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安全评估
化学品安全评估(精选7篇)
化学品安全评估 第1篇
欧盟实施的化学品安全评估将化学品整个生命周期的风险评估要素与风险管理措施相结合,并将安全评估的结论形成了化学品安全数据表(SDS)在化学品供应链中传递,从而有效保障了化学品在整个生命周期中的安全。欧盟REACH法规的实施,引导着整个欧洲共同体乃至全球在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由仅考虑危害评估的管理逐渐过渡到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风险管理,对世界贸易以及全球化学品安全管理影响巨大。
欧盟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点是高关注物质(substances of very high concern,SVHC),即对人类和环境存在严重的及不可逆危害的物质,包括具有致癌性、致突变性、生殖毒性的物质(CMR,第1类和第2类);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物质(PBT);具有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的物质(vPvB)以及其他有科学证据证明会对人类或环境引起严重影响,与CMR物质、PBT物质或者vPvB物质具有同等关注的物质,如内分泌干扰物质(EDCs)。2008年12月28日,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正式通过了含有15种物质的第一份高关注物质清单,并陆续在2009年12月7日和2010年6月18日分别通过了含有15种物质、8种物质的第二份和第三份高关注物质清单。目前该高关注物质清单共38种物质/混合物,包含2,4-二硝基甲苯、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硼酸、三氯乙烯、蒽油等PBT、vPvB和CMR物质/混合物。列入高关注物质清单的化学品,作为候选物质将很可能被纳入欧盟REACH法规需要授权的物质清单中,而一旦被纳入,在使用和销售该化学品时就需要先对其特定用途的相关风险性进行暴露评估。
本文就欧盟化学品安全评估的程序进行了概述,并对欧盟高关注物质评估的程序、标准及方法进行了介绍,希望能对我国开展化学品安全评估(特别是高关注物质评估)提供科学、有效的借鉴。
1 欧盟化学品安全评估
化学品安全评估(chemical safety assessment,CSA)是确定化学品风险并对风险控制的各项条件进行描述的技术过程,涵盖了危害评估、分类和标签、PBT/vPvB评估、暴露评估等步骤。
欧盟化学品安全评估将化学品整个生命周期的风险评估要素(包括危害识别、剂量-反应评估、暴露评估、风险描述等)与风险管理措施相结合,并将安全评估的结论和结果信息文件化在整个供应链中传递,有效保证了化学品在生产、销售、使用等过程中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安全。
1.1 评估程序
欧盟化学品安全评估程序如下(如图1所示):
步骤1:收集关于物质/混合物内在特性的现有可用信息和所需信息。
步骤2:人类健康危害评估,包括对物质/混合物的分类以及预期无效水平(DNELs)的推导。
步骤3:物理化学危害评估,包括对物质/混合物的分类。
步骤4:环境危害评估,包括对物质/混合物的分类以及预期无效浓度(PNELs)的推导。
步骤5:PBT和vPvB评估。需要注意的是,当物质/混合物根据欧盟《危险物质指令》(第67/548/EEC号指令)或者《危险配制品指令》(第1999/45/EEC号指令)的标准分类为危险物质/混合物,或者被认定为PBT/vPvB时,必须进行暴露评估以及随后的风险描述。
步骤6:暴露评估。该步骤包括建立暴露场景以及进行暴露评估。
步骤7:风险描述。为了能够证明风险已得到控制,可能还需要进行化学品安全评估迭代。
欧盟REACH法规要求,对于所有年产量/进口量大于等于10吨的物质,应进行化学品安全评估的步骤1~步骤4。对于那些无法确定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影响的物质/混合物(不能确定DNEL值和PNEC值),在进行化学品安全评估时应对避免以上影响的可能性进行评估。
化学品安全评估首先要对该物质/混合物所有可用的物理、化学、环境归趋、毒理、生态毒理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同时还需要收集关于暴露、用途,以及风险管理措施的相关信息,这些是进一步工作的基础。
1.2 评估程序的关键部分
化学品安全评估程序主要有危害评估、暴露评估、风险描述3个关键部分:
(1)危害评估(hazard assessment),即对化学品固有特性的评估。该步骤可确定化学品可能具有的危险特性,例如:致癌性、危害水环境等及其危险特性的强度。危害评估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尽可能地确定暴露水平的安全阈值(即DNELs/PNELs)。如果物质/混合物在本步骤中不符合分为危险物质/混合物、PBT物质或者vPvB物质的标准,则不需再进行下一步的安全评估。
(2)化学品在生产或使用中的暴露评估(exposure assessment)。该步骤用于辨识化学品可能的暴露途径,并计算或估算该物质暴露于人体或者排放入某特定环境的剂量或浓度。暴露评估的第1步通常是建立一种或多种初始暴露场景,说明该物质当前在供应链中的使用;第2步是在以上初始暴露场景描述的使用条件下,对不同的暴露途径进行暴露评估。本步骤中,建立暴露场景(明确化学品生产和使用条件的相关信息)对于暴露水平的确定至关重要。暴露评估应涵盖与危害评估中确认的与物质/混合物危险相关的所有暴露,包括物质/混合物的生产和所有已确定用途和考虑到与此相关全部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且对于每一个暴露场景都应该确定暴露的水平。
(3)化学品风险描述(risk characterisation)。该步骤将暴露水平/浓度与定性或定量的危险信息逐一进行比较。如果可以确定某些无效应水平,能够得到适宜可用的阈值(DNELs或PNELs),则可以推导出风险特性比(Risk Characterisation Ratio,RCR),以决定对于已知或可能暴露的人体或特定环境而言,风险是否得到了适当控制。然而,很多情况下风险描述需要给予其他途径。例如:对于无法得到某些影响的无效应水平时,则应该在特定暴露场景下对避免该影响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半定量或定性分析;对于PBT物质或者vPvB物质,当排放和暴露的暴露场景实施最小化时,可被认为风险已得到控制。
一般来说,当该物质/混合物的暴露水平低于无效应水平(对于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时,可以认为风险已得到了“控制”。不能表明风险已经得到控制时,应对该部分的化学品安全评估进行迭代,可以通过修正危险信息,或者修正暴露信息和/或引进足够的风险管理措施来进行,或者最终仍无法证明风险得到控制时提供物质/混合物不推荐用途的必要信息。
可以看到,在欧盟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中,对于危险物质特别是高关注物质的评估是进一步开展化学品暴露评估和风险描述的前提,是确保该化学品在生产、销售、使用等整个生命周期中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的重要环节。
2 欧盟高关注物质评估
欧盟REACH法规和《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法规)明确规定,对引起高度关注的CMR物质(第1类和第2类)、PBT物质、vPvB物质建立了识别和评估制度。
2.1 CMR物质评估
欧盟《危险物质指令》将CMR物质分为3类,其中CMR 1为“已知是人类致癌物”,CMR 2为“可能是人类致癌物”。随着欧盟REACH法规的实施,2009年1月20日开始实施的欧盟CLP法规,CMR物质的分类职责由欧洲化学品局(ECB)转至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接替。
CLP法规中对具有致癌性、致突变性、生殖毒性的物质进行了分类,并给出了分类标准,这些分类标准可被视为CMR物质的评估标准。
(1)致癌性物质分为两类:
致癌性物质1类(含1A和1B):已知或假定的人体致癌物。其中1A类物质主要基于人体证据;1B类物质主要基于动物证据。
致癌性物质2类:可疑的人体致癌物。基于人体和/或动物证据,但不足以归为1A或1B类致癌物。
致癌性可以通过流行病学研究、动物实验以及/或其他适当的方式确定,如:(Q) SAR和/或结构类似物质的外推(类推)。此外,致癌性信息还可以由体内和体外生殖细胞和体细胞致突变性研究、体外细胞转化试验及GJIC试验获得。
(2)致突变性物质分为两类:
致突变性物质1类(含1A和1B):已知可诱发人类生殖细胞的遗传突变,或被认为很有可能诱发人类生殖细胞的遗传突变的物质。已知可诱发人类的生殖细胞发生遗传突变的物质。
致突变性物质2类:可能诱发人类生殖细胞发生遗传突变的物质。
其中,1A类是依据人类流行病学的阳性证据,而1B类是依据哺乳动物生殖细胞遗传的体内试验阳性结果,哺乳动物体细胞体内试验阳性结果(同时可能引起生殖细胞突变)或者无证据可遗传后代的人类生殖细胞致突变阳性结果。2类则主要依据哺乳动物试验及某些体外试验中的阳性证据。
混合物的分类应基于混合物个别成分的现有试验数据,使用归为生殖细胞致突变物的成分的浓度限值进行。在极少数情况下,分类可以基于混合物整体试验数据或架桥原则,按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修正。
(3)对生殖毒性物质评估的主要依据,一是对性功能和生育力的有害作用;二是对后代发育的有害作用。主要分为两类:
生殖毒性物质1类(含1A和1B):已知或假定的人类生殖毒物。1A类是已知的人类生殖毒物,其评估主要基于人体证据;1B类是假定的人类生殖毒物,其评估主要基于动物研究证据。
生殖毒性物质2类:可疑人体生殖毒物。
欧盟目前对致癌性、致突变性、生殖毒性,均未设置特定的浓度限值。在进行CMR物质评估时,经常使用证据权重法。证据权重法一般将所有可用信息作为依据,如:离体试验、充分的动物试验、与已明确分类物质的相似性(分组法、交叉参考法)、定量结构-活性关系((Q)SARs)以及其他人类经验,如:职业数据、事故数据库的数据、免疫学和临床研究以及具有良好证明文件的案例报告和观察结论等信息。
对于混合物的评估,通常基于其组分物质的现有试验数据,并使用相关的浓度阈值。有时还可使用架桥原则。仅在特殊情况下,当数据显示该混合物具有单个组分物质尚未确认的CMR特性时,方可以使用混合物本身的试验数据。
2.2 PBT和vPvB物质评估
欧盟对于应进行安全评估的所有化学品都要求进行PBT和vPvB评估。一般来说,就是指每年生产量或进口量大于或等于10吨,并且REACH法规没有豁免注册的化学品。
2.2.1 评估程序
欧盟进行PBT/vPvB评估的程序如下:
(1)以欧盟REACH法规附件Ⅷ(确认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物质及高持久性和高生物累积性物质的标准)中的规定为标准,判断物质是否为PBT/vPvB物质。如果物质为非PBT/非vPvB物质,则不需进行PBT/vPvB评估。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非PBT/非vPvB物质,但该物质根据欧盟第67/548/EEC号指令的分类标准被定义为危险物质,则要求进行暴露评估和风险描述。
(2)如果物质被确认为PBT/vPvB物质,则注册人应进行排放描述(emission characterize)和风险描述,估算该物质在注册人所进行所有活动以及所有确定用途中排放到各个环境区间中的总量。并且,还有必要确定人体和环境对该物质可能的暴露途径。
(3)注册人应使用排放描述中得到的数据,在其场所实施并向下游用户推荐风险管理措施,在物质全生命周期中将其来自生产的排放以及确定用途中对人体和环境的暴露最小化。
2.2.2 评估标准
欧盟的评估标准见表1。
欧盟进行vPvB评估的步骤与PBT评估的步骤相同,标准见表2。
欧盟要求注册人在对PBT和vPvB物质这类高关注物质进行评估时,应特别留意评估的详细程度,以及准确性和可靠性是否足够。对于PBT和vPvB物质,特定的暴露场景和数据需要尽可能贯穿物质的排放描述。因此,需要尽可能获取关于物质全生命周期的所有生产和确定用途的信息、使用场所和产品特性的详细信息,及其对人体和环境暴露的可能途径。
2.2.3 评估方法
PBT和vPvB物质评估是基于所有现成可用的相关信息来进行的。对于年产量/出口量低于100吨/年的物质,其生物降解能力、辛醇-水分配系数(log Kow)和环境毒性数据通常是现行可用的,这些数据反映了物质的持久性(P)、生物累积性(B)和毒性(T)性质。评估PBT/vPvB物质需要同时考虑P、B、T三种性质的标准,当无法用表1和表2对物质进行确定的评估时,通常要通过以下方法来对物质的P、B、T性质进行评估。
(1)对于持久性的评估,通常首先使用筛选试验数据和现有其他数据((Q) SAR预测、交叉参考、分类等)通过证据权重法来判断,筛选评估的标准见表3。如果无法排除持久性,则根据该物质的内在特性(如水溶性、蒸汽压力、log Kow、Kp、半衰期等)及其环境归趋,判定其可能会暴露的环境区间;然后进行相应暴露环境区间的土壤/水/沉积物模拟降解试验(OECD测试方法307,308,309),根据得到的半衰期进行判定。
(2)如果该物质经过评估被认为符合P/vP标准,则PBT/vPvB评估则应该通过B/vB评价来继续进行。如果物质的生产量/进口量小于100吨/年,log Kow4.5且除了亲脂体外没有其他生物摄取机制,则该物质被认为是非B和非vB物质;如果此时无法得到log Kow或log Kow>4.5,则需要根据能够证明低生物累积性的信息以及物理化学信息(如:分子量和分子大小、辛醇溶解度等)利用证据权重法进行判定。但如果物质的生产量/进口量大于或等于100吨/年,则必须得到现成可用的水生生物累积数据进行判定,此时REACH法规中可以豁免的情况(如生物累积性潜在性低、无暴露、试验在技术上不可行等)除外。
(3)对于毒性的评估,首先要考虑物质的分类:根据欧盟《危险物质指令》规定,如果风险术语(R)为R45-46、R48-49、R60-64,则该物质符合T标准。然后,对于不符合以上分类的,则要看其急性数据值。如果LC50或EC50<0.01 mg/L,则符合T标准。如果LC50或EC50<0.1 mg/L,则被认为很可能符合T标准,需要进行慢性毒性的T试验,如果此时得到NOEC<0.01 mg/L,则符合T标准,可评估该物质为PBT物质,反之则为非T。对于某些亲脂性物质(log Kow>5),因为物质水溶性有限可能不会产生急性毒性。在这种情况下,即使LC50或EC50>0.1 mg/L也不能排除在T标准之外,必须得到其慢性毒性NOEC<0.01 mg/L才能排除其T性质。
3 小结
化学品风险管理的相关理论和方法在我国食品、机械、医疗器械等行业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其他国内早已开展的职业危害、环境影响评价等化学品安全评估方法均有其各自的侧重点,但化学品的风险评估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目前国内并没有完整的化学品安全评估体系。目前,我国现有相关工作中对化学品风险评估科学理念和方法手段的吸收和运用仅在环境领域做了一些探索性研究,如:在新化学物质申报中,要求在生产/进口前,对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进行风险评估,但风险评估研究尚属摸索阶段。在现有物质管理领域中,我国尚未开展完整的风险评估,仅做了基础研究、名单筛选、某类物质在某些环境中风险等相关研究工作。
欧盟提出的化学品安全评估集合了欧盟多年来风险评估的丰富经验,可以说是最广泛的安全评估概念。相比之下,国内的化学品安全评估可以说是尚处于起步阶段。本文对欧盟化学品安全评估与高关注物质评估这些化学品安全管理中最主要的技术基础进行了综述,旨在为我国化学品安全监测监管以及我国化学品风险评估技术的发展提供重要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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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安全评估 第2篇
二、项目名称:广州市先进油库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现状评估报告
三、项目简介:
广州市先进油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进油库”)主要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业务,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粤安经(甲)字[2010]YA0063)。
先进油库属于危险化学品批发经营单位,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规定,先进油库储存的汽油和煤油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物质,其中汽油罐的容量为7000m3,煤油罐的容量为3000m3,其储存量已构成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四、签合同日期:2012年3月
五、评价小组成员:黄继勇、郭伟、侯文彪
审核人:尹荣华
过程控制负责人:彭登奎 技术负责人:陈燎原
六、报告完成日期:2012年6月
七、评价结论: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脆弱性评估 第3篇
恐怖袭击是指由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实施的, 通常以达到宗教、政治、意识形态、吸引关注、获得物资或报复等为目的, 采取的有计划的非法暴力行动。911事件之后, 美国加大了对国家基础设施的监控力度, 2002年5月, 美国军方调查发现全美化工厂面临着恐怖袭击的威胁, 大约有2.4亿人处于死亡或受伤的风险中3[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作为危险物质聚集场所, 如果遭受恐怖袭击, 不仅造成生产企业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还会对周围的环境造成影响。本文结合企业自身的情况与周围环境来评估企业脆弱性, 揭示了企业应对恐怖袭击的薄弱环节, 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合理有效的控制对策, 对预防恐怖袭击与减缓损失有着重要的意义。
1 本文脆弱性定义
拉丁文vulnerare (译为可能受伤) 是脆弱性概念的原始出处。近年来, 来自经济、环境生态、灾害学等不同领域的学者对脆弱性的概念给予了关注。李鹤[2]认为脆弱性是指由于系统对内外扰动的敏感性及缺乏应对能力而使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容易改变的一种属性。李宝[3]把企业组织脆弱性定义为企业对环境变化所表现出的易于受到干扰和损害的性质。结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特点与相关学者的研究, 作者给出本文脆弱性定义。脆弱性是指以恐怖袭击为单一扰动条件下,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扰动的敏感性以及应对能力。脆弱性包括以下含义。第一, 企业容易遭受恐怖袭击威胁的能力, 即被袭击的可能性;第二, 企业遭受恐怖袭击时, 损失控制能力。脆弱性较低的企业, 被袭击的可能性较低, 面临同一恐怖袭击时, 控制损失能力较强, 能较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脆弱性评估模式建立
2.1 分析评估因素
影响企业脆弱性的因素主要有企业人员与设施、生产过程、应急能力、周围环境、保卫五方面因素, 将这五方面因素细分为五个子因素集:1) 企业人员与设施:职工人数与分布、重要设施防护、重要设施布局、设施价值;2) 生产过程:危险物质特性、危险物质的量、危险工艺防护;3) 应急能力:救援与防护装备、人员救援水平、应急资源储备、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4) 周围环境:居民数量与分布、财产状况与分布、地理位置;5) 保卫:保卫制度与执行、保卫技术水平、保卫人员素质。
2.2 评估方法的确定
由2.1分析得知, 影响企业脆弱性因素较多, 边界模糊无法准确划定。模糊综合评估方法对于那些评估因素较多、边界比较模糊的应用较为普遍。本文采用二级模糊综合评估, 即首先对各子因素进行一级评估, 然后进行二级综合评估, 得到脆弱性评估结果。
2.3 评估具体步骤
2.3.1 确定评估因素与权重
根据2.1分析, 设因素集为U= (U1, U2, (43) , Un) , 因素子集Ui={Ui1, Ui2, (42) Uim}。利用专家打分, 确定各因素及子因素权重。因素权重集A= (a1, a2, (42) an) , 子因素权重集Wi={Wi1, Wi2, (42) Wim}。其中, n为因素个数, m为子因素个数。
2.3.2 确定评语集
将脆弱性水平分为五级, 评语集V= (Ⅰ, Ⅱ, Ⅲ, Ⅳ, Ⅴ) 。式中Ⅰ, Ⅱ, Ⅲ, Ⅳ, Ⅴ分别表示低, 较低, 中, 较高, 高。
2.3.3 建立模糊评估矩阵Ri
将中子因素分成j个评估等级, 请多位专家分别对Ui各子因素进行评估, 确定各子因素隶属度。模糊评估矩阵:
2.3.4 一级模糊综合评估
各子因素权重iW和对应的模糊评估矩阵iR相乘, 得到因素Ui一级模糊综合评估iB:
2.3.5 二级模糊综合评估
把评估因素看作整体, 构造总模糊评估矩阵B= (B1, B2, (42) Bn) T。利用因素权重A和总模糊评估矩阵B进行模糊合成运算, 得到企业脆弱性C:
3 实例应用
某民营化工生产企业位于某地级市市郊, 主要生产涂料, 总资产八千万元。有4名保安, 厂区装有视频监控设备, 生产中使用原料甲苯、乙醇、汽油等化学品50种, 该厂存有大量油漆, 应急预案较全, 消防设施齐全, 离消防支队7km。
3.1 确定评估因素与权重
因素集U= (企业人员与设施, 生产过程, 应急能力, 周围环境, 保卫) 。因素权重A= (0.28, 0.17, 0.20, 0.15, 0.20) 。同理, 确定因素子集与权重。W1= (0.26, 0.30, 0.20, 0.24) , W2= (0.40, 0.38, 0.22) , W3= (0.22, 0.30, 0.20, 0.28) , W4= (0.40, 0.35, 0.25) , W5= (0.25, 0.40, 0.35) 。
3.2 建立模糊评估矩阵
请10位专家针对子因素, 采用2.3.2制定的评语集对子因素进行投票, 确定子因素隶属度, 结果汇总如表1。
3.3 一级模糊综合评估
3.4 二级模糊综合评估
C=AB= (0.21198, 0.2341, 0.32795, 0.15058, 0.1221) , 根据最大隶属度原则, 取最大值0.32795, 对应评语集为III级, 该企业脆弱性等级为中等。
4 结论
本文给出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脆弱性定义, 分析了脆弱性影响因素, 利用模糊综合评估方法, 建立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脆弱性评估模式。
摘要:9·11事件之后, 恐怖袭击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引起了各国政府的广泛关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作为危险物质聚集场所, 一旦遭受非法人员故意破坏, 失控的后果难以承受。引入脆弱性概念评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对恐怖袭击的能力, 建立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脆弱性评估模式。最后, 以某化工企业为例, 验证该模式的可用性。
关键词:脆弱性,脆弱性评估,恐怖袭击,危险化学品生产
参考文献
[1]Karen Gaspers.Questions remain about thesecurity of the chemical industry from a terroristattack[J].Safety and Health, 2002, 19: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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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安全评估 第4篇
1前 言
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是政府行使大坝安全监察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确保大坝安全运行的重要举措。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从1987年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我国电力系统的水电站大坝安全开展首轮定期检查工作,到1998年为止共完成了96座水电站大坝的定期检查工作;通过首轮定期检查,基本上掌握了80年代前投入运行的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状况,查明了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的一些缺陷和隐患,解决了一些多年来悬而未决的重大问题,查出了一些病坝、险坝,推动了大坝补强加固、监测系统更新改造等工作;同时,通过定期检查,增强了水电站运行管理人员的大坝安全意识,提高了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为大坝安全管理打下了比较坚实的基础。第二轮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工作从1997年开始,规划安排了131座大坝,到目前为止共有121座大坝开展了二轮定期检查工作,已经完成的有105座,16座正在进行,第二轮定期检查工作计划于2005年结束。
目前,第二轮定期检查已接近尾声,第三轮定期检查工作正在酝酿策划中,并计划于2005年启动;现正值《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之际,正确理解《规定》的要求,对做好大坝安全第三轮定期检查工作以及大坝安全管理工作,是十分重要的。
2大坝安全定期检查规划
首轮、第二轮定期检查规划,主要依据当时各大坝主管单位所辖水电站大坝的定期检查计划,经大坝中心平衡后,制订该轮定期检查规划。规划定期检查的大坝为已注册或正在办理注册的大坝。第三轮大坝安全定期检查规划,是在上轮规划基础上制定,并以此制定计划,明确各水电站开始启动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的时间,并按此计划督促水电站运行单位及时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工作。
关于定期检查频次和时间要求,《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定期检查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新建工程的第一次定期检查,在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完成五年后进行。
3大坝安全定期检查要点
每轮大坝安全定期检查都有其明确的检查要点,首轮定期检查强调全面性,二轮定期检查突出金属结构检测、水下检查及监测系统评价等。三轮定期检查的要点已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关于组织开展第三轮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工作的通知》(电监安全200439号文)中明确,既要全面检查,也要突出重点。全面检查不同于首轮定检,首轮定检是由于大多数大坝在70年代之前完建,面临技术规范不完善、施工技术较落后、材料短缺、档案资料不全等问题,因此有必要采取全面的设计复核、施工复查和运行检查,而三轮定检的全面检查则是对结构运行性态的检查、对比,同时确认外部荷载、规程规范的变化和影响程度;突出重点则是强调特殊性,针对不同的大坝、不同的问题做重点检查,而不象二轮定检强调金属结构检测和水下检查那样具有普遍性,应该说二轮定检强调的重点正是首轮定检未能顾得上的;因此可以说首轮和二轮定检形成了大坝的基本安全档案,为今后的检查提供了参照物。而三轮及其以后的定检就是一种标准化、程序化、制度化的工作,具有一定的共性。三轮定检的要点关键在于分析评价大坝的运行性态。通过定期检查,真正达到提高大坝安全状况和运行维护管理水平,确保水电站大坝安全运行。
4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组织形式
首轮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由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组织;第二轮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有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组织的形式,也有大坝中心组织的形式。对于第三轮定检,《规定》 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定期检查由大坝中心负责。大坝中心可以委托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组织实施定期检查”。大型或重要大坝的 定期检查由大坝中心组织,中型水电站大坝的定期检查,由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向大坝中心提出申请,经大坝中心同意批复后,按规划和计划实施。
大坝中心组织定期检查,应当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根据水电站大坝的具体情况,确定专项检查项目和内容。水电站运行单位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并向大坝中心提交有关专项检查情况的专题报告。大坝中心对专题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水电站大坝实际运行情况,对水电站大坝的结构性态和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提出定期检查报告,形成定期检查审查意见报电监会备案。
委托大坝主管单位组织的定检,改变不了大坝中心负责定检的性质,大坝中心同样面临监督、指导的任务。大坝中心将在运行单位配合工作要求、专家组组成、专项检查内容、专题承担单位选择、专家组报告大纲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指导,大坝主管单位在上述几个方面应提前函报大坝中心,大坝中心如有不同意见会及时反馈。专家组向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提出定期检查报告,由主管单位转报大坝中心。
《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特种检查由水电站运行单位提出,大坝中心组织实施。
当发生特大洪水、强烈地震或者发现可能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的异常情况,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向大坝中心提出特种检查申请。大坝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专家组确定检查项目和内容。对需要进行专项检查的项目,由水电站运行单位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并向大坝中心提交有关专项检查情况的专题报告。大坝中心综合检查情况,提出特种检查报告。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根据特种检查报告进行整改。
5大坝安全定期检查专家组
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充分依靠专家的智慧是保证大坝安全定期检查质量的基础。通常根据工程规模,专家组一般由5~9人组成。与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有关的单位的专家一般不得超过1/3,这是基于评价的公正性来考虑的。为了保持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工作的连续性,专家组中尽可能要有一名参加过上次定期检查(或安全鉴定)的成员。专家组成员不仅要求有精湛的专业技术,还要求熟悉大坝安全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规定,并熟悉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工作程序。专家组的组成要结合定期检查要点和工程特点,由各专业的专家组成。
专家组根据定期检查要点和水电站大坝的具体情况,确定专项检查项目和内容。对提交的专题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水电站大坝实际运行情况,对水电站大坝的结构性态和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提出定期检查报告。不论定检由谁组织,专家组的工作都对大坝中心负责。
为了确保大坝安全定期检查质量,大坝中心在总结前两轮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经验的基础上,准备成立大坝安全专家库,对库内专家进行大坝安全管理法规和规定的宣传,并组织专家研究讨论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的工作经验。对具体某一水电站大坝的定期检查,其专家成员中要求有规定数量的库内专家组成。
6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评定
专家组提出定期检查报告后,大坝中心审查专家组提出的定期检查报告,必要时对有关的专题报告复审,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形成定期检查审查意见报电监会备案。
大坝中心每年将定期或不定期向电监会上报定期检查审查意见,在收到电监会回复后,大坝中心将定期检查审查意见批复各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
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时间跨度定义:以成立专家组并召开第一次专家组会议开始,至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收到大坝中心对定期检查的审查意见时为结束。
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在收到大坝中心对定期检查的审查意见后,应对照审查意见,组织有关单位认真落实审查意见中的各项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召开专家咨询会议,对已发现的异常情况或者存在的隐患、缺陷,提出补救措施和改进意见,落实单位和资金,及时整改和处理。
对定期检查评定为病坝、险坝的,应当限期除险加固、改造和维修,在评定为正常坝之前,应当改变运行方式或者限制运行条件。对重要大坝和存在重大缺陷和安全隐患的大坝,要进行大坝险情评估和制定大坝安全紧急行动计划。除险加固、改造和维修工程完成后,应当进行专项评价,评价除险加固、改造和维修工程的效果,是否具备正常坝的条件。如果具备正常坝的条件,涉及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的变更,大坝中心应当将专项评价意见报电监会备案。
7其 它
为了及时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对由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组织定期检查的大坝,水电站主管单位应在专家组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专家组的定期检查报告、各专题报告和主管单位的意见一并上报大坝中心。
《规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相关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大坝中心将定期公布具有相应资格的技术服务单位。
化学品安全评估 第5篇
由于定量风险评估技术复杂, 目前在国内的应用处于起步阶段, 为提高定量风险评估技术的可操作性, 本文在全面分析“安监总局令第40号”规定的基础上, 以焦化企业危险化学品储罐重大危险源评估为例, 研究确定了危险源分级、事故频率、事故后果、个人风险、社会风险等的计算方法和实施途径, 建立了实用性较强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定量风险评估技术方案。
1 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规定了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该标准定义了9类危险化学品及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的临界量;规定单元内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标准规定的临界量, 即被确定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2 重大危险源定量风险评估
“安监总局令第40号”规定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管理, 并对重大危险源分级、定量风险评估、风险标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2.1 重大危险源分级
2.1.1 分级指标
采用单元内各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 (在线) 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 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 经校正系数校正后的比值之和R作为分级指标。
式中:
q1, q2, , qn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 (在线) 量 (单位:吨) ;Q1, Q2, , Q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 (单位:吨) ;β1, β2, β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校正系数;α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厂区外暴露人员的校正系数。
2.1.2 分级标准
根据计算出来的R值, 按表1确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级别。
2.2 重大危险源评估对象
“安监总局令第40号”规定对下列重大危险源应进行定量风险评估。
1) 构成一级或二级重大危险源, 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 (在线) 量与其在GB18218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2) 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 且爆炸品或者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 (在线) 量与其在GB18218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2.3 重大危险源可容许风险标准
2.3.1 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
个人风险是指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各种潜在的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事故造成区域内某一固定位置人员的个体死亡概率, 即单位时间内 (通常为年) 的个体死亡率, 通常用个人风险等值线表示。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 危险化学品单位周边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承受的个人风险应满足表2中可容许风险值要求。
2.3.2 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
社会风险是指能够引起大于等于N人死亡的事故累积频率 (F) , 也即单位时间内 (通常为年) 的死亡人数。常用社会风险曲线 (F-N曲线) 表示。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产生的社会风险应满足图1中社会风险值要求。
3 危险化学品储罐重大危险源定量风险评估应用实例
3.1 危险化学品储罐概况
根据笔者提出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 以某焦化企业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为风险评估对象进行实例分析, 简要说明笔者提出的分级方法的分级过程。
该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基本情况见表3。
3.2 重大危险源分级
该焦化企业周边500m范围内初步统计常驻人口约500人, 故a取值为2。校正系数β的取值为:苯=1;甲苯=1;二甲苯=1;古马隆=1;焦油=1;煤气=2。精制作业区储罐:R1=2 (124+10.736+10.0494+10.0172) =49.6052
回收作业区焦油储罐:R2=2 (14.275) =8.55
煤气储罐:R3=2 (21.25) =5.0
因上述储罐区边缘距离较近 (小于500m) , 故视作一个重大危险源, 则R=49.6025+8.55+5.0=61.3525>50根据安监总局第40号令的分级办法, 该焦化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已构成重大危险源, 危险等级为“二级”。
3.3 事故模型计算结果
下面仅以焦油储罐池火灾为例, 采用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安全评价与风险分析系统软件》模拟池火灾模型分析其伤害范围。
焦油储罐池火灾模型计算参数见表4。
焦油储罐池火灾模型计算结果见表5。
3.4 风险表征与计算
风险最常用的表示形式是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是对同一危险目标事故发生频率和事故后果综合结果的不同表示形式。
3.4.1 个人风险
个人风险的表示形式是个人风险等值线。个人风险等值线是个人风险的地理分布。通过计算每一个地理位置 (风险分析中称网格单元) 发生死亡事故的频率, 将同一死亡频率的位置连接成线, 即形成个人风险等值线。采用CASST-QRA重大危险源区域定量风险评价软件V1.0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研究所研制) 进行模拟计算, 个人风险为1.510-7<1.010-6。
3.4.2 社会风险
社会风险通常以F-N曲线来表示, F-N曲线是表示多人死亡事故的累积频率与死亡人数对应关系的曲线。重大危险源带来的社会风险是其所有泄漏事件导致周边区域多人死亡事故的风险。采用CASST-QRA重大危险源区域定量风险评价软件V1.0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研究所研制) 进行模拟计算, 社会风险曲线落在尽可能降低区则, 需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减少风险。
3.5 风险评估
将计算得出的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与“安监总局令第40号”规定的风险标准相比较, 判断重大危险源的实际风险水平是否可以接受。如果个人风险超出规定值或社会风险不在可容许区域, 应采取降低风险的措施, 并重新进行定量风险评价, 直至重大危险源带来的风险满足风险可接受标准。
4 重大危险源定量评估内容和程序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定量风险评估内容和程序如图2所示。
5 结论
1) 为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导致重大社会危害, “安监总局令第40号”首次提出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量风险评估, 这将成为预防危险化学品事故, 特别是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2) 危险化学品事故定量风险评估具有复杂的理论和计算体系, 仅靠人工进行数据计算的困难较大, 目前多借助于国际上公认的历史统计数据和计算机化数学模型来完成, 但是对定量风险评估技术的理解和掌握是正确运用这些数据和模型, 确保定量风险评估结果科学性、可靠性的基础。
摘要: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为依据, 分析了焦化企业危险化学品储罐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的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及定量风险评估技术, 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定量风险评估内容和程序;论述事故后果分析、频率分析及风险计算的技术原理、方法和实施途径;解析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定量风险评估应实现的目标。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储罐,重大危险源,危险源辨识,危险源分级,定量风险评估
参考文献
[1]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S].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
高平生态地球化学土壤肥力评估 第6篇
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 土地的优良好坏决定了其产出的农作物的质量, 生态地球化学土地质量评估能够综合分析土地各项地球化学指标, 评价土地质量环境现状, 为农业经济发展规划、土地资源管理利用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和合理的发展建议, 可以提高土地潜力的发挥, 增加土地农产品附加值。
2 调查区概况
高平地处山西省东南部, 长治盆地西南端, 四季分明, 气候宜人, 共有土地面积978 km2, 其中耕地面积632 694亩, 占总面积的43%以上, 牧草地面积8 805亩, 林业用地40.8万亩, 地下水资源丰富, 农业生产有着得天独厚的自然优势和地理优势, 支柱产业有:种植、养殖、林果、蔬菜等, 主要农产品有:玉米、小麦、苹果、黄梨、高梁、谷子、大豆、薯类等, 是国家级商品粮生产基地和瘦肉型猪生产基地。
3 样品采集与分析
采样介质为土壤样品, 采样深度为地表0~20 cm土柱, 在采样点周围图斑范围内采集3个~5个点的土柱组合为1件样品, 各采样点的土壤类型和土地利用类型应为单元内具代表性的类型, 且尽量做到基本一致。采样时应去除杂草、草根、砾石、砖块等杂物, 避开施肥点、肥料残块等。样品原始重量约1 kg, 确保样品经干燥、20目筛过筛后重量不少于600 g。样品分析由国土资源部太原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承担, 分析方法及分析过程严格按照DD2005-01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规范要求进行, 分析结果经中国地调局验收合格。
4 土壤元素地球化学特征
本次调查主要分析了高平县表层土壤阳离子交换量 (CEC) 、大量元素 (N, P, K) 、中量元素 (Ca O, Mg O, Si O2, Na2O) 、微量元素 (Fe2O3, Mn, Cu, Zn, B, Mo, Se) 、p H、有机质和有害元素 (Hg, Cd, As, Cu, Pb, Cr, Zn, Ni) 等指标。将分析指标平均值与相应的长治盆地背景值, 以及山西省背景值做比较, 发现高平地区有益元素 (P, Mg O, Si O2, Fe2O3, Zn, B, Mo, Se) 、有害元素 (Hg, Cd, Pb) 11项指标平均值高于长治盆地背景值。K含量与山西省背景值基本相当, 除P, Ca O, Mg O, Na2O, p H外, 其他15项指标平均值均大于山西省背景值, 其中, N的含量是山西省背景值的1.6倍, Hg是其山西省背景值的1.7倍, 高平地区Se相对全省来说, 含量非常高, 是山西省背景值的2.5倍, 说明从地球化学元素指标看高平县的最大特色是Se元素含量丰富, 最大的潜在危害是Hg, 要在高平县大力发展富硒农业的同时, 要重点研究汞元素生态效应 (见表1) 。
5 土壤肥力评估
5.1 必须大量元素
在农业生产中, 与中量和微量元素相比, N, P, K, 有机质是影响农作物生长, 保障粮食数量安全的最重要因素, 因此, 在肥力指标筛选上, 无论是耕地、水果园还是林地, N, P, K, 有机质是首选评估指标, 采用第二次普查土壤中养分元素含量分级标准进行评价 (见表2) 。
%
从表3可看出, 高平地区有机质、钾的肥力都相对较好, 而全氮和全磷的肥力较差, 特别是磷, 大部分地区属于四级和五级水平。由搜集资料可知, 高平地区的肥料主要是氨基酸肥和硝酸磷肥, 目的是补充土壤的氮肥和磷肥。研究区的土壤肥力处于三级、四级水平。
5.2 必须大量元素评估
采用内梅罗指数法计算评价指数:
其中, Pi为元素i的评价指数;Ci为元素i在土壤中的含量, 即土壤采样的分析结果;S1, S2, S3, S4, S5分别为元素i的土壤肥力元素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标准 (见表2) 。肥力评估参数采用四个评估指标参数的算术平均值进行统计 (见表4) 。
由以上分析可知, 研究区的肥力处于中等水平, 主要集中在三等和四等, 面积分别为472.5 km2和415 km2, 占全区面积的93.81% (见图1) , 面积主要分布城镇及周边地区。与沁县相邻的西部地区相对来说, 肥力水平较低。
5.3 必须微量元素
B, Mo, Mn, Zn和Cu是农作物生长发育必需的营养元素, 需要量虽少, 但对植物生长发育有决定作用, 采用山西省黄土高原盆地经济带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评估中所得出的山西省土壤肥力元素分级标准进行评价。
根据表5对研究区的肥力元素进行分级统计, 结果如表6所示。
mg/kg
5.4 土壤综合肥力评估
由于大量元素的肥力重要性要高于微量元素, 因此, 土地肥力评估赋于微量元素和大量元素权重值分别为0.4和0.6 (见表7) 。综合计算出土壤肥力质量分级参数 (P肥力) , 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P肥力为肥力评估指数;P大量元素为大量元素肥力评估指数;P微量元素为微量元素肥力评估指数。
通过式 (1) , 根据研究区大量元素和微量元素评价参数指数分析得出研究区土壤肥力质量等级参数表见表8。
通过分析可知, 高平地区土壤肥力处于中等水平。其中二等土壤土地面积645 km2, 约占全区的65.95%, 主要分布于各个城镇及周边地区。其次是三等土壤, 面积约253.5 km2, 主要分布在西部和北部地区。全区肥力特别贫乏的五等土壤土地极少, 仅占0.08% (见图2) 。
6 结语
通过对高平土地质量地球化学综合肥力评估, 发现高平地区土壤综合肥力处于中等水平, 二等土壤面积为645 km2, 约占全区的65.95%, 主要分布于石末、河西镇、高平市、北诗镇、米山镇、马村镇等, 其次是三等土壤, 面积约253.5 km2, 主要分布在西部和北部地区。全区肥力特别贫乏的五等土壤土地极少, 仅占0.08%。建议在农业发展时注意对农作物进行套种或者对土地进行适时的休种, 以保持土壤的肥力, 让土地可持续发展。本文只对土壤肥力进行了评价, 未对土壤环境质量指标 (重金属元素及健康元素指标) 进行讨论评价。
参考文献
[1]奚小环.生态地球化学与生态地球化学评价[J].物探与化探, 2001, 28 (1) :10-15.
[2]刘文辉.甘肃省张掖—永昌地区土地质量评估[J].物探与化探, 2013, 37 (1) :132-137.
化学品安全评估 第7篇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收集2012年1-7月入住我院肿瘤科的肿瘤患者共106例, 其中肺癌36例, 乳癌27例, 胃癌、食道癌、大肠癌共43例, 其中女41例, 年龄32~67岁, 平均年龄 (46±4.12) 岁, 男65例, 年龄27~73, 平均年龄 (58±4.58) 岁;文盲11例, 小学27例, 初中48例, 高中和大学20例。
1.2 方法
将所有患者随机分为实验组和对照组, 各53例, 两组患者年龄、病情、性别及血管条件比较, 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均P>0.05) 。对照组患者采用留置针进行外周静脉路径化疗, 不进行任何干预措施, 留置针留置时间参照2013版静脉输液指南要求;实验组患者进行主动性评估。
1.3 评估内容
1.3.1 药物评估。
根据药物说明书, 以pH值<5或>9、渗透压>600mOsm/L为标准将本科室常见化疗药物分为发疱剂、刺激性药物、非刺激性药物, 根据分类结果规定输液瓶上黏贴不同标识, 发疱剂 (红色) , 刺激性药物 (黄色) , 非刺激性药物 (蓝色) , 并制定建议静脉给药通路, 如多柔比星、表柔比星、长春瑞宾归为发疱剂, 强烈建议中心静脉途径给药, 以确保患者安全, 顺铂、草酸铂等为刺激性药物, 也建议尽量中心静脉通道给药, 阿糖胞苷可以外周静脉给药, 并以表格形式罗列出来, 一张压在办公护士电脑旁, 电脑护士打印化疗医嘱时可查看化疗药所属分类, 提醒加药护士加好药后黏贴不同标识, 一张压在治疗室冰箱台面软玻璃下, 便于加药护士、责任护士查阅。将药物分类结果及静脉给药通道选择建议表与各管床医生沟通, 利用医生在患者心中的影响力来增加患者的遵医依从性。
1.3.2 一般情况评估。
包括患者既往史、病情、基础疾病、社会支持系统、经济条件、认知水平、生活及娱乐方式、血管条件等。本科室收治的患者大多是刚确诊首次化疗的患者, 其疗程常见为6个月, 为更好的保护患者静脉, 常规建议患者置PICC导管;对于那些经济条件不好、出院后维护不方便的患者, 一般建议患者置CVC导管解决输液通路问题;还有一些终末期仍行化疗患者, 虽使用发疱剂, 但预计病程不超过半年, 因为PICC导管价格较昂贵也常规建议置CVC导管;如果患者本身有慢支、肺心病等基础疾病, 也常规建议患者置PICC导管, 毕竟该导管留置时间可达1年, 这样可有效减少患者反复静脉穿刺的痛苦。
1.3.3 血管评估。
参照WebsterJ[5]等自行设计的血管评估表对患者血管进行评估 (表1) , 然后按表中置管护士资质要求, 安排相应护士进行静脉置管。
1.3.4 干预措施。
综合评估患者各项指标后, 护理人员给患者采取何种通路给药提出合理化建议, 并进行相关知识宣教, 给患者观看一些化疗药物外渗的图片, 提高患者及家属对化疗药物外渗及因化疗导致血管破坏的感性认识, 对于那些置管仍有疑惑的患者, 可请已置管的患者现身说法, 以增加其置管依从性, 消除其紧张恐惧心理。血管条件差者, 穿刺前对血管进行热敷预处理, 以促进血管扩张提高一针穿刺成功率。采用留置针化疗者, 在穿刺点上方沿静脉走向外涂喜疗妥软膏, 厚度3mm, 用棉签均匀涂擦, 以有效保护患者血管。输注前反复向患者及家属交代注意事项, 输注化疗药过程中加强巡视, 输注后定期询问并察看患者输注血管有无红、肿、热、痛等不适症状。
2 临床表现与判断标准
2.1 临床表现
早期沿静脉走向的条索状红线, 局部组织发红、肿胀、灼热、疼痛, 严重时伴畏寒和发热等全身症状。
2.2判断标准
依据美国静脉输液护理学会指标, Ⅰ级:输液部位发红, 伴或不伴疼痛;Ⅱ级:输液部位疼痛, 伴有发红和/或水肿;Ⅲ级:输液部位疼痛, 伴有发红和/或水肿, 静脉有条索状改变, 可触摸到硬结;Ⅳ级:输液部位疼痛, 伴有发红和/或水肿, 可触摸到条索状静脉>2.5cm, 有脓液流出。一般临床上多采用美国静脉输液护理学会制订的标准, 其标准可客观观察, 有利于治疗后效果的判断。
3 结果
实验组静脉炎发生率明显低于对照组, 见表2。
4 讨论
4.1 化学性静脉炎发生的原因分析 化学性静脉炎主要是由于化学药物对血管的刺激而引起的血管壁的化学性炎症, 是临床上肿瘤患者使用外周静脉化疗后常见的并发症, 化疗药物在输注过程中可损伤血管内膜, 使血管通透性增加, 同时伴有血管痉挛, 局部组织供血减少, 导致组织缺血、缺氧, 引起不同程度的静脉炎, 如果处理不及时, 可导致局部皮肤及血管肿胀、疼痛甚至坏死溃烂。
4.2 主动性综合评估患者可非常有效的杜绝化疗药物引起的化学性静脉炎, 不同的化疗药物应该采取何种静脉通路给药是护士应该熟练掌握的知识, 每一位护士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患者的血管, 对于应该采取什么静脉通路给药, 患者不知道, 因为他们没有相关专业知识, 大部分患者会怕麻烦或经济原因而选择采用留置针外周静脉给药, 医护人员应该尊重患者的意见, 但更应该从专业的角度向患者宣教, 结合患者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我们的宗旨是满足患者治疗需要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护血管, 确保患者安全减轻患者痛苦。对于实验组出现的3例Ⅰ级静脉炎, 因这3例患者为胃癌患者, 采用的是顺铂加5-Fu化疗, 责任护士向其建议采取中心静脉途径给药, 患者及家属拒不同意并签署了拒绝置管责任书, 尽管责任护士已给患者静脉外涂喜疗妥以预防化学性静脉炎发生, 但还是不可避免的造成了一些痛苦。
摘要:目的:观察护士主动性综合评估患者后选择合适的静脉通路对化学性静脉炎发生率的影响。方法:选取6个月内入住我科化疗的患者106例, 随机分为两组, 实验组护士主动性从药物性质、患者一般情况、血管情况3方面进行进行评估和干预, 给患者提供最合理的静脉通路, 对照组则采取留置针不进行任何干预静脉输注化疗药, 观察两组患者化学性静脉炎发生情况。结果:实验组静脉炎发生率为5.7%, 对照组发生率为73.6%, 两组差别有显著统计学意义。结论:护士主动对患者进行综合评估和干预, 可有效减少化学性静脉炎发生率。
关键词:药物评估,患者一般情况评估,血管评估,干预,化学性静脉炎
参考文献
[1]孙燕.中国内科肿瘤学:在探索中前行[J].医学研究杂志, 2012, 41 (4) :1.
[2]张超男, 方爱军.减轻去甲长春碱所敛局部反应的给药方法[J].中华护理杂志, 2001, 36 (3) :227.
[3]张鸿雁, 郭丽娟, 高琳, 等.冰敷预防诺维本注射致静脉反应的观察[J].护理学杂志, 1999, 14 (2) :107.
[4]陈岱佳, 谢德荣, 谢雪霞, 等.肝素盐水间断静脉推注预防化学性静脉炎的效果观察[J].护理学杂志, 2002, 17 (2) :109-110.
化学品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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