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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退出方式分析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5-09-181

风险投资退出方式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实力逐渐提升,国家对于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研究也更加重视。本文针对目前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现状进行分析,从打造高质量的中介服务平台、完善国内产权交易市场、加大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支持以及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创造条件四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希望能够为完善我国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提供有效的意见与建议。

关键词: 风险投资;退出机制;降低风险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各项事业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起步较晚,虽然发展速度很快,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却存在很多问题。要想完善中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相关部门需要改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目前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现状

(一)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

对于风险投资而言,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而且现有的法律中的一些条款并不利于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以《公司法》为例,风险资本要想通过上市的方式退出实则风险很大,其中在公司上市的股本规模、股东人数、企业成立的年限以及盈利情况等方面都需要达到相关规定。一些法律法规的不够完善对风险投资退出机制造成了阻碍,影响了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进一步发展。

(二)退出市场制度不够合理

我国的风险投资公司发展较晚,规模相对而言较小,风险资本的退出渠道较少,其中主板门槛过高是主要原因。而场外交易市场的不发达很难进一步推动风险投资退出机制。要想实现产权在投资者之间的顺利转移,需要确立明确的产权关系,并建立健全产权市场。

(三)中介服务体系效率不高

在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中,投资银行、律师事务所以及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中介服务体系的逐渐完善有利于将资本投资增值,调节整个市场的资本循环。然而中介服务效率不高是目前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停滞不前的重要原因。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不足、中介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急需解决[1]。

二、完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建议

(一)打造高质量的中介服务平台

目前,我国的中介服务平台普遍存在成本偏高、效率低下又缺少保障制度。打造高质量的中介服务平台是完善我国风险投资机制的重要条件。在打造高质量的中介服务平台方面,相关部门可以借鉴西方先进国家的做法,为完善我国的中介服务体系提供更加有效的途径。以投资银行为例,大多数发达的西方国家中的投资银行的核心业务已经发生转变,由传统的证券业务范围转变成为拥有更多服务的中介平台,其增加的公司并购、发难策划等业务推动了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进一步发展。对比与西方国家,我国的投资银行规模普遍较小,管理方面也十分落后,缺乏专业的工作人员等都是阻碍投资银行转型的关键因素。因此,学习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加快中介服务体系的转型、打造高质量的中介服务平台是完善我国风险退出机制的重要条件。

(二)逐渐完善国内产权交易市场

为了进一步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及完善国内产权交易市场十分重要,积极鼓励企业的回收与并购十分关键。在完善产权交易市场的过程中,对于理顺产权关系、改造股份规范产权市场、规范交易流程等问题需要十分重视。只有不断完善国内产权交易市场,提高产权交易市场的效率,才能进一步推动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发展[2]。

目前,我国依旧存在一部分不合规的交易中心,对这些交易中心的取缔与整改对完善国内产权交易市场具有重要的作用。除此之外,相关部门对于剩下那些符合要求的证券交易中心,需要给予相应的支持政策,以联网的形式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统一。一个统一的产权交易中心对于信息披露制度、交易统计标准的要求十分严格,只有具备统一信息披露制度和交易统计制度,才能有助于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整个行业的工作效率,推动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研究。

(三)加大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支持

政府干预风险投资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也是快速有效的做法之一。政府的大力支持对于营造良好的风险投资分为具有重要作用。我国为了进一步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政府也在不断加大扶持力度。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推动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政府的支持力度主要从以下方面出發。

第一,对风险投资的财政税收加大扶持力度。出台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是很多国家鼓励风险投资的重要手段,我国政府也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从支持风险投资的财政税收方面入手。政府可以从我国的世家情况出发,在风险投资政策中重点关注税收、信贷、担保等方面的问题,例如出台低息优惠贷款、贷款补贴、等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政府需要重点关注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在中小型企业风险投资方面给予更多的扶持[3]。

第二,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在风险资本运作的过程中,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体系对于风险资本的运作具有重要的作用。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问题也一直是风险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隐患,因此,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对于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四)为我国的证券市场创造条件

增加风险资本退出的渠道对于发展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具有重要的作用。虽然我国设置的中小板块为风险资本的退出增加了另一条渠道,但是与二级市场相比还是具有一定差距的。建立专门的二板市场现如今已经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普遍的做法。然而,我国创建二板市场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在必要的时候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高自身的发展效率。在积蓄力量的过程中,我们仍旧需要继续完善证券市场。为了避免二板市场建立之后,因为自身的实力不足而关闭的情况,相关部门还是要脚踏实地,为建造二板市场创造有利的条件[4]。

三、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研究对于推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要想进一步完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需要即使发现风险投资退出体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且积极寻找解决策略,通过打造高质量中介服务平台、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加大政府的投资力度以及完善证券市场等方式来完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的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1]侯晓梅.中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8(02):181-182.

[2]李强. 中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研究[D].辽宁大学,2013.

[3]乔银. 中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研究[D].安徽大学,2011.

[4]任赫达.中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研究[J].财经研究,2000(02):29-33.

风险投资退出方式分析论文范文第2篇

2014年IPO开闸以及注册制拟推行,掀起了互联网行业的投资热潮,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者徜徉在资本市场募资、投资、退出的角逐中。资本市场千变万化,风险投资更是风云变幻,投资者如何在展现敏锐的市场嗅觉和资本操控能力后享受退出盛宴,获取价值最大化,成为投资者的聚焦点。本文以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者退出阿里巴巴为例,对其退出的动因、影响因素和市场效应进行深入剖析,旨在为投资者提供经验借鉴。

随着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制的日益成熟以及行业监管政策的逐步完善,资本市场活跃程度越来越高。如何促进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简称是VC)和私募股权(Private Equity,简称PE)行业发展成为投资界最为关注的问题。VC/PE不同于一般投资,主要是通过退出获取资本增值,因此,成熟的退出机制是推动行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伴随着2013年A股市场暂停,2014年IPO开闸,VC/PE的投资热潮又一次掀起,催生了多元化的退出渠道。IPO退出渠道的打开不仅提升了2014年VC/PE的回报率,同时也提振了投资者信心。随着京东、聚美优品、猎豹、智联招聘等海外上市,2014年已然成为中国互联网企业“海外上市年”,而VC/PE无疑成为最大的受益者之一。2014年IPO中有40%的人具有VC/PE投资背景,共发生126起退出案例,退出回报率高达7.8倍,金额为5999亿元。2014年9月,阿里巴巴成功赴美上市成为我国创业投资市场上最大投资退出交易,也创下美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IPO,软银、银湖投资、云锋基金等VC/PE投资者从中获得了高额的投资退出回报。因此,VC/PE如何在被投资企业顺利退出,并实现最大收益成为投资者关注的核心问题。

融资历程

随着2004年中小板开启、2009年创业板推出以及2014年新三板跨越式发展,中国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市场收益逐步走向成熟,并且加上行业监管政策不断完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逐渐得到改善。阿里巴巴从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发展到现在举世瞩目的企业,离不开背后强大的支撑者—VC/PE。阿里巴巴自建立以来,引入VC/PE大致进行了6次融资,详细历程如表1所示。

第一次融资:1999年10月,江湖救急

1999年年初,马云萌生创办一家可以服务于全世界中小企业的电子商务站点的想法。最初,马云和创业团队共集资50万元在杭州成立阿里巴巴,但是在小有名气之后,互联网行业烧钱特征很快显示出来,对资本的需求量很大。许多投资者表现出对阿里巴巴的投资欲望,马云选择投资者考虑到两方面的因素:首先是资金,更为重要的是进一步的风险投资或海外资源等非资金要素,因此在拒绝38家投资者之后,担任阿里巴巴CFO的蔡崇信凭借在投行高盛的旧关系为阿里巴巴解了燃眉之急,迎来了公司的第一笔融资。以高盛为首包括富达投资、Invest AB和新加坡政府科技发展基金在内的风险投资机构向阿里巴巴投资500万美元。

第二次融资:2000年1月,雪中送炭

美国互联网公司亚马逊、雅虎等的成功,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眼球,他们开始追寻互联网企业中蕴藏的无限商机,因此全球掀起了一阵互联网狂潮。由于互联网行业发展后续需要足够的资金支持,马云通过短短6分钟的演讲便征服了雅虎最大的股东、软银投资主席兼行政总裁孙正义。阿里巴巴不仅获得了融资,同时得到了软银集团的支持,孙正义成为阿里巴巴的首席顾问。2000年4月开始,美国纳斯达克指数暴跌,IT泡沫破灭,许多互联网公司没能度过这个长达两年的熊市寒冬,而软银此次2500万美元的融资对阿里巴巴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使其顺利的发展下去。

第三次融资:2004年2月,拓展业务

阿里巴巴经过前面两次融资后迅速发展,并且通过内部高管CEO马云、CFO蔡崇信、COO关明生、CTO吴炯任以及微软(中国)原人事总监和联想网站原财务总监的加盟,公司在战略实施、技术研发和运营等方面得到了提升。为了进行业务的全面扩张,阿里巴巴再次获得软银、富达、TDF和GGV共8200万美元的融资,其中软银出资6000万美元。三轮融资过后,阿里巴巴的持股结构改变为:马云及其团队占47%、软银占20%、富达占18%、其他几家股东占15%。此次融资金额是当时国内互联网行业最大的一起私募融资。自此,阿里巴巴的B2B业务、C2C业务以及电子支付等业务发展得如火如荼。

第四次融资:2005年8月,联姻雅虎

雅虎最大的股东孙正义在看到雅虎中国的业务日趋衰败,急于寻找扶持雅虎中国的人才。而马云为了后续支付宝和淘宝业务的发展,并且为之前投资人套现,与雅虎达成战略合作。2005年8月,阿里巴巴收购雅虎中国,同时得到雅虎10亿美元投资(包括现金2.5亿美元、淘宝网股票3.6亿美元和未来持有条件购买阿里巴巴股票3.9亿美元),为阿里巴巴打下了雄厚的资金基础。此次收购完成后,阿里巴巴的董事会为四席,阿里巴巴占50%、日本软银和雅虎分别占25%。这是中国互联网史上最大的一起资本运作案例,也开启了雅虎和阿里巴巴的战略合作之路。

第五次融资:2011年8月,股权回购

2011年8月,阿里巴巴接受了美国银湖、新加坡淡马锡、俄罗斯DST以及中国云峰基金共20亿美元的融资,融资计划中规定所有符合条件的员工可自愿以每股13.5美元将所持有公司股权按照一定比例上限出售,获取现金收益。此次融资为阿里巴巴早期的投资者和员工提供了流动性套现的机会。

第六次融资:2012年8月,回购雅虎股份

2012年8月,为了筹集回购雅虎持有股份所需的76亿美元,阿里巴巴向一系列私募股权基金和主权财富基金出售了26亿美元的普通股和16.88亿美元的可转换优先股,并举借了商业贷款。中投、中信资本、博裕资本、国开金融等机构成为新股东,并且银湖、DST、淡马锡分别进行了增持。

退出分析

VC/PE投资者最终的目的是实现资本增值,并成功退出。阿里巴巴在美国上市后,成为全球瞩目的“明星”。 实际上,阿里巴巴的成功与其背后VC/PE的投资者是紧密相关的。阿里巴巴通过雅虎并购以及赴美上市,使得VC/PE投资者顺利退出,同时也得到了丰厚的回报。一、退出时间及方式

通过对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总结,VC/PE投资者的退出方式包括四种:首次公开发行(IPO)、兼并收购(Merger & Acquisition,简称M&A)、股份回购(Buy-back)和破产清算(Write-off)。其中,股份回购分为员工回购(Employee Buyout,简称EBO)、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简称MBO)和企业股权回购。VC/PE机构退出阿里巴巴主要通过两种方式: IPO和并购。第一次退出是2005年8月,投资者以并购的方式退出。阿里巴巴为了给之前的投资机构套现,雅虎以10亿美元和雅虎中国全部业务作价实施并购,最终持有40%的阿里巴巴公司股权。通过此次并购,软银集团部分套现3.6亿美元,之前的投资机构也退出套现,阿里巴巴完成了进军资本市场的准备。第二次和第三次退出是以IPO方式退出。2007年11月6日,阿里巴巴旗下B2B业务在香港上市,除了软银之外,其他的VC基金均退出阿里巴巴。2012年,阿里巴巴在香港退市以后,经过两年准备,2014年9月,阿里巴巴在美国纽交所敲钟开市,创造美股10年来开盘时间最长纪录,又一次为VC/PE退出提供了机会。

二、退出动因

1. 急于套现,实现资本收益

VC/PE对于企业的投资期限一般为3年~5年,当存续期结束后,投资者会将资本注入新的公司,从而实现资本循环。2005年,阿里巴巴的投资者高盛等投资期限全部到期,期望早点上市实现套现。但是马云认为阿里巴巴的战略部署还没有实现,必须等到淘宝战胜eBay、阿里巴巴垄断B2B市场、淘宝垄断C2C市场后才能上市。而在2011年之后引入的VC/PE投资者也需要通过套现实现资本收益,特别是注入阿里巴巴时间已经很久的软银和雅虎。面临投资者的套现压力,阿里巴巴分别在2007年通过并购和2012年、2014年IPO上市来实现VC/PE机构的退出。

2. 对赌协议的约定

2012年在回购雅虎的股份时,签署的协议中规定阿里巴巴必须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上市,才能回购剩余股份的一半。同时,为了终止未来的知识产权使用费收入,2013年5月签署的股份回购中的现有技术与知识产权授权协议条款规定:阿里巴巴集团将向雅虎预付总额为5.5亿美元的未来知识产权使用费,并且最多继续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四年。通过IPO上市,阿里巴巴可以获得更多的融资和资金支持,并且可以尽早终止或减少向雅虎支付的知识产权使用费。

3. 避免行业竞争带来收益损失

风险企业最大的特点是高风险,被投资企业任何时候都可能面临竞争对手的挑战,VC/PE投资者可能遭受更大的利益损失甚至完全投资失败。京东在2014年上市,上市前获得了腾讯旗下QQ网购和拍拍网100%权益、物流人员和资产,及易迅少数股东权和购买易迅网剩余股权权利,此外还有微信和手机QQ客户端以及入口位置支持。京东在移动端获取了支持,并且物流方面继续加强,物流是阿里巴巴的短板。通过对新浪微博、高德地图、UC等的投资,恰好可以弥补这一缺陷。根据阿里巴巴的招股书,阿里巴巴在移动端占总交易量的比重增长迅速,2012年第二季度时,移动端的交易量仅占4.6%,2014年已达到20%。而京东的上市刺激了阿里巴巴,此时选择上市可以使阿里巴巴减少行业竞争压力,VC/PE投资者可以避免因行业竞争带来的收益损失。

4. 提高全球知名度和追求更大声誉

企业通过在资本市场公开上市,这既是对企业经营和财务绩效的绝对肯定,同时也增加了VC/PE这些投资机构的价值和知名度,为后期的融资和投资活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阿里巴巴通过在美国资本市场上市,经过路演以及媒体的曝光,达到了更广泛的宣传效果,提高阿里巴巴在全球的知名度,同时阿里巴巴背后的VC/PE投资者也同样受到了全球的瞩目,获得了更大的声誉。

三、VC/PE退出影响因素

1. 投资收益影响

VC/PE投资企业最终的目的是通过资本循环实现增值。在选择哪种方式退出时,投资收益最大化当然是首要考虑的因素。根据众多学者研究表明,随着投资期限的延长,VC/PE选择IPO方式退出的机会越大,因为随着企业的成长投资者资本增值的速度会加速降低,通过企业公开上市,就能获得十倍甚至百倍的投资收益。因此,阿里巴巴赴美IPO成为VC/PE投资者最中意的退出方式。

2. 制度的影响

阿里巴巴最终选择赴美上市与内地资本市场限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首先,我国证监会要求公司在A股上市其公司主体必须在中国境内。而阿里巴巴采用的是VIE架构,即境外注册上市公司,通过协议方式控制境内实体和运营业务。阿里巴巴的上市公司主体是注册在开曼群岛的公司,不符合我国A股上市的要求。其次,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人~200人。如果阿里巴巴在A股上市,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在上市材料提报前解决大规模员工持股问题,将股东人数降低到200人以内,但这对于阿里巴巴来说是个难题。第三,内地IPO在2014年初刚刚确定重启,之前时间不确定造成阿里巴巴对于和雅虎签订的协议中提到的在2015年之前IPO还是个未知数。内地资本市场的诸多限制导致阿里巴巴放弃A股转战海外市场。

2013年10月,阿里巴巴一直倾向于在香港上市,因为2007年其在香港上市,对于这里的环境等各方面都比较熟悉。但是香港证券交易所规定,如果阿里巴巴以合伙人制度上市,必须接受一部分限制条件,包括合伙人制度设有3年有效期,这期间马云和管理层最多可以减持其持股的25%;股东大会提名的重选次数要降为1次~2次。马云坚持合伙人制度,而美国的资本市场是接受“同股不同权”,最终决定踏上赴美上市之路。

3. 管理者保持控制权的需要

VC/PE投资者在企业成立之初,给企业带来的利益很大,不仅为其提供足够的资本,还提供自身所带来的管理经验、技术资源等,迅速提高企业的市场占有率。随着企业的成长进入成熟阶段时,被投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定的地位,VC/ PE对于企业的优势不再明显,而且对企业的控制权也相对减弱。通过IPO公开上市实际上是VC/PE投资者与被投资企业对控制权的一个隐形约定,他们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一致。通过并购或其他方式退出,公司的独立性以及管理层都会受到影响,公司的控制权也会改变。因此IPO成为投资者们最青睐的方式。马云为了保持管理层的控制权,实行合伙人制度—同股不同权的双重股权结构,合伙人之间实行一人一票,可以通过少量资本控制整个公司,保持企业的稳定发展。同时,VC/PE投资者也可以借助马云强大的管理能力通过IPO上市,为他们创造更大的价值。

4. 战略合作的需要

VC/PE投资者从事投资的目的一般有两个:一是财务收益动机,二是战略导向动机。VC/PE进行投资寻求直接的财务收益。间接实现战略利益,来弥补短期财务收益的损失。学者认为当企业代表投资者的战略投资时,有战略导向动机的投资者更愿意倾向IPO退出。阿里巴巴是最早利用国际贸易的中国互联网公司之一,它的B2B和C2C业务搭载互联网的顺风车,完成了向中国最大电商生态的蜕变。阿里巴巴通过业务线整合、事业部的重置、多次资本运作等在美国上市后,其国际化战略进一步全面实施。雅虎公司投资阿里巴巴后,凭借其持有的股份(预计达到100亿美元),财务绩效表现不错。并且在阿里巴巴IPO上市之后,将极大增强雅虎公司在中国的影响力并支持其全球战略。而对于阿里巴巴的另一个投资者软银来说,软银在2013年经过一系列收购后,其中包括Sprint和T-Mobile,欠下的债务累计已达到 900亿美元。孙正义希望通过收购公司的优势成为移动互联网领域的世界第一,改写美国互联网的历史。阿里巴巴的赴美上市,他可以利用在阿里巴巴持有的股份,在两家公司之间形成协同效应,为两家公司在美国的强强联合以及在美国打造领先的移动与电子商务公司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阿里巴巴赴美上市,国内外市场都将迎来新的面貌,雅虎和软银两大股东也会享受这一好处,从而实现双赢。

四、VC/PE退出的市场效应

2014年9月19日,阿里巴巴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BABA),市值达2314.39亿美元,超越Facebook,成为仅次于谷歌的第二大互联网公司。VC/ PE通过IPO上市退出,此举不论对资本市场还是对投资者本身,都可谓是一场饕餮盛宴。首先,阿里巴巴IPO当天,发行价每股68美元,开盘价上涨为92.7美元,较发行价上涨36.3%,收盘价为93.89亿美元,当天全日最低89.95美元,最高升至99.7美元,成为全球历史上最大规模的IPO。阿里巴巴上市后,一直到11月7日,股价总体处于不断上升的状态。阿里巴巴的股价收益率一直处于不断波动的状态,但是总体来说,在阿里巴巴上市后的前两个月股价收益率波动上升,且基本为正,说明VC/PE退出短期具有正向市场效应。而从第三月开始一直到2015年9月19日,股价收益率变化很大,并且正负交错,因此VC/PE长期市场效应不明显。其次,对于资本市场,此次华丽开局使得美国纳斯达克综合指数达到了14年最高点,日本软银和雅虎股价分别上涨17.8%、18.5%。而国内的竞争对手京东、聚美、当当网和唯品会股价分别下降4%、26.36%、19%和9.57%,无疑是一次不小的冲击。最后,VC/PE投资者通过此次IPO退出实现资本收益。软银在此次IPO中没有进行抛售股份,但其以32.4%的持股作为阿里巴巴第一大股东,最终获得33.97的投资回报倍数。雅虎抛售1.22亿股股票,共套现83亿美元。云峰基金、中投、博裕资本、中信资本、国开金融投资回报在1倍~4倍之间,淡马锡持股比例仅有0.1%,获得0.29倍投资回报(如表2所示)。阿里巴巴IPO上市不仅使自身在全球赢得了看门红,其背后的VC/PE也纷纷获利,受到了业内的关注。

热潮后的“冷思考”

随着阿里巴巴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美国资本市场迎来了规模最大的一次IPO,这一壮举对全球资本市场也产生了冲击。阿里巴巴经过六次VC/PE融资,才有了今天伟大的成绩,同时给众多的投资者们带来了丰厚的回报,也吸引了更多新投资者的眼球。阿里巴巴赴美上市的成功,从侧面反映出美国资本市场成熟的退出机制,也对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有着借鉴意义。

首先,应尽快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产权场外交易市场,优化VC/PE退出途径。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不平衡是制约我国VC/PE发展缓慢的重要因素。结合当前国内风险投资市场中各种退出渠道的适合条件,最终权衡利弊得失选择一条合适可行的退出渠道。另外从整个投资周期来看,退出是进行投资不可缺少的、体现投资价值的重要环节。由于受到当前金融市场环境制约,相关退出渠道在国内的应用与在美国等发达资本市场背景下的应用有相当大的差别,因此要积极借鉴美国风险投资国外退出的成功经验。目前,我国的主板市场的上市条件比较苛刻,一些VC/PE企业几乎很难在主板市场上市,但是可以通过已上市企业的壳资源进行借壳上市,从而解决上市的难题。与国外的纳斯达克市场等相比,我国创业板市场门槛相对较高,阻碍了VC/PE行业的发展。因此,要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新三板市场的建设,同时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为VC/PE行业的发展与退出提供便利的通道。

其次,应着手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完善VC/PE退出机制,保证VC/PE退出有效运行。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是保证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目前,我国针对VC/PE相关的法律法规还缺乏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如VC/PE退出机制、产权机制以及中介服务等存在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来改善当前VC/PE市场发展缓慢的现状。目前我国还存在很多信用失灵、信息不对称等不良经济行为,法律惩罚的滞后严重阻碍了VC/PE行业的快速稳定发展,所以风险投资相关法律法规亟待完善,进而保障投资活动的正常开展以及投资者的最大利益。因此,对于《公司法》、《证券法》中不利于VC/PE发展和退出的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如上市标准等。同时,对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民事诉讼法》中的破产程序、《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保证VC/PE退出的有效运行。

第三,应考虑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合理优化资源配置,创造VC/ PE退出的良好环境。从国外的VC/ PE行业发展来看,政府的导向作用对VC/PE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支撑作用。国外政府通过市场化的方法参与VC/PE的投资与退出,为其创造了便利的生存环境。相比之下,我国政府一直处于投资主体的位置,直接干预往往会不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因此,我国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适当放宽资本准入限制,允许不同的投资者参与投资与合作。同时,要向投资企业提供各种优惠政策,如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采购政策等,保护VC/PE机构的合法利益,同时调动VC/PE投资者以及企业的积极性,为其创造良好的投资和退出环境。

第四,应尽快建立VC/PE中介服务机构,培养专业投资人才,保障VC/PE顺利退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IPO推荐必须由相关专业机构完成,并购定价破产清算也需要中介机构的协助。并且,VC/ PE行业需要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投资经验以及敢于冒险的优秀人才,中介机构扮演了挖掘和培育专业人才的重要角色,因此建立VC/PE中介服务机构,调整投资机构的组织形态,培养专业投资人才,对VC/ PE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中介机构要恪守职业准则,规范自身,促使他们通过市场竞争来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和能力。同时要借鉴国外成功中介机构的经验,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充当VC/ PE和企业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保证VC/PE投资者的顺利退出,推动资本市场的有序发展。

风险投资退出方式分析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股权众筹是公司通过出让股份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它的出现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小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但是近年来股权众筹的发展速度逐渐放缓,同时模式本身也暴露出了较高的投资风险。针对这些投资风险,论文从退出机制、外部审计和监管三个层面给出了相应的措施建议。

【关键词】股权众筹;投资风险;退出机制;外部审计;监管

1 股权众筹融资简介及运行模式概述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通过出让一部分股份,借助股权众筹平台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一种公众筹资模式。由于和互联网结合较为紧密,股权众筹又被定义为“私募股权的互联网化”。按是否担保来看,可分为无担保股权众筹和有担保股权众筹;按运营模式来区分,可分为凭证式众筹、会籍式众筹和天使式众筹三类。

其中凭证式众筹是指通过在互联网售卖与股权挂钩的凭证来获得募资,投资者享有剩余索取权但不成为股东的筹资方式;会籍式众筹是指通过熟人介绍,投资人直接出资并成为企业股东的筹资方式;天使式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搜寻目标企业,投资人出资从而直接或者间接成为目标企业股东,并对财务回报目标有明确要求的筹资方式。以上三种众筹模式都以互联网为重要载体,并且投资人都以获得经济利益为最终目的,具有高风险、高效率、高期望回报率的特点。

2 股权众筹融资发展概况

因为传统融资模式具有门槛高、效率低等特点,金融市场很难满足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需求。而股权众筹利用大数据,依托互联网平台,具备扩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实现投资风险分散这三大功能,提高了信息的透明度,简化了审核的流程,解决了创新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的痛点,是对现有投融资体系的有效补充。

从长远来看,发展股权众筹有利于我国建设现代化多层次的金融体系,然而从近几年的趋势来看,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呈现出倒U型的曲线:2012-2016年股权筹资平台以爆炸式的速度增长,2016年上线的平台就高达283家。然而2018年上半年,股权众筹平台的增长速度骤减至9家,截止到2018年末,正常运营的平台只剩下251家,其中转型下线的平台便高达603家。这反映出我国的股权众筹仍然面临较严峻的内部和外部风险。

3 股权众筹带来的投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因为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所面临的亏损甚至是破产的风险。这些风险的大小和可控程度会影响投资者投资股权众筹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股权众筹的发展。在参与股权众筹的过程中,投资者面临的投资风险包括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3.1 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是指企业经营过程中关于盈亏水平的不确定性,因为投资人的盈亏最终和公司的经营状况挂钩,因此这一指标同时衡量了投资风险。

企业自身在经营模式、经营战略、营销模式、产品开发等方面的选择最终会反映在公司的财务报表上,而投资者作为股东就需要承担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所导致的不能收回本金甚至巨额亏损的风险。这一风险与股权众筹模式本身没有特殊的关联,而是由投资者本身所处的风险地位所决定的。

而股权众筹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又决定了这一模式面临着较大的经营风险。目前股权众筹平台上上线的企业主要以中小型企业和互联网企业為主,它们成立时间短,经营现金流量不足,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都较不完善。因此,这类企业往往都面临着较大的经营风险。

3.2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企业具有潜在的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1]。股权众筹的流动性风险较大,有以下三个原因:

首先,股权众筹单个项目的融资额度较小,且项目之间具有较大独立性和异质性,因此对股权的定价面临较高的成本;其次,股权众筹的退出渠道有限,且尚未形成成熟的二级市场;最后,融资企业经营风险较大,其股权凭证很难作为抵押品获得贷款。

3.3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为违约风险,是指交易对手不履行到期债务的风险。这里指融资企业无力履行合同条件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风险。股权众筹的信用风险归根结底是由经营风险导致的,但仍具有特殊性。

首先,股权众筹以互联网为媒介进行直接融资,提高了效率,但同时也增加了信息的不透明度,并且投资人作为弱势的一方与企业之间会出现较大的信息不对称;其次,企业经营者与股东之间存在代理问题,在缺乏监督机制的情况下甚至会危害股东权益。

4 针对股权众筹投资风险的改进措施

针对前文所述的股权众筹所带来的投资风险,我们不仅要弄清其内部不同风险的逻辑关系,还要致力于构建全面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打造高效准确的风险评估体系,为股权众筹的长远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基于以上目的,以下从构建多层次的股权退出机制、完善对我国股权众筹的监管、构建股权众筹企业外部审计模式三个方面提出针对股权众筹投资风险的改进措施。

4.1 构建多层次的股权退出机制

股权众筹按流程可划分为筹资、投资、投后管理、退出四个步骤,因此退出机制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股权众筹模式能否正常运行。然而我国股权众筹仍然存在退出市场单一的问题——以股权回购和股权转让为主,但股权回购会减少企业的现金流,IPO对中小企业而言财务门槛过高,收购退出又缺乏公开市场。因此,建立多层次的股权退出机制势在必行。

股权众筹平台基于投资者多轮融资期退出选择权,即投资者在每一期都有权利选择继续投资或者是退出并收回资金,这样不仅能有效保障投资者的收益和退出权益,并且还能倒逼融资企业完善自己的投后管理,从而提高股权众筹的经济效益。

加快推进股权众筹二级市场的建立。目前我国股权众筹线上项目实现退出的不到总数的三成,这表明传统的退出机制很难满足现有的需求。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思路,建立与股权众筹平台相分离的股权交易平台,让股权交易的买卖双方直接展开对话,推动股权交易市场定价体系的建立。

加强与其他股权交易板块的联系。推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与场内交易市场协调发展,设置标准统一的转板条件,降低企业转板成本,并为企业转板提供辅导培训,打通企业的转板的壁垒。

4.2 完善对股权众筹的监管

股权众筹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需要完备的监管体系作为支撑,完备的监管体系是由各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组成的:

完善信息披露机制。首先需要明确融资者和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其次应当建立科学的信息披露分级标准,适度的信息披露有利于投资者的决策,但过度的信息披露又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增加企业的负担,因此,我们应该根据企业的融资额来制定不同的信息披露标准。

完善投资额分级管理机制。股权众筹与股权私募之间最大的差别是,股权众筹是为创新型和中小型企业服务的,因此我们应当在监管层面做到因地制宜。如针对融资额在200万以下的项目实施企业上市资格豁免政策,这样不仅满足了融资需求还防范了风险。

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为了防止融资者直接与股权众筹平台或者领投人勾结,损害投资者利益,应当选取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平台托管资金,在融资方完成项目后,再由商业银行转交[2]。

4.3 构建股权众筹企业外部审计模式

目前针对股权众筹市场的外部监管仍然处于空白阶段,即使是类似托管银行的第三方监管平台也只是停留在对已发布信息进行披露的层面上,因此,我们需要引入外部审计来对平台的风险进行控制。

股权众筹外部审计应当具备两大功能:法律的强制执行能力和独立合规的监管能力。同时,外部审计应该结合社会审計和政府审计两种模式。政府审计把握方向,制定相关的法律依据,并对社会审计展开合规性监督,确保外部审计工作的公正性。社会审计依法开展审计工作,对平台的交易数据和日常经营活动进行评估,确保外部审计工作的落实。

5 结语

股权众筹的发展丰富了我国现有的融资体系,解决了很多中小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但总体来看,股权融资仍然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还面临着内部平台建设较为滞后、外部监管尚不完善所带来的投资风险较大的问题。因此,我们应该理性看待股权众筹的发展,既要支持其长远发展,又要加强监管,为其营造一个健康良好的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1】姜大维.“天使汇”股权众筹平台的风险管理研究[D].云南: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2018.

【2】张海涛.互联网金融视角下美国股权众筹法律监管经验及启示[J].经济研究导刊,2020(27):158-159.

风险投资退出方式分析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产业投资基金是连接资本和企业的纽带,通过对企业进行投资管理并提供相应服务促使企业做大做强并获取高回报。在我国目前银行紧缩信贷,IPO遇冷和债券市场还很不发达的情况下,产业投资基金在国有企业改制、业务重组、兼并收购、产业升级、技术创新等方面能发挥巨大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关键词:金融业“十一五规划”;产业投资;基金;退出机制

2008年2月19日,由央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一行三会共同制定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一五”规划》正式公布,明确提出要“积极稳妥地扩大产业投资基金试点”。除此之外,规划中指出的金融业其他方面的发展目标也会通过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渠道对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产生长远的影响。

一、产业投资基金的定义及功能

2005年10月出台的《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产业投资基金作了明确的阐释,将其定义为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特定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金设施等产业投资。

一直以来,我国的融资结构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直接融资的比例相当小。融资渠道过于单一和集中,其中以银行体系为主导的间接融资比例高达百分之八九十,而股票市场融资仅占百分之几,企业间债券市场的规模也小得可怜。而今年由于通货膨胀和流动性过剩的问题日益严重,国家实行了从紧的货币政策,银行严格控制信贷;中国平安的“再融资”带来了股市的下跌行情,IPO遇冷,新股破发,这给企业期望股市融资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这对那些迫切需要资金来进行改革、结构重组和产业升级的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这一切都加大了市场对产业投资基金的需求。产业投资基金正是为企业开辟了一条除银行信贷、债券和上市之外的一种直接融资的新途径,它能比较有效地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资金困境。

1.价值发现功能。优秀的产业基金、特别是历史比较悠久的产业基金对国内外各产业的发展有着清晰深入的研究,能以专业投资者的眼光来发现前瞻性产业、培育前瞻性产业;发现高成长企业、培育高成长企业,对我国产业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2.弥补政府功能局限的功能。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政府逐渐从市场参与者的角色中淡出,产业投资基金依靠其自身强大的资本实力,通过考察全球产业发展状况,依托专业的产业战略研究背景,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进入政府倡导的战略性产业,从客观上推动产业升级、结构优化,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的功能局限。

3.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功能。产业投资基金以财务投资者的身份进入公司,改善了公司的股权结构。基金本身的强盈利倾向和专业投资能力,使其具有更高的参与公司治理的热情。而且,产业基金与公司没有业务冲突和关联交易,也能保证公司运营的独立性。

4.资金支持功能。无论国企改制、盘活资产存量、企业并购重组,还是技术创新、项目投资和剥离辅业都需要资金支持,但风险相对较高,政府资金的注入往往难以产生好的效果。而产业投资基金在挑选投资项目时会进行十分专业、审慎、独立的评估,选定项目后通常以股权融资的方式对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产业投资基金的介入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有利于保持稳健的财务结构,降低企业风险。

5.增强投资者的信心。通常,企业有产业投资者注资会在资本市场上对投资者产生极其重大的刺激,增强投资者对企业发展前景的信心。这无论对现在的资本市场,还是从我国宏观经济的角度来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正面意义。

二、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国内市场上存在的产业投资基金主要分为外资、中资和中外合资三类。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的数据显示,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仍然是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主角。2007年1—11月份,外资投资金额占中国创投市场总额的79.5%,本土投资金额仅占季度投资总额的16.3%,中外资平均单笔投资金额差距也相当悬殊,外资与本土平均单笔投资金额分别为872万美元和444万美元。①

第一类: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产业投资基金中占据绝对优势。其中代表性机构有凯雷、华平、新桥、淡马锡、31等,目前正有越来越多的外国基金进入中国市场。

第二类:中资产业投资基金。这类基金具有本土企业背景,因为法律限制而采取了一些规避措施,采用设立公司型的投资基金,或者在境外设立基金在国内投资的方式。中科院和招商局设立的中科招商产业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就采用了前一种模式;联想控股下面的弘毅投资就是采用境外募集基金而在国内投资的模式,其二期基金选择在开曼群岛注册。据统计,目前我国各类创业投资机构的数量已经达到了250家左右,管理的创业基金规模超过了400亿元。

第三类,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目前国内只有六只合资产业投资基金,均为外币产业投资基金,是由政府资金参与而国家特批的。由于政府在基金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基金的业务开展受到不少限制,目前的运营状况一般,规模较小。

三、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前景——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1.快完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实现“有法可依”

目前,《产业投资基金法》甚至法律效力更低的《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尚未出台。与中资产业投资基金相关的法律仅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以及《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由于立法的缺失,监管部门一贯坚持“先立法再放行”的原则,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批准设立慎之又慎,包括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在内的几家产业投资基金都是国务院特批的。

要想实现产业投资基金的真正发展,尽快实现立法是最首要、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只有《产业投资基金法》正式出台之后,对产业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退出机制、资金投向等各个环境作出明确的阐释,产业投资基金才能规范化设立并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真正成就产业投资基金的“燎原之势”。

2.尽快推出创业板,完善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

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即公开上市、出售以及破产清算。根据国情和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不同,不同国家的退出方式各有侧重。其中,公开上市(IPO)是创业投资公司首选的投资退出方式。而我国目前的情况是,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主要依靠二板市场,为高科技领域中运作良好、成长性强的新型中小公司提供融资场所。创业板迟迟未推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尚未形成,很难为产权交易提供交易成本低、流动性高的市场。

对产业投资基金来讲,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将是很长一段时间内制约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重要因素。便利的退出机制能保证产业投资基金的不断发展壮大,也是顺利筹集资金的重要前提。为了实现产业投资基金的持续健康发展,我国应尽快推出创业板,建立健全多层次的产权交易市场。

3.扩大资金来源,引导资金投向

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大多数是由政府出资设立的,基本上都是以国有资本为主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这些产业基金大都承担了地区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重任,资金多投向区域内的产业。这在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初期是有利的,主要是因为初期对基金的风险和认知程度不深,以及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政府为主导能承受探索发展初期的较大风险。

随着我国风险投资环境的改善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略见成熟,金融机构和民营机构参与产业投资基金的热情不断高涨。因此,产业投资基金要想在新阶段谋求更大的发展,应当适度引入保险资金、养老基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这些资金的优点在于规模大、熟悉产业发展状况等,而且区域性发展任务也小。除此之外,民营机构的资金也具备灵活、敏锐的特性,能给产业投资基金带来更大的活力。产业投资基金市场化程度会进一步提高,逐步实现“国退民进”。

在产业投资基金的投向选择上,我国发展产业投资基金除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外,还应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国有企业体制改革方面提供融资支持,同时也应为跨国公司的中方投融资,以及支持企业“走出去”发挥作用。

4.加强金融人才培养,实行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

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离不开优秀的产业投资团队,需要在国际投资、兼并收购和国际商务合作方面有着丰富的网络资源和经验。而且,要在中国市场上获得成功,领导团队成员须有在国内投资基金行业内至少五年以上经验,需要对国内各行业发展情况和政策环境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工作小组需要熟练掌握投资银行的企业估值方法,具备项目筛选鉴别能力,了解企业管理技术,熟悉所投资的行业等。

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目标管理,实施与绩效挂钩的薪酬分配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也是产业投资公司成功的关键因素。因此,设计合理的薪酬激励制度十分重要,在设置基础报酬的基础上,实现业务与浮动报酬挂钩,并采取股权激励等多样化的激励方式。同时,对高级管理人员经常给予进一步学习和培训的机会。

四、总结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概念”几乎被全世界的投资者所追捧,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正迎来大好的发展机遇。金融业“十一五规划”的公布,也为产业投资基金带来指导性意见,它在其他领域的规划也在客观上构建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良好环境。我们有理由相信,产业投资基金这“星星之火”必定可以成就“燎原之势”。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一五”规划[Z].

[2]刘昕,基金之翼: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理论与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风险投资退出方式分析论文范文第5篇

一、建筑企业的筹资方式及选择策略

(一) 筹资方式

建筑企业在筹资过程中, 可以选择多种筹资方式获取资金, 具体包括:

(1) 负债筹资, 在企业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 负债规模通常不同。在快速发展期, 企业只有不断新增投资, 才能创造更多的价值, 突破发展瓶颈。但这也会导致企业负债比例快速提升, 影响企业资本结构的合理性。一般情况下, 负债筹资主要作为企业的长期性筹资方式, 为实现企业战略规划目标提供资金支持;

(2) 商业信贷筹资, 即基于企业信用, 获得资金支持, 建立与供应商、分包单位等的资金链维持机制。但这种方式对企业信用依赖性较大, 而且不够稳定, 难以作为长期筹资方式, 主要帮助企业解决短期的资金问题;

(3) 权益筹资, 这种筹资方式实际上是将企业筹资转变为发行股票的形式, 对股权具有一定稀释作用, 但不会提升企业负债水平, 因此通常被作为一种优化企业资本结构的筹资方法;

(4) 内部筹资, 主要采用模拟股份制度, 对企业内部资源进行分配和管理, 需要配套建立相应的资金监管制度, 掌握资金流向。在大型集团企业采用内部筹资方式, 可帮助企业降低筹资成本, 但能够筹集到资金规模有限, 可能无法解决实际问题。

(二) 选择策略

从上述分析过程中可以看出, 不同的筹资方式各有各的特点, 既有优势之处, 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 在建筑企业选择筹资方式的过程中, 能否做出合理选择, 直接关系到筹资决策的成败。在建筑企业选择筹资方式的过程中, 需要重点考虑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企业需要筹集的资金规模, 在产生筹资需求时, 必须精确估算筹资规模, 从而判断选择的筹资方式是否能够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问题;

二是要考虑筹资方式的成本, 选择不同的筹资方式、筹资规模不同, 都会对筹资成本产生影响。应在满足企业资金需求的前提下, 优先选择成本更低的筹资方式, 从而提升经营效益;

三是要考虑筹资收益情况, 如果预期的收益率较低, 不能实现企业增值目的, 则应放弃筹资及项目建设计划, 否则会徒劳的增加企业资金运行压力;

四是要尽可能全面的分析筹资风险, 对其作出准确评估, 如果企业筹资的综合风险水平较高, 而且找不到有效的防范措施, 也要放弃筹资, 避免让企业陷入经营危机、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

二、建筑企业的筹资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 筹资风险

(1) 现金风险。在建筑企业筹资管理中, 筹资风险管理是一个重点内容, 只有做到对筹资风险的全面预估和有效控制, 才能保证企业财务的稳定运行。建筑企业筹资风险来源于各个方面, 首先最直接的是现金风险问题。如果在企业筹资过程中出现资金不足, 或筹资后缺乏按期偿还能力, 都会使企业陷入经营危机, 影响实际业务的正常开展。现金的流畅运转是所有企业能够正常运营的前提, 如果因筹资决策不当, 引发现金周转风险, 会引发无法预估的后果, 严重时可能直接导致企业面临破产倒闭。

(2) 收支风险。收支风险也是建筑企业筹资时经常遇到的风险问题, 主要是由建筑企业收益无法填补支出空缺, 进而导致到期还款时, 企业没有还款能力。出现这种情况首先会对企业商业信用产生严重影响, 还会使企业陷入赔偿纠纷。如果建筑企业管理者为了解决短期的资金空缺, 继续选择不合理的筹资方式, 则会快速提升企业筹资风险水平, 最终也会给企业带来难以承受的后果, 影响企业的健康运行。

(3) 环境风险。在建筑企业筹资过程中, 受环境变化的风险影响较大。包括市场利率变化、外汇汇率变化、金融政策变化等, 都会对企业筹资活动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近年来, 受我国经济转型发展的宏观影响, 国家不断对相关金融政策进行优化调整, 银行利率调整较为频繁。这些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建筑企业的筹资风险, 而且具有不可控性。另外, 建筑企业筹资活动也会受整体行业发展形式的影响, 在行业利润空间下降的情况下, 各金融机构也会采取收紧政策, 增加企业筹资难度。

(4) 项目风险。项目风险对于建筑企业而言, 影响往往更大。由于建筑企业主要的经营项目是各类工程建设活动, 项目周期长, 投资规模大。在为项目建设进行筹资的过程中, 也容易出现较大的资金缺口。再加上工程项目管理体系不够完善, 在质量、安全等方面出现问题, 出现较大的成本损失, 会加剧建筑企业项目风险, 最终导致预期的收益目标无法实现, 使企业陷入财务危机。

(二) 防范措施

(1) 强化风险控制意识。针对上述各种筹资风险问题, 在建筑企业开展筹资风险管理的过程中, 首先应强化风险控制意识, 在筹资决策前, 通过采用科学的风险评估方法, 确定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同时应合理分担风险责任, 针对建筑企业工程项目建设的特点, 明确出现各种风险问题时, 可采取的风险转移方法, 减少企业实际损失。在此基础上, 应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 在建筑企业和工程项目运行的过程中, 动态评估资金运行情况, 提前发现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通过采取动态风险评估方法, 建立长效风险评价机制, 及时发现问题, 制定有效的应对措施, 真正实现风险控制管理提前化。

(2) 合理进行筹资决策。建筑企业筹资决策的合理性, 是筹资风险水平的关键性影响因素。合理的投资决策不仅要保证筹集到企业所需的资金, 还要选择风险最低的筹资方案, 从而降低筹资风险管理的操作难度。在进行筹资决策前, 建筑企业必须做好市场调查工作, 分析政策、金融、行业等环境变化趋势, 把握好市场和筹资之间的关系, 提前回避利率、汇率变化等方面的风险。其次, 应制定科学的筹资决策流程, 重点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 组织行业专家、金融专家共同开展可行性分析工作, 明确项目的盈利点, 确保筹资回报能够达到企业预期水平。最后, 需要严格执行筹资决策选择的最优化筹资方案, 对筹资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避免因人为方面的因素, 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成本损失。

(3) 加强项目控制管理。对于建筑企业, 做好工程项目方面的筹资风险控制管理十分重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 所需要的资金必须按计划投入, 才能保证项目进度的正常进行。在具体的施工管理过程中, 也需要做好材料设备采购管理、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这些工程项目管理工作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对企业成本造成影响, 如果成本损失过高, 也会出现资金运行问题, 进而引发企业到期还款不具备还款能力的现象。因此, 建筑企业必须不断加强项目控制管理方面的本职工作, 将项目风险降至最低。

(4) 优化企业资本结构。通过优化企业资本结构, 可以帮助建筑企业有效降低现金风险和支付风险。企业要降低筹资风险, 必须从资本结构优化方面着手, 建立长效的风险防控机制。针对目前建筑企业普遍负债规模较大的情况, 应适当增加自有资金所占比重, 提高短期的筹资风险应对能力, 保证企业资金的正常运转。在筹资决策时, 也需要考虑息税前资金利润率、负债利率的高低, 从而判断筹资方案是否会增加企业负债水平, 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比如息税前的资金利润率如果出现上升, 应调高负债比, 提高自有资金利润率。总体而言, 企业采取负债经营方式, 必须做到适度负债, 从而降低财务风险水平。

三、结语

综上所述, 通过对建筑企业不同的筹资方式进行分析, 可以明确每种筹资方式的特点, 为筹资方式选择提供参考依据。在此基础上, 通过做好筹资风险管理工作, 全面分析企业面临的风险问题, 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可以将建筑企业筹资风险控制在一个较低的水平, 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秩序。

摘要:建筑企业有多种筹资方式, 同时也面临着多方面的筹资风险, 需要做好筹资方式选择和风险防范工作。文章首先对建筑企业的筹资方式进行介绍, 并提出几点筹资选择策略。在此基础上, 研究建筑企业的筹资风险来源, 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以期促进建筑企业筹资管理水平的提升。

关键词:建筑企业,筹资方式,筹资风险

参考文献

[1] 黄俊俊.建筑企业筹资方式与筹资风险简要分析[J].经贸实践, 2017 (7) .

[2] 邹晓婷, 王妍.企业筹资方式与筹资风险分析[J].商场现代化, 2015 (30) .

风险投资退出方式分析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信用证作为开证行代表申请人向受益人开立的有条件的保证付款的书面承诺,具有使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消除相互不信任顾虑的作用,使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成为最广泛、最重要的支付手段之一。但由于信用证结算是纯单据业务,在实际业务中,受益人因信用证的欺诈、软条款的陷阱及自己的疏忽造成收汇危机的事件屡见不鲜,因此,对受益人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风险如何规避,是一个需要不断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信用证;受益人;风险;规避

1.信用证及受益人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UCP600的解释,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是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具体可理解为信用证是开证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的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且相符的单据在指定地点支付的书面文件。受益人是指信用证中受益的一方,一般为国际贸易中的卖方(出口商),具有按信用证规定的期限交货、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的义务以及索取货款的权利。

由于信用证是开证行开立的有条件的保证付款的书面承诺,使开证行承担了第一性付款责任,也使信用证的结算具有银行的保证作用,自然能使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消除相互不信任的顾虑,卖方(受益人)只要在按期交货后凭信用证规定的相符单据就可向银行索取货款,而买方(申请人)只要付款就可获得进口清关和提货所需的单据,因此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成为最广泛、最重要的支付手段之一。

但由于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文件,使得信用证结算成为纯单据业务,致使在国际贸易中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开证申请人为保护自己利益而设立某些“软条款”的现象不断发生,特别是信用证出现“软条款”较为普遍,这给受益人安全收汇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2.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受益人的主要风险分析

2.1开证行资信不良的风险

我们知道开证行是第一性付款人,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證,受益人只要凭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就可向开证行索取货款。因此,如果一旦开证行的资信不良,其支付能力出现问题,则受益人的收款就没有了保障,近年来,银行倒闭已屡见不鲜,甚至著名的银行在当今复杂的金融市场中也难逃破产的厄运。另外,在实际业务中,常常有些信誉不好的银行为了其自身的利益,或与开证申请人勾结,通过无理挑剔单据不符等手段来拒付货款, 实行欺诈。

2.2开证申请人欺诈的风险

开证申请人勾结不法分子假冒或伪造开证行有权签字人员的印鉴(签字),以信函方式开立假信用证,开证申请人用伪造的信用证欺骗议付行和受益人,使其相信欺诈者的开证申请人的合法身份,骗取货物;还有的开证申请人干脆以根本不存在的银行为名开立假信用证或冒用其他银行名义开立伪造的信用证,以假证欺骗受益人盲目发货,最终导致受益人钱货两空。

2.3软条款的风险

所谓软条款,是指加列在不可撤消信用证中的某些条款,这些条款一担被加列在信用证中,就会使受益人不能很好地按信用证的条件,提供相符的单据,造成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能否收款完全取决于开证申请人的意愿,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我们通常也把这些软条款称为“陷阱条款”。“软条款”主要包括1)暂不生效条款,通常情况下,信用证一经开出即自动生效,待受益人审核无误后就可放心地备货装船、制单结汇。但是,当信用证中加列了暂不生效条款,就意味开来的信用证暂不能生效,待达到一定要求后,该信用证才正式生效,自然受益人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2)装运软条款,在实际业务中最常见的就是规定如要求提供船公司证明,证明所用船只船龄,要求不超过15年,有时甚至不能超过10年,特别是在FOB贸易术语下,则受益人很难控制开证申请人选择船只的船龄了;3)检验软条款,在信用证结算中检验条款主要是规定提交验货报告或检验证明,开证申请人通常也就是买方为防止受益人也就是卖方交货质量差,通常要求自己或自己指定的检验机构在装运前验货并出具验货报告或检验证明,这样的要求实属正常,但若开证申请人迟迟不将检验证书交给受益人,或规定检验证书必须开证申请人签字,签字需经开证行的核实或和开证行存档的签样相符,则受益人要向银行递交相符的单据恐怕完全要取决于开证申请人的配合了;4)单据软条款,最常见的如规定:1/3正本提单及发票、装箱单等文件直接寄给开证申请人,并要求提交快递收据,这样开证申请人(买方)可以在拿到上述单据后清关先行将货提走。

2.4受益人自己的疏忽造成的单据不符的风险

尽管每一位受益人都会尽力缮制全套信用证规定的相符单据,但有时疏忽是难免的,并且加上各国银行及开证申请人对信用证的理解、贸易惯例、贸易习惯等有差别,被开证行拒付的情况还是经常发生的。在实际工作中最常见的由于受益人疏忽造成不符点单据主要有:1) 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国,很容易造成单据寄到开证行时已过议付有效期; 2)运输单据没有注明“货物已装船” ;3)对信用证有关数量和金额溢短装的规定理解不清,造成货物短装或超装以及金额不符; 4)发票中的币种因疏忽不一致,习惯使用美元,一旦用别的货币忘记及时更正; 5) 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上忘记背书; 6)单据中漏签字或签章;7)单据的份数与信用证不一致; 8) 各单据上的唛头不一致; 9)各单据上的货物重量、体积描述不一致;10)提单上,特别是一些货代提单未注明正本份数等等。

3.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受益人的风险规避策略

3.1针对开证行资信不良的风险,受益人可采取通过通知行或自己的外汇开户银行查询开证行的资信情况、经营状况,同时关注开证行所在国的经济发展、金融市场的状况,正确预测发展趋势,从而防范可能的风险。

3.2对于开证申请人欺诈的风险,首先最好是在签订合同前对开证申请人的资信通过专业机构进行调查,可能的话,在业内查询开证申请人的口碑,做到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其次,受益人对首次合作或金额比较大又以信函开立的信用证要高度警惕,不能确定时可请求自己选定的议付行帮助查询开证行是否存在,再进一步向开证行求证。在以电讯传递方式开立信用证但无密押、或声称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而第三家银行的确认电文没有加押;或电开信用证首部没有收报行电传真号,结尾无回执等,受益人和银行都应仔细判别是否为假冒信用证。

3.3面对软条款的风险,其实在信用证结算下,由于是纯单据的业务,开证申请人在货物不能保证的情况下就先付清货款,而换回的是单据,其承担的风险明显更大,因此申请人通过设立软条款,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这就要求受益人首先分辨这些软条款是否是开证申请人的恶意欺诈,如果不是,双方是可以接受的,并且有些软条款还是能满足的。对于不同的软条款,规避的策略不尽相同。1)对于暂不生效条款,肯定是要求申请人删除,在买卖双方不对等、且对受益人没有基本信任的情况下,贸易是无法完成的,订单宁愿不做;2)对于上述最常见的装运软条款,在实际业务中对于CFR、CIF贸易术语,只要多寻找几家船公司,选择船龄小的船只即可,对于FOB术语,由于是由开证申请人租船,只要开证申请人不存恶意欺诈,要求其提前告知船公司及船期,是会得到配合的,知道船公司及船期,即可自行查询具体船只及船龄,若船龄超过要求,立即要求申请人调整或改证;3)对于检验软条款,在实际工作中,最保险的做法是提前备妥货物请开证申请人验货,并要求他在合理的时间里签发检验证书,受益人收到后再安排发货,若产品的备货周期长,为缩短等证书的时间,也可以要求申请人在信用证中规定可提交检验证书的传真件,只要申请人不是恶意欺诈,会理解和支持的,至于银行的签字确认,若在签订合同时买方未告知,则审证时可以很理直气壮地要求删除,若当时被告知,则要求买方提供签字及其开证行,事先向开证行求证,一定不能怕麻烦;4)对于最常见的单据软条款:1/3正本提单及发票、装箱单等文件直接寄给开证申请人,并要求提交快递收据,在审证时先要求申请人修改为提交提单副本,全套正本交银行,但上述条款若是有些国家的规定,不能修改,则可以这样处理:审证时就书面告知,将来在寄单时只能寄副本提单,请申请人同意并确认,只要申请人不是恶意欺诈,他一定会同意,这样今后你寄副本提单后,也不会被开证申请人视为欺诈,这也是笔者在从事多年船务、外贸单证工作中的经验。

3.4对于受益人自己的疏忽造成的单据不符,其防范的方法,首先就是要求制单人员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工作认真仔细,对常见的不符点要烂熟于心,对信用证要仔细研究,有疑问的条款要多向议付行请教,同时在工作中要对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及银行的审单原则进行不断的学习,提高制单的质量;其次,在递交单据前还要加强对全套单据进行多人、多次审核,这样肯定能避免因疏忽造成单据的不符;最后,尽可能早地将全套单据备妥送交议付行,这样,一旦议付行发现问题还有时间进行改单。

【参考文献】

[1]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2]刘文广,张晓明.国际贸易实务(第2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3]丰华.信用证软条款风险防范.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369).

[4]李秋泓. 信用证欺诈与防范.黑龙江对外经贸,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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