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受益权论文范文
保险受益权论文范文第1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人身保险受益制度围绕的核心就是人身保险受益人。为了更佳地浅析这一制度, 本文中假定涉及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方均为不同的当事人。
(一) 受益人产生由来
依据《保险法》第十八条, 可以看出受益人这一概念是人身保险中特有的, 而在我国的财产保险中并无规制。在人身保险合同中, 特别是人身保险之死亡给付情形下, 因为保单的给付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要件而生效成立, 当事故发生的时侯, 不可能要求被保险人自己来行使该保险金的请求权, 故有必要特设此种受益制度。同时, 对被保险人来讲,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生命安全, 投保的目的当然是在保险事故发生致使与被保险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个人的利益遭受影响、损失后, 能够获得财产上的补偿、救济, 或者这种补偿、救济及于相关人, 就是说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对相关人的利益进行弥补, 使他们的利益得到某种程度的平衡。因为一般情况下, 被保险人与相关人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联系甚至感情上的牵连。显然, 这种制度充分表达了对公民私权的尊重, 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 受益人法律地位
根据保险制度的基本理念损失补偿, 当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人的实际保险利益受损, 保险人才按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补偿, 所以保险合同的真正保障对象是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当仁不让地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是保险金请求权的原始权利主体。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的规定对此也给予了肯定。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律的直接规定有偿或无偿移转于相关人, 相关人因被受让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而成为受益人, 故受益人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 (即受益权) 派生于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 是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发生转移的结果。这不同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所构成的法律地位概括转授于他人, 产生取代原被保险人位置的保险合同新的被保险人之法律后果。因此, 受益人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的范围不得超越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的范围, 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应当承受被保险人保险金请求权上的一切利益或一切不利益,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相关抗辩事由均可向受益人进行主张。 (1)
(三) 受益人宏观角色
在人身保险中, 抽象化所有的规则、程序,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者其实就是一个利益平衡的组合。依照《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 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不过这种保险利益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合意的结果, 因为《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明示“除前款规定外,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受益人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意思表示的产物, 参见《保险法》第十八条“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现实物质社会中,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都作为理性人, 都会在合法的情况下使自身的利益趋于最大化。投保人会给被保险人投保, 一般基于情感+经济或纯情感或纯经济的利益。纯经济情形如《保险法》中“ (四)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但不应仅止于此。面对纯经济利益产生的道德风险, 被保险人不可能会非理性地、不衡量利弊地同意死亡给付的人身保险, 至于被保险人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保险人意思表示为非真实意思的情况, 《保险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已有相关的规制或规则保护。对于抉择受益人的考量上, 虽然在保险合同关系中, 受益人处于纯粹获益的地位, 受益权的获得是给他设定权利而非增加义务, 然而在包括保险合同关系在内的总的经济利益关系中,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者之间必然已经达成均衡的利益关系或对价支付, 就算受益人的产生缘于慈善, 这其实也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一种特殊的对价给付模式。所以, 受益人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利益上经过互相博弈, 最终在保险合同关系中诞生的角色。
二、人身保险受益人指定与变更
(一) 受益人的指定
1. 制度现状与问题
在现行《保险法》制度中, 我国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由“指定”产生, 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但是依据之后的条文“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本质上是由“被保险人最终决定”的,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受到被保险人的制约, 须以其的同意为前提。这样的规制是为了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防范受益人或者投保人可能对他做出的不利行为, 就此解决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
不过, 这本身并不能保证万无一失。由被保险人决定受益人的人选, 是认为被保险人会选择与其有信赖关系或依附关系的受益人, 但许多真挚的情感就是因为利益的渗入而出现变质。而且《保险法》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对受益人、投保人可能的不利于被保险人的行为已有充足地规定。何况, 要保人才是契约的当事人。 (2)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法》第十条) 。投保人按期缴纳了保费, 履行了人身保险合同的义务, 却要将抉择受益人的权利拱手相让, 实在是防险过正, 也有悖合同法的基本理念。从现实角度看, 投保人辛辛苦苦支付了保险费, 可到时候受益的人只是被保险人合意的菜, 与其毫不相干, 这样的保险合同能持续下去吗?岂不是连最初订立保险保障被保险人的目的也无法实现, 甚至会成为保险经济发展的瓶颈。
本文认为受益人的人选应当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共决。一方面被保险人依然可以有效防控道德风险, 另一方面这本身就是私法自治的范畴, 投保人应有的权利得到恢复。投保人考虑付出保费的对价等值回报, 被保险人关注相关人的补偿和道德风险的防范, 最终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共同理性地决策之下, 一位符合利益均衡的受益人就会出现。事实上, 如果投保人期待的对价在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障中已获得完全支付, 那么最后共决机制出现的结果与原来被保险人单决下产生的受益人是完全一致的。
2. 受益人范围
既然受益人的产生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共同意思自治的表示, 属于双方的私权, 是利益分配的自然趋成, 那么受益人的范围, 一般而言, 就应当不受任何的限制, 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都有资格成为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或共同受益人。而当意思表示非真实时, 如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法定情形, 则共同的合意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分别处理可撤销或自始无效。《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 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是出于用工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可能造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合意的扭曲的考量, 故此为特殊情况下的规制。
(二) 受益人的变更
1. 制度现状与问题
《保险法》中对于受益人变更的规定与受益人指定相一致, 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最终决定权。人身保险利益是人身依附关系和信赖关系, 具有特殊性, 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一种财产上和人身上的利害关系。 (3) 作为关系自然有可能发生变化, 比方说配偶关系解除、收养关系成立, 相应的保险利益也就产生变动, 由此带来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方利益均衡自然被打破, 所以本质上讲, 受益人的变更就是利益再分配问题。
同样地, 基于相同的理由, 新受益人的产生应当采取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决定的机制。不过, 受益人的变更又不完全同于受益人的指定。一般, 受益人的变更分为两个步骤, 原受益人的撤销和新受益人的设定, 除非原受益人由于法定原因, 而自动丧失资格。原受益人的撤销也采用共决, 这肯定不行, 结果必然是被保险人利益的受损得不到平衡。因为利益均衡被破坏的结果, 也就是相对失衡, 无外乎两种情况, 要么投保人的保费对价给付不足, 要么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放大或相关人补偿减少, 共决机制下, 不考虑投保人的特权, 共决永远不可能合意。因此, 原受益人的撤销应施行一票否决制, 无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当然同时设置告知对方当事人的义务, 无告知撤销无效。
2. 变更时间
不管是一票否决制, 还是被保险人终决制, 都会碰到变更时间的问题。如果被保险人通过遗嘱或遗赠的方式表达受益人人选变更的消息, 那么在死亡给付的人身保险中, 投保人获知的时间定然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 要是没有变更时限规制, 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就生效, 产生类法律上的溯及效力, 造成的结果很可能对投保人非常不利, 三方利益均衡偏向被保险人。所以, 为了保证利益均衡的有效性, 规制无告知的弊端, 受益人变更时间应当确定在死亡保险事故发生前, 给予被通知者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人身保险受益权阻却
当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依法丧失受益权、放弃受益权, 由于原受益人资格法定消灭, 无论是否存在其他受益人, 原受益权的行使都将发生阻却, 下文就对此方面的规制进行探讨。
(一) 第四十二条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做法, 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受益权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给予受益人的一项保险金请求权, 从性质上讲, 是专属于受益人的债权, (4) 而遗产依据《继承法》的规定, 先要负担被保险人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再转定为法定继承人的所有权, 很明显一般两者大相径庭, 除非受益权的安排与遗产执行程序的结果惊人的一致。另一方面, 受益人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互相博弈后诞生的角色,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方在理性驱动下利益形成均衡、达到最大化, 也就是说, 任何变动都不可能在不损坏其他两方的效益情形下使一方效益得到进一步优越, 即实现帕累托最优, 所以不尊重原受益权意愿的把保险金列为遗产, 实行新利益分配的举动, 必然破坏最优效益, 造成社会效益下降、资源浪费的结果。此外, 这种不顾及当事人先前意愿的做法, 不尊重私权、也破坏了私法自治的原则。因此, 第二、第三情形应当另行规定。
(二) 完善建议
1. 设定受益人类型
当出现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依法丧失受益权、放弃受益权等情况的非人为受益人变更, 单单从受益人的名字、名称, 很难判断当事人先前的意愿, 所以应当设定受益人的类型, 比如讲, 受益人代表的是投保人的利益, 还是被保险人的利益, 或是债权人型的, 第一顺序继承亲人型的, 还是非第一顺序继承亲人型的, 如此将有助于实现受益人非人为变更下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再分配受益权, 使法律具备可操作性。另外, 不管是否存在其他受益人, 原受益权的份额都应当单独再分配、不混同, 理由跟上一段一致, 不再赘述。
2. 设置志愿顺序
受益人的非人为变更, 通常更难让人意料和控制。比方说受益人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不知情下死亡, 受益人就变成了一纸空文, 或者受益人、被保险人同时车祸身亡, 受益人无法变更, 这都可能触发《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适用, 从而违背当事人当初的意愿, 破坏已形成的利益均衡, 因此效仿高考设定志愿一样,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可设置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第三顺序志愿, 避免不确定的风险, 同时也能节约人为变更的成本, 给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带来便利。
摘要:在人身保险中, 抽象化所有的规则、程序,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者其实就是一个利益平衡的组合。受益人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互相博弈后诞生的角色,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方在理性驱动下利益形成均衡、达到最大化, 也就是说, 任何变动都不可能在不损坏其他两方的效益情形下使一方效益得到进一步优越, 即实现帕累托最优。
关键词:人身保险,受益人,利益均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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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受益权论文范文第2篇
一、生育保险受益者待遇
从狭义上看,生育保险指的是国家与社会对于因为怀孕、分娩无法正常从事生产劳动的女性职工提供物质与医疗保健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从广义上看,生育保险除了包括狭义上的内容,还涉及到计划生育中的生育保障、女性职工的劳动保护以及就业保护制度中与产妇、孕妇相关的劳动保护内容。
顾名思义,生育保险受益者指的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主体,通常指的是生育妇女,在分娩等特殊情况下,生育妇女的配偶与子女也能成为受益者。而生育保险待遇则是指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生育期间妇女所能享受到的各种医疗帮助与经济补偿,一般涉及到产假、医疗服务、生育津贴等内容。在我国谈及生育保险一般是从广义上来看的,因此生育保险待遇不仅包括一般的生育保险待遇,还覆盖了计划生育保险待遇内容。
二、我国生育保险受益者待遇现状
分析我国生育保险受益者待遇主要可以从全国与地方两个不同的层面进行分析:
(一)生育保险受益者待遇在全国层面的表现
整体来看,我国生育保险受益者所享受的待遇是偏低的,并不理想:首先,从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来看,支出比重比较低,出现过多的基金结余。与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相比较而言,参与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均支出排在最后,充分说明我国生育保险基金支出低。而根据生育保险所依据的“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来看,生育保险与计划生育政策有着密切的关联性,在通过过程中能够提前预见,属于低风险,因此正常来说生育保险基金应该是建立在收支平衡的标准之上,并不需要留有大量结余,这与目前的发展现状是相反的。其次,从收益人数与参与人数的比重来看,我国生育保险的收益低地于2%,但是在整体上有表现出上升的发展趋势;在这,实际能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的产妇仅占10%。
(二)生育保险受益者待遇在地方层面的表现
受到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因素的影响,我国生育保险受益者待遇在地区上也表现出不平衡的现象,不仅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制定存在差异,在政策的落实上也表现出悬殊的对比。具体来说,在东部经济发达区域生育保险不仅统筹覆盖面大,并且参保人数更多,受益者享受的待遇标准更高,而在西部经济欠发达区域,则表现出截然相反的情况。
三、提高生育保险受益者待遇的策略
生育保险受益者待遇的优化并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需要进行系统的调整,在将生育保险认真贯彻的基础上借助相应的措施来不断优化,解决问题。
(一)提高受益者待遇享受标准
针对当前我国生育保险受益者的待遇普遍偏低的现状,需要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有计划的提升受益者的待遇标准,对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项目进行明确,制定切实可行的标准。考虑到目前我国生育保险基金已经连续几年结余的现状,提高受益者待遇享受标准已经具备相应的经济条件。在医疗费用支付项目的确定过程中要成立专项研究小组,积极邀请医学、妇幼保健等相关专家参与论证过程,确保项目制定的规范性与可行性,与医院共同测定在不同的分娩形势下可能达到的综合费用范围,制定结算标准。与此同时,对生育保险受益者的生育津贴标准也要适当提高,避免因为缴费基数或者标准工资比重等问题影响生育津贴。
(二)改进受益者待遇的支付方式
受益者待遇的支付方式主要包括生育津贴的支付与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的支付。现行的生育医疗费用支付主要是实报实销与定额支付两种,前者存在道德风险,后者与生育保险制度建立的初衷相违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项目结算的形式来解决。而在进行生育津贴发放时,则可以采取独立于单位之外的社会化发放形式,改变过往有用人单位支付的形式,由社保经办机构完整结付流程。
(三)扩大生育保险基金筹资渠道
生育保险基金规模的增大直接关系到生育保险受益者的待遇能否得到提高,可以在现有的生育保险缴费形式基础上进行相应的改革,建立起覆盖用人单位、政府以及个人三方面的联合缴费机制,实现现有生育保险基金筹资渠道的多元化。
(四)控制和节约生育基金开支
在开源的同时做好生育基金的节流工作也非常重要。主要可以通过控制好生育医疗费用给付以及加强生育保险管理两方面实现。还需要控制和节约生育基金的开支,做好生育基金的节流工作。生育医疗费用给付控制需要不断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约束,逐步实现医疗费用个人与基金共同分担的形式,在减轻生育基金压力的同时抑制不合理的生育高消费。生育保险管理要合理区分带病生育与生育疾病,对于属于疾病保险的非生育引起的医疗费用不能浑水摸鱼进入到生育保险基金报销范畴。
生育保险受益者待遇问题关系到广大生育妇女的切身利益,需要引起充分重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不断进行优化,真正发挥生育保险的作用,保障生育妇女的权利。
摘要:生育保险是出于对社会生育补偿社会化的一种刚性需要, 通常来说, 生育保险中相关受益者的待遇主要涉及到生育医疗费用以及生育津贴两方面的内容。目前我国对生育保险受益者的待遇落实情况并不理想, 从地域上来说表现出不平衡的状态, 并且在实际落实中又存在人为降低待遇的问题, 需要想办法优化生育保险受益者待遇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生育保险以及受益者待遇相关情况出发, 分析如何进行有效优化。
关键词:生育保险,受益者,待遇问题,优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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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受益权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文章基于2012年对新疆726位农民的调查数据,利用Ordinal Logistic回归模型,实证分析个体特征、补偿机制与农民对新农合满意度的影响。结果表明: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比较高;补偿机制总体合理性及其五个方面的合理性,显著影响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年龄越大、政治面貌为党(团)员、少数民族的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更高。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主要取决于农民的受益水平,同时也受到新农合缴费标准合理性、服务和监督管理水平的影响。提高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首先要适当提高新农合补偿比例,适度扩大新农合补偿范围,合理确定农民缴费标准;同时,要简化新农合补偿手续,提高补偿的便利性,加强监督管理,促进补偿的公平性。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机制;满意度;Ordinal Logistic回归模型
一、问题的提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是21世纪初(2003年)国家为解决广大农村人口面临的“看病难、看病贵”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而实施的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鉴于这项工程的重要性,胡锦涛主席、温家宝总理和吴仪副总理都曾做出“只许成功,不许失败”的重要批示。与此同时,各级政府对新农合的财政投入也呈现出快速增长趋势,2003~2012年的10年时间里,财政补贴标准从每人每年20元增加到240元左右,增长了14倍。在这样的背景下,新农合建设的效果如何,显然值得关注和评估。如果把新农合看做是一种“产品”(准公共产品),农民无疑是这种“产品”的最终“消费者”。借鉴顾客满意度的发展逻辑,即“顾客满意度(customer satisfaction)→顾客忠诚度(customer loyalty)→企业利润率(profitability)”[1],换句话说,也就是顾客满意度影响甚至决定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与此类似,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程度,既反映了新农合建设的实际效果,也将影响农民参合的积极性以及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研究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及其决定因素,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价值。
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满意度水平,二是满意度的决定因素。满意度水平,主要反映新农合建设的实际效果和质量;满意度的决定因素,主要反映新农合实施效果的差异和绩效提升的阻碍因素。回顾已有研究文献,这两个方面均有涉及。但从研究结果和结论来看,处于共识与分歧并存的局面。共识多存在于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水平,即多数学者的研究结果表明,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比较高,满意率超过了70%[2~6],甚至满意率超过了90%[7]。但也有研究结果显示,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比较低,满意率不到50%[8~9];分歧多存在于农民对新农合满意度的决定因素,综合分析现有48篇农民对新农合满意度的实证研究文献 以“中国知网”为检索平台,以“合作医疗”和“满意度”两个关键词为检索条件,共检索出农民对新农合满意度的研究文献55篇,除去3篇重复文献,1篇综述文献,2篇构建满意度测评指标文献和1篇纯粹规范分析文献,共检索出这48篇实证研究文献,本文的文献综述,正是基于对这48篇文献的分析和总结。,在农民对新农合满意度的影响因素、影响方向以及影响程度上皆表现出明显的差异。但也有共识,即医药费报销手续、报销比例两个因素,显著影响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10~13]。
综合分析来看,已有关于农民对新农合满意度的研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与不足:一是,从数据的时效性来看,大多数研究的调查数据来自于2009年之前,也就是说,分析的是新农合快速扩面时期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及决定因素,而对新农合规范发展时期这一问题的研究不足,难以把握新农合建设的实际成效及其存在的问题;二是,从研究的区域范围来看,大多数研究集中在中东部地区,对西部地区的研究比较欠缺,对新疆地区的研究几乎是一片空白 48篇经验研究文献中,研究范围为西部地区(西部12省)的研究文献,只有12篇,所占比例为25%;研究范围为新疆的文献,只有一篇,数据来自新疆乌苏市,没有一篇文献的数据是来自新疆全疆的调查。,这使得对民族聚集地区新农合建设的实际效果及其问题分析不够;三是,从研究的方法来看,大多数研究使用的是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和描述性统计分析方法,而使用Ordinal 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方法的文献相对较少 48篇经验研究文献中,有18篇使用的是描述性统计分析方法,有13篇使用的是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另有用因子分析、线性回归等7篇。使用Ordinal Logistic回归模型的文献只有10篇,所占比例约为21%。,这导致一部分样本信息的丢失以及对不同决定因素的影响方向及程度的分析不够精准,进而导致政策建议缺乏一定的针对性;四是,从理论框架的应用来看,大多数研究,很少有理论预设,而是直接选择一些解释变量,分析其对农民对新农合满意度的影响,这导致所选解释变量的代表性和全面性较差,难以全景式把握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程度及其主要决定因素。
鉴于上述研究的不足,本文拟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以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上述研究的不足,并为制度完善提供参考:一是,利用2012年新疆13个地州市726位农民的最新调查数据,分析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及决定因素,以弥补已有研究地域上的缺失和规范发展时期新农合实际建设成效研究的不足,从农民满意度的视角,审视新农合在规范发展时期所取得的实际效果及其问题;二是,在“成本-收益”理论分析框架内,从个体特征、补偿机制两个层面选择解释变量,并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本文的研究假说,以期弥补已有研究中理论预设的不足,找出影响农民对新农合满意度的主要因素;三是,利用Ordinal Logistic回归模型,尽量避免已有研究中利用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这一问题时所导致的信息丢失问题,以期更准确地分析农民对新农合满意度的影响因素。
二、数据来源与样本基本情况分析
1.数据来源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来自石河子大学“新疆农民养老风险与保障策略研究”课题组于2012年1~3月进行的面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3个地州市、56个县、67个村所做的“新疆农民养老与社会保障问题”问卷调查。调查员由石河子大学商学院2008级、2009级、2010级和2011级四个年级的统计、人力资源管理、金融专业以及民族班经过严格挑选的67名学生组成。为了保证调查数据的质量和代表性,本次调查安排在春节期间进行,这时大量的外出务工人员已经还乡,保证了被调查对象结构的合理性。调查采取等额概率抽样方法,首先按照新疆各地州市的乡村人口总数,确定各地州市理论上应该发放的问卷数,然后由调查员进行入户结构式问卷访问,并对部分农民进行深度访谈。共发放问卷1000份,回收问卷939份,剔除无效问卷后,共获得有效问卷726份。具体样本分布情况详见表1。
3.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情况
新农合是一个系统工程,测量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有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通过测量农民对新农合不同方面的满意度,计算出农民对新农合的综合满意度;另一种方法是,将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操作化为一个具体指标,即“总的来看,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满意吗?”,答案按照李克特量表设计为非常满意、比较满意、一般、不太满意和很不满意五个选项,以此来测量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尽管后一种测量方法相对简单,但类似研究表明,这种方法具有心理测量学的充分性,有充分的效度和信度[14]。同时,由于满意度研究是一个相对成熟的领域,而且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也是一个比较明确、比较容易回答的问题,在理性经济人条件下,农民对新农合是否满意以及满意程度,是根据其所付出的成本和其从中所得到的收益情况以及所享受的服务水平来判断的。因此,在问卷调查中,本文用后一种方法来测量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程度。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情况见表3。
三、研究假说、模型构建与变量选取
1.研究假说
作为理性经济人,农民对新农合是否满意以及满意的程度,关键在于农民参加新农合所付出的成本与其所得到的实际收益情况。在农民缴费水平一定,政府补贴标准占绝对多数的条件下,农民从新农合的实施中是否受益以及受益程度,主要取决于新农合补偿机制的合理性。同时,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作为一种主观感受,无疑会受到农民个体特征的影响。因此,本文将主要从新农合的补偿机制和农民的个体特征两个层面来选择解释变量。重点分析补偿机制对农民对新农合满意度的影响,而农民的个体特征为控制变量。
新农合的补偿机制是一个由多种因素共同决定的农民医药费用有机偿付系统。这些因素包括补偿起付线、补偿封顶线、补偿比例、补偿范围、补偿公平性 公平包括三个方面: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本文所指的补偿公平性,是指补偿的起点公平性。、补偿便利性、补偿经济性、补偿模式等多个方面。在农民大病医疗支出特别是灾难性医疗支出概率非常低、新农合监督机制尚不完善以及新农合坚持“大病补偿为主”的情况下,农民从新农合中是否能够真正受益以及受益程度,主要取决于新农合的补偿范围、补偿比例、补偿便利性、补偿公平性和补偿经济性五个方面的合理性 本文所指的五个方面的合理性,是通过农民对新农合补偿机制中五个方面,即补偿比例低、补偿范围窄、补偿手续繁琐、农民缴费太多以及补偿公平性中存在的问题严重程度的判断来测量的。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又不乏合理性,因为农民是理性的。纵观世界各国,报销比例100%几乎是不可能的,也不一定是合理的。合理与否以及合理性水平,是农民基于新农合补偿比例高低、补偿范围大小、补偿公平性、缴费标准高低、补偿手续简易五个方面的可接受性、收益性等的总体性认识,是新农合补偿机制五个方面的实际运行情况,在农民主观认识上的综合反映,能够较好反映新农合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因此,本文分析补偿机制对农民对新农合满意度的影响,主要是从新农合补偿机制这五个方面的合理性来展开的。
补偿机制对农民对新农合满意度的影响,首先取决于新农合补偿范围的大小,新农合的补偿范围,决定了农民的医药费支出是否能够得到补偿,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新农合补偿范围越大,农民医药费支出得到补偿的可能性就越大,农民的受益越多,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就越高。在补偿范围一定的情况下,补偿比例的高低,决定了农民从新农合中的受益程度,补偿比例越高,农民医药费支出得到的补偿可能就越多,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也可能越高。新农合补偿的便利性,不仅影响农民从新农合中得到补偿的间接成本,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民所得到的服务水平,补偿便利性越好,农民所付出的间接成本就越低,得到的服务也越好,农民对新农合就可能越满意。新农合补偿的公平性,决定了新农合医疗资源配置的合理性,补偿公平性越好,新农合医疗资源配置越合理,大多数农民从新农合中得到医药费支出补偿的可能性就越大,农民对新农合可能就越满意。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除了受到补偿受益情况的影响之外,还受到农民获得补偿的直接成本(缴费标准)的影响,获得补偿的直接成本越高,农民的补偿受益则相对越低,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可能就越低。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假说一:新农合补偿范围越合理,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越高;新农合补偿比例越合理,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越高;新农合补偿便利性越好,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越高;新农合补偿公平性越好,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越高;农民参加新农合的缴费标准越合理,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越高;补偿机制的总体合理性越好,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越高。
作为一种主观感受,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农民个体特征因素的影响。即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在不同特征的农民之间可能存在差异。在农村,女性的社会地位一般比较低,处于弱势地位,相对于男性而言,女性农民的经济安全状况一般较差[17~18],这可能会导致女性农民参加新农合的可能性小、时间晚以及受益少等问题。一般而言,年龄越大的农民,健康状况相对较差,生病的几率更大,获得新农合补偿的可能性越大。文化程度越高的农民,越可能养成良好的健康习惯,健康状况可能越好,生病的几率可能较低。因此,文化程度越高、健康状况越好的农民,从新农合中受益的可能性越小。相对于一般群众而言,政治面貌为党(团)员的农民,借助其精英身份和所拥有的社会关系网,有更大的可能从新农合中得到更多受益。新农合实施中,对西部地区有明显的政策倾斜,特别是对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更是如此,少数民族农民在新农合参与中,一方面由于政府补贴较多,参合缴费相对较低;另一方面,获得补偿时,也可能会获得更多的照顾,例如大病救助等,这决定了少数民族农民可能受益更多。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假说二:男性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更高;年龄越大的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越高;文化程度越低、健康状况越差的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越高;政治面貌为党(团)员的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更高;少数民族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更高。
2.模型构建
3.变量选取
本文的自变量选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新农合补偿机制的合理性;二是,农民的个体特征。其中,新农合补偿机制合理性自变量为主要解释变量,而农民个体特征自变量为本文的控制变量,主要目的是消除由于农民个体特征的差异,而导致的农民对新农合满意度的差异。当然,控制变量对农民对新农合满意度的影响,也反映了农民从新农合中受益的个体差异性。同时,为了考察补偿机制的总体合理性对农民对新农合满意度的影响,本文对补偿机制各个方面进行了赋权和赋值,并计算出新农合补偿机制合理性的综合得分 科学的赋权应该基于补偿机制不同方面,对农民对新农合满意度的实际影响力大小赋予不同的权重,但是,由于难以准确界定补偿机制不同方面的影响力大小,因此,本文使用平均赋权法对五个方面赋予相同权重。。解释变量含义及其统计描述见表4。
四、农民对新农合满意度的经验分析
1.模型估计结果
本文的估计模型包括两个:模型1,分析个体特征和补偿机制的总体合理性对农民对新农合满意度的影响;模型2,分析个体特征和补偿机制具体方面的合理性对农民对新农合满意度的影响。模型估计结果见表5。
2.估计结果分析与解释
从模型估计结果来看(见表5),农民个体特征变量中的年龄、政治面貌和民族,对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有显著的影响;新农合补偿机制的总体合理性和补偿机制五个具体方面的合理性,都对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有显著的影响。
从模型1不难看出,补偿机制的总体合理性在1%的显著水平下,正向影响对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即补偿机制的总体合理性越好,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越高,补偿机制的总体合理性每提高一个单位,农民对新农合表示较高程度满意的概率发生比将提高901倍。这与假说一相符。说明新农合补偿机制的总体合理性,对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一个值得追问的问题是,是不是补偿机制的每一个方面,都对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具有显著的影响呢,哪一个方面的合理性对农民对新农合满意度的影响程度更大呢?具体见模型2的估计结果。
从模型2不难看出,补偿机制五个具体方面的合理性,都对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说明新农合补偿机制的五个方面都是制约农民对新农合满意度的因素,除补偿公平性因素之外,这一研究结果与杨文选、杨艳的研究结果 杨文选、杨艳在文中没有分析补偿公平性对农民对新农合满意度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相似性[22]。补偿范围合理性越好,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越高,补偿范围合理性每提高一个水平,农民对新农合表示较高程度满意的概率发生比将提高235%;补偿比例合理性越好,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越高,补偿比例合理性每提高一个水平,农民对新农合表示较高程度满意的概率发生比将提高385%;补偿便利性越好,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越高,补偿便利性每提高一个水平,农民对新农合表示较高满意程度的概率发生比将提高223%;补偿公平性越好,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越高,补偿公平性每提升一个水平,农民对新农合表示较高程度满意的概率发生比将提高198%;补偿经济性越好,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越高,补偿经济性每提升一个水平,即农民认为新农合缴费高问题严重程度每下降一个档次,农民对新农合表示较高程度满意的概率发生比将提高257%。
从补偿机制五个具体方面合理性的OR值来看,补偿机制不同方面的合理性对农民对新农合满意度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按照影响力的大小排序,它们依次是:补偿比例合理性、补偿经济性、补偿范围合理性、补偿便利性和补偿公平性,即补偿比例合理性对农民对新农合满意度的影响程度最大,补偿公平性对农民对新农合满意度的影响程度最小。补偿比例合理性、补偿范围合理性对农民对新农合满意度的影响,反映的是农民从新农合中的受益程度问题;补偿经济性、补偿便利性,反映的是农民从新农合中获得收益所付出的成本高低问题,折射出农民的意愿缴费能力和新农合的服务水平;补偿公平性,反映的是新农合医疗资源配置的合理性,折射出新农合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从个体特征变量对农民对新农合满意度的影响来看,年龄、政治面貌和民族三个自变量在两个模型中都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说明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在不同年龄、政治面貌和民族特征的农民之间存在差异。年龄越大的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越高,年龄每增加一岁,农民对新农合表示较高满意程度的概率发生比将提高34%;政治面貌为党(团)员的农民,对新农合表示较高程度满意的概率发生比,是政治面貌为一般群众的农民这一概率发生比的1527倍;少数民族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更高,少数民族农民对新农合表示较高程度满意的概率发生比是汉族农民这一概率发生比的1404倍。这与假说二相符。说明年龄较大的农民、政治面貌为党(团)员的农民和少数民族农民,在参与新农合过程中受益可能更多。性别、文化程度和健康状况三个解释变量在两个模型中都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在不同性别、文化程度和健康状况的农民之间无显著差异。这与周旭亮、石绍宾的研究结果相符[23]。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在性别之间没有显著差异,可能是因为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所致[24],不同文化程度和健康状况的农民对新农合满意度无显著差异,可能是文化程度和健康状况所引致的农民从新农合中受益的差异很小所致。
五、结论与政策启示
文章基于2012年新疆13个地州市726位农民的最新调查数据,实证分析了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及决定因素。
主要研究结论包括以下几点:①新农合取得了比较好的建设成效,但新农合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新农合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发现和解决。调查数据显示,有608%的农民对新农合表示满意,这说明新农合的建设效果值得肯定。满意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大多数的农民从新农合的实施中得到了真真切切的实惠;另一方面是因为新农合成为农民的健康“保护伞”,为农民提供了一种安全预期。但尚有接近40%的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较低,不满意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农民的实际受益水平非常有限,另一方面因为农民的缴费标准年年提高,给农民一种不稳定的感觉,引起农民的怀疑甚至反感。②从补偿机制的角度来看,新农合补偿机制的总体合理性和五个具体方面的合理性,显著影响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补偿机制对农民对新农合满意度的影响,反映出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主要取决于农民从新农合中受益水平的高低,同时也受到新农合缴费标准合理性、新农合服务水平和监督管理水平高低的影响。③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在不同年龄、政治面貌和民族特征的农民之间的显著差异,反映出新农合在运行过程中农民受益的不均衡性,新农合的政策目标在执行中存在偏差。
鉴于上述分析和研究结论,可以得到以下几点政策启示:①新农合从2003年试点到现在已经整整十年时间,政府对新农合的工作重点需要从过多关注新农合建设的“数量”目标转向新农合建设的“质量”目标上,换句话说,也就是新农合要从“重数量”的“外延式”扩张转变到“重质量”的“内涵式”发展,不能“只顾大力投入,不问实际效果”,要重视和发现新农合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并加以完善和规范。②提高新农合补偿机制的合理性,将有助于大大增加农民从新农合中的受益程度,提高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度,促进新农合的健康发展。提高新农合补偿机制的合理性,重点在于适当提高新农合的补偿比例,建议提高县级以上医院农民住院医疗费支出的补偿比例,以切实减轻农民的大病医疗风险;适度扩大新农合的补偿范围,建议把一些花费比较多而又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常见病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等。同时,要加强新农合服务水平建设,提高补偿的便利性,尽早实现即时结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提高新农合补偿的公平性,应避免补偿过程中的医药费支出单据的人情审核、关系审核等问题,建议建立医药费支出单据的匿名审核审批制度。③补偿经济性对农民对新农合满意度的显著影响启示人们,提高新农合的缴费标准应该适度,适度的标准应该基于对疾病风险的概率精算和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测算,过多、过频、过于随意的提高新农合的缴费标准很有可能带来不良后果,招致农民的抵触,甚至反对影响新农合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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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受益权论文范文第4篇
雄安新区作为三大国家战略之一京津冀协调发展中的重要一环,新华社官方的定位是“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的历史性战略选择,是继深圳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之后又一具有全国意义的新区,
1 是千年大计、国家大事。”
一、新区的战略定位
(一)首先是第一个定位:重大历史性战略选择
多年来无论是“一带一路”战略还是京津冀一体化发展,前面的形容词也主要是“重大战略决策”,能够够上这三个词叠加的事情,确实少见。雄安新区则是重大+历史性+战略。这个短语,是三个形容词叠加的,尤其是历史性这个词,不是一般性的事情能上的,即使是当初的深圳特区与浦东新区,也没有在一开始,获得这个规格的定义。当深圳特区与浦东新区出来的时候,“摸着石头过河”这个词还很流行,它们都带有向外探索的性质。开始定位太高,后来的发展,我们知道,是可以个够格这个词的,所以没用历史性这个词,也是好理解的。
(二)其次是继深圳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之后又一具有全国意义的新区
这是更具体的对标了,直接看齐深圳与浦东。这是告诉我们,雄安新区与目前全国的正在搞的其他18个新区,在层级上是要高出至少一个级别,真正意义上的全国性新区。这个新区的格局,不是京津冀一体化,而是重新看待世界的问题。
深圳特区与浦东新区,它们的设立时,当时的中国,一个主要的任务是向外部开放与学习,因此根本上而言,这些新区虽然是主动搞的,但在战略上则是立足于以自己的特色,迎合外部的需求,接入外部的市场与技术。
(三)最后再看一个词:千年大计,国家大事
只能说,高度无以复加了,中华民族一共才5000年,不到万年的级别。所以,千年大计,这是复兴中华民族的高度了。深圳特区与浦东新区,它们的设立时,当时的中国一个主要的任务是向外部开放与学习,因此根本上而言,这些新区虽然是主动搞的,但在战略上则是立足于以自己的特色,迎合外部的需求,接入外部的市场与技术。不过,后来的结果大家也看到了,中国搞成了一个世界工厂,成了对接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唯一大平台,产业也在这个过程中慢慢升级了。
中国几千年来,就没有怎么被哪个其他大国领导过,主要还是自己发展一条路出来。当然后来我们落伍了,造成了几百年的被动。现在,我们终于又吸收了很多的世界文明精华,也吸收了西方的诸多高科技。十几亿人口,最终还是需要在融合现代文明与技术的这些优秀成果上,走出一条自己的路的。自主走出的复兴,才是真正的复兴。
雄安新区则是火候到了,形势到了之后,下出的一个承前启后的布局,是棋眼所在。
二、新区的战略功能
雄安新区规划范围涉及河北省雄县、容城、安新3县及周边部分区域,地处北京、天津、保定腹地,区位优势明显、交通便捷通畅、生态环境优良、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现有开发程度较低,发展空间充裕,具备高起点高标准开发建设的基本条件。雄安新区规划建设以特定区域为起步区先行开发,起步区面积约100平方公里,中期发展区面积约200平方公里,远期控制区面积约2000平方公里。
习近平指出,规划建设雄安新区要突出七个方面的重点任务:一是建设绿色智慧新城,建成国际一流、绿色、现代、智慧城市。二是打造优美生态环境,构建蓝绿交织、清新明亮、水城共融的生态城市。三是发展高端高新产业,积极吸纳和集聚创新要素资源,培育新动能。四是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建设优质公共设施,创建城市管理新样板。五是构建快捷高效交通网,打造绿色交通体系。六是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2 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激发市场活力。七是扩大全方位对外开放,打造扩大开放新高地和对外合作新平台。
三、新区的战略意义
设立雄安新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对于集中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探索人口经济密集地区优化开发新模式,调整优化京津冀城市布局和空间结构,培育创新驱动发展新引擎,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习近平明确指示,要重点打造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集中承载地,在河北适合地段规划建设一座以新发展理念引领的现代新型城区。规划建设雄安新区,要在党中央领导下,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中国特色、高点定位,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保护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延续历史文脉,建设绿色生态宜居新城区、创新驱动发展引领区、协调发展示范区、开放发展先行区,努力打造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创新发展示范区。
位于冀中平原的河北省雄县,总面积524平方公里,距北京108公里,雄县历史文化悠久,拥有被誉为“地下长城”的宋辽古战道、杨六郎镇守的瓦桥关遗址。2007年,雄县被命名为“中国古地道文化之乡”“中国古地道文化研究中心”。在清朝,保定就是直隶省省会,是直隶总督驻地。雄安新区设在保定,让保定又有机会回到中国近代史上的区域政治经济中心的地位。保定,“保卫大都,安定天下”,这个寓意,又被雄安新区赋予了新的内涵。雄安新区是京津冀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落子,也是补完计划。真的建成的那一天,对北京、对河北、对天津,都将是别有一番风景。也许那个时候,中国北方的经济和城市面貌会焕然一新。
任何事业,都是要有人去尝试有人去做的。雄安新区是一个新的案例,在此前全国各种新城新区的建设中,确实有不少重复建设,规划失当的地方,但并不能以此来怀疑雄安新区的建设究竟能不能成。中国经济的重心这两年一直在南移,北方逐渐沦为资源型和劳动力输出区域,然而这一次北方将产生一个新的经济重心,并且会对中国未来产生深远的影响!
保险受益权论文范文第5篇
盐业体制改革提速
方案指出, 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坚持依法治盐, 创新管理方式, 健全食盐储备, 严格市场监管, 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 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 逐步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盐业管理体制。
方案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 鼓励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一体;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鼓励食盐生产与批发企业产销一体,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 与现有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合作;坚持批发专营制度, 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 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 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 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 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 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
事实上, 食用盐放开一直是关注度最高的话题。方案中提到, 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 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 限定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盐业是目前处于国家高度垄断的最后几个行业之一 (另一个是烟草) , 一直以来, 盐业垄断不仅仅使得盐业市场较为混乱, 盐业央企与地方企业乃至私盐企业无序竞争, 造成盐业这一事关居民生活基本要素的行业一直处于改革开放的边缘地带, 也造成了很多权利寻租或腐败现象, 此次进行盐业行业体制改革, 是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改革、以市场作为盐业资源和主体调配的主要手段的重大举措。
行业龙头将受益
方案中提到, 从2017年1月1日开始, 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 取消食盐准运证, 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 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证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不再重新核发, 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从2018年1月1日开始, 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可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 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也就是说, 盐业体制改革真正的实施时间是明年的1月1日, 行业内企业和相关部门还有半年多时间的准备。但是, 此次方案的发布, 对盐业行业带来的影响将是直接的。
在业内人士看来, 全国各省的盐业公司人员多, 包袱重, 稳定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国家不再颁发新的批发资格证, 对盐业公司是个保护, 而放开盐场自己销售, 形成市场竞争, 能把盐场盘活。因此, 此次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是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盐场能放开提高企业的积极性, 盐业许可证必定稀缺因此是有价值的, 盐业公司员工有饭吃, 又能市场化促进竞争。
保险受益权论文范文第6篇
(一) 基本原理
资产证券化 (Asset Securitization) 是指在资产所有人或管理责任人为解决资金问题, 将现有资产进行证券化转化, 由具备资质的机构或个人进行收购, 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以获取资金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核心本质是将在市场上难以流通的资产转变为方便流通的证券。资产证券化必须要遵循三个原理, 一是资产重组, 二是破插隔离, 三是信用增级, 三者缺一不可。
(1) 资产重组原理。资产证券化的逻辑起点在于构建证券化基础资产池, 但每一笔资产的风险收益情况都有所不同, 因此, 为形成未来稳定的现金流, 需要对证券化资产进行重新配置和组合。这样, 人们可以基于历史数据的把握, 对资产组合后的未来现金流进行预测。
(2) 破产隔离原理。所谓破产隔离是指, 在证券化的过程中, 将基础资产的风险和发起人资产风险隔离, 以避免发起人的破产影响资产支持证券的按时偿付。只有通过破产隔离, 才能使投资者的风险被限定在证券化的资产组合中, 而不受发起人破产影响。而要实现破产隔离, 发起人必须将基础资产“真实销售”给SPV。
(3) 信用增级原理。使用资产证券化方式筹措资金, 对债务人更便利地获取了资金, 但另一方面也使债权人的资金暴露在违约风险之中, 因此, 综合运用金融手段和制度约束建立信用增级制度十分有必要。信用增级会增加资产组合的市场价值, 使投资者在选择证券时, 能够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资金实力选择不同的证券, 而证券发行方则要按照证券发行的财务要求、监管制度等方面的约束展开金融活动, 因此, 信用增级成为使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得以成功的重要制度保证。
(二) 证券化步骤
(1) 基础资产是证券化资产的基础。证监会《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 其所称基础资产, 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权属明确, 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 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但其交易基础应当真实, 交易对价应当公允, 现金流应当持续、稳定。
(2) 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证券化就广义而言, 是指以发行证券的方式向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的行为。可以分为信用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就资产证券化中的“证券化”而言简言之, 是指以未来现金流为支撑进行融资的过程。美国最初兴起资产证券化时, 其流程较为简单, 随着市场不断发展完善, 资产证券化的流程也逐步趋于严密复杂, 但其基本流程如下:
二、民办高校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意义
随着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 营利性的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更加清晰, 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最大的不同在于, 其经费不来源国家财政, 通常民办高校由地方企业、民间组织或个人自筹经费成立。《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出: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不可以被资产证券化。 (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 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PPP) 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作为非国家直接财政性经费投入的企事业组织和非公立高校, 不属于《基础资产的负面清单》列指的对象。
我国民办高校所需办学经费一般来自于自筹资金, 相对来讲办学资金压力较大。相对其他融资方式的优势而言, 民办高校融资渠道路径较窄的问题在现实中客观存在, 这与民办高校的发展历史具有极大地关联性, 一是民办高校不是企业法人, 导致融资方式比较单一。二是民办高校受双重监管, 但得不到与公办高校相等的政策支持, 导致其融资难。三是物权法禁止将用于教育用途的资产进行抵押贷款, 因此民办高校又少了一条资金来源渠道。采用资产证券化的方式, 可以有效减低民办高校获取资金的难度。另一方面, 由于学费是较为稳定的教育收入, 因此这类资产证券也具有较高的安全性。资产证券化的出现将有效改善民办高等学校融资难的问题, 促进民办高等教育的均衡。
三、民办高校基础资产“学费收益权”的司法解析
目前为止, 收益权这个概念在法律层面仍缺乏明确的定义, 民办高校学费收益权 (部分律师解释为“学费合同债权”) , 能否被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在司法界和证券业界存在一定争议。学费收费权即学校对入学学生每年定期收取学费 (包括住宿费等杂费) 的权利, 不同于一般意义的合同债权, 因为通常的合同债权是先提供服务 (先产生债权) , 再收取经济利益, 而民办高校的做法通常是先收取学费再提供教育服务。
故而, 收费权实质上类似于“收益权”, 收益权的法律性质目前依然不够清晰。收益权实质上是经营主体运营特定资产在合理预期下可能实现的经济利益, 权利人有权持续收取该部分经济利益。通常意义上可理解为一种未来的债权, 但收益权非法定权利, 其转让无法产生与债权转让一致的法律效果, 而债权的转让则会产生债权人变更的法律效果, 债务人接到债权人变更的通知后, 需要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 债权的转让人也因此脱离出原合同关系。在会计处理上, 存量的债权往往表现为应收账款, 而收益权则需要去预测其现金流, 但未来的现金流入即便有相关协议的加持, 毕竟受资产运作主体未来的变化影响较大, 不符合资产证券化的内在要求。所以, 如果能将收益权转化为更确定的债权, 可为此类型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设计提供更多便利。
四、民办高校“学费收益权”资产证券化的条件
民办院校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前提有以下几点, 即:办学资质、国家认证资格证书、独立法人、教学设施达标、财务运行健康;民办高校经营的现金流来自于学费住宿费收入, 这也是其最重要的经营性资产。通常来说拥有优质的基础资产以及良好投资价值的证券化产品, 民办高校将更容易将证券化产品推向证券市场, ABS (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的概率愈高, 在二级市场上流通性更强。民办高校成功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前提条件为:良好的基础资产和极具投资价值的ABS产品。具体表现为:
(1) 股东背景强大。
(2) 作为原始权益人的民办院校, 发展潜力大:原始权益人办学定位准确;专业设置科学;师资及软硬件设施优异;有一定的国际国内发展战略, 视野开阔;教育有特色等。
(3) 基础资产现金流沉稳, 且呈现上升趋势, 基础资产资质优良:招生名额稳定或者供不应求, 高校学费及住宿费现金流连续多年稳定增长, 未来增长趋势明朗。
(4) 信用增级及风险隔离缓释措施完备:母公司能够担保及差额支付承诺为优先级产品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5) 资产管理人成熟稳健, 对其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设计务实创新, 资产专项计划存续期管理成熟稳健。
(6) 产品配置价值的高低:ABS的产品品种丰富、收益率高, 具有较高的配置价值。
五、民办高校“学费收益权”转化为证券的基本模式
资产证券化对于企业来说, 其核心本质就是将不具备市场流通性的资产, 通过金融手段转变为具有流通性的证券, 以获取资金。这种意义的资产证券化ABS需要稳定的现金流和合格的准入资产。具体运作过程是指要把不具备市场流通性的资产或预期收益, 通过一系列运作转化为证券的具体步骤。
(一) 单SPV的交易结构模式
(1) 单项专项计划 (SPV) 的基础现金流。对于优质民办高校而言, 发行ABS (资产支持型证券) 的资产主要指的是资产所有人或管理责任人将资产的预期收益转让给证券购买人的一种活动。基于提供全日制大学本、专科学历教育及住宿服务, 于自专项计划设立日之次日起的特定期间内, 对在籍学生及住宿学生享有的学费及住宿费债权。
在我国教育行业, 民办高校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为国民教育做出了巨大贡献。教育有别于一般社会活动, 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 因此, 民办教育需要经过较为严格的审核审批才能够获得办学资格。一旦获得办学资格后, 民办高校就可以正常招生, 在当前就学压力较大的情况下, 充足的生源会给学校带来稳定可观的学费收入, 并且伴随学费而来的还有其他衍生性费用。相对其他类型企业资产证券化 (ABS) 的特点在教育政策和人口结构相对稳定的大前提下, 相对其他类型企业资产证券化 (ABS) 的特点在教育政策和人口结构相对稳定的大前提下, 民办高校将学费、公杂费、住宿、就餐等一系列费用转化为证券, 具有较高的预期, 及较低的风险。
(2) 单项专项计划 (SPV) 的交易结构。下图反映的是传统的资产证券化交易设计运用到发行民办高校学费收益权 (学费合同债权) ABS中的具体模式。
但是在交易设计中我们依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 注重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的原则, 在风险和收益中取得平衡, 民办高校在发行本期的专项计划时, 也同样对资产支持证券要进行优先/次级分层。举例来说, 2015年11月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在专项计划募集中采取资产证券化的方式, 共计募集获得两部分的资金, 一是优先级资金, 数额接近10亿元人民币, 二是次级资金, 数额为0.5亿元人民币。两类证券化募集所得资金的分类, 其中次级资金由原始证券权益方认购, 能起到较好的防范违约风险。
第二, 基础资产现金流超额覆盖。可通过基础资产现金流超额覆盖这种超额抵押的方式实现内部增信。举例说, 预测特定期间内的学费及住宿费收入现金流均可覆盖本次专项计划各档优先级产品兑付本息的X倍以上。
第三, 差额补足承诺。以下图3为例, 在每个初始核算日 (R-10) , 托管人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对专项计划账户进行核算;在每个差额支付通知日 (R-9) , 管理人指的是为了确保证券持有者能够获得预期收益, 而对资产证券化计划进行管理, 以履行相应合约的证券公司, 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下属公司。当民办高校资产证券化项目账户实际收到的收益不能够支付证券产品优先级资金的本金和利息时, 应由管理人将《差额支付通知书》发给民办高校相关责任人, 并督促其在划款日按要求付款。
第四, 担保人的担保承诺。
以下图3为例, 在每个差额支付资金核算日 (R-7) , 托管人作为证券管理的专业人士, 主要负责代替证券持有方对其收益情况进行管理, 确保证券持有者的预期收益得以实现。托管人与证券持有者之间会有一个类似于《托管协议》的合同, 该合同赋予托管人对指定计划专项资金进行核算检查, 看债务方是否按要求履行合约。在担保通知日, 资产证券管理人如果认为担保责任启动事件已经发生, 则应该将担保责任书发送给担保人。担保人, 应该根据约定的担保人还款日, 将对应款项汇入指定账户。
第五, 现金流划转机制。以下图3为例, 当评级机构给予各档优先级产品的评级均等于AAA且资产服务机构与担保人均未发生金融债务违约事件时, 现金流划转日为专项计划设立日起每个自然月的第3个工作日。当评级不高于AA+且不低于AA, 且资产服务机构与担保人均未发生金融债务违约事件时, 现金流划转日为每星期的星期五。
第六, 在人行系统办理转让登记。本次项目的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于专项计划设立日后的15个工作日内, 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完毕基础资产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原始权益人 (是指按照约定向专项计划转移其合法拥有的基础资产以获得资金的主体) 违反有关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向第三方转让、质押或通过其他方式处分基础资产或基础资产产生的收益。
第七, 专项计划提前终止事件。以下事件发生时, 可终止专项计划: (1) 原始权益人正常运营连续中断超过3个月;或原始权益人的办学资质被取消;或在特定期间内原始权益人的招生规模比该特定期间现金流预测中的预计规模减少超过30%;或特定期间内退学数量超过该特定期间在校生总数量20%时;或原始权益人停止招生计划。 (2) 截至任何时点评级机构给予任一档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低于AA (不含) 时。 (3) 资产服务机构或担保人发生金融债务违约事件或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 并且管理人认为对专项计划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资产服务机构因资不抵债终止办学或担保人进入破产程序。 (4) 发生需管理人事先同意的事项时, 资产服务机构未按照《标准条款》及《服务协议》的约定取得管理人的事先同意, 并且管理人决定提前终止本专项计划的。 (5) 《差额支付承诺函》中会明确相应的条款要求差额支付承诺人履行差额支付义务, 若差额支付人未按照条款履行, 且担保人未按照《担保协议》的条款与条件承担担保责任, 导致专项计划资金余额小于相应特定期间必备金额, 且该计划可以在实际管理人的组织下, 或者在证券持有者代表大会决策下取消。
第八, 需管理人事先同意的事项。原始权益人提供任何形式、任何金额的对外保证担保, 或在除基础资产以外的任何重要资产上设置抵、质押担保或其他权利负担;原始权益人发生任何减资行为;原始权益人当年新增债务融资 (含融资租赁业务) 累计金额超过1亿元;原始权益人发生任何重大资产重组、其出资份额转让、变更或增加举办人或重大资产转让行为;原始权益人的实际控制人或主营业务范围发生变更;原始权益人发生重大的资本性开支 (包括但不限于单笔超过1亿元的新建项目、资本物品采购、收购资产或股权等) 。
第九, 现金流分配顺序按照如下: (1) 专项计划涉及的应纳税负 (如有) ; (2) 其余各类专门计划经费) (3) 应分配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 (4) 应分配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金; (5) 应向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按照延期分配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及本金金额比例, 分配民办高校及担保人根据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而支付的违约金 (如有) ; (6) 当期剩余资金全部分配给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 (7)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所产生的收益或本金不得在优先级证券收益和本金, 及其延期支付的收益和本金之前支付。)
(二) 双SPV的交易结构模式
在交易结构中采用双SPV模式主要能够实现两个功能, 一是对基础资产的转让、破产进行隔离, 这一点由SPV1负责。二是顺利发行资产支持型的证券, 这一点由SPV2负责。双SPV能够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 构建符合条件的基础资产, 有效解决现金流难题。依据最新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企业将其资产进行证券化必须具备几个条件, 一是具备权属明确的基础资产, 二是具有健康稳定的现金流, 三是可特定化的财产。由于一些以未来预期收益为资产的项目, 如学校学费收入、影片票房收入等, 具有一定的不可控性, 因此, 采用双SPV的方式进行约束。
(1) 基础资产。民办高校未来的特定时间段内的学费、住宿费等一系列收入并不是双SPV模式的基础资产。而是以一个特殊目的信托 (SPT) , 由原始权益人将其在专项计划设立日转让给计划管理人的一种信托受益权。作为基础资产而言, 信托受益权相对于学费及住宿费的未来债权, 在基础资产买断、破产隔离以及未来现金流的法律关系界定上更加清晰, 而学费住宿费收费作为收益权在本质上是存在一定的法律瑕疵的。
(2) 交易结构。信托计划可以作为民办高校的第一步, 将其学费、住宿费及其余一系列费用的收益权进行信托收益权形式的法律界定, 再由信托将资金以贷款的方式给予民办高校。第三步, 再将获得的信托收益权限进行转让, 按照民办高校资产预计发行的规模进行定价并转让其信托受益权。在整个计划中, 资产专项计划与信托以期对民办高校的现金流法律界定和基础资产转让, 共同扮演者SPV的角色。通过设立双SPV结构, 将未来具有不确定性的学费、住宿费等一系列费用转变成具有保障的信托产品, 既能够有效解决法律界定的问题, 也能够确保资金的安全。提高交易机构安全系数。此外利用双SPV结构可以适度拉长证券化产品的年限, 扩大底层基础资产规模, 提高发行规模。但是在采用双SPV结构的操作学费ABS交易成本将会有所上浮。对于计划管理人来说, 最终选用单SPV还是双SPV, 应充分权衡学校的经营情况, 同时做到为原始权益人负责, 也为投资人负责。
2015年津桥学院发行的ABS直接以学费及住宿费的未来债权作为基础资产, 以单SPV交易结构为模型, 将国海证券作为计划管理人, 对津桥学院的学费、住宿费及其一系列预期费用作为资产进行证券化, 使得原始权益人能够获得未来的债券。而福建阳光学院ABS则采用“信托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双SPV结构设计, 即多嵌套了一层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具体而言, 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主导, 以五矿信托为委托管理方, 形成单一信托资金计划, 对他的下属公司阳光学院发放信托贷款, 同时作为原始权益人将由此产生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给东兴证券设立并管理的“阳光学院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这一计划中, SPV的角色由资产专项计划和单一信托计划共同扮演, 合力实现了阳光学院预期现金收入的法律界定和基础资产转让。这种基础资产的重构到交易结构的变化, 主要反映了交易所对于企业ABS基础资产清晰明确的法律关系的日益重视。对于学费住宿费这些具有未来债权性质的资产, 因目前尚不具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监管层面亦不认可其为严格意义上合适的证券化基础资产, 那么通过嵌入信托进行规避是一个可行且常用的解决方案。 (见图4所示)
六、民办高校资产证券化流程中要注意的问题
作为一项资本市场融资工具, 证券化流程是相对固定的, 对于不同类型的基础资产, 在产品结构设计方面会有很大差异。就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发行证券化产品而言, 主要也分为四个阶段:基础资产池构建、项目关键点评估、交易结构设计、发行募资及存续期管理。民办高校的资产证券化有其自身的特点, 不同于其他企业资产证券化, 要设计合适的交易结构, 需要考虑以下问题:
(一) 基础资产选择与资产池构建
由于民办高校的办学者大多对ABS融资模式意识薄弱, 那么通俗一点说, 这类机构可以用来证券化基础资产主要为:学费和住宿费。这类资产的未来现金流估算方式为:[民办高校取得的许可收入标准每年的招生计划数=每年的学费收入], 再将预测期限延伸至3-5年, 参考历史数据的波动情况, 打个8折左右, 就可以大致算出学费证券化基础资产池的体量。
如果体量还是比较小的话, 在学校有住宿费收入的前提下, 可将住宿费同时打包入池。根据《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第六条规定, “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 如基础资产中包含企业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资产。”即可以将属于同一类型的基础资产进行合并组合。民办高校的学费收入、住宿费用及其一系列费用具有相同的属性, 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并组合。因此学校可根据自己每年的学费收入水平、住宿费收入水平归集入池基础资产。
(二) 设计合理的破产隔离的融资结构安排
一单成功的SPV产品能保证“学费收益权”资产证券化融资是以特定的稳定的学费收益资产、而非以民办高校为发起人的整体信用作为支付保证和信用基础的交易结构, 从而完全消除了学校招生规模下降和经营不善的影响。因为以证券化的方式融资时, 民办高校没有破产的潜在风险, 所以投资方依据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原则, 不需要承担此类成本, 因此民办高校融资更方便, 成本也更低。
在会计处理上, 为了进一步降低民办高校潜在的破产可能性, 降低其风险成本, 因此可以将民办高校的学费收入、住宿费用及其一系列费用转化成的证券融资当作资产负债表进行表外处理, 从而降低其资产负债率, 提高其资产权益率。因此, 民办高校在设计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时也应考虑到这一点。
(三) 内外部增信模式的设计
总结民办院校作为教育领域的一部分, 其基础资产的优势在于稳定、可预测的现金流, 且教育机构一般具有良好的信誉保障。但是, 教育领域的一大风险在于往往会受到法律、政策的调整而对其资产造成影响。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用于教育用途的土地等固定资产不能够进行质押, 同时很多民办高校由于实力不足, 还不能获得担保。如果民办院校的基础资产无法满足所需信用评级的安全性要求, 那么增信就成为必要。而母公司提供信用保证是一种常用的增信方式, 可提升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水平。这一类型的ABS产品的发行, 关键在于民办高校股东的综合实力评估和其他的增信措施。为了保证“学费收益权”产生稳定的现金流, 特别在“学费合同债权”保证真实售出的关键性问题上, 寻找一种为“学费收益权”增信的可行方式, 比如说股东或者第三方担保, 这是保障整个设计可以得到运行的关键动力。民办高校的盈利能力下降甚至破产不会影响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和本金, 这是证券化融资的一大特点, 这样使得投资者的信用风险被一定程度的降低。还可以通过提供未来收益权的折扣出售, 民办高校投资方、下属公司、保险公司及担保机构的担保这种内外结合的方式对所发行的证券进行信用增强, 然后聘请国内外知名评级机构, 对所设计的民办高校学费收益的资产证券化融资结构的等级状况进行信用评级, 重点是对民办高校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达到增信效果。
(四) 启动ABS融资项目前需要通盘考量的问题
第一, 学校证券化融资的定位:融资额度、资金用途。也就是学校融资的目的是用于翻新校舍、新建教学楼、购买教学仪器、还是引入优质师资?明确这一点之后, 再核算下计划内用途需要支出的费用总和。同时完善学校的成本控制与预算管理体系, 科学利用证券化技术充足办学资金。
第二, 学校股东实力定位:收费权类的证券化项目可靠性, 与经营主体的状况密切相关, 所以结构上无法完全实现破产隔离和出表。目前市场公开发行的该类ABS项目 (津桥和阳光) , 都是由实力股东方/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强担保来提高流动性。所以如果学校股权架构内有担保实力股东的, 应当提前与之沟通确定担保可行性。如果是个人办学/合伙人办学的, ABS项目正式启动前一定要征求相关担保机构的意见, 避免后期项目推进缓慢。
基础资产池现金流核算:由于学费/住宿费基本是每年归集一次或者两次。那么学校要和管理人明确特定期限跨度内在籍学生的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体量, 协同学费/住宿费归集的频次和时间节点与专项计划的兑付方式与频次。保证专项计划未来现金流的稳定性。
(五) 项目推进的关键点评估内容
ABS的核心是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 对于收费权类的ABS产品和其他债权类的产品来说在交易结构上有着自己独特的属性, 及无法真实出售、无法完全实现破产隔离。因此在项目启动后, 为加快项目推进速度, 应重点注意以下三个关键点:
(1) 充分征求评级机构的意见:如果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股东实力不足, 主体评级相对很难附符合评级的安全性要求。而具有良好办学声誉、办学历史, 且具有稳定招生规模、稳定学费收入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 其基础资产的现金流的稳定性是有保障的, 这时候就需要评级机构充分考量主体信用与资产信用, 给出参考评级意见, 为后期增信措施、推广销售流程做好铺垫。
(2) 交易文件提早准备:ABS是一种通过结构化的手段将风险与收益分层的融资工具, 实际操作层面是由若干法律交易文本堆砌而成的一个融资产品。少则一两百页, 多则三四百页。对于学校而言, 发行ABS需要提供的尽职调查材料很多, 比如:各类证照及办学许可文件、各类办学规章制度、办学历史状况统计与数据说明、历史财务状况等等。对于交易结构而言, 各类资产买卖协议、服务协议、托管协议等等都需要提早准备。保证项目一旦启动, 评级、审计、担保、律师、管理人等工作是同步进行的, 提高推进效率。换言之, 对于办学者来说, 找到一个有经验的项目总协调人员, 对于首单项目发行至关重要。
(3) 市场推介工作提早开始:ABS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融资。所以投资人的意见可以引导项目往有利的方向推进。目前国内ABS市场最主流的买家仍然是商业银行, 而银行对于投资标的评级要求基本都在AA+、AAA。随着各类公募基金、夹层基金、及其他三方另类投资机构的介入, 投资人市场会越来越活跃。对于学费类ABS而言, 未来需要专业的资产服务机构、推广服务机构的参与, 快速有效定位投资人群体, 发行满足目标投资人的产品。
摘要:当前民办高校可以获得的融资渠道有限, 具有自身的不足和缺点, 不能完全承担起高校资金来源通道的重担。将民办高校的学费收益权用一定的结构设计和运作方式, 推向证券市场, 获取急需的教育建设资金, 将资产以证券化的方式进行融资可以缓解民办高校资金困难的问题。作者将金融产品创新理念代入民办高校资金筹集之中, 以国内国外金融行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成熟经验做法为借鉴, 思考民办高等院校将学费收益权为标的基础资产来进行资产证券化, 从而融得所需资金的路径。文章对于“学费收益权”的基础资产界定将以法律的视角做出研究, 以民办高校资产证券化为出发点, 将其学费收入作为主要证券化对象, 通过理论框架设计及实践验证, 探索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民办高校融资新路径, 为发展民办高等教育解决现实资金难题。
关键词:民办高校,资产证券化,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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