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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仰培养研究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12-201

法律信仰培养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现代民主社会的法律之所以能在社会生活中起作用不仅仅是对强力的屈服,更为重要的是因为法律体现了整个社会基本价值评判标准,法律容易为公众所认同和信仰。大学生对于法律的信仰程度直接关系着法治社会目标的实现,探寻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并积极寻求改进之策,对于青年大学生的成长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关键词:法律信仰;原因分析;对策

一、法律信仰的意义

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每一时代都存在着各类权益的冲突,而在人类社会不断演进的过程中,越来越依靠文明的方式定纷止争,这种方式即法律的解决方式。作为解决社会纷争的一种方式,由于法律本身体现的公平、正义、秩序和自由等特性,在历史的比较中逐步为整个社会所认可。人们通过规范秩序,达到利益的契合,长此以往便形成一种稳固的情怀,即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内在的驱动力,体现了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明与进步的程度。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提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只有全体公民信仰法律,法律才能真正实现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关系才能够建立。只有法律信仰才是有效发挥法律的功效,最终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的最佳选择。

二、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之原因分析

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的,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对人的信仰的形成及发展具有影响力。我们从社会历史方面分析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

中国历史上有重人治、轻法治的传统。我国历史上是长期的自然经济、宗法专制制度和儒家文化三位一体的国家。这种三位一体的状况导致了我国重人治,轻法治的传统。

1、长期的自然经济必然导致法律不被信仰。我国社会长期处于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自然经济一直是我国的主要生产生活方式式。这一生产生活方式的本质特点决定了以血缘亲族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不仅是维持单位再生产的基本条件,同时也是据以处理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人们主要是靠“三纲五常”的人伦规范来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和血缘氏族内部人际关系的和谐,而法律只是作为维护宗法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的手段。由于商品经济一直不发达,使得法律的调节作用无从发挥,因而法律不被信仰。

2、伦理文化因素是法律不被信仰的心理因素。中国传统社会是建立在以宗法血缘为纽带的家族关系之上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完全情感化、伦理化与道德化,人们陶然于伦理亲情,钟情于对现实人际关系的把握,并从中获得心理上的满足。因此,人们对于伦理道德以外的企图通过法律来协调人际社会关系的做法,都视为不吉之物。在传统法文化中,“法即刑”的观念深入人心,使民众从内心情感上排斥法律,这种心灵上的厌恶与排斥是无法形成公众对法律信仰的最原始动力的。

(二)现实原因

虽然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框架,但是总得说来还是粗细条的。我国的法制尚在发育期,谈不上完备也就更谈不上成熟了。

1、法律制定上的不成熟。从总体上来看,未形成以宪法为中心的法律体系。宪法中未能较全面地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子法中也就更谈不上保护了。不仅如此,我国各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甚至有对宪法公然的违背,但由于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对此进行纠正,现实对经此也无可奈何。

局部而言,我国的法律并没有较全面地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不少的新兴领域或次新兴领域都没有相应的法律的规制,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从而进一步造成了社会生活的不公平。

2、法律执行上的不如意。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乱究的现象大量存在,社会公众与法律之间甚至存在某种程度的内在紧张关系。人们表现出对法律的冷漠厌恶规避或拒斥,而不是对法律的热情期待认同和参与。据有关部门调查我国有法不依的现象相当普遍,许多地区得到认真执行的法律仅有20%,有的地方只有10%。有法不守莫如无法,出现纠纷时人们求助于人情关系和门路而不是依靠法律寻求救济。民众对法律怀有绝望的心态其内心的信念是“法律无用”。执法部门规避法律曲解法律缺乏对法律最基本的尊重,植根于他们心灵深处的是“官本位权本位”的概念,他们相信权力大于法律,个别执法人员甚至利用法律以法谋私,在他们心里权大于法,人治大于法治,法律就是利己的工具。

三、大學生法律信仰培养之对策

历史和现实的原因都会使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产生动摇,甚至无从培养起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深入分析原因,寻求解决方案,我们提出以下对策:

1、培养大学生的权利意识。法律信仰的形成是一个过程,同时也是人们有意识地选择和培育的结果。然而,大量的社会现实告诉我们现行的法律没有能够真正成为大学生所信仰的对象,从而决定了培养大学生崇尚法律的情感的艰难程度。可是要走向法治化,要建成法治社会,就不得不摈弃历史传统对大学生思想的影响,不得不对大学生的法律情感进行培养,激发起他们对法律高度认同的热情,也就不得不将法律作为整个社会所信仰的对象。权利是法律的核心,一部没有权利内容的法律大学生就对它没有感情,也就谈不上信仰它,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会导致大学生对法律的认同及法律所含的价值的褒扬,激发大学生对法律的热爱,使大学生对法律有强烈的感情,从而去守法护法信仰法律。

2、强化国家公职人员的公正执法理念。坚持公正执法是培育法律信仰的最有效途径。法律能被信仰不仅在于它的科学性、正义性,而且还在于它的效益性,效益性是被主体普遍信仰的实效基础。当人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正义之剑——法律能使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社会正义、公正、公平精神,才能得到体现,只有这样,才能唤起人们对法律的崇高信念和信仰的激情。但是,当前大学生缺乏法律信仰,直接的问题还是出在执法者身上。大学生由于年龄和阅历上的局限性极易受到社会上负性事件的影响,执法者不公正执法极易使大学生认为法律无用,人知大于法治,从而丧失对法律的信仰。因此,执法者务必要严于律己,提高本身的素质,率先垂范,以认真执法,公正执法,影响和带动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仰的形成。所以,我们认为公正执法是培育法律信仰的最有效途径,又是树立法律信仰过程中最核心的一环。

3、改进大学生法制教育,增强教育效果。在教学中我们要不断渗透法律信仰理念教育,要强调不信仰法律给个体带来的危害及信仰法律给个体带来的利益。要通过法律典型案例,激发学生的情绪,使学生内心感到不守法的压力与威胁,使学生认识到遵行和实践法律所带来的利益。同时,要向大学生传递法律的理性知识。公民信仰法律,不只是出于对法律的畏惧,更主要的是出于对法律的理解、认同和选择。特别是对于已经具有独立思考能力、极力摆脱权威的青年人来说,更重要的是要解释、阐明法律的理性知识,引发大学生发自内心的法律敬畏感,建立牢固和持久的法律情感。

参考文献:

1、曾瑜:《浅析公民的法律信仰与法律意识的培养》,载《人民论坛》2010年第2期;

2、张斯琦:《“法律信仰理论”在中国的学术脉络》,载《人民论坛》2010年第26期;

3、宋忠好:《中国语境下的法律信仰探析》,载《前沿》2009年第12期。

法律信仰培养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那么究竟什么才是真正的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与法律信任是什么关系? 本文认为法律信任是法律信仰的初级阶段。法律信仰是我们的终极法律情感, 但就我国的具体社会环境和文化基础而言, 建立法律信任就比建立法律信仰更为实际, 也更加适合我国当下的法律现状。

一、法律信仰与法律信任的关系

在阐释法律信仰与法律信任的关系之前, 我们必须理清信仰与信任的关系。信仰就是你的信任所在, 但与信任不同, 信仰同时也是你的价值所在。所以我们可以理解为信任是产生信仰的前提, 而信仰是对信任的进一步升华。信任的产生相对信仰是比较快, 也是比较容易的。这种信任可能仅仅需要若干次满意的交易或者服务就可以建立, 同样, 这种信任也可能因为几次甚至于一次瑕疵交易而瓦解。这就说明信任是相对不牢靠的一种心理依赖。而信仰就会有所不同, 它的建立绝对不是简单的几次交易就可以做到的, 它需要经过人们反反复复数年、几十年甚至于上百年的思想确信。同样, 信仰的改变和瓦解也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 只有在人们产生新的信任之后反复强化这个信任, 长此以往将这种信任上升为信仰。

因此这里所说的法律信仰不仅仅是信仰的问题, 更是一个理性选择的结果[3]。理性的选择是经过批判性反思后的肯定和认可。理性选择信仰的过程是借助于一系列的社会实践、生活经验和个体感知, 从而不断强化某种真理感, 以至于大家都认为这种真实感就是真理本身, 从而谁也不会再去怀疑这个过程、质疑这个结果。树立法律信仰具有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法律认同; 第二阶段法律信任; 第三阶段法律信仰。这三个阶段虽然具有时间上的先后性, 但是它们在空间上是并存的, 不存在绝对的割裂。以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关系为例, 一方面, 只有在法律认同的基础上才会产生法律信任, 法律信任是在不断加深法律认同感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 另一方面, 在形成法律信任后会进一步加深对法律的认同感, 强化法律认同。

二、法律信任的构成要素

法律信任主要包含以下三个要素:

第一, 法律知识。这里的知识既包含现有法律条文也包含法律基本概念、原则、理念等。但这绝对不是说让每一个公民都做到一个专业的法律人这样的水准, 但是人们必须对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有所了解, 至少在面对法律时不是一种无知的状态。就像现在很多的法学专业生一样, 他们并不是对于所有的法律条文和法律理念都烂熟于心, 但即使面对他们不知道的法律条文, 他们不会感到茫然无措。讨论至此, 笔者不免想要呼吁, 法学绝不只是一门专业学科, 它是人类共有的学科, 我们每个人不论专业、家庭、教育程度如何都应该将法律视为一门基础学科, 就像我们需要学习语文、数学一样, 我们也要学习法律。只有具备了一定科学的法律知识, 对法律具有科学、系统的了解才能为建立法律信任奠定知识基础。

第二, 法律感情。法律感情就是主体对于法律的依恋感、信任感和崇敬感。任何人都不会对一个陌生的事物产生信任感, 只有在获得一定法律知识并对法律有一定的了解的基础之上才会对法律产生所谓的依恋感、信任感和崇敬感。

第三, 法律意志。意志, 指决定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心理状态, 常以语言或行动表现出来。所以法律意志就包含两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 主体希望遵守法律的心理状态; 第二个层面是, 主体在尊重法律的心理驱使下所做出的守法行为。

三、法律信任产生的基础

第一, 确立法律权威, 这是树立法律信任的观念基础。确立法律权威是我们树立建立法律信任的目的, 同样也是树立法律信任的基础。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方针政策的指引下, 树立法律权威成为了一个炙手可热的话题, 那么就是何是法律权威呢? 法律的权威性是相对于其他社会规范而言的, 一方面当法律和其他的社会规范有冲突的时候要确保法律的优先性, 即优先适用法律规定; 另一方面法律的适用主体具有普遍性, 任何机关团体以及个人都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作为或者不作为,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确保法律的至高无上性。

第二, 追求自身利益, 这是树立法律信任的物质基础。我国强调人们当家作主, 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 所以国家的法律自然也应当服务人民。产生信任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让信任者相信被信任者对于自己是有益的或者至少说是无害的。法律信任亦是如此, 法律要想让广大人民群众产生信任就必须保护人民的利益, 也只有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法律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得广大群众都能参与到法律之中, 使法律变成全体人民的法律而不是个别群体的法律。

第三, 保障法律正义, 这是树立法律信任的价值基础。正义是法律价值论中一个非常基础的价值, 我们常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4]虽然每个人对正义都有着不同的理解但是无论如何公平都决不能被排除在正义之外。而公平就要求相同的行为给予相同的对待, 这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恶法非法”是当今法学界公认的法律评判标准, 也就是说法律必须是正义的法律。

四、法律信任在我国的培养途径

法律信任是一个很中性的词汇, 任何国家都会有也都可以用, 所以很多学者在宣扬法律信仰的西方专属性时是非常武断的。每个国家都有属于自己的传统文化和发展现状, 所以在建立法律信任时决不能一而概之, 要树立起符合自身实际状况的法律信仰。

第一, 法律必须体现和谐理念。“和谐”是我国从古到今都在赞美和追求的一种状态。例如《诗周南关雎》“关关雎鸠”汉郑玄笺: “后妃说乐君子之德, 无不和谐。”; 李商隐《杂纂》: “诸妇和谐, 不嫌麤辣。”; 《晋书挚虞传》: “施之金石, 则音韵和谐。”。当代我们要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和谐一次被广为应用, 小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再到家庭之间的关系, 再到社会、国家的关系等等。

第二, 强化立法的协商机制。我国人口众多, 民族的多元化和社会阶层的多元化并且社会物质条件不充足的情况下使得我们国家的法律很难满足所有人群的利益需求, 那么究竟谁的利益该得到保护就成为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只有在立法的过程中充分听取各个民族和阶层的利益诉求, 在充分的协调下中和各方的利益, 才能弱化这种利益冲突, 将矛盾降到最低, 为法律的实施创造一个和谐的氛围。

第三, 注意法律的多元化。如上所述, 我国的人口现状较为特殊和复杂, 且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 各种社会矛盾频发, 仅靠在立法过程对各方利益进行协调是远远不够的, 我们应该结合各地或者各个阶段的具体特征, 在宪法法律的指导下, 制定符合地方特色的规范性文件, 更加切实际有效的维护人们群众的利益。

摘要:法律信任是法律信仰的一个初级阶段, 法律信仰是法律信任的终结价值追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而法律信仰正是依法治国的精神核心所在。但是法律信仰的树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而法律信任就是法律信仰在当下社会的表现形式, 只有先行建立法律信任, 才能为最终的法律信仰奠定基础。

关键词:法律认同,法律信任,法律信仰

参考文献

[1] [法]卢梭著, 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0:73-74.

[2] 亚里士多德著, 吴寿彭译.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65:199.

[3] 许娟.法律何以被信仰?兼与法律信仰不可能论者商榷[J].法律科学, 2009 (5) .

法律信仰培养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法律在中国有着数千年的历史, 然而中国人对法律信仰的认识却一直进步迟缓。直到上世纪90 年代美国法学界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的相互影响》被翻译成中文并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发行之后, 中国法学界才开始对法律信仰的广泛讨论。

中国学者对法律信仰提出过多种定义。例如谢晖认为法律信仰包含两方面: 主体信仰法律的自我认知和在法律规范下从事的活动。也有学者认为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发自内心的信任、信服和敬畏, 是信仰主体主观的内心状态和客观行为的统一。” (1) 笔者认为, 法律信仰表现为法律管辖范围内的公民对法律的社会功能和应用价值及当前法律系统的认定和信任, 对于法律对社会多数群体行为的调整效果、保护作用的积极期待。这种认定和信任不仅包括内心的心理活动, 更包括外在行为上的守法表现。信仰法律的人往往相信法律对于同自己打交道的社会上的其他人也遵从法律, 即使有些人不遵守法律, 也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 法律手段是他们解决矛盾、达到目的的首选途径。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意义重大。它不仅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内在需求, 还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条件。

新中国成立以来, 中国在法制建设发面取得了相当的进步。而中国社会对于法律的认识远未达到信仰的程度目前中国人对法律的认同尚未达到信仰之高度。《辞海》对于信仰的解释为“对某种理论、思想、学说极其信服, 并以此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目前大多数中国人仅仅还没有达到“极其信服”的程度。在一些偏远的欠发达地区, 习惯和族规的规范作用甚至高于法律。

范进学认为, 中国社会法律信仰危机主要体现在一下四个方面: ( 1) 公众对立法产品的陌生感, 导致法律应有的价值不能转化为主题价值追求的目标; ( 2) 有法不依的现实增强了公众对法律价值的非认同观念, 使之形成“有法无法一个样”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 ( 3) 司法难以实现社会正义而导致公众对司法崇高信念的失落; ( 4) 法律工具主义导致人们把法律视为无数统治手段中的一种而影响了公众对法律所蕴含的人类终极关切这一价值目标的追求和信仰。

民族的法律信仰不是一朝一夕间形成的, 而是如同样貌特征、生活习惯、民族文化一般代代流传下来而形成的。对中国当代法律信仰最深的就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学者李宏、陈伟一在《传统法律思想与当代法制建设》一文中将传统法律思想归纳为“能够在一定时期范围内对法律内容进行有效支配的根本原理”。 (2)

二、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理论渊源

如果说当代西方法律思想是随着西方经济社会步入资本主义时代而“顺其自然”产生, 并经过数百年的孕育、发酵而“水到渠成”形成的结果, 那么中国当代的法律信仰则是在2000 年的封建制度渗透下、清末“拔苗助长”似的大规模修律和新中国成立后“以政策为指导”的立法工作共同作用下形成的有些畸形的法律信仰。

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的整体框架是在过去100 年间, 在西方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照搬”而来。西方以自由平等理念为核心的法治思想与我国传统法律思想的核心有着天壤之别。立法的借鉴工作或许可以通过修律和立法在短时间内完成, 但法制理念上的根本差异, 却很难迅速更替。儒、法两家的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影响极深, 已经如同血液般融会于中国人的生命里。

以孔子和孟子为主要代表人物的儒家思想对中国社会有着无与伦比的强大影响力。儒家思想所描述的和谐美好的社会的基础是森严的等级制度。社会上的人有高低贵贱之分, 家族之中有长幼尊卑之别。这种差别决定了人们政治、经济、文化地位, 也左右着他们的言行。儒家所倡导的“礼”, 其实就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它不同于法, 却与法律一样规范、指导人们的行为。“礼”与“法”不同, 它不需要通过国家暴力机关来保证实施, 而是由人们自发遵从; “礼”也不像“法”那样人人平等, 儒家针对不同阶层的人制定了不同的“礼”, 即行为准则。儒家认为只要每一个人都遵守自己所处的阶层对应的“礼” ( 即“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 社会则长治久安, 不需要通过“法”来规范和处罚。

与儒家不同, 法家反对礼治, 倡导法治。通过法、势、术, 达到维护皇权的目的。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将法、势、术结合。通过完善立法、扩大君权、御人之术三种手段治理天下, 防止叛乱, 从而维护至高无上的君权。需要说明的是, 法家所崇尚的“法”不同于今天所倡导的法治, 法家的“法”仅仅是维护政权稳定的工具, 并不能体现公平和正义。法家的“君为臣纲, 父为子纲, 夫为妻纲”理念就是典型的军本位思想。

在儒家和法家思想影响下行程的中国传统观念, ( 1) “法”和“礼”是分不开的。直到21 世纪, 中国还在推出“探望父母法”这样“礼”性法律。“法”是人行为的下限, “礼”则是行为上线。一个社会的国民素质再高, 也绝不可能以行为上限为准则。 ( 2) 重刑轻民, 忽视义务。中国古代法律几乎把一切的违法行为归结为刑事违法, 即法律救济的途径只能是刑法。多数法律的指导意义在于告诉人们“不能”做什么, 很少有法律指出人们拥有哪些“权利”。这种义务本位的立法思想让法律更多地成为人们的“负担”, 而非保护自己的“武器”。 ( 3) 权大于法, 中国人摆脱不了“权力”情节。对“权力”和特权的向往, 是两千年来中国社会的一贯价值观。细想想, 古代的科举考试和今天高考、“国考”其实没有本质差别, 无非都是普通人通向权力的最廉价道路。如果做官仅仅是成为人民公仆, 那么不会有那么多代中国人前赴后继渴望当官。位高则权重, “权”赋予中国官员的不仅仅是职位, 还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官职越高, 约接近“天子”。

三、近代的修律活动与现代立法对法律信仰的影响

中国国门自鸦片战争后打开。中国法律随着政治、经济、文化领域随之发生巨变。20 世纪初, 清政府面对国内、国外的需要, 开展大规模修律活动。据《历代刑法志》记载, 1902 年, 光绪帝委派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律“现在通商事务烦多, 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任律例, 按照交涉情形, 参酌各国法律, 悉心考订, 妥为拟议, 务期中外通行, 有裨治理。”自此, 中国法律开始大规模翻译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典, 并依此为依据进行了大量修律。为中国法律近代化、系统化、司法独立、重视人权打下基础。

修律开始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西化”过成。与后来民国期间的法律建设一样, 但这种发端与统治阶级的“休克”式的改革并没有看到2000 年封建思想积淀对于中国法律文化的渗透, 也没有把普通百姓列入“西化”的范围, 没有从本质上触动根植与人们心中的法律思想, 它好似借来了一件欧式的衣裳, 穿在了中国法律的身上, 却没有把西方法律文化的精髓穿进中国人的心里。

马克思将法律定义为阶级统治的工具。这一结论无疑正确, 却不全面。至少对于不能深刻理解马克思主义的人来说, 这一结论容易造成误解。在阶级社会, 法律必然有统治阶级制定, 体现统治者的意志。法律并不仅仅是统治阶级用来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以社会主义社会为例, 大多数的人是阶级兄弟, 而非阶级敌人。法律在镇压、惩治阶级敌人 ( 刑法范畴) 的同时, 也调整阶级内部的矛盾 ( 刑法和民法) 。而这一点往往被忽视。这也不利于当代中国人法律信仰的形成。

四、新中国法制现设

新中国成立后到上世纪50 年代初期, 中国相继出台了《宪法》、《政府组织法》、《婚姻法》等多部法律及一系列暂行条例。新中国法制建设初见成效。遗憾的是, 新中国还没有来得及让刷新人们心中固有的, 法律是封建社会“三座大山”体现的错误思想, 中国即经历了十年浩劫。

文革期间, 社会的动荡和反常态发展对中国人法律信仰的形成产生了严重的反面影响。全社会的混乱、无序使得人们愈发无视社会规则。打砸抢成为社会生活的常态, 甚至成为通往权利的途径。这使得人们愈发坚信“人治”否定“法治”。

1979 年之后, 中国开始大规模完善立法。张晋藩指出“1991 年至1995 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审议通过了109部法律, 国务院制定了171 件行政法规, 地方人大立法2300多件。”

近年来, 社会各界越来越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遍地开花。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律信仰的形成仍相对缓慢。

对于树立国民法律信仰的途径, 学界早已提出各种意见。笔者认为, 以往的观点多数只注重“灌输”法律思想以树立法律信仰, 却没有充分刺激人们的主管能动性, 没有找到很好的办法激励人们主动学习法律, 从而树立法律信仰。

伯尔曼提出的“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形同虚设”所指的是广义的法律。法律信仰即是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 对于规则的尊重。笔者认为, 树立国民法律信仰不可忽视“参与”的作用。所谓参与, 就是参与到法律关系之中, 并依靠法律解决争端维护权利。这并不是说要大家去打官司, 而是要大家在生活中积极参与各项可能涉及法律的活动 ( 例如, 通过驾车参与小型交通事故的解决, 通过网上购物参与买卖纠纷的解决, 通过参与物业管理委员会, 参与小区内物业纠纷的解决等等) 。让国民通过实践, 体会规则的价值, 从而由内而外形成法律信仰。

关键词:法律信仰

参考文献

[1] 郭夏蕙.论我国法律信仰的缺失与养成[D].江西师范大学, 2012.6.

[2] 范进学.轮法律信仰危机与中国法治化[J].法商研究, 1997.

[3] 李军林, 刘英.中国传统法制的特点及其现代转型的困境[J].河北学刊, 2013 (1) .

法律信仰培养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一) 公民守法消极、法律意识淡薄

近些年来, 公民的法律意识在逐渐增强, 但仍然有大多数公民不知法、不信法、不守法, 还没有完全摆脱“人治”的心理束缚。有的人不知法, 认为法律是惩治邪恶的, 只要不触及法律的底线, 就不需要了解熟悉法律。有的人不信法, 当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 往往找关系、拖熟人, 或者上访找政府、找领导, 很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的人不守法, 对法律法规的蔑视, 法律法规的规定还没有内化为社会公众自觉行为, 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无法树立。

(二) 立法不科学、不完善

一是立法速度过快, 公民对法陌生。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法规, 公民感觉无所适从, 无法了解和运用, 更实现不了法律应有的价值。二是立法冲突现象普遍, 法律可操作性差。目前我国有的法律法规规定过于笼统, 概念含混不清, 内容弹性大, 破坏了法律的稳定实施和运行。三是立法权限混乱。部分政府和部门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通过立法跑马圈地, 为本地区、本部门争取各项权益, 从而损害了公民的利益, 加大了公民的负担。

(三) 行政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违法现象时有发生

一是有法不依。如近年来城管的暴力执法、野蛮执法屡屡发生, 是有法不依的典型表现, 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践踏了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 饱受公众质疑。二是执法违法。在实践中, “钓鱼执法”、“养鱼执法”、“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等执法违法现象还大量存在, 引发民众的极度不满, 也严重影响公民对法律的尊重。

(四) 司法公正的缺失

司法就是社会正义最根本的保障, 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 近年来, 一些司法人员知法犯法, 司法领域的腐败也频频见诸报端, 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大打折扣。同时由于部分冤假错案遭到媒体曝光, 导致民众对司法审判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另外, 很多人经过艰难而漫长的诉讼后, 法院的判决却无法执行, 从而损害了公民利益, 削弱了公民对法律的信任。

二、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 传统文化的局限性

首先, 传统法律文化缺乏法律信仰基因。我国以伦理道德为主, 以儒家学说为核心, 儒家注重道德的教化功能, 着重培养和教育人们的伦理道德, 公民顺从和依附观念强烈, 形成一种“无讼社会”, 在内心深处就厌恶和排斥法律, 更不用说运用法律维权进而培养法律信仰了。其次, 传统政治文化缺乏法制思想。纵观中国法治史, 君王以言代法、以言废法、法外施恩贯穿封建社会的始终。这种权大于法的理念在当代中国仍然普遍存在着。

(二) 法律体制机制的不完善

一是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在我国, 80%以上的法律, 90%以上的法规和规章是由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的。[1]由于我国行政执法权过大, 日益膨胀, 自由裁量空间也很大, 幅度难以把握, 导致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 在执行过程中滋生了各种执法违法、执法腐败现象, 从根本上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导致公民对法律不信服, 不相信依靠法律能解决问题。二是司法体制不健全。由于司法机关相关制度还不科学、不完善, 导致公安、检察、审判等机关职能交叉, 权责不明, 有利则争, 无利则推, 造成了法律秩序的混乱。同时, 由于受地方严重干预, 法院办案行政色彩浓厚, 难以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 从而损害了司法的尊严和权威, 导致人们不愿意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维护权益。

(三) 我国公民多元信仰的冲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当代公民的价值观已由单一化走向多元化, 由简单化走向复杂化, 具体表现在价值标准上, 价值标准务实化、功利化, 有的尚能以社会利益为标准, 有的则以小团体的利益为目标, 甚至以个人利益为标准;表现在价值取向上, 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无政府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等思潮盛行, 各种思潮之间互相影响, 对于法律的内涵和本质、地位和作用等问题有着不同的理解和界定,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着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

(四) 普法教育工作流于形式

首先, 普法教育工作深度不够。沿海发达地区比较重视普法教育, 但停留在面上, 不够深入, 仅限于宣传和法制讲座。而偏远地区人们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 不够重视普法教育。其次, 普法教育内容比较片面, 针对性不强。我国当前的普法内容偏重条文, 缺乏对法律精神、价值的宣传, 公民的法律理论基础不扎实。加上我国很多地区没有因地制宜, 针对性不强, 实行“一刀切”, 宣传中重义务、轻权利, 甚至有的普法人员直接回避权利, 片面宣传义务, 导致很多公民误解法律精神, 影响普法效果。[2]

三、提升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的对策探讨

(一) 集中力量发展经济, 提高市场经济的水平

法律信仰作为上层建筑, 其正确与否, 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 需要随着社会物质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要形成正确的法律信仰, 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发展基础。因而, 我国应当集中力量发展经济, 提高市场经济的水平, 为我国公民形成正确的、符合时代发展的法律信仰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 增强公民法律信仰意识

一要增强权利意识, 激发公民参与的积极性, 有利于对法律的理解和探究, 也有助于人们法律信仰的形成。如果公民没有自我权利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 那么只有被动地接受法律, 最终将逐渐失去热情和参与感。二要增强法律至上意识。法治社会奉行法律至上, 法律规范和制约权力, 个人行为要符合法律规定, 特别是权力违反法律时, 必须服从于法律, 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确保法律的神圣。三要增强守法意识。守法要变成人们自愿的行为, 不能依靠强制命令执行。若将守法变成强加的义务, 守法精神变质, 极易导致规避法律。

(三) 完善法律体制, 树立法律权威

一要提高立法质量。《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就立法过程而言, 所制定的法律应当是良法, 符合人性, 尊重生命, 能够增加公民的福利和利益, 能够为公民维护自身利益和权利提供便利, 只有这样的法律才会得到认可, 才值得去信仰。

二要严格执法。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律的授权, 严格执法, 不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真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 按照法定职责, 积极作为, 不懒政, 不拖拉, 真正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 不受到不正常因素的干扰和破坏, 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将法律信仰作为执法者执法的职业操守, 这样必然会提高执法的公信力, 形成法律的崇高地位, 进而也巩固了法律信仰基础。

三要坚持司法独立和公开。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司法独立的核心是要厘清党和司法机关的关系, 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最重要的一条, 就是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 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 切实保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使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3]

(四) 加强普法教育

一是要对领导干部开展针对性的普法教育。领导干部是普法教育的重点人群, 要定期开展专门的法律知识培训, 加强他们对法律条文、原则和精神的学习。二是普法教育活动要全面深入, 丰富多彩。全面深入的开展普法教育, 特别是要加强偏远山区的普法教育, 扩大公民的参与度, 通过开展办讲座、放电影、送戏下乡等丰富多彩的法律文化活动, 将法制教育融入公民的日常生活中, 以加深公民的法律素养, 培养他们对法律的感情, 这有利于法律信仰在公众心中形成, 形成人人信仰法律的社会环境。

摘要: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的基石,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 法律信仰缺失严重, 主要存在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立法不科学、不完善、行政执法违法等问题, 究其根源主要是受传统文化、法律体制机制、多元法律信仰等方面的影响。提升公民法律信仰, 要集中力量发展经济、增强公民法律信仰意识、完善法律体制、加强普法教育。

关键词:法律信仰,缺失,提升

参考文献

[1] 周旺生.论法之难行之源[J].人大报刊复印资料, 2003 (9) .

[2] 刘博识, 隋立双.试论当代我国法律信仰的缺失与培育[J].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党校学报, 2015.3.

法律信仰培养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我国社区矫正经过十多年的发展,逐渐探索出具有地方特色的社区矫正发展模式。但青少年社区矫正仍存在许多实践困境:对青少年社区矫正认知失衡、青少年社区矫正制度失范、青少年社区矫正方法失效等。大学生志愿者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符合矫正内容的专业性,既是朋辈教育的价值回应,也是节约青少年社区矫正成本的现实诉求。借鉴国外社区矫正的经验,促进大学生志愿者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发展,要加强青少年社区矫正志愿者的队伍建设,拓宽青少年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参与范围,构建志愿者与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扶关系。

关键词:大学生志愿者;青少年;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西方国家不断进行刑罚制度创新和改革的产物,国外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构成一般包括三类,即社区矫正的专业人员、准专业人员和志愿人员,尤其大学生志愿者是青少年社区矫正的重要辅助力量。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志愿者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在司法实践中结合中国社区矫正试点的实际情况,探索大学生志愿服务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有效路径。

一、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发展存在的相关问题

青少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国十余年的发展历史中,从体制机制、参与主体、矫正模式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司法实践中,青少年社区矫正仍存在诸多现实困境亟待破解。

(一)对青少年社区矫正认知失衡

社区矫正被引进中国并于2003年开展试点至今,逐渐获得社会民众的理解和赞同,但同时应清醒地认识到,这距离社区矫正长远发展的社会力量支持还存在很大差距。青少年社区矫正在中国本土化的障碍较大,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治乱世用重典”的治国思想,“刑罚世轻世重”观念为重刑主义思想在我国经久不衰提供了充分的理论养分。[1]重刑思想的影响使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推广困难重重。原因之一是社会民众的观念误区。社会民众普遍不信任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效果,甚至把社区矫正与“放虎归山”等同起来。社会民众在不安全感心理的作用下,宁愿将青少年罪犯投放进监狱这个“保险箱”,认为长期监禁的隔绝作用安全稳定,效果更佳。原因之二是刑罚机关的保守倾向。重刑思想不仅存在于社会普通民众,也存在于刑罚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中,影响他们的刑事判决。在司法实践中,行刑人员往往受宁重勿轻思想和社会民众舆论的影响,面对适用社区矫正刑罚时表现出谨慎乃至消极的态度。对青少年社区矫正认知失衡,制约了我国司法资源在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上的配置,制约了学术界对青少年社区矫正领域的理论研究,制约了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实际效果。

(二)青少年社区矫正制度尚不完善

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现有的法律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尚不完善,从青少年罪犯接受社区矫正开始到矫正期满离开,这个过程中青少年社区矫正配套制度存在一定的不足。青少年罪犯特殊矫正制度、青少年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职权制度、矫正人才资源的管理制度、前科消灭制度、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社区服务令制度等这些与青少年社区矫正息息相关的制度都尚未相应建立。至今尚无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行刑制度。[2]虽然2012年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把未成年犯罪人列入特殊适用范围,2019年12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七章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但青少年犯罪人和未成年人犯罪人不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都仅针对未成年犯罪人而言,区别对待的范围有限。青少年社区矫正制度失范还体现在立法冲突上,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管制、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新《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对象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据立法机关的法高于司法机关的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该按照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就出现了立法冲突。在青少年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法律规定的不同导致法律文件虽然存在却不能很好地执行和落实,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效率。

(三)青少年社区矫正方法失效

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正处于生长发育期,身心发展尚不成熟、未定型,有其特殊的心理和行为方式,这决定了开展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时应考虑其身心发展的特殊性,采用适合他们的社区矫正方法。对青少年罪犯实行社区矫正不仅仅是把他们放置在社区中,而应该采取相应的矫正方法让他们认识到犯罪应承担法律责任,受到刑罚处罚。社区矫正作为法律规定的某些刑罚或刑罚制度的附隨后果,自然也应体现出应有的惩罚性。[3]青少年社区矫正的价值追求包括惩罚、教育、帮助、矫正、回归等,最终目的是矫治青少年罪犯的不良行为,帮助他们顺利回归正常社会生活,同时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预防犯罪,实现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从司法实践看,我国的各个试点经过多年探索,总结出具有地方特色的矫正模式和矫正方法,常用的矫正方法包括教育谈话、走访谈话、思想汇报、学习培训、公益劳动等较为传统的方式。总体而言,不少试点青少年社区矫正措施较单一,方法不多,矫正内容不具体。新时代背景下,这些传统的矫正方式面临新的挑战,某些社区矫正方法已经不适应当前的时代发展要求,无法满足当今青少年矫正对象的需求。传统矫正方法的失效直接影响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工作质量,达不到理想的矫正效果。

二、大学生志愿者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可行性

青少年社区矫正过程要充分运用社区的各种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基础设施,发挥社区自身的优势,动用社会的各种资源,达到教育、感化社区矫正对象,帮助其再社会化,重新回归正常社会生活。大学生志愿者作为社会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在大型赛事还是扶危济困的过程中,亦或是在社会理念的宣传工作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大学生志愿者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符合矫正内容的专业性,既是朋辈教育的价值回应,又是新时代下节约青少年社区矫正成本的现实诉求。

(一)矫正内容的专业契合

自2003年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各个试点根据当地的实际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逐渐探索出具有地方特色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从这些社区矫正模式来看,几乎都离不开志愿者的参与,换言之,有志愿者的力量,社区矫正工作效果更明显。以北京模式为例,北京试点推行“3+N”社区矫正模式,即专业矫正人员、社工、志愿者为主,社区专门配备的司法助理员为辅,同时吸纳广泛的社会力量开展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广东试点则形成了“1+1+1+n+m”的格局,即司法行政部门监管指导+共青团组织统筹协调+枢纽型社会组织牵头组织+多家司法社工组织共同实施+广泛发动志愿者参与。近年来社会志愿者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逐渐增多,但是由于专业背景不对口,实际矫正效果不一定非常有效。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内容很多,为了矫正青少年罪犯思想、心理和行为上的恶习,社区矫正机构针对其现状制定社区矫正方案,在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执行过程中,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法制教育、心理教育、道德教育等内容始终贯穿其中。大学生志愿者具备教育学、心理学、犯罪学、思想政治教育等专业背景,恰好和这些矫正内容高度契合。在青少年社区矫正过程中采用帮治结合的方式,给予他们专业教育、婚姻、就业、培训、技能训练等方面的帮教,帮助他们提高自身素质以便更好改过自新,融入社会。大学生志愿者的专业背景优势,是专业矫正队伍的有益补充,有利于提高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成效。

(二)朋辈教育的价值回应

大学生志愿者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中,扮演多重角色,从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角度来讲,大学生志愿者是使能者、矫治者。大学生志愿者扮演使能者的角色,不仅为他们提供直接服务,还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挖掘青少年罪犯的潜能,让他们真切地感受到自己存在的意义,依靠自我内在力的推动转变观念,尽快融入社会。矫治者的角色是指大学生志愿者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参与到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中,从日常生活、心理调适、思想状态等方面进行介入,扮演治疗者的角色,帮助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解决问题。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是25岁以下,这恰好是大学生的年龄层。因此,大学生志愿者不仅是使能者和矫治者,还可能是青少年矫正对象的朋辈好友。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初期,往往表现出抗拒、悲观和绝望状态,与社区矫正机构的专业人员、父母等可能存在代沟,与同龄人则无话不谈。大学生志愿者与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属于朋辈群体,能更好地进行有效沟通,帮助他们顺利完成矫正任务,同时建立自己的社会支持网络。边沁在《立法理论》中指出:“没有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必须根据患者的性质及情况同时适用不同的措施。医药的秘诀就是研究所有的治疗措施,将他们结合使用,并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让它们何时生效。”[4]大学生志愿者与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相互之间的相近性和趋同性,使这种矫正活动更多地针对他们的需求实施矫正活动,呈现直接性、示范性和吸引力。借助朋辈教育的力量,强化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效果,促进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式的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体系的形成。

(三)矫正成本的现实诉求

西方国家逐渐兴起社区矫正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传统监禁刑罚的成本过高。我国的社区矫正仍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的投入尚不足,大学生志愿者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是节约矫正成本的现实诉求。在司法实践中,青少年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与监禁刑罚相比可以节省修建监狱、看守人员、罪犯生活费等经费。此外,青少年社区矫正在社区中完成,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矫正工作。大学生志愿者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能有效减少刑罚执行成本,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我国学者储槐植教授指出,在当代社会背景下,提高罪犯改造效益的根本出路在于改变刑法运行模式,刑事执法权从国家手中分出一部分给(还给)社会,使刑罚运行模式由“国家本位”向“国家—社会”双本位过渡,加强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罪犯改造方面的协调与配合。[5]大学生志愿者来自各大高校,本身专业文化水平及人文素质较高,加之选拔的是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犯罪学、思想政治教育等专业背景的大学生,这样一方面弥补了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知识的缺乏,能为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更专业化、个性化、人性化的帮助,满足他们多方面的需求。另一方面,大学生志愿者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属于无偿服务,虽然为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大量的人力资源,却不需要社区矫正机构花费额外经费,大大降低行刑成本。而节省下来的行刑资源可用于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其他投入,如用于购置矫正用品、读物、心理测评仪器等,从而节省行刑成本,获得更大的社会效益。

三、大学生志愿者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的路径

(一)加强青少年社区矫正志愿者的隊伍建设

青少年社区矫正志愿者的专业性和各方面素质要求高,这就要求志愿者提升自身的能力。而对社区矫正志愿组织而言,管理人员具备过硬的专业素养,才能推进社区矫正志愿服务日益走向专业化和规范化。国外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相对完善,很多国家的非营利组织也有专业化的管理队伍。我国香港在志愿者管理队伍方面的工作经验亦值得借鉴。香港政府对义工管理人员的要求很高,只有素质高、专业性强的人才有资格申请担任管理者。加强青少年社区矫正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包括青少年社区矫正志愿者自身和青少年社区矫正志愿者的组织管理者。其一,把好青少年社区矫正志愿者质量关。志愿组织在招募大学生志愿者时要严格把关,对申请者的思想、能力、素质等全方位综合考察,特别是高度的志愿服务精神应作为首要考虑因素。其二,培养大学生社区矫正志愿者骨干力量。在开展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的过程中多留意有管理能力的志愿者,在众多的志愿者中培养骨干力量,用青年影响青年,用青年带动青年,能够保持志愿队伍的活力。其三,加强青少年社区矫正志愿者管理队伍建设。一支专业化程度高的志愿者管理队伍能在社区矫正服务过程中发挥强有力的号召力和凝聚力,保证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健康、高效运行。司法机关、高校党团组织是青少年社区矫正志愿组织的领导者和指导者,应注重自身能力的提升,积累社区矫正和志愿组织管理的相关知识,有针对性地指导社区矫正志愿服务工作。只有打造强有力的青少年社区矫正志愿服务队伍,才能确保青少年社区矫正志愿服务工作的长效深入开展。

(二)拓宽青少年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参与范围

志愿人员广泛参与到社区矫正活动是国外社区矫正工作的一大特色。例如,日本罪犯社区处遇制度是以志愿者的广泛参与为显著特色的,志愿者实际上成为社区处遇的主要力量。国外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构成成分具有复杂性,包括退休人员、宗教人士、社会团体人员和学生,而恰恰是这种复杂性为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诸多便利,志愿者也发挥了多元性的作用,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范围广。借鉴国外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工作经验,我国大学生社区矫正志愿者除了关照、聆听、交往、帮助等之外,还要拓宽参与范围。其一,充当文化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和社会技能教育方面的教师。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最终目的是矫正他们的心理、行为和思想恶习,重新回归社会,文化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和社会技能教育必不可少。其二,充当社会物理环境的调节者和促进者。大学生矫正志愿者要积极为青少年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帮助,为他们寻找机会锻炼自身能力。其三,参与司法机构的工作,包括理论研究和实地调研。大学生志愿者文化素养高,专业技能强,参与理论研究和实地调研能为社区矫正机构带来学术力量。其四,参与社区矫正活动决策,为决策活动提供咨询和建议。大学生志愿者具有活力和热情,创意多,与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年龄相仿,熟知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需求和兴趣点,他们参与社区矫正活动决策能使活动设计富有创新性,符合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需求。

(三)构建志愿者与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扶关系

开展社区矫正活动时矫正志愿者与矫正对象直接接触,这两者能否建立起良好的帮扶关系直接影响到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效果。从国外社区矫正实践看,社区矫正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在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方面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就大学生志愿者与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扶关系而言,从服务内容、服务方法、服务记录、服务成果等方面构建起大学生志愿者与社区矫正对象良好的、互动的帮扶关系。其一是实现青少年社区矫正服务内容的专业化。大学生志愿者的每个矫正小组都应该有心理学、法学和思想政治教育学专业的志愿者,提前收集矫正对象的有关资料,分析与诊断问题,制定矫正计划,评估矫正成果。在这个过程中志愿者根据自身的专业特长为矫正对象提供相应的服务,相互配合,保证服务内容的专业性。其二是实现青少年社区矫正服务方法的多样化。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需求多样,这就要求大学生志愿者采用多种方式开展服务工作,如文化辅导、集体谈话、个别谈心、书信交流等。其三是实现青少年社区矫正服务记录的条理化。详细记录大学生志愿者与矫正对象的服务过程能为矫正服务效果提供依据。在社区矫正服务过程中,大学生志愿者需要及时、全面地记录矫正对象的表现、改正情况、所遇困惑,以便其他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查看和把握该矫正对象的相关情况。其四是实现青少年社区矫正服务成果的规范化。规范整理社区矫正对象的服务成果,把矯正对象的基本情况、社会背景、主要问题陈述、矫正过程和个案反思做规范的文字整理,既是矫正对象的资料存档,也是矫正经验的总结和升华,为以后的志愿者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周国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267.

[2]刘强.英国青少年社区刑罚执行制度及借鉴[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03):110.

[3]郑丽萍.互构关系中社区矫正对象与性质定位研究[J].中国法学,2020(01):162.

[4](英)杰里米·边沁.立法理论[M].李贵方.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393.

[5]储槐植.刑事一体化和关系刑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409.

责任编辑  邱翔翔

法律信仰培养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主要原因分析

首先, 学生对于相关法律基础知识不够了解。现今来看, 在很多高校中对于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仅仅是在思想道德课程教学中[1]。但是很多学生对于这门课程不够重视, 对其的学习仅仅是为了应付于考试, 最终导致了学生掌握的法律知识很少, 无法有效地运用法律知识。其次就是学生的法律意识十分淡薄, 学生缺乏正确的法律意识, 对于一些违法行为无法区分, 并且也无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最后就是社会风气以及校园文化的不良影响, 在社会上存在一些不良风气, 受到利益的驱使, 出现了很多腐朽以及低俗的影视作品, 从而来影响了大学生的思想观念, 冲击了大学生的心灵, 最终导致大学生很容易受到这些作品的影响, 不利于大学生的健康成长。

二、做好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途径研究

( 一) 增加法律教育的课时量

对于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来说, 利用课堂教学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方式, 因此高校必须要增加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教育的课时。可以为学生组织一些法律讲座, 邀请相关专业人士来对学生进行讲解, 利用一些社会热点的案例进行剖析, 这样学生的兴趣将会直接得到提升, 并且对于法律知识也会更加的了解。另外, 学校也可以聘请一些专业性较高的律师来作为学校的法律讲师, 设置专门的法律课程, 以此来让学生有专门学习法律的机会以及时间, 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

( 二) 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

高校在对学生进行法律教学中, 也要对自身的校园环境进行改善, 要在校园中做好法律的宣传, 能够营造出一个良好的法律校园环境, 做好法律知识的宣传[2]。要坚持依法治校的理念, 完善各种规章制度, 以此来对学生起到一个良好的约束作用, 让学生抓紧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 同时能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遇到的问题。要鼓励学生经常向教师咨询一些法律知识, 以便于更好的运用法律来维权。学校也要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咨询处, 以此来为学生提供一些咨询法律事务的地方。

( 三) 开展多样化的法律实践活动

高校要能开展第二课堂教学模式, 开展一些实践活动, 利用模拟法庭等形式, 让学生积极主动的参与到课堂教学中, 让不同的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 能够对法律知识的运用有一个了解[3]。同时, 做好学生之间的相互讨论, 以便于学生及时发现问题, 不断去思考探究, 以此来充分地了解法律的魅力所在。另外, 教师要教导学生将法律知识应用到生活中去, 在生活实践中逐渐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

( 四) 利用家庭教育来做好大学生的法律教育

要想做好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不仅仅要在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 同时也要在家庭教育上做好对学生的培养。家长是学生的榜样, 这就需要家长必须要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 以此来经常与孩子进行交流, 探讨一些法律知识, 逐渐在孩子的思维中形成法律意识。家长在与孩子的交流中, 必须要掌握一些科学有效的方式, 能在与孩子的谈心中逐渐对孩子进行教育。另外家长要随时注意孩子的行为, 以及心理健康情况, 若是发现了孩子出现了异常行为必须要及时的进行治疗, 以此来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 五) 做好校园网络建设

现今网络技术发展迅速, 网络在丰富学生生活的同时, 也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主要是网络上的信息较大, 十分繁杂, 经常会出现一些腐朽的文化信息。这些信息将会对大学生造成较大的影响。因此这要求高校要做好自身校园网络环境的规范, 同时能够利用网络来对大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高校可以适当上传一些关于法律知识的案例以及视频等, 以此来让大学生进行和观看, 并且视频中对于法律知识的要点要进行深刻的剖析, 只有这样学生才会对其产生兴趣, 并且能够对学生进行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教育, 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

三、结语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中, 大学生是最为重要的中坚力量。因此这就需要大学生必须具备一个较高的法律素养, 而高校则要做好对大学生法律教学工作, 能让大学生真正了解到法律知识的重要性, 去主动学习法律, 提升法律意识, 以此来促进我国的法治社会的建设以及发展。

摘要:现今来看, 在我国大学生中普遍存在法律意识不高的现象, 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因此高校必须要做好对大学生法律教育, 以此来促进学生法律意识的提升。本文主要是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进行了研究, 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途径

参考文献

[1] 孙茂华.谈大学生法律意识现代化的阻却因素与构建[J].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 (01) :40-41.

[2] 廖爱锋.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分析与对策[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2 (11) :50-51.

法律信仰培养研究论文范文

法律信仰培养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现代民主社会的法律之所以能在社会生活中起作用不仅仅是对强力的屈服,更为重要的是因为法律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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