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我国农村社会保障
分析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精选6篇)
分析我国农村社会保障 第1篇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现状分析及政府策略趋势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已基本构建起来。但是,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水平仍然严重滞后,影响并制约了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本文试从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出发,进行分析,并从中了解政府的策略趋势。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 现状 问题 策略
我国目前的农村社会保障主要包括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个方面。从大体上来看,部分地区解决了部分群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的问题,农民社会保障取已经得良好的发展势头,但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相差甚远。为此,我想先从农村社会保障现状入手,发现其存在问题,再根据政府的政策趋势作出分析。我国13亿人口中占80%以上的人口分布在广大农村地区,农村有权平等地享受社会福利待遇,但目前真正享受到国家社会保障的农村居民并不普遍,仅仅11%。目前,保障的形式主要是农村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少数地区推广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作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据统计,目前全国仅有40%左右的乡镇建立了社会保障网络,只有约25%左右的村民委员会成立了社会保障基金会,大部分农村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处于空白状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对象和受惠对象都是农民,按理说,他们对于该制度应该积极拥护,然而实际情况却大相径庭。一方面,我国农民的社会福利价值观迄今为止仍停留在前工业化阶段。他们长期以来受封建文化影响,认为久的生老病死应该由家庭来负责,而国家给予公民的社会保障是政府的仁慈之举而不是自己应享有的公民权利。因此,家庭社会保障到目前为止仍是农民最可靠的保障方式。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注意到在农民这个底层文化圈肉,农民的素质普遍较低,农民的小农意识根深蒂固,太关注眼前利益,看不见长远利益,即使现阶段推行农村社会保障,也很少有农民会主动接受和参与,而更多的存在着对国家政策不信任的现象,抱着一种怀疑和观望的态度。农民担心政策不稳定,自己缴纳的保障费用付之东流,因此,参加社会保障尤其是社会保险的人数始终处于最低水平。
对于现在所存在的问题,我将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农村社会保障发展不平衡,首先是农村社会保障发展水平不平衡。一般说来,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亦较高,至1998年,广东、河北及山东等省份农村社会保障覆盖率己达80%以上。而经济不发达的西部地区,90%的农业人口基本上没有社会保障,许多人的温饱问题都没有解决,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很低。其次是农村地区各社会保障项目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应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等,是涵盖了生老病死、生育、就业等全方位的保障体系。而大部分地区的农村社会保障项目不全,除救灾救济、优抚安置之外,社会保险、社会福利都没有形成统一的制度,缺乏统一规范的实施措施。(2)保障能力差,社会保障包括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两大系统,而资金保障在两大系统中具有关健的作用。现阶段农村的自然灾害救济、贫困房救济、五保供养、优抚工作,实质上就是一种社会保障资金运作的过程。当前,这些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社会保障能力即保障资金不足。究其原因有二:第一,国家财政的投入与市场物价上涨和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状况不相适应。第二,烈军属优待、五保供养采取农民负担的方式与优待金、五保供养经费调整的需求不相适应。(3)农村社会保障管理分散,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呈现明显的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格局。(4)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健全,由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处于试点摸索阶段,因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还基本没有经国家权力机关审批通过的法规作为依据,更没有形成法律体系。目前,我国没有农村社会保障基本法,也缺少专门的保障项目的有关法规。这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境地,严重制约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发展。(5)保障覆盖面窄:一种情况是,在东南沿海和一些大中城市郊区,随着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的步伐加快、城乡一体化已成为当地社会发展的基本目标。并且广东珠江三角洲等地区已初步呈现城乡一体化的格局。在这一过程中,大量失去土地的农民离土不离乡,投身于乡镇集体经济、他们的风险增大,原农村社区内的保障已很难起到保障的作用,而在目前城乡分割的劳动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下,他们无法取得与城市居民一样的保障权利。另一种情况是,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纷纷涌向东南沿海一带的城镇和一些大中城市,补充到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和部分国有企业中来,为经济发达地区或城市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在对待外来劳动人口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各地区都采取了许多有别于本地人口的政策和措施,导致本地人口(包括劳动人口与非劳动人口)与外来人口在社会地位、劳动就业、经济收益和福利待遇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社会差别,出现了明显的社会列痕,形成了两个截然不同的社会群体。本地人口可以享受的一系列社会保障权利,外来人口难以享受,表现出发达地区现行社会保障体系的排它性和区域封闭性。
那么政府的未来政策趋势会是怎样的呢?这些问题又将怎样的得到解决呢?从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出,他希望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安全网,使人民生活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要求政府牵头,统一政令,加大推力,协调方方面面关系,进行有效的组织和引导。具体讲,主要应采取以下具体对策:(1)提高社会保障意识,认清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趋势。(2)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组织建设。(3)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参加社会保障的积极性。(4)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提供资金支持。(5)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管理监督: 1.逐步完善管理体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一是要使农村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业务管理相分离,政府主要负责行政管理。二是在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机构前提下,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并使其协调有效地进行。2.提高管理效率。提高农村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效率,首先是职能部门转变管理观念和工作作风,真正体现为民服务的思想。其次是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3.强化监督机制。(6)加快立法,为农村社会保障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农村社会保障要以社会立法为手段使各项社会保障的运作制度化、规划化,依法强制实施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但是,这种法律强制须与保险机制有机的结合起来,才能形成社会保障制度自我良性运行的内在能力,确保新制度健康顺利实施。首先,必须以法律形式来规范社会保障职能机构、社会保障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各项保险费缴纳比例和社会保险金给付标准的确定与调整;社会保障职能机构的设置、编制、职能、责任与工作程序;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与投资营运的原则和办法;社会保险管理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范围与开支办法;等等。并做到事事有法可依,减少各种人为的偏差和主观随意性与依靠行政手段实施的局限性,避免和克服保障给付中的“恩准”、“恩赐”形式,实现每个农民在社会保障面前的平等与尊严,提高社会保障的权威性。其次,应通过法律规范明确界定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的产权归属,即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全体受保人;个人保险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受保人本人。并在此基础上,严格遵循社会保险原则,将个人、企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等三个主体和相互关系利益以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的利益机制,促使社会保障制度自发运转和良性循环。保险金给付与保险费缴纳紧密挂钩,受保人缴纳保费数额多少和时间长短,直接决定保险金给付的水平与期限,使保险金给付真正反映受保人投保期间的全程贡献和保费缴纳水平。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保险机制,强化受保人的社会保障主体意识,形成吸引和制约企业和个人按时足额缴费的内在动力,从而保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正常、稳定、有效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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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我国农村社会保障 第2篇
【摘要】:文章在分析我国农村养老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针对农村人口老龄化的趋势,结合我国社会经济条件,提出社区服务型居家养老模式是我国当前农村养老方式的理性选择。并进一步对此养老模式的实现条件及作用进行了深入分析。
【关键词】:农村老年人;社区服务型居家养老
据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全国农村人口7.84亿,其中65岁以上老年人比重达7.51%。这个庞大的老年群体与城市老年职工的重大差异是,他们无工薪,没有退休年龄的规定,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不能享受退休金待遇,生活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因此如何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是一大难题。这关系到广大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关系到农村的繁荣和稳定,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
一、我国农村老年人养老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在目前经济形态下,我国农村除了少数发达地区之外,绝大部分地区的基本养老模式还是“家庭养老+社会救助供养”。这种状况基本反映了我国农村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但目前还存在许多问题:
(一)家庭养老在我国养老保障制度中的地位及面临的问题
家庭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我国无论是在社会制度的变迁,家庭结构的变化还是生活方式的改变中都始终保持着传统式家庭关系:父母有养育子女的责任,子女有赡养父母的责任,代代相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明文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人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家庭成员有“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大量资料调查证明,在我国需要生活上照料的老人95%以上住在家庭,他们主要靠配偶和子女照料。而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农村进行市场化改革以来,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受到严重挑战,当前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子女的赡养压力增大。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使独生子女家庭成为我国农村主要的家庭构成模式,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来临,80年代后的独生子女,面临着承担四个老人的赡养义务,同时还有一至二个子女的负担。
2、劳动力流动和人口的迁移给家庭赡养带来了负面影响。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内地农村人口大量向沿海地区流动,这些“离土又离乡”、“进厂又进城”人员长年在外务工经商,势必影响对老人的供养。
3、农村的相对贫困,给家庭养老带来困难。近年来,农民收入增长滞缓,甚至出现负增长。而近年来由于子女教育费用的上涨,农民收入有向子女倾斜的趋势,这给农村老年人的家庭供养带来更大困难。
(二)社会养老在农村实施的难度
我国农村的社会养老尚处于起步阶段,在欠发达地区,农村的社会养老更是难以维护。1992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推广《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实践证明,该方案在欠发达地区的农村推行并不成功。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该方案虽然在养老金筹集上体现了国家、集体、个人相结合的方式,但更强调“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仅提供政策支持。由于国家、集体在社会养老方面的责任没有通过法律法规予以制度上的明确,从而使得国家、集体在这方面的责任越来越淡化,再加上集体经济发展落后,因此,“以个人缴纳为主”基本上变为“完全由个人缴纳”。
2、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欠发达地区年人均收入多在2000元以下,缺乏开展该方案所期望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条件。
3、我们现在的农村养老保险水平太低。由于欠发达地区经济水平过低,农民投保大多选择低档(每人每月只缴纳2元),在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情况下,每月几元或十几元的投保对于若干年以后的养老保障几乎没有任何价值。
4、养老保险金增值困难。从1996年至银行利率不
断下调,加上通货膨胀的影响,养老金保值困难,更不用说增值了。另外,由于养老金管理不善,非法挪用养老金的情况也挫伤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据资料,截至2004年年底,全国农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为6172万人,还不到人国农村 人口的1/10,基金余额为195.5亿元,人均仅316.75元。
二、社区服务型居家养老模式是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的必然选择
针对我国过去家庭养老的困难,以及社会养老存在的不足,我们认为当前农村养老的最佳方式是老年人居住在家,由家庭提供养老费用,由社会提供社会化的服务体系。
(一)社区服务居家养老模式的涵义及特点
社区服务居家养老模式是指老年人居住在家,由子女提供经济供养,社会提供统一社会化服务的养老方式。该模式在养老对象的居住方式和养老资源的组合上具有明显的特点:
1、它选择居住在家的方式。居住方式是养老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与一个国家的文化、养老观念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由于家庭处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中的核心地位,亲情显得十分重要,人们崇尚、仰慕天伦之乐,因此,居家养老是我国老年人特别是农村老年人更愿意接受的方式。
2、在经济供养方面确定了家庭供养(包括子女、配偶、个人)的基本原则。
3、在日常照顾方面坚持以社区的社会化服务为基础,但又注意发挥家庭照顾以及其他各种非正式照顾资源的作用。
总之;社区服务型居家养老模式就是“家庭供养+居住在家+社区服务”的局部社会化养老方式。其中,家庭供养是核心,社区服务是关键,居住在家是表现形式。以上几个方面的有机结合,便构成一种独特的养老方式。
(二)社区服务居家养老模式的现实依据
从经济角度看,一方面,随着近年来农村土地改革的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的长期承包经营权已经为法律所确认,作为最后一道保障的土地的社会保障尤其是养老保障功能,就有了实现的可能。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养老试点的推行,个人养老储备、商业养老保险、子女养老保险等形式多样的社会保险的不断增加,也有利于解决经济供养中遇到的问题。此外,取消各种农业税以及积极解决“三农”问题的各项政策可以促进农民增收,从而提高家庭经济供养水平。从农村社区运作模式来看,随着社会改革的推进,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和运转模式正在发生变化,一旦村民委员会确立了市场理念、服务理念,村政行为就会按照村民的需求方向运行,农村社区服务也会逐步具体化、规范化、完善化,社区服务型居家养老也就成为可能。
从政策和法律保障角度看,党和政府一直重视以养老为主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党的十六大报告也指出:“建立健全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见,社区服务型居家养老就是在对国家政策和农村实际进行充分考虑基础上的创造性落实。
从文化观念来看,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人“家”的观念非常强,家庭养老的思想根深蒂固。社区服务型居家养老结合了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的优点,通过以社区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在家养老,没有脱离家庭和村落,因而更容易被接受。
(三)社区服务居家养老模式的重要作用
首先,有利于降低养老成本。社区服务居家养老把经济供养的责任分散到每个家庭,减少了养老对国家的过多依赖。同时,家庭收入、个人贡献与个人养老需求和养老水平的有机结合,也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此外,社区服务型居家养老便于各村、各社区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灵活多变地开展养老服务项目,易于在广大农村推广。
其次,适应农村管理改革的形势,有利于促进社区管理水平的提高。社区是老年人社会
活动的主要场所。作为社会管理的基层组织,拓展社区的管理和服务范围,不仅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而且有利于提高村委会的管理水平。社区管理水平的提高受社区自治程度、社区开放程度、社区内的市场发育程度、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等影响。目前的调查数据表明,人们对社区服务的要求提高了,群众参与社区活动的欲望增强了。这就要求社区管理机构包括村民委员会改变原有的服务范围、服务方法和服务理念,建立适应新形势的管理机制,从而推动社区管理水平的提高。
再次,有利于老人精神文化生活。居家养老没有改变农村老年人的人文环境,老人们能够与自己的亲朋好友保持经常的接触,精神上不会感到寂寞和孤独,有利于其身心健康。从观念上来说,社区服务型居家养老与传统的养老观念并不发生直接抵触,也易于为农村老年人所接受。同进,对子女少或者子女不在身边的农村老年人而言,与亲戚朋友、街道邻居保持密切的接触,在消除农村老年人孤独感的同时,又可以发展社区邻里关系,增强团结。最后,可以促进农民更新传统生育观念,有利于农村人口的控制。社区服务居家养老把经济供养的责任留给家庭,而同时把养老的服务责任转移到社会,这就迫使“理性人”进行内部经济核算,积极考虑生养孩子的成本与收益的对比关系。莱宾斯坦的边际孩子合理选择理论以及贝克尔的孩子数量与质量替代关系理论表明,当孩子的养老效用下降时,人们会自觉减少生育孩子数,从而实现对人口数量的有效控制。
分析我国农村社会保障 第3篇
(一) 家庭老年保障功能弱化
家庭养老曾经是中国农村养老的最主要形式。但是, 随着社会的前进、经济的发展, 农村自然经济逐渐被现代化的生产方式所取代, 农民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改变。同时, 在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引导下, 农村家庭的规模普遍缩小, 其养老功能逐渐减弱, 养老压力不断加大。此外, 在当前社会, 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 现代化教育逐渐普及, 农村青年大多选择外出求学或是务工, 甚至在外地定居, 在这种现实情况下, 空间的距离加大了与父母面对面沟通交流以及对其有效照顾的难度。
(二) 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不健全
农村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两套完全不同的体系, 农村老人不能享受与城市老人相同的养老福利待遇。基层政府由于资金的缺乏也无法对农村的养老基础设施进行有效的建设。但是从2011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可以看出, 相较于城市而言, 现阶段农村人口老龄化的程度明显更高一些, 农村的养老压力也更为突出。但是由于大部分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都较为落后, 政府所提供的养老保障水平较低, 甚至还有一部分老人并未享受到养老保障待遇。
(三) 机构养老范围有限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 机构养老应时而生。虽然近年来我国机构养老的保障范围有所扩大, 但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 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多, 养老机构不管是在数量或者是在服务的质量上, 都未达到帕累托最优。
民政部2013年第一季度的社会服务业统计季报显示, 我国老年人养老床位每千人只有22.3张, 而发达国家已经达到了每千人50—70张, 可见, 在机构养老方面, 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
(四) 基层组织功能的弱化
现阶段的农村基层组织并没有提供其应有的社会支持力, 很少积极地干预老人的养老问题。农村中没有养老机构和服务养老的组织, 村委会也没有为老年人建立任何活动组织和活动场所。农村的大多数老人基本上享受不到基层组织提供的养老福利, 基层组织功能的弱化对农村老年人的养老带来很大的影响。
二、我国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发展展望
(一) 通过宣传教育, 形成浓厚的尊老敬老的社会氛围
尊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但是在当前社会中, 存在着少数不尊重、不赡养父母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与现实道德要求背道而驰, 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我们应该利用多种宣传工具, 同时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 积极做好养老、爱老、敬老的相关宣传工作。通过大力的宣传使人们了解赡养老人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并且这种义务在法律上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尊老敬老的舆论氛围, 通过社会舆论对不尊重、不赡养老人的行为予以谴责和约束, 引导人们改变过去女儿不养老以及片面物质养老的思想观念。
(二) 立法保障老年人的社会经济权利
要想从根本上对农村养老保障问题进行解决, 除了宣传教育之外, 还应当加强农村养老相关的法制建设。目前我国关于农村养老的相关问题虽然在《婚姻法》《保险法》以及《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所涉及, 但是这也造成了彼此之间的不协调, 在农村养老制度的具体实施中没有一部单独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定, 这就需要国家相关部门积极加大相关立法进程, 尽早出台针对于农村养老问题的法律法规。
(三) 全面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强化社会保障职能
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 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的形势也日益严峻, 无论是传统家庭还是国家政府都不能独立承担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保障。只有建立起国家、基层组织、个人三方负担的养老保障制度, 才能有效地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保障问题。针对于经济较为落后的农村地区而言,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必须立足于当地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 要致力于做到低标准, 大保面, 使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使农民根据其自身经济条件进行自由选择, 投保档次由其自身家庭决定。就养老保障资金筹集而言, 要以个人缴纳为基础, 在此基础上, 国家和基层组织进行适当补助, 按照一定比例由三方合理负担。就保险形式而言, 实现农村务农、务工以及经商等各行各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体化, 凡是年满20—60岁的农民都可以投保。对于所收取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可以用来购买高利率特种债券或者按照保本增值的方式存入银行, 使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可以有效保值增值, 同时与家庭养老相结合, 以促进农村养老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摘要:《2011年度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公报》显示, 2011年全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13.7%, 全国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9.1%。我国老年人口的比重明显增加, 就老年人口的养老保障而言, 与城市相比, 农村老龄问题的压力更大, 尤其是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农村地区, 养老保障方面的压力更加突出。在这种现实情况下, 国家及政府必须积极采取相应措施以解决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老年人口,老龄化,养老保障
参考文献
分析我国农村社会保障 第4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居民消费行为;制度变迁;向量误差修正模型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A DOI 编码:10.3969/j.issn.1006-6500.2016.02.017
An Empirical Analysis on Impact of Social Security to China Rural Consumer's Behavior
ZHANG Na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Southwest University,Chongqing 400715,China)
Abstract: Rural social security is the point of expanding consumer demand in rural areas and promoting the growth of domestic demand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 It has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for promoting the transformation of economic growth mode in China. Therefore, the paper used the national date from 1983 to 2013 on empirical analysis, construction the Vector Error Correction Model to researc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ural social security and rural consumer behavior based on co-integration analysis. The result showed that rural social security expenditure and rural consumer behavior had a long-term co-integration relationship, but the influence was relatively weak, and in the short term, the social security expenditure had a restraining effect on the consumption of rural residents. Therefore, the perfection of the rural social security system needed to be carried out for a long time, to create a good environment for rural residents' consumption.
Key words: social security; consumption of peasants; institutional change; vector error correction model
式中,方括号内为t统计量,圆括号内为标准差。可以看出各变量均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方程拟合优度为0.572 5,F统计量为6.882 4,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是误差修正项,它的系数是用来估计变量之间的均衡关系偏离长期均衡状态的调整力度及方向,其系数为-0.423 5,即当短期均衡关系偏离长期均衡时会以0.423 5大小的力度将其调整回长期均衡,反映了变量之间的短期关系具有向长期均衡调整的自我修正机制,但该调整的速度较慢。相比之下,从D(lnSSWt-1)的系数可以看出,在短期内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并没有增加农村居民消费,但其抑制作用较为微弱。
3 结论与政策启示
本研究采用1983—2013年的全国数据对我国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支出变动给农村居民消费行为带来的影响进行实证研究,结合协整检验和向量误差修正模型的估计结果可知,在长期内,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对农村居民消费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而短期内社会保障支出不仅没有增加农村居民消费支出反而抑制了消费的增长,农村居民消费更多依赖于收入和家庭存量资产。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变化是通过影响居民的转移性收入,进而影响居民消费的,加之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断改革变迁容易导致人们对未来支出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增加,从而增加储蓄,减少现期消费。
基于以上研究结论,提出以下政策建议:(1)继续加快发展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低保、教育等方面的制度建设,稳定农民对社会保障的积极预期,优化农民的支出结构。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保障制度很不完善,尤其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而农村又是扩大内需刺激消费的关键领域,所以必须理清影响农村居民消费的关键因素,扩大农村消费需求;(2)在社会保障费用分担比例方面,对农民设定合理的社会保障负担比例,减轻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负担,例如在农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方面,应降低农民的费用交纳比例,这既缓解了农民收入负担又降低了农民对未来支出的不确定性,从而提高农民的实际消费水平;(3)逐步扩大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针对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状况分阶段、分批次地纳入城乡均等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在社会保障上给全民公平的国民待遇,建立长效的社会保障机制,积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探索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促进农民收入的大幅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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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我国农村社会保障 第5篇
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分析
1、我国农民虽然还是以家庭养老为主,但其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一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动摇了家庭养老的思想和道德基础。二是家庭规模的小型 化缩小了家庭养老的照料和赡养源,特别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打破了传统 的养儿防老机制,养老由个体风险已经发展成为一种社会风险。三是非农化和 农村劳动力转移降低了家庭的凝聚力,削弱了家庭成员的互助功能。四是农民 收入提高缓慢,农村家庭养老难以满足农民的养老需求,使农民的养老问题可 能面临既缺乏经济支撑,又缺乏家庭保障的“双重困难”。
2、土地保障
土地保障是目前我国家庭保障的主要经济基础,但我国的特殊国情使土地 养老保障的功能严重不足。一是因为我国人多地少,人均耕地1.52 亩,有
666个县人均耕地在国际警戒线0.8亩以下。二是随着城市化和非农产业的发 展,已经有大量而且还将有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三是农产品投入大、产出 低,我国农民不但享受不到政府补贴,而且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完全由自己承 受。四是土地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农民不能变卖土地来 养老。
3、农村社区养老
在人民公社时期,以集体经济为依托的低水平的平均主义的养老保障,是
典型的农村社区养老。但是,随着土地承包制的实施,这种农村社区养老已经 基本解体。二十多年来,农村社区化养老只在少部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比 较高的地区以社会福利的方式,提供退休费、举办敬老院、建设老年公寓等, 但其覆盖范围非常有限。
4、“五保”制度和社会救济制度
目前,“五保”老人的供养主要靠乡统筹和村提留,大多数地区只能维持
老人的基本生存。农村费改税后,“五保”制度经费从20 % 的农业税附加中列 支。改革试点地区反映,改革后经费反而更少了,很难保证该制度的资金需 求。社会救济不可能解决多数农民养老问题。
5、商业养老保险
目前仅在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农民收入普遍偏低, 缺乏基本保障,而商业保险不是雪中送炭,而是锦上添花,不可能普遍解决农 民养老问题。计划生育部门曾经探索通过商业保险解决计划生育人口养老问 题,1999年,也曾提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向商业保险过渡,以减轻政府的责
任和负担,但是,实践证明,这条路是走不通的。
6、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仅在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实行,如浙江、广东等地区。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 后,许多地区开始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如福建省就已经基本建立 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由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主要是生 活陷入绝对贫困的社会群体,而且其保障水平一般比较低,难以满足绝大多数 社会群体的需求。
7、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986年,根据国家“七五”计划关于“抓紧研究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试点,逐步实行”的要求,民政部开始建立农 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调研和探索工作。1991 年,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在山 东省烟台等五县(市)进行了个人账户模式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1992年,民政部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在有条件的地方 逐步推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农村养老保险采取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 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筹资模式和建立个人账户、储备积累的保险模 式。实践证明,这一制度符合中国国情和农村实际情况。1998 年,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职能划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截至2002年底,全国有31 个省(区、市)、1955个县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5461.78 万人参加 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劳动力的覆盖率约11.6%,基金积累达233 亿元, 124万人领取养老保险金。
总之,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区养老、“五保”制度、商业养老保险等 形式已经不能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的需求和农村老龄化加剧的趋势。根据 2000年中国老龄委抽样调查的结果,高达39.3%(人数达3223 万)的农村老 年人生活贫困,有45.3%的农村老年人认为生活得不到保障。因此,加快农 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与建设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迫切的政治任务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表明,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处于制度创 新的进程之中,都面临制度创新的重任。相对于制度框架已基本建立的城镇社 会养老保险制度而言,制度框架还远未确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面临 的创新任务更为必要和紧迫。
目前,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在农村。建 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以从制度上保障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收入,解 除农民发展生产力的后顾之忧,为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可以将国 家和社会的控制和稳定机制延伸到农村社会成员的家庭和个人生活中去;可以 在保持家庭养老传统文化的前提下,推动农村的制度建设和政治文明、精神文 明的发展。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形成农民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内 在机制的重要载体,是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九亿农民利益落到实处有效 的途径,是顺民意、谋民利、得民心、解民难的具体行动,是全面建设小康社 会的创造性实践,对推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2、破解“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
“三农”问题是目前制约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瓶颈,而制约解决 “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改革开放以来除延长承包期外,在制度建设 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制度建设的滞后,严重制约 了生产力的发展。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替代 传统的土地保障,完善农民城镇化的进入机制,健全农民双向退出机制和规模 经营双向扩大机制,有利于加快城镇化进程,从根本上化解人多地少的矛盾, 恢复土地的增值功能,进一步拓展增收渠道,提高农民储蓄自养和家庭保障的 能力,为破解“三农”问题开辟一条现实之路。
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加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农业领域面临的竞 争压力将不断加大,农村的养老和贫困问题将日益突出,如何保护农民是中国 政府面临的又一政策抉择。从政策的发展取向看,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是实施“绿箱”政策的有效载体,尽快在中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 提高农民收入,避免农民、农村和农业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受到更大冲击的 必然政策选择。国家支持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属于“绿箱”政策范畴, 不会扭曲农产品价格,政策空间很大,又是国际惯例。
特别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后,农村政策将由减少农民 负担的“减负阶段”转向逐步增加对农民补贴的“转移支付阶段”,建立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有效的“转移支付机制”的最佳政策选择。
3、保证计划生育国策的可持续性的客观需要
计划生育政策在取得了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加速了我国老龄化进程、改变
了农村“养儿防老”的传统养老保障方式。特别是随着最早实行计划生育的群 众即将陆续进入老年,如果这些家庭养老问题解决不好,就会挫伤广大群众实 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动摇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群众基础,威胁到计划生育基 本国策的持续实施,最后影响到农村和整个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为此,应以 农村计划生育对象为突破口,及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除计划生育 人口养老的后顾之忧,转换计划生育工作方式,巩固计划生育工作成果。
4、应对老龄化挑战的迫切要求
据2000年人口普查,我国农村60岁以上的老人已经超过农村总人口的10.92%,高出城市1.24个百分点,进入了典型的老年社会。建立农村社会养 老保险制度有自身规律,建立制度越早成本越低,积累期一般需要20~30 年 的时间。据预测,2020~2030年我国将迎来老龄化高峰。这给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制度提供了必要却有限的积累时间,这意味着现在已经进入了建立农村社 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预警期”。如果不因势利导、不失时机地建立农村社会养 我们将很难承受老龄化高峰带来的经济和社会的巨大压力,我国
农村将出现严重的全面老龄危机。
5、扭转工农、城乡、地区差别扩大趋势的现实要求
根据国际经验,当经济发展水平在人均GDP为800~1000 美元阶段,城
镇居民收入大体是农村居民收入的1.7倍,而我国实际则超过了6倍,成为世 界上40个收入差距超过国际警戒线水平(0.4)的国家和地区之一。如此巨大 的收入差别,仅仅通过税收对收入进行再分配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运用社会 保障来进行有效的调节。为此,党的十六大已明确提出,要“深化分配制度改 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要“扭转工农差别、城乡差别扩大趋势”,要“在有 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制度”。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成熟分析
目前,我国创新和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时机基本成熟。
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时间看,发达国家农
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一般滞后于城镇。除最早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制度的丹麦(1891年)外,世界上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几乎都不同 步,存在先城镇后农村的现象,一般滞后30~50年。如果我国城镇社会养老 保险制度的建立以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暂行条例》为标志,那么, 在我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比城镇滞后五十多年。这五十年是广大 农民为国家工业化、城镇化进行积累的五十年,是农民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和现代化做出巨大贡献的五十年。
国际比较表明,欧盟十三国在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其农业占
GDP的比重平均为17.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也是这些国家普遍 实行“工业反哺农业”政策的重要标志。2002年,我国农业占G D P的比重已 经下降到14.7%。因此,我国经济社会已经发展到了一个可以实行“工业反哺 农业”政策的阶段,而最直接、最有效的政策选择就是支持建立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制度。
2.经济条件基本具备。
从建立该制度的经济条件看,虽然我国农村地区
经济社会发展存在较大的差异,总体水平还比较低,但不能一概简单地断定我 已经具备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和社会条件。2001 年,国家计 委邀请国内外有关专家,对欧盟13个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 比较研究,结果显示,按国际美元计价,我国目前人均GDP水平超过了13 个
欧盟国家以及日本等亚洲国家和地区最初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的平均 经济水平。而且,丹麦、瑞典、葡萄牙、西班牙及希腊等5个欧盟国家在类似 中国20世纪90年代初或更低的经济发展阶段时便已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制度。
在发展中国家,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甚至稍微落后的印度,为避免出
现“因老返贫”现象,也为65岁以上老年农民每月提供5美元的养老金。实行
“米保障”的越南,① 也以特殊的方式建立起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 20 世 纪50年代,日本也曾以类似“米保障”的方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3.党和政府高度重视。
目前,党中央已经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各项
工作的重中之重,农村税费改革、农民补贴方式改革都已启动,作为全面建设 小康社会重要制度保障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必将成为破解“三农问 题”、实践“三个代表”思想的重要政策选择。这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 度的首要条件。有了这一条件,即使部分地区条件还不够成熟,也可以通过国 家的宏观调控来创造条件,也可以通过制度创新和制度设计来弥补局部地区和 个人的困难。如可以通过加大国民收入再分配向农村倾斜力度的方式,甚至可 以通过补助缴费的方式变社会救济为社会保险,以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的建立。
在经济发展进入有效需求不足的新阶段后,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已经开始 转型,扩大内需战略、城镇化战略是国家战略转型的重要标志。在国家战略已 经转型的条件下,看待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是否成熟更需要有发 展的、长远的、全局的战略眼光,更需要用新视野、新思路来实现新突破,始
终把握工作的主动权,而不是就事论事,更不应因局部地区条件不成熟而裹足 不前,错失良机。
实践证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照搬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做法,而是
实行完全积累、缴费确定型的制度模式,是从实际出发的正确制度选择:以个 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有利于强化农民的自我保障 意识;建立个人账户,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责权清 晰,符合农民就业多元化、流动性大的实际;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期根据银行存 款和国债利率确定的标准分段计息,给付标准按照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总额和养 老年金精算原则确定,可以最大限度避免支付的风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的高度灵活性,使其可以覆盖农村各类从业人员。这些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为 大规模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与此同时,许多地区已经开始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制定了奖
励或补贴政策,将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夫妻的奖励或补贴用于建立养老保险制 度,采取“财政补一点、集体出一点、个人交一点”的办法筹集养老保险资 金。云南等地已经在这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初步形成了有利于计划生育工 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分析表明,我国目前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时机和条件都是可 行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是充分的。现在需要的只是抓住有利时机,按照十六大 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进一步解决好在什么时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研究 第6篇
摘 要: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上党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村医疗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等多项制度的改革与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果,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无法回避的问题为此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探讨。
关键词:社会保障;和谐社会;科学发展;农村医疗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现状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获得巨大发展,各项制度不断健全,财政投入不断增加,覆盖范围和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内容主要包括农村社会保险、农村社会救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社会福利等四个方面,并具体体现为六种形式:
1、是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即为农村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在衣食住医葬(教)等方面提供最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五保户供养资金来源渠道发生了重大变化,五保供养通过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逐步纳入了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据统计,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已从2003年的204.2万人增加到2007年的526万人,基本做到了应保尽保。
2、、是农村军人及家属优抚安置制度。即政府对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安置对象进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种制度。据了解,目前全国有4000多万个优抚安置对象。
3、是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主要包括对遭受自然灾害后的农民进行救济、对其他贫困农民进行救济以及对贫困农民进行医疗救济等多个方面。目前,在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这些救助对象基本上都纳入了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据统计,2007年各级财政共安排农村社会救济支出186.8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农村低保补助资金30亿元,专项用于支持已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完善制度和未建立制度的地区建立制度。
4、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2003年后,一些地方开展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突破和进展。到2007年年底,全国已有31个省区市的近2000个县市区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5000多万农民参保,积累保险基金300多亿元,有300多万参保农民领取了养老金。
5、是计划生育保险和奖励制度。2004年各地开始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夫妇,每人从年满60周岁起享受年均不低于6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6、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国务院要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政府资助为主、农民缴费为辅的筹资机制。为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受益水平,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合农民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20元。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全国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县(市、区)已达到2451个,参合农民7.3亿人,占全国农业人口的84%。2003—2007年,中央财政共安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169亿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不断推进,缓解了农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二、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城乡社会保障差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生产、农民生活与市场的关联度越来越大,受市场的冲击也越来越大。同时,农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决定了农村人口的生活水平更多地受自然条件等因素的影响。所以,农民生活水平的稳定因素要多于城市人口,但就目前看,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还有很大差距,农村的医疗、养老、低保这三项最基本的保障形式,仅处在试点或探讨阶段。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保障方式短时期在农村无望实施。
2、社会保障覆盖面窄、层次低、发展不平衡。从社会保障的支出看,到目前为止,占全国80%左右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支出占全国保障费总支出的11%,而占人口不到20%的城镇居民社会保障费支出占总支出的89%。可见,农村与城市人口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不平衡。从覆盖面看,城镇已达91%,而农村只有2%。另外,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在各地区也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好于东北、中、西部地区。
3、社保资金缺乏稳定来源、筹资困难。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最突出的问题是社保资金短缺。国家虽然加大投人力度,但远不及农民对社保资金的需要,社保资金增加的幅度低于物价的上涨速度。社保资金来源单
一、有限,主要坚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承担,国家政策很难落实到位,单纯依靠农民自己缴纳又受农民收人水平的限制。这样,社保资金就缺乏稳定性与持久性。
4、硬件设施差。由于历史欠账较多,农村社会保障相关的研究硬件设施也很差。医疗卫生方面,目前全国乡镇卫生院危房现象十分普遍,乡镇卫生院缺少运送病人的车辆;“五保”集中供养方面,很多敬老院已经危房,房屋破损严重,没有资金进行维修。还有医保、社保信息化建设的硬件设施方面缺口也很大。
5、一些特殊人群的社会保障存在“盲区”。一些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更值得我们关注,如农民工保障问题、农村非农业人口保障问题、失地农民保障问题等。由于这些社会群体的社会保障存在很强的特殊性,目前都没有系统的社会保障措施,多数问题尚在探讨阶段。
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紧迫性、必要性。
1、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要求,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障碍。完善农村社保障政策是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前提和保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求。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目标就是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提供安全保障,以确保其不因特定事件的发生而陷入生存困境,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发展,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社会成员解决了由于生活无保障而出现的基本生存问题,并且获得了在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参与社会竞争的机会,为其能力的发挥奠定了基础;社会保障还通过对意外事故中的不幸者的救济、为失业者提供失业保险或者失业救济、为疾病患者或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弱势群体提供医疗保障,消除各种危及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社会风险,免除社会成员的后顾之忧,调动其劳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些正是人的发展的价值目标的充分体现,从而实现了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价值目标的有机统一,这正是科学发展观所要体现的内涵。
2、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是关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问题。最近连续几年中央都以“一号文件”的形式来凸显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高度关注。发展小城镇、农业现代化、调整产业结构、加大资金和技术扶持力度、取消农业税、粮食直补、大型农机具补贴、工业反哺农业等一系列措施多管齐下,可效果却不尽如人意。究其根源,广大农民缺乏社会保障是一个重要原因。正如农民自己编的顺口溜:“救护车一响,一头猪白养。”一场大病足可以令农民倾家荡产,在此情况下,国家再好的惠农政策也是枉然。所以,为农民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等同于增加了农民收入,是妥善解决“三农”问题的金钥匙,同时政府的一系惠农列政策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四、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1、要坚持突出重点,逐步推进。根据基层和农村群众对社会保障的需求,农村社会。障体系应该包括农民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和贫困救助等方面的内容。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能一跳而就。必须在充分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和认识水平,考虑省情和财力的基础上,根据农民的需要,突出重点、逐步推进,保障标准由低到高,保障范围由小到大保障内容由单项到综合。
2、要坚持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地方。农民参保三个方面。政府投入是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撑,各级政府应当从加快农村小康社会建设步伐、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努力增加用于农村社保的投入。
3、要坚持把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发展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相结合。建立农村社会。障虽然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但是,由于社会保障的政策性、统一性、普遍性,只能解决农民普遍面临的根本性,全局性问题,不可能解决农民保障面临的全部问题,更无法满足不同收入水平农民不同层次的需求。因此,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还应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保险事业,鼓励各类保险机构积极开拓农村市场,开展家业自然灾害,农村家庭财产,农民人身意外伤害、伤残等保险活动,使农民遭受意外损失或意外伤残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化解农民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各类风险,减少各种天灾人祸对农民生产生活的影响
4、大力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工作。首先应当根据宪法尽快制定社会保障立法体系。这一体系,应当包含公民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法案和各项专门的社会保障法案。其中,公民社会保障基本权利法案将对社会保障的对象、范围、实施,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社会保障机构的设置,公民享受社会保障的程序,侵害公民社会保障权利行为的处置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在社会保障基本权利法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医疗保障法、老年保障法、军烈属保障法等专门的社会保障立法体系。其次,应当尽快制定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立法体系。可以考虑条件成熟时单独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社会保障法案,以反映我国农村变革中的现实和复杂情况及其不同于城市的显著特点。
5、着重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合作医疗三项制度。现阶段应着重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合作医疗制度。只有将这三项惠大多数农村居民的制度建立和完善起来,农民基本生活才有真正的保障。
总结语:
总之,改变农村经济文化落后的局面,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均衡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现阶段应以新农村建设为锲机,尽快完善农村各项保障制度。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支持。同时应该看到建立健全我国农村保障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到诸多方面的问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可能需要我们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艰苦努力。对此,我们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参考文献
[1]宋晓梧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20年[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
[2]中国劳动保障编辑部.农村社会保障在和谐社会建设中起步[J].中国劳动保障.
分析我国农村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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