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工作计划范文
法官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人民法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一名法官,要正确对待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守好公平正义这道防线,不要让腐败腐
蚀我们的肌体。原湖南高院院长吴振汉、原沈阳中院院长贾永祥、原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院长郭生贵,这些人曾经都是人民法官,有的还是大法官,手握重权,但他们没有思考手中的权利是谁赋予,忘记了党和人民对他们的信任,失去了理想及信念,与他们曾经追求的理想及信念背道而驰,最终成为了国家的罪人,他们的犯罪案例给我们广大的各级法官、各层次的法院工作人员带来了震撼性的警醒及触及心灵的深思。
作为一名法官要有理想和信念,在审理案件中,要坚守理想和信念,我们要时刻牢记法官掌握的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要时刻牢记审判的本质意义、审判的工作目标是什么?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是公正、是正义、是平等。要清楚人民群众的意愿是什么?就是通过符合人民群众现实需求的审判方式,公正廉洁的审判每一起案件,让人民群众感到受尊重,明白胜在那里,败在何处,心服口服案结事了;切实做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稳定、长治久安、发展进步。
作为一名法官要有理想和信念,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也要坚守的理想和信念。
一、“不义之财不取”,提高防腐拒变能力。牢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格言,要摒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要强化机体,提高修养,牢记入党时的誓言,明确一个共产党人应当具有何种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一个共产党人要具有何种理想和信仰。要处污泥而不染,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时刻警惕诱惑,在侵蚀面前不变质,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
二、“不法之物不拿”。应当清醒的认识到不法之物非但不能带来享受,带来的快乐只是短暂,接下来只会是让你内心永久的不得安宁,最终只会断送和毁灭自我。欲望是永无止尽的,做人一定要节制,要克制自己的追求,不能让欲望泛滥,不能让权力膨胀。收受贿赂、索取贿赂无异于是在自己身上绑上了定时炸弹,这个炸弹随时都有爆炸的可能,让你永无安宁。
三、“不净之地不去”。在平时的生活中要谨小慎微,把握有“度”,增强对事物的鉴别力和洞察力,做到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管住自己的腿,管住自己的觜,不该去的地方绝对不去,远离灯红酒绿、纸醉金迷,不为钱色所动,要时刻告诫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一名共产党员是有理想和信念的。
四、“不正之友不交”。古人云:“不观其人,但观其友”。我们往往可以从一个人所交往的朋友去看他的为人。作为法院工作人员,交友一定要把握好一个“度”,不能滥交朋友,应该择其善者而交之,逢其不善者而远之,远离那种貌似知己而实为小人的“朋友”,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一定要知道以权相交,权失则弃;以势相交,势去则倾;以利相交,利尽则散的道理。
法官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2019法官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五篇(一)
2019年,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干警的帮助、支持下,我以“服从领导、团结同志、认真学习、扎实工作”为准则,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完成了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自身的政治素养、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等都有了很大提高。
法官工作总结。现将一年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坚持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养
在政治理论的学习上,我积极参加了“人民法院为人民、公正司法树形象”学习教育活动,通过不断的学习教育,提高了自身的政治素养,使自己进一步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信念和宗旨;增强了事业心和责任感;养成了谦虚谨慎、言行一致、健康向上的良好道德品行。
二、严谨细实、勤奋努力、认真履行职责
在工作中,我追求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注重改进工作思路和方法,讲求工作的原则,把“实事求是,务实创新、细实严谨”作为自己的座右铭。结合实际和办公室工作的特点,妥善处理好各种关系,做到了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协调内处关系、综合各方信息,起到了参谋助手作用和桥梁纽带作用。
三、严于律已,不断加强作风建设
一年来我对自身严格要求,始终把耐得平淡、舍得付出、默默无闻作为自己的准则,始终把作风建设的重点放在严谨、细致、扎实、脚踏实地埋头苦干上。以制度、纪律规范自己的一切言行,严格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尊重领导,团结同志,谦虚谨慎,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坚持做到不利于法院形象的事不做,不利于法院形象的话不说,积极维护法院的良好形象。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以对工作、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脚踏实地,尽职尽责地做好各项工作,不辜负领导和同志们对我的期望。
当前,“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正在深入开展,各地法院将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制定得更加贴近实际,充分体现了便民利民亲民的主旨,洋溢着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真挚情感。寓真情于审判工作的具体实践中,扩大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成为广大法官的一种共识。
我们法官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工作原则,走出法庭,深入到企业、社区和农户家里,了解社情民意,帮助基层组织和群众就地解决问题,就地化解纠纷,让法官从法律、社会层面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做到问计于民、问计于基层,不断增强服务大局的意识,提高为民司法、公正司法、文明司法、规范司法、优质司法和廉洁司法的能力和水平。
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是司法的终极价值追求,是司法赖以存在的基础,是检验司法工作质量的唯一标准,也是司法取信于民具有公信力的源泉。我们要真正把心思用在干事业上,把精力放到抓落实上,在实干中提升素质,在实干中成就事业,在实干中体现人生价值,要把每项审判任务、每个工作环节都做深做细,精益求精,力求把案件办得更加公正,把人民群众的期盼当做我们工作的动力,把人民群众的赞誉当做我们的工作的鞭策,提醒我们工作要做得再扎实些、再细致些,让各项工作都经得起实践、群众和历史的检验。
在立、审、执的各个环节,都融入调解与协调的成分,把“调解”作为一种更高质量的审判和首选方式,把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化解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把当事人的关系裂痕修复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把当事人的利益均衡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使当事人在法官的调解中重修旧好、握手言和,实现“官了民了、案了事了”的目的,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们要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执行难、申诉难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将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落到实处。坚持实行巡回审判制度,巡回开庭、巡回办案,注重现场调解。配置巡回审判专用车,设立人民法庭联系点,对赡养、抚养、扶养、群体性农民工案件坚持到案发地开庭,让群众在第一时间看到庭审现场,实现审判与群众的互动,让人民群众时刻感受到人民法庭就在自己身边。
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要按照司法救助的条件、标准,及时为他们办理诉讼费用的减、缓、免手续,确保有诉讼请求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确保有理没有关系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确保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不因法院执行不力而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
同时,对个别特困当事人实行定向帮扶、长期帮扶,帮助他们解决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我们要坚持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始终使自己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保持权力在手、重任在肩、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审慎态度,从思想上筑牢防止权力滥用的铜墙铁壁。杜渐防萌,慎之在始。自觉做到慎初、慎微、慎独,谨防自我放纵;坚持自重、自省、自励、自律,应该经常审视自己、提醒自己、警戒自己,始终保持人民法官的政治本色。
2019法官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五篇(二)
2019年,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干警的帮助、支持下,我以“服从领导、团结同志、认真学习、扎实工作”为准则,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完成了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自身的政治素养、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等都有了很大提高。
现将2017年一年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坚持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养
在政治理论的学习上,我积极参加了“人民法院为人民、公正司法树形象”学习教育活动,通过不断的学习教育,提高了自身的政治素养,使自己进一步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信念和宗旨;增强了事业心和责任感;养成了谦虚谨慎、言行一致、健康向上的良好道德品行。
二、严谨细实、勤奋努力、认真履行职责
在工作中,我追求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注重改进工作思路和方法,讲求工作的原则,把“实事求是,务实创新、细实严谨”作为自己的座右铭。结合实际和办公室工作的特点,妥善处理好各种关系,做到了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协调内处关系、综合各方信息,起到了参谋助手作用和桥梁纽带作用。
三、严于律已,不断加强作风建设
一年来我对自身严格要求,始终把耐得平淡、舍得付出、默默无闻作为自己的准则,始终把作风建设的重点放在严谨、细致、扎实、脚踏实地埋头苦干上。以制度、纪律规范自己的一切言行,严格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尊重领导,团结同志,谦虚谨慎,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坚持做到不利于法院形象的事不做,不利于法院形象的话不说,积极维护法院的良好形象。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以对工作、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脚踏实地,尽职尽责地做好各项工作,不辜负领导和同志们对我的期望。
法官2018年工作计划
一、每周二下午开展业务学习,并安排人员将学习时间、地点、内容报送至政治处,便于检查指导。可以学习法律法规、分析疑难案件、讲评重大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等。
二、开设法官讲堂,每月一堂课。
三、开展读好书活动,“读一本好书,就是与一个优秀的人谈话”。
四、每季度对发回重审、改判案件进行讲评总结。
五、持续开展卷宗评查、庭审观摩活动。
六、召开律师座谈会。
七、对于执行案件,积极适应执行工作的工作特点和方法,加大执行力度,积极主动的办理好每件执行案件。
2018年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工作原则,走出法庭,深入到企业、社区和农户家里,了解社情民意,帮助基层组织和群众就地解决问题,就地化解纠纷,让法官从法律、社会层面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做到问计于民、问计于基层,不断增强服务大局的意识,提高为民司法、公正司法、文明司法、规范司法、优质司法和廉洁司法的能力和水平。
2019法官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五篇(三)
2019年即将结束,回顾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学习,有成绩也有不足,现将一年来理论学习、完成工作、作风纪律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一、 思想建设及理论学习情况
认真学习和领悟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刻苦钻研业务知识。进一步改造个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增强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积极参加院里安排的各项学习、讲座和各种会议。工作学习中始终坚持公证司法的宗旨,不断增强司法为民的意识。
二、 完成工作情况
(一)认真准备,精心组织,较好的完成了案件评查工作。一年来年,按照《案件质量评查办法》的规定,审务办对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审监庭及执行局、立案庭一季度至三季度审结案件和执结案件进行了抽评,共计440件,我个人参与评查236件。 在案件评查工作中,主要有以下做法:
1、认真制定案件评查计划;
2、积极与各业务庭室协调,查阅准备案件评查所需的统计数据;
3、根据统计数据,确定各庭室的案件评查比例;
4、分别按庭室下发案件评查通知;
5、认真细致评查抽评案件;
6、撰写评查通报。
(二)认真负责、全面细致圆满完成了我院2010“百万案件评查”活动。
按照中央政法委《关于开展“百万案件评查”活动的工作方案》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做好“百万案件评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省高院《关于开展“案件评查”工作的实施方案》(云高法[2010]134号)的具体要求,我院自今年六月起,集中开展了“百万案件评查”活动。审务办主要负责我院重点抽评的35件案件的评查工作。根据职责分工,35件案件的评查工作主要由我负责完成。按照上级法院及州委政法委的安排部署,我认真准备,全面细致,在8月中旬即全面完成35件案件的评查工作。九月初省高院到我院检查了“百万案件评查”工作开展情况,并对我院在开展“百万案件评查”活动中精心组织、认真细致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表扬。
(三)及时认真完成交办、督办事项。
1、完成省高院交办事项主要有:
(1)关于杨永祥申请执行与曹茂昌、曹雅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复查工作;
(2)关于张忠良与余开亮宅基地纠纷一案调查复查工作;
2、完成院领导交办事项:
主要撰写了以下报告核材料:《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评查制度建立实施情况的报告》、《红河州两级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红河州两级法院审判管理现状及加强审判管理的建议》、《民事案件发挥及改判建议》、《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实现同案同判,力求司法公正》、《建立新型审判管理体制的几点构想》、《红河州两级法院贯彻和落实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情况报告》、《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3、认真完成审务办领导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三、作风纪律方面。
能够按照最高院五条禁令规范自己的言行。能够按照《法官法》规定,忠实履行法官职责。遵守院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保守审判秘密。及时认真完成领导交办事项。
四、一年来存在的不足及明年工作打算。
不足之处:思想建设及理论学习方面存在:学习连贯性不够,思想上有时存在畏难情绪 。工作方面存在:制定工作计划不够周全;落实院领导交办事项是领悟能力有待加强;案件评查工作准备不足,开展工作不够彻底;撰写书面材料的能力有待提高。作风纪律方面主要存在:偶尔会出现
不能按时上下班的现象。
来年打算: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的力度,不断提高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进一步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更加胜任本职工作;进一步加强作风纪律建设,做一名遵规守纪的优秀法官。
2019法官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五篇(四)
通过到法院的一年学习、工作期间在领导的培养帮助、同事们的关心支持下我逐步适应了书记员的工作,完成了当一名国家公务员的角色转变。静心回顾这一年的工作生活,收获颇丰。现将我这一年来的学习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加强思想政治学习。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和邓小平理论,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水平,提高了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处理法院问题的能力,不断增强从事法院政工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法院政工工作,同时加强个人的主观世界改造。 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际工作中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用科学理性的思维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践行“能动司法”理念。
二、加强业务学习。在我刚进入法院工作时,对书记员工作不是很了解,通过院里的培训、老书记员带领及自己的努力学习下让我很快了解到这份工作的性质及内容。书记员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执行法定诉讼程序,完成审判任务,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等各项工
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书记员职责履行得好坏,对能否如实反映整个审判活动的情况,对案件能否准确、合法、及时地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书记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审判工作。同时,书记员工作也很琐碎,比较繁杂,正是基于对此的认识,我在工作中格外注意细节方面的问题,因为我知道在书记员的工作内容中一方面主要处理程序法上面的事务,任何一个案件的审理,无论在实体法上审判员处理的如何好,只要诉讼程序出了错,那就会被发回重审,而之前所做的大量工作就会白费。所以平时我比较注重对的学习,工作中尽量做到认真、仔细,特别是对当事人的送达、期间等方面比较关注,到目前没有一个案件在程序上出错。而另一方面,书记员的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开庭时的记录工作,就我个人的工作习惯而言,每次开庭记录的前一天,我会到审判员处翻阅案件卷宗材料,这不仅是为了再次检查诉讼材料送达的情况,确认庭前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也是为了熟悉案情,了解当事双方争议的问题,让自己能在开庭记录时做到快速总结、分析,这样才能做到快、准、精的记录庭审情况。
三、提高自身修养。书记员的工作职责中第一条就是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而案件开庭前事务性工作会与许多当事人接触。在过去的工作中,我感受到法院在很多群众眼里是个神圣的地方,他们对法院寄予了很大的希望,希望自己的问题能在法院得到解决,同时也了解到很多群众对法律程序了解不多,在与他们的接触中有时会遇到不是很了解法律的程序或是对立情绪很重的当事人,此时,我就会耐心的给他们解释民事诉讼中相应的法律程序,热情的接待他们,告知他们享有的权利、义务。虽然我不是法官,但我作为法院的一名书记员在工作时、在面对当事人时,我代表的是法院,我的所言所行也影响到当事人对我们法院的印象,因此我认为我有责任也有义务在工作时应以较好的修养、热情的态度来面对当事人,我希望能让他们在与我们的接触中感受到法院是个能让群众信任的地方。
四、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较高的工作效率。为保证每个案件不违反程序法,那时我常常加班处理案件,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各种。我认为书记员的工作多而繁琐,从案件的庭前准备、庭审记录到卷宗的归档均是书记员来完成,如果没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细致的工作态度、较强的工作效率就很容易出错,而一旦出错就会是违法的行为。我作为法院的工作人员更应依法办事。
在过去一年的书记员工作中我虽没做出什么惊天动地的大事业,也没有赢得鲜花和掌声,但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做自己的工作,我可以无愧地说:我尽到了自己的职责。
2019法官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五篇(五)
一年来,在院党组和办公室的正确领导下,在办公室全体同志的支持和帮助下,我能够及时调整好自己的心态,摆正自己的位置,尽快适应自己的角色变化。在工作中,能够时刻严格要求自己,并不断充实和完善自己,工作积极进取,不断加强自身业务和理论知识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各项综合素质,较好地完成了领导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生活、学习情况总结如下:
一、努力学习法律及各项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当前经济发展日新月异,作为一名政法干警,只有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才能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为此,我始终注重增强理论学习的主动性、自觉性,强化系统性、条理性,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文化素质。采用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同志学的方法,努力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用。一是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一年来,对全院组织的所有教育和学习我做到了一课不少、一堂不漏,并努力做到学以致用,尤其在先进性教育活动期间,对照标准要求,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剖析,做到了从心灵深处查找对党员先进性认识上的不足,从工作态度查找在工作落实上的不足,从生活态度查找在自身要求上的不足,并制订了切实可行的个人整改措施,有力地指导了自己的工作。二是活注重加强法律知识和相关知识的学习。在工作之余和节假日时间,能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和应用文写作,不断提高驾驭整体工作的能力。在具体的学习过程中,我始终坚持做到“四常”即常看、常思、常问、常做,不断巩固学习的效果。三是虚心向身边的同事学习,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在工作和学习中,我时刻牢记“三人行则必有我师”的古训,以虚心向身边的同事请教为荣,通过嘴勤、脑勤、手勤,不断地将学习的效果引向深入。
二、脚踏实地,埋头苦干,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工作中,我从严要求自己,忠实履行职责,遵守工作制度,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对待每一项工作,尽量做到细心再细心,避免出现错误。一是做好文稿起草工作。广泛收集素材,认真领会上级精神,精心起草每一件文稿,反复斟酌校对后请科长和主任提出修改意见。遇到急件自己加班加点、不怕苦、不怕累。先后起草各类通知、报告等500篇。二是认真做好文稿编辑工作。半年来,拟制《决策参考》及各类会议资料20万字,起草文件67份。三是积极参与日常事务与会务工作。参与了全国大法官研讨班、全市法院中期工作推动会和涉台民商事纠纷诉讼协调工作经验交流会等大型会议的会务组织和协调工作。
三、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保持一名共产党员应有的严谨作风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严格要求自己,时刻将法律、法规和党的宗旨牢记心中,能够摆正自己位置,不计得失,尽力尽心干好每一项工作,做到不抱怨、不计较、不拈轻怕重,待人宽,对己严,勇于奉献,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圆满完成领导交与任务。工作之余,我能够做到尊敬领导,团结同志,较好的处理与领导和同事的关系。对同事求助的任何事情,只要能够做到的都不推辞,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也能给予耐心地解释,从不一推了之。
法官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人民法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一名法官,要正确对待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守好公平正义这道防线,不要让腐败腐
蚀我们的肌体。原湖南高院院长吴振汉、原沈阳中院院长贾永祥、原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院长郭生贵,这些人曾经都是人民法官,有的还是大法官,手握重权,但他们没有思考手中的权利是谁赋予,忘记了党和人民对他们的信任,失去了理想及信念,与他们曾经追求的理想及信念背道而驰,最终成为了国家的罪人,他们的犯罪案例给我们广大的各级法官、各层次的法院工作人员带来了震撼性的警醒及触及心灵的深思。
作为一名法官要有理想和信念,在审理案件中,要坚守理想和信念,我们要时刻牢记法官掌握的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要时刻牢记审判的本质意义、审判的工作目标是什么?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是公正、是正义、是平等。要清楚人民群众的意愿是什么?就是通过符合人民群众现实需求的审判方式,公正廉洁的审判每一起案件,让人民群众感到受尊重,明白胜在那里,败在何处,心服口服案结事了;切实做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稳定、长治久安、发展进步。
作为一名法官要有理想和信念,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也要坚守的理想和信念。
一、“不义之财不取”,提高防腐拒变能力。牢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格言,要摒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要强化机体,提高修养,牢记入党时的誓言,明确一个共产党人应当具有何种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一个共产党人要具有何种理想和信仰。要处污泥而不染,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时刻警惕诱惑,在侵蚀面前不变质,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
二、“不法之物不拿”。应当清醒的认识到不法之物非但不能带来享受,带来的快乐只是短暂,接下来只会是让你内心永久的不得安宁,最终只会断送和毁灭自我。欲望是永无止尽的,做人一定要节制,要克制自己的追求,不能让欲望泛滥,不能让权力膨胀。收受贿赂、索取贿赂无异于是在自己身上绑上了定时炸弹,这个炸弹随时都有爆炸的可能,让你永无安宁。
三、“不净之地不去”。在平时的生活中要谨小慎微,把握有“度”,增强对事物的鉴别力和洞察力,做到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管住自己的腿,管住自己的觜,不该去的地方绝对不去,远离灯红酒绿、纸醉金迷,不为钱色所动,要时刻告诫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一名共产党员是有理想和信念的。
四、“不正之友不交”。古人云:“不观其人,但观其友”。我们往往可以从一个人所交往的朋友去看他的为人。作为法院工作人员,交友一定要把握好一个“度”,不能滥交朋友,应该择其善者而交之,逢其不善者而远之,远离那种貌似知己而实为小人的“朋友”,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一定要知道以权相交,权失则弃;以势相交,势去则倾;以利相交,利尽则散的道理。
法官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时光飞逝,我到鼓楼法院即将三个月了。这段期间,我带着院长寄予法官助理的厚望,秉承“既来之,则安之”的教导,跟着刑庭法官做助理,受益匪浅。不管是在工作态度上,还是各方面能力,都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同时,也看到了自己身上的很多不足。
“态度决定一切,心态决定高度”,尤其是在工作上,一定得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踏实认真,这样才能很快地融入到工作中,真正地学到些知识。记得刚来时,我曾自认为以前在南京鼓楼法院积累的实务经验不少而觉得能够独自做好一些简单的事情,却割裂了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各个地方多少都会有所不同,犯了一些不应有的错误。多亏了指导法官对工作上的严格教导,让我及时醒悟,转入了正轨,从此踏实认真地工作,养成了不懂就问、不懂就学的品性,所以我很感激我的指导法官,让我深刻地明白态度的重要性,受用终身。
在端正工作态度的基础上,我的各方面能力也得到了提高。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审查阅卷方面
阅卷的内容有证据卷和诉讼卷,目前我主要审查程序方面的问题,尽量避免程序的不公正,为实现实体的公正提供保障。通过法官的指导和自己的总结,在程序和实体上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在同一时间段,同一人出现在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或者辨认笔录中,这是不能采纳的,如果仅是讯问笔录之间出现这样的问题,通过其他讯问笔录或者证据可以证实事实,也可以认定。
第二,缺少一些证据材料,比如累犯、减刑等认定的证据材料;缺失发票而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等等,都会影响到量刑。
第三,证据间的矛盾,比如被害人提供发票上的数额与鉴定价格的矛盾;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的不一,主要是在犯罪数额上的不同;被告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不一,多数也是关于犯罪数额的不同等,都会影响到被告人犯罪数额的认定。
同时,我也在阅卷方面看到自己的不足,目前自己的能力还有限,关于实体方面的认定还亟待提高,驾驭整个案件的能力更需要提高,希望以后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进一步提高这方面的能力,更好的胜任自己的工作,从而为法官分忧解难。
二、沟通协调方面
工作中,有很多需要沟通协调的地方,虽说不懂就问,但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角色,都有自己的工作要忙,除非事情紧急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再虚心请教。我认为最重要的是不懂就学,多观察、多思考,必有所学。这段期间,对此总结有以下方面:
1.同法官相处,总结十二个字:灵活细心、勤奋踏实、严于律己。受指导法官的潜移默化,对待工作我也逐渐变得严于律己、认真专注,遇事也懂得灵活变通,不打无准备之仗。“条条大道通罗马”,遇到问题自己要尝试去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法官助理就是要协助法官,而不是给法官增添烦恼,何况我的指导法官平时已经很辛苦,还对我那么照顾,我现在能做的就是努力地多做事、做好事。“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指导法官教会了我懂得解决问题的方法,这比帮我解决很多事都受益,所以我很幸运。
2.与本庭其他人相处,注意四个字:沟通、和善。积极做好法官和内勤交待的每一件事,尽量不出差错;有需要的地方,只要自己能做,一定去努力做好;与内勤和书记员,协调好工作,以防出现瑕疵,影响到案件的质量。
3.同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人员的关系,也总结八个字:事前准备,协调配合。由于法院工作的特殊性,与公检机关协调配合尤为重要,做事灵活多变;当然,处理好关系,做好事前准备工作,做起事来才会事半功倍。同时,注意核查来访人员的身份,审查证件和手续。
4.同辩护人、当事人及其他人之间,注意资格和手续合法问题,懂得事情的周转,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即可。若是辩护人,通知其交齐委托手续,或者其他相关材料;被害人有要求的,随机应变;被告人家属请求会见的,先看判决有无过上诉期或同案人是否上诉,其次看结案表送达情况,都符合会见条件的,方可给其徒刑通知,且每个被告人只给一份,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5.其他注意事项:文书送达方面,归档前一律要签送达回证,其中向被告人送达时,要签字、摁手印,并做讯问笔录;宣判时,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在宣判笔录上签字,写明时间,多处都要摁手印;档案室是按年号分类归档的,公安卷(包括证据卷、诉讼卷)、检察卷、正卷与附卷各一栏,调卷时按规律查找;案件报结,要带有判决书,附有被告人的送达回证,以后还要附书面开庭笔录、询问笔录;区分给辩护人的出庭通知与给检察院的出庭通知等等。
虽然我对各个环节的沟通协调方面有所认识,但仍有许多方面做的不到位,并且有很多方面需要涉及并进一步学习,仍应保持谦虚谨慎、积极向上的姿态。
三、草拟法律文书
阅卷之后,就进入了草拟法律文书阶段,为了尽快适应法官的风格和规范法律文书,我是通过研究法官以前所作的法律文书,在此基础上进行草拟文书。总结一下,要注意以下方面:
1.书写规范,格式正确。判决书作为最重要的法律文书,是体现法院门面的最主要环节,其格式的正确性、书写的规范性尤为重要,句子要通顺、无歧义、无错别字。
2.用语规范,详略得当。判决书讲究简明扼要,但内容还要全部体现,所以在书写判决书时,要简略得当。对于事实清楚,没有争议的地方,可以简写;对于事实复杂,有争议的或者重要的争议焦点,要详写。同时,要注意用语的专业性、规范性。
3.注意细节,仔细认真。这方面不止是为人做事的需要,在法律文书上,也是更为需要。一份判决书,要涵盖全部内容,必然也涉及很多细节问题,哪个地方遗漏或出错,都可能会影响到判决书的效力,损害法院的公信力。所以,在书写法律文书时,要特别注重细节,比如判决书主文数字的格式;不能遗漏出庭人员;犯罪时间、地点、人物都不能出错等等。
4.逻辑严谨,思维缜密。如果说正确的格式和文句的规范性表述是判决书的外貌,那逻辑的严谨性就是判决书的血脉,贯穿着整份判决书。对此,我目前也只是略懂皮毛,今后需要多加学习和训练,这是作为合格法律专业人士必须具备的条件。
法官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上传时间:2008-4-13 浏览次数:2190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前言
一直认为,转轨期的中国司法,为世界司法史提供了一个有趣的样本。今天的中国基层民事法官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常处于多种角色的互动之中。翻摆案件审理这一“多棱镜”,在镜头的一面,我们仿佛看到法官们犹如孤坐于法律城堡之中的僧侣,不食人间烟火一样地操摆手中的法条,从对概念逻辑的严密的推演之中,寻找判决的答案;而转动一下镜头,我们又易窥见基层法官走出了法律城堡,在田野、炕头貌似悠闲地与案件当事人聊案,倾听社会大众见解,并适时对判决结论作出一些微调;再看镜头的第三面,你可能又会发现一位完全不同的法官形象,从那位忙于请示汇报的基层法官匆匆身影中,你完全可能认为,他(她)仅是一名合格的公务员。基层法官的角色,在法律人、社会人、行政人之间游荡,这或许是转型时期中国法官所特有的现象。写作本文,意有三:一是想以一个真实的司法场景为分析对象,对当前的基层法官司法样式作一番整理,告诉外界,我们是怎样做的;二是想进一步探明我们为什么要这样做,其制度与社会背景何在?三是试图摸索一条路径,探索当前我国基层法官合适的角色选择。当然,如果本文能唤起人们对基层法官处境的理解,并进一步对基层司法予以支持的话,那将是一大幸事。
本文的写作格式,采用的是对自己办案手记的逐部评论、解剖,进而阐明表象后的意义的方式。这是一种新的尝试,我希望,这些真实的法官办案手记,能为学者们研究现阶段中国基层法官司法实务提供样本。但这种写作方法可能面临的危险是,手记的凌乱性很可能会导致文章的各部分之间的断裂。为克服这一缺陷,在手记的各部分,我均用一句话的形式对手记内容进行提炼,并将角色的分析与对应的手记内容进行链接。在结论部分,我会对全文作出总结。
从一则案件出发 这是一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从我接手案件到作出判决,审理时间125天(其中鉴定耗时40天)。案件共有三位当事人,原告甲是一名年逾八旬的老人,被告乙是一所大学,被告丙是一名学生。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4日下午,被告乙所属社会科学系学生会组织学生进行篮球比赛,被告丙所在的球队一方发动快攻,将球大力甩至底线处,被告丙纵身跃起救球,落地时将位于比赛场地底线外约2米远的原告撞倒在地,事发后被告将原告送至医院,经诊断原告右股骨颈骨折。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用25942元。事发后,大学发动师生为被告丙筹措现金5790.7元,该款已支付原告。原告的伤情经法医鉴定属八级伤残。另查,事发地点是一下沉式的体育场,行人不由此经过。事发后,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请,请求判令被告乙、丙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4151.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擅自进入被告乙校园后,又进入相对封闭的下沉式的体育场内,根据自身的年龄及活动场所,原告理应合理估计到潜在的风险,而原告没有充分考虑其年事已高及行为的潜在危险性,在前排他人均能避让救球球员的情况下因自身疏忽及行动迟缓未能避让救球球员,导致损害的发生,可以认定原告对自身安全没有尽到一般人所应尽到的谨慎注意义务,其过失应属重大过失,其后果将导致被告的民事责任得以减轻。被告乙作为一个管理者,应当对校园内的学生活动进行规范化管理,并对活动的安全性提供一切必要的保障。但就本案已查明事实,球赛之旁观群众均临近于比赛边线,被告乙对此未予警示,亦未派人参与球场秩序的维护,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所应尽到的管理义务,其过失属一般过失。被告丙在跃身救球时应当考虑到紧靠边线观众的人身安全,在起跳力度上有所把握,但从本案之球场底线与损害发生地之间的距离近有2米判断,被告丙在救球时起跳力度过大,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主观上存有判断不周的过失。但考虑到篮球运动的对抗性特点及当时比赛的激烈程度,对被告丙的注意义务不应要求过高,被告丙的过失在程度上应属轻微过失。在具体赔偿责任的确定上,确定被告丙承担责任的比例为损失金额的5%,即2406.85元,由于被告丙已于事发后支付原告5790.7元,故其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在原告与被告乙间,根据过失大小及原因力比例,确定原告应自行承担损失金额70%的责任。被告乙应承担损失金额25%的赔偿责任,即12034.25元。
办案手记
(一)初阅案卷的一种直觉:1月5日,立案庭将案件移送。初翻阅原告诉状及举证材料,围绕原告诉请,隐约感觉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过错的判定及共同侵权行为的是否构成。初步感觉原告、被告学校均有一定责任。被告学生的责任模糊。
(二)寻找学说:1月9日,晚上在家中上网搜索到学者张新宝2人合著《共同侵权行为十论》一文,对于判断本案二被告的责任类型(连带或按份责任)可供参考。
(三)围绕原告的请求权基础进行法条分析:1月18日,明日要开庭审理本案。再阅诉状,原告的请求权基础在于《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依该条,侵权行为的成立应具备四要件: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本案最关键的问题是应对原告、被告的过错有无及程度作一判断及量化。围绕该问题,应查明:球场边线与原告的距离,以探明被告丙起跳力度,研究其是否尽到谨慎义务;被告乙作为球赛场地管理者,是否已对球赛的举办尽到秩序维护义务;原告自身对预防损害的发生是否已尽到足够的谨慎义务。
(四)开庭中释明权的行使:1月19日,今日开庭。依归纳焦点进行庭审。发现原告就诉请中的伤残赔偿金一项未申请伤残等级鉴定,被告律师认为已过申请鉴定期限。考虑原告未请专业律师,而从其受伤部位分析,伤残情况又极可能存在,庭上建议被告律师采取务实的处理方法,以免原告另行起诉导致双方诉累。被告同意鉴定。对原告行使释明权,告知可申请鉴定。
(五)对判决先例的收集:1月23日,从本院法官了解,2001年本院有一案件与本案有相似之处。从档案室调取该案案卷,该案案情为一学生至某中学所属一不收费游泳池游泳时溺水而亡,死者家属状告中学,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诸项。法院认为,原告自身存有重大过失,但学校在游泳池安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漏,未尽善良管理人所应尽管理义务,判决由学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上诉后,厦门中院裁定维持原审判决。此为学校未尽管理之责之适例,可值参考。另从《人民法院案例选》查找到一案例,为足球运动员之间在比赛中发生碰撞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责任编辑的观点认为,体育竞赛有其特殊性,应适用民法中的“自甘风险”原则,主张运动员之间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原则,在本案确定被告丙责任上是否可借鉴?
(六)案件请示:2月13日,向庭长请示本案,庭长建议从体育运动的对抗性与旁观群众的人身安全两项价值中寻找平衡点,进而确定被告丙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另,庭长认为,学生的参与体育运动是系学生会组织的,是否可视为一种职务行为,而据此认定学生个人不承担责任。此为一有新意的观点。值得思考。
(七)探求原告意见:2月16日,与原告代理人再次确定鉴定事宜。告知本院于2001年判决并经中院维持的学生游泳池溺水案,间接探求原告对各方应承担责任比例的意见。原告代理人认可原告方亦应承部分责任观点。
(八)看现场:3月1日,到事发现场,从被告丙起跳点与碰撞点距离看,直觉判断被告丙在救球时力度较大,有轻度过失。
(九)听取在校生意见:3月8日上午,与厦门大学的两位在校生(在本院从事法官助理工作)讨论本案,同学们言:要求篮球赛中的非职业球员在比赛的一刹那对行为是否有危险作出判断,是否过苛?另,学校对于校园内的学生活动,应有安全保障的义务。此为校园生活亲历者的意见,可参考。
(十)阅读法学著作:3月27日,越来越感觉过错的判断是一精细的法律问题,查阅王泽鉴先生《侵权行为法》一书,先生认为,判断一侵权人是否有过错,应考量侵权行为的危险性,对于危险性较小的行为,一般不应对行为人苛以过高的注意义务。联系本案,在常态下,篮球赛的旁观者对于球员的冲撞可予闪避(如本案站于原告身前的旁观群众均对被告学生的冲撞有效地进行了闪避);另从实践看,此种冲撞造成的损害一般不大。因此,似可认定,学生之救球行为危险性较小,对其危险预见能力不能高要求。
(十一)调解工作:4月上旬,多次与被告乙代理人联系,建议该方拟定调解方案,迟迟未有答复,最后代理人告知,校方只有校长能对此事“拍板”,但校长公务繁忙,无暇顾及。调解工作只得作罢。
(十二)听取运动员意见:4月23日,电话征求一篮球运动员的意见,球员认为,比赛中,球员的眼光应在于其他球员及篮球上,而观众的眼光则在于场上球员,因此观众对人身安全的防范义务更大。这一观点似符合生活常理。
(十三)拟定判决书,庭长签发:4月26日,依原告、被告过错大小及原因力,确定原告、被告大学、被告学生对损害的承责比例分别为70%、25%、5%。庭长同意处理意见,签发判决,择日宣判。
法官角色评论
(一) 法典、学说、先前判决法律人角色
回顾我的办案手记,我觉得自己首先是一个法律人。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的第一步工作是在制造一个“茧”,并将自己置身于“茧”壳之中。而“茧”之材料,包括法典、学说与习惯。
1.法典。本案中,当我看完原告的诉状后,直接把眼光注视到了原告起诉所依据的请求权基础 [1]:《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见办案手记之3)。审视它的内容,该条系规定一般侵权行为诸要件;进一步查找它在民法体系中的位置,发现该条位于债权债权的成立侵权行为之债的成立这一子目录中。研析该条,可知原告之诉求若欲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即被告具有主观过错、被告行为违法、原告产生损害后果、被告行为与原告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与四个法律要件与诉状陈述事实之间进行“上位规范与生活事实间来回穿梭的观察”
[2]
之工作流程后,我发现,本案的焦点应在于对各方的过错有无及大小作一判定。此为本案之法律焦点。该法律焦点可具体化为以下事实焦点:(1)原告甲进入校园的正当性、行人是否须经案发球场通过、被告丙救球时原告周围其他旁观学生的反应(以探明原告是否有过错及大小);(2)事发时球场秩序是否正常及被告乙是否已履行维护义务(以探明被告乙是否有过错及大小);(3)被告丙救球时起跳点与发生碰撞点距离、当时比赛情况(以探明被告丙是否有过错及大小)。透视以上的思维过程,始终是以法典为依托,从原告诉状中“未经加工的事实”作工作的起点,在案件事实与法条间穿梭,将“未经加工的事实”逐渐转化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此为典型的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2.学说。从办案手记的第
2、10处记载可知,就本案的审理,参考了王泽鉴先生所著的《侵权行为法》一书及学者张新宝的论文。其中,王泽鉴先生论著中关于过错判断的理论(依行为危险性大小确定预见能力),对本案确定被告丙之过错大小起重要的参考作用。通过对学生之救球行为危险性的分析,我认为对其危险预见能力不能过高要求,最后仅认定被告丙具有轻微过失。学者张新宝的论文则对于本案之侵权行为的类型判断(即为共同侵权或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起了重要的参考作用。基于二被告之间既不存在意思联络,行为间又非直接结合,因此在判决中我认定二被告行为间不构成共同侵权,被告间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关于学说的运用,实为法官之法律人角色的又一注脚。需要探求的是,这种以学说为办案参考的做法是否具有正当性。关于学说在我国民事审判中的地位,一直没有一个很明确的说法。在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司法中,似将学说中的“通说”作为法理引入判决依据之中。 [3]我国大陆地区的民事审判实务界,对于学说在判决中的直接援用则持否定态度,但由于我国大陆地区至今没有一部《民法典》,《民法通则》规定的简陋性常导致法官的适法困难,因此学说的重要补充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实践中,法官们一般是将学说作为对法律条文理解的依据,充当法条的营养成份,进而弥补法条规定的不足。
3.对上级法院先前判决的参考。我国不是一个判例法国家,因此先前的判决不能作为一个判例予以援用。但这不说明,先前之类似判决(尤其是上级法院的类似判决)对下级法院以后的判决不发生影响。从《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看,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非领导关系,但实践中,上下级法院间的业务指导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另,下级法院的判决正当性往往需依托上诉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维持来寻求。因此,一个下级法院的法官一般不会拒绝参考上级法院的类似判决。从办案手记5的记载可知,本案的审理中,我发现了本院曾经审理并经中院判决维持的一件相类同案件,此案件的责任比例的确定,对本案的判决结论(尤其是被告乙的责任比例确定)产生重要影响。
以上三方面,均系围绕法律本身所进行的思考,而以下之部分,则与法律无直接关系。
[4]
(二)自身阅历、当事人态度、社会意见社会人角色 1.自身阅历。人并非生活在真空之中,在一个人的成长过程中,家庭出身、学习历程、社会交往情况等对人之思想观念、处事方式等的影响甚为深远。因此,人之惯常行为模式受制于社会,应为必然,法官亦不例外。解剖自身,本人出身于干部家庭(家庭中成年者清一色均为共产党员、国家干部),从小所受教育较为传统;在学习历程上,历经小学中学大学及在职的研究生学习,学习生涯长达19年,是所谓的“三门生”(家门校门单位门);在社会交往方面,因职业使然,与人接触较为谨慎,除同学、文友、球友外,社会交往面狭窄。凡上种种,决定自己的处事观较为保守。因循守旧的观念在思想交锋上优于开拓创新,反映于审判工作上,此典型表现为在司法上以一般人的感受为基准,怕审判结论反常态,标新立异。从以上办案记录中对多人的意见征求及请教上,这种稳妥、谨慎的司法观暴露无遗。
2.当事人态度。在以上的办案手记7中,观者可能会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法官在司法审判中,竟然要有意识地想办法探求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意见,以求掌握当事人对判决的预期底线,此在西方法官看来,有些匪夷所思。然在中国现今之司法土壤中,此做法有其合理存在的理由。从工作性质上看,如苏力先生所言,“在中国,基层法院法官在处理司法问题时一个主要的关注就是如何解决好纠纷,而不是执行已有的法律规则”, [5]案结事了,是每一位一线法官最直接的工作目标,而当前和谐社会观的提出,更把这一“息争”的政治诉求定位于司法的终极追求。而如何做到“息争”呢?把判决这一产品做到当事人满意,是实现当事人不争的唯一途径。因此,在判决结论的确定之前,一名民事法官为了尽可能使当事人息争,运用调解策略,推测当事人对判决结论的可能接受程度,进而将判决结论在自由裁量的幅度内微调,并不是一件奇怪的事。笔者所接触的一些民事法官(特别是有经验的资深法官),多少均有相似的“审判技巧”。
3.社会意见。司法者在审判中应尊重社会意见,无论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法官均有共识。但在程度上又有区别。凡社会信任度高的法院,法官在司法时较不易受社会意见的左右(如英美司法);而在一公众普遍对司法持一定怀疑态度的司法场境下,法官在司法时为追求结论的正当性,往往对社会对判决的预期甚为敏感,为使一项判决得到社会的认同,在判决结论作出前广泛探求社会意见,自觉或不自觉地使判决结论合于主流民意,是消除公众对法院不信任感的应对之策。大量的数据表明,我国法院在社会信任度上存在缺失,因此在敏感案件的审理中,不少法官如履薄冰,往往将判决的社会接受度作为衡量判决成败的重要指标。再从文化土壤上观察,历史上,我国有“情理法”司法的传统,因此,判决结果是否合于“人情”,是判决正当性的重要依据。综上原因,我在本案的审理中,实际上通过不同的方式探求了社会阶层的意见,如与案件审理对象有同质性的在校学生意见、一位职业篮球运动员的意见,通过对以上意见的综合分析,逐步形成案件的判决脉络。
(三)案件请示、行政级别上的顾虑、对上级法院先前判决的参考行政人角色
1.案件请示。读者注意到,在办案手记的
6、12,我就案件审理的情况,曾向庭长讨教,并就案件判决拟定,获得庭长的同意。此项内容,应为较具中国特色的案件案件请示制度的一部分。 [6]关于案件请示的性质,在诸多探讨我国法院管理行政化色彩的专论中均有论及,学者及法官们多将之归为现行法院行政化管理体制带来的弊端,认为其有悖审判独立之精神。对于法院管理的行政化问题,我不想详述。只想从基层法官的司法心态角度,谈谈对案件请示的认识。简单说,基层法官对审判之独立是“即爱又怕”。应当说,绝大多数法官是渴望审判独立的,法官职业的魄力在于,它给了一名法官独立思考的空间及独立决断的权力,这因符合人之渴望自我实现的本性,而给法官带来精神上的愉悦。 [7]然实践中,以下两方面严重困扰着渴求独立的法官们:一为超大的法外空间。现行的《民法通则》仅是一部民法的基本法,其条文加之《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不足900条,较之《法国民法典》的2281条、《德国民法典》的2385条,其粗放性质凸显,“法律真空”大量呈现。如此疏松的民事立法,导致了大量的法律漏洞存在,法官在面临这些法律漏洞时,往往无所适从;二为错案追究制的实施。在我国的干部任免体制上,法官之职级升迁系由院党组决定的,而错案的发生率是院党组在衡量一名法官绩效的基本指标(部分法院已将法官的错案率记入法官档案,以历史资料形式保存),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对法律所赋予的独立审判权往往是“爱恨掺半”。此时,案件请示制度的设立,为法官自我开脱提供了便利之门。案件是集体决定的,“在某些时候确实成了法官个人不恰当地推卸责任的一种方式”。 名非独立的行政人。
2.行政级别上的顾虑。从办案手记11可知,本案审理中,我曾一度想做一下本案原被告的思想工作,争取调解解决本案。但在征求被告乙的意见上,遇到了麻烦。经数次通知,被告乙代理人并未应法庭要求提出己方的调解方案,在法庭询问其为何不明确调解方案时,代理人称,除非校长,校方无人愿意对此问题进行“拍板”,但校长公务繁忙,根本无时间对此决策。最后,调解一事不了了之。在这件看来是小事的处理上,我很无
[8]
也许,在目前的立法及相关制度设计下,法官们倒乐于成为一奈。若是当事人是一般人的案件,我会直接通知当事人到庭调解,但本案,我却无能力通知被告乙的负责人到庭。原因大家都心知肚明。在我国的干部科层结构中,本人名义上是一名行使审判权的法官,但在等级上仅是一名科员,相较于本案之校方领导(正局级),相差距离极大,且不说领导同志们是否肯赏脸参与调解,就是参与了调解,要在调解中说服领导做一些让步,我看也是难上加难,弄不好还可能引致行政权力介入本案,加大审判的难度。因此,在几经曲线努力无果后,本人选择了对调解工作的放弃。在对这件事的处理上,自觉或不自觉间,我已将自己视为了行政阶层中的一员。
3.对上级法院先前判决的参考。办案手记5中对上级法院先前判决的参考不仅体现了基层民事法官的法律人角色(个中可以看出“遵循先例”的影子),亦折射中国司法的行政性色彩。在我国的司法等级链条中,下级法官虽不负有服从上级法官意见的义务,但在法官的录用、培训、晋升问题上,上级法院有很大的决定空间。出于对自身前程的考量,在类似判决的处理上,基层法官一般不敢有太大的自由空间,一种类于行政服从的阴影始终萦绕在基层法官的身边。 多重角色之下我们如何选择
已经看到,我国基层法官所正在进行的司法活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法律职业、社会意识、权力阶层分别要求法官必须扮演好“法律人”、“社会人”、“行政人”的角色。在此复杂的角色扮演中,法官要拿捏好个中分寸,难度极大。特别是在角色之间存在冲突的情况下,法官更是如履薄冰。如何处理好三种角色之间的关系,值得法官同仁们深入探讨。个人认为,在确定什么是我们的角色选择前,应先明确什么是我们不能选择的。司法的行政化,是我国特定时期司法的一项特色。其成因,诸如众多学者所分析的,在于现行体制。而体制问题,非庶人所能左右,故我们虽怀善良的动机希望将司法的行政化色彩淡化直至消解,但目前,我们仍得扮演好体制所设定的角色。我们所能做的努力或许仅在于,躲藏于法律城堡之中,凭借法律的盔甲为正义做一些抗争(此在下文会论及)。
在法律人与社会人二重角色的扮演中,个人认为当前我国基层法官应以法律人角色为主,以社会人角色作为检验标准,而在二者严重冲突时,以社会人标准对法律人标准做必要的修正。
(一)法律人角色我们的基本定位
1.现代法治的要求。从宏观上看,现代法治社会,在权力的构架上是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作为相互制约的权力予以设计的,一般认为,在以上三个权力中,司法权基于其被动性特征,是最不危险的,也是权力能量最小的。因此,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的制约与平衡要求法官必须坚守规则的阵地。
2.司法正当性的要求。在权力的行使上,司法权的正当性来源于立法(代表人民的意志并且经过了人民全体或其代表的投票表决)。在概念法学盛行的年代里,有一个美丽的神话,即认为司法是对法典的忠实贯彻,司法的过程,仿如自动售货机的工作一般,司法者只要投入硬币(案件事实)于售货机(法典),售货机就能吐出货物(判决结论)来。但时至今日,人们已经发现世上根本不存在完美无缺的立法,司法的能动性已为人们所广泛认同。但在大陆法系国家,无论如何能动,司法均应以法律文本为依托,在法律解释学上,学者们普遍认为,法律解释的第一步工作是文义解释,即严格依照法律条文的文本意思对法律作出理解,只有在法律的文义不明时,方有依其他法律解释方法进行修正的机会。 [9]
正因为规则的出身能使法官找到支持判决的合法性渊源,法官在司法中,最主要的角色定位应是法律人。
3.当代中国司法权面临处境的迫切要求。今天的中国司法,典型地呈现出一种地方化的色彩。法院在人、财、物上对地方的依赖直接导致在涉及地方重大利益的案件裁判中,法院往往无法抵制地方党政部门打着“三个有利于”、“稳定压倒一切”等旗号的行政干预。从性质上看,所谓“三个有利于”、“稳定压倒一切”等口号均非法律标准,而体现为一种社会要求。若依此种内涵不明但外延极大的社会标准断案,法院极易沦为“正义”面罩之下保护地方私益的工具。因此,在司法权可能被行政权边缘化的今日中国,明确法官的法律人角色,将为法院公正司法提供一面盾牌。通过捍卫法律的概念和逻辑,法官们可以巧妙借助成文法律背后所蕴含的立法权力支撑,在目前中国司法权地位式微的制度背景下,以法律推理的科学性对抗地方权力对司法干预的随意性。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法律解释不仅仅是追求真理的手段,更主要是一种行使权力的技术。也正是通过这一套技术,法律知识和传统才可以与政治权力相抗衡。”
(二)社会人角色一个检验的视角
[10]
1.传统中国“情理法”历史的要求。第一,在传统上,中国的司法官吏们大体上遵循的是“天理、人情、国法”三者统一的办案标准,此典型体现在西汉董仲舒所倡导的“春秋决狱”之中。司法官吏们在断案中以儒家经义为标准,“以国法为中枢,使(前述)三者协调统一,以确保社会有序,国家稳定”。
[11]
中国古代宗法社会结构与长久的文化积淀,决定中国古代官吏在司法中必须保证自己的判决符合民意和人情。第二,历史上,中国的民众也更倾向于将是否符合民意、人情作为判断司法裁断之正确性的依据,而将法律之规定放在第二位。情入于法,使法与伦理相合,易于为人所接受;法顺人情,易于在民众中推行。诚如梁漱溟先生所言:“在此天人格局中,中国法的准据便在人心,法律的合法性和神圣性在此,法之无效,法之在于人心中不合法,甚至视之如闹剧,原因也在此”。
[12]
个人认为,在现代中国人的潜意识中,对法律适用必须合乎情理性的考虑大于法律的概念与逻辑,在此情境之下,我国基层法官在扮演法律人角色时,应当注意从社会人的角度审视法律人的结论,以防止法与情的过分脱节。
2.现阶段我国司法信任度缺失的要求。有人比较美国法官与中国法官在对待民意问题上的态度发现,我国法官在对待民意问题上,普遍对民意予以了较高的重视。实践中,公众舆论倾向是我国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得不考虑的重要因素,“在没有充分信心能够使公众舆论发生逆转的情况下,法官不愿把自己的判决建立在与公众舆论完全相反的基础上。” [13]个中原因在于,我国民众对法官的信任感不高,较之美国法官,我国法官
[14]更具有“寻找某种非人格的方法来使自己正当化的强烈动机。” 因此,关注社会,寻找共识,在很长的时间内,会是我国法官在审判中的重要工作。
3.司法民主化的要求。从实质上看,法官的法律人角色与社会人角色的冲突,实为司法的职业化与司法的民主化的冲突。在当前中国,司法的民主化渐成趋势(近期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即为适例),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公众倾向对判决的影响将越来越不容以忽视。
(三)对法律人与社会人角色冲突的处理
一般而言,法律人与社会人角色不会发生冲突,因为,法律不是无源之水,其根源来于社会,是对主流社会道德在规范上的确认。然法律的相对静止性与社会生活的流动性之间、法律语言的有限性与社会内容的丰富性之间存在沟壑,有时,从两种不同的角色看问题,会产生不同的认识。在严格的依法裁判有可能与道德和习俗相悖时,我认为,法官不能无视社会的主流意识,应通过对法律条文的修正保证判决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但此非以牺牲法律价值为代价。遇此情形,法官应妥当适用法学方法论方面的知识,或依法律漏洞填补的方法、或依价值补充方法、或依对法律原则的适用,科学、合理地理解法律,总言之,对法官而言,解决问题的答案最终应回归于法典本身。
结论
(一)较之西方法官的司法相对单纯性,我国基层法官的司法面临多重角色的挑战,法官辗转于法律人、社会人、行政人角色之间,担负着法律职业、社会意识、权力阶层的多重期待与压迫。
(二)在角色扮演上,个人认为,当前我国基层法官在司法中应着力扮演好法律人角色,并以社会人角色作为检验标准。在二者严重冲突时,法官当以社会人标准对法律人标准做必要的修正。
(三)关于基层法官的行政人角色,本与法官职业相悖,期待体制改革的浪潮能将其冲淡直至消解。
(四)当然,本文并没有穷尽影响法官判决的要素,法官的直觉(见办案手记1)、同情心(见办案手记4)都可能影响判决的结果(此当另撰文予以探讨)。在法官的判决进程中,诸神共舞势必难免。
注释:
[1]王泽鉴先生所著《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一书在我国大陆出版后,对理论及实务界均[2][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0页。该产生较大影响,许多法官已习惯以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来对每个案件的审理做定位。
书认为,审判过程,一方面须依事实探寻法律规范,另一方面须将法律规范适用于案件事实,其所涉及的是一种相互阐明的思考过程。
[3]王泽鉴:《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1页。
[4]此处所指的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不包括社会学意义上的法律。
[5]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实践中,案件请示的对象既可能包括庭长、也可能包括分管院长、院长及上级法院对应[7]刘岚、应启明:“基层法官心理压力有多大来自宁波北仑区法院的访谈”,载《人[8]同注 [5],第120页。 181页。
庭室,涵盖的范围广泛。
民法院报》2006年2月28日第3版。
[9]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6页。
[10]强世功、赵晓力:“双重结构下的法律解释对8名法官的调查”,载梁治平主编:[11]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1页。 [12]**:“梁漱溟论中国人的人生态度与法律生活”,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6期。 [13]秦策:“法官角色冲突的社会学分析对司法不公现象的理性思考”,载《南京师大[14]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28页。
法官工作计划范文第6篇
我始终相
信,正如事事皆有因果,万物总有情趣,“美”虽非时时可见,但却又是无处不在的。即使残酷如战争,也有指挥的艺术;贫瘠如荒漠,也有敦煌的绚烂;纷争如五代十国,也孕育了魏晋南北的风骨苦难成就了美,就如放逐成就了屈子的离骚;漫长成就了美,就如岁月成就了仲尼的渊博;羞辱成就了美,就如肉刑成就了司马迁的史家绝唱该不会错的,美总归可以创造!只要你有心为之。
曾记今春3月风起之时,乍到民一庭,对新的工作与意象,我曾怀有这般美好的憧憬:微微一笑之间,便已洞悉关键,深深一眸之中,早已直抵人心,言语间纷争定止,谈笑中冰释前嫌,举止处便有道理可循,落笔时就是公平正义何其洒脱漂亮的才子法官形象啊!回到现实,诸君问我感受如何,想听真心话否?愁煞人!当时之状况,于我而言,至今难忘,恰似无头苍蝇夜里乱飞,又好似漫天飞雪横扫衰草错漏无数、丑态百出,完全与美无关。
由于遗漏,我曾二次开庭;由于紧张,我的独任庭审“首秀”便引来旁听人员的窃语私笑;由于无知,我的判决书曾经只能写到“本院认为”便长期罢工;由于遗忘,我的案件曾经直逼审限,急坏庭长是的,作为我的直接领导,是需要巨大的包容和极大的耐心的。无法想象,面对一个新手,看着他整天毫无章法的运转,还要随时准备为其处理种种突发事件,何人还能保持住心底的那份淡定?每当我小心翼翼地向其坦白过失,寻求帮助,并准备接受骤雨般的批评,他总是淡淡的捧出解决之道,又淡淡的点明注意之处。潜移默化间,我也逐步被这淡淡的气场所感染同化。有时我甚至怀疑,我所经历过的一切,做出的种种糗事,他怎会如此熟悉,感同身受,莫非他也曾像我这般迷茫与无助?在我看来,面对纷繁复杂的实体纠纷和程序操作,需要工作和时间的积淀,才能做到洒脱自如、游刃有余,除此难有他法,而现实的需要又将年轻一辈急速地推向审判的前台,使其手足无措,但从前辈的身上,我似乎看到了从丑小鸭向白天鹅华丽转变的过程。
美人曾经乱发时,荷花总有出泥日。面对烦乱、迷茫、艰辛、苦难等等波动人心的负面因素,若以更为激烈的姿态去抗拒挣扎,难免思维混乱、精神耗散、一错再错。若淡然处之,哪怕强作镇定,直至不为所动,而为当为之事,以恒持之,你便可成就那美妙之人。华丽转身的过程,虽动心,须忍性也。
法庭便是我追逐“美”的试验田和观察站。
实地感受,法庭就是是非之地。它是纷争的场所、对立的空间,争执的容器,即便你刻意美化其环境,粉饰其太平,封锁其冲突,其矛盾始终存在,不在表面,也在人心。人心不畅,虽无声总有怨,此时无声,彼时惊雷。放眼看去,法庭也是是非集结之地,其将社会中分散的是非集中在一点处理,将整体的隐患汇聚于局部解决,以自身之烦乱换取大局之和平,以数十人之纠结实现百万人之安定。由此可见,此数十人便是那定纷止争的数十人,此地便是那矛盾消融之所,美丽孕育之处。故法庭之美,美在人心,其以法官之理性,引导众人之理性,以法官之公正裁量,指引迷途心灵回归正道,以法官内化之美外化于世,引领法治国家之风尚。从此角度观之,法庭又是美丽人心的净化地,法官则是美好法制的领路人。
法官工作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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