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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司法个案监督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6-01-071

人大司法个案监督范文第1篇

人大监督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冲突已久,这既是一个久远的话题,又是一对永恒的矛盾。如何解决它们之间的矛盾,实现二者之间的平衡与契合,可以说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二者之间的冲突也日渐凸现出来,如果搞清各自的运行规律,探索它们之间的最佳平衡点,处理好二者的关系,使人大监督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既相互促进,又互不侵犯,是我国当前急须解决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一、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及其功能

(一)审判独立的含义

渊源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司法独立原则首先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做出规定,近20年来,随着《关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司法独立最低标准法》和《世界司法独立宣言》等一系列国际文件的通过以及司法独立原则在各国宪法的相继确立,司法独立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奉行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如德国宪法规定:“设立联邦法院和各邦法院,共同行使审判权。法官独立,只服从法律。”日本宪法规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及法律的约束。”审判独立是法治社会基本司法原则之一,这是因为:

1、司法的本质是裁判,只有中立,不受任何一方左右的司法才能做出公正的裁判,否则司法将堕落为有权者达到私利的工具。

2、维护法律权威的需要,法治社会里法律的代表是司法,只有独立的司法才能使法律取得起码的客观、中立形象,才能取得双方的认同,确立法律的权威。

3、控制权力的需要,只有独立的司法才能以超脱的中立态度对权力行为做出评价,如司法不独立,司法必然成为行政权力及其他社会权力的工具。

所谓审判独立,大体包括以下两层含义:一是法院独立,即审判权只能由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法院行使,行使以的法院独立于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下级法院独立于上级法院;二是法官独立,即在法院内部,审理具体案件的法官具有独立性,法官与法官之间在审判案件方面不存在依附关系,法官审判案件只服从法律,不受来自任何方面的非法限制、压力、威胁和干扰,法院独立是由审判权和审判活动的性质决定的,法院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正,公正的前提是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必须保持中立,没有中立就没有公正可言,这既要求法官自身摈弃一切私心杂念,更要求堵塞一切干涉或影响审判独立的渠道,创建一个保证独立办案的外部环境。根据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我国宪法确认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宪法原则,但是由于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历史的等方面的原因,建国以来这一宪法原则一直没有得到较好的落实,干预干涉、影响审判独立的皆是,而且越演越烈之势,使司法公正受到了很大的冲击。 更为严重的是人们对这一问题并没有真正引起应有的重视,或者说只注意到了司法不公的问题,而没有重视司法不能独立的问题。正因为如此,党的十五大决定,“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可见,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共同构成了审判独立这一有机统一体,其中法院独立是法官独立的前提和保障,法官独立是法院独立存在的真正价值所在,是法院独立在审判过程中的具体化。在国外立法中,往往更强调法官独立,他们通常认为“法院完全独立于政府机关,这在法律上是无需强调的,这种独立性是不言而喻的,这必须包括每个法官的独立性从而也包括了全体法官的独立性。因此,各个审判机构的独立决策也就不需法律做出特别规定,只要每个法官作为个人是独立的,则审判机构中也就是独立的。”1关于法官独立,美国西北大学史蒂文〃鲁贝教授将其归纳为公平、无偏私、善意。也就是说,一个独立的法官应给予每一方当事人以充分的、公平的听审机会而不考虑其身份或在社会上的地位;一个独立的法官应善意地进行裁判,坚决遵守其所理解的法律而不在意可能产生的人身上、政治上或经济上的影响。“可见,完整意义的审判独立不仅指法院整体应享有对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集体独立,更包括法官依据法律自由而公正地做出裁判的职务独立以及给予法官以适当的职位保障以确保其不受不当威胁、压力的身份独立。”2

(二)审判独立的功能

审判独立之所以成为现代法治国确认家普遍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因为其适应政治体制动作和审判活动自身的要求。

其一,从政治的角度来看,审判独立能够有效制约立法机关、行政机关过分集中的权力,避免权力的专制和腐败。正如约翰〃亚当斯指出的那样“司法权应当从立法和行政两部门中分离,并独立于它们,使得它能对这两个部门形成制约。”3孟德斯鸠也曾指出“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4 其二,从司法的角度来看,审判独立符合审判活动自身的要求,是审判公正实现的前提。审判作为公民权利行使及社会公正实现的最后保障,公正始终是其孜孜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应不偏不倚,以事实为依据并依法律规定来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或间接不当的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来自何方或出自何种理由。”5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6唯有如此,才能保证程序公正、体现法官形象公正,并最终实现实体公正。

根据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宪法审判独立原则的确认,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指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仅服从法律,“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当然审判独立也是相对的,依法受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和社会的监督。另一方面审判独立是指人民法院在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就要求人民法院不仅在机构设臵上应当与行政和立法部门独立,而且在依法行使审判权方面不受其他部门的干涉,尽管我国实行议行合一的体制,法院由权力机关产生并向权力机关负责,但是按照宪法关于国家机关应分工合作的原则,权力机关应当加强对司法的监督,但不应当代替法院行使审判权,也不应当干预司法机关的正常运作。

但是我国的审判独立原则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存在着明确的区别。西方的司法独立是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基础之上的,而我国的审判独立不是按照三权分立的模式建立的,而是在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的审判独立,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应在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同时宪法在确认审判独立的原则时,并未明确提出法院独立于权力机关。

二、人大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

(一)、人大监督的基础

尽管为了使审判机关有效制约其他国家权力的行使以及保证审判机关做出公正裁决,审判独立是十分必要的。但正如杰弗逊所言,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审判权的行使如果不受任何制约,难免出现专断和滥用。而且审判独立原则的确立是以理性的法院,即理性的法官这一假设为前提的,也就是说相信每一位法官都能够做到“忠实于基本法,忠实于法律履行职务,用最好的知识和良心,不依当事人的身份与地位去判决,只服从事实与正义。”7这一假设能否在现实中充分实现不无疑问。因为尽管各国对法官的资格、甄选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且规定法官享有丰厚的职位保障,但法官毕竟是“凡人”,也生活在现实社会生活之中,受各种因素的利诱与干扰,难免出现个别法官或个别情况下徇私枉法、专横擅断的情形。而且由于人类认识的局限性,法官裁判也可能出现考虑欠周、有失公平的情况。因此,就需要设立一种监督与制约机制,保证审判权的合理运行,最终实现审判独立的双重目标,对其他国家权力制约和裁判公正。

可见,人大监督与审判独立之间是一种相互矛盾,同时又相互依存的关系。人大监督在某种意义上是对审判独立的限制,两者的范围界定除受各国政治体制、司法制度等因素影响外,还与法官的理性化程度相关,但另一方面人大监督与审判独立又是互相依存的。审判独立是人大监督存在的前提,人大监督的存在是审判独立目标实现的保障,不要任何监督的绝对的审判独立和毫无独立可言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都不可能达到审判公正的目的。问题的关键在于,理清人大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为二者划定合理的边界,以达到二者的协调。

(二)、我国权力机关与人民法院的相互关系

那么,如何处理好人大对法院的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呢?在分析该问题之前,首先简要探讨一下人大同法院的关系。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构,对国家的一切重大事务享有最高的决定权,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的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来自于人民,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对人民负责并应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主体,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人民所赋予的国家权力的制度。

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需对人大负责,并受其监督。同时,人大制定的法律和所决定的大政方针,都必须为其他国家机关所遵循。可见我国人大与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不是平行的、相互牵制的关系,而是组织者与被组织者、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关系。司法机关必须在权力机关的监督下行使职权。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最高形式的法律监督,而司法机关必须自觉地服从此种监督。即使司法机关享有充分的独立审判的权力,这种独立也必须是以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为前提的。这一直可以说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特点所在。

然而,尽管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在原则上摒弃了“三权分立”体制,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对国家权力和制衡的机制是完全否定的。相反,为保障国家权力的分工负责,防止权力因过于集中而被滥用和产生腐败,国家权力应根据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各个国家机关之间进行科学的分工。我国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与国家权力的分工负责是完全不矛盾的。

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有各种形式的监督,包括党组织的纪检监督、政府的行政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有了这些监督,为什么还必须有国家人大的监督呢?其

一、人大监督属于国家监督,是国家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直接体现了国家权力;其

二、同其他监督相比,人大的监督处于最高层次,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它们的监督机构,都必须臵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其

三、人大的监督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它所做出的决定,任何国家机关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这就是说人大的监督在整个国家监督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是最高层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就各级人大来说,虽然为权力机关,但并不意味着人大可以集立法、行政、司法权于一身。这样做不仅不能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而且也于人大的地位和性质是完全违背的。我国宪法不仅区分了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并将这三种权力交给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而且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表明人大作为权力机关不仅不能代替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而且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当然人民法院独立行使以,前提是必须依法接受人大的监督。

当然,我国的权力机关是立法者与司法者的关系,但与西方国家的立法者与司法机关的相互制衡的关系是不同的。尽管依据宪法,权力机关可以对司法机关进行制衡,但我国法律并没有赋予法院审查法律、法规的合宪性的权力,因此法院不能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以司法权制约权力机关。

首先,人大与法院之间是组织者与执行者之间的关系。

根据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从该条可以看出,一方面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都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即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则是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则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可见审判机关实际上是由权力机关产生的。另一方面,审判机关应对其组织或产生者即权力机关负责。由于审判人员是由权力机关通过选举或任命的方式产生的,因此权力机关对违法或失职的审判人员有权予以罢免、撤职或接受其辞职。

有人认为,根据宪法所规定的审判机关应对人大负责的规定,因此两者之间是一种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这种观点无疑是不正确的,宪法所规定的“负责”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在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的职责方面对权力机关负责。由于司法的任务在于正确适用法律,因此法院严格执行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就是对权力机关最完全的负责。这种将负责的含义理解为上下级关系,则将使人大成为集立法权和司法权于一身,不仅违反了宪法关于立法和司法应分开的精神,也与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和监督机关的性质不相符,更为严重的是,如果人大成为法院的领导机关,则意味着法院所从事的具体审判活动都应受人大的领导,对案件的裁判都要得到人大的同意,那么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将不复存在,法院也失去了应有的存在价值。

当然审判独立并不意味着司法机构的产生,应与权力机关完全分离。因为人大作为权力机关,也是民意代表机关,审判人员由人大选举或任命产生,表明其获得了人民的支持,是真正代表人民行使审判权。一方面,经人大产生的法院,才能使法院享有的司法权具有合法性;另一方面,只有通过人大选举法官,才能使人大按民主程序对这些人进行监督,审判独立绝不意味着法院可以完全摆脱人民的意志的制约而独立。正如学者蔡定钊指出的,“我国人大对司法人员的选举任命,已经是保障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独立行使司法权的最起码要求。即使人大任免司法人员是形式上的,这种任免也是必要的,它是一种民主形式。”

(二)人大与法院之间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就是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有权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人大的监督实质上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实行监督。因为人民主要是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这种组织形式来管理国家的,因此,此种监督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原则,是人民参加国家管理和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权力机关对法院的监督,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此种监督也是最高形式的法律监督。因为,一方面,司法机关是由人大产生的并应当对人大负责,尤其是权力机关处于所有国家机关的中心地位,行使统一的国家权力,因此各个国家机关包括司法机关理所当然对人大负责并受其监督;另一方面,各级人大作为民意机关,其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对各国家机关的监督权,这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权力机关是真正代表广大民众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就审判机关而言,依法应接受人大监督,审判机关受人大监督实际上是受人民监督,同时还应当看到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效力,因为宪法赋予了权力机关具有此种最高权力,人大在监督过程中所做出的任何决定、意见等都具有强制性,作为被监督者的法院必须接受,且人大的监督意见与其他机关的监督意见发生冲突时,法院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意见。不承认或不尊重人大的监督,就是不承认或不尊重人民的政治权力;动摇了人大的监督权,就是动摇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人大同法院的根本目标、根本任务是一致的,只是分工与职责不同,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目的是,保证国家机关按照人民的意志而进行活动,所以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既是对法院的有力支持也是对法院行使人民委托的权力进行合理、必要的制约。因此,人大对法院的监督与审判独立之间的相互统

一、相互依存、并行不悖的,对任何一种权力的忽视和损害都是与宪法规定不符的,也不利于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在讨论两者之间的关系时,必须确定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必须要充分尊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只有尊重审判独立,才符合宪法关于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权力的科学合理分工,立法权由权力机关行使,行政权由行政机关行使,司法权由司法机关行使,一个机关不能代替另一个机关行使权力。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分别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立法权和司法权,决不能相互代替行使职权,更不能将两者混为一体,所以在加强人大对法院监督的同时,必须要明确的是: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是在宪法所确认的权力分工的基础上进行的,人大监督不得妨碍法院依据宪法所规定的独立行使审判权。同时,审判独立更是一项法治原则,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必须采纳这一原则。

同时法院应当受到监督,

1、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对加以制约,审判活动是公共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当然应被纳入人大监督的视野之中。

2、在审判活动中,法官代表国家对各种纠纷进行判断和裁判,其判断和裁判的结果,不仅事关当事人在权利义务方面是否各得其所,更与能否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休戚相关,而人大监督是防止司法腐败,保证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二、现行人大监督存在的缺陷

人大监督作为人大行使权力的一种最直接、最明了的监督方式,它对于遏制司法专横及司法腐败的滋生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监督法,对人大监督缺少专门的规定,因此人大监督的方式、方法及程序尚不规范,因此还存在一些弊端。 1、过分偏重个案监督 目前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将个案监督作为主要的监督方式,过多的予以应用,其结果是使人大把大量的时间、精力耗费在个案上,不仅影响了权力机关正常的工作,也影响了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损害司法权威。

首先,人大对个案进行监督,缺乏必要的法律专业人员,在中国,人大代表中熟悉法律的人微乎其微,可想而知,由不懂法律的人对具体案件进行裁判,其结果会是怎样。

其次,实行个案监督还可能导致程序上的不公正,对个案提出的监督往往是各级人大的代表,但毋庸讳言,有一部分人大代表的法律素质比较欠缺,当他们对法院监督时通常是根据个人的喜好或者是个人的直觉来进行评判,甚至部分代表和案件当事人有特殊的关系,或者是听信了他们的主张和理由,由持一方观点的人大代表参与对个案进行监督,显然违反了“任何人不能当自己的法官”的基本原则。由此带来的结果是监督的目的不仅没有得到,而且会使法院对这类监督产生逆反心理,从而使人大监督失去了真正的意义。

2、缺乏专门的监督机关

首先,人大毕竟是一个会议性质的组织,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的方式来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然而违法的事件的发生,是不分时间的,在有限的时间内能否保证用于进行监督,都是有疑问的。

因此,人大的工作制度不利于违法行为的及时纠正和处理。

其次,对法院的监督,需要有专门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在这一方面,人大并不擅长。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虽然整体素质比较高,有比较充足的时间和精力,但并不意味着都能将其用在监督上;其会期间隔比较短,也不意味着其能经常地开展监督工作。

最后,就人大的专门委员会来看,其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内部工作机构,主要任务是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委托,起草相应的法律草案,审查相关的议案,提出审查意见或建议,以供人大及常委会作为行使权力的参考,但并不是一个行使实体权力的机构,其工作机构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其只能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委托,行使监督权,其提出的审查结论或意见不具有终局裁决的性质,还要取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否接受和认可,从而使其无法成为监督权的直接承担者,自然也就无法很好地完成监督的任务。

3、监督的内容缺乏具体性

监督法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但监督什么?如何监督?都还有一些难点问题未解决。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法院的专题工作报告,同样是监督的基本形式之一。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是:哪些重大问题必须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听取工作报告的议题由谁提出? 等等。由于监督的内容缺乏具体性规定,实践中,人大监督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涵盖了法院工作的全部范围,如对审判机关正在审理的案件指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将监督的范围扩大到案件的实体处理上,这样极易形成个人对司法的态度,实际上是对于司法监督的嬗变,甚至将其变成人大代表个人的特权。

4、目前法院系统已经有了一套监督体系,如果再建立一套监督体系,两者在衔接上会有很大的问题。例如,某基层法院对一个案件作出生效裁判后,同级人大通过个案监督对原判决作了改判,另一方当事人则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上级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件作了实体内容和前两个判决不同的判决,那么究竟哪一个判决才是有效的呢?因此,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是个很复杂的宪法和法理学问题。当前一些地方发生的人大常委会将法院未审结的案件调来直接审理,这种监督实际上是对审判独立的干涉,应该是违反宪法的。

5、监督乏力,这是很多人从腐败现象不能得到有效遏制的客观现实找出的一个重要原因,但为什么总是监督不力呢?有人认为这是由于领导干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不够,也有人认为,是监督者不敢碰硬,不能很好地履行监督职责,真是这些原因吗?再进行深入分析,就会发现,领导干部不能自觉接受监督,往往就可以逃避监督,监督者不能实施有效监督,并非主观上不想监督,而是客观上无法对被监督者进行监督,这背后肯定有深层次原因。

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它是我国权力机关的监督,其权威性在于它与任免权相结合,并以任免权为基础,然而实际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任免权的行使存在十分严重的形式化现象。对此,无论是参加投票选举或任免的人大代表与人大常委会委员,还是被选举、任命人员,以及社会各界都有深刻感受,这种情况必然导致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人员并不真正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无法对其进行监督,使得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定的各项职权都不能得到真正落实。

三、人大监督制度的完善

人大监督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冲突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和普遍性,随着人大监督力度的进一步加强和司法独立的逐步落实,这一冲突将会日益严重和复杂任何试图回避这种冲突的想法是不现实的,也是有害的。我们唯一要做的是,如何在这种冲突中寻找出可以使二者共处的平衡点,使二者处于一种健康合理的关系中。笔者认为,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虽有冲突,但从根本上说,二者都是为实现公民权利服务的,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在以司法活动作为各自共同的工作命题时,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的价值趋向和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进司法公正,这是实现二者可以平衡的基 ,但必须明确,要实现司法公正,在于司法自身,人大的监督只是外在的因素。

(一)、人大监督的原则

从上述人大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出发,各国立法、司法及理论界都在积极探索以调和这一矛盾,尽管由于政治体制、司法体制、法官的理性化程度等具体情况不同,做法各异,但有一基本点是共同的,那就是人大监督无论如何都不能侵犯审判独立。如德国法官法第26条第1款明确规定:“法官只在不影响其独立性的范围内接受职务监督。”审判独立是审判公正实现的前提,人大监督是在不损害审判独立这一大前提下对审判权行使的合理制约,是审判公正实现的保障,无论如何都不应成为审判独立、审判公正的绊脚石。通观现代法治国家的审判监督机制,均坚持以下原则。

1、监督对象有限原则。人大监督一般都仅限于对法官个人遵守法纪、道德品行等情况以监督,而不涉及法官对案件的裁判。史蒂文〃鲁贝特教授在《司法制约与司法独立》一文中指出:在法官滥用职权、行为有损尊严、存在偏见或不审而判、玩忽职守、无视法律(包括违法)等情况下,要求其承担责任很明显几乎不会对其独立性造成任何威胁,即使在对法官施加竞选演说限制等不合理、不必要限制的情况下,也不会危害审判独立,因为言论自由并非独立审判的根本要素。但在有些情况下,对法官进行惩罚可能会危及审判独立,其中最重要的威胁就是根据法官判决的内容对其进行制裁。尤其是在法官善意地将法律适用于疑难案件,但做出的裁判具有争议或不合公众口味,甚至错误时,对法官施加制裁或可能施加制裁,必然导致法官变得胆小谨慎,因为担忧和疑虑使得他们宁愿选择安全的方式而不是裁判的正确。审判独立的目的旨在保护法官的意识自由,而不是保证合公众口味的、甚至公认恰当的判决结果。但在法官适用残暴的陈规作为裁判基础、根本不懂法律或完全无视法律的情况下,即使属“裁判性的行为”,法官也必须接受惩罚。当然,在渎职与仅仅裁判错误之间划一条明晰的界线相当困难,单单凭借法官的善意这一标准并不充分,因为其可能妨碍对经常错误地适用法律而损害诉讼当事人权利的善意但无能的法官的惩戒。但上诉的可能性、法官行为的性质、法官管辖的范围、法官的动机、法官所犯的错误的大小及频率等可能作为判断法官渎职应予惩戒与仅仅裁判错误的重要标准。

可见,明确界定人大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具体范围并非易事。基本的指导思想是:人大监督的对象原则上不包括法官所做出的裁判。这是因为,审判独立的根本就是保证法官在不受外界限制、影响、压力的情况下,根据庭审认定的事实和其对法律的理解自由做出裁判,如果允许乃至对法院裁判是否正确进行产生法律效果的评判,必然导致法官产生担忧、畏惧乃至顺从、依附心强,危及审判独立。如果允许人大以监督名义否定法院生效裁判,法院裁判的确定性、权威性将无从谈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社会生活将一直处于一种不安定状态,法院和法律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和权威也将日益下降。

2、对法官裁判的监督采用事后监督原则。人大监督的时间必须是事后的。所谓事后监督是指人大在法院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不能发表任何有倾向性的意见影响法院的裁判,只有当司法机关对案件做出裁决之后,人大才能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文及社会效果来判断裁决的正确与否,从而决定是否监督司法机关启动再审程序提起再审。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评议只能是对法院已经做出裁决且裁决已生效的案件进行监督,不能对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具体指导意见。其主要工作方法是:听取法院的工作汇报或专题汇报,并对此提出意见和建议。人大也可以通过执法检查,针对生效裁判中存在的问题,向法院提出改进意见,以利于法院正确执法。对于诉讼当事人反映的冤假错案,以及涉嫌法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案件,人大有权责令法院依法定程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当然,事后监督并不是说人大可以对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的徇私枉法、腐败堕落行为不闻不问。因为审判员是经人大选举或任命的,人大对其当然应负有监督之责。如果人大发现有关审判人员涉嫌受贿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也可以组织特别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审判人员可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罢免或撤职。这种监督并不是对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监督,而只是对贪赃枉法等违法行为的监督。即使法院在办案过程中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如诉讼保全错误、管辖错误、立案错误等,人大也不能直接予以纠正,因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应由有关诉讼当事人提起上诉等途径予以纠正,而不能有用程序法以外的途径解决。由于法律并没有规定人大有权纠正法院违反程序法的行为,人大不能通过采取直接纠正违反程序法的行为进行监督。

3、依法监督原则。对审判机关的监督权力是一种权力或权利,任何权力或权利的行使如果不加以规范,都可能导致滥用。因此,现代法治国家都尽可能地通过立法对监督的内容、方式、程序等做出规定。以防止以监督之名行侵犯审判独立之实。

从宪法的角度看,人大对法院行使监督权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都是我国宪法所确认的原则,在讨论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时,有必要对两种观点予以澄清。

一种观点认为,人大对法院监督与审判独立是相互矛盾的,因为司法对人大负责,就意味着司法的政治使命,审判独立便不可能存在。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审判独立绝不是说完全不受政治的影响,不受政治影响的司法独立在国际上是不存在的,而人大对法院的监督,也不是政治干预,只要监督适当,对保证严格执法仍是十分需要的,不能说因为有人大监督的存在,审判独立便不可能实现。相反,人大对法院的监督,不仅不会损害司法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不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反而是为了通过对法院的监督更进一步保证审判独立和公正的实现。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大的监督与审判独立之间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其目标是一致的,当然,如果人大对法院监督的过度甚至代替法院行使审判权,则将对司法的独立和公正形成妨害。

另一种观点认为,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未规定不受人大的干涉,可见人大的监督权应超越于司法权之上,司法权是受制于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权的,而审判独立则是受制人大监督权的相对独立。这种观点同样值得商榷。尽管宪法未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权力机关的干涉,但并非意味着人大对法院行使监督权则可以不考虑审判独立,加强人大对司法的监督,绝不能认为这种监督是无所不包、无所不容,更不能认为人大有权干涉个案的审判。

(二)、人大对法院监督的内容

人大应监督什么?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概括起来就是两句话: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具体按照其内容和范围来进行划分,人大对法院监督可以分为法律的监督和行为的监督。

1、人大对法院监督的内容。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大对法院监督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对本级法院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或者要求本级法院就某一方面工作作专题汇报,检查、督促法院严格执行法律,公正审理各类案件,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必要时也可要求法院就人大认为重要的、事关社会稳定的某一类案件的处理情况或者某个重要法律的执行情况向人大汇报,人大在听取汇报后,应对法院的有关工作做出总体评价,提出要求;如果发现法院在执行中存在某些问题,应督促法院及时改正。人大还可以组织代表对本级法院的审判及工作和执法情况进行认真的评议,法院应认真地听取评议,并及时纠正错误。人大的监督是保障司法机关正当行使审判权,严肃执法,公正裁判所必需的手段。加强人大监督是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步骤,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可以说是人大与法院的实质性关系,而绝不能把监督理解为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应当服从人大的具体领导。

2、人大根据人大代表及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中,发现法院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案件的裁判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可以建议或督促法院进行再审。

对人大是否应当实行个案监督,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都比较大,一种观点认为,人大对法院的监督不是抽象的,而应当是具体的,只有对个案实行监督,才能使这种监督权得以落实,强化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有利于保证法院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特别是在目前地方保护地方和裁判不公的问题较为严重,社会上要求加强人大对司法审判活动的监督的呼声也较为强烈,如果人大对一些处理不当、久拖不处、错处错判、程序严重违法的错案不予监督,则人大便失职于法律,有负于人民的希望。因此,人大不仅应当实行个案监督,而且还要强化。另一种观点认为,“个案监督”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在实践中也容易混淆监督权与审判权,且把国家权力机关机关推向办案第一线,将会在不同程度上妨碍法院的独立办案,并有可能使人大代替法院行使审判权,不利于维护权力机关和法院的威信,建议取消目前一些地方正在实行的个案监督制度。

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不无道理,但亦有不足之处,首先,认为人大进行个案监督无法律依据的说法是错误的。(1)从宪法对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的原意,可以看出人大常委会对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可以进行监督。从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精神看,法院工作要接受党的领导,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制约、干涉和监督,其中包括对重大问题、重大案件的监督。(2)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在列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时,也规定其职权之一是“监督本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不可能不涉及对具体案件的监督。(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委员长会议可以交由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机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向委员长会议报告,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要求有关机关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必要时,委员长会议可提请常委会审议,对特别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常委会可依法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这可以视为人大常委会对重大典型案件能够实施监督的直接法律依据。

其次,人大在行使监督权时,必须遵循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职权分工的原则,宪法在保证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明确划分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这既可以避免过分集中,又能使国家机关各项工作有效进行,因此人大在行使监督权时,不允许代替审判机关的独立审判权,即不能越俎代疱,代替法院去从事审判工作。

最后,必须遵循按照法定程序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对法院工作有意见,可以听取其工作汇报,可以提出询问和质询,对特别重大的案件也可以依法组织调查,即使纠正错案也应由法院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去办,正如李鹏同志曾说过:“人大进行个案监督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纠正某个案件,而是通过个案监督,督促和支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事实上,多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已开展了对具体案件的监督,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人大司法个案监督范文第2篇

司法为民的提出是法律本性的回归。法律代表的是广大人民的利益,法院公正执法,本身就意味着会给全社会和人民群众带来一种利益。这种利益就是由司法公正所带来的社会秩序的稳定,人民的安居乐业。另一方面,司法体现的是一种人文的关怀,使每一个当事人,走进法院的时候,有一种非常信任、非常安全的感觉,让每个当事人感觉到我们的法院是真正为人民的。所以,提出司法为民,是司法理念的进步,是司法文明更深层次的体现。

“公正与效率”与司法为民两者之间又是相辅相成的,“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个世纪主题。司法机关掌管国家的司法大权,公正是它的生命。效率对于公正是一个必要的补充,我们通常会说没有效率也就没有公正可言,或者说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公正与效率要实现的根本目标就是司法为民,就是要求我们通过公正的审判,通过有效率的审判来维护整个社会的法律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使老百姓能够安居乐业。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能否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关键在于国家法制是否完备、统一,司法裁判是否公正、高效,人民的利益在司法活动中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障。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要做到公正、高效,以实 现和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就必须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不断推出和落实司法为民的具体措施,并切实将其贯穿于司法活动的始终。只有这样,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才能真正落实和体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本质要求。

在现代社会,司法不仅是人类解决各种冲突和纷争的权威手段,而且也是体现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从这一意义上说,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只有通过司法的公正才能得以具体实现。因此,司法公正既是司法机关应当追求的目标,也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关键。实现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人民法院必须牢牢抓住这个主题不动摇。司法公正关系人民群众的利益,关系社会稳定,关系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为实现这一主题,人民法院就得把司法为民作为全部审判工作的根本宗旨,这是人民法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与时俱进的具体体现,也是检验是否顺应了人民的愿望和社会的要求,是否维护了最广大人民利益的试金石。

群众利益无小事,要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必须了解群众的需求和想法,了解群众的呼声,走到群众中去,只有代表了群众的利益,才能换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才能把司法为民落实到实处,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为民。

法治的历史告诉我们,法律只有经过具体操作,才能使其宗旨得以逐步实现:法治的现实也告诉我们,法律只有准确按照其宗旨去具体操作,才能使其宗旨得以准确实现。

现阶段的人民法院工作有着显著的时代特点。研究这些特点,把握其运行规律,对于人大对法院实施有效的监督是大有裨益的。法院行使其基本职能有其鲜明的特点,同时也具有其难于自我解决的矛盾。一是法院必须严格按照内容繁多的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活动,并且基本上得公开进行这些司法活动。但是,法律没有完全做到,而且也难于完全做到使司法程序的每一道工序的具体过程,每一个过程的具体环节都使每一个人都感到那么尽善尽美;有时一方觉得方便有利的程序而另一方会认为不公平。况且这些司法程序也都是从事司法工作的具体的人在操作,事实上也难于作到尽如人意。

二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实体内容去衡量事实,作出裁判,且必须向社会公开表态(公开宣判)。当然,这也还需要加以认真说明。法律本身有其时代性,一定时期所制定的法律从来都带有当时的思想、观念和政策的印记。同时,法律制定得再具体、再细致,相对争议事实来说,仍显原则,法律不可能针对具体的争议事实作具体的规定。因此,法官在将适用于一般事实的原则应用于特殊的事件时,由于法官个体的认识能力、法律素养、品格修养有别,裁判的观点会出现差异。另外,现实当中实际存在着的故意或过失违法审判,司法公正的防线也许会在这里受到突破。

三是在纠纷发生以后,并且是在当事人已经实际向法院寻求支持或救济时方才介入。“不告不理”,这基本上可以称之为法院工作模式,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当事人(公诉机关)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不主动参与;另一方面,当事人(公诉机关)请求法院处理什么事情时,法院就只对所要求处理的那一件或一部分事表态。法院职能的发挥,都是在起诉(公诉)所提出的要求的范围内。

四是在法律体制上本身就赋予了法院公平正义化身的地位。一般来说,在我国,纠纷或争议发生之后,往往都经过了一番协调、调解或者讨价还价,非到万不得已不打官司;就是刑事公诉案件,也是经过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若干道程序的筛选后才到法院的。事情的处理和评判,已经是到了最后的阶段才到法院,一旦法院作出判决,除法院系统以外的任何机关都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将它改变,最终的裁决权在法院。这就是被称之为“司法最终的原则”。正因为有了“司法最终”的原则,在一般人的心目中形成了“法院说了算”的印象,使得以法律为准绳仿佛变成了“以法院为准绳”了。

现行体制对于法院的监督来说,从所涉及的方面和所进行的方式来说,已经是比较丰富了。有系统的监督,即上下法院依照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制度中具体运作的监督;有公众的监督,即参加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和诉讼当事人之外的有关或者无关的其他群众的监督;有执业的监督,即参与诉讼的律师基于法律赋予和其委托人授予的具有执业意义的监督;有舆论的监督,即各个新闻媒体具有反映群众呼声,评价是非曲直、沟通法与情的联系、增加司法透明度的对法律自负其责的监督;有法律的监督,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对法院具体案件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监督;有自身监督,即法院内部纪检监督部门对各项具体审判业务工作的监督;有民主监督,即政协对法院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情况的监督;有法治监督,即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系统的监督,法律的监督以及执业的监督,可以直接通过各个诉讼法所规定的一审程序,上诉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来实现;自身监督可以通过与社会所建立起来的渠道和各种内部制度的监督程序来实现;舆论监督、公众监督以及民主监督往往通过对系统监督的影响,对法律监督的影响以及对法院自身监督的影响,并通过这些监督的运作来实现。由于人大的法治监督其本质上是权力机关的监督,故其有着与其他监督不同的特点:其行使监督权的宏观性,即每年通过代表大会对法院院长提出的工作报告的审议,对议案和建议案回复的审议、人大常委会对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的专题工作报告的审议等,其行使监督的民主性,即经过检查工作、视察与信访工作以及审查规范性文件等,发现问题,提起调查程序,对调查结论讨论决定并责令办理等;其监督的不直接具体处理案件的原则,即重大有影响的 案件不直接处理,而是提出意见交法院按法定程序办理或者提起质询程序等。与此同时,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选举和罢免重要领导干部、任免重要审判干部,对选任干部述职评议的方式,对法官尽职的情况和履行职责的成效的社会形象进行考核评价,从而监督法院的工作。

以上常见的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活动,对法院工作的促进,对法院司法权的制约,对法院审判干部的锤炼,都发生着重要影响,以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近年来,人大工作有了不少新的举措,与人民群众有了更为广泛和深刻的联系,对所任免的领导干部有了更为科学的更为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模式;而法院的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针的推进,也正在发生一些变化。近年来,法院收受的案件大幅度增加,复杂程度普遍上升,反腐败任务日益繁重等。越是在这种情况下,越是需要权力机关的支持和监督。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是其他任何形式的监督所不能替代的。坚信当前通过与人大积极主动的联系并积极开展活动,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法院实现有效的监督已经具有了可靠的连接点。

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是人民法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直接体现,是落实司法为民、坚持群众路线的根本要求,是人民法院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基本保证,是人民法院主动争取人大代表理解与支持的有效形式,是事关人民法院全局的重要工作。在现行体制下,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丝毫不能削弱,必须以解放思想和与时俱进的精神大力加强和改进。

要进一步增强做好与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自觉性。一要切实增强法律观念。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都是依法进行的。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他们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是履行法律职责的具体表现。自觉地执行和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是人民法院必须履行的法律职责。监督与接受监督都要在依法的前提下进行。二要不断强化服务观念。人大代表来自于人民,离人民群众最近,最了解人民群众的呼声。强化服务观念,通过联络代表工作进一步密切与广大人民的血肉关系,这是人民法院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司法为民举措的重要体现。三是要树立整体观念,做到全国法院上下“一盘棋”。认真负责地办理好全国人大代表的来信,是各级有关法院不可推卸的任务,关系到全国人大代表对这些法院工作乃至全国法院整体工作的认识和评价。

人民法院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把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提高到新水平。要切实增强做好代表联络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形象意识,在工作中要做到热情、诚恳、耐心、细致、文明、周到。要积极探索开展联络工作的新方法,解决联络工作的新问题,总结联络工作的新经验,使联络工作不断有所创新和突破。

人大司法个案监督范文第3篇

与促进个案监督的联系

随着新宪法的修订和普法工作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逐步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就白河县人大近年来信访案件统计中来看,信访件数趋于平稳,但归纳起来,维权涉法问题呈上升

趋势,占了40的来信和75的来访。而且,涉法问题中70左右是不服司法机关处理结果的申诉,重复访、缠访中涉法问题更是达到了90。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这些信访个案如何办理才能收到预期效果?笔者认为做好人大信访工作只有与个案监督有效地结合起来才能发挥良好的效果。个案监督是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本级司法机关所办理的重要或影响较大的案件因违法行为所造成的错案,通过一定的程序予以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是以惩治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利为最终目的而开展的法治化、公开化、经常化的一种工作监督。这说明,新时期人大信访工作与个案监督工作是有着密切联系的。

要把做好人大信访工作真正同个案监督统一起来,首先,应该从思想上要有政治觉悟,把讲政治放在突出位置,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法治、求实、团结、稳定为主的方针,努力实践“三个代表”,力行“群众利益无小事”,才能与个案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达到“双羸”。其次,改变人大信访工作固有的模式,再也不能停留在原来“收收转转、访访谈谈、不痛不痒”只靠文书往来的局面上,转变原有的处于低层次转办交办督办状况。建立信访工作新机制,引进来信来访首问制、案件责任制、结果报告和回访制,要把人大信访监督当作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第三,构建人大信访工作和个案监督的互动机制。当前,我国正处在逐步推进法治化建设的初始阶段,由于体制的原因和人员素质的关系,司法不公的现象屡见不鲜,司法机关内部制约机制往往难以奏效,群众上访到权力机关是他们受到侵害后寻求法律救助的最后希望。这使得人大信访工作的压力越来越大,任务也越来越艰巨,而监督职能又是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们应该采取:一是每年从信访案件中抽取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反映较为普遍和影响面较大的几个案件作为监督工作重点,重大案件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二是建立人大与“一府两院”有关负责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共同研究重大疑难案件,加强联络沟通,齐抓共管,形成信访合力。在解决上访者问题的同时,“一府两院”的工作也受到了监督。三是建立信访案件分类登记制度,按照涉及相关部门信访的内容分类进行登记,作为人大搞好视察、执法检查、述职评议和选举、任免干部等监督活动的重要参考资料,也是检验相关部门是否作到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一面镜子,以此增强监督力度,提高信访案件办理质量和个案督办的效率。

人大司法个案监督范文第4篇

第一部分 ;判断题

1.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正确 √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2. 修订《党内监督条例》应坚持信任可以代替监督的原则。 正确 √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B

正确答案:B

答案分析:

3.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针对当前党内监督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了明确措施,形成了新的制度安排,顺应了新形势新任务对加强党内监督的要求。 正确 √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4. 任进教授指出,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是《宪法》赋予的重大职责。 正确 √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B

正确答案:B

答案分析:

5.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正确 √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6.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指出,派出机关应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正确 √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7. 党的中央组织在领导监督、开展监督的同时,本身也要接受监督,要求全党做到的,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首先要做到。 正确 √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8. 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 正确 √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9. 总书记指出,强化党内监督,必须坚持、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确保党内监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正确 √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10. 中共中央是在2015年决定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进行修订的。 正确 √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B

正确答案:B

答案分析:

11.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中央委员会成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须匿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正确 √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B

正确答案:B

答案分析:

12.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中央政治局委员应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 正确 √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13. 党内监督应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干部。 正确 √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14.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 正确 √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15.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中央部委和地方党委制定实施细则作出了授权规定。 正确 √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B

正确答案:B

答案分析:

16. 党的十八大以来,周永康、薄熙来、郭伯雄、徐才厚、令计划等人是严重违法违纪的典型。 正确 √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17.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 正确 √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B

正确答案:B

答案分析:

18.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基层领导干部。 正确 √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B

正确答案:B

答案分析:

19. 党内监督应坚持人人平等,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 正确 √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20.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 正确 √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第二部分 ;单选题

1.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共有多少条? 正确 √

A. 17条

B. 27条

C. 37条

D. 47条

您的答案:D

正确答案:D

答案分析:

2.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让()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错误

A. 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

B. 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

C. 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

D. 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B

答案分析:

3. 当前党面临的“四大考验”不包括下列哪项? 正确 √

A. 执政考验

B. 改革开放考验

C. 市场经济考验

D. 军事围堵考验

您的答案:D

正确答案:D

答案分析:

4.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在哪一年印发的? 正确 √

A. 2013年

B. 2014年

C. 2015年

D. 2016年

您的答案:C

正确答案:C

答案分析:

5.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正确 √

A. 1次

B. 2次

C. 3次

D. 4次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6. 修订《党内监督条例》应坚持民主集中制,自上而下()。 正确 √

A. 民主监督

B. 职能监督

C. 组织监督

D. 专责监督

您的答案:C

正确答案:C

答案分析:

7.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在哪一年印发的? 错误

A. 2003年

B. 2004年

C. 2005年

D. 2006年

您的答案:B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8. 党的十八届()全会提出依法治国、依规治党,为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提供了重要制度遵循。 错误

A. 三中

B. 四中

C. 五中

D. 六中

您的答案:D

正确答案:B

答案分析:

9.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共有多少章? 正确 √

A. 5章

B. 6章

C. 7章

D. 8章

您的答案:D

正确答案:D

答案分析:

10. 在党内监督体系中,党中央实行统一领导,党委(党组)负责()。 正确 √

A. 专责监督

B. 全面监督

C. 职能监督

D. 民主监督

您的答案:B

正确答案:B

答案分析:

第三部分 ;多选题

1.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主要看点有哪些? 错误

A. 继承与创新有机统一

B. 确立监督原则、内容和对象,体现“四种形态”要求和强化自我约束

C. 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体系

D. 建立健全党内反腐体系

您的答案:AC

正确答案:ABC

答案分析:

2.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正确 √

A.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B. 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C. 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D. 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您的答案:ABCD

正确答案:ABCD

答案分析:

3.

党面临的“四种危险”包括精神懈怠的危险、()。 正确 √

A. 文化失衡的危险

B. 能力不足的危险

C. 脱离群众的危险

D. 消极腐败的危险

您的答案:BCD

正确答案:BCD

答案分析:

4.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采取一系列新的举措加大管党治党力度,强化标本兼治,着力构建()的体制机制。 正确 √

A. 不敢腐

B. 不易腐

C. 不能腐

D. 不想腐

您的答案:ACD

正确答案:ACD

答案分析:

5.

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从根本上解决()的问题。 正确 √

A. 主体责任缺失

B. 审计责任缺乏

C. 监督责任缺位

D. 管党治党宽松软

您的答案:ACD

正确答案:ACD

答案分析:

6.

《党内监督条例》构建了强大的党内监督体系,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正确 √

A. 专门就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

B. 委(党组)负责全面监督

C. 纪委负监督责任

D. 派出机关与纪检组关系

您的答案:ABCD

正确答案:ABCD

答案分析:

7.

要把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解决好,需增强党的“四种自我提高能力”,具体指的是()。 正确 √

A. 自我净化

B. 自我革新

C. 自我完善

D. 自我提高

您的答案:ABCD

正确答案:ABCD

答案分析:

8.

“五为一体”总体布局指的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 正确 √

A. 文化建设

B. 社会建设

C. 精神文明建设

D. 生态文明建设

您的答案:ABD

正确答案:ABD

答案分析:

9.

修订《党内监督条例》要坚持党的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努力做到()。 正确 √

A.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

B. 有权必有责、有责勿失责

C. 用权受监督、失职必追究

D. 用权受监督、失职须检讨

您的答案:AC

正确答案:AC

答案分析:

10.

从巡视发现的问题来看,党内监督还存在哪些漏洞? 错误

A. 监督的系统性、经常性、有效性不够,监督有盲区

B. 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缺乏硬性规定,有的没有把监督作为分内之事、应尽之责

C. 监督一把手有效管用的办法措施不多,有的一把手成了脱离监督甚至监督不了的特殊人

D. 对监督发现问题的纠正和整改刚性约束不足,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尚未完全建立

您的答案:ABC

正确答案:ABCD

人大司法个案监督范文第5篇

、规范化和程序化”,不仅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且也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这对提高地方人大的监督能力,实现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发挥其在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理性地审视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现状,展望未来,不得不引发我们的一些思考。

一、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必要性

监督。“监督”一词,《辞海》解释为“监察、督促”,也就是查看、督责、催促的意思。政治学意义上的监督,是指权力主体对权力承担者的必要制约,是一种规范政治权力运行方向的行为方式,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人大的监督,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全面保证宪法、法律的实施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防止国家机关滥用权力,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强制性的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和处理。在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组成的监督体系中,人大的监督属“最高层次的监督”。

人大的监督。本文所指的人大的监督,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全面保证宪法、法律的实施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防止国家机关滥用权力,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强制性的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和处理。在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组成的监督体系中,人大的监督属“最高层次的监督”。人大实施监督的主要依据是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代表法、立法法等,它们从各个角度、各个方面设定了人大的监督职权。人大监督的作用对象是很广泛的,既要对政府进行监督,又负有监督法院、检察院的责任,同时还有自身内部的监督问题。由于受分析视野的局限,本文仅仅讨论人大对政府行为的监督。

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人大的监督工作,是整个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人大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乃是积极行使人大的法定职权、提高人大权威性的重要举措。人大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对监督对象的了解,监督行为的启动,对监督对象的处置、惩戒等各层次、各阶位的规则和前后相续的法定过程、方式及其相互关系。就是说制度里要规定实现本制度要按什么程序来进行,如果程序不具体或者不具可操作性的话,就可能成为一纸空文,所以在有制度的情况下,必须按制度去规范行为,而且在规范行为当中必须讲究程序。简言之,实现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就是要通过制度的设计、法律的机制,把人大监督的方式、程序、模式建构等形成规范、固定下来,保证人大充分行使监督权,在具体运作中,注重程序和规范,促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从而实现监督工作的权威性、科学性和程序性。

加强地方人大监督能力建设,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以规范运作为基础,以健全程序为抓手,推进人大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在不断提高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的新形势下,显得尤为必要,可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

(一)实现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是人大的性质、地位决定的。宪法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同级国家机构体系中属于首要地位,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超乎其上,也不能与之并列。正是由于这种地位,人大及其常委会才具有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权及其他权力。人大行使的监督权,就其性质而言,是人民权力的体现,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能全面、直接反映国家的本质,决定国家的其他制度和政治生活各方面,使国家机关得以组织、运转,国家权力得以正确有效行使。宪法、法律规定政府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负什么责?正是由于政府是通过行使行政权力将与国家和人民利益直接相关的宪法、法律付诸实施的,因而主要是负法律之责,负政治之责。即政府行为及其后果,要与国家的宪法、法律,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保持一致,与人民的利益、意志保持一致。实现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其目的就是为了从制度上、程序上实现和保持这种一致性。这既是强化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途径,也是体现人大地位、性质的根本要求。

(二)实现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在新的历史时期,不断提高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根本途径。”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地方人大的监督,既体现人民民主,又保障人民民主。各级人大围绕推进民主政治的中心点,通过推进监督这一法定手段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坚持民主法制原则,纠正违宪违法行为,防止

滥用行政权力,增强国家机关活力,克服官僚主义作风,进而保障人民政权的性质和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从这个意义上说,实现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在改革中不断自我完善的要求,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向着高度民主的方向发展的要求。

(三)实现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从依靠政策过渡到既要依靠政策又要依靠法治,实行依法治国,这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其实质“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标志着我国治国方式的重大转变。在实现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在推进督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方面,负有重要责任。依法治国的基本目标,是要使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并保证贯彻执行,要达到这一目标,仅靠执法主体的自觉性是远远不够的,惟有加强人大的监督,才能切实保证实现依法行政。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就会逐渐暴露出来,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要靠方方面面的工作,最根本的还是要靠法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拓宽和健全监督渠道,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之下。”这就迫切要求我们按照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从实施依法治国的高度,充分认识实现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重要性,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治,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保障权力正确有效地行使,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充分有效地发挥人大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也才能更加有力地保障依法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

(四)实现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是加强人大监督能力建设的有力保证。对政府行为等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人大的监督工作也要遵循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和发展。在多年的探索实践中,人大的监督力度逐步加强,方式方法不断创新,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应当说人大的监督能力亟待加强,监督职能的行使在很多方面还不到位,特别是在监督权威、监督职能、监督程序、监督机制和监督机能等方面还未达到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高度。因此,通过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来提高地方人大的监督能力,确保地方人大监督职权的落实,进而从制度上、程序上保证人民群众能实现监督的权力,这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民主政治的实现。正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所指出的:“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民主监督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方式,需要人大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以使我们认真总结经验,加强探索实践,积极完善人大的一系列具体监督工作制度和运作程序,使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发挥实际的效能。

二、对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现状的解析

透过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要求,对现实中人大监督工作的认识,这是我们解决实际问题的基本前提。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进入九十年代以后,各级人大监督工作都有很大进展。回顾所走过的历程,我们可以看到,对监督问题有个逐步认识的过程。地方人大刚刚建立时,很少提监督,甚至在人大报告中不敢写“监督”二字。后来讲“监督就是支持”,“寓监督与支持之中”,仍然是畏畏缩缩搞监督。二十几年后的今天,我们不仅可以理直气壮地讲人大的监督,而且各地都创造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人大监督工作已经从一般性的程序性监督发展为实体性的比较深一步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形式不断拓展,为推进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时至今日,人大的监督工作与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人大探索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方面,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还存在着对监督意识不强、监督力度不足、监督手段单

一、监督难以到位、监督实效不大等问题。它促使我们极有必要站在理性的角度,对人大监督问题作深入的思考、探索。透析产生上述问题的多方面原因,是推进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进程的基本前提。

1、监督制度不完善。随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在过去的政治思维和这种思维设计下的人大监督制度的某些方面已经开始不适应建设法治国家和政治文明制度的需要。如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从上述法律条文看,我国各级人大都有监督权,都可以并且应当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但是,这些法律规定是非常原则的,既没有规定监督的实质内容,也没有规定监督的操作程序,更没有规定监督的权限及其承担的法律后果。这就使得人大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对政府行为进行强有力的监督。给人的感觉是人大的监督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体系,有监督的责任缺乏监督的手段。加上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大的监督方式大都是在会议上行使的。而我国的各级人大的会议次数有限,会期也往往比较短。以至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监督方面的议案,很难进入法律程序,达到监督的结果。

制度设计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呢?出在我们长期以来把人大当作表决机器对待,潜意识中认为人大的审议、表决或选举都会顺利地通过一切议案,不会出现反对、更不会出现否决或通不过的情况。而且,很多制度设计上并没有考虑否决了或通不过怎么办。因此,改变过去法律制度设计上的“单向思维”、“不设法律后果”的做法,将每一项权力程序化,并预设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是实现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必经之路。

2、监督体制不协调。我国正处于各项改革向纵深发展的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也正在逐步推进,部分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致使人大的监督工作与现行体制有些不太协调,这种不协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监督职能的发挥。一是现实中由于党政职能尚未分开,实行的是“党委决策、政府执行”的模式,有的地方,对重大事项往往是党委决定,政府去办;或是党委、政府共同决定,人大一监督就监督到党委头上了。再从政府行为看,由于政府直接领导经济、文化、教育和社会管理等工作,它实际上“可以”对公民大量单项设定义务而为自己创制权力,构成了公共权力的扩张随意性,这给人大监督带来不小的障碍。二是省以下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负责人绝大多数不在同级党委内担任职务,不参与党委的决策,而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则是名副其实的党委决策核心人物之一。这种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的领导在党内职务上的差别,显然加大了人大监督的难度。三是人大监督权某种程度上直接或间接地依附于行政权。除在财政上受一定限制外,人事上的受限性更大。此外,条块关系也不够顺。政府系统实际上更注重其上下级之间的义务和责任,对产生自己的人大的义务和责任则常被淡忘。

3、监督程序不规范。一是监督工作行政化。由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大多是从党委和政府转过来的,习惯于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文件,熟悉人大工作需要一个过程。尽管各地做法不同,但共同特点是仿效了“行政模式”,仍然按搞行政工作的思维模式思考人大的督政工作,按搞行政工作的程序处理人大的督政工作。在地方立法实践中,从程序上看,许多法规交由政府主管部门起草。有的部门起草法规不能正确处理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往往热衷于规定收费、发证、审批、罚款等有关条款,通过立法来扩权争利,使一些法规带有部门色彩和行业痕迹。二是操作缺乏规范,督政底气不足。如对重大违法案件应采取什么样的监督程序和方式,对其调查核实后应如何处置,缺少明确规定。目前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人大的有关监督权力,但对监督对象应服从监督、配合工作的义务等有关运作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因而使人大监督的活动难以有效地作用于客体,从而影响了督政效力。同时,监督职权界定不清。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某些职权,其内涵在法律上界定不够清楚,如对重大事项决定后如何监督,宪法第一百零四条只规定了县级以上人大有决定本行政区域重大事项的职权,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也没有清楚回答如何确定重大事项的标准和程序问题。三是对主客体缺乏应有的约束。法律对人大职权行使不到位、政府不执行人大的决议、决定,不接受人大提出来的监督意见怎么处理等,程序上无章可循,难以保证和体现人大监督的最高层次性和最高权威性。

4、监督队伍不适应。一是人大的组成不科学。人大常委会干部老中青的比例不协调,文化、专业结构不尽合理,领导年龄普遍偏大。二是机构不健全。人大常委会兼职委员占组成人员总数比例大、本职工作牵制多,其他代表很少参与到常委会会议议题的调研中来。三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懂法律、懂经济的专业人员、学者少;四是人大工作经费难保障。人大用钱要向政府打报告,代表活动经费不足,有些经费得不到保障,办公设施相对落后于党政机关,福利待遇低,难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眼下有一种比较流行的说法:党委用钱一句话,政府花钱自己划,人大用钱靠谈话,政协要钱看人大。这种说法尽管不一定贴切,但也确实是比较形象地反映了现实生活中的现象。

三、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思考与构建

在对此问题分析之前,必须确定三个前提条件:第一,要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做到三者的有机统一,不仅是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途径,也是实现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根本途径、根本方法。第二,要处理好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关系。人大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不敢于监督容易失职,不善于监督容易造成越权。敢于监督是善于监督的前提;不敢于监督,哪里谈得上监督得好不好?特别是在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过程中,不能不涉及许多具体问题,更有必要强调这一点。第三,要处理好程序性监督与实质性监督的关系。程序性监督较多、实质性监督较少,是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里监督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人大的监督实效,应该在程序性监督和实质性监督并重上来真的、见实的。这些都对人大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树立人大监督权威的“三化”设计

人大监督需要“权威”的支撑。人大的监督是国家监督中最有权威的监督。法学界认为,权威是由三个层次构成的整体,第一层次是其在法律上的权威,它是权威的表层;第二层次是其在政治上的权威,它是中间层次;第三是其在现实中的权威。那么,如何将人大在法律上的地位与现实中的地位一致起来,法律上的权威与现实中的权威合为一体,逐步实现人大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呢?加深对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理解,增强对人大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是当前的一大要务。首先,应从我国的国体与政体关系,认识人大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力,“它是一种国家体制,不是个人行为。”动摇了人大的监督,就是动摇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第二,应从人大监督的实质,认识它对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作用,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第三,应从人大监督在国家监督体制中的地位,认识人大监督权的法律效力。人大监督是以人民意志为后盾、有国家强制力作保证、以宪法和法律等的执行为主要监督内容的最具民主性和广泛性的依法监督。只有全社会真正形成人大的监督是最高层次、最有权威的监督的意识,摆正了人大监督的位置,其职能才能充分行使。为此,要运用各种形式和舆论阵地、各级各类党校干校,进一步加强对人大监督等方面内容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整个社会对人大监督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不断提高党委领导干部党也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的意识,不断提高包括政府在内的国家机关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这是实现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先决条件。

(二)规范人大监督职能的“三化”设计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我国宪法和法律设定了人大监督的多项职能和方式,进一步规范这些职能方式,有利于更好地保证人大及时了解政府等监督对象的行为,及时发现监督对象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纠正解决。

为了规范人大的监督职能,必须在充分运用宪法和法律法规已经明确的人大监督职能的同时,积极探索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适时地把成熟的监督方式、方法逐步形成规范,上升为法律法规,从而为人大监督提供法律支撑。如前所述,人大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权宪法和法律规定得比较原则,监督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和方式,以及监督的法律效力不明确。因此,对相关的法律作必要的修改十分重要,如对地方组织法中有关各级人大行使监督权问题要予以细化,要规定人大对政府行为监督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明确人大开展对政府行为监督的内容、形式和程序。总之,人大对政府行为实施监督,提高监督实效,就必须设置好各类监督形式,而且必须从监督的提起、监督行为的实施到监督终结的评价和制裁,都必须明确、具体、完整地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拟订的初步性的《监督法》已经过一次审议,但离出台还有一定时间,而一些地方人大在已制定的监督政府行为的法规中,存在着监督内容不尽一致,监督程序、方式和制约措施不尽科学、系统的情况。为此,制定一部全国性的、比较系统完备的监督法律,对人大监督政府行为的内容、组织结构、权限措施程序等加以明确规定,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同时,要认真研究、大胆借鉴西方议会制度中的有益做法,健全和完善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上的提案、调查与听证、辩论、表决、公开转播等项制度,广泛吸收专家学者和公众,充分参与人大的民主决策和法治监控过程,使人大在监督工作中能更有效地发挥作用。需要强调的是,这方面,不但要重视制度的构建,更要重视制度权威的确立,防止制度虚设、规范扭曲和程序走样,使制定的制度、规范、程序在具体工作中真正落到实处。

有立法权的地方各级人大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先行制定一些单项或综合性的监督政府行为的工作法规,尽量明确各类监督工作的实质内容、操作程序、保证督政职权实现的具体措施等问题。

没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也可根据工作实践,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监督工作有关规定、决议,确保监督职权落到实处。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选择适当的监督方式,并综合运用各种软硬措施,力求达到监督的最佳效果。如对政府行为中的一段时间内的政府工作的监督,福州市人大常委会从前年开始作了较大改革对政府工作报告实行“二审制”,常委会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报告,作出审议意见后,提交政府整改,后者在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整改情况。从而改变了“会议审议,说说议议,不说白不说,说了也白说”的状况,保证了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高效进行。

(三)完善人大监督程序的“三化”设计

健全违宪审查程序。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总书记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颁布实施20周年大会上所作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提出“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及时得到纠正。”根据我国的体制,违宪审查程序主要是审查规范性文件,纠正违宪违法的职务行为。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方面,需要限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程序。在法律监督实施方面,近年来各级人大普遍开展了执法检查工作,还就错案责任追究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进行了许多探索。应当将这些做法在程序上进行规范。

改进预算监督程序。经过300多年发展,当今许多国家议会都把预算案视为仅次于宪法的重要法案,并通过预算监督程序对政府活动实行监督。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于财政监督的范围、内容、实施程序和操作办法的规定过于笼统。加强人大财政监督,当务之急是改进财政预算监督程序。还要研究怎样发挥审计机关的作用,加强对财政决算的监督。深圳市人大推出“绩效审计”,不仅管住了政府怎么分切财政蛋糕,还管住了政府花钱的效益。

完善特定问题调查程序。人大就国家的重大事项等特定问题的调查,西方称之为国政调查。它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值得一提的是,国外在调查听证中,听证会得到了广泛地应用。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特定问题调查制度,但没有规定调查听证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特定问题调查的可操作性。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特定问题调查提出、组织和工作的程序,建立监督听证会制度,发挥国政调查的作用。

完善询问和质询程序。质询程序发端于1721年的英国议会,成文规定于1789年的法国宪法,现已被大多数西方国家所采用。仅撒切尔夫人任期内就接受过数百次质询,首相与内阁成员正襟危坐,听候与答复议员连珠炮似不饶人的质询。我国宪法和法律虽对询问和质询进行了规定。但现在法律仅允许提出书面质询,对质询案设置的限制过多。应当允许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即时提出口头质询。还可以考虑把回答质询的场合从代表团会议、常委会小组会议逐步扩大到全体会议。由于人大的会期较短,需要研究闭会期间质询案的提出和处理程序。在质询问题基本清楚之后,人大应当进行讨论和表决,对有明显过失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处理。

健全撤职和罢免程序。弹劾程序起源于14世纪的英国。弹劾程序的规定较为复杂。我国法律没有关于弹劾的规定。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普遍开展了述职评议工作,为建立弹劾制度积累了一些经验。地方组织法对撤职权进行了规定,但宪法和法律对人大的撤职权却没有规定,罢免、任免程序的界限也不够清楚。这就需要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撤职、罢免程序,增强其可操作性和权威性。

(四)健全地方人大监督机制的“三化”设计

从体制上加以理顺。要分清党政职责。人大要依法开展对政府行为的监督。要积极争取和依靠党委对其监督工作的支持,经常向党委汇报人大监督中的困难和问题,请示党委帮助解决;要解决人大常委会主任由党委书记兼职的问题。建议设立专职人大常委会主任,人大常委会主任兼同级党委副书记或常委;审计、监察部门是政府的组成部门,监督政府工作从理论上说不合理,从工作体制上说不顺,建议效法欧美、日本等国审计机关隶属议会的做法,将审计、监察部门划归人大常委会领导,或者在权力机关的常委会内部,增设审计工作委员会和监察工作委员会,并在法律上明确其应有的地位和相应的权力。这样做能够解决监督主体多而散又弱的问题。要将一些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垂直管理部门,如金融、电力、电信、工商、技监等真正纳入人大监督范围,从体制上解决人大监督的盲区。

建立健全约束和激励机制。由于法律对审议批准政府工作报告等的程序缺乏规定,对报告是否认可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和处置措施,人大审议政府工作常常流于形式,政府对人大的审议意见,符合其意图的就采纳,不符合其意图的可以置之不理。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政府向人大负责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对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组织人大代表开展民主评议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人大听取和审议政府的工作报告或对某项工作评议后,应当对其报告或某项工作进行投票测评。如果投票测评不合格,报告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法定的责任。这方面,以议会为重点的英国模式值得借鉴,在这些国家,政府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并对议会负责,议会有权提出对政府的不信任案,议会对政府有相当大的支配权。至于各地人大监督工作开展的情况,则可以落实一些硬指标进行考核检查,如规定每年或每届必须开展执法检查、评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的次数和要求,改变人大监督工作好坏一个样的现状。

实现监督机制系统化。要把人大监督与社会各方面监督紧密结合起来,使人大监督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有机结合成一个强大的监督网络,使监督机制趋于系统化。尤其是具有专业性的定性量化监督的审计监督和开放性、参与性、时效性较强的新闻舆论监督,要相互融合,发挥实际功效。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主动争取同级党委的支持,会同有关部门正确把握、协调和理顺各种监督机制之间的关系,使它们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相互补充,从而极大地发挥监督的系统功能。

(五)增强地方人大监督机能的“三化”设计

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研究并完善人大选举制度。引进竞选机制,切实落实人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出真正能代表人民利益的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这是从根本上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的治本之策。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一位官员指出,让人大硬起来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包括给那些有政治热情并乐于维护公众利益的公民参选人大代表的渠道,并给他们创造行使代表权利的体制条件。与此相配套,代表述职、选民评议、代表公示等,也是代表接受选民监督的一种新方法。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改进候选人协商确定过程的透明、公正化,为候选人介绍提供平台和途径,落实代表在间接选举中提名权等方面的权利。

配备好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发挥常委会集体领导作用和它的整体功能。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大量的日常性监督工作都由它来承担。因此,要改变常委会领导班子“一线工作,二线安排”的状态,逐步实现老中青结合的梯次年龄结构。要优化专业知识结构,增加委员专职化比例,同时借鉴美国议会的做法,聘请社会上的一些知名的专家学者,作人大常委会委员的专职助理,协助开展专业性较强的监督工作,其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加强各级人大之间的联系和指导,加强人大队伍和机构建设。各级人大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就更加需要加强联系和指导。现有体制和条件下,上级人大要充分发挥自身的影响和作用,加强对下级人大工作的指导,进一步拓展工作领域的空间,切实帮助下级人大解决在开展监督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形成合力,发挥“人大系统”的整体效应。

人大工作者要勇于承担宪法赋予的职责,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当人民把权力托付给你的时候,同时也托付给你一个机关你去帮我监督。一是监督权,二是监督钱,三是监督行为。西方把议会的监督叫做“看家狗”(watchdog),为什么要这个“看家狗”,因为公共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必然会有人谋取私利,所以必须要有强有力的监督。人大与政府这种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是我们国家的性质所决定、所要求的。另一方面人大在实施监督职权时,要注意严格依法办事。人大工作者不能以为人大的权力很大就不注意法律的依据和程序。因此,要彻底改变人大工作中的行政观念和作风,养成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监督权的习惯。

进一步加强思想、组织建设,不断提高人大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完善并大力推行干部教育、培养、管理和成长进步的激励机制及“双向交流”制度,使人大干部进得来、出得去。健全机构,落实经费等办公条件,逐步实现人大机构、人员、经费使用从政府中脱离出来,改变受制于政的局面,从制度上保障人大行使监督职权所必需的人员编制和工作条件,为人大监督工作提供可靠保障。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作为中心议题。地方人大常委会也要从主要侧重于思想、组织、作风等建设,到以推进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自身监督能力为重点。这是时代的要求,人民的要求。

人大司法个案监督范文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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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 四 川 省 地 方 标 准 DB XX/ XXXXXXXXX

人大预算联网审查监督数据信息提供规范

人大纵向监督 点击此处添加标准英文译名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征求意见稿)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

发 布

DBXX/ XXXXXXXXX I 目

次 前

言 ..............................................................................II 1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基本原则 ..........................................................................1 4 基本要求 ..........................................................................1 5 数据信息类型 ......................................................................2 6 基本内容 ..........................................................................2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的接收、分配使用 ................................9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接收、分配使用 .............................17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决算 ...........................................23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24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新增债券安排使用情况 ...........................................25 附录 F(资料性附录)

预算绩效评价结果 ...............................................31 附录 G(资料性附录)

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 .......................................38 附录 H(资料性附录)

人大预算系统纵向监督联合调研情况 ...............................39 附录 I(资料性附录)

本级人大联网监督成果 ...........................................40

DBXX/ XXXXXXXXX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人大预算委员会、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预算联网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DBXX/ XXXXXXXXX 1 人大预算联网审查监督数据信息提供规范 人大纵向监督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面向上级人大预算联网审查监督系统在线提供预决算及预算调整备案信息和预算联动监督信息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以及数据信息提供范围、内容、格式、频率及时间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各级地方人大预算联网审查监督系统面向下级人大常委会进行的预决算数据信息采集和实时查询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2.1 人大预算联网审查监督系统 各级人大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对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决算编制、执行等实施在线审查监督的平台。

2.2 人大纵向监督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运用人大预算联网审查监督系统,支持、配合上级人大对财政预算决算的审查监督和接受对本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施情况的再监督。

3 基本原则 各级人大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支持、配合上级人大监督时提供的数据信息内容应遵循以下原则:

真实性; 完整性; 及时性; 安全性。

4 基本要求 4.1 实现上级人大对本级人大预算联网审查监督系统的实时查询要求,即下级人大的预算联网审查监督系统应向上级人大充分开放数据信息查询权限。

4.2 各级人大预算联网审查监督系统上线运行后,应当及时向上级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推送所要求的相关联网监督数据信息。

注:本标准附录中所有样表均为参考性样表,各级人大常委会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自行调整设计。

5 数据信息类型

DBXX/ XXXXXXXXX 2 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向上级人大常委会预算联网审查监督系统提供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资料性数据信息 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出台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 预算审查监督相关工作动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执法检查方案、报告及相关资料; 民生实事项目清单、监督实施情况。

b) 联动监督数据信息 转移支付跟踪监督; 地方政府债务监督; 预算绩效评价监督; 审计整改纵向跟踪监督; 联合调研; 本级人大联网监督成果。

c) 备案数据信息 预算、决算、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及草案数据。

6 基本内容 6.1 资料性数据信息 资料性数据提供及报送要求见表1。

表1 资料性数据提供要求 序号 项目 要素 适用范围 报送频率 报送时间 参考样表 省 市 县 1 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出台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 决议决定文件

√ √

适时 法定时限 2 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出台的相关文件 工作动态

√ √

适时 材料形成后 10 日内 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 √

按年 材料形成后 10 日内 3 执法检查相关信息 方案、报告

√ √

适时 工作完成后 10 日内 4 民生实事项目清单、实施情况 项目计划、实施结果报告

√ √

按年 材料形成后 10 日内

6.2 联动监督数据信息 6.2.1 转移支付跟踪监督 上级转移支付跟踪监督数据信息报送内容及要求见表2。

DBXX/ XXXXXXXXX 3 表2 上级转移支付跟踪监督数据信息报送内容及要求 序号 项目 要素 适用范围 报送频率 报送时间 参考样表 省 市 县 1 上级专项转移支付 接收上级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文号、专项转移支付名称、下达数、登记时间等

√ √ 季报 下一季度首月15日前,报上季度数据 参见附录 A 表 A.1 2 接收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转下达进度 文号、专项转移支付名称、预算数、下达数、下达进度%、登记时间等

√ √ 季报 下一季度首月15日前,报上季度数据 参见附录 A 表 A.2 3 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转下达明细 收文文号、专项转移支付名称、功能科目、下达文号、单位、预算金额、登记(下达)时间等

√ √ 季报 下一季度首月15日前,报上季度数据 参见附录 A 表 A.3 4 本级财政专项分配下达统计情况 专项资金编号、专项资金名称、功能科目名称、功能科目编码、下达金额(分配到本级部门、向下级转移支付)等

√ √ 季报 下一季度首月15日前,报上季度数据 参见附录 A 表 A.4 5 财政专项资金向地区下达明细 分配文件文号、文件标题、发文部门、发文时间、下达地区、地区编码、下达金额等

√ √ 季报 下一季度首月15日前,报上季度数据 参见附录 A 表 A.5 6 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向本级部门下达明细 分配文件文号、文件标题、发文部门、发文时间、下达部门、部门编码、下达金额等

√ √ 季报 下一季度首月15日前,报上季度数据 参见附录 A 表 A.6 7 本级专项转移支付下达进度 专项转移支付名称、预算数、下达数、下达进度%等

√ √ 季报 下一季度首月15日前,报上季度数据 参见附录 A 表 A.7

DBXX/ XXXXXXXXX 4 8 本级专项转移支付下达明细 专项转移支付名称、功能科目、下达文号、下达单位、预算金额、登记(下达)时间等

√ √ 季报 下一季度首月15日前,报上季度数据 参见附录 A 表 A.8 9 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 接收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情况 文号、上级一般性 转 移 支 付 名称、预算数、下达数、登记时间等

√ √ 季报 下一季度首月15日前,报上季度数据 参见附录 B 表 B.1 10 接收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进度 文号、上级一般性 转 移 支 付 名称、预算数、下达 数 、下 达 进度%、登记时间等

√ √ 季报 下一季度首月15日前,报上季度数据 参见附录 B 表 B.2 11 接收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转下达明细 收文文号、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名称、功能科目、下达文号、单位、预算金额、登记(下达)时间等

√ √ 季报 下一季度首月15日前,报上季度数据 参见附录 B 表 B.3 12 本级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情况 文号、本级一般性 转 移 支 付 名称、预算数、下达数、登记时间等

√ √ 季报 下一季度首月15日前,报上季度数据 参见附录 B 表 B.4 13 本级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进度 本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名称、预算数、下达数、下达进度%等

√ √ 季报 下一季度首月15日前,报上季度数据 参见附录 B 表 B.5 14 本级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明细 本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名称、功能科目、下达文号、下达单位、预算金额、登记(下达)时间等

√ √ 季报 下一季度首月15日前,报上季度数据 参见附录 B 表 B.6 15 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决算 地区、预算分配额度、实际下达额度、实际执行金额、预算执行率、结转金额、√ √ 年报 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财政决算后20 日内 参见附录 C 表 C.1

DBXX/ XXXXXXXXX 5 结余金额、本级调整使用金额、上级财政收回金额等 16 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 专项资金名称、评价得分、评价建议

√ √ 年报 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财政决算后20 日内 参见附录 D 表 D.1 6.2.2 地方政府债务监督 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数据信息报送内容及要求见表3。

表3 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数据信息报送内容及要求 序号 项目 要素 适用范围 报送频率 报送时间 参考样表 省 市 县 1 省(市、县)本级新增债券资金项目 地区、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债券类别、安排资金

次报 法定时间 参见附录 E 表 E.1 2 地方政府新增债务分地区安排情况 地区、合计、新增债券(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小计)、政府外债等

√ √ 次报 法定时间 参见附录 E 表 E.2 3 新增债券项目明细情况 上级地区、地区名称、项目名称、债券类型、债券期限、资金投向、发行金额等

√ √ 次报 法定时间 参见附录 E 表 E.3 4 或有债务转化政府债务分地区情况 地区、债务单位、债务名称、债务类 型 ( 担 保 / 救助)、债权人、清理甄别年底债务余额、截至目前债务余额、拟转化为政府债务金额等

√ √ 按年 与上一年财政预算草案报送要求一致 参见附录 E 表 E.4 5 外债明细情况 地区、债务单位、债务编码、债务名称、债务类别、债权人、债务余额(原币)、债务余额(人民币)、√ √ 年报 次年 1 月 31 日前 参见附录 E 表 E.5

DBXX/ XXXXXXXXX 6 签订日期、币种、举 借 金 额 ( 原币)、举借金额(人民币)、债权类型、债权人全称、利率类型、汇率等 6 债券明细情况 债券代码、债券名称、债券简称、发行日期、债券期限、债券金额、债券兑付日期、起息日、票面利率、发行方式、债券类型、其中:新增债券、其中:再融资债券、转贷下级金额、转贷本级金额、剩余转贷/可支出金额、已支出金额、已偿还本金、已偿还利息、发行手续费费率%、登 记 托 管 费 费率%、兑付费费率%、发行手续费、登记托管费、年度等

√ √ 年报 次年 1 月 31 日前 参见附录 E 表 E.6 6.2.3 预算绩效评价监督 预算绩效评价监督数据信息报送内容及要求见表4。

表4 预算绩效评价监督数据信息报送内容及要求 序号 项目 要素 适用范围 报送频率 报送时间 参考样表 省 市 县 1 本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自评情况 项目名称、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年度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等

√ √ 年报 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财政决算后20 日内 参见附录 F 表 F.1

DBXX/ XXXXXXXXX 7 2 专项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自评情况 项目名称、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年度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等

√ √ 年报 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财政决算后20 日内 参见附录 F 表 F.2 3 本级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问题和建议汇总 部门名称、评价得分、评价年度、部门概况、存在问题、建议措施、共性问题等

√ √ 年报 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财政决算后20 日内 参见附录 F 表 F.3 4 本级政策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问题和建议 项目名称、主管部门、评价得分、政 策 或 项 目 概况、存在问题、建议措施、共性问题等

√ √ 年报 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财政决算后20 日内 参见附录 F 表 F.4 6.2.4 审计整改纵向跟踪监督 审计整改纵向跟踪监督数据信息报送内容及要求见表5。

表5 审计整改纵向跟踪监督数据信息报送内容及要求 序号 项目 要素 适用范围 报送频率 报送时间 参考样表 省 市 县 1 审计整改纵向跟踪监督 问题、涉及市县、涉 及 部 门 ( 单位)、整改状态、未完成整改原因

√ √ 季报 下一季度首月15日前,报上季度数据 参见附录 G 表 G.1 6.2.5 联合调研 联合调研数据信息报送内容及要求见表6。

表6 联合调研数据信息报送内容及要求 序号 项目 要素 适用范围 报送频率 报送时间 参考样表 省 市 县 1 联合调研 预算审查、课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情况

√ √ 次报 按上级人大要求 参见附录 H 表 H.1 6.2.6 本级人大联网监督成果 本级人大联网数据信息报送内容及要求见表7。

DBXX/ XXXXXXXXX 8 表7 本级人大联网数据信息报送内容及要求 序号 项目 要素 适用范围 报送频率 报送时间 参考样表 省 市 县 1 本级人大联网监督成果 联网监督发现问题清单、涉及市县、涉及部门(单位)、整改状态、未完成整改原因

√ √ 季报 下一季度首月15日前,报上季度数据 参见附录 I 表 I.1 6.3 备案数据信息 报上级人大备案数据信息报送内容及要求见表8。

表8 备案数据信息报送内容及要求 序号 项目 要素 适用范围 报送频率 报送时间 参考样表 省 市 县 1 预算备案 预算草案套表、财政报告、审查报告、决议(决定)

√ √ 次报 法定时间 以同级政府报人大常委会的草案为准 2 预算调整备案 预算调整草案套表、财政报告、审查报告、决议(决定)

√ √ 次报 法定时间 以同级政府报人大常委会的草案为准 3 决算备案 决算草案套表、财政报告、审查报告、决议(决定)

√ √ 次报 法定时间 以同级政府报人大常委会的草案为准

DBXX/ XXXXXXXXX 9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的接收、分配使用 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的接收、分配使用相关表格见表A.1~表A.8。

表A.1 接收上级专项转移情况表

指标管理处室

文号

专项转移支付名称

下达数

登记时间

注:上级下达下级包含中央下达我省、省下达市州等情况。

DBXX/ XXXXXXXXX 10

表A.2 XXXX 年 XX 月 XX 接收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转下达进度表 指标管理处室

文号

X XX 专项转移支付名称

预算数

下达数

下达进度% %

登记时间

DBXX/ XXXXXXXXX 11 表A.3 XXXX 年 XX 月 XX 上级专项转移支付下达明细 收文文号

X XX 专项转移支付名称

指标管理处室

功能科目

下达文号

单位

预算金额

登记(下达)时间

DBXX/ XXXXXXXXX 12

表A.4 省(市、县)本级财政专项分配下达统计表 填报时间:

单位:万元 专项资金编号

专项资金名称

功能科目名称

功能科目编码

下达金额

备注

分配到本级部门

向下级转移支付

DBXX/ XXXXXXXXX 13

表A.5 XXXX 年省(市、县)级 XX 财政专项资金向 XX 地区下达明细表 (XX季度)

单位:万元 分配文件文号

文件标题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下达地区

地区编码

下达金额

备注

合计

DBXX/ XXXXXXXXX 14 表A.6 XXXX 年省(市、县)级 XX 财政专项资金向本级部门下达明细表(XX 季度)

单位:万元 分配文件文号

文件标题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下达部门

部门编码

下达金额

备注

合计

DBXX/ XXXXXXXXX 15 表A.7 XXXX 年 XX 月省(市)本级专项转移支付下达进度 指标管理处室

专项转移支付名称

预算数

下达数

下达进度% %

DBXX/ XXXXXXXXX 16 表A.8 XXXX 年 XX 月省(市)本级专项转移支付下达明细 X XX 级专项转移支付名称

指标管理处室

功能科目

下达文号

下达单位

预算金额

登记(下达)时间

DBXX/ XXXXXXXXX 17 A

B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接收、分配使用 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接收、分配使用相关表格见表B.1~表B.6。

表B.1 XXXX 年 XX 月 XX 省(市、县)接收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情况表 指标管理处室

文号

上级 一般性转移支付名称

预算数

下达数

登记时间

注:(1)参照省人大财政大平台系统中实时查询到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下达进度”设计。

(2)该表是统计接受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情况,此处“预算数”建议为资金下达文件中的“预算数”。

DBXX/ XXXXXXXXX 18

表B.2 XXXX 年 XX 月 XX 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进度表 指标管理处室

文号

上级 一般性 转移支付名称

预算数

下达数

下达进度% %

登记时间

注:(1)参照省人大财政大平台系统中实时查询到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下达进度”设计。

(2)该表是计算下达进度,此处“预算数”建议为各类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年初预算数或者调整预算数。

(3)此处“下达数”建议为各类一般性转移支付累计下达数。

DBXX/ XXXXXXXXX 19

表B.3 XXXX 年 XX 月 XX 省(市、县)接收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转下达明细表 收文文号

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名称

指标管理处室

功能科目

下达文号

单位

预算金额

登记(下达)时间

注:参照省人大财政大平台系统中实时查询到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下达明细”设计。

DBXX/ XXXXXXXXX 20

表B.4 XXXX 年 XX 月 XX 省(市、县)级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情况表 指标管理处室

文号

本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名称

预算数

下达数

登记时间

注:(1)参照省人大财政大平台系统中实时查询到的“省级专项转移支付下达进度”设计。

(2)该表是统计本级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情况,此处“预算数”建议为资金下达文件中的“预算数”。

DBXX/ XXXXXXXXX 21

表B.5 XXXX 年 XX 月 XX 省(市、县)级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进度表 指标管理处室

本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名称

预算数

下达数

下达进度% %

注:(1)参照省人大财政大平台系统中实时查询到的“省级专项转移支付下达进度”设计。

(2)该表是计算下达进度,此处“预算数”建议为各类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年初预算数或者调整预算数。

(3)此处“下达数”建议为各类一般性转移支付累计下达数。

DBXX/ XXXXXXXXX 22

表B.6 XXXX 年 XX 月 XX 省(市、县)级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明细表 本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名称

指标管理处室

功能科目

下达文号

下达单位

预算金额

登记(下达)时间

注:参照省人大财政大平台系统中实时查询到的“省级专项转移支付下达明细”设计。

DBXX/ XXXXXXXXX 23

C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决算 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决算相关表格见表C.1。

表C.1 XXXX 年省(市、县)本级 XX 专项资金分地区决算表 D

单位:万元 地区

预算分配额度

实际下达额度

实际执行金额

预算执行率(% % )

结转金额

结余金额

本级调整使用金额

上级财政收回金额

备注

省本级

成都市

绵阳市

DBXX/ XXXXXXXXX 24 B

E

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相关表格见表D.1。

表F.1 年省(市、县)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表

序号

专项资金名称

评价得分

评价建议

DBXX/ XXXXXXXXX 25 C

F

附 录 E (资料性附录)

新增债券安排使用情况 新增债券安排使用情况相关表格见表E.1~表E.6。

表E.1 省(市、县)本级新增债券资金项目表 序号

地区

项目单 位

项目名称

债券类别

安排资金

DBXX/ XXXXXXXXX 26 表E.2 省(市、县)地方政府新增债务分地区安排情况表 报送时间:

单位:亿元 地区

合计

新增债券

非债券形式债务

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批决议时间

一般债券

专项债券

小计

全 全 XX

X XX 本级

...

DBXX/ XXXXXXXXX 27 表E.3 省(市、县)新增债券项目明细表 报送时间:

单位:万元 上级地区

地区名称

项目名称

债券类型

债券期限

资金投向

发行金额

DBXX/ XXXXXXXXX 28 表E.4 XXXX 年省(市、县)或有债务转化政府债务分地区明细表 填报时间:

单位:万元 地区

债务单位

债务名称

债务类型

( ( 担保/ / 救助) )

债权人

清理甄别 X XXXX 年底债务余额

截至目前债务余额

拟转化为政府债务金额

DBXX/ XXXXXXXXX 29

表E.5 全省(市、县)外债明细表

单位:元 序号

地区

债务单位

债务编码

债务名称

债务类别

债权人

债务余额(原币)

债务余额(人民币)

签订日期

币种

举借金额(原币)

举借金额(人民币)

债权类型

债权人

全称

利率类型

汇率

DBXX/ XXXXXXXXX 30

表E.6 全省(市、县)债券明细表 单位: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简称

发行日期

债券期限

债券金额

债券兑付日期

起息日

票面利率

发行方式

债券类型

其中:新增债券

其中:再融资债券

转贷下级金额

转贷本级金额

剩余转贷/ /可支出金额

已支出金额

已偿还本金

已偿还利息

发行手续费费率% %

登记托管费费率% %

兑付费费率% %

发行手续费

登记托管费

年度

备注

DBXX/ XXXXXXXXX 31

DBXX/ XXXXXXXXX 32 D

G

附 录 F (资料性附录)

预算绩效评价结果 预算绩效评价管理相关表格见表F.1~表F.6。

表F.1 省(市、县)本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自评表 (

年度)

项目名称

预算单位

预算 执行 情况 (万元)

预算数:

执行数:

其中:财政拨款

其中:财政拨款

其他资金

其他资金

年度 目标 完成 情况 预期目标 实际完成目标

DBXX/ XXXXXXXXX 33 年度 绩效 指标 完成 情况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预期指标值(包含数字及文字描述)

实际完成指标值(包含数字及文字描述)

项目完成指标 数量指标

指标 1:

指标 2:

质量指标

指标 1:

指标 2:

时效指标

指标 1:

指标 2:

成本指标

指标 1:

指标 2:

项目效果指标 经济效益 指标

指标 1:

指标 2:

DBXX/ XXXXXXXXX 34 社会效益 指标

指标 1:

指标 2:

生态效益 指标

指标 1:

指标 2:

可持续影响 指标

指标 1:

指标 2:

满意度 指标 满意度指标

指标 1:

指标 2:

DBXX/ XXXXXXXXX 35 表F.2 省(市、县)级专项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自评表 (

年度)

项目名称

预算单位

预算执行 情况 (万元)

预算数:

执行数:

其中:财政拨款

其中:财政拨款

其他资金

其他资金

年度目标 完成情况 预期目标 实际完成目标

年度 绩效 指标 完成 情况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预期指标值(包含数字及文字描述)

实际完成指标值(包含数字及文字描述)

项目完成指标 数量指标 指标 1:

指标 2:

质量指标 指标 1:

指标 2:

时效指标 指标 1:

指标 2:

成本指标 指标 1:

指标 2:

项目效果指标 经济效益 指标 指标 1:

指标 2:

DBXX/ XXXXXXXXX 36

社会效益 指标 指标 1:

指标 2:

生态效益 指标 指标 1:

指标 2:

可持续影响 指标 指标 1:

指标 2:

满意度 指标 满意度指标 指标 1:

指标 2:

DBXX/ XXXXXXXXX 37 表F.3 省(市、县)本级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问题和建议汇总表

序号

部门名称

评价得分

评价年度

部门概况

存在问题

建议措施

共性问题

DBXX/ XXXXXXXXX 38 表F.4 省(市、县)本级政策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问题和建议汇总表

序号

项目名称

主管部门

评价得分

评价项目实施年度

政策或项目概况

存在问题

建议措施

预算调整建议

共性问题

DBXX/ XXXXXXXXX 39 附 录 G (资料性附录)

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统计表见表G.1。

表G.1 XXXX 年 X-X 月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单位:万元 序号

具体问题

涉及金额

涉及市县

涉及主管部门

地方人大

跟踪整改情况

整改状态

□ 已完成

□ 未完成

未完成原因

已完成

结果应用

注:可附上相应的跟踪监督报告、审议意见。

DBXX/ XXXXXXXXX 40 附 录 H (资料性附录)

人大预算系统纵向监督联合调研情况 人大预算系统纵向监督联合调研情况相关表格见表H.1。

表H.1 XXXX 年 XX 月人大预算系统纵向监督联合调研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工作项目内容

基本情况

存在问题及困难

有关工作意见及建议

工作打算

其它需要反映的问题

例:预算审查

联合监督

课题调研

执法检查

DBXX/ XXXXXXXXX 41 附 录 I (资料性附录)

本级人大联网监督成果 人大联网监督发现问题清单、整改反馈结果相关表格见表I.1。

表I.1 XXXX 年 X-X 月人大联网监督发现问题及整改反馈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单位:万元 序号

联网监督发现的具体问题

涉及金额

涉及市县

涉及主管部门

地方人大

跟踪整改情况

整改状态

□ 已完成

□ 未完成

未完成原因

已完成

结果应用

G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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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司法个案监督范文第1篇人大监督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冲突已久,这既是一个久远的话题,又是一对永恒的矛盾。如何解决它们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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