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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1-201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范文第1篇

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本所最高权力机构。合伙人会议有权按照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决定本所一切重大事宜,每届任期5年。

二、本所实行合伙人会议制度下的主任负责制,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提议可召集临时会议。

三、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人协议;

(二)制定和修改本所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三)选举和罢免主任;

(四)决定吸收符合条件的新合伙人;

(五)决定本所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六)决定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的工资待遇;

(七)决定和批准合伙人的退伙;

(八)制定和修改本所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九)制定和修改本所收入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办法;

(十)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和大型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案;

(十一)审核本所财务预决算;

(十二)决定本所散伙时清算小组的组成和清算方案;

(十三)决定对违反合伙人协议及本所章程、各项管理制度,

给本所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其处罚;决定本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违反各项管理制度的处理方案;

(十四)其他重大事项。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范文第2篇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江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第二条合伙人: XXX,身份证号:XXX,身份证号:XXX,身份证号:XXX,身份证号:XXX,身份证号:

第三条条本所开办资金万元,合伙人出资为: XX万元X%;XXX万元X%;XXX万元X%;XXX万元X%;XXX万元X%;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本所主任;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议事方式除本协议特别规定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本所设立主任1名,副主任1名,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六条合伙人会议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选举本所主任和副主任人选;

(三)审议本所的财务报告、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四)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五)决定合伙人的退伙、强制退伙及财产处置;

(六)修改合伙协议;

(七)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八)决定合伙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合伙人会议为每月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月上旬。经2名合伙人或主任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合伙人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合伙人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通知全体合伙人,并说明会议主要议题。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记录上签字,由全体合伙人指定某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查阅。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六条(一)、

(三)、

(四)、

(五)、 (六)、

(七)项由与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六条所列 (二))、(八)由与会合伙人半数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九条本所日常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分工协作,具体分工由合伙人会议议定。

第十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十一条 收入分配采取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

第十二条 本所设立合伙人公积基金,公积金按年提取,本所收益为盈利时,按照利润总额的5%提取,本所收益为亏损时,不提取,公积金的使用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公积金提取总额满50万元后,不再提取。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第十三条 可分配利润和亏损承担。

(一)本所收益为盈利时,在提取各项公积金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由全体合伙人按出资分配,如出现亏损,则由全体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担。

(二)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责任人首先应承担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四条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律师或其他人员入伙,其他人员可以采用隐名合伙的形式入伙。新入伙成员,需经一名合伙人推荐,并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合伙人退伙。

(一)经全体合伙人平等协商,以上五名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后三年内不得提出退伙,如擅自退伙,则视为自愿放弃在本所的所有权利。三年后合伙人要求退伙,须提前三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

(二)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三)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原则处理合伙财产:

1.退伙时一律按合伙人会议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85%进行结算,但在本所工作满十年,或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所占财产份额的100%结算;

2.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合伙人退伙,不参加当本所剩余利润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

第十七条对合伙人的处理。

(一)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人会议通过和制定的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严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上述处理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该合伙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伙人以外的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决权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伙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申辩。

(三)当合伙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伙人应在15天内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获取应得的财产。如超过15天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对其作出除名的决定。

(四)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会议除名的,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意见,并:

1.按除名时合伙人会议所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70%进行核算;

2.均以人民币现金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二)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三)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四)被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本所解散时,应当在15内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清算机构应当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

第二十条本所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对合伙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发生争议,首先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通过市、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调解,本所及律师应尊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调解意见或裁决,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由合伙人商定,具体条款列入本协议)。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五份,合伙人签字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合伙人会议另行议定,合伙人会议的决议与本协议具有共同的效力。

合伙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优化管理结构~保障履行管理职能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实施细则》、《事务所章程》、《管委会组成及工作制度规定》、

《管委会工作细则》、《考核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合伙人是指由高级合伙人会议任命~不承担创收任务~专司管理

职能的合伙人。

第三条

管理合伙人的任期由高级合伙人会议根据管理合伙人的工作情况决

定。

第四条

管理合伙人担任管委会主任~履行《管委会组成及工作制度规定》、《管

委会工作细则》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五条

管理合伙人负责组织事务所经营管理决策的研究

一、主持起草事务所发展规划。

二、主持起草事务所计划。

三、主持起草事务所工作报告。

四、主持起草各项制度。

五、主持起草各级合伙人会议议案。

六、主持起草预、决算报告。

七、主持起草《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实施细则》、《事务所章程》的修改草

案。

八、组织对分所需总所批准制度的审议,主持审查分所向总所备案的制度。

九、主持起草考核方案。

第六条

管理合伙人组织事务所内部的各项集体活动。

一、组织各级合伙人会议~拟定会议议程。

二、主持管委会会议。

三、组织律师大会、全体员工大会。

根据合伙人的要求组织内部关于市场开发、研讨、培训等方面的会议。

四、五、组织事务所与外部的联谊、合作活动。

六、组织事务所的其它集体活动。

第七条

管理合伙人负责执行事务所的各项制度及各级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一、负责组织实施事务所发展战略规划~并向合伙人会议报告执行规划

的情况。

二、负责组织实施事务所工作计划~并向高级合伙人会议报告每季度执

行计划的情况~向合伙人大会作工作报告。

三、负责组织执行各级合伙人会议决议~并向每次合伙人会议报告执行前次

会议决议的情况。

第八条

管理合伙人组织合伙人之间的交流和沟通。

一、利用网络及时通报各级合伙人会议情况及合伙人个人参与重大活动的

情况。

二、采取适当途径、方式及时向合伙人通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问

题的建议。

三、每季度向合伙人征求事务所发展与经营管理方面的意见不少于50人次。

第九条

管理合伙人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行政部、信

息部、市场部、风险控制部、客户管理部等各行政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管理合伙人负责联系各业务部的工作~了解各业务部门每月工作情况~

协助创收高级合伙人组织品牌推介活动~应创收合伙人及律师要求~

组织内部业务协作活动。

第十一条

管理合伙人负责组织客户投诉的调查、斡旋、调解~达不成调解的要

向高级合伙人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管理合伙人负责调解合伙人、律师之间的内部纠纷~两周内达不成调

解的~要查明事实~向监委会移送仲裁。

管理合伙人负责指导分所执行主任的工作~接受分所执行主任的工作第十三条

报告,协助负责分所工作的常委~处理分所的请示报告事项,组织协

调开办分所的筹备工作。

第十四条

管理合伙人协助负责人力资源常委审查舖请加盟律师、助理的基本情

况,审查舖请入伙人的资格。

第十五条

管理合伙人组织对创收合伙人的考核~向高级合伙人会议报告考核情

况。

第十六条

对管理合伙人实施考核制度。根据本规定确定的管理合伙人的各

项职责~对管理合伙人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百分制考核评价。每

对管理合伙人的考核~应列入高级合伙人考核方案~制定考核项目及

评分标准。

第十七条

对管理合伙人的考核由负责人力资源工作的常委会同监督管委会工作

的监委委员组织进行并向高级合伙人会议报告考核情况~经高级合伙

人会议评议~作出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高级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范文第4篇

摘要: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之间存在何种关系,理论或实践中均对此争论不断。目前较为主流的观点一般认为,律师与其所属律所存在劳动关系或挂靠关系。本文将就以上两种学说进行分析论述,尝试探讨我国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

关键词:律师;律师事务所;劳动关系;挂靠

作者简介:王君(1982-),男,云南大理人,西安石油大学本科,云南瀛铢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律师实务、金融法。

关于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关系争论由来已久,但此种关系长期以来并未引起社会过多关注。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的健全,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日趋良好,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因关系不确定而产生的纠纷也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劳动关系说

2011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深圳某律所与其所属律师是否存在存在劳动关系出具了一份裁定书。该裁定书认定某律所与其所属专职律师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据此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1]所谓劳动关系,本质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且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此裁定中,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成为了争议的关键。所谓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定。[2]我国《劳动法》第19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据此,判定律师事务所与其所属律师是否存在劳动合同的关键就在于双方是否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实践中,部分律师事务所与其所属律师签订了聘用合同,但仍存在大量律师事务所与其所属律师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情形。

关于聘用合同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学界或实践中均存在较多争议。

本人认为,界定聘用合同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的关键并不在于表面字眼的争议,而在于聘用合同的具体内容。一般说来,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具体工作内容、劳动保护、违约责任内容,[3]如聘用合同不具备以上基本内容,则该聘用合同不应视同为劳动合同。

在上文提及的深圳市中院出具的裁定书中,也就某律师与其律师事务所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进行了一定阐述,最终也由于对劳动内容及报酬等未做约定而视同为非劳动合同。

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因现实中大量律师并未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任何书面协议而遭到了多数人的质疑。当然,因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大量律师并未从律所获得报酬,这也成为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又一有力抨击。但,劳动关系的否定也带来了律师权益保护困难等问题。

二、挂靠说

严格意义上讲,挂靠并不属于法学概念,而是特定时期产生的一种经济类型。《新编汉语词典》收录挂靠一词,是指机构或组织依附从属或依附于另一机构或组织。但也有人对挂靠关系进行了延伸阐释,挂靠经营关系是指挂靠单位向挂靠人提供挂靠经营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件,挂靠人以自己享有权益的财产独立经营,经营收益归于挂靠人,由挂靠人向挂靠单位支付一定报酬的双方契约。[4]由此,挂靠人享有独立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被挂靠方享有收取报酬的权利,同时,被挂靠方也应承担提供挂靠方所需法律文件的义务。

主张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存在挂靠关系者认为,律师之所以与律师事务所存在一定关系,皆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0条规定: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由此,律师必须归属于某一律师事务所方能执业。律师事务所向其所属律师数据委托书,律师则应将案件报酬的一部分缴纳给律师事务所。就此种意义而言,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似乎存在挂靠关系。但由于挂靠关系本身是否属于法律关系仍存在一定争议,因此,将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界定为挂靠关系也存在许多问题。

不论劳动关系说亦或挂靠说,其本意并不局限于探讨法律关系本身,而是希冀在探讨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更好的维护律师权益,促进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究其本质,厘清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关系,能更好的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诚然,劳动关系说或挂靠说目前并未能有效解决律师权益问题,但此等努力仍是为了实现最终的良好目的。

[参考文献]

[1]http://www.law-lib.com.

[2]曾咏梅.劳动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6).

[3]冀延卿.完善劳动合同立法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J].经济经纬,2001(4).

[4]高甲星.挂靠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3.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范文第5篇

本人【】同意担任【】(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的实习指导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有关规定,本人将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安排实习人员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础技能训练,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办理律师各项业务的执业规则,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律师执业管理的制度和规定,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对实习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和品行进行监督、考查。

指导律师:

【】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范文第6篇

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 一案,现在 已委托本所 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特此通知。

北京市天逸律师事务所(章)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范文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范文第1篇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本所最高权力机构。合伙人会议有权按照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决定本所一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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