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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法律援助的报告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6-01-071

请求法律援助的报告范文第1篇

尊敬的公司领导您好:

我是2010年6月进入公司的,至今已经一年多了,首先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重视,为我提供了这么好的工作环境。使我迅速的融入到工作中去,跟同事们打成一片,自加入公司以来,我始终以快乐饱满的情绪投入到工作学习中去,一直认认真真、力求把工作做得尽善尽美,对公司的发展做出了自己应尽的责任,这些您应该是了解的,您甚至可以从同事们那里得到对我的评价。

经过慎重的考虑,特向您提出加薪请求,理由如下:

一、目前我所负责的工作内容有:

1、接收当日客服,财务的电子订货单签字并转传至库房发货;(1)下单后及时通知收单人并告知下单的数量方便双方核对; (2)、下订单时在邮箱标题上注明当时下单的数量以及每个单子的名字;

2、每日接听处理客户来电询问或查询货物等相关信息;(1)记录来电人姓名、来电人电话号码以及咨询问题,注明回复时间、以及处理办法(2)如客户咨询的非本部门的问题及时将问题转至该问题负责部门(请他们速与客户联系处理)。

3、每日对客户退换货申请进行审核,并处理退换货货单;(及时转交财务审核,发往库房发货)

4、每日按自提货单,及时为客户自提并做好服务 ;

5、每日合理安排小库货物补入工作为公司和客户做好后勤保障 。

6、每日发货后发货信息的记录及电话第一次通知客户;

7、每日客户跟踪信息的第二次到货回访确认,并记录相关信息;

8、每日针对到货或未到货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出现,在第一时间协调联系承运方并做好解释工作(即使告诉客户处理方法)并做记录;

9、将每日下班前的下单数量统计后和当天的收单人核对数量,结束当天的下单工作;

10、作为物流部的窗口人员,每天要随时接待前来公司办理业务的老师。

11、如收到客户的退换货,在货箱上注明发货人的姓名以及件数,收货日期,是否清点,方便库房收货的清点和反馈信息;并将库房清点后的换货明细和客户的换货申请相核对,在数量没有任何问题的情况下做换货出入库单按照换货样表处理换货,换货申请表上必须有物流部主管的签字,方可处理;

12、每月月底配合财务做好本月小库盘点对账工作 ;

13、每月客户跟踪信息的发到货回访确认,并记录相关信息查看并总结这月客户收到货之后的问题,处理方法,以及是否都有处理完,并把出现频率多的问题向领导反应,商量更好的发货对策,使公司不会有再多的货物损失。

二、我已经进公司一年多,但至今本人的基本薪水为1650,远低西安市平均月薪水平。而加上餐补交通等补助月收入也不高,仍然低于西安市平均月薪水平。

三、以公司内部员工薪水平做平行参考,比较的结果是:相同的薪水,本人

从事更多的工作内容;或者相同的工作内容,而本人获得的却偏低的薪水。

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我个人的能力也在不断地提升和进步。我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栽培和帮助,我非常的信任你们。基于对公司的热爱和对领导的信任,鉴于现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强度,我希望基本月薪是2250元(在原基础上增加600元)。

人追求的目标越高,他的才能就发展得越快,才能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 提出这样的薪金要求,并不是“居功自傲”,我所付出的谈不上“功”,但是至少我已经尽我最大的努力为公司付出了。我非常的热爱我的工作,我更加喜欢公司的所有同事,我相信,只要付出,就会有收获!

如果公司的领导人认为我现在的工作内容及质量还未能达到我要求基本工资,我诚恳的希望你能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让我今后有一个努力的方向和目标,在提升自己能力的同时将工作做得更好,向更高的目标迈进。

期待您的答复。

此致

敬礼

请求法律援助的报告范文第2篇

关于请求协助开展平安志愿者深入 各镇(街)开展问卷调查的函

团市委:

为了解我市各镇(街道)平安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同时进一步扩大我市平安创建工作的宣传覆盖面,市平安办请求贵单位于9月下旬及12月下旬协助组织平安志愿者深入各镇(街道)开展群众安全感、群众对政法工作满意度和平安创建群众知晓率(两度一率)问卷调查活动,并结合开展平安宣传工作。调查活动结束后请贵单位组织人员统计问卷调查结果分别于x月x日及12月30日前报送至市平安办。组织开展调查活动所需的经费(不含宣传费用,宣传品由市平安办准备)由市平安办负责,请贵单位在调查活动开始前两周将所需宣传费用明细列表以报告形式报送至市平安办。如活动开展有困难,请在9月5号前将问题书面答复至市平安办。

市平安办联系人:xxx,电话:xxxxxxxxxxx。

xx市创建平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请求法律援助的报告范文第3篇

朋友找他算账。对方辩解说,喝完酒,心里不踏实,所以打算连夜将那个合同搞定。想和他一起去,可直叫了他半个小时,也没能把他叫醒。朋友当然不信,和他争吵。可是有什么用呢?因为那单大生意,朋友的同学升了职,并一直做到部门经理;而我的朋友,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一直是公司的一个小业务员。

朋友接受了事实,继续埋头苦干。也谈成几单重要的生意,一年后也升了职。可他就是不能原谅那个同学。他和同学彻底绝交,拒绝去一切有他那个同学的场合。他告诉我,只要看到那张脸,他就愤怒到几乎无法自控,恨不得冲上前去,将那张脸砸扁。

他说,他什么都可以宽容,但就是不能够宽容卑鄙;他谁都可以原谅,就是不能够原谅这个同学。

其实朋友的同学多次找到他,给他道歉,说那时候刚毕业,还小,不懂事,请求他的原谅,并愿意把他调到身边,给他升职。可是我的朋友,对同学的道歉总是置之不理。他说为什么要原谅他?错误是他犯下的,他理应为自己的错误付出代价。这个代价,就是不理他,就是老死不相往来,就是一辈子刻骨的仇恨。

可是我的朋友并不快乐,尽管他也升到了部门经理,可是同在一个公司,哪怕再小心翼翼,也难免会不期而遇。每到这时,朋友就会扭了头,脸色铁青。哪怕,一秒钟前他还在捧腹大笑。

朋友说他很难受。本来,犯错的是他的同学,要受到心灵惩罚的,也应该是那位同学。怎么到最后,竟成了他自己?并且,一直持续了好几年?

我告诉他,因为你有了太多的恨如果这也叫“恨”的话。如果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有了仇恨,那么,你就会不快乐,就会陷入到无休无止的愤怒、沮丧、痛苦和焦虑之中。

那我怎么办?朋友说,要我原谅他?

为什么不能呢?我说,虽然他曾经对你做过很过分的事,但这件事,并非大到不能够原谅的程度,你完全可以试试原谅他。你原谅他了,就不必天天记恨着他曾经伤害过你,就不必刻意去回避他,他就不再是你的敌人。事实上,这几年来,你一直在放大一种仇恨,而当一种仇恨在心中被无限放大,便变得根深蒂固起来。你想,心中被仇恨占满了,快乐放在哪里呢?你原谅他曾经的过错,其实对于你,也是一种解脱。

虽然朋友对我的话,抱着一种怀疑的态度,但他还是在第二天,试着跟他的那个同学交流了一下。结果,多年的积怨一扫而光,他们再次成了朋友。因为不必刻意回避一个同事,所以朋友的业务做得一帆风顺,并再次升了职。

朋友说,也许我的话是正确的。因为他的那个同学,好像并不像他一直想的那样卑鄙。几年前,也许的确是因为他喝多了,也许的确是因为他的同学年少无知,但不管如何,他决定原谅他。他说,他的目的并不高尚。原谅了他,就等于解脱了自己。为什么不呢?

请求法律援助的报告范文第4篇

关于请求协助开展平安志愿者深入 各镇(街)开展问卷调查的函

团市委:

为了解我市各镇(街道)平安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同时进一步扩大我市平安创建工作的宣传覆盖面,市平安办请求贵单位于9月下旬及12月下旬协助组织平安志愿者深入各镇(街道)开展群众安全感、群众对政法工作满意度和平安创建群众知晓率(两度一率)问卷调查活动,并结合开展平安宣传工作。调查活动结束后请贵单位组织人员统计问卷调查结果分别于x月x日及12月30日前报送至市平安办。组织开展调查活动所需的经费(不含宣传费用,宣传品由市平安办准备)由市平安办负责,请贵单位在调查活动开始前两周将所需宣传费用明细列表以报告形式报送至市平安办。如活动开展有困难,请在9月5号前将问题书面答复至市平安办。

市平安办联系人:xxx,电话:xxxxxxxxxxx。

xx市创建平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请求法律援助的报告范文第5篇

一、债权效力说

支持遗赠仅具有债权效力的立法例, 其遗赠立法模式均采取了“区分遗嘱继承与遗赠”模式。在此模式中, 遗嘱指向的遗产承受人, 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均不受法定继承人的限制。如果遗嘱中指向的遗产承受人是概括继承遗产, 即同时承受遗产权利、承担遗产债务的, 为遗嘱继承;如果遗嘱中指向的遗产承受人只承受遗产权利, 而不承担遗产债务的, 则为遗赠。 (2) 以《德国民法典》为例, 对于遗赠的定义, 其第1939 条规定, “被继承人可以以遗嘱给予他人以财产上的利益, 而不指定该他人为继承人 ( 遗赠) ”。对于遗赠的法律效力, 其第1967 条规定, “继承人对遗产债务负责任。除由被继承人招致的债务以外, 涉及继承人本人的债务, 特别是因特留份权利、遗赠和负担而发生的债务, 也属于遗产债务。”同时, 第2176 条规定“在无损于拒绝遗赠的权利的情况下, 受遗赠人的债权发生于继承开始时”。 (3) 采取“区分遗嘱继承与遗赠”立法模式的还有瑞士、俄罗斯等国家。 (4)

如前所述, 在此种模式下, 遗嘱继承的本质为被继承人打破法定继承人的限制, 根据个人意志指定继承人与继承顺序。遗嘱指向的遗产承受人, 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对遗产遵循概括继承原则, 于遗嘱生效时当然的、直接的取得遗产所有权。而遗赠的指向对象 ( 受遗赠人) 更类似于赠与中的受赠一方, 遗赠人类似于赠与一方。遗赠的本质为遗赠人意图通过遗嘱的形式给予他人以纯粹的财产利益之行为, 且遗赠为遗赠人之单方意思表示。受遗赠人, 根据生效的遗赠, 仅取得对遗产执行人请求履行赠与义务的债权请求权。

二、物权效力说

坚持遗赠具有物权效力的另一种遗赠立法模式为“遗嘱继承与遗赠同一”模式。在“遗嘱继承与遗赠同一”模式下, 指定继承人与继承顺序 ( 意味着概括承受遗产权利与遗产债务) 的遗嘱与仅承担遗产权利的单纯遗赠, 共同被称为遗赠。在此种语境下, 遗赠分为概括遗赠与特定遗赠。概括遗赠是指将遗产的全部或遗产的部分指定由受遗赠人承受, 受遗赠人需概括继承遗产权利与遗产义务。特定遗赠是指将具体的遗产利益指定由受遗赠人承受, 受遗赠人仅承受遗产权利, 不承担遗产债务。 (5) 以《法国民法典》为例, 根据其第1012 条之规定, 概括受遗赠人的权利义务如下, “应按其受遗分之比例, 就遗嘱人之遗产债务及负担个人负责, 就设有抵押之遗产全部负责” (6) 。而对于特定遗赠, 其在第871 条规定: “特定遗赠的受遗赠人, 除遗赠的不动产上有关抵押权的请求权以外, 对债务与负担不承担义务”。对于遗赠引起的财产变动, 《法国民法典》第711 条规定, 财产所有权因继承、生前赠与或遗赠以及因债的效力而取得与转移。此处“遗赠”并没有区分概括遗赠与特定遗赠。因此, 学界多主张, 同一模式下遗赠具有物权效力。 (7)

本文并不赞同此种主张“遗嘱继承与遗赠同一”模式下遗赠效力为物权的观点。对比《法国民法典》第1009 条之规定“概括受遗赠人无需请求交付, 因遗嘱人之死亡当然占有其财产”与其第1014 条之规定“特定遗赠, 自遗嘱人死亡之日, 与受遗赠人以遗赠物请求权。此请求权得为继承或者转移。然非自请求交付之日或其交付经任意承诺之日后, 不得占有其遗赠物及请求其孳息”, 可以发现《法国民法典》对概括遗赠与特定遗赠的法律效力采取了不同的规定。概括遗赠可以当然的引起物权在被继承人与概括受遗赠人之间的移转, 而特定遗赠仅具有债权效力, 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换言之, 概括受遗赠人自遗嘱人死亡时即当然的、直接的取得其财产, 而特定受遗赠人取得遗赠物的前提为请求交付或其交付经任意承诺, 特定受遗赠人仅取得遗赠物请求权。

综上所述, 在“区分遗嘱继承与遗赠”与“遗嘱继承与遗赠同一”两种模式下, 本文认为遗赠 ( 同一模式下的特定遗赠) 仅具有债权效力。其根本原因在于, 遗赠仅承担遗产权利, 不承担遗产债务。遗赠的制度功能在于遗嘱人自由处分遗产, 使受遗赠人可以参与遗产的分配。这一点与遗嘱继承 ( 同一模式下的概括遗赠) 所承载的指定继承人、使遗嘱继承人概括承担遗产权利与遗产债务的功能存在本质上的差异。所以, 遗赠生效后, 受遗赠人仅取得了对遗赠标的物的债权请求权, 不能即时取得遗赠标的物的所有权, 易言之, 遗赠的效力为债权。遗赠生效后, 受遗赠人在做出是否接受的意思表示之前享有对遗赠标的物的债权请求权。

摘要:通说认为, 基于遗赠的请求权与各国所采取的遗赠立法模式息息相关。本文认为不同的立法模式对遗赠的概念、功能不尽相同。从基本概念、法律功能等方面进行比较法研究, 可以得出遗赠仅具有债权效力。

关键词:遗赠,请求权基础,遗赠立法模式

注释

11史尚宽.继承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498.

22 房绍坤.遗赠能够引起物权变动吗[J].当代法学, 2012 (6) .

3

4

55 房绍坤.遗赠能够引起物权变动吗[J].当代法学, 2012 (6) .

66 史尚宽.继承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500.

请求法律援助的报告范文第6篇

田晓菲在“幽暗的树林”中说: “叙述的方式和角度, 往往比叙述的内容更重要, 因为它们决定了叙述的内容。”历史知识的形成受到方法和旨趣的左右, 他们共同决定历史的叙述模式、知识样态及其运用。从知识沿革的角度看, 在特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决定历史知识的这些因素, 可以概括地用“范式”这一概念来说明。②不同的中法史的范式, 便决定了它们的优劣。2013 版司考教材的《中法史》③、刘根固的《中法史》④代表了官方的主流范式, 通览全书, 给读者一个总体感觉, 从西周以降, 历代的律法均为规定刑事犯罪, 坚持主流范式“诸法合体, 民刑不分, 以刑为主”, 在介绍唐朝法律制度时, 均只引用《唐律》作为材料来源, 均只介绍了唐朝的刑事法律。然而, 同样作为官方主流范式的叶孝信版《中法史》却详细介绍了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四种。详细介绍了《唐律疏议》、《唐六典》, 并详细介绍了唐朝刑事方面、民事方面、行政立法、经济立法及对外贸易等方面的立法。所引用的法律也较丰富, 诸如《捕亡令》、《杂令》、《田令》、《婚姻令》、《户令》、《主客式》、《茶法条约》, 这些均为我们展示了一个迥异的唐朝法律范围。叶孝信版的《中法史》似乎破坏了我们对长久以来所熟悉的主流范式的印象,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也是极其发达和完善的, 民法、刑法、行政法及经济立法等等兼备, 可知叶孝信版《中法史》乃主流范式的边缘。

为何会出现上述差异呢? “持有什么样的法的概念, 就写出什么样的中法史”这句话或可给予些许提示。贺卫方“东西方法律意义的沟通” ( 为王健《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所作序) : “来自西方的法律规范、原则、理论、概念在本土不断传播, 它们表现为一系列语词, 但又不仅仅是语词;通过不断的引进, 通过阅读。记忆以及现代化传媒的大量复制, 通过现代型的法律教育, 它们已经成为我们自己的知识。甚至在这个过程中, 我们连自家历史的原初记忆也丧失了, 例如今天的史学家对中国法律史的解说就没法摆脱外来的语词及背后的各种概念、原则等。”同样, 严复在翻译《法意》时指出: “西方法’字, 于中文有理、礼、法、制四者之异译。”肇始于概念翻译的误解, 进而扩展至对传统法的观念、结构、特征、内容等整个体系的误解。借用宇文所安的“中介”说, 我们今天对中国传统法的认识不仅经过了时间的中介, 更经过了空间的中介, 经历了这等时空中介的传统法的面目与其本来面目不知相去多远, 有多少“原初记忆”已经丧失。我们固然无法唤醒全部的“原初记忆”, 实际上是由于我们沿用了那种如今看来过于狭窄的“法律”定义, 即法必须由国家制定颁布, 而造成的一个智识盲点。

法概念的澄清和原初记忆的找寻, 我们便可以理解, 为何司考教材和刘根固的《中法史》与叶孝信版《中法史》的内容和体系差距甚大⑤, 官方范式的《中法史》, 非常重视以刑为主的国家法典, 坚持“诸法合体, 民刑不分, 以刑为主”总体特征, 教材编写具有封闭性, 抑制反思。然而此三者所依据的编写材料均为国家制定颁行的制定法, 此称为“Law in book”。真实的历史与文本的历史, 两者的关系努力去无限接近而永远无法等于。金岳霖说过, “彻底的经过训练的怀疑态度”。我们在学习中应该“shifting boundaries”, 限缩性的法概念指导下写出的主流范式的中法史与扩张性的法概念指导下写出的中法史, 都是写的历史, 都是主观历史。相较于“Law in book ”这样的主流范式的中法史, 扩张性的法概念指导下写出的《红楼梦的法律世界》这本书则为我们洞开了不一样的法律天地, 这个别样的天地就是“Law in action”, 这不是法律条文的累积堆叠, 而是为我们活生生地展现三维立体的法律实施状态,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毫无疑问, 相对而言, 扩张性的法概念指导下写出的中法史更接近于客观的历史。

《红楼梦的法律世界》这本书以《红楼梦》书中描写的社会生活现象为研究材料来源, 从法律的视角并引用古代的文献典籍来详细解读该材料所反映的深层次的社会问题, 这无疑开创了一个全新的红学研究方向, 也让我们看到了古代法律运行状况。《红楼梦的法律世界》涉及的领域极其广泛: 家族、家法、户籍、继承、典当、婚姻、丧葬、十恶、八议、枉法、强盗、大赦等等, 这些都涵盖了古代封建社会的生活方方面面, 我们从这些事例中可以清晰地看到我国封建社会的礼法如何相互交织作用。这本书所引用的材料也是极为丰富的, 从主流官方范式的法条到官方范式不曾注意的皇帝的《训谕》和大臣的奏折、古人的著述、古代文学作品及今人的社会调查材料, 这些都相对于官方范式的《中法史》更为清晰的向我们展示了古代社会理、礼、法、制四者统摄治理下的法律运行实况。从而无可雄辩地证明了扩张性的法概念指导下所写出的《中法史》更接近于历史的真实, 兹举书中两例作说明。

传统范式的《中法史》常会着重介绍自上而下的法典, 其中又以刑法典为重中之重。如《清律》“官司出入人罪”条: “凡官司故出入人罪, 全出全入者, 以全罪论。若增轻作重, 减重作轻, 以所增减论。致死者, 坐以死罪。”古代对出入人罪的惩罚不可谓不严, 然而, 现实中法的实施情况究竟怎样, 我们无从知晓。《红楼梦的法律世界》这本书便为我们洞开了这样的观察古代“Law in action”之门。在《红楼梦的法律世界》的“枉法”篇中, 我们看到尹伊君这样写道:

“《红楼梦》写了大大小小若干起官司, 没有一件不枉法的, 或因徇情, 或因受财。”⑥“葫芦僧乱判葫芦案”虽然篇幅很长, 尹伊君提到曹雪芹对于雨村如何公堂审案并未直接着墨, 曹雪芹大量的笔墨写案外的人情、势力和复杂的社会关系, 门子与雨村的密谋和心理变化, 似乎要努力表明门子与雨村最终的选择也属必然。从贾雨村断案中, 我们可见法律在中国社会的真实运作状况, 司法官吏面对复杂社会情况、社会关系时的所疑、所思并最终做出枉法裁判。该案以小见大, 真可谓一叶落而知秋, 作者似乎要表明的是贾雨村的枉法不是来源于其自身道德败坏, 而是来源于社会深层的体制性腐败。中国的监察制度源远流长, 三代即有, 可以“纠劾百司, 辨明冤枉, 提督各道, 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 面对官员的枉法, 纠察不法的御史有没有起到监督作用呢?《清律》“官吏受财”条: “凡官吏受财者, 计赃科断。”《清律》“风宪官吏犯赃”条: “凡风宪官吏受财, 各加其余官吏罪二等。”在凤姐指使张华状告贾琏“国孝家孝之中, 背旨瞒亲, 仗财依势, 强逼退亲, 停妻再娶”中, 尹伊君通过两个“只得”, 活化出监察御史在权贵面前的卑微心态和行为, 似乎都察院成了贾府的办事衙门。⑦尹伊君分析到, 现实中的监察御史不同于戏剧舞台上铮铮铁骨的形象, 包拯、海瑞也只是历史上的模范和榜样, 他引用了明人陈洪谟《继世纪闻》、崇彝《道咸以来朝野杂记》、清朝中期北京流行的一首谚语以及康熙、乾隆对监察御史不满的上谕来佐证御史的难以发挥作用。他指出监察御史的难处是既不能硬, 也不能软, 这同样也是体制所造成的。这些丰富的史料, 清晰地再现了古代封建社会的法律运行状况, 那是立体动态图景, 是活的历史, 比干瘪的法条堆叠的死历史自然更接近客观历史, 并能不断地引入新观点, 带领人们去思考历史, 具有一定的开放性, 这便是扩张性法概念指导下所写的《中法史》。

“The goal of this lesson is not about the knowledge, but about the method of learning. ”这句话无疑具有振聋发聩之效, 我们经历了长久的应试填鸭式教学, 使我们养成了只重视知识的记忆, 绝少怀疑反思的习惯, 僵化的思维能力才是尤为可怕的, 须知方法的训练才是最重要的, 不迷信, 不盲从。本学期金敏老师的《中法史》课无疑具有深远的启迪意义。

关键词:《红楼梦的法律世界》,读书报告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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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4

5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5.2

6尹伊君.红楼梦的法律世界[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7: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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