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风险分析范文
法律风险分析范文第1篇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
法律风险是一种可能造成企业经济、财产损失的商业风险,它存在于企业经营发展的每一个环节。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的任何一种既有风险和潜在风险,如果不加以重视和及时规避,一旦风险出现,就势必会影响企业的日常管理和整体运作,其后果往往是企业难以控制的,甚至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灾难。就我国公司、企业的目前情况来看,许多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往往只注重企业的经营与利润增长,而忽视在日常决策中预防法律风险的能力,这明显是存在严重隐患的。如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企业自身将难以掌控,往往会给企业带来相当严重的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并且可能牵连到公司、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切身利益。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面临着多方面的风险,如财务风险、销售风险、投资风险、政策风险、政治风险、自然风险和法律风险等。企业法律风险属于企业风险的范畴,法律风险贯穿企业的始终,越来越多的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已经认识到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因此正确认识和了解企业法律风险的形成原因和发展特点,并有针对性地建立建全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加强企业风险管理,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的基本要求。
一、风险与企业法律风险
(一)风险的含义及特征
1、风险含义
风险是在一定环境和一定期限内客观存在的,导致费用、损失与损害的产生,可以认识与控制的不确定性,是预期与未来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带来负面后果的可能性。风险与损失或损害(即各种不利后果)有关,并且和损失或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有关。
2、风险的特征
(1)风险的客观存在性
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们无法回避风险,只能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来应对风险,从而避免费用、损失及损害的产生。自然灾害的风险如地震、洪水会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带来损失。 (2)风险的相对性
风险是相对的、变化的,风险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风险的内容、程度也随之变化。如汇款风险是汇率变化带来的风险,因外汇储备、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 (3)风险的可识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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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是可以识别和控制的,风险可以根据过去的统计资料,通过一定的方法来判断某种风险发生的概率以及所造成的不利影响的程度。因此,在科技不断发展的哦时代,风险是可以预测,也是可以控制的。 (4)风险与收益的共生性
风险与收益是一体共生的,风险是一种不确定性,会带来费用的增加、各种损失和损害的产生、如果能够有效地管理风险,风险将会转换为收益。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含义及特征
1、 企业法律风险的含义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自身作为法律主体按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者由于企业内外环境的不确定性、生产经营活动的复杂性和企业能力的有限性而导致企业的实际收益达不到预期收益,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甚至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失败的可能性。
法律风险是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过程中最容易遇到的,如果企业的管理者法治意识不强,这些潜在的风险就会变成现实的灾难。因此,企业管理者必须具备风险意识和守法意识,在日常经营中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防患于未然。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加强企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它确立了法律参与经济活动的程序和环节,从制度上保证了合法经营、依法决策。 2 企业法律风险的特征
2.1企业法律风险发生原因的法定性(约定性)
①企业外部法律环境的状况及其变化。一方面指法律和行政执法力度的现状,另一方面指法律的出台、修改或废止,以及行政执法状况的变化。
②企业未依据法律规定有效实施法律控制措施,或违反合同约定、侵权等。 ③企业或与企业发生法律关系的各类主体的行为。 2.2 企业法律风险存在领域的广泛性。
法律规范规范了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企业作为法律规范的主体之一,只要其行为涉及法律规定,就有可能存在法律风险。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以及企业内部的关系,都要通过相应的法律来调整和规范。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常见的有合同风险、不规范经营风险、债权过于集中带来的坏帐损失风险、诉讼风险、 治理结构缺陷带来的决策风险、员工意外伤害风险、规章制度不健全导致的员工道德风险、公司印章管理不严带来的债务风险、投资合作风险、分支机构风险、借贷风险、担保风险、商标被抢注风险、专利侵权风险、商业秘密失控风险等。 2.3法律风险发生结果的强制性
一定的法律风险发生就会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法律风险发生导致的后果是企业承担法律责任。企业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类:民事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妨害等;行政责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刑事责任,包括单位承担罚金、主管领导也要承担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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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企业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发生形式的关联性
在企业风险体系中,许多风险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往往可能互相转化,存在交叉和重叠。法律风险与其他各种风险的联系最为密切,关联度最高。如企业发生财务风险、销售风险,往往也包含法律风险;由于法律风险是依据法定原因产生的,而遵守法律法规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最基本的要求,因此,法律风险是企业风险体系中最需要防范的基本风险。
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1、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含义及意义 1.1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含义
企业风险管理是企业在实现未来战略目标的过程中,试图将各类不确定因素产生的结果控制在预期可接受范围内的方法和过程,以确保和促进组织的整体利益实现。在企业面临风险时,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以便用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利益。企业风险管理是由企业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人员实施的,从战略层面开始的并贯穿于整个企业的过程,具体来讲, 包括经营主体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测定和分析评价,并适时采取及时有效的方法进行防范和控制,以经济、合理、可行的方法进行处理,以包装经营活动的安全正常开展,保证其经济利益免受损失。 1.2、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意义
有效地对各种风险进行管理有利于企业作出正确的决策、有利于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有利于实现企业的经营活动目标,对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企业所面临的环境越来越复杂,不确定因素越来越多,科学决策的难度大大增加,企业只有建立起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才能在变换莫测的市场环境中做出正确的决策,避免企业因法律风险而遭受损失。企业的经营目标是追去股东价值最大化、利润最大化,但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从而阻碍企业经营活动目标的实现。因此,企业有必要进行风险管理,化解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以保证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2、企业风险管理的构成要素、目标及原则 2.1企业风险管理的构成要素
企业风险管理分为内部环境、目标制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反应、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等八个相互关联的要素。 2.2企业风险管理的目标
培养企业及其所有成员的风险意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提高抵抗风险的综合能力。
2.3 企业风险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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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充分考虑潜在损失的大小。 (2)充分考虑收益与损失之间的关系。 (3)充分考虑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三、企业常见法律风险
1、企业设立中的法律风险
在设立企业的过程中,企业的发起人是否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设立的企业进行充分的法律设计,是否完全履行了设立企业的发起人出资等义务,以及发起人本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这些都直接关系到拟设立企业能否具有一个合法、规范、良好的设立过程。
2、合同法律风险
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在经济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利益受到损害的风险。合同作为一种实现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手段或者工具,具有动态性,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最终需要确定某种财产关系或者财产权属状态的变化,而当合同利益的取得或者实现出现障碍,根源于合同利益的损失风险就展现出来。比如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或者企业给代理人授权不明签订合同要承担的法律风险,又如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审查不严格造成的付错款的风险,再如技术转让合同中没有制约对方的关键条款造成技术成果不能实现的风险等等。
3、企业投资与并购法律风险
并购是兼并与收购的总称。从法律风险的角度看,收购方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对较大,承担的风险也较大。企业并购涉及公司法、劳动法、房地产法、税收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且操作程序复杂,潜在的法律风险较高,通常需要专业的企业并购律师全程辅导完成。
4、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是蕴涵创造力和智慧结晶的成果。多数企业没有意识到或没有关注知识产权的深入保护,从法律风险的解决成本看,避免他人制造侵权产品比事后索赔更为经济。这方面主要包括公司的企业名称权、商标权、专利权以及电子商务领域的企业网站域名等被侵权的风险,根据现行法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方面主要应注意“先申请先保护”原则,以及权利的及时续展维护等。
5、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
在我国,与人力资源有关的主要是《劳动法》和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最近公布的于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用工制度进行了全新的规范。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各个环节中,从招聘开始,面试、录用、使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问题直至员工离职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法律纠纷甚至赔偿责任。比如:聘用了与原用人单位签订有商业秘密保护协议或者同业限制协议并在有效期内的员工,将会导致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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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税收法律风险
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为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或不利的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企业涉税行为影响纳税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结果就是企业多交了税或少交了税,或者因为涉税行为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7、行政法方面的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行政违法、违规,可能面临的税务、工商、技术监督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行政违法的风险性视其情节决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情节过于恶劣或后果
过于严重,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下表为企业行政法律风险一览表:
8、刑法方面的风险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的触犯刑事法律规范,应受刑事处罚行为的风险。主要是商业贿赂、非法经营等方面的风险。
法律风险分析范文第2篇
1996年6月,中国银行在因特网上设立网站,开始通过国际互联网向社会提供银行服务。1998年3月6日,中国银行成功进行了第一笔电子交易,首次向客户提供了网上银行业务,这也是我国第一家开办网络银行服务的银行,用户可以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购物及享受其它金融服务。由于网上银行具有更为快捷,便利、低成本、高效益等优势,网络银行可以充分发挥信息网络带来的便利,减少固定网点数量,降低经营成本,而用户却可以不受空间和时间的限制,只需一台电脑,一根电话线或网线,无论在家里,还是在旅途中都可以与银行相连,享受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不间断服务。此后,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以及农业银行等也陆续推出网上银行业务,开通了网上支付、网上自助转账和网上缴费等业务。至2002年底,我国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已全部开办了网上银行业务。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现在,网上银行的优势得到发挥,网上购物,预定电子机票,考试报名缴费都需要网上支付作为付款方式。但是,目前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还面临以下七个问题:
1、社会信用环境
本来网上银行发展很大部分是要建立在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上的虚拟经济的发展,对于企业由于中国的信用体系程度低,许多不愿采取客户提出的信用结算交易方式,而是向现金交易、以货易货等更原始的方式退化发展。对于个人也是如此,可能以前对于个人信用的依赖不是那么明显,但随着网上银行业务的普及,在我国更多的普通人使用上了网上银行,那时信用无疑成为业务开展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所以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必将限制网上银行的发展。
2、安全上存在问题
由于网上银行使传统的银行业经营模式发生变化,经营管理的稳定性降低,系统风险提高。
我国银行电子化网络大多分为同城网和全国网两个部分,在网上运行的只是基本业务系统,其他诸如分析、管理等决策支持系统均不在网上,还有一些独立的系统仍游离在网络之外,没有对网络资源进行充分的利用。
在安全问题上,关键因素除了技术问题外,还包括缺少与之相配套的完善的法律法规来确保交易安全。
3、业务品种同质化严重,可替代性强
相比外资网上银行,国内网络银行起步较晚,发展的环境不是很理想,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如分业经营、个人和企业信用体系不完善等,导致了业务品种比较单一,经营范围狭窄,目前主要还是集中在传统业务的网络化实现上;在网络创新业务和高科技产品发展上如理财业务、信息服务等业务创新能力不足。
我国网络银行的业务品种都是大同小异,同质化现象较为严重,创新能力略显不足。产品可替代性强,缺乏个性化、人性化。不管是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都缺少自己网上银行的品牌业务,面对国内巨大的客户群,本因‘以客户为导向’的各商业银行,但由于各种原因以‘产品为导向’的痕迹依然明显。国内网上银行业务的高速发展,并不能掩盖存在核心问题——技术与服务同质化,尽管各家商业银行都奉行’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策略,但网上银行发展过程中此外,互动性不足导致客户的细分需求无法满足,未能与银行其他渠道进行有效融合。
相对而言,目前外资银行的网上银行普遍已提供了‘在线银行’服务,重点为客户提供支付帐单、业务申请和财富管理服务,其主要功能有风险分析、资产净值计算、现金流管理、投资组合与回报测算等并提供各种财务规划工具。这些正是国内的商业银行需要学习借鉴的。
其次。近年来外资银行开始进入网上银行领域,包括汇丰银行、东亚银行、渣打银行、恒生银行、花旗银行等。进入中国市场后,充分利用自己先进的网络技术和专业技能。并通过价格手段等措施,设计出一系列适合中国国情以及市场要求的网上银行服务产品,这无疑使国内的网上银行业务竞争更加激烈。
4、市场主体发展不健全
目前国有银行由于其众多的经营网点,占有市场80%左右的市场金额,对传统经营依赖很强,长期以来与客户建立的合作关系和信用评价体系需要银行与客户面对面的沟通和交流,所以目前我国的网上银行其实是在现有传统银行基础格局上发展起来的,通过网络银行延伸服务即所谓的传统业务外靠的电子银行系统,大多只满足存款、汇款、汇兑等业务。从另一方面讲,国有商业银行目前面临的问题较多,如股份制改造、减员增效不良资产过高等,所以当务之急是在近几年内先解决制度弊端,然后解决技术问题,再寻求更好的发展。所以目前市场主体的不健全也会限制网上银行的发展。
5、网上银行业务地域间发展的不平衡
表现最为明显的是农村和城市之间的网上银行的使用率,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农村远远落后于城市。在现在在中国一些农村,很多人还不知道网上银行是什么,更不要说其的使用和给人们提供的使用上便利。
其次,根据中国农业银行2007年调查,长三角地区(江苏、浙江、上海、宁波)注册客户在全行占比达29.28%,其次为华东(山东、青岛、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和华南(广东、广西、深圳、海南)地区,占比分别为16.26%和16.29%,西北(宁夏、新疆、兵团、青海、陕西、甘肃)、东北(黑、吉、辽、大连、内蒙)地区发展相对滞后。这表明网上银行业务地域间的发展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而出现了明显的不平衡。同时,这也是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经济发展和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体现。
6 法律法规的滞后和不完善
2001年6月我国颁布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网上银行的市场准入、风险防范、法律责任作出了原则的规范,
2005年4月1日《电子签名法》的正式生效,征信制度的试行,以及2005年5月推出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征求意见稿》等,都进一步加大了规范力度,有利于网上银行的健康发展。但其他方面的配套法规还远远不够,面对网上银行的快速发展仍显滞后。现有的法律对网上银行业务涉及各方关系人的权、责、利未有明确、清晰的法律界定,缺少对个人失信行为的有效惩罚机制,这也使网上银行业务的参各方都存在—定的法律风险。
7 银行监管上存在问题
网上银行监管有别于传统的银行监管。由于网上银行是一个全新的银行业务领域,一方面其业务的开展牵涉到电子商务的各个环节,各方当事人在进行货币交换、资金转移和商品流通时,无论是网络本身的差错还是人为因素都可能引发争执甚至法律诉讼,这些都需要相关法律的出台和提供相应法律保证。
随着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必然会涉及金融业务的创新,并且由于本身市场的缺陷如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引发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这些都需要政府进行干预和银行自身加强监管力度从而提高消费者对网上银行以及对银行体系的信心。
法律风险分析范文第3篇
摘 要:文章主要对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中法律顾问的作用进行分析。具体是在对企业合同法律风险与法律顾问概念描述的基础上,认识到防控企业人合同法律风险的必要性,以及企业中法律职员在上述过程中体现出的现实价值,为相关企业中法律风险防范体制建设健全目标的实现注入能量。
关键词: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法律顾问;作用分析
现代企业在发展运营过程中,合同法律风险在其签署、生效、执行、变换与转让、终止等系列性环节是经常出现的,其带有广泛性、不可规避性以及后果严重性等多样化特征,从而使合同受益方利益受到一定损害。由此可见做好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是极为必要的,而法律顾问在其间发挥的作用是极为显著的。本文以法律顾问在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中的作用为论点,做出如下论述内容。
1相关概念
1.1企业合同法律风险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从字面上可以将其理解为企业之间合作过程中所签署的合同,该合同完善性缺乏,并且在法律程序上存在一些没有被弥补的缺陷,从而致使合同在执行环节中一方以法律缺陷为由对另一方提出质疑,产生利益矛盾[1]。现代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特征通常是在以下几方面体现出来:一是相对客观性;二是其能够与他类风险共存并可以相互转化;三是分布的广泛性;实施带有可防、可控性。
1.2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参照2004年6月1日颁发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将其理解为获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请任用,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员。上述规范中明确提出如下建议,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与企业应构建防范风险的法律体制,构建并完善企业法律顾问机制。
2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一是协助企业构建规章同时为领导层一些决策的编制提供建议,同时对监督部门工作发挥引导作用,从而使相关规章的贯彻落实得到切实的保障,维护现代企业各项业务运行的合法性;二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维护现代企业的合法权益,具体体现在协助企业高层管理者与决策者再次审视绩效考核机制,重视运营成绩的同时,对经营风险进行深度解析,快速而有效的处理本企业和外界之间的经济纠纷与权利争议;三是全面处理企业法律纠纷事务。有效的处理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法律事务,并作为代理人全程参与企业各类诉讼与非诉讼活动[2]。
二是合同签署。执行等系列性环节中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①对合同主体形式的审查。其又可以被细化为对合同文本的审查与对有关文件以及签章审查这两项内容。前者主要是对排头、正文以及双方履行职责清晰性的审查;后者是合同附件以及签章的审查,从而使企业合同的法律效益得到切实的保障;②对合同主体签约的资格审查。行业的专属资质其中务必涵盖法人营业执照、项目资格证、项目经营许可证等等资格证书副本。
3法律顾问在企业合同履行法律风险防范中的作用
3.1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存在交易或合作关系的企業若能够在安全的法律情景中签署相关合同条款,并且其在执行环节中能够体现出顺畅性特征,那么在上述过程中之中法律顾问的职责在于客观预测合同履行过程中会产生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涵盖的内容是多样化的,例如合同执行进程中合同签署的一方出现了不履行合约的行为;在合同项目运行完毕之后签署合同的一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了违约行为。也就是说,在合同执行进程中所衍生出的法律风险不仅在项目履行环节上有所表现,同时在项目运营结束后期也有所体现。
3.2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的防范方法与对策
法律顾问面对合同实施进程中的法律风险,需要以客观的态度、清楚的思维以及专业素养去处理[3]。若合同签署一方在合同实行进程中有违约行为产出,就应该自体的角色关系发挥出来,快刀斩乱麻,在建议与要求合同另一方方终止项目履行环节上应该体现出时效性,特殊情况下终止合同约定,在化解合同双方矛盾失败的情况下可以借用诉讼与仲裁等法律利器,从而把本企业自体权利与利益受损程度降至最低水平。履行合同内容是签约双方应该承担的职责,但是若企业自体有特殊情况存在之时,无法依照合同条款运行相关事宜,此时法律顾问务必在最短的时间内与合同签署另一方取得联系,进行沟通,共同探究处理现实问题的一套方案,与此同时主动的接受违约责任风险,从而达到把对方利益损失量将至最低数额的目标。
防范企业合同履行进程中产生的合同风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一是法律顾问要保存与备存项目合同的所有资料,这样若法律顾问另有人选,交接工作运行效率就会显著提升,维护了合同法律效益的连贯性,规避了法律纠纷事件出现的概率。同时法律顾问应该认识到要尽管企业合同已经签署并实施,并不能够证明企业双方务必依照按照企业合同的条款运行,所以给予企业合同执行过程高度重视是极为必要的[4]。例如某一房地产建设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执行合同正常施工,但是期间政府机关下达该工程周边重要项目建设的指令,这样施工单位就被迫紧急停止,此时就需承包方和投资方共同商议,调整合同或将某些备份添加至原合同中加以说明。此外在合同履行过程法律顾问和对方联系的环节中,应该具备娴熟应用传真与及邮件的能力,对相关沟通信息详实记录,若后续中产生违约问题可将直接把传真或邮件当作凭据呈现出来。
4结束语
企业合同若最在法律风险发生率的环境中被签署、执行与完成,那么法律顾问实用价值就会被达到削弱。合同的预设与签约一方面为相关项目履行提供基础性条件,另一方面对履行过程中起到约束与导向作用,且后者为侧重点,上述过程中也是对企业双方对合同条款履行情况的检测与审核,这就需要法律顾问将自体监督职责发挥出来。法律顾问也应该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工作经验,从而为本企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刘敏.论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来源与防范措施[J].经营管理者,2015,19:221.
[2]吕静.企业法律顾问角色定位与发展[J].现代经济信息,2015,16:301.
[3]唐小媛.电力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研究[J].低碳世界,2016,28:146-147.
[4]史淑娇.企业合同风险管理研究[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11:252.
作者简介:
陈南华(1990~ ),男,广东雷州人,汉族,学历:硕士研究生,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商法学系。研究方向:民商法方向。
法律风险分析范文第4篇
2009年7月15日,中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9年8月13日,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通过新华社报道证实,中核集团总经理康日新因严重违纪,被免去其现任职务。对于依然在升温的重庆打黑系列案件,媒体报道称,“重庆300亿元涉黑的水钱’中,有部分来自于国资系统”伴随中国司法体系执行力度的增强,诸多类似“国企高管落马”的信息不时见诸报端。
从政策层面看,中央对反腐的决心相当坚定,相关政策亦不断出台。2005年初,党中央颁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提出新形势下反腐倡廉的重大战略决策。党的十七大将建立健全惩防体系写入党章,将反腐倡廉建设确立为党的建设五项基本任务之一。2008年,中央又出台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提出一系列重大举措。国务院国资委纪委书记贾福兴2009年9月17日在地方国资委纪委书记研讨会上的讲话,重点谈到“推进国有企业惩防体系建设融入经营管理”。
为什么国企高管会“前腐后继”?这些涉案人员就没有懂法的“外脑”去求教吗?国有企业是否(有效)依法设置了(总)法律顾问,是否针对有关法律风险对管理人员进行了指导限制,指导渠道是否畅通?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相当数量的民众对企业法律顾问的认知还停留在“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的层面,对法律顾问与总法律顾问的区分亦不清晰,我们有必要首先对相关制度进行一些说明。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权威解释,“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企业配备的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就是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法律人。”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国家授予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本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实施领导,并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与一般的企业法律顾问相比,层次高、协调广、责权大、任务重。
2002年总法律顾问制度启动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必然产物。根据世界大企业联合会的调查,美国48%、英国29%、欧洲其他发达国家21%以上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都设立了总法律顾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企业已被置于与国外企业同等的法律环境中,法律工作成为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方面。同时,企业需要处理的法律事务大量增加,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任务日益艰巨,对企业法律顾问的要求也日益提高。
2002年3月27日,国家经贸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家经贸委与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决定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并于2002年7月1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之后,全国共有1000多户企业开展了试点工作。试点企业多数为大型或特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涉及军工、民航、石油石化、电子、电信、建筑、冶金、能源、金融、商贸等领域。
为依法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风险防范体系,全面加强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2004年5月14日,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发布,明确了若干重要事项:“充分认识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快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工作原则”
2004年6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分章节对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等若干具体问题进行了规定。
针对“仍有少数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对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不够重视”的情况,2007年2月16日,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进一步提高对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重要性的认识”。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在开展2008年公开招聘央企总法律顾问工作时讲到,经过几年的努力,150余家央企已有98%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53家大型中央企业全部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
尚未得到企业与社会普遍认可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在中国从正式提出至今,尚不足10年时间,现实状况如何?也许从笔者耳旁的一些“闲聊”中可略见一二:一位从某国企转入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的朋友笑言:“以前我在国企干(法律顾问),没实权、责任大,不如直接干律师更能得到(企业)重视。”另一位朋友却反其道而行之,在从事律师行业多年后,投身企业去做专职的法律顾问,他认为“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做这个会更专业、更稳定”。可见,(总)法律顾问的进出渠道虽相对畅通,但地位并未得到企业和社会的普遍认可。
本质上讲,企业(总)法律顾问与企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均应算作企业法律顾问体系的组成部分,两者对企业的发展各有帮助:前者在法律知识上侧重于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内容;而律师主要是根据业务领域的不同,提供更为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前者是全方位和全过程地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与协调工作,以事前防范为主;而律师是专题性地根据企业委托提供法律服务,配合进行事前防范与事后处理。
据不完全统计,作为企业(总)法律顾问需面对两大难题:既要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作为问题的解决者,而又难以有效避免新问题的产生。尤其对于大型国企和经营管理制度设置不完善的企业而言,更容易出现如下情况:企业(总)法律顾问只属于企业高级“经营”人员而不在领导班子成员之中,话语权缺失,难以有效扼制法律风险。例如,有的企业法律顾问,不能参加董事会、党委会(即使列席也无决策权),只能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这样一来对于决策的建议作用受到很大限制;而另一方面,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的诸多事务要由法律顾问部门来牵头负责,造成了只有(事后)责任、没有(事前)权力的状况。许多项目从立项开始并未要求法律顾问实质参与,等到合同基本成型时,才由法律顾问介入审核,而此时许多原则性问题几已定型,很难“推倒重来”再行更改。
此外,企业内很多事务的实际处理,都需要企业法律顾问与其他职能部门充分协调配合。企业法律顾问要想解决法律问题,首先要解决各部门之间的磨合与矛盾问题,这成为法律顾问工作效率的巨大内耗。
简言之,企业(总)法律顾问工作目前存在事后补救、仅做咨询服务、从事具体而非决策事务等特点;但亦应看到,这种状况正在逐步朝着事前防范、审核把关、参谋主导的方向积极转变,这需要一个从认知到实践的长期过程,会受到社会文化、企业文化的强大影响,不会一蹴而就。
国企高管的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总)法律顾问服务的领域和范围,一般偏重于对企业经济或者民事法律风险的预防、力求将风险降至最低,刑事风险涉及得通常偏少,而众多企业尤其是国企高管们面临的最严峻风险是刑事法律风险。刑事风险是指因违反国家刑事法律导致承担刑事责任或者刑事制裁的风险,这种风险从“可能”变成“现实”,往往会给企业高管甚至连带给企业带来毁灭性打击。
有些高管系为了个人私利,积极主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但除了积极主动有意犯罪之外,还有不少人陷入刑事风险是被动的、无意的、被利用或被陷害的,有时甚至是为了“企业利益”或“职工利益”不知法而违法、无奈违法,显得非常无辜又无助。从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角度而言,协助后者及时防范刑事法律风险尤为必要。
对国企高管的法律风险防范,总法律顾问的帮助有两种作用。间接作用由总法律顾问主导的内部法律管理机制的完善,能有效保障决策的民主化,限制个人色彩浓厚、容易误入歧途的一人决策。直接作用对于国企高管而言,总法律顾问首先是协助其完善自身的整体法律素养,这可以通过日常沟通、举办专门法律培训等渠道完成。其次,对法律“红线”在哪里要进行明确指导,告知何种情况构成犯罪。
总之,在国企高管既要经营企业又要面对法律风险的背景之下,企业总法律顾问的重要性,已越来越得到重视。企业总法律顾问对国企高管的良性引导对保障企业发展、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均至关重要。
法律风险分析范文第5篇
纵观中西方文化, “法律”之定义出现较早, 由于经济, 文化, 地域, 种族思维习惯的不同, 对其解释也有不同。古代中国并无法律一说, 最早在《说文解字》中记载: “灋, 刑也。平之如水, 故从水; 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 从去。”引廌的典故说明灋, 灋便是最早有法律意义的文字, 即后来“法”的含义。“律”在《说文解字》中意为均布 (1) , 明显的反应了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的特征。进入秦汉时期, 但“法”与“律”含义基本相同, 都有划一, 均布的含义, 到了唐代, 《唐律疏议》记载“法亦律也, 故谓之律” (2) , 此时的中国“法”“律”不分, 在随后的时光里, 法律的含义更多偏向法的含义, “法”在很多地方替代了“法律”的含义, 相比古代“法律”偏向于罚, 现代“法律”更注重对社会秩序的调控。西方法律经历从对自然的敬畏逐步发展到了对人的尊重, 但其“法律”的含义都包含了公平与正义之意。“法律”的定义发展到今天有了其具体的含义, 广义的“法律”定义是一个集合的概念, 指的是法律规范的整体, 而狭义的“法律”指的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的定义上不难看出, 法律的定义更偏向名词性, 历史上“法律”的各种含义被囊括进其特征当中, 所以说现今的法律定义是最清晰完整的。
二、风险的定义
我国古代把风险认为是某种行为所引发出的不好之事, 即“劫数”。“劫”在《说文解字》中意为“人欲去, 以力齐止” (3) , 即制止某人想做的事, 为一动词。“数”为量词, 在“劫”后面表其量。故“劫数”为制止某人想做之事发生的次数。此含义和今天风险的特征颇为相似, 风险具有不确定性的特征, 正如劫数一词中其发生的概率也具有不确定的特征。在西方, 人们对“风险”的概念起源于意大利波涛汹涌的海面, 古代的渔民出海打渔常常会遇到意想不到的自然灾害, 触礁翻船常有发生, 意大利语中风险的含义用“RISQUE” ( 意大利语中礁石之意) 代表 (4) 。从古代中西方的风险含义中不难发现, 都有难以预料, 与人欲相反的概念, 今天的风险, 即可能发生的危险之意, 对古代语意有所承继。一般来讲, 事物的发展其结果如有两种, 其中就包括风险。风险经常伴随着人类活动而发生, 在社会生活中风险无处不在。正如风险本身所示, 其带来的结果不为人所欲, 所以人们提到风险大都从其防范入手, 为何不是着手治理而是防范于未然, 原因还是处于风险自身的特性, 风险发生于未来。
三、法律风险的定义
经过对“法律”及“风险”定义剖析, 笔者结合文意对“法律风险”作解释。“法律风险”应指: 行为人之行为可能引发法律的消极评价而导致其承担不利后果的状态。首先, “法律风险”是由行为所引发, 此处的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由于法律行为目的是发生法律效果, 但法律效果可能会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当一个行为有引发出两个结果的可能, 该行为就具有了风险性, 法律对该行为的评价有积极评价也有消极评价, 当法律对其进行消极评价时, 该行为就触发了法律风险。为什么事实行为也会引发法律风险? 法律同样可以对事实行为造成的影响做出评价, 该评价同样也会包括积极评价和消极评价, 可满足前文“法律风险”之意, 如: 企业家甲某欲创办企业开采原煤, 除了考虑申请注册企业之步骤合法, 合伙人之间协议证实有效外, 还应考虑煤矿选址应避开地震带等自然灾害的影响, 若矿井发生自然灾害, 定会影响公司盈利, 重则造成人员伤亡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自然灾害亦属于事实行为, 该行为可能会引发法律对公司的消极评价从而使得公司承担不利后果, 所以事实行为也会引发法律风险。其次, “法律风险”发生于将来, 可根据现有法律预测。“风险”虽然发生于将来, 但是引发风险的行为受法律所评价, 法律再多终归有限, 在已有法律中对事件做出的评价是可以预测的, 前提是对法律规定有一个充分的理解。但法律有滞后性, 新出现的事件常会无法规制, 所以立法应及时和司法当灵活。再次, 人们在做出具体行为时会考虑到所做之事的风险, 在此便包括了法律风险。人们对法律风险的认识处于两种最基本的考虑: 一是所做之事会不会触犯刑法, 毕竟刑法是对人们普遍影响力和约束性最强的部门法, 如若刑法对其产生了负面评价, 所造成的往往是最为彻底和深刻的影响。二是所为之事在法律的控制范围内成功的概率的多少, 人们在此过程中常为了追求效率即使认识到了其中的法律风险还是甘愿冒险, 虽说该行为关乎违法成本的问题, 但是就算违法成本巨大就没人甘愿冒险?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 这也是法律风险一直存在的一个重要因素。最后, 法律风险是一种状态。由于风险本身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和将来性, 站在现在的时间点描述行为将来可能发生的后果, 行为若处在法律风险这一状态当中, 其导致的结果可能会与其预判相反, 往往事与愿违, 这也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开始行动之前考虑避免风险之原因所在。
摘要:大数据时代社会事物越发多变繁杂, 法律风险潜伏其中随之千变万化。提到法律风险, 大多数人都会思考如何防范法律风险的发生, 往往忽视了对法律风险本身涵义的认识, 笔者通过对“法律”和“风险”中西文意的解释, 试图对其定义有一个准确的理解和把握。
关键词:法律,风险,概念探析
注释
11[东汉]许慎.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 1963.
22 钱大群.唐律疏议新注[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7.2.
33[东汉]许慎.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 1963.
法律风险分析范文第6篇
【摘要】近几年,随着商业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快速发展,国内保理业务作为新兴的应收账款融资方式迅速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工具。商业银行在开展保理业务时既要积极创新又要注意国内保理业务所涉及的法律风险并加以防范。
【关键词】国内保理 应收账款融资 法律风险
一、国内保理业务及其发展现状
保理(Factoring)是“保付代理”的简称,一般指保理商(如银行)购入卖方与买方(付款人)间因贸易合同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并为卖方提供销售分户帐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预付款融资和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的特定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国际保理业务是国内出口企业的重要贸易融资方式,是成熟的金融产品。但由于政策及法律上的原因,国内保理业务自推出后一直乏人问津。1999年新《合同法》实施,有关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问题得到解决,国内商业银行才正式开始办理国内保理业务。
与传统国际保理业务相比,国内保理业务有着更为广阔的市场。虽然各家银行对于发展国内保理业务的前景都十分看好,但现实中该业务的开展受到不少条件的制约,主要是国内法律法规和企业信用体系尚未健全。一方面,国内法律法规对于该业务中诸如应收账款转让等相关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譬如,在企业破产情况下,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的清偿程序在我国的合同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并未有明确。另一方面,我国企业信用体系不完善,银行为了规避风险,往往只限于对买卖双方都是该行客户的企业开展保理业务。在法律环境和企业信用体系的双重局限下,各银行对于国内保理业务的风险控制极为审慎,这限制了国内保理业务的发展。
二、国内保理业务的法律基础
国内保理业务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债权转让,合同法中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构成了国内保理业务的法律基础。
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从而,国内保理业务作为一种债权转让在法律上得到承认。同时规定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因此,债权转让不以通知债务人为成立和生效要件,一旦双方达成债权转让的保理协议,该应收账款转让即告生效,这是隐蔽保理业务的法律基础。
合同法规定在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这些抗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撤销的抗辩权、债权无效的抗辩以及对产品质量、交货方式、售后服务的抗辩等。因此,在由于合同违约、产品质量等问题给买方造成损失等情况下,买方可以拒绝付款。
对于债务人同时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情况,我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这是债务人基于基础交易合同所产生的一种抗辩,只要存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即可向受让人主张债务抵消,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保理商,即债权受让人)保理业务面临着风险。
三、国内保理业务所涉及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根据以上分析,国内保理业务所涉及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合同风险
合同风险是指因交易合同不成立(合同标的交付不能、缔约存在过失等)、合同成立但无效(生效要件不具备,如因不可抗力等)等原因而带来的风险。
在实践中曾经发生保理商未在保理合同中明确约定销售商的合同义务,如售后服务、产品质量、交货方式、交货期日、交货地点等不因债权的转让而转让,从而因债权的转让而承担保理商本身无法承担的合同义务;另一方面,保理商在客户的选择上没有注意到销售商与买方的买卖合同中是否约定合同应收账款可以转让的条款,这将导致买卖合同中的应收账款在保理商与销售商之间的转让不能。
如果保理商没有要求销售商与买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债务转让须经保理商同意的条款,将导致买方将债务转让给资信不明的第三人。另外,如果保理商没有要求销售商与买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禁止行使抵消权,使得买方可用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对销售商的债权抵消转让的应收账款,导致在无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直接遭受损失。
上述种种情形,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在交易双方的贸易合同以及销售商与保理商之间的保理合同中,因此,在对国内保理业务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时,应该对买卖合同和保理合同加以区分,从不同的角度去把握和评价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2、履约风险
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买方合理拒付。例如卖方交货质量有瑕疵、未按约定时间或方式交货,这种情况导致应收账款主观不成立,因此发生买方拒付付款。这构成卖方转让的应收账款权利瑕疵,卖方因此必须按照保理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对于银行而言,如何避免履约风险的发生以及风险发生时可以采取哪些补救措施是非常重要的。从履约风险的防范来看,银行对交易过程参与及控制是很有必要的。从融资环节上看,一般应该选择在货物已经发出并取得相应收货凭证之后再融资,同时在放款之前还需要调查卖方的履约时间、方式等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3、信用风险
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卖方承担应收账款的回购责任,即如果买方违约不付款,银行可以行使追索权要求卖方退回融资款项。这种回购或者追索可以理解银行要求供应商对应收账款债务人承担付款的连带责任保证。
因此,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买卖双方应统一作信用分析,对该业务的审查原则也应考虑到这一点。但对于无追索保理而言,本业务的一个重要功能在于卖方的风险转移,实际上是银行承担了买方的信用风险。如果卖方正常履约,而买方由于发生信用风险而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银行无权向卖方行使追索权,银行将自行承担损失。所以在无追索保理业务中银行对买方的信用审查尤其重要。
对商业银行而言,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是防范上述风险的关键,具体来说,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建立双轨制的保理业务审查体制,谨慎选择交易客户。对合同/交易和企业同时进行审查、评估,对企业的评审又同时包含买卖双方,但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对合同的审查和对企业信用的审查应有所侧重,对买卖双方的审查也该有所偏向。
第二,加强交易跟踪管理,防范履约风险。保理业务的开展意味着保理商对整个交易的过程的参与和控制。买卖双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是保理商对应收账款顺利回收的关键,因此,也是确保保理商业务收益的关键因素。为了规避因履约风险带来的收益损失的可能性,保理商对整个交易的过程应主动介入、跟踪管理,着重了解销售商与买方是否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分析、判断交易双方的履约风险发生及权益实现的可能性,从而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第三,配备专职法律人员,强化从业人员培训。由于国内保理业务是一项专业化程度较高、技术性要求较强的短期融资业务,因此,商业银行在开展国内保理业务时,应配备专职法律人员,严格业务审查,防范因合同瑕疵带来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保理业务从业人员良好的交易识别能力是认识和防止交易欺诈的关键,因此,商业银行在开展国内保理业务之前,应对保理业务从业人员进行系统性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与业务水平。
本文从法律风险角度论述了国内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作为保理商,国内商业银行还要完善授信管理及风险识别与预警机制,加强国内保理业务的内控与管理,这些基础工作是确保保理业务顺利开展的关键。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3).
[2]许多奇:债权融资法律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5.
[3]朱宏文:国际保理与法律实务[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4]杨开明:融资理论与实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5]王闯: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0.
[6]钱明:保理业务及其金融风险的法律规避[J],律师世界,2001(3).
[7]杜文宏:国际保理业务中的债权让与[J],国际金融研究,1998(3).
法律风险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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