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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养老调查报告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5-11-191

居民养老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皖政〔2014〕8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

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和标准。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补贴分为基础养老金补贴和缴费补贴两部分。

1. 基础养老金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照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含市、区,下同)政府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县负担;省政府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订。

2.缴费补贴。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省级财政目前承担2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市、县承担比例由各市确定。有条件的市、县可在省里规定统一补贴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负担。

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在缴费档次范围内确定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代缴养老保险费档次给予补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各地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对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及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国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时,省政府将结合我省实际,适时调整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提高本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鼓励长缴多得,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市、县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市、县负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 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目前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国发〔2014〕8号文件印发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各地要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参保人死亡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最低标准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所需资金由市、县负担,具体承担比例由市、县确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各地要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个人账户基金不得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城乡居民参保情况以及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科学编制基金预算,强化支出预算的执行力,提高基金运行和基金管理效率。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阳光操作。

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各地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实行精细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

市、县人民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县人民政府要在乡镇(街道)设立固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和人员,根据服务人群和业务量合理安排工作经费,并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基层经办人员不足的问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县财政确有困难的,省、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和全省数据大集中的原则,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金保工程”建设,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行政村;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二、金融服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融服务合作机构由各县负责按照就地、就近、方便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养老金的原则,采取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确定,一个县一般选择一家金融服务合作机构。各县应根据金融服务基本标准以及服务协议中金融机构作出的服务承诺,建立对合作金融机构服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考核评价制度及退出机制,定期对合作金融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估,及时反馈参保群众对金融服务的意见。

三、相关要求

各地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居民养老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皖政〔2014〕8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

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和标准。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补贴分为基础养老金补贴和缴费补贴两部分。

1. 基础养老金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照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含市、区,下同)政府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县负担;省政府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订。

2.缴费补贴。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省级财政目前承担2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市、县承担比例由各市确定。有条件的市、县可在省里规定统一补贴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负担。

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在缴费档次范围内确定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代缴养老保险费档次给予补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各地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对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及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国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时,省政府将结合我省实际,适时调整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提高本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鼓励长缴多得,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市、县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市、县负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 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目前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国发〔2014〕8号文件印发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各地要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参保人死亡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最低标准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所需资金由市、县负担,具体承担比例由市、县确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各地要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个人账户基金不得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城乡居民参保情况以及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科学编制基金预算,强化支出预算的执行力,提高基金运行和基金管理效率。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阳光操作。

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各地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实行精细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

市、县人民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县人民政府要在乡镇(街道)设立固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和人员,根据服务人群和业务量合理安排工作经费,并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基层经办人员不足的问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县财政确有困难的,省、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和全省数据大集中的原则,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金保工程”建设,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行政村;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二、金融服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融服务合作机构由各县负责按照就地、就近、方便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养老金的原则,采取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确定,一个县一般选择一家金融服务合作机构。各县应根据金融服务基本标准以及服务协议中金融机构作出的服务承诺,建立对合作金融机构服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考核评价制度及退出机制,定期对合作金融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估,及时反馈参保群众对金融服务的意见。

三、相关要求

各地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居民养老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1

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

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结合本省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江苏率先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目标,着眼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负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省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目前实行属地管理。

2

二、目标任务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从2011年7月1日起全面启动。己经先行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市、县,要根据本实施办法,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其他市、县要抓紧按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到2011年底,全面推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具有本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2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根据国家要求和经济发展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

3 整缴费档次。允许地方按制度规定探索行之有效的缴费方式。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含中央财政)对市、县按人均财力分档给予补助,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重点倾斜。

市、县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5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标准限低不限高;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和缴费年限较长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省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最低60元,地方人民政府

4 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镇居民,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加发1%,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地方政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待遇高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可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按新政策标准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原地方政策规定养老金的55周岁至60周岁女性,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领取。

本办法实施时,己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

5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省根据国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苏财规〔2011〕24号)己开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地区,基金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单独计息;未单独开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地区,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分账核算,按有关规定保值增值。目前,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市区、县为统筹地区,条件成熟时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定期披露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

6 入、支出、结余的监督,实行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基金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基金的筹集、存储、上解、发放等工作。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各地要认真记录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整合现有资源,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统一的经办机构负责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必要的工作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其他地方应积极创造条件将两项制度合并实

7 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组织领导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措施。抓紧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十四、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调整经济结构、扩大国内消费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重大民生工程。

8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慬的宣传方式,加强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居民积极参保。注意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及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切实把好事办好。

9

主题词: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办法

通知

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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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养老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摘 要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关键词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问题 对策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对保障老龄人口的基本生活、转变传统的观念、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经过两年多来的不懈努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建立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机制,经办管理进一步规范。但目前农村人口流动大,农村居民居住分散,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推动既面临制度构建方面的问题,也面临相当大的管理和操作难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问题

1、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仍存疑虑,部分农民参保意愿不强,参保年龄结构偏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与之前国家推广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老农保)相比,农民普遍认为城乡居民养老更加优惠,是一项惠民政策。但从调查情况来看,有相当一部分农民特别是年轻人参保意愿不强,认为长达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参保缴费,等到60岁后才有回报,时间跨度较大,对新农保政策延续性表示担忧,担心政策难以保持长期不变,甚至有的农民认为城乡居民养老说不定也会重蹈老农保的覆辙,自身利益会受损;有的农民担心缴费会越来越多,以后逐年增加经济上承担不了;类似这样对城乡居民养老政策稳定性和持续性的疑虑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增加了扩面的难度。

2、保障水平偏低、增长机制不明确,降低了对参保人员的吸引力。目前城乡居民养老基础养老金还处于较低水平,与现行农村居民低保最低标准相比,保障功能不高。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比,如参加城乡居民养老选择1200元/年缴费档次,缴费15年,按现行政策测算,到年满60周岁,每月养老金也仅约为230多元,保障水平明显低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降低了对参保人员的吸引力,加之城乡居民养老增长机制也不明确,影响到城乡居民的参保积极性。

3、多缴多补、多缴多得政策激励机制体现不足,多数农民倾向选择低缴费档次。从政府对参保农民参保缴费补贴情况来看,大部分县不论选择那个缴费档次,缴费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年30元,多缴多补激励效果不明显,多数农民认为选择较低缴费档次更加合算。据统计,我市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农民约占参保农民总数89.4%,选择200元缴费档次的农民约占参保农民总数4.9%;选择300-400元缴费档次约占参保农民总数3.1%,;500元以上的仅占2.6%。

4、捆绑缴费使部分60周岁以上老人无法享受基础养老金。国家和省市新农保实施意见和实施办法均规定: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老人要享受到基础养老金的补贴,其适合参保条件的子女都必须参保缴费,否则不能享受。这一规定虽然有利于保费征缴工作的开展,但从目前农村现实情况来看,要使老人所有适合参保条件的子女都参保缴费存在很大困难,这就影响部分60周岁以上农村老年居民享受到基础养老金的补贴。

5、新农保与其他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影响城乡居民的参保积极性。随着城乡统筹发展步伐的加快,城乡二元结构逐步被打破,农民在农村和城市之间流动就业日益频繁,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转换和衔接提出了迫切要求。但由于国家至今未出台相关制度衔接政策,各险种之间转移接续存在障碍。部分农民担心城乡居民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城乡保险之间制度衔接困难,因此不愿参保。

6、基层经办机构建设与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不相匹配。城乡居民保险制度实施以来,虽然各地进一步加强了人员配置,目前情况来看,县乡两级大部分城乡居民保险经办机构都是由原民政老农保经办机构划入,或者是村干部兼职,基层管理平台脆弱,既表现在人员编制缺位、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基础设施及信息平台落后,又表现在管理人员学历层次、业务能力、政策水平等相对较低,难以达到工作要求和支撑繁重的管理任务。

二、对策和建议

新农保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制度建设和工作推进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机制创新。我们要把握新农保制度改革的特点和规律,进一步解放思想,总结经验,努力破解影响和制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障制度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问题,以更好地推进城乡居民保险事业发展,满足城乡居民不断增长的社会保障需求。

1、保持城乡居民保险政策相对稳定性。城乡居民最担忧的是政策的朝令夕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应保持相对稳定性,甚至应以立法形式体现其严肃性。对城乡居民保险的参保对象、范围、法定权利、各级政府的责任、财政拨款支持的初始额度以及逐年增长的比例、基金管理以及经办机构性质和职能定位等等,作出具体规定,为其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保护,改变城乡居民保险依靠行政力量推动的局面。另外,城乡居民保险在推进过程中,应循序渐进,逐步探索,逐步总结完善,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2、进一步调整完善城乡居民保险政策设计。虽然城乡居民保险制度设计中基本体现了缴费激励机制,但“多缴多补,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政策体现不足,规定较笼统,缺乏缴费档次与补贴档次之间,缴费年限、档次和基础养老金递增额度之间的激励机制的强制性,在“所需资金由各地自行解决”的规定下,极易使得激励机制落空。应将基础养老金与个人缴费水平和缴费年限建立明确的适度联动关系,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可适当加发地方基础养老金,以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使农民切身感受到“多缴多补、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好处,以提高其参保积极性和缴费水平。

3、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当前城乡居民保险保障水平偏低,应建立科学的基础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根据物价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经济的发展,相应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使其能随物价上涨和经济发展而同步调整。

4、细化相关政策,确保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同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转换和衔接。在推进城乡居民保险制度建设的同时,应着眼未来,逐步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立足当前,细化相关政策,做好统筹协调,从国家层面尽快出台城乡居民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间的衔接转换政策,实现异地迁移以及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地保障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5、进一步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乡居民保险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业务量大、服务周期长、情况复杂、任务繁重。而城乡居民保险制度推进中管理平台构建和管理能力提升,是构成新农保制度能否顺利推进,达到预期政策效果的关键性约束条件。各地要加强经办能力建设,积极整合城乡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经办管理资源,解决好经办管理服务必要的工作力量和经费,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竭力为参保人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作者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

居民养老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一、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现状

(一)参保率逐年上升,覆盖面逐年扩大

人口老龄化愈发严重,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也逐年扩大,参保人数逐年增加,虽未达到全面覆盖,但参保率仍在逐年上升。由表1所示,城乡居保的年末参保人数从2015年的50472万人逐年增加到2018年的52392万人,实际领取待遇人数也由14800万人逐年增加到2018年的15898万人。参保人数和实际领取待遇人数呈现出逐年上涨的趋势,2018年末参保人数比2015年末参保人数增加了1920万人,实际领取待遇人数增加了1098万人。随着我国城乡居保的不断完善,居民参保意识越来越强,实际覆盖面也在逐渐扩大。

单位:万人

资料来源:2015-201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逐年提高

我国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于2014年2月正式的确立,并且由当时的中央政府正式确定了基础养老金,各级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和经济发展情况,适当的上调基础养老金的金额。2014年7月1日,中央政府正式将全国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上调至每人每月70元。四年之后,2018年1月1日,中央政府为了更好的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权益,给老年人提供更加舒适安逸的老年生活,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正式将城乡居民最低基础养老金上调至每人每月88元,与此同时,各地政府也紧跟中央政府的脚步,根据当地物价及经济情况,陆续调整各地基础养老金金额。下面表2是山东和黑龙江两个省份,在2017年和2018年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情况,由下表可以看出,两个省份基础养老金金额都有所提升,2018年,山东省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了18元,黑龙江省增加了10元。两个省份基础养老金的增加,不仅说明了我国经济水平的提升,也说明了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城乡居保待遇水平逐年提高。

资料来源:山东省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面临的挑战

(一)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

随着时代的不断飞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预测,我国在2021到2030这近10年间,老年人口数将再一次增加,预计到2030年,老年人口数占比将达到总人口的四分之一。由此可见,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依旧十分严峻,严峻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将会严重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而且在居民养老问题上也会困难重重,家庭的养老重担逐渐加重,很多公众仍然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比较陌生,选择不投保或者按低档次缴费,严峻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也是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一大挑战。

(二)居民参保积极性不高

2014年,我国关于城乡居民基本的养老保险政策和制度正式实施和确立,中央和各地方的政府都积极参与到这一养老保险制度中,并且纷纷给予了相应的财政补贴,但在很多的地方,居民的参保热情和积极性普遍不高。究其原因,一是地方政府的宣传和工作的引导不到位,很多地方居民对于城乡基本居保政策的认识不全面,不充分,居民对于老年人投保后可以获得的工资待遇优惠和老年人到龄后可以享受的社会福利待遇缺乏全面正确的认识,导致他们不愿意为老年人投保,投保的自主性较低,这就使得我们需要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大了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提高了居民的参保热情。二是年轻的居民更加过于注重眼前短期的社会经济利益,他们更加容易倾向于选择缴费低,投保持续时间短的老年人再投资,对未来投资风险认识的能力不足,没有迫切的家庭养老需求,甚至有人认为自己年龄大了再开始投资比较合算。三是长期受到地方传统观念的干扰和影响,很多地方的居民普遍认为老年人应该由自己的子女为其养老送终,“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深入人心,没有必要为购买城乡基本养老保险,而不注重自身积累。由于以上因素,导致很多贫困地区居民缺乏参保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高,这不仅不利于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而且,老龄人口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如今我国的巨大进步,离不开千千万万的先辈们的努力奋斗,为了给老人更好的养老环境,同时减轻每个家庭的财政负担,城乡居保制度提供了保障,但由于居民对这一制度认识的不深入,不全面,导致居民参保积极性普遍不高,提高居民的参保积极性,是需要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居民普遍按低档次缴费

自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以来,政府采用“差别化”的财政补贴方式达到鼓励居民缴费的效果。将城乡居保缴费划分为多个档次,缴费更高的档次享受更多的财政补贴,但是,城乡居民按低档次缴费的现象仍然非常严重,缴费激励制度还有待完善。究其原因,一是城乡居保制度确立时间较短,基本上还没有按照正常的缴费年限达到15年而办理退休的人员,居民对城乡居保的认知还不够深刻,没有切身体会到“多缴多得”的优惠政策。二是部分居民经济条件不好,缴不起高档的养老保险,在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居民按低缴费标准缴费的现象更加普遍,要想更好的解决此问题,仍需国家大力发展经济,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增加农民收入。三是城乡居保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做到有效衔接,各制度的有效衔接必须充分掌握城乡居民的个人信息,二者衔接不紧密,不仅会增加我国的养老压力,更会影响我国社保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不利于提高居民缴费的积极性。表3是2015年至2017年城乡居保缴费情况,可以看出,个人缴费由2015年的700亿元增加到2017年的810亿元,但人均缴费仅由138.7元增加到158.0元,人均缴费情况变化并不大,由此可见,城乡居民按低档次缴费的现象仍然很严重。

资料来源:2015-201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三、完善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对策

(一)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与计发标准

为了处理好人口老龄化问题,财政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应该充分发挥积极引导作用,保障老年群体的根本利益。这就需要政府、社会群体、养老机构的共同努力,完善城乡居保的缴费标准,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与主动性,降低低档次缴费比例,保障居民权益。我国政府需要做的事情就是完善和提高我国农村居民对于城乡居保的最低支付率和缴费年限。目前,我国的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支付制度的最低缴费年限一般是15年,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尤其是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仍然有很多家庭负担不起基本养老保险,若在替代率不变的情况下,适当的延长缴费年限,那么居民每年承担的缴费额就会降低,在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的今天,这将有利于缓解家庭的养老压力和缴费压力。

(二)加大宣传,提高居民参保积极性

首先,要采用多样化居保宣传的形式,当地政府通过张贴居保宣传标语,发放居保宣传单,召开与居民的参保知识交流大会,与农村地区居民工作人员进行面对面的参保知识讲解,调动居民参保的积极性和工作的主动性。宣传教育的内容应该在当地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尤其是需要进一步加强经济欠发达农村地区的城乡居保宣传教育工作,这些农村地区一般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居民收入水平较低,面临较大的失业和养老风险,因此,这些农村地区的居民家庭更多地需要享受城乡养老保险机构提供的服务和保障,这就需要当地政府加大城居保宣传工作,争取让每家每户都深切的理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惠。其次,积极推动和引导各地区居民改变“养儿防老”的传统的思想,虽然“养儿防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种思想已经深入人心,由父母抚养孩子长大成人,孩子负责父母的养老问题,但仅仅是依靠于子女而不注重自身积累,毫无疑问,会增加家庭养老开支。居民积极购买城乡居保,到了一定年龄后,能够享受国家给予的财政补助,老龄人口得到了基本养老保障,生活质量也会得到明显提升,居民生活得到保障,幸福感也会直线上升。

(三)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激励制度

我国的城乡居保制度虽已经基本确立,但仍然存在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机遇和挑战,居民对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缴费激励制度的认识不充分,不全面,参保缴费积极性不高,居民按照低档次标准缴费的现象严重。为了更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的医疗和参保缴费积极性,给出以下两点建议。第一,建立科学的养老金保值增值系统,强化对养老基金的监管,运用城乡养老金的不断增值,“多缴多得”来有效激励居民,提升城乡居保基本养老制度的积极性和吸引力,养老金积极的增值效应将会发展成为极大的,推进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激励手段。第二,完善养老金继承制度,可以更好的激发居民的参保热情,如果参保人身故不能继续享用养老金,而养老金账户还有余额,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根据估算,无论是缴满最低的15年,还是最长的35年,都需要16~17年才能收回成本,以现行的退休年龄60岁为基准,那么意味着要77岁左右才能回本,如果延迟退休的话,就意味着很多人难以回本。居民出于这种“不划算”的考虑,再加上一些“养儿防老”的观念深入人心,导致公众在投保缴费意愿上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健全养老金继承制度可以为公众扫除后患,减少“不划算”的成本考虑,居民才会更愿意参与到这一制度中去,更有利于促进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摘要:现阶段,我国完善城乡居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制度正在不断进步发展,在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困难问题,完善新的城乡居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将成为是一项长期必须坚持的策略战役。本文从我国完善城乡居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制度的发展现状入手,探讨了现阶段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问题,提出了加快完善城乡人民居保年度缴费与收入计发制度标准,提高城乡居民平时参保缴费积极性,加快完善城乡人民居保年度缴费收入激励考核制度等建议。

关键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国家财政补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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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艳,李雨聪,吴雪玉.人口负债背景下“养儿防老”新政的研究[J].劳动保障世界,2019(20):28-29.

居民养老调查报告范文第6篇

随着近年来社会经济的不断增加,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也在不断地提升, 并且养老保险基金的基数也在不断提高, 为了能够提高养老金的水平, 城乡居民希望能够通过市场化的投资保证养老金的质量, 因此, 很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成立, 并对这些养老金进行管理, 而这也使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存在一定的监管问题, 需要我们采取有效的方法提升基金监管的水平, 从而保证参保人员的自身合法权益。但是目前因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区域较大, 组织架构也非常复杂, 相关的法律不够完善, 从而导致在监管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 基金监管覆盖的范围相对较小

因为我国人口基数较大, 很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管理都是以城市与农村作为单位进行, 但是在相应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 则只有一些大型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才能够享有, 因此很多的城乡居民根本没有在一个有效的基金监管范围内, 从而导致自身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存在一定缺陷。另外, 因为在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上, 其管理的组织较为分散, 因此其管理的费用也非常高, 这样不仅不利于我们对其进行社会资本的运转, 还会增加其自身的经营成本, 从而导致对基金的一个收益影响。

(二) 基金监管机构设置尚不完善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过程中, 很多的监管机构设置不够完善, 并且相关监管人员的自身素质与协调能力等都存在很大的不足。首先, 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人员的自身素质来说, 不仅没有进行专业的基金管理经验, 并且对于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不能够很好的进行处理, 从而给基金运营带来严重的阻碍。并且因为城乡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业务较为复杂, 很多资料需要进行管理, 如果不能够提高工作效率, 也会对监管效果产生一定的影响。其次, 对于自身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组织结构的协调不足, 很多基金监管部门之间缺乏相关的交流, 并且监管机构也没有为基金的管理进行一个规划, 从而导致监管机构的工作非常混乱, 不仅严重地浪费了大量的资源, 并且还会因为没有很好的沟通而出现一些严重的配合失误, 从而给基金管理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最后, 虽然这些年对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方面的各项制度不断完善, 但是因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的工作环节被划分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而其中的基金管理和监督没有进行清晰的责任划分, 因此导致在基金监督职能的行使上, 将会受到严重的影响。

(三) 基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随着社会养老体系的不断进步, 很多的企业与行政部门都将城乡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重心放到征缴上, 但是对于基金的审查核算没有进行重视, 从而经常会出现各种问题。而这主要还是相关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从而导致在基金管理与监督上的约束力不足。首先, 因为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人员自身的法律意识缺乏, 从而不能够在监管过程中严格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工作中一些违法的事情明知故犯, 导致存在养老保险基金被挪用的风险发生。其次, 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只是出台了一些较大的法律条文, 而其中相关细小的一些关键环节上都没有准确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 不仅增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风险, 还会直接影响导致基金的运营效果。

二、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监管的有效对策

(一) 建立健全法制规范

通过我们对目前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体系的调查研究发现, 很多养老保险业务的实际管理都是在县级部门, 因此要想统一规划存在一定的难度。虽然中央政府已经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进行相应的法律制定, 地方政府也在不断地完善当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行政法规, 但是这些法律法规都是以一种暂行办法或意见形式出台的, 根本不能够解决造实际运营过程中出现的这些问题, 也使得在应用这些法律法规时缺乏一定的权威性。因此, 为了能够保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有效监管, 必须要要在立法上进行针对性的制定, 从而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能够有专门的法律进行管理。并且, 在进行专门法律的立法时, 必须要将相关的责任主体及其权利范围等进行明确规定, 并对参保人员的自身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 这样才能够使基金监管时对参保人员的自身权益进行最大化的保障。当我们制定专门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法律法规后, 对于存在的一些欺诈、挪用等违法行为要严惩, 并且不断对监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 从而能够让监管人员依法办事, 让城乡居民能够清楚地了解自身的合法权利与义务, 从而做到有法可依。

(二) 完善监管体制

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基数的不断增加, 在对其进行监管方法的工作量也变得非常大, 因此在监管体制方面要进行一定的分离, 从而设置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 从而保证监管体系的完善, 杜绝出现一些机构自身职能的重叠。其次, 地方政府还需要发挥自身的指导作用, 通过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交流, 从而保证社会资源的共享, 保证社会各项体系的完善。并且加强对专业基金监管队伍的建设, 从而提高基金监管人员的自身综合素质, 更好地完成相应的监管工作。此外, 除了上述内部监管办法外, 还需要我们加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外部监管, 增加一些社会媒体监督渠道, 并定期地通过社会媒体发布一些基金运营的相关信息, 从而使广大居民享有知情权。

(三) 改善监管方式, 提高信息化监管透明度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 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 在进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时, 也需要我们结合现代科学技术, 通过信息化监管的方式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监管, 从而提高监管的效率。通过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 开发相关的基金管理软件, 建立养老保险基金数据库, 从而保证各个部门对养老保险基金信息的共享。并且, 通过不断完善信息化监管系统, 从而能够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进行网上操作, 从而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效率, 保障居民的自身监督权与知情权。这样不仅能够提高监管水平, 还能够增加整个监管工作的透明度, 为规范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系提供一个基础保障。

三、结语

综上所述,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工作, 是当下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但是因为我国在这一方面的起步较晚, 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不够完善, 内部管理较为混乱, 监管方式非常老旧, 导致在进行基金监管时经常出现问题。而本文通过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为我国解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提供了一些参考, 希望能够为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提供一些帮助。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 人民日常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显著的提升。而在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后, 更多的都是关系养老问题, 这不仅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 更加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并且受到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影响, 建立完善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非常迫切。而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金监管又是对其的一个重要保证, 因此本文就对如何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进行研究, 通过对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并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希望能够为我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支持。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问题,对策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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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养老调查报告范文

居民养老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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