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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5-11-191

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范文第1篇

各位代表:

根据会议议程安排,我代表工会审查委员会向大会作我校工会2010年度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查报告,供代表们审议。

一、 工会经费使用情况:

上年结转金额:6976.44元,本年下拨经费:10000元

本年支出总额:16238元(大病互助补贴 、慰问困难职工、开展各类活动费用、报刊征订、银行开户款、职代会费用、外出培训) 本年结余:738.44元

二、工会经费使用情况分析:

2010年学校除按规定拨付的经费以外,还专款拨出活动经费,为工会开展各项职工活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在支出方面,表现为支出结构合理,专款专用,量入为支,精打细算,既按时完成了上级工会的经费缴纳任务,又保障了全校教职工的福利支出。同时还积极开展了各类活动,既丰富了教师文化生活,又增强了工会对教师的凝聚力。

三、工会经费管理评价

经审查,经费委员会认为,我校工会经费管理是符合财经制度规定的,不仅规范了工会财务工作,在经费使用上也没有违规违纪现象,用较少的资金办了较大较多的事。

四、审查意见和建议:

1、坚持为教职工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更加合理地使用经费。

2、进一步发动群众,多方位、多渠道寻求增加工会收入的办法,为工会开展教职工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有力的经济支持。

3、工会财务工作做出了一定成绩,但仍然有不足,今后要进一步加强财务核算,使工会现有资金用好、用活,发挥更大的效益。

刘家堡乡中心学校 教育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范文第2篇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小组对工会2010财务账目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经审查认为:

1、工会2010年账目清楚,数据准确,单据装订整齐。发票报销手续齐全,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

2、工会经费支出主要是用于教职工福利、慰问及工会各类活动奖品、奖金,没有发现超标准支出等违规违纪现象。

特此报告。

******教代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范文第3篇

一、工会经费使用情况

本届工会共收入3037297.31元,含以下几方面: 1.上届工会结余经费:317296.47元; 2.拨交经费收入:2094270元; 3.会员上交会费:16060元; 4.上级补助:4400元; 5.投资收益:575000元

6.利息等其它收入:30270.84元。

二、支出

五年累计支出:2490687.2元,具体如下:

1、发放民警福利及疗休养费用:2172528元;

2、女会员三八节活动费:64600元;

3、工会三项技能比赛经费:2000元;

4、上解总工会经费:22000元;

5、会员洗衣费:227424

6、其它支出:2135.20元;

收支汇总后结余经费:546610.11元。

三、工会经费使用情况分析

多年来工会工作始终得到了局领导和全体民警的大力支持。2002-2007年局行政户除按规定拨付的经费外,还专款拨出活动经费,为工会开展各项活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在支出方面,表现为支出结构合理、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精打细算,既按时完成了上级工会的经费缴纳任务,又保障了全局民警的福利支出,同时还积极筹集资金开展民警疗休养活动,使民警以更好地身体精神状态投入工作。

四、工会经费管理评价

经审查,经审委员会认为,我局工会经费管理是符合财经制度规定的,不仅规范了工会财务工作,在经费使用上也没有违规违纪现象,用较少的资金办了较大较多的事,取得了不少的成绩,具体表现为:

1、局工会委员会重视工会经费的管理,一方面增强经费使用的透明度;一方面能够严格把关,做到经费收支合理合法,较好地遵守了财经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发现违反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情况;同时,在工会经费的使用上,能合理安排、量入为出、勤俭持家、精打细算,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用有限的工会经费开展最有效的工会活动。

2、在财务管理方面,有专门的财会人员进行管理,并建立了真实、完整的会计核算体系,收支核算准确、帐目清楚,帐册、报表、资料完整并装订整齐,能按时上报财务报表,及时足额上缴上级工会经费。

五、审计结论如下:

1.票据内容真实,开支范围合理; 2.票据报批手续齐全; 3.财务收支帐目清晰。

工会财务收支报告

本届工会任期为2002.09~2007.12,财务收支情况统计如下。

一、收入情况

本届工会共收入3037297.31元,含以下几方面: 1.上届工会结余经费:317296.47元; 2.拨交经费收入:2094270元; 3.会员上交会费:16060元; 4.上级补助:4400元; 5.投资收益:575000元

6.利息等其它收入:30270.84元。

二、支出

五年累计支出:2490687.2元,具体如下:

1、发放民警福利及疗休养费用:2172528元;

2、女会员三八节活动费:64600元;

3、工会三项技能比赛经费:2000元;

4、上解总工会经费:22000元;

5、会员洗衣费:227424

6、其它支出:2135.20元;

三、收支汇总后结余经费:546610.11元。结余经费留存结转给下届工会。

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范文第4篇

2、时间:每年上半年审计上一年度的情况。

3、由各级工会财务部门提供相关的报表、账册、凭证,作相关说明。

4、审查审计工作由区总工会经审会或基层经费审查委员会完成。

5、审查审计小组审计完成后,需形成审计报告,并将审计结果通报各级工会财务部门和主要领导,同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6、各级工会根据审计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整改计划,并将整改报告报审计组。

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范文第5篇

二、本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分院工作第十届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选举的组织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出席本次大会的正式代表有选举

权和被选举权;凡是分院工会会员,都有被选举权。

四、大会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分院工会第十届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分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实行等额选举,候选人均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五、分院工会第十届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提出候选人8名,差额1名,经费审查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提出候选人5名。[找材料到好范文 wenmi114.com--网上服务最好的文秘资料站点]

六、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代表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

七、“两委”委员候选人各一张选票,在同一票箱投票、分别计票。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八、大会设总监票人1人,监票人2人,计票人2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过程进行监督和计票。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由主席团从不是“两委”委员候选人的大会正式代表中提名,在大会上通过。

九、代表有权对候选人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或另选候选人以外的分院工会会员。赞成选票上的候选人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不赞成的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如另选候选人以外的人,必须在不赞成的候选人姓名上方空格内画“”,同时在空格栏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上“○”,不画“○”的无效,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十、填写选票应用蓝黑墨水钢笔或蓝黑色圆珠笔,不得使用铅笔、彩色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全票无法辨认的全票做废,部分无法辨认的部分做废,因故未出席大会的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一、会场设一个投票箱。投票顺序是: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投票,大会主席团成员投票和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二、选举时,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应到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

若出现下列情况时,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2、当选人接近应选名额时,要否再次进行选举,经大会主席团征求代表意见后决定。

3、重新选举只进行一次。

三、选举计票完毕,由总监票人按选票上候选人的顺序向大会报告计票结果,候选人以外的按得票多少为序报告计票结果。

当选人名单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两委委员”分别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四、在选举过程中若出现本办法未尽事宜时,由大会主席团研究决定。

五、本选举办法经本次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范文第6篇

一、贷款的法律审查

贷款法律审查是指银行对拟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的书面审查以及在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检查。贷款法律审查应达到以下要求: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手续完备(担保合同审查详见第五章)。所以,贷款法律审查中应注意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法人代码证、贷款卡(证)等法律文件

审查上述法律文件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办理年检手续;是否发生内容、名称变更;是否已吊销、注销、声明作废等。

(二)借款人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性

要审查其身份证原件,核实该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相符;该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所规定的有效日期能否保证其签署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三)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的真实合法性

要审查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使用是否合法;经办人是否超越职权使用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是否真实,授权内容、期限、事项是否清楚,授权是否有法律依据;审查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号码,核对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盖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审查有关合同、文件、授权书,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签字,合伙组织是否有各合伙人签字盖章,并审查其身份证。个人借款是否有个人签字盖章并审查其身份证。

(四)企业产权是否明晰

审查借款人是否存在“一套人马、多块牌子”且产权不清,管理混乱的情况。重点审查借款人的财产是否产权清晰,是否存在产权界定不清的情形。

(五)借款人注册资本是否足额到位及其真实性

要审查借款人由谁出资,所占份额为多少,资本金是否到位,权利义务是否明确。贷款偿还责任是由企业法人独立承担、合伙人连带承担、家庭承担还是个人承担。

(六)借款人经营范围、方式是否与贷款用途相符

(七)借款人资产、负债的真实性

审查借款人资产的真实性,包括全部账面资产与实际资产是否一致;包括净资产情况;固定资产情况,对固定资产中房产、地产应核对产权证书;其他财产情况,要审查其有关原始凭证等。审查借款人负债的真实性,是否存在故意压低负债或其他欺骗行为。

(八)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企业的审查

审查借款人章程、合伙协议、承包协议、租赁协议等,了解其经营管理方式;并依据借款人组织形式、合伙协议、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等审查贷款偿还责任是独立承担、合伙人连带承担、家庭承担还是个人承担。特别应当审查发包方与承包方、出租方与租赁方对贷款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九)借款人资产抵押、担保情况

主要审查借款人资产是否已被其他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抵押。如已设定抵押,留给贷款方抵押的资产是否足以保障贷款安全。借款人是否对外担保,对外担保是否影响贷款安全。

(十)借款人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或成为重大经济案件的被诉人,可能严重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的。

二、借款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和承诺

要约、承诺是借款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意思表示的两个阶段。

1.要约。就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希望对方接受并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又称订约提议。

借款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借款人向贷款人递交借款申请的行为,即为要约。在其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要约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但签订借款合同的要约必须是书面形式,借款合同的要约也只能向特定人(即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书作为订立借款合同的书面要约,必须具备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订立根据和主要条款等内容。

2.承诺。是指被要约人(受约方)同意接受要约内容,决定与要约方就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简单地说,承诺就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对要约内容提出修改意见或补充的答复都不是承诺,而是一种反要约或新要约。实践中,借款合同的订立往往要经过要约、反要约到最后承诺也即反复蹉商的过程。

(二)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

1.借款种类。借款种类是根据借款人所属行业、借款用途、借款期限来确定。

2.借款用途。借款用途是借款人使用贷款的范围和内容,是借款合同的重要条款。银行依据借款用途,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信贷政策,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期限长短、利率高低等。借款人必须如实填写借款用途,借款用途不得超出其经营范围。借款人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专款专用,否则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借款数额。借款数额是合同的标的,特别应注意大、小写的一致。

4.借款利率。借款利率是贷款方在一定时期内应收利息数额与所贷出资金金额的比率,借款利率分为年利率,以百分之几(%)表示;月利率,以千分之几(‰)表示;日利率,以万分之几(‰o)表示。贷款利率应根据贷款的种类、用途、期限的不同划分不同的利率档次。

5.借款期限。借款期限是借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借款期限根据借款种类

2 和借款用途来确定,短期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中长期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6.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还款资金来源,是指借款人可以用于归还贷款的资金取得渠道。按照常规,固定资产贷款还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有:项目投产后所得税前的新增利润、新增折旧基金等。流动资金贷款因种类繁多,还款资金来源渠道亦较多,在此就不详细列举。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采用何种方式将贷款归还给贷款人。必须在合同中具体注明。如果是分期偿还,要明确载明每次偿还的贷款金额和具体时间。此外,银行最好在合同中约定贷款人按照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均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

7.担保条款。担保条款是银行债权实现的重要保障,其目的就是为促使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保障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目前我国银行业已广泛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8.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借款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9.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当事人一方提出的,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条款也构成借款合同的内容。

(三)借款合同的签订与生效

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也是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借款合同必须由当事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经办人盖章,并加盖法人公章。银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须查验借款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的真伪和有效期限。

实践中应注意借款合同的生效条件。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的条件有:

1.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即自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保证合同必须经保证人签字盖章之后才能生效。

2.合同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生效。如动产质押的,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附生效条件(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期限届满)时生效。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合同必须经过公证或鉴证的,只有经过公证或鉴证以后,合同才能生效。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自办妥批准或登记等手续之日起生效。

(四)签订借款合同应注意的法律风险

1.关于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银行借款合同大都采用格式条款,银行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向对方作必要的提示和说明。按照《合同法》规定,银行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格式条款免除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手写条款填写要谨慎、准确。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按照上述规定,手写条款的效力要高于印制条款,这就要求银行在增加手写条款时必须谨慎、准确。

2.关于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的连接问题。实践中,各商业银行对于借款合同的担保基本上采用了主从分离的借款担保合同。所以,签订合同过程中,主从合同的连结不当,就会到导致主从合同不能统一,借款合同失去有效的担保,形成新的信贷风险。

3.注意合同条款的正确填写。履行合同的首要依据是合同的条款。合同中有关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首先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确定,即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按照合同的条款和目的予以解释,仍不能确定的,按照法律规定确定。这种情况下,对银行往往是不利的。例如《合同法》205条规定,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实际上变成了利随本清或者按年计息的贷款,增加了利息清收的难度。

4.注意避免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中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没有履行依据诚实信用所应负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一定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前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即为缔约过失责任。

构成缔约过失的情况包括: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一方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另一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财产损失。

(一)借款合同的变更

借款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或补充的协议。借款合同的变更主要涉及到借款种类、借款用途、数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的变更。借款合同当事人对变更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时,就可以变更借款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将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合同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所以在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关系仍然有效,应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如果当事人对借款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未变更。而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借款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借贷双方变更合同时应依规定办理,借款合同的变更才有效。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分为两种:一是提前还款,二是贷款展期。《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应当在还款日期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为了保证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贷款通则》对展期作了限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短期贷款(1年以下〈含1年〉)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

4 下〈含5年〉);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5年以上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二)借款合同的解除

借款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使借款合同关系自始消灭。借款合同的解除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

1.约定解除。是指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其约定或行使约定的解除权而导致借款合同的解除。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在合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另一种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在某种情况出现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即享有解除权,可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约定解除的内容以及行使方式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但是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2.法定解除。是指借款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借款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当此种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解除合同;(2)因不可抗力致使借款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3)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借款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可以解除合同;(4)在借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义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5)借款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借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能够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借款合同的解除并不影响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四、贷款的发放

借款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就宣告合同生效(双方约定办理公证的除外),各方就必须遵守合同的约定条款。借款合同签字盖章之后,银行就要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发放贷款。贷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偿付违约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款的,也应偿付违约金。

(一)银行必须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银行是借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银行作为贷款人,其义务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存在着迟延发放贷款和不足额发放贷款的现象。尤其是在先签合同后审批的情况下更容易出现此类问题。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这些都属于违约行为,银行应予以高度重视。

(二)严禁贴水贷款

在银行信贷业务操作中,对于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的贷款,习惯上称之为贴水贷款。如,银行借给企业100万元,约定利率为年利5.3%。在发放贷款时,贷款人就预先扣除利息5万元。将剩余的95万元支付给借款人。实际上借款人只是贷了95万元的本金,却是按照100万元的本金来收取利息。《合同法》规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三)注意行使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在互负履行义务的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覆行义务,或有不能履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

贷款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会同后,在未发放贷款或发放了部分贷款时,发现借款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偿还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此时,商业银行可行使不安抗辩权,在对方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暂停向借款人放款。

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2)必须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3)须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不能对等给付的危险。

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注意,必须要取得相应的证据,才能停止借款合同的履行,否则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应当履行两项义务:一是通知义务,即将停止发放贷款的事实、理由及时告诉借款人;二是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即继续按约发放贷款。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后,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银行可以解除借款合同。

学习思考题:

1.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2.贷款发放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3.贷后检查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4.在依法收贷工作中银行应如何行使《合同法》赋予的几种特殊权利。

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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