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再婚协议书范文
老年人再婚协议书范文第1篇
针对老年人再婚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
如老年人的伴侣因病去世或是与伴侣离婚了的话,就算白天多么忙碌,到夜深人静的时候很多老年人还是非常的寂寞和孤独,有些人忍受不了这份孤独就会进行再婚,让自己晚年生活可以过得热热闹闹的。那么,针对老年人再婚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
针对老年人再婚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
1、法律明确规定了老人的婚姻自主权。
《婚姻法》第三十条特别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2、《婚姻法》明确规定再婚老人的赡养问题。
《婚姻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子女以停止尽赡养义务相威胁,干涉父母再婚,或者因父母再婚而不再履行赡养义务,都是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夫妻共同财产及遗产继承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由此,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老人在婚前的财产所有权不会因再婚而受到影响,而再婚后的上述财产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在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夫妻可自由约定其财产的归属。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夫妻互为对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再婚配偶与老人的子女平等地享有遗产的继承权。但是,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况下,老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立遗嘱对全部遗产进行分配。
4、老年同居、“走婚”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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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能确立夫妻关系。如同青年男女的未婚同居一样,老年同居、“走婚”并不受法律的保护,当“走婚”遇到了问题,解决起来并不容易。比如,“走婚”老人突然生病或遇到意外,“走婚”时财物发生了损失、被盗等,子女都可能将责任归咎于另一方或其家人,引发矛盾和纠纷。同居、“走婚”的形式,虽然排除了因老年人再婚引发的房产、财产等分割问题的纠纷,但事实上并不合法,不受法律的保护。另外,老年同居、走婚也为诈骗者创造了可乘之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是防止被骗的有效途径之一。
针对老年人再婚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老年人再婚的时候常可能爆发一整个家庭的冲突,也容易与子女发生感情摩擦,老年人再婚前要处理好各项事情。要了解更多老年人再婚相关法律知识,在律伴网上有许多这方面律师,询问即可获得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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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再婚协议书范文第2篇
协议人双方于年 月 日登记结婚,XX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现协议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与冯某自愿离婚。
二、儿子张由冯某抚养,由张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夫妻有座落在路号的楼房一套,价值人民币万元,现协商归冯某所有,由冯某一次性给付张某现金万元。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万元,归冯某所有,冯某向张某支付万元。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五、张某可在(时间)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时间)送回冯某居住地;如临时探望,可提前天与冯某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协议人:
老年人再婚协议书范文第3篇
道外区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据统计,每年该区事业单位职工用假离婚这一方法骗包烧费金额高达400多万元,采取此办法防范弄虚作假行为实属无奈之举。
85岁退休职工:
“没听说别的区有这规定”
27日13时许,记者来到位于北十七道街的道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看到,离工作人员上班还有半小时,在婚姻登记处门外来开单身证明的市民就排起了长队。队伍中的李老先生对记者说:“我是从第22中学退休的,今年85岁,为开这个证明大老远跑来的,没听说别的区有这个规定埃”
女青年小李是替妈妈王玉琴来开证明的,她说多年前妈妈就与爸爸在法院办理了离婚手续,已经在床上瘫痪3年多的妈妈生活不能自理,所以自己只好跟单位请假来替妈妈办手续。“你说法庭给办的离婚手续能有假吗?在网上一查就能查到吧,真不明白大冷天为啥非得折腾我们一趟?”
婚姻登记处:
三天开出千余份证明
道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武本恒介绍,
25、26日双休日该处工作人员放弃休息时间,开具了320多张“单身证明”,27日上午办理了300多张,估计下午还要开300多张。而在平时每天来登记处办理“单身证明”的最多也就30多人,这比平时多出10多倍,所以他们这几天的工作量非常大。
记者在该登记处门口很显眼的位置看到了一张12月24日挂出的温馨提示牌,提示牌的内容大概是:为给大家办“单身证明”提供方便,特在本周
六、周日全天为大家服务,办“单身证明”需要携带的手续等。登记处的工作人员还在走廊贴上了开“单身证明”的提示文字。
区财政局:
防两类假离婚骗热费职工
记者就此事电话采访了道外区财政局局长赵罡,对于职工们非常疑惑的这个通知,赵罡解释说,这是道外区财政局、监察局、民政局、公安局根据区里的指示,在20日联合下发的通知,就是为确保道外区各单位离异职工的热费补贴足额发放,防止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问题的发生。
据他们统计,每年道外区事业单位职工用假离婚这一方法骗取包烧费的金额高达400多万元,需要调查的离异职工有3300多人。
赵罡称该通知主要约束的对象包括两类:一是未办离婚手续,夫妻持假离婚证到单位骗报双份包烧费的职工;二是办了离婚手续后又在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复婚,持手上仍留有的离婚证到单位骗报包烧费的职工。上述这些人到民政部门办单身证明时就会露馅。
离婚未再婚证明
未再婚证明
温州中信公证处:
1、兹证明我单位(或本辖区)_________,男/女,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自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与________离婚后,至今日止(或至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离境之日止)未再登记结婚。
2、兹证明我单位(或本辖区)_________,男/女,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自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其配偶________死亡后,至今日止(或至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离境之日止)未再登记结婚。
证明单位填表人:(签名)
证明单位盖章:
年月日
丧偶、离婚后未再婚证明
xx-x(性别,出生年月日)与xx-x(性别,出生年月日)于x年x月x日在x省x市(或县)登记结婚,x年x月x日在x省x市(或县)经xx部门登记(或调解、判决)离婚。(xx-x于x年x月因何原因在何地死亡),xx-x至x年x月x日未再登记结婚。
证明单位盖章
老年人再婚协议书范文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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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小孩判给女方抚养,女方再婚男方可要求变更抚养权吗
离婚的时候孩子的抚养权很多时候就会成为争执的对象,如果孩子比较小那么一般是会判给母亲抚养的,但是如果女方再婚之后,男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吗,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赢了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离婚小孩判给女方抚养,女方再婚男方可要求变更抚养权吗
看是否满足变更抚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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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条件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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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规范
甲方(男方):** 男 年月日生 汉族 户籍地: 身份证号:
乙方(女方):** 女 年月日生 汉族 户籍地: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协商,现就双方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抚养人**,男,现年*周岁,原由女方**抚养。
现双方协商同意孩子**自 年月日起随男方**生活,男方负责其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的监护,其抚养权归男方**。
二、乙方**不负担孩子的任何抚养费用。
三、关于探视权的规定
1、女方对孩子**享有探望权。
2、探望时间及次数:女方每个星期至少可以探望孩子**一次。
三、女方日后协助男方办理孩子**的户口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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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遇其它未尽事宜或应时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女方再婚一般不能够成为变更抚养权的条件,如果孩子已经满了十岁并且愿意跟随父亲一起生活就可以变更抚养权,双方也可以协商进行处理抚养权事项。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赢了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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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再婚协议书范文第5篇
全面解读再婚的幸福法则
一、选择问题
再婚对于离异者来讲是慎之又慎的抉择,毋庸置疑的是你绝对不想再选错人一个正确的原则:给自己补全另一半
再婚的目的,并非是给孩子补全另一半的父爱或者母爱,而是给自己补全另一半,找到一个真正所爱的人。一个家庭需要男人和女人强大的爱作为纽带,而一个真正爱你的人才可能真正为你去善待你的孩子。
一种错误的心理:报复
因为对前夫(妻)心怀怨恨,便在重选“新人”时,只要求其外貌或其他某些方面超过“旧人”,以达到报复的目的。这是再婚的大忌,万万不可取。
支招:几种甄选的方法
看看他(她)是否还有这样一些品质特征:
1.能够真心诚意地接受你们之间的“不同之处”,而非仅仅欣赏彼此的相似之处。
2.在你决定重新进入婚姻的过程中,会耐心地等待你。
3.你会知道他(她)想从人生中获得什么,并为此而努力奋斗,也愿意让你用你自己的方式耕耘人生。
4.不想改变你,愿意接纳你本来的样子。
5.会和你一起解决自己的、对方的、两人共有的问题。
二、比较问题
再婚者心中都有一个心结,一个比较参数,这使得他们很容易产生以下心理障碍:怀旧心理:再婚后时常流露出对前婚配偶的怀念之情,这种怀旧心理最易引起对方的痛苦。
案例:一位男士再婚后还在新家摆上前妻的物品,并告诉妻子说他绝不可以忘记前妻的好,使得再婚妻子非常尴尬和痛苦。
比较心理:用原配偶的优点与现配偶的缺点相比较,不仅伤害对方的感情,也使自己对重建的家庭感到失望。
案例:某女士的前夫是个收入不高的居家男人,但总能弄出可口的菜肴温暖她的胃,而现任丈夫事业繁忙不善家务,她便时刻拿他与前夫比较,她的口头禅是:“某某(前夫)从来不会这样。”
嫉妒心理:嫉妒或计较对方的前婚生活,不时揭隐私、捅伤疤,挫伤对方自尊心。案例:一位男士再婚后明知妻子对他很好,但仍担心妻子心里还装着已去世的前夫,总以种种方式加以试探,甚至连妻子与已故丈夫生有两个儿子都嫉妒,说:“你就是对他好,不然怎么会给他生了两个儿子?”
支招:要会调整
1.再婚更需要双方彼此尊重,求同存异。
2.相信再婚是一个全新的开始,从感情和心理上要完全接受现实。
3.积极并且全面地评价和了解对方,放大他(她)的优点,缩小他(她)的缺点。
4.反思和重新评价自己在过去家庭中的表现,找出前婚中自己不够完善的地方,努力
改变自己,适应新角色。
三、孩子问题
再婚家庭中,多半会有一件很棘手的事情,那就是孩子能否接受。
案例:争取孩子谅解
得知父亲即将再娶,李斌的儿子第一个反应是:“为什么这么快?”虽然儿子与李斌的未婚妻陈晓之间貌似相处得不错,但儿子一直表态“我就只有一个妈妈”。为了争取孩子的理解,李斌选择开诚布公地与孩子对话,让他了解自己的决定。李斌向儿子解释:“以后你长大了会组织自己的家庭,而爸爸也需要有一个伴。”多次的交心后,孩子态度软化了。
解析:李斌和陈晓所碰到的,其实是许多离婚家长在准备再婚时必须越过的第一层障碍。很多准备再婚的家长总是不切实际地期待新伴侣与孩子一拍即合,事实上,孩子往往需要一段时间与继父母建立关系,这个过程牵涉到适应继父母的好恶、脾气;担心接受继父母是对亲生父母不忠的内心挣扎,还有琐碎的生活习惯等。孩子一般需要5到7年的时间才能完全接受新家庭。
案例:平等对待每一个孩子
“以前我可以拥有你100%的爱,现在只能分到你1/3的爱。”带着13岁女儿走入第二段婚姻的杜菲,面对女儿的指责,心里既难受又好笑。女儿原本是家中的独生女,如今要成为一个新家庭的一分子,还有一个年龄相仿的哥哥,杜菲明白女儿需要时间适应。不过她坚持不给女儿任何特权。杜菲说:“我必须平等对待每一个孩子,绝不能有丝毫偏心。”
解析:杜菲这样做是完全正确的,只有这样才可以维护好再婚后两方孩子之间的关系,否则稍有偏颇即会引发家庭大战。
案例:建立新家庭的记忆
方羽带过孩子到墓地拜祭生母,也常跟他们一起翻阅他们与生母以前的生活照,她甚至不勉强年长孩子改口叫她妈妈,她要用最实际的行动证明:她不是来替代他们心目中的妈妈的。
过去的记忆方羽无法也不会尝试消除,不过她与丈夫决定,要在他们记忆的相簿里,增加属于这个新家庭的篇章。所以他们经常找机会一起去郊游、旅行,累积共同记忆。
解析:对于离异重组的家庭,不要试图去阻断孩子与亲生父母的往来,那样只会适得其反,而需要努力建立新家庭的记忆。
支招:六条守则
1.无论孩子对亲生母亲、父亲什么态度,你都不能在孩子面前否定他们,而是尊重和接受。
2.永远不要想取代孩子的亲生父母,即使孩子非常爱你,愿意称呼你爸爸或妈妈。
3.给孩子相对独立的空间,也给自己空间。
4.不要试图和孩子争夺丈夫或妻子的爱。
5.不要在孩子面前与配偶过于亲热,而让他(她)感觉受到冷落。
6.给孩子更多的爱。
四、财产问题
再婚夫妻双方都有一些过去家庭中的财物,鉴于前次婚姻的破裂,常会产生戒备心理,因而在财产上有所保留。这也是再婚夫妻常遇到的难题。
将两个人的收入集结起来,先主后次、先重后轻地共同应付家政生计,矛盾才会趋于最小化,切记一定要公开、公平地处理财产,用钱时要提前商量。要知道再婚需要彼此更多的体恤、帮助和信任。
案例:复杂的家庭关系问题
张先生再婚后,因儿子的关系,和前妻及前妻家的亲属还有联系,这常常引起与现在妻
子的矛盾,因为丈夫前妻家像“影子部队”一样,影响到她在这个家的地位,每年寒暑假孩子要回他亲姥姥家,孩子姥姥家人会有种种对她的议论和抱怨。所以妻子觉得不是和张先生一个人结婚,而是和他过去的许多关系纠缠到一起。
解析:接受一个有婚史的人,就得准备和他(她)过去的所有关系链相“链接”,包容的心态很重要。
支招:给复杂的家庭关系排个序
1.新的婚姻关系优先于旧的婚姻关系。应该尊重前任伴侣和他(她)的家庭,但是他(她)只是存在于过去,再婚家庭的幸福依赖于现有的夫妻之爱。
2.夫妻关系是第一位的,甚至优先于亲子关系。因为只有夫妻间有深深的爱和包容力,亲子关系才能得以建立和稳固。
3.承认前伴侣的存在,尊重他(她)应有的地位,这是让每个家庭成员心里平静的最重要方式。
4.现任伴侣没有责任与你的前任伴侣家庭建立必然的密切联系。了解这一点后,双方便可以理性地衡量事情的轻重了。前面提到的张先生妻子的困惑就迎刃而解
老年人再婚协议书范文第6篇
广州婚姻律师:如何处理复婚与再婚的问题!
目
录
复婚与再婚的法律定义...................................02
(1) 复婚 (2) 再婚
如何办理复婚...........................................03 再婚该怎么办?..........................................03 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复婚的规定..04 离婚后复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法律后果 05 再婚能否作为剥夺婚姻共有财产的条件?...................05 (1) 摘要 (2) 案情与分析
假离婚引发的复婚纠纷如何处理?13 (1) 案情 (2) 评析 (3) 处理
第 1 页 共 14 页 广州婚姻律师网 http:/// 全国统一免费咨询热线4000708883
复婚与再婚的法律定义
一、 复婚
是指已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重新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复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如果男女双方离婚后又自愿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说明双方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或造成离婚的原因已被消除。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双方重新确立婚姻关系。但是,婚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它的产生与消除都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复婚同结婚所要履行的手续一样,都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所不同的是,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后,要将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复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出于自愿,不是强迫的或他人的干涉,复婚时,男女双方必须持有关证明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要进行审查,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就发给复婚登记证,这时,合法的夫妻关系便恢复了。但是,如果双方不经复婚登记,私下同居,就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 再婚
是指一方在配偶死后或双方离婚以后与他人再次结婚的行为。再婚是以终止原来的婚姻关系为前提的,如果不终止原婚姻关系又结婚,则构成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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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复婚
复婚是已离婚的男女双方又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重新确立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复婚也是一种结婚,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产生与消除一样均须经过法定程序。婚姻法第 28 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按照《婚姻法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一起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还必须出具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 或调解书 )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即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或离婚法律文书。这样,合法的夫妻关系便恢复了,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不经复婚登记,自行同居,既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也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再婚该怎么办? 复婚或再婚登记的都必须带离婚证。
对于再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有婚史者的离婚证就是第
(二)项规定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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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复婚的规定
离婚后又申请复婚,应按结婚的规定办理。
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如果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应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
二、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三、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或者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申请我国人民法院承认裁定其效力,但必须经该出具离婚证的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和我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与外国公民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的,应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如果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调解书或判决书),须申请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二、如果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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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复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法律后果
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又同居,同居期间也不办理离婚手续,就会产生一系列的麻烦。
婚姻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如果未办理复婚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分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况:
第一种,如果未办理复婚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符合事实婚姻的情况,并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则产生相应婚姻关系法律效力。
第二种,如果未办理复婚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未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事实婚姻,则一般应按同居关系处理。
再婚能否作为剥夺婚姻共有财产的条件?
【摘要】
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有同居内容并以再婚与否为条件剥夺女方的原婚姻共有财产部分的个人份额,这种协议是否有效?通过对协议性质的分析,可以看出它表面上是离婚协议实际上是同居协议;通过对协议内容的分析,可以得出其财产处理条款是所附条件还未生效的赠与协议;通过对协议目的和效力的分析,可以得出它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协议。此外从善良风俗的角度来分析,以财产和责任为要挟限制女方再婚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律原则和精神的,应当认定这种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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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与分析】
翁某(女)与张某因感情不和,于2008年6月18日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其离婚协议上载明:“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2、男女双方协议离婚不离家,在女方未再婚前家庭财产男女双方共同所有;女方再婚后,家庭财产及经济收入女方自愿归男方所有。如男方再婚婚前家庭财产都归男方一方拥有,不能给再婚后的妻子共拥婚前家庭财产
5、离婚后男女双方可再婚。如女方再婚,必须搬出,小孩张子玉也由女方抚养,抚养费双方各承担一半;
6、如女方再婚,离婚前房产女方自愿归男方所有;”离婚后,翁某认为以是否再婚作为剥夺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违反了我国《婚姻法》、《民法通则》之规定,属无效条款,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即一套商品房,及解决女儿抚养问题。双方协商无果,翁某遂诉至本院。
对此案的处理有二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置的约定有效,双方协议自愿合法;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置的约定无效,以女方是否再婚来约束、限制女方对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共有权,对原告再婚附加苛刻的财产条件,应该说是对原告婚姻自由的限制,也是以其他方法干涉原告婚姻自由的行为,因此这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故该离婚协议对原、被告共同财产的约定无效。
这个案例非常的有意思。它表现在当事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自由与婚姻自由的交叉融合。也就是说对现实生活中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和婚姻自由权时到底需不需要法律来对其进行保护和干涉的问题。要理解并解决双方的争议,我们必须认真地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
首先第一点,双方当事人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不复存在。双方于2008年6月18日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因此,从法律关系角度来看,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不存在婚姻关系了。这是分析本案的前提和基础;
第二点,如何看待离婚协议的内容的问题。这份离婚协议其五点内容必须一一加以分析。离婚协议第一条自愿离婚没有争议。第二条存在着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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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女双方协议离婚不离家”这是一条什么规定,它有没有法律效力?从字面的意思看是男女双方虽然离了婚,但是仍然必须住在一起不离开这个家。这其实是一个同居协议,而不是离婚协议应有的内容。同居协议是指男女双方住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契约。从我的婚姻法的实践看,法律不保护更不提倡这种协议。所以这一约定只对双方产生道德效力,而没有法律效力,双方可随时解除而不须承担法律责任;
2)“在女方未再婚前家庭财产男女双方共同所有”这一规定所体现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它的法律效力如何?这必须逐字逐句的分析。“在女方未再婚前家庭财产男女双方共同所有”,它的意思是在女方未再婚前财产由同居协议男女双方共同所有,这种共有是时间附条件的,必须在男女任何一方再婚前,但是这句话有一个地方用词是不准确的,即“家庭财产”是指什么?此时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正式离婚了,已经不是一个家庭的成员了。也就是说此时双方已经不存在婚姻关系了,所谓的“家庭财产”其实是不存在的。考查当事人的意思,“离婚不离家”、“家庭财产”所要表达的是他们仍然愿意组成一个“家庭”,只不过没有经过法律的确认(此时已经离婚),是一种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也就是同居关系罢了。因此,此时的财产共有关系是一种基于协议的共同共有关系,而不是基于法律的共有关系。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必须对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明晰财产权利,确定财产关系,保护财产所有者的利益。所以此时的这种共有关系其实是一种还未分割的按份共有关系,也就是说双方对以前的家庭财产必须进行分割,双方所具有的份额是确定的或即将必须确定的。因此这种共有是一种临时共有,是一种按份共有关系。如果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和处理方式,离婚的男女双方此时应当立即确定财产份额进行财产分割,这样双方的权益才最终落到了实处,得到了法律的确定和保护。但是双方当事人又对此本应立即分割的临时按份共有财产进行了重新的约定,即双方愿意重新建立财产共有关系。这样一来,双方共有这个待分割的共同财产的法律关系基础就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由原来的婚姻家庭关系变成了同居关系,则其原来的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也变为了一种简单的协议共有关系。不管男女双方当事人是约定共同所有还是按份所有,这种共有关系的基础已经不是婚姻关系了,而是一种平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约定,是一种合同关系。同样一份财产,在离婚前与离婚后其共有的法律关系基础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这一点是必须要注意到的,否则很容易还以为他们只是离婚关系,所要处理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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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还是婚姻家庭共有财产。这是由于没有注意到一个根本的前提变化,那就是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因此,虽然双方当事人在离婚时没有对家庭财产进行分割或虽然分割却未实施分割,但并不意味着双方争议的财产是家庭共有财产。恰恰相反,这同一份财产不是家庭共有财产,而是一种协议共有财产。这是必须特别注意的。说双方争议的财产不是家庭财产还有一个证据,那就是双方当事人在共有财产关系上加的一个时间前提,即“女方再婚前”,也就是说在女方再婚前,“家庭”财产由男女双方共同所有。说明此处的“家庭”早已不是离婚前的那个“家庭”,离婚前的“家庭”是合法的婚姻家庭,再婚前的“家庭”是事实婚姻的“家庭”,即同居关系所组成的家庭。在女方未再婚前,同居关系是予以保持的,同居期间的共同收入以及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共有的家庭财产共同构成了“女方再婚前的家庭财产”这一概念。所以第一种第二种意见都犯了这个错误。都以为处理的是未分割的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这是不对的,恰恰相反,这同一份财产不是家庭共有财产,而是一种协议共有财产。这是必须特别注意的。
3)“女方再婚后,家庭财产及经济收入女方自愿归男方所有。如男方再婚婚前家庭财产都归男方一方拥有,不能给再婚后的妻子共拥婚前家庭财产”这一约定的具体内涵是什么?其法律效力如何?这是最关键的地方,也是二种意见的分歧点。从字面意义上看,这一约定很明显由二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女方再婚的情况,一部分是男方再婚的情况。这一约定其实是对同居关系解除附加的条件,也是对双方约定共有财产进行处分的根据。按这一约定,如果出现了男女任何一方再婚的情况,那么同居关系就无法维持必须解散,否则也是违法无效的。在出现同居关系无法维持的条件时,就要对其约定的财产进行处理。按此文本含义来说就是:当女方再婚时,女方自愿将协议共有财产也就是婚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加离婚后再婚前的同居期间的经济收入归为男方所有;而当男方再婚时,男方的再婚婚前财产也就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加离婚后再婚前的同居期间的财产收入归男方所有,同时,又特别约定不能给再婚后的妻子共拥婚前财产。“不能给再婚后的妻子共拥婚前财产”这句话其实很拗口,其用语存在错误,如什么是“再婚后的妻子”,如果是复婚的话,当然可以说是再婚后的妻子,而如果不是复婚,原来的前妻嫁的是别人,那同居男女双方的关系根本不可能是夫妻关系,女方应当与别的男子是夫妻关系,所谓“妻子”一说根本是荒谬的。既然“妻子”是别人的妻子,那么所谓“共拥婚前家庭财产”一说就更离谱了。因此考察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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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是说,如果同居关系的女方与别人再婚,那么同居关系的女方不能再拥有协议约定的共有财产,而是归同居的男方所有,如果同居关系男方再婚也同样如此。也就是说无论如何只要同居关系无法维持,不管是同居关系的男方再婚,还是同居关系的女方再婚,其协议共有的财产都必须归同居关系的男方所有,同居关系的女方都必须放弃所有权。这才是此协议的本来意思,也是最重要和最关键的地方。
此案的协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是同居关系中的男方再婚还是女方再婚,其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都归男方所有。从当事人意思自治,财产权自由处分的原则来说,同居关系女方这样处分本来属于自己的财产当然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女方的这种处分行为具体是一种什么法律行为呢?是交易还是赠与?从同居关系的男方来说,其据以得到同居关系女方的共有财产的依据是这份协议,他并没有像商品合同关系一样支付对价,因此,这不是交易,而是一种赠与。也就是说同居关系男方取得协议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是这份协议,而这份协议是一种赠与的协议,并且是附条件的赠与协议,所附条件就是维持同居关系的存续。也就是说同居关系女方在同居关系双方有一方再婚时将其的有的财产权赠与给同居关系的男方。这样的话,我们看一下附条件的赠与是否已经生效。答案是没有,同居关系双方没有任何一方再婚。同居关系的女方现在反悔,因此即使是同居关系男方因为共有关系而占有使用其共有财产,并不代表男方取得女方财产的所有权。
总之,此条规定是关于同居关系的女方有条件的将其所有的协议共有财产份额赠与给同居关系的男方,是一种附条件的财产赠与关系。但是所附条件没有出现,因此赠与并没有生效。
4)“离婚后男女双方可再婚。如女方再婚,必须搬出,小孩张子玉也由女方抚养,抚养费双方各承担一半”,这一条规定表达的意思也很明确,但同样存在着一些错误。首先是“离婚后男女双方可再婚”,这一规定没有实质意义,离婚后男女双方当然可再婚,否则的话是对婚姻自由的限制,是违反了《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婚姻自由原则。其次,“如女方再婚,必须搬出,小孩张子玉也由女方抚养,抚养费双方各承担一半”,这所谓的“必须搬出”是指搬出其共有的房屋,这一点是可以明确的。另外对子女的抚养及其抚养费的分担也作了规定。这才是离婚协议本应有的内容。对双方共有的房屋的处理是,当女方再婚时,女方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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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出此共有房屋,搬出即为不再居住在此房屋里,意思也很明确,同居关系结束了。那么所谓子女抚养及其抚养费这才开始由同居男女分别负担。这句话的意思也很明确,就是离婚后到双方任何一方再婚前的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其子女的抚养及抚养费是由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共同承担的,而不是由一方负担。这一约定也是对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是同居协议才有的内容,而不是离婚协议的应有内容。与“离婚不离家”的约定联系起来,在同居关系结束后,女方再婚时,则子女由女方抚养,而抚养费是双方各负担一半。这一规定又是典型的离婚协议。因此,本规定是在离婚协议的内涵里加入了同居关系权利义务的约定。然而问题的关键是同居关系男女双方当事人以一份同居协议代替了离婚协议,使得离婚协议暂时无法即时生效,而要等到同居关系结束后,即女方再婚后,才实施离婚协议本应有的子女抚养义务及其抚养费的责任分担规定。这样一来,本来应当在离婚后就应当立即实施的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责任义务就变成了一种后义务,必须在同居关系结束后才开始实施。同居关系期间的子女抚养及其抚养费的责任义务就先于离婚后子女抚养及其抚养费的责任义务开始实施。毫无疑问,这一句话所代表的意思是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子女的抚养及其抚养费都是双方共同承担的,而只有在女方再婚后的同居关系结束时,才开始由离婚当事人的一方单独承担,即由女方承担子女抚养义务,而抚养费是双方各负担一半。这从另外一个侧面证明了这份协议是一份同居关系协议,而不仅仅是离婚协议。
5)“如女方再婚,离婚前房产女方自愿归男方所有”,这一句话代表的涵义是什么?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果同居关系的女方再婚,那么“离婚前房产”也就是因为存在着同居协议本来应当进行分割而没有分割的原婚姻关系期间共有的房产这份财产也就是同居关系协议共有财产的一部分,女方就自愿赠与男方所有。这是重复第3)句话,并且是有重点的重复,即特意地重复,强调男方对该财产的占有。这表明男方意图通过房屋及财产(并且不是他所有的房屋和财产,甚至包括同居期间的女方的经济收入在内)来控制女方的强烈意愿。
那么同居协议双方当事人作出了这样的约定,究竟有无法律效力?从合同角度来说,合同除应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外,还必须有一个合同目的合法的要件。合同目的违法,就是以合法形式协议来掩盖非法目的的协议,这样的合同或协议必然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从法律的原则来说,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是按照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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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的意思自治来处理的,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则民法法律关系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其合法权利。因此,从契约的角度来看,这一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自由的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按照法律的规定,这一协议是成立的。但是,民事法律关系有一个特点,就是当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超越了必要的范围和限度时,法律必须对其进行干涉和制约,这就是意思自治的限制问题。也就是说意思自治不是绝对的,当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超越了必要的限度,侵犯到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原则和精神上时,就必须用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和纠正。例如,民事代理是民事主体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制度,受托人完全可以自由地代理委托人从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一般法律对委托代理是保护和支持的,这也是现代快节奏的社会所必需的,但是有些民事行为却不能适用代理,比如婚姻登记,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婚姻登记必须由婚姻当事人亲自履行。又例如协议当事人约定对赌,输者为奴隶,这样的约定违反了宪法和法律的根本精神,当然是无效的。又例如当事人的约定违反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时,这个约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可能是无效或可撤销的。这些基本原则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等等。这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原则和精神的民事行为可能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从合同权利义务平等的角度来分析,可以看出,同居关系的男方承担的义务十分有限,几乎没有,有的只是在同居关系解除后支付本来就应在离婚时承担的一半抚养费的义务,而得到的权利却是十分的巨大,独享同居关系期间的协议共有财产;而同居关系的女方承担的义务却是无限的,只要是同居关系的任何一方再婚,就要将所有的财产给男方,且要搬出本来属于她的房产,独自抚养女儿且承担一半抚养费,而权利呢,几乎没有。这种权利义务极不平等的协议违背了人之常情,失去了任何合理性的根基。很明显这是显失公平的,中间肯定存在着重大的误解。从合同的目的来分析,可以更加清楚地看出张某的意图:首先是签定一个离婚协议,然而在离婚协议中却隐含着同居协议的内容,强加了同居的义务;其次巧妙地把本来属于女方翁某的财产(离婚时家庭财产本应分割给翁某应得的部分)变成同居协议共有财产,妄图以家庭财产的名义掩盖同居协议共有财产的事实,使本来很清楚的协议共有财产关系变成了界限模糊的家庭共有财产关系;第三,为了剥夺女方翁某的个人财产权利,以同居诱誀,以房产、子女抚养及其抚养费为要挟,订下不公平不公正的条款即无论同居关系的哪一方再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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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协议共有财产即归男方所有,因此,这是一份名为离婚协议实为同居协议、名为家庭共有财产关系实为同居协议共有财产关系、名为权利义务平等实为一方独享权利另一方独自承担义务的协议。因此其合同目的是违法的。依照《物权法》的精神,任何所有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的规定和正当的理由,没有法律的规定和正当的理由是不能够取得物之所有权的。而作为同居关系的男方即张某取得同居期间的财产权利的理由根据是强迫或暗中强迫同居关系的另一方即女方翁某必须遵守本来就不受法律所保护的同居关系,以保持同居关系为条件或代价来限制女方翁某的财产所有权,如果同居关系解除(同居关系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再婚),则剥夺本应由女方翁某的所有的财产权利,这样一种行为是以合法形式(离婚且保持同居关系)掩盖非法目的(限制和剥夺翁某作为财产所有权人对其本应当就在离婚时取得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因此,这一协议是无效的,其取得财产权没有合法的理由和规定。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份表面上是离婚协议实质上是同居协议、表面上权利义务平等实质上剥夺翁某合法财产的部分是无效的。
第三点,从善良风俗和民法的原则和精神来说,契约或协议必须体现或符合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不能违背社会公德。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当事人订立的这份离婚协议,其实是一份同居协议,而且是附加了不符合社会公德的条件,实质上是要求女方不得再婚,否则就剥夺其本来就应当得到的原婚姻家庭财产中的共有部分。而且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即使男方再婚,女方也依旧被剥夺分享家庭共有财产的权利。这样的协议根本就违背了人们的常理和常情,依照这样的规定,婚姻中的男方享有的权利和地位远远超过了他应得的部分且不必付出相应的代价或对价,违背了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也违背了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在随时可能被剥夺财产权的情况下,女方当然不能自由地行使婚姻自主权。这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剥夺女方的财产权利,以这种不合理不合法的条件直接干涉和限制了协议女方的婚姻自由权,如果纵容这样的协议广泛存在,那么婚姻自由、男女平等、权利义务相一致、保障妇女权益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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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这份离婚协议其实是一份维持同居关系的契约,其中对女方的财产所有权的处分行为是一种附条件赠与行为,它所附的条件是同居关系的解除同居双方当事人一方再婚,但是此条件并没有成就,也就是说赠与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尽管同居关系的男方依据共有协议占有使用了女方的财产;退一万步来说,即使是赠与发生了法律效力,这份赠与协议也是无效的,因为它所附加的条件是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则和精神,同居关系的男方张某取得协议财产共有人翁某的财产所有权没有合法根据和理由,张某的行为是一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从善良风俗的角度来分析,以财产和责任为要挟限制女方再婚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律原则和精神的,因此其根本自始就没有效力。
因此翁某当然可以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假离婚引发的复婚纠纷如何处理?
【案情】
张某与王某1990年结婚。1998年事业单位房改时,夫妻二人商量各自从本单位购买一处住房。但按政策夫妻只能购买一处住房。为了多买一处住房,夫妻协商假离婚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约定,各自买到住房后,办理复婚手续。离婚后,张某从单位购买了一处住房,王某单位房改进度较慢,近一年才买到一处住房。当王某找张某复婚时,方知张某已于二个月前与他人结婚。于是,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某结婚无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假离婚纠纷案。假离婚,即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为了共同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达到目的后再复婚的行为。假离婚形式上看,当事人双方是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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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自愿的,实质上隐藏着双方共谋共知的目的,办理机关当时是无法知道的。目的实现后,一旦不能按约定复婚,便会产生因假离婚引发的复婚纠纷。假离婚,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有在人民法院审理中达成假离婚调解协议的。两个机关处理假离婚纠纷其程序不同。
【处理】
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假离婚,如果当事人一方持离婚证与他人结婚,该婚姻有效;根据婚姻自由原则,原来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新婚姻业已确立,所以,要求复婚一方的申请不予支持。如果当事人双方均未再婚,一方要求原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后可宣布离婚无效,收回离婚证。 经人民法院审理达成的假离婚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一方当事人持离婚调解书与他人另行结婚的,该婚姻有效;另一方要求复婚的,人民法院要驳回其复婚申请。如果当事人双方均未再婚,一方向人民法院要求复婚的,人民法院将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本案中,王某与张某的假离婚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所以王某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人民法院驳回王某的诉求是正确的。王某与张某离婚后,各自均无配偶,所以,张某再婚是合法的。假离婚是欺骗法律也是欺骗自己的行为。切勿玩弄伎俩,游戏婚姻,否则,一旦产生不利后果,追悔莫及。
老年人再婚协议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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