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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处理量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6-01-051

城市污水处理量范文第1篇

【发布文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54号 【发布日期】2014-02-27 【生效日期】2014-04-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

长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长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业经2014年2月27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姜治莹 2014年2月27日

长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排水设施是指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沟渠、水塘、排水泵站和闸门、各类排水检查井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两部分。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排水设施。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污水处理厂、雨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配套管网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工作。

市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其下设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规划、公用、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鼓励、支持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环保、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并备案。

第七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地理、气象、水文等情况,编制城市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第八条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九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环保、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并制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第十一条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市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或者未按规定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

城市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用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确定,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排水与污水设施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排水设施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两年;污水处理设施保修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市内涝防治水平。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利、气象、房地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市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

第十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环保、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城市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合理调控雨水径流。

第十七条 新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既有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排水设施,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时,不得将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混接。 在有条件的区域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未依法取得排水许可证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第十九条 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水户,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酸碱度)、CODcr(化学需氧量)[或TOC(总需氧量)]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酸碱度)、CODcr(化学需氧量)、SS(悬浮物)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重点排水户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环保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证申请表;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证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酸碱度)、CODcr(化学需氧量)[或TOC(总需氧量)]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酸碱度)、CODcr(化学需氧量)、SS(悬浮物)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排水许可证申请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排水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建设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排水许可证。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五年。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委托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市环保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市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市建设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四条 因城市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维护或者检修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城市排水检查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排水管网检查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市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期前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

城市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市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市建设、环保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或者省、市规定的中控系统,并在进水口、出水口和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应当分别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中控系统和市建设、环保主管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

第三十条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市建设、环保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三十一条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九十个工作日前向市建设、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市建设、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市建设、环保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机构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市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市环保主管部门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发现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终止维护运营合同,并可追究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相关责任。

市建设主管部门终止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鼓励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利主管部门建设再生水利用配套设施,提高再生水的利用率。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八条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排水设施由市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 (二)自用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负责;

(三)住宅的化粪井及其与住宅相连接的管道,由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负责;

(四)污水处理设施由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

无法确定维护管理单位的城市排水设施,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委托相关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三十九条 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维修养护制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维修和养护,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二)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春融后和入冬前进行全面检修,汛期前和汛期中要加强巡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三)及时组织清掏、疏浚和修复排水管渠、河道等城市排水设施,定期检修城市污水处理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检查井盖,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落实安全措施。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市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二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市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报告。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实施下列施工可能影响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

(二)在排水干管、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排水泵站外侧十米范围内进行取土、挖掘、顶进、爆破、钻探、打桩等施工的;

(三)在排水干管、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排水泵站外侧实施基坑工程,基坑边缘与管道外侧或者泵站边缘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四倍的;

(四)在排水干管、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排水泵站外侧十米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使地面荷载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两吨的;

(五)在管渠出水口及事故排放口附近施工的。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市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四十七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八条 用于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抢修的工程抢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排水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排水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建设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排水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城市排水管网将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混接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因城市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市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检查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水户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市环保主管部门核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污水的,由市环保主管部门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5日起施行。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长春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城市污水处理量范文第2篇

技 术

学院:

专业:

班级:

姓名:

学号: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城市水资源供需矛盾非常突出、水污染形势十分严峻、水生态环境安全面临严重威胁,已经成为城市人居环境和城市健康发展的制约因素。由于城市水污染的原因复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远远超过环境容量,污染物排放达标形势严峻。

一、城市污水的来源 (1)生活垃圾污染

随着经济的持续增长,我国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但同时也使得日常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及生活污水越来越多。生活污水主要来自家庭、机关、商业和城市公用设施。其中主要是粪便和洗涤污水,其水量水质明显有昼夜周期性和季节周期变化的特点。我国大多数城市尚未建立完善的排水系统,长期以来绝大部分未经处理的废水被直接排放到沟渠、河流和水网中,使得水体恶化,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影响居民的饮用水质量。 (2)工业废水污染

工业废水来自工业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废水,包括工艺过程用水、机器设备冷却水、烟气洗涤水、设备和场地洗涤水等。各级地方政府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引进了大量的企业,其中包括数目众多的化工企业,而且很大一部分化工企业工艺设备较为落后。这些企业带动地方经济的同时也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污染。很多工业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到河流中,甚至部分排污口靠近城市饮用水的取水口,造成城市自来水含有异味,严重威胁了城市居民的安全和健康。 (3)城市径流污水

城市径流污水是雨雪淋洗城市大气污染物和冲洗建筑物、地面、废渣、垃圾而形成的,这种污水具有季节变化和成分复杂的特点,在降雨初期污水所含污染物甚至会高出生活污水数倍。

二、城市污水的处理

城市污水处理是指为改变污水性质,使其对环境水域不产生危害而采取的措施。城市污水处理一般分为三级:一级处理,是应用物理处理法去除污水中不溶解的污染物和寄生虫卵;二级处理,是应用生物处理法将污水中各种复杂的有机物氧化降解为简单的物质;三级处理,是应用化学沉淀法、生物化学法、物理化学法等,去除污水中的磷、氮、难降解的有机物、无机盐等。至于采取哪级处理比较合理,应视对最终排出物的处理要求而定。 (1) 城市污水一级处理

城市污水中含有相当数量的漂浮物和悬浮物质,通过物理方法去除这些污染物的方法称为一级处理,又称为物理处理或预处理。

通过一级处理可去除污水中大量的垃圾,并将较大颗粒的悬浮物沉降去除,BOD5去除率达到25%~40%左右。在城市污水回用中一级处理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它既可以单独成为城市污水回用的工艺,又可以作为预处理设置于二级处理的前头。具体的做法主要看回用水的用途,如果没有混入工业污水的纯生活污水,或不含重金属的城市污水回用于农田灌溉、养鱼等用途时,可直接采用一级处理,这是最节省处理费用的处理方法,同时使大量污水回用是节省水资源的很重要的手段之一。如回用于工业用水或城市景观用水时,一级处理作为预处理设置于二级处理的前头,可减轻二级处理负荷,减少运行费用和提高出水效果

污水一级处理的工艺流程 (2)城市污水的二级处理 a.普通活性污泥法。

普通活性污泥法又称传统活性污泥法。传统活性污泥法系统,主要由普通曝气池、曝气系统、二沉池、污泥回流系统、剩余污泥排放等部分组成。其中,曝气池与二沉池是二级处理的主体。污水经一级处理后从初沉池进入曝气池,活性污泥也从二沉池底部经回流泵抽升回流进入曝气池,两者混合形成混合液。曝气池内设有空气管和曝气头等曝气装置,由鼓风机房送来的空气经曝气装置对混合液进行曝气,并使合液得到充足的氧气并受到充分的搅拌,使活性污泥和废水充分接触。废水中的可溶性有机污染物被活性污泥吸附,继而被活性污泥的微生物群体降解,使废水得到净化。完成净化过程后,混合液流入二沉池,经过沉淀,混合液中的活性污泥与已被净化的废水分离,处理水从二沉池排放,活性污泥在沉淀池的污泥区受重力浓缩,并以较高的浓度由二沉池的吸刮泥机收集流入回流污泥集泥池,再由回流泵连续不断地回流污泥,使活性污泥在曝气池和二沉池之间不断循环,始终维持曝气池中混合液的活性污泥浓度,保证来水得到持续的处理。微生物在降解BOD时,一方面产生H2O和CO2等代谢产物;另一方面自身不断增殖,系统中出现剩余污泥,需要向外排泥。

普通活性污泥法

b.除磷脱氮的厌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UCT系统)。

在UCT工艺中,缺氧区被分成两个,第一个缺氧池只接受二沉池的回流污泥,并有混合液回流至厌氧区。因此,缺氧一池只要求减少经回流污泥而带来的硝酸盐。缺氧二池接受来自好氧区的混合液回流,其内进行反硝化。这样可避免将过量的硝基盐带入厌氧区。把厌氧、缺氧、好氧三种不同环境条件和不同功能的微生物菌群有机地配合起来,达到去除有机物、脱氮、除磷的目的。 c.生物膜法。

生物膜法作为与活性污泥法平行发展起来的工艺,在许多情况下不仅能代替活性污泥法用于城市污水的二级处理,而且还具有其独特的特点,如污水构筑物占地少,运行管理稳定,抗冲击负荷高,无污泥膨胀问题,具有一定的反硝化能力,可实现封闭运行等优点。生物膜法中的微生物附着在某些固定表面,所以生物膜法的处理系统又称为附着生长系统。为生物膜提供附着生长固定表面的材料称为填料(或载体)。 d.氧化塘技术。

氧化塘又称稳定塘或生物塘,是一种类似池塘(天然的或人工修建的)的处理设备。氧化塘处理污水的过程和天然水体的自净过程非常相似,即污水在塘内经一定时间的缓解流动或停留,通过微生物的代谢活动,有机物降解,从而污水得以净化。氧化塘可分为好氧塘、兼性塘、厌氧塘、曝气塘等。具有基建投资低,运行维护费低,运行效果稳定,去除污染效果好的特点,能有效地去除BOD、COD,部分去降氮、磷等营养物。

三、几种典型的工艺流程

城市污水处理工艺的确定是根据城市水环境质量要求、来水水质情况、可供利用的技术发展状态、城市经济状况和城市管理运行要求等诸方面的因素综合确定的。工艺确定前一般都要经过周密的调查研究和经济技术比较。最近几年国内应用较多的有A-O或A-A-O工艺、SBR工艺、氧化沟工艺等类型。A-O或A-A-O工艺也叫缺氧好氧或厌氧缺氧好氧工艺。这一工艺的开发主要是为了满足脱氮除磷的需要,这是一种经济有效的生物脱氮除磷技术,我国南方不少污水厂就采用这一工艺。

SBR工艺也叫续批式活性污泥法工艺。这一工艺构筑物主要是一个池子既作曝气池又作二沉池,管理简单,特别适合中小城镇的城市污水处理,对于较大水量的操作,处理一般要几套池子组合运行。氧化沟工艺是一种延时曝气的活性污泥法,由于负荷很低,而冲击负荷强,出水水质好,污泥产量少且稳定,构筑物少运行管理简单。氧化沟可以按脱氮设计,也可以略加改造现脱氮、除磷。另外,城市污水处理还有传统活性污泥法的一些变型工艺,以及AB等一些工艺类型。

四、城市污水控制与防治对策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民族环保意识

充分利用媒体资源,向民众宣传水资源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让民众树立牢固的环保意识,了解水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感并强化其自身的责任感。此外,政府也应该积极引导市民参与水资源的保护工作,增强其主人公意识使水资源保护深入人心。 (2)治理废水,减少污染物排放

城市污水的特点是污染源数量多、范围大、分布广,污染物种类复杂。首先是环保部门加强管理,避免出现管理死角的出现;其次是减少废水排放口的数量,杜绝污水横流的现象。 (3)实施集中处理,降低处理成本

首先是降低处理设施运行的成本,避免因资金不足而出现废水处理设施无法工作的现象;其次是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和降低运行能耗,集中处理法可以有效降低设施运行成本,同时也使得污水大面积的回收和再生利用更具可行性,从而缓解水资源紧张的局面。

五、结束语

城市污水处理量范文第3篇

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 支付清算系统业务处理手续

(暂行)

壹 会计科目及账户

一、会计科目

(一)设置‚同业清算存款‛科目

用于核算各参与行存放在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资金清算中心)的清算款项。

(二)在‚汇出汇款‛科目下设置‚汇出网络支付密码汇款‛二级科目 用于核算各参与行移存的未支取的网络支付密码汇款款项。

二、账户设置

‚同业清算存款‛科目按参与行设置分户账。

‚汇出网络支付密码汇款‛科目按参与行设置分户帐。

贰 支付业务

一、普通贷记业务

(一)付款行的处理

付款行根据客户提交的普通贷记凭证(或信息),审核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或存款户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完成账务处理后,付款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将该业务转发付款清算行前置机,前置机对报文的格式、业务权限进行检查,无误后加编密押发送至资金清算中心。

(二)付款清算行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收到资金清算中心的已清算通知,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1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存放同业清算款项

(三)资金清算中心的处理

资金清算中心收到付款清算行发来的业务后,进行合法性检查并核验密押,无误后登记数据库日志。

资金清算中心对核验密押无误的普通贷记业务进行付款清算行备付金账户可用余额检查,减少付款清算行可用余额,增加收款清算行可用余额。不足支付的,将业务作排队处理并向付款清算行返回已排队信息,直至日切结束仍未清算的,系统做退回处理。

已清算的普通贷记业务,资金清算中心向付款清算行返回清算通知报文,同时向收款清算行转发该笔业务。

(四)收款清算行的处理

收款清算行前置机收到资金清算中心发来的普通贷记业务,逐笔确认并核对密押无误后,立即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同业清算款项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五)收款行的处理 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存款户

二、 实时贷记业务

(一)、账户有效性查询阶段 1.付款行的处理

付款行将实时贷记业务收款人账户查询请求报文发送至前置机;前置机对报文的合法性进行检查,无误后加编密押向资金清算中心发送。

接收资金清算中心转发的账户有效性查询成功应答业务报文,并修改相应业务的状态。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或存款-户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2.资金清算中心的处理

2 资金清算中心接收付款清算行前置转发的账户有效性查询请求报文,核验密押无误后登记数据库日志,并向收款清算行转发该笔业务。

接收收款清算行发来的账户有效性查询应答报文,进行合法性检查并核验密押,与原业务匹配后更新数据库日志,并向付款清算行转发该笔应答报文。

3.收款清算行的处理

收款清算行前置机接收资金清算中心发来的账户有效性查询请求业务报文,核验密押无误后,将其转发至行内系统,由行内系统进行账户有效性查询处理。

收款清算行按规定检查确认并进行账号、户名等合法性检查,形成查询成功或拒绝的账户有效性查询应答业务报文。收款清算行将账户有效性查询应答业务报文发送其前置机;前置机对报文合法性检查无误后加押向资金清算中心发送。

(二)、发起实时贷记业务阶段 1.付款清算行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收到资金清算中心转发的账户有效性查询成功业务应答后,将实时贷记业务报文发送其前置机;前置机对报文合法性检查;无误后加编密押向资金清算中心转发。收到资金清算中心实时贷记应答报文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 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存放同业清算款项 2.资金清算中心的处理

资金清算中心收到付款清算行前置机转发的实时贷记业务后,对其进行合法性检查并核验密押,无误后登记数据库日志。

资金清算中心检查该笔实时贷记业务是否有收款方返回账户有效性查询成功的应答,如未返回查询回执或查询不成功,则拒绝该业务。

资金清算中心对核验密押无误的实时贷记业务进行付款清算行备付金账户可用余额检查,减少其备付金账户可用余额,同时增加收款清算行备付金账户可用余额,如果不足则系统作拒绝处理。

资金清算中心对已清算的业务应向付款清算行返回实时贷记应答报文,同时向收款清算行转发实时贷记报文。

3.收款清算行的处理

收款清算行前置机接到资金清算中心发来的实时贷记报文,核验密押。无误后转发行内系统进行账务处理,并形成受理成功的实时贷记应答报文,加押后向资金清算 3 中心发送。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同业清算款项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4.收款行的处理 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存款户

三、普通借记业务

支票截留业务,支付清算系统暂未开通。

四、实时借记业务

(一)、发起实时借记请求业务阶段

1、收款行的处理

收款行将实时借记请求业务报文发送至收款清算行前置机,前置机对报文进行合法性检查,无误后加编密押发送至资金清算中心。

2、资金清算中心的处理

资金清算中心接收收款清算行前置机转发的实时借记请求业务报文,核验密押无误后登记数据库日志,并向付款清算行转发该笔业务。

资金清算中心对核验密押无误的实时借记请求业务报文进行付款清算行备付金账户可用余额检查,减少其备付金账户可用余额,如果不足则系统作拒绝处理。

3、付款行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前置机接收资金清算中心发来的实时借记请求业务报文,核验密押无误后转发至行内系统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户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4、付款清算行的处理 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存放同业清算款项

(二)、处理实时借记应答业务阶段

1、付款清算行的处理

4 付款清算行按规定检查确认并进行账务处理后,发送受理成功或拒绝受理的实时借记应答业务报文至前置机;前置机对报文的合法性进行检查,无误后加编密押向资金清算中心发送。

2、资金清算中心的处理

资金清算中心接收付款清算行前置机转发的实时借记应答业务报文后,进行合法性检查并核验密押,与原业务匹配后更新数据库日志,并向收款清算行转发该笔借记应答报文。

资金清算中心根据受理成功的实时借记应答业务增加收款清算行备付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3、收款清算行的处理

收款清算行接收资金清算中心发来的实时借记应答业务报文,核验密押无误后转发至行内系统进行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同业清算款项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4、收款行的处理 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存款户

五、通存通兑业务

通存通兑业务是指依托支付清算系统,实现不同银行营业网点的资源共享,客户可以在支付清算系统参与行的范围内选择任何一家银行作为代理行,办理跨行存取款业务,该类业务是实时借(贷)记业务的具体业务种类。

支付清算系统跨行通存业务是指个人储蓄通存业务;支付清算系统跨行通兑业务是指个人储蓄通兑业务。

各参与行办理跨行通存通兑业务,可按规定向客户收取手续费。代理行应向客户提供完整的交易信息。

(一)个人储蓄通兑业务的处理

1.客户不用现金支付代理行手续费的处理

代理行收到客户取款凭条,按规定格式组织实时借记业务报文,其中业务类型为 5 个人储蓄通兑业务,金额为客户取款金额(交易金额)和代理行手续费之和。

开户行收到实时借记业务,进行合法性检查,确认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 借:存款户(交易金额)

存款户(代理行手续费)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交易金额+代理行手续费之和) 账务处理完成后,开户行返回实时借记业务回执。

代理行收到成功的回执后,为客户打印凭证,记载通兑业务发生额,付现金(交易金额)给客户;同时打印手续费回单交客户。会计分录:

借:存放同业清算款项(交易金额+代理行手续费之和)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交易金额+代理行手续费之和)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交易金额+代理行手续费之和)

贷:现金(交易金额)

手续费收入

2.客户用现金支付代理行手续费的处理

代理行收到客户取款凭条,按规定格式组织实时借记业务,其中业务类型为个人储蓄通兑业务,金额为客户取款金额(交易金额)。

开户行收到实时借记业务,进行合法性检查,确认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 借:存款户(交易金额)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交易金额)

账务处理完成后,开户行返回实时借记业务回执。

代理行收到资金清算中心转发的回执后,为客户打印凭证,记载通兑业务发生额(交易金额),付现金(交易金额)给客户;同时打印手续费回单交客户。会计分录:

借:现金

贷:手续费收入 借:存放同业清算款项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现金

(二)个人储蓄通存业务的处理

代理行收到存款人存款凭条,按规定格式组织实时贷记业务报文,其中业务类型 6 为通存业务,金额为存款人存款金额(交易金额)。会计分录:

借:现金或存款户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交易金额)

开户行收到实时贷记业务报文,进行合法性检查,确认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交易金额)

贷:存款户(交易金额)

账务处理完成后,开户行返回实时贷记业务回执。

代理行收到资金清算中心转发的回执后,为客户打印存款回单,记载个人储蓄通存业务发生额(交易金额);同时打印手续费回单交客户。

借:现金或存款户

贷:手续费收入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交易金额)

贷:存放同业清算款项(交易金额)

(三)对公通存业务的处理

业务处理手续比照‚(二)个人储蓄通存处理流程‛。

收款清算行、资金清算中心、付款清算行的其他业务处理手续比照‚

二、实时贷记业务处理手续‛、‚

四、实时借记业务处理手续‛处理。

六、网络支付密码汇款业务

网络支付密码汇款是依托支付清算系统办理的实时汇款业务。是指汇款人委托汇款行将款项汇出,取款人凭汇款人汇款时设置的密码、本人身份证件和汇款号,可在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系统参与行范围内任意选择取款行办理取款的汇款业务。

各参与行办理网络支付密码汇款业务,可按规定向客户收取手续费并应向客户提供手续费收费凭证。

网络支付密码汇款的业务处理和会计核算手续另见《网络支付密码汇款业务处理手续》。

叁 备付金账户和资金清算

一、备付金账户

7 备付金账户是各参与行用于通过支付清算系统办理业务、清算资金的账户。备付金账户的设置一般应当以法人为单位,即资金清算中心为各参与行的总行在本系统开设备付金账户。特殊情况,各参与行的异地分行经其总行和资金清算中心的同意也可以在资金清算中心申请开设备付金账户。

(一) 备付金账户的开户

各参与行开设备付金账户的申请审核通过后,由资金清算中心在中心管理端进行开户信息的录入和授权,并提交支付清算系统账户管理子系统自动进行备付金账户开户。

(二) 备付金账户的资金补充

各参与行备付金账户头寸不足或需要增加备付金账户资金,可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或其他途径补充。

(三) 备付金账户的资金划回

由各参与行提出划回申请,资金清算中心收到并审核无误后,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将资金划至该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清算账户内。

(四) 备付金账户的结息

每季末月的20日,资金清算中心为各参与行的备付金账户办理结息,日终后下发利息清单至各清算行,次日将利息记入各清算行的备付金账户。

(五) 备付金账户的撤销

各参与行申请撤销备付金账户的,须提前向资金清算中心提交销户书面申请。

资金清算中心检查该备付金账户下辖各间接参与行是否存在发出的未清算业务,若无则置该户为预销户’,自置预销户’状态,在规定时间内该备付金账户对应的清算行不能再发起业务,只能接收回执类、应答类报文;

资金清算中心在该清算行所有业务处理完毕后撤销该清算行,并对该账户进行结账处理:如结息、结手续费等。

结账完毕进行销户处理,销户时检查:备付金账户对应的清算行是否已撤销、备付金账户各项余额是否均为零、积数均为零。

二、资金清算

支付清算系统根据各参与行发送的支付业务,实时变更相关备付金账户的可用余额。

发起行发起普通借、贷记业务,支付清算系统检查付款清算行备付金账户可用余 8 额,实时进行清算,若不足支付,将该业务纳入排队处理。

发起行发起实时借、贷记业务,支付清算系统检查付款清算行备付金账户可用余额,实时进行清算,若不足支付,返回失败信息。

日终,支付清算系统根据当日的清算数据,汇总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为: 借:支付清算系统汇差

贷:同业清算存款A行 借:同业清算存款A行

贷:支付清算系统汇差 借:支付清算系统汇差

贷:同业清算存款B行 借:同业清算存款B行

贷:支付清算系统汇差 . . .

三、排队业务的处理

支付清算系统对备付金账户不足清算的非实时业务,按‚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队,排队的业务不能跨清算日清算。

(一)排队业务的队列调整

发起清算行需要变更本行待清算业务的队列顺序,可将某一业务手工调整至队列的开头或结尾。队列顺序一经手工调整,自动管理队列的功能即失效,直至手工调整的业务释放后方可恢复。

(二)排队业务的撤销

发起行需要撤销排队业务,可发起撤销排队业务报文。支付清算系统对已清算的支付业务拒绝撤销。

(三)排队业务的解救

参与者的排队业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解救。 1. 增加备付金账户可用余额

各参与行可以主动通过大额支付系统等途径补充备付金账户资金,使排队队列得 9 到解救。

2. 启动系统撮合机制

撮合机制包括手工撮合和系统自动撮合。系统自动撮合分单边撮合和双边撮合。单边撮合是指当排队队列对应的备付金账户可用余额增加时,按照撮合策略进行匹配,如匹配成功,则相关排队成员得以解救;双边撮合是指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清算行出现排队业务时,系统按照撮合策略在不同的清算行之间进行业务配对,如配对成功,则相关业务得以转发。

单边撮合的撮合策略:按排队顺序自动撮合,但如果队列中存在人工调整至队头的排队成员,则仅撮合队头人工调整成员部分。

双边撮合的撮合策略:按排队顺序自动撮合,但如果队列中存在人工调整至队头的排队成员,则仅队头人工调整成员部分参与双边撮合。

四、备付金账户可用余额的查询与监控

各直接参与者需要查询本行备付金账户的可用余额、排队业务等情况,可以向资金清算中心发出查询报文。支付清算系统自动返回查询结果。

资金清算中心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可以对各参与行备付金账户的可用余额和排队情况进行实时了解。

五、备付金账户可用余额的预警

直接参与者根据需要设置备付金账户可用余额的预警值,当备付金账户可用余额低于预警值时,支付清算系统自动发送可用余额的预警通知至直接参与者,提示直接参与者尽快补充头寸。

资金清算中心根据各直接参与者的业务需要分别设置备付金账户可用余额的预警值,当备付金账户可用余额低于预警值时,支付清算系统自动发送可用余额的预警通知至资金清算中心。

肆 撤销、冲正、退汇、退回业务的处理

一、 撤销业务的处理

付款行、付款清算行对未清算的普通贷记、普通借记业务回执业务可发起撤销。 付款行撤销指令经行内系统发送到前置机、资金清算中心,前置机收到撤销指令后,检查被撤销业务确未清算的,前置机转发资金清算中心,资金清算中心收到撤销 10 指令后,检查被撤销业务是否已清算,若被撤销业务已清算,则拒绝撤销该支付业务,并将撤销应答(撤销结果)返回给发起行。若被撤销业务状态为‚已撤销‛,则撤销应答返回该业务状态。若被撤销业务尚未清算,则将该支付业务状态改为‚已撤销‛,并将撤销应答(撤销结果)发送付款行。

付款行在撤销业务处理流程中,若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收到资金清算中心的撤销应答,付款行可再次发出撤销业务。

二、冲正业务的处理

发起行在发起实时借记业务或网络支付密码汇款汇出业务后规定的时间内未收到回执信息的,按规定的格式系统自动发起实时业务冲正申请报文。

资金清算中心或开户方行内系统收到发起方冲正请求指令后,对原交易进行冲正处理,将原交易业务状态改为‚已冲正‛,并向发起方返回冲正成功应答;若原交易状态为非成功或者已冲正,向发起方返回冲正成功应答;若原交易记录不存在,则资金清算中心或开户方行内系统记录该笔被冲正业务交易要素,并向发起方返回冲正成功应答。

三、退汇业务的处理

(一)普通汇兑退汇业务处理

收款行对已接收的账号、户名不相符等错误的普通贷记业务,可以主动向付款行发起退汇处理。

(二)网络支付密码汇款退汇业务处理

1、汇款行发起的网络支付密码汇款退汇业务

网络支付密码汇款退汇请求经汇款行的行内系统发送到资金清算中心; 资金清算中心收到汇款行发来的网络支付密码汇款退汇请求报文后,与原网络支付密码汇款业务配对,对配对成功且未支取的业务返回成功的退汇应答报文,修改原网络支付密码汇款记录状态为‚已退汇‛,对配对不成功、‚已支取‛或‚已退汇‛的网络支付密码汇款,拒绝退汇。

2、资金清算中心发起的退汇业务

资金清算中心对逾期的网络支付密码汇款,在到期日的下一清算日日终后按汇款清算行组织退汇文件自动发起至原汇款清算行。并在‚网络支付密码汇款登记簿‛相应业务记录中做好状态变更。

四、退回业务的处理

(一)普通汇兑退回业务处理

付款行若发现本行发出的且已清算的普通贷记支付业务存在错误,可以向收款行发起退回申请,并经行内系统发送到资金清算中心。

资金清算中心收到付款行发来的退回申请后,登记并转发收款行;

收款行收到退回申请后,根据原业务处理情况及时作出退回申请应答。对已入客户账的业务,拒绝退回;对尚未入客户账的业务,返回同意退回的退回申请应答,并根据原支付信息反向发送支付业务,予以退汇。

资金清算中心收到收款行发出的退回申请应答后,修改原退回申请状态为‚已应答‛,并将退回应答转发到付款行行内系统处理。

(二)资金清算中心日切结束后,对前一清算日仍处于排队状态的支付指令,由资金清算中心向原发起行发送退回通知,并进行撤销处理。

伍 查询查复的处理

查询查复是正确办理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的重要工作,是确保支付清算系统安全、高效运行的有利保障。处理查询查复要求规范、严谨、及时、准确。

一、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的查询查复必须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二、 查询行对本行接受或发出的支付业务有疑问,以及受理客户的查询事项,需要对业务要素进行查询的,应按规定的查询查复格式,向查复行发送查询信息。

三、 前置机、资金清算中心收到查询行查询申请,登记查询查复登记簿,并实时转发。

四、 查复行收到查询信息,应认真查阅有关账册、凭证和资料,查明情况和原因,在当日至迟下一系统工作日上午,按规定的格式向查询行发送查复信息。

五、 对更正支付业务要素的查询,必须以客户提交的原始凭证的记载内容为依据查复。严禁银行和个人擅自更改凭证内容,发出查复信息。

六、 查询行、资金清算中心收到查复行发来的查复书,销记或匹配登记查询查复登记簿,并实时转发。

七、 查询行收到查复信息后,对所查询问题已得到明确答复的,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或通知客户。

八、 资金清算中心可以对支付清算系统的查询查复进行统计、监测与分析。支付清算系统对查而不复超过规定次数和时限的查复行,将随时统计和监测。

九、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的查询查复登记簿的电子信息至少联机保留30个工作日,超过联机保存期限的,必须磁介质保存,归档保管,以备存查。

陆 日切和日终对账的处理

一、日切处理

支付清算系统为参与者提供724小时不间断服务。通过日切开始、日切结束控制支付清算系统运行时序。

(一)日切开始

日切开始表示资金清算中心将清算日期切换到下一清算日期,之后接收到的支付信息请求都被资金清算中心认定为新清算日交易,但仍允许接收、转发前一清算日的业务应答、补充清算头寸后解救排队支付指令和自动冲正等特殊报文处理。

(二)日切结束

日切结束表示资金清算中心停止接收、处理上一清算日一切业务。

二、日终对账

(一)日终对账

日终,资金清算中心分别清算行生成下发汇总对账文件、明细对账文件。 汇总对账文件包括:业务类型、交易代码、往账借方总笔数与总金额、往账贷方总笔数与总金额、来账借方总笔数与总金额、来账贷方总笔数与总金额、重要信息总笔数与总金额。

明细对账文件目前包括:汇兑明细对账文件、 柜面通明细对账文件、网络支付密码汇款明细对账文件(包括当日汇出的网络支付密码汇款对账文件、当日支取的网络支付密码汇款对账文件、月末未支取的网络支付密码汇款对账文件、只发给汇款行的当日支取的网络支付密码汇款通知文件、网络支付密码汇款逾期退回文件)。

(二)差错处理

清算行根据资金清算中心下发的明细对账文件进行逐笔勾对,若有不符,普通非实时业务以资金清算中心为准进行相应的行内调账处理;柜面通、网络支付密码汇款等现金实时业务对账不符,当日应以资金清算中心数据为准作挂账处理,次日通过差 13 错处理平台进行相关的差错处理。

柒 支付业务差错和异常情况的处理

一、行号错误的处理

行号错误是指行名、行号不符或发起行行号与发起清算行行号、接收行行号与接收清算行行号有误或相互间对应关系错误的情况。

(一)发起行、发起清算行、资金清算中心的处理

发起行、发起清算行、资金清算中心对支付业务进行行号检查,发现行号错误的,拒绝受理,并退回发起行,由发起行录入人员对该业务重新录入、复核、发送。

(二)接收清算行的处理

接收清算行对支付业务的接收行行号进行检查,检查有误的,分别情况处理: 1.未清算的借记支付信息类来账,查明原因后,转发接收行。

2.已清算的贷记支付业务,先作暂存处理,再按查询查复的处理手续向发起行查询。收到查复后,接收行行号正确的,转发接收行;接收行行号仍然有误的,通过退汇业务反向退回发起行。

二、报文无法识别的处理

收到报文无法识别的,接收方作拒收处理,并提示报文无法识别。发起方收到回执,经人工干预后重新发送。

三、资金清算中心发现报文域错误的处理

资金清算中心收到发起行发来的业务请求后,发现发起行发来的报文输入要素域有误的,拒绝受理。

资金清算中心收到接收行返回的业务请求应答报文后,发现接收行发来的应答或收妥回执业务报文的要素域有误,根据错误情况做相应处理。

四、汇款业务收款人错误的处理

(一)普通贷记业务

收款行收到付款行发来的普通贷记业务后,发现本行收款人账号户名有误的,收款行先作行内资金暂收处理,由其向付款行进行查询查复后按相关规定处理,如确认业务汇划有误,通过普通贷记业务将资金反向退回至原付款行。

(二)实时贷记业务

14 收款行收到资金清算中心发来的实时贷记业务收款人账号户名查询请求后,立即检查本行收款人账号、户名的有效性,若有误则作拒绝处理。

五、密押错误的处理

(一)资金清算中心核报文押失败的处理

资金清算中心收到发起行发来的业务请求后,进行报文核押处理。如果失败,登记错误信息,发送密押错误的拒绝应答。

资金清算中心收到接收行返回的业务请求应答报文后,进行报文核押处理。如果失败,登记错误信息,不转发此报文。

(二)接收行的前置机核报文押失败的处理

接收行的前置机收到资金清算中心转发的业务请求报文后,进行报文核押处理。如果失败,登记错误信息,发送拒绝应答。

接收行的前置机收到资金清算中心返回的业务请求应答报文后,进行报文核押处理。如果失败,登记错误信息,不转发此报文。

六、联机异常的处理

参与行与资金清算中心出现联机故障,应按规定启动故障救援程序,尽快排除故障,恢复正常工作。

(一)资金清算中心的处理

在参与行联机故障短时间内无法解决的情况下,资金清算中心经人工干预可将出现故障的参与行置为故障状态,同时向各直接参与者发布故障信息。资金清算中心对该行故障前发来的业务继续按正常流程处理;对故障前收到的需转发该行的业务,已完成清算的,按照正常流程继续处理,并暂存在资金清算中心,如尚未进行清算的,则立即退回至原发起行,并注明退回原因。

(二)其他参与行的处理

其他参与行收到资金清算中心发布的故障信息,不得向接收行为故障行转发业务。

(三)联机恢复正常后的处理

待联机恢复正常后,资金清算中心解除故障行的故障状态并发布故障解除信息,转发暂存业务;其他参与行恢复与故障行的业务往来。

七、系统日切通知丢失的处理

资金清算中心在清算日规定时点向参与行下发系统日切通知,各直接参与者如未 15 收到日切通知,可要求资金清算中心再次下发。

捌 系统停运和启运的处理

一、系统停运日期的设置

资金清算中心根据业务管理或运行的需要,可设置支付清算系统的停运状态。系统设置停运至少提前一个清算日通知各参与者。

二、系统停运和启运的处理

(一)系统停运的处理 1.直接参与者的处理

系统停运前一日日切开始后,各参与者不得发起往账业务,继续接收回执业务和有关通知类信息业务,完成账务核对后,向资金清算中心签退。

2.资金清算中心的处理

系统停运前一日日切开始后,资金清算中心根据停运通知,确认已完成资金清算,拒绝受理参与行发起往账业务,退回所有排队业务,按照日切对账处理程序完成业务数据核对。资金清算中心等待所有直接参与者签退后,停运支付清算系统。

(二)系统启运的处理

城市污水处理量范文第4篇

性别--

项目类型-- 小论文

大班-小班--

合作者--

指导教师--

项目涉及相关学科--

项目所属学科--

选题背景--

城市污水(municipal sewage,municipal wastewater)排入城镇污水系统的污水的统称。载合流制排水系统中,还包括生产废水和截留的雨水。

城市污水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由城市排水管网汇集并输送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城市污水处理是指为改变污水性质,使其对环境水域不产生危害而采取的措施。城市污水处理工艺的确定,是根据城市水环境质量要求、来水水质情况、可供利用的技术发展状态、城市经济状况和城市管理运行要求等诸方面的因素综合确定的。工艺确定前一般都要经过周密的调查研究和经济技术比较。处理后的污水,无论用于工业、农业或是回灌补充地下水,都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有关水质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技术就是利用各种设施设备和工艺技术,将污水所含的污染物质从水中分离去除,使有害的物质转化为无害的物质、有用的物质,水则得到净化,并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项目条件--

城市污水处理是近几年来较热的课题

研究目的--

让同学们意识到水的重要性,了解城市污水的排放,开动脑筋,献计献策,为处理污水出一份力,为改善我们的环境出一份力,同时也让同学们在生活中学会节约水资源,保护水资源。

主要研究方法-- 文献查找法 实地调查法

研究的基本思路-- 城市污水的来源 城市污水的治理方法

城市污水的走向研究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 城市污水处理是近几年来较热的课题具有实用性

研究的基本过程-- 上网查资料,搞清原理

查资料或实地考察,用图片资料和简单文字说明 资料调查,文字说明

实地考察,文字说明,可附图片

各成员在项目中的主要贡献--

查找有关城市污水的资料--陈贝贝、蒋鸿浩 对某条河流实地考察--潘佳佳 对沿岸居民进行访问--吕敏琪 将资料汇总--张旖旎 总结、论文--颜陈依

各成员研究心得--

水在我们的生活中充当着必不可少的角色,可是时代的发展却给环境带来了极大的污染。那么,应该怎样改善环境,保护水资源呢?这就是我们选择这个话题的原因。环境保护是一个永远不会过时的话题,我很高兴我们选择了这个话题并积极实践,每个人都意识到自己是组里的一部分,因而踊跃发言,气氛活跃,同时,也培养了我们多方面的素质。我们会不断进步的! 通过这次研究性学习,我看到了生态的重要性。随着工业的不断发展,大量的污水被直接排放到河流中,导致河水污染严重,发黑发臭,破坏了环境对我们百害而无一利。通过这几次活动,我了解了合作的重要性,组内成员分工合作,互相帮助才使得这次工作顺利完成,这种研究性学习培养我们的自主能力和合作意识,当然还有责任感。在组长的带领下,组内成员各尽其职,搜集资料,展开调查,干得热火朝天,既锻炼了我们的能力,也让我们提高了保护环境的意识。 --陈贝贝

通过这一学期的研究性学习,我们认识到了存在在我们生活中的种种问题,特别是水体的污染。为了这次研究活动,我们到了实地考察。所谓的“河流”早已不是清澈的,岸边的工厂的废水排入河道,造成水体严重污染。通过这次调查,我们更清楚地认识到环境污染的严重性,有更强的责任感来呼吁保护环境。人类生活在大自然中,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必不可少的资源之一。但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为了大力发展生产力,忽视了环境的保护。水的严重污染警示着我们,在发展的同时,也必须做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现在的很多工厂为了谋取利益,将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直接排入河中,影响了社会环境,同时也影响了周围居民的生活。我觉得有关部门应该介入调查,解决这个问题,做到“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呼吁:“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潘佳佳

社会在一天天进步、发展,看着我们的家乡正在向现代化城市迈进,我们不由得有一股自豪之情。但是,我们家乡却又着不可避免的环境问题:城市污水污染。在这次的研究性学习中我不仅了解到城市污水的危害性,更知道处理城市污水的重要性。我们要从我做起,从小做起。这次的研究性学习使我们更加深入了解了社会,在实践中学习,对我们的成长有所帮助。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忽视了人类赖以生存的水资源,尤其在城市。大量的工业废水、生活垃圾被遗弃在河流里,不仅降低了空气质量,而且严重危害了其周围居民的生活,同时,也严重阻碍了社会的进步。通过这次活动,我深刻地认识到我们应当从小事做起,规范自身的行为,保护水资源。

进一步完善的建议和设想-- 实地参观相关的设备

摘要中文--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环境却日益恶化,就如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水。在我们的周围,有很多河水都受到了极为严重的污染,变得“五颜六色”、“香味萦绕”,同时对于生活在河水周围的居民来说,也造成了极大的困扰。水资源的紧缺已危害了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而如此珍贵的水资源还受到如此的破坏。还记得一句广告词:“如果人类不从现在节约水源,保护环境,人类看到的最后一滴水将是自己的眼泪。”为此,我们展开了一系列的讨论和行动,希望能为这些可怜的河流尽绵薄之力。

摘要英文--

In the wake of development of epoch, the level of the life of the people are raised unceasingly. But the environment gets more and more worse, such as water, which is very important for the human race. In our around, there are a lot of rivers are polluted. It is also bad for our life. So, what should we do for it? Let’s go!

关键词--

城市污水|危害|治理

罗列研究资料--

城市污水(municipal sewage,municipal wastewater)排入城镇污水系统的污水的统称。载合流制排水系统中,还包括生产废水和截留的雨水。

城市污水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由城市排水管网汇集并输送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城市污水处理是指为改变污水性质,使其对环境水域不产生危害而采取的措施。城市污水处理工艺的确定,是根据城市水环境质量要求、来水水质情况、可供利用的技术发展状态、城市经济状况和城市管理运行要求等诸方面的因素综合确定的。工艺确定前一般都要经过周密的调查研究和经济技术比较。处理后的污水,无论用于工业、农业或是回灌补充地下水,都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有关水质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技术就是利用各种设施设备和工艺技术,将污水所含的污染物质从水中分离去除,使有害的物质转化为无害的物质、有用的物质,水则得到净化,并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城市污水处理技术通常有物 理处理技术、化学处理技术、物理化学处理技术、生物处理技术等。现代污水处理技术,按处理程度划分,可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处理工艺。污水一级处理应用物理方法,如筛滤、沉淀等去除污水中不溶解的悬浮固体和漂浮物质。污水二级处理主要是应用生物处理方法,即通过微生物的代谢作用进行物质转化的过程,将污水中的各种复杂的有机物氧化降解为简单的物质。生物处理对污水水质、水温、水中的溶氧量、pH值等有一定的要求。污水三级处理是在

一、二级处理的基础上,应用混凝、过滤、离子交换、反渗透等物理、化学方法去除污水中难溶解的有机物、磷、氮等营养性物质。污水中的污染物组成非常复杂,常常需要以上几种方法组合,才能达到处理要求。 污水一级处理为预处理,二级处理为主体,处理后的污水一般能达到排放标准。三级处理为深度处理,出水水质较好,甚至能达到饮用水质标准,但处理费用高,除在一些极度缺水的国家和地区外,应用较少。目前我国许多城市正在筹建和扩建污水二级处理厂,以解决日益严重的水污染问题。 到2000年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为17%。国务院2000年36号文提出,2010年所有城市的污水处理率应达到60%,污水处理需要大量投资。随着污水处理率的提高,大量处理后的污水可以作为回用水水源,污水回用也需要大量的投入。但由于整个价格体系尚不合理,投资和运行费用较难落实。当前城市污水处理和回用建设项目的实施,其主要制约条件是投资问题。拓宽资金渠道,合理利用资金,保障运营经费,是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

研究结果--

城市污水的现象比较严重,治理也存在着许多的困难。

研究结果分析--

可以采用多角度综合处理城市污水

研究建议--

多多加强实践的考察

城市污水处理量范文第5篇

关键词:污水处理厂;PLC;自动化控制系统

Application of Automation Control System in Sewage

Treatment Plant

Abstract: 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s the automation system structure,and how to utilize PLC and communication network to achieve automation control in sewage treatment plant.And then take the second phase of LIJIAO Sewage Treatment Plant as an example, to illustrate the application of automation system.The final part of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is automation system. Key words: Sewage Treatment; PLC; Automation Control System

0 引言

微电子、通信、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大大提高了水处理控制系统的信息化和智能化程度,PLC以其卓越的可靠性、抗干扰性以及灵活的控制方式成为水处理自动化系统的核心控制器,其与开放的网络通信系统一起,共同推动着水处理自动化系统的发展。

一般来讲,整个污水处理厂都有总控室和多个现场控制站,站与站之间通过控制器层网络或信息层网络相连,然后全部连接到总控室,总控室的多台计算机、工作站和图形站都用信息层网络连接,这样和现场控制站构成了集中管理,分散控制,高速数据交换的工厂级自动化网络[1]。

1 系统构成

监控系统通讯网络和PLC是污水处理自动化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根据污水处理自动化本身的特点和监控需求选择合适的PLC及通讯网络是保证污水处理自动化系统性能的重要因素。

1.1 通信网络

对于污水处理自动化系统,按照系统结构的划分一般把监控系统划分为信息层、控制层和设备层。

第一层为信息层,主要负责大量信息及不同厂家不同设备之间的信息传输,工业以太网Ethernet为目前较常用的一种信息网络,世界各大PLC生产厂商均支持工业以太网,如施奈德支持的Modbus-TCP/IP以及西门子支持的ProfiNet等。

第二层为控制层,主要采用现场总线组成隧道区域控制器网络,其特点是由于采用了标准总线组网,既能满足实时通信的要求,又具有开放协议的标准接口,能在总线上方便的挂接各种外场设备,有利于监控系统的扩展。目前,在污水处理厂自动化系统中应用的现场总线主要有ControllerLink、LonWorks、Inetrtbus、Profibus、Can和Modbus。

第三层为设备层,这一层用于PLC与现场设备、远程I/O端子及现场仪表之间的通讯,它们有DeviceNet、Modbus以及Profibus/DP等。

1.2 PLC的选择

PLC作为核心控制器,其必须具备以下几大功能特点:

(1)本身必须稳定可靠,具有较高的故障保护能力;

(2)控制分站本地控制器可以独立承担控制分区的基本控制任务,即使监控站或者监控中心因故障停止运行,相邻区域的控制器也能交换数据信息;

(3)当某控制站的控制量出现变化时,可按预定方案和程序采取相应的算法,对相关区域的控制对象,比如泵或者加药系统等做出相应的调整。因此,它必须有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功能;

(4)通信功能、容错功能、自动诊断功能和本地操作功能(即能带触摸屏)。

1.3 监控分中心及上位监控软件

监控分中心一般将设置多台SCADA工作站(工控机)。分别用于水厂调度系统、加药间(加氯间)、送水泵房等监控,完成污水厂内各种设备的状态显示、自动控制、半自动控制、分析报表等工作。同时,监控分中心还将设置了多台服务器,为其它计算机提供支援和与监控总中心进行通信。

2 应用案例

下面以沥滘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为例,具体说明污水处理厂自动控制系统的组成

图2-1 沥滘自动控制系统拓扑图

2.1 总体结构

本自动控制系统以标准的、开放的工业以太网作为系统主干网络,配以高性能、高可靠性的现场控制站组成,中间节点采用工业以太网冗余交换机,构成了自控系统的光纤冗余环状网络结构。PLC站采用Siemens S7系列的产品,上位软件采用Win CC 6.0组态软件,仪表系统以日本HACH、美国GLI品牌为主。 采用这种结构可使生产过程中的信息能够集中管理,以实现整体操作、管理和优化;同时,也使得控制危险分散,提高系统可靠性。

2.2 PLC控制站

PLC现场控制站用于现场各车间数据采集与控制,采用s7-300/400系列PLC,并配有UPS电源。每个控制站的PLC将监测和控制有关区域的所有设备和过程,并且通过TCPIP以太光纤环网与监控计算机相连,中控室能够观察到厂内重要设备的运行状态和工艺参数,完成对现场设备的操作与控制、参数的设置和修改。

沥滘二期工程全厂共设立了7个PLC分站:

PLC1:预处理系统分控站,监控提升泵、粗格栅、细格栅、沉砂池等设备的运行状况和各种液位、进水流量等参数。

PLC2:初雨沉淀池分控站,监控搅拌机、刮泥机、加药泵等设备的运行状况和各种液位、加药流量等参数。

PLC3:3#生化池分控站,监控3#生化池中的搅拌机、污泥回流泵等设备的运行状况和溶解氧DO、污泥浓度MLSS等参数。

PLC4:4#生化池分控站,监控4#生化池中的搅拌机、污泥回流泵等设备的运行状况和溶解氧DO、污泥浓度MLSS等参数。

PLC5:二沉池和鼓风机分控站,监控刮泥机和鼓风机的运行状况。 PLC6:消毒池分控站,监控消毒池中的二氧化氯发生器、进出水闸门、轴流风机等设备的运行状况和出水流量、出水COD、出水TP等参数。 PLC7:脱水车间分控站,监控脱水车间中的污泥脱水机、泥泵等设备的运行状况和污泥流量、上清液MLSS等参数。

2.3 上位监控系统

上位监控系统是指在厂区的中心控制室对全厂的设备和工艺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它是通过通讯系统采集到系统内各个站点的设备工作状态和各种与调度、控制有关的工艺参数,根据整个系统的运转情况,进行统一调配、控制。上位监控系统包括监控计算机、上位监控软件、模拟屏、电视墙、网络通讯系统、不间断电源等。

我厂上位软件采用WinCC6.0组态软件,该软件采用基于WEB浏览器的人机界面和监控SCADA软件,便于通过Internet远程访问。

上位监控系统主要功能: (1)全厂数据的采集; (2)全厂设备的优化调度; (3)报警处理和记录; (4)事故记录;

(5)数据存贮和数据库管理;

(6)工艺流程、实时参数、趋势图及故障显示; (7)报表生成。

2.4 仪表系统

仪表系统是对物质的成分及物理特性等进行分析和测量的仪表,是现代工业生产过程中进行自动监测和自动控制,以达到优质高产、节能降耗以及保证安全生产和保护环境的目的。自动分析仪表是污水处理系统中对一些复杂化学成分进行检测的常用仪表。沥滘厂采用的仪表以日本HACH、美国GLI品牌为主,主要包括:超声波液位计、明渠流量计、溶解氧检测仪、污泥浓度计、氨氮检测仪、COD检测仪等。

2.5 系统特点

(1)高可靠与高稳定性:环形冗余以太网,保证了单一点的链路中断不会造成网络通讯的中断;而控制器网络能在PLC或上位工控机之间建立灵活方便的传送和接收大量数据的工厂自动控制网络。下列技术与工程措施,也确保了系统的长期稳定可靠性:整个系统选用符合工业级标准的成熟定型产品;PLC模块具有自诊断(检错)与容错功能;PLC控制柜内具有完善的抗干扰及防雷等技术措施;中控室及现地控制站设备均具备UPS电源功能;即使在上位机发生故障或通信中断时,现地控制站亦可以在手动模式下独立完成基本局部控制;

(2)高扩展性:工业以太网具有向下兼容性。对于双绞线或光纤介质,如果将传输速度从10Mbps提升到100Mbps,在大多数场合不需要改变现有的布线,只需更新网络设备即可。

(3)开放性:系统对用户是开放的。设备的增减、控制方案的选取、系统的扩缩与维护等,用户都可以在广泛的设备环境下便利地自己完成。所有硬件接口,软件协议全部按开放性的标准设计、编制。此外西门子串行口的协议宏功能,使得开发方不需要编写专门的通信程序与第三方设备进行通信,原则上西门子PLC能和任何带RS-232C,RS-422或RS-485接口的设备进行通信。

(4)操作的实用性:组太软件和编程软件都是全中文界面,丰富的图画功能,使用户清晰的了解污水处理厂各工段的运行情况,故障报警点的分支细节,使操作员仅通过鼠标便可发布各种指令或换画面;用户还可通过上位机的网络访问网络内任一节点的数据。

3 结语

沥滘厂二期的自动化系统是目前最先进的、适用于大多数污水处理厂及其它工业领域的自控系统方案,性价比非常高。其以高可靠与高稳定性、高扩展性、开放性、操作的实用性保障了厂内设施的自动化运行和实时监测要求,对确保正常生产运行发挥了巨大作用。

为了更好地利用这个系统,有很多相关工作可以做:一方面相关人员要做好对系统的维护,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技术改造,利用PLC的I/O的剩余空间,把更多厂内的信息反馈到上位监控系统;再者,可以把现有的开环控制部分,结合设备的情况,通过编程改为闭环控制,从而减低人手控制的滞后性,增加生产效益。

参考文献

城市污水处理量范文第6篇

摘要:随着我国水污染日益严重,水资源越来越缺乏,政府对水资源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而城市污水处理厂能够有效地防治城市水污染,补充河流水量,已在全国各地被普遍修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选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污水厂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本文主要探讨现阶段城市污水处理厂选址的一般原则,并根据21世纪排水系统的定位走向讨论一下污水处理厂选址的新思路,总结传统经验并开拓大家的思维,以期对污水处理厂的选址方面起到一定帮助。

关键词:城市污水处理厂选址 不良影响 传统观念 新思路

1 引言

城市污水处理厂作为一个环保项目,在处理污水的同时,其自身也产生一定的污染问题。而现实中由于项目准备不充分、资金不充足、施工期紧张等因素,污水厂的选址可能不一定恰当,主要体现在与城市风向相矛盾、尾水排放与水源地保护相矛盾、与周边建筑卫生防护距离不足等方面,这些都将影响城市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很可能导致新建的污水处理厂搁置造成资源的浪费[2-5]。因此城市污水处理厂的选址是污水厂建设环节中很重要的一环,如同地基一样,选址不当将很大程度影响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果。

现阶段认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厂址选址应根据区域排水专项规划、地区自然条件和建设计划等因素全面考虑,正确处理厂址与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关系。(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2)减少对城市建成区和区域发展的影响,与城市发展相协调;(3)尽可能在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向,满足环境保护要求,对周边环境影响小;(4)集约用地,尽可能利用边角地,尽量不占用基本农田;(5)有利于污水处理后就近排放和再生利用;(6)配套管网可实施性强,尽量减少拆迁[2]。 2 厂区选址不当的影响 2.1 城市风向

城市污水处理厂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恶臭,如果厂区选址不当,臭味会随气流飘向下方的居住区和生产区,影响生产生活。 2.2 尾水排放污染水源

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798-1996),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是禁止新建排污口的,因此污水厂选址不当可能会对水质良好的水域造成尾水污染;另外,若遇到污水处理厂超负荷污水溢流甚至事故排水,其影响将是灾难性的。

2.3 卫生防护距离不足

关于城市污水处理厂与周边规划居住、公共设施建筑之间的最小卫生防护距离的问题,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五册中推荐一般不小于300m。参考相关学者对国内外污水处理厂臭气强度的实测数据的分析研究成果[6]:污水处理厂臭气浓度随扩散距离的增大而衰减,100m外其影响明显减弱,距恶臭源300m基本无影响。选址离有人区过近会影响人的生产生活。 3 厂区选址观念 3.1 传统观念

污水处理厂厂址的选定与城市的总体规划、城市排水系统的走向、布置、处理后污水的出路都密切相关。总之, 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的要求, 同时还应考虑多方面因素来综合确定[7-9]。下面本文将从规划、环保、处理工艺以及投资等影响因素应关注的问题进行分析。 3.1.1 规划角度

污水处理厂选址从规划角度而言,一般要求位于城市规划区下游,以尽量依靠地形坡度和重力流收集城市污水,节约污水收集运行费用。除此以外,从规划角度考虑,还应注重规划收集范围的管道走向、水量布局、实施期限等情况,确定最优厂址。另外,有些污水处理厂选址时会考虑城市规划污水量布局,如主要污水量位于城市规划区中上游,而目前下游规划片区实施较为长远,因此,一般在结合财政实力和运行总费用考虑,不应简单将污水处理厂厂址设置于规划区最下游。

3.1.2 环保角度

污水处理厂选址从环保角度而言,一般要求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不要对周围环境(指自然资源、水域、地下水、耕地、森林、水产、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等)造成不可恢复的破坏,一般不宜设置在城市或居民区的上风向、城市水源的近距离上游。除此以外,在选址时应关注污水处理厂在建成投产后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地方环境容量所容许的范围。同时,污水处理厂建成投产后,对周围特别是下游城镇的水源保护区、养殖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的环境影响应在该地区的要求范围之内。 3.1.3 处理工艺角度

污水处理厂建设设计时应结合当地实际进、出水要求选择合适处理工艺。一般城市污水处理厂主要以处理城市生活污水为主,污水可生化性较好,一般采用二级生物化学处理工艺或者进一步深度处理工艺。因此,污水处理厂选址时应结合不同的进出水要求,确定合理工艺和厂址用地,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条件,选择最优厂址。 3.1.4 总投资角度

目前,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投资一般受用地规模、处理工艺、防洪、地基处理等要素影响,而且国内大部分城市污水处理厂主要采用BOT运作,因此污水处理厂投资基本能够得到较好控制。但是,作为一个城市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而言,城市污水收集干管投资往往比厂区建设的投资大,而且管网布局走向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厂区位置影响。因此,从优化投资角度考虑城市污水处理厂选址时,还应同步考虑污水处理厂选址对厂外截污干管布局及投资的影响,选择总投资费用最小化的厂址,确保选址决策的科学性[3]。 3.2 新思路

21世纪排水系统的定位应从以前的防涝减灾、防污减灾逐步转向污水的资源化,从而恢复健康水循环和良好水环境, 维系水资源可持续利用[10]。事实证明: 污水深度处理与再生回用是恢复水环境的必由之路,其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已为世界各国所瞩目。

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污水处理厂的选址问题也就需要随之而变。传统的污水处理厂一般都建在城市水系的下游,这主要是考虑到防止对水系的污染,但这样会对污水再生利用是不利的。传统布局使污水再生水源远离用户,增加了相应的回用水管网费用,同时污水再生水也不能重力注入城市段补充干枯少水的河流,不利于污水资源化。因此,城市污水厂的数目和厂址的规划不应拘泥于传统经验,而应该依据城市实际中水回用的需要在适当位置建设合适规模的污水处理厂,使得整个城市形成大、中、小,近、远期相结合的污水处理厂布局规划。这样,既有利于污水回用,又减轻了城市排水管网系统的负担,易于实现分期建设。

此外,在进行排水系统规划时,还应对整个城市的功能分区、工农业分布、排水管网及污水处理现状等做周密的调查,调查现有的和预测潜在的再生水用户的地理位置及水量与水质的需求。恰当地确定排水分区、污水净化厂的位置与个数,改变将污水处理厂摆放在城市最下游进行高度集中处理的传统做法[1]。 4 总结

随着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速度的加快, 在部分缺水城市, 处理后污水的综合利用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 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将有小型化分散建设的趋势。污水深度处理与再生回用是恢复水环境的必由之路, 因此, 随着新形势的不断变化, 污水处理厂的选址观念也应随之而变。城市污水厂的数目和厂址的规划不应拘泥于传统经验, 而应该依据城市实际中水回用的需要在适当位置建设合适规模的污水处理厂, 使得整个城市形成大、中、小, 近、远期相结合的污水处理厂布局规划。

参考文献

城市污水处理量范文

城市污水处理量范文第1篇【发布文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54号 【发布日期】2014-02-27 【生效日期】2014-04-15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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