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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会工作办法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11-191

机关工会工作办法范文第1篇

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党委、人民***,***直及驻***各单位:

为规范***作风效能建设工作考评标准,进一步明确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的要求,促进***作风效能建设工作的高效有序的开展,***“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作风效能建设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作风效能建设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1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提升服务水平、规范公务行为、优化发展环境、凝心聚力、开拓创新、加快推进***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结合***实际,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工作,以着力提高效能和执行力为重点,以推进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为目的,通过考评实现***各级机关干部素质明显增强,工作作风明显改进,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发展环境明显优化,为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强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作风效能建设考评工作坚持如下原则:一是坚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反映考评单位工作实绩的原则;二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增强考评工作的透明度和民主性的原则;三是坚持科学性、合理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作风效能建设考评工作在***“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作风效能建设考评工作实行分级考评制。一是***“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直及驻***各单位的考评;二是各***,***直及驻***各单

2 位机关作风效能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直及驻***各下属单位进行考评。

三、考评对象

各***,***直及驻***各单位

四、考评内容及分值设定

***作风效能建设考评工作实行100分制,以倒扣分的办法进行考核。

(一)对***领导重要批示件及督办内容贯彻落实情况的考核

1、对***明确要求落实或重点督查的工作任务,不按时落实的,每件次扣4分;因工作不落实而对全局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每件次扣5分。

2、对***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敷衍塞责、不认真办理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报办理结果的,每件次扣3分;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不按时办结反馈的每件次扣3分。

此部分扣分依据分别由***办公室、人大工委办公室、***办公室、政协工委办公室向***“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

(二)对行政审批事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情况的考核。 按照“一个行政机关的审批事项向一个科室集中、行政审批科室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保障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审批事项到位、审批权限到位”的要求、行政审批事项(含各类年检和服务事项)未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扣30

3 分,每少一项扣除相应分值;对只受理不授权或两头受理的单位,每项扣5分;超承诺时限办结的每项扣2分。

此部分扣分依据分别由***行政服务中心向***“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

(三)对***领导信箱、微博转办件、作风效能投诉件、“行风热线”转办件、信访件办理情况的考核

1、对***领导信箱、微博转办件、***行政效能监察办公室交办的投诉件、“行风热线”群众投诉问题转办件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结的,每件次扣1分;因办理不认真被退回重办的,每件次扣2分;经核实,办理结果与事实不符,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件次扣5分。

2、对***信访局交办、转办的信访件和越级上访案件,未按时限和要求办理的,每件次扣1分;敷衍塞责,处理不认真不到位的,每件次扣2分;未完成信访积案化解目标任务的,每少5个百分点扣2分。

此部分扣分依据分别由***办公室、***办公室、***监察局、纠风办、信访局向***“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

(四)对机关作风纪律执行情况的考核

1、未经同意无故缺席***、人大、***、政协重要会议及重要活动的,每次扣2分;参会迟到、早退的每次扣1分;不能按时按要求上报参会有关情况的,每次扣2分。

2、因机关作风效能问题,被***“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或地区相关检查暗访通报的,每次扣10分。

3、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日午餐饮酒(公共接待除外)、上班时间在茶社、棋牌室、洗浴场所、歌舞厅等场所休闲娱乐,经

4 查实并通报的,每人次扣单位5分。下属单位人员,每人次扣主管单位3分,个人按有关单位予以问责。

4、各级机关工作人员上班时间网上聊天、玩电脑游戏、看影视节目(专业审读部门或有专门规定的除外)、炒股或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经查实通报的,每人次扣单位2分。

5、机关工作人员不遵守仪表着装规定,经查实通报的,每人次扣单位1分。

6、不遵守上下班制度,迟到、早退或外出逛街、非因公购物的,经查实通报的,每人次扣单位1分。

此部分扣分依据分别由***办公室、人大工委办公室、***办公室、政协工委办公室、***监察局向***“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

(五)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情况的考核

1、对违反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出现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及损害群众利益问题,被执法执纪部门处理的,视情节轻重,每件次扣单位1020分。

2、因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共事件、出现公共危机或发生群体性事件的,除其他处理外,视情节轻重,每件次扣单位1020分。

3、对办事效率低、服务态度差的部门,经调查属实的,除通报批评外,每件次扣单位5分。

4、因参与黄赌毒或酒后驾车等造成不良影响的,除依法处理外,每件次扣单位10分。

此部分扣分依据分别由纪委监察局、政法委、公安局及***联合调查组牵头向***“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

(六)对民主评议情况的考核

1、对***各部门及内设重点科室的工作作风、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民主评议,根据测评结果,满意率达90%以上不扣分,满意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

2、对***行政服务中心各办事窗口的工作作风、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根据测评结果,满意率达90%以上不扣分,满意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

此部分扣分依据分别由***“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服务中心提供。

五、考评方法

***作风效能建设考评工作以日常督查、明察暗访、民主评议、受理群众投诉、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案件等作为考评的重要手段。其中,日常督查、明察暗访、民主评议以检查通报的形式予以公布,作为扣分依据。

(一)日常督查。***“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办、***办、目考办等部门组成督查组,对***重点督办内容、重要批示、重要工作部署等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按照地区、***有关规定,对***内各级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情况进行督查。

(二)明察暗访。***“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办、***办、目考办等部门组成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直及驻***各单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情况进行明察暗访。

(三)民主评议。***“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及内设重点科室的工作作风、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6 ***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对各办事窗口的民主评议。

(四)受理投诉。

***纪委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受理***各级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及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的投诉,并进行查处。

六、考评结果的运用

***作风效能建设工作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一)***作风效能建设工作考评得分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二)被评为优秀的单位,由***在全***予以通报表彰。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的单位,由***授予“***作风效能建设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三)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由***在全***予以通报批评,***分管领导对单位党政“一把手”进行诫勉谈话,并取消党政“一把手”评先评优资格,同时该单位向***“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报送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经***“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对该单位党政“一把手”提出处理建议报***。

(四)垂直管理单位的考评结果除运用上述考核办法外,由***“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向其上级主管单位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五)组织、人事部门把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七、考评纪律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严格按照考评办法进行考评。

(三)不准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数据。

(四)不准对考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影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评结果失真的,考评结果无效。

本办法由***“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机关工会工作办法范文第2篇

第二条 督查工作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工具,是确保政令畅通、上级和本级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以及各项工作顺利实现的重要措施,是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督查工作必须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注重实效、务求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督查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督查工作的领导。具体督查工作事项由各级督查部门承担。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办公厅(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督查工作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督查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应当建立和完善督查工作各项制度,如分级负责制、岗位责任制、督查时限制、责任追究制、督查报告制、安全保密制等。

第七条 督查工作范围

(一)党中央、国务院,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以及上级文件和上级会议决定中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二)上级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本级税务机关年度工作会议、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重要专题会议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决定和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本级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年度重要工作目标和阶段性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七)重要信访案件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情况。

(八)新闻媒体以及内部媒体反映税收有关问题的办理情况。

(九)上级单位及同级有关部门来电、来函征求意见、会签文件的办理情况。

(十)下级税务机关请示答复的办理情况。

(十一)局领导日常工作中布置的工作任务列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八条 督查工作程序。凡列为督查的事项,一般应按督查立项、分办、承办、督办、审核、反馈、通报、归档的程序进行工作。

(一)立项。督查部门根据督查工作范围,对明确需要督办的事项,按照立项要求和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填写“督办通知单”报办公厅(室)领导审定立项。没有明确需要督办的事项,需填写“督办立项审批单”,由办公厅(室)领导提出建议报局领导审定立项。

(二)分办。经审定立项的事项,督查部门应及时将“督办通知单”转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需要多部门共同完成的督办事项,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三)承办。承办单位收到“督办通知单”后,应按督办要求尽快落实。承办单位如认为督办事项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职责范围,应立即退回督查部门并说明理由,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或部门办理。

(四)督办。督办事项下达后,督查人员应采取督查调研、明察暗访、组织协调、跟踪检查、实地督查、电话、发函等多种形式进行督查。做到重要事项,重点督办;紧急事项,跟踪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

(五)审核。督查部门对承办单位报来的办理结果要认真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承办单位应补办或重新办理。网上承办督办事项的,各承办单位应转贴“反馈办理结果”。

(六)反馈。督查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经审核、符合办理要求的,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以书面形式反馈办理结果。反馈落实情况时,要讲真话,报实情,为领导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

(七)通报。督查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通报,每年进行一次总结。

(八)归档。对经审理符合办理要求的督办事项予以核销归档。

第九条 分级负责制。督查工作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一级督查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情况特殊的,上级机关可以越级进行督查。

第十条 岗位责任制。各级税务机关要把督查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督查时限制。督查立项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时限要求。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必须按时限要求办结。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查办时限的,应及时说明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经承办单位领导核准报主管局领导同意后可延期办理。对需由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督办事项,总的时限要求由办公厅(室)负责确定,会办时限要求由主办单位确定。对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随到随办,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上级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的办理。1.对有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时限要求内提前2个工作日完成。对未明确时限要求的紧急事项,承办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其他事项,承办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

2.查办件一般应在1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按上款规定执行。

3.特急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急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对党中央、国务院,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文件中涉及税收工作的重要事项的办理。

1.承办单位应在收到文件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落实决定的时间、方式、具体责任人等报送督查部门。

2.对列入督办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三)同级机关部门会签或征求意见的公文办理。 1.同级有关部门主办,向本单位征求意见或会签的公文,有明确时限的,承办单位应在时限要求内提前2个工作日完成;没有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急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2.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承办单位应尽快与来文单位沟通,说明情况并向办公厅(室)申请延期。

(四)本级局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的办理1.有明确时限的,承办单位应在时限要求内提前2个工作日完成;没有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

2.需要调研后办理的事项,承办单位一般应在1个月内完成。

3.需要本级以下单位报送有关情况的,承办单位要明确提出报送时限,并督促报送单位按时报送。

(五)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领导专题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承办单位必须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及时办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没有具体时限要求的,由办公厅(室)征求承办单位意见,提出时限要求,填写“督办立项审批单”报局领导审批后,填写“督办通知单”,承办单位应按时限要求完成。

(六)对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对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需要答复的事项,应按来文时限要求给予答复,不能按时答复的应及时回函作出解释,同时向办公厅(室)申请延期。

(七)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需要回复的请示件的办理。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需要回复的请示件,承办单位应在10日内予以批复,如不予批复,应在10日内电话或回函说明情况,同时向办公厅(室)说明情况。

(八)对重要信访案件的办理。信访部门在接到重要信访件后2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送办公厅(室)督查部门立项分办,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办理。

(九)对局领导日常工作中布置的工作任务列入督办事项的办理。承办单位应按“督办立项审批单”上确定的时限要求完成。

(十)其他督办件的办理。承办单位应按照督查部门的要求和时限及时办理,对办理时限有异议的,应尽快提出督办时限的建议。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制。各部门、单位要明确督查人员,及时催办、检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对违反办文时限规定,特别是无故拖延、推诿而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督查报告制。

(一)对重要督查事项的工作进度和落实情况,督查部门应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二)在执行中遇到重要情况或特殊问题的,督查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三)下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督查部门报送督查专报,按季或半年报送督查小结,年末报送督查总结。

第十四条 安全保密制。各级税务机关督查部门办公室应符合重点涉密部位的保密要求,采取物理和技术防范措施,确保存储的各类涉密载体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主要领导要对督查工作负总责,及时研究解决督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督查工作水平。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设立相应岗位,选配政治素质好、有一定政策水平、工作经验和文字综合能力的同志从事督查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督查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为督查工作创造必要的便利条 件,调动和保护督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工作需要,督查工作人员可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列席本级机关的有关工作会议。

第十八条 各级督查部门应完善督查载体,逐步建立比较完整的督查反馈体系,确保督查信息的通畅。

第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督查工作,大力推广网络化督查,实现督查信息共享,提高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工作实际,制订本机关督查工作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机关工会工作办法范文第3篇

关于实施梁山镇机关领导干部月考评办法的

通 知

各领导、同志:

为促进机关效能建设,加强镇机关干部科学管理,提高干部的责任意识、效率意识和争先意识,营造全力干事的工作氛围,确保各项创新和发展任务落到实处。本着“规范行为、注重业绩、鼓励争先、奖优罚劣”的原则,推进梁山镇精准脱贫工作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镇机关干部工作考评的领导,建立镇机关干部工作考评领导小组。

组 长:李征兵 副组长:杨 飞

成 员:冯鸿鹏、王军胜、李 飞、冉志远、王宏伟、 王若鹰、强 磊、高红霞

李征兵、杨飞负责全体领导考评,一般干部由业务主管或包片领导负责考评(业务主管与包片领导不同时,考评各占一半),考评以实际工作开展情况为依据,领导考评结合月初工作任务分解表完成情况考评,同时参考县级部门的考核结果。

二、考评内容和办法

月度考评基本分为100分,由纪律规范考评、业务分管工作考评、临时性工作和包村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四部分组成。因事、因病不在岗干部或学习培训在一个月以上,不参与考评,保留每月100分的基本分。

1、纪律规范考评(25分)

根据干部遵守机关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干部行为规范情况实行考评。

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2分: ①上班迟到或下班早退的;

②上班时间在打牌、玩游戏、聊天、看电影的; ③出现乱丢烟头、纸屑,乱倒茶叶渣等不良卫生行为的; ④办公室内环境卫生不整洁的;

⑤侵占、浪费和损坏公共资源的(长明灯、长流水、电器不关等);

⑥不遵守学习、会议纪律的; ⑦完不成学习任务、笔记任务的; ⑵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4分:

①未经请假不参加各级统一组织的学习、会议或参加后中途不请假缺席的;

②值班期间值班人员擅自离岗的;

③相关人员在起草文件或打印校对正式文件材料中文字差错率在1‰以上;

④没有完成领导交办任务的。 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6分:

①节假日值班期间缺岗或未按值班要求履行好值班职责的;

②旷工一天的(迟到、早退1小时的视作旷工1天); ③不服从领导安排工作的;

④工作没有按期办结、没有客观原因的; ⑤外出办公弄虚作假的;

⑥贻误工作并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0分: ①参与赌博的;

②干部因工作作风、态度或其他不良行为被群众投诉并经查实的;

③值班人员缺岗或没有履行好职责,造成机关大楼发生失窃、失火等安全事故的; ④违反党纪党规或其他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2、业务分管工作考评(25分)

没有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分管岗位职能规定工作的,每项扣4分。未完成分管职能工作的界定:A、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工作,造成群众投诉的;B、没有完成镇月度中心工作的;C、受到市、县有关部门批评的;D受镇主要领导批评的;E未完成分管半、工作总结及有关报表的。此项工作扣分按分管职责分解落实到人,直接责任人扣4分,协助配合人扣2分。

3、临时性工作考评(25分)

⑴上班时间发生突发性事件,干部没有按规定执行上级命令的,每次扣5分;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

⑵单位部署突击性工作(如拆违、卫生整治、精准扶贫等),干部逃避或出工不出力的,每次扣2分;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扣4分。

4、包村各项工作考评。(25分)

镇上各项中心工作,各村进展情况作为考核包村领导的依据,根据任务完成情况予以打分。

每月根据考评打分情况,对干部考评定档次。85分以上的为优秀,85-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每月进行公示。考评优秀的干部,结合工作予以奖励,年终将12个月考评结果汇总,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半年考核不合格领导干部,重新调整分工。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干部当年工资不予以晋升,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者,上报县组织人事部门。

机关工会工作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安部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公安部机关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机关所属资金来源购置的实物,包括制作、受赠、移交及无偿调入资产,均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部机关各局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对购建、调拨、出售、报废、封存、启用等固定资产动态要严格审批,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装备财务局是部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其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注册和划转等手续; (三)负责组织固定资产报废的鉴定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对每年固定资产清查登记合格的单位发放《固定资产年度核准证书》,并凭此证书办理下一年度装备计划。(见附件11)

第六条 装备财务局各职能部门应当相互协作,加强工作衔接,杜绝部机关固定资产重报漏报,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将日常管理纳入程序化、制度化的轨道。

第七条 部机关各局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局)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各局应当确定专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局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局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保养、清查,登记汇总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提高使用效益,保证安全完整和账目与实物相符。

(二)负责办理增加固定资产的验收和登记工作。 (三)负责闲置和待报废固定资产的申报工作。 (四)负责办理调出、报废固定资产的登记工作。 (五)负责整理和保管固定资产档案。

(六)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要认真做好实物、 账目的清点移交工作。 (七)协助装备财务局进行本局固定资产清理、检查、监督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八条 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财产列为固定资产:

(一)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第九条 固定资产具体分为以下十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包括机关办公和职工住宅宿舍所占用的土地、公房及建筑物。

(二)通用设备:包括锅炉、金属加工设备等。

(三)专用设备:包括医疗器械、消防设备、照相机、复印机、打印机、音视频设备器材、空调机、武器警械装备等。 (四)交通运输设备:包括各种机动车辆、水上交通设 备、飞机等。

(五)电气设备:包括电机、电气机械设备、电工专用设备等。 (六)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包括通信设备、通讯器材广播电视设备、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电子计算机、录像机、摄像机等。

(七)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包括仪器仪表、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等。

(八)文艺体育设备:包括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娱乐设备。 (九)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包括图书期刊、文物和陈列品。 (十)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椅、文件柜、沙发等用具。 第十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方式计价:

(一)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 盘盈、赠送、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市场现值估价入账,不能账外滞留;

(三)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后,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先估价入账,决算后再按决算价调整;

(四)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五)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帐;

(六)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七)固定资产的技术改造、部件更新一律按固定资产增值办理,记入固定资产总值;

(八) 报废、变卖、调出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注销; (九)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十一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和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购置、调入、自制、盘盈和接受捐赠等。

第十四条 增加固定资产应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充分考虑工作需要与实际可能,实行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各局级单位对购置、调入、自制、盘盈和接受捐赠等增加的固定资产必须组织使用部门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必要时请技术人员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根据购货发票或固定资产调拨单等有关凭证,填制《公安部固定资产增加单》(见附件1)。

第十六条 新建房屋、建筑物,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报批,竣工验收后,应根据其决算价值及时记入固定资产账目。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增加登记程序。

(一)集中采购固定资产登记程序



1、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政府采购办合同和各局级单位装备计划分配表,在公安信息网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统一登录《公安部固定资产增加单》,并通知有关各局。



2、各局级单位收到《公安部固定资产增加单》,经局内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签章后,凭单到政府采购办提货。 

3、政府采购办将《公安部固定资产增加单》及分配计划表、采购合同和货物发票送业务(或行政)财务处结算付款。

(二)调入、自制和分散购置的固定资产登记程序 

1、各局级单位调入、自制以及因特殊情况需分散购置固定资产且经批准的,可凭政府采购办签订的合同、装备分配计划自行采购,并按要求自行在公安信息网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登录、打印《公安部固定资产增加单》。 

2、《公安部固定资产增加单》经局内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签章后,连同合同和发票送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处签认,然后交业务(或行政)财务处办理结算。



(三)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在公安信息网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按要求登录《公安部固定资产增加单》,经局内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签章后,交由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具体流程详见附件

2、附件

3、附件4。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淘汰、报废、调出、盘亏和捐赠等。

第十九条 报废的固定资产指超过使用年限,或已失去效能等原因至损,而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对于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淘汰的固定资产,可按报废程序办理,核销固定资产账,资产实物移交国资主管部门仓库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

(一)申报。各局级单位根据资产报废的有关规定,向装备财务局提交处置待报废固定资产书面申请,充分说明报废的理由,并填写《公安部设备报废申请单》(样式见附件5)。 

(二)技术鉴定。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98]国管财字第20号)的要求,由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业人员对待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并在《资产报废申请单》“技术鉴定栏”签署意见,报装备财务局领导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批。

(三)审批权限

1、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处置由各局级单位提出申请,房管部门出据证实材料,经装备财务局审核后,由装备财务局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2、交通类资产处置由各局根据《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提出报废申请,报装备财务局审批。

3、一般设备处置由各局级单位提出申请,经装备财务局审核后,由装备财务局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具体流程详见附件

6、附件7。

第二十二条 各局级单位将闲置或淘汰的固定资产无偿调拨给部直属单位、地方公安机关的应报装备财务局,并附《固定资产产权移交表》(表样见附件

8、附件9)。装备财务局审批后将《固定资产产权移交表》返回各局,各局级单位凭转入单位签章后的《固定资产产权移交表》到业务(或行政)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到国资处核减固定资产账务。 具体流程详见附件10。

第二十三条 各局级单位用专项资金新购置并在部机关财务部门履行报销手续的固定资产,调拨给部直属单位、地方公安机关(不包括援外物资),需填制《公安部专项资金设备购置转移支付表》和《公安部专项资金交通运输工具购置转移支付表》(表样见附件

12、附件13)。

第二十四条 各局级单位盘亏、捐赠等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报经本局领导审批签章后到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减少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于需要处置的闲置固定资产,各局级单位应向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申报,移交国资仓库。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在处置时,除按账面原值注销,其变价收入和报废后收回的残值,必须及时上交装备财务局财务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维修和仓储专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局级单位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完善固定资产的购置、维护和定期清查盘点等管理制度,使固定资产保持完好,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八条 各局级单位对配给个人使用的资产,要建立领用交还登记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财产。工作人员调动工作、退休时,办理交还手续后,方可调离。

第二十九条 各局级单位应在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如有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填制盘盈、盘亏表,报经本局领导和装备财务局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中,如属个人原因造成丢失和损坏的,要按价赔偿。赔偿价按原值减已使用年限折旧额和损害程度计算确定(机动车参照保险公司的折旧率赔偿盗抢险赔付余额的50%)。赔偿金交装备财务局行政财务处作维修和仓储固定资产的专用资金。如非个人原因造成丢失和损坏的(机动车辆有保险的理赔后,无保险的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后),经本局领导批准并经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可予以核销。

第三十一条 部机关对固定资产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各局可在公安信息网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下载、查询、打印本单位固定资产相关资料。各局应当根据有关凭证及时将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录入计算机,并于每年的1月30日前与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对固定资产数据。 第三十二条 各局级单位对固定资产要严格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处置固定资产必须经过批准,对于擅自或违反程序处理固定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必要的资产损失。

第三十三条 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纳入单位和个人的考核范围,定期检查评比。各类资产应分别规定使用年限,制定仪器设备利用率、完好率等各项指标,作为考核衡量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据点的固定资产按国家有关行业或部门的规定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局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非经营性据点的固定资产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业务据点在固定资产上报统计中可使用代号,地址可不填写。据点“房屋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权属正本和相关资料,由各主管业务局办理并保存。 第三十七条 机关服务局负责部机关房屋、建筑物、土地、办公家具的日常管理工作。每年12月31日前与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对数据。

第三十八条 机关服务局负责部机关机动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装备财务局负责解释。

机关工会工作办法范文第5篇

第一章 食堂管理

第一条 机关食堂的宗旨是:坚持“服务第一”,努力挖掘自身潜力,不断增加服务项目,方便法官培训接待和干部职工生活,提供卫生、营养、方便、经济的就餐服务。

第二条 机关食堂由行政装备处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日常事务。食堂运行中的一般事项由行装处协调解决;重要事项视情况汇报主管院长决定;重大事项由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 机关食堂的人员招聘、物品购置、材料管理、食谱安排、就餐标准、费用核算均由行装处统一管理。

第四条 机关食堂采用独立内部成本核算的办法,即所购餐料全部投入使用,不盈利,做到帐目收支平衡。日常经费由管理人员按机关规定的补助标准和干部职工存贮消费数额合理预算后,每月初填写经费申请表,由行装处处长审批并呈送主管院长批准后,由院财务核拨。

第五条 机关食堂设立经费、料、物等管理账目。会计建立经费总帐、食物分类帐和粮秣帐,出纳建立经费明细帐和食物明细帐。食堂的各项开支执行《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核算,做到日清月结,食堂财务收支情况每季度予以公布。

第六条 为加强对食堂的管理、经费核算、物品采购、消耗等事项的监督,成立由行装处处长、管理人员、厨师、各部门内勤组成的食堂监管工作小组,定期征求就餐者意见、建议,强化对食堂各环节的监督,增强食堂运行的透明度。

第二章 就餐管理

第七条 机关食堂每个工作日供应早、中、晚餐,供本院干部职工(含聘用人员)、培训人员等就餐。

第八条 本院干部职工(含聘用人员)就餐实行单位补助为主,个人承担为辅的补助方式,就餐者持院内统一配发的储值卡刷卡结账,年底储值卡结余归个人,院里补助结余归全院职工所有。

第九条 采取吃则补助,不吃不补助的方式,每人每月按23天计算,早餐3.5元(个人负担0.3元),午餐6元(个人负担0.7元),下午就餐人员按成本价供应,由个人平均每人4元。每人每月早、午刷卡各23次,若家属、子女就餐或带走饭菜,每餐最多刷卡三次,晚餐不限。

第十条 晚餐的就餐者须在每天5:00以前向食堂预定。食谱按实际情况定期调整。上级来院工作人员、下级来院汇报工作人员、本院有关会议及培训人员就餐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早餐时间为7:00一8:00;午餐12:0013:00;晚餐5:506:50;超过时间一般不再供应。

第十二条 就餐人员要严格遵守管理办法,按顺序排队,不插队、不在餐厅内猜拳酗酒,不擅自进入操作间,不与厨师及服务人员发生争执。要讲究卫生,对用餐时产生的废纸、剩菜剩饭等要倒入指定地方,不得倒入洗涮池。洗涮

碗筷要节约用水。遇有问题及时和管理人员联系,协调解决。

第三章 物品管理

第十三条 原材料由管理人员和厨师采购、登记后交厨师入库,当月核算、记帐。采购时要严把价格、质量关,做到帐目健全、清楚。每季度决算、年底总决算。并向全院职工公布经营状况。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回后要及时入账,选购食品要按照好中选优、价廉物美、勤采勤购的原则,进行选购、登记、验收、入库,合理保管。出库时根据使用情况登记核算,严格把关,杜绝铺张浪费。保持库房整洁,谨防潮湿、霉变、鼠害等。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食堂厨师、服务人员采用聘用制。聘用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院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对表现突出的要给予奖励,对不服从管理的视情节扣薪或解聘。

第十六条 食堂聘用员工要爱岗敬业,努力提高服务意识、服务质量、烹调技术,配合管理人员做好食堂管理工作。做到饭菜品种花样多,色、香、味俱佳。视季节和货源情况,及时调整菜单,定期进行运行分析,改进不足。管好用好餐厅固定资产、设施、服务用品和消耗用品,定期保养设备。设备出现故障要随时报告管理人员。不准外借物品和私自安排人员用餐。

第十七条 食堂聘用员工要讲究个人卫生,上班时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口罩,勤理发、勤洗澡、勤换洗衣服、勤洗手剪指甲。按照卫生防疫部门要求定期体检,并有合格的

身体健康证明。

第五章 安全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食堂管理人员和聘用员工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管理法》,把好饭菜质量关,对食堂储存的食品要经常查看,防止腐烂变质,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做好防火、消毒和安全用电、煤气等工作,按规范操作设备。

第十九条 操作间肉类、菜类等食品及刀、案、抹布等用具要摆放整齐、合理、有序。每顿餐后由服务人员及时打扫餐厅和楼道卫生,每周星期五下午彻底打扫食堂卫生,对食堂用具进行消毒,做到不留死角,干净整洁。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机关食堂运行情况补充修订。

机关工会工作办法范文第6篇

为推动工会机关各部门认真落实目标责任制,促进全员提高工作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工会机关各部门

二、考核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2、有效激励,严格奖惩。

3、分类考核,突出绩效。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以目标责任制分解的工作任务为主,一是重点工作,二是常规工作,三是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考核以100分为基准分,年终按得分高低排序,在工会机关工作人员年终综合考核中体现,建议对获得前三名的部门成员给予0.1的系数奖励,即综合考核得分乘以1.1;获4-8名的部门成员不奖不扣;最后两名的部门成员综合考核得分减扣0.1的系数,即综合考核得分乘以0.9。

1、重点工作按时按质完成的,不加不减;未按进度完成或未达到工作要求、完成质量不高的,扣2分。

2、常规工作按时按质完成的,不加不减;未按进度完成或未达到工作要求、完成质量不高的,扣1分。

3、领导交办的其他重要任务按时按质完成的,不加不减;

1未按进度完成或未达到工作要求、完成质量不高的,扣2分。

4、因工作完成情况不佳被领导批评或因工作作风、工作态度、工作程序被基层职工投诉的,扣2分。

5、对考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整改并不能说明原因的,每项扣1分。

6、本部门成员有不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发现一次扣1分;在公司或机关部门工作检查中因本部门原因造成扣分的,扣2分;部门成员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本部门负管理责任的,扣5分。

7、因部门成员助人为乐或见义勇为行为受到书面表扬或相关部门嘉奖的,加2分。

8、本部门或部门成员获省级以上荣誉的,加2分。

9、对部门成员各类失职行为和违反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行为,按照《工会机关职务(岗位)过失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10、因特殊情况未按时按要求完成的,提交主席办公会研究。

四、考核程序

考核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重点考核各部门的任务完成情况,所取得的主要实绩以及部门成员团结协作、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情况。

1、自我评价:各部门每季度按照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本部门工作总结,既要总结成绩,也要指出不足,并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2、检查核实:考核工作小组根据目标责任制要求,结

合各部门工作总结,核实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核实的重点是内所取得的主要成绩、受奖励情况以及未完成任务的主要原因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3、考核评价:根据检查情况,考核工作小组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写出初步考核报告,向主席办公会汇报后确定各部门的考核结果并张榜公布,接受全员监督。

4、整改落实:各部门对考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认真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小组在下一季度考核中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五、考核组织

为保证考核工作顺利进行,成立工会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办公室、党总支,具体负责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六、考核结果运用及其他

1、考核与评优相结合,当年考核为优秀的部门或个人优先推荐参加先进评选。

2、对当考核分数位列最后的部门将通报批评,责令该部门提出改进措施。

3、对考核程序和结果有质疑的可及时向考核工作小组反映,本办法解释权在考核工作小组。

附:工会机关目标责任考核打分表

附件:

机关工会工作办法范文

机关工会工作办法范文第1篇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党委、人民***,***直及驻***各单位:为规范***作风效能建设工作考评标准,进一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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