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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11-191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范文第1篇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总体要求 露天矿山开采技术要求 地下矿山开采技术要求 尾矿库安全知识

非煤矿山基本情况

截至2009年底,全省共有非煤矿山4472家,按开采方式分,地下矿山266家,露天矿山3780家,其他矿山426家;按矿种分,金矿82家,铁矿103家,石膏矿38家,粘土矿63家,建筑石料用灰岩1833家,花岗岩矿890家,砖瓦粘土矿924家,其他矿山539家;按规模分,大、中小、型矿山分别为105家、297家、4070家,大、中、小型矿山分别占非煤矿山总数的2.36%、6.65%和90.99%。全省尾矿库及选厂253家,按库容分,三等库10座、四等库37座、五等库206座。

非煤矿山的主要特点

一是数量较多,在全国排第5位;

二是规模小,小型矿山占非煤矿山总数的90.99%;

三是基础较差,特别是小型矿山因安全投入不足、技术力量薄弱等因素,安全基础比较薄弱;

四是人员素质较低,非煤矿山从业人员中农民工占有一半以上的比例,农民工流动性大、文化水平低、安全意识差、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是济南、烟台、潍坊、莱芜等地区矿山文地质条件复杂,泰安地区石膏矿山富含硫化氢气体,开采难度较大;

六是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对能源需求的增加,企业加大了勘探开发的力度,使安全生产的风险进一步加大。

存在的主要问题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比较薄弱。全省占总数90.99%的小型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较差,安全装备普及率低,本质安全化程度较低。企业安全管理薄弱,安全投入普遍不足,技术力量严重不足,员工整体素质较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县乡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经费不足、办公条件较差,监管队伍建设缓慢、滞后,监管能力尚不适应工作需要。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机制建设滞后。安全生产投入机制不健全,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尚未建立安全专项资金,不能确保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企业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隐患治理费用的使用存在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政府对项目审批的程序、企业的应急演练等事故防控机制不完善。安全生产问责、考核、奖惩等制度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

非煤矿山安全法制建设工作不适应形势要求。首先是立法工作滞后,《矿山安全法》自1992年颁布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巨大,该法已严重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非煤矿山安全技术标准缺失、修订不及时、标准体系不完善。 不能充分发挥科技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各级政府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科研投入少,一些亟待解决的重大基础理论和关键性技术研究, 未能纳入相关科技计划。安全工程技术实验与研发基地和重点安全检测检验基地建设滞后,非煤矿山安全科技成果和推广平台没有形成。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不够,技术支撑机构和专家队伍建设不能满足支撑的需要,技术保障能力较差。

面临的形势与挑战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确立了安全发展理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逐步健全,为政府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当前,全社会高度关注安全生产,形成了良好的舆论氛围,促使企业重视安全生产管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有色金属等采矿业集中度不断提高,有利于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的积累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这些有利因素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但是,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也面临着严峻形势与挑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人为本的思想已经深入人心,时代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总量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

 “十二五”期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非煤矿产资源需求快速增长,同时受国际矿业垄断企业对我国短缺的金属矿产品进口价格控制的影响,我国将加大非煤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非煤矿山产业增长势头强劲,加大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压力。

当前非煤矿山因规模小、投入不足致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差、安全管理薄弱、企业人员安全素质低、安全生产机制建设落后、法制和标准建设不能适应形势要求等许多问题在短时期内尚不能得到根本转变,将继续制约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总体要求 主要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机构、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三同时”、“四新”;安全投入;设备、设施;应急预案及救援;作业时间;安全评价;其他。 安全管理制度

国务院安委办[2010]17号文件: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此基础上,要健全完善安全目标管理、矿领导下井带班、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生产技术管理、机电设备管理、劳动管理、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危害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等制度,以及各类安全技术规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安全生产责任制,所有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 安全考评奖惩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危险物品、场所管理制度; 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地下矿山出入井登记和检查制度: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其他制度

安全机构、人员

设臵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独立部门; 满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 文化素质:不低于中等专业学历;

安全素质: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 身体素质:能适应现场工作。

国务院安委办[2010]17号文件规定:地下矿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露天矿山不少于2人,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少于1人,每班必须确保有专(兼)职安全员在岗。

安全教育培训

矿山职工: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应上岗作业;每年至少接受20h的在职安全教育 ;

矿长: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新职工:地下矿的不少于72h,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4个月,考核合格后才能独立工作;露天矿的不少于40h,考试合格后才能独立工作;

“四新”人员:应对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 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岗3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

三同时和四新 “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安监部门实施“三同时”职责:省政府213号令和[2009]81号文件,主要包括安全设立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 “四新”: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

安全投入

财政部和国家总局财企[2006]478号 规定,第六条 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设备设施

安全标志: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设臵相应的、符合GB14161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 。

安全警示标志应明显,便于为作业人员及社会公众所识别。如果是灯光标志,需要其明亮显眼;如果是文字图形标志,则要求其明确易懂。GB14161-1993《矿山安全标志》对标志的中文名称、对应的国家标准代码、图形符号、颜色等作出了相应规定。

重大危险源 压力管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管道: (1)长输管道

①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且设计压力大于1.6 MPa的管道; ②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大于等于200 km且管道公称直径≥300 mm的管道。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 (1)瓦斯矿井;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3)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 (4)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 尾矿库

全库容≥100万m3或者坝高≥30 m的尾矿库。

应急预案及救援

应急预案: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预案及时进行修改。

应急预案的内容包括: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的构成及职责;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制度;应急程序;应急救援方案;应急救援工作图表;应急救援装备七个方面。

预案演练:矿山企业应使每个职工熟悉应急预案,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山救灾演习;

应急救援: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生产规模较小不必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救护队实行资质、分级管理。

作业时间

连续24h内,任何作业人员均不应在井下滞留或被强制滞留8h以上(包括上、下井时间),除非:

因事故或突发事件导致滞留时间延长;

作业人员为负责人、水泵工、信号工或紧急维修人员。

一方面,作业时间太长,往往会导致作业人员疲劳作业,易引发人身伤亡事故;另一方面,由于井下作业环境阴暗、潮湿,存在炮烟、粉尘、噪声等有毒有害因素,即使通风系统完好,也难以保证空气质量百分之百符合要求,不适合作业人员长时间在井下停留。

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预评价、现状评价、验收评价。 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 新、改、扩建工程;

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后;  出现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情况后;

 停产6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的地下矿山。

其他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范文第2篇

1、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四不伤害是指: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他人,我不被他人伤害,我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3、“四不放过”是指(1)事故原因未查不放过。(2)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3)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不放过。(4)责任人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

4、“三违”现象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5、

6、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

四、

1、应急预案指面对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它一般应建立在综合防灾规划上。其几大重要子系统为:完善的应急组织管理指挥系统;强有力的应急工程救援保障体系;综合协调、应对自如的相互支持系统;充分备灾的保障供应体系;体现综合救援的应急队伍等。

2、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行为和危险因素。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和管理上的缺陷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隐患。

3、事故的最基本特性就是因果性、随机性、潜伏性和可预防性。

4、造成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主要原因可归结为四个方面:

(1)技术的原因(2)教育的原因(3)身体和态度的原因(4)管理的原因

五、 近几年,随着全国各地矿山行业安全事故频繁发生,非煤矿山更是事故频出,而特大安全事故是连续发生不断,血的教训给我们矿山工人一次次的敲响了安全警钟!如果矿山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不好、衔接不当,发生安全事故是必然的。因为矿山施工作业的过程是个危险性大、突发性强、容易发生伤亡事故的生产过程,保证矿山施工的安全生产显得尤为重要。所以做好矿山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1)注重安全生产管理策划工作,计划先行。

(2)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足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4)加强教育培训,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班组安全活动。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范文第3篇

关键词:非煤矿区;安全监管水平;措施

现阶段,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对人们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而解决非煤矿山事故问题的重点在于预防,就需要不断提升其中的安全监管水平。非煤矿山是指对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石油化工原料等材料进行开采,但是一般位于矿山和尾矿库中,经常使用三种开采方法对矿石进行开采,即:空场;充填;崩落。本文将针对非煤矿山中存在的一些安全隐患,提出安全监管水平的解决措施,以此降低煤矿事故的发生率,提升非煤矿山开采的安全性。

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水平存在的问题

非煤矿山存在安全隐患最重要的原因在于企业安全监管水平水平低,安全生产意识不高及安全监管措施不力等原因,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率越来越高,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一)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

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是煤矿工作开展的保障,如果出现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的情况,就会存在安全隐患,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发展造成影响。其主要体现为三方面的内容,即:非煤矿山企业不能够执行规范的安全生产流程,容易出现错误指挥、错误操作的现象[1];资金利用不合理,造成设备更新较慢,工作环境较差,生产安全没有保障;容易出现追求速度而忽视质量的情况,不按照相关规程进行规范的开采,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二)非煤矿山企业技术落后,工作人员安全意识较差

科学技术的更新速度较快,新技术的出现是为了更好的进行工作和保障安全,但是由于大部分非煤矿山的开采投资较小,就没有相应的生产和开采技术,导致其中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同时,进行非煤矿山开采的工作人员文化水平普遍较低[2],安全意识较差,在工作中经常出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存在一些安全隐患。

(三)非煤矿山企业制度不完善

非煤矿山企业的制度是企业以及工作人员工作的依据和准则,如果制度不完善,就会造成开采处于一个无序的过程,容易出现胡乱开采或者胡乱挖掘的现象[3],不利于非煤矿山企业的发展,同时还会存在安全隐患。同时也存在生产技术的影响,没有先进生产技术的保障,无法确保非煤矿山企业制度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

(四)企业内部安全监管部门设置不完善

监管部门是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部门,确保非煤矿山企业工作顺利的开展,但是由于我国存在的非煤矿山数量较多及规模普遍不大,致使企业内部监管部门的设置和实际非煤矿山企业的开采工作不相适应,对开采的质量和效率产生影响,因为没有健全完善的安全监管体系,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得不到及时发现和整改,从而安全生产事故率得不到有效降低。

二、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水平的措施

为了有效降低非煤矿山事故的发生率,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水平,提出了以下四方面的措施。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生产责任的落实

为了解决非煤矿山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需要制度并实施安全的生产制度,确保生产责任的落实。安全生产是非煤矿山发展的前提和重点,明确其中的责任,即将责任层层落实,在非煤矿山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可以通过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部门以及对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其能够认真的履行自己的责任,做好自己的工作,同时督促其他部门按照规定的流程开展工作。

(二)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非煤矿山企业是进行矿石开采的企业,开采矿石是为了获取经济效益,为了确保开采过程顺利,获取最大化的经济效益[4],就需要制定合适的管理制度,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即对非煤矿山地区进行统一管理,合理开采,严格按照规划进行生产,确保生产有序进行,从而避免其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升经济效益。

(三)规范有序的开采,规避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非煤矿山开采工作的重点不只是进行矿石的开采,还需要对其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非煤矿山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进行严格的检查,保证工作人员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安全意识,及时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解决,将规避安全隐患的工作和开采矿石的工作提升到同一高度,规避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监管的力度,降低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风险和事故率

减少安全事故,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水平,最根本的就是实施监管措施,对非煤矿山企业工作的各个流程进行监管,设立相应的监管部门,增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技能,避免非煤矿山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比如:设备落后存在的问题;技术更新的问题等。以此增强非煤矿山企业工作的安全性和时效性。

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水平的措施进行分析和探讨。完善其中的安全监管水平,降低非煤矿山中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从而促进非煤矿企业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浩燃,陈绍清,刘光才等.非煤矿山监管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15(z1):41-44.

[2]郭忠林,郑志琴.依托科学技术,提高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水平[J].铜业工程,2010,(1):13-15.

[3]邹延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政策研究――以河南省信阳市为例[D].华中师范大学,2010.

[4]刘晓峰,赵目良,关守军等.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探索与研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4,(13).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范文第4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岗位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第三章 安全检查 第四章 隐患整改

第五章 工伤事故处理和调查 第六章 环境污染管理规定

第七章 外包工程及公司新增新建项目的安全管理 第八章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凯宏矿业安全环保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我公司安全、环保工作管理,有效预防安全、环保事故的发生,促进该项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高全员隐患防御能力,强化环保意识,使我公司安环工作步入新的高度。依据相关法律制度以及参照相近行业公司的安环工作管理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生产岗位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1 新员工培训分为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2厂级教育由公司安环部组织,计16学时,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现状、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3车间级教育由分厂(矿山由矿山部)组织,计10学时,主要内容包括: 3.

1分厂(或矿山)规章制度、危险源点安全管理、安全管理现状;

3.2 各岗位安全规程、生产工艺介绍、隐患安全管理; 3.

3现场参观。

4班组级教育由车间组织,计14学时,主要内容包括: 4.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职业健康常识和车间劳动纪律相关制度;

4.

2隐患排查管理、车间危险源管理和事故状况的紧急措施及上报程序、工艺管理等;

4.

3现场实习,确定新员工试用期内安全责任人。

5特殊岗位人员的培训

5.

1我公司特殊岗的种类:电工、钳工、焊工、行车工、化验工、采样工、尾矿坝工、机动车司机以及安全员等;

5.

2以上工种除参加颁证机关的取证、复审的培训学习之外,由安环部督促每年春秋两季,定期进行行业安全规范培训考试;

5.

3对于转岗、复工和休假30天以上员工,应进行8学时以上的《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三级教育中班组级培训内容的学习培训,培训由车间组织,要有记录、有考试。

第三章 安全检查

1日常安全检查:由安环部专职安全员与车间当班兼职安全员协同进行。

1.

1检查前应制定重点项目检查表,检查表应有以下相关内容:“三违”及习惯性违章情况;生产通道及作业场地情况;作业方法;遵章守纪情况;环境状况;高风险作业的危险预测预控情况等。

2定期安全检查:对公司范围内的生产单位及生产辅助单位,依据安全检查项目表,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2.1

公司级安全大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安排在每月中旬进行,由公司安环部负责组织;

2.

2主要检查矿区内所有生产、生活及一切附属设施的安全状况,安全机构和制度及作业情况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标准和要求;

2.

3检查结束后召开总结会议,对需整改的隐患发“隐患整改通知单”;

2.

4检查通知由公司安环部负责起草,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通报,发至有关部门、单位。各单位根据安全通报要求,严格按照“三定”原则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要求的时间内反馈至公司安环部,对整改不力的单位按有关安全管理制度考核。

3专项安全检查:依据有关文件,针对性检查相关项目或

设施。

第四章 隐患管理

1隐患管理与安全检查是有机的结合,安全检查是对影响安全因素的认识、分析和评价,确定隐患的存在,对其进行整改,是检查的延续、管理的延续。

2对于检查出的隐患,首先要进行分级,一般分为大、中、小三级。“大级”是“十分危险”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整改;“中级”是“不安全”有机会停车时即进行整改;“小级”是加强监视警戒。

3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公司级采用“整改通知单”(后附)的形式送达至相关单位、部门,要求做出整改的单位、部门要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填单报安环部,以备组织复查。

4隐患整改要坚持做到“三不交”,即班组能解决的不交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交厂部;厂部能解决的不交公司。对于一时不能解决的重大安全缺陷,要召开专题会进行研究解决。

第五章 工伤事故处理和调查

1工伤事故处理的原则:以人为本、及时有效、就近抢救。

2工伤事故处理程序

2.

1发生工伤事故时,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并同时向上一级领导汇报,做到及时有效的抢救伤者;

由车间级及以上领导向安环部和公司主管领导汇报,争取后援,请求指示;与事故处理相关部门接到事故讯息后,必须立即响应,全力以赴;

2.2

事故发生后,首先,由公司医院治疗,当公司医院无法满足治疗条件时,按医嘱转库尔勒地质医院治疗; 2.

3公司从安全环保经费中提取两万元(按市场变化调整)作为工伤事故应急抢救资金;使用程序:由车间级及以上领导提出借款申请、安环部签署意见、事故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办理借款手续。次月,从事故单位(选厂或部门)工资总额中扣除借款额,归还工伤事故应急抢险资金。人力资源部在办理完工伤保险赔付后,将以上所借资金部分,通过财务手续返还事故单位(选厂或部门)。另外,转外治疗所需治疗费用应由事故单位与医院联系,有关付费信息送至人力资源部,并提出“费用申请报告”,批复后叫人力资源部办理转账手续;

2.

4工伤人员的治疗期间待遇按工伤保险有关条款执行;

2.

5工伤人员治疗期在三个月以内可治愈的(按医嘱)人事关系保留原单位(选厂或部门)原单位支付工资;治疗期三个月以上(尊医嘱)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安环部核实,报人力资源部办理人事关系,由公司承

担工资;

2.6

工伤人员治愈复工或结清辞职后,人力资源部办完工伤保险手续,给安环部返《工伤情况回执单》,简要说明伤者治疗期情况、保险赔付情况及伤者身体现状等以备归档。

3事故调查程序

3.

1事故调查:一般事故(轻伤)有各分厂或部门安全管理人员组织调查;重、特大(重伤和死亡)事故由公司安环部组织事故调查;

3.

2调查书写内容包括:事故单位 、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或职务、入职时间、调查日期时间、调查人姓名、职务、记录人姓名、职务、事故经过、签名等;

3.

3事故调查笔录须两份以上(或被调查人应两人以上),不足应由直接领导按汇报情况如实记录; 3.

4一般事故调查完毕,由部门或分厂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安环部审议;重、特大事故由安环部调查后与处理意见形成报告,上报公司领导审议;

4事故性质认定的程序

4.

1事故性质认定的原则:尊重事实,依法认定; 4.

2按事故性质可分为:自然事故、技术事故、责任事故;

4.

3按事故原因的分析,找出对应原因的人及其与事件的关系,确定是否属于责任者;按责任者与事故的关系分为:主要责任者、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5事故责任分析的步骤

5.

1按照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 5.

2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及生产技术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的责任;

5.

3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

5.

4根据事故后果(性质轻重、损失大小)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抢救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态度、对事故的态度和表现)提出处理意见。

6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

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6.

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6.1.1

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6.1.

2 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

故的;

6.1.

3 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挪用安全装臵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6.

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6.2.

1 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6.2.

2 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7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的依据 7.

1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7.1.1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就是执法办案。找出事故发生的内外原因,制定预防重复发生事故的措施;

7.1.

2 “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责任人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7.1.

3 公正、公开的原则。 8

工伤保险认定依据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了属于工伤保险事故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8.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8.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8.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8.

4患职业病的;

8.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8.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

8.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8.7.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病症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7.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视同工伤可以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章 环境污染管理规定

1管理执行的原则

1.

1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1.

2环境污染事故实行分级管理、逐级上报的原则。

2环境污染事故的分类

2.

1水污染事故:由于物料和水污染物排入水体,引起水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或财产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2.2

噪声和振动危害事故:由于噪声或振动严重超标,造成人体健康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2.

3固体废气物污染事故:由于固体废气物的贮存、运输或处理(处臵)不当,引起环境污染或财产损失,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的事件。

3环境污染事故的分级(按照事故的危害程度分): 3.

1轻微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轻微环境污染事故: 3.1.1

一次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千元以下(不含1千元);

3.1.

2 因环境被污染,人员发生中毒症状,但歇工不足1个工作日。

3.2

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3.2.1

一次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

3.2.

2 因环境污染,人员发生中毒症状,但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

3.

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3.3.

1 一次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3.3.

2 一次污染事故造成人员中毒3人以上或死亡1-2人;

3.3.

3 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较大影响或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3.

4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3.4.

1 一次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3.4.2

一次污染事故造成人员死亡3人以上; 3.4.3

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严重影响。 4

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程序

4.1

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后,事故当事人、发现人或事故发生部门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安环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同时,事故发生部门(或班组)应立即采取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若有人员伤亡或中毒,应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

4.

2凡发生报上级主管部门的环境污染事故,事故责任部门应立即向公司安环部门报告,由安环部门以电话、传真等方式,在第一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 环境污染事故报告的报送

5.

1凡发生一般级环境污染事故,在事故发生后一周内,由发生事故的部门,将正式书面事故报告与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登记表填写,一并报公司安环部; 5.

2凡发生报公司上级主管的环境污染事故,在事故发生后的15天内,公司要将事故的正式书面报告与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登记表一并报上级主管安全环保的部门。

6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内容

6.1

发生事故的单位、部门或车间名称; 6.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6.

3事故类型;

6.

4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 6.

5事故经过;

6.6

环境污染范围、社会影响; 6.7

人员伤亡、中毒情况; 6.8

经济损失; 6.9

事故原因;

6.10

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7

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

7.

1发生轻微环境污染事故,由公司安环部门组织调查,及时了解事故情况,会同事故发生部门查清原因,消除隐患。由发生事故的部门或班组填写事故报告和

“四不放过”登记表,三天内上报安环部门签署意见。相关单位和部门均应做好所有轻微环境污染事故的登记存档工作;

7.2 发生公司级环境污染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牵头,公司相关部门参加,共同成立环境污染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报告及“四不放过”登记,10天内报公司安全环保部门签署确认意见后,再报公司主管领导; 7.

3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企业的主要领导必须在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内迅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局,并立即采取可能采取的一切应急措施,严格控制住事态的发展。

8环境污染事故调查组职责

8.1

查明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8.

2确定事故责任者;

8.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8.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8.4.

1 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事故的日期、类型、地点、污染源及主要污染物、环境污染范围及污染

程度、伤亡情况、经济损失、社会影响、事故等级等;

8.4.

2 事故经过; 8.4.

3 事故原因分析: 8.4.

4 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8.4.

5 事故责任分析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8.4.6

附件。包括图表、照片、图象、技术鉴定等资料。

环境污染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相关部门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公司安环部门是环境污染事故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安环部门有权参加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和事故性质的认定,并对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不符合“四不放过”原则的事故报告和有关材料有权要求按规范重新修改。

9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

9.

1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9.

2事故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落实责任人员编制整改实施方案,经审查批复

后组织实施,预防和控制措施实施后,相关职能部门组织验收考核;

9.

3对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分析,对有关人员进行行政经济处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0

处理审批权限

10.1

发生轻微环境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安环部门,安环部门应召集有关管理部门,对事故性质、事故原因及处理意见等进行确认,无异议后由公司处理; 10.

2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故,事故报告公司领导,公司领导召集有关管理部门,对事故性质、原因及处理意见等进行确认,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10.

3发生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报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外包工程及公司新增新建项目的安全管理

外包及新增新建项目,项目负责人(或承包人)在开工前应到安环部门备案相关工作的《安全规程》,并由安环部查验工程资质以及工人交纳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情况。

1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办法

1.

1企管部负责制定施工项目对外包单位及公司的新

增新建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由安环部负责管理并监督执行;

1.

2安环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并复查整改效果;

1.

3安环部有权制止和处罚违章作业人员及违章指挥行为,有权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和安全设施。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上级领导研究处理;

1.

4本公司的安全检查整改制度同样适用于外包工程。

2新增新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办法

2.

1新设新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要遵守“三同时”的原则;

2.2

新建项目的设备及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要提前制定完善;

2.3

项目相关的应急预案要切实可行;

2.4

如果有新增加的危险源应纳入公司的环境因素和危险源清单,评价出的重大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不可容许风险)也应进入公司的清单,并制定相关办法做好危险源辨识工作。

第八章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

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1 总则

1.1

公司各职能部门、采场、选厂、工程公司或施工队干部职工必须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规、法律。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1.

2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矿山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切实摆正生产与安全,效益与安全的关系,保障生产安全;

1.

3严格按作业标准、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上标准岗,干标准活,杜绝“三违”行为,做到“四不伤害”,、保持良好的生产作业环境;

1.

4公司各职能部门、采场、选厂、工程公司或施工队组织安全生产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把安全工作抓严、抓细、抓实,做到奖罚分明;

1.

5安全工作实行严格的奖罚制度,实行重奖重罚的原则,对于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的员工应给予重奖,对于工作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人员应给予重罚;

1.6

人身伤亡事故性质严重,触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1.7

实行奖惩制度,要把思想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认真做好全体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和安全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2奖励

2.

1员工及时发现重大隐患,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报告有关领导组织处理,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给予2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2.2

对安全生产工作有重大贡献的,视其贡献给予2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2.

3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措施,一经采用并取得一定效果的,给予50元至于100元奖励; 2.

4对及时参与事故抢救,维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给予有功人员50元至300元奖励; 2.5

研究应用先进的安环科学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给予5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2.6

公司各职能部门、采场、选厂、工程公司或施工队全面完成生产计划且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按当年《安全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2.7

对1-5条款中的奖励,由各职能部门、采场、选厂、工程公司或施工队考核上报公司安环部,分管领

导审批后请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批准执行。

3处罚

3.

1公司各职能部门和采场、选厂、工程公司或施工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 3.

2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500元罚款; 3.

3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元罚款; 3.

4放弃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致使安全生产管理混乱而造成事故的,给予经济处罚1000元;

3.

5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内的罚款;

3.6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环保事故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内的罚款;

3.7

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安排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人罚款; 3.8

各生产单位和工程公司未按规定设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3.9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

经考核合格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内的罚款;

3.10

未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正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3.1

1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元/人.次的罚款; 3.1

2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未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处以200元罚款;

3.1

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执行“三同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3.1

4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元的罚款;

3.1

5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3.16

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臵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罚款;

3.17

对重大事故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10005000元罚款;

3.18

未对警报器、消防器材、压力表、测尘仪等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定期检测,不能正常运转,无记录和签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元罚款;

3.19

对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没有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罚款; 3.20

未依法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罚款;

3.

21拒不执行安全环保部门的安全指令和安全整改通知的单位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500元罚款;

3.22

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处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元罚款;

3.2

3由于设备安全附件不齐全或有缺陷或作业环境不安全未按要求整改或发生事故的,对责任人处以100

-200元的罚款;

3.2

4由于地质报告及工程设计错误,施工质量低劣,致使矿山投产,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后,在安全和预防职业病等方面经常受到威胁,导致造成事故的处以5005000元罚款;

3.2

5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关单位部门必须按《关于凯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要求层层上报。事故发生以后事故单位应该在1小时内报安环部,并同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安环部在2小时内报上级有关部门,对轻伤或重大人身未遂事故的单位、部门必须在7日内将事故分析报告报安环部。凡未认真履行,视其情节给予单位有关人员50200元罚款,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单位或人员,视其情节给予200500元的罚款。对逾期不报,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责任者承担;

3.26

未依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内的罚款;

3.27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不服从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3.28

在工伤事故调查、取证过程中拒绝接受调查的、有意伪造现场、串供、设臵阻力的单位或人员,视其情节给予2005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3.29

储存、使用危险品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未接受安全部门的监督管理的,处以300元的罚款;

3.30

采场采剥作业,未按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边坡、台阶,通过地质破碎带或其他围岩破碎层时,未采取措施的,处以300元的罚款;

3.

31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元的罚款;

3.

32班检、采场、施工队日检、部室周检、公司月检制度必须严格执行。凡未进行安全检查,视其情节给予1003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隐患逾期未整改、末按期反馈意见,安全检查无记录,不上报的,视其情节给予责任者1003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3.3

3凡检修项目,重大项目或新投入项目无安全措施或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而盲目进行施工的单位,视其情节,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对

安全员和项目负责人处以100300元罚款; 3.3

4非设备操作人员操作设备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罚款;

3.3

5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和检修电气设备带电作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的罚款;

3.36

爆破器材库未按规定堆放储存,未执行防静电等有关规定,未执行防火、防爆、防潮、防雷等安全设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元的罚款;

3.37

生产现场氧气瓶、乙炔瓶不按安全要求摆放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次罚款;

3.38

生产作业现场材料工具摆放零乱、文明卫生较差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的罚款。

3.39 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对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

3.40

因忽视安全、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对责任者处以200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触犯刑法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3.

41损坏安全设施不及时修复而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3.4

2发现立即要发生事故的危险情况下,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视其情节对责任者处

以100500元的罚款;

3.4

3安全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如果被无理刁难、打骂、陷害、视其情节给予肇事者2002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3.4

4发生事故后,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姑息、包庇、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当事人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3.4

5安全管理人员发现违章现象不及时制止,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3.46

凡发现酒后上岗、睡岗和脱岗的,责令停工进行安全学习,并给予100元/次罚款;

3.47

严格遵守矿山爆破作业的有关规定,做好爆破警戒工作,违反者视其情节对当班现场人员处以100500元的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3.48

相关涉爆人员在填写《火工材料使用登记表》时,弄虚作假、涂改的,按50元/次予以处罚; 3.49

进入生产作业场所不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按不戴安全帽处以50元/人次罚款;不系安全帽带处以50元/人次;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处以100元/人次罚款;接触尘毒岗位人员不戴防尘毒口罩处以30元/人次罚款;

3.50

公司各部门或其管理的工程施工队发生事故的其

他有关奖罚,按当年《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3.

51其他有关火工材料管理处罚按公司《火工材料安全管理责任条款》和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执行。

3.5

2其他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处罚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3.5

3未按规定对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办理安全教育相关手续的有关部室负责人、安环部门负责人,处以200元以内的罚款; 3.54

其它处罚

3.54.1

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者,属于轻伤的直接责任者给予2002000元以内考核,领导责任者给予2001000以内考核;属于重伤(或死亡)的直接责任者给予10003000元考核,领导责任者给予5002000元考核,应进行安全再教育学习和反省,由安环部门考试合格后复岗;

3.54.2

对严重违章作业人员,给予200-500元的经济处罚,进行安全再教育后,由安环部门考试合格后复岗;

3.54.3

对未遂事故的责任者,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并进行安全教育和学习,由安环部门考试

合格后复岗;

3.55

对违章违纪人员的处罚由安环部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不得重复罚款。开具的罚款通知书一式三分,由公司从当月工资或工程款中扣除。 4

考核细则

4.1

安环部具有2000元(包括2000元)以下考核权限,2000元以上考核报主管领导批示; 4.2

安全环保考核款项归入安全管理经费中; 4.3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范文第5篇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方案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法检查方案

依据《矿山安全法》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在全省组织开展一次专项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行为。

(一)检查时间:2010年2月3月。

(二)检查内容:

1.非煤矿矿山企业建设项目是否进行安全预评价,并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2.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是否经审查批复后开工建设;

3.建设工程竣工后是否经验收批复后正式投产; 4.承担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情况;

5.市县安全监管部门是否严格按照规定,规范履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

6.各地打击违规建设情况。

(三)检查方式:

省局抽查:六安市、巢湖市。

(四)有关要求:

1.各地对辖区内的所有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全面进行排查;

2.发现安全专篇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以及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产的,立即下达整改指令书,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整改;

3.马钢罗河铁矿及付冲沟尾矿库、马钢霍邱张庄铁矿、安徽金日盛矿业公司周油坊铁矿、安徽金德盛矿业公司重新集铁矿等5个国家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首先进行全面自查,项目所在市重点督查。

4.各市局于3月10日前将专项督查情况材料书面报省局。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依据《矿山安全法》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有关专家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一)检查时间:2010年4月7月。

(二)检查内容:

1.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2.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情况;

3.生产矿井持证生产情况;

4. 采空区治理及防止采空区塌陷措施落实情况; 5. 矿井及其各生产水平(中段)、各采区安全出口情况; 6. 矿井提升系统运行管理及相关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情况;

7. 矿井通风系统完善及主扇风机检测检验情况; 8. 矿井排水系统完善及水灾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9. 矿井火灾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10. 矿井顶板边帮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11.爆炸物品使用管理情况;

12.企业安全管理及安全标准化建设情况; 13.各地复产验收情况“回头看”。

(三)检查单位:

马钢公司姑山矿业公司和睦山铁矿、马钢公司桃冲铁矿、铜陵有色冬瓜山铜矿、铜陵有色天马山铜金矿、铜化集团新桥硫铁矿、庐江龙桥铁矿、霍邱诺普矿业公司、霍邱大昌矿业公司。

(四)有关要求:

1.各地下矿山企业组织自查自纠,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到位。

2.各县安全监管局要对辖区内地下矿山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百分之百检查。市局组织对县区局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地下矿山总数的一半。

3.为及时全面了解地下矿山安全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市安全监管局每月20日向省安全监管局上报有关工作情况。

4.通过此次大检查,全面摸清本地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建、废弃、非法生产和已关闭的地下矿山基本情况,逐一建档,建立和完善地下矿山基本情况数据库。

5.各地对复产验收工作开展“回头看检查”,发现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的或未严格执行复产安全措施的,要责令立即停产整顿。 附件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方案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省局将组织开展二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一、检查范围

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从业单位。

二、检查时间、地点及检查重点

(一)4月底至5月底

1.检查重点:一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二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从业单位证照是否齐全;三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四是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的监控、整改及台帐、档案管理情况;五是是否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以及对已排查出的隐患整改情况;六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和演练,及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措施落实情况;七是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落实的情况;八是涉及剧毒化学品和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现自动化控制、中央控制和自动连锁控制的情况,以及罐区等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监控责任和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九是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记录情况,以及防盗、防丢失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2. 检查单位及人员安排

省局成立2个执法检查组,分别由局领导带队,相关业务处室人员参加,每组聘请1-2名专家。

第一组:马钢股份公司煤焦化公司、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气体销售分公司、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组:金隆铜业有限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冶炼厂、临涣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6月上旬至7月下旬

1.检查重点: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二是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与执行情况;三是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考核情况;四是建立健全定期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定期专家排查隐患制度情况;五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情况;六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与实施情况;七是是否根据夏季高温、多雨、潮湿、多雷电等特点,制定出针对性的事故预防和处理措施;

2. 检查单位及人员安排

省局成立2个执法检查组,分别由局领导带队,相关业务处室人员参加,每组聘请1-2名专家。

第一组: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能源总厂、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能源总厂、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组:铜陵金泰化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冠冶化分公司、铜陵金威铜业有限公司、临涣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三、检查方法:

(一)企业全面自查。企业要组织内部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专家进行认真自查,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彻底地排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二)省局组织执法检查。督查将聘请有关专家,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明查暗访等形式进行。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在认真督促企业做好自查工作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全面排查,突出重点。各地要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从“人、机、环境、管理”四个方面全方位系统性开展隐患排查,要将专家技术性检查指导和安监部门监督检查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安全监管效果。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提高事故防范能力。紧紧抓住本地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存在共性问题的隐患,要研究制定专门的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对重大隐患的治理要制定方案、落实资金、明确责任人、规定期限,确保重大隐患及时得到治理。

(三)广泛发动,群防群治。要增强企业和广大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引导社会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检查活动。要加大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力度,鼓励群众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对检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甚至弄虚作假、应付检查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和严肃批评,情况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3: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方案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省局将组织二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一、检查范围

全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及零售经营网点。

二、检查时间、地点及检查重点

(一)4月底至5月底

1.检查重点:一是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超定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生产、储存情况;二是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工序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三是是否存在边改造边生产、边改造边经营情况;四是是否存在分包、转包、租赁工(库)房或生产线组织生产、储存情况;五是是否存在违法采购、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情况;六是建立和落实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购买、保管、领用、销售等安全管理制度情况;七是批发经营和零售单位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超量存放以及不按规范堆放的行为;八是批发经营企业落实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登记管理制度情况;九是“打非”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措施。

2. 检查地点及人员安排

省安全监管局成立2个执法检查组,分别由局领导带队,相关业务处室人员参加,每组聘请1-2名专家。 第一组检查地点:巢湖市。 第二组检查地点:安庆市。

(二)9月中旬至10月中旬

1.检查重点:一是生产企业复产验收工作的开展情况;二是生产企业安全防护屏障等安全设施、设备以及电气设备、线路的完好情况;三是是否存在擅自改建、扩建、搭建工(库)房现象;四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五是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超定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生产、储存情况;六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七是批发经营企业库房定量、定级及规范存放执行情况,禁止销售违禁品执行情况。

2. 检查地点及人员安排

省局成立2个执法检查组,分别由局领导带队,相关业务处室人员参加,每组聘请1-2名专家。

第一组检查地点:六安市。 第二组检查地点:宣城市。

三、检查方法:

(一)企业全面自查。企业要组织内部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专家进行认真自查,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彻底地排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二)省局组织执法检查。督查将聘请有关专家,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明查暗访等形式进行。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精心组织,督促企业做好自查自纠。

(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通过检查,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增强事故防范能力。

(三)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责任。要严格执法,严格实施行政许可,合理布局经营网点,全面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4: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方案

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等规定,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和省政府安委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通知的工作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检查的目的

通过全面、深入的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增强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意识,改善作业环境,遏制职业病易发,高发势头,保障从业人员健康权益,实现全省职业危害防治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检查的重点及地区

要将当前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贯穿全年作业场所监督检查行动,重点要以粉尘危害严重的石英砂加工、石材加工、矿山等行业和高毒物品(苯)危害严重的制鞋、箱包、家具制造、化工等重点行业,以及这些行业中职业健康管理基础薄弱的中小企业、重点行业、石英砂加工集中地区。具体为:滁州市风阳县,巢湖市居巢区,淮南市八公山区,池州市青阳县。

三、检查的内容:

(一)企业方面 检查的具体内容包括:

1.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2.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3.主要负责人、职业危害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6.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检修、维护情况; 7.从业人员劳动防护情况;

8.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9.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10.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二)政府方面

1.职业健康划转、交接,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情况;

2.职业健康工作开展情况。

四、检查时间和方式:

今年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将纳入全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内容,与安全生产检查同时计划、同时部署、同时检查。检查采取日常检查、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和抽查、暗查等方式。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要求积极开展职业健康执法大检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摆上工作日程,真正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列入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切实把大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检查人员在检查前,应当了解被检查单位及作业场所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经济类型,所属行业,主要产品,生产原辅料,生产工艺,存在或者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职业危害申报情况,接触职业危害人员情况,职业健康管理水平等。

(三)对石英砂干法生产加工小企业,原矿破碎工序没有实行喷淋洒水,整个加工生产线没有实行密闭化、机械化、自动化,没有设置有效的通风收尘设施的石英砂干法加工企业,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四)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检查复查力度,执法文书必须经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核对确认签名,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按照规定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依法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对整顿中已经关闭、取缔的英砂加工厂私自违法违规生产的要坚决予以严惩。

附件5:

冶金、有色、建材行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方案

一、检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规程,特别是贯彻落实《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新出台的部门规章情况;

(二)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要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

(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备案和演练情况;

(四)对外包工程的治理情况,包括明晰企业与承包方安全责任和义务,强化对检修、维修、施工等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等情况。

二、检查时间

第一次执法检查:2010年56月份; 第二次执法检查:2010年1011月份。

三、检查方式

省安全监管局组织本局有关人员和有关专家,采取全面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按上述时间,对重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

四、重点企业

(一)冶金企业: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马钢(合肥)钢铁有限公司、当涂县长江钢铁有限公司、芜湖新兴铸管有限公司、芜湖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富鑫钢铁有限公司、铜陵焦化有限公司、贵池区贵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蚌埠市经纬轮辋钢有限公司、淮南市宏泰钢铁有限公司、泾县万顺球墨铸件有限公司、泾县新梅鹿钢铁有限公司、广德榕盛钢铁制品公司、绩溪凯宏钢业公司等。

(二)有色企业:安徽华鑫集团天成铅业有限公司、芜湖恒兴铜业集团公司、芜湖恒昌铜精炼有限公司、芜湖精诚铜业有限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金隆铜业有限公司、铜冠有色(池州)公司九华冶炼厂等。

(三)建材企业:安徽海螺集团、安徽国风集团、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巢湖水泥厂、安徽省宁国中鼎密封件有限公司、安徽华光玻璃集团有限公司等。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冶金、有色、建材行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精心组织,督促企业做好自查自纠。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范文第6篇

(一)检查时间:

2011年4月、6月、9月、11月的下旬。

(二)检查内容:

1、查矿山企业复产验收情况;

2、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设施及安全条件;

3、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重点是生产现场的管理情况;

4、火工品的使用及管理情况;

5、安全标准化企业的前期准备情况;

6、打击违规和非法生产情况。

(三)检查方式:

县区局检查,市局督查,规划方案《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方案》。

(四)有关要求:

1、各县区对复产验收工作开展“回头看检查”,发现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的或未严格执行复产安全措施的,要责令立即停产整顿。

2、各县区内的所有非煤矿矿山企业全面进行自查自改,县区局在4月、6月、9月、11月每月的15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市局监管科,市局在20日后进行全部督查。

3、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隐患及时下发相关执法文书,重大隐患立即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不到位的不得生产。

4、发现安全条件降低的,及时责令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现场管理混乱的,一律停业整改;对置之不理的企业,会同国土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范文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范文第1篇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总体要求 露天矿山开采技术要求 地下矿山开采技术要求 尾矿库安全知识非煤矿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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