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增值率
加工贸易增值率(精选8篇)
加工贸易增值率 第1篇
本文采用1996年~2005年我国加工贸易增值率的数据, 运用多元线性回归分析方法, 对我国加工贸易增值因素进行检验, 以找出有利因素和制约因素, 为提高加工贸易增值率的政策和措施制订提供依据。假设及变量的选择:
在建立回归模型的过程中, 选择经济发展水平、低成本人力资源的供应、人力资源禀赋、运输成本、地区技术研发能力、外商直接投资、规模经济因素七个解释变量。
1. 经济发展水平。一般来讲, 经济水平与贸易发展情况成正比关系。2.低成本人力资源的供应。我国加工贸易大比例由廉价的劳动力成本所驱动, 加工贸易生产制造大多属于技术含量较低环节, 即使是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也多以制造链条中的组装环节为主。3.人力资源禀赋。培养人才上具有良好能力的地区通常会为加工贸易的增值提供坚实的后盾。在本文中, 人力资源禀赋状况用高中入学比率来衡量。4.运输成本。我国加工贸易的附加值低, 很大程度上受到运输成本的牵制, 运输成本越高, 增值率降低。鉴于贸易运输以海运为主, 在此用货物水运的运输距离和运输能力来衡量我国加工贸易的运输成本。5.地区技术研发能力。加工贸易要走出低附加值的困境, 就应当向价值链的上游和下游拓展。国家授予国内居民的专利数占国家授予的全部专利数的比例越高表示技术强度越高, 越能提高加工贸易增值的潜力。6.规模经济因素。我国加工贸易基本呈现“大进大出”的贸易模式, 企业内部规模经济会提高生产效率, 从而提高加工贸易企业的增值能力。7.外商直接投资。我国加工贸易额的绝大部分是由外资企业创造的, 外商直接投资额对我国加工贸易的影响较大。
二、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该实证检验选取我国全国数据作为样本。数据选取1996年~2005年的横截面数据。其中变量的数据分别来源于以下资料:加工贸易增值率是根据历年海关统计年鉴计算所得;国内生产总值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制造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高中入学比率、国家授予国内居民的专利数占授予的全部专利数的比例、实际利用外资额、我国主要贸易国平均国内生产总值, 以及货物水运平均运距均经中经网统计数据库直接或整理所得。该实证分析采用EViews5软件。
三、模型建立及实证检验
在诸多增值因素中将上述选择的七个因素作为自变量, 各地区加工贸易增值率作为因变量, 建立以下模型:
d PAVt (t年加工贸易增值率 (单位:%) ) =β0+β1GDPt (t年国内生产总值 (亿美元) ) +β2WAGEt (t年制造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 (元) ) +β3SECt (t年高中入学比率) +β4TRANSt (t年货物水运的平均运距除以沿海码头万吨级泊位数的商 (公里) ) +β5PPRt (t年国家授予国内居民的专利数占国家授予的全部专利数的比例 (个) ) +β6 SIZEt (t年我国主要贸易国平均国内生产总值 (美元) ) +β7 FDIt (t年外商实际直接投资额 (美元) ) +ε
其中:t表示1996年到2005年;ε为残差项。
首先根据所选数据, 应用计量经济学中的最小二乘法 (OLS) 对所有变量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结果如表。
R2=0.999728;修正后的R2=0.998777;F统计量=1050.692 (P-值为0.000951)
从结果中可以看到:将七个变量全部引入模型, 所得估计方程的判定系数为0.999728, 修正后的判定系数为0.998777, F统计量的值为1050.692, 对应的P-值为0.000951, 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F检验, 表明模型整体上是显著的。七个变量的P-值都通过了检验, 并且七个自变量的符号都与上面的假设相符, 因此加工贸易增值率与七个变量的关系可表示为:
四、结论
1. 加工贸易增值率与国内生产总值成正相关, 说明经济发展程度会影响加工贸易的增值状况, 经济发展程度越高增值率越能够得到有力的经济支撑。2.加工贸易增值率与制造业工人的平均工资呈负相关, 可见劳动密集型的加工贸易发展与劳动力成本存在反向关系。3.加工贸易增值率与高中入学比例呈正相关, 说明我国加工贸易对一定文化程度的资源需求较大。4.运输成本, 即交易成本反向影响加工贸易增值率的提高, 说明运输距离阻碍增值率的上升, 而运输能力则利于增值率提高。5.加工贸易增值率与授予专利比例呈正比, 可见较强的研发和技术消化吸收能力为加工贸易向上下游产业链的扩展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支持。6.加工贸易增值率与主要贸易国的经济规模成正相关。这说明我国加工贸易额的增加, 带来了一定的规模经济效应。7.加工贸易增值率与外商直接投资额呈正比关系, 说明外来投资的增加。8.有利于加工贸易利润的提高。我国加工贸易中半数以上由外资企业创造, 这从侧面反映了我国大部分加工贸易企业的组织、管理形式对增值率的提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摘要:本文建立了包括经济发展水平、低成本人力资源供应、人力资源禀赋、运输成本、地区技术研发能力、规模经济和外商直接投资共七个解释变量在内的模型, 并用实证检验测试了这些变量对加工贸易增值率的影响。
关键词:加工贸易,增值因素,模型
参考文献
[1]邵祥林:加工贸易[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1
[2]何振红:我国加工贸易快步转型升级[N].经济日报, 2007-03-24
12、凹凸棒土高效增值深加工技术 第2篇
成果分类
成果所属单位
成果单位法人代表 工业、农业 江南大学 陈坚
本项目包括“烟草专用凹凸棒石添加剂研究与开发”、“新型高效油脂专用凹土吸附剂生产技术”和“新型凹凸棒石粘土洗涤助剂生产技术”;是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星火计划等7项国家、省部级项目基础上形成的,项目利用凹凸棒土粘土矿的特殊结构,针对目前我国食用油脱色对油品破坏大、脱色不稳定,卷烟降焦添加剂的耐高温性差、吃味影响大、烟碱降低明显,新型无磷洗涤助剂产品匮乏等实际问题,采用二次活化、有机化改性、超声波强化等新技术、新手段,开发出新型凹土食品工业和洗涤工业用产品,并建立了一套矿物和产品的分析检测与评价技术。
项目攻克了食用油脱色专用凹土吸附剂生产、卷烟降焦添加剂生产和应用、新型凹土洗涤助剂生产等三项关键技术,其中食用油脱色剂二次活化和添加助剂工艺、卷烟降焦凹土添加剂开发和凹土洗涤助剂开发在我国尚属首次,成果于2004年通过江苏省科技厅鉴定,结论为国际先进。发表学术论文13篇,授权发明专利2项。
项目在盱眙欧佰特粘土材料有限公司获得产业化实施,形成了3万吨/年油脂脱色吸附剂、2000吨/年卷烟降焦添加剂和3000吨/年凹土洗涤助剂等生产线,该企业已经成为国内最大的凹土吸附剂生产企业,产品在东海粮油、嘉里粮油、渤海油脂、北海粮油、益海粮油、太原卷烟厂等国内大型企业获得成功应用,效果良好(该项目获2005年度教育部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加工贸易增值率 第3篇
政务信息资源作为当下国内大数据的主要来源之一,如何利用、挖掘、开发好,将对政务工作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和政府机构的改革创造有力的支撑环境,同时也能为国内大数据提供更好的基础资源。
为政务信息化“奠基”
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利用,将为政务工作的信息化奠定基础。利用信息技术为政务工作服务在国内已有二十余年的历史,从最初公文处理,到现在行政审批,国内各级政府的电子政务建设都取得了较大进展,可以说已走过了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阶段,信息化在政务工作中的作用日益显现,已成为政务工作的关键性技术措施。但就目前电子政务使用情况而言,存在两大难题,一是缺乏政务信息;二是虽有政务信息,却无法有效使用。
第一个难题的症结在于,虽然包括行政审批等许多政务工作已纳入了信息化的范畴,但就政务工作的全局来看,还有更多工作(如政府的服务职能)还处于手工、半手工的状态,没有或很少采用信息技术。究其原因,除了政府职能转变较慢的主观因素外,很重要的客观因素是许多政务工作还没有按照信息化所需要的形式进行规范化、标准化、数字化,也就是说它们还没有变成计算机、网络能处理的格式,从技术上讲自然也就无法纳入信息化处理的领域,政务信息缺失就在所难免。
第二个难题的症结在于,在已采用信息技术进行的政务工作中,由于政府各部门条块分割以及各自应用系统建设的独立性,导致了目前各业务部门的应用系统大都自成体系,重复建设严重;平台技术多样化,平台之间难于实现互通和互操作;相同的信息源多头采集、重复采集,造成数据命名、类型、格式差异,部门之间数据难以相容等现象,形成了很多“信息孤岛”,出现了信息共享的困难。虽然,信息交换技术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信息共享的困难,但它只是治标而非治本之策。因此,有政务信息,却无法有效使用的困惑依然存在。
对此,通过将各政府机构所有政务信息资源梳理清楚,形成“政务信息资源基本目录”;再将所有政务信息资源按计算机处理的要求分类,形成“政务信息资源基本指标目录”。有了这两个目录,各政府机构就可以将所有的政务信息资源数字化,解决政务信息资源缺乏的问题;同时,因为各政府机构是按照这两个目录进行的政务信息资源数字化,其指标命名、类型、格式是标准、统一的,也就解决了虽有政务信息,却无法有效使用的问题。
归纳讲政务信息资源利用就是既规范政务信息资源的标准,又解决政务信息资源的来源,从根本上解决未数字化的政务信息资源能够数字化,已数字化的政务信息资源能够共享的问题。
厘清政务信息开发“脉络”
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利用,将为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理清轮廓。提起资源,人们首先会想到自然界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进而才有可能想到信息也是资源。物质资源在农业和工业社会的作用,人力资源在工业和后工业社会的作用,我们都是有目共睹的。那么信息资源能干什么?能为我们带来什么效益?在此引用一句话来说明:当前在谈到企业发展时,我们时常能听到“一类公司做标准,二类公司做技术,三类公司做产品;做产品的公司挣微利,做技术的公司挣小利,做标准的公司挣大利;做产品的公司挣一天,做技术的公司挣一年,做标准的公司挣一代”。将这三类公司对应于资源来看,产品就是物质资源,技术就是人力资源,标准就是信息资源。由此可以看出信息资源将在今后人类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对我国而言,在建设“新四化”的道路上,面临物质资源比较匮乏,人力资源相对薄弱的现实,要实现协调、可持续发展,信息资源的利用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资源既有内在属性,又有外在属性。如物质资源中的煤炭资源,其内在属性是其物理、化学特性,外在属性是其分布、数量等。经过几百年的勘测和研究,人类已基本掌握了地球上各类物质资源的内在和外在属性。近百年来的发展,人类对人力资源的外在属性已基本了解,但内在属性的掌握还有待完善。对信息资源,可以说我们现在不甚了解其内在属性,也未曾完全掌握其外在属性,有效利用就更谈不上了。
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利用,可以对各政府机构政务信息资源的内在属性加以研究,对其外在属性中的分布特性予以明确,逐步将政务信息资源从盲目的技术应用,转变为在清晰的理论指导下的综合应用。
“畅通”机构改革路
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利用,将为政府机构改革创造技术条件。政府机构的改革因涉及许多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对大家来说都息息相关,而政务信息资源与政府机构改革之间也是密不可分的。
每当一个新机构成立,或老机构因职能转变而改为新机构时,其最早的文件,或定义该机构职能的规范性文件就是政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性文件。但目前所制定的文件只是一个对机构职能的宏观定位,并未确定每项职能的具体内容,用信息化的术语讲就是没有定义每项职能的指标属性,即既没有确定每项职能的内在属性(职能管理内容),也没有定义其外在属性(职能管辖边界)。这就造成了在全国,同样一级、具有同样职能的政府机构,所具体管理的业务有差别、内部机构设置有差别、人员配置有差别、管辖的范围有差别的现象时有发生,形成了政府机构的非规范、非标准状态,制约了中央政令的畅通。
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利用就是要把定性化的政务职能信息资源定量化,以规范各级政府职能,为更深层次的机构改革创造技术条件。
荸荠产品市场缺加工转换更增值 第4篇
一、荸荠的最佳贮藏方法
1. 地下窑藏法
选择排水好的阴凉处, 根据贮藏数量的多少挖出窑子。贮藏前, 在窑底及四周喷2.5%的多菌灵或40%甲基托布津400~500倍液进行消毒。然后在窑底铺一层细土, 每放20~25cm厚的荸荠再铺一层细土, 如此一层荸荠一层土, 最后上封30cm泥土封顶, 形成中央高、四周低的馒头形。贮藏途中应作检查。一般可贮藏半年以上。
2. 细沙埋藏法
荸荠收挖后, 在阴凉的室内或地下室内用砖砌1个埋藏坑, 在坑底部先铺一层细沙或细土, 将荸荠球茎排列在细沙上, 盖细沙3~4cm厚, 再排放荸荠球茎, 如此一层一层堆叠, 堆高不超过1m。最后用湿细沙封顶。这种方法也能起到良好的贮藏保鲜效果。
3. 瓦缸贮藏法
将新采荸荠放置在室内透风处适当晾干水份, 选用无盐份的水缸或粮缸清洗排湿后存放在室内通风避光的地方, 将荸荠放满 (缸口留有翻缸的余地) , 最后加盖。贮藏管理要点:荸荠贮藏前期呼吸旺盛, 须揭开缸盖通风透气;在冬季将缸内覆盖一层稻草保温;阴雨天气空气湿度大, 也要及时揭盖排湿;炎热高温季节要及时加盖, 以防荸荠球茎体内水分蒸发引起干腐。在贮藏过程中, 每隔30天须将陶缸内贮藏的荸荠翻动检查一次。此法贮藏可使荸荠保鲜半年以上。
4. 溶液保鲜法
将采收的荸荠球茎去除杂物, 清洗后迅速浸入“次氯酸钠”溶液中贮藏。据试验, 使用该法, 在5℃以下贮藏保鲜期可达6~8个月;如果温度处于0~2℃、相对湿度在90%~100%的贮藏环境下, 荸荠球茎的保鲜可达10个月。
二、几种荸荠美味食品的加工方法
1. 荸荠脯的加工
(1) 原料处理选取球茎较大 (横茎在3cm以上) 、皮薄、脆嫩、果形均匀、无病虫害、无腐烂变质的新鲜荸荠, 用水清洗干净后削去表皮, 切成两半, 置入2%食盐水溶液中浸泡1~2小时。
(2) 制作方法 (1) 预处理。先将荸荠浸泡在食盐溶液中, 取出后用清水洗干净, 置于铁锅中并加入冷水, 加水以高于荸荠5~8cm为宜。当加温到65℃时, 保持此温度20~30分钟, 再加温至沸, 约3~5分钟后捞出冷却。待锅内熬煮液自然冷却至30℃时, 将荸荠再置于锅内浸泡12~16小时, 见到有发酵现象时捞出, 洗净表面粘液, 放入0.2%的亚硫酸氢钠溶液中浸泡2~3个小时, 捞出后即可糖渍。 (2) 糖渍。按照50kg荸荠置入陶缸内糖渍, 按一层荸荠一层糖均匀放置, 并加少量0.2%的亚硫酸氢钠, 糖渍约48小时, 将缸内糖渍的糖液倒入锅内加温煮沸后, 把荸荠倒入锅中熬煮约15分钟, 再倒回缸内浸泡24~48小时。把荸荠捞出, 将糖液置入锅内加热, 当锅内糖液蒸发浓缩到75%~80%时, 再把荸荠倒入锅内煮沸20~30分钟, 当糖液呈粘稠透明状时即可出锅。将荸荠置入盘中冷却 (冷却时须翻动搅拌2~3次, 以防荸荠脯粘连) , 再将荸荠烘干至含水量在6%~18%时即成荸荠脯, 经包装后即可上市销售。
2. 荸荠蜜饯的加工
(1) 原料配方荸荠100kg, 白糖65kg, 石灰7kg。
(2) 制作方法 (1) 制坯烫漂。选择个体匀称的荸荠剥去外皮, 用金属针尖餐具在荸荠周围扎若干小眼, 而后将坯放入7∶100的石灰水中浸16小时后, 在清水中漂洗4次, 每次1小时, 再将坯放入100℃水中烫泡6分钟后, 放入清水中漂泡6分钟, 而后放入清水中漂洗2次, 每次2小时。再在沸水中泡4分钟, 用清水漂洗3次, 每次1小时。 (2) 糖渍。将坯放入蜜缸中, 注入热糖液, 3小时后翻动1次, 密置16小时。再煮3次糖液;第一次10分钟, 糖温103℃, 密闭静置24小时;第二次15分钟, 糖温105℃, 密闭静置16小时;第三次20分钟, 糖温107℃, 密闭静置16小时。 (3) 糖煮。将坯同糖液舀入锅中, 煮10分钟, 使糖温达109℃, 把坯沥干。最后在糖温112℃下煮30分钟, 起锅滤去糖液, 与白糖拌匀即成。
3. 清纯荸荠果的加工
(1) 原料分级选嫩脆、皮薄、果形均匀、无损伤、无水浸的荸荠, 按球径大小分成3级:一级品在3.5cm以上, 二级品在2.5~3.5cm, 三级品2.5cm以下。将选好的原料放入100℃水中烫2~3分钟, 用刀切掉主侧芽和根部, 去皮。
(2) 制作方法 (1) 熟化漂洗。荸荠与清水之比为1∶2。清水中添加0.2%~0.5%的柠檬酸, 待水温升至40℃时, 将去皮的荸荠倒入水内煮熟。用清水将熟化了的荸荠洗净, 去掉表面的细粉。 (2) 装罐封罐。称取定量荸荠入罐, 加注填充液。若为清水荸荠, 则注入煮开过滤的清水;若为糖水荸荠, 则注入浓度25%、温度60℃的糖液。若采用热力排气封罐, 应在排气箱内100℃下保持10分钟, 及时封盖;若采用机械抽气封罐, 真空封罐机的真空压力为5.332万帕。 (3) 杀菌。525g玻璃瓶装荸荠罐头的杀菌公式为:糖水荸荠10分-20分-10分/100℃, 清水荸荠10分-15分-10分/100℃。杀菌后, 将其冷却至35℃取出。将瓶外的水分控干, 在25℃条件下恒温堆放静置1周, 即为成品。
4. 荸荠糖球的加工
(1) 去皮预煮荸荠洗净去皮, 切成两半, 加水预煮。水开后保持7~8分钟, 捞出后用水冲凉, 去水分。
(2) 熬制按每kg荸荠加白糖3~3.5kg的比例配料熬制, 不断翻动。熬制时刻沿锅壁滴入少许清水, 以防烧糊。当熬制的糖浆滴入冷水中能凝聚成珠时, 改用文火, 熬煮至荸荠片上凝结的糖透亮, 浓度达60%以上。连锅置于阴凉处, 摊在器具中, 冷却即成。
5. 荸荠凉糕的加工
(1) 原料配方去皮荸荠1.5kg, 白砂糖1.3kg, 荸荠粉95g, 奶粉少许, 玉米面95g, 鸡蛋黄4个, 食油63g, 清水1.5kg。
(2) 制作方法将去皮的荸荠切成细末或搓成泥状。荸荠粉、玉米面用清水拌成粉浆。蛋黄搅碎待用。锅内加清水1.5kg, 将糖和荸荠泥加热至熔化, 将粉浆慢慢倒入, 不断搅动, 使锅内粉浆逐渐干厚成为糕胚。把蛋黄均匀地加在糕胚上。另取方盘涂上油, 将糕倒入盘中, 用旺火蒸30分钟至熟透取出, 切成长方块, 放凉后即成。
6. 荸荠精粉的加工
加工贸易增值率 第5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民委关于民族贸易企业销售货物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宗局:
为更好地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优惠政策,经研究,现就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通知》中所指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是指在民族贸易县内经营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销售额占企业全部销售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商业企业。
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包括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和生产生活必需品。其中,少数民族特需用品为《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2001年修订)的通知》(民委发[2001]129号)所列商品;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的范围由民族贸易县民族工作部门牵头,商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销售额占企业全部销售额的比例,由民族贸易县民族工作部门商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具体不得低于20%。
二、民族贸易县内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商业企业,应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提请备案。
三、本通知自2007年1 0月1日起执行。此前不属于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已免的税款不再补征。
财政部 国家税总局 国家民委
二
加工贸易增值率 第6篇
关键词:设计优化 降低成本 骨料
龙头石骨料加工系统是建设在一块经过回填的河床上,地势平坦,高差在8m范围内。以天然砂砾石作为加工料源,系统设计毛料处理能力400t/h,成品生产能力330t/h,其中产砂能力为110t/h,主要为龙头石水电站提供210万t成品骨料用于混凝土的生产。工程自2005年2月25日业主正式签发开工令后,在项目部领导的正确指导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根据施工现场和施工进度的具体情况对原投标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了一系列的优化,在种种不利因素的情况下于2005年5月22日通过验收并投产,比合同规定的2005年6月1日系统投产的节点工期提前9天,得到业主和监理单位的一致好评,也使工程投入成本降低,从而带来直接和间接的经济增值。具体的施工组织设计优化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工艺流程及设备选型的优化
①原投标方案的工工艺流程如图1所示。
②进场后重新设计的施工方案的工艺流程图如图2所示。
③说明。
根据现场地形的实际情况,改变建筑结构物的布局,将中碎车间建在1#胶带机上减少一条胶带机;将副筛分楼建在1#胶带机附近,通过溜槽将副筛分楼产出的料送到1#胶带机上,减少一条胶带机;通过调整洗砂机的位置又减少一条胶带机。系统通过合理调整系统布局总计减少3条胶带机,3条胶带机总功率33.5kW。
总计节约成本:
H=A+B=25.7606万元
A=a1+a2+a3=4.3466+5.468+7.4188=17.2334万元
B=33.5×0.4×2100000÷330=8.5272万元
注:H——总成本;A——直接成本;B——运行期电费节约;a1、a2、a3——胶带机购买价。
在保证生产能力不变的情况下将原方案中的Sandvic380型中碎破碎机改型为Nordberg GP100SC
型破碎机,设备购买投入减少164.1万元,且设备功率减少70kW。
总计节约成本:
H=A+B=181.8192万元
A=a1-a2=260-95.9=164.1万元
B=70×0.4×2100000÷330=17.8182万元
注:H——总成本;A——直接成本;B——运行期电费节约;a1、a2——破碎机购买价。
2 钢结构设计优化
①在实际施工中将原方案中的钢结构桁架和立柱设计进行了较大的更改,由原来的复式结构变成实际的单层结构,节约钢材40t,降低成本:7500×40=30万元;缩短钢结构制安工期15天。
②将原方案中的主筛分楼上层混凝土框架结构优化为钢结构,节约混凝土72m3成本:312.96×72=
2.2533万元;主筛分楼建设工期由30天缩短为7天,节约工期23天。
3 系统供水
工程技术人员在进场后实际考察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在距系统约400m的山谷里有一股自流水,经过调查和实际检测,自流水的流量和水质均满足骨料冲洗用水的要求,在报项目领导后决定将原方案中的动力供水更改为自流供水,减少两台水泵的购买,且功率减少75kW。
总计节约成本:
H=A+B
=28.1702万元
A=a1-a2=29.0793-
10=9.0793万元
B=75×0.4×2100000
÷330=19.0909万元
注:H——总成本;A——直接成本;B——运行期电费节约;a1、a2——泵站建设费。
4 设计优化前后经济对照表
表1
[序号
1
2
3
4
合计
工程项目
胶带机数量
中碎设备选型
钢结构重量
系统供水
优化前
14条
Sandvic380
190t
动力供水
优化后
11条
NordbergGP100SC
150t
自流供水
降低的成本值
25.76万元
181.92万元
32.25万元
28.17万元
268万元]
5 结束语
因为本文论述的目的是介绍在骨料系统建设中在哪几个方面有可能降低成本,所以在前面的叙述中节约的间接成本中未计入人工费和设备维修费。通过前面的论述可以看出,只要将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和实际地理环境紧密结合起来,就可以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下,通过进行优化设计可以将工程建设成本降低很多。在其他的骨料加工系统建设中,有可能招标文件要求及实际现场和本工程不尽相同,但本工程进行优化设计的这几个方面还是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的。
参考文献:
[1]刘殿柱,栾龙发,王建国.黄登水电站骨料运输洞开挖爆破振动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分析[J].价值工程,2013(28).
[2]韦虹.混凝土用再生骨料的制备及应用技术研究[D].广州大学,2013.
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研究 第7篇
为推进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的快速发展, 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大部分集中在增值税优惠上, 为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创造了良好环境, 关于农产品加工业的增值税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方面。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做出细化:所称农业, 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 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农产品, 指初级农产品。
2.纳税人销售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内的农产品 (初加工的农产品) 以及销售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税率为13% (销售部分饲料产品免税) ;而对于深加工的农产品适用税率为17%;对农合社向其社员销售农业生产资料, 免征增值税。
3.纳税人出口货物, 税率为零。
4.对直接用于农业科研、试验的口仪器、设备, 免征增值税。
5.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 除按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 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6.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户, 销售额没有达到起征点的免税。起征点的规定为:销售货物的, 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按次纳税的, 为每次 (日) 销售额300500元。
7.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 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 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8.对农产品实行出口退税。出口退税率为13%、11%和5%几个档次。
二、现行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1.初加工与深加工农产品界定标准不明, 难以使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产品加工企业包括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和农产品深加工的企业。按照税法规定, 对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内的农产品适用13%的低税率, 而其他农产品适用17%的税率。这项政策本来是为了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 而实际上由于注释范围狭窄并界定不明, 使得很多加工企业很难界定农产品简单加工后的产品类别归属, 从而无法适用税率, 导致无法适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对以茶树鲜叶生产的初级农产品“毛茶”与深加工农产品“精制茶”仅从制作工序上作了界定:毛茶四道工序, 精制茶六道工序, 从工序角度看, 无论从形式还是实质上都难以准确找出二者的本质区别。而对这两种茶叶则分别实行不同的税率, 税收负担差别较大。
2.初加工与深加工农产品企业的税率不统一, 造成企业税负不同
农产品增值税税率的不统一导致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和深加工企业之间的增值税税负失衡, 制约了农产品加工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不利于优化农产品加工业的产业结构。
(1) 对农产品进行初加工的一般纳税人, 存在长期留抵现象
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规定, 初级农产品加工业的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 准予按照买价的13%抵扣进项税额, 而销售时按不含税价的13%计算销项税。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为含税价格, 所以即便企业原价买进、原价卖出, 也不表示企业增值税为零。以下用公式说明:
(1) 当企业原价买进、原价卖出时, 即含税卖价=含税买价
则:应交增值税额=含税卖价 (-1.5%)
以茶叶加工为例, 茶叶企业收购农业生产者的茶叶100元, 凭收购发票可抵扣10013%=13元的进项税, 当月将全部初加工的茶叶卖出100元, 价税分离后应缴纳销项税100÷ (1+13%) 13%=11.5元, 则该月期末留抵为11.5-13=-1.5元。
由此可见, 企业若平价销售, 其不但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而且相当于国家还需要给予企业1.5%倍含税收入。
(2) 若实现企业缴纳增值税, 则必须使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即:含税卖价÷ (1+13%) 13%≥含税买价13%
推出:含税卖价≥含税买价1.13
由此可见, 企业的毛利率必须超过13%才能实现增值税的缴纳, 而现实中, 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可以实现这么大的利润。另外, 如果再考虑电费、包装物及运输费用等其他可以抵扣的外购项目的进项税额, 企业的毛利率还要相应提高才能实现增值税的缴纳。这种政策实质上相当于一种间接补贴。
(2) 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的企业, 存在“高征低扣”的现象
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销售按17%的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购进原材料可以通过两个途径:一是购进初级农产品, 计税基础为不含税价, 税率为13%;二是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 计税基础为含税价, 税率也是13%。这就出现了“高征低扣”的现象。以下用公式说明。
假设该类企业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产品, 卖出环节中没有实现增值, 即原价进、原价出, 则其所交增值税额如下:
若将采购额还原为不含税价, 即
采购额13%=采购额÷ (1+实际税率) 实际税率
则, 实际税率=14.94%
由此可以看出, 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不仅要为产品增值部分交纳增值税, 还要为原材料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差额买单。
3.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 导致抵扣税款不真实和税负不公
目前, 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方式主要有3种:从农业生产者直接收购农产品, 并自行开具收购凭证的, 按含税价适用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 依开具的普通发票按含税价适用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 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这种规定主要导致了以下两个问题:
(1) 以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抵扣税款比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税款多一些。以含税市场价格为100元的农产品为例, 收购凭证或普通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13% (扣除率) =13元, 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 (1+13%) 13% (税率) =11.5。由此看出, 购进相同的农产品, 取得的发票不同, 抵扣的进项税就不一样。这就诱导了企业尽量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还违反了税收公平原则。
(2) 农产品收购凭证时有虚开现象, 以致抵扣税款数额不够真实。首先, 农产品收购凭证由企业自行填开, 既作付款凭证又作抵扣税款凭证, 开具凭证的真伪很难考证, 完全靠企业的自律,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一些农产品加工企业往往通过多开农产品收购数量及虚开收购价格来调节税款。其次, 由于农产品收购凭证开具的对象是农业生产者, 他们来源分散, 索要发票的意识较弱, 尽管现行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要求填开出售人姓名、出售人地址、出售人身份证号码, 甚至要求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加强对农业生产者身份的确认。但在实际工作中, 农产品收购凭证信息填制并不规范。这些问题的存在给农产品加工企业带来了虚开收购凭证的便利, 从而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
4.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不同于一般纳税人, 不利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发展
目前, 对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简易计算征缴增值税。这一政策存在着以下问题:如果从事农产品加工、买卖的企业是一般纳税人, 那么在不实现增值的前提下, 增值税税负为零, 而若是小规模纳税人, 则要承担3%的增值税;此外, 一般情况下,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即使是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也只能抵扣3%。因此, 只有小规模纳税人的售价低于一般纳税人的售价, 才具有价格优势, 这对从事农产品加工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发展壮大不利。
5.出口退税不充分, 不利于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
我国现行增值税对出口产品实行“免、抵、退”的出口退税办法。农产品及加工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有5%、11%及13%, 导致出口产品价格中含有部分应退的增值税款。另外, 由于我国农产品加工中所含的劳务服务应缴纳的营业税不能扣除, 造成了出口产品实际退税额低于已征税额, 这些不利于我国农产品加工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
三、完善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政策的建议
针对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建议对现行农产品加工业财税政策做如下完善。
1.明确界定农产品的标准与范围
针对农产品的标准不明晰问题, 建议参照WTO《农产品协议》适用农产品范围的注释方法, 制订新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适当增加农产品的注释品种。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扩大农产品征税范围, 促进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另外, 对农产品初加工和深加工应给予明确界定, 以便对其进项税额进行准确的扣除, 使深加工企业能够适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确定合理的税收负担。
2.统一农产品加工业税率或调整进项税抵扣计算方式
(1) 统一农产品加工业税率
为解决农产品初加工和深加工所形成的增值税税负不均衡以及企业“高征低扣”现象的问题, 可以将农产品初加工和深加工企业规定统一的税率。其一, 提高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增值税税率, 将目前的13%的税率统一为17%。无论是农产品初加工企业还是农产品深加工企业, 均按按17%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至于农产品流通企业、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执行17%的税率而增加的税负, 可以考虑通过“先征税后退税”的办法解决。其二, 降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增值税税率, 将目前的17%的税率统一为13%, 按13%的优惠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 体现全行业优惠。
这样, 不仅有助于解决现在深加工农产品 (适用17%的税率) 和初加工农产品 (适用13%的税率) 划分不清, 而带来征管上的困难征管疏漏的问题, 而且可以解决增值税在农产品收购方面“高征低扣”的问题。
(2) 调整进项税抵扣计算方式
为了避免企业出现“税负倒挂”现象, 可以采用两种方案调整企业外购农产品而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方式。其一, 改变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税依据。目前, 企业外购农产品是按含税价格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若将含税价格改为不含税价格来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即:进项税额=买价÷ (1+13%) 13%, 那么可以改变“低征高扣”的现象。其二, 改变进项税额的抵扣率。进项税额抵扣率是衡量企业是否具有合理税负的关键指标。当企业购进与卖出农产品的价格相同时, 即企业没有产生增值额, 此时企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应为0, 即:
扣除率=1÷ (1+13%) 13%=11.5%。由公式可以看出, 当进项税额的扣除率为11.5%时, 达到企业可实际缴纳增值税的临界点。因此, 为解决企业因“低征高扣”而存在进销项税额“倒挂”的问题, 建议抵扣率调整为11.5%。
3.收购农产品改用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
目前, 农产品加工企业很少从分散的农业生产者手中直接收购农产品, 而主要是从中间商手中大量收购。为促进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议取消农产品收购凭证, 使用普通发票作为收购免税农产品的扣税凭证, 而普通发票也改为由销售者开具。这样不但能有效防止税收流失, 还能有效防止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填开收购凭证, 调节税款。对少数农业生产者偶尔出售免税农产品给一般纳税人的, 可持有关证明到税务机关免费代开普通发票。
4.降低农产品加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
由于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大多规模较小, 若能制定有利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政策, 将会促进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因此, 建议给予从事农产品加工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低于3%, 适用减半征税, 甚至可以考虑给予免税的待遇。
5.对农产品出口实行零税率
对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实行真正的零税率。可依据WTO规则和国际惯例, 给予农产品及加工品增值税出口零税率的规定, 以利于农产品出口, 利于企业做大做强。
参考文献
[1]戴芳.我国农产品加工业财税政策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1.
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第8篇
关键词:农产品,增值税,纳税筹划
一、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1. 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抵扣政策。
农产品加工企业在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时, 可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而农产品加工企业在购进一般纳税人销售的非自产农产品时, 可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示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另外, 为了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 自2012年7月1日起, 国家在部分行业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进行核定抵扣。
2. 农产品加工企业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这类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税法注释所列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2) 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免税的农业产品必须是初级农业产品, 即只是通过简单的晒干、腌制、切片等粗略的方式制成的农业产品。
二、农产品采购渠道的纳税筹划
农产品加工企业由于采购渠道不同, 导致在支付相同购货款的情况下, 对应的进项税额和采购成本均不同, 这为纳税筹划提供了条件。
例1:某蔬菜加工企业, 主要业务是将收购的蔬菜经过分类、清洗、切割等工序加工成净菜后, 销售给各大超市。由于与超市签订了长期供货合同, 全年蔬菜购进的业务量很大。假设该企业现在需要购进一批蔬菜, 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从当地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其自产农产品, 购进价格为80 000元。方案二:从蔬菜批发商手中购进同样数量和质量的蔬菜, 需要支付价款共计79 100元,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示的价款为70 000元、税额为9 100元。
该蔬菜企业以此为原材料加工的净菜全部销售给各大超市, 取得销售收入90 0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1 700元, 加工净菜的费用主要是人工费, 对增值税应纳税额不产生影响, 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予考虑。假设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 教育费附加率为3%。
要求:为该企业选择最优的购进方案。
解析:从支付价款金额比较, 显然从蔬菜批发商手中购进蔬菜要少支付价款900元 (80 000-79 100) , 但是, 上述分析既未考虑对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影响, 也未考虑对利润的影响。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 因此应该比较方案的现金流量。
1. 比较两个方案的现金净流量。
方案一:现金流入量=90 000+11 700=101 700 (元)
现金流出量:支付的购货价款=80 000;应纳增值税=11 700-80 00013%=1 300 (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1 300 (7%+3%) =130 (元)
现金流出量合计=80 000+1 300+130=81 430 (元)
现金净流量=101 700-81 430=20 270 (元)
方案二:现金流入量=90 000+11 700=101 700 (元)
现金流出量:支付的购货价款=79 100;应纳增值税=11 700-9 100=2 600 (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2 600 (7%+3%) =260 (元)
现金流出量合计=79 100+2 600+260=81 960 (元)
现金净流量=101 700-81 960=19 740 (元)
通过上述计算结果可以看出, 方案一优于方案二。
2. 比较两个方案的税前利润额。
由于税前利润高的方案其净利润也高, 所以为了突出重点, 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只比较税前利润即可。
方案一:销售收入=90 000 (元)
成本税费:成本=80 000-80 00013%=69 600 (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1 300 (7%+3%) =130 (元)
税前利润=90 000-69 600-130=20 270 (元)
方案二:销售收入=90 000 (元)
成本税费:成本=70 000 (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2 600 (7%+3%) =260 (元)
税前利润=90 000-70 000-260=19 740 (元)
通过上述计算结果可以看出, 方案一优于方案二。
通过以上分析, 可以看出两种分析方法的计算结果是相同的。在纳税筹划中, 虽然可以分别计算各购货对象对应的税前利润, 但是工作量较大。我们可以寻求一种比率, 以使问题简单化。利用购货对象利润无差别点的含税购进金额比率的具体分析如下:
税前利润=不含税销售额-购货成本-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其自产农产品时, 税前利润=不含税销售额-购进价格 (1-13%) - (不含税销售额13%-购进价格13%) (7%+3%) 。从非农业生产者处购进农产品时, 税前利润=不含税销售额-购货价款÷ (1+13%) -[不含税销售额13%-购进价款÷ (1+13%) 13%] (7%+3%) 。两种购货方式税前利润相等的点, 称为购货对象利润无差别点。经过计算, 此时从农业生产者手中与从非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商品的含税购进金额比率=1.019 2。
上例中, 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和从蔬菜批发商手中购进商品的含税购进金额比率=80 000÷79 100=1.011 3<1.019 2, 说明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商品利润更高, 应选择方案一。
应该说明的是,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规定的特殊方法进行核定抵扣。这三个农产品加工行业购进农产品的纳税筹划就不适用购货对象利润无差别点的含税购进金额比率法。
三、利用合并、分立等企业组织形式变更进行的纳税筹划
1. 利用企业组织形式的合并。
农产品加工企业设立农产品生产部门时, 应与原企业初加工部门合并为一个纳税单位。由于农产品的价格受市场影响较大, 经常发生波动, 一些农产品加工企业为了稳定原材料价格和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在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时会设立农产品生产企业, 为企业提供原材料。
例3:某肉食加工企业, 从事肉制品加工销售业务, 下设生猪屠宰车间和火腿肠等熟制品加工车间。企业将收购的生猪屠宰后, 加工成火腿肠等熟制品销售, 生猪屠宰成本和火腿肠等熟制品加工成本的比例为1∶2。产品在当地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 为了企业的长远发展, 也为了降低原材料成本, 实现原材料自给, 企业决定投资设立一生猪饲养基地, 有以下两个设立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新设独立核算的生猪饲养基地, 原企业组织结构不变。新设生猪饲养基地每年为肉食加工厂提供生猪价值5 000万元, 肉食加工厂全年实现销售9 000万元 (不含税价) 。
方案二:调整组织结构, 新设立的生猪饲养基地与生猪的屠宰车间合并为一个纳税单位, 而将加工火腿肠等熟制品的车间独立为一个纳税单位。合并企业每年提供鲜肉价值6 000万元, 肉食加工厂全年实现销售9 000万元 (不含税价) 。
解析:方案一:应纳增值税税额=9 00017%-5 00013%=880 (万元) , 税负率=880÷9 000100%=9.78%。
方案二:合并后的单位为农业生产者, 销售的鲜肉为免税农产品, 可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应纳增值税税额=900017%-6 00013%=750 (万元) , 税负率=750÷9 000100%=8.33%。
因此, 应采取方案二。通过调整组织结构, 将生猪饲养基地与生猪的屠宰车间合并为一个纳税单位, 合并后的单位为农业生产者, 销售的鲜肉为免税农产品, 经过初加工后的猪肉制品仍然属于税法注释所列的免税农产品, 将生猪屠宰加工成本计入鲜肉成本,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大, 降低了增值税税负。
2. 利用企业组织形式的分立。
利用自产农产品进行深加工的企业, 由于生产农产品的环节进项税额较少, 导致这种类型的企业税负较高, 这时应该将自产业务分离出来。
例4:某蓝莓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主要经营蓝莓的生产、加工和销售, 下设蓝莓种植基地、蓝莓加工车间和产品销售部。基地生产的蓝莓一部分直接出售, 另一部分移送到加工车间, 由加工车间生产出蓝莓饮料、蓝莓果酱等蓝莓制品, 然后由销售部进行产品销售。公司实行统一核算, 经过深加工的蓝莓制品不属于税法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 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由于该企业种植加工一条龙, 主要生产环节几乎没有对外协作, 因此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非常少, 全年销售蓝莓制品取得收入3 000万元 (不含税价) , 进项税额只有90万元, 该企业全年应纳增值税420万元 (3 00017%-90) , 税负率=420÷3 000100%=14%, 增值税税负较高, 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由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 可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因此, 该公司应将蓝莓种植基地设立为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 这样就变成种植公司和蓝莓制品加工销售公司 (简称“蓝莓制品公司”) 两个法人单位。种植公司销售给蓝莓制品公司的蓝莓为免税农产品, 增值税税负为零。而蓝莓制品公司从种植公司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假设种植公司全年销售给蓝莓制品公司的蓝莓为2 000万元。
全年应纳增值税=3 00017%-2 00013%-90=160 (万元)
税负率=160÷3 000100%=5.33%
需要注意的是, 种植公司向蓝莓制品公司销售蓝莓的行为, 属于关联方交易, 应注意税法对关联方交易价格的规定, 应采用市场价格进行交易, 避免产生纳税风险。
参考文献
加工贸易增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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