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范文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范文第1篇
一、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简介
(一)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定义 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单位客户在建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分类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1.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3.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1)基本建设资金(2)更新改造资金(3)财政预算外资金(4)粮、棉、油收购资金(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6)期货交易保证金(7)信托基金(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10)单位银行卡备用
1 金(11)住房基金(12)社会保障基金(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4.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
(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流程图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流程
客户提交开户申请书和证明文件不通过柜员审核申请书和证明文件通过不通过不通过柜员为客户预开户,生成账号客户预留印鉴客户办妥离开银行账户审批核准类账户审批通过备案类账户审批通过人行账户录入并报人行核准人行系统录入报备通过客户到开户网点领取开户许可证三个工作日后账户可以办理账户支付
二、开户须知 尊敬的客户:
欢迎您来中国建设银行开立单位结算账户,请提供以下资料:
1.基本存款账户:(1)营业执照正本或其他证明文件(见备注1);(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3)税务登记证正本(仅适用于纳税人,无需纳税的应出具税务部门证明);(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
2.一般存款户、专用存款户: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见备注2)。
3. 临时存款账户:见备注3。
4. 以上资料请提供原件和两套复印件。
5. 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办理开户,请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书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6.办理开户手续,请携带单位公章和拟预留银行印鉴章(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个人名章)
备注1:
基本存款账户:(1)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2)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 4 明;(3)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或批准设立文件;(4)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5)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6)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7)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8)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9)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10)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备注2:
一般存款账户:因向开户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加盖其单位公章的正式公函。
专用存款账户:(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8)收入汇缴资 5 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10)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1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存款人资金管理有特殊需要的,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但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出具单位证明文件、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单位授权该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资金性质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出具单位证明文件。
备注3:
注册验资账户:(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文;(2)投资者为个人的,应出具投资者个人身份证件;投资者为单位的,应出具营业执照正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开户许可证;(3)法人授权书(采用委托代理的,应出具全部投资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增资验资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股东会或董 6 事会决议。(2)投资者为个人的,应出具投资者个人身份证件;投资者为单位的,应出具营业执照正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开户许可证;(3)法人授权书(采用委托代理的,应出具全部投资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范文第2篇
一、新参保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制作成表格)
项目包括:①单位全体从业人员姓名②个人编号③身份证号码④出生年月⑤初次缴费时间⑥本次缴费时间
5、已参保的职工提供个人养老保险手册
6、职工已经登记备案的《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登记表》及复印件
7、参保前企业财务报表及复印件
8、参保前一的全年工资发放表或启薪月至参保月的全部工资发放表及复印件
9、退休返聘人员《退休证》及其复印件、兼职职工的参保证明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10、填具养老保险相关核定表
四、已参保企业增减变动职工所需材料:
1、增人:职工已经登记备案的《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登记表》及复印件、启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及复印件、养老保险相关核定表
2、减人: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养老保险相关核定表
五、办理时间:每月16-25日 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须知
一、省内转入
企业专管员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通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表4-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我局,我局经办员核对无误后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通知》下联上盖章由专管员返回转出社保机构。
二、省内转出
企业专管员向转入地社保局索取转入单位编号,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人员增减变动核定表》,到我局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通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表4-4)。转入地社保局盖章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通知》下联由专管员返回我局。
三、跨省转移(需转移基金):
1、转入:向我局索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转出手续携转出地社保开具的整套手续至我局办理转入手续。转入养保基金后办理确认手续。
2、转出:携对方社保局开具的“接收函”、“养老保险手册”到我局办理转出手续。转移养保基金。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登载制度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企业专管员负责登载和保管,登载时间为每次缴费后,专管员须在登载数据后加盖个人小条章。
职工养老保险账户对账制度
每年2月对上职工养老保险进行对账。对账单一式两份,企业留存一份,企业盖章返回社保局一份。
养老、工伤、生育保险金申请、领取须知
一、职工退休及养老保险金申请、领取
(一)正常退休所需材料:
1、《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审核表》(一式三份)
2、《云南省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发证登记表》(一式三份)
3、人事档案
4、身份证、《独子证》及复印件 5、《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二)特殊工种退休所需材料:
1、《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审核表》(一式三份)
2、《云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核表》(一式三份)
3、《云南省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发证登记表》(一式三份)
4、人事档案材料等材料
5、身份证、《独子证》及复印件
6、《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三)因病、因工伤残退休所需材料:
1、《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审核表》(一式三份)
2、《云南省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发证登记表》(一式三份)
3、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4、人事档案等材料
5、身份证、《独子证》及复印件
6、《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四)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职工符合规定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由用人单位填写《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审核表》(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高新区人事劳动局审查批准后,报我局核定退休待遇,次月发放养老金;
2、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或主管部门不在当地的企业,直接报高新区人事劳动局批准后,报我局核定退休待遇,次月发放养老金;
3、个体劳动者符合规定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由本人写出退休申请,填写《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审核表》(一式三份),由我局审核后,报高新区人事劳动局审查批准,次月发放养老金。
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领取 (一)工伤保险待遇概述
1、职工因工伤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工伤职工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救治,但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亲属应在7日内到社保局备案,伤情稳定后应转入工伤保险定点医院治疗。
3、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在不超过12个月的(延长期不超12个月)停工留薪工伤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不变,有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4、诊疗、药品、住院服务标准内的住院治疗费、康复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工伤职工所需安装的假肢、矫形器、假眼、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等费用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工伤保险基金还支付生活护理费、被鉴定了伤残等级的因工致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注意事项
1、须在规定时限(30日)内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2、工伤认定后方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工伤职工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用人单位专管员出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填写《昆明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审核表》(表二) ,携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医疗收费收据、用药处方(需注明药品单价、总价)、病历及复印件,到我局办理工伤待遇审核手续并报销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四)工伤职工住院医疗待遇
用人单位专管员出具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盖章的《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医疗收费收据、费用清单、病情证明及复印件以及有关原始材料。
1、在工伤定点医院就医的职工并已办理了工伤认定的,由用人单位社保专管员到社保局领取《昆明市参统企业工伤职工就医记帐证明》交医院治疗科室,待医疗终结后,所产生的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对医院进行结算;
2、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住进工伤保险非定点医院并已办理工伤认定的,由用人单位社保专管员填写《昆明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审核表》(表二)并附所需资料,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报销工伤保险待遇。 (五)工伤职工伤残或死亡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或死亡的,由用人单位社保专管员填写《昆明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审核表》(表二)并附所需资料,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一次性或按月领取工伤保险相关待遇(领取人可为工伤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 办理手续所需提供的材料:
1、职工因工致残
①工伤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 ②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盖章的《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③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④其他原始材料
2、职工因工死亡
①工亡职工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②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盖章的《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③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及复印件
④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公证材料或其它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⑤其他原始材料
三、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领取
办理须知: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或流产的,由用人单位社保专管员或本人在半年内持盖有单位印鉴的《昆明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统筹费用结算表》(表二)并附所需资料,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领取生育保险待遇。 办理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一)女职工生育
1、身份证及复印件
2、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证》、父母双方的《独生子女证》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出院证明 、医疗收费收据及复印件 (二)女职工流产(未生育)
1、身份证及复印件
2、《结婚证》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流产证明 、病历、医疗收费收据、病假证明及复印件 (三)女职工流产(已生育)
1、身份证及复印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流产证明 、病历、医疗收费收据、病假证明及复印件
四、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申请、领取
办理须知:在职职工非因公死亡、退休职工死亡、农民合同工返乡务农、在职职工出国出境定居、缴费累计不足15年达退休年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需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个人。由用人单位社保专管员填写《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审批表》(云养险六表)并附所需材料,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领取退费。 办理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一)在职职工死亡
1、死者身份证、户口册及复印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及复印件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参保材料 (二)退休职工死亡
1、死者身份证、户口册及复印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及复印件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退休证》及复印件
4、《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审核表》及复印件
5、参保材料 (三)农民合同工
1、本人身份证、户口册及复印件
2、回乡务农证明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5、参保材料
(四)在职职工出国出境定居
1、本人身份证、户口册及复印件
2、出国出境定居证明及复印件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范文第3篇
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XXX(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和准备金存款账户资金管理,规范会计处理程序,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用于本行营业部,所辖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账户是指本行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机构、省内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开立的人民币活期或定(约)期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资金是指本行或其他行在同业存款账户中的款项。
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存款是指本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而准备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第四条 同业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 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
第五条 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开立、管理。
第六条 存款银行开立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
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出具一级法人(或者一级分行)授权书原件。
第八条 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应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
(一)首次开户实行面签制度,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见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
(二)开户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并经双人复核。
(三)审查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并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实予以核实。
(四)按照规定将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信息在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备案。
第九条 本行在其他银行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原则上在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农村商业银行)开立。开立同业银行存款账户必须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才予以开立。
第十条 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不得损害本行利益,要有市场意识和收益意识,选择收益性高、流动性好的开户行,保证资金收益最大化。
第十一条
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由财务会计提出初步意见,报本行领导审批后开立。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存入人行准备金存款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率执行,不得透支。准备金存款的划拨由营业部主办会计负责。
第十三条 已开立在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农村商业银行)账户的资金汇划每笔报本行领导同意后汇划,调入、调出资金由财务会计部提出初步意见,根据授权权限报本行领导审批后,营业部按照通知书进行调度。
第十四条 按照《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操作规程》中的现行会计科目存入其他金融机构(除中央银行)的各项存款在“1123存放其他同业款项”科目核算;上存上一级联社的清算资金、一般性存款(含定期存款、特种存款)和准备金存款等在“1124存放联社款项” 科目核算; 缴存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在“1112准备金存款”科目核算;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日常结算往来款项的同业存入在“2321同业存放款”科目核算。如以后科目代号发生变化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同业存款的记账必须严格按《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操作规程》的规定录入,必须有账有据,账据相符。严禁打包记账或拆分记账。
第十六条 存款银行应当按照账户管理协议约定使用同业存款账户,不得违规和超范围使用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七条
执行开户生效日制度,存款账户自正式开立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业务。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久悬账户管理制度和年检制度。久悬账户停止支付超过5年的,应当销户。执行每年年检制度,对于年检不符合开立条件,立即停止支付,并通知存款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对账严格按照《XXXX单位存款及往来资金对账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XXXX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范文第4篇
一、基本情况
我部共有开户客户数量39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94个,其中,基本账户10个、一般账户28个、专用账户54个、临时账户1个、单位定期存款账户1个。至2011年4月1日以来,我部共开出银行承兑汇票42笔,共计48600万元,贴现14笔,共计5924万元。
二、具体情况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的管理和开立情况
1、我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消,确定一名人员进行审查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
2、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都能按照要求,资料保存完整,实行专卷专夹保管,开户资料基本完整。
3、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均经过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登记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
(二) 、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情况
1、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使用管理符合要求,无收购资金转入个人银行卡、个人结算账户的现象。
2、严格审核客户身份资料信息。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审查其授权书,与其身份证件或其他证明文件核对一致,并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其身份进行核查。
3、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严格执行核准制度,并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申请核准或报备。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具有合法依据。
4、严格一般存款户取现管理,一般存款账户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均设臵为不可取现,无违规支取现金的行为。
5、及时准确向账户系统报备信息。新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起3日后方可输付款业务。单位从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的,支付时基本能按照要求审查付款依据,保证款项支付合法合规。
6、按照规定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票据业务自查情况
1、严密审核、受理支票业务,同城票据的提出、提入及退票均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我部结算收费、中间业务收费标准均参照总、分行相关收费标准,及时纠正错误的收费标准。
3、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时,对资料严格审查,对票据查验执行经办行初查,市分行复查的双线查验制度,并向省分行进行资料的报备。
(四)、支付系统自查情况
1、大额往账业务均由主管在行内系统授权后及时在人行前臵机上授权,处理时间控制在十分钟之内。
2、及时接收当日他行来账业务及查询业务,查询业务一般当日进行回复。
3、小额定期借记业务均进行及时回执,无借记业务包处于“已超期”的现象。
总之,通过这次自查,使我部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和提高,以有效的维护支付结算正常秩序,防范和遏制违规开立账户进行洗钱犯罪活动,确保金融业务的稳健运行。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范文第5篇
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自愿选择在甲方开立人民币个人结算账户。甲方同意为乙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并为乙方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甲方的相关业务规章制度。
第三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需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提供有效身份
证件及甲方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并接受甲方的审核。乙方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第四条 ▲ 乙方开户后,身份证件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并出具相关
证明。甲方根据系统记录的乙方证件信息作为今后办理挂失、大额取款等需校验证件交易的校验依据。
第五条 乙方不得出租、出借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
账户进行偷税漏说、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如乙方违规使用个人结算账户、甲方有权采取措施停止乙方使用个人结算账户。
第六条 ▲乙方应妥善保管账户密码。因乙方泄露密码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丢
失存款凭证后遗忘密码,应立即向甲方申请挂失。挂失手续办妥前或挂失有效期满后的损失由乙
。
请开户申请人认真阅读本协议,特别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邮政储蓄机构予以说明。
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应主动与甲方核对账务。如果乙方从交易发生日期2年内未对账务信息向甲
方提出疑问,则视为对交易记录无异议。如乙方查询的交易超过甲方可提供查询的时限,甲方不再提供对该交易的账户和对服务。
第八条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服务,安甲方规定支付各项费用。
第九条 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的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
规定外,甲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扣划存款。
第十条 ▲甲方若对协议内容、服务功能、收费项目或标准等进行调整,需对外公告,无需
另行通知乙方。如乙方不同意修改内容,可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撤销个人结算账户,如乙方继续使用该账户,则视为同意接受公告内容。
第十一条
▲若乙方账户因甲方征收账户管理费用或绿卡年费等原因余额不足扣款,
欠费达到一定年限,甲方有权将乙方账户销户,账户所对应凭证作废,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第三方过失、系统故障或其他甲方不能控制的非常情况导致
甲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承担责任。但甲方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三条
日起,自动终止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销户之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借记卡)(以下简称“绿卡”)是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行,
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不允许透支。
第二条 客户申领绿卡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允许他人代为申领的绿卡,在申领时,必
须同时提交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条 客户申请绿卡时,应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求如实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
结算账户变更申请书》;单位代客户统一申领绿卡时,由申领单位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统一签订领卡合约。客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开户变更申请书》上签字、申领单位签订领卡合约,即表示客户或单位客户知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领卡合约约定的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 客户申请绿卡必须设定密码。单位已批量方式申领绿卡,持卡人须通过更改卡密码
方式将卡激活,卡激活后方可办理资金支出类业务。
第五条 持卡人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办理活期存取款业务,如客户申领的绿卡为绿卡
通卡,持卡人还可办理整存整取、定活两便、通知存款等储种的存取款业务。
第六条 绿卡通卡持卡人卡申请副卡,副卡在绿卡通卡授权额度内使用绿卡通卡活期账户资
金进行交易。绿卡通卡持卡人承担副卡交易产生的法律责任,副卡交易产生的资产归属于绿卡通卡持卡人。
第七条 持卡人可持绿卡在特约商户进行消费,并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点、自助设备和
电话银行等渠道办理查询余额、转账等业务,还可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规定,选择其他金融服务。
第八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绿卡及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均视为
持卡人本人所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因密码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本人负责。
第九条 持卡人如遗忘密码,应及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指定的网点办
理密码挂失和重置手续。
第十条 持卡人在各种交易渠道连续累计3次输入绿卡密码不正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权
按有关规定锁定该卡,持卡人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指定的网点申请解除锁定。
第十一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绿卡,如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挂失手续
办妥,挂失即生效,对挂失失效前或挂失失效后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承担责任。
如副卡遗失或被盗,绿卡通卡持卡人或副卡持卡人应及时办理副卡停用手续。停用手洗办
妥,停用即生效,对停用生效前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承担任何损失。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因卡片破损、卡内存储信息丢失等原因需要换领新
卡,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邮政银行指定的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并将原卡交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第十三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绿卡时,应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或销户
手续,并将卡片交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导致绿卡被吞没,
可在规定日内凭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证明为本人的材料到自助设备所属机构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权进行作废处理。
第十五条
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因持卡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或因持卡人未缴纳相关费用,由于第三方或不可抗据力因素导致绿卡暂时无法使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权停止向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七条
持卡人绿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们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
付利息,并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依法代扣代缴各类税费。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投诉等服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绿卡发展需要,制定和调
整收费项目及标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应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销卡或销户,视为同意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第二十条
凡持卡人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范文第6篇
乙方(开户银行):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甲方提出的申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存款账户,户名为,账号为。为明确双方的责任,现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承诺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理所有支付结算业务。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开户资料,并保证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
2、按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
3、开户资料变更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通知银行;
4、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
5、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6、及时与乙方核对账务;
7、销户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
8、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开户资料的变更手续或者账户的撤销;
9、甲方自行承担因违反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未正确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资金损失。
三、乙方的义务:
1、及时准备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
3、依法为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
4、及时与甲方核对账务;
5、因违反上述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6、乙方在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六、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按照有关规定账户开立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经人民银行核准后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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