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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途运输工作计划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09-191

长途运输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2 汽车司机应持有有效驾驶证、行车证;不得驾驶与证件不相符合的车辆。不得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3 车辆不得超载运行,不得带病作业。发动机未熄火前,不得添加油料。 4 车辆上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设置在明显、方便摘取的位置。

5 油料着火时应用灭火器、砂土、湿麻袋等物扑救。电线着火时,应立即关闭启动开关、拆除一根蓄电池电线以切断电源。

6 每日第一次发动机启动前,应按照例行保养规定的项目,做好各项检视工作。

7 启动时应拉紧手制动器,变速杆应放在空挡位置,有动力输出的车辆应将取力器操作杆(或操作开关)置于空挡或脱离位置,自卸汽车的车厢举升开关应处于停止位置。

8 带有液压助力转向装置的汽车,在液压油泵缺油的情况下,不得启动发电机。

9 冬季不得用火烘烤燃油管路、燃油箱,汽油发动机应用热水、蒸汽预热。柴油机除采用上述方法外,还可烘烤机油盘。使用气动刹车装置的车辆应排除出气筒及管路的油水。

10 有预热装置的汽车,在启动时应利用预热塞。电源接通时间为0.5min-2min,当预热指示器呈现桃红色时停止。如温度较低,可连续预热 2-3次后启动。

11 每次启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0s,间隔时间不得小于 20s,连续启动不得超过三次。

12 启动后应保持怠速运转3-5s,然后将转速提高到1000-1500r/min,使水温与机油温度逐渐上升到 50-60℃。发动机温度未上升前不得进入高速运转;也不可在低温时进行长时间的怠速运转。

13 发动机启动后,按例行保养规定进行启动后的检视工作。待温上升后,经低、中、高速运转,检查发动机应无异常声响,各仪表、警告信号或蜂鸣器的工作情况应正常,应无漏油、漏水、漏气、漏电、特殊气味。保修后第一次启动发动机,还应检查液力转向助力器的液压油油位。

14 不得在陡坡、冰雪、泥泞的滑道,交通情况复杂的路段,采用拖、推、滑行等方法启动发动机。

4715 起步前各部位应处于正常状态,温度、气压表读数符合规定,全部警告信号解除。

16 上坡起步时应使用手制动器。

17 在冰雪或泥泞道上起步时,不得猛踩加速踏板、猛抬离合器踏板,使车辆遭受来回冲击方法来实现起步。

18 汽车起步后,应调节百叶窗或散热帘的开度,使发动机迅速升温,并保持水温稳定在80-90℃的范围内。

19 应根据车型、拖载、道路、气候、视线和当前的交通情况,在交通规则规定的范围内,确定适宜的行驶速度。在良好的平路上,应使用经济车速,不得超速行驶,起步后温度未升到70℃时,不得挂入高速档。

20 后车与前车应保持安全车距,在公路上行驶时,应不小于30m;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km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m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km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m;遇气候不良、雾、雨、雪或道路不明时,应适当增加。

21 行驶中不得将脚踩在离合器踏板上,并避免使用紧急制动,行驶中应注意避让尖石、铁钉、棱角物、拱坑、碎玻璃等物并及时除嵌入轮胎间的石块。22 行驶时发动机应无杂声,电气部分应无异味散发。

23 工地运输的所有车辆不得搭乘与工程建设无关的人员。

24 过桥时应减低速度,不宜在桥上变速、刹车或停车。对洪水后或不熟悉的桥梁应事先下车观察清楚,方可通过。

25 涉水前应观察水深和流速,将线路电线妥善收好以防水,拆去风扇皮带,低速通过,不应中途停留或变速。涉水后应缓行,适当刹车,使刹车片中的水分蒸发。

26 重车下坡时应少用制动,选择合适的档位,辅以间歇制动,控制车速,不宜紧急制动。

28 雾天行驶应开启小光灯和防雾灯,按能见度掌握车速,能见度在30m内,则时速不应超过15km,并多鸣短号,不得超车;能见度在5m以内,应停止行驶。

29 在冰雪路段行车,应安装防滑链条减速行驶。

30 通过无信号灯,无交警指挥及视线不清的交叉路口或转弯时,时速不得超过30km。

31 拖带故障车时被拖带车的方向制动应有效。拖带故障车的方向制动应有效。拖带故障车宜采用硬连接牵引装置。

32 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应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4833 挖掘机装料时,汽车就位后应停稳刹住车,驾驶室内应无搭乘人员停留,必要时司机也应离开;在坑洼地区卸料时,汽车后轮与坑边应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34 自卸汽车卸料时应注意上方空间应无架空线,卸料后车厢应及时复位并用锁定装置锁定,后挡板在卸料完毕后应立即拴牢。

35 检查、保养、修理自卸车倾斜装置或向油缸内加油时,在车厢举升后应用安全撑杆将车厢顶稳。

36 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为了急救受伤者而需移动现场时,应设置警示标志,立即报警。

37 倒车应观察四周地形及道路,显示倒车信号,注意车辆转向,防止碰撞,时速不得超过5km/h,缓行倒退,应有专人指挥。

38 车辆静止时,严禁强力扭转方向盘。

39 不得在坡道、急转、桥梁、隧洞或公路与铁路交叉处,路口和设有严禁调头标志路段上进行调头。载客车辆不得在坡道上向下倒车。

40 装卸大型设备通过桥梁时应沿桥中心轴线匀速、缓慢行驶,不得在桥上换挡、停车,不得其他车辆及行人通过。

长途运输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按照“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企业发展需要,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 、新增或新开发的客运线路必须按公司《新增客运线路实行安全评估的规定》认真进行考察分析,并报请当地县安监局、交警队、运管所等相关部门经实地考察后对所要新增的线路路况等进行安全评估,坚持安全一票否决制度。根据路况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在运行时间上要避开晚上10时至早晨6时前行驶三级以下和山区林区公路。结合道路、客流调查做好车型的选择,车辆等级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要求和运政管理规定。

二、凡属运距在800公里以上的车辆,包括旅游包车客运、长途客运,必需按规定配备两名驾驶人员,且具有良好的驾驶技术和职业道德,年龄在50岁以下,身体健康、安全行车10万公里或连续安全驾驶客车5年以上、持相应准驾车型的有效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并经公司岗前培训考试合格。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车辆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三、车辆管理严格按公司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执行:

1、按规定足额投保,确保各种保险按规定到位。

2、按规定安装使用汽车实时动态记录仪,并保证正常运行;

3、必须严格认真按《四川省道路运输业车辆技术审查制度》的规定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保养,认真执行车辆例检制度,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按时进行车辆技术综合性能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4、建立健全单车技术档案,资料、记录齐全。

四、加强源头管理,配合车站做好“五不出站”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公司管理干部分片包干、管理人员包线、包组、包车、包驾驶员安全承包责任制度,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

五、各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车辆运行管理制度,特别是长途、超长线路客运要实行严格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及安全保障措施,分管干部要经常检查,定期跟车下站了解全程运行情况、驾驶员思想状况,对车站反馈的问题和情况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严防事故发生。认真落实公司关于驾驶员“五统一”的管理规定,奖惩及时逗硬。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意识,自觉遵纪守法,严禁违章操作,超速、超载、超时疲劳驾驶,自觉做好行车中的“三检”工作,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杜绝开带病车、冒险车和酒后开车。

六、提高服务质量,车辆应随时保持清洁,保持车内清洁卫生,配备有开水晕车药,行驶途中乘务员应做好各项安全宣传,旅行常识宣传,耐心解答旅客询问,关心旅客精神动态,发现异常要果断采取应急措施,途中休息或吃饭,要告知旅客发车时间,待车上旅客全部下车后,关好门窗方可下车。

七、长途、超长线路客运要建立客车中途服务站,负责本单位途经该服务站的客车进行安全服务管理。

1、对本单位经该站的所有客车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故障和隐患要及时处理,对达不到安全行车技术要求的绝不放行,同时报告公司进行处置;

2、检查客车载客和搭载货物情况,发现超载及时处理,符合规定才能放行;

3、检查驾驶员途中换班休息情况督促驾驶员按规定换班休息;

4、做好检查记录和签字登记,定期向公司报告工作和发现的安全隐患,按时报送公司《车辆中途例检记录》。

长途运输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拼车协议参考范本

车主(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驾驶证号:_______________ 车型:_______________车牌号码: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拼车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在自愿、平等、诚信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拼乘甲方车辆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所称的拼车,属于双方自愿的民事互助行为,绝无盈利性。

二、关于行车的地点、路程及出行时间

出发地点:_______________;目的地点:_______________;出发时间:_______________;到达时间:_______________。

三、拼车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1、拼车费用:_______________元;

2、支付方式:甲方将乙方安全送达指定目的地后,乙方以现金支付甲方。

四、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1、双方必须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不得迟到约定时间分钟;

2、甲方须确保乙方的座位并按时将乙方安全送达指定地点;

3、乙方应按协议的规定,按时支付拼车费用,甲方不得无故增加乙方费用;

4、拼车过程中,乙方不得携带宠物及大体积物品上车;

5、因乙方的过失或过错造成甲方的车辆及设施受到损坏,乙方应负责赔偿;

6、在拼车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如有一方因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须提前2天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可解除本协议;

7、若甲方在提供拼车服务的行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关责任认定及赔偿处理。

西安拼车网(029pinch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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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未按本协议的条款履行,导致中途终止协议,则视为违约,相对方可以以下任 意一种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1)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2)按本协议总金额的_______________%确定。

2、在本协议期间,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因不可归责与甲方的原因(如交通拥堵)造成甲方不能按时把乙方送达目的地的,甲方无需承担相关责任。

4、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双方损失的,双方都无需承担相关责任。

六、义务转让和权利保留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义务转让第三人;

2、甲方给予乙方任何宽限、宽容、优惠或延缓形式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和限制甲方依本协议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甲方对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权益的放弃。

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其他条款

1、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时,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2、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办理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协议及其补充条款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和补充条款共有____页,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有同等效力,签字即生效。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日期:________日期:________

长途运输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这次暑假我实习的地方时桐乡长途汽车站。此次实习,我主要的工作岗位是检票和门检。

说实在的,这是一个看起来又枯燥又辛苦的工作,经常天还没亮就得起床上班,而要是夜班,又常常的忙到天黑了才能回家;特别是节假日,往往是别人一家亲亲热热,高高兴兴地外出旅游,而我们更得加班加点!

这次实习,正好碰上暑假结束,学生返校高峰期。汽车总站门口,随处可见拎着箱包的学生,在车站候车大厅里也坐满了候车的旅客,其中大都是各高校的学生。

我们每天都忙得晕头转向,整天机械地做着同样的动作,累的快要散架了。我甚至都有点不耐烦了!可是看到那些有经验的师傅、前辈同样忙得不亦乐乎,可他们一点都没有不耐烦的情绪,而是脸上总是带着微笑,耐心地对待每一个旅客,这一点让我相当佩服,也让我感到自愧不如。

车站门检包括车况门检和出站门检。“安全”一直以来都是车站的重中之重,而作为避免车辆出现机械事故隐患等不安全因素,从源头上制止超载,保证车辆安全出行的车站门检更在安全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车况门检则是对车辆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等影响车辆运行系统的检查整修,而出站门检则是检查出站车辆的装载情况包括是否超载、车况门检是否合格、有无擅自增设座位、车辆安全门(天窗)是否灵活和安全通道是否被堵等情况,对不合格车辆,一律不许出站。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我深刻地意识到,门检工作责任重大。在接受车站门检工作后,为尽快摸清这项工作的各个组成环节,虚心地向在岗门检员学习,沟通交流,勤做笔记,在短期内对门检工作有了相当的了解。

随着道路运输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客运行业作为道路运输行业中的一个重要行业和对外服务的窗口,客运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班线客运服务与其他各类服务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当前,交通运输业发展面临着新形势,对我们加快推进交通运输业发展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如何提高服务质量,关键在于是否用心投入,是否真诚地对待每一位旅客。交通运输业具有公共产品性质,服务是交通运输的本质属性。交通运输提供的消费性服务,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是惠及千家万户的普遍性服务,服务对象涵盖所有社会群体和个体。 交通是服务性行业,是一个大窗口。在这个面向社会的窗口,每天都有形形色色的人在检查和考验我们的文明服务水平,而最能体现文明的就是微笑。微笑是一种超越国界的语言,它传递着亲切、友好、愉快的信息。对任何面对面的服务业来讲,微笑都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人人都喜欢笑脸相迎。实践证明,交通运输业作为服务性行业,推行微笑服务也会起到同样的效果。服务是交通为社会所能提供的基本产品,寓微笑于服务之中,它会让消费者在消费我们的产品时,管理相对人在我们履行公务、行政执法时感受到亲切与温馨。微笑是一种超越国界的语言,它传递着亲切、友好、愉快的信息。对任何面对面的服务业来讲,微笑都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人人都喜欢笑脸相迎。实践证明,交通运输业作为服务性行业,推行微笑服务也会起到同样的效果。服务是交通为社会所能提供的基本产品,寓微笑于服务之中,它会让消费者在消费我们的产品时,管理相对人在我们履行公务、行政执法时感受到亲切与温馨。我们一定要不断增强开展 “微笑服务”活动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并在实践中不断深化、丰富和完善,为加快推进交通运输事业科学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当好先行,提供保障。

长途运输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1 基地调研以及相关建筑调研

1.1 基地调研

基地在武汉市三环线外,处于江夏区光谷新区。基地四周新建筑多,建筑密度低。主干道道路宽敞,车流量大。地块毗邻居住小区,商业写字楼与城市公交总站(规划)。

1.2相关长途客运站调研

1.2.1傅家坡长途汽车客运站调研

武昌傅家坡汽车客运站总占地面积为3.8万平方米,位于武汉市武昌区黄金地段武珞路358号,临近街道口商圈与武昌火车站。拥有三个候车厅,候车面积达4000平方米,可以同时容纳2万名旅客候车。售票厅,设有15个售票窗口,可联网售票。

面向站前广场的立面

由于地处黄金地段,客流量大,故傅家坡长途汽车客运站周围发展了一些小商铺。这些附属建筑与主建筑的连接和融合是一个问题,并且需要避免流线交叉。从美观方面来说,杂乱的商铺广告招牌也不利于立面(特别是沿街立面)的美观性,一个好的解决方案就是统一商铺的招牌风格并与建筑风格达成协调。

平面图

傅家坡长途汽车客运站曾在使用20余年后扩建,从平面上推断,第二售票室应该为扩建产物。第二售票室位于建筑的最东边,当我们去参观时未开放,并且周围都是经营冷清的餐饮店铺,显得杂乱萧瑟。从以往乘车的经验来看,第二售票室在重大节假日如春节时才会开放。但是由于位置太过偏僻,少有人能发现第二售票室的位置,乘客依然大量堵塞在第一售票室,必须依靠车站工作人员的引导情况才有所缓解。这一方面反应了扩建设计的不周到,另一方面也反应了对车站规模的错误估计。

建筑形体为三个矩形相连(最南边的矩形应为扩建的),面向站前广场的为长边,建筑进深较小。建筑形体如此设计的好处是缩短了上车的流线,并且体块的分散也将乘客与车流分散了,避免造成人员拥堵。但这样的设计也有不利的一面,候车厅的分散造成了第一候车厅实际使用的人少,大量乘客并不愿意停留在不能看到客车的第一候车厅。并且由于第一候车厅兼做前厅和交通空间,大量乘客只在此走过而不曾停留。

从候车室之间的连廊观察停车场

连廊与停车场的空间关系

停车场与站台

客车出入口

停车场与小型加油站

维修车间与停车场

停车场的设计优点同样也是流线短。一方面是客车停车发车出站方便,另一方面维修车间布置在车出入口附近,加油站以及洗车处布置在停车场的周围构成包围停车场的一圈,这样车进入后恰好修车,加油,洗车的一套流程可以走完,节省了空间,也节省了时间。

停车场只有一个出入口,难免会造成出入车流的交叉。而且,出入口设置在城市次干道上,该道路道路情况不佳,更容易造成拥堵。

1.2.2汉阳客运中心王家湾客运站调研

汉阳客运中心王家湾客运站位于汉阳王家湾商圈附近,并且离王家湾地铁站较近。但遗憾的是,客运站选址不佳。客车需要经过长长的引道进入停车场,而且我们去考察时,客运站主入口面对的主干道封闭施工,造成经营惨淡的现状。

建筑使用整体处理的手法,用波浪形的曲面网架屋顶将室内小房间整合起来,留下的作为候车厅通高的大空间。室内布置简洁有序,一层是候车厅与售票室,二层与候车厅并排的是客车零件厂家办公室,另外单独的一个三层小楼是车站工作人员办公室。

客运站背立面(车进入的一面)

客运站正立面(现暂时弃用) 从第三层的办公室俯瞰室内

一层与二层

三层办公小楼

一层与二层连接的旋转楼梯 1.3现场调研总结交通建筑性格把握

1.3.1 交通建筑的设计趋势

客运站的设计,应从“城市大门”向“城市另一中心”过渡。也就是说,客运站的功能要从单纯的旅客乘降场所,转变为旅客乘降,换乘其他城市交通工具,住宿,购物,娱乐,餐饮等多功能的综合性服务中心,从而最大限度地便利乘客。 1.3.2交通建筑的造型特征

象征城市门户,具有较强的标志性;体现出现代交通的高效与快捷,彰显现代建筑的魅力; 呈现尊重自然的环境观;体现应对环境的技术和生态策略。

2 建筑结构表现调研

在本次设计过程中恰逢一个日本建筑协会举办的建筑结构模型展,收获颇多,也对我本次的设计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由于这次设计为选择了圆形平面,所以从诸多模型中选择了以下几种作为我本次设计的结构参考:

最终,出于对建筑造型的考虑,我选择了比较接近于以上图片中最后一张的结构体系双曲面单层拉索体系,也称单层辐射索系。此结构常见于圆形的建筑平面,此时各拉索按辐射状布置,整个屋面形成一个旋转曲面。

双曲面单层拉索体系有碟形和伞形两种,我选择的是伞形。伞形悬索结构的拉索一端支承在周边柱顶环梁上,另一端支承在中心立柱上,其圆锥状屋顶排水通畅,只是中间有立柱限制了建筑的使用功能。

这展也相可的

在次结构中,我找到了对应的以参考模型。

这是国立代代木竞技场,日本著名建筑师丹下健三的著名作品,包括一座游泳馆(第一体育馆)和一座球类馆(第二体育馆)。(我这次参考的是第二体育馆)

两座体育建筑都采用悬索结构,游泳馆的平面如两个错置的新月形,球类馆平面如蜗牛形。两个馆的屋顶设计新颖,采用悬索和薄壳屋面,由桅杆柱支撑,呈现出奇特的贝壳状外观。它不仅跨度大,而且成为当时这类结构中最成熟的作品之一。这是技术进步的象征,它脱离了传统的结构和造型,它的整体构成、内部空间以及结构形式,展示出丹下健三杰出的创造力、想象力和对日本文化的独到理解。

3 生态建筑调研

3.1概念理解

生态建筑与绿色建筑,可持续建筑之间的关系如下: 绿色是自然生态系统中生产者的颜色,它是地球生命之色,象征着生机盎然的生命运动。“绿色建筑”意在表明建筑应像自然界中的绿色植物一样,具有和谐的生命运动和支撑生态系统演进的特性。目前关于“绿色建筑”的概念很多,尚未形成统一认识。我们可以认为,绿色建筑与“绿色食品”等概念类同,可以理解为“无公害,无污染,健康舒适,节能环保”的建筑。

“可持续建筑”又称为“可持续发展建筑”,是可持续发展观在建筑领域中的体现。同样准确的定义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一般情况下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在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原则指导下设计,建造,使用的建筑”,它体现了人们对资源,环境,生态因素的全面关注。为达到可持续发展,建筑环境必须反应出不同地域性的状态和重点以及构建不同的模型去执行。

三者的相互关系可以概括为:“生态建筑”与“绿色建筑”是从同一问题引发的两个概念。从内涵上看,“生态建筑”侧重于从“整体”和“生态”的角度,强调利用生态学原理和方法解决生态和环境问题,它有其自身的学科理论基础生态学。“绿色建筑”则侧重于从环保和健康的角度,强调利用一切可能的行为手段来达到生态与环境保护的目的。由于“生态”和“环境”两者不能截然分开,所以“生态建筑”与“绿色建筑”所具有的含义是一种相互交融的关系。

“可持续建筑”是基于可持续发展观念而提出来的。可持续发展观不仅关注“环境生态资源”问题,而且强调“社会经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它涉及社会,经济,技术,人文等方方面面。

由此可见,“生态建筑”与“绿色建筑”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只不过各有侧重而已。但两者都有不足,那就是只强调问题的一个方面而没有看到问题的全部。“可持续建筑”是从问题的全局整体出发而提出来的,其内涵和外延较“生态建筑”和“绿色建筑”要丰富深刻得多。可以说,从“生态建筑”,“绿色建筑”到“可持续建筑”是一个从局部到整体,从低层次到高层次的认识发展过程。然而三者的最终目标和核心内容是一致的,即降低地球资源与环境负荷及其不利影响,创造健康,舒适的人类生活环境,与周围自然环境和谐共生。只不过是从不同的侧面和层次来研究问题而已。

“生态建筑”和“绿色建筑”发展到今天,其内涵和外延较初始已经有了很大发展,与可持续建筑已经没有了本质的区别,三者目前正在走向统一。因此,在一般情况下,生态建筑也可以称为绿色建筑或可持续建筑。 3.2 设计手法研究

生态建筑从设计手法上,可分为三个类型:(1)从建筑所在地域出发,提倡利用本地材料和传统技术的乡土地方设计手法;(2)既重视地方性,又适当地引入“适宜技术”的设计手法;(3)结合当地自然生态条件与最新生态理论,充分利用新技术和新材料来解决生态问题的高技术设计方法。这三种手法有一个共同点,都是从当地的具体生态环境出发进行设计,所不同的是对技术的应用观念与方式。

乡土的生态建筑。这种建筑类型需要建筑师了解环境地理现状,学习并继承传统建筑中蕴含的生态智慧,不依赖耗能设备,而在建筑形式、空间、布局和构造上采取措施,以改善建筑环境,实现微气候建构。印度建筑大师查尔斯柯里亚的作品对该思想作了有力的注释。他注重对当地气候的研究,提出了“形式追随气候”的口号。柯氏认为:在热带气候条件下,空间本身就象钢筋水泥一样也是一种资源。为解决干热气候下建筑遮阳和通风,柯里亚提出了“开敞空间”和“管式住宅”两个命题。他于1963年设计的甘地纪念博物馆,其灵活的平面布置,空间的渗透与穿插,庭院的介入及其对气候的调节等等都反映了“开敞空间”的命题。“管式住宅”是把烟囱拔风原理应用于剖面设计中,在低层高密度的住宅群体中,既可创造小型化的阴影户外空间,又有效地解决了室内空气流通的问题,并产生了直接反映气候特征的建筑形象。

适宜技术的生态建筑。这种建筑类型以马来西亚的杨经文先生为代表。他从生物气候学的角度研究建筑设计,适当采用新技术与新材料,在高层建筑设计上尝试利用自然能源并建构良性微气候。他称之为生态气候学(Bioclimatic),其具体目标是满足人的舒适和精神需求以及降低建筑能耗。他在热带高层建筑设计中运用生物气候学所采用的方法,大体上有下列几个方面:

(1)在高层建筑的表面和中间的开敞空间中进行绿化;

(2)沿高层建筑的外面设置了不同凹入深度的过渡空间,

(3)在屋顶上设置固定的遮阳格片,杨经文目宅外观

(4)创造通风条件加强室内空气对流,降低由日晒引起的升温;

(5)平面处理上主张把交通核设置在建筑物的一侧或两侧;

(6)外墙的处理上除了做好隔热,他还通过研究,建议采用墙面水花系统。杨经文认为通过这些措施,在热带地区的高层建筑可节省运转能耗的40%。

生态高技建筑。生态高技建筑是同周围生态环境协同发展、具有可持续性特点的高技术建筑,是对当今生态危机的一种积极、主动并且有效的解决之道,因而是高技术建筑未来发展的方向。生态高技建筑的创作,要求建筑师具有更高的综合素质,不但要掌握被动式生态设计方法的精髓,更要关注相关领域的最新生态型技术发展方向,根据地域的自然生态环境特征,主动地应用高新技术手段,对建筑的物理性质(光线控制、通风控制、温湿度控制以及建筑新材料特性等)进行最优化配置,合理地安排并组织建筑与其他相关环境因素之间的联系,使建筑与外界环境统一成为一个有机的、互动的整体。

生态高技建筑对于建筑微气候的关注可以具体归结为以下三方面:一是适宜的室内湿度和温度,满足人体热舒适及健康的要求;二是尽可能多地获得自然采光(减少人工照明的能耗);三是最大限度地获得自然通风(减少空调能耗)。通过最高效的人工技术手段来实现以上目标,或达到各要素之间的平衡就成为生态高技建筑师不懈追求的方向。其具体的设计手法是:

(1)引入绿色植物创宜人的景观

结合建筑构造技术和先进的电脑控制技术,生态高技建筑能够将绿色生态体系“移植”到建筑内部,使建筑内部有良好的室内气候条件和较强的生物气候调节能力,创造出田园般的舒适环境。诺曼福斯特事务所设计的法兰克福商业银行总部大厦,成功地将自然景观引入超高层集中式办公建筑中,被称为世界上第一座“生态型”超高层建筑。福斯特设计了9个14.03m高的花园,沿9层高的中央通风大厅盘旋而上,花园外侧面为电控调节开启程度的双层玻璃幕墙,花园面对大厅完全敞开,根据方位种植各种植物和花草,这样可以给建筑内的每一个办公室都带来令人感到愉快和舒适的自然绿色景观,并获得自然通风,还可以使阳光最大限度地进入建筑内部。

(2)尽可能多地获得自然采光

屋顶是光线进入室内的主要途径,于是各种光线收集、反射构件被应用于屋顶形式。如皮亚诺设计的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公司新设计中心由七个长短不一的扇形体量交叠在一起,屋顶交界处是一片倾斜的天窗,为室内提供照明。柏林国会大厦的改建的穹顶也是一个新型的采光装置。中庭是中高层建筑中光线进入的主要通道,在生态高技建筑中可以看到大量采光中庭。阳光由中庭渗入建筑,通过阳光收集、反射装置达到内部空间。与这个开敞空间相连的房间不仅可以减少一半的热量流失,同时减少制冷需耗。

(3)最大限度获得自然通风

长途运输工作计划范文第6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城市公共客运的基本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和电车,是指依照固定线路、时间、站点营运,供公众乘用并按运距收费的市内客运汽车和电车。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发展原则)

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实际状况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客运方式相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对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发展实行扶持政策。

第五条 (经营原则)

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经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适度竞争、规范服务、便利乘客的原则。

第六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是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公交管理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具体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公安交通、市政工程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发展规划和计划)

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发展规划以及计划,由市公用局组织编制,经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线路和线路经营者

第八条 (线网规划)

市公用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网规划。

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以下简称线路)的开辟、变更或者撤销,应当符合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网规划的要求。

第九条 (线路经营者的条件)

线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辆以上、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和配套设施;

(三)有合理、可行的线路营运方案;

(四)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营运管理制度;

(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的驾驶

员、售票员和调度员。

第十条 (线路计划的公布)

市公用局应当定期公布开辟、延伸线路的计划。

第十一条 (线路经营者的确定方式)

市公用局可以根据本市公共客运的实际需求以及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网规划,分别采用申请审批、招标和指定的方式确定线路经营者。 第十二条 (申请审批的程序)

申请开辟或者延伸线路的,申请人应当向市公用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资信证明;

(三)停车场地证明;

(四)线路营运方案、营运管理制度和可行性报告。

市公用局受理申请后,应当书面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意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作同意。

市公用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招标程序)

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线路经营者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公用局根据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网规划,公布或者定向发送开辟、延伸线路的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二)投标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将投标书密封后投入指定的标箱;

(三)市公用局会同有关部门聘请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确定评标方式后,主持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

(四)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决定中标者;

(五)评标委员会签发决标书,并由市公用局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四条 (指定方式的限定)

线路的开辟或者延伸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用局可以采用指定的方式确定线路经营者:

(一)列入市政府实事项目的;

(二)为新建居住区配套的。

市公用局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确定需开辟或者延伸的线路,并根据线路行驶区域和已有各线路经营者的实际经营能力,指定线路经营者。

第十五条 (线路名称的确定)

市公用局应当统一确定开辟线路的名称,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资质证书的发放)

经确定的线路经营者,需依法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应当持市公用局发给的有关证明文件,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市公用局应当发给线路经营者《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业务。

第十七条 (营运证件的发放)

经确定的线路经营者,市公交管理处应当按照其营运车辆的数量,发给营运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的驾驶员、售票员和调度员,市公交管理处应当分别发给相应的服务证件。

第十八条 (资质证书的审验和换发)

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线路经营者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的15日前,向市公用局办理资质证书的审验手续。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的线路经营者,市公用局应当予以换发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的线路经营者,市公用局应当不予换发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资质证书的变更和注销)

线路经营者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之日起15日内,持工商、税务部门发给的有关证明文件,向市公用局办理资质证书的变更手续。 线路经营者歇业的,应当在歇业的90日前,书面告知市公用局;并自歇业之日起15日内,持工商、税务部门发给的有关证明文件,向市公用局办理资质证书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新的线路经营者的确定)

线路经营者歇业的,市公用局应当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新的线路经营者。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一条 (线路行车作业计划)

线路经营者应当在线路正式投入营运前,编制线路行车作业计划,经市公交管理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营运的总体要求)

线路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线路行车作业计划,在市公交管理处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核准的线路走向、班次、时间、车型、车辆数和载客人数投入营运,不得擅自停止营运。

线路正式投入营运后,线路经营者不得擅自减少营运车辆和班次;在线路客流量增加等情况下,线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公交管理处的要求,增加相应数量的营运车辆和班次。

第二十三条 (无人售票营运的限制)

线路经营者需采用无人售票方式营运的,其营运车辆和班次应当符合无人售票营运的条件,经市公交管理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无人售票营运的条件,由市公用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线路、站点的变更、撤销或者暂停营运)

线路经营者需变更线路、站点的,应当经市公交管理处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交管理处可以在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后,要求线路经营者变更、撤销线路、站点或者暂停营运:

(一)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网规划调整;

(二)道路、地下管线等市政工程施工;

(三)道路交通管理需要;

(四)道路状况影响营运安全。

线路经营者应当在变更、撤销线路、站点或者暂停营运的5日前,在线路各站点告示公众;对因不可抗力造成变更、撤销线路、站点或者暂停营运的,应当立即告示公众。

两条以上线路需同时变更、撤销或者暂停营运的,市公交管理处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告示公众。

第二十五条 (营运收费标准)

线路经营者和客运从业人员应当执行由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六条 (营运票证的使用和管理)

线路经营者和客运从业人员应当使用由市公用局会同市税务部门统一印制或者认可的印有线路经营者名称的车票,车票的面值应当与规定的营运收费标准一致。

公共汽车和电车通用客运票证由本市统一设立的公共交通客运票务机构印制、发售,在全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上通用,线路经营者和客运从业人员不得拒收。

公共汽车和电车通用客运票证的回收、结算,由本市统一设立的公共交通客运票务机构与线路经营者按照市公用局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营运车辆的要求)

线路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管理,投入营运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整洁、设施完好;

(二)车辆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

(三)车身两侧规定的位置标明线路经营者的名称;

(四)车身首、尾和右侧标明线路名称;

(五)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上方张贴营运证件副本;

(六)车厢内规定的位置张贴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线路走向示意图以及乘客监督、投诉电话号码;

(七)符合营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要求。

在车厢内发布广告的,应当将广告设置在市公交管理处规定的位置。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售票员的营运服务规范)

线路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和电车驾驶员、售票员的管理,督促驾驶员、售票员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与营运证件相符的服务证件;

(二)按照核准的线路走向、班次和载客人数营运,不擅自缩线或者中途抛客;

(三)在规定的站点范围内上、下客;

(四)报清停靠站点的名称、线路名称和车辆行驶方向;

(五)维护车厢内的正常秩序,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

(六)不将车辆交与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营运;

(七)服从客运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八)符合营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规定。

营运车辆因故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售票员应当组织乘客免费乘坐同线路同方向的车辆,同线路同方向车辆的驾驶员、售票员不得拒绝。

第二十九条 (调度员的营运服务规范)

线路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和电车调度员的管理,督促调度员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服务证件;

(二)按照核准的班次、时间始发车辆,遇特殊情况时合理调度,尽快疏散乘客;

(三)如实填写公共汽车、电车行车日报表;

(四)服从客运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五)符合营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有偿营运服务)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营运收费标准购买车票或者支付车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购买车票或者支付车费:

(一)售票员或者驾驶员不出具符合规定的车票的;

(二)持电子乘车卡的乘客因读卡机故障无法使用电子乘车卡的。

乘客未按照规定的营运收费标准购买车票或者支付车费的,线路经营者和客运从业人员可以要求乘客按照营运收费标准的10倍补缴票款或者车费。

第三十一条 (乘坐规则)

乘客应当遵守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不得妨碍他人正常乘车或者影响他人的人身安全。

乘客违反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的,驾驶员、售票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

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由市公用局制定。

第三十二条 (无线电通讯设备的使用要求)

线路经营者应当确保使用的无线电通讯设备处于连续、正常的工作状态,不得擅自关闭。

线路经营者使用的无线电通讯设备的频率,应当报市公交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特殊情况的营运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线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公交管理处的统一指挥,及时组织车辆、人员投入疏运:

(一)应急抢险;

(二)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严重不足;

(三)举行重大社会活动;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统计报表的填报)

线路经营者应当按时、如实向市公交管理处填报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行业统计报表。

第三十五条 (客运管理费的缴纳)

线路经营者应当按时向市公交管理处缴纳客运管理费。

客运管理费缴纳的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场站建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和有关的建筑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设施以及相应的停车场地:

(一)新建、扩建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轨道交通车站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

(二)新建、扩建大型的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

(三)新建、扩建居住区。

第三十七条 (共用站点的使用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的两条以上线路共用的站点(以下简称共用站点),由市公交管理处指定的单位负责日常的使用管理;其他的共用站点,由建设单位或者共同使用站点的线路经营者协商确定的单位负责日常的使用管理。

进入共用站点营运的驾驶员、售票员,应当服从站点使用管理单位的统一指挥。

站点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维护共用站点内的营运秩序,保持其安全、畅通;未经市公交管理处审核批准,不得将其关闭或者移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 (线路起讫站点的设置)

线路经营者应当在线路起讫站点设置候车设施,张贴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营运收费价目表以及乘客监督、投诉电话号码。

新辟线路的起讫站点,应当分别设置上客站和下客站。

第三十九条 (站点设施的维护)

公共汽车和电车的站点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进行日常的维护,保持其整洁和完好。

第四十条 (站牌的设置)

线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公交管理处统一规定的标准,在公共汽车和电车的站点设置站牌(包括临时站牌,下同)。

公共汽车和电车的站牌应当清晰、完好,标明线路名称、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的名称、营运收费标准等内容;营运班次的间隔在30分钟以上的线路,应当同时标明每一班次车辆途经所在站点的时间。

第四十一条 (电车供电设施的维护)

电车供电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对电车触线网、馈线网、直流牵引变电站等电车供电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其安全和正常使用。

电车供电设施发生故障时,电车供电经营者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其正常使用。

第四十二条 (电车供电设施的安全保护)

电车供电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电车供电设施周围设立保护标志。

禁止下列危害电车供电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覆盖、涂改或者损坏电车供电设施保护标志;

(二)擅自在电车触线网、馈线网上悬挂宣传标语或者广告牌、晾晒衣物或者架设其他设施;

(三)危害供电安全的其他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电车供电设施安全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电车供电经营者进行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五章 检查和投诉 第四十三条 (监督检查)

市公交管理处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活动的监督检查。客运管理人员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穿着识别服装,携带执法身份证件,佩戴值勤标志。

客运管理人员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第四十四条 (投诉)

市公交管理处和线路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投诉。

投诉者可以向线路经营者投诉,也可以向市公交管理处投诉。投诉者应当提供有关证据。

第四十五条 (投诉的处理)

线路经营者受理投诉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给予投诉者答复。

投诉者对线路经营者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公交管理处投诉。

市公交管理处受理投诉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给予投诉者答复。

第四十六条 (投诉情况的核查)

市公交管理处向线路经营者核查投诉情况时,应当发出核查投诉通知书。

线路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核查投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核查的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书面回复市公交管理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线路经营者的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公用局按照下列规定对线路经营者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对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公用局对站点使用管理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公用局对电车供电经营者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公用局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无资质证书或者无营运证件从事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的,由市公用局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对妨碍公务行为的处理)

妨碍客运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处罚的委托)

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罚,市公用局可以委托市公交管理处实施。

第五十一条 (处罚程序) 市公用局和客运管理人员执行处罚时,应当向行为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时,应当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款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五十二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对客运管理人员的处理)

客运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办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的溯及力)

本办法施行前确定的线路经营者,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向市公用局办理资质证书的申领手续。

第五十五条 (浦东新区的委托管理)

浦东新区范围内线路开辟、延伸的审批,线路营运的监督管理以及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罚,由市公用局委托浦东新区城建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第五十六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用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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