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器
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器(精选8篇)
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器 第1篇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现在减按10%的税率征收。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器 第2篇
2018-2019年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018-2019个税起征点为3500元,外籍人员个税起征点为4800元,工资个税税率表和年终奖个税税率表是相同的,但是他们的个税计算方法是不一样的,注意区分。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3%)至百分之四十五(45%)。
二、年终奖所得
年终奖所得,将年终奖金额除以12个月,以每月平均收入金额来确定税率和速度扣除数,年终奖所得税率表与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表相同,只是他们的计算方式不同。
说明:
1、本表平均每月收入为年终奖所得金额除以12个月后的平均值。
2、税率表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相同。
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实际税率为百分之十四。
五、劳务报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按比例税率20%征收。
七、财产转让所得,适用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比例税率20%征收。
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器 第3篇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发展状况分析
就中国目前的形式,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08年上半年税收数据,其中个人所得税完成2135亿元,同比增长27.3%,,比上半年国民生产总值(GDP)10.4%%的增速快一倍多。由个税引发的上调起征点的呼声也由此再起,国内各界人士,包括学者、企业家以及网友纷纷进言,建议将个税起征点调整至5000元。现在舆论呼吁提高个税扣除额的一个动人理由是:税收应该是调节贫富差距的手段,现在却让很多穷人缴了税。一说到居民收入增长缓慢,个税增长迅速,贫富差距拉大,就立刻条件反射地想到“呼吁提高个税起征点”,这种思维定势应该被抛弃;相反,我们应该学会逆向思维:为何屡次提高个税扣除额后不久仍然不能让人满意?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对相类似的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该形式存在明显的不公和税率上的税收歧视,而且税率累进级距过多,不利于征管。有资料显示:20%%的高收入占总收入的近50%、20%的低收入的收入只占总收入的6%,高低收入差距为8.33倍。这种模式似向于重征勤劳所得,而对资本拥有者却影响不大。
二、提高起征点与调整税率
(一)提高起征点
基于以上的一些突出问题,我国很多专家都提出了提高起征点来缩小贫富差距,扩大内需,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并建议将个税的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然而,目前由于受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世界经济的发展速度将会减慢,中国国内的经济情况也受到影响,那么将个税的起征点提高会不会又出现前几年起征点不断提高的尴尬局面呢?物价上涨在任何国家都存在,作为中国的特殊国情,单纯的不断提高起征点将不适合中国经济的发展,影响中国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二)调整税率
这里的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主要指适当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并相应调整级距,“宽税基、低税率”是国际上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总趋势,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为5%,最高为45%),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我国税率级距较多。笔者认为,在现有基础上,可结合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合并税率档次,拉开级距,适当降低最低和最高边际税率。
(三)提高起征点和调整税率可以达到的共同作用
首先,提高个税起征点和调整税率都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近几年我国基尼系数已超过0.4的警戒线。基尼系数越大,表明财富越来越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贫富差距一旦扩大,既不利于社会公平,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提高个税起征额标准和调整税率,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缩小贫富差距。
其次,提高个税起征点和调整税率都有助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因为居民手中可支配收入增加了,就可以用来扩大消费,刺激内需。中国在近几年的经济飞速发展,投资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奥运会的完美闭幕,美国金融危机的不断加深,中国经济平稳发展很大程度是靠扩大内需来完成,所以当前个税税制的完善正可以有助于增加人民的收入,增强消费能力扩大内需。
三、调整税率优于单纯提高起征点的几点思考:
1、扩大税基,增强公民纳税意识
降低税率相对于提高起征点可以说是扩大了税基,让更能多的人能够成为纳税人,这些纳税人也将更好履行他们的义务和享受他们的权力,这对于增强国民的纳税意识起了很大的帮助,尤其对于高水平城市可以提倡全民纳税,用个税卡等之类的东西来加强征收管理,将大大促进我国公民纳税意识的提高。
2、根据中国税制,税率的调整避免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经常调整的尴尬局面
税率的降低和级距的调整对于税法的完善也有非常大的意义。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的确定不能一刀切,它的确定也很困难,在经过前几年起征点的不断上调后,不少人从中获得了好处,这也符合中国的国情,但是税法是法律,它有其固定性和权威性。就中国目前现状,不能在短时间内不断单纯提高起征点,因为这样的调整将对中国和谐社会产生负作用。而通过税率的调整可以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同时可以更好的缩小差距,促进社会的公平,其稳定性也要高于起征点的提高,同时对于我国个税的改革也有积极作用。
3、调整税率可以减少个税的避税
提高起征点同样是保持原来税率和级距,这些纳税人可以保持原来的避税手段,使税款流失;而通过调整税率后,避税的成本提高,甚至高于他们的纳税额,这样将迫使他们缴纳个税而减少避税,这样更有利于财政收入的提高。
4、降低个税比单纯提高起征点更能留人才
对于我国现在的个税模式,提高个税的起征点对于高端人才的税赋并没有减少,因为高端人才的收入总是高于起征点的,而降低个税税率可以合理降低纳税人的税赋负担,让国际高端人才不因个人税差异蒙受过多经济损失,从而吸引大批人才为中国工作,为中国企业工作。
摘要:个人所得税以其聚财和调节个人收入的独特功能而备受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青睐。根据中国当前的国民收入与个人所得税情况以及世界经济发展形势,很多人都主张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并建议提高到5000为最佳,但是“宽税基,低税率”已经成为世界其他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基本取向。所以个税税率的调整比单纯提高起征点更符合中国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基,税率,起征点,公平
参考文献
[1]、苏泽龙.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
[2]、陈宗攀.个人所得税的研讨和改革
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器 第4篇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第5篇
个税精灵,精心为大家准备了2015年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3500元起征点,包括工资税率表、年终奖税率表、劳务税率表等等,简单明了的表格,让您看得明明白白。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3%)至百分之四十五(45%)。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税率 第6篇
2、税率表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相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版 第7篇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按比例税率20%征收。
七、财产转让所得,适用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比例税率20%征收。
八、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所得税会计适用税率浅析 第8篇
一、第一种组合的理论依据及其可行性
在这种组合中, 所有差异均按当期税率计算纳税影响额, 即递延法。
关于递延法, 美国会计原则理事会 (APB) 早在1967年就发布过第11号意见书 (Opinion) 《所得税会计》 (APBO11) 。在该意见书中, APB强调了配比原则, 并从直接配比和期间配比两个方面对配比原则作了定义。依据APBO11的观点, 如果强调配比原则, 那么就有必要在确认计算税前利润的收入和费用时, 确认该项收入和费用对本期所得税产生的影响并将其计入所得税费用, 将所有所得税费用与本期税前利润进行配比。在此前提下, 时间性差异就是指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与税前利润之间由于期间确认不一致而产生的差异。同时, 由于要依据配比原则计算差异发生年度的损益, 因此所得税费用要依据差异发生年度的实际税率来计算, 当税率或税法发生变更时, 不必依据变化了的税率或税法规定对以前年度的所得税费用进行调整。基于这样的认识, APB在APBO11中给出了如下结论:本理事会认为应该采用递延法来分配所得税费用, 因为该方法最符合会计实务的需要。
在递延法下, 由于只要求计算差异发生年度与税前利润相配比的那部分所得税费用, 所以与税前利润不配比的那部分所得税费用就可以作为递延税款计入资产负债表中递延到其他会计期间里。因此, 递延税款在概念上是否具有资产或负债性质就不重要了。这是递延法的主要问题。
因此,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 (FASB) 在发布的第6号概念公告 (SFAC) 《财务报表的构成要素》 (SFAC6) 中, 对递延法是持批评态度的。如在递延法中, 贷方递延税款是所得税的支付递延到未来年度时产生的, 如果贷方递延税款余额符合SFAC6的负债定义, 那么其金额就可理解为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出, 如果税率或者税法发生变更, 影响到未来所得税的支付时, 在计算递延税款时就有必要反映这种变化, 即要依据未来可预期的所得税率来计算所得税费用。但是, 递延法采用的却是过去的税率, 这就产生了矛盾。这个矛盾的存在影响了递延法的可行性。
二、第二种组合的理论依据及其可行性
在这种组合中, 对于产生借方纳税影响 (借方递延税款) 的差异按当期税率计算, 而对于产生贷方纳税影响 (贷方递延税款) 的差异按预期税率计算。
关于其理论依据, Black[1966]进行了如下说明:在税前利润的计算上, 当费用的确认早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时, 或者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上, 当收入的确认早于税前利润的计算时, 产生的差异就是借方纳税影响差异。依据借方纳税影响差异计算的递延税款具有预付费用的性质, 也就是说其金额早已确定。对于早已确定的事实, 在差异转回之时, 即使税率或税法发生变更, 也没有必要依据变化了的税率或税法规定对以前年度的递延税款进行调整, 因此适用当期税率。与此相反, 在税前利润的计算上, 当收入的确认早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时, 或者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上, 当费用的确认早于税前利润的计算时, 产生的差异就是贷方纳税影响差异。依据贷方纳税影响差异计算的递延税款具有未付费用的性质, 亦即纳税义务被延期到了未来, 可把它理解为负债的增加。在未来支付该项负债时, 因为其金额要以未来实际支付数额为准, 因此, 依据贷方纳税影响差异计算递延税款时必然要用到预期税率。
对于这种组合, 可用这样的事例来验证它的可行性:对于分期销售, 假设企业在会计处理上以发出商品并已取得了收取货款的权利为依据来确认分期销售收入, 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以货款实际分期收回时确认销售收入。从该事例可以看出, 在计算税前利润时, 分期销售收入和发出商品成本的确认均早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因此, 计算分期销售收入的纳税影响额时要运用预期税率, 而计算发出商品成本的纳税影响额时要运用当期税率。其结果是, 对同一会计业务中处于同一配比关系上的收入和费用, 要运用不同的税率来计算纳税影响额, 给所得税会计造成了混乱。因此, 第二种组合也不可行。
三、第三种组合的理论依据及其可行性
这种组合中, 在税前利润的计算上, 当收入或费用的确认早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时要运用预期税率计算纳税影响额, 而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上, 当收入或费用的确认早于税前利润的计算时要运用当期税率计算纳税影响额。
关于其理论依据, Perry[1966]进行了如下说明: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上, 当收入或费用的确认早于税前利润的计算时, 该项收入或费用的纳税申报已经确定, 依据其差异计算的递延税款也已确定, 对于早已确定的事实, 在差异转回之时, 即使税率或税法发生变更, 也没有必要依据变化了的税率或税法规定对以前年度的递延税款进行调整, 因此适用当期税率。与此相反, 在税前利润的计算上, 当收入或费用的确认早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时, 该项收入或费用的纳税申报尚未进行, 未来要缴纳的所得税额, 或课税金额减少额尚未确定, 因此, 依据其差异计算递延税款时, 要考虑未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际适用的税率即预期税率。
对于这种组合, 可用这样的事例来验证它的可行性:对于预收款, 假设在纳税申报时以收到款项之时确认收入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而企业在会计处理上以实际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后确认销售收入。从该事例可以看出, 在计算税前利润时, 发出商品成本的确认要早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销售收入的确认要早于税前利润的计算, 因此, 前者要运用预期税率, 而后者要运用当期税率来分别计算递延税款。同样道理, 对同一会计业务中同一配比关系的收入和费用, 要运用不同的税率来计算纳税影响额, 给所得税会计造成混乱。因此, 第三种组合也不可行。
四、第四种组合的理论依据及其可行性
在这种组合中, 所有差异均按预期税率计算纳税影响额, 即债务法。
FASB在SFAC6中对递延法持批评态度。关于所得税会计的理论依据, FASB在1992年公布的第109号财务会计准则 (SFAS) 《所得税会计》 (SFAS109) 中并未强调配比原则, 而是转而强调通过有组织且较合理的分配手续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资产或负债性质了。
FASB在SFAC6中将资产定义为“特定实体获得或控制的、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 将负债定义为“特定实体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需要在将来转移资产或提供劳务给其他实体的现实义务所造成的、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的牺牲”。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性质, FASB在SFAS109中指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符合SFAC6中所定义的资产或负债的所有特征。
因为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在财务报表中的报告金额之间的暂时性差异, 通过企业资产或负债已确认和报告金额的收回或偿付, 会增加或冲减未来年度的应税收益和应付税款, 从而对未来支付所得税产生影响。如果这些税务影响具有资产或负债性质, 那么, 有必要在产生暂时性差异的资产或负债被确认的报告期里同时确认其差异带来的所有税务影响。可以看出, 暂时性差异不仅包含了时间性差异, 而且还包含了时间性差异以外的差异 (如按公允价值计价后产生的差异) 。由于要考虑暂时性差异对未来应税收益的影响, 所以要按预期收回该资产或偿付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或税法规定来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亦即运用预期税率计算纳税影响额。
由于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表为中心, 而在报告期里确认资产和负债时, 必须要以会计准则中所给出的资产和负债概念的定义及其本质特征为依据。从强调资产或负债概念及其本质特征的重要性以及资产负债概念的定义对会计实务的重要指导作用这一角度来说, 债务法具有比递延法更高的可行性。
参考文献
[1]FASB.Statement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Concepts No.6, Elements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of Business Enterprises.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1985.
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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