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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家庭暴力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5-09-181

防治家庭暴力范文第1篇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1.01.19

2010年11月6日至7日,“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在海南省海口市隆重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与会代表130余人参加了此次年会。本次年会由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主办,海南大学法学院承办。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林中梁秘书长,海南省政法委副书记、海南省法学会施文常务副会长、海南大学党委常务副书记韦勇教授和海南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崇敏教授到会致贺辞。

本次年会的主要议题有四:纪念《婚姻法》颁布60周年、家庭暴力防治问题研究、婚姻家庭中的人身权与财产权问题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此次年会收到交流论文共计68篇(含会议期间提交的2篇论文),交流论文的题目有“新中国婚姻法改革六十年评述:基于性别平等的观察与前瞻”、“中国反对家庭暴力立法进路之回顾与展望”、“论《婚姻法》的可撤销婚姻与《婚姻登记条例》的撤销婚姻登记”、“完善我国配偶权的立法思考”、“设立我国分居制度的社会基础及其制度构建”、“论亲子鉴定在亲子关系认定案件中的应用原则”等。此次年会的交流论文反映出一个最大的亮点就是“三个关注”,即关注民生、关注司法、关注婚姻家庭实际问题的解决,非常重视理论联系实际,针对现实问题研讨对策。此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次年会的交流论文中,有的是针对去年年会的某些观点进行的回应,如“论我国设立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社会基础及其立法完善”等,反映了学者们对于婚姻法前沿理论问题研究的持续与深入。在年会期间,全体与会人员分为3个小组,分别围绕3个专题进行了热烈的发言和讨论:家庭暴力防治法专题、人身权保护专题和财产权保护专题。现根据本次年会3个小组讨论的汇报情况,将与会代表发言研讨的主要问题及学术观点综述如下:

一、家庭暴力防治

关于家庭暴力的防治问题,学者们普遍认为,目前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防治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反对家庭暴力的道路任重道远。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名称

关于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名称,大部分学者赞同采用“家庭暴力防治法”或“反家庭暴力法”。但有来自司法实务界的同志认为,“家庭和谐法”比“家庭暴力防治法”或“反家庭暴力法”更合适,其理由在于:“家庭和谐法”是从正面和积极的角度明确“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目的,在功利主义色彩浓厚的当下语境中,更能起到对婚姻观、家庭观的引领和矫正作用。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理念

关于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理念,多数学者赞同四个基本理念的提法,即“家庭暴力零忍耐”、“受害人本位”、“国家责任”及“人权观念和社会性别视角”的理念。有学者指出“家庭暴力的零忍耐”在实务中可能会存在不好操作的问题。经过深入的讨论,学者们最终一致认为,操作和立法是法律保护受害人的短期和长期利益在不同方面的表现,其目的都是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即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家庭暴力的“零忍耐”是在立法中必须坚持的理念,是作为法律人理应坚持的法律信仰。此外,还有部分学者认为,在实践中,不仅普通民众缺乏社会性别视角的认识,审理案件的法官、进行实务操作的律师甚至部分法学研究人员,也对该问题缺乏足够的认识。因此,如何使社会性别视角进入国家立法和更为广阔的领域,是一个值得认真对待的问题。

(三)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

学者们普遍认为,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功利主义是家庭暴力产生的重要原因。另外,通过原生家庭“习得”及通过社会和家庭文化的代际传递“习得”而形成的“目睹儿童”(即亲眼看到家庭暴力案件的儿童)问题,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如何从社会性别的视角,在家庭暴力防治立法中真正贯彻社会性别平等、正义、公正的理念,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四)家庭暴力主体范围的界定

关于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大部分学者认为,对于具有恋爱和同居等特定关系以及曾经有过配偶关系等亲密关系的当事人来说,应当准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相关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当数量的案件是亲密关系之间的家庭暴力案件,如果不能准用,对这部分人的权益将不能很好地予以保障。另有部分学者认为,具有亲密关系的主体如果准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相关条款,可能会对传统婚姻法及民法的上“近亲属”概念造成冲击。因此,如何作好协调工作,是在立法中必须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五)家庭暴力防治立法的调整对象

关于家庭暴力防治立法的调整对象,有学者认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调整范围宜窄,应当仅限于身体暴力。其原因在于,其他的家庭暴力形式如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等,无法在实务中卓有成效地举证,因此,即便规定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中,也会变成一个美丽的“花瓶”。另外,我国法院现有认定家庭暴力的标准也较为苛刻,不具备认定其他类型家庭暴力的司法支持系统。也有学者认为,家庭暴力的范围宜拓宽,应当包括国际社会通行的四种类型,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精神控制”。其理由在于:“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在实务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如果不将这三种类型的家庭暴力包括在内,势必无法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规定适用于该部分案件,从而违背的全面保护和前瞻性原则,有违公平和正义。

(六)家庭暴力的强制措施

关于家庭暴力的强制措施,学者们普遍认为,人身保护令是防治家庭暴力方面卓有成效的措施,但如何在国家立法层面规定这一制度,并进一步细化,从而真正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问题。另外,公安机关在介入的过程中,其正当性、必要性以及介入的限度,也是一个值得认真考虑的内容。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家庭暴力问题,公安机关之所以表现消极,主要原因在于公安机关的绩效评价机制及整个社会的政治氛围,如“平安社区”的创建等活动对公安机关介入的隐形影响。因此,如何建立公安机关介入的绩效评价机制以及消除政治氛围对于公安机关的隐形影响,是一个亟待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七)家庭暴力中的证据问题

实务界普遍认为,证据问题是家庭暴力案件在进入司法层面时最为核心的问题。但在司法实务中,普遍存在着家庭暴力案件很难认定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家庭暴力案件的隐蔽性和私密性等特点,导致实际操作中的认定困难。因此,如何在全国性的立法中,规定家庭暴力的证据类型,将施暴人的悔过书、社区的证明、公安机关的出警证明、邻居的证明、医院的伤情证明及专家证言等内容,列入家庭暴力立法中的证据类型。与此同时,可以采用举证责任移转规则,从“受害人本位”的理念出发,更为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八)家庭暴力的救济机制

有学者认为,设立庇护所是家庭暴力救济的一项有效的措施。但目前国内庇护所的设立,过于大张旗鼓,大部分违背了庇护所设立的隐蔽性和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特点,从而出现各地庇护所门可罗雀,不能实际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在如何对待施暴人的问题上,学者们认为,将施暴人视为“加害人”还是视为“可以矫治的人”,是在救济机制方面对待“施暴人”态度的一个重大理念问题。反家庭暴力的目的,是促进家庭和谐、和睦,因此,对施暴人的态度应当借鉴国外立法例,以“矫治”为主,而非以“惩罚”为主。

此外,对如何更为深入有效地发挥社区、妇联、民间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反家庭暴力中的作用,从而形成多机构合作的社会化救济机制,学者们也进行了讨论交流。

二、婚姻家庭中的人身权保护

关于婚姻家庭中的人身权保护问题,如婚姻登记的瑕疵问题、事实婚姻的效力问题、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留守儿童问题、假离婚、配偶权性质、婚姻关系的契约性等,学者们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其中主要深入探讨了前三个方面的问题,与会学者们积极建言献策,为婚姻家庭中的人身权保护寻找新的出路。

(一)婚姻登记的瑕疵

在结婚、离婚的登记过程中,既可能存在实质上的瑕疵,也可能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对此瑕疵的解决方式,主要有4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统一用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此种方法一方面符合婚姻登记的档案管理性质,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当前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双轨制给当事人带来的种种困扰。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通过一般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但同时认为,婚姻登记是一种特殊行为,不宜与普通行政行为一样一撤了之。在持该种观点的学者中,有的认为可以统一用行政诉讼解决,但不能仅采用撤销违法行为的方式,应在确认婚姻是否成立的基础上,采用各种补正救济方式。有的认为应区分不同种类的婚姻登记瑕疵,重大还是轻微,恶意还是善意,并根据不同种类,分别界定其法律后果。第三种观点认为,可以维持现状。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各司其职,各有功用。第四种观点认为,应该以便民为宗旨,单独设立专门的合议庭来解决。

在登记瑕疵产生的原因方面,有学者认为,已经设计得相当人性化的结婚、离婚登记制度被滥用了。也有学者认为,婚姻的法律婚主义和事实婚主义的分歧,造成了登记瑕疵处理上的难题。还有学者认为,登记瑕疵是民政部门审查不严所致。就民政部门如何处理婚姻登记瑕疵问题,有学者回顾了《婚姻登记条例》的制定历程,并解释了民政部门的职责、权力和执行中的实际困扰。

(二)事实婚姻

在是否承认事实婚的效力方面,有学者认为,应该坚持法律婚主义,不能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有学者认为,应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例如,有条件地承认仪式婚,因为仪式婚符合中国国情。还有学者认为,可以借鉴取得时效制度,建立配偶的时效取得制度,符合条件的人身权占有,经过一定时间即可合法拥有。

在事实重婚方面,针对前婚为事实婚,后婚为法律或事实婚,能否构成重婚这一问题,有学者提出,婚姻法学界和刑法学界对该问题存在不同观点,因为刑法学界对“有配偶”的解释,应是依法登记的配偶。该学者进而认为,婚姻法学界和刑法学界之间存在冲突,婚姻法学研究应与其他法学学科进行衔接、沟通。

(三)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关于是否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有学者认为,不应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双方平等,意思表达真实,忠诚协议就是有效的合同。其理由有三:一是夫妻主体身份的特殊性,二是忠诚协议是建议在夫妻相互间不信任的基础之上,三是举证证明夫妻之间的不忠实会使夫妻关系愈加糟糕。同时,承认该协议的效力可能会导致婚姻价值观危机,导致消极的社会效果。也有学者认为,应有条件地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只要该协议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时是一种纯财产行为,如附条件的财产协议,就应当具有可执行的效力。有条件地承认其效力,特别是在财产方面的效力,有助于夫妻之间忠诚价值观念的建立,可以防止婚姻道德观的沦陷。

除上述3个主要问题之外,学者们还就人身权保护方面自己所关注的问题各抒己见。有学者基于自己的研究认为,要真正了解和探讨身份行为的相关理论问题,我们需要从法理学方面研究身份行为的源头。有学者基于自己对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护的研究,呼吁更多地关注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也有学者基于假离婚越来越多的社会现象,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即我们应当如何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权益。

三、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保护

在讨论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之前,有学者首先提出,婚姻不是契约而是伦理,但是伦理也不能混同于道德。马克思关于婚姻的观点值得我们再次关注,婚姻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立法的理念与规范也应有不同。婚姻家庭关系是内部关系,更多地强调义务与责任、牺牲与奉献,而不以个人为本位,这样才能是互助和谐的关系。一般民事关系是外部关系,强调个人本位、权利本位,这是不同类型社会秩序的需求。因此,具有特殊调整对象和调整规范的婚姻法,应当具有独立于民法的地位。另有学者认为,民法的调整对象除财产关系外,还有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婚姻法应当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接着,大家针对婚姻家庭中财产权的保护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一)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目的

有学者认为,夫妻财产制是立法重点,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婚姻家庭的稳定,因此,应该进一步对家庭的职能进行思考。有学者认为,法律既应是对理想的实现,还应是对现实的满足。有学者认为,现行立法是“静态立法”,而“动态立法”是我们现在所需要的。还有学者认为,选择共同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要从保护公共利益还是个人利益方面来考虑,立法主要是为了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二)分别财产制的提出及共同财产范围的扩大

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有学者认为,我国采用分别财产制更适合。采用何种类型的财产制,最重要的考量因素是中国的实际情况。目前只有法国、中国采用共同财产制。但是,根据中国的现状,女方地位低下,对财产无处分权,故应采用分别财产制。另一些学者认为,采用共同财产制,才能体现家务劳动的价值,更能保护女方的财产权益。

关于共同财产的范围,有学者认为,应扩大至物权、财产权等方面。关于财产的处分,有学者认为,个人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只有家事代理权可以满足。关于期待利益的归属,有学者提出,应当将画作、手艺的价值进行公正评估。

(三)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可以依各自的贡献加以分割

有学者认为,家务劳动和生产劳动应当具有同等价值,以夫妻对共同财产的贡献大小作为标准对共同财产分割,于女方不利,这实际上没有承认家务劳动与社会劳动具有同等价值,故不能以对财产的贡献大小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如果这样做,可能会导致一些女方不愿照顾家庭,是立法的倒退。另有学者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主要是对“共同财产”的认定。按“贡献”大小来分割,存在着一个理论预设,即男方在外可能产生经济效益,女方在家照顾老人孩子也可能产生经济效益。如果这个理论预设不存在,按照“贡献”来分割就不公平。

(四)农村已婚女性离婚时土地权益的保护

有学者认为,土地权益主要涉及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草场牧地。根据现行立法规定,这些土地权益存在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冲突,是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草场权利侵害大部分来自家庭内部,使问题更难解决。也有学者认为,诉讼程序无法对已婚女性的土地权益进行适当的救济,尤其是判决不能执行的困境广泛存在。还有学者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解决现状进行了实证研究:80%的领导协调不了,起诉后50%不受理,在受理后有50%被驳回,而50%的胜诉判决却都无法执行。根据这些数据,有学者认为,民诉法修改稿中要专门考虑强制执行的问题。

(五)离婚时配偶一方对另一方继承后尚未实际取得的遗产能否请求分割

有学者提问,离婚时配偶一方对另一方继承后尚未实际取得的遗产能否请求分割?继承开始后该方能否单方放弃继承?有学者对此问题作出了回应,认为,继承开始时,配偶一方作为继承的权利人是可以单方放弃继承的,这是合法的。如果已经开始继承但未分割遗产,可以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处理时效的起算问题。有学者指出,依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期间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除遗嘱另有指定的以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夫妻一方已经继承但尚未分割的遗产,离婚时继承该遗产的夫妻一方应当对夫妻他方给予一半价值的补偿,无需启动遗产分割程序。

(六)城市中婚前赠与彩礼的返还

有学者认为,对于彩礼的返还问题应当区别对待,城市中婚前赠与的彩礼,婚后如何处理不能等同于农村彩礼的返还方式。也有学者认为,应视财产权是否已经转移加以区别对待。若财产权尚未移转,则比对《合同法》中关于撤销赠与合同的规定来处理。

(七)婚姻住房排除善意取得

有学者认为,关于婚姻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婚姻住房的,不应当适用《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而应适用特别法,即《婚姻法》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和《宪法》有关保护婚姻家庭的规定。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应当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当事人的生存权(包括居者有其屋)应当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在法律的价值取向上,对婚姻住房应给予优先保护,从而排除善意取得制度。社会性别平等的视角应当被纳入“法律和政策”,这样才有利于保护妇女的生存权。另有学者认为,应当采用“补偿”的方式,婚姻住房应有“特殊”制度对其保护,不宜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排除,是对交易安全的损害,应当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八)保险现金价值的分割方式

有学者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人寿保险形成的保险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离婚时予以分割。也有学者认为,保险现金价值需要分阶段确认其性质,然后才能决定是否应当属于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还有学者认为,保险属于储蓄性质,不需要单独立法,保险金的现金价值计算和分割,可以借用《保险法》中的相应制度来解决。JS

本文责任编辑:许明月

防治家庭暴力范文第2篇

根据上级等部门转发《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和依据《XX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教【2018〕11号】文件精神。我校结合实际开展防治中小学欺凌和暴力工作。现将开展情况做以汇报:

一、高度重视,成立领导组。

成立了以xxx校长为组长,xxx(副校长)为副组长,xxx、陈xx、各班班主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二、改善学校环境,建立和谐校园。

增加校园的基础设施建设,增加课外活动用地,使学生在课余时间能够找到适合自己的健康放松方式;加强师生之间的联系、互动,教师通过对学生特点的了解,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沟通交流,而不是形式化的说教,在细节中关怀学生各方面的变化。

三、开展防治欺凌和暴力专题教育。通过主题班会、国旗下的讲话、校园广播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道德品质、心理健康、安全与法制教育,对“如何处理同学之间的冲突”、“如何排解负面情绪”、“如何尊重生命”、“面对校园欺凌和暴力如何处置”等议题进行专项教育,形成“反校园欺凌和暴力”宣传的强大攻势,促进和谐校园、平安校园的形成与发展。

四、强化制度建设。制定完善欺凌和暴力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和暴力的职责,进一步构建学校“个个参与、人人负责、全员落实”的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制度保障体系。

五、严格校园管理。加强学生日常行为监管。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三防”监管措施,领导带班制度加强,值班领导24小时值班制度。重点加强对校园厕所周边、校门口等重要场所的值班巡查,加强电子监控设施建设,消除校园监管盲点和盲区,进一步提高高清数字视频监控系统的覆盖面。

六、强化矛盾排解。进一步建立学生矛盾排查处理机制,加强校园欺凌和暴力治理的防御体系,定期在全体学生中开展矛盾排查,特别对单亲、离异、留守等特殊家庭学生要分类建立个人档案,实行重点排查、重点监管、重点管控。与监护人认真做好沟通对接工作,进一步形成教育合力,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

七、广大教师特别是班主任要积极鼓励学生主动反映发生在身边的各类欺凌和暴力问题,发现问题后要及时对涉事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八、学生自身加强抗挫折训练,提高抗挫能力。

开展主题教育班会,教育学生应该认识到自身性格方面的弱点,面对挫折既不能逆来顺受,更不能恶意报复,要培养自身的自信心与坚韧不拔的态度。

防治家庭暴力范文第3篇

根据上级等部门转发《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和依据《XX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教【2018〕11号】文件精神。我校结合实际开展防治中小学欺凌和暴力工作。现将开展情况做以汇报:

一、高度重视,成立领导组。

成立了以xxx校长为组长,xxx(副校长)为副组长,xxx、陈xx、各班班主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二、改善学校环境,建立和谐校园。

增加校园的基础设施建设,增加课外活动用地,使学生在课余时间能够找到适合自己的健康放松方式;加强师生之间的联系、互动,教师通过对学生特点的了解,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沟通交流,而不是形式化的说教,在细节中关怀学生各方面的变化。

三、开展防治欺凌和暴力专题教育。通过主题班会、国旗下的讲话、校园广播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道德品质、心理健康、安全与法制教育,对“如何处理同学之间的冲突”、“如何排解负面情绪”、“如何尊重生命”、“面对校园欺凌和暴力如何处置”等议题进行专项教育,形成“反校园欺凌和暴力”宣传的强大攻势,促进和谐校园、平安校园的形成与发展。

四、强化制度建设。制定完善欺凌和暴力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和暴力的职责,进一步构建学校“个个参与、人人负责、全员落实”的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制度保障体系。

五、严格校园管理。加强学生日常行为监管。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三防”监管措施,领导带班制度加强,值班领导24小时值班制度。重点加强对校园厕所周边、校门口等重要场所的值班巡查,加强电子监控设施建设,消除校园监管盲点和盲区,进一步提高高清数字视频监控系统的覆盖面。

六、强化矛盾排解。进一步建立学生矛盾排查处理机制,加强校园欺凌和暴力治理的防御体系,定期在全体学生中开展矛盾排查,特别对单亲、离异、留守等特殊家庭学生要分类建立个人档案,实行重点排查、重点监管、重点管控。与监护人认真做好沟通对接工作,进一步形成教育合力,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

七、广大教师特别是班主任要积极鼓励学生主动反映发生在身边的各类欺凌和暴力问题,发现问题后要及时对涉事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八、学生自身加强抗挫折训练,提高抗挫能力。

开展主题教育班会,教育学生应该认识到自身性格方面的弱点,面对挫折既不能逆来顺受,更不能恶意报复,要培养自身的自信心与坚韧不拔的态度。

防治家庭暴力范文第4篇

对于校园暴力的界定, 存在多种标准。如以暴力表现方式不同, 可以将校园暴力分为校园硬暴力和校园软暴力。以暴力的被害人不同, 可以将校园暴力分为针对教师的、针对学生的, 针对师生的校园暴力。此外, 还有根据校园暴力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校园类型、实施对象等不同标准进行的区分。本文从少年司法的主体范畴出发, 将校园暴力界定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在校园内、校园附近或者集体活动地点实施的针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的侮辱、诽谤、暴力、威胁等行为。对于校园暴力是否包括冷暴力如语言暴力, 对此存在理论上的争议。但基于校园的群体生活、未成年心理脆弱、较强的同伴依赖的特点和实践中因为较为严重的侮辱、诽谤等语言攻击行为产生导致学生自杀的严重后果, 故对于达到一定程度的侮辱、诽谤等非武力的攻击行为也应该纳入校园暴力的范畴。

二、校园暴力的特点

( 一) 生理低龄化

随着时代的变化, 儿童进入青春期提前、互联网时代也使得未成年人接受了更多成年社会的资讯、信息, 使得未成年人身体和智力“早熟”。但是由于学习期的拉长、真正进入社会的时间推后, 这一时代的未成年人又表现出心理晚熟的特点。在这一矛盾下, 校园暴力的生理出现低龄化的趋势。如云南3 名7 岁男童, 在教室内, 对班上10 名女生、13 名男生进行“体检”。所谓体检, 是指用手指、木棍插入女生的阴道、男生的肛门。[2]

( 二) 主体同伴化

未成年人的校园暴力通常都是与同伴结伙进行, 从脱离家庭依赖到社会化期间, 会有同伴依赖的特点, 其同伴对其行为影响较大, 许多暴力行为都是结伙进行。

( 三) 手段成人化

从系列校园暴力案事例来看, 部分校园暴力手段呈现成人化特征。如有的校园暴力手段残忍, 已经区别于具有一定游戏性质的校园暴力。有的受到成人社会的影响, 如班干部以逼吃屎吃尿等方式向同学索贿等。

( 四) 性别差异化

媒体的统计表明, 女生之间的暴力行为在今年所有暴力事件中的占比达到了32. 5% 。与过去相比, 女性实施的校园暴力上升, 其类型也与男性暴力不同。男性一般以殴打、强行索要等为主, 女性施暴者主要是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或轻微暴力行为, 体现出性别差异。

( 五) 传播网络化

纵观一系列校园暴力事件, 许多施暴过程都拍有视频或图片, 并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上快速传播, 从而极易引起广泛关注, 而施暴者拍摄视频的动机, 据调查绝大部分是出于“炫耀”。而通过新媒体的快速传播, 极易在未成年人之间产生传染性。

三、校园暴力的原因

( 一) 个人原因

校园暴力的主要诱因系青少年的个体攻击性太强。根据心理专家的研究, 当一个人受到挫折时, 容易引起情绪上的冲动和愤怒, 因而产生对一定的对象报复和攻击的行为。各种导致挫折感的动因, 如受欺辱、遗弃、排挤、自卑等都容易引发攻击性的行为。现在的学生绝大多数是独生子女, 由于家长的宠爱, 极易染上心胸狭隘、自私、任性、万事以我为中心的毛病。所以在学校学习和日常生活中, 一遇冲突就会把这种不良的心理带出来, 酿成校园暴力。

( 二) 家庭原因

家庭对未成年人人格形成具有重大的影响。问题少年来自问题家庭, 未成年人的越轨行为通常能从其家中找到答案。通常家庭氛围紧张、缺少父母关心的环境中成长的未成年人, 可能出现缺乏“同理心”和伴有攻击行为的问题;父母、亲友溺爱, 或者家人行为不端的, 也会使未成年人容易产生偏差行为; 而心理学专家研究更显示, 曾遭受父母等家庭成员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 会模仿父母的行为, 将暴力作为处理纠纷的方式和发泄情绪的出口。因此, 未成年人进行校园暴力这一反社会行为, 反映了家庭教育的缺失或者不当。

( 三) 学校原因

通过对校园暴力的研究表明, 实施主体的学习成绩一般较差。在目前比较功利化、分数化的教育体制中, 成绩普通或较差的学生难以获得认可, 于是容易转而从亚文化当中寻求价值和认同感。同时, 学校过于强调知识的学习, 对于品格教育和公民教育则存在缺失, 在学习压力下思想品德教育也流于形式。

( 四) 社会原因

校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 而非单纯的学校问题。未成年人的一切行为皆来自对成人社会的模仿。而成人社会里暴力、色情充斥, 崇尚金钱的氛围, 对世界观、人生观尚未完全形的学生来说, 很容易受社会不良风气和因素的影响。

( 五) 政府原因

对于校园暴力的预防、处置、教育、矫治和被害人抚慰、疏导、赔偿等, 均缺乏有效的机制, 仅凭学校和家庭的教育难以实现对校园暴力的防控。对于属于严重不良行为的校园暴力或者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校园暴力, 根据规定可以送专门学校或者送收容教养。但一方面专门学校、收容教养的程序与效果等均饱受争议, 在实践中一般未采用此两种方式; 另一方面对于其他的校园暴力行为缺乏规定和应对措施。

四、校园暴力的防治对策

校园暴力带给未成年被害人的伤害是长期的, 在其成长的关键时期遭受的校园暴力, 造成的身体、心理的伤害将会对其一生的性格发展、心理健全产生重要的影响。而对于施暴者而言, 未成年时期的反社会品质如不及时矫治, 则可能导致其反社会人格的定型而走向犯罪道路, 甚至形成习惯性犯罪, 正如研究表明绝大多数习惯性再犯在青少年时期都有过严重的越轨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因此, 对于校园暴力必须通过建立分层处理、分化处理、分类处理的制度, 进行有效防治。

( 一) 分类处理

针对不同类别、程度的校园暴力, 宜针对性地制定具体的规定。如网络霸凌、侮辱诽谤、疑涉违法事件、性侵害性骚扰事件等。如台湾规定骂人“死gay”、“娘炮”、“娘娘腔”或“男人婆”等属“性霸凌”, 将进入性平会调查, 义务教育阶段的处理方式应是道歉或上8 小时性别平等教育课程, 非义务教育阶段最重可退学。如侮辱诽谤、网络霸凌等特殊的校园暴力形式对其认定和处理宜进行具体的规定, 避免出现保护的真空地带。

( 二) 分化处理

对于校园暴力, 应当坚持双向保护。在保护被害人的权益的同时, 也要保护施暴者的权益。根据校园暴力性质、情节、后果的不同, 进行分化处理。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必须报案, 由警方处理, 对于情节轻微的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 即使具有情节轻微的情况也应由司法机关进行分流, 不得瞒报、不报, 通过让其进入司法程序面临指控可能, 达到一定的教育效果; 对于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 应基于双向保护的原则进行处理, 对于严重犯罪行为应依法予以惩处, 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 三) 分层处理

对校园暴力应从保护、预防、处遇三个层次展开。

1. 对困境儿童进行福利保护

处于家庭暴力、物质匮乏、身体或智力残障等困境的学生容易成为校园暴力的施暴者和受害者。因此, 通过对困境儿童提供福利保护脱离困境, 也是对于校园暴力风险的一种早期预防。政府可成立专门的儿童保护部门, 建立高风险家庭服务网络, 发现高风险家庭弱势学童并建立档案, 及时进行关怀, 询问其生活概况, 了解其是否有福利需求。学生的严重不良行为或者越轨行为与父母的不法行为 ( 如吸毒, 酗酒) 有关, 以及父母对孩子实施家庭暴力的,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介入、批评、教育父母乃至撤销父母的监护权。

2. 对校园暴力进行事先预防

( 1) 对父母应当进行教育指导和法制教育。学校、政府、社会组织等应该通过开设家长教育指导公共课程、法制教育课程、法制宣传、家长会议等多种方式, 加强对父母教育方式的指导、强化父母管教子女的责任, 引导父母对学生进行教育。

( 2) 学校应加强教育、干预和咨询服务。 (1) 是学校应推行素质教育, 开展各项活动, 让每个学生都能找到自己爱好、擅长的方向、领域, 对于弱势学生应该进行关怀、不应进行歧视。对于成绩较差的学生, 不应该进行体罚或者其他贬损人格方式的处罚。 (2) 是学校应加强品格教育、公民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通过品格教育, 引导学生建立判断是非善恶的标准、形成良好的品格。通过公民教育、法制教育, 让学生懂得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自由的边界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和后果。通过安全教育, 教给学生在暴力危急时刻的应对措施, 和遇到暴力危急后及时向老师、父母、警察等求助。 (3) 是学校应建立校园暴力投诉中心、咨询中心和心理疏导中心。通过建立心理疏导中心, 及时发现、疏导学生的心理和情绪问题, 避免发生暴力冲突。通过建立校园暴力投诉中心、咨询中心, 亦能起到预防校园暴力的效果。 (4) 是学校应加强对不良行为的矫正、学生冲突的化解。对于携带管制刀具等进校园的学生, 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于学生不良行为的, 应该及早发现, 予以矫正。对于学生之间发生冲突的, 应该及时予以化解, 避免冲突升级。 (5) 是学校应建立强制上报制度。对于校园暴力, 学校常常处于避免影响学校声誉的角度出发, 而选择将暴力事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内部处理。应建立校园暴力干预登记制度以及达到一定程度的校园暴力的强制上报制度。

( 3) 社会应宣扬正气, 营造良好氛围。对于媒体报道、影视节目、书刊杂志、网络等应建立分级制度, 未成年人读物等不得刊载有害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的内容, 包括描述 ( 绘) 犯罪、施用毒品、自杀行为细节的文字或图片, 以及描述 ( 绘) 暴力、血腥、色情、猥亵、强制性交细节的文字或图片。引导社会公益组织进入宣传教育、心理辅导等干预措施。

( 4) 政府应制定、出台相关的规定, 建立早期预警、及时上报、事中处理以及事后心理干预等全方位机制, 联合各部门、社会各界力量应对校园暴力问题, 加强对校园暴力的预防和惩罚。在各学校设置校园警察, 达到对校园暴力的预防和及时反应目的。

3. 对校园暴力应进行多种处置

( 1) 引入家长、学生、校警、社工等多种人员组成校园自治委员会, 对于校园暴力行为进行调解, 对施暴者进行教育, 对受害者进行抚慰, 尽量恢复双方被破坏的关系。

( 2) 对施暴者、受害者及其家庭进行心理辅导。被霸凌的学生如没有接受妥善的辅导, 将留下非常大的心理创伤;而霸凌他人的学生常因心理压力没有被倾听, 才会造成这样的行为。对行为偏差的施暴者通过心理辅导进行矫治。对被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尽量减小校园暴力对其产生的不良影响, 以防有创伤后症候群产生。成立由社工、心理咨询师等组成的“受害者志愿小组”, 设立咨询电话, 保障对受害者的心理支持。此外, 还应该对双方家庭进行心理辅导, 以帮助纠正施暴者行为偏差和帮助被害人恢复创伤。

( 3) 设立分级、多元的处置方式。现行法律体系对于不构成犯罪的校园暴力行为, 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校园暴力行为, 缺乏有效的干预、辅导措施, 仅规定了严重不良行为送专门学校、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追究刑事责任可收容教养等较严厉的措施和“责令父母加强教育”这一空洞措施。对于14 -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即使违法被判处行政处罚也不执行。学校对学生没有惩戒权, 而教育效果不良的情况下对于校园暴力无权采取其他措施。而家庭教育则通常失效的情况下, 才会导致未成年人实施校园暴力, 因此“责令父母加强教育”通常难以实现。因此对于司法分流的刑事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校园暴力、不予执行行政处罚以及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之外的校园暴力, 缺乏有效的处置和相关的规定。对此建议通过立法设置多元处置方式, 授权学校、儿童权利保护机关、公益组织实施。如强制父母接受教育指导、强制学生接受相关教育课程、接受心理治疗、接受社工辅导、从事一定的公益活动、校园劳动、服从宵禁令、接受家庭内拘禁、一定时期的感化训练等等。一方面可以矫治学生, 另一方面强化学生的责任意识, 认识到对自己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避免对学生的行为矫治走向“教育代替责任”和“刑罚代替教育”两个极端。

摘要:近年来, 一些发生在青少年学生之间的影响恶劣的校园暴力事件被频繁报道, 甚至部分施暴视频被上传至网络大量传播, 将校园暴力的低龄化、成人化、残忍化的一面直接暴露在成人社会的视野, 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和担忧, 甚至导致部分民众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成为了纵容未成年人犯罪保护伞的质疑。校园暴力作为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 在面对、处理时, 既应该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同时要正视校园暴力案事例处理中家庭和学校教育的失调和校园暴力的严重危害性, 有必要引入家庭、学校、司法形成全社会的合力和建立分层、分类、分化处理的全方位防治制度。

关键词:校园暴力,防治,分层,分化,分类,处理

参考文献

[1] 朱作鑫.校园暴力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 本文主要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着手, 因此, 讨论的范围略有不同.关于校园暴力的分析参加:校园暴力之概念、现在及防治对策[J].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 2005 (5) :21-26.

防治家庭暴力范文第5篇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于2015年8月24日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将改变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较为分散的现状。草案试图构建的一系列反家暴制度,为我国反家庭暴力的进程带来了曙光,但其仍然存在一些值得思考之处。文章通过对草案出台之前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状况与出台之后所带来的改变进行对比研究,对反家庭暴力立法上的相关问题进行探析。

【关键词】家庭暴力;草案;立法;完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于2015年7月29日国务会议通过,于8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国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起关注家庭暴力现象,并在《刑法》《婚姻法》等部门法中分散地对家庭暴力现象进行了规定,各地方政府也针对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却始终没有一部专门的综合性反家庭暴力立法。本次草案的通过无疑是我国反对家庭暴力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本文即以上述草案为视角,探讨反家庭暴力立法的相关问题。

一、草案出台前我国反家暴立法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仅将身体暴力作为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且须以造成一定的后果为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一定义仅将身体伤害以及由身体伤害而导致的精神伤害作为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而未将由家庭暴力直接导致的精神伤害纳入其中。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文化素质的提高,身体伤害已不能成为家暴的唯一形式,调查显示冷暴力已成为越来越多家庭尤其是高知识分子家庭夫妻之间感情破裂的原因。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将“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作为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显然是不符合现实情况的。例如,以不向家庭成员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而导致其无法正常的生活工作,这种不作为的方式在短暂的时期内是不会造成受害人的身体伤害的,但显然这也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故认定家庭暴力不应以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作为构成要件。

(二)重视妇女在家庭暴力中所受到的伤害,而忽略了老人和儿童

我国学者对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历来多集中于婚姻暴力与妇女暴力。夫妻之间由于没有感情基础或是感情不和所造成的矛盾较多,因此家庭暴力确实多发生于夫妻之间。但当夫妻之间出现矛盾、或是父母在职场和日常生活中遇到不顺或是小孩调皮惹怒了大人时很容易将怨气和怒气发泄到没有反抗能力的小孩身上,从而导致儿童遭受家庭暴力。还有些家庭认为父母年老后成为了自己的包袱而不愿意赡养父母甚至是以暴力行为将父母赶出家门,这些行为构成了对老人的家庭暴力,使老人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三)《刑法》所规定的关于家庭暴力的罪名多属于自诉案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有当行为人实施虐待或暴力干涉婚姻导致受害人死亡时才由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并移交检察院起诉。在许多人的传统观念里,女人属于男人的附属品,“男人打老婆”似乎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情。另外,多数人认为家庭暴力属于家庭隐私,如果受害人选择报案则会导致双方的矛盾更加恶化,最终影响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法律规定这类案件属于自诉案,但一般来说家暴受害者都基于各种原因而选择不告诉,从而导致家庭暴力得不到法律的惩处。

(四)立法偏重于事后的救济,而忽视了事前的预防及事中的控制

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分散且不全面,并没有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控制作出相关的规定。例如许多国家的反家暴立法规定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工作;同时设立民事保护令制度,一旦受害人遭遇家庭暴力即可申请暂时或长期的民事保护令以保障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仅规定当家庭暴力出现后,如何对加害者给予惩罚是不够完善的。

二、草案出台后对我国现有反家暴立法的改进

(一)不再以伤害后果为构成家庭暴力的要件

草案第二条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成员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对比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草案并未提及到伤害后果,即只要以法条所述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了侵害,不论是否造成伤害后果,均可构成家庭暴力。

草案将构成家庭暴力的门槛降级,增加了保护的范围,加强了对对受害人的保护,使经常实施轻微家庭暴力的加害人也能受到法律的约束,是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上的重大进步。

(二)开始重视家庭暴力的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的工作

草案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构建了以国家为主要力量、各职能部门共同发挥作用的家庭暴力预防体系。充分发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媒体的作用,通过宣传、教育、开展活动的方式,争取能使每一个人都能了解到家庭暴力的危害以及实施家庭暴力的后果;并规定有关单位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本系统的业务培训和统计,激发这些单位在反家暴工作中的积极性,使业务能力得到加强;另外,还要求政府、街道办等组织社会工作机构进行指导和调解服务,达到从源头上控制家庭暴力的效果。

对于家庭暴力的事中控制,草案先是明确了相关单位在家庭暴力发生时的职责。第一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妇联、群众性组织等投诉和求助,有关单位接到投诉和求助后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并对加害人进行教育;第二是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关于家庭暴力的报案后应当立即出警制止家暴的继续发生并将需要救治的受害人及时送医,同时可以对家庭暴力加害人出具书面告诫书。第三是法律援助机构应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除了明确各个部门的在控制家庭暴力方面的职责之外,草案还提出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临时住所,为处于特殊时期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生活方面的救济。草案通过对有关单位的职责与义务进行以上规定,可以使家庭暴力在发生之时就能得到有效的控制,从而保护受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三)健全了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草案以一整章的篇幅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足以表明了这一制度的地位。人身安全保护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的民事保护令制度,并在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被首次引入,但由于没有正式立法规定,对于公安局和法院等国家机关的职能划分不明确导致其执行力不够,而对于大多数人民群众来说影响不够深远,甚至从未听闻过这一制度,更不可能将其在必要时派上用场。本次草案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纳入立法规划,细致地规定了申请的条件、形式、期限等,在问题没有完全解决之前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了一个暂时的司法救济途径。

三、对草案的完善建议

(一)应将精神暴力、性暴力明确纳入立法规划

根据草案第二条的规定,家庭暴力的手段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这个“等”字应该如何界定,是否保护精神暴力等多种类型的暴力行为,法律并未予以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将精神暴力、性暴力以列举的形式明确加入到法律中。

首先,精神暴力作为家庭暴力的一种已被全球多数国家认可。根据著名心理学家刘喆博士对北京、上海、广州、成都四个城市的三千多个家庭的调查,有72.7%的家庭曾遭受或正在遭受精神暴力,可见家庭暴力在我国已经具备了相当的普遍性。调查显示,采取精神暴力这种方式的多数为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家庭,他们深知对家庭成员实施身体上的侵害可能导致遭受刑事处罚的后果,而精神暴力足以对家庭成员造成严重的伤害却又难以取证。正是由于精神暴力所带来的是无声的伤害,其严重的危害后果更应当引起法律的重视。

其次,调查显示,受我国传统的“男尊女卑”观念的影响,家庭性暴力也成为家庭暴力类型中出现较为频繁的一种。男权观念的根深蒂固、男性社会压力大且身体比女性更为强壮等因素的综合作用导致了丈夫往往容易将自己在家内外所遭受的不顺利通过性暴力的方式发泄在妻子身上。女性在遭受性暴力之后不便于向其他人倾诉,通常只能够独自忍受,这造成了受害人身体上的伤害,同时使其在精神上也饱受折磨。将性暴力明确纳入家庭暴力的范畴,一方面能起到一定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人们认识到遭受性暴力并不是一件难以启齿的事,另一方面也能使家庭性暴力受害者能够运用社会救助手段和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立法对于家庭暴力案件如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应做具体规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般案件的举证责任都由原告承担。但家庭暴力发生的场所隐蔽,对于证据的搜集较为困难,尤其是对于受害者来说让其在身心遭受巨大打击的情况下进行证据的搜集显然不利于案件的顺利进行,因此法律应当对合理分配原被告的举证责任进行相关规定。同时,对于“如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这一问题,是由双方共同分担举证责任还是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或是由法院调查取证,法律也应当进行具体规定,保障受害人能得到切实的照顾。当然,即便是将举证责任都让施暴者承担或是法院通过调查取证,依然改变不了家庭暴力举证困难的一般情况。

(三)临时住所制度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保障实施应做具体规定

临时住所制度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完善为受害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了及时的保障。但如何将这两种制度的实施做到更为完善,是一个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建造了为数不多的一些庇护场所作为各种弱势群体的临时住所。但家庭暴力现象较为普遍,当正式立法出台后也会引起更多的关注,将会有更多的家庭暴力受害者申请临时住所进行避难,目前的庇护所以及救助管理机构的临时住所能否满足需求是一大问题。除此之外,根据我国目前的制度,需要提供一些证明材料对临时住所进行申请,而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来说他们急需一个避难的场所,准备证明材料的过程耽误了救济的时间还有可能需要与加害人进行再次接触,从而导致再次遭受到家庭暴力。因此临时住所的申请方面,法律仍需进行完善。

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力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保护令作出后市由法院执行还是由公安机关执行,法律并未回答这一问题。如果加害人违反了裁定,该如何对受害人进行救济,法律也未明确规定。基于上述情况,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可能达不到真正保护受害人的目的。因此,在正式立法时,应当利用法律的强制力对此进行规定,使有关机关能够明确自身的职能,积极发挥反对家庭暴力的作用。

防治家庭暴力范文第6篇

反对家庭暴力倡议书范文篇一

___: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谐家庭是和谐社会的基石。今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为遏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县妇联向全县广大群众发出如下倡议:

一、牵手亲情,倡导文明,做反家暴的宣传者。

每一个家庭要转变观念,彻底消除家庭暴力是家内事的误区;每一名家庭成员要树立反对家庭暴力的观念,谴责家庭暴力行为,弘扬尊老爱幼、夫妻和睦、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维护平等、互爱、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每一位志愿者要积极宣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伸出援助之手,大力倡导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二、抵制家暴,争做表率,做反家暴的实践者。

每一名家庭成员要从我做起;关爱家人,增强自觉守法的意识,努力营造平等和谐的家庭氛围;遭遇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要敢于说“不”,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提高自我维权的能力,努力呵护温馨和美的家庭环境。家人、亲朋、邻里要互相关心、守望相助,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立即劝阻,或协助受害人报警求助,防止家庭暴力演变成恶性案件。

三、强化干预,发挥职能,做反家暴的维护者。

全社会对家庭暴力必须采取“零容忍”的立场,要群策群力,积极参与到反对家庭暴力行动中来,共同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保障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使牵手亲情,反对家暴成为家庭和谐的主旋律。

美好的家园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共同努力,让我们携起手来,潜心建设好自己的小家庭,积极维护好社会的大家庭,共同为消除家庭暴力而努力奋斗,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倡议人:___

时间:____年__月__日

反对家庭暴力倡议书范文篇二

___: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家,是温暖的港湾,是奋进的起点!家是经受挫折时最觉得温暖的地方,家是我们倾情释怀的小舞台。近几年来,家庭暴力现象时有发生,家庭暴力是社会公害,是社会和谐路上的一块拌脚石。因为它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健康权利和个人发展的权利,强化了性别的不平等。家庭暴力在严重影响妇女发展的同时,也对生活在暴力家庭中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带来负面影响,继而导致整个社会的不和谐发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构建和谐家庭关系需要从我们做起,从每一个家庭成员做起。为此,思南县妇联发出倡议,大家行动起来,反对家庭暴力,关心爱护家人,创建幸福家庭,为加快建设和谐思南、最美思南贡献力量。

一是倡导文明,做幸福家庭的创建者。

家庭成员要弘扬尊老爱幼、夫妻和睦、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树立男女平等、两性和谐发展的性别意识;社会各界要广泛宣传反对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和谐的两性文化,营造反对家庭暴力、共建和谐家庭的良好氛围。

二是争做表率,做反对家庭暴力的践行者。

家庭成员要树立“反对家暴,从我做起”的理念,善待家人,尊重妇女,爱护儿童,营造平等和谐的家庭氛围;要敢于对家庭暴力说“不”,不断提高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呵护温馨和美的家庭环境。

三是积极干预,做反对家庭暴力的维护者。

要积极发挥家人、亲朋、邻里、社会大家庭互相关心、守望相助的作用,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立即劝阻,或协助受害人报警求助,遏制家庭暴力发展苗头;要主动配合公安部门、街道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对施暴者进行教育,对受害者进行抚慰;要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积极举报施暴者的违法行为,使施暴者及时得到法律制裁,让施暴者不敢为、不能为。

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让我们行动起来,反对家庭暴力,关心爱护家人,创建幸福家庭,为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思南贡献力量。

反对家庭暴力,从我做起!

消除家庭暴力,敢于对家庭暴力说不!

倡议人:___

时间:____年__月__日

反对家庭暴力倡议书范文篇三

___: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障。家庭暴力不是个人和家庭的私事,而是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害。家庭暴力要零容忍,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构建和谐家庭关系需要从我们做起,从每一个家庭成员做起。为此,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之际,向全区广大家庭发出倡议:

一、做法律颁布实施的宣传者。

广大居民和家庭要养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习惯,有效约束自己的行为,杜绝家庭暴力发生。

二、做和谐幸福家庭的建设者。

树立良好家风,提倡文明健康的家庭生活方式,反对家庭暴力,共建共享和谐家庭。

三、做反对家庭暴力的维护者。

家庭暴力受害者要摒弃“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的错误观念,不再隐忍沉默,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广大市民面对其他家庭发生的家庭暴力决不缄默,要积极向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伸出援助之手。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反对家暴,关爱家人,促进家庭幸福,构建和谐社会,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幸福青白江贡献力量!

倡议人:___

时间:____年__月__日

防治家庭暴力范文

防治家庭暴力范文第1篇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1.01.192010年11月6日至7日,“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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