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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经纪业务模式研究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5-09-191

券商经纪业务模式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就在券商纠结于证券公司传统经纪业务的出路之时,“轻装上阵”的海通证券(600837.SH)着实“刺激”了一下市场和同行。

7月16日,海通证券公告称,公司获准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海南省海口市各设1家分公司;在上海市等地共设立90家证券营业部,其中1家证券营业部信息系统建设模式为A型, 89家证券营业部信息系统建设模式为C型。

山西证券分析师刘小勇在研报中指出,券商营业网点的扩容,势必将提高其行业的竞争水平。对于大型券商来说,由于资金实力雄厚、佣金率相对较低,对客户的吸引力更大,从而造成部分具有地域优势、佣金率相对较高的中小券商经营压力提高。

战略选择 轻资产扩张

“券商对轻型营业部这个问题,一直都是蛮纠结的,海通证券这次连设89家轻型营业部,应该是刺激到大家了。”7月24日,有区域型综合券商经纪业务负责人对《证券市场周刊》记者表示。

3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放宽了之前对于券商开设分支机构的一些审批的数量限制等条件,放开了分支机构设立的主体资格限制、地域限制、数量限制,不对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做具体限定。

在如此的大背景下,各券商均开启了分支机构扩容工作,争取在网点布局上抢得先机。所谓C型证券营业部,是指其在营业场所内未部署与现场交易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且不提供现场交易服务。

C型证券营业部的设立,标志着券商经纪业务进入轻资产扩张时代。

除海通证券之外,包括广发证券、光大证券、华泰证券、西南证券、东吴证券和太平洋等上市券商均于近期公布了其分支机构设立计划,C型营业部计划赫然在列。

上述区域型券商人士对记者表示,公司对于设立轻型营业部持中庸态度,既没有激进地大规模上马,但也不排除适度做一些探索。从目前情况看,设立轻型营业部,应该是比较现实的选择,相比A型营业部动辄几百万的投入,C型营业部的投入仅是前者的十分之一。

“地盘被吞噬是一定的,但同时也是无法阻挡的。”该人士坦言,这其实也是一种趋势,其对于区域性券商的影响无疑是最大的。公司也要试着做些轻型营业网点的拓展,又或向其他城市拓展,扩大公司业务覆盖面。

不过,某大型综合类券商则表示对轻型营业部的设立并不热衷。他对记者称,公司认为,从开设的费用成本再到目前的市场环境,都不适宜再做营业部扩张。特别是现在非现场开户的实行,新网点的设立价值在降低。特别是综合型券商,其在主要地区已经搞了营业部,再加上当地市场环境竞争激烈,手续费标准也是要考虑的问题,现在已经不是靠圈地就可以赚钱的时代了。

“当然,如果券商在各地已经有一定客户基础,那么还可以考虑新设网点,否则仅仅是去占地盘开新网点,并不划算。各地市场一般客户已经被瓜分得差不多了,股市行情又不给力,新设营业部靠什么赚钱呢?”上述大型券商反问。

行业人士分析称,主要还是看券商自身的战略选择。如果不在乎短期盈亏,就是要占取更大的市场份额的话,大范围辅设则在情理之中。但也有一些券商会权衡成本收入比,完成不了考核,照样会被“拿下”。

而前述区域型券商负责人则表示,在扩大网点覆盖面的同时,将导致管理链条加长,管理成本增加,确实还会带来一些新的问题。

东方证券分析师王鸣飞亦在研报中指出,在取消饱和区域、放开营业部审批等限制后,中西部营业部命运可能更为凄惨。由于中西部证券营业部的存量佣金率普遍较高,后续可能面临大幅下滑的压力。可以说,经纪业务新规意味着证券公司存量营业部价值下滑,传统走交易通道的经纪业务模式将很难赚钱。

市场份额进一步集中

尽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等规定放松了对券商新设营业部的限制,但券商借此进一步增加营业网点密度从而争夺经纪业务份额的动力已较为有限,更多券商或借此契机调整营业部整体布局。

事实上,全国证券营业部市场份额集中度极高,且近年来结构稳定。券商经纪市场份额一直存在“二八”现象。

据信达证券3月统计,全国市场份额排名前10%的证券营业部占据约三点五至四成的市场份额;排名前50%的证券营业部占据约八点五至九成的市场份额。也即是说,市场份额排名后一半(50%)的证券营业部只分享了10%-15%的市场份额。

信达证券首席分析师王松柏认为,营业部市场份额的高集中度结构使传统方式的佣金战在未来空间有限。以近年来证券行业经纪业务收入测算,持续、稳定高集中度的市场结构使大量份额较低的营业部一直处于盈亏平衡点以下,其中包含大量近年来新设立的营业部。在此背景下,通过进一步新设立营业部来争夺市场份额已经十分困难。

据记者了解,目前仍有两年前在北京地区新设营业部的券商,至今仍处在投入期。而上述区域型券商人士亦表示,事实上,公司也仅仅会考虑一些轻型网点的扩张,该人士坦言,公司三四年前在其他城市设立的营业部至今仍在“亏损”,轻型营业部相对比较容易操作。

该人士进一步称,轻型营业部的设立和券商经纪业务的转型密切相关,未来经纪业务主要内容是各类金融产品的销售,为客户提供一体化服务(包括客户开户、咨询、购买产品、跟客户交流等),而不仅仅是买卖股票,相应地,交易佣金也不再是经纪业务的唯一收入。

王鸣飞则称,在更趋激烈的竞争下,经纪佣金率的长期下滑自然不可避免,因此原本存量基数较低、所处区域竞争充分的券商佣金率下降将比较缓慢,但部分存量佣金率较高的地方性券商后续压力可能较大。

王松柏进一步提出,未来将有更多券商设立C型营业部,但经纪业务集中度或将进一步提高。

大券商借优势扩张

目前,证券行业经纪业务已经表现出“分化加剧、强者更强”的局面,随着大券商“圈地运动”的开始,这一趋势会继续维持下去。

海通证券在其2012年年报中谈及行业竞争格局和发展趋势时指出,在经纪业务方面,非现场开户以及微型网点的放开,将进一步加剧零售业务的竞争,将给行业佣金率走势带来新的不确定性,成本控制能力将和客户营销/服务能力一样,成为券商经纪业务的重点竞争方向。

王鸣飞提出,对于券商批量新设网点更应放在整个金融业层面进行考虑。相比于银行、保险等其他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前几年因分支机构过少,渠道薄弱,在包括资管、投行等业务上处处受到其他类金融机构压制。

“倘若证券业此次能够通过批量新设低成本网点,扩充渠道,将有利提升自身在整个金融业中的地位和竞争力,也能在后续互联网金融进入时更游刃有余。”王鸣飞说。

上述人士进一步表示,尽管经纪业务可能受损(不开营业部同样面临长期下滑),但渠道的拓展使券商将服务触角伸得更长,利于其向客户展现专业性、市场化及更为完善的金融产品链条,这才是券商真正的机遇所在。

其中,交易通道向财富管理的转型,营业部职能的转变以及零售经纪向机构经纪的转型可能都是后续券商经纪业务可预见的转型方向。从美国的经验看,对于未能及时完成商业模式切换的券商而言,未来几年被竞争对手兼并整合将是可预见的命运。

申银万国证券预计,C型营业部的大幅扩容将大幅提升券商的渠道价值。首先,在资产管理方面,渠道是必备的核心竞争力,C类营业部扩容将使券商渠道下沉,从而拓展渠道价值,提升券商资产管理核心竞争力;其次,代销金融产品也将充分挖掘渠道和客户的价值;再次,融资融券业务、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均需要有很强的客户基础来开展该业务,C类营业部扩容,拓展了业务空间。

经过竞争之后,一则淘汰落后的券商,为大型券商的收购兼并提供空间,提升行业集中度,增强行业竞争力;二则大幅增强行业的渠道力,在大金融的业务竞争中争得一席之地。

券商经纪业务模式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但是,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遵循忠实客户利益原则,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这也是防范利益输送的基本要求。这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中有明确规定。

证券时报记者 李东亮 吴清桦

对营业部投顾如何管理?投顾费用如何收取?投顾服务是否可以个性化?不少券商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遇到的这三个困惑已得到释疑。

证券时报记者日前从有关渠道获悉,根据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券商今后在提供投顾业务的过程中,将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但券商提供的投资建议可因不同层面客户而异,而投顾业务管理应采用总部集中制。

禁止利润分成

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今后证券公司将与证券咨询机构执行同一规定,即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原因在于,投顾服务采用收益分成的收费方式,可能会出现顾问服务人员为了获取分成收益,向客户提供不适当的、高风险的投资建议行为,一旦客户亏损,容易发生纠纷。

接受记者采访的一些券商投顾业务负责人表示,他们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发现,相对于收取固定服务费和实行差别佣金率而言,采用投资者因接受投顾服务而产生的利润进行分成的收费方式,更容易为投资者所接受。

不过,大多数券商也认为,券商提供的投顾服务仅是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辅助客户做出投资决策,而非代理客户做出投资决策。如果券商提供的投顾服务按利润分成的形式进行收费,容易向代客理财的方向诱导投资顾问,不利于券商对于该项业务的风险控制,因此宜采用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费用,也可以采取差别佣金率等其他方式,或者根据自身情况探索合理的证券投资顾问收费方式。

投资建议因客户而异

记者还获悉,由于不同客户的风险偏好和服务需求不同,所依据的证券研究报告观点会有差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不同投顾人员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可以不一致。

与此同时,相关监管部门还表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也鼓励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向客户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致的观点,如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观点,以便于客户评估投资风险。

在此之前,1997年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25条即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证券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应当一致。不过,该项规定的初衷是,防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就个股向不同对象提供不一致的建议,导致不同客户之间或者客户与公众投资者之间的利益输送问题。

时至今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形式已发生深刻变化。

业界表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明确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遵循忠实客户利益原则,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这也是防范利益输送的基本要求。投资顾问业务不同于研究报告,应该在充分考虑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的基础上,提供适配的产品。因此,投资建议因客户而异更能满足不同层面投资者的要求。

总部集中管理投顾

在开展投顾业务时,大多数券商投顾分散在各个营业部。在这种情况下,营业部是否可直接或者经公司授权管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控由总部统一管理还是由营业部管理?券商表示还不太明确。

对此,相关监管部门表示,证券公司可以在公司层面设置一级部门或者二级部门,实施相对集中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在此基础上,证券公司应当加强规范营业部投顾人员执业行为。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以证券公司的名义向客户提供,以公司为主体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或者营业部根据公司制定的范本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均应当明确证券公司为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责任主体。

券商经纪业务模式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证券公司的业务正常情况下一般是由证券经纪业务和融资融券业务组成。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及社会的全球化发展,证券公司正面临着业务转型与监管机制改革的严峻挑战。本文首先针对证券公司的对外业务概况进行分析,随后分析现阶段我国证券公司所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券商的业务转型方法及监管机制完善的具体措施加以分析,以便为相关行业人员的工作改善提供理论基础,进一步促进金融市场的完善。

关键词:证券公司;业务转型;监管模式

监管模式相关的有效性分析一般是建立在对监管制度、监管手段、监管力度和整体社会效益之上的分析,有效的监管手段和适当的监管力度能更好地保障证券行业良性发展。新的发展条件下,也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其中业务作为证券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对其进行转型与改革,是现阶段证券公司的首要任务之一。虽说有部分券商已针对这一方面问题进行分析,但仍存在明显不足。因此有必要针对证券公司的业务转型方法与具体监管模式的创新进行探讨,以便更好实现我国的金融市场的有序化发展。

一、证券公司对外业务概述

证券公司的主要交易物实质就是信息产品。市面上的商品都是由其自身的价值决定,并在价值规律的影响下围绕价格上下波动,但影响不大。证券产品与普通商品最大的区别就是其具有明显的预期性,主观预期对价格影响较大。从某个方面说,投资者对产品前景以及市场的预期决定了证券产品的价值。证券产品与其价值之间无直接关联,一些产品仅以概念形式存在,并无物理形态。

证券公司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股份公司制度持续不断发展后的必然产物,旨在通过资金市场各类信息的广泛传播,减少信息的不对称,使证券市场有序平稳发展。与此同时,信息不对称势必会引起不确定性风险,其也是证券公司正常运转的本质,证券公司自主创造一些带动市场流动性、规避风险、获得收益的金融工具,给投资方、发行方提供中介服务,确保服务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证券公司在业务转型期间,由于受到金融监管体制、市场发展方向等各项因素的影响,始终处于竞争同质、结构单一的发展现状,而经纪业务作为证券公司的主营业务,是造成总盈利波幅较大的根本原因,据相关研究显示,截止2013年9月,经纪业务在证券公司总盈利额中所占比重约55%,而经纪业务的收入来源主要是证券交易通道服务,这就对证券交易通道服务的服务质量和产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证券公司金融监管中的弊端体现

(一)业务差别化程度低

经纪、承销与自营是我国券商的三大主要业务,也是证券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业务类型的单一性导致了证券公司的局限性,且不同公司间存在高度趋同现象。这一发展现状不仅不利于金融行业的业务发展与创新,还会导致证券市场发展速度的明显下降。虽说已有部分证券公司在进行业务创新,但仍局限于企业重组等策略性服务或资产管理等延伸性服务,业务未表现出差异性。反观西方证券市场,则已将业务范围发展至投资、保险、资产管理顾问、融资等多个领域。由此可知我国券商业务类型仍有待进一步拓展。

(二)监管不当导致运行效率下降

从理论角度来看,若在金融领域中采取管制模式进行分工,则可能对金融市场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在实施严格的管制分工后,可能会使各金融行业形成业内合法垄断,导致整体市场效率的下降。此外,不同等级的证券行业分支机构往往涉及到大量投资成本,且存在复杂的隶属关系,这一特点决定了券商在业务发展时往往伴随着巨额成本费用。

(三)市场竞争缺乏规律性

我国券商主要是通过传统的一、二级证券市场获取业务及利润。近年来由于受到社会各界影响,一、二级市场的规模也有了明显扩大,虽说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券商规模,但也出现了资源稀缺性与业务同质性等不利局面。加之我国的券商市场发展仍处于起步状态,在券商市场的管理法规上仍处于空白状态,导致证券公司的市场竞争呈现出无序化特征,严重制约了券商业务的发展。

三、券商业务转型的方法

(一)打破产业局限性。从大的方面说,证券公司的竞争力已不仅仅是证券业内的竞争,与此同时与其他一些金融业甚至非金融业之间目前也出现了明显的竞争现象,故而相对来说投资者的选择更为广泛,在寻找投资平台的时候会对各竞争体之间进行评价以及对比,但正是这种可替代性又为证券公司业务创新提供了机会。现如今,银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基金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IT服务机构以及保险公司都在不同程度上成为证券公司的潜在或现实的竞争对手。证券公司在业务界面、业务概念以及业务流程等各方面都可以通过借鉴行业先进模式去进行自身业务的优化管理。证券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充分认识到资产管理实质上就是类似信托业务,并通过对各类信托机构的业务特点进行对比参考,借鉴其中的有利因素,对自身不足加以改进,从而实现自身产业结构的优化。

(二)跨空间领域创新。业务多元化是现阶段的发展趋势,证券公司在这一新形势下应清楚认识到自身优势与不足,并熟练掌握业务特点,结合自身发展现状向关联领域拓展新业务。如:根据客户性质,可分为:个人业务型券商和机构业务型券商;根据业务范围则有:地区性证券公司、全国性证券公司与国际性证券公司。根据业务种类范围来看:有综合类券商与单一类券商等。不同券商或证券公司间在业务范畴、业务流程及相关理论支撑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但其业务实质仍是对证券业务进行处理。针对这一相似点,相关的证券公司应清楚认识自身与其它证券公司的差异,打破思维定势,对业务进行创新性开发拓展。

(三)突破固定客户的局限性。从传统概念出发,证券公司的经纪类证券业务均是: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消息服务并同时提供通道等方式。但由于互联网的发展日趋成熟,此类方式已经不能再满足于客户对消息来源等服务要求,消息服务以及通道服务逐渐互相背离。加之由于对客户理解的定义一致,导致公司对应的客户群体具有单一性。有鉴于此,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对客户重新定位分析,改变客户单一性的现状,同时注意积极引入互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创造发展机遇,通过业务创新的形式成功转型。

(四)发展中介业务。借鉴美国华尔街证券公司的转型方式及成效,不难发现资本中介相关业务的发展是其转型成功的关键因素。针对于此,证券公司应引进高素质人才,建立具有规模大、频繁交易适应性的量化交易操作系统,同时对做市商等资本中介业务引起足够重视并积极发展,在提高公司整体效益的同时,实现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利用率的提升,为成功转型奠定坚实基础。

(五) 统一价值与策略投资。对于证券公司来说,自营业务是其极为重要的收入来源,因此,证券公司应尽可能规避系统性风险带来的不良影响,在坚持价值投资的同时,着重强调投资策略的研究和全面应用,并结合证券公司的具体情况,以不同的配置和组合将系统性风险合理分散,并由衍生工具相互对冲,构建与可承受风险相一致的投资收益。

四、证券公司完善监管模式的有效措施

(一)积极创新监管理念

监管理念的转变是完善监管模式的根本所在。监管部门应始终秉承“松紧适度”原则,在确保监管职能充分发挥的前提下,采取与现阶段市场发展最为适宜的监管方式,以便进一步促进市场发展与改革创新。一方面应对风险管理加强重视,从内控制度与外部监督两方面着手,确保每项券商业务诚信交易。工作人员应对相关风险行为加以合理引导与规范,避免出现堵截、明令禁止等行为,以免适得其反。

(二)完善内部监管条例

从宏观层面来讲,政府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条款,使相关监管部门拥有对证券公司企业账户或个体存款进行调查的权力,必要时可对涉案人员进行强制传唤,确保监管工作的法律效力。考虑到法律法规修改的长期性,可通过事先增设证券犯罪管理部门,结合公安机构的侦查手段,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

(三)强化人员管理与考核

人员素质是决定监管质量的关键因素。应对证券公司的董事会结构提出明确要求,在董事会中应确保内部董事比例不超过总人数的50%,并按照公平、公正原则设置独立董事会与风险、审计委员会;同时还应对独立董事会的职责及权力加以明确,以便为董事会的正确决策提供保障。与此同时,还应对证券公司的中高层经理人提出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管理层人员的业绩与工作能力进行合理监督与考核,为相关人员的任免提供决策依据。

结束语:

新时期的发展态势下,我国的证券公司亟需完成转型以便实现长远发展。在此过程中,相关企业应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转型的同时,加强企业自身的业务监管,不断完善监管机制与管理结构,使业务转型工作更有效率地开展。

参考文献:

[1] 陆冰.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2009.

[2] 李玮.论我国证券公司业务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D].湖南大学,2006.

[3] 马瑞.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风险扩散机制及监管政策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09.

[4] 陈许峰.我国券商业务转型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2007.

(赖慧琳:厦门大学经济学院,14级金融学专业。)

券商经纪业务模式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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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托管外包业务是什么,托管人如何委托外包

私募基金是一种投资方式,那么赚钱肯定是其最重要的一环,可是很多基金管理人由于事务繁忙的原因,无法集中于私募基金上,于是人们就想到了托管外包业务。但是很多人不了解私募基金托管外包业务是什么?托管人如何委托外包?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请大家往下阅读。

一、私募基金托管外包业务是什么?

托管外包业务指证券公司为私募基金、对冲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个人客户提供包括产品设计、资产托管、运营外包、销售管理、投资交易、杠杆配置、研究资讯和流动性支持等一揽子服务。目的就是帮助基金管理人从行政事务和资金募集等问题中解放出来,让他们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集中在交易策略上。

二、私募基金托管人委托外包

1、基金托管人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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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基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法定职责包括: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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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2、基金托管人委托外包

《基金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此处,基金托管人的外包业务中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是指《基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其法定职责中的事项。

通过上述的介绍,相信大家对私募基金托管外包业务是什么以及托管人如何委托外包已经有所了解,简单来说,私募基金托管外包业务就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交易的一种行为。另外需要知道的是,为了保证其业务的进行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协议的签订是必不可少,小编在此建议大家,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仔细看好条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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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经纪业务模式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感谢您选择到中国建设银行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业务,在您首次办理基金开户及基金交易前须仔细阅读本须知并签字确认,在建设银行办理相关基金业务即视为您同意并自愿遵守本须知的有关条款。

一、基金基本知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2.基金具有集合理财、专业管理、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优势和特点,是长期理财的有效工具。

3.基金不同于储蓄和国债,投资基金有获取收益的可能,也有损失本金的风险。

4.基金的种类有很多,不同的基金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一般来讲收益越大,须相应承担的风险也越大。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可能取得的收益和承担的风险逐步降低。

股票基金: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

债券基金: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

混合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并且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规定的,为混合基金。

二、基金投资注意事项

1.您要对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理财目标进行分析,投资于与您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2.基金宜长期持有,不宜短线频繁炒作,注重分散投资,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并非基金越便宜越好,价格高往往是其具有较好历史业绩的证明。并非购买新基金比老基金更好。

3.您在中国建设银行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充分了解中国建设银行基金相关交易规则,详阅基金风险提示和拟交易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4.中国建设银行是基金代理销售机构,负责将您的基金交易申请传送至相应基金管理公司及注册登记机构,申请资料最终确认结果(即您是否认购、申购或赎回成功)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对于以下原因造成的任何后果,中国建设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1)您未按规定完整、准确填写或提交本人资料,或基金开户及交易申请资料;

(2)因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规定的条件而导致相关申请或交易无效;

(3)因基金管理公司或注册登记机构原因造成基金交易申请无效或交易损失;

(4)您未妥善保管本人基金交易相关资料,发生遗失、被盗、泄露基金交易密码、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身份认证要素而导致交易委托或其他手续不能正常进行或被他人操作所造成的后果;

(5)因不可抗力或银行系统不可预测、不可控制之因素,如网络、通讯突发性故障等造成您无法正常进行基金交易时,中国建设银行会尽最大努力排除障碍恢复交易,但不就其间可能发生的损失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6)其他非中国建设银行过失所造成的意外情况。

5.中国建设银行代销任何基金产品,不表明中国建设银行对该基金的业绩和您的收益作出任何承诺。

6.您在签署本须知时,中国建设银行认定您已经知晓您所交易基金的相关情况,知晓基金投资风险可能导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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