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律师业发展问题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1-201

律师业发展问题论文范文第1篇

为期两年零七个月的官司输了,福建富豪陈发树的22亿元现金躺在云南红塔集团账上,法院除了判决红塔集团发还本金,陈发树望眼欲穿的云南白药股权一股也没有拿到,只拿到750多万元的利息。

2014年7月26日,云南白药发布《关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发树因股权转让纠纷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7月23日上午,红塔集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陈发树收购云南白药股份一案终于尘埃落定。

毫无悬念,陈发树输了官司。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云南红塔集团向陈发树返回2,207,596,050.22元本金及利息(利息标准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其中200,000,000元从200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007,596,050.22元从2009年9月1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当然,作为终审判决,最高法院驳回了陈发树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个时间跨度如此漫长的官司,一起典型的民企状告国企的案子,尽管人们一开始就对结果有了今天的预判,陈发树的官司到底有没有机会绝处逢生,他到底输在哪里?

输因之探:理差还是技差

陈发树购买云南红塔所持云南白药股权的纠纷案从2011年12月8日起诉,到2014年7月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历时两年零七个月之久终于落下帷幕。

一审败诉、二审仍然败诉,这场引起广泛关注的交易标的达22亿(按争议股份的价值计算当事人的实际权益远远高于此金额)诉讼案,其完败的结果并未出乎包括陈发树本人及诉讼团队在内的大多数人所料,而支撑他们判断的依据无外乎两条,一是两者之间势不均等,陈发树为民营企业家,虽然身家不菲,但面对国字背景的央企仍然显得势单力薄;二是合同基础不好,陈发树与云南红塔签订了一个权利与义务极不对等的《股份转让协议》。依此而见,官司不用开打,败局已定。

打官司无非是为争取民企与国企平等保护、维护契约精神之战。为此,陈发树安排下属在全国范围内物色律师,接触了30多家知名律师事务所,最后由陈发树本人亲自圈定知名律师和法学教授作为诉讼代理人。此外,陈发树还遍邀民法和行政法权威咨询如何打这场官司,这种为信念而战的精神实属可嘉。

许多人认为输了官司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平等保护并未落实,契约精神并未得到尊重。这样的结论对没有能力深入研究案情的人特别是非法律人来讲可以理解,而对于临危受命帮助陈发树打官司的律师团队来讲就有点不太恰当,因为打官司靠的不是理念,而是需要在中国现行的法理和法律框架内,挖掘出支撑其诉求的实实在在的法律和法理依据。

纵观陈发树案,尽管原告的势不如人、契不如意,败局似乎与生俱来,但是如果其律师团队对法律及法理有深刻洞见的话,不是没有绝处逢生的机会。可惜的是,当笔者看到媒体报道的陈发树的诉讼请求时,一声叹息,原告的律师团队没有跳出常人思维,没有挖掘出绝处逢生的通道。

输因之辨:无实质意义的请求

为什么说看诉讼请求就知道输赢呢?因为诉讼请求表明了原告请求法院强制被告必须做什么的意愿,法院能否支持,取决于该诉讼请求是否有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如果被告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的话,那么原告再提出同样的要求则属于毫无实际意义的诉讼请求,其结果必然是被驳回。

先请看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股份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并判令云南红塔全面继续履行《股份转让协议》;要求确认令云南红塔违约,并判令其立即采取完善申报材料、催請审批等补救措施;要求判令云南红塔将所获股息11,846,504.16元及其利息和转增股份19,744,173.6 股赔偿给陈发树,并赔偿其他损失,包括利润分配、派送红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等权益损失。

再请看一下被告的合同义务:在甲方(云南红塔)收到乙方(陈发树)的全部款项后,甲方应当及时办理与本次目标股份转让有关的报批等法律手续;如协议得不到相关有权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甲方将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不计利息退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协议自乙方收到甲方退还的全部款项之日解除。

对照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被告的合同义务,笔者认为,除了确认协议有效的请求有实质意义外(从诉讼技巧角度看,如果对方对合同效力从未提出异议的话,乙方没有必要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效力的请求,因为合同效力是不言而喻的),其他的诉讼请求或是无实质意义,或是条件尚未成熟。

首先,要求判令被告红塔集团全面继续履行《股份转让协议》,到底应该履行什么呢?按照原告的说法就是立即采取完善申报材料、催请审批等补救措施根据协议。但是,证据证明被告已经履行了上报义务,就在协议签署的第二天,云南红塔就向其上级单位云南中烟递交了报批手续。其后,协议的履行进入了没有时间约束的漫长转报、等待期间。在这种情况下,原告通过诉讼要求被告重复履行报批义务毫无意义。特别是在中烟总公司已经明确不同意转让股份的情况下,被告根本无法重复履行报批义务,更无权要求其上级单位——中烟总公司“收回成命”,将协议转送到财政部。

其次,要求确认被告违约,别说法院,就是非法律专业的人都可以看出来被告的义务就是上报协议,被告已经履行此义务,怎么可能确定违约。最后,有关利润分配、派送红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等权益只有在股份已经从云南红塔转到陈发树的名下之后才能请求,所以在本次诉讼中根本不可能解决。

那么一审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又是什么样的态度呢,除了支持确认《股份转让协议》有效之外,对于其他诉讼请求一概驳回。一审判决认为:本案的股份转让只有在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同意后方能实施,但目前,本案的《股份转让协议》并未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因此,对陈发树诉请判令云南红塔继续全面履行该《股份转让协议》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但是,陈发树方并不认同一审法院的观点,认为云南红塔转让云南白药股份属于财政部规定的应上报财政部审批的情形,中烟总公司应报财政部审批。无论云南红塔还是中烟总公司,逐级上报是义务,审批权力应由财政部行使。

陈发树的代理律师还抨击一审判决,一审判决错误地理解陈发树的一审诉讼请求,混淆了陈发树诉请判令红塔有限公司全面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中“履行合同所有报批手续”和“批准后配合办理股份过户手续”两个不同义务,按其错误理解“全面继续履行合同”就是“配合办理股份过户手续”,判决驳回陈发树诉请判令红塔有限公司“履行合同所有报批手续”的义务(即将本案《股份转让协议》报送财政部审核批准)的诉讼请求,实属判非所请。基于此,陈发树方在上诉请求中进一步主张,要求被告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就本案股份转让事项报送至财政部审批。

综合分析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看出,一审法院的上述判决并非像原告律师所称“判非所请”。因为原告律师对一审判决的指责及对“全面履行”的解释与其要求赔偿利润分配、派送红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等权益的诉讼请求相互矛盾,这些请求是建立在股权已经确定转让给陈发树的基础之上,如果按照陈发树的代理律师所说,“全面履行”是指将协议报送到财政部的话,那么在批与不批尚不能确定的情况下,请求股份权益赔偿的条件尚未成熟。

据媒体报道,法官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向陈发树的代理律师提出了一个假设,如果财政部最后没有批准这项股权交易,那将会怎样?陈发树的代理律师回答,那要看财政部不批的理由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就自认倒霉,但云南红塔同样有责任,将会向云南红塔提出违约诉讼。

从律师的上述回答可以得出两个结论:第一,按照陈发树代理律师涉及的诉讼策略,其诉讼请求完全是撞大运,他们企盼的最高一级国资机构“圣明”,而不是合同本身可执行性。如果按照陈发树方面的这个打法,这个案子根本就不可能成为相当多的舆论以及陈发树方面所认为的是验证法院对国企是否存在袒护的案件。还可以再做一个假设,假设买方不是陈发树而是一家国企,其打法也与陈发树相同,法院判决的结果不会与陈发树当原告的结果有本质的差别。所以,陈发树在这个案子中输了,不要怪法院,也不要认为合同签的不好(当然合同确实签的不好,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案子必然要输),而是输在诉讼策略设计不当上。

破解之策:请求什么与谁是责任主体

也许有人会问,你说原告诉讼请求设计不当,那么原告应该请求什么?笔者认为,应该请求缔约过失赔偿责任。人们会进一步追问,笑话,《股份转让协议》已经成立,哪来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再说,批准单位又不是协议当事人,追究谁的过失责任。问得好!这两问,问到了本案争议的要害。如果能够回答,陈发树则有可能绝处逢生。

谁是责任主体?

这个问题始终困扰着陈发树的律师团队。转股进行不下去,症结在中烟总公司。而中烟总公司既不是《股份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也无必须批准的法定义务,所以无法追究中烟总公司的责任。无奈之下,陈发树的律师团队请求法院将中烟总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一审法院以“并不是该协议的当事人,且《股份转让协议》也未约定三单位的权利义务”为由不予准许。

陈发树上诉时,仍然提出同样的请求,但是二审法院也未支持。其实,法院的态度可以理解,如果通知中烟总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又如何判定其责任呢?如果判定其批准这单交易,无合同和法律依据;如果判定其必须将《股份转让协议》上报财政部,也无合同和法律依据。

陈发树的代理律师提出,《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财建[2006]310號)规定两亿元以上多种经营资产转让应报财政部审批,所以中烟总公司必须将《股份转让协议》上报财政部。这一主张是原告律师对法律的自我理解,与中国现行的国资管理制度并不一致,中国的国资管理实行产权变动审批制,也就是说,只有在产权变动时,才需要经有权机构审批,产权维持原状态则无需审批。

就本案而言,中烟总公司原想出售云南红塔持有的云南白药的股份,后来改变了主意,不再想出售了,也就是说产权不变动了,自然就没义务将原想法再上报财政部。除非财政部自己想出售这一资产,要求中烟总公司上报。所以,陈发树的律师团队将扭转被动局面的希望寄托在将中烟总公司作为第三人拉进诉讼中,没有什么实际意义。退一步讲,即使将财政部作为第三人拉进诉讼也只是一种“赌博”,并无法律强制力,假如财政部不批,陈发树的律师团队仍然是无可奈何。

总之,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挖掘出如何让有权批准机构成为责任主体。对此,陈发树的律师团队冥思苦想,就是找不到破解之路。敢问路在何方?路在脚下。你距离取胜目标仅三步之遥。

第一步:分解国家的双重职能。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第6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从上述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双重职能,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行为属于行政管理行为,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

因此,涉及国有资产转让之类的行为,不管是以政府机关名称做出,还是以国有企业名称做出,都是一种民事主体行为。本案诉讼过程中陈发树方对中烟总公司不同意转让的批复试图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来救济,实际上是没有弄清国家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两种职能的区别,即使不同意转让的批复是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或者财政部做出,也应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而非行政诉讼程序来救济。

第二步:揭开国有资产出资人的面纱。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3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第9条规定:所出资企业研究、审议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决定其他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财政部《国有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财建[2006]310号)第1条规定:关于烟草单位国有产权有偿转让问题,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烟草单位向非烟草单位的产权转让,主业评估价值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多种经营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由各单位逐级上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报财政部审批。

从上述规定看,无论是一般企业还是烟草企业,其自身均无权决定所持国有资产的转让,需要上级有权机构批准。这样一种国有资产持有单位与转让批准单位之间的关系,从法理上讲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委托关系,即国有资产持有单位受上级单位之托将所持有的国有资产转让给第三人。这种委托关系应当受《合同法》的调整。中国《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第三步,剑指责任主体。

就本案而言,云南红塔与其各上级单位之间是多层国有资产受托关系,云南红塔是受其上级单位的委托转让所持有云南白药的股份的,其各上级单位都是委托人,终极委托人是财政部,其余的都是转委托人。那么陈发树受让云南白药股份受阻,是选择财政部还是选择中烟总公司作为转让行为的相对人呢?

笔者认为应当选择中烟总公司作为行为的相对人。因为,虽然财政部是终极委托人,但是本案转让行为并未上报到财政部,财政部对此项转让并行使委托人的权利。此项转让是由中烟总公司以《关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所持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项的批复》(中烟办[2009]9号)的形式逐级委托到云南红塔,由云南红塔公开征集股份受让方。

在云南红塔与陈发树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并逐级上报到中烟总公司后,中烟总公司并未在一个合理期间(国有资产转让法律并没有规定审批期限,这里讲的合理期间是指合同法上的期间)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而是在搁置两年零四个月之后才作出《关于不同意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所持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项的批复》(中烟办[2012]7号)。因此,作为委托转让行为的第三人的陈发树选择中烟总公司作为相对人是有合同、法律和事实依据的,中烟总公司是股份转让交易受阻的责任主体。

拖延批复的代价

虽然根据委托合同关系原理,委托合同的第三人可以以委托人作为相对人而主张股权转让交易中权利,但是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出卖人(包括委托人及受托人)有出卖其财产或不出卖其财产的自由。在本案中,云南红塔已在《股份转让协议》中已经明确表达了转让方案只有等到有权机构批准后才能实施。换句话说,也就是有权机构可以批、也可以不批这单交易。对于这一点,作为买方的陈发树是清楚的。不能因为有权机构不批,就要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有权机构存在着过错的话,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本案,根据本案情节,陈发树又该怎样追究中烟总公司的责任呢?

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从合同的类型说起。现实案件中,很少有律师在处理案件时会考虑合同类型问题。为什么呢?一是因为绝大多数案件的合同都是单一类型,不需要区分合同类型;二是需要区分类型的合同都比较隐形,即使是合同当事人也没有意识到自己签订的合同不是其预想的合同,而是另一类合同。如果签合同时没有意识,打官司时仍没有意识,那么其诉讼请求或是没有实际意义、或是缺乏合同依据支持。这些律师只能应对一目了然的案件,对于那些类型隐身的合同,既没有意识,也没有能力去挖掘。本案的症结之一就属于后一种情形。

就合同类型分类而言,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如果以“标的”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买卖、租赁、承揽、委托等若干类型;如果以“意图”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前者如认购书、意向书、备忘录等,后者就是以标的划分的各类合同。就本案合同类型而言,笔者认为它应属于买卖合同中的预约合同,而不是本约合同。为什么呢?这是因为本案协议当事人履行的义务不是将股权过户给卖方,而是履行将买卖条款向上报批义务。也就是说,股权买卖行为并不确定,批准了就卖,不批准就不卖。

也许有人会说,本案协议具备了《合同法》规定的基本条款,有标的、有数量、有价款,怎么变成预约合同呢?是啊,当事人这样想,代理律师也是这样想。那么,怎样区分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呢?最主要的一条就是看合同当事人的终极义务,就买卖合同而言,买方的终极义务是支付价款,而卖方的终极义务是交付标的物,如果其中任何一方的终极义务不属于上述义务的话,那么其合同肯定不是本约合同;如果合同中有在什么时间、什么条件下签订正式合同,或者合同待股东、上级部门批准后执行的条款,这样合同就属于预约合同,尽管该合同含有本约合同必备的基本条款。

实践中,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大都以两份独立的合同文本出现,这样的合同类型好辨别,如认购合同为预约合同,具有交付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则为本约合同;个别情形,也有合二为一文本,如合同待批准后执行,在得到批准之前,当事人履行的是报批义务,在得到批准后,当事人无需另行再订立本约合同,合同自动转为本约合同。这类合同属于隐形预约合同,一般不易察觉。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预约合同不等同于附条件生效合同,附条件生效合同属于尚未生效的合同,合同不具有履行性;而预约合同则属于生效合同,合同具有可履行性,只不过履行的标的是为本约合同订立奠定基础的条款。

根据上述分析,再看本案协议中对合同类型起决定作用的关键条款。《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在甲方(云南红塔)收到乙方(陈发树)的全部款项后,甲方应当及时办理与本次目标股份转让有关的报批等法律手续;如协议得不到相关有权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甲方将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不计利息退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协议自乙方收到甲方退还的全部款项之日解除。请注意,正是這一条款,将《股份转让协议》定格为预约合同。再请注意,正是《股份转让协议》第30条关于“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须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同意后方能实施”的约定,表明如果得到批准,双方无需再另行订立协议,《股份转让协议》自动转为本约合同。当然,如果得不到批准,《股份转让协议》则无法转为本约合同,《股份转让协议》自动解除。

到此为止,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就是陈发树方面压根就没有想到《股份转让协议》的合同类型问题,看不出《股份转让协议》本是一个预约合同,将一个预约合同要求像本约合同那样去履行,根本不可能实现其获得股份之目的。其要求将《股份转让协议》报到财政部去审批,其结果仍然不确定。任何一个合同,其履行结果都必须是确定的,无论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只不过确定的目标不同而已。陈发树方在诉讼请求(包括上诉请求)中要去法院判令被告云南红塔继续履行上报义务,漫说两审法院都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就是支持了诉讼请求也没有实际意义。

当然,有权批准这单交易的国资监管机构如果予以批准,皆大欢喜;如果不予批准,一般情况下无需承担责任,有些情形则需要承担责任。为什么说一般情况下无需承担责任,是因为《股份转让协议》并未约定审批时限,目前有关国资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也未规定审批时限,因此只要有权机构在一个大家公认的相对合理的期间(比如在收到协议的三至六个月)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的话,其无需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无视购买方的正当利益,超长期拖延批复,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承担责任了。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从红塔集团转让股权的过程看,红塔集团在近一个月的期间内,通过云南白药连续三次发布公告要转让其持有的云南白药的股份,而且这一转让行为是根据中烟总公司调整产业结构方案并经上级单位批准发布,并严格筛选买受人;买受人陈发树也是经过慎重考虑,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也就是预约协议,并依约一次性将22亿元真金白银打到红塔集团账上。虽然因中烟总公司没有批准转让,因而使预约合同不能转变成本约合同,但其是在预约合同签订后的两年零四个月之后才告知买受人股份不卖了。

购买上市公司的股份其价格确定是一件非常简单的申请,批准单位在已经作出批准转让意向决策后,对转让协议的审批时间极大地超出了合理界限。公平地讲,将这种行为定性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該没有什么疑问。虽然有权单位可以不批准这单转让,但是如果滥用其权力,过度拖延,其缔约过失责任在所难免,这就是拖延批复的代价。

律师业发展问题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与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在公司的重大决策、经营管理中,企业法律顾问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我们需要完善企业法律顾问与关联律师制度。文章论述了两者的基本概念,通过比较,认清了两者各自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协同发展的策略。

[关键词]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协同发展

一、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

在我国1997年颁布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明确了企业法律顾问的概念:具有从业资格的,由相关机关注册过的,企业聘请的从事内部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因此想要成为企业法律顾问就必须通过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考试,获得两部一委发布的《企业法律资格职业资格证书》,经过省级注册部门注册,得到企业聘用,从事法律相关的工作,并且受到国家主管部门、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协会与法律事务机构三方面管制。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由企业聘任的,直接服务于企业法人或企业总经理的内部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法律顾问中包括企业总法律顾问,但是企业总法律顾问有更高的权力,负责企业内一切法律事务,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到目前为止,我国共有5万人通过了考试并取得了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在国家中央企业中,几乎全部都设置了企业总法律顾问。

公司律师或律师法律顾问与企业法律顾问概念不同,也不属于一个范畴。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有“接收法人或组织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的业务能力,因此律师法律顾问是指:依照相关法律,律师可以接收他人的聘请,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其处理法律方面的业务的行为。而公司律师则具有一定的专属性,2002年,我国颁布了相关法律,启动了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到目前为止,试点单位有100多个,有律师大约2000人,竞争力度在不断加强。

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的异同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的差异性

1.法律依据和管理体制的差异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法律依据是由国资委颁发的规章制度,受企业、国资委的管理;公司律师的法律依据则是《律师法》,受企业、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管理。

2.任职条件的差异

企业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企业法律顾问从业资格证;受到企业聘任;从事企业内法律事务;不得服务于企业外人员或做兼职;经国资委注册、登记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具有律师职业资格证;由公司聘任;从事于公司内法律事务;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考试并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

3.准入条件的差异

企业法律顾问需要通过国资委、司法部组织的考试,由人事部、国资委与司法部共同颁发职业资格证;公司律师需要通过司法部组织的考试,由司法部颁发职业资格证。

(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的相同点

这两者都是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岗位,都属于内部职工,具有一定的专属性。从两者的工作职责来看:两者都是替公司处理法律事务,解决或规避企业运行中的法律风险。归根结底,这两者的差异只是准入条件与管理机构的不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两种职业的并存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有的企业在这个问题上也感到很为难。因此很多学者提出了统一这两种制度的想法,把企业法律制度取消,保留公司律师制度,法律顾问也并入到公司律师中,使我国的企业法律制度更加统一。

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协同发展的国外经验

1882年,美国一家公司首次在企业内设立了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随着时代的发展,到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人们逐渐发现了企业内法律机构的重大作用,许多企业为了降低风险、获取最大利益,纷纷在内部设立了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等机构。而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在此方面既有不同点也有相似点。

(一)英美法系国家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实践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企业法律顾问与职业律师是一样的,所以许多企业内的法律顾问其实都是职业律师。他们即使服务于企业,也依然拥有律师的权力与义务,并且可以代表本企业出庭。

1933年,美国历史上著名的“罗斯福新政”开始,改革触及了社会的方方面面,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受到了极大地挑战,而由于外聘律师费用高昂,实用性也不强,因此企业逐渐开始发展法律顾问制度。到目前为止,所有的公司都拥有了自己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并且有各自的法律管理体系,甚至在一些企业内部,总法律顾问可能会身兼多职,担任副总裁或董事等,拥有独立的法律部,直接对总裁负责,一般他的意见都能够直接传达到公司决策层,非常有话语权。

英国企业有所不同,他们聘任法律顾问都要求对方取得事务律师资格,但是不能代表企业出庭。企业法律顾问不仅需要精通本职工作的内容、技巧等,还要对公司经营事务一清二楚,他们甚至可以打着自己或企业的名号编撰刊物、组织研讨、开展培训等。

(二)大陆法系国家处理法律事务的实践

大陆法系国家企业内部的法律人员(企业法律顾问)与律师区分较为明显,一个律师不会长期被一家企业所雇佣,这是为了防止律师利用自身行业特点对企业造成不利影响。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都有明文规定,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不能相互兼任。

其中,法国是最早在企业内部设立专业顾问团队的国家,距今已有一百多年,制度较为完善。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法国国有企业的国有成分开始减少,政府对企业经营的干预力度降低,因此,法律事务部门与法律顾问的地位有所提升。截止到目前,法国大部分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都受命于董事长,总法律顾问还要列席董事长会议,一切工作要向董事长汇报。企业法律顾问主要负责的是法律咨询,参与企业决策,帮助企业规避法律风险。在法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即使有律师资格证也不能代表企业出庭。

德国与法国情况相似,大型企业几乎都设置了法律事务部,根据业务量大小分配一定数量的法律顾问。在企业内,法律顾问的地位很高,他们直接服务于董事长,并且可以参与企业最高层次的决策,参与制定重大文件、企业投资、合同编制与审查、公司诉讼等一切法律事务,他们所提出的意见极具参考价值,很受领导的重视。

在日本,他们将企业法律顾问机构成为法务部,由企业内负责法律的董事长管理。法务部包括一名部长和若干名部长助理,主要负责公司的决策与规避法律风险。从事法律顾问的人员不一定必须取得律师资格证,但是要接受过正规的法律课程,而且进入企业后要进行培训。

综上所述,两大法系国都设置了企业法律顾问,并且都会外聘律师,两种组织互相补充。因为,企业法律顾问属于企业内部人员,一般情况下不能代表企业出席法庭诉讼,这就需要企业外聘律师;另外,企业法律顾问由于长期工作在企业内部,无法对所有法律问题都完美解决,这时就需要公司律师参与其中,共同解决。鉴于此,许多大型企业都会外聘律师来弥补企业法律顾问的不足。

四、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协同发展的途径

从上述对两大法系国在这个问题上的行为分析可以看出,他们都采取了专职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相结合的制度,其中专职企业法律顾问不一定非是律师。换句话说,企业内的专职法律顾问的水平要低于外聘律师,一般问题交给他们解决,当企业遇到重大问题时,就要外聘律师进行解决,法律顾问帮助其做一些辅助工作。所以说,我国在建立企业法律制度时,不应该硬性的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中二选一,而是用结合的眼观看待这一问题。我国在设计法律职业制度时,规定了两者不同的准入门槛,这一点体现了国际普遍的认识;企业法律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有差异,这也体现了两者业务水平的不同,也无可厚非,但是这种制度有什么问题呢?

从职能上看,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的职能存在一定的重合,因为两者都成了企业内部人员,并且都可以代表公司出庭。对于这一问题,可采取下列办法进行解决:1.企业终不能同时聘请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以防止职权重合、冲突等;2.企业法律顾问不能代表企业进行诉讼活动,遇到这一情况需要聘任律师。这么做,一方面保证了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不发生大的变动,另一方面也保证了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的和平共存与竞争,不用必须面对“二选一”的难题了。另外,还能够解决国资委、司法部等相关部门职权划分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推动我国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律师业发展问题论文范文第3篇

大家好,作为一名律师代表,我今天发言的主题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律师业发展》。

众所周知,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这一性质,充分说明,只有扎根于国情实际,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中心、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律师工作才能跟上形势、开创局面

。“历史总是把它最鲜明的烙印镌刻在人类的观念之上”。应当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集中反映了我国当前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境况,已经深深扎根于中国的现实土壤之中。因此,在律师队伍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既是党和国家的要求,也是律师队伍自身发展的需要。在此,我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谈自己的一点认识: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律师业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和促进作用

列宁同志说过,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实践。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现实意义和历史影响。因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保律师事业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客观需要,是充分发挥律师工作作用的重要保障,也是坚持律师业服务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更是实现律师职业目标的重要基础,也必将对律师事业更好服务大局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律师队伍建设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的实践者,应当站在法治和道德的最前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去推动更高社会主义道德标准和更多公序良法的形成与实现。具体而言,首先要处理好以下几对关系:

1、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律师形象息息相关。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维护人民利益是第一位的,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律师的社会主义属性,即律师要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办事。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也是律师自身形象提升的进程。只有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更好地提升律师的形象;律师提升了形象,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建设。两者相辅相成,如同血肉之躯不可分割。

2、律师参与个案与服务经济建设大局息息相关。实践中,律师在排解社会纠纷、消弭社会冲突中具有特殊的平抑与缓释作用。因此,广大律师必须树立服从大局的正确观念,正确处理好维护当事人利益和服务大局的关系,律师队伍特别是党员律师一定要把服从大局的观念深入到执业的全过程。

3、律师执业独立与坚持党的领导息息相关。律师制度在各国产生、发展的历史不同,但是,保持职业独立作为律师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在这一点上是相同的。律师执业独立可以推动法律职业的职业化进程,更好地实现律师的社会功能,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然而,律师保持职业独立的同时,还要坚持党的领导,两者并不冲突。因为,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追求是建立在党的领导基础之上的,律师的地位要靠这个基础和共识来提高;律师工作的阻力要靠这个基础和共识来克服;律师的合法权利要靠这个基础和共识来保护。所以,律师执业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

4、社会主义法治理想与当前法治现实息息相关。法治理想离不开法治现实,否则便成为空中楼阁。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然而我国的法治现状和我们所构建的法治理想典型还有着一定的距离和差距。当然这是中国历史的沉淀所引发的实际问题。对于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的律师而言,他的基本而主要的工作就在于找出这些差距及其根源的所在,从而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法和明确的战略目标,最终实现“法律的目的是对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运用法律,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律师发挥法律服务保障作用的内在动力

老一辈法学家江平先生曰:律师兴、法治兴,法治兴、国家兴。国家兴,就应是一个民主法治,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需要律师,必须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围绕大局进一步做好法律服务工作。

1、要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法律服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全局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为此,我们律师需要加强相关课题的调研,以便准确把握新农村建设的规律,把服务深入下去,尤其是在建立现代化农业、农村招商引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机制、村民自治、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发挥律师职能优势,努力搞好法律服务,满足新农村建设中的法律需求。

2、要围绕“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建设开展法律服务。建设平安和谐法治的社会,离不开律师的参与。为此,要强化法律服务职能作用,加强律师刑事

辩护工作,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决不允许随心所欲、规避法律、曲解法律,更不允许违反法律、破坏法律。对一些重大敏感性案件,要按照省委政法委和省厅、市局的要求,坚持集体研究和请示汇报制度,确保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3、要围绕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社会弱

势群体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开展法律服务。当前我省也是全国范围一个普遍的热点问题,就是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等社会问题,以及与之相伴而来的下岗职工、进城农民工、残疾人员等弱势群体的工作生活保障问题。因此,律师要围绕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置等开展法律服务,积极维护下岗职工、进城农民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促进社会的公正公平,减少不稳定因素;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化解涉法信访案件,解决热点难点总题,促进平安和谐社会的建设。

4、要围绕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开展法律服务。要瞄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增长点,围绕中心工作,立足国企改革、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和项目建设,组织开展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同时,还要积极搞好诸如啤酒节、风筝节、奥帆赛等重大旅游、经贸活动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法律服务工作,做好对外贸易的双边、多边谈判和反倾销、知识产权等高端律师业务,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作为一名职业律师,一名社会法律工作者,只有时刻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运用到工作中,以依法治国为核心、以执法为民为本质、以公平正义为追求、以服务大局为使命、以党的领导为保证,才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自觉的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才能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才能用实际行动弘扬公平和正义的司法主题!

律师业发展问题论文范文第4篇

在改革中发展的鲁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志全当选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荣获“全国杰出青年企业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山东省十大高新技术企业家”、“省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

是什么原因使我们企业能够在竞争激烈,强手如林的医药行业中脱颖而出,在短短十几年的时间里由一个濒临破产,资不抵债的小厂发展成为一个全国知名,并跻身全国制药企业前50强之列的大型综合制药企业?一方面这得益于党的好政策和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另一方面在于我们坚持了以改革为动力,以市场为中心,以科技为先导的经营方针,走以人为本,重视企业文化建设的路子。

一、 以改革为动力,用改革促发展

二、 以科技为先导,把科技当动力

三、 以市场为中心,强化销售网络建设

四、 培育企业文化,增强企业凝聚力

企业十分重视企业文化建设,把企业文化建设作为增强企业凝聚力、向心力,提高员工队伍团队意识的重要措施,有意识地将企业文化建设纳入企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充分发挥了企业文化建设在企业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在实际工作中,精心培育企业精神,注重和培养 1

企业的团队意识和价值观念;在企业制度建设中积极创建“亲情化”管理模式;在企业经营中,认真贯彻“造福社会,为员工创造美好生活”的经营宗旨。

首先精心培育企业精神,形成了具有本企业特色的团队意识和价值观念,我们在企业发展中,注重培育具有本企业特色的企业精神,形成了深受广大职工接受的,能够长期推动企业发展壮大的群体意识和价值观念。一是结合企业发展历史和职工精神风貌,提炼出了“不怕困难、挑战困难、战胜困难”的鲁南精神。这一来源于职工生活实践而又反过来指导和鼓舞广大干部职工团结拼搏、开拓奋进的企业精神如一块巨大的磁铁吸引着全体干部职工,成为企业改革发展的力量源泉。二是结合企业阶段性发展,不断将群体意识和价值观念具体化和细化,增强了广大干部职工实际工作中的真实感和可操作性,不断丰富和充实企业精神,如我们90年就创作了《厂歌》,干部职工天天听,月月唱,成为我们精神食粮中最厚重的一个部分;97年总经理在厂庆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让职工牢记艰难的创业路,继承和发扬光荣的传统;99年总经理在厂庆十二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勾划了公司发展的宏伟蓝图都要求职工学习掌握三是在企业精神的培育过程中,注重领导干部的人格力量,发挥示范作用,赋予企业精神人格化的魅力,教育职工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心身地投入到工作中去。

其次创建“亲情化”管理模式,推进以人为本的管理机制

近年来,通过分配制度改革,改善生活工作条件等措施极大程度地调动了人们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但单纯物质刺激,金钱奖励并不能

解决所有的问题,为此我们积极探索“亲情化”管理模式,不断满足人们高层次的价值需求,在注重个人价值实现的同时,来达到企业于个人共同发展的目的。一是坚持平等待人,企业领导班子秉承“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把“尊重、信任”职工放在首位,不分工作岗位,学历高低,家庭背景都平等相待。用人上坚持唯才是用,不求全责备,把人放在适合的位置上,用其所长。几年来,先后有60多名青年员工走上生产、经营、科研的领导管理岗位。他们当中既有本科生,也有中专、技校生;既有工作多年的老职工,也有刚毕业一年多的学生;既有从基层逐步锻炼成长起来的,也有从普通岗位上因表现突出直接走上领导管理岗位的。唯才用人的机制,让广大职工切身感受到鲁南才是施展自己才华的大舞台。二是关怀职工,体现亲情。企业就是职工的家,我们在要求职工爱厂如家,爱岗敬业的同时,也积极创造条件办事实,送温暖,给职工一个家的感觉。让企业对职工的关心成为“润物细无声”的春雨,温暖每一个职工的心窝:(1)鼓励职工求学上进,凡是自学获得大中专文凭的,公司给予报销全部费用,并调整工作。(2)解决职工家属、亲人的就业问题,在就业形势日趋紧张的情形下,已照顾家属工等360人就业。(3)关心职工安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改善工作环境,确保职工舒适,安全,卫生。(4)对家庭有困难的职工和病故职工家属重点看望和慰问,仅每年医疗费就达到76多万元,切实为一些困难户和长期病号送去了实实在在的实惠和温暖。三是实施民主管理,让职工参政议政。实施民主管理,积极创造让职工参政议政的条件,引导和调动职工参与企业各项事务的积极

性。在企业股份制改组,实施三项制度改革,重大投资和建设,科技创新与技改等企业重大事项,注重发挥职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并采取提合理化建议、走访、谈心、座谈会等形式,征求职工对企业重大问题和决策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是贯彻“造福社会、为员工创造美好生活”的经营宗旨,将企业文化建设溶入到职工的日常生活中

企业十几年来始终如一的贯彻“造福社会、为员工创造美好生活”的经营宗旨,把“依靠职工办企业,办好企业为职工”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企业经济建设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采取多种措施,想方设法来丰富职工文化娱乐生活,满足职工日益增长的精神需求,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以回报社、树立和展示企业良好的形象,将企业文化建设同职工日常生活紧密联系起来,让职工实实在在感觉到企业文化建设的丰富多彩和魅力。

(一)为了丰富业余文化娱乐生活。公司建起了总建筑面积近9000平方米、功能齐全的职工娱乐服务中心,配有餐厅、舞厅、健身房、乒乓球室、阅览室及电影院等全套设施,为员工提供了一个综合性的休闲娱乐场所,方便了员工特别是单身员工的用餐、娱乐。1600多户的住宅小区,管理规范、环境优美,职工安居乐业。在市妇联开展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评比活动中有一户被评为省级五好家庭文明户,有十户被评为市级五好家庭文明户。家属区内健康向上的文体娱乐活动丰富多彩,尊老爱幼、助人为乐、崇尚科学、反对迷信蔚然成风。

(二)企业厂报、广播、黑板报成为宣传先进文化和思想的重要阵地。公司文体活动丰富多彩,每年多次的联欢会和春秋两季的大型运动会,为员工提供了展示自己才华与实力的天地;定期或不定期的外出旅游参观学习,让员工思想进一步解放,情操得到陶冶;各种书法、歌泳、演讲大赛,寓教于乐,丰富了员工的业余文化生活,也激发起更加向上的工作热情。

(三)支持教育事业积极参与希望工程。开展此类活动已坚持了15年,捐款捐物帮助小学生、大学生200余名,累计财物达100万元,帮助齐敏华、王磊、刘振国、胡如桂等一大批同学或重返园或圆了大学之梦,企业成为主动开展一帮

一、结对子、扶贫济困的典范。

律师业发展问题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打破传统教学模式,基于SSCE教学模型构建管理会计教学内容,开展以典型业务为载体、业务场景感知强、学习工作成果可评可测的项目化教学,在有效激发学生学习主体作用的同时也强化了学生对会计职业工作问题的思考能力及综合职业素养的养成。

关键词:SSCE模型;任务驱动;问题导向;场景化教学

近年来以“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水平不断提升,“人工智能+”各领域应用成为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主流趋势,就会计领域而言,人工智能技术的介入,使会计工作由以“事后”为主的传统会计核算,向以“事前”为主的管理决策会计转型。2014年10月27日,财政部以财会〔2014〕27号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加快管理会计发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需求。发展中国特色管理会计是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是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是企业面对新形势新环境顺利发展的要求。就会计专业建设来说,如何做好管理会计的课程建设和教学工作,成为会计人才培养的重要命题之一。

1 问题的提出

“管理会计”一词顾名思义来源于企业管理,属于管理学范畴的名词,是从传统会计系统中分离出来的,与财务会计不同,其重点主要关注企业最优化决策、优化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管理会计从业人员需要针对企业经营状况,科学合理编制计划、记录和分析经济业务、“捕捉”和呈报管理信息,并直接参与决策控制过程。对照管理会计岗位职能要求,结合会计专业学生认知规律及既有教学组织经验来看,开发和组织管理会计课程教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1 学习者缺乏行业认知,学习动机不能有效激发

专业选择时,大部分学生是在父母的要求或者随大流的心态下选择了会计专业,因此入学前,这部分学生从未自主调研过会计专业所处的行业背景。对专业背景不够了解,加上非自己的爱好兴趣所在,学生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对专业学习缺乏兴趣、学习动力不足。

古人云:“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知者不如乐之者。”苏格拉底也曾说过:“教育不是灌输,而是点燃火焰。”因此,如何有效激发学生专业学习兴趣,激发其自主学习的动机,成为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的一大难题。

1.2 学习者主体认同不足,学习行为不能有效形成

建构主义教学认为学习是一个协同、交互的过程,学习过程中应突出强调学生的主体作用,教师则起到的更多是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调动其学习积极性,让其参与甚至掌控学习过程,这样才能形成有效的学习行为。

传统的管理会计教学模式下,教师讲授的時间占据了课堂教学大部分时间,学生很少参与其中,导致其学习主体意识不足,学习行为不能有效形成。此外,与财务会计业务内容不同,管理会计业务具有多元性、复杂性及不确定性的特点,这在某种程度上打击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学生的学习认同感降低,不利于有效学习行为的形成。

1.3 学习评价反馈不及时,学习转化不能有效内化

管理会计课程与财务会计课程不一样,受准则、制度的约束少,课程含有大量的隐性知识,这些隐性知识主要表现为管理会计各种方法的具体运用。隐性知识多和规范化程度低,给管理课程学习成效评价设置了重重障碍。传统以讲授为主的管理会计教学模式,往往对学生的学习反馈不够及时,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学生的学习转化效果。

2 教学设计思路

管理会计课程内容的专业性与学生认知结构单一的矛盾、管理会计课程业务处理的不确定性与学生学习主体认同不足的矛盾、管理会计应用成效的内隐性与学习成果反馈不及时的矛盾,都给管理会计课程教学带来了较大的难度。基于以上矛盾问题,课程教学一方面必须关注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与记忆;另一方面,更需要通过激发学生学习主体作用,强化学生对工作问题的思考能力以及综合职业素养的训练与养成。因此,在教学中必须要改变传统以讲授为主的教学模式,开展包含丰富学与教活动、以典型业务为载体,业务资源约束条件清晰、业务场景可感知、学习工作成果可评可测的项目化教学。课程坚持实施“做学一体”的教学,让学生不仅通过“做”强化学生专业技能的训练,更强调通过“做”发展学生具有综合性质的职业能力,包括实际操作能力、运营资源完成操作任务的能力、对知识的理解与记忆、对工作问题的思考能力以及相关职业素养。

2.1 以学生为中心,构建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模型

为了更好地体现“学生为中心,教师为引导”,应围绕管理会计课程内容,构建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模型。该教学模型设计时,需要充分依托各种教学资源,如ARE虚拟仿真企业运营平台、蓝墨云班课程平台、KAHOOT游戏平台等,设计较多能让学生参与学习的教学活动与教学模块,从激发学习兴趣入手,强化学生学习主体意识,真正体现“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

2.2 以任务为中心,构建以行动为导向的教学组织方式

管理会计课程教学内容设计时,每一个教学项目都应分成课前、课中和课后三个维度进行教学内容设计。每一个维度又可以通过分解成具体任务,并将这些具体任务有效串联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任务活动实施流程。教师在此过程中主要扮演“引导员”的角色,引导学生完成这些学习任务及活动,最终促使学生掌握相关技能。

2.3 以问题为中心,构建以典型问题为主线的场景化教学

如前所述,管理会计课程相对财务会计课程而言,课程内容内隐知识比较多,受法规、准则制约较少。这就导致学生在课程教学任务实施的过程中遇到各种问题,突出表现在专业知识储备不足导致学习自信心差、方法运用刻板导致单一化、实践经验缺乏导致场景代入感差。因此,教师应该事先充分预计学生在任务实施时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并针对问题细化教学场景,在场景中针对性地给出解决方案,才能保证学生能顺利完成教学任务,最终实现教学目标。

3 SSCE项目化教学模型设计

项目化教学组织的难点不在于“做”,而在于“学”,“做”了一定要“学”。项目教学过程中促使学习行为发生的重要前提是学与教活动的设计,按照项目教学实施步骤来说,在项目的引入阶段、项目实施阶段、项目总结阶段,必须在“完成任务”这一基础操作性学习活动基础上,着重在“展示”、“组织”、“评价”等教学活动环节,突出学生“理解”、“观察”、“应用”的深度认知学习活动的展开。本文基于建构主义教学思想,选取的SSCE模型,较好的把项目实施过程与学习过程主动结合起来,实现了“老师操作流程、学生建构内容”的基本原则。

3.1 SSCE模型介绍

SSCE模型,又称学生训练模式,这个模型主要针对能力技能要求较高的课程,管理会计课程内容中包含大量技能操作,因此适用于这一模型。

SSCE模型包括四个步骤:

第一步:S—Setting,设置。即教师提出某个问题、要求、案例。

第二步:S—Study,学习。学生绕老师所提出的问题、案例、要求进行自主讨论学习和交流。教师在旁起到辅助引导作用。

第三步:C—Construct,建构。这是學生建构内容环节。建构可以学生对案例的见解、对问题提供的解决方案、展示技能练习成果等多种方式体现。

第四步:E—Evauation,评估。这是对第三步学生构建内容所进行的考核与评估,是一个师生双向沟通并固化学习成果的过程。

3.2 课程SSCE模型应用

下面以全面预算编制项目为例来说明SSCE教学模型在管理会计课程中的应用,见图1。

全面预算的编制项目 SSCE模型应用时,以一个情境贯通项目教学前后课时,两大平台实现“做学一体”,并基于SSCE模式的五类活动合力推动学习进程。依托ARE虚拟仿真企业运营平台,创设启明星童车公司情境,从概念流程到具体预算编制,前后课时之间以同一情境贯通,保持学生思维连贯性。利用蓝墨云班课程平台,打破学习的时空限制,加强课前预习与课后复习,促进学生间以及学生与老师之间的交流。自建管理会计题库系统平台,做学结合的同时有效反馈形成性评价结果,帮助教师了解学生学习状况,及时调整教学侧重与进度。针对性运用问题讨论、技能演练、案例分析、成果展示及项目竞争五类学习活动组织方式,辅助以游戏环节,微课视频等,真正贯彻以学生为主体的SSCE(设置-学习-建构-评估)建构主义教学模式。

4 课程实施结果及思考

4.1 课程实施效果

管理会计课程SSCE模型实施取得了一定成效。管理会计课程SSCE模型运用实施前,每一个教学项目都基于学情分析,分设了知识目标、技能目标及素养目标三个层次的教学目标,三类教学目标都能够依托信息化手段,进行量化评价,一定程度上直观反映了课程教学实施后的学生学习效果。

从知识目标达成情况看:大部分学生就任务场景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反思,对理论知识有了一个较为清晰及深入的框架概念。从技能目标达成情况看:利用自建题库系统错误率统计及报红自主纠错功能,检测到学生学前与学后技能操作的各关键点错误率明显呈下降趋势。从素养目标达成情况看:通过课程实施前后词云图统计、Kahoot平台游戏结果统计等手段,发现学生已经形成一定的管理会计职业素养。

4.2 项目化教学反思

学生在课程平台上的活跃参与度有明显的提升,但是对于如E-chart基础上数据可视化的运用等选看视频,观看人数比例未达20%,还要思考新方法,鼓励更多学生主动参与知识拓展,做到灌输性与启发性相统一。

在课程思政教育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探索,更好地实现政治性与学理性、价值性与知识性、显性教育与隐性教育的有机结合。

参考文献

[1]徐国庆.职业教育课程、教学与教师[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15.

[2]段晔.学习设计与课程开发[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5.

律师业发展问题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有机农业;问题;对策

有机农业作为一种解决食品安全、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生产模式正被世界各国所推崇。有机农业的发展在我国起步较晚,1989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农村生态研究室加入了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IFOAM),成为中国第一个IFOAM成员;1994年,我国成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产品发展中心”,初步建立我国有机产品生产标准和认证管理体系;2003年以来,我国有机产品认证工作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有机农业进入规范化发展阶段。

一、我国有机农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有机农业发展的技术供给与需求都相对薄弱

技术是发展有机农业的根本保证。目前,我国对有机农业的研究不够全面与深入,有机农业生产研究与科研开发缺少经费,国内缺乏专门从事有机农业科研和教学的机构,特别缺乏对有机农业生产资料的研究和开发。有机农业的一整套技术措施及社会服务体系不完善,如,从常规农业向有机农业的转换中,病虫害综合防治生产技术缺乏,有效的生物农药品种较少,提升有机农业产量的技术还很薄弱,肥力投入的措施和手段仍没有保障。

当前,我国大部分农民的观念和素质不能适应有机农业发展的需要。有机农业的生产过程要求不施用化肥、农药、除草剂、生长调节剂,不使用饲料添加剂等,很多农民认为这是一种倒退,要给文化水平偏低的农民灌输可持续发展的科学理念是一个艰难的过程,给农民传授技术和质量意识也需要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同时,在有机农业发展过程中,土地从常规生产系统向有机生产转换通常需要2~3年的转换期,而转换期间的产量一般不高,生产资料和人力资源的投入相对增加,有可能影响生产者的积极性。根据我国目前有机农业技术研究现状和农民对技术的接受能力及程度,我国有机农业研究生产体系的建立和农民对有机农业技术的接受还需要一段时间。

(二)有机农业标准欠缺

我国有机农业标准建设严重滞后,尚未与国际接轨。国外对有机产品从产地的选择、产品生产过程乃至包装、运输和销售都有具体标准。但我国大部分地区,至今在农药残留、维生素等指标及ISO9002等各种国际标准认证方面认识不足,很难在短时期内达到要求严格的有机产品生产标准。

(三)有机农产品的市场需求较小

一方面,由于有机产品的生产需要较高的技术要求、资金投入及对环境进行治理和保护的成本,使有机产品的价格较普通产品高30%~50%,部分产品价格高出3~5倍。价格偏高使我国有机产品消费市场相对滞后。另一方面,有机产品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消费者对有机产品的认知度不高。加之消费者无法用肉眼辨别有机产品,从而助长了一些企业的投机行为。目前我国有机产品的消费主要集中在高消费层次群体及特殊需要群体。

(四)有机产品认证的公信度不高

目前国内已有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各类机构30多家,不同的机构,不同的检查员,执行标准的差异性很大,已导致认证活动中出现混乱现象。有的产品原料还未达到有机产品的要求,其加工产品却被认证为有机;还有部分被认证的有机产品质量不合格,达不到国家基本标准的要求,引起社会对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和公信度的质疑。农业部对国内部分大中城市超市的有机蔬菜进行抽样检测显示,样品中的重金属或农药残留的超标率较高现象严重。

(五)缺乏有机农业发展的配套政策

各地对开发有机产品还缺乏明确的扶持政策,主要体现在:一是解决资金问题及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不够。二是缺乏科技项目扶持。迄今为止,国家及各地方政府的农业投入中,用于有机产品项目建设的很少。

二、我国发展有机农业的优势

(一)劳动力优势

有机农业属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而我国是人口大国,约有3.6亿农业劳动力,具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优势。有机农业生产的多数环节与我国传统农业有相通之处,经过适当的技术培训,农业劳动力就可适应有机农业的生产。同时,发展有机农业也可缓解我国农村劳动力过剩问题,增强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自然资源优势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地形和气候特点差别明显,自然环境多种多样,适合开展有机农业生产。我国生物技术不如西方国家发达,主栽品种未经过基因重组,生产中不存在基因工程问题。许多植物种类还处于野生半野生状态,通过野生采集可很快转换为有机产品。我国很多地区,特别是山区、边远和贫困地区,很少使用或不使用化肥和农药等,环境条件优越,是发展有机农业的适宜地区,有的地方不经转换就可直接开辟为有机生产基地,或采集后直接作为有机食品出售。此外,我国自然地理条件多种多样,生产基地比较容易隔离,适于建设有机生产基地。

(三)产品差异优势

我国地域广大、南北气候差异较大,具有开发多种有机产品的潜力,国外不适宜种植或缺少的产品均可在我国进行开发生产,如中药材、野生浆果和非木材的林业产品等。

(四)市场优势

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环境问题的关注,人们购买有机食品的要求越来越强烈,特别是瓜果蔬菜及适合老年人和婴幼儿的有机食品更受欢迎。国外有机产品的需求一直保持强劲势头,德国、荷兰、英国每年进口的有机食品分别占有机食品消费总量的60%~70%,美国所需的有机食品80%靠进口,有机食品正成为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的主要产品之一。

三、促进我国有机农业发展的对策

(一)明确有机农业的功能定位

根据国情和农业生产实际,我国有机农业应实行区域性发展,大规模发展不适合我国国情。应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按照产业化的发展方向,坚持先易后难、先小后大、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的原则,以效益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把发展有机农业作为区域特色农业发展的一种模式。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循有机农业的内在要求,坚持循序渐进、因地制宜的原则,处理好有机农业与常规农业的关系,与推进特色食品的产业化发展结合起来;在生产地域的选择上,重点选择一些生态环境好、农业资源丰富的山区;在市场选择上,积极开发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国际市场,同时积极拓展国内消费水平较高的居住区市场和高档超市,开发国宴、外企、高档礼品、儿童、妇女和老人等特殊性消费群体的消费;在产品开发上,优先发展具有地区特色、有一定品牌基础的有机产品、保健有机产品、特色有机产品,发展具有国际市场优势的蔬

菜、山野菜、水果、坚果类、保健食品、中草药、小杂粮类、畜禽产品、水产品等。

(二)加强有机农业生产基地的遴选

有机农业生产基地的选择和建设具有严格的要求。在选择有机农业生产基地时要按照《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l5618-1995)》检测农田灌溉用水和农田土壤质量,水质要达到相应种植作物的水质标准,土壤至少要达到国家Ⅱ级标准。在周围存在潜在大气污染源情况下,要按照《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88)》规定对大气质量进行监测。有机农业生产中的水产养殖对水质要求较高,要按照《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进行养殖水面水质检测。同时所选择的有机农业生产基地田块要相对集中连片,并充分考虑其周边环境对有机农业生产基地建设所产生的潜在影响,要远离明显的污染源如化工厂、水泥厂、石灰厂、矿厂和交通要道等,并尽量减少相邻常规地块对有机农业生产地块的影响,如水的流人和施用农用化学品对有机农业生产地块的影响等,设立明显的缓冲隔离带。

(三)制定有机农业发展的支持政策

加大对有机农业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和扶持企业开发有机产品,对获得认证的生产、加工企业等给予补贴。制定有机农业和有机食品的管理法规,对其生产和销售进行监督。根据有机农业运动国际联盟的基本标准制定适合我国的有机食品标准,设立专门机构对有机食品的生产、物流、加工、销售和检测进行监管,对各部门进行协调,规范有机农业经济秩序和经营活动。理顺有机认证、检查、咨询部门之间的关系,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有机农业产业链政策,促进有机认证机构与咨询机构之间的合作。在制定有机农业的补贴政策中,设立有机生产技术咨询专项资金,支持生产基地接受专业的有机生产咨询服务。

(四)建立国际承认的有机农业认证机构及与国际相符的有机农业标准

在我国建立统一的与国际标准一致的有机农产品基本标准,包括基地标准、生产标准、产品标准、加工包装标准等;重点支持国内检查和认证机构的发展,把认证机构与技术指导等服务单位或机构分开,鼓励国际权威检查和认证机构来国内开展工作;通过国际合作逐步建立被国际承认的检查与认证机构。

(五)加强有机农业生产技术的研究、示范和推广

把加强有机农业技术研究作为生态安全和食品安全技术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重点项目、重点经费的支持。加快建立农业、林业、畜牧业的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的技术创新体制和研究平台,开展有机农业生产精细的施肥技术、不同类别作物生产的病虫害防治技术、杂草控制技术、有机农业生产资料、有机产品的加工和贮藏技术等研究,发展一批有机产品技术创新型科技企业,不断提高有机产品品质和科技含量,达到有机产品标准,并与国际有机农业接轨,把区域性有机农业的比较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积极组织技术培训,帮助农户掌握有机生产的科学技术和知识,积极引导农民开展有机农业和有机食品的生产,消除农户误解,提高农户环保意识。

(六)加强对有机农业的消费引导和市场开拓

一是增强向消费者提供信息的系统性,即不仅要宣传有机产品的品质,更要注重宣传有机产品在生产、储存、运输等过程中的作业标准及其对环境保护的功能,以强化消费者对有机产品消费的积极态度。二是实施有机产品品牌战略,充分利用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发展劳动密集型有机农产品,优先发展具有地区特色的能形成品牌的特色有机产品。三是扩大生产规模,加强对有机产品的深加工、细分类、精包装,大力开发保鲜食品、脱水食品、调理加工食品、冷冻食品等高质量和高附加值的有机农产品。

(责任编辑:李琪)

律师业发展问题论文范文

律师业发展问题论文范文第1篇为期两年零七个月的官司输了,福建富豪陈发树的22亿元现金躺在云南红塔集团账上,法院除了判决红塔集团发还本...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