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请假制度范文
部门请假制度范文第1篇
经校务会讨论通过,关于教职工公假、病假、事假、调休等请假制度作以下补充规定,如有违反或除特殊情况外,无论何种事由未办理请假手续,作旷工处理。
一、关于公假
1、教职工公假到校办请假备案,另请附会议通知,(教研活动不需会议通知)。
2、中层干部公假到分管校长处请假,到校办备案,另请附会议通知。
二、关于病假(看病)
1、病假需向人事部门递交由医院出具的病假单。
2、每月固定看病的教师:请交书面申请,并提出具体时间,交至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提交校务会讨论。如在此之外再有病假,至人事部门请假,按相关规定执行。
3、不影响上课外出看病,如有医生事后开具的病假单或者有学校的调休单可以不按病假处理。原则上每月不能超过二次,每次半天。
4、如身体原因(大病、重病),不能坐班,则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交人事部门,经校务会讨论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执行。因其它原因或短期身体不适申请不坐班的教师,实行弹性工作
制(上班时间为上午8:30下午3:00)。
三、关于事假
1、半天的事假:填写请假单,并交至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同意后在校办备案。
2、一天及以上的请假:如果是因为重要的家事等,请交书面申请,并交至人事部门。经校务会批准后方可请假。
3、中层干部事假需另向分管校长请假。
四、关于调休
1、不影响学校工作,调休最多一天,原则上不可调休连续一天以上,如有病假单,可以调休充病假,最多不可超过病假天数。
2、除突发事件,请假或调休需提前一天到人事部门办理书面请假手续递交调休单(原则上当天调休不予批准)。
3、中层干部调休需另向分管校长请假,并至校办备案。
注:所有请假请附本人签名的书面申请,如没有特殊情况,口头请假一律不能认定已办理任何类型请假手续。
高级中学
部门请假制度范文第2篇
一、请销假制度
1、公司工作人员给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八种,其内容规定如下:
(1) 事假:职工因事必须亲自处理者可请事假,每月不超过3天,一年累计不超过20天。
(2) 病假:职工因病必需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连续三天以上病假或住院的需医院出具病假证明,干部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两个月的,按处有关规定执行。
(3) 婚假:职工结婚可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晚婚者(男超过25周岁女超过23周岁)可另外增加20天。
(4) 产假:女职工计划生育顺产可请产假90天;需增加假的,按照《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5) 护理假:实行晚婚晚育的,男方可给予护理假15天。
(6) 探亲假: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30天探亲假;探望父母的,婚职工每年给假20天,已婚职工每4年给假20天。
(7) 丧假:职工直系亲属(职工本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可给5个工作日的丧假,到外地办理丧事,根据实际情况,另给
路途假。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需要其料理丧事时,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8) 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假日不计入年休假期。
2、公司工人员请假,均须事前向部门咨询相关假期规定,报经领导批准后部门备案,方为有效。
(1)公司工作人员请假一天及以上的,必须书面请假;项目中心工作人员请假手续复印件报综合部,原件留存部门。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应电话告假,并在事后补办有关手续交综合部备案,否则视为旷工。
(2)一般工作人员请假三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批准;部门正负职负责人请假,一天以内报分管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由分管领导签据意见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3)休假时间的计算:除年休假及有明确规定的之外,其他假均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即休假期若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不再顺延休息天数。
(4)事假可用年休假冲抵,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或请 事假累计超本人本年年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已享受年休假的职工,其病假、事假超过规定时间的,下一不再享受年休假。由组织安排疗养的工作人员,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但疗养的时间少于应享受年休假天数的,可补足休假天数。在各类学校脱产学
习、培训、进修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学习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3、公司工作人员年休假,应在当年安排,可以一次休,也可分几次安排,年休假一般不跨安排。个别因工作需要在当年不能休假的,经批准后方能将年休假移至下使用。
(1)公司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2)公司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应保证本人的通讯畅通,单位若有急事应能通知到本人,并能及时回单位处理,不得延误本单位工作。
(3) 公司工作人员休假期满,应按时回单位上班,并到综合部履行销假手续,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的,应按请假程序及时电话或托人报告相关领导请求续假,并在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4)公司各部门应在确保本部门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公司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应带头执行休假制度,并鼓励和支持其他工作人员休假。
一、 考勤制度
1、公司工作人员一律实行上下班考勤制度,考勤情况将作为年终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2、公司工作人员考勤工作由综合部统一负责,部门负责人由分管领导考核,分管领导出差由综合部代考核,月底由综合部将考勤情况予以公布并呈报公司主要领导。
3、公司工作人员考勤由本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并于次月5日前将月考勤结果,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综合部备案。
4、工作人员上下班需亲自签到,任何人不得代签,违反此条规定者,当天视为旷工处理。
5、除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外,公司实行每天考勤。超过30分钟上班视为迟到,提前30分钟下班视为早退,迟到或早退时间超过一个小时的,按旷工半天处理。
三、奖惩制度
1、已修完年休假请事假连续2天或当月累计5天及以上的,按5%的比例扣发目标奖金(以月计算,依次类推)。
2、无正当理由连续迟到、早退、脱岗、离岗、在岗办私事共计5次以上10次以内的,按10%的比例扣发目标奖金。当月累计迟到、早退、脱岗、离岗、在岗办私事11次以上15次以内的,按20%的比例扣发目标奖金(以月计算,依次类推),下不保底。
3、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脱岗、离岗、在岗办私事15次以上30次以内的,经批评教育屡教屡犯的,由公司研究作出处理意见。
4、旷工1个工作日和无正当理由逾假3个工作日的,按30%的比例扣发月度目标奖金。旷工在2个工作日以上以及逾假经组织催促仍未按规定时间到位的,按50%的比例扣发月度目标奖金。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的,经组织催促仍不按时间到位的,停发当月工资和一切奖金补助。
5、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在处分期内,按目标奖金月平均数的80%扣发。
6、各部门应进一步加强行政效能建设,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
禁迟到、早退、脱岗、离岗、和在岗办私事等现象发生,认真执行请销假、考勤制度。
四、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实行,以前规定与本制度有相抵触的地方,按本制度执行,执行以后如上级机关有新的规定则另行通知。
部门请假制度范文第3篇
一、病假
(一)请假手续
1、请假。
请病假三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
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
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
1、基本工资
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绩效工资
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二、事假
(一)请假手续
1、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各类法定休假,原则上不再安排事假。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并严格规范请假手续。
2、请事假须事由充分,本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研究批准、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二)事假待遇
1、基本工资
一年内事假累计不满二十天的,根据各单位规定执行;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2天,下同);三十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不予扣发。
2、绩效工资
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对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不满二十天的,享受10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60%;三十天以上不满四十天的,享受40%;四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三、其他休假
婚假、产假、丧假等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履行休假手续后休假。国家法定节日假、公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旷工
(一)下列情况视为旷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在请假中伪造病历、提供假证明、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继续休假的逾期部分;未办理销假手续的逾期部分。
(二)出现旷工行为的,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工作人员旷工连续十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二十天以上的,参照《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和企业相关管理制度予以解聘。
五、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
(二)请假原则上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请假期满后需续假的,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三)请假二天以上的,须经单位研究同意、主要领导签字后,到办公室备案。
(四)休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病假者销假时,住院治疗的还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 (加盖医院公章)、治疗交费结算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交单位审验存档。
(五)机关办公室要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备案制度,每月初将上月考勤统计好,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存档,将其作为评先树优、考核、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部门请假制度范文第4篇
一、考勤对象
不动产登记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二、考勤方式
(一)工作日期间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到岗到位,不得无故缺岗。实行磐石市政务服务中心两签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二)在规定的上班时间未到的视为迟到,早走的视为早退;如参加会议,未进会场、或未及时进行考勤登记的视为旷工;工作时间不是因工作而离开岗位或到其他窗口与人闲聊、干与工作无关的事,视为脱岗(串岗、溜岗);会议、会务、病事假一律要履行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三、请假规定
(一)事假:工作人员请假实行书面申请审批、备案制度。请假必须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批准表》,写清请假事由,其中请假1天的可由中心主任审批,请假2天以内的需报局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含3天)需由局主要领导审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批准表》一式三份及时报局综合科及中心综合科备案。 (1)、1天以内的假期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写清请假事由,由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审批。
(2)2天以内的事假由中心主任签署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含3天)的由局主要领导审批。
(二)年休假:中心工作人员年休假时间由中心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在保证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正常开展。休年假的工作人员需填写《休年假人员申请表》(一式三份),由所在科室科长及中心主任审批后,报局主管领导签批。《休年假人员申请表》一式三份及时报局综合科及中心综合科备案。
(三)病假:中心工作人员因病请假的参照事假请假规定执行,申请病假2天以上的须提供诊断书或者住院病历,诊断书上必须注明需要休息的具体时间。请假人员凭领导批准签字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批准表》一式三份到局综合科及中心综合科备案。
(四)婚丧假、产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假期执行。请假人员凭申请书及领导批准签字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批准表》一式三份到局综合科及中心综合科备案。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工作备案。请假、休假获得批准的,要及时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批准表》或《休年假人员申请表》报送局综合科及中心综合科备案。同时,本人留存一份,放置于本人办公桌显要位置,便于查验。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批准表》的,要及时与本科室及中心主任请假,由中心综合科报局综合科和局领导备案,待本人销假时,补充履行请假程序。
(二)严肃工作纪律。中心全体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五条禁令》和《磐石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建设十条禁令》。凡不按此程序履行请假休假手续或请假休假未被批准依然离岗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一切责任自负,并按旷工处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出勤和考核挂钩,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天,请病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取消年末评先评优资格;事、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考核。
部门请假制度范文第5篇
二、实行月调休2天制度,每个岗位每天只能调休1人,且不得连续休息2天,调休期间享受工资。调休前应填写书面申请,经厂长批准后方可休息。
三、每月2天休息完再请事假者,一天扣二天工资,取消满勤奖。请病假一天扣当天工资,取消满勤奖。
四、
1、丧假:父母(或岳父母)去世享受三天假期,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去世享受一天假期。
2、婚嫁:员工结婚享受七天假期。
3、婚、丧假期间,员工享受工资,但不享受满勤奖。
五、法定节日休息由公司统一安排休息。
部门请假制度范文第6篇
一、考勤的范围
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二、考勤的内容及方法
考勤内容包括上下班考勤、会议和重大活动考勤。
1、上下班考勤
考勤签到时间为上班8:30以前,下班5:00以后(时间如有变动按上级规定作相应调整)。未在规定时间签到视为迟到或早退,未签到又未事前履行请假或报告手续的视为旷工。具体工作由局人事科、监察室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
2、会议和重大活动考勤
实行签到制度,如有请假者,由科室负责人将请假者名单及请假事由交考勤人员,由考勤人员汇总定期向局领导汇报。
3、因公外出和请假的考勤
工作时间科室、单位人员不得随意关门,外出时,要在办公室门上公务活动告知牌上明确去向。
因公外出和请假,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
科室人员请假:1天内的(含1天),普通工作人员经本科室负责人批准;科室负责人经分管局长批准。5天内的(含5天),普通工作人员依次报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批准;科室负责人依次报分管局长、局长批准。5天以上的普通工作人员依次报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 、 局长批准;科室负责人依次报分管局长、局长批准。
副局长、纪检组长及县级非领导职务人员请假:1天及以上的报局长批准。
凡请假人员均须履行请假手续,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后报人事科,作为考勤依据。
4、请假的考勤
产假、护理假、婚假、探亲假和年休假,由休假人填写《休假审批表》,在人事科审核休假期限后,休假人按管理权限签字报批。休病假需出示公费医疗医院的诊断书休假。休假、事假需要事前办理手续,事后补办的无效。丧假,允许休假人口头请假(事后补填事假审批表)。
因公出差、检查、执法等不能签到、签退的,要填写《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干部职工外出签报表》,工作人员5日内的由主管局长审批,5日以上的由局长审批。审批表报人事科备案。因执法、检查等工作原因,临时外出来不及办理手续的,必须提前打招呼,告知人事科和分管局长,由人事科登记备案。外出归来2日内,补办《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干部职工外出签报表》,报人事科备案。
三、各种假期时间
(一)产假: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职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按以下规定休假:(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二日;(2)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休假二十日;(3)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休假十五至四十日。
(二)婚丧假: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假期一至三天。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职工晚婚的(男25岁,女23岁),增加婚假十五日。
(三)探亲假:根据xx《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新招录试用期未满的职工不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四)年休假:根据xx《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考勤的奖惩
每个月,迟到或早退的累计69次的,一次扣发考核奖金(含各种奖励,以下同)10%;10次以上的一次扣发考核奖金20%;全年累计超出30次的,取消一切评先争优资格并扣发考核奖金50%。
当月累计旷工1天扣发考核奖金10%,当月累计旷工2天扣发考核奖金20%,当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扣发考核奖金50%。全年累计旷工超过5天扣发全部考核奖金。
全年病假超过30天扣发考核奖金50%,全年病假累计60天以上(含60天)扣发全部考核奖金,并按有关规定扣发相应工资。
全年事假累计7天以上扣发考核奖金20%,全年事假累计15天以上扣发考核奖金50%,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含20天)扣发全部考核奖金。
工作人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考勤纪律
1、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自觉严格遵守机关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随意脱岗;工作时间不准干私活,不准大声喧哗,不准带孩子到办公场所;严禁下棋、打牌,严禁无故串岗,严禁利用微机聊天、玩游戏、炒股票等。
2、未在规定时间签到视为迟到或早退,未签到又未事前履行请假或报告
手续的视为旷工。
3、原则上要求全体干部职工一律上班签到后再外出办事,如有特殊情况因公或因私外出,应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科备案,但要明确外出时间。
4、到外地出差(办私事)需延长出差时间不能及时办理出差(请事假)手续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应在上班后2日内补办,否则按旷工处理。经批准外出参加培训或学习的,视同公务,履行报告手续。
5、假期结束,请假人必须向准假人(人事科)销假,否则超假按旷工处理。对不请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6、考勤情况由人事科每月公布一次,并作为年终考核和评先、优、模依据。
7、外县(市)局局长离开本地区需向市局领导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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