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制度改革范文
陪审制度改革范文第1篇
摘 要: 辨析审计委托制下审计独立性的现实困境,提出隔离经济利益尝试第三方购买服务,组建防火墙引入财务报表险实现多方利益耦合,探索强制轮换构建审计委托代理新机制等方式,以增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独立性。
关键词: 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独立性 审计委托制度
一段时间以来,獐子岛3亿扇贝集体“暴毙”、康美药业和康得新涉嫌财务造假等事件闹得资本市场满城风雨,重新引发了社会公众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和审计独立性的关注。审计质量是会计师事务所安身立命之本、生存发展之基,是注册会计师行业永恒的主题,审计质量的把控和提高又离不开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独立性是会计师事务所的灵魂和最本源的特征。然而,现行的审计委托制度因审计者受被审计者直接委托,且审计者的收费由被审计者决定(黄世忠,2019),利益的权衡和博弈很难让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脱离独立环境限制而单纯聚焦审计质量控制的提升。基于此,有必要剖析现行审计委托制度的运行弊端,重构注册会计师委托制度新路径,并将审计委托制度改革提上日程。
一、审计委托制下审计独立性的现实困境
在现行的审计委托制度下,审计基本关系由企业所有权人、会计师事务所、企业经营管理层三方构成。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现代企业的重要标识,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作为审计人接受企业所有权人的委托,对被审计人企业经营管理层履行受托责任的情况进行鉴证和评价。这三重基本关系中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利益交织,委托人即企业所有权人旨在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观、公允地评价和鉴证企业经营管理层的经营业绩;被审计人即企业经营管理层也迫切地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向导向的审计结果来背书自身经营管理能力和成果业绩;作为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着委托人揭示问题、被审计人彰显业绩的双重矛盾。这种矛盾的不可调和性虽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保持独立的立场,形成即独立于企业所有权人又独立于企业经营管理层的双向独立关系,然而在现实审计业务关系中,这种双向独立的平衡机制却很难实现。
首先,从审计人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企业所有权人的关系看,会计师事务所很难超然脱俗于企业所有权人的委托。企业董事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成员,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成员,基于企业整体业绩、社会声誉和股票市场的表现等综合考量,很难想象其能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利于企业的审计意见,更别说否定意见,这就决定了审计委托人很难主动选择最具正义感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承揽角度来看,审计客户的争取和长久合作关系的维系是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不考虑的现实问题。虽然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中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准以广告、宣传、推销的方式招揽客户,但从根本上无法避免通过调整或优化审计结论的方式对企业董事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成员直接或间接的输送利益,毕竟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论也直接影响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个人切身经济或政治利益。会计师事务所从开始接洽审计业务到选聘资格的取得,从审计入场业务开展到审计报告签署,都关联着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利益,委托人代表的利益又关系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资格的选聘与否,这本身就是一场利益博弈,脱离双方利益关系谈独立性无异于“空中楼阁”。
其次,从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人企业经营管理层的关系看,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资费谈判和收取、过程审计开展、后续咨询服务拓展等方面不得不受制于被审计人企业经营管理层。从名义上看,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代表公司所有权人选聘和委托审计业务,但实际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的资费谈判和款项支付形式都由企业经营管理层主导,在客户接洽谈判和资费收取上会计师事务所必然容易受到企业经营管理当局有形或者无形的压力;在审计过程开展中,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程序和抽样调查同样受限于企业经营管理层,尤其是在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巨变的经营情势下,企业组织机构庞杂、业务范围宽泛、地域分布广袤、交易样式多样,加剧了企业经营运作模式的复杂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程序和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经营管理当局的支持和配合力度,往往对某些复杂或隐蔽的业务不能充分开展审计,预留潜在质量控制隐患。鉴于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构成趋势的变化,管理咨询服务费与审计费的相对比重不断提升,甚至在某些客户上会计师事务所收取的管理咨询费用已经超过审计业绩费用。管理咨询服务也是会计师事务所重点打造的核心业务板块,管理咨询业务的开展依托于审计业务的开展,会计师事務所往往在迎合被审计单位企业经营管理层认可的基础上,进行增值业务的拓展,而能力的认可又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向导向的审计报告。在会计师事务所利益驱使的情况下,很可能为了承接管理咨询业务,避免损失潜在的服务客户,不得不屈从于被审计单位企业经营管理层,对其某些违法、违规会计行为采取选择性视而不见的缄默或妥协态度。以上不难看出,脱离双方业务承接权衡关系谈独立性无异于“镜中花水中月”。
最后,从企业所有权人与被审计人企业经营管理层的关系看,特定条件下二者利益点的契合又严重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独立性。21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高科技、高技术含量、新业务运作模式企业层出不穷,公司体量规模的扩大和业务范围的扩展,让公司经营者的地位、利益、观念、行为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最明显的标志就是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广泛盛行,更紧密了企业所有权人与企业经营管理层的利益关系。股票的分散天然的让占董事会主导地位的企业所有权人与企业经营管理层形成利益共同体,并与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的差距进一步拉大。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不再站在企业经营管理层的对立面,甚至授意或默许企业经营管理层通过不当会计行为制造泡沫抬高股价,实现大股东在资本市场中的套利。在这种利益耦合的情形下,会计师事务所承受的独立性压力可想而知。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会计师事务所面对高额经济利益的威逼利诱,盲从、迁就、迎合客户就会成为顺势而为的倾向甚至是必然选择,这种抛开复杂利益纠葛谈独立性无异于“海市蜃楼”。
二、审计委托制度改革路径探析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标是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公允性发表客观公正的鉴证意见,它实现的前提是要与被审计单位保持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实质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内心状态,使得注册会计师在提出结论时不受损害职业判断的因素影响,诚信行事,遵守客观和公正原则,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形式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外在表现,使得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所有相关事项和情况后,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项目组成员没有损害诚信原则、客观和公正原则或职业怀疑态度(中國注册会计师协会,2011)。很显然,在现行的审计委托制度下,因其存在诸多无法调和的严重利益冲突,审计的独立性存在实现上的困难,亟需改革。国内外的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审计委托制度的改革上,进行了大量的创新性甚至颠覆性的改革举措。但事实证明,凡是激进式的改革都因触碰既得利益集团的核心利益而遭受层层阻挠和强烈反对。基于此,对我国现行的审计委托制度改革的尝试,可采用稳健的、循序渐进的改革路径。
(一)隔离经济利益,尝试第三方购买服务
现行的审计委托制度使会计师事务所与行使选聘权的被审计单位存在“剪不断、理还乱”的利益纠葛,为使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从经济上彻底摆脱依附于被审计单位的尴尬局面,可尝试引入证券监管机构或资本交易机构,通过第三方购买服务的方式隔离会计师事务所与选聘企业的经济利益,让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真正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执业。这种做法有诸多好处,最为显著的是:由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统一向上市公司收取审计费用,再由其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这对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将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可从根本上抑制收入操纵等财务舞弊行为(黄世忠,2004)。然而,与之相伴生的也有诸多弊端:一是第三方购买服务模式剥夺了原选聘企业参与审计服务的定价权,可能会导致审计费用因不能讨价还价而大幅上升,加重企业运营成本;二是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层面需要对现行配套法律条款进行修订,畅通第三方购买服务的法律通道;三是权利集中提升社会公众审计预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利集中赋予第三方,可能会致使权利过于集中而容易产生权力寻租,滋生新的腐败。再者一旦发生审计失败,第三方机构的公信力将会受到社会公众的强烈质疑,名誉受损。对第三方购买服务,也没有必要放大其缺点和不足,在全面实施条件尚不成熟的前提下,可尝试小范围试点运行,在被审计单位的选取上可优先选择ST、暂停交易等业绩临界、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过往有财务舞弊行为的上市公司,试行总结经验,条件成熟时再做全面推广。
(二)组建防火墙,引入财务报表险实现多方利益耦合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的非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与企业经营管理层之间存在利益纽带的委托代理关系,唯有斩断这层纽带关系,真正组建起两者间的防火墙,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双方利益冲突问题。对此,在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企业间引入保险公司,以保险公司开设财务报表险种的方式实现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和保险公司三者利益的耦合,从而建立新型的审计委托关系。企业所有权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财务报表险,再有保险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并支付审计费用。保险公司出于尽可能降低审计失败导致理赔的可能性,会审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毕竟高质量的审计结果最终受益方仍是保险公司。企业所有权人作为委托方,出于投资利益自我保护的意愿,本身具有追求高质量审计的需求,与保险公司的利益耦合;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因不再顾虑企业管理层的压力,审计质量越高继续被保险公司选聘的可能性越大。综上所述,三者均对高质量的审计有现实需求。从这个角度看,三者的利益充分耦合,有合作共赢的空间和可能性。但这种委托模式存在一个定价难的问题,保险公司推出财务报表险险种,对险种的定价模型开发需要精算师的配合,精算师对定价模型的考虑需充分掌握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业务运行模式、公司治理健全程度等,这些都难以通过模型的方式予以量化,财务报表险是完全市场化的手段解决审计委托代理行为,无须行政力量的介入,随着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应用前景值得期待。
(三)探索强制轮换,构建审计委托代理新机制
会计师事务所的强制轮换研究和辩论在西方国家早已开展多年,强制轮换的利弊得失愈发明朗。强制轮换并非洪水猛兽,风险和成本并不像反对者声称的那么高,大型央企和金融机构的审计强制轮换在我国已实施多年,并没有产生重大的震荡或其他负面效应(黄世忠,2019)。会计师事务所的强制轮换能显著克服长期委托造成的审计路径依赖问题,能有效应对和缓解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不当压力和无理诉求,易使会计师事务所保持高度的职业怀疑精神、高度的独立性意识和全新的视角审视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行为、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显著提高审计质量。强制轮换机制的实施可逐渐从大型央企和金融机构过渡到其他所有权属和性质的企业,稳健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强制轮换的实施。同时,在强制轮换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上,优先选择社会信誉好、执业质量高、抗风险能力强的会计师事务所,避免激进式的强制轮换造成潜在审计失败风险。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2]黄世忠审计委托制度的弊端与改革[J].新会计,2019(12).
[3]黄世忠收入操纵的九大陷阱及其防范对策[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3)
[4]宋小明审计独立性的“应然”与“实然”—论建立和维护审计独立性的现实困境[J].新会计,2020(2).
[5]黄世忠回归本源 守住底线:审计失败的伦理学解释[J].新会计,2019(10).
〔赵文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烟台分所〕
陪审制度改革范文第2篇
2002年7月,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会议上,最高法院作出了在全国法院系统实行法官员额和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的决定,全面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推动审判机制的改革创新。几年来,作为最高法院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为起点,以落实法官员额制度为契机,在审判机制改革的实践中不断完善、发展法官助理制度,建立了“一个机制,一套办法”的审判运行管理模式。此种审判运行管理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本文结合房山法院近几年的实践和取得的成效,从“一个机制,一套办法”和法官助理制度本身的特点和优越性来论述法官助理在审判机制改革中的灵魂地位。 “一个机制,一套办法”及其运行效果
所谓“一个机制,一套办法”,就是指建立以法官为中心,法官专司审判,法官助理辅助法官审判,书记员专职法庭记录的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新型审判机制。
一、 “三二一”到“3N1+1N1”
为了落实《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改变法官职业大众化和审判管理行政化的现状,2000年初,房山法院探索实行“三二一审判机制”,在全国法院率先建立了法官助理制度。所谓“三二一审判机制”,是以合议庭三名法官为中心,法官专司审判,法官助理负责庭前准备,书记员专职法庭记录的职责明确、分工负责、运转高效、监督有力的审判机制,其特点是“精选审判人员,强化审判职责,优化资源配置,强调职能分离,加强内部监督”。所谓“精选审判人员”是指科学确定法官员额,通过法官选任,使少数优秀的审判人员走上审判岗位,改变法官职业大众化的局面。所谓“强化审判职责”即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责任模糊的审判机制,将案件的最终裁决权交给法官,但法官同时对案件结论负责。所谓“优化资源配置”即根据审判规律建立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三二一”审判模式,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负责审判,由两名法官助理负责庭前准备等审判辅助性工作,一名书记员负责开庭记录。所谓“强调职能分离”即改变传统的法官与书记员职责不分、责任不明,从收案到结案大包大揽的现象,明确庭前准备的独立价值,法官专职审判,法官助理负责庭前准备工作,实现权责的统一。所谓“加强内部监督”即通过职责划分和审判工作环节化,法官庭前不再对案件进行预审,达到客观上加强内部监督的效果。由于此项改革达到了提高诉讼效率,保证案件质量的改革目的,先后引起了最高法院领导及全国各地法院的关注,最高法院为此专门成立调查组对其进行调研,认为房山法院建立了一种新型审判机制。2003年初,北京高院提出在部分法院建立合议庭固定模式、实行人员分类管理的改革意见,提出在法官助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以法官为中心的审判管理机制,将基层法院审判模式规范为合议庭固定模式。
为了贯彻实施最高法院《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北京高院关于固定合议庭改革的意见,房山法院结合自身特点,不断发展和完善“三二一审判机制”,将法官助理制度与合议庭固定模式改革相结合,建立了符合审判规律的大合议庭审判机制及相应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这项制度以法官助理制度为切入点,科学合理配置审判资源,较好地处理了法官选任、建立法官助理制度与书记员聘任之间的关系;解决了庭前准备与庭审之间的衔接问题;在克服一审一书弊端的基础上,客观上解决了案件的繁简分流问题,实现了“简易出效率,复杂出精品”的改革目标,走出了一条别具特色的改革之路。 所谓大合议庭,以数字形象表示,即“3N1+1N1”,系一个固定合议庭和一个简易组的结合,简易组为合议庭审判的前置程序。“3N1”中的“3”指固定合议庭中的三名法官,“1N1”中的第一个“1”指简易组的简易法官,其职责是专司审判;“N”指配备的法官助理数量,是一概数,具体人数根据案件的数量、案件的性质和人员编制情况来确定,其职责是除法官及速录员职责外的全部事务性工作;二者中的后一个“1”统指分别为固定合议庭和简易法官配备的速录员,其职责是专职法庭记录。大合议庭是对传统意义上合议庭制度的演绎发展,系审判庭内的基本审判单元。在传统合议庭形式下,三名法官随案组合,案结组散;而大合议庭中合议庭的三名法官是固定不变的(其中一名为选任审判长),分则独任审判,合则共组合议庭,既符合合议制原则又灵活机动。房山法院在民商事审判中普遍采取“351+121”的配置,即“三名合议庭法官、五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简易组一名法官、两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的配备,其中“351”中五名法官助理有三名为文字助理,两名为负责庭前准备的程序助理。
按照审判庭的收案范围,各审判庭收案后,依据案件类型的不同将案件分至不同的大合议庭。对大合议庭的所有案件,首先由简易组的法官助理对案件进行筛选,法官助理在审查、送达中客观地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五日内最终决定是否作为简易案件由简易法官审理。此时,案件流向两个方向简易案件归属简易组,其它案件移交给固定合议庭,由合议庭的法官助理负责庭前准备工作。原则上,简易组与固定合议庭各负责大合议庭中50%的案件的审理。
(一)“1N1”简易组案件流程
简易组的法官助理兼有调解的职责,对繁简分流中或分流后的全部简易案件进行庭前调解。 1.经调解成功的,报简易法官审查签发文书结案;调解不成的,则由简易法官开庭审理,直接裁判。
2.诉讼中,对于简易案件中出现的案情复杂、无法在短期内审结的案件,应转为普通程序,由简易法官与庭长、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为了防止简易组繁简分流过程中随意截留案件的情况发生,合议庭规则规定,简易组转普通程序的案件不得超过简易法官审结案件的5%。
(二)“3N1”合议庭案件流程
“3N1”合议庭的法官助理分为庭前程序助理和庭后文字助理两类。
1.繁简分流后的复杂案件由简易组法官助理转固定合议庭的程序助理。程序助理负责为合议庭的三名法官作好案件的庭前准备工作。在庭前准备期间,法官助理可以对案件进行庭前调解,也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证据指导或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需要开庭审判的,为法官排期开庭。
2.三名法官各自独任审判由自己承办的案件;对于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与其他两名法官组成合议庭。文字助理负责法官开庭后的事务性工作及法官审结案件70%的文书起草工作。
二、 以“一套办法”保障“一个机制”的良好运转
所谓“一套办法”即为保障一个机制的实施,建立的以法官为中心的人员分类管理办法。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从管理学的角度看,也是一个人员相互协作的系统,即各类人员在岗位责任基础上的互相合作、互相配合,从而实现国家赋予的审判职能。所谓分类管理,即将人民法院内各工作人员所担任的工作,根据其工作性质、基本职能、岗位特点和工作规律进行归纳分类,并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因此,人民法院必须严格区分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即法官助理、书记员和行政服务人员的工作性质、基本职能、岗位特点和工作规律,并根据其职业特点对他们实行分类管理。
自2000年初房山法院开始实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合议庭审判机制起,经过几年的反复探索和总结,逐步建立了与之相配套的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行政服务人员的分类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一个机制,一套办法”的审判运行管理方案,以“人员分类管理办法”保证“大合议庭审判机制”的开展。改革方案源自对法官与法官助理关系的深层思考。在大合议庭审判机制中,法官助理的工作表现直接影响着法官审判工作的质量。无论从保证法官的中心地位角度出发,还是为了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都要求法官助理必须服从法官,为法官服务。但在延循行政管理模式的情况下,如何将两个行政隶属上无联系的独立个体纳入审判规律的运作轨道成为困扰改革的难点问题。分类管理、业绩考核为这一难题指明了解决方向,很好地贯彻了“以法官为中心,法官助理对法官负责”的理念,突出了法官的中心地位。在法官助理的业绩档案中,首先,突出合议庭或法官对法官助理的考核,法官的评价意见占到法官助理业绩考核分值的20%,法官助理任命为法官时还应当考虑所在庭对其业务能力的评价。其次,细化职责,以职责的完成质量作为业绩考核内容。房山法院对法官助理的职责进行了细化,法官助理需要对案件初步审查与依法送达、组织证据交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法官指派调查收集证据、排定开庭时间、根据法官的意见起草裁判文书等等。能够量化考核的予以量化,比如法官助理的庭前调解结案数量、为法官起草文书的数量及保全案件的数量,不能量化的由法官分项出具评价意见,最后予以综合评定。此外,房山法院在人员分类管理中,突出了法官和审判岗位的重要性,在年终评优评先中,评先比例向法官适当倾斜,每年定期组织先进法官外出考察,并给法官提供优先晋级的机会。房山法院通过人员的分类管理,确立了法官的中心地位,赋予法官对法官助理的考核权,对法官和法官助理进行分类管理,保障了法官的权威和法官职位的吸引力,充分调动了法官助理的积极性,实现了法官和法官助理之间的和谐,充分挖掘了法官助理制度的优越性,为“一套机制”的良好运转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三、“一个机制,一套办法”取得的良好效果
“3N1+1N1”的审判机制将各种审判模式的优势融于一身,解决了传统模式的种种弊端。通过繁简分流,达到“简易出效率、复杂出精品”的改革目标;法官助理的设置,使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之间形成了职责分明,分工负责、运转高效、监督有力的审判机制;每个大合议庭作为一个审判庭内的独立审判单元,在审判长的组织协调下各自办理不同类型的案件,既有利于培养专业型法官,又能突出审判长的地位,弱化审判庭的行政管理色彩,实现程序的合法性;简易组办理普通程序案件的组成人员的规定,落实了院、庭长办案制度,也充分利用了人民陪审员这一审判资源。因此,虽然近年来房山法院面临着收案量连年递增的巨大压力,但得益于“3N1+1N1”审判机制的创建和人员分类管理的落实及法官助理制度的完善,各项工作仍然取得了显著成效。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简易出效率缩短了审理周期。合议庭内部的繁简分流,化解了在庭、室之间分流案件不可避免的流转阻滞,最大限度地简化了诉讼程序,缩短了诉讼周期,大大提高了民事审判效率。几年来,房山法院通过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占到了案件审结量的63%。简易法官每年审结的案件量可占整个机制中法官案件审结量的50%,有些案件从审查立案到调解审结仅需1-2小时。简易案件从立案到分案,再到送达,排期,开庭审理,当庭调解并发放法律文书,平均审限仅为20余天左右。如房山法院民二庭简易法官在两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的配合下,结案量占到了所在大合议庭收案数的65.3%,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上述成果的取得与法官助理对案件的分流以及在简易法官指导下进行的调解工作密不可分。
(二) 复杂出精品保证了案件质量。简易组对案件数量的大量消化,加快了案件的整体诉讼进程,减轻了固定合议庭内法官案件多的压力,使得他们能够集中精力审理较为疑难、复杂的案件。由合议庭内法官助理负责庭前准备工作,避免了由不同庭室分别负责庭前准备与庭审工作产生的制约弊端,使庭前准备与庭审之间衔接科学合理。合议庭固定模式,解决了长期困扰基层法院的陪而不审现象。大合议庭制度在提高案件效率的同时,也使案件质量得到了保障。几年来,房山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当事人的上诉率不足8%,二审平均发改率低于7%,案件质量连年居北京市法院系统前列。
(三)法官精英化规范了人员管理。大合议庭机制推行后,房山法院现有法官数量比改革前减少近30%,审判岗位法官与辅助人员的比例由原来的1:1调整到1:2。由于减少了法官数量,设置了法官助理岗位,不但增强了法官岗位的吸引力,提高了法官整体素质,还为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创造了条件。几年来,我院先后建立了法官、法官助理、政工行政人员、速录员等人员分类管理办法,办法中突出了审判岗位法官和法官助理的地位,客观上形成了“一个机制(3N1+1N1),一套办法(人员分类管理)”的良好运行局面,法官在法院中的中心地位逐渐得以体现,法官助理也在这一制度中充分发挥了自己的聪明才智。在2005年底的全院总结工作中,全院评出的38名优秀人员中,法官就占据了20名,突出了审判业务部门在法院的核心地位,增强了审判业务部门的吸引力。 大合议庭审判机制的灵魂法官助理制度
如果说“一个机制、一套办法”是一幅勾勒精美的图画,那么法官助理制度便是马良之神笔,是“一个机制和一套办法”的灵魂,是保障“一个机制和一套办法”良好运转的关键。它主要涉及法官助理来源与条件,法官助理性质与职责,法官助理的配备与工作流程,法官助理管理与发展等八个方面问题,这些都是实行法官助理制度的核心问题,是房山法院对法官助理制度的高度概括和总结,是房山法院人集体智慧的结晶。法官助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使这项机制和办法由构思变为现实,才有了“3N1+1N1”的诞生,才有了房山法院审判工作运行和谐、高效和良好的局面 。
一、 法官助理的来源与条件
(一)法官助理的来源
法官助理是个全新的职业,根据我国法院改革的基本构想及我国法院的人员构成现状,法官助理的来源主要包括新招助理和转化助理两大类。新招助理主要指向社会公开招收的人员,主要是来自法律院校的专业应届毕业生。转化助理指已取得了法官资格、但法官选任制度实行后未能进入法官员额范围的审判人员,以及有丰富经验的在编书记员或其他政工、行政人员。具体来源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已经被任命为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但法官员额确定后或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后不在法官员额范围内的审判人员; 法院中已经通过初任法官资格考试或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官任用资格但尚未任命为法官或进入法官员额范围的人员;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尚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
目前不符合担任法官助理的学历条件,但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经考核合格的在编优秀书记员或在岗位调整中进入审判庭室的其他行政辅助人员。
关于新招助理是否可以暂时不占行政编制,实行聘用制的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两种意见:
支持者认为,鉴于当前审判任务繁重,政法编制有限,为了落实法官助理制度,和保证审判任务的高质量完成,可以考虑短期聘用部分符合法官助理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充实到法官助理岗位,这样既可以缓解审判压力,又可以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对其中优秀的受聘人员,在编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逐渐转为行政编制,对不胜任的人员可以不再聘用。
反对者认为,法官助理所从事的工作涉及国家司法机密,是公务员的岗位,只能由公务员完成。另外,当前有些法院法官数量比较多,案件压力不大。从法官职业化的角度出发,应通过减少法官数量来提高法官素质和落实法官助理制度。
房山法院认为,法院改革是综合性改革,各地区、各法院发展不平衡,故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也不能一刀切。对审判任务繁重,人员编制有限的法院,可以考虑暂时聘用一些符合法官助理条件的人员,做些庭前程序性、事务性工作,待人员编制有空缺的时候,择优录用,这样可以缓解改革给繁重审判任务带来的压力。但是,聘用人员不能从事涉及审判实质内容的工作,而只能从事一些程序性工作。对法官数量明显偏多,案件压力不大的法院,应该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官职业化的要求,通过减少法官数量的方法落实法官助理制度。
(二)法官助理的任职条件
结合我国法院的实际,考虑到法院现有人员的现状,房山法院认为法官助理的任职条件,应当把握两个原则:一是法官助理应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法律专业素质,同时法官助理的地位和性质决定了法官助理的条件应当低于法官的任职条件而又高于对书记员的要求;二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经济、文化发展程度很不平衡,对法官助理的选任应当遵循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基于以上两个考虑,对于新进入法院拟担任法官助理的人员的学历条件,一方面要坚持高标准,即法官助理应当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但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另一方面又要坚持实事求是,考虑到目前我国的国情,有必要对法官助理的任职标准在特殊地区予以特别的放宽,即在某些特殊地区,可以考虑允许具有国家承认的法律专业知识培训经历(如规定具有主要法律课程的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接受过国家法官学院或其他专门高等院校的培训课程)的人员担任法官助理。当然,也可以规定,放宽任职标准的,必须经所在高级法院的同意或批准并报最高法院备案。不可否认,在司法机关中确实存在一大批仅具有大专学历(多为继续教育)的优秀书记员,经过培训与考核后完全可以胜任法官助理工作。
对于法官助理的任职标准,房山法院认为,按照法官职业化的要求,法官助理首先是一个职业,其次才是法官的重要来源。对于法官助理的任职条件,不能一律要求其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应该确定一定的比例。实行法官职业化以后,有些法官助理可能终生从事助理职业。只有具备司法考试资格的经过一定年限司法实践的优秀法官助理,经过法官的推荐,才有机会被任命为法官。这既有利于调动法官助理工作积极性,又有利于法官助理队伍的稳定,培养出具有丰富经验的优秀的法官助理。 二 法官助理的性质与职责
(一)关于法官助理的性质
法官助理是审判辅助人员,不具有审判权。这是房山法院实行法官助理制度以来,一直坚持的原则。最高法院实行的法官选任制度进一步确定了这一观念。 最高法院提出设立法官助理,其目的是通过合理划分审判工作职责,理顺法官与其他各类审判辅助人员的关系,保证法官专司审判,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审判的公正与效率。从形式上看,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助手,所做的工作都是围绕庭审这一中心工作展开。从审判机制上看,一方面法官助理代表法官负责庭前准备工作,他是法院与当事人联系的纽带,是法院或法官为当事人服务的具体执行者。法官助理的出现,既体现了司法的服务职能,同时又避免了法官对案件的包揽行为,避免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私下接触,客观上也起到了内部监督作用;另一方面,法官助理是联系法官和书记员之间的纽带,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法官助理在工作中既要接受法官的业务指导,又担负着协调书记员开展工作的职责。从法官助理本身的职责看,又有一定的权限,如庭前准备及主持庭前调解等,具有独立开展工作的机会和职权,为法官助理未来做法官打下了基础。
房山法院认为,实践《纲要》第33条应当与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结合考虑。取消助理审判员制度,不是取消现有助理审判员的审判资格,而是严格法官准入制度,即法院院长今后不再任命助理审判员。对现有的助理审判员,应当许可他们参加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通过选任进入审判岗位的法官(或助理审判员)列入法官员额编制,继续从事审判工作;未通过选任的法官(或助理审判员),则可以调整其审判岗位,列入法官助理编制,从事审判辅助性工作。法官助理应是从事审判事务的辅助人员,是辅助法官完成审判任务的人员,不具有审判权。否则、选任就等于穿新鞋,走老路,法官职业化很难实现。
(二)法官助理的职责
职业的性质决定职业的职责,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将法官助理的职责具体确定如下:“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
(二)庭前组织交换证据;
(三)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
(四)办理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有关事宜;
(五)接待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查阅案卷材料;
(六)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
(七)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
(八)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九)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性资料;
(十)办理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
(十一)根据法官的授意草拟法律文书;
(十二)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诉讼活动明确划分为庭前准备与庭审裁判两个阶段,是许多国家诉讼法律制度的共同特点。多年来,由法官独揽庭前准备与庭审工作的状况,带来了不少弊端:其一,法官在庭前准备阶段实际上行使了对案件预审的职权,在开庭前即对案件形成预断,容易造成法庭审理流于形式,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浪费了审判资源;其二,由于案件数量激增,法官的工作量越来越大,往往没有时间和精力充分开展庭前准备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当事人庭前准备阶段的参与权,影响了审判的整体效率;其三,庭前准备阶段的独立价值被忽视,法官从收案到结案大包大揽,不仅降低了审判效率,影响了审判质量,也使审判过程的监督机制十分薄弱。 为了避免上述弊端,房山法院认为,庭前准备工作是辅助性工作,应该由辅助人员完成,即在明确庭前准备与庭审环节的基础上,法官仅负责案件的庭审和裁判工作,庭前准备工作由审判庭内部的法官助理完成。由于庭审与庭前准备工作同在一个业务庭或合议庭内,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既做到了分工负责,同时又能默契配合。法官助理可以随时向法官汇报准备程序的进展情况,遇到需要调取证据或涉及实体法律问题时,法官助理可以随时请示法官,由法官裁决、确认。这种做法,通过明确法官和法官助理的职责,使庭前准备阶段与庭审阶段衔接自然,转换顺利。 综上,法官助理的职责可以划分为庭前准备和庭审两部分,由此也可以将法官助理划分为两类:负责庭前准备阶段的程序性事务工作的法官助理我们称其为程序助理,负责开庭审判阶段的文字工作或事务性工作的法官助理我们称其为文字助理。 程序类法官助理的职责主要包括:向当事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等诉讼文书;审查诉讼材料,指导、引导当事人举证,依法调查、收集、核实相关证据;对案件客观实行繁简分流;采取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务;接待当事人来访、咨询;负责案件在庭前准备阶段的管理工作;排定开庭日期,张贴开庭公告,对简易案件进行调解等等,即管理办法中第一至第八项职责。文字类法官助理的职责主要包括:按照庭前程序类法官助理的安排,代表法官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固定证据;代法官接收、管理、查阅卷宗材料,提出诉讼争执焦点,起草阅卷笔录;接待当事人来访、咨询;旁听法官开庭并为法官草拟一般性法律文书,办理文书印制、卷宗装订及案卷管理事务,协助法官调解等等,即管理办法中第九至底十二项职责。
三、 法官助理的配备与工作流程
(一)法官与法官助理的配备 任何职业都有一个运行环境及与之相关职业的配合问题,法官助理的产生和发展也是如此。法官助理的配备,涉及到法官员额、书记员聘任、法官助理与法官职责的划分等诸多问题。
实践证明,合议庭固定模式是法官助理与法官配备的基础模式。
按照最高法院的改革要求,法院改革的核心就是审判组织及其运行机制和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问题。就是要在现有体制内,建立一种符合审判规律的新型审判机制,及与这个审判机制相配套的人员分类管理办法。
建立以法官为中心的新型审判机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审判资源的配置问题,核心就是法官与法官助理的配备问题。
谈法官与法官助理的配置问题,实质就是要解决法官员额与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问题。法官员额制度是法官助理产生的基础,法官助理制度保证法官员额制度的实现。根据我国法院的人员现状,实行法官员额制度,就要减少法官或取消非审判岗位法官的数量。减少法官数量,就要减少法官的工作量。减少法官的工作量,就要设置审判辅助人员来协助法官完成审判辅助性工作。仅谈建立法官助理制度,不谈法官员额;或仅谈法官员额,不考虑法官助理的配置,都是不科学,不现实的,二者是互为条件,互为基础的。为此,建立法官助理制度,客观上必然涉及法官员额问题。 应该说,法官员额与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是审判管理内部改革的突破口。它与法官的业务能力、诉讼案件的受理数量、审判辅助人员的储备情况及诉讼程序的特点都有直接的关系。
为此,房山法院认为,一个法院的法官员额与法官助理的配备虽然不宜确定固定比例,但应该有一个基础模式。应根据本院人员编制、诉讼案件的数量及我国诉讼法的特点,采取合议庭相对固定的3:N:1模式,即法官和书记员的数量相对固定,法官助理的配置则灵活可变。每个法院,可以根据诉讼案件数量多少,决定设立多少个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合议庭数量确定了,法官员额就明确了。合议庭与法官助理的配备,可以根据法官与法官助理的职责划分、辅助人员的储备情况、案件性质及案件数量等综合因素予以确定。
房山法院实行以合议庭三名法官为基础的大合议庭固定模式,主要是根据诉讼法对诉讼程序的规定和基层法院存在简易程序案件与普通程序案件交叉的特点决定的。在简易程序中,合议庭的三名法官分别为独任法官,可以各自按照法官助理排定的时间分别审理案件;在普通程序案件中,这三名法官自然组成合议庭,实行合议制。其特点是机动灵活,分则适用简易程序,合则适用普通程序。而法官助理的数量则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不同的安排。这种模式既适合一审,也适合二审,既适合民商事审判也适合刑事审判。如:民商事案件,由于庭前准备工作量较多,可以实行3:5:1的配置,5名法官助理中,可配备2名专门的程序类法官助理负责庭前准备工作,配备3名文字助理负责开庭后的事务性工作。刑事审判由于庭前准备工作量较少,可以实行3:2:1的配置,三名辅助人员(两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共同负责三名法官的事务性工作。
另外,房山法院认为,根据基层法院案件繁简各异的特点和简单案件快速处理的原则,在固定合议庭受理案件前,还可以设置一名简易案件裁判法官,同时为其配备法官助理1-2名和书记员1名,作为合议庭的前置。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对简单的案件实行快速处理,可以确保简易案件的诉讼效率,将有限的司法资源予以合理分配。固定合议庭受理的案件均应是繁简分流以后相对复杂疑难的案件。 总之,在配备法官助理时,必须坚持以下五个原则:一是合法原则,保证法官居中、独立裁判,确保司法公正的原则;二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司法为民的原则;三是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原则;四是统筹、合理使用司法人才的原则;五是回避原则。
这种在审判庭内部将审判工作环节化的作法,充分体现了以法官为中心,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运转高效的审判工作特点,完全符合审判规律。这一流程下,辅助性工作由法官助理完成,由于助理由法官负责管理和考核,法官助理树立了为法官服务的思想,较好地实现了庭前准备与庭审工作的衔接,避免了将庭前准备工作放在立案庭或准备庭由预审法官或准备法官完成等两种情形所形成的庭前准备与庭审人为割裂的弊端。
有关法官助理的工作流程,由于在“一个机制、一套办法”中已进行了论述,此处便不再赘述。
四、 法官助理的管理与发展方向
房山法院自2000年初开始实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合议庭固定模式的审判工作机制,逐步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政工、行政服务人员的分类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一个机制,一套办法”的合议庭固定模式的改革方案。六年多的改革实践证明,对现有法官实行选任,为法官设置辅助人员、对法院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的做法,在审判资源配置、法院内部监督、审判流程管理、审判的公正与效率等方面都起了积极的作用。
法官对法官助理的使用与管理相统一原则是房山法院法官助理管理的重要特点,这是由法官助理性质决定的。法官助理是审判辅助人员,不具有审判权,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助手,在法官的指导下工作,是为法官服务的。这就要求法官对法官助理的使用与管理必须统一,法官助理必须对法官负责,同时法官对法官助理的工作行为承担责任并注重对法官助理的培养,为法官助理将来晋升为法官作好基础性的准备工作。否则,在现有体制下,法官与法官助理关系就会逐渐淡漠,最终形成制约。
(一) 中国法官助理管理模式的探索
中国的法官助理管理模式既不能简单照搬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也不能完全复制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我们应该结合中国国情,合理扬弃,探索并设计出一套与我国的政治体制、法院建制及与诉讼法相适应的法官助理管理模式。
首先,对于法官助理如何管理的问题,房山法院认为法官助理应作为独立的司法类公务员,按照《国家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因为法官助理不是法官,自然不应列入法官序列,对其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才能真正体现法院不同岗位人员的分类管理。 其次,作为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人员,法官助理是法官的“智识型”的助手,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职务,地位重要,责任重大。因此,房山法院认为,必须要为法官助理提供一定的职务晋升空间和较高的待遇,才能调动法官助理的工作积极性,保证法官助理队伍的稳定性,确保审判工作的完成。法官助理属于公务员,但又是特殊的公务员,即司法公务员。因此,在对法官助理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时,应设立科学合理的职务、职级序列,其职级配备应略高于普通公务员;待遇应低于法官,但要略高于普通公务员。
第三,关于法官助理的录用程序,我国的法官助理采取的是职业化的模式,其基本性质是职业化的司法辅助人员,应该有一套严格的录用程序。具体而言,法官助理作为公务员中特殊的、独立的职务序列,应当按照录用公务员的方式,根据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最好能够考虑到法官助理的特殊需要,在考试中突出专业内容)、考核,择优选用。
第四,关于法官助理的管理模式问题,房山法院认为,要将法官助理管理模式的着眼点放在有利于保障法官的中心地位,有利于法官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降低审判成本,提高审判效率的基础上,真正实现人员分类管理。否则,虽然对法官助理进行了分类管理,但是管理政策没有突出法官助理的职业特点,等于穿新鞋走老路;或者为了协调与衔接,仍沿用同一管理模式管理不同类型的人员,同样是不科学的。从这一点看,分类管理的核心应该是管理政策的定位。法官助理与法官、书记员在同一个审判庭,根据审判需要组成不同的审判单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案件审理中的各个环节和不同岗位的工作,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与效率”,这就是改革的初衷。至于法官助理是否需要由专门的机构管理,合议庭与法官助理的搭配是固定或相对固定,这些问题都需要根据各级人民法院和不同地方的实际情况摸索确定。但是,无论采取何种管理模式,法律规定的独立审判、公务回避、秉公执法、以法官为中心以及审判工作必须遵守的工作纪律等,是相关人员都必须要遵守的。
(二)法官助理的分级管理及发展方向
法官助理实行分级管理,是房山法院法官助理管理的又一特点。法官助理根据能力、业绩的差别可以划分为初级法官助理和高级法官助理。高级法官助理若符合担任法官的条件,在法官员额空缺时,经合议庭法官推荐,可以晋升为法官,初级助理不能直接晋升为法官。
法官助理由所在合议庭考核,初级法官助理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或业绩考核优秀的,取得晋升为高级法官助理的资格。高级法官助理应当具备较高的裁判文书制作水平、扎实的程序控制能力,并应熟知庭审程序。高级法官助理在考核中连续两年考核低于法官助理平均成绩或者累计三年考核低于法官助理平均成绩的,降为初级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是一个职业,在这一职业中的助理有两个发展方向,一是在本序列中由初级向高级发展,从而保持在本职业的高端位置;另一个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官助理,在成为高级助理后经过遴选被任命为法官,从而进入另一职业通道。从这点讲,法官助理也是法官人选的培养和储备基地,可以为选任法官提供充足而坚实的人才储备。
(二) 关于法官助理与法官、书记员之间的关系
从法官与法官助理的性质来看,二者之间是一种指导与服务的协作关系。法官助理是审判辅助人员,应为法官服务。它要求法官助理必须从法官的角度考虑问题,时刻为法官公正、高效审判做好辅助性工作,同时,也要求法官注重对法官助理的培养,为法官助理将来晋升为法官做好基础性准备工作。房山法院认为,法官助理晋升为法官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担任法官助理期间,履行法官助理的职责,已进入高级助理范围,并通过法官助理条例规定的考核;
必须经其服务的法官的推荐,才能享有晋升法官的入选资格; 通过全院组织的法官选任考试。
应该说,第一和第三个条件都是一种晋升的固定模式考核;而在第二个条件之中,通过法官提名这一瓶颈的设置,有利于树立法官的权威,培养法官助理为法官服务的意识,同时也有助于形成法官对其辅助人员培养和指导的氛围。
在正确处理法官与法官助理的关系的同时,还要明确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关系。从二者的职责来看,二者是一种互相配合、互相协助的关系。不难看出,法官助理现在从事的工作大部分是原来“一审一书”模式下书记员从事的工作,并且两者均是审判辅助人员,但究其本质,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在录用标准、工作内容上存在质的区别:法官助理从事的工作属于法律辅助性工作,包括送达、调取证据、协助法官进行案情调查,在法官的指导下撰写法律文书等等,而书记员的工作范围应仅限于庭审记录等文秘性工作;基于两者的工作性质不同,决定了其录用标准亦有差异,法官助理的选拔录用标准要高于书记员。根据法官职业化的要求,聘任制书记员仅担任法庭记录将成为书记员单独系列改革的趋势。 结 语
陪审制度改革范文第3篇
新华网北京1月7日电(记者 崔清新 刘奕湛)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7日在京召开,会议明确提出,2013年将推进劳教制度、户籍制度改革等四项重点工作,全力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
此间观察人士指出,中国社会正处于巨大转型期,矛盾突发多发,亟需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这一目标的提出适应了时代和民众的需要。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卓泽渊说,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二者紧密联系,既相互影响又相互制约,“平安是诉求、是理想;法治是现实的任务,是行动。”
“法治”一直是中国执政党和政府坚持的路径和方向。不久前召开的中共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政法机关作为执法司法机关,无疑肩负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和实践者重任。这次会议指出,要把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作为法治建设的灵魂,把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任务,全面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
针对2013年的政法工作任务,会议明确,要以平安建设、法治建设、队伍建设为载体,以推进劳教制度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四项工作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建设,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观察人士认为,此次会议提出的“四项改革”无一不是中国改革攻坚过程中的“硬骨头”,是今年政法工作要下大力气解决的问题。其中,已在中国存在半个多世纪的劳动教养制度改革更是备受关注。
中国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原所长王公义指出,新中国成立之初劳教制度的设立对巩固执政党地位、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作用。但这项制度发展至今出现了不少问题。
近期,湖南上访妈妈唐慧和重庆大学生村官任建宇事件让舆论再次聚焦劳教制度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出现这些问题的最大争议是劳教实施过程中实施机关对劳教权的随意扩大。对缠访闹访上访人员、特别是对现行劳教决定不涉及的人进行劳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此次政法工作会议明确要推进劳教制度改革,意味着这一制度的改革被正式提上日程。在改进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方面,会议还提出了要着力提升“五个能力”,即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能力、新媒体时代舆论引导能力、科技信息化应用能力和政法队伍拒腐防变能力。
其中新媒体时代舆论引导能力被认为是会议释放的新信号。
近几年,瓮安事件、“躲猫猫”、“钓鱼执法”事件,让人们看到了公权力对待民意所持不同态度而产生的不同后果。只有倾听民意并接受民意,才能实现民意得到尊重,公权力机关得到信任的“双赢”。
网络问政、微博问政、公开征求意见越来越多的公共管理部门开始探索保持民意的畅通表达、接受公众监督的渠道和方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指出,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随着博客、微博、手机等自媒体的广泛应用,政法工作更是处于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尤其是这次提出要着力提升政法队伍的舆论引导能力是适应形势之举,非常重要。
陪审制度改革范文第4篇
2002年7月,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会议上,最高法院作出了在全国法院系统实行法官员额和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的决定,全面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推动审判机制的改革创新。几年来,作为最高法院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为起点,以落实法官员额制度为契机,在审判机制改革的实践中不断完善、发展法官助理制度,建立了“一个机制,一套办法”的审判运行管理模式。此种审判运行管理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本文结合房山法院近几年的实践和取得的成效,从“一个机制,一套办法”和法官助理制度本身的特点和优越性来论述法官助理在审判机制改革中的灵魂地位。 “一个机制,一套办法”及其运行效果
所谓“一个机制,一套办法”,就是指建立以法官为中心,法官专司审判,法官助理辅助法官审判,书记员专职法庭记录的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新型审判机制。
一、 “三二一”到“3N1+1N1”
为了落实《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改变法官职业大众化和审判管理行政化的现状,2000年初,房山法院探索实行“三二一审判机制”,在全国法院率先建立了法官助理制度。所谓“三二一审判机制”,是以合议庭三名法官为中心,法官专司审判,法官助理负责庭前准备,书记员专职法庭记录的职责明确、分工负责、运转高效、监督有力的审判机制,其特点是“精选审判人员,强化审判职责,优化资源配置,强调职能分离,加强内部监督”。所谓“精选审判人员”是指科学确定法官员额,通过法官选任,使少数优秀的审判人员走上审判岗位,改变法官职业大众化的局面。所谓“强化审判职责”即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责任模糊的审判机制,将案件的最终裁决权交给法官,但法官同时对案件结论负责。所谓“优化资源配置”即根据审判规律建立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三二一”审判模式,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负责审判,由两名法官助理负责庭前准备等审判辅助性工作,一名书记员负责开庭记录。所谓“强调职能分离”即改变传统的法官与书记员职责不分、责任不明,从收案到结案大包大揽的现象,明确庭前准备的独立价值,法官专职审判,法官助理负责庭前准备工作,实现权责的统一。所谓“加强内部监督”即通过职责划分和审判工作环节化,法官庭前不再对案件进行预审,达到客观上加强内部监督的效果。由于此项改革达到了提高诉讼效率,保证案件质量的改革目的,先后引起了最高法院领导及全国各地法院的关注,最高法院为此专门成立调查组对其进行调研,认为房山法院建立了一种新型审判机制。2003年初,北京高院提出在部分法院建立合议庭固定模式、实行人员分类管理的改革意见,提出在法官助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以法官为中心的审判管理机制,将基层法院审判模式规范为合议庭固定模式。
为了贯彻实施最高法院《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北京高院关于固定合议庭改革的意见,房山法院结合自身特点,不断发展和完善“三二一审判机制”,将法官助理制度与合议庭固定模式改革相结合,建立了符合审判规律的大合议庭审判机制及相应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这项制度以法官助理制度为切入点,科学合理配置审判资源,较好地处理了法官选任、建立法官助理制度与书记员聘任之间的关系;解决了庭前准备与庭审之间的衔接问题;在克服一审一书弊端的基础上,客观上解决了案件的繁简分流问题,实现了“简易出效率,复杂出精品”的改革目标,走出了一条别具特色的改革之路。 所谓大合议庭,以数字形象表示,即“3N1+1N1”,系一个固定合议庭和一个简易组的结合,简易组为合议庭审判的前置程序。“3N1”中的“3”指固定合议庭中的三名法官,“1N1”中的第一个“1”指简易组的简易法官,其职责是专司审判;“N”指配备的法官助理数量,是一概数,具体人数根据案件的数量、案件的性质和人员编制情况来确定,其职责是除法官及速录员职责外的全部事务性工作;二者中的后一个“1”统指分别为固定合议庭和简易法官配备的速录员,其职责是专职法庭记录。大合议庭是对传统意义上合议庭制度的演绎发展,系审判庭内的基本审判单元。在传统合议庭形式下,三名法官随案组合,案结组散;而大合议庭中合议庭的三名法官是固定不变的(其中一名为选任审判长),分则独任审判,合则共组合议庭,既符合合议制原则又灵活机动。房山法院在民商事审判中普遍采取“351+121”的配置,即“三名合议庭法官、五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简易组一名法官、两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的配备,其中“351”中五名法官助理有三名为文字助理,两名为负责庭前准备的程序助理。
按照审判庭的收案范围,各审判庭收案后,依据案件类型的不同将案件分至不同的大合议庭。对大合议庭的所有案件,首先由简易组的法官助理对案件进行筛选,法官助理在审查、送达中客观地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五日内最终决定是否作为简易案件由简易法官审理。此时,案件流向两个方向简易案件归属简易组,其它案件移交给固定合议庭,由合议庭的法官助理负责庭前准备工作。原则上,简易组与固定合议庭各负责大合议庭中50%的案件的审理。
(一)“1N1”简易组案件流程
简易组的法官助理兼有调解的职责,对繁简分流中或分流后的全部简易案件进行庭前调解。 1.经调解成功的,报简易法官审查签发文书结案;调解不成的,则由简易法官开庭审理,直接裁判。
2.诉讼中,对于简易案件中出现的案情复杂、无法在短期内审结的案件,应转为普通程序,由简易法官与庭长、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为了防止简易组繁简分流过程中随意截留案件的情况发生,合议庭规则规定,简易组转普通程序的案件不得超过简易法官审结案件的5%。
(二)“3N1”合议庭案件流程
“3N1”合议庭的法官助理分为庭前程序助理和庭后文字助理两类。
1.繁简分流后的复杂案件由简易组法官助理转固定合议庭的程序助理。程序助理负责为合议庭的三名法官作好案件的庭前准备工作。在庭前准备期间,法官助理可以对案件进行庭前调解,也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证据指导或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需要开庭审判的,为法官排期开庭。
2.三名法官各自独任审判由自己承办的案件;对于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与其他两名法官组成合议庭。文字助理负责法官开庭后的事务性工作及法官审结案件70%的文书起草工作。
二、 以“一套办法”保障“一个机制”的良好运转
所谓“一套办法”即为保障一个机制的实施,建立的以法官为中心的人员分类管理办法。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从管理学的角度看,也是一个人员相互协作的系统,即各类人员在岗位责任基础上的互相合作、互相配合,从而实现国家赋予的审判职能。所谓分类管理,即将人民法院内各工作人员所担任的工作,根据其工作性质、基本职能、岗位特点和工作规律进行归纳分类,并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因此,人民法院必须严格区分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即法官助理、书记员和行政服务人员的工作性质、基本职能、岗位特点和工作规律,并根据其职业特点对他们实行分类管理。
自2000年初房山法院开始实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合议庭审判机制起,经过几年的反复探索和总结,逐步建立了与之相配套的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行政服务人员的分类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一个机制,一套办法”的审判运行管理方案,以“人员分类管理办法”保证“大合议庭审判机制”的开展。改革方案源自对法官与法官助理关系的深层思考。在大合议庭审判机制中,法官助理的工作表现直接影响着法官审判工作的质量。无论从保证法官的中心地位角度出发,还是为了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都要求法官助理必须服从法官,为法官服务。但在延循行政管理模式的情况下,如何将两个行政隶属上无联系的独立个体纳入审判规律的运作轨道成为困扰改革的难点问题。分类管理、业绩考核为这一难题指明了解决方向,很好地贯彻了“以法官为中心,法官助理对法官负责”的理念,突出了法官的中心地位。在法官助理的业绩档案中,首先,突出合议庭或法官对法官助理的考核,法官的评价意见占到法官助理业绩考核分值的20%,法官助理任命为法官时还应当考虑所在庭对其业务能力的评价。其次,细化职责,以职责的完成质量作为业绩考核内容。房山法院对法官助理的职责进行了细化,法官助理需要对案件初步审查与依法送达、组织证据交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法官指派调查收集证据、排定开庭时间、根据法官的意见起草裁判文书等等。能够量化考核的予以量化,比如法官助理的庭前调解结案数量、为法官起草文书的数量及保全案件的数量,不能量化的由法官分项出具评价意见,最后予以综合评定。此外,房山法院在人员分类管理中,突出了法官和审判岗位的重要性,在年终评优评先中,评先比例向法官适当倾斜,每年定期组织先进法官外出考察,并给法官提供优先晋级的机会。房山法院通过人员的分类管理,确立了法官的中心地位,赋予法官对法官助理的考核权,对法官和法官助理进行分类管理,保障了法官的权威和法官职位的吸引力,充分调动了法官助理的积极性,实现了法官和法官助理之间的和谐,充分挖掘了法官助理制度的优越性,为“一套机制”的良好运转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三、“一个机制,一套办法”取得的良好效果
“3N1+1N1”的审判机制将各种审判模式的优势融于一身,解决了传统模式的种种弊端。通过繁简分流,达到“简易出效率、复杂出精品”的改革目标;法官助理的设置,使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之间形成了职责分明,分工负责、运转高效、监督有力的审判机制;每个大合议庭作为一个审判庭内的独立审判单元,在审判长的组织协调下各自办理不同类型的案件,既有利于培养专业型法官,又能突出审判长的地位,弱化审判庭的行政管理色彩,实现程序的合法性;简易组办理普通程序案件的组成人员的规定,落实了院、庭长办案制度,也充分利用了人民陪审员这一审判资源。因此,虽然近年来房山法院面临着收案量连年递增的巨大压力,但得益于“3N1+1N1”审判机制的创建和人员分类管理的落实及法官助理制度的完善,各项工作仍然取得了显著成效。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简易出效率缩短了审理周期。合议庭内部的繁简分流,化解了在庭、室之间分流案件不可避免的流转阻滞,最大限度地简化了诉讼程序,缩短了诉讼周期,大大提高了民事审判效率。几年来,房山法院通过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占到了案件审结量的63%。简易法官每年审结的案件量可占整个机制中法官案件审结量的50%,有些案件从审查立案到调解审结仅需1-2小时。简易案件从立案到分案,再到送达,排期,开庭审理,当庭调解并发放法律文书,平均审限仅为20余天左右。如房山法院民二庭简易法官在两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的配合下,结案量占到了所在大合议庭收案数的65.3%,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上述成果的取得与法官助理对案件的分流以及在简易法官指导下进行的调解工作密不可分。
(二) 复杂出精品保证了案件质量。简易组对案件数量的大量消化,加快了案件的整体诉讼进程,减轻了固定合议庭内法官案件多的压力,使得他们能够集中精力审理较为疑难、复杂的案件。由合议庭内法官助理负责庭前准备工作,避免了由不同庭室分别负责庭前准备与庭审工作产生的制约弊端,使庭前准备与庭审之间衔接科学合理。合议庭固定模式,解决了长期困扰基层法院的陪而不审现象。大合议庭制度在提高案件效率的同时,也使案件质量得到了保障。几年来,房山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当事人的上诉率不足8%,二审平均发改率低于7%,案件质量连年居北京市法院系统前列。
(三)法官精英化规范了人员管理。大合议庭机制推行后,房山法院现有法官数量比改革前减少近30%,审判岗位法官与辅助人员的比例由原来的1:1调整到1:2。由于减少了法官数量,设置了法官助理岗位,不但增强了法官岗位的吸引力,提高了法官整体素质,还为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创造了条件。几年来,我院先后建立了法官、法官助理、政工行政人员、速录员等人员分类管理办法,办法中突出了审判岗位法官和法官助理的地位,客观上形成了“一个机制(3N1+1N1),一套办法(人员分类管理)”的良好运行局面,法官在法院中的中心地位逐渐得以体现,法官助理也在这一制度中充分发挥了自己的聪明才智。在2005年底的全院总结工作中,全院评出的38名优秀人员中,法官就占据了20名,突出了审判业务部门在法院的核心地位,增强了审判业务部门的吸引力。 大合议庭审判机制的灵魂法官助理制度
如果说“一个机制、一套办法”是一幅勾勒精美的图画,那么法官助理制度便是马良之神笔,是“一个机制和一套办法”的灵魂,是保障“一个机制和一套办法”良好运转的关键。它主要涉及法官助理来源与条件,法官助理性质与职责,法官助理的配备与工作流程,法官助理管理与发展等八个方面问题,这些都是实行法官助理制度的核心问题,是房山法院对法官助理制度的高度概括和总结,是房山法院人集体智慧的结晶。法官助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使这项机制和办法由构思变为现实,才有了“3N1+1N1”的诞生,才有了房山法院审判工作运行和谐、高效和良好的局面 。
一、 法官助理的来源与条件
(一)法官助理的来源
法官助理是个全新的职业,根据我国法院改革的基本构想及我国法院的人员构成现状,法官助理的来源主要包括新招助理和转化助理两大类。新招助理主要指向社会公开招收的人员,主要是来自法律院校的专业应届毕业生。转化助理指已取得了法官资格、但法官选任制度实行后未能进入法官员额范围的审判人员,以及有丰富经验的在编书记员或其他政工、行政人员。具体来源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已经被任命为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但法官员额确定后或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后不在法官员额范围内的审判人员; 法院中已经通过初任法官资格考试或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官任用资格但尚未任命为法官或进入法官员额范围的人员;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尚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
目前不符合担任法官助理的学历条件,但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经考核合格的在编优秀书记员或在岗位调整中进入审判庭室的其他行政辅助人员。
关于新招助理是否可以暂时不占行政编制,实行聘用制的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两种意见:
支持者认为,鉴于当前审判任务繁重,政法编制有限,为了落实法官助理制度,和保证审判任务的高质量完成,可以考虑短期聘用部分符合法官助理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充实到法官助理岗位,这样既可以缓解审判压力,又可以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对其中优秀的受聘人员,在编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逐渐转为行政编制,对不胜任的人员可以不再聘用。
反对者认为,法官助理所从事的工作涉及国家司法机密,是公务员的岗位,只能由公务员完成。另外,当前有些法院法官数量比较多,案件压力不大。从法官职业化的角度出发,应通过减少法官数量来提高法官素质和落实法官助理制度。
房山法院认为,法院改革是综合性改革,各地区、各法院发展不平衡,故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也不能一刀切。对审判任务繁重,人员编制有限的法院,可以考虑暂时聘用一些符合法官助理条件的人员,做些庭前程序性、事务性工作,待人员编制有空缺的时候,择优录用,这样可以缓解改革给繁重审判任务带来的压力。但是,聘用人员不能从事涉及审判实质内容的工作,而只能从事一些程序性工作。对法官数量明显偏多,案件压力不大的法院,应该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官职业化的要求,通过减少法官数量的方法落实法官助理制度。
(二)法官助理的任职条件
结合我国法院的实际,考虑到法院现有人员的现状,房山法院认为法官助理的任职条件,应当把握两个原则:一是法官助理应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法律专业素质,同时法官助理的地位和性质决定了法官助理的条件应当低于法官的任职条件而又高于对书记员的要求;二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经济、文化发展程度很不平衡,对法官助理的选任应当遵循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基于以上两个考虑,对于新进入法院拟担任法官助理的人员的学历条件,一方面要坚持高标准,即法官助理应当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但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另一方面又要坚持实事求是,考虑到目前我国的国情,有必要对法官助理的任职标准在特殊地区予以特别的放宽,即在某些特殊地区,可以考虑允许具有国家承认的法律专业知识培训经历(如规定具有主要法律课程的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接受过国家法官学院或其他专门高等院校的培训课程)的人员担任法官助理。当然,也可以规定,放宽任职标准的,必须经所在高级法院的同意或批准并报最高法院备案。不可否认,在司法机关中确实存在一大批仅具有大专学历(多为继续教育)的优秀书记员,经过培训与考核后完全可以胜任法官助理工作。
对于法官助理的任职标准,房山法院认为,按照法官职业化的要求,法官助理首先是一个职业,其次才是法官的重要来源。对于法官助理的任职条件,不能一律要求其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应该确定一定的比例。实行法官职业化以后,有些法官助理可能终生从事助理职业。只有具备司法考试资格的经过一定年限司法实践的优秀法官助理,经过法官的推荐,才有机会被任命为法官。这既有利于调动法官助理工作积极性,又有利于法官助理队伍的稳定,培养出具有丰富经验的优秀的法官助理。 二 法官助理的性质与职责
(一)关于法官助理的性质
法官助理是审判辅助人员,不具有审判权。这是房山法院实行法官助理制度以来,一直坚持的原则。最高法院实行的法官选任制度进一步确定了这一观念。 最高法院提出设立法官助理,其目的是通过合理划分审判工作职责,理顺法官与其他各类审判辅助人员的关系,保证法官专司审判,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审判的公正与效率。从形式上看,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助手,所做的工作都是围绕庭审这一中心工作展开。从审判机制上看,一方面法官助理代表法官负责庭前准备工作,他是法院与当事人联系的纽带,是法院或法官为当事人服务的具体执行者。法官助理的出现,既体现了司法的服务职能,同时又避免了法官对案件的包揽行为,避免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私下接触,客观上也起到了内部监督作用;另一方面,法官助理是联系法官和书记员之间的纽带,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法官助理在工作中既要接受法官的业务指导,又担负着协调书记员开展工作的职责。从法官助理本身的职责看,又有一定的权限,如庭前准备及主持庭前调解等,具有独立开展工作的机会和职权,为法官助理未来做法官打下了基础。
房山法院认为,实践《纲要》第33条应当与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结合考虑。取消助理审判员制度,不是取消现有助理审判员的审判资格,而是严格法官准入制度,即法院院长今后不再任命助理审判员。对现有的助理审判员,应当许可他们参加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通过选任进入审判岗位的法官(或助理审判员)列入法官员额编制,继续从事审判工作;未通过选任的法官(或助理审判员),则可以调整其审判岗位,列入法官助理编制,从事审判辅助性工作。法官助理应是从事审判事务的辅助人员,是辅助法官完成审判任务的人员,不具有审判权。否则、选任就等于穿新鞋,走老路,法官职业化很难实现。
(二)法官助理的职责
职业的性质决定职业的职责,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将法官助理的职责具体确定如下:“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
(二)庭前组织交换证据;
(三)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
(四)办理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有关事宜;
(五)接待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查阅案卷材料;
(六)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
(七)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
(八)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九)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性资料;
(十)办理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
(十一)根据法官的授意草拟法律文书;
(十二)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诉讼活动明确划分为庭前准备与庭审裁判两个阶段,是许多国家诉讼法律制度的共同特点。多年来,由法官独揽庭前准备与庭审工作的状况,带来了不少弊端:其一,法官在庭前准备阶段实际上行使了对案件预审的职权,在开庭前即对案件形成预断,容易造成法庭审理流于形式,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浪费了审判资源;其二,由于案件数量激增,法官的工作量越来越大,往往没有时间和精力充分开展庭前准备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当事人庭前准备阶段的参与权,影响了审判的整体效率;其三,庭前准备阶段的独立价值被忽视,法官从收案到结案大包大揽,不仅降低了审判效率,影响了审判质量,也使审判过程的监督机制十分薄弱。 为了避免上述弊端,房山法院认为,庭前准备工作是辅助性工作,应该由辅助人员完成,即在明确庭前准备与庭审环节的基础上,法官仅负责案件的庭审和裁判工作,庭前准备工作由审判庭内部的法官助理完成。由于庭审与庭前准备工作同在一个业务庭或合议庭内,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既做到了分工负责,同时又能默契配合。法官助理可以随时向法官汇报准备程序的进展情况,遇到需要调取证据或涉及实体法律问题时,法官助理可以随时请示法官,由法官裁决、确认。这种做法,通过明确法官和法官助理的职责,使庭前准备阶段与庭审阶段衔接自然,转换顺利。 综上,法官助理的职责可以划分为庭前准备和庭审两部分,由此也可以将法官助理划分为两类:负责庭前准备阶段的程序性事务工作的法官助理我们称其为程序助理,负责开庭审判阶段的文字工作或事务性工作的法官助理我们称其为文字助理。 程序类法官助理的职责主要包括:向当事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等诉讼文书;审查诉讼材料,指导、引导当事人举证,依法调查、收集、核实相关证据;对案件客观实行繁简分流;采取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务;接待当事人来访、咨询;负责案件在庭前准备阶段的管理工作;排定开庭日期,张贴开庭公告,对简易案件进行调解等等,即管理办法中第一至第八项职责。文字类法官助理的职责主要包括:按照庭前程序类法官助理的安排,代表法官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固定证据;代法官接收、管理、查阅卷宗材料,提出诉讼争执焦点,起草阅卷笔录;接待当事人来访、咨询;旁听法官开庭并为法官草拟一般性法律文书,办理文书印制、卷宗装订及案卷管理事务,协助法官调解等等,即管理办法中第九至底十二项职责。
三、 法官助理的配备与工作流程
(一)法官与法官助理的配备 任何职业都有一个运行环境及与之相关职业的配合问题,法官助理的产生和发展也是如此。法官助理的配备,涉及到法官员额、书记员聘任、法官助理与法官职责的划分等诸多问题。
实践证明,合议庭固定模式是法官助理与法官配备的基础模式。
按照最高法院的改革要求,法院改革的核心就是审判组织及其运行机制和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问题。就是要在现有体制内,建立一种符合审判规律的新型审判机制,及与这个审判机制相配套的人员分类管理办法。
建立以法官为中心的新型审判机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审判资源的配置问题,核心就是法官与法官助理的配备问题。
谈法官与法官助理的配置问题,实质就是要解决法官员额与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问题。法官员额制度是法官助理产生的基础,法官助理制度保证法官员额制度的实现。根据我国法院的人员现状,实行法官员额制度,就要减少法官或取消非审判岗位法官的数量。减少法官数量,就要减少法官的工作量。减少法官的工作量,就要设置审判辅助人员来协助法官完成审判辅助性工作。仅谈建立法官助理制度,不谈法官员额;或仅谈法官员额,不考虑法官助理的配置,都是不科学,不现实的,二者是互为条件,互为基础的。为此,建立法官助理制度,客观上必然涉及法官员额问题。 应该说,法官员额与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是审判管理内部改革的突破口。它与法官的业务能力、诉讼案件的受理数量、审判辅助人员的储备情况及诉讼程序的特点都有直接的关系。
为此,房山法院认为,一个法院的法官员额与法官助理的配备虽然不宜确定固定比例,但应该有一个基础模式。应根据本院人员编制、诉讼案件的数量及我国诉讼法的特点,采取合议庭相对固定的3:N:1模式,即法官和书记员的数量相对固定,法官助理的配置则灵活可变。每个法院,可以根据诉讼案件数量多少,决定设立多少个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合议庭数量确定了,法官员额就明确了。合议庭与法官助理的配备,可以根据法官与法官助理的职责划分、辅助人员的储备情况、案件性质及案件数量等综合因素予以确定。
房山法院实行以合议庭三名法官为基础的大合议庭固定模式,主要是根据诉讼法对诉讼程序的规定和基层法院存在简易程序案件与普通程序案件交叉的特点决定的。在简易程序中,合议庭的三名法官分别为独任法官,可以各自按照法官助理排定的时间分别审理案件;在普通程序案件中,这三名法官自然组成合议庭,实行合议制。其特点是机动灵活,分则适用简易程序,合则适用普通程序。而法官助理的数量则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不同的安排。这种模式既适合一审,也适合二审,既适合民商事审判也适合刑事审判。如:民商事案件,由于庭前准备工作量较多,可以实行3:5:1的配置,5名法官助理中,可配备2名专门的程序类法官助理负责庭前准备工作,配备3名文字助理负责开庭后的事务性工作。刑事审判由于庭前准备工作量较少,可以实行3:2:1的配置,三名辅助人员(两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共同负责三名法官的事务性工作。
另外,房山法院认为,根据基层法院案件繁简各异的特点和简单案件快速处理的原则,在固定合议庭受理案件前,还可以设置一名简易案件裁判法官,同时为其配备法官助理1-2名和书记员1名,作为合议庭的前置。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对简单的案件实行快速处理,可以确保简易案件的诉讼效率,将有限的司法资源予以合理分配。固定合议庭受理的案件均应是繁简分流以后相对复杂疑难的案件。 总之,在配备法官助理时,必须坚持以下五个原则:一是合法原则,保证法官居中、独立裁判,确保司法公正的原则;二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司法为民的原则;三是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原则;四是统筹、合理使用司法人才的原则;五是回避原则。
这种在审判庭内部将审判工作环节化的作法,充分体现了以法官为中心,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运转高效的审判工作特点,完全符合审判规律。这一流程下,辅助性工作由法官助理完成,由于助理由法官负责管理和考核,法官助理树立了为法官服务的思想,较好地实现了庭前准备与庭审工作的衔接,避免了将庭前准备工作放在立案庭或准备庭由预审法官或准备法官完成等两种情形所形成的庭前准备与庭审人为割裂的弊端。
有关法官助理的工作流程,由于在“一个机制、一套办法”中已进行了论述,此处便不再赘述。
四、 法官助理的管理与发展方向
房山法院自2000年初开始实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合议庭固定模式的审判工作机制,逐步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政工、行政服务人员的分类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一个机制,一套办法”的合议庭固定模式的改革方案。六年多的改革实践证明,对现有法官实行选任,为法官设置辅助人员、对法院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的做法,在审判资源配置、法院内部监督、审判流程管理、审判的公正与效率等方面都起了积极的作用。
法官对法官助理的使用与管理相统一原则是房山法院法官助理管理的重要特点,这是由法官助理性质决定的。法官助理是审判辅助人员,不具有审判权,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助手,在法官的指导下工作,是为法官服务的。这就要求法官对法官助理的使用与管理必须统一,法官助理必须对法官负责,同时法官对法官助理的工作行为承担责任并注重对法官助理的培养,为法官助理将来晋升为法官作好基础性的准备工作。否则,在现有体制下,法官与法官助理关系就会逐渐淡漠,最终形成制约。
(一) 中国法官助理管理模式的探索
中国的法官助理管理模式既不能简单照搬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也不能完全复制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我们应该结合中国国情,合理扬弃,探索并设计出一套与我国的政治体制、法院建制及与诉讼法相适应的法官助理管理模式。
首先,对于法官助理如何管理的问题,房山法院认为法官助理应作为独立的司法类公务员,按照《国家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因为法官助理不是法官,自然不应列入法官序列,对其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才能真正体现法院不同岗位人员的分类管理。 其次,作为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人员,法官助理是法官的“智识型”的助手,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职务,地位重要,责任重大。因此,房山法院认为,必须要为法官助理提供一定的职务晋升空间和较高的待遇,才能调动法官助理的工作积极性,保证法官助理队伍的稳定性,确保审判工作的完成。法官助理属于公务员,但又是特殊的公务员,即司法公务员。因此,在对法官助理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时,应设立科学合理的职务、职级序列,其职级配备应略高于普通公务员;待遇应低于法官,但要略高于普通公务员。
第三,关于法官助理的录用程序,我国的法官助理采取的是职业化的模式,其基本性质是职业化的司法辅助人员,应该有一套严格的录用程序。具体而言,法官助理作为公务员中特殊的、独立的职务序列,应当按照录用公务员的方式,根据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最好能够考虑到法官助理的特殊需要,在考试中突出专业内容)、考核,择优选用。
第四,关于法官助理的管理模式问题,房山法院认为,要将法官助理管理模式的着眼点放在有利于保障法官的中心地位,有利于法官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降低审判成本,提高审判效率的基础上,真正实现人员分类管理。否则,虽然对法官助理进行了分类管理,但是管理政策没有突出法官助理的职业特点,等于穿新鞋走老路;或者为了协调与衔接,仍沿用同一管理模式管理不同类型的人员,同样是不科学的。从这一点看,分类管理的核心应该是管理政策的定位。法官助理与法官、书记员在同一个审判庭,根据审判需要组成不同的审判单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案件审理中的各个环节和不同岗位的工作,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与效率”,这就是改革的初衷。至于法官助理是否需要由专门的机构管理,合议庭与法官助理的搭配是固定或相对固定,这些问题都需要根据各级人民法院和不同地方的实际情况摸索确定。但是,无论采取何种管理模式,法律规定的独立审判、公务回避、秉公执法、以法官为中心以及审判工作必须遵守的工作纪律等,是相关人员都必须要遵守的。
(二)法官助理的分级管理及发展方向
法官助理实行分级管理,是房山法院法官助理管理的又一特点。法官助理根据能力、业绩的差别可以划分为初级法官助理和高级法官助理。高级法官助理若符合担任法官的条件,在法官员额空缺时,经合议庭法官推荐,可以晋升为法官,初级助理不能直接晋升为法官。
法官助理由所在合议庭考核,初级法官助理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或业绩考核优秀的,取得晋升为高级法官助理的资格。高级法官助理应当具备较高的裁判文书制作水平、扎实的程序控制能力,并应熟知庭审程序。高级法官助理在考核中连续两年考核低于法官助理平均成绩或者累计三年考核低于法官助理平均成绩的,降为初级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是一个职业,在这一职业中的助理有两个发展方向,一是在本序列中由初级向高级发展,从而保持在本职业的高端位置;另一个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官助理,在成为高级助理后经过遴选被任命为法官,从而进入另一职业通道。从这点讲,法官助理也是法官人选的培养和储备基地,可以为选任法官提供充足而坚实的人才储备。
(二) 关于法官助理与法官、书记员之间的关系
从法官与法官助理的性质来看,二者之间是一种指导与服务的协作关系。法官助理是审判辅助人员,应为法官服务。它要求法官助理必须从法官的角度考虑问题,时刻为法官公正、高效审判做好辅助性工作,同时,也要求法官注重对法官助理的培养,为法官助理将来晋升为法官做好基础性准备工作。房山法院认为,法官助理晋升为法官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担任法官助理期间,履行法官助理的职责,已进入高级助理范围,并通过法官助理条例规定的考核;
必须经其服务的法官的推荐,才能享有晋升法官的入选资格; 通过全院组织的法官选任考试。
应该说,第一和第三个条件都是一种晋升的固定模式考核;而在第二个条件之中,通过法官提名这一瓶颈的设置,有利于树立法官的权威,培养法官助理为法官服务的意识,同时也有助于形成法官对其辅助人员培养和指导的氛围。
在正确处理法官与法官助理的关系的同时,还要明确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关系。从二者的职责来看,二者是一种互相配合、互相协助的关系。不难看出,法官助理现在从事的工作大部分是原来“一审一书”模式下书记员从事的工作,并且两者均是审判辅助人员,但究其本质,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在录用标准、工作内容上存在质的区别:法官助理从事的工作属于法律辅助性工作,包括送达、调取证据、协助法官进行案情调查,在法官的指导下撰写法律文书等等,而书记员的工作范围应仅限于庭审记录等文秘性工作;基于两者的工作性质不同,决定了其录用标准亦有差异,法官助理的选拔录用标准要高于书记员。根据法官职业化的要求,聘任制书记员仅担任法庭记录将成为书记员单独系列改革的趋势。 结 语
陪审制度改革范文第5篇
中共贵州大学委员会 贵州大学 关于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各基层党委、党政群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构建“人才贵大”,进一步调动全校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更好地服务于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人事部、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以人为本、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坚持竞争择优、双向选择、能上能下的原则。通过改革,初步建立以“开放、流动、竞争、公平”为基础,符合现代综合性大学要求和我校实际的人事分配制度;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学校用人机制,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以促进我校人员结构的整体优化,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加快我校高水平大学建设步伐,为实现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优化结构、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增加效益”的原则。以学科建设为龙头,遵循高等教育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注重学校教育事业的协调发展,在改革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调整和精简学校党政管理机构,理顺学科设置,改革和完善教学、科研的组织方式,促进学校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提高工作效率和办学效益。
(二)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努力做到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做,任务明确,责任落实。通过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逐步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的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使教职工的管理工作逐步由“身份管理”转向“岗位管理”。妥善处理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上任职人员的工作评价、业绩考核与分配挂钩等相关事宜。
(三)坚持“按劳分配、优劳优酬、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要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绩效目标为核心,建立各类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完善评价标准、考核指标和测评办法。对教学科研人员要着重考核教学业绩、学术水平和学术贡献;对管理人员要着重考核管理实绩和工作效率;对工勤人员要进一步完善岗位技术等级规范;对新进人员直接按照岗位任职要求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考核和聘用。逐步建立以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为主要内容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使教职员工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直接挂钩。
(四)坚持“分级管理、责权利对等、事权和人权相统一”的原则。分别明确学校和学校下属二级单位在聘用、考核和分配上的责任和权限,学校对下属二级单位实行目标管理,绩效工资按完成任务情况动态包干。
(五)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在定编和岗位设置中做到全校范围内岗位有增有减,总量平衡。要根据上级政策和学校实际,积极稳妥地推动我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妥善处理好聘余人员的调整、安置,形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各尽其能、各得其所的良好局面。
三、机构设置
(一)机构类别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设置党政管理、教学科研、教学辅助及服务、企业化管理等四类机构。
(二)机构设置 依据学校规模和管理需求,合并主体职能相近的部门,任务性质基本相同的机构实行合署办公,将事务性服务和经营性职能从管理部门中剥离出来。
四、人员编制
学校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总量控制、分类核算、归口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固定编制与机动编制相结合,专职教师与兼职教师相结合。
(一)编制类别
根据岗位职能、任务和性质不同,学校人员编制分为三类: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工勤技能人员。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机动编制、流动编制。
(二)编制核定标准
1、学校总编制中,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低于编制总量的70%,其中高校教师编制不低于编制总量的55%,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控制在编制总量的15%以内;职员编制控制在编制总量的20%以内;工勤技能人员编制控制在编制总量的5%左右;机动编制控制在编制总量的5%左右。
2、在首次核定中,高校教师编制的90%,按教学工作量核定;高校教师编制的10%,按学校科研工作需要核定。
3、在首次核定中,职员编制占学校总编制的20%,其中,校部党政机关和管委会占职员编制的45%,学院和其他基层单位占职员编制的55%;
4、独立学院的编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单独核定。
(三)编制核定程序 学校对人员编制进行分类核定,校人事处根据教育部和省编委及其它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编制标准,提出编制总体方案,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报学校党委批准。根据学校批准的编制总体方案,人事处与各编制归口协助管理部门在编制数额内,根据各类人员定编办法,将编制数分解至各单位,形成各单位的编制控制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审定后执行。
五、岗位设置与聘任
(一)岗位类别设置。
全校岗位设置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根据学校发展和工作需要,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可设置特聘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二)岗位等级设置。
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岗位等级。
(三)岗位结构比例。
1、学校
五、六级,
七、八级,
九、十级职员管理岗位结构比例根据省编办、省事业单位改革办公室的规定另行制定。
2、学校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为4.5︰4︰1.5。其中,高校教师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为5︰4.5︰0.5。高校教师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5︰3.5︰5;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5︰4.5︰2;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6︰4。
3、工勤技能岗位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30%。
高校教师岗位是学校的专业技术主要岗位,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原则上低于教师岗位最高等级。
(四)岗位聘任
按照《贵州大学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学校与应聘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定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根据工作需要,在首次聘任中的几种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职员中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三年的,不再聘任五至八级职员岗位,根据单位安排承担实质性工作,并保留原任职务等级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待遇和省定岗位津贴、通讯费。
2、高职低聘的人员在完成所聘岗位职责规定任务后,保留原职务级别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待遇一个聘期,按承担工作任务享受校内绩效工资。
3、跨系列聘任人员在完成所聘岗位职责规定任务后,可以就高保留原职务级别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一个聘期,按承担工作任务享受校内绩效工资。
4、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优先聘用。
六、岗位考核
建立健全科学、客观、量化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完善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
七、其他
(一)关于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同时任职
1、学校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和上级规定,确定部分必须的业务单位,其单位负责人可以在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同时,兼任管理工作。经批准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任职的人员,必须履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减免部分业务工作量)和管理岗位职责,考核时接受双重考核。学校按减免业务工作量适当增加兼职人员专业所在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编制。
2、在管理岗位上工作,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时具有高校教师资格,未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受业务单位聘请并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承担不超过每周4学时的教学任务,超过部分一律不计算报酬。
(二)人员分流
1、提前退休。在首次聘任中,未聘人员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办理正常退休手续,并享受正常退休待遇。
2、转岗。压缩临时用工,为聘余人员提供岗位;除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空岗可经过学校批准向社会公开招聘外,其余空岗必须面向校内公开招聘。学校为转岗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条件。
3、待聘。既不能提前退休,暂时又不能转岗的落聘人员,由校人才交流中心按学校对待聘人员的管理办法统一管理。
(三)绩效工资
1、省定岗位津贴、通讯费项目部份与省有关政策衔接。
2、校内绩效工资分为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岗位津贴与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挂钩。业绩津贴,教学科研人员根据可量化部分的工作量计算,其他人员根据全校教学科研业绩津贴水平和岗位工作情况确定。
(四)聘用工作时间安排
根据教育部2008年6月对学校进行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实际,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分为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主要进行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的设岗聘用,时间为2007年10月至12月。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
(1)出台三个主体文件,即《贵州大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贵州大学机构、编制和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贵州大学人员聘用管理试行办法》;
(2)做好教师、实验、政工、工勤技能人员等系列的设岗工作,并出台相应文件;
(3)对教师、实验、政工、工勤技能人员等系列的人员进行聘用;
(4)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待相应行业主管厅局出台指导性文件后,再根据学校的实际设岗聘用。
第二阶段:主要进行管理人员的岗位设置和聘用,时间为2008年6月中旬至2008年7月。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 (1)做好管理人员的设岗工作,并出台相应文件; (2)对管理人员进行聘用。
第三阶段:主要进行校内分配制度改革。时间为2008年8月,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进行校内的分配制度改革。
中共贵州大学委员会 贵 州 大 学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人事分配制度△
改革方案
中共贵州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10月22日印发
陪审制度改革范文第6篇
改革和完善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是推进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科技工作运行机制的关键环节。经过十多年的科技体制改革,我国科研机构已较普遍地实行了院(所)长负责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等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激发了广大科技人员的创新精神和工作积极性。但是,目前科研机构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用人机制不灵活,分配制度不适应科技工作新形势等问题,人才资源配置不合理的状况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因此,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化科研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已成为推进我国科技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地区级的科研院所我们在改革中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做法
加快人事制度改革,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有效途径,是新形象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组织保证的重要条件。按照上级人事部门的部署,进行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探索,先后建立了干部管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干部考察责任追究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尤其是近年来,单位不但明确了改革的指导思想,而且立足于建立科学的选人用人育人机制,开拓创新,重点突破,不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1、解放思想,转化观念,深化人事体制改革
经济要发展,科技是基础,人才是关键,管理是保障。“十一五”期间,农科所党委紧紧围绕发展这个硬道理,不 - 1 -
断更新观念,深化人事体制改革。一是要打破科技人员安排使用制度,率先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行竞争上岗的用人机制,增强危机感,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二是要破原有机构,按照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设置岗位,彻底解决人浮于事的状况,转变终身制的旧观念,树立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新观念,不断引进各方面人才。三是打破过去事业单位论资排辈、铁工资的旧观念,树立按岗位、按贡献、按效益大小分配收入的新观念,充分体现多劳多得,兼顾公平的原则。
2、建章立制,完善机制,为强化干部队伍建设奠定基础。
结合实际,以制度建设为重点,围绕抓落实促进干部队伍建设。在干部的培养管理使用上建章立制,并依据《干部管理暂行规定》、《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考核办法》、《关于在领导干部中实行诫勉暂行规定》、《关于定期召开干部监督工作联系会议的意见》、《加强试用期干部教育管理的意见》、制定切合实际的管理制度和规定。有效地促进了干部选任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3、引入竞争择优机制,推进干部选任工作的制度化。进一步加大竞争上岗、择优选拔工作力度,把竞争机制引入领导班子建设中来。在中层领导干部中中推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办事,把握好五个关键环节:一是公开竞争职位、条件、程序、方法;二是公开报名,采取个人自荐、职工群众举荐、组织推荐,确定竞争候选人;三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四是测评,民主测评和领导推荐各占40分,当场公布竞争候选人得分情况,排出名次;五是严格考察,充分酝酿讨论,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任职手续。
4、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为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积极建立健全各项激励机制。一是建立课题(项目)立项的奖励。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地区级及横向合作课题(项目)的科研人员,均可获得立项资助与奖励;二是建立主持课题(项目)的奖励。主持国家级、省部级、地区级课题(项目)的第
一、
二、三主持人,都可获得不同金额的补助性奖励;三是建立新品种审定与技术成果鉴定的奖励。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定名新品种或技术成果通过了鉴定,可获得重奖;四是建立专业学术论文和学术著作的奖励。在国家级、省部级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或编写出版学术著作可获得奖励;五是建立科研成果转化奖励;六是建立省部级奖励的再奖励机制。这些行之有效的奖励措施,不仅加大了科研工作向广度和深度发展,而且有力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
5、加强交流与培训,提高党员干部的综合能力
实行干部交流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因
此,要不遗余力地对科技人员进行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交流,实现人才资源优化配置,能进能出,合理流动。并应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组织各层次人员学习与培训培训。此外,为增强科研后劲,要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防止出现人才断层的局面。
作为地区级科研院所人事制度改革由制度创新向机制创新推进,改革的成效也逐步显现出来。一是扩大了民主,提高了用人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二是树立了正确的用人导向,激发了科技人员在工作中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形成了用事业选人,选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人的良好氛围。三是有效地防止了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随着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建立,干部工作已置于广大干部群众监督之下,体现了“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要求,对提高选人用人质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人事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1、干部基础性工作不够细致,执行制度还缺乏力度;
2、对干部的跟踪考核较少,了解平时工作动态不及时,最终评价干部不够十分准确。
3、促进干部“能上能下”的有效运行机制上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下一步工作中,还应当进一步把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
陪审制度改革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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