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环境大学生法律论文范文
法治环境大学生法律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保障农民工进城稳定,就业是关键,但农民工进城就业要受到现行户籍制度、就业选择与劳动用工制度等制约。目前,制度障碍是农民工进城就业困难、就业保障不足的重要原因。这就要大胆创新推进改革,打破现行制度的限制,尽快制定与完善有利于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法律制度,为农民工进城就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切实保障农民工进城稳定就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农民工;就业;制度障碍;就业保障制度;法治环境
Study of employment insurance system innovation for peasant-workers to work in a city
TANG Kai-e1,WEI Lian-hong2,LI Zhong-yun3
(1. Chongqing Technical School,Chongqing 400043,China;
2. Shenzhen Municipal National Land Resources and Estate Management Bureau,Guangdong Shenzhen 518031,China;
3. Chongqing Municipal Economic Committee,Chongqing 400015,China)
Key words:peasant-worker;employment;institutional barrier;employment insurance system;legal environment
农民工进城既是劳动力市场配置的客观要求,又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农民工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作出了巨大贡献,给农村和城镇带来了双重变化。但事实上我国城镇对农民工的态度是“经济接纳,社会拒入”,农民工一直处于城镇社会的最底层,其应有的权益往往得不到有力的维护。农民工问题已成为改革开放以来的焦点话题与影响深远的社会现象,引起了政府与社会的广泛关注。有效推进和保障农民工进城稳定就业,不仅会有效缓解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压力,发展农村经济,而且有利于加强城市经济建设,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交流与统筹发展。重庆市是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之一,笔者以重庆调查为主,对全国及其他诸如四川、北京、江苏等地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收集[1][2][3],就如何打破现行制度障碍,建立保障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有效机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旨在促进农民工顺利地、稳妥地进城就业,推动城乡统筹发展。
一、农民工进城就业的现实困难
进城就业成为农民工增加收入的主要来源,虽然农民工能吃苦、不怕累,工资低廉,甚至不买社会保险,但农民工进城就业仍存在困难。
1.庞杂的主体无组织。据统计,全国进城农民工达1亿以上,以重庆市为例,2006年,农村劳动力转移706.3万人,占农村劳动力的51.7%,小学以下文化占43.2%,初中文化占47.6%,高中及以上文化占9.2%,接受过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仅为6.8%。目前,进城农民工以非正规就业为主,大多数是没有经过组织的,是以亲友老乡介绍外出就业为主,在城镇不同的地方,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单位,各做各的事,各找各的工作,最多是以少数的乡缘、地缘、血缘等联系在一起。
2.就业机会相对有限。就业渠道与信息不通,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对于农民工更多的是摆设,农民工难以自由地进入城镇的劳动力市场,对职业的选择性较窄,主要集中在没有技术含量的苦力工作。
3.从事职业危险性较大。农民工主要集中在脏、累、险、差、难、苦的岗位中,有1/3从事建筑劳务,工作条件恶劣,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不落实,时刻受到职业病与工伤事故的威胁。
4.工资待遇不平等。农民工工资普遍低下,同工不同酬,缺乏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至少1/3的农民工月工资在1 000元以下,工作时间超长、却没有加班工资,被拖欠工资的情况时有发生,43%的农民工有过同工不同酬或没有基本劳动安全保障等不公正待遇(据重庆晨报2007年7月31日报道)。
5.就业不稳定。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把农民工作为廉价的临时工使用,随时可以解雇;农民工经常面临失业的窘境,一旦突然失业就会出现全面生活危机。
6.权益难保护。农民工的就业权、休息权、获得报酬权、伤残获得医治权、人身自由权等屡遭侵害,39%的农民工有过被无辜克扣工资或恶意拖欠工资的经历,15.60%的农民工则遭遇过打骂等人身攻击(据重庆晨报2007年7月31日报道),但农民工受人欺侮、权益受到侵害难以得到有效的维护,诸多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由此产生。
二、农民工进城就业的制度障碍
农民工在城镇社会中找不到自己的位置,被封闭的城镇体制抛向城镇公共政策和城镇管理的社会边缘,被限制享有城镇的公共资源,这种边缘化的趋势,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多种原因,但最严重的莫过于制度障碍。
1.现行法律缺乏反就业歧视的具体保障措施。《宪法》和《劳动法》都有“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以及禁止劳动就业歧视”的规定,但这些都是原则性规定;新出台的《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受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这对农民工消除就业歧视具有里程碑性质,但仍缺乏具体的法律保障和救济措施。
2.缺乏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法律规定。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依然严重,现行的有关制度在招工程序、比例、领域、行业工种等方面仍倾向城镇居民,就业与促进就业政策大多针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那些好的工作都要求本地城镇户口,把脏的、累的、难的、险的、苦的留给农民工,农民工不能平等地获得就业。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只是要求“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06年1月18日)只要求“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第10号令)规定城镇失业人员应当进行失业登记、并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对农民工没有这样的规定。
3.就业服务援助制度不覆盖农民工。就业信息的建立与发布、就业免费服务和培训、就业与再就业扶持政策、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制度等基本上不把农民工纳入服务范围。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4]103号)、《关于印发金保工程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会信息函[2004]05号)、《关于全面推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等都没有覆盖农民工。
4.农民工主要的就业形式——非正规就业也无法律规定。《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的劳动关系,保姆、家政服务等劳务关系不在此调整之列。非正规就业包括在非正规部门中的就业和在正规部门中的非正规就业,是农民工进城就业的主要形式,但突出的问题是非正规就业的劳动者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至今没有对非正规就业进行立法。
5.劳动合同制度仍不完善、可规避的空间大。有些用人单位不直接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用签订集体合同或与包工头签订合同来代替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现在又出现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代替与农民工签订合同以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的用人单位迫于《劳动合同法》的压力只要求员工签上姓名与身份证号码,不告诉员工聘用期限与权利等,聘期可以随时填写即可以随时解聘。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仍处于弱势,为了暂时保住或获得工作,他们不得不签订那些极不规范的劳动合同,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至少20%的人自认倒霉。
6.许多制度都不把农民工当作用人单位的职工。现行制度对于“就业主体”缺乏明确而科学的法律界定,都未能明确农民工也属于单位职工,于是,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与用人单位都认为农民工不是企业职工,而只是临时工。如《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失业保险条例》、《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第22号令)等都把农民工排斥在企业职工之外。
7.权益保障制度不健全。现行制度规定“同命不同价”、受伤或死亡赔偿数额因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相差很悬殊,并且软弱无力地使农民工被拒于公共组织的大门之外,多数公共组织以农民工维权“不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而置身事外,全国加入工会的农民工不到10%;工伤认定把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作为伤残者直接提出申请的前提,严重损害了对伤残者的保护,因为一些无良知的单位领导故意不签字或拖过认定时间再签字、使工伤无法认定,而且不到1年的申请期限太短,农民工工伤者很容易错过认定时间;法律制度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方面仍然存在责任不明确、清偿制度不健全、手段欠缺、处理的行政程序时间过长等弊端;仲裁与诉讼制度存在环节过多、程序复杂、审理时间过长、时效过短、费用较高、仲裁保全制度无规定等缺陷,法律援助也无力,农民工权益缺乏有力的法律保护。
8.户籍制度限制。户籍壁垒是农民工身上的最大枷锁,是“农民工”概念产生的根源,也是农民工无法与城镇居民处于同等地位、享受同等权利的最终根源[4]。现行户籍制度人为地划分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并附加户籍制度以外的一些社会功能,导致了城镇和农村居民在就业、培训教育、劳动用工、医疗、税赋等方面的经济和社会政策不同,使农民工只能作为城镇的暂住人口,不能享受与城镇居民平等的权利,人为地制造了等级和利益差别,加深了城乡分割的裂痕,造成了对农民工的歧视,无法使农民工在城镇安居乐业。
9.其他制度制约。对农民工的行政管理机构不确定、政出多门,公共财政预算安排主要倾斜于城镇而未能体现农民工的需求,农民工就业培训制度难以落实、培训机会少;为农民工服务的中介组织较少且不规范,黑中介仍屡禁不止,整顿治理不力,农民工常常受害;部分法律限制了农民工的政治权利从而导致农民工的其他权利也被限制或剥夺,参军转业优待不覆盖农民工子女;职业病防治制度未能建立与执行,农民工基本享受不到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对农民工权益规定本来就不多的法律制度无法得到有效的、不折不扣的实施,等等,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阻碍了农民工进城就业安居。
三、农民工进城就业保障制度创新
实现统筹城乡发展,解决农民工问题则是当务之急,必须立即着手行动,不能有任何犹豫,要努力实现农民工“上岗有培训,劳动有合同,工资有保障,伤病有保险,维权有渠道,环境有改善”的目标,确保农民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稳定就业,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1.统一农民工就业管理。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改变多头管理的现象,确定农民工就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实施,加大财政投入,集中政府分散的就业扶持经费、发挥其最大效应,并且健全“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其他相关部门切实配合、协助,要消除部门利益之争,以大局为重,切实为解决农民工问题、统筹城乡发展、经济社会进步做出成效。
2.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消除劳动力市场分割局面,认真构建劳动力统一市场,所有的劳动力市场、行业、工种、企业、事业、机关对农民工免费开放,农民工只要凭身份证就可以进入任何一家劳动力市场,各行业和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工种要求的技术资格、健康等条件,对进城就业农民工和城镇居民一视同仁,不得以城乡身份设置门槛。
3.建立广覆盖的信息公开制度。信息交流不畅已成为制约农民工就业的一个瓶颈,各级劳动力市场信息中心、职业培训机构以及正规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信息网络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的负作用;建立覆盖农民工的就业信息服务系统,构建劳动力供需信息公共网络,统一集中各职业介绍机构的就业信息,完善信息发布渠道,不仅要在劳动力市场和互联网上公布,而且要在报刊等媒体上公布,还可以发送各种宣传资料,使农民工普遍能够平等获取可靠、有效、优质的就业信息。
4.建立一视同仁的就业服务制度。构建以区县级职业介绍机构为主,覆盖乡(镇)、村的三级职业介绍服务网络,扶持发展为农民工提供专门化服务的非营利组织,现有的所有合法职业介绍机构都应当为农民工提供就业服务,且必须依照规定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求职者一视同仁提供就业服务。
5.建立平等的就业激励制度。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根据招用农民工的人数给予融资担保和一定数额的税收减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小企业给予小额贷款,对重点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就业培训经费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采取补贴或奖励等办法鼓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农民工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鼓励农民工自谋职业或回乡创业,对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定额的税收减免,免缴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筹资金不足的,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与贴息。
6.建立公平的就业援助制度。将进城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民工分别纳入现行的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困难就业援助范围、残疾就业援助范围、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范围等,依照城镇居民的相关规定相应享受再就业政策,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困难人群免费进行技能培训、免费提供就业岗位及生活救助等援助。
7.建立开放的就业培训制度。向农民工发放“技能培训券”,建立一站式就业培训与多种模式技能培训相结合的全员培训教育制度,加强对农民工进行技能培训,允许农民工低息或全额贴息贷款参加培训,对通过技能鉴定或获得技能资格证书的给予补助或奖励,对技能培训合格的优先推荐就业。
8.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负责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直接与农民工本人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不得以劳务派遣合同、集体合同或与包工头的合同代替与农民工个人的劳动合同;明确与之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也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和“一金一卡”制度,必须将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本人。
9.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建立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名册备查,并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实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10.建立城乡真正统一的户籍制度。除保留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外,其他证件一律取消,依据合法固定住房与出生地来决定户口所在地,切断户口与利益之间的关联,从根本上消除对农民工的歧视。
四、农民工进城就业法治环境的改善
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最有效手段是法律手段,为农民工进城就业安居建立有序和有效的法治环境,这既是解决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的治本之策,也是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1.清理并修改已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要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颁布的决定、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及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各地要对本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一般规范性文件进行彻底清理,清除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平等性规定
第一,修改有关职工权益保障规定,将农民工纳入其调整与保护的范围,并补充相关规定。
第二,修改就业与再就业规定,将农民工纳入其调整与扶持的范围。
第三,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诉讼制度暂时不变的情况下,建立与完善法律援助机构,专门针对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司法、工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要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站、求助热线和维权举报电话,为经济困难和不懂法律的农民工及时提供服务;探索建立律师与法学专业学生无偿为农民工与其他弱势群体每年提供若干个小时法律援助服务的制度。
第四,完善救济制度。修改程序法律制度,制定切实可行、高效的程序规定。精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简化程序、减少环节、缩短时限,及时受理,快速审理,减免费用;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案件原则上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减免诉讼费,降低农民工诉讼的资金和时间成本,及时采取必要的诉前与诉讼保全措施,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及时有效维护。探索业余仲裁员审理仲裁案件的制度,聘请一些退休的法官或司法人员、在职的大学教授、律师等利用业余时间仲裁一些纠纷和案件,可大大降低被侵权者的维权成本,培养社会公德。
2.加紧制定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和完善保障农民工就业的法律法规规章体系,让进城农民工就业权利、就业过程和权益保护等有法可依。
第一,制定《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根据《就业促进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将各级政府近年来行之有效的农民工就业培训、就业指导、劳动待遇、户籍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行政措施加以总结、分析和论证,将其上升为法律制度。
第二,制定《非正规就业管理条例》。非正规经济是相对于正规经济而言的,国际劳工组织对非正规就业的特征做过如下概括:容易进入或没有进入障碍;主要依赖于本地资源;家庭所有制或自我雇佣;经营规模小;采用劳动密集型的适用性技术;劳动技能不需要在正规学校获得;较少管制和竞争比较充分。非正规就业具有灵活、自由、进退成本相对较低等特点[5],可以为农民工提供巨大的就业和生存空间,农民工转移到非农领域,在很大程度上和较长时期内,要以非正规就业方式来实现其充分就业,因而有必要就非正规就业进行立法。
第三,制定《工资支付规定》。建立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负责制,实行同工同酬和“一金一卡”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情况的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对发生工资拖欠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从严处罚,保障农民工及其他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其应得的报酬。
第四,制定《社会保障法》。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落实工伤保险,实行“同命同价”政策,农民工受伤或死亡,赔偿标准与城镇居民一样;解决农民工的大病医疗保险和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确保农民工看得起病;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取消户籍限制,将农民工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民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范围。
第五,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对农民工的就业、劳动报酬、休息、文化教育、健康、生命、人格尊严、居住、民主政治等权益做出全面具体规定,明确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监管主体、监督职责及监管失职的法律后果,以及农民工权益救济机构及方式、途径等。
第六,尽快制定《户籍法》,统一户籍,结束农业户口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束缚。
3.强化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执法力度。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这是我国当前社会问题突出的首要原因,也是我国法治社会难以实现的根源所在,更是政府信用缺失的根本原因。不仅仅是农民工也包括社会其他组织与个人都盼望政府的政策与承诺要稳定、要兑现。因此,政府必须采取建立有效的管理体制与责任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惩罚违法行为等各种有效措施,确实履行职责,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有效实施,为全社会尤其是农民工的就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结论
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保障农民工进城稳定就业是关键,但农民工进城就业要受到现行户籍制度、就业选择与劳动用工制度等制约,这就要大胆创新推进改革,打破现行制度的限制,尽快制定与完善有利于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法律制度,为农民工进城就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切实保障农民工进城稳定就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 农民工问题调研和文件起草组//中国农民工问题研究总报告[EB/OL].互联网,2005.
[2] 高文书.进城农民工就业状况及收入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农业经济,2006(1):2834.
[3] 李春根,徐光耀.城市农民工就业状况及其社会保障研究[J].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6(6):55-59.
[4] 张智勇.户籍制度:农民工就业歧视形成之根源[J],农村经济,2005(4):123127.
[5] 王海英.非正式就业渠道与女性农民工就业[J].甘肃农民,2006(8):111.
(责任编校:周祖德)
法治环境大学生法律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法治效果是大学章程实施过程中的关键性问题。当前,衡量法治效果的主要手段是进行法治评估。有鉴于此,立足于大学章程的“混合法”属性,认识到其法治评估的重要性;在一定的前提和原则之下,科学、合理地使用“法治指数”这一测量工具,构建大学章程法治效果评估的有效维度指标。同时,考虑到大学组织的特殊性,还要形成与章程法治效果评估相配套的运行机制,从而提高法治效果评估的公信力。
关键词:大学章程;法治效果;法治指数
法治是现代组织科学、有效的制度化安排,能够使行为规范、稳定。[1]大学章程是组织法治的“制度理性”体现,它为利益相关者提供了可资遵循的共同准则,为大学发展指明方向。我国大学章程致力于理顺利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2],使“依法治校”成为政府、社会、学校对大学治理的共识[3]。因此,大学章程实施的法治效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大学章程的属性决定其法治效果评估的必然性
1. 我国大学章程的“混合法”属性
依据2012年教育部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我国大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上位法”的指导下,制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学章程,并由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予以确认。作为组织自治法的一种,大学章程介于“软法”和“硬法”之间,依靠公共强制或自律机制来实施,侧重于为法主体的行为提供约束力,而制裁性只是次要的和辅助性的[4]。换言之,我国大学章程具有混合法的属性。它通过协调“政治框架下的权力”和“法律框架下的权利”[5]来实现对“政法话语”和法条分析藩篱的超越,厘定组织横向与纵向结构[6]。基于这一特性,大学章程在宏观层面上“适应教育发展新形势,提高管理水平与效益,实现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学校、教师、学生各方合法权益,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教育现代化”;在中观层面上“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推进政校分开、管办评分离,构建政府、学校、社会新型关系,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在微观层面上“适应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发挥法治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学校治理规范化、法治化、科学化水平”。此外,大学章程的该特性还适应了司法审查的需要,成为司法裁判大学相关纠纷时的重要参考依据。也正是这种混合法的属性导致大学章程的法治效果成为实施中的关键性问题。
2. 我国大学章程法治效果评估的必然性
大学章程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延续,对于举办者、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等主体均具有约束力。大学法治问题从根本上可以看作是章程实施效果[7]的问题。从历史演进来看,大学章程一旦确立,就意味着校内任何规章制度都不能与之相违背,校内外相关利益主体要遵守、执行和适用,不得违反[8],其法治效果通常受到“主体要素、形式要素、程序要素和内容要素”四个要素的影响。其中,主体要素是指谁制定就会表达谁的意志,最大程度地维护谁的利益。这要求必须对大学章程制定主体的多元性与相关性进行考察,以保障社会及组织成员对其较高的认同度和接受度;形式要素是指规范的书面呈现形式,这要求必须对大学章程文本的规范性进行评估;程序要素包括制定程序和审核程序两个方面,只有对此进行全面评估,才能更好地保障大学章程的公信力;内容要素是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大学章程应记载与其设立或管理活动有重大关系的并体现了高等教育法对大学章程内容统一要求的基础性事项[9],如不记载或者记载违法,将会导致大学章程无效。
大学章程是法治精神、现代制度与教育治理场景等因素的结合,为免其流于形式,无法对组织产生实质性影响,除以混合法为基调外,还应保留其契约性,寻找大学内外部关系协调的动态平衡点。因此,其法治效果衡量的新突破口[10]在于通过评估形成能够反映大学章程实施“质量”和“厚度”[11] 的“数据集”。
我国大学章程法治效果评估的前提与原则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的要求,可以看作是大学章程法治效果评估的行动理念,而要通过评估实现高等教育领域治理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改革,则还要遵循一定的前提和原则。
1.大学章程法治效果评估的前提
“法治评估”是指评估主体依据规范的程序,测量某场域法治状态,并为其法治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预期的一系列活动。实施该评估的前提是“明确的法治概念”和“有效的法治评估指标”,前者是后者的充要条件。二者在中外法学研究者的思想中常常“一体化”呈现,如塞尔兹尼克的“自然的法治理想标准”[12],富勒的“法律内在道德即法治的八个准则”[13],拉兹的“合法性法治模式的构成要素”[14],罗尔斯的“形式正义的法治模式要求”[15],《德里宣言》提出的“全面正义的法治模式原则”[16]以及张文显的“现代法治基本要素与机制的十个方面”[17]等。它们为“法治评估”提供了共性化标志,即“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18],其中,形式法治又分为“依法治理”“形式合法性”“民主合法性”三种模式[19]。分析我国《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关于“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高校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的规定发现,大学法治显然属于“依法治理”的范畴,必须在一定原则的指导下进行。
2. 大学章程法治效果评估的原则
大学章程法治效果评估所遵循的原则出于“评估”和“大学”两个向度的考虑。评估本身存在建构主义思维和渐进主义逻辑,这会导致指标受设计者与测评者价值影响与操作失当等内在缺陷。因此,任何一个评估体系都无法涵盖整个法治进程,最好的评估也是对现实“片段”的测量。而且,现代大学规模巨大、信息繁杂,章程要想获得理想的法治效果就必须秉持公正法治理念和营造公开透明的实践制度环境[20]。据此,大学章程法治效果的评估应贯彻“不同评估主体地位平等”“相关利益群体充分参与”“信息对称”和“回应现实需要”四项基本原则(见表1)。
表1:大学章程法治效果评估的基本原则
不同评估主体
地位平等 相关利益群体
充分参与 信息对称 回应现实需要
在一个理想的、均衡的法制环境中,评估主体之间的地位应平等,评估过程兼顾 “专家”和“社会公众”的视角,以免评估结果有所偏颇,不能被其约束对象真正认可,从而失去运行的根本动力。
大学章程法治效果评估要程序正当,只有共同体不同层次的相关利益群体充分参与,才能保证评估角度的全面、客观。同时,评估结果也能够最大程度地被社会和组织成员“认同”。
大学章程的法治效果取决于“熟人环境”中遵循规则的自愿和自发,只有减少组织成员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才能形成对彼此的监督。
大学章程法治评估指标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通过及时调整与修订,弥补主观指标与客观指标的不足,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大学章程法治评估基于必要前提条件和原则的指导,成为一种蕴含社会发展理念的系统性工程[21]。它涉及高等教育系统内外部多重因素的交叉影响,必须进行整体把握和前瞻性设计。要想准确勾画出大学依法治理的实然图景,就必须按照其内在规律,用贴近现实的方案和工具开展实证调查,建立起一整套量化标准。
法治指数:大学章程法治效果的评估工具
1.法治指数
“法治指数”是基于实证化法治理论和统计指数方法论,发展出的评估因子体系和具体变量。它将繁冗庞杂的法律制度高度浓缩,形成可操作的量化指标体系,并通过实证调查和统计分析得出有意义的数值。20世纪末,这一概念出现在政治法律领域[22],最早由世界银行三位经济学家开发,此后,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贝塔斯曼基金会(Bertelsmann Foundation)等组织也开始法治测量。2006 年,美国律师协会(ABA)发起“世界正义工程”(WJP)计划,创建了第一个国际法治综合指数,在第一手资料基础上建立起完整、明确的法治评估体系,满足了推广法治的现实需要。这种综合“法治指数”表面上只是数字,但其本质上反映的却是法治创新“制度束”组合运行的效果。
2. “法治指数”设计的理论基础
“法治指数”的理论基础需要包括实证法学和法社会学两种。实证法学立足于哈特和拉兹的“实践法学”思想和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法社会学则立足于麦考密克和魏因贝格尔对“制度”事实的阐释和哈贝马斯“交往行动”中关于商谈寻求合意的实践论,这种法哲学理解的“实践转向”集中体现了“实践理性”和“实践智慧”对法治效果的影响[23]。世界经合组织(OECD)出版的《综合指数的设计手册》(2008年)中涵摄“概念框架、数据选择、数据处理、多元分析、标准化、不确定性和敏感性分析、与其他指数的关联、分解为基础指标、结果可视化”“每一环节都要对其后的步骤及整体结果产生重要的影响”[24]等要求,为法治指数的设计提供了更具直接指导意义的理论基础。WJP依据上述理论将综合法治指数分解为“四点原则”[25] “九个指标”[26]的评价体系,其以完整严密的逻辑性和稳定统一的程序性[27]获得了世界范围内的较高公信力。因此,该指数也可视为我国大学章程“法治指数”设计的参照范本。
3. 大学章程“法治指数”维度的构建
法治是规则之治,法治指数维度的构建是通过简化评估对象的复杂概念来拟合宏观、中观和微观要求,设计指标框架的过程 [28]。好的法治指数,各维度间应具有互斥性、穷尽性和单项性,总体上又能够整合为内在协调有序的、较为稳定的“有机体”。这就要求在维度的设计上:首先,要着眼于兼顾对“客观数据”(政府或第三方部门调查统计)和“主观数据”(专家或利益相关者调查统计)的收集;其次,要立足于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我国正在对《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六修五立”要求指导下进行教育专门法律(8部)、教育行政法规(近20部)、教育规章(70余部)以及大量的地方教育条例分步骤的一揽子修改,新确立的内容必将成为法治指数设计的原则性维度;最后,还要充分考虑大学的办学特色、治理逻辑等异质性“观测点”,以“大学使命”为例,如果一所院校的使命其他院校都能用,就说明这种表述不很贴切[29]。大学的“异质性”是章程法治效果评估的基本准则和内在价值取向。简言之,法治指数沿一条严密的逻辑链生成,体现了大学章程从概念到制度再到评估指标的演进过程。作为数字化的评估工具,它可以衡量我国大学章程法治效果的总体状况,通过解构和重构来认识高等教育依法治理的全貌。
大学章程法治效果评估的配套机制
大学章程是约定和阐述独立主体使命,界定内部各利益关系的责任和义务,书面写定的有法定意义的组织规程[30],其法治效果评估作为一种法律实践,是一个多因素复合和多环节有机协调而逻辑衔接的综合运行过程,同时伴随着思想和行动双重层面的对于法律实践的目的、方法、过程等的设计、鉴别、评估、选择、决定和反思因素。大学章程作为实践规则是理性的产物,它不可能独立存在,必然会与其他规则共同决定组织的利益。[31]因此,大学章程“法治指数”在必须满足概念的一致性、标准化且可靠的数据收集,适当的汇总、赋值、加权和标准化方法等[32]最低限度技术要求的同时,还要注意与大学乃至整个高等教育系统中的其他制度形成配套运行的机制。具体来说,要想实现对章程法治效果评估的构想,还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大学的民主决策机制、权力监督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见表2)。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2012年)中,我国正从八大方面、二十九点对大学章程法治的配套机制进行深入系统的探索,特别是其中关于“形成浓厚的学校法治文化氛围”“加强组织与考核,切实提高依法治校的能力与水平”等方面的内容与法治效果评估密不可分。
表2:大学章程法治效果评估的配套机制
民主决策机制 权力监督机制 权益保障机制
法治与民主相伴而生。大学章程法治效果评估的核心正是学校治理的民主程度。在评估过程中,只有建立起更广泛的民主决策机制,才能减少阻力,增进共识,保证结果具有较好的公信力和较大的影响力。
以“权力尊重权利,权利制约权力”的治理秩序保障评估的信效度,强化对权力部门和领导者的监督,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长效机制。监督主体应广泛包括党委、社会和群众等,杜绝随意性和不规范性,以确保主体间的地位平等。
法治精神的实质是“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法治评估的过程中,要注意不同群体利益的充分表达,尊重其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除评估前的预防性措施,也要有评估后对部分弱势群体的补偿性措施。
大学章程法治效果评估是其自反性监控的有效形式,有利于其自身结构与内容的不断完善。“法治指数”是评估从抽象理论走向具体实践的尝试,它有利于把握当前状况,进行战略性前瞻,但并不能解释说明一切问题。因此,仍需理性地看待评估结果。如果被赋予过多工具性期望,法治指数不仅难以对我国大学法治建设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还可能引向“追求数字”的歧途。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践导向的追问和反思也应是大学章程法治效果评估体系构想的应有之义。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十二五”规划教育学青年课题“地方大学转型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CAF140138)阶段性研究成果;黑龙江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备案课题“以治理权力配置为主导的地方大学章程建设研究”(GJD1214036);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从‘权力’到‘权利’:黑龙江省大学生参与学校治理模式研究”(15GLE04)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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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大陆法系一般将大学章程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在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一些内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教育法中规定的大学章程可记可不记的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属于授权性的,记载与否,都不影响大学章程的法律效果,但一经记载的事项,就要产生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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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原则一:政府机构以及个人与私人组织是否依法问责;原则二:法律是否明确、公开、稳定与公平,平等适用于所有人,并保护基本权利,包括人身与财产安全;原则三:法律制定、执行与司法的过程是否具有可接近性、公正而且高效;原则四:司法是否由胜任、独立而遵守伦理的法官、律师或代理人提供,司法工作人员是否人员齐备、资源充足,并反映其所服务的共同体的情况.
[26]1.限制政府权力;2.根除腐败;3.开放政府;4.基本权利;5.秩序与安全;6.监管执法;7.民事司法;8.刑事司法;9.非正式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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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哈尔滨师范大学)
[责任编辑:卜 珺]
法治环境大学生法律论文范文第3篇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加快供给侧改革步伐,推动产业升级换代,中共本溪市委、市政府积极应对激烈复杂的市场竞争局面,审时度势,精心谋划,立足自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 ,独辟蹊径,制定了“大生态、大旅游、大健康、大数据、大材料”五大产业发展规划,确立了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工作的重心,为培育发展具有自身优势和特色、先进合理的产业结构提供引导。高效益有前景的产业为社会创造生产生活产品,是民生改善、社会昌明的支撑,发展充满活力的产业意义重大而深远。行成于思,规划纲要的制定,预示着全市人民在市委市政府带领下,凝心聚力,筚路蓝缕,艰苦奋斗,开始又一轮创业。贯彻落实市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实施五大产业发展规划,给各级党委、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不但要率先垂范,埋头苦干,更需要讲求科学,将创新精神贯穿始终,转变观念,尊重规律,以新的工作路径、方式方法催生五大产业,把美好的愿景变为现实。
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政府组织经济建设的任务纷繁复杂,工作千头万绪,特别是以创新举措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更是前所未有的新课题。要实现奋斗目标,当务之急,是对政府职能精准定位,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彻底摒弃对市场行为事无巨细大包大揽和对市场主体严格控制的管理方式,建立商品经济游戏规则有效遵守的社会基础,转变角色,由台前走向幕后,充分利用行政资源,发挥行政效力,为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支撑,为新产业兴起创造条件,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活力。环境优才能孕育产业兴,经济兴,完善法制化营商环境是提高区域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振兴各项实际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强基固本之策,也是我市五大产业发展必备的产业要素,各级政府应立意高远,谋篇布局,付诸实施。其根本原因是由于市场主导资源配置,市场依据资源配置信号,通过价格机制调解资源去向,政府则不再充当一般竞争领域的投资主体,转而专司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职能,由市场活动的运动员变为裁判员,成为市场的“守夜人”,顺应有形之手和无形之手职能转换,政府必须彻底摆脱计划经济管理模式和驾轻就熟的工作套路,变直接干预为间接管理,并以服务体现管理。历史经验值得借鉴,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我国实行大一统的管理模式,政策、行政意志决定经济发展走向,排斥市场经济,不可能提出营商环境建设任务,束缚了生产力发展。改革开放后,受固有思维定势和旧体制机制惯性影响,政府动辄越位,直接出手干预经济的实例仍不鲜见,结果事倍功半,甚至事与愿违。实践经验启示我们,发展经济不可忽视客观规律,最忌急于求成、单科独进,为经济要素聚集创造条件当是各级政府有效的路径和应尽职责,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是管全局管长远,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政府推进经济社会和谐共进的基本功。
建设法制化营商环境,各级政府任重道远。首先应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在全社会范围内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一事当前,无论做决策还是执行决策都必须以合法依规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判别是非,决定作为与否的依据,要冲破政治思维、经济思维的藩篱,坚持真理,不唯上、不唯书,不以眼时的经济效益论英雄,更不能“拍脑门”,以主观意志左右行政行为,避免法律风险;打造信誉政府,无论是行政管理还是经济管理都要诚实守信,善作为,敢担当,言必信,行必果,带动社会整体诚信水平的提高,减少交易成本,维护经济安全,减少社会矛盾;树立正确的业绩观,建立与做大做强五大产业相适应的考核奖惩机制,制定科学的评价体系,不但要看经济发展指标,更要注重对法制化营商环境建设的贡献。二是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为产业乃至经济全面发展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已不再是全能政府,而是有限政府,法治政府,要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建设,管理职能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微观经济决策让位给市场,政府着重通过统筹规划,执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上级政府的方针政策,履行信息引导、组织协调、市场监管职来实现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为市场主体提供宽松健康的营商条件;必须进一步转变职能,实现政府职能运转的法制化。秉持权由法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理念,建立完善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坚持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根治审批经济“顽疾”,放管结合,宽严相济,建立负面清单制度,降低行政准入门槛,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市场活动的干预;化简行政审批事项和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三是严格执法规范管理,为经济发展提供公共服务。加强风险管控,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加强生产安全、环境安全、生态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管理,依法打击制止不法行为,加强市场活动监管,打击制假售假、操纵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跟进经济发展,探索对电子商务、网上购物、邮购等新业态的交易管理方式,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健康的交易关系。四是立足人人都是产业发展环境,深化法制宣传教育,让每个公民特别是公职人员都知法、懂法、守法,提高法律意识,社会主义道德水平。
法治环境大学生法律论文范文第4篇
2、依法治国时代背景下的大学生法治意识培育研究
3、试论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措施
4、提升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实效性的方法分析
5、新时代高校大学生法治素养培养研究
6、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人文精神的提升
7、基于思政教育视域下的大学生法治意识培养分析
8、大学生媒介素养教育研究述评
9、法学专业第二课堂设置模式探讨
10、论大数据时代下大学生法治信仰的培育
11、基于法治中国建设的大学生法律素养培育
12、民族地区大学生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教育初探
13、论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新使命
14、应用型本科高校大学生人文素养现状及培育探究
15、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生法治素养提升的方法研究
16、自媒体时代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研究
17、试论高校大学生网络法治教育的新思路
18、高校学生法律意识的提升方法
19、新时代法治理念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路径探究
20、新时代大学生法治素养教育摭探
21、论新时代大学生法治信仰的培养
22、如何加强大学生法治观念
23、在优化校园文化中培育提升大学生法治意识
24、当代大学生知识产权素养调查研究
25、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文化育人理念及其强化
26、浅论大学生法治思维的培养
27、法治视角下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的养成
28、让法治精神滋养大学生成长
29、微时代大学生法治信仰培养途径研究
30、河北省大学生核心素养体系建构研究
31、大学生党员法律素养问题探析
32、大学生法治素养培养问题及对策
33、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背景下提升公民道德素质研究
34、依法治国视域下大学生法治意识教育培养路径的反思与探讨
35、大学生法治观念培育研究
3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中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研究
37、高职院校大学生法治精神培育方式探析
38、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统领下的大学生法治教育建设
39、论民族地区大学生法治思维教育的路径依赖与范式转向
40、依法治校视角下大学生契约精神培育研究
41、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维度与实现路径研究
42、浅谈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提升
43、清廉感知、依法办事水平与政府公信力
44、发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对大学生法治宣传教育作用的路径研究
45、新形势下文学教育的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功能与路径
46、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权研究
47、当代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养成的意义与路径
48、加强大学生法治教育的路径研究
49、大学生网络行为及其调控研究
法治环境大学生法律论文范文第5篇
研究未来中国的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中国现在的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的现状和未来走向。本文第一部分描述了未来中国的民主法治发展方向。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第二部分描述了未来中国的公平正义发展方向。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从而比较系统的从多个方面展望了未来中国的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的发展方向和前景。
正文:
一、 未来中国的民主法治温家宝说:“中国要受到世界的尊重,第一要靠经济发展,老百姓生活幸福;第二要靠国民素质、民主与法治、精神文明、道德力量。”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在未来的中国,我们将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调动人民对民主的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与时俱进。
坚持党的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最广泛地动员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坚持依法治国,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一)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支持人民政协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提高参政议政实效;保障政协发挥协调关系、汇聚人民意愿、积极建言献策、推动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加强公民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念。
(二)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
工程重点推进。要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
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三)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
一、尊严、权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公平、公正执法。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社会氛围。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四)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要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确保权力正确行使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健全质询、问责、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
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一定能够不断发展具有强大生命力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
二、未来中国的公平正义
罗曼罗兰说:“即使全世界都毁灭了,公平正义也是不能没有的。”温家宝:“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建设和谐社会。
(一)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就业是民生之本。要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市场就业机制,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加强就业观念教育,使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困难。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完善和落实国家对农民工的政策,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
(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扩大转移支付,强化税收调节,打破经营垄断,创造机会公平,整顿分配秩序,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
(三)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要以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
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完善失业、工伤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采取多种方式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加强基金监管,实现保值增值。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做好优抚安置工作。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四)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充分发挥工业化、城镇化对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辐射带动作用,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步伐。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把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放在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优先位置,充分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促进区域间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产业有序转移,在中西部地区培育新的区域经济增长极,增强区域发展的协调性。
公平正义要靠全社会共同努力。我们要紧紧依靠人民,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形成一个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绘出一个和谐社会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美好蓝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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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环境大学生法律论文范文第6篇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我们党提出的又一个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践已经并将继续证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对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现“十三五”期间的改革目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与深远历史意义。
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虽已基本建立,但尚不完善,影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存在,改革攻坚面临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市场经济活动中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和谐因素。突出表现在,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之间的法律关系经常发生紊乱、错位,企业的违约、侵权、违法、犯罪等失信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有钱的企业与企业家过于任性,一些有权的地方政府与部门过于任性。商业欺诈、商业贿赂与商业垄断已成为危害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三大毒瘤。政企关系的角色错位还会诱发政府工作人员滥权谋私、弃权谋私的现象,甚至会污染商业生态环境,毒化社会风气。而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助于维护公平的交易秩序,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既有助于充分发挥市场的无形之手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预防和减少政府失灵现象,也有助于更好地发挥政府有形之手的监管职能,消除监管盲区,铸造监管合力,预防和减少市场失灵现象。道理很简单,市场会失灵,政府也会失灵。
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助于推进市场经济法治建设。前几年在央视热播的电视剧《大国崛起》点燃了许多国人关于中国要和平崛起、成为世界大国的激情梦想。在不少人眼里,只要中国富起来,就能崛起为大国。似乎大国就是富国,富国就是大国。其实,崛起的大国既是经济强国、科技强国、军事强国,也是文明强国、法治强国。法治大国是大国崛起的核心特征与必要前提。稍加回顾,就可发现:英法德美日等国的崛起历程不仅是经济成长、科技创新的历程,更是确立法治理念、建设法治国家的历程。法治理念的根本确立、法律对财产权利与契约自由的呵护、法律对公民权利尤其是人权和人格尊严的尊重、法律对公权力的约束、清廉公
正的司法体系等往往是大国崛起的共同特点。有鉴于此,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而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助于实现企业、股东、债权人、劳动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清晰法律角色定位,实现各方市场主体各行其道、各得其所、各尽其责。
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助于促进公共治理现代化。传统的国家治理强调政府在治理社会中的唯一主导作用,忽视了企业的自治、行业的自律以及全社会的协同共治。这也是近年来市场监管领域的问题包括食品安全问题以及债务人信用缺失问题愈演愈烈的根源之一。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目的不仅要进一步优化上市主体的登记制度和公示制度,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消除监管盲区,铸造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而且通过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制度和信用监管制度,倒逼上市主体慎独自律,见贤思齐,并激活行业自律功能,扩大社会监督平台,促进社会协同共治。简言之,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助于构建以商事主体自治为基础、行业自律为中心、行政监管为关键、协同共治为核心、司法救济为保障的崭新公共治理体系,实现市场经济领域的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助于建设诚信中国。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存在道德滑坡、诚信失序的现象,存在着“好人受气、坏人神气”“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和广大投资者等社会各个层面的共同努力。其中,制度建设尤其是法治建设最为重要的一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
全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就是在放宽商事主体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企业信用监管及配套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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