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镇执法联动制度范文
街镇执法联动制度范文第1篇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公安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和第八次全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着力强化司法保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环境安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现就环保、公安部门建立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推进和环境执法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我省各类突出环境违法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由于历史原因及企业受利益驱动等各种因素影响,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个别企业还存在抗法、逃避环境执法等情况,特别是2011年以来全省接连发生多起血铅超标、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和因环境污染引发的涉稳事件,给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造成了很大负面影响。加强环保、公安部门合作,有利于增强环境执法刚性,严厉打击各类恶性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有利于完善环境保护监管机制,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各级环保、公安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重要意义,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快建立健全环保公安部门环境执法联动协作各项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案件会商制度。各级环保、公安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部门分管负责人和环境监察机构、公安治安机构以及各相关业务处(科)室负责人组成。要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解决环境执法难点问题,组织部署联动执法检查工作。要建立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处置会商制度,充分利用各级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议事协调机构,对于案情重大、复杂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由环保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并邀请检察院、法院、法制、安监等部门进行专案会商,确保案件依法办理。为加强环保、公安部门间有关执法信息交流,可以在各级环保部门设立公安驻环保工作联络室,开展经常性的信息交流、工作总结和疑难问题研究,推动环保执法工作不断深化。
(二)强化部门执法联动。各级环保、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部门执法联动,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积极开展统一行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大对恶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综合惩处力度。确定每年的五月为执法行动月,集中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公布查处结果。
(三)规范办案协调和案件移送机制。各级环保、公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合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断完善环境案件中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刑事犯罪案件的移送、受理工作,规范案件调查、证据保全、法律适用等有关事宜,确保依法行政,防范选择性执法。
三、强化环保公安部门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各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培训。各级环保、公安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建设,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强化业务培训,通过省、市多层级联合集中培训、相互派员培训等形式,重点加强案件调查取证、移送办理及有关法律适用知识等方面培训,提升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办理水平。
(二)加强投入,确保运转。各级环保、公安部门要加强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建设的资金保障,将其纳入工作预算,积极向财政部门申请专项经费,确保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正常运转。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申请,落实人员和经费。
(三)强化考核,确保实效。要将环保、公安部门共同参与查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开展联合执法情况等纳入环保、公安系统目标责任考核,争取纳入各级生态建设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积极推动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有效落实。要全面做好总结表彰工作,对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每两年进行一次表彰和奖励,有效鼓舞士气和调动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级环保、公安部门要积极宣传环保、公安建立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情况,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公安环保联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信息,让全社会特别是排污单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威慑环境违法行为。在联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要注重宣传引导,对于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要积极配合当地党委宣传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五)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各级环保、公安部门要深入推进司法强制措施在环境执法中的适用,完善有关机制,深入推动两部门联动执法工作的开展,增强环保、公安部门联动执法的威慑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附件:浙江省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浙江省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深化环保、公安部门合作,规范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移送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法工委复〔2008〕5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移送依据。环保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将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环境违法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等规定,将涉嫌环境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二、移送重点对象。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环境违法案件主要包括:重污染行业以直排废水、通过暗管、裂隙和渗井渗坑偷排废水、严重超标排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危险物质;涉重金属排放行业恶意超标排污;非法的小型电镀、制革、印染、炼油、褪色等严重污染环境生产项目排污行为;向水体排放或倾倒危险物质污染饮用水源;放射源丢弃或被盗;危险废物、污泥或工业固废非法倾倒或不合法处置等。
上述重点对象中,违法排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的,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应作为执法联动的重点案件:
1、一年内3次(含3次)以上违法向水体排放或倾倒危险物质的;
2、向水体超标排放或倾倒危险物质,超过国家排放标准3倍(含3倍)以上或超过总量控制标准3倍(含3倍)的;
3、向水体排放或倾倒危险物质,对饮用水源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污染饮用水源或环境敏感区域的。
三、工作职责
(一)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涉嫌环境犯罪的排污行为时,应当主动、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1、做好现场调查,固定有关证据材料,制作现场勘验报告;
2、确定污染源,做好污染监测工作;
3、制作案件各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
4、协调有关评估鉴定机构,出具有关的检验鉴定等报告;
5、对违法排污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并制作案件调查报告;
6、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违法活动的情报信息,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工作。
(二)公安机关。在接到环保部门的案件信息时,应该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1、根据环保部门的提请,积极协助配合环保执法,给予办案指导,协助开展调查,及时查处阻碍执行公务案件和恶意环境违法案件;
2、对环保部门移送的案件依法立案查处,做好案件移送材料的审查,补充侦查相关证据材料,控制涉嫌违法犯罪人员;
3、在下列情况下公安机关应提前介入:明显涉嫌犯罪的案件,暴力抗法或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四、移送程序。环保部门在发现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时,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有关程序规定,做好案件移送工作。对于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环保部门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环发〔2007〕78号)做好移送案件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接到移送案件后,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移送案件接收手续,做好受理、登记工作,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结案后应及时向环保部门反馈案件处理情况。
五、移送材料。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环境违法案件,应当附下列材料:移送材料清单、违法案件移送函、案件情况调查报告、违法排污的有关证据材料、有关监测报告或检验报告(鉴定结论)、涉案物品清单、环保部门的处理意见或处罚的相关材料、其他有关涉案材料等。
六、证据要求
(一)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案件。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应当注重收集并妥善保存调查记录和询问笔录、采样记录和环境监测报告、现场检查时的音像资料、其他可以保存的实物证据和其他证据资料等,并应及时固定相关证据,重点包括:
1、固定生产工艺证据。对生产环节污染物产生种类及数量进行核查,锁定企业污染排放情况;
2、固定污染物排放证据。对企业污染物排放进行采样监测,调查分析违法排污形式和污染物排放量,并委托具有国家认证资质的机构出具监测报告;
3、固定违法当事人证据。对违法当事人、知情人及相关证人进行调查询问,了解记录当事人的身份、住址、职务和工作报酬等信息,为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提供线索;
4、固定违法相关材料证据。对企业的各类台账、运行记录、水电使用情况等进行取证。
(二)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对于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还应当固定以下证据:
1、固定环境受破坏的直接证据。要对企业周边的污染区域进行布点监测,有效锁定企业违法排污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情况,并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等规定,委托有关鉴定评估机构对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进行科学评估,出具相关的鉴定评估报告;
街镇执法联动制度范文第2篇
一、联动任务目标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提高服务和管理效能,及时解决群众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我县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二、联动各方职责
(一)县房管局: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对物业招投标、专项维修资金和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住宅小区工程施工、房屋质量安全、装饰装修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1、对物业企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未办理退出手续、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2、对未按规定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进行查处;
3、对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进行查处;
4、对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
5、对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及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害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6、制止和查处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的行为;制止和查处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行为;
7、对开发建设单位未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将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的行为进行查处;
8、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9、联合相关部门调解处理因上述内容引起的矛盾纠纷。
(二)县城管局: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物业管理区域规划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供暖、供气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1、对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
2、对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住宅立面、在非承重外墙开门、开窗的行为进行查处;
3、对在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以及公共设施、路面、立杆、树木等物体表面张贴广告、涂写刻画广告性文字、图案以及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等影响城镇容貌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查处;
4、对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行为进行查处;
5、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擅自占用、破坏绿化用地和设施建造车位或其他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6、对擅自损坏、修剪、砍伐花草树木或破坏、改变绿化用途、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7、制止和查处擅自拆改供暖、供气管道和设施等危害建筑安全的行为;
8、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9、调解处理因上述内容引起的矛盾纠纷。
(三)县公安局: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秩序维护人员开展安全防范,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消防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消防、流动人口、车辆停放进行监督管理。
1、对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2、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3、对进行家庭娱乐、身体锻炼以及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或者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严重干扰周围居民及其他业主正常生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4、对破坏业主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他公私财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5、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章停放大型客车、货车和油罐车(危化品车),违规存放有毒、易燃易爆物品予以及时拖离和查处;
6、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7、对打架斗殴、聚众赌博、涉毒、涉黄、恐吓、盗窃、抢劫、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8、指导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落实登记备案、保安员考核发证、着装整治等保安监管措施,对违反保安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县规划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及各类配套建筑的规划设计及调整变更的监督管理。
1、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及各类配套建筑的审查、审批和批后管理;
2、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审批后、竣工规划验收前的建设项目(工程)进行批后跟踪管理;
3、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及时移交县城市管理局。
(五)县环保局: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对排污、噪声、辐射、环境污染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对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架设大功率电力设施、大功率发射装置以及安装其他辐射、放射源等造成辐射污染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2、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3、调解处理因上述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
(六)县物价局: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工作,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1、对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行为进行查处;
2、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3、对低于服务等级要求提供服务并收费的行为进行查处;
4、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5、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进行查处;
6、依法受理相关价格举报投诉,查处价格举报案件;
7、对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县市场监管局: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和专业经营单位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特种设备、计量装置的安全运营,对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注册登记审核,按职责分工对其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1、对不按规定安装使用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和电表、水表等各类计量装置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定期对住宅小区内电梯进行技术性安全检查,对超期未检、不按规定维保的行为进行查处;对电梯维保单位、电梯维修单位超资质或无资质维保、维修行为进行查处;
3、出现电梯损坏、停运、关人、夹人、坠落等事故后,会同电梯维保单位、电梯生产厂家、物业服务企业等责任单位对问题原因及责任进行认定;
4、对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的行为进行查处;
5、对电梯维保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接到故障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应急救援措施的行为;对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行为进行查处;
6、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由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文化、卫生计生、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依法监管;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许可审批部门依法监管;
7、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应获审批但未获审批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由相关审批部门依法监督查处;
8、对各类虚假广告,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9、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因上述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
(八)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直供,其费用的收取应由专业经营单位收取,委托物业公司代管的应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九)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住宅小区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发现小区内有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采取劝告、制止措施,劝告、制止无效的,要及时报告相关执法部门,并积极配合执法工作。
三、联动工作机制
(一)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房管局负责业务指导,辖区内各社区居委会、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管局、环保局、物价局、规划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二)建立物业管理执法快速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职责范围和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及时受理居民举报投诉,接受社会监督。对居民涉及物业管理的各类举报和投诉,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及时解决;属于相关部门、单位职责范围的,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解决,确保群众诉求第一时间得到妥善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劝阻和制止,对拒不改正的要向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执法部门报告。各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应立即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及时通知相关责任部门派员处理;对于涉及多个执法部门的疑难问题,由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相关执法部门联合执法。
街镇执法联动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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