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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市场经济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反垄断法市场经济论文范文第1篇

解决三大问题需要反垄断法

中国经济目前存在的三大问题迫切需要尽快制定反垄断法。

首先,一些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价格、掠夺性定价、强制交易、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或者相互之间达成价格联盟、划分市场、限制产量等各种形式的垄断协议,直接危害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妨碍全国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建立。此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其次,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国内国际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企业间的合并、重组日趋活跃,国内有的地区和行业中,垄断的苗头也已开始出现;再次,中国作为市场经济国家,需要通过建立并实施较为完善的反垄断法律制度给予市场经营者以公开、透明并可预期的行为准则,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反垄断的主要“游戏规则”

该法案共8章57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经营者集中、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反垄断机构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

总则体现了立法宗旨和指导思想,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值得特别注意:一是我国制定实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二是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但是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竞争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三是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以及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行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技术进步。这些行业竞争者应该严格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专营专卖的地位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这是体现我们反垄断法精神的一些规定。

而分则则对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经营者集中、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反垄断机构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

首先,关于适用范围。确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团体、行业协会等组织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但对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作了特殊考虑,《反垄断法》第56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其次,关于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该法规制的垄断行为主要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并对三类垄断行为分别作了专章规定。

1、关于禁止垄断协议。所谓垄断协议,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垄断协议对竞争具有直接的危害,一方面明确规定禁止各种垄断协议;另一方面,考虑我国经济还处于转型过程中,市场发育不成熟,反垄断实践经验也不够充分,立法在原则禁止垄断协议的同时规定了七项豁免制度,即对经营者达成的某些具有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串通投标的行为除外),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是为了实现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或者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等目的,同时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则不予禁止。

2、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即不禁止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但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的基本精神作了七项规定,包括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3、关于规制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指经营者合并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等情形。经营者集中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提高经营者的竞争能力,但它又可能直接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根据我国实际,借鉴大多数国家实施反垄断法的经验,法律对经营者集中实行事先强制申报制度,明确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同时明确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判断标准。

第三,关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问题。该法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专设一章,分别对实践中较为典型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作了规定,该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第33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第四,关于反垄断机构。关于反垄断机构的内容作了两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了反垄断机构主要承担的职责及工作程序;二是规定设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反垄断工作;就国家反垄断政策进行研究;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工作等。

第五,关于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适用。保护知识产权是各国及世贸组织的通行原则,但知识产权也存在权利行使不正当的问题。为此,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要限制滥用知识产权。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一般将正当行使知识产权行为作为反垄断法适用的除外对象。但如果权利人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滥用权利限制竞争的,也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世界上不少国家将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借鉴国外经验,结合中国实际,该法律将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了调整范围。这样处理,既与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也有利于遏制一些国家的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垄断我国市场的行为。

“经济宪法”将护航公平竞争

首先,制定反垄断法是与国际规则接轨。美国在1890年就已经颁布了谢尔曼法。德国于1957年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1958年生效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85条至第90条规定了欧共体的竞争规则。目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所有成员国都颁布了反垄断法。据统计,目前世界上颁布了反垄断法的国家约80多个。随着国内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大量外国企业和外国商品进入我国的市场,与国内的企业展开激烈的竞争,特别是那些掌握着高科技和有着资金优势的跨国公司通过并购手段在我国取得市场支配地位,进而滥用市场势力,限制竞争,甚至危害我国经济安全。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反垄断法。

其次,制定反垄断法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公平竞争。当前经济生活中垄断现象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意义上的市场垄断行为,如订立协议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二是实行国家管制或带有自然垄断特点的领域和行业利用行政权力并通过市场方式形成垄断。此外,地区封锁或保护现象也很严重。垄断行为会压抑经济发展的活力,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抑制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不利于形成公平竞争、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运行机制。

第三,反垄断法促进企业尽快形成规模经济和提高竞争力。当前经济生活中存在着一些企业未形成规模经济与一些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市场的现象。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途径,除了实施大公司大集团发展战略,发展规模经济,尽快提高竞争力外,就是通过制定反垄断法,促进和保障各类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发展壮大,同时防止企业形成较大规模后产生垄断窒息竞争,进而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并为之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以上我们不难看出,随着反垄断法和相应配套细则的颁布和实施,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为主干的我国市场竞争规则将基本形成,我国的市场竞争规则将主要由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控制和对垄断行为的控制来体现。这不仅有利于在我国建立一个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环境,推进企业和社会创新,也有利于提高我国资源配置效率和企业生产效率,提高消费者的社会福利,极大地推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并最终提升国家的整体竞争力。也正因为如此,反垄断法被许多学者、媒体乃至参与表决的人大常委喻为“经济宪法”。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中国反垄断法的颁布,中国配置资源的手段已经从政府的行政命令变为市场机制,中国可以向世界宣告,一个完整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在中国基本建成了!

反垄断法市场经济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我们国家的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是指反垄断法在一国得以贯彻或者一国相关国家机关实际用以落实反垄断法的、具备较强操作性的一系列制度。研究反垄断法的合理实施机制问题,可以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提供理论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一部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本文根据反垄断法实施情况展开探讨,提出一系列促进反垄断法实施具体情况的建议。

关键词:反垄断法;具体情况;探讨

作者简介:刘佳佳(1981-),女,汉族,河北沧州人,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英语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知识产权、商法。

一、我国反垄断诉讼的立法现状

我们国家的《反垄断法》关于垄断的实施主体界定是比较明晰的,一般分为两种途径。一种是私主体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或的损害赔偿,如果企业发现竞争对手采取了错误的竞争方式,可以向其致函警告,如果交涉没有结果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第三方介入和仲裁。还有一种方式是私主体向行政机关举报反垄断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对于举报者有害的违法机关应该采取司法干预,及时制止他们对于其他合法经营企业权益的侵害行为。通过国家的行政机关机器介入的方式具有显著的有点,既对违法行为形成了巨大的威慑力,另一方面也是为公共主体提供或者补充对违法行为进行干预的必要信息。

二、我国的《反垄断法》实施具体情况

(一)加强私主体的参与力度

在我们国家的反垄断法实施环节,私主体的参与十分重要,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轻视公共实施主体的作用。公共主体在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提高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具体措施,重点是放在反垄断法的公共实施主体方面。有关反垄断法公共实施主体在采取措施时,体现在反垄断法的实施一定要体现高度的专业性,在获取反垄断法实施过程的信息方面,公共主体具有独特的优势。反垄断法在创制法律的的威慑力方面公共主体具有私人主体不能替代的地位。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案例是由国家的法院等机器强制实施的,但是,私人主体也是国家反垄断法的重要补充。

(二)国家《反垄断法》实施具体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我国反垄断诉讼案件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目前,在经济领域和新兴计算机媒体领域中的诉讼案件发生频率比较高。并且,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也层出不穷,不仅有因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引发的垄断纠纷案件,比如,我们国家的通讯行业巨头“移动”和“联通”就经常遭受到反垄断方面的纠纷的困扰。

移动公司的手机流量套餐过高和乱扣费问题,一直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诟病。而且,对于用户使用移动公司的流量,到了月底,流量自动清零,不参加累计,大量的手机用户就表现出了不理解。因此,在舆论的介入下,国家司法机器展开市场走访和问卷调查,最后终于实现了移动公司收费透明化和正常化。相对于移动公司来说,联通公司支持一些不良商贩群发骚扰短信的行为和低价大量出售用户信息的案件相比来说更加严重,这种涉嫌《反垄断法》和破坏我国公民信息安全罪的行为让大家很震惊。

(三)我国的反垄断法律实施体系尚需完善

对于大家熟知的奇虎360诉腾讯垄断侵权案件中,更是涉及到了千千万万普通大众的切身利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广东省深圳市腾讯公司赔偿人民币1.5亿元。虽然我国的反垄断诉讼案件在地域、类型等方面都呈现出了良好的发展趋势,但是在立法的不完善以及垄断纠纷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导致了我国的反垄断诉讼案件数量比较少的现象,因为我国的反垄断法律实施体系还不够完善和成熟,司法检察的过程比较复杂,处理原告和被告双方的利益纠纷时间比较漫长,一些原告主体往往选择私了,或者干脆放弃了对于对方侵权行为索要赔偿的追究。并且,原告往往由于索要的赔偿过高,往往出现败诉的情况。

三、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行,世界上的主要国家基本上都已经建立起了反垄断法律制度,保护国家的自由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并且在不断完善本国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及其运行机制。我们国家的经济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反垄断法是针对我国特殊的国情进行制定和规划的,因而显现出丰富多彩、百花齐放的形势。但是在丰富多彩的背后现象后总隐藏着一些与人们若即若离的规律性的、共同性的原因或道理。我国如果想要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工作,必须要加强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建设,保证我国特色经济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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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文静.关于交织于技术标准的专利权滥用导致垄断的案例分析[D].兰州大学,2010.

[4]叶玲.从“液晶卡特尔事件”审视我国反垄断宽恕制度[D].西南政法大学,2010.

反垄断法市场经济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行政垄断是中国反垄断的核心问题,是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的结果。目前,反行政垄断存在理论和现实上的诸多困境:一是学界对于行政垄断的认知仍存在分歧。二是仍未形成完善的反垄断理论体系。三是学界观点与政府决策存在契合上的难度。实际上,反行政垄断在立法环节、执法环节以及传统理念上均存在困难。根据分析,反行政垄断的策略和着力点应该是:深化政府体制改革,并做好反行政垄断的外围工作。

关键词:反垄断;行政垄断;反垄断法

中国的反垄断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学术界议论的热点问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生效以来,该问题再次被热议。此间,“行政垄断”和“反行政垄断”成为了中国反垄断最核心的话语,成为官方、学界和公众共同关注的焦点。那么,行政垄断缘何成为中国反垄断的症结,反行政垄断存在哪些困境及采用何种策略,本文将对这些问题逐一进行讨论。

一、中国行政垄断问题分析

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问题,明晰其概念、属性和成为中国反垄断症结的原因,是分析该问题的首要步骤。

1.何谓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是行政机关对公权力滥用的结果。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和约束,行政机关的公共权力不断扩大且极易被滥用,其后果造成排除和破坏竞争,严重干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学者认为,行政垄断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行政垄断的主体超越和‘停滞’行使行政职权。二是行政垄断是非法垄断。”[1] 前者是“越俎代庖”,后者是“玩忽职守”,而其不良后果却是一致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对行政垄断的主体,行政垄断主体滥用行政权力及所引发的后果均做出了详细的界定。同时,《反垄断法》细化了行政垄断的种类与形式,其第33条就拓展了五项行政垄断的种类,并对行政垄断主体的认定加入了“被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一款。总之,两部法律对行政垄断的界定有利于学术界统一认识,为进一步研究奠定基础。

2.行政垄断是中国反垄断的症结

行政垄断成为中国反垄断的症结,其原因有三:

一是行政垄断与政府推动改革的问题纠缠在一起。在我国,政府是改革的强力推动者,其公权力势必扩大,而行政垄断又是公权力被滥用的结果,因此加强与限制政府权力之间出现了矛盾。二是行政垄断和国家垄断的问题纠缠在一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因此国有资产必须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即国家垄断,这是不可动摇的。但其往往与行政垄断混淆在一起,甚至给行政垄断披上合法的外衣。三是长期政企不分的渊源造成行政垄断积习难改,制约了市场竞争体制的发育 [2]。建国后,长期的政企职责不分,条块分割等积弊成为了改革的主要障碍。政企在职责和权限上的模糊不清为行政垄断的滋生和泛滥提供了最有利的条件,其后果自然是破坏自由竞争和正常的市场秩序。

二、中国反行政垄断的困境

当前,国内的多数学者都认识到了破除行政垄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由于各个方面的原因,反行政垄断依然存在理论和现实上的诸多困境。

1.理论困境

我国的反垄断理论困境有三个方面:

一是学界对行政垄断的认识依然缺乏统一的共识。比如,有学者认为,“行政垄断可以分为合理行政垄断和不合理行政垄断,其检验标准是看行政垄断是否提供市场绩效,增进社会福利。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反行政垄断不是反行政垄断本身,而是反对滥用行政权力导致的不公平竞争。”[3] 这反映来学界对行政垄断的认识仍处于探讨和争论阶段,远未形成科学的、完整而系统化的理论体系。二是学者们的研究过于分散和各自为战,缺乏有组织性的研究,也无法形成学派性的统一认识。规模型的学术会议召开次数少,更无法汇集中外精英来成立中国反垄断工作的“智库”。三是学术界的研究和成果与政府之间的契合存在难度,这也削弱来学界对反垄断工作的贡献和影响。当然,这是由于官学两界这立场、角度和视野方面的不同造成的。

2.现实困境

由于中国行政垄断问题的复杂性以及中国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的大环境,注定了反行政垄断存在诸多现实困境,主要表现在:

第一,立法环节的问题。《反垄断法》第五章第32至37条,对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进行了界定。但问题是,《反垄断法》究竟是属于经济法还是公法。如果属于经济法系列,其对象和规范主体应该是市场主体,而国家行政机关很显然不在此列。如果说《反垄断法》是类似行政法这样的公法,但该法又主要是针对经济垄断现象的。《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有了更为严密的规范和限制,对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拥有了一定的限制作用。但是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性,宪法和行政法中对行政主体和行政垄断企业的“庇护”仍然合法地存在,如果硬要从法律入手来解决,势必会引起司法危机。因此,行政垄断的根本解决需要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

第二,执法疲软问题。《反垄断法》第七章第51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由此可以看到,反垄断机构的权力是比较有限的,对于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只能建议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这显然加大了执法的成本和环节,延长了时间,增加了难度。况且上下级机关之间由于特殊的关系难免在此问题上虚与委蛇,拖延应付。

第三,反行政垄断与培育规模经济的矛盾问题。培育规模经济,打造名族品牌的确需要国家力量的介入,但并非需要依靠行政垄断。国内的一些企业,自持拥有垄断地位和上级行政机关或地方政府的保护在国内呼风唤雨,甚至可以披上合法的外衣来攫取巨额利润,但在竞争异常激烈的国际市场中,中国的垄断企业却形如散沙,毫无优势可言。相反,西方国家在国内开展反垄断,努力塑造良性的市场经济环境和秩序,在国际上却大搞垄断,利用大型跨国公司来瓜分天下。因此,从长远看,培育规模经济仍应从构建良好的国内市场环境入手。

三、中国反行政垄断的策略

综上所述,破除行政垄断不能仅仅依靠法律途径,其关键是加快和深化政府体制改革,以便从根源上剔除行政垄断。具体着力点在于:

第一,深入政府体制改革,明晰行政职责加强行政监督。行政垄断来源于行政权力的被滥用,原因就在于我国政府体制存在的缺陷和弊病。要从根源上剔除行政垄断,首要就是深入推进政府体制改革,明确各级行政机关的权限和责任并对其加强各种监督,特别是立法机关的监督,来自社会各界、基本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只有建立了对行政机关的有效监督机制,才能促使其依法行政,减少或避免其滥用职权、限制或排除竞争等垄断行为,以确保良性的市场秩序。

第二,建立并完善针对“红头文件”的审查制度,追查部分地方法规的违宪责任。行政垄断分为两种,一种是由抽象垄断行为而形成,另一种由具体行政行为而形成[4]。前者是指具体的经营者以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如法规、规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做出的限制与排除竞争的行为。后者虽是以“红头文件”为基础,但其执行者却是行政机关本身而非经营者。这都与“红头文件”有关,尽管我国法律对此作出来相应的规范并建立了相应的体制,但这现实应用中却未见成效。因此,完善并有效实施对“红头文件”的审查制度,特别是追究某些“红头文件”违背宪法原则的责任,树立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权威,并为从根源上消除行政垄断打好基础。

第三,建立对于行政垄断的法律追究责任制度。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垄断的违法行为,一旦诉诸法律就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处罚。《反垄断法》规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建议实施行政垄断的行政机构的上级机关责令改正,但这种处罚力度和处罚的方式很难起到应有的作用。况且,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违法它都是以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面目出现的,其违法行为也被归为是非法行政的结果,因此仅靠《反垄断法》的规制是远远不够的。行政机关无论是否改正其违法行为,都不能弥补对经营者、消费者带来的利益损失以及对市场秩序的破坏。因此,以国家赔偿的方式和从事后救济的方式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自身的行为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

第四,整顿行政机关的“设租”、“寻租”现象。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的最大动因就是逐利,这与其公共部门的属性是不相符合的。因此,有力控制行政机关与市场竞争主体,企业法人或自然人之间的“寻租”、“设租”现象势在必行。比如,控制行政机关的收支状况,重新整顿行政机关的财务收支制度,剪断行政机构与不当经济利益之间的“脐带”等等,这些都有利于制止行政垄断的发生。

反行政垄断不是一项孤立的工作,它涉及政府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和完善,同时也涉及法制工作的健全和进步。在依靠政府体制改革来破除行政垄断的同时,依托法律手段反经济垄断,运用《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解决国家垄断与行政垄断混淆不清的问题,这都将有助于反行政垄断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取得良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4]吴宏伟,余金保.再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J].湖南社会科学,2009,(2):71-73.

[2]唐要家.反垄断与政府管制理论与政策研究的新进展[J].中国工业经济,2009,(1):152.

[3]余东华,于华阳.反行政性垄断与促进竞争政策研究新进展——“转轨经济中的反行政性垄断与促进竞争政策”国际研讨会观点综述[J].中国工业经济,2008,(2):142.

反垄断法市场经济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经营者集中一直都是反垄断法研究的一项重要问题,其对国家经济的影响也不都是消极不利的。反垄断法也能产生积极影响,对一些经营者集中豁免并不完全是错的。对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的组建,既保障经营者的利益,又能够促进改善竞争环境,有助于推动新新经济的蓬勃兴起。

关键词: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豁免;反垄断法

作者简介:刘一男(1992-),男,汉,辽宁丹东人,2015级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经营者集中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增强中小型企业的竞争力;但另一方面,会带来反竞争的不良后果,使已经形成的良性市场结构破坏,给潜在的竞争对手和消费者带来不利影响。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就是对本应该禁止的行为加以容忍。其实在市场经济里面最为基本的就是对立矛盾方面,也是促进垄断政策和禁止垄断政策的共同存在,来控制经营者集中时形成的垄断形态,对于集中过程会形成的规模效益加以考虑;又要适当的合理的对经营者集中加以允許,考虑过度集中会形成不公平的垄断,会对经济主体的选择带来限制从而产生分配不公的结果。

一、我国经营者集中豁免规定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一)我国经营者集中豁免规定形式

关于经营者集中豁免,是在我国的《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的,意思是经营者都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形态,国家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就会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决策。如果经营者完全证明(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发展,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会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或支持的决策。

(二)国家对经营者集中豁免规定有以下几点

关于经营者集中的豁免的规定,主要存在的这样的问题:第一,立法略为简单,不够健全。我国反垄断立法上对于经营者集中豁免仅在《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做了一个简单的概括性规定,没有形成完整体系。这往往在适用法律解决相关问题时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第二,规定没有明确具体情形,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关于豁免的规定没有明确的列举。对于经营者集中豁免的事由,仅有概括笼统的规定,使得不确定性常出现在实际适用中,没有判断规则的具体标准,更没有案例参考。

第三,“公共利益”的界定不够明确,没有有关的司法解释或规定加以参考。针对经营者集中审查时提及的“公共利益”,目前国家法律缺乏明确的规定案例,造成机关对经营者集中案件的审查没有相应的法律参照,实施机关判断难以分辨,影响司法的公正与正义。

二、经营者集中豁免规定的制定

(一)怎样组建经营者集中豁免的法律规定

我国反垄断立法上对于经营者集中豁免仅在《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做了一个简单的概括性规定,没有形成完整体系。我认为,应对不同的集中情况加以不同豁免类型的规定,做到理论与个案实际相结合,我还建议根据不同的行业和情况,发布与我国《反垄断法》相关的法规与规章,形成一个完整的规范体系。这样反垄断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可以此判断是否违法,从而形成有效竞争,确保权益受到保护,使其达到良性竞争的效果。

(二)细化经营者集中豁免的规定

对于经营者集中豁免,我国相关的法律也就仅在《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中做了一个概括性笼统的表述,我认为有必要将豁免的情形一一举例详细说明,加以细化。在什么情况下产生的积极影响大于其产生的消极影响。因此,在未来的立法中应将经营者集中的具体情形列举出来。从各国对经营者集中豁免的法律规定来看,效率抗辩都是加以判断必不可少的标准。在我看来,细化豁免规定,可以将破产企业抗辩参与市场来改善市场竞争的形式,从而形成一个完善的列举式规定。

(三)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加以明确

“公共利益”是一个比较含糊不确定的概念,如果不加以明确的界定,会在执法过程中感到很不方便。第一是对“公共利益”加以明确分界;第二是将何种情形符合“公共利益”加以细化并列举出来;第三是增加条款详细规定。随着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形态,对于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形也会不断的改变和调整,为了防止有关机关在面对新的情况不知如何处理,避免无法可依的情况出现,可以增加一个兜底条款以备不时之需。

三、结论

经营者为了增加竞争力,获得更多收益的集中形成将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必然的最终。经营者集中虽然对竞争带来消极影响的一面,其次也会带来积极的一面。这种积极消极共存使得有关机关对于经营者集中的管理必须要做到严格和容忍相结合。对于经营者集中控制必须要把握好“度\",更好的发挥其给市场经济带来积极影响。总而言之,建立一个完善的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顺利完成的,要从实际出发,深入讨论研究,符合我国国情。真正实现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的规范化、体系化,才能有效的推动市场经济的蓬勃稳定前进。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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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徐海燕.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控制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5.

反垄断法市场经济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 知识产权滥用原则上属于私法规制的范畴,其也常常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但这并不表明知识产权滥用就完全游离于反垄断法,不受反垄断法的制约,对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规制的法理基础主要在于利益平衡理论和效率理论。

关键词:

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利益平衡;效率

文献标识码:A

1 利益平衡理论(Theory of Interests Balance)

利益平衡是指在社会运行的过程中,基于不同主体的利益需求,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种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法律发挥其对利益的协调和平衡功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和实现各种主体的利益。利益平衡理论的基本思想在于如何解决利益矛盾和平衡利益冲突。基本内容是:个体利益应该受到保障,它是构成社会整体利益的基础,每个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能够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公共利益也应该得到维护,它体现了每个成员或者说是绝大部分社会成员的需求,如果社会公共利益得不到维护,那么个体利益也无从保证实现,整个社会将处于停滞和混乱的状态。当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会选择优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必要时限制个人利益甚至牺牲个人利益,从而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

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本来就是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法律通过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使权利人得到可观的回报,能够收回其投入的成本,激发其创新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有利于知识的传播和市场竞争,从而促进社会的文明化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给公众提供更多的优质产品。

而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反垄断法的规制正是体现了利益平衡理论。社会公共利益一般优于个人利益,当个人利益的实现将损害公共利益时,个人权利得进行适当的限制甚至剥夺。知识产权属于私权,主要体现的是私人权益,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而反垄断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属于典型的公法。但如果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不当的扩大自己的权利行使范围,非法垄断,获取超额利润,阻碍技术进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私法规制基于自身的局限性而无法有效的进行调整,那么作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反垄断法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有必要将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纳入其规制范围。

因此,当知识产权的滥用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有害于社会整体效益和实质公平的实现,严重背离了反垄断法的目标时,反垄断法得以优先适用,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协调。

2 效率理论(Theory of Efficiency)

效率,简而言之,就是以最小的投入获得同样多的产出或者用同样数量的资源获得最大的收益。效率是法律追求的价值之一,法律“确认、保护、创造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模式,使之更有效地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如果一部法律不追求效率,那么这部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就会极为有限,甚至阻碍社会的发展。如果一项权利的行使有碍于法律效力目的的实现,那么这项权利极有可能受到法律的限制或者否定。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是经济调节的基础,而能促进资源最优配置的则是竞争。如果没有竞争,一切都会是无效率的。反垄断法是以鼓励创新、推动产业发展和促进竞争为目标,对限制市场竞争行为、阻碍提高市场效率的行为持否定性态度,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和法律、行政手段。权利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通过滥用知识产权,获取垄断地位,非法限制竞争,致使市场运行的低效率,损害了其他竞争者和公众的合法权益。这是与反垄断法以效率为重要目标和宗旨相违背的,因此,对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不仅仅要有知识产权法等私法规制,更要受到反垄断法的控制,特别是此种行为严重妨碍到市场竞争秩序时。

从更深层次上说,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权利人的创新成果,使权利人在该领域可能拥有支配地位,从而滥用造成限制竞争的后果,而反垄断法通过保护竞争、打击非法限制竞争的行为,维持市场的竞争效果,从而提高经济效率,实现法律的重要价值,促进社会整体效益的提升。

3 结语

运用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规制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法学领域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而厘清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理基础有助于确立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应纳入反垄断法规范领域的正当性,同时为我国在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提供一定程度的指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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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3]王先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J]法律出版社,2008.

[4]刘丽娟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J]知识产权,2009.

[5]徐敬华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规制的理论基础[J]法制与经济,2009.

[6]James Langenfe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antitrust: steps toward striking a balance Case Western Reserve Law Review,2001,52,(1)

反垄断法市场经济论文范文第6篇

1 分形诊断法

1.1 分形理论

分形理论是美国数学家曼德尔布曼特1975年提出的。分形体系内任何一个相对独立的部分, 在一定程度上都是整体的再现和缩影。分形最重要原理是自相似性, 即局部与整体是相似的。自相似性思想可以追溯到遥远的古代。古代哲学中, “一沙一世界, 一花一天国;袖里有乾坤, 壶中有日月”之说, 《黄帝内经》中有“五脏六腑之津液尽上渗于目”, “耳者, 宗脉之所聚也”。这些都与分形思想相一致。

1.2 分形诊断法

分形诊断法根据“任何一个相对独立的部分, 在一定程度上都是整体的再现和缩影”这一理论结合中西医临床实践推测出:通过对人体某一部位体征变化的观测可以诊断另一部位或人体整体的疾病。

2 分形诊断法相关理论

2.1 整体观念

整体观念作为中医学的指导思想, 贯穿于中医学的各个方面。中医学强调人体自身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强调人体与自然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在研究人体的生理病理和疾病的预防治疗时, 从人体自身的脏腑组织, 人体与自然界的普遍联系和相互影响出发, 综合考虑影响疾病治疗和维持人体健康的各种因素, 从而形成了中医学独特的理论体系和相对完整的治疗方法体系。

2.2 全息生物学

张颖清教授的全息生物学核心思想是, 生物体每一个相对独立的部分中包含有整体的全部信息。生物体的任一相对独立的部分的每一点的化学组成相对于这一部分的其他位点, 都和整体上这点所对应的部位的化学组成相似程度较大。这些点在这一相对独立的部分的分布规律与其所对应的部位在整体的分布规律相同。

3 分形诊断法相关诊断方法

3.1 脉诊

脉诊是祖国医学四诊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医学认为心主血脉, 由于心脏推动血液在脉管内运行, 使脉管产生搏动, 于是形成了脉搏。此处应该注意的是, 血液在脉管中运行, 除了心脏的搏动外, 还必须要有肺、脾、肝、肾的配合。肺朝百脉, 全身的血脉, 都汇聚于肺、肺主气, 通过肺气的舒布, 血液才能布散全身。脾主统血, 血液在脉管内循行而不至于溢出脉外, 必须靠脾气的统摄。肝主藏血, 肝可以调畅气机和调节血量的大小。肾主藏精, 精可以化生为气, 是人体阳气的根本。同时精还能化生为血, 是生成血液的物质基础之一。因此, 脉象的形成, 与脏腑气血有密切的相关。

3.2 面诊

《黄帝内经》提出了局部对应整体的思想, 认为五脏六腑和身形肢节, 在颜面上都有各自特定的映射区域。如《灵枢五色》指出:“庭者, 首面也;阙上者, 咽喉也;阙中者, 肺也;下极者, 心也”《黄帝内经》还提出了局部对应五脏的思想, 认为五脏有疾之征象, 即可映射在颜面之相应区域。颜面的不同区域分属于五脏:左颊属肝, 右颊属肺, 额属心, 颐属肾, 鼻属肝。

3.3 舌诊

舌诊, 亦称察舌诊病。它是通过对舌体的形态、舌质、舌苔、舌下脉络等的观察, 从而了解内脏病变的部位和性质, 为辩证施治提供依据。《舌鉴辩证》一书记录了“全舌分经图”, 主张“舌根主肾命大肠;舌中左主胃、右主脾;舌前面中间属肺, 舌尖主心、心包络、小肠、膀胱;舌边左主肝、右主胆。舌尖统应上焦, 舌中应中焦, 舌根应下焦”。

3.4 耳诊

耳诊, 即耳廓诊断。传统耳诊是通过观察耳廓部位的形态变化、阳性反应物的变化来诊断疾病之所在, 为临床辨证施治提供依据的诊断方法。祖国医学理论和现代医学实验表明:当人体组织器官发生病理改变时, 病变组织所发出的病理信息, 就会通过脏腑经络和神经体液等途径映射到体表的相应部位。耳廓是迄今发现的、能够映射内脏病理信息的、诸多区域中对应性最明显的体表器官, 也是疾病信息反应最敏感的器官之一。

3.5 手诊

手诊是研究和利用反应在人的指掌上不同部位的信息特征进行疾病的诊查、预测、保健和康复治疗的一门综合应用科学。通过手的望诊, 可以简单、直观地观察人体的大部分健康情况。

3.6 第二掌骨测诊法

张颖清教授的第二掌骨测诊法是通过按揉区第二掌骨侧患者出现压痛反应, 进而诊断该区对应部位的疾病。如头穴对应头、眼、耳、鼻、口、牙;颈穴对应颈、甲状腺、咽、气管上段、食道上段;上肢穴对应肩、上肢、肘、手、腕、气管中段、食道中段;肺心穴对应肺、心、胸、乳腺、气管下段、支气管、食道下段、背;肝穴对应肝、胆;胃穴对应胃、脾、胰;十二指肠穴对应十二指肠、结肠右曲;肾穴对应肾、大肠、小肠;腰穴对应腰、脐周、大肠、小肠;下腹穴对应下腹、子宫、膀胱、直肠、阑尾、卵巢、睾丸、阴道、尿道、肛门、骶;腿穴对应腿、膝;足穴对应足、踝。

3.7 尺肤诊

尺肤诊法是一种通过诊察尺部皮肤的各种变化, 以判断内在的脏腑病变的一种诊断方法。《内经》将前臂看做人体的缩影, 其大致划分是:前臂远心端为上, 对应胸喉等上部器官;近心端为下, 对应少腹、腰、股、膝、胫、足等部位;前臂掌侧为内, 对应身体前面和胸腹部位;前臂手背侧为外, 对应身体腰背部。

3.8 甲诊

中医甲诊, 观察患者的爪甲色泽, 来辨别病位及患者体质。指甲与脏腑关系:大拇指甲对应全身, 食指甲对应大脑、心脏, 中指甲对应胃、肝、胆、胰、脾、肠道, 无名指甲对应胸部、肺、纵膈、心内膜, 小指甲对应肾脏、腰部、男性生殖系统。

3.9 眼诊

中医目诊, 通过观察病人眼睛的神气、色泽、形态和眼球血脉等变化来辨析病人的发病部位、判断疾病的病因病性和推测疾病的预后吉凶的诊断方法。《黄帝内经》记述了目与脏腑、经络、精、神、气血的关系, 认为目与五脏六腑皆有联系。五轮学说是把目部由外向内的胞睑、两眦、白睛、黑睛、瞳神等五个部分, 分别命名为肉轮、血轮、气轮、风轮、水轮, 总称为五轮。五轮分属于五脏, 即肉轮属脾, 血轮属心, 气轮属肺, 风轮属肝, 水轮属肾, 以此表明目的的解剖部位及其与五脏的生理、病理联系。八廓学说将目分成8个区域, 各属一定的脏腑。通过辨析这8个不同区域的病变信息, 可以推测病在何脏何腑。虹膜诊断, 是一种借助检查虹膜和瞳孔的某些变化来确定人体脏器的病理状态和损伤位置的方法。19世纪末, 皮泽利在他的研究成果《用眼作诊断的探讨引论》中, 具体提出了虹膜上有30~40个区域与肢体和内脏有对应关系。20世纪初, 维迪尔又进行了大量研究, 把原来30多个对应点发展成160个点, 他还绘制出韦加虹膜分区图。

3.1 0 鼻诊

鼻诊是通过观察鼻的色泽、形态变化以及呼吸时的动态改变来诊断疾病。《石室秘录》记载, 两目之间为明堂, 属心部;明堂下面, 鼻的中端为肝部;肝部两侧为胆部;鼻尖为脾部;鼻翼为胃部;两颧上方为肾部;肾部上方为大肠部;肝胆位下, 鼻的两侧为小肠部;肺部上为咽喉。

3.1 1 唇诊

唇诊, 是以观察唇所分属各部位的色泽, 以及唇的形态变化, 来判断相应肺腑的生理、病理变化, 以预测疾病的方法。唇部脏腑对应位置:乾, 属肺、大肠;坎, 属肾、膀胱;艮, 属上焦、膈上;震, 肝胆区;巽, 属中焦;离, 属心、小肠;坤, 属脾、胃;兑, 属下焦。

3.1 2 背腧穴

背腧穴是足太阳膀胱经在背部分布的腧穴, 腧穴是经气输注于背部的腧穴, 并与人体内脏相互对应联系。张景岳谓:“五脏居于腹中, 其脉气俱出于背之足太阳经, 是为五脏之俞”。因此, 腧穴是联系内外的枢纽, 是反映人体内脏生理、病理变化的窗户。

3.1 3 脐诊

脐诊, 将脐按八卦分布, 配属人体各部脏腑, 根据其不同的变化来诊察人体各部位脏腑的疾病。先天八卦主要配属人体外在的各部。如头、额、目、手、足、腹、耳、口。后天八卦主要配属五脏六腑。如心、脾、肺、大肠、肾、胃、肝、胆。

分形诊断法认为通过对人体某一部位体征变化的观测可以诊断另一部位或人体整体的疾病。上述的中医整体观念和全息生物律在理论上支持分形诊断法, 中医整体观念强调人体自身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强调人体与自然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张颖清的全息生物学核心思想是, 生物体每一个相对独立的部分中包含有整体的全部信息。上述的13种临床诊断法均是在人体的某一部位如眼、舌、手、耳、脐等部位进行体征观测, 进而诊断另一部位或人体整体的疾病。分形诊断法以一定的科学知识和经验事实为基础, 具有一定的猜测性的科学假说, 只有被实践检验和证明之后, 分形诊断法才能发展成理论, 为人民健康服务。

摘要:目的 探讨分形诊断法科学假说。方法 相关理论探讨和相关临床实践探讨。结果 通过对相关理论探讨和相关临床实践探讨, 初步验证“通过对人体某一部位体征变化的观测可以诊断另一部位或人体整体的疾病”分形诊断法科学假说。结论 分形诊断法以一定的科学知识和经验事实为基础, 具有一定的猜测性的科学假说, 只有被实践检验和证明之后, 分形诊断法才能发展成理论。

关键词:分形诊断法,全息生物学,整体观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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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刘井红.糖尿病手诊的试验研究[M].北京中医药大学博士论文,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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