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资金使用实施方案范文
扶贫资金使用实施方案范文第1篇
1.1 体制松散
财政扶贫管理体制涉及的部门非常多,有些部门职能不同但权限平级,往往各自为政,出于各自利益考虑而出台各自的政策,没有做到有机统一,从而导致农村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体制松散。由于各部门分管的区域不同、政策不同,所以在农村财政扶贫资金的利用上方法和标准不一,在农村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细节上分散无序。
1.2 制度执行力不足
目前,我国部分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旧存在着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农村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关系国计民生,意义重大,如果任由形式主义作祟,制度不能有效落实,将严重影响社会的和平与稳定[1]。同时,由于各部门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执行标准,导致使用和管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各种业务上的交叉和错乱,这也是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执行力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
1.3 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滞后性
我国的农村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是由于资金在运营管理上存在漏洞,最主要的原因在于该工作往往是在事后进行,但由于信息具有时效性,当发现使用和管理问题时再提出解决方案,往往已经错过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同时,由于我国目前的农村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重心在于保全资金,所以在农村财政扶贫资金的投资运营上无法做到实时监控,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带有严重的滞后性。
2 提高工作质量的相关对策
2.1 建立健全相关的财政扶贫制度
目前,我国的财政扶贫制度依旧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只有不断健全相关的财政扶贫制度,才能发挥农村财政扶贫资金的真正作用,常言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只有制度本身越来越完善,农村财政扶贫资金的利用才能越来越合理,农村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才能越来越顺利。
2.2 提高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的执行能力
强化农村财政扶贫资金征收力度,最重要的便是要提高农村财政扶贫资金制度的执行能力,首先,要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对在职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其次,要利用各种招聘渠道广招人才,通过提高在职人员的薪酬福利留住人才;最后,要对所有在职人员,尤其是高层领导人员进行思想教育,确保农村财政扶贫资金制度的执行能够落实到实处。
2.3 加强相关部门的协同合作
农村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工作,其过程中涉及多个部门,因此,要提高农村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工作效果,就必须统筹全局,加强相关部门的协同合作,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做到各部门之间相互帮助、相互监督,共同执行好农村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2]。
2.4 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和管理监督机制
首先,要加强政府监督力度,对于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做到执法必严。其次,要强化社会监督作用,力求做到全民参与,共同监督,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广大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只有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共同监督,农村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才能更有成效。最后,要做好内部监督工作,由于内部监督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可以在事前、事中和事后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发挥独特的作用。
2.5 完善农村财政扶贫资金信息共享制度
实现农村财政扶贫资金的信息共享,就意味着实现了整个财政扶贫系统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农村财政扶贫资金的流向也就清晰明了,有效的避免了资金流向不明、贪污腐败的情况。此外,实现农村财政扶贫资金的共享,还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同一地区内财政扶贫标准的一致性,维护了社会公平和公民的基本权益。
3 结语
只有在有充足的农村财政扶贫资金作为经济支持的前提下,财政扶贫制度才能谈得上实行、发展和完善,财政扶贫制度一旦缺少了农村财政扶贫资金,只能是一个理想化的空壳而没有任何实际的社会作用。因此,重视农村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健全农村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完善农村财政扶贫资金监管体系,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农村财政扶贫资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提升农村财政扶贫资金的利用效率,目前,我国的农村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但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的农村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一定可以有质的飞越。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我国的财政扶贫制度也逐渐完善。财政扶贫制度是在新时代下保障社会公平、关爱社会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其顺利实行的重要前提便是农村财政扶贫资金的科学、合理和高效的使用与管理,因此,有关于农村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就变得十分重要,其对财政扶贫制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基于此,深入分析我国农村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建议,以期可以提高我国农村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质量,为我国财政扶贫制度的顺利实行作出贡献,推动我国的民生福利事业。
关键词:农村,财政扶贫资金,资金使用,资金管理
参考文献
[1] 张燕.农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治理对策[J].贵州农业科学,2007,35(3):157-159.
扶贫资金使用实施方案范文第2篇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十三五”时期我省脱贫攻坚目标,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大统筹整合和资金投入力度,优化涉农资金使用机制,赋予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自主权,提高涉农资金配臵效率,形成全方位帮扶合力,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二)试点目标。通过试点,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激发贫困县内生动力,支持贫困县围绕突出问题,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
1 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圆满完成脱贫攻坚目标。
(三)基本原则
渠道不变。攻坚期内,对国办发2016‟22号文件明确的中央和省市级财政安排的相关涉农资金,除个别有特定用途不宜统筹的资金外,全部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省、市级有关部门仍按照原渠道下达,由贫困县统筹用于脱贫攻坚工程。
充分授权。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中央及省市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贫困县,由贫困县围绕脱贫攻坚规划集中统筹安排使用。省有关部门和省辖市不得限定资金在贫困县的具体用途,不得干扰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精准使用。贫困县要结合当地实际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做好与上级脱贫攻坚规划的衔接,以规划引领投入。资金使用要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
提高效益。贫困县要围绕当地脱贫攻坚规划,制订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方案和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办法。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带动作用,规范高效使用统筹整合资金,并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资金的主体责任。
二、试点范围
在全省38个国定贫困县和15个省定贫困县开展统筹整
2 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
三、整合资金范围
(一)中央财政资金统筹整合范围:按照国办发2016‟22号文件确定的范围执行(项目明细见附件1),20类共61项资金及省级相应安排的配套资金全部纳入整合范围。对于中央相关部门安排的试点类项目资金,在优先保障试点任务圆满完成的基础上,将其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以后新增归属于国办发2016‟22号文件确定的20大类中央和省级配套资金,也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二)省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产业发展、部分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和生态环保方面的13大类共28项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项目明细见附件2)。属试点类的项目资金,在优先保证试点任务圆满完成的基础上,将其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三)市县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涉农资金整合范围:市县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大本级安排的涉农资金整合力度,逐级明确可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资金范围。鼓励市县将省本级财政安排、未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教育、医疗、卫生、科技文化等相关项目资金在县级层面开展统筹整合。
(四)支持贫困县统筹结余结转资金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各项要求,推进
3 结余结转资金的统筹使用。攻坚期内,对财政净结余资金和结转一年以上未用完的结余资金,由项目所在地(贫困县)财政部门收回,优先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对不足一年的结转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可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后,由贫困县收回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
四、整合方式
(一)中央财政及省级相应安排的配套资金整合方式 1.实行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凡属中央相关部门审定或需报备中央相关部门确定的投资补助类项目,在本办法下发之前,项目已确定或已实施的,仍按原渠道分配下达资金,按原项目规划组织实施;在本办法下发之前下达的属于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项目资金,仍按中央确定的项目兑现贴息、奖补资金。凡属项目审批权限在省级的资金,项目已确定或已实施的,仍按原项目规划组织实施。今年尚未分配下达及以后中央安排的由省级确定项目的资金,省级不再确定具体项目,由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因素法切块下达,由贫困县统筹使用。
2.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的资金:对于中央相关部门直接计算到县的财力性补助资金,仍按原渠道下达由贫困县统筹安排使用。对于中央相关部门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本办法下发之前,已分配下达的,按原分配下达的资金额度由县级统筹使用。今年尚未分配下达及以后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切块下达贫
4 困县统筹使用。
(二)省本级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整合方式
1.实行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在本办法下发之前,项目已确定或已实施的,仍按原项目规划组织实施。今年尚未分配下达及以后安排的资金,省级层面不再确定项目,由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按因素法切块下达贫困县。
2.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的资金:在本办法下发之前,已分配下达的资金,按原分配下达的资金额度由县级统筹使用。今年尚未分配下达及以后安排的资金,由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按因素法切块下达贫困县。
为体现资金分配向贫困县倾斜,省市有关部门在向贫困县分配纳入整合范围的中央和省市涉农资金时,要确保用于贫困县的资金占比高于以前补助贫困县的资金比例。
五、指标下达和列支
(一)专项转移支付下达。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专项转移支付,由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按原预算支出科目切块分配至有关贫困县,指标文件注明“可统筹使用”,由贫困县围绕脱贫攻坚规划统筹安排使用。统筹整合资金用于教育事业发展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教育支出”相应明细科目,其余统一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5扶贫”相应明细科目。
(二)财力性转移支付下达。纳入统筹整合范围内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革命老区转移支付、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
5 金(省级统筹部分)等财力性转移支付,由省财政综合考虑贫困县财力、当年脱贫任务等因素分配至有关贫困县,由贫困县围绕脱贫攻坚规划统筹安排使用。统筹整合资金用于教育事业发展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教育支出”相应明细科目,其余统一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5扶贫”相应明细科目。
建立补助贫困县资金单列安排制度。为便于统计和考核对贫困县资金投入情况,今后中央和省财政下达市县所有转移支付资金(包括未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凡涉及贫困县的,省级有关部门在分配时应单独核定相关贫困县补助额度,下达指标文件时单列贫困县补助数额。
六、资金使用管理
(一)加快资金拨付。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提前下达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比例,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的预计数比例要达到90%,其他专项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的预计数,原则上不能低于上执行数的70%。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资金,分别在中央资金到位后和省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一次性切块下达到县。贫困县要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储备,加快相关涉农资金安排进度,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后一年内完成,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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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使用资金。贫困县整合的涉农资金要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的原则,在农业生产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范围内,围绕“五个一批”脱贫路径,以产业发展、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易地搬迁扶贫为重点,制订包括脱贫目标、具体建设任务、资金安排使用、部门分工、操作程序、监管措施在内的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后认真组织实施。贫困县不得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以外的支出。统筹整合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投资标准和定额。
(三)创新扶持方式。贫困县政府要优化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运作方式,积极探索开展产业扶贫、资产受益扶贫等机制创新,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收益补偿、风险补偿、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等有效方式,充分发挥政策导向功能和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各贫困县政府要加强与开发金融、政策性金融和投资机构、信贷担保、农业保险等方面的合作,为贫困县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扶贫项目提供金融和投资服务。
(四)加强绩效考评。省市扶贫、财政、发展改革部门,
7 要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绩效评价,将其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以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通报。对试点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地方,在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给予奖励和倾斜;对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建立有关部门广泛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确定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对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倾斜支持政策,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要求。贫困县要制定统筹整合后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时研究处理具体操作层面遇到的问题,并向上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报告。各级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注意积累可借鉴的经验,发掘可复制的典型。
(二)加强规划衔接。各级发展改革、扶贫部门要科学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脱贫攻坚规划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相关专项规划,实现脱贫攻坚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的有效衔接,保障按计划完成脱贫任务。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应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准。
(三)严格监督检查。贫困县要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
8 情况,并实施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要把贫困县履行监管职责、整合资金使用绩效纳入贫困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各级审计、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重点检查统筹整合和盘活存量情况、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等落实情况、有关资金安排和项目绩效情况,重点检查不执行试点政策、继续限定财政涉农资金具体用途或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造成资金不能及时发挥效益的问题。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深度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
附件:1.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及省配套资金目录
2.省本级财政安排的主要涉农资金目录
9 附件1
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及省配套资金目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精神,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及省配套资金目前主要有:
一、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二、列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重点水土保持建设补助资金。
三、列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现代农业项目县建设资金、畜禽标准化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补助资金、园艺作物标准化和渔业标准化资金。
四、列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的测土配方施肥补助、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农业高产创建补助资金、新型农民职业培训、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资金、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资金和现代农业示范建设资金。
五、列林业补助资金的中央财政林木良种补贴资金、中央财政造林补贴、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湿地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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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列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的土地治理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基金化改革部分除外)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试点部分除外)。
七、列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美丽乡村建设试点资金、传统村落保护资金。
八、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九、列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的农村环境整治补助资金。
十、列车辆购臵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十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含奖补资金)。 十
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 十
三、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十四、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 十
五、列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耕地地力保护与质量提升补助、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渔业资源保护补助资金。
十六、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资金。 十
七、列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的抗旱规划小水库建设、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水系连通)、中小河流治理资金,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
11 十
八、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 十
九、中央财政旅游发展基金。
二
十、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资金,包括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油茶产业发展、以工代赈示范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农村小水电项目、农村沼气工程、林木种苗工程、草原防火、渔政项目、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项目、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续建项目。
12 附件2
省本级财政安排的主要涉农资金目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精神,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本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和暂不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主要有:
一、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本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
(一)财政扶贫资金。
(二)列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
(三)列农村社会发展资金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四)列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补助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五)列水利发展资金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及新技术推广资金、水土保持建设补助资金。
(六)列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农村人居环境奖补资金、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补助资金。
(七)列土地整治治理资金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
13 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八)列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的普通高中改造项目资金。
(九)列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的学前教育以奖代补资金。
(十)列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林业生态省提升工程建设补助资金、林木种质资源建设资金、林业科技兴林资金、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十一)列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资金、农业结构调整资金、支持农村沼气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农作物生产技术研究与示范补助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体系建设资金、农作物种业发展资金。
(十二)列农业综合发展资金的水产业发展与产品质量监管资金、畜牧业发展扶持资金、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资金、农机合作社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
(十三)列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发展资金的基层医疗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升专款。
二、暂不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本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 林业防灾减灾资金、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特大防汛(抗旱)资金、河道堤防整治及重点岁修补助资金、引黄调蓄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红杯"竞赛表彰及以奖代补资金、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及长效机制试点建设资
14 金、动物防疫补助专项资金、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资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
扶贫资金使用实施方案范文第3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1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 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2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 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
3 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条 中央财政根据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中央财政提取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依据补助地方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分配地方使用。其中安排到县级的比例不得低于90%。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
4 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或者比照中央财政提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比例,从地方财政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安排或提取项目管理费的规模及具体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各类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财政部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
财政部采取提前下达预算等方式,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收到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款文件后,及时将资金下拨到县(市、旗、区),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按照财政国
5 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办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的分配方案。
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拟定以工代赈资金分配方案。
国务院扶贫办商财政部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和扶贫办。发展改革委下达以工代赈计划,财政部拨付资金。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发展改革、民委、农业、林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要加强相关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四)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及时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6 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五)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由财政部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扶贫部门负责使用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民委、农垦、林业、残联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制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并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中央财政上提前下达预算的所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本1月底前报送资金使用计划;本下达预算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兵团财务部门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各地应根据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
7 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负责报账的具体层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财政在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资金,根据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结果对有关省份给予奖励补助。
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
8 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备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须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资金申报资格和程序、资金补助方式、资金使用与拨付程序、监督管理规定等内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5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00‟18号)同时废止。
扶贫资金使用实施方案范文第4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决战决胜扶贫攻坚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胁决定》精神,进一步强化和规范财政专项 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扶贫开发水平和成效,根据《 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达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通过一 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财政专项扶贫项目是指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项目安排要符合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 。
第三条坚持资金使用精准 ,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 的基础上, 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 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
第四条扶贫项目实行 “群众参与、村级申报、乡( 镇)审 查、县级审批、市级备案”。坚持谁审批 、谁负责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项目的立项 、实施和管理负主体责任。县扶贫移 民、以工代赈、民族宗教、农林 、残联部门等负责项目规划编制、计划制定、组织指导、验收和监督检查 。
第二章
资金支出方向、范围与项目前期准备
第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 、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固有贫困林场扶贫 、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
第六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 色优势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 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项目。
教育(“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
、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预 算渠道安排,不得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
第七条扶贫资金按照上级关于《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 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求,将 省级及以下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第八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 项支出:
(一)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建档立卡贫困村(以下简称贫困村)和有扶贫任务的非贫困村按照科学扶贫、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深入分析本村资源条件, 针对致贫原因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实际需求, 制定计划 ,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上报县扶贫移民局。
第十条县扶贫移民局依据本级脱贫攻坚总体规划,在审查、汇总各村扶贫项目的基础上,编制实施计划,报县人民政府 或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扶贫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或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 审批。
第十二条县扶贫移民局在中央、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 达到县的 30 日内,根据资金规模 ,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扶贫 项目计划和资金安排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或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扶贫项目审批原则:符合国家和省、市、县脱贫攻 坚政策;符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投向;符合本县脱 贫攻坚规划;符合精准扶贫到村到户要求。
第十四条由县人民政府或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的财政专 项扶贫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应士报省、市扶贫移民、财政部门备
案。
第四章
资金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 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扶贫移民、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林、残联等部门 分别商财政部门拟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支出方向资金的分配 方案,并按程序报审。财政部门根据审定的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二)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资金监管。
(三)扶贫移民、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林、残联等部门 负责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 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六条全面推行县、乡、村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接受社会监督。
(一)县级在收到上级下达资金后 60 日内,对资金安排等 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告公示。
(二)项目实施乡(镇)、村及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县级下达资金后 20 日内,对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补助标准等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或以广播、手机 信息等形式公告公示。
第十七条 公告公示期内,若有不符合资金使用和精准扶贫
要求或有异议的反映,县扶贫移民局要进行核实后修改,并将修 改后的项目重新报县人民政府或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公告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项目,县人民政府或脱 贫攻坚领导小组正式下达项目批复,并抄报省、市扶贫移民部门。
同时,须将县级扶贫项目实施方案报省、市扶贫移民和财政 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扶贫项目经审批和备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调整或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扶贫项目,须经县 人民 政府或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财政、扶贫移民、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林、残联等部门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 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财政、扶贫移民、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林、残联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 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 员法》《行政监察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项目一经批准,项目单位应尽快组织实施,除有 农作物季节要求或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外,凡 60 日以上不开工
的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或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收回资金,重新安排 扶贫项目。单个扶贫项目原则上自项目批复之日起半年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县扶贫移民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林、民族 宗教等部门按照规划,组织实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的基础、产业、新村、能力、生态等财政专项扶贫项目。使用财政专项扶 贫资金的产业扶贫开发项目,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在建立扶贫对 象受益保障机制后,交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或者专业 大户实施。县扶贫移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十五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 案进行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项目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 和建设标准等。
第二十六条完善工程类扶贫项目招投标制度,实行公开招投 标的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金额标准及程序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各地实施意见执行。专业技术较强的工程类项目须聘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理。监理人员可以由项目实 施单位聘请,也可由县扶贫移民局统一聘请。
第二十七条对投入不大、技术要求不高的小型公益设施,经 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并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后, 可采取村民自建形式实施。村民自建扶贫项目应成立由村干部、群众代表(比例至少达到 3/5)组成的扶贫项目实施小组和监督 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六章
项目验收和后续管护
第二十八条扶贫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开展自验, 发现项目建设不符合项目计划的,必须及时进行整改或补救。自 验合格后 ,项目实施单位要提交项目实施和验收报告。
第二十九条县扶贫移民局收到项目实施单位验收申请后应 及时开展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扶贫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和省的扶贫开 发政策、相关制度规定、项目计划批复及变更文件、项目建设标 准等;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效益等情况。到户 扶贫项目必须附有受益户的名单和签字。
第三十一条扶贫项目验收后须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坚持 “谁受益、谁管护” 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 采取多种方式筹集项目运行管护费用,确保项目正常运转,长期 发挥效益。
第七章
项目监管 第三十二条县扶贫移民部门在同 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统 一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重大 扶贫项目应开展定期检查。
第三十三条项目监督检查的重点:扶贫项目规划制定、申报、审批和项目库建立情况;扶贫项目计划的选项、审核、备案、
公告公示以及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等是否符合规定和程 序;扶贫项目是否按项目计划如期启动实施、是否存在随意调整 或变更项目、项目实施情况以及项目成效;扶贫项目资金投入和 使用、资金拨付情况;项目验收情况、报账资料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挪用、骗取、套取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现象;到户扶贫项目的补贴资金是否严格实行打卡直补到户。
第三十四条扶贫移民部门要对扶贫监督举报事项进行受理、核查和反馈。接到实名举报的,须查清真实情况并及时向举报人 反馈,并对举报人及举报事项进行保密;接到匿名举报的,应进行调查了解并查清事实。
第三十五条实行扶贫项目实施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县扶贫移 民部门每季度末向市扶贫移民局报送扶贫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每年元月 15 日前,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向市扶贫移民局上报本地 上扶贫项目实施情况。
第三十六条鼓励和引导群众参与扶贫项目监管。引入第三方对扶贫项目实施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加强扶贫项目档案管理。所有扶贫项目从项目立 项到验收各环节的文件及相关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 、归档。县扶贫移民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扶贫移民局负责解释。
扶贫资金使用实施方案范文第5篇
专项资金审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从上级下达计划项目入手,揭露计划项目的变化情况,是专项资金审计的基础,在审计中存在随意调项。主要是掌握省、市下达分配文件,核定本县下拨指标。
二是从资金源头入手,揭露资金分配层次中的问题,是扶贫专项资金审计主要内容。扶贫专项资金的投入大都是以县级为主要投向,我县扶贫资金的来源多数是通过上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资金的分配,是在县财政局及县主管部门分配主要掌握在有资金分配权的部门和审批权的人员手中。由于资金分配的透明度缺乏,导致少数人利用手中的权利和职能徇私舞弊,凭人情关系采取上下串通、张冠李戴、戴帽下达等方式安排资金,致使资金未出门就改变了用途。因此,在审计中,应注意资金的分配纵向、横向衔接关系,查找资金的来龙去脉,特别要注意上级分配的指标文件与账款的核对,指标分配与资金到账数的核对,上级分配的指标、项目、用途与全县安排的指标、项目、用途核对,从而查找资金分配层次中的漏
洞,揭露资金分配中违规行为。
三是从资金拨付入手,揭示拨付环节间的资金差异,是扶贫专项资金审计的重点。由于部分乡镇向县财政借款较多,财政拨款时用扶贫专款抵扣,再者,主管部门截留、克扣项目单位专项资金,在审计中,应注意逐笔查明资金拨付环节中存在的差异的真实原因,顺着资金拨付流向,分析掌握资金活动的最终去
向。
四是从资金运动变化入手,揭露隐藏的重大违纪线索,是专项资金审计查找问题的突破口。资金的运动变化,是反映扶贫专项资金运动的全过程。扶贫专项资金审计中,第一,从账户入手,找出隐匿账户,从中揭露隐藏的重大违纪线索。一是从会计账薄和会计凭证为基础,查找拨付资金或专项资金支出的去向,进而弄清是否挪用公款为个人谋利或公款私存以及虚列支出、转移资金的情况;是否有隐匿账户。二是以银行存款“对账单”为基础,按序时逐笔勾对,理清资金流向,账户内资金的存量的准确性,账实是否相符,查找有无挪用、贪污的行为。第二,从现金支付流程变化中,揭露专项资金使用的不真实性的问题。一对出纳的现金存量盘库,找出短款或长款的原因;二对出纳的短期超额库存现金或者是现金发生“红字”应引起注意;三以出纳现金的记账为基础,核实每笔业务的真实性;四对大额现金支付的项目引起高度重视,
发现疑点,顺藤摸瓜,一查到底。
五是从报账原始发票入手,揭露损公肥私,是扶贫资金审计的重要环节。审计时,对原材料购进、领用情况来到现场了解核对工程项目,便于对票据的审核,要有物资入库单、出库单、农户领用清册方可报账;对以现金方式补助要有农户签字,在税务开的票据的支出,要到税务部门核实,防止园票,套回现金,特别是大额现金支出,报账时要一律使用正式发票,如果是对方现金或收据,里面必然有假,要想办法进
行核对,坚决杜绝白条入账。
六是从往来账户入手,揭露隐匿货币资金和移花接木现象,是扶贫专项资金审计不可忽视的关键。目前,有些扶贫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利用往来账户进行作弊,隐匿货币资金,把往来账户当成“掩体”,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造成专项资金流失。审计时发现:一是利用“预付工程款”账户作为“避风港”,将资金不拨付工程项目单位,借助工程单位往来作“掩护”;二是虚构“应付款”作为“蓄水池”,将资金截留,实际用款单位不存在;三是“待结算工程款”账户成了“调节器”,长期不与工程单位结账,资金滞留账面,其实资金已被挤占挪用了,在审计中,应注意对往来账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计,对其资金活动轨迹进行清理,到对方跟踪核对;对内部往来延伸审计核实,对外单位的往来采取函证核实,不放过一丝一毫的
蛛丝马迹,弄清往来账户中存在的疑点。
扶贫资金使用实施方案范文第6篇
深刻把握精准扶贫
总书记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系统论述,将我国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关于扶贫工作的理论思考上升到一个新高度。习近平同志反复强调,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历史任务,必须准备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精准扶贫就是这样的伟大斗争之一。提出精准扶贫,是基于这样的事实:其一,我国贫困人口基数仍然较大,截至去年底,全国还有7000多万农村贫困人口,这与社会主义中国的政治地位,与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人均国民收入达到中等偏上水平的经济地位是极不相称的,如果不尽快改变这种状况,届时全面小康将是不“全面”的。其二,多年来,我国贫困人口总数是国家统计局根据抽样调查推算出来的,贫困人口分布在什么地方、是哪些人,并不清楚。其三,有的基层干部虚报冒领扶贫资金,有的优亲厚友,有的吃拿卡要,使党的扶贫政策在实践中打了折扣。其四,扶贫工作重形式轻内容,重“输血”轻“造血”,重“漫灌”轻“滴灌”,重项目前期争取轻后期管理。
精准扶贫就是要做到扶贫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系统解决“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如何退”等问题,确保到2020年,按现行贫困标准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即贫困发生率低于2%,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最低社会保障。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政府有责任把脱贫攻坚落到实处。一是筑牢社会保障“安全网”,实现政府兜底。农村低保等社会保障要及时跟上,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切实做到应保尽保,不漏一人。
二是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切实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必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补齐农村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方面的短板,完善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就业服务、政策金融等公共服务,切实增强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
三是大力发展生产,提高更多就业创业机会。这是最根本、最有效、最稳定的脱贫办法。城镇要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吸引国内外客商投资兴业,有效解决脱贫面临的“人往哪里去”的问题。农村要大力发展特色种植、特色养殖和传统手工业,扶持建设一批贫困人口参与度高的特色农业基地,实现就地脱贫。
四是创新载体平台,实现多方利益联结共赢。充分发挥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民营企业等经营主体对贫困人口的组织和带动作用,建立健全利益联结机制,引导贫困群众参股入股、土地托管、打工增收,或从事委托加工、委托养殖,让更多贫困群众在能人带动下脱贫致富。积极探索资产收益扶贫模式,将部分集体经营性资产或财政扶贫资金折股量化给贫困群众,实行市场化运作、动态化管理,形成贫困户长期稳定增收渠道。
五是统筹协调,广泛动员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坚持领导干部联系贫困县(乡、村)、单位定点帮扶、党员干部与贫困户结对帮扶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格局。同时,积极发展志愿者等各种公益性社会组织,放宽公益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扶贫公益基金和开展扶贫公益信托,实施扶贫志愿者行动计划,全面及时公开扶贫捐赠信息,完善和落实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等政策,培育脱贫攻坚新动能,让扶贫济困蔚然成风,为海纳百川的中华文化增添新的特质。
扶贫攻坚一是要切忌运动式思维定式,大轰大嗡,雨过地皮湿。二是切忌为脱贫而脱贫,为摘帽而摘帽,相互攀比,层层加码,吃上“夹生饭”,留下后遗症。三是切忌脱离实际,照抄照搬。如电商扶贫主要是利用电商平台,发展订单农业,带领农村合作社和农民增收,不能不顾贫困群众实际一哄而上。光伏扶贫要经过充分论证,特别是要落实上网指标和政府补贴,避免造成新的产能过剩,让群众的投资打了“水漂”。四是切忌越俎代庖,靠长官意志甚至行政命令推动工作,着力在引导、服务上下功夫。五是严禁弄虚作假,玩“数字游戏”,搞“假脱贫”、“被脱贫”、“数字脱贫”,这方面的教训十分深刻,我们必须牢牢汲取。
好日子是干出来的
扶贫资金使用实施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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