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服务型公共政策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5-11-191

服务型公共政策论文范文第1篇

9月5日,《经济》杂志社政府采购编辑部与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联合主办的“2008创新公共采购服务平台模式研讨会”在经济日报社召开。各级政府采购采购中心负责人、采购人、行业协会负责人、检测机构负责人、企业负责人以及专家学者就如何进一步做好公共采购服务工作,创新公共采购服务平台进行了积极的探讨。

研讨会上,《经济》杂志社政府采购编辑部主任陈剑飞做了编辑部的背景介绍。编辑部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机关成立时组建。五年来,立足于权威、客观的报道,进行过大量的平台搭建工作。在实践中,与政府采购的动态相应和,掌握了大量的信息与资源,积累了丰富的平台构建经验。

讨论中,与会代表就公共采购服务平台的功能模块构建与流程设计、如何设立招标产品前端服务及中标产品验收服务、如何设立公共采购主要商品全国信息发布服务、如何规划与设立统一的公共采购实物展厅等问题彼此碰撞,各抒己见。

尤其是服务平台功能模块中争议最大的标书问题,成为研讨会讨论的焦点。代表建言利用行业协会和专家的资源,把招标文件的资质和技术编写重视起来。

与会代表达成共识:在顺应我国“以创新求发展”的趋势下,设立一个政府采购人与供应商全方位沟通交流的服务平台是非常可行并且有实际意义的。

《经济》杂志社政府采购编辑部副主任方剑做了政府采购同行建议的汇集,表示编辑部愿意与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各行业协会及政府采购供应商齐谋合力,共同搭建公共采购服务平台,作为政府采购人和供应商间沟通平台。

创新公共采购服务平台的搭建,将对今后的政府采购工作起到一定意义的促进作用,为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推波助澜。

服务型公共政策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中国经济发展已出现社会生产过剩,人们的有效需求却不能得到充分的满足,“供需错位”阻挡中国经济持续增长,供给侧改革迫在眉睫。目前河南省产业结构面临第一产业结构安排不合理,专业化程度不高;第二产业产品竞争力不强,缺乏高附加值的产品;第三产业发展滞后。优化产业结构的财税政策主要依靠设立财政扶持资金;将财产税作为河南地方主体税种;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尽快加征环境保护税。

关键词:河南省;产业结构;财税政策;供给侧改革

1引言

近年来,面对国际环境日益复杂和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双重困难背景下,河南坚持完善新思路、谋划新举措、寻求新突破。但是,在河南经济总量上升的同时,河南的产业结构与经济发展呈现出不相符的特征,税收与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产业结构的变化也会影响到经济的发展。因此,将税收政策与产业结构结合起来研究不仅是可行的更是必须的。

2015年习近平主席提出了“供给侧改革”一词, 具体来说,供给侧改革就是把经济运行中不平衡、不协调和不可持续的因素去除,把优化产业结构、投资结构作为实现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方法,并以此获得经济可持续高速增长。通过上述分析,加快河南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已势在必行,本文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探讨税收政策对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对促进河南省的产业结构优化具有重大意义。

2河南省产业结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河南省产业结构现状

河南地处中原,处于承东启西、联南通北的重要枢纽,交通地位重要。中原地区又是连接我国东西部的重要经济区域,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目前,全球经济发展处于下行,国内外政治环境日益复杂,而河南省经济发展却稳速增长见图1所示。

由图2可以看出,河南省产业结构调整稳定推进,工业主导地位明显,带动作用不断增强。第三产业稳步增长,意味着河南省经济在向服务化的方向推进,产业结构在升级。

2.2河南省产业结构存在问题

从三次产业对河南省GDP影响的角度分析。一般情况下,三次产业结构与优化产业结构发展的路径大致上是趋同的。从图中可以看出三次产业结构不协调,河南省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长期主要依靠第二产业来完成,只有在近两年的发展中,第三产业对GDP的拉动才与第二产业持平。第一产业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影响一直处于较低,这从侧面反映当前关于农业方面的技术发展仍待加强。

第一产业对GDP的增长贡献较低,发展效率低下;第二产业在三次产业中所占比重最高,但是多数产业竞争力不强,缺乏高附加值产品,这都映射在行业不集中、技术水平发展落后、企业规模结构不合理等因素上;第三产业发展较为滞后,没有达到现代经济发展需求的高度。解决对策,应将产业结构优化的重心挪到第三产业上,而不是依赖第二产业,让第三产业逐渐成为拉动经济前进的重大力量。

3税收政策对河南省产业结构的影响

税收政策调整产业结构源于税收政策能对一国经济增长产生影响,经济的增长与发展会影响到产业结构,这种传导机制最终到达了税收政策引导产业结构朝向高级化、合理化方向发展。因此,全面实施“营改增”是政府运用税收政策对产业结构进行有意识调节的一种宏观经济调控手段。

3.1影响服务业发展因素之一,税收的减负

税收负担是影响服务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国家全面实行“营改增”这一举措对服务业的生存环境具有较大的改善,这主要体现在税负减轻上。服务行业在“营改增”之前都是按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营改增”之后只需要按增值额征收增值税,这样就避免了营业额中已经交过税的部分还要继续征税的弊端;由营业税该征增值税对企业最大的优惠是,当企业发生购买行为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可以抵扣的,每个企业环环相扣,都处在这个产业链条当中即是买家也是卖家,从而达到减轻了整个产业链的税收负担。由此可以提高第三产业的发展进度。

3.2推动第三产业发展的催化剂

服务业的发达程度被看作是衡量一个地区或国家经济结构是否合理、城市新兴化程度高低和城市综合竞争力的总要标志之一。实行“营改增”改革后,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就打通了,极大地激发了企业采购现代服务业的积极性,企业将一些生产服务业务转向外包,继续把核心产业向高端化、专业化方向发展。这种非核心服务外包,则给现代服务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这对河南经济的发展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4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的税收政策建议

4.1无法真正享受“营改增”带来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给予地方财政支持

一些企业由于自身原因,无法享受“营改增”带来的税收优惠。在改革过渡期,会出现税负不减反增的反常现象。为了使改革红利普及到每个企业,调动企业发展自身的积极性,应对“营改增”过程中税负有所增加的企业,地方财政需据实予以过渡性扶持。由市与区县两级财政分别设立财政扶持资金,在缴纳税款时有税负增加现象的企业,可以向财政专项资金据实申请。财政部門依据实况予以分析,酌情拨付专项资金。

4.2将财产税作为河南地方主体税种

我国目前的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属于直接税,具有不易转嫁、税源广、税基稳定等特征。由于近几年,河南省房地产业迅猛发展,房地产税收收入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度不断提高,所以把财产税作为河南省的主体税种是势在必行的。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财产税改革。

(1)开征房产税。我国房地产经济长期以来泡沫化严重,这与缺乏合适的税收调控政策有很大关系。因此,应把房产税作为地方第一大税种来培育,把开征房产税提上财税改革的重要日程。房产税不仅能增加地方税的税基,而且对社会公平和房地产的平稳健康发展也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2)调整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对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的增值部分征税,可以通过调整税率、改进土地增值税税率计算方式、改进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法以此来加强国家对土地开发和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防止土地投机行为。

(3)调整车船税税率。近年来,河南省城镇居民收入不断提高,对汽车的需求量加大,这就造成城市交通拥堵以及环境污染等不良现象,这些给人民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如果可以提高车船税的税收收入,把这部分收入用于交通和环境治理,这就充分体现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但是,目前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车船税的税率比较低,没有起到抑制不良现象的作用。

4.3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尽快加征环境保护税

资源税在实施全面“营改增”后将变成地方政府的主导税种。通过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改变课税依据,提高税率,以此达到提高资源开发的门槛,这样就可以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有效利用,进而提高有效供给的目的。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逐渐加剧,可以说是触目惊心。但是现行的制度中对污染环境多是采用行政性收费和罚款这种手段,相对税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比较差。因此,要发展绿色经济,就要加开环境保护税,既能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又能借助税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发挥对污染的调节作用。

参考文献

[1]王乐英.供给侧改革的财税政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16,(21).

[2]王小广.落实营改增改革完善税制促转型[J].税务研究,2016,(11).

[3]曾庆涛.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的税制完善[J].商场现代化,2016,(28).

[4]倪红日.经济新常态下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的财税政策[J].税务研究,2016,(4).

服务型公共政策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针对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外包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构建卓有成效的公共服务外包实施机制,以确保社会公众能够享受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提升政府满意度。对此,文章提出一要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外包总体框架体系,二要构建决策机制体系,三要构建合同约束体系,四要构建透明公正的招标体系,五要构建监督评估体系。

【关键词】公共服务 外包 实施机制 体系构建

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公共部门普遍将公共服务外包作为提供服务的全新路径而被广泛采用,瑞典、英国、美国等国均不同程度地在公共服务领域推行公共服务的外包制度,由中标的民营经济组织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国家财政向提供服务的机构支付相应服务费。但是,在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过程中,依然存在着监督制约不力、政府责任缺失和容易滋生腐败等诸多问题,给公共服务外包制度的有效实施带来严峻挑战。

2014年全国“两会”期间,李克强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谈到:“加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中央政府将公共服务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予以安排部署,表明政府对公共服务的高度重视。

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提出及范围界定

被誉为“世界民营化大师”的美国学者萨瓦斯,于1970年在其著作《民营化:改善政府的经径》一书中首次建议:政府通过构建竞争机制将城市市区的环境卫生工作外包给私人公司,以此提高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质效。除此之外,萨瓦斯的《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一书最能集中体现其民营化的思想,作者在该书中通过翔实、系统的资料,从推进民营化的背景、理论与实践三个层面进行了论述,认为民营化是改善政府公共服务的最佳路径,要“视更少的政府为理想目标,即与私营机构相比政府扮演次要的角色。”①

萨瓦斯的观点最初被政府官员们视为异端邪说而遭受猛烈抨击。随着世界范围内新公共管理运动的不断兴起,人们迫切需要政府对公共服务的供应机制进行改革完善,政府对公共服务的垄断逐步被打破,主动采取政府补贴、特许经营、合同承包和对外出售等诸多民营化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其中,政府将公共服务外包给具有较高工作效率的民营企业的做法,逐渐被西方国家政府广泛采用,提升了政府公共服务的效益。

无论是在西方国家还是在中国,政府公共服务外包自产生以来就引起广泛探讨与争议,而外包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也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重要问题。受西方国家影响,我国先后有不少专家学者和政府官员提出公共服务外包的理念。2013年7月31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部署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会议提出:“政府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购买公共服务”,②这就既解决了地方债给公共服务投资领域带来的制约,同时也给民营经济进入公共服务领域提供了机会。

推行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政府可以按照相应的决策程序,对通过国家财政提供某一种公共服务拥有决策权,但是并不意味着必须通过政府公务人员和政府设施提供此项服务,政府可以通过合同招标的方式让民营经济部门为社会公共提供服务,政府只需向民营经济部门支付相关费用。对于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范围界定问题,通常情况下,所有的由政府经办、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和民众利益相关的可以收费或者不能收费的公用事业,均应属于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范畴。公共服务是政府提供的公共品的特殊形式,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所谓非排他性,即公共服务不能排除他人共享;所谓非竞争性,即公众对公共服务的享用,并不减少它对其他使用者的供应。

我国大部分学者普遍认为,政府公共服务是不可进行收费的并且是难以实现盈利的,正因如此,政府需要对承包者提供相应的财政经费。具体而言,公共服务包括治安维护、应急救灾、垃圾处理、环境保护、公共卫生、河道清理和维护等。在推进公共服务外包的过程中,不能忽视公共服务的属性,过度限制和扩展公共服务外包的范围,可能严重妨碍政府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益,可能导致公众对政府满意度的降低,政府在推行公共服务外包机制时,应详细考察所选择的外包项目是否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当前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实施中的问题

西方国家政府将本来应该由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城市化绿化、街道清洁、垃圾清理等基础性的服务承包给民营经济机构负责,之后还将外包的公共服务扩充到医疗卫生、能源供给、社会保障等更高层次的公共管理服务。这些经验值得我国借鉴,但是其推行政府公共服务外包、政府管理民营化过程中也有许多教训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在我国推行公共服务外包能够较大程度地提升政府公共服务的效益,但在政府公共服务外包机制的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

政府招标中可能产生腐败现象。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公开招标,其目的是以最低的成本付出使那些有实力的民营经济机构为社会民众提供公共服务。政府负责组织的招标活动必须依法进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竞标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是,招投標领域是我国当前腐败重灾区,极少数腐败官员可能通过公共服务外包招标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为具有决定权的官员提供权力寻租的空间,由此产生腐败现象,严重败坏政府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合同缺乏可操作性。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过程中,政府需要和承包公共服务的民营经济机构签订合同,以保障社会民众能够享受到应有的服务。但是,政府公共服务通常情况下均是一些“软”性服务,对民营机构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标准难以进行确定,这就给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合同的拟定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拟定此类合同,牵涉多种多样的行业知识,是一项十分专业的工作。服务合同的细则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直接关系到外包公共服务的效益。目前,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导致产生许多行政合同纠纷案件。

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合同的履行缺乏必要监督。政府公共服务外包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模式,政府作为委托方,而承包公共服务的民营经济机构作为代理方。民营经济机构承包政府公共服务的目的是为了盈利,其具有天然的趋利性,如果这些民营机构在为社会民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在其不受约束的情形之下,可能通过降低服务质量、服务数量或者提高服务价格等追求更高利润,而这和政府推行公共服务外包机制的目的完全相反。在具体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政府和民营机构签订了服务承包合同之外,政府并没有对民营机构开展公共服务的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极少数民营机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虽然从表面上看积极为社会民众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实则不断谋取企业自身的利益,导致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益不尽人意。

政府责任不够明确。政府将公共服务外包给民营经济机构之后,部分地方政府认为政府对公共服务已经完全没有责任了,认为其只要向承包公共服务的民营经济机构支付费用之后,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责任已经完全转移到民营经济机构的身上。此种认识是极其错误的,政府始终具有为社会民众提供公共服务的义不容辞的责任,担负着对市场发展、公共服务发展进行调查研究,采取措施提升服务效能的职责,同时担负着在公共服务外包之后对民营经济机构的服务进行监督评估的职责。与此同时,更为严重的问题是:部分地方政府将公共服务外包之后,逐步使公共服务市场化,最终让民众享受的并非免费的公共服务,而是民众直接花钱购买服务,政府向社会民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被弱化。比如,我国部分地方进行的商业化、市场化的医疗卫生改革,严重违背了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规律,导致医疗服务的公平性下降,政府简单地将公共医疗服务进行市场化处理,政府的投入逐步减小,导致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难以根除。

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实施机制

政府公共服务外包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政府行政效能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民营化浪潮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当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针对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外包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构建卓有成效的公共服务外包实施机制,以确保社会公众能够享受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提升百姓对政府的满意度。

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外包总体框架体系。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的实施,首先取决于是否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总体性框架。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实施机制,包含了公共服务的生产、供应、消费等每一个环节,对其进行制度安排之时应注重对基准的设定、财政资金支持的安排、适用范围的确定、服务标准和定价、付费、监督、管理、评价等方面的具体设计。政府公共服务外包机制的实施,总体上必定是更加有效地公共服务供应机制,决定了其有效性。但是,具体制度框架却对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性质、服务方式、服务范围、服务水平等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为此,只有在事先制定健全完善的制度体系,即构建科学合理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总体框架,才能在该机制的实施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总体设计上,要在宪法政治的层次明确政府公共服务外包机制,明确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目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原则等具有根本性的问题,决定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发展方向。同时,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基本制度,理清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关系,解决由谁来外包、外包何种内容公共服务等问题。

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决策机制体系。并非所有的政府公共服务均可进行外包,哪些公共服务可以外包、通过何种形式途径外包,就涉及到政府决策。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决策机制,是保障政府决策正确性、保障社会民众能够享受到优质高效公共服务的前提条件。在当前我国中央政府高度重视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将此作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改革重要内容的关键时刻,各级政府领导对此务必高度重视,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对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必要性、极端重要性有着正确的认识,从而有利于在推行政府公共服务外包过程中获得政府官员的支持,为制度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在具体决策层面,要对政府公共服务外包是否“经济”的问题进行研究决策,即分别计算由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务、外包由承包者向社会民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只有在外包公共服務所花费成本较低,并能保障服务的品质之时,才能推行具体公共服务的外包。要充分考虑公共服务外包涉及的成本核算、合同的招标与定制、成效评估等诸多方面的环节,每一个环节均需大量专业人才的经济参与,有必要时,政府应聘请专家学者参与可行性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合同约束体系。一旦政府将其公共服务外包给民营经济组织,民营经济组织须按照合同的约定为社会民众提供公共服务,民营经济组织开展公共服务的目的是为了盈利,其具有天然的趋利性特征,如果政府和民营经济组织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存在缺陷,承包公共服务的民营经济组织就可能充分利用这一缺陷降低公共服务的质量水平,后者减少公共服务的工作量,以此获得更多的利润。构建科学合理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合同体系,是实现政府公共服务外包预期目标的重要保障。制定合理科学的公共服务外包合同,有利于促使承包公共服务外包的民营经济组织按照合同的约定,为社会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满意度。具体而言,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合同体系包含招标合同、服务合同等方面。在招标合同方面,竞标投标者的资质要求必须清楚、明确和全面,注意招标投标合同用语的规范性、准确性,避免用语歧义而产生意见分歧甚至纠纷矛盾。合同的具体内容方面,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数量、合同有效期、政府和服务提供商违约赔偿责任等内容。

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外包透明公正的招标体系。招标投标领域素来是政府官员腐败的“重灾区”,自然容易对公共服务外包的招标活动产生影响,如果公共服务外包招标活动缺乏公开性、透明性、公正性,容易为政府官员腐败提供“温床”,导致政府形象受损,广大人民群众难以享受到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这就与实施公共服务外包机制的目标背道而驰。在开展政府公共服务招标活动中,应牢固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据此构建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的招标体系,避免产生招标活动中的腐败现象。为了让那些拥有良好资质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竞标成功,政府应该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纸以及其他多种方式对招标说明书进行广泛的宣传,并预留充分的时间让投标商准备竞标。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组成,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组建,并且保障评标委员会能够独立于政府、独立于政府官员而开展评标工作,避免个别竞标者通过贿赂政府官员或者其他非法手段竞标成功,有损政府公共服务外包投标活动的公平性。与此同时,由于公共服务的内容、服务的质量水平和广大人民群众密切相关,对招标内容等面,应通过相应的制度性安排保障公民参与权。

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监督评估体系。由于思想认识等方面的欠缺,极少数政府领导想当然地认为,政府将其公共服务外包给民营经济组织并签订了服务合同之后,政府的义务就是支付相应经费给民营经济组织,一切有关公共服务均全权由民营经济组织负责。这样的观念很显然是错误的,政府将其公共服务外包给民营经济组织,而民营经济组织的最终目标是获得利润,其具有趋利性特征。为此,政府必须始终参与公共服务的全过程,只不过是参与的方式不同而已。

政府在将公共服务外包给民营经济组织之后,应该对民营经济组织开展公共服务进行监督评估,发现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公共服务存在瑕疵或者其他问题之时,及时督促民营经济组织予以改正、改善,在必要之时必须向民营经济组织索赔。同时,构建一整套科学合理的公共服务评估体系,对民营经济组织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质量水平进行科学评估,在评估过程中注重征求服务对象即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社会公众对服务质量水平的评价在评估体系中占据一定分值。为了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向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可在签订合同之时约定按照评估结果支付佣金,评估结果超过一定分值可予以额外奖励,而如果低于一定分值,则必须扣除一定比例的佣金。

(作者为中共唐山市委党校副教授)

【注释】

①[美]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6页。

②唐其民:“李克强出牌:‘推公共服务外包谋一箭双雕’”,凤凰网,2013年8月2日。

责编 / 韩露(实习)

服务型公共政策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公共服务型政府;新公共服务

2004年,温家宝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专题研究班结业式上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并在《政府工作报告》(2005)中提出了“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更好地为基层、企业和社会公众服务”。在理论层面,有一大批学者研究并产生了可观的学术研究成果;在实践层面,各地方政府也相继推进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但是,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小插曲”。很多学者将“服务型政府”与“公共服务型政府”混合使用,认为公共服务型政府与服务型政府是“平行关系”、“等同关系”,甚至前者优于后者。这种概念的混淆也将成为新时期服务型政府研究和建设的阻碍。中国学者在研究问题时形成了一种惯性思维,倾向于到西方找出处。中国服务型政府理论基于借鉴西方新公共服务理论而产生的认识是存在偏差的,这不利于新时期服务型政府的构建。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服务型政府、公共服务型政府概念进行辨析,有必要对“新公共服务理论是服务型政府的理论来源”这一误解给予明确的解答。

一、服务型政府、公共服务型政府和新公共服务的概念辨析

“概念是学术研究得以展开的工具,要促进学术研究水平的不断提高,任何学科都必须对它的基本概念有着共识性的理解。”[1](p.1)只有对服务型政府、公共服务型政府和新公共服务概念进行明确界定,避免出现概念混淆及理论来源不明确的情况,才能在实践中构建明确的服务型政府而非模糊的服务型政府。

(一)服务型政府

服务型政府有三个维度: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模式、一种理论、实践建设中的服务型政府。“在公共管理中,控制关系日渐式微,代之而起的是一种日益生成的服务关系,管理主体是服务者,而管理客体是服务的接受者。所以,这是一种完全新型的管理关系,在这种管理关系的基础上,必然造就出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是一种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2](p.7)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模式,服务型政府“通过制定公共政策、提供公共服务、改善公共管理、解决公共问题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3](p.2)。服务型政府还是一种理论:“何谓服务型政府?它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4]刘熙瑞认为,作为一种理论的服务型政府,是以服务为宗旨、以公民和社会为本位、以法律为制度保障的政府。“服务型政府’是我国地方政府和学术界首先提出并在某些地方实行,而后被中央采纳的一个概念。”[5](p.1)服务型政府在我国地方政府早有实践,2000年成都市政府进行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02年重庆市、南京市政府提出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这些十多年前地方政府关于政府转型、服务型政府的建设目前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实践表明,作为一种实践的服务型政府在中国的建设是成功的。

笔者根据以上三个维度归纳出服务型政府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模式的服务型政府形成的历史必然性。人类社会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再向后工业社会演变,相应地政府类型也由统治型政府向管理型政府再向服务型政府演进(参见表1)。恩格斯指出:“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在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革中去寻找;不应当到有关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到有关时代的经济中去寻找。”[6](p.741)在后工业社会中,知识经济取代了工业经济,商品经济转向了服务经济。知识经济时代对政府的治理模式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服务型政府的演进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第二,从宪政角度看,服务型政府明确界定了政府与社会、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一是政府部门以公民为本位,根据公民需求提供服务;二是政府官员要树立服务的理念。

第三,在政府职能和价值理念上,明确了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并以服务为宗旨,达到公民满意,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政府是公共服务的机关’,公共行政最重要的性质也在于服务,服务的精神意味着政府施政与公民的意愿与需要相一致;政府及其公职人员提供尽可能多的产品与服务,同时又是高品质的服务。”[7]

第四,在服务方式上强调服务主体的多元化、服务形式的整体性、服务提供的公平性。服务含管制,管制为服务。服务型政府提供服务,并不代表完全排斥管制,“管制作为服务型政府更好提供服务的一种补充手段还是必不可少的。服务型政府并不是只讲服务而不要管制的政府,服务型政府也会利用公共权力的强制性,对那些可能或已经破坏社会和市场秩序的少数人实行管制”[8]。

第五,服务型政府提倡法治并讲究政府问责。

(二)公共服务型政府

“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概念是2003年非典’过后才出现的一个新概念,问题主要集中到了政府在公共管理中如何定位?如政府全部工作的重点,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提供公共物品等。”[9]公共服务型政府是指“为全社会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和有效的公共服务,以不断满足广大社会成员日益增长的公共需求和公共利益诉求,在此基础上形成政府治理的制度安排”[10]。公共服务型政府着重提供私人、企业无法提供或投入大、收益周期长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其对政府的要求重点在职能上,是在经济建设的基础上,强调提供充足的公共服务。从历史维度分析,公共服务型政府是中国政府职能转变的具体体现,是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性结果。公共服务型政府可以理解为以公共服务为导向的政府,强调政府的中心职能从经济建设转移到提供公共服务上来。李军鹏总结出公共服务型政府的五大特征:“第一,政府的作用集中于公共领域。政府的职能主要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第二,政府管理的基本哲学是实现社会正义。第三,政府是公共利益的鲜明代表。第四,政府权力是有限权力。第五,现代政府是法治政府。”[11](p.30)

(三)新公共服务

新公共服务既是指一种批判并超越传统公共行政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政府治理理论,又是指一种区别于传统官僚制、企业型政府的新公共服务模式,还指当代西方公共行政领域正在出现的一种运动,即“新公共服务”运动。“所谓新公共服务’,指关于公共行政在以公民为中心的治理系统中所扮演的角色的一套理念。作为一种全新的现代公共行政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公共行政已经经历了一场革命。”[12](p.409)作为一种理论的新公共服务,以公共利益、公民精神和民主治理为核心,为了实现有效的民主治理,在公共行政活动中,需要公共行政官员承担行政责任,追求公共利益,转变领导观;重视公民精神,鼓励公民参与,主张与公民的合作治理。不同于官僚制与企业型政府,新公共服务更加强调公平、责任与公共利益,是对管理主义的扬弃、对宪政主义的回归。不同于传统的集权、分权的组织结构,新公共服务提供的是一种合作型组织,公共行政官员致力于为公民的利益表达与政治参与提供一个平台。作为一场运动的新公共服务,在西方公共行政领域出现,对公共利益、民主价值观和公民权的呼声越来越高。登哈特指出:“公民和公共官员正在以一种互利合作的方式齐心协力地界定和处理一些共同的问题。我们认为,这种新的态度和新的参与表明公共行政领域正在出现一场运动,我们将这场运动称为新公共服务’。”[13](p.1)新公共服务具有如下特征:提倡政府提供服务;强调政府的目标是公共利益;提倡将政府战略和行动分为思考与行动,政府应战略地思考、民主地行动;新公共服务主张政府为公民服务;强调政府的责任并不简单;提倡政府要重视人,在追求生产率的同时更加重视人的需求;强调公民权和公民服务比企业家精神更重要。

服务型政府是在中国本土诞生的一种政府治理模式和理论,并有十余年之久的实践应用。公共服务型政府是我国2003年之后出现的概念,是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一种内在要求和具体体现。新公共服务是在美国产生,并针对传统公共行政和新公共管理提出的一种政府治理理论,在美国公共行政领域对新公共服务中公共利益、民主价值观、公民权的呼吁逐渐演化为一场运动。

二、服务型政府、公共服务型政府和新公共服务的比较

服务型政府、公共服务型政府和新公共服务

之间在概念上有着本质的区别,为何学术界研究中,三者的关系会出现混淆?除外在因素外,三者有着某些相似性。基于此,需要对三者的相关特征进行比较,探讨这种混淆出现的原因。

(一)服务型政府、公共服务型政府和新公共服务的相同点

1.核心主张公共服务。服务型政府、公共服务型政府、新公共服务三者概念上都有一个共同的词,就是“服务”。三者都主张为公民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都离不开公共服务。事物最突出的外在表象是某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关键所在,而服务就是服务型政府最突出的外在表象。服务型政府区别于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关键特征就是其核心主张是为公民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服务性是服务型政府最突出的特征。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本质就是以公共服务为导向的服务型政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做出了“改革开放”的决策。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取得了许多重大的经济成果。但是多年来,我国对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投入较少,特别是SARS危机后,政府逐步重视公共服务的职能,从而提出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概念。公共服务型政府是政府职能转变的结果,不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时重视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新公共服务主张政府的职能是“服务”而不是“掌舵”,为公民服务而不是为顾客服务,公民权和公共服务比企业家精神更重要。新公共服务理论明确这艘“船”的主人是公民,认为政府是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不是商家与顾客的关系,鼓励公民参与公共服务。

2.价值追求公共利益、责任与正义。服务型政府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为公民提供服务,力求公民满意。在一些“政务服务大厅”,公民享受完服务后,都会对服务人员进行满意度评价,旨在完善服务、提高满意度。服务型政府还是责任政府,有权力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政府要求政府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做到公正、高效、负责任。公共服务型政府认为政府所集中的领域是公共领域,是公共利益的代表,为企业和公民提供所需要的服务。新公共服务主张公共利益是目标而非副产品,认为责任并不简单。登哈特指出:“公共行政官员必须促进建立一种集体的、共同的公共利益观念。这个目标不是要找到由个人选择驱动的快速解决问题的方案,确切地说,它是要创立共同利益和共同的责任。新公共服务的核心原则之一就是重新肯定公共利益在政府服务中的中心地位。”[13](p.47)他还总结出公共利益的四种模式,即规范模式、公共利益的废止论观点、政治过程理论、共同的利益。政府行政官员有责任帮助公民表达利益,同时,行政官员根据公共利益进行决策与执行。新公共服务还承认责任并不简单,认为责任是复杂的,将公众视为政府负责任的基础,突出强调公民权和公共利益的中心地位。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14](p.1)公共服务的供给对象是公众,所在的领域是公共领域,都会涉及公平、正义等价值,服务型政府、公共服务型政府、新公共服务都强调服务提供及其分配过程中的公平与正义。

3.研究对象政府与公民。服务型政府、公共服务型政府和新公共服务所研究的对象都是政府与公民。三者的主张都是基于公民需求与权利,对政府的角色及其行为做出的要求。从政府角度看,服务型政府和公共服务型政府将政府的角色定位于服务的提供者,政府应当较少地干预市场,只为市场和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加强市场监管、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同时也对政府的代表人公务员进行了角色定位,服务型政府和公共服务型政府认为公务员应当扮演好组织者、引导者、仲裁者的角色。新公共服务认为公务员日益重要的角色是帮助公民表达并满足他们共同的利益需求,公共利益不是公民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在公民对话、协商基础上形成的聚合利益,而公务员是要为公民的协商及其利益聚合提供一个平台。新公共服务认为政府的职能不是“掌舵”而是服务,政府要鼓励公民参与政治。从公民的角度看,服务型政府与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出发点都是根据公民的需求做出某种反应,新公共服务也非常重视人的作用而不是效率,明确公民是这艘“船”的主人,政府是为其服务的。三者不约而同地将公民视为其核心研究对象,并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是为了在政府与公民之间建立良性的互动关系,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

综上所述,服务型政府、公共服务型政府和新公共服务三者之间在核心主张、价值追求、研究对象等方面存在相似性或相同之处,这些相同之处使得三者看起来很相似,关系变得模糊起来,但是这些相同之处并不能决定三者的性质,不能完全说明三者有直接的关系。世界上不会存在两片相同的树叶,同理,服务型政府、公共服务型政府与新公共服务三者之间也是有区别的,弄清楚三者关系混淆的原因之后,就需要考究他们之间的区别,界定清楚他们之间的关系。

(二)服务型政府、公共服务型政府和新公共服务的不同点

1.对应概念。“列宁阅读《逻辑学》的时候,深切地感受到,概念是成对出现的,这是非常深刻的。除了日常用语外,一切概念都有着与之相对应的另一概念存在。”[15]服务型政府相对应的概念是管理型政府,公共服务型政府相对应的概念是经济建设型政府,新公共服务相对应的概念是新公共管理。笔者在前文已经论述,根据社会治理模式演进历程,服务型政府是经由统治型政府、管理型政府演进而来,是政府治理模式的渐进发展,服务型政府是一种更好的、更高形态的政府。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经历了计划经济时代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的转变,政府也相应地由全能控制型向经济建设型政府转变。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的存在也依靠相应的经济基础。计划经济时代,我国政府形态是全能的控制型政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中国政府形态是经济建设型政府,而公共服务型政府是没有相应的经济基础的(参见图1),因此“公共服务型政府”不能作为一种政府形态而存在,只能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具体体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改革开放的决策,停止了“以阶级斗争为纲”,将政府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在2003年非典事件后,政府开始重视公共服务,出现了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提法。很明显,这种提法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体现。因此,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这种提法,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体现,而非政府形态升级,而且中国目前经济条件还未达到发达水平,政府职能重心完全从经济建设转移到公共服务的可行性较小。所以,在对应概念及其演进历程上,服务型政府与公共服务型政府是不同的。新公共服务是在对传统公共行政、新公共管理批判基础上提出并演进而来的,与另外两者并无联系。

2.产生时间及背景。产生时间及背景的差别是区分事物最直接的根据。“服务型政府”这一概念由张康之最早提出:“要从根本上限制政府规模,就必须对政府存在的哲学理念作以重新整理。我们的看法是,需要建立起一种全新、完全不同于传统的统治型政府和近代的管理型政府的新型政府,我们把这种新型政府称作服务型政府。”[16]。显然,这是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模式的服务型政府。刘熙瑞

认为,中国加入WTO是中国融入经济全球化的第一步,而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政府的改革目标就是服务型政府[4]。加入WTO是服务型政府产生的直接推动因素。而公共服务型政府是“非典”危机之后出现的,并在学术界受到一批学者的关注。2003年非典事件暴露出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不足之处,经过这次事件,政府及学术界认识到政府需要强化公共服务职能,进而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概念逐渐进入学者研究的视野。从公共服务型政府产生的过程可以看出公共服务型政府提出时间滞后于服务型政府,公共服务型政府只是政府职能转移,而服务型政府就政府的行政理念、运作机制、组织机构、公务员角色等多方面做出了相应要求,在职能上,不仅强调政府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还加强在经济、社会及自身多方面的服务性建设。二者对比可以看出,公共服务型政府只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一部分。服务型政府认为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是“仆人”与“主人”的关系,而公共服务型政府并未做出相应要求,也就是说公民仍旧是公共服务的被接受者,没有享受支配权,体现不出服务性质。在这方面,公共服务型政府相对于服务型政府来说是有局限的。服务型政府与公共服务型政府产生于21世纪初的中国,二者与新公共服务的差异性不仅体现在时间上,更体现在“土壤”上。“新公共服务”的代表性著作是登哈特夫妇于2003年在美国出版的“The New Public Service:Serving,not Steering”一书,此书

最早的中译本《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2004)

由丁煌翻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相对于服务型政府而言,新公共服务产生较晚。新公共服务产生于美国,它是在新公共管理批判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因此,就时间及产生背景而言,新公共服务不足以成为我国服务型政府的理论来源。

3.理论来源。服务型政府所蕴含的公共性、服务、法治等先进理念都有一定的理论来源。马克思主义代表制界定了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是“仆人”与“主人”的关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代表制与我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二者为服务型政府界定了政民关系。政府公共性理念为服务型政府输送了公共性的行政理念,即在公共领域制定公共政策、解决公共问题、实现公共利益。我国产生的“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服务型政府注入了“服务”的新鲜血液。法治理论为服务型政府提供了理论支持。公共服务型政府理论来源是与之不同的,“学者普遍认为,20世纪80年代以后,英国的公共服务宪章运动、美国的政府创新运动、韩国的亲切服务运动、新加坡的好政府’建设运动以及西方其他国家的顾客导向型政府建设等,尽管其称谓和具体做法不尽相同,但最终目标都是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17]。西方国家的新公共管理、福利国家理论及其实践为中国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具体参考。中国目前的公共服务相关举措逐渐呈现市场化、社会化趋势,政府不直接提供服务,通过外包、公私合作、竞标等形式转移给了社会,这些举措是借鉴西方国家的相关改革措施,可以说,公共服务型政府理论来源于西方国家新公共管理和福利国家理论。登哈特夫妇认为,新公共服务理论来源于民主公民权理论、社区与公民社会理论、组织人本主义与新公共行政、后现代公共行政。通过理论来源的对比,我们可以辨析出,三者在自身理论构建上有不同的取向,在具体实践操作中也会呈现出不同的形态。因为理论来源的不同,三者在自身理论构建和具体实践指导、组织建构、运行机制等方面也会存在区别。

综上所述,服务型政府、公共服务型政府、新公共服务在对应概念、产生时间及背景、理论来源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区别,我们可以清晰地把握三者关系。三者的区分不仅局限于以上三个方面,概念上的区别才是最根本的区别。如上所述,服务型政府是一种治理模式、一种政府治理理论、一种具体实践形态;公共服务型政府是中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现实具体体现,是政府工作重心的转移;新公共服务是一种批判并试图取代传统公共行政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政府治理理论,是一种区别于传统官僚制、企业型政府的新型公共服务模式,是当代西方公共行政领域正在进行的一种运动。三者是不同的,服务型政府区别于公共服务型政府,公共服务型政府只是服务型政府职能方面的一种具体体现;服务型政府是中国学者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本土产生的理论,其理论来源并非是新公共服务理论。

三、走向服务型政府

张康之指出:“在服务型政府研究方面存在着三类问题:第一,理论的误植;第二,历史的混搭’;第三,方向的误导。理论研究中存在着的这些问题对实践造成了消极影响,甚至有可能让政治家们对服务型政府产生怀疑。”[18]为了更好地走向服务型政府,笔者将继续论述如何妥善地处理服务型政府与公共服务型政府、新公共服务之间的关系。

在产生时间上,服务型政府早于公共服务型政府;在产生背景上,服务型政府是在经济全球化、中国加入WTO背景下由学术界和地方政府率先提出、实践后得到中央认可,公共服务型政府是在非典事件之后出现的概念;在理论来源上,服务型政府也不同于公共服务型政府。在其概念上,公共服务型政府只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具体体现,表明政府开始重视公共服务。面对服务型政府与公共服务型政府的种种不同之处,同时服务型政府又得到中央的认可并在全国广泛的实践事实,我们是不是就要全面肯定服务型政府而彻底否定公共服务型政府?答案是否定的。走向服务型政府并不是采取“敌亡我存”的方式,不是将公共服务型政府“消灭”掉,而是要“为我所用”。前文已析,公共服务型政府其实就是以公共服务为导向的政府,表明政府应当以公共服务为重点、导向去履行自己的职责,达到善治。当前,公共服务型政府的研究已经取得较大的成果,对于政府如何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有了一个系统的研究,那么,服务型政府的构建就可以将其研究成果借鉴过来,因为服务型政府职能不仅有公共服务,还包括经济治理、社会管理、文化建设和自身建设等领域,所以,公共服务型政府的研究对于服务型政府完善其公共服务职能来说是“如虎添翼”。因此,走向服务型政府,并非完全否定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而是要利用公共服务型政府的研究成果,来完善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新公共服务并非是服务型政府的理论来源,二者产生的时间和国度都是不同的,它们的理论来源也不同。面对二者的种种不同,走向服务型政府同样不能抛弃新公共服务。新公共服务中许多先进的思想都值得我们借鉴,公共行政官员的领导观和执行观、重视社区的力量、关注公民精神等思想对于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都是很有指导意义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面对新公共服务,我们在明晰其与服务型政府之间的根本区别的基础上,在避免理论误植的情况下,应当借鉴其先进的公共服务思想。服务型政府建设需要借鉴一些西方先进的服务理论。走向服务型政府需要正视与新公共服务的关系,不能将其看作理论来源,只是与其进行理论对照;服务型政府理论作为我国本土产生的理论有一定的中国特色,它的发展需要与其他先进的服务理论做对照。因此,走向服务型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理论,中国学者应当有一种理论自信,将新公共服务当做一种对照物而非理论来源,构建属于中国的大理论。

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模式的服务型政府,要整合其治理方式,应构建多种治理方式齐头并进的模式。在处理服务型政府与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关系中,服务型政府是采取“为我所用”的态度,将以公共服务为导向的政府建设纳入服务型政府的公共服务建设。同理,服务型政府还要打造以经济治理为导向的政府、以社会管理为导向的政府、以文化建设为导向的政府和以政府自身建设为导向的政府。多种治理方式齐头并进、互相协调完善社会治理模式(参见图2)。作为一种理论的服务型政府,要完善其理论构建,并与其他理论或思想进行对比借鉴,丰富服务型政府的理论内容。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各方面创新,让创新贯穿党和国家一切工作,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19]理论创新是最高层次的创新,体现一个国家的创新水平,因此,对于服务型政府理论的创新将是我们的目标。1881年,马克思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初稿)中的一段话:“俄国是在全国范围内把农业公社保存到今天的欧洲唯一的国家另一方面,和控制着世界市场的西方生产同时存在,使俄国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而把资本主义制度的一切肯定的成就用到公社中来。”[20](pp.435436)马克思在这封回信中提出了著名的“卡夫丁峡谷”理论,即俄国社会可以走不同于欧美国家的资本主义道路而进入比资本主义社会更高一层次的社会主义社会。那么,在我国公共管理学科领域同样也存在着“卡夫丁峡谷”①理论,我国所构建的服务型政府理论同样可以不走西方国家公共管理理论之路进而实现对于西方公共管理理论的超越。自从我国公共行政和公共管理发展以来,一直蕴藏着一股力量,一直为产生属于中国的公共管理理论而铺垫着,进入新世纪,中国到了产生大理论的时候了,如果说这个大理论是什么,如果说公共管理学科可以“输出”国外的理论是什么,那必将是服务型政府理论。作为一种在实践中建设发展的服务型政府,要从实践中总结经验,要有一批学者关注实践,从实践中提炼出理论性的思想。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1872年德文版序言中讲到过:“不管最近25年来的情况发生了多大的变化,这个《宣言》中所阐述的一般原理整个说来直到现在还是完全正确的这些原理的实际运用,正如《宣言》中所说的,随时随地都要以当时的历史条件为转移。”[21](p.3)我国的服务型政府理论构建也要以实践中的建设为转移。十年前,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是以省会、地级市或直辖市为主体构建,如南京市、成都市、重庆市等;而新时期的服务型政府建设应当与我国的城镇化进程相契合,应当以部分地级市、多数县级市为主体,实现服务型政府构建地区重心的转移。

综上所述,服务型政府应当将公共服务型政府的相关研究成果为我所用,构建以职能为基础的政府治理模式;服务型政府应当将新公共服务作为理论对比的对象,在理论上实现中国大理论构建的超越;在实践中构建的服务型政府还应当注意以具体的历史条件为转移,与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相契合,实现服务型政府构建的地区意义上的重心转移,达到全国服务型政府自上而下的全面推行。

四、结语

服务型政府、公共服务型政府、新公共服务三者具有本质性的区别,并无直接联系。服务型政府和公共服务型政府并不是同一个概念,二者不是等同的。公共服务型政府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具体体现,是一种以公共服务为导向的政府,它是服务型政府以职能为基础的政府治理模式中的一部分,服务型政府应当包含公共服务型政府。而服务型政府不仅是指一种政府治理模式,还是一种理论,并在实践中有所建构的政府。服务型政府也与新公共服务不同,作为一种理论的服务型政府与新公共服务理论的地位是平等的,新公共服务并非是服务型政府的理论来源。三者的概念上的混淆模糊了服务型政府构建的方向,因此,辨析三者关系对于服务型政府的未来之路有着重要意义。走向服务型政府应当处理好服务型政府与公共服务型政府、新公共服务的关系,服务型政府应当将公共服务型政府的相关成果“为我所用”,完善服务型政府在公共服务提供方面的研究。同时,服务型政府理论的发展还应与西方新公共服务相对照,从中丰富服务型政府理论的发展,在新时期构建属于中国的大理论。

注释:

①关于马克思所引用的“卡夫丁峡谷”一词的含义,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认识。一种认为“卡夫丁峡谷”是指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过程。所谓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就是可以超越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整个阶段,由前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直接进入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阶段。另一种认为“卡夫丁峡谷”意指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前资本主义国家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可以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不仅实现生产方式的变更,同时也实现社会制度的更新。笔者在此将其延伸至公共管理学科领域,存在着某种理论不必学习西方理论、走西方道路,而直接建设超越西方的中国公共管理理论。

参考文献:

[1]张康之,张乾友.公共行政的概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2]张康之.公共管理伦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郁建兴,徐越倩.服务型政府[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4]刘熙瑞.服务型政府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政府改革的目标选择[J].中国行政管理,2002,(7).

[5]井敏.构建服务型政府:理论与实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张成福.论公共行政的“公共精神”兼对主流公共行政理论及其实践的反思[J].中国行政管理,1995,(5).

[8]井敏.试析我国服务型政府认识中的几个误区[J].社会主义研究,2006,(4).

[9]张珊,朱建芳.关于服务型政府和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思考[J].管理观察,2009,(34).

[10]迟福林.全面理解“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基本涵义[J].人民论坛,2006,(3).

[11]李军鹏.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指南[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5.

[12]丁煌.西方行政学说史[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13][美]珍妮特V登哈特,罗伯特B登哈特.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M].丁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14][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15]倪邦文.当代中国廉政建设的新观察与新思考廉政建设的宏观考察[J].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2012,(3).

[16]张康之.限制政府规模的理念[J].行政论坛,2000,(4).

[17]杨国鹏.我国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问题研究综述[J].中州学刊,2006,(2).

[18]张康之.我们为什么要建设服务型政府[J].行政论坛,2012,(1).

[19]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DB/OL].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510/29/c_1116983078.htm,20151029.

[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21]共产党宣言[M].中共中央马克思、列宁、恩格斯、斯大林著作编译局.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

[责任编辑:刘琼莲]

服务型公共政策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 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平衡时我国现阶段面临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本文分析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的城乡差距和原因,并提出相应财政方面的对策。

[关键词] 基本公共服务 差距 对策

目前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制度实行的是一条城乡分割的发展道路,除国防、外交等公共服务外,其他众多的公共服务在农村和城市之间明显失衡,主要表现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总体不足、结构失衡、效率低下。

一、基本公共服务的城乡差距

1.中小学义务教育方面。由于我国农村义务教育政府财政投入实行乡财政或县财政负担的体制,而县乡财政普遍困难,所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普遍低于城市。1997年城市学生人均教育经费是农村学生的4倍,城市初中生的人均教育经费是农村初中生的近8倍。1998年,我国农村接收义务教育的学生1.23亿,占当年全国接受义务教育学生总数的65%,但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占全国义务教育投入的比重仅为56%。2004年,全国城乡小学、初中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分别为1.4:1和1.3:1。

2.医疗卫生方面。我国城乡医疗卫生方面存在巨大的差距。2000年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63.7%,但农村卫生总费用占全国卫生总费用的比重仅为32.07%,农村人均卫生总费用只相当于城市的26.8%;农村卫生事业费占全国卫生事业费的比重仅为32.77%,农村人均卫生事业费用仅为城市的27.7%。1991年~2000年,全国新增卫生经费投入中只有14%投入到农村,而14%中的89%又成了人头费,真正专项的农村卫生经费只有1.3%。2005年,我国人均卫生总费用城乡之比高达3.53:1。

3.社会保障方面。目前城市社会保障制度涉及到的保障项目已相当齐全,而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十分缺乏。2004年,全国城市医疗保险覆盖率为42%,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仅有10%左右,80%以上的农民属于自费医疗群体。2002年~2006年,城镇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增长27.35%,而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却下降1.61%;截至2006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为2240.1万人,农村为1593.1万人,考虑到城乡之间巨大的人口差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覆盖率远远低于城市。

4.公共基础设施方面。在传统体制中,城市的公共基础设施主要由国家提供,而农村的基础设施由农民自己解决,国家只给予适当的补助,造成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落后。

改革开放以来,对基础设施进行了投资体制的改革,主要是引入了多元投资主体。积极引导私人经济主体等投资经营公共基础设施,城乡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决定了农村私人投资主体的缺乏,而城市投资主体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很难将资金投入农村,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投资远远落后于城市。

二、我国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差距形成的原因

从总体上看,现行的中国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平衡主要是政策主导与制度安排造成的。建国初期我国采取了“先工业后农业”、“先城市后农村”、“先工人后农民”的政策,在政策和制度上优先发展城市。资金、优惠政策多投向城市。政策制度上的原因是造成我国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不均等的主要原因。

1.工农业发展价格剪刀差的政策对于城乡收入差距及公共服务差距产生了重要影响。中国的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是牺牲农村、农民利益而加速工业化资本积累的不公平的分配制度,是人为加剧城乡差距的历史起因。通过这一制度将农民应获得的利益向城市居民发生了转移,也使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所需的资本不断的向城市地区转移。城市获得了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经济积累,而农村经济发展受到了损害。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公平和城乡差距。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就是表现之一。

2.现行财政体制的运行机制。现行财政体制名为分税制,却由于实施过程中的不完善,导致了许多地方财政体制的运转变成了分税制与财政包干体制进行机会主义结合的产物。由此导致县乡政府被迫虚报财政收入、财政困难和财政风险不断蓄积,从而挤占本应用于支持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支出。

目前统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应重点加强对农村地区的支持,在资金政策上向三农倾斜。从贡献补偿的角度看,这是对工业化初期以“剪刀差”方式吸纳三农资金予以补偿,通过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对农民生产生活做出补偿。

三、统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不平衡的对策

1.改革不合理的政策,制度,消除造成城乡分割的体制方面的因素,打破城乡分割,建立统筹城乡的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制度。如取消农民工子女在城市上学的借读费,农村合作医疗与城市医疗保险接轨等。

2.改革完善公共财政制度。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资金更多的投向农村地区。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改革财政体制,建立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分类别、按比例合理负担农村公共物品的机制,采取以中央、省两级政府为主导,地方财政适当配套的方式解决当前农业经济发展、农民生活紧密相关的公共服务供给问题。建立以公共服务最低公平为基础的转移支付制度。

3.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制度,提高公共服务的统筹层次,先实现区域内公共服务的均等化,逐步提高层次最终全国城乡各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4.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 搭建城乡统筹平台。打破城乡界限, 建立城乡有机衔接、一体化的社会保障模式可以更好地借助政府的力量, 在完成风险有效分散和损失分摊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稳定, 在最大范围内通过社会保障的转移支付功能达到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参考文献:

[1]谢来位:重庆市统筹城乡发展中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8/04

[2]谢来位:统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路径探析.农业经济,2008/01

服务型公共政策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不同居住区的少数民族因其长期形成的具有本民族特色的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导致这些聚居区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在其社会化过程中所经历的社会、历史、文化等存在显著的差异,这对该群体融入具有多元文化特征的城市社会时带来严峻的挑战。社会融入理论超越了传统的民族国家范畴,能够从宏观层面解释少数民族大学生的社会融入;可以通过大学教育,提升社区服务、营造社会环境、创建公共生活,促进非民族院校少数民族大学生的社会融入。

【关键词】非民族院校;少数民族;大学生;社会融入

基金项目:本文系甘肃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少数民族大学生的社会融入研究——以甘肃省高校为例”(项目编号:2018A-096)的阶段性成果。

我国是由56个民族构成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随着社会经济水平和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高等教育事业进入全面普及化发展阶段,非民族类高校招生计划中少数民族学生的数量比例在逐年扩大。[1] 鉴于我国少数民族聚居主要是以乡、县为主的“小聚居”居住格局,不同聚居区的少数民族在漫长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具有自身民族特色的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因此,成长于这些聚居区的不同民族的学生在其社会化过程中所经历的的社会、历史、文化等也就存在显著的差异,这对其自身在融入具有多元文化特征的城市社会时带来严峻的挑战。在这种现状之下,如何更好地促使少数民族的大学生顺利地融入高校所在地的本土社会,开展大学学习与生活,对于提高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培养质量、促进民族融合、维护民族团结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国内外社会融入的研究现状

社会融入(Social inclusion)是指在全球化背景下,为了提高社会成员的福利,使人人能够平等、全面地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等生活,以促进社会包容,最终实现社会团结的过程,是人类发展追求的结果与目标。[2]社会融入研究在国内外都被研究者给予极大关注。国外社会融入研究主要是围绕移民群体展开的,主要关注了移民融入主流社会的阶段、目标、制约因素、途径、机制等方面的问题,形成了同化论(Assimilation)和多元论(Pluralism)这两种对立的理论。从已有研究来看,国外对社会融入的研究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对移民社会融入测评因子的研究。比如J.Junger- Tas(2001)和H.Entzinger(2003)就分别提出了移民社会融入的三维度说和四个维度说。二是对移民社会融入影响因素的研究,这类研究主要关注影响移民社会融入的一些背景变量以及环境、政策等因素。比如Berry(1997)关注了性别、年龄、语言等因素对移民社会融入的影响,Wuthnow(2003)关注了文化程度和宗教信仰等因素对移民社会融入的影响。Fuente(2012)关注了不安全感、歧视和社会支持等环境因素对移民社会融入的影响。三是对移民社会融入效果的研究,比如Durkheim(1997)认为,社会融入能够促进移民的幸福和健康。

国内研究者们对社会融入的研究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首先是对移民国外的华人群体的研究,这类研究主要借鉴西方已有社会融入研究范式,着眼于海外华人移民群体对当地社会的社会认同、社会适应、民族整合以及对民族文化的继承等问题展开。[3]比如王春光(1999)和张戎(2000)等学者对移民法国和美国的华人群体所展开的社会融入研究就属于此种类型。其次是国内学者对于国内一些流动群体城市生活的社会融入研究,这类研究主要着眼于流动群体融入城市生活的现状、面临的障碍以及心理和环境适应、身份转换等。比如文锦(2004)和高秀琴(2004)对外来务工流动群体社会融入的研究,吴新慧( 2004)对流动人口子女的研究,陈纪(2014)、徐勇志(2016)和孙军(2019)等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入研究都属于此种类型。此外还有学者对退役运动员(王慧文,2020)、随迁老人(刘素素、张浩,2018)、返乡青年(蒋占峰、娄博华,2019)、残疾人(林建华、王力,2019)和搬迁移民(王善坤,2006)等群体的社会融入问题开展了研究。第三,学者们还关注了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的路径与策略。如袁波澜提出,应该从职业技能培训、语言训练、公共生活构建等方面入手,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入。姚文静(2019)认为,应从个体融入能力建设、政策制度的完善、加强宣传与社会管理等方面入手,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入。

通过对国内外已有研究的梳理可以发现,对于社会融入的研究所涉群体较多,呈现研究群体多元化倾向,其中对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的研究在国内是一个研究焦点;研究所关注的问题主要围绕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的现状、影响因素和社会融入的策略与路径等问题展开。非民族院校少数民族大学作为少数民族群体中的主要成员,他们受过良好的教育,具有开阔的视野,对于多元文化具有强烈的接纳意愿,探索该群体的社会融入对于大学生群体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建构具有现实意义。已有研究为我们在全球化、现代化、城镇化背景下深入探索非民族院校少数民族大学生的社会融入问题提供了借鉴。本文试图在梳理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以非民族院校少数民族大学生的社会融入为关键抓手,探索非民族院校少数民族大学生社会融入的路径与策略,以期能为我国的民族教育事业有所贡献。

二、社会融入理论解释少数民族大学生社会融入的依据与视角

社会科学中的理论或概念的主要作用在于其对社会现象及社会规律的解释。社会融入作为研究社会政策的重要概念,其本身也是社会政策能够起作用的根源,其价值和目标的终极体现则在于其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应用。[4]作为一个在社会学领域广为传播的理论和概念,用社会融入的概念和理论对非民族院校少数民族大学生社会融入开展研究符合這一理论本身的旨趣,这也为大学生的社会融入研究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由于社会融入概念本身所具备的全球性视野。因此对这一理论的应用也就跨越了传统的民族国家范畴,这一特点对于我们从更宏观视角解释非民族院校少数民族大学生的社会融入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本研究的主要关注对象——非民族院校的少数民族大学生,我们除了考虑其少数民族的背景,更应该将其置于新时代背景之下中华民族共同体重要成员的位置加以关注。中华民族共同体不仅仅是由汉族构成,汉族仅仅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一个组成部分,除汉族以外的其他55个民族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主要成员,都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生成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我国高校所处的位置基本上是以城市为中心,城市所具有的多元文化特征对少数民族大学生的社会融入提出了挑战。为此,大学除了传授知识、传承文化,在很大程度上也应承担社区的大部分职能,促使非民族院校少数民族大学生社会角色转变、帮助该群体融入高校所在地本土社会,这是大学和社区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以社会融入理论为依据,从学校社会生活、社区管理服务、社会环境等更宏观的视角出发关注非民族院校少数民族大学生的社会融入,探索这一群体社会融入的路径与策略是本研究思考的主要问题。

三、非民族院校少数民族大学生社会融入的路径

随着非民族院校少数民族大学生数量的逐渐增加,规模越来越大,作为高校和当地社区要深刻认识到民族融合是历史发展的趋势,少数民族大学生融入大学所在地本土社会既有利于大学自身地发展,也可以促进民族地区发展,有利于不同民族同胞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构建;同时还要认识到促进非民族院校少数民族大学生的社会融入是促进民族团结的关键,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因此加强对非民族院校少数民族大学生管理工作的前提是充分认识到新形势下高校民族工作的特殊性和必要性。在城市民族工作的实践和探索中可以发现,促进非民族院校少数民族大学生的社会融入不能只依赖于少数民族大学生自身的薄弱力量, 更需大学本身及其所在地社区的强有力支持。

首先要关注大学教育。少数民族大学生由于其主要来源于民族地区。因此文化、生活习俗、成长环境等与长期处于非民族地区的大学生来说有着不小的差异,这对该群体的社会融入造成了不小的影响。大学教育是公众获取知识、传承文化的主要手段,良好的大学教育不仅仅能够帮助少数民族大学生获取丰富的知识,更能够帮助他们改变自己的认知与思维方式。为此,高等院校除了传授正统的科学文化知识,还要有意识地开展丰富多彩的业余文化活动,如通过各种非正统的方式和平台宣扬平等、诚信、友爱等交往主体精神,使校园、班级充满活力与人气,给不同民族大学生创造良好的人际交往环境,鼓励他们主动参与交往与交流,促进不同文化背景的同学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鼓励不同民族同学发挥自己的才能,使正确的交往认知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帮助非民族院校少数民族大学生更新他们认识世界的方式,将自己的民族文化与大学文化以及大学周边的社区文化顺利整合,从而帮助少数民族大学生提高人际交往素养,获得良好的人际交往技能,让他们在一个更加多元和开放的社会环境中体验到更多的获得感,促进不同民族大学生之间和谐的人际关系的生成,助力非民族院校少数民族大学生的社会融入。

其次要提升社区服务。高等院校本身就是一个庞大的社区。因此,身处大学校园的学生本身也就是一个身处社区的公民,所以高效、良好的社区服务对于帮助非民族院校少数民族大学生社会融入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这就牵涉到非民族院校对于少数民大学生的服务管理工作。大学生虽然说身处大学校园,但相对于中小学生来说其社会化程度更高。因此作为育人机构的高等院校,其对少数民族大学生的管理和服务也是其主要职能。为了帮助少数民族大学生融入当地社区,高校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应该为少数民族大学生提供多层次、适时到位的公共服务,不断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将非民族院校少数民族大学生合理的服务需求,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统筹考虑、区分对待,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妥善解决。高校所在地党委政府应该将大力推进社区公共服务均等化与针对少数民族大学生特点需求的特殊服务有机结合,除了高校本身对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服务与管理,还应鼓励社区不同机构购买社会服务,注重以社区服务促科学管理,优化工作方式方法,将服务与管理巧妙结合起来,使非民族院校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切实感受到规范管理的好处,自觉自愿地融入当地社会。

第三要营造社会环境。良好的社会环境是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基本条件。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是增进不同民族大学生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的基本前提。市场经济条件下人际关系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情感的逐渐淡化,取而代之的是物质利益的交换。当前社会上流行的“金钱至上”“一切凭关系”等不良社会风气也影响着非民族院校少数民族大学生的交往观,阻碍他们的社会融入。为此,社区和高校除了对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服务和管理,还要想方设法营造团结、友善、和谐、健康的社会环境和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交往氛围;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立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的道德规范,倡导积极、进取、乐观的人生态度,树立对生命终极关怀的人本精神,努力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的道德体系,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为不同民族大学生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创造健康的社会环境,进而促进非民族院校少数民族大学生的社会融入。

最后要创建公共生活。少数民族大学生从故乡进入内地高校学习和生活,从形式上看虽然突破了地理空间的阻隔,但仔细观察大学校园的交往圈就会发现,非民族院校少数民族大学生的交往大多数仍局限于血缘和地缘关系,不同民族大学生之间相互交往的广度和深度有限。大学校园和丰富多彩的大学生活为少数民族大学生提供了众多的学习和创业的机会,但同时也对他们的社会融入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在引导非民族院校少数民族大学生融入大学生活的同时,还要加强校园公共文化建设,创建多民族大学生的公共生活空间。在宿舍分配、校园文化活动策划、勤工助学岗位设立和社团成员的纳入等过程当中,积极引导和实现不同民族大学生相互合作相互帮助的格局,将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公共文化生活纳入社区和校园公共文化生活建设,将少数民传统文化活动引入大学和社区的公共文化活动范畴,通过建立常态化的交往、交流和交融机制,拉近不同民族大学生的心理距离,进而促进非民族院校少数民族大学生的社会融入。

四、结语

非民族院校少数民族大学生的社会融入不仅关系到少数民族大学生自身地发展,也影响着整个大学地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更关系到我国民族团结与进步的实现。鉴于社会融入理论所具备的全球化视野。因此跳出传统的民族国家范畴,应用该理论从宏观视角出发解释非民族院校少数民族大学生的社会融入成为可能。要想促进非民族院校少数民族大学生的社会融入,从宏观视角来看就必须要将大学教育和社区的管理服务融为一体,关注大学教育、提升社区服务、营造社会环境、创建公共生活,从促进少数民族大学生社会化的角度认识和重视非民族院校少数民族大学生社会融入的现实问题。唯有如此,才能使非民族院校少数民族大学生尽快融入城市社会当中,实现各民族和睦相处的美好愿景。

参考文献:

[1]陈龙涛,张洪峰.基于社会融入视阈下非民族类高校少数民族学生培养机制探析[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5(7):134-138.

[2]徐丽敏.社会融入概念辨析[J].学术界,2014(7):84-91.

[3]向大有.论海外华人融入当地社会的若干关系[J].人桂桥史(季刊),1997(1):7-12.

[4]王慧文.我国退役运动员社会融入问题研究[D].上海:上海体育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20.

作者简介:王璇(1978-),男,甘肃天水人,陇东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為民族教育与心理。

服务型公共政策论文范文

服务型公共政策论文范文第1篇9月5日,《经济》杂志社政府采购编辑部与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联合主办的“2008创新公共采购服务平台模式...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