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反担保合同范文
动产质押反担保合同范文第1篇
身份证号: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河南德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为确保德信字第号《借款合同》的履行,保证担保方河南德信投
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权益,甲方以其持有的有限公司%
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 乙方向甲方提供担保债权。乙
方依据德信字第号《借款合同》向甲方担保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借款月利息为% ,借款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持有的有限公司%股权及其
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
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账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
证。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5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公司股东会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
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
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
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
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公司股东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本合同是所担保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动产质押反担保合同范文第2篇
身份证号: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河南德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为确保德信字第
号《借款合同》的履行,保证担保方河南德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权益,甲方以其持有的
有限公司
%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
乙方向甲方提供担保债权。乙方依据德信字第
号《借款合同》向甲方担保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元整,借款月利息为
%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持有的
有限公司
%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账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5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
公司股东会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
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
公司股东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
本合同是所担保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动产质押反担保合同范文第3篇
身份证号: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河南德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为确保德信字第号《借款合同》的履行,保证担保方河南德信投
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权益,甲方以其持有的有限公司%
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 乙方向甲方提供担保债权。乙
方依据德信字第号《借款合同》向甲方担保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借款月利息为% ,借款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持有的有限公司%股权及其
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
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账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
证。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5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公司股东会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
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
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
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
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公司股东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本合同是所担保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动产质押反担保合同范文第4篇
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质权人:(以下称甲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出质人 :(以下称 乙方 )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户:
电话:
债务人 :(以下称 丙方 )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户:
电话:传真: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质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质权人作为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
3 限公司支行申请的人民币万元(大写)流动资金借款/银行承兑汇票/综合授信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为确保《委托保证合同》中质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出质人以其所有公司%的股权(股份)向质权人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出质人、质权人、债务人为了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确保本合同项下质权的设定合法、有效,保障质权实现无障碍,以达到本合同提供反担保的目的,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照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除非另有约定或者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的含义界定如下:
1、甲方(质权人):
2、乙方(出质人):
3、丙方(债务人):
4、银行:指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5、目标公司:指出质人持有其股权的公司。出质人将其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
6、主合同:指债务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综合授信协议》,合同编号:。
7、《委托保证合同》:指质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号《委托保证合同》。
第二条 质押反担保 的债权
1、为了确保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为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所提供的反担保。
2、乙方自愿以股东的身份并且以权利质押的形式将本合同记载的质物出质给甲方,作为丙方履行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的反担保。
第三条质押权利详情
1、目标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经登记机关核准成立并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出资人分别为:出资人,出资额人民币万元(大写),出资比例为%;出资人,出资额人民币万元(大写),出资比例为%;出资人,出资额人民币万元(大写),出资比例为%。
4 2、乙方以其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及所有股权派生的权益质押给甲方。
第四条质押权利的内容
1、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为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质物的权利,质物在质押存续期间内所产生的孳息及派生的权益,仍然属于质物。
2、本合同如果没有其他说明,股权是指乙方作为股东,因其出资而取得的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目标公司事务并享受财产利益的权利。其内容主要包括:①乙方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发给出资证明书的请求权、分配股息红利的请求权、股份转让权、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请求权等;②乙方以自己利益并兼以目标公司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出席股东会的权利、股东会议决议事项的表决权、任免董事、监事等管理人员的请求权、对公司文件的查阅权等。③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属于乙方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的所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4、质物的质押价值:甲乙双方约定质物的价值为人民币万元。但是,前述关于质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甲方依据本合同对质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甲方行使质权的任何限制。质权的最终价值,以甲方实现质权时实际处置质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五条 质押反担保 的范围
1、《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代丙方向银行偿还的资金总额和利息(自甲方实际支付代偿之日起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最高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担保费、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
3、甲方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质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
4、其他甲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费用。
第六条 质押反担保 期限
5 质押反担保期限为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甲方在《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被完全清偿之日为止。
第七条质押登记
1、乙方将有关质押的事宜记载于目标公司股东名册;并且在本合同签署后七日内,将由目标公司签发的、记载有关质物质押事实的股东名册正本壹份,交付予甲方存管。
2、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其他质押登记的,乙方负有依法办理质物质押登记等程序和手续的义务,办理出质登记手续的有关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质权的效力
甲方根据本合同对质物享有以下多项权利:
1、甲方对质物享有唯一质权、唯一优先受偿权。
在本合同签署前,质物上不存在任何质押和担保。在质押期限内,乙方不得在质物上再设定担保。
2、甲方对质物享有了解检查权。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目标公司的经营和财务资料,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质物的受益情况。
3、甲方对质物行使的限制权。
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质物的,乙方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或者向第三方提存。乙方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当事先告知甲方。但是本合同签署日后,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乙方行使在目标公司的股东权利时,须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提供详细的资料:
(1)目标公司章程的任何修改;
(2)目标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3)目标公司的合并或分立;
(4)目标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5)目标公司任何重大举债或任何可能导致重大负债的行为;
(6)目标公司处置重大资产;
6 (7)目标公司利润分配。
4、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法定孳息。
在质押期限内,对于质物产生的一切收益,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动用;当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直接以该收益用以提前清偿丙方在主合同项下及(或)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
5、甲方对质物享有依法处分权。
当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质物,并将所得价款连同质物的孳息,用以提前清偿丙方在主合同项下及(或)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或向第三方提存。
6、无论何种原因导致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甲方的权益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 15 日内提供甲方认可的其它等值财产充当质物(补充反担保)或者在 15 日内提供甲方认可的新担保(补充反担保),以弥补质物价值的不足。乙方及丙方不提供补充反担保的,甲方有权立即单方宣布处分质物。处分质物所得的价款连同质物的孳息,用以提前清偿丙方在主合同项下及(或)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或向第三方提存。
第九条质权的实现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丙方违反主合同约定,未全面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的;
2、主合同银行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而丙方未清偿全部债务的;
3、经过评估证明丙方无法达到预期收益;
4、贷款到期前任何时间内,已经证明丙方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切实可行的其他偿债办法;
5、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代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后7 天内,未受丙方清偿的;
6、甲方请求丙方、乙方提供补充反担保,丙方、乙方没有提供甲方认可的补充反担保;
7、质物的价值减少,丙方、乙方没有提供有效和充实的补充反担保;
7 8、乙方未经质权人同意擅自重复设定质押;
9、丙方歇业、解散、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严重影响
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其经营能力、商业信誉的情形;
10、出现甲方难以实现或者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形。
(二)在出现第九条第一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任何时间(无论该情形是否延续),甲方有权行使本款下列一项或者数项权利,乙方均放弃一切抗辩权利:
1、要求乙方立即清偿全部担保债务;
2、依法处分质物,并就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办理提存;
3、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有权按照以下方式依法处分质物:
1、以质物折价抵偿债务;
2、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各方继续追偿;
3、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处分质物。
第十条质权人的权利
1、甲方可以授权其代表在任何合理时间对质物状况进行检查;甲方处分质物所得的价款不足以偿还本合同质押反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的,甲方有权依法另行追偿。
2、当丙方不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债务时,无论甲方在委托保证合同项下是否拥有其他反担保,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丙方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的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与责任。
第十二条公证
8 一、甲、乙、丙三方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确了解。
1、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自愿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本合同公证并申请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费用由丙方负责。
2、乙方确认:保证妥善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反担保义务,若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而导致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规定为其发生代偿,乙方保证妥善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反担保还款义务,否则,乙方将自愿放弃抗辩权并接受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3、丙方确认:如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而导致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规定为其发生代偿,丙方自愿放弃抗辩权并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4、乙方保证:如住所、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将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不论乙方是否收悉甲方发出的“索款通知”,在此情况下,均可视为乙方已收妥并自愿放弃对甲方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5、丙方保证:如住所、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将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不论丙方是否收悉甲方发出的“索款通知”,在此情况下,均可视为丙方已收妥并自愿放弃对甲方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二、执行证书的申请
根据本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甲方有权向公证机关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并持有该证书向甲方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的股权及丙方的财产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
第十三条违约 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义务与责任的,应按主债务金额的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支付违约金后,仍应在其反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反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盖章(单位)/签字(个人)后生效。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须经三方协商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合同的签订地为甲方所在地。
甲、乙、丙三方关于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的约定优先于上款执行。
9 第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副本份,送公证处及备案。
(签字盖章页)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公章或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动产质押反担保合同范文第5篇
1二手车车辆价值评估
(1)了解车辆品牌,型号,颜色,内部配置
(2) 查验车辆行驶里程,车外观有无损伤,车辆有无事故,车辆有无年检,
(3) 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保险是否齐全。
按照以上标准及质押车辆在二手车市场的保值率进行评估。(评估价值可参照:新车上牌后公里数不超过1万公里的(1年以内),按照开票购买价格减少10%-15%;1年以上,按照开票购买价格参照实际公里数及车况、使用年限每年递减20%-25%)
2 二手车质押流程
(1)质押车辆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公司)身份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等级证书原件
(3)抵押(质押)合同、当票原件、复印件
(4)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5)缴费、领取质押登记证书
(6)我司留存车辆钥匙、保险凭证原件、车辆行驶证原件、车辆登记证书原件
二、质押车辆存放地点安置及车辆监管
1、双方办理车辆交接手续后,存我司指定停车场存放质押车辆、并专人监督、按期查档,停车位置不告知借款人;
三、处置预案
1、质押车辆发生绝当,我司先立刻控制车辆所有权;保证车辆能顺利变现;
2、在接单之前与二手车收购公司或其他汽车销售公司,洽谈我司本次质押车辆如遇绝当,车辆收购公司负责全部收购质押车辆;
动产质押反担保合同范文第6篇
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出质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出质人的财产质押,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质押担保范围
本质押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出质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质押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若出质人和质权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出质人应当对上述全部债权承担责任。
第二条 质押动产及孳息
1.质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物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物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物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评估价值:质物评估价值_________元,实际质押额为_________元。
3.质押期限自设定质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4.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5.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6.质押的效力及于质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7.合同中未对质物产生的孳息归属明确约定,孳息的所有权属出质人,但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第三条 质押物权属
1.出质人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2.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3.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第四条 保险
1.出质人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质权人。保险单证由质权人代为保管。
2.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出质人承担。
3.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五条 出质人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
1.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2.出质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4.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5.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6.出质人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质押权等情况而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质权人支付主合同项下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质权人损失的,出质人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质权人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出质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六条 质权人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
1.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2.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5.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6.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7.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8.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9.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10.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质权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主合同履行期间出质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质权人债权落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八条 质权人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出质人所欠质权人主债权利息;
3.清偿出质人所欠质权人主债权数额、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九条 声明及保证
出质人:
1.出质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出质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出质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出质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出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质权人:
1.质权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质权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质权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质权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质权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四条 质押合同效力
1.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2.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质权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动产质押反担保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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