

第十条 公司有关人员对授意、指使、强令编制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的情形,有权拒绝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

第三章 财务报告编制准备及其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财会部门应当制定财务报告编制方案,明确财务报告编制方法、财务报告会计调整政策、披露政策及报告的时间要求等。财务报告编制方案应当经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核准后签发至各参与编制部门。半、季度、月度财务报告,可以参照财务报告编制方案。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或事项的判断标准。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将其会计处理方法及时提交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审议。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调整会计估计事项。公司应当将涉及变更会计政策、调整会计估计的事项,及时提交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审议。

公司在编制财务报告前,应当全面进行资产清查、减值测试和核实债务,并将清查、核实结果及其处理方法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避免出现漏记或多记、提前确认或推迟确认报告期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情形,对交易或事项所属的会计期间实施有效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必须在会计期末进行结账,不得为赶编财务报表而提前结账,更不得预先编制财务报表后结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对账,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资产、会计凭证、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账务调节制度和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的清查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及相应的处理程序,避免发生账证不符、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情形。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重大调账事项的标准,明确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四章 财务报告编制及其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表,不得漏报或者任意进行取舍。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人工分析或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检查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重点对下列项目进行校验:

(一)财务报表内有关项目的对应关系。

(二)财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关数字的衔接关系。

(三)财务报表与附表之间的平衡及勾稽关系。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完整地在财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说明需要说明的事项。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做出恰当会计判断,选择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编制相应的财务报告。财会部门应将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财务报告的影响及时提交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在终止营业和清算期间,应当全面清查资产和核实债务,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明确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范围,不得随意调整合并报表的编制范围。财会部门应将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范围的方法以及发生变更的情况及时提交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 财务报告的报送与披露及其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财务报告报送与披露的程序,确保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规定的方式,向内部相关负责人及其外部使用者及时报送财务报告。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确保所有财务报告使用者同时、同质、公平地获取财务报告信

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明确的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标准和程序,报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审议,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和总经理应与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就其所出具的初步审计意见进行沟通。沟通的情况及意见应经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和总经理签字确认后,及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议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价本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情况,提出下一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意见,审议、评价及选聘意见应及时报送董事会审批。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和完整。

港口编制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庄规划编制组织 第三章 村庄规划编制要求 第一节 村庄资料收集整理 第二节 村域总体规划 第三节 村庄居民点详细规划

第四章 规划成果格式、内容及深度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规划说明书 第三节 规划图纸的主要内容 第五章 附则

附件:

附录一:《长沙市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附录二:《长沙市村庄规划编制成果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1.0.1 为规范长沙地区村庄规划的编制,提高村庄规划编制的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给村镇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加快农村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第[2000]36号、《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湖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试行)》、《湖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整建规划导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0.2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市域范围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规划。本标准所称村庄,是指农村居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包括中心村和基层村。

1.0.3 村庄规划的编制是在乡(镇)域规划的指导下,结合村庄的实际情况,对村庄各项建设进行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1.0.4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注重历史文化延伸,挖掘农村潜力,因地制宜、以人为本,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和农村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1.0.5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确定的规划原则。符合《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等有关技术规定。

1.0.6 承担村庄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1.0.7 村庄规划的范围和期限:各村庄村域范围一般以行政区划确定的村庄范围为准。中心村规划范围还应将村庄未来发展所要控制的区域纳入规划范围。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宜参照此标准执行。村庄规划期限: 近期5年,远期10年。

第二章 村庄规划编制组织

2.0.1 村庄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具体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2.0.2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支持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并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村庄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2.0.3 编制村庄规划的工作程序分三个阶段(现状调研及方案阶段,初步成果阶段,正式成果阶段)进行,统称“两审一验”,具体程序如下:

(1)规划设计单位在对乡域村庄和集镇的基础资料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之后,提出两个以上的村庄规划方案; (2)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比较方案审查,并在征询广大村民意见,经村民大会讨论后确定方案;

(3)规划设计单位根据确定的方案进行深入设计;

(4)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报告;

(5)村庄规划最终成果,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收批准,并予以公布并组织实施。

2.0.4各阶段应提交彩色挂图一套,供审查会使用。所有阶段都必须提交相应成果的电子文档。书面文件应采用A3幅面装订(图纸大于A3幅面则折叠为A3幅面装订)。

2.0.5提交审查的村庄规划成果由规划说明书(含基础资料汇编)和图纸(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图,居民点规划图,村庄设施规划图,产业规划图)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书(含基础资料汇编)及图纸应装订为一册,简称“六图一书”。 2.0.6审批所需提交资料内容:

序号

名 称

份数 1 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审批报告 6 2 规划图件及说明书 6 3 会议纪要 6 4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意见或村民会议、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意见 6

2.0.7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报请原审查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进行,并重新办理审查审批手续。 第三章 村庄规划编制要求

3.0.1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求,以乡(镇)域规划为指导,与其他规划及相关部门相协调,突出当地特色,统筹城乡发展,避免重复建设。

3.0.2 编制村庄规划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3.0.3 要重视各种资源的集节约利用,体现对传统农村住宅水,电,厕布置方式的改造以及人畜相对分离的设计原则。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农村资源和环境。 3.0.4编制村庄规划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完善配套公建与基础设施,合理确定耕作半径,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和全面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3.0.5 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村庄实际,并结合当地现状,因地制宜,贯彻“田园城市”思想,突出江南山水特色,把乡村环境、田园风光与城市生活结合起来,并注重城乡历史文化延伸。根据村庄实际确定适合保护、保留、整治、撤并、新建的范围,没有必要都搞大拆大建。

3.0.6以人为本、尊重农民意愿,讲究实效、分步实施。规划编制过程必须广泛听取村民意见,达到人与自然和谐。规划方案须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以符合该村实际;确保规划分步实施。

3.0.7 编制村庄规划一般分为村域总体规划和居民点详细规划两部分。村域总体规划深度应达到控制性规划深度要求,居民点规划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要求。

3.0.8 编制村域总体规划,应从区域角度给村庄性质规模定位。围绕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建设目标,推进农村人口、产业、资源、环境、空间等各项建设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明确近期建设规划内容,近期内规划实施的重点和发展时序,确定近期建设范围,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布置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出自然遗产的保护、河湖水系、绿化生态环境建设与村容治理措施。

3.0.9 居民点详细规划是要做好村庄规划的重点。要根据村域总体规划要求,合理配置各项基础设施和主要公建,安排主要建设项目时序,并落实近期建设项目,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3.0.10 确定符合当地村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的典型村居单体布置模式。

第一节 村庄资料收集整理

3.1.2 基础资料的收集与分析

编制村庄规划应对村庄的发展现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做好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3.1.3 规划调查研究的范围应当包括自然条件、经济社会情况、用地和各类设施现状、生态环境以有历史沿革等。具体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1)乡(镇)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要基础设施规划、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

(2)村域土地利用现状,包括用地结构,数量,用地分类划分至中类。

(3)村域人口发展情况和现状人口性别、年龄、劳动构成资料。 (4)村域建筑物分布,包括房屋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占地面积资料。

(5)村域基础公用设施及道路、管网现状,农林水利设施等资料。 (6)当地历史文化、建筑特色、风景名胜等资料。 (7)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资料,农业区划和农业生产情况。 (8)当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资料。 (9)地方材料及建筑工程造价资料。

(10)村域、村庄地形图:比例为1:1000~1:10000 3.1.4基础资料汇编:收集资料后要进行整理分析,去伪存真,为规划提供科学依据。资料整理的成果可用图表、统计表、平衡表及文字说明等来反映。

第二节 村域总体规划

3.2.1 村域总体规划是根据乡镇域规划,结合村庄的实际情况,对村庄各项建设进行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同时可以对村庄远景发展和布局提出设想。

3.2.2 村域总体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根据县(市)域布点规划,特别是乡(镇)域规划要求及重要建设项目的部署,确定村庄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性质和规模。

(2)根据村庄本身发展优势、潜力与局限性的分析,明确村庄发展阶段与长远目标。

(3)对现有村庄进行调查、分析、评价,确定适合保护、保留、整治、撤并、新建的范围和村庄整建保护要求。

(4)分析预测村庄人口和用地规模,对村庄建设用地进行统筹规划,提出科学的村庄布局方案,划定保护区、控制区、建成区并提出相关控制要求,确定布局形态和农村居民点用地的位置。

人口规模的的确定: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分别计算出从事

一、

二、三产业所需人口数,估算规划期内有可能进入和迁出规划范围的人口数,预测人口的分布。

建设用地规模的确定:根据现状用地分析,土地资源总量以及建设发展的需要,按照《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结合人口的分布,确定各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用地规模和大致范围。

(5)进行用地布局,确定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生产仓储、公用工程、道路交通、绿地等建筑与设施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做到联系方便、分工明确、划清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

(6)制定村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确定公共设施布局和规模;制定村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适应农民生活发展要求。

(7)提出村庄防洪、消防、地质灾害等防灾体系布置原则,合理安排防灾设施。

(8)确定村庄原有居民点改造和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 (9)提出环境建设目标和实施步骤措施。

第三节 村庄居民点详细规划

3.3.1 村庄居民点详细规划是在村域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村庄建设进行的具体安排。 3.3.2 村庄居民点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

(1)具体界定居民点内不同性质建设用地范围,分析场地现状条件 (2)对村庄公共中心及居民点详细规划方案构思,选择合适的村民用房组织模式或建筑类型,确定宅基地标准,容积率等各项用地标准和规模

(3)具体布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并对中心和其他重要地段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提出原则性要求。

(4)进行道路设计,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标高,进行竖向设计,保证地面排水,尽量减少土石方量。

(5) 结合道路系统和用地布局,布置绿化、环卫及各项公用工程设施。 (6) 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行核算。 (7) 估算工程量和投资;

(8) 落实近期建设项目,列出规划需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清单,提出建设计划,规划实施的步骤、措施和建议。

3.3.3 对整治为主的村庄,要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

第四章 规划成果格式、内容及深度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1.1 规划成果分为:规划说明书(含基础资料汇编)、图纸两部分,简称“六图一书”。

4.1.2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村庄规划,提交的规划成果应当符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 4.1.3 规划说明中目标任务的确定和提出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是整个规划的重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可根据村庄实际按拆迁新建、整改结合、环境治理、迁村并点等四种类进行。

4.1.4 对不同规模、类型的村庄可以按照下列规划成果要求内容进行适当增减。

第二节 规划说明书

4.2.1 前言部分:说明规划编制的背景,编制的主要过程,包括委托、论证、修改和审批的全过程及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4.2.2 总则部分:制定规划的依据、原则与目标。确定规划的适用范围和重点。规划执行主体和管理权限。

4.2.3 现状概况与规划分析:阐明现状概况,分析提出存在的问题及发展优势;明确村庄功能定位与提出发展目标;进行人口与用地规模预测,初步计算人均用地指标。

4.2.4 土地利用:对村域产业发展和全村社会发展提出规划意见,按土地适建性对建设用地进行等级评定;明确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并对村域土地利用进行规划布局;划定村庄整治区、新建区,明确村庄整治建设及居住建筑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化用地、村用工程设施用地布局和公共服务设施布点。

4.2.5 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和乡镇总体规划要求,确定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规模及用地安排。 4.2.6 基础设施:明确各类配套村用工程设施的数值、布局依据及理由,说明其用地规模、服务半径的计算和划分方法;明确其它对环境有特殊影响(或特殊要求)的设施所需卫生与安全防护距离和范围。

(1)道路交通:对外交通方面,明确铁路、公路、渡口与村庄道路关系与保护控制要求;内部交通方面,明确规划道路功能构成及等级划分,道路技术标准、红线宽度、重要交叉口意向、控制点标高等;明确公共停车场(库)数值、布置依据及场地现状地籍等。

(2) 给、排水:说明用水标准,预测总用水量,水源、水质,配水、排水体制,管线管径、走向,明确原有供水设施是否需要改扩建,并确定其用地规模,用地范围内所安排的主要内容。

(3)电力、电信:选取用电标准,预测总用电负荷;选择电源位置,引入方向,电压等级,供电范围,说明电力线缆敷设方式,明确10kv以上电力架空线路的保护要求;明确电信模块局、邮政所(邮政代办点)的布局,确定电话装机指标,估算电话发展数量,确定电话交换机容量及位置等。

(4)广播电视:结合道路布置广播电视设施、网络通道位置等。

(5)环卫设施:确定村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和去向,明确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等的设置数量及位置,有条件的可考虑设置垃圾中转站。

(6)防灾减灾:村庄公共中心主要建筑物和公共场所按规范设置消防通道、消防设施。明确规划区地质灾害的防治、防洪、防震等方面的标准。明确选择防洪标准的依据,确定防洪堤的走向、形式、长度等。

4.2.7 公共绿地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村庄绿化景观规划的设计原则以及村庄公共中心绿地的选址、范围和规模。

4.2.8 历史文化与景观风貌保护规划:对属于风景名胜资源、历史文化遗产、自然保护区等的村庄划定保护区范围,提出保护、开发的规划措施。(已列入县级以上各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的按已批准的规划实施保护和开发利用) 4.2.9 住宅、主要公建的标准及要求,新建和改建住宅形式与比例(独立式、联立式、公寓式等),建筑方案(平、立、剖面)设计构思,提出符合当地村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的典型村居单体布置模式建议。 4.2.10 村庄公共中心及居民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村庄用地计算表;总户数、总人口数;总建筑面积和住宅、公建等其他建设面积;住宅用地容积率与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其它建设指标。 4.2.11 工程量及投资估算,对资金来源做出分析。

4.2.12 近期建设规划:列出实施村庄规划需要的近期建设工程项目表,提出建设计划、措施和进度安排。 4.2.13 实施规划的保障体系及效益分析。

第三节 规划图纸的主要内容

4.3.1 图纸内容与要求: 1.现状图 (1:2000~1:5000)

现状图是绘制在地形图上,该图图幅应覆盖规划区范围。主要标明村庄各类现状 建筑物的性质、位置、体量和质量,土地使用和地上、地下各设施分布情况,它是村庄规划的最基本图纸。可结合乡(镇)域规划图一并绘制。

2.土地利用规划图(1:2000~1:5000)

规划内容是根据该村近5~10年或更长一个时期发展要求进行总体布局,划出各类发展用地,确定工业、副业、居民点、村中心公共设施、对外交通、乡村道路、居民点道路及绿化等。 3.产业发展规划图(1:2000~1:5000)

要结合村庄现状特点,按照方便生活、有利生产的原则对农村产业进行总体布局,尤其是农业用地的适植性等进行评价,合理安排各项生产。

4.设施规划图 (1:2000~1:5000)

该图是村级各专业工程管线规划图。包括道路网干线、给排水管线、电力、电讯广播线等管线的走向、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及相关设施和构筑物位置、规模。 5.居民点规划图(1:1000~1:2000) 在村庄内所有居民点都要做好比较详细的规划,主要标明规划的各类建筑、道路、绿地、广场、停车场、河湖水面等的位置和范围,还应把规划期限内需要保留、调整和新建的每户农宅位置和用地范围、规划用地平衡表等落实在图纸上。 6.典型村居布置模式图 (1:100~1:200)

提出符合当地村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的典型村居单体布置模式。可结合村庄居民点规划图一并绘制。

4.3.2 其他辅助设计图纸:根据需要,可以增加村庄公共中心总平面图;其他表达设计意图的分析图,如:道路平面与竖向规划图、绿化与景观规划图、功能区划图等;住宅单体设计的平、立、 剖面图,效果图等。

第五章 附则

5.0.1 农场、林场的各基层居民点的规划亦可参照本办法编制。 5.0.2 本办法由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5.0.3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港口编制办法范文第3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要求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第七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

规划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第十四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第十五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部分。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第十六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应当按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城市详细规划调整,应当取得规划批准机关的同意。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公示。

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要妥善处理城乡关系,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体现布局合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体现城市特色,考虑城市安全和国防建设需要。第十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对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第二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研究确定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第二十一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它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第二十二条 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依

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发展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空间布局、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安排,提出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与治理的措施。第二十三条 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第二十四条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考虑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具体地块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控制指标,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所在地块的建设提出具体的安排和设计。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性详细规划。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成果文件、图件与附件中说明、专题研究、分析图纸等表达应有区分。城市规划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城市规划,提交的规划成果应当符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五章 第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第二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第二十九条 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四)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五)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七)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八)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九)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第三十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当根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

(二)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三)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

(四)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五)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

(六)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第三十一条 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

(二)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三)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四)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

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

(五)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

(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八)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九)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十)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

(十一)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十

三)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十

四)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十五)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十

六)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十七)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十八)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第三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三)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五)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第三十三条 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三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的原则。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第二节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第三十五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第三十六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二)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三)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

(四)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五)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

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

(六)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第三十七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三节 城市分区规划第三十八条 编制分区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片区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结合城市行政区划,划定分区的范围界限。第三十九条 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三)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四)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

(五)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第四十条 分区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第四节 详细规划第四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四)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五)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第四十三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三)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五)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六)竖向规划设计。

(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第四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

第五章 附 则

港口编制办法范文第4篇

省交通厅 粤交基函[2006]696号

定额管理 加入时间:2008/7/28 来源: 访问量:1112

各市交通局(委),省公路局、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省交通工程造价站、省交通服务咨询中心,省交通集团:

现将交通部《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30号)转发给你们,请并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项目造价文件按现行交通部和省有关规定及完善公路基本建设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规定进行编制。

(一)项目“工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造价文件中应说明执行交通部“新、老”标准及费用调整情况。

(二)编制投资估算、概(预)算时,指标或定额缺项的,应按有关规定编制补充估算指标、概算、预算定额,并在编制说明中明确,相关基础资料作为附件列入造价文件。

(三)编制工程造价文件及相应“项目节”设置,严格执行“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工程保险费属于预备费的范畴,不再单独计列。

二、建设项目管理费应执行交通部《完善公路基本建设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的意见。

(一)工程监理、技术咨询等技术服务费用,已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协议)的,按合同(协议)办;按合同(协议)已结算的技术咨询服务费用,不得再按新标准增加结算费用。

(二)新建项目的工程监理费按新标准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但可结合监理模式进行调整。

1、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和工程监理费可结合建设管理(业主管理)模式和施工监理所承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统筹使用。

2、工程监理费按新标准执行后,在施工招标中不再计列为监理工程师提供设施的费用。

(三)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以建筑安装工程总额为基数,按初步设计审批核定费用缴纳财政专户。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中的竣(交)工验收费主要包括竣(交)工验收前鉴定工程质量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竣工决算审查费、竣(交)工验收会议费等费用。

三、工程建设的其他费用

(一)土地、青苗等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简称: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其中:

1、土地、青苗等补偿费用主要包括:(1)各类土地补偿费、(2)青苗补偿费、(3)安置补助费、(4)土地登记勘界费、(5)土地评估费、(6)土地登记费、(7)征地管理费、(8)耕地开垦费、(9)临时用地土地补偿费及复垦费等补偿费及相关税费。按广东省公路工程征地补偿费用计算表进行编制(见附件一)。

2、拆迁补助(偿)费包括:(1)拆迁各类建筑物、(2)拆迁(移)各类管线、电缆等费用。编制设计概(预)算,对于重要电力、通讯、与铁路交叉等设施拆迁(赔偿)费用,设计单位应委托相关行业资格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相关费用计算书,汇总列入概(预)算。

(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用执行部交通部《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及相关行业部门的规定,按广东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用计算表进行编制(见附件二)。其中勘察设计费列入“第三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专项评价(估)费用列入预备费后的“其他费用”中,初步设计概算应附相应技术服务协议(合同)。

四、加强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提高造价文件编制质量。

(一)凡在广东省从事公路工程造价业务工作的,必须通过资格认证,持证上岗。(见附件三:广东省执行公路工程造价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二)公路工程造价文件封面和扉页应按“96公路编制办法”(交公路发(1996)612号)的规定制作,造价文件编制、复核、审查人员必须加盖资格印章。

附件一:广东省公路工程征地补偿费用计算表(网上办公,表格下载) 附件二:公路工程前期工程费用计算表(网上办公,表格下载) 附件三:广东省执行公路工程造价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二OO六年五月十五日

广东省执行公路工程造价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为适应我省交通建设持续发展的需要,执行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管理规定,规范公路工程造价从业管理,提高工程造价综合管理水平。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1235号)、《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实施细则》(交设字[1996]039号)及《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粤交基函[2001]84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的实际,制定《广东省执行公路工程造价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落实和加强我省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一、凡在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事公路(养护)工程造价管理、造价咨询、经济评价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交通部颁发的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二、公路工程造价文件主要分为投资估算、设计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造价台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必须由持证的造价人员编制(审核、审查)、签名(盖章),否则造价文件无效,无具备相应资格的造价人员签章的造价文件,不得上报审查(批)。

三、考虑到目前我省公路建设造价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本制度自执行之日起两年内暂按以下规定执行;两年后,按交通部及省交通厅有关资格管理规定执行。

(一)持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甲级资格证书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造价业务工作;

(二)持有交通部公路工程乙级资格证书的,两年内,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从事,除高速公路、大桥(桥长500米以上、单跨60米以上)、长隧道、立交枢纽以外的公路工程造价业务工作;

(三)已参加交通部公路工程造价资格认证培训,取得结业证的,两年内,在本省范围内从事一般二级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独立大桥、中长隧道及以下公路工程造价业务。

四、持有人事部、建设部颁发的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必须通过交通部组织的考试(免考前两科),取得交通部颁发的资格证书,才能从事我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五、外省造价人员在我省从事交通建设工程造价业务,需持交通部颁发的资格证书和印章到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办公室(设在广东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内)办理资信登记(见附件1)。

六、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人员,经过培训取得结业证,可免于公路乙级造价资格考试:

(一)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并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二)有公路设计、施工或监理等从业经历六年以上(含六年),负责三个以上项目(至少1座大桥或1座长隧道),且累计路线长60公里(桥梁长度3000米,隧道1000米)的造价文件编制(审核、审查不计)。符合免试条件者,经过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者,每年的五月份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附件2),经所在单位核实同意,报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办公室审核,经厅资格认证领导小组审批,并报交通部核发公路乙级资格证书。

港口编制办法范文第5篇

1 铁路概算编制办法的作用

目前铁路概算编制办法,包括静态投资、动态投资、机车车辆购置费和铺底流动资金四部分。其中静态投资含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基本预备费,动态投资含涨价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这是一个完整的,并在我国九五铁路会战高潮中运用并被验证为切实有效的编制铁路工程概算和控制投资的有效方法。用它完成的工程概算体现的是平均成本加平均利润和税金。是我国计划经济下的产物,适应了当前我国铁路建设的具体国情。是一种建筑价格与投资费用合为一体,淡化了市场对价格调节作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制。

2 工程量清单报价法的作用

2001年11月我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的缔约国成员。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格局势不可挡。大量外资及国外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国内建筑市场的势头也已日益突显。工程造价领域的改革必是大势所趋,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要逐步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体制。以建筑工程招投标为切入点,实施工程量清单报价法,无疑是实现这一改革目标的最有效手段。

目前国际工程承包广泛采用的是FIDIC合同,它是集工业发达国家土木建筑上百年的经验,把工程技术、法律、经济、管理等有机结合起来的一套规范性条件,这个合同条件在国际工程领域被采纳应用已有四十多年的历史。在工程量清单的内容解释时通常用两种原则,一种是“价格包含原则”,另一种是“字面直释原则”。前者认为,承包商所报工程单价是考虑了完成所述工作相关的全部费用,其中不仅限于工程直接费用,而且还将间接费用、利税和不可预见费等也摊入到这项单价中;但后者坚持价格内容应该按工程量清单中对单项工程的技术性描述从字面上解释,只是涉及到文字描述中明示的具体工作内容。但是在发生争端时,通常考虑从“价格包含原则”作为优先制约判断标准。笔者认为我国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应该采用“价格包含原则”作为报价的基础,以便与国际通用的做法相一致。

3 对铁路概算编制办法与工程量清单报价法结合的设想

确定用铁路概算编制办法编制的铁路工程概算作为投资控制的主要参考依据,不可突破的原则。设计单位合理根据现有定额函盖的工程内容,根据工序适当组合成一定的工程项目。例如桥梁工程中可划分出下部基础(注明是明挖、桩基或沉井),上部建筑(注明是实体墩或空心墩)及桥面系等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可根据自己的施工组织安排,对某一工程量清单的报价中决定是否有诸如冬、雨季施工等因素而对单概预算编制中的其他直接费率进行取舍或调整;根据本企业的管理水平确定低于概预算编制办法中规定的企业管理费费率,以便在投标报价中更具有竞争力;根据掌握的工程地质情况及工程实施的条件确定一个适合的不可预见费费率,而不是像概算编制办法基本预备费规定的那样统取5%;根据投标对手的强弱和自身所能承受的理想赢利水平,对概算编制办法中的利润率进行调整。加强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的工作职能,有效解决铁路施工过程中的征地、拆迁等与工程本身无关的前期工作,使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涵盖的内容仅与工程的实体消耗有关,而将非实体消耗列入到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的费用中去。

4 铁路概算编制办法与工程量清单报价法有机的结合

一是改革现行的工程定额管理模式,实行量价分离,逐步建立起由工程定额作为指导的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工程造价机制。由铁道部定额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并反映一定时期施工水平的人工、材料、机械等消耗量标准,实现国家对消耗量标准的宏观管理;制定统一的工程项目划分、工程量计算规则,为逐步实现工程量清单报价创造条件。二是加强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发布工作,便于施工单位在填报报价时及时考虑市场变动的情况,将所承担的风险降至最低,使自己的报价更具有竞争力。三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加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防止出现严重偏离价值规律,靠以低价拿标,偷工减料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四是严格合同管理。通过公平竞争,反映市场实际和企业实力的中标价一旦写入合同,便具有了法律效应。只有把执行合同上升到执法的高度,保证合同的严肃性,工程量清单报价法才能生效和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并不断完善和发展。

5 结语

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建立工程量清单报价法,只能在概算编制办法的基础上,调整或取舍有关费用项目,充分发挥建筑市场对价格的影响,使建筑价格有效控制在投资费用中。使管理水平高,技术水平先进的施工企业在建筑市场中脱颖而出,从而切实有效降低工程造价,最终在建筑市场形成一套行之有效并结合实际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法。

摘要:分析铁路概算编制的取费与工程量清单报价法涵盖内容的不同,做到有取有舍,既能达到现行概算编制办法可宏观控制投资的目的,又能在报价活动中发挥施工单位各自的积极性,体现市场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港口编制办法范文

港口编制办法范文第1篇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防范不当编制与披露行为可能对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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