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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经济学范文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婚姻经济学范文(精选7篇)

婚姻经济学 第1篇

“孤独者是可耻的”=“单身者是可耻的”。在当今社会中, 单身者常被看作不完整的“社会人”, 甚至有的单位不招聘大龄单身者。单身者只要经过一个过程就可摆脱这尴尬的窘境结婚。单身者, 也就是那些还没将个人活动融入公众视角中的活动的人, 其实也有他的好处, 就像经济学中的“消费者剩余”, 单身者的好处就是“收益”。但在与单身者相关的非单身者来看, 他的“收益”是不在社会“法则游戏”范围之内的。所以在传统的社会中对单身者越来越不利, 压力也会越来越大。

单身是什么原因?从经济学来看, 假定所有单身者可以找到伴侣, 那又为什么他们还不是社会人呢?布里丹说过的一则寓言可以道破其中的缘由:一匹饥饿的驴面对两堆同样另它疯狂的甘草, 不能决定去吃哪一堆, 结果它只好继续挨饿。这则语言提出后被用来验证经济学中无差异曲线的用途。这只不幸的驴纠结于两堆甘草, 也就是说这头驴非常之“无差异”导致它无法选择最后依然挨饿。这就可以说明, 选择过多会更加纠结, 这也可以很好的说明为什么单身者最后还不是社会人。

只要不是想打一辈子光棍的, 单身者会成为“社会人”, 最终走进婚姻殿堂, 但具体何时能找到自己的“甘草”却不一定。人是理性的, 一生都在追求利益最大化降低风险, 但不能肯定一定不会犯布里丹的那匹驴的那样的错误。想要降低风险达到利益最大化就要找个均衡点, 如果偏离均衡点, 婚姻的边际效应将成递减趋势。从这点来看, 早婚晚婚都不好, 应了一句“花开堪折直须折, 莫待无花空折枝”。

二、为什么结婚

人为什么要结婚?大体可分为:生理需求, 情感需要, 繁衍生息, 利益。如何看待其原因是否能说的通, 如果找到可取代的方法, 那这种解释就不合理。繁衍生息在科技发达的现代社会明显说不通, 试管可解决后代问题;生理需求可以通过“社会化”来解决;情感需要, 这根本就是无稽之谈。因为天底下很难找到只是为了那虚无缥缈的感觉而产生婚姻的。通过婚姻可获得更多额外的收益:男主内女主外活男主内女主外这样的劳动分工可实现递增报酬获得更多利益;一人打工供养另一人上学读书, 最后共享荣华的这种人力资本投资方式也可达到比较利益。经济学家列举了诸多好处, 似乎仅仅是假想而已, 现实社会里, 幸运的婚姻只占少数。婚姻的基础条件是经济利益, 但不是充分条件。

无婚姻无家庭的社会依然可以和现今社会同样正常, 但为什么人类一定要结婚呢?基于功利考虑, “攀比困境”成了最大的根本原因。当今社会, 为什么漂亮的女孩一抓一大把?原因有很多:生活质量的提高造成漂亮女孩的“泛滥”;社会的开放性使得女孩的观念有所改变导致女孩更加热衷于展现自己的美丽。但最主要的原因是美女不得不使自己美丽!这里就要说明一下“攀比困境”的意思了。打个比方, 如果一有群样貌、年龄差别不悬殊的女孩, 装饰打扮都差不多, 只有一个女孩化妆, 比如涂了眼影, 那么那个女孩将鹤立鸡群引起大家的注意。别的女孩就会因不甘落后而纷纷效仿, 结果就是所有的女孩都涂了眼影。如果所有的女孩都化妆只有一个不化, 那样别人会认为她是个异类, 虽然会感到厌烦, 但女孩们只能依然继续化妆, 这就是“攀比困境”。

婚姻也是这样的, 对于婚姻, 如果到了结婚的年龄却依然没结, 别人可能会说你是不是“有病”, 为了不让人“说三道四”, 也为了证明自己的“正常”并结婚, 给双方带来收益的同时也为人类与社会提供了前提。如果婚姻是“攀比困境”的结果它是不是非理性的?如果由于因条件的约束的不同而选择的结果不同来看, 可以认为人类是理性的。虽然选择是被迫的, 但是可能获得1+1大于2的结果。如两家公司合并重组得当的话, 会产生更大的效益。

三、婚姻性质和风险

从生理上男女之间的差异提供了各自的需求。男 (女) 人是女 (男) 人最大的消费品和客户, 男女双方在婚姻中是单个的经济自由体, 拥有自身的完全产权。购买耐用消费品是的婚姻, 但交易所付出的是他 (她) 们自己。每个男女都是一家私企, 他们制造的是爱情, 交易包括对方的性别差异、权钱、样貌、才华等。人们在寻找对象之前, 都会有一个择偶标准, 如果进行归类, 将有三个主要因素:身体、社会和物质。在以上诸要素中, 综合得分最高的人, 就成了抢手的商品, 比如李泽楷。但必需看到, 每一个要素都是可变量, 就是各得其所, 比如一个女性特别有钱, 她如果择偶将会更看重身体和社会因素。

用经济学来讲婚姻是一种交易。找对象到结婚是从寻求市场、考察需求、认同交换条件到签订交换契约的过程。贝克尔说, “上帝目光所及, 均可交易”。爱情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源于经济基础, 它的运作遵循着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在经济学的视野里, 爱情无论是出于何种非理性动机, 都会对经济行为作出反应, 没有任何付出是不需要回报的。爱情是一种投入与产出的关系, 是一种交易。

婚姻的风险有多种因素, 为了尽量避免风险, 人们在选择对象时, 婚姻的重要考量指标会更多的考虑房子、票子、车子等非纯粹爱情因素, 使原本应是两情相悦的爱情婚姻蜕变成对非纯粹爱情因素的计算与追逐, 成为现代人婚恋中的不能深受之重。

四、结语

人间最美好、最崇高的东西非爱情莫属。经济学以人类阴暗本性为假设, 研究人们如何在资源约束条件下做出理性选择, 来实现效用最大化的学问, 用“庸俗的科学”眼光来观察崇高的爱情, 虽让人不习惯和难于接受, 但古人告诉我们:“横看成岭侧成峰, 远近高你各不同”, 不同角度看同一问题总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摘要:婚姻问题常被多数人认为是一个社会伦理、人类心理和生理问题, 但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从人类婚姻关系形成初始, 婚姻的选择与决定, 变化与发展, 关系的产生、存续和消亡, 一直与经济有关并表现为经济问题。

关键词:婚姻,产生,变迁,性质

参考文献

[1]仲兵:《婚姻经济学系列之四——单身者与“布里丹之驴”》, 中国经济快讯, 2003 (11) 。

[2]郭磊:《婚姻的经济学分析》, 人口与经济, 2002 (06) 。

[3]刘正山:《婚姻经济学系列之一为何非结婚不可?》, 中国经济快讯, 2003 (07) 。

现代婚姻问题,关于婚姻 第2篇

我今年33岁,我和他2008年结婚,至今五年整,结婚是完完全全的裸婚,戒指都没有买,只在他农村老家办了一场婚礼,我自认为身形象还可以,168的身高,给他父母在村里赚足了面子。结婚时,我大学毕业刚刚一年,很单纯、爱情至上 懵懵懂懂就嫁了。结婚时候我工资2000,他才1200,由于没有钱,一直没敢要小孩,直到结婚第三个年头才开始要小孩。从谈恋爱时候到结婚后,我们一直吵吵闹闹的,有了小孩之后我们的争吵更加激烈了,也才发现他是如此的愚孝。

我们矛盾的激化是由于他妈,结婚四五年,经过和他密集的接触,经过对他的了解,在我眼里,他老实勤快,但是不明世理,不成熟没有担当、儿童思维、不开窍、油盐不进、他老实愚孝、遇事逃避,不会调和、他更不敢得罪他妈、更加吝啬如他妈。他从小就没有受到正常的教育,不按正常理数来给人讲理。月子里被他妈妈窝囊哭两次、饿哭一次暂不说,说说有了孩子以后的这一年多时间里,我的婆婆来来回回,不厌折腾的走了近十次左右,每次都不超过一个月就要走,每次我们也都是三请四请、打上七八个甚至是20个电话她才“千呼万唤始过来”,她到北京后,我就像哄小孩一样,给她钱、给她买衣服、给她买上好吃的,就差没把她当菩萨供着了,即使这样,她仍然是一个十足的“事儿妈”。平常给她钱客气都不客气的笑纳,还老张嘴提很多要求。她把自己过来看孩子,看作是走亲戚串邻居,想来就来,想走就走,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无奈,我只有要我妈妈拖着病体来看孩子,我爸妈过来看孩子,就一门心思想着怎样看好孩子,一呆就是整个冬天。即使她来这里多么的不适应、即使我妈妈身体有病难受、即使我妈妈再怎么看不惯他的小男人作为,她都能够咬牙坚持待够2个月。他天天十点多回家,回家就拉脸子,我妈妈拖着病体给他看孩子,还要天天看他脸色。他妈妈那么多次了,没有一次待过整整两个月的。

其实关键还是他的愚孝,不会调和,有一次,周末我出去办事,家里很乱他妈妈从不收拾家,就坐在那里给邻居聊天,作为儿子的他,又看孩子又做饭又收拾家的,他都不觉察到他妈妈不对之处,都对他妈妈没有一点意见,有他这样的儿子,让我怎么处呢。他一个男人都当了五年丈夫和两岁孩子的爸爸了,还分不清应有的责任,结婚四五年了,已经成为了丈夫、成为了两岁孩子的父亲,现在若有人问他“谁是他最亲的人”,他仍然说是他妈。他现在可不给我论“我们”,他觉得我是我、他是他,他和他妈妈才论“我们”。现在我们老为了他妈妈吵架,他为了他妈打我四五次了,就在2013年大年除夕前三天,他就三天打我两次,我们这样吵,更加吓到孩子,说心里话,不想让孩子有这样的爸爸,受他的影响。

我和他的工资,在北京属于一般水平,我们在北京属三无一族,无房无车无存款,过着经常搬家租房的日子。而他为了圆他读研的愿望(当年因家穷而放弃读),他又考了在职研究生,两年4万元的学费,使我们在北京的日子更加艰难,他交不上学费,就给我闹,这一点和我的公公(他的爹)一个样子,出事情只会和女人闹,就会为难自己女人,他怀疑我私藏了多少多少钱,把他的工资卡从我手里要回去。和他的日子一点意思都没有了,现在在生活费上他和我斤斤计较,嫌我早点吃四五元的吃的太贵,给我分的清清楚楚,限制我的零花钱,每次给他要点零花钱,就要给他报日记账,反反复复冻结那个银行卡。有一段时间,我一直想上班补贴家用,由于婆婆的不配合--不想给我们看孩子,不想承担当奶奶的责任,我一直不能够上班,十几年的苦读就此白费。

反正我现在跟他过的没有一点意思。现在和他维持着这种没有感觉的婚姻,跟他继续现在的日子,一点也不幸福,很痛苦。我们现在和离婚差不多,他什么都帮不到我,他妈也不帮,不尽奶奶的义务,他半年前就在网上给别人暧昧,他本性已是如此,我不报任何希望,我也不指望他,我早就对他失望透顶,套用一种语体就是:世界上有他这样的人,真是奇了,家徒四壁、穷的叮当响吧,还自认为清高不羁。长的丑吧,还自认为很帅气,在那搔首弄姿.在网络玩暧昧。又没钱吧,还装书生。迂腐不化、油盐不进吧,还自认为自己全对。满脸麻子又黑又弱智,如果真的要找到你的一个优点的话,那就是佩服你的勇气,如果我这样,早自杀了,没想到你还能活这么久,实在佩服啊。

但是目前孩子还小,我身体一身病,我们孤儿寡母的,如果离婚又能够怎么办,我有时候又想:趁自己现在还算年轻,不如赌一把--离婚在找一个,我在等待,如果有对孩子好的,我毫不犹豫的甩了他。我在想是不是,人有时候,人总是安于熟悉的状态和环境,害怕进入陌生的状态和环境,有时候求变是迫不得已,但也许柳暗花明又一村。人在犹豫的时候会不安和烦躁,当你有了决定或者某些事情告一段落 反而平和了也就是有种“尘埃落定”的感觉。

现在是冷战期,冷战之后总有个结果,要么离婚,要么再凑合,反正我是失望了。还是那句话,我一直想离婚,只是一想到孩子就犹豫,现在和他凑合也是为了孩子,如果遇到到对孩子好的,我会毫不犹豫的离婚。

家有恶婆,茅坑石头,又臭又硬,伤我小家。仗儿愚孝,公婆嚣张。本我家庭,无权生事。一手遮天,此婆罕见。固执迂腐,油盐不进。侵我利益,伤我身体。气人太甚,逼我亮剑。赵大孝子,善而不刚,公婆欺我,且让且商。只提建议,不动真气,天长日久,纵狗成狼。多少男儿,志在沙场

关于婚姻忠诚立法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第3篇

一、以制度框架理论分析婚姻忠诚立法

婚姻忠诚立法是一种道德的法律化, 道德和法律可以放在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框架理论中分析。制度构架的拓展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大贡献。它将制度界定为行为规则, 这些规则禁止着不可预见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新制度经济学从制度的起源将制度划分为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内在制度是从人类经验中演化出来的, 它体现着过去曾有益于人类的各种解决办法。其例子即有习惯、伦理规范、良好礼貌和商业习俗, 也有盎格鲁———撒克逊社会中的自然法。违反内在制度通常会受到共同体成员的非正式惩罚。”[1]从新制度经济学内在制度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道德属于内在制度的范畴。内在制度按其监督遵守情况和惩罚违规方式又可以分为非正式的内在制度和正式的内在制度。非正式内在制度以非正规的方式发挥作用, 不会引发有组织的惩罚, 但会受到非正式的监督和制裁。道德、风俗、习惯等都属于这种规则。正式的内在规则虽然也是经验产生的, 但它们是在一个群体内以正式的方式发挥作用并被强制执行的内在制度可减少机会主义行为, 促进人们准确预期, 减少成本, 促进合作, 对维护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转有重要意义。以前面所说的讲真活这一品德为例, 如果人们较普遍的保持诚实, 那么这个社会中合作的成本就会很低, 大量合作可以达成;如果一个社会欺骗成风, 各类主体终日担心自己遭欺骗, 并揣测怎样能够骗人且不受惩罚, 那么这个社会人们的交易就很难达成, 合作的成本就很高, 社会难以有效的运转。外在制度被定义为设计出来并靠政治行动由上面强加给社会的规则, 外在制度是自上而下地强加而执行, 它的设立和执行需要一批代理人, 这些代理人通过一定程序获得了权威。法律就是一种典型的外在制度。外在制度不仅配有惩罚措施, 而且这些措施是通过各种正式的方式强加于社会的, 比如法律通过警察、法院、监狱等暴力机关来强制实施, 或者说强制是通过公权力来实施。外在制度与内在制度相比具有以下优点: (1) 外在制度比较明确。内在制度如风俗、习惯、道德等往往含义比较模糊, 没有得到清晰的阐述, 也就难以被足够广泛的理解。外在制度则不同, 由于它是一批有政治权威的代理人通过严格的程序创设出来的, 而且往往具有成文的形式, 并有对这些规则进行解释的专门机关, 这就使这些规则容易被认识, 从而节约了人们了解信息的成本。可以想象一个商人到某地去做商品交易, 但当地有独特的交易风俗习惯, 如果不了解, 势必大大影响其交易的达成和执行;而如果他想事先准确掌握当地的风俗习惯, 他可能要咨询有关的人士, 这就可能需要他支付大量的信息成本。而如果这种风俗或者习惯用法律编纂出来, 这位商人就会很容易找到这些信息, 从而降低了信息成本。再者, 内在制度含义含糊, 容易被任意的解释, 这也增加了人们合作的风险, 而外在制度这方面可有效避免。 (2) 外在制度的惩罚更具确定性。违反内在制度的人大多是受一种自发的裁决, 这种自发的裁决往往带有很大的偏见和倾向性。在现实中我们也可以看到, 一个受欢迎的演艺圈的名人做了败德之事很容易被人们宽容, 而同样的事情发生在一个普通人身上人们对他的谴责则严重得多。而且外在制度还可以强化国家机关对裁判者的监督, 例如法院的审级是数级,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监督, 下级法院法官因为不愿看到其判决被上级法院推翻, 那么下级法院就受到了一定的控制。 (3) 外在制度的正式惩罚更有威慑力。内在制度大多靠自发的方式进行惩罚的, 即使违反了规则也容易逃避惩罚;而且内在制度的惩罚缺少层次, 违反了内在制度受到的惩罚是同一种形式, 只是轻重有些区别。这些因素导致内在制度的威慑力不足, 难以禁止人们的机会主义行为。外在制度则不同, 它由统治者制定, 以国家的强制力作后盾, 有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实施工具, 违反了外在制度往往会遭到主动追究;而且外在制度的惩罚措施从轻到重很有层次性, 可以保证对各种情节不同行为保持强有力的威慑, 从而达到禁止人们的机会主义行为的目的。 (4) 外在制度更能促进契约的达成, 避免囚徒困境。契约的达成和执行往往需要一个第三方提供保证, 如果国家担任这个第三方的角色, 显然比其它的非政府机构更值得信赖, 从而促进契约的达成。这种合作避免了囚徒困境。囚徒困境是两个囚徒不能进行合作而使他们的处境变得糟糕的情况。在他们受审时, 他们不能确定是应该拒绝供认使他们都无罪, 还是应该供认把责任都推给另一囚徒, 使自己免责。

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框架理论我们得出, 作为外在制度的法律与作为内在制度的道德相比, 具有一系列优点: (1) 法律更具明确性。法律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 无论是被制定出来的成文法还是被认可的判例法、习惯法、国际条约等都具有比较明确的形式, 并向全社会公布, 出现模糊不清的情况还有专门的解释机关作出解释, 统一人们对法律的理解。这些都方便了人们准确把握法律的内容, 从而节约了信息成本。而道德则不然, 它是由人们在长期的经验中演化而来的, 没有明确或成文的形式, 也没有权威的机关对某种道德作出解释;因此人们对一种道德的理解往往千差万别, 导致了人们信息成本的增加。比如说见义勇为这种道德, 人们对它就存在各种不同的理解。有的人认为凡是救助危难的行为就是见义勇为, 有的人则认为只有在主观上明知救助别人自己有危险的情况下去救助才是见义勇为;有的人认为见义勇为只限于救助别人的生命和人身安全的行为, 有的人则认为见义勇为还包括救助公共财产安全的行为。显然想搞清楚人们持那种道德观点是件要付出很大成本的事情。 (2) 法律的惩罚更有威慑力。违反道德所受的惩罚主要是社会舆论的谴责和受其他社会成员的排斥。这种惩罚的严厉程度往往不足以禁止人们的机会主义动机。而法律则不同, 惩罚有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性质的制裁措施, 不同性质的制裁措施内部又有轻重不同的制裁手段, 可以对各种性质、情节不同行为进行强有力制裁, 从而有效禁止人们的机会主义行为。道德制裁的实施是人们自发的, 没有专门的执行人员, 违反道德规则的人容易逃避制裁。法律则不同, 它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 有警察、检察院、法院、监狱等暴力工具;他们对一些违法行为会主动追究, 减少违法者逃避制裁的几率, 从而增加有机会主义动机的人的预期成本, 因为违法者违法的预期成本不等于法律的制裁数额, 而等于制裁数额与制裁机率的乘积。如我们前面提到的道德作为一种内在制度, 其惩罚带有任意性, 往往有失公正和公平。法律则不同, 法律追究责任不仅通过专门的机关进行, 而且有严格的程序, 精通法规的执法、司法人员遵循法律程序作事, 其公正性相对要比道德制度下任意制裁要高。 (3) 法律可在更大范围内促进契约的达成, 避免囚徒困境。前面我们多次提到, 内在制度有效实施的范围是有限的, 道德也不例外。比如说一个小的村落里, 人们很熟悉, 了解彼此的信用和财产状况, 人们会自觉遵守诚信的道德进行交易, 否则就会遭到乡亲的排斥。但如果有一天从外地来了一个人, 想与村民作交易, 除非是现买现卖交易就很难达成;对一个外地人来说, 即使他违反诚信规则, 对他进行排斥, 对他的影响还是很有限的, 这种情况下只有道德制度是难以促进交易达成的, 双方可能都会因此失去潜在的收益。如果有法律制度, 对违反诚信的行为进行制裁, 或者说有国家机关担保契约的执行, 这种交易就容易达成, 避免了囚徒困境。正是以上法律这种外在制度与道德这种内在制度相比具有一系列优点, 我们将某些道德法律化才是有意义的。因为法律具有这样的优势, 我们应进行适当的立法, 来促进婚姻的忠诚。

二、以制度变迁理论分析婚姻忠诚立法

婚姻忠诚立法是一个制度变迁过程。制度变迁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度变迁可以被理解为“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 (即所谓‘目标模式’) 对另一种制度 (即所谓的起始模式) 的替代过程”。[2]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思认为, 制度变迁原因在于外部利润的存在。在现有的经济安排给定的情况下, 这些利润是无法获得的我们将这类收益称之为“外部利润”。通俗讲就是某种利益在甲制度内是无法实现的, 这种外在利润外在于甲制度, 只有将甲制度转化为乙制度, 这种利润才会实现。只要这种外部利润存在, 制度就没有实现最优化状态。只要这种外在利润存在, 制度就可能实现变迁。制度变迁的结果一种可能是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 即在不损害任何人利益的前提下, 至少使一个人获益, 这种情况现实中比较少;另一种可能是实现卡尔多-西克斯状态, 即一种制度变迁给某些人带来收益, 同时对某些人带来损失, 但这种收益大于损失, 也就是说给社会带来净收益, 大多数制度变迁实现的是这种状态。因为婚姻不忠诚, 导致社会不和谐, 我们适当的立法可以促进社会健康发展, 这就是我们实现的外部利润。

婚姻忠诚立法是有限度的。婚姻忠诚立法是道德的法律化, 而道德法律化这一制度变迁过程, 要消耗很多社会资源。首先立法过程是需要大量成本的;其次, 立法后我们要进行宣传是需要成本的;再次, 如果有人违反了这种法规, 追究他的法律责任更是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如此之多的成本, 决定了社会不可能将大量的道德法律化, 当然也没有必要将大量的道德法律化, 因为我们看到现实生活中, 有很多行为只靠道德制度用低廉的成本就可以很好的规范, 将其法律化反而是缺乏效率的。我们前面用制度变迁理论得出道德法律化只有在这种制度的变迁收益大于制度变迁成本时才可能实现, 这也必然包含道德法律化是有限的, 一些法律化后不能给社会带来净收益的道德是不应该被法律化的。

对道德法律化的限度问题, 也可以说是那些道德应该法律化的问题, 西方的法学家们多有论述, 比较典型的是博登海默和富勒的论述。博登海默认为“在道德价值的这个等级体系中, 我们可以区分出两类要求和原则。第一类包括社会有序化的基本要求, 它们对于有效地履行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必须承担的任务来讲, 被认为是必不可少的、必要的, 或极为可欲的。避免暴力和伤害、忠实的履行协议、协调家庭关系、也许还有对群体的某种程度的效忠, 均属于这类基本要求。第二类道德规范包括那些极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和增进人与人之间的紧密联系的原则, 但是这些原则对人们提出的要求远远超出了那种被认为是维持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所必须的要求。慷慨、仁慈、博爱、无私和富有爱心等价值都属于第二类道德规范。”[3]并认为“那些被认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当原则, 在所有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规则的约束力的增强, 当然是通过将他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禁止杀人、强奸、抢劫和伤害人体, 调节两性关系, 制止在合意契约的缔结和履行过程中欺诈与失信等, 都是将道德观念转化为法律规定的事例。”[4]富勒将道德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 愿望的道德是关于幸福生活、优良和人的力量的充分实现这些方面的道德。义务的道德指的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所必不可少的一些规则。富勒认为义务的道德与法律最为类似, 一些义务的道德所要求的行为正是法律所要求的行为, 这实际是某些义务的道德被法律化了。我们分析一下博登海默和富勒的观点就会发现他们的表述, 是有其经济合理性的。无论是博登海默所说的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当原则还是富勒所说的义务的道德, 都关系到人类的重大利益, 是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行为规范, 将其法律化给社会带来的收益一般是巨大的;而且这些要求是比较容易被人们所接受的, 其法律化的成本会相对其他类的道德会小一些 (博登海默也提到[下转第44页]第一类基本要求是极为可欲的) , 这样这些道德法律化就很有可能给社会带来净收益。但他们把道德法律化的范围限定于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当原则或义务的道德又是笼统而不准确的。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 一种道德只要其法律化的收益大于成本就可能被法律化, 这些基本的道德或义务的道德不一定会给社会带来净收益, 也不是只有这些基本的道德或义务的道德被法律化可能带来净收益。对于婚姻忠诚立法的限度, 笔者认为在婚姻法中应加重对过错一方的惩罚, 让婚姻不忠的一方在分财产方面更加不利。至于包二奶罪还是不设为佳, 因为其执法成本太高, 社会无法负担。

参考文献

[1][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韩朝华译, 商务印书馆, 2000:36.

[2]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 2003:80.

[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373-374.

婚姻登记程序瑕疵与婚姻效力 第4篇

一、婚姻登记行为的行政性

所谓婚姻登记行为,就是婚姻登记管理人员以婚姻登记机关的名义,依婚姻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婚姻状况进行登记并出具相应证书(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或者婚姻状况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考察这一概念,不难发现,婚姻登记行为的行政性具有以下内容。

1、从主体上看,婚姻登记行为是婚姻登记机关(行政主体——在城市为民政部门;在农村为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取得婚姻登记资格的人员(行为主体或者叫行政人)作出的。这有三层含义:首先,婚姻登记行为是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而不是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行为;其次,因为婚姻登记机关是一种组织,而非自然人,而组织作为一种抽象体是无法直接实施婚姻登记行为的,所以,婚姻登记管理人员是婚姻登记机关与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之间的桥梁,换言之,婚姻登记行为必须通过婚姻登记管理人员来实施;第三,婚姻登记行为作出后,其法律后果由婚姻登记机关来承受,而不是由婚姻登记管理人员来承受的。

2、从对象上看,婚姻登记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合符婚姻登记法定条件的自然人作出的,婚姻登记机关与婚姻登记管理人员不得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人办理婚姻登记。

3、从方式上看,婚姻登记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即是由婚姻登记机关单方作出的,它的成立与否,只取决于婚姻登记机关的单方意志,不以婚姻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尽管婚姻登记行为必须依婚姻当事人的申请而作出,但婚姻当事人的申请只是婚姻登记机关作出婚姻登记行为的前提,是否作出婚姻登记行为,则是婚姻登记机关单方决定的。

4、从效果上看,婚姻登记行为是一种能直接导致婚姻当事人产生婚姻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颁发结婚证,则赋予了婚姻当事人的婚姻权利,如财产共有权、被扶养权、继承权以及性权利等等;同时也科以了婚姻当事人的婚姻义务,忠诚的义务、抚养的义务等等。颁发离婚证,则驳夺了婚姻当事人的婚姻权利,同时也免除了婚姻当事人的婚姻义务。所以说,婚姻登记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而不是事实行为。

二、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类型

婚姻登记行为的行政性告诉我们,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行为既要符合法定的实体要件,又要符合法定的程序要件。实体要件即是要求婚姻登记行为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或者离婚的法定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程序要件则是要求婚姻登记行为合符《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法定条件。但在实务中却不尽然,换句话说,婚姻登记在程序方面存在种种瑕疵,具体表现在:

1、非管辖地登记。我国婚姻登记制度实行属地原则,《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均规定,婚姻当事人必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婚姻登记,而不得异地申请登记。现实中,婚姻当事人到非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该婚姻登记机关也依其申请作出了婚姻登记行为,即颁发了结婚证或离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这种登记即是非管辖地登记。

2、非本人亲自登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而现实中却屡有非本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形发生。这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婚姻当事人与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熟悉,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对婚姻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一清二楚,婚姻当事人一方到婚姻登记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管理人员也予办理了;另一种情形是“枪手”代替,婚姻当事人出于某种目的,自己不便或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而找人代替,婚姻登记机关及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审查不严,也给办理了。

3、非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登记。婚姻登记行为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而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人必须取得相应的行政执法资格。所以,《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民政部的规章也规定,婚姻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即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者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取得这一资格的人员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从事婚姻登记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婚姻登记机关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安排没有取得婚姻登记 员资格的其他人员从事婚姻登记工作。此亦为婚姻登记程序中的瑕疵。

4、瑕疵证件、声明的登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登记,婚姻当事人(不含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和外国人,下同)必须提交:(1)户口证明;(2)身份证;(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申请离婚登记,必须提交:(1)户口证明;(2)身份证;(3)结婚证;(4)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在现实婚姻登记工作中,有两种瑕疵情形存在:一种是证件、声明欠缺;另一种是证件、声明虚假,但这种虚假不足以否认婚姻当事人申请结婚或者离婚的实质要件。

三、婚姻登记程序瑕疵与婚姻效力

由行政法理论可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取决于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两者有一违法则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从这个意义上讲,婚姻登记程序存有上述一种或者几种瑕疵,那么,该婚姻登记行为违法。婚姻当事人可请求有权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登记,宣布婚姻登记无效。有权机关应当以婚姻登记程序违法撤销婚姻登记,宣布婚姻登记无效,收回或者注销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或者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被撤销后,婚姻登记自始无效,婚姻当事人自始不存在或者不消灭婚姻权利义务法律关系。

但是,依《婚姻法》的规定,构成婚姻无效的仅限于以下五种情形: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消除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5、非自愿办理婚姻登记的。这五种情形均是构成婚姻无效的实质要件。《婚姻法》并未对婚姻登记程序瑕疵(违法)导致婚姻无效作出规定,《婚姻登记条例》也没有就此作出规定。就是说,从《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看,婚姻登记程序瑕疵(违法)并不必须导致婚姻无效。但婚姻登记程序违法进而导致婚姻登记行为违法是显而易见的,只不过是违法的婚姻登记并不等于婚姻登记无效,即不必然导致结婚或者离婚或者婚姻状况证明无效,相反,违法的婚姻登记在被撤销前仍是有效的,结婚登记的婚姻当事人之间依然存在婚姻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即仍然享有婚姻权利,同时也必须承担婚姻义务。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则不存在婚姻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即不再享有婚姻权利,同时也承担婚姻义务。

明星嫁入豪门的婚姻经济学 第5篇

杨澜和吴征的相互成就之路首先是创办了一档第一次以个人名字命名的节目叫《杨澜访谈录》。在这之后,杨澜彻底摆脱正大综艺给人的主持人的印象,而变成了一个财经女主播,和全世界的政商名流,纵论天下事,用众筹的方法办了一个阳光卫视。

这个电视台虽然在内地无法落地,但是它的成立却彻底改变了杨澜和吴征的江湖地位,所以杨澜的个人品牌成就了亿万之巨。后来杨澜吴征夫妇又做了无数的投资,几经腾挪,后来这两人的资产据福布斯排行榜估计,至少在70亿以上,而且年年在增长,对于杨澜和吴征夫妇来说这是典型的相互成就。

现在年轻人大都只知道苍井空而不知道叶玉卿,上个世纪九十年代,风华绝代的她,出演《卿本佳人》系列电影,红遍香江两岸。那是众多粉丝的梦中情人,但是叶玉卿却在事业如日中天的时候毅然决然退出了娱乐圈。

舒淇曾说:要把脱掉的衣服一件件穿回来。说实话要把脱掉的衣服一件件穿回来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到现在舒淇最怕网友把她当年少不更事时拍的各种香艳的照片和拍三级片的时候的视频扒出来放到网上。然而叶玉卿当时拍的电影,要比舒淇更加的香艳,但她却在人生最辉煌的时候退出江湖不演了,该赚的钱也不赚了。叶玉卿做了一个对自己来说最重要的决定:远嫁美国,嫁给了美国最大的华人超市的老板,香港超市的总裁。

婚后的叶玉卿生了一大堆孩子,相夫教子,过起了公主和王子般童话一样的幸福生活。

有首歌唱得好“我愿变成童话里你爱的那个天使,张开双手变成翅膀守护你”,童话变成现实的豪门婚姻还有一个比较奇葩的案例。

明星嫁豪门这件事,不仅仅是女明星爱嫁豪门,其实经济学的原则,男人也爱偷懒。那么男人是如何借助婚姻一步登天的?中国历史上拍得最久的一部电视连续剧叫《西游记》,1982年开拍到1988年拍了整整六年这个电视剧才完成,人们称之为83版的西游记,这也是中国四大文学名著翻拍成电视剧的一个经典之作。其中演得十分经典的一个形象就是唐僧,人们说唐僧是最牛的管理者。

唐僧长得白面书生,慈眉善目,在西游集里众多妖怪都想吃唐僧肉,但是都没吃着,最后现实中的唐僧被人间女首富给收了。由此可见童话里的女妖怪没有现实的女首富手段高强。西游记里头唐僧取经历经九九八十一难,碰到的妖怪之中,八九个女妖怪都把唐僧抓住了,火已经点燃,水已经烧开,唐僧也已经绑在柱子上,就等着下锅煮然后就可以吃了。然而为什么没吃成呢?有人戏言:因为这些女妖怪按照现在的说法太爱晒“朋友圈”了。

有个段子:一个小姑娘在家里,深更半夜有人来敲门,打开门一看是个送龙虾的,这姑娘说我没有买龙虾,你半夜敲什么门?快递员说:你的闺蜜今天晚上吃龙虾,但是她的微信坏了发不了朋友圈,让我们快递公司送过来给你看一下,拍张照,你帮她发一下朋友圈,说你的闺蜜今晚吃龙虾。

所以,有人说互联网时代是一个装B和炫耀的时代。这些女妖怪抓了唐僧不急着吃要干吗?要装B和炫耀。先拍张照片发朋友圈里,通知天下豪杰和他们的七大姑八大姨,我要吃唐僧肉了,大家一块来分享。但是这朋友圈连着朋友圈,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一来二去很快就把孙悟空招来了,所以西游记里头没有一个女妖怪能够吃到唐僧肉。

现实中的唐僧拍戏拍得非常地辛苦,当时拍电视剧不像现在,恨不得一天拍几集,《西游记》这一部电视剧拍了整整6年时间,从1982年到1988年,唐僧拍得非常辛苦,心神俱疲,这个时候他遇到了中国的女首富。

这个中国女首富就是陈丽华,拥有万贯家财。她大唐僧迟重瑞十一岁,当时也只有三十七岁,1990年两个人琴瑟和谐,唐僧被这个女首富收入了闺房,从此之后两个人过上恩爱夫妻的生活。看来,男人“嫁入”豪门并不是不可能。

连男人都可以嫁入豪门,成就一段佳话,那么有没有嫁入豪门失败的?邓文迪算是梦断豪门的一个典型。邓文迪是一步步上位,并嫁入豪门。她是如何成功的呢?论相貌姿色平平,论出身也没有什么钱,据说家人都是普通职员。但是她善于抓住机会,先是认识了一对美籍夫妇,在这对美国夫妇帮助下来到美国,22岁促使该夫妇离婚,和53岁的男主人结婚,绿卡到手后马上又离婚。后来她又凭借自己创造的机会迅速搭上了英国传媒大亨默多克,成为默多克的妻子。

看似顺风顺水,但邓文迪破了豪门的底线,据说邓文迪和英国的某前首相有一腿。对于男人来讲他什么都可以忍,哪怕你欺骗了全世界,偷盗了全美国的银行,都会原谅你。只要知错就改,改了就好。对于默多克来说,他的女朋友给他戴了绿帽子坚决不可忍受。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默多克选择离婚,邓文迪的婚姻以失败收场。虽然婚姻失败了,但是邓文迪成功地跻身了上流社会,也算是不幸中的万幸。摘自《青年商旅报》

婚姻经济学 第6篇

按照通俗的看法,女性将婚姻视为一种保护的壁垒,而男性将婚姻视为某种限制。女性渴望婚姻而男性逃避婚姻。但是现在有一种不能不正视的社会现象是:越来越多的女性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迟迟不愿进入婚姻,这种现在甚至普遍到了有一个专有的名词“剩女”。对这种家庭决策做出相应的法经济学分析,是一个非常有趣味的视角。剩女们做出或者说“被做出”不进入婚姻的选择,用法经济学视角来分析,也会给我们很多的启示。

从法律的角度,婚姻可以解读为一种契约。最宽泛的意义上,契约为双方平等主体按照其自由意志缔结的合意。“婚姻是一男一女为了共同的利益而自愿终身结合、互为伴侣、彼此提供性的满足和经济上的帮助以及生男育女的契约。”(1)1791年的法国宪法曾言“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但是,婚姻与其他的契约的绝大不同之处在于,它同时还是一种身份行为。婚姻可以解读为契约,但它同时也是一种身份行为,是一身份关系组织的财产关系。仅仅用某一种角度来解读会有某种偏颇。

一、完全契约法和财产法的角度解决的偏差解读

在各种法律强调婚姻的财产属性之前,很多女性会认为爱情等情感因素是完全高于财产等世俗性因素,而进入婚姻有了子女之后又会因为母爱的情感因素而继续捍卫婚姻家庭的神圣地位。而司法解释不断强化了婚姻的契约性之后,很多女性也完全从契约性、财产性和经济角度重新考量了婚姻,进而有些人认为结婚“不值得”。

实际上婚姻法有不同于普通契约的特点,只按照其经济属性解读而忽视其伦理性有价值取向上的偏颇。

(一)婚姻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

婚姻家庭法在更大程度上是财产身份法。财产关系的分配应该关乎于人身,关乎夫妻双方之间的关系而存在。如果不是因为双方的夫妻关系,夫或妻一方不必对另一方有如此大的抚养辅助义务,这个义务是远大于公司或合伙中的伙伴或者合伙人的。生育或抚养子女,需要有对对方人身的极大信任。

(二)长周期性和复杂性

婚姻不是一种短期行为。如果要用契约的方法来类比婚姻,应该认识到,较之经典契约,婚姻是一种关系契约。它符合关系契约的定义———有很强的人身关系并且交换物品难以被测量。夫妻进入婚姻是中无法预测终将为对方具体做出何种行为,正因为有着过多的不可预测性,教堂婚礼上才会有神父来宣讲“无论健康还是疾病,无论富裕还是贫穷”,这种宣言本身就验证了婚姻的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这个宣誓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婚姻关系的本质是充满着缔结时不能预料的风险的。

(三)不完全性

较之法律,关系规范与社会规范在婚姻关系中起的作用更大。缔结时,双方当事人无需将各种可能性一一列举但某种原因是婚姻本身作为法律条款的默示性。

要维护一个关系性契约需要更加重视资产专用性投资的保护,以此视角审视婚姻更是如此。一段婚姻中妻子角色的经历绝不会成为另一端婚姻中成为妻子的加分砝码。婚姻中一方如做出资产专用性的投资,除非这种投资能肯定得到稳定的回报,不论男女都不会愿意进行这样的冒险。在一方想要解除婚姻的时候,另一方需要能够做出补偿。生育作为婚姻的追求的价值之一,产生的必然结果是儿女。单纯用契约分析一旦婚姻破裂时子女的抚养是难以预测和复杂的,缔结婚姻本身即是包含了潜在各种可能默示条款的一揽子协定。(2)

基于婚姻的强身份属性、长周期性和不完全性,仅仅从保护财产的角度来进行婚姻的司法解释和法律界定有偏僻之处。而也许正是这些偏僻之处使得一些女性不愿进入婚姻。目前此种以契约精神来理解婚姻法的角度,实际上是一种比较大的误读,因为对婚姻契约的本质,应该是包含了夫妻忠诚契约、反家庭暴力契约和夫妻财产契约几重关系的契约,如果只在财产方面做出所谓公平,实际上是对忠诚、专一等婚姻这个神圣契约的误解。而在违反忠诚专一方面,男性的违约成本较低,这种有所误偏的契约观导致女性承担更多的违约成本。(3)一旦婚姻破裂,女性较之男性更难于找到替代原来水平的伴侣。在比较不太适合的伴侣和等待较为适合的伴侣之间,一旦考虑到和不适合伴侣婚姻破裂之后的处境,比较过和不适合的伴侣结婚又离婚后的被动局面,很多女性会觉得还是保持不进入婚姻有较之离婚又失婚后更为安全。

二、女性面对此种婚姻法时做出的分析

作为一种经济的或者说实用的角度,会计算出(不论是明知的还是潜意识的)某种行为对自身的优劣。

(一)婚姻带来的成本分析

经济的分析,婚姻应该提供单人生活所不能提供的便利。在决定是否缔结婚姻的时候,会考虑该行为的成本会不会给其带来较成本更大的收益。那么关于婚姻获得的收益,可以大致的从下面三个方面来分析:

身体收益,婚姻可以带来较稳定的两性关系。健康、持续、稳定的性伴侣对于男女双方都是一件有益的事。同时,性还会为双方带来子女后代,某种程度上,后代是我们自己的身体的延续,在孩子身上,婚姻双方得到延续;精神收益,婚姻会给夫妻双方带来平和感和扶持感,这种精神上的支持使得已婚人士有更好的心态,从而更加健康。(4);物质收益,男女双方具有不同的优势,男主外女主内可以的组合可以使得双方互补双赢。同时婚姻具有规模效应,在耐用消费品和住房等方面都可较之单身节约资源。

还是从以上的三个方面,我们再来审视一下婚姻的成本

身体成本:性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在这个层面上讲婚姻双方都是权利义务的承担者;精神成本:对对方要有更多的忍耐来维系婚姻,男性要更多忍受妻子的唠叨,同时女性要忍耐丈夫的粗鲁;物质成本:为了维系婚姻要在对方和其家族身上有一定的投入,比如走亲访友的费用。如果有子女,对子女培养的花费等等。

如果收益远大于成本,婚姻自然是被追求的选择,而现在的社会现实有可能存在了成本大于收益。首先身体收益因为生活观念的变化,婚姻不再是获得性的唯一途径。精神收益和物质收益是否大于成本,都是具体的个性化的。如果有合适的对象,可以收益大于成本,一旦对象不能达到原来的生活水准,在婚后尤其是生育后可能导致女性生活水平较之单身自己工作时大幅下降。

在夫妻双方的得失比较中,在身体成本上因女性特有的怀孕育儿的过程,女性的身体成本一定程度上大于男性。在精神成本上,男方在自己要养家糊口、出人头地的思想下有一定的压力,女性在更多与丈夫家人一起生活情况下育儿有处理家庭关系的压力,压力的侧重不同,同时存在精神压力;物质成本上,男性若承担家务开销多,他会有较多成本,妻子在家中育儿,从事无报偿劳动,若同时从事职场工作,妻子会较之丈夫的压力要大。

在女性自己婚后或不婚的情况下做比较,身体成本上,不婚没有家务的压力,对身体有益,但是同时也会缺乏家人对其健康的照顾,是不利方面;精神成本上,不婚的单身女子在目前的社会状态下会有被他人议论的压力,并且有将来无子女老年的生活隐忧,不婚应该有一定的精神压力;物质成本上,如果该女子婚前的以百分百精力投入工作的状态,不及她婚后育儿由婚姻和丈夫的补贴,则她在婚姻中是物质受益的,若是婚前百分百工作的状态,多于由婚姻和丈夫带来的补贴,则婚姻是物质受损的。

(二)婚姻带来的机会成本

除了上面从实时分析的得失之外,很多女性还需要考虑的是婚姻的机会成本。所谓机会成本,是指在面临多方案择一决策时,被舍弃的选项中的最高价值者。具体到我们的问题,是一位女士为步入婚姻而放弃的本来有可能获得的最高价值。

从职业的角度而言,因为更多的婚内劳动,女性较之男性通常有更多职业上的损失,这在上文已经分析。另外必须考量的重要因素是一旦婚姻失败造成的机会成本。如果遭遇离婚,一般女方较之男方在婚姻市场上的“折价”要更为严重。(5)她们会更难找到新的可替代的伴侣,因为她们往往基于自然原因更多抚育幼儿,而婚姻的起源目的之一就是抚养自己血缘的子女,这使得她们更难有新的丈夫。(6)如果她面对不那么令她满意的伴侣,进入和他的婚姻还意味着基本再无可能和自己较为满意的男性成婚。通常而言,一旦婚姻破裂,一般是女性获得儿童的监护权。如果不再婚,该女性会付出更大的精力来照顾孩子;而选择再婚,孩子毫无疑问的会成为潜在丈夫不得不严肃考虑的责任和负担(7)。社会通常认为女性有照顾孩子的义务,并将不照顾孩子的女性视为道德有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女性无疑较之男性有更大的压力。(8)社会需要的温情的母亲与尽职的职业女性合二为一的完美形象,做不到的人或根本就不想做到的女性,即使有轻视社会藩篱的勇气,也往往会遇到男性所从未遭遇的麻烦(诸如面试求职时,面对质疑是否怀孕生子同时做好本职工作)。

一旦与原本就勉强没有足够吸引力的丈夫离婚,该离婚女士的处境劣于从没结过婚的老姑娘,那么如果没有遇到足够吸引女性的对象的时候,保持单身才是更理性的选择。

基于成本分析和潜在机会成本的比较,对于有一定自我生存能力的职业女性,身体、精神、物质上的成本与收益的对比有着比较大的此消彼长的情况下,如果只讨论婚姻的契约性而不强调其伦理属性,就会导致婚姻缔结方对于财产性因素过分的强调。婚姻本身具有契约的外观和属性,目前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也是按照这个思路在进行,那么只权衡利益会偏离感情、子女亲情这些因素,导致潜在相对不受益的一方不那么情愿进入婚姻。

三、婚姻功能导致的专用性区别

根据人口学分析,有人说剩男是一种无奈,剩女是一种选择。但根据我们综上的分析,越来越多的女性在大龄时未进入婚姻,也是由于无奈,基于分析之后的理性。

(一)婚姻的功能

婚姻除却生儿育女、社会联结之外,还具有作为生产单位的功能。会成为一个较为紧密的经济联合体。“男耕女织”这个词就用来描述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社会里实行生产合作的。妻子和丈夫都依赖于对方,他们成为一个联合体才能生存下去,完成生产资料的再生产与子女的抚育。(9)妻子和丈夫有各自的角色,就如何商事合伙中的合伙人有着不同的角色。

(二)妻子丈夫功能定位区别

如果将婚姻视为一种类似于合伙之类的合作,将“妻子”与“丈夫”作为不同的分工,会发现两者的角色定位有很大的不同。

传统的分工模式上,也是婚姻这种形态存在的大部分的时间之内,男性与女性的分工模式是由妻子在家中扮演孩子的抚育者,在子女较多而家务繁重的情况下她无法再有时间在市场上劳动来换取支持自己生活的生活资料。(10)已婚妇女实际上是在通过婚姻内的劳动活得丈夫的物质支持,某种意义上丈夫类似于她的“雇主”。应该说在大多数历史时期,这种分工是符合生产力实际水平的,男性和女性通过这种大致的分工,协作了育儿和社会化活动。当然矛盾也是同时存在的:在该分工中,男性面对的是更丰富的外部世界,而女性的工作仅仅限于满足维持生存和繁衍的动物性需求上,她们的选择面非常狭窄。(11)

简单看来,“男主外女主内”貌似没有什么大的不公平,但实际上男性从事的外部世界与女性从事的家内世界丰富性上差距非常大,女性只有唯一的一种选择性,而且这种唯一的选择有非常大的人身属性。一个妻子在这个婚姻内作为妻子和母亲的经验是专属的,缺乏交换性的———她作为妻子和母亲的经验不能成为她获得一段新的婚姻的砝码,而与此同时她丈夫的工作经历可能成为他获得其他工作的有益履历。妻子的角色,很大程度上是唯一性的和专属性的,这是较之男性丈夫角色的巨大缺陷。在证券市场上,缺乏流通性的股票和有流通性良好的股票的对比能充分说明妻子与丈夫功能的区别。

这种分工的运作在大量女性也可以从事外部活动时受到越来越大挑战,而且在外部世界中能够获得报酬越高的女性,实际上为进入婚姻付出的机会成本越高———在至少生育的特定时期,她的收入取决于她的丈夫了,对于外部世界高收入值得女性,他必须找到能够至少补偿她在生育期损失的男子结婚才不会太大。

按照简单的契约理论,婚前的财产归属各自,婚后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共同财产。但是对于女性育儿的天然性的弱势,即使是婚后的财产完全属于共同,她也必须找到一个能弥补她生育期间劳动价值损失的男子结婚,她才能保证自己及其幼儿的生活水平不会较之婚前大幅下降。相应的,所谓自身挣钱能力越差的女性越愿意进入婚姻,越强的人,越要找到能弥补自己损失的人,越难于进入婚姻。这也是剩女越来越多的某种原因。

这正是上面所说的,婚姻不能视为简单契约。婚姻在具有财产性的同时也有非常多的人身性,婚姻法更多的应该是身份法而非财产法或契约法。黑格尔就认为婚姻的实质是一种伦理关系,他指出“婚姻作为直接伦理关系首先包括自然生活的环节。因为伦理关系是实体性的关系,所以它包括生活的全部,亦即类似生命过程的现实”。(12)虽然婚姻的基础是伦理关系已经收到很大疑问,但是若是认为婚姻的基础是契约关系,并以此制定法律或做出司法解释,也是有矫枉过正的嫌疑。

“并不是任何地方都能够适用法律……法律不能适用于所有的地方,法律上的强制并不造就善良的母亲,母爱并不能有法律使之产生,表达母爱的方式不能规定在法令的条文里……”(13)与此一致,法律无法造就恩爱的夫妻,如果仅用冷静分割的方式谈论财产,与之相对应忽视人本属性,会造成对婚姻价值判断的偏离。

生育的好处属于社会整体,但生育的成本属于个人并主要属于女性,这也使得越来越多的女性,不论社会舆论环境多么不利,都不愿意进入婚姻———嫁给能力明显低于自己的丈夫会给自己及其后代的生存带来损害,较之过去女性不进入婚姻就无法生存,她们宁愿自己挣钱自己花。即使整个社会为生育率底下、未来的养老金缺口忧心忡忡时,社会仍然无法通过舆论使更多女性进入婚姻,这也是趋利避害的选择。

四、结论

历史的分析,婚姻是生产力发展到某种阶段的产物,当生产力变化,社会环境变迁的时候,婚姻的形态会有较大的变化。在婚姻的形态产生变化的同时,婚姻法的形态也应该有一样的变化甚至起到对时代发展潮流的引导作用。

近现代以来,大机械的产生、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和家务劳动的社会化,传统的男女社会家庭分工的经济基础已经有了变化。在现代社会,很多家庭原有的功能被市场的专业服务替代。对于丈夫和妻子,实际上都存在这个过程,传统上由丈夫进行的维修、重体力劳动都可以由专门工人完成,而妻子的烹饪、打扫等工作也可以由家政人员负责。

与上述潮流不同的是,生育、哺育幼儿等身份属性机枪的工作还不能社会化完成。即使是3岁之前的幼儿照管,社会化程度都比较低,很大程度上都需要由家庭内部进行消化。母亲职责的人身活动是费力最大的,不然不会有那么多《好妈妈胜过好老师》之类的育儿书籍。这些难于社会化的家庭活动,与女性的生物学本性紧密联系,作为一个母亲的女性往往承担养育的家庭工作,正如波伏娃指出的,“女性是类繁衍的牺牲品”。与此同时,成为父亲的男性基本上不大会改变原有的生活节奏。与此同时,社会的一般观念中,女性都被塑造为家庭的守护者和孩子的抚育者,如果进入了婚姻而没有像社会期待的那样完成主妇的责任,她们会受到非常大的心理压力,而不想被社会压力重压,就不得不身心俱疲。所以对于相当的职业女性而言,为什么不自己挣钱自己花,而要进入婚姻呢?

婚姻作为一种生存手段的必须这种功能淡化了,在育儿工作与社会化工作压力同时存在的时候,如果不能选择到足够弥补自己在育儿时经济损失的丈夫,婚姻法不能使得自己获得更有保障的地位,更合理化的选择是自己挣钱自己花,不进入婚姻。

在大的思潮下,我们的私法是在重视法律的私法规则,按照司法解释的价值取向,婚姻的伦理价值和情感因素被忽略或者淡化了。即使以契约法和财产法的视角来对婚姻进行解读,也应该是更加富有弹性的关系契约。简单的“婚前的归自己,婚后的共同”不是有利于婚姻的法则。

具体到我国,在传统的宗法制社会中,家庭财产主要为男性所所有,女性一般不能通过社会活动获得财产,家庭继承过程中财产一般也不分给女儿。女性是财产权的旁观者,通过家务活动与生儿育女来获得生活资料。在自己能供养自己的今天,如果结婚会让生活水准下降很多,那么为什么要结婚呢?越是自己通过工作可以获得高回报的女性,在婚姻中因生育和家务的损失越多,如果丈夫带来的好处不能抵消带来的福利,那么为什么要结婚呢?在国外,有人声称结婚就是为了税务上的好处(14),在我国,税务的计算方式是以个人而非家庭为单位的,结婚之后反而在某些城市中有了不能购买房屋的限制,那么,高收入的女性,在婚姻法中没有发觉到足够的法律保护,那么她们为什么要结婚呢?本来以为自己是在神圣的有关情感的牺牲,在过于财产导向性的法律条文之下,婚姻制度中关于“爱与牺牲”的部分被去没了,关于财产部分计较多起来,而在计较之后,她们发现原来没有得到什么,那么她们为什么要结婚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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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朱迪斯.贝尔.女性的法律生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女性家庭经济贡献对婚姻冲突的影响 第7篇

关键词:(中)关键词婚姻冲突;婚姻承诺;家庭经济贡献;女性

中图分类号:(中)中图分类号C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149(2013)05-0019-05

收稿日期:(中)收稿日期2013-03-21;修订日期:(中)修回日期2013-05-31

基金项目:(中)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我国城市女性的社会经济地位与婚姻质量研究”(12CSH035)。

作者简介:(中)作者简介张会平(1980-),女,河北藁城人,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讲师,哲学博士。研究方向:女性研究、婚姻家庭。

正文

一级标题一、研究背景

自从20世纪后半叶以来,我国女性的社会经济地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首先,两性在接受不同层次教育的机会方面越来越公平。1949~1957年,两性在接受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机会的趋势上在逐渐持平[1]。此后两者差距略有上升[2]。而1978年以来,不平等的趋势大大降低,尤其是在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上[3]。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女本科生的比例达到4968%,女研究生的比例达到4786%[4]。尽管女大学生的初次就业率和收入低于男大学生,但是教育程度为女性在劳动力市场获得有偿工作和提升职业发展空间提供了必要的资源。

其次,我国城市女性劳动力市场参与率一直保持较高比例。新中国通过一系列政治运动倡导女性解放,积极推动城市女性的全面就业。根据南京的一项调查,1949年之前709%的女性几乎都没有工作,706%在1950~1965年间结婚的女性有工作,而917%在1966~1976年间结婚的女性有工作[5]。1978年以来的市场经济改革一方面使得年老、教育程度较低和缺乏劳动技能的女性在就业方面受到市场的冲击和企业的歧视,另一方面也为年轻和教育程度较高的女性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自由和机会[6]。联合国统计局的数据显示,中国15~64岁女性的劳动力参与率在1985~2006年始终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与世界上两性平等的瑞典相似[7]。随着政府在家庭福利方面功能的弱化,我国城市已婚女性参与劳动力市场已经成为家庭抵御市场风险必不可少的条件,因而双职工家庭是我国目前城市家庭生活的一种常态。

女性在社会经济地位方面的变化是否会影响她们的个人生活呢?社会学领域的研究主要关注女性就业对家庭生活的影响。近年来,女性家庭经济贡献对家务劳动分配的影响成为西方学者们关心的一大热点[8~9]。根据相对资源理论,个体与配偶给婚姻带来的资源(通常是收入)多少决定了双方所应承担的家务劳动的数量[10]。个体的高收入能够转化成婚姻中的权力,以此成为不从事家务劳动的砝码。换句话说,无论男性还是女性,当经济上依赖对方时,就无法获得不从事家务劳动的权力。这一理论得到大量研究的支持,比如,有的研究发现,当妻子的收入比丈夫越多时,她们从事家务劳动的量就越少[11~12]。然而,也有一些研究发现,有的情况下经济资源越多确实能够减少所从事家务劳动的数量,但是有些情况下,性别的重要性远远大于金钱[13]。具体而言,当妻子的收入高于丈夫时,妻子反而会从事更多的家务劳动以弱化这种夫妻收入上的非常态组合[14]。

以往研究中女性家庭经济贡献与家务劳动关系的不一致性说明仅仅聚焦于相对资源理论并不全面,有必要在女性相对收入与家务劳动之间寻找新的变量解释二者之间的关系。因为如果自变量和因变量的关系比较微弱,可能是因为这种关系只影响一部分人,而对另一部分人没有影响,因而在自变量与因变量之外找到重要的调节变量显得尤为重要[15]。为了全面了解女性家庭经济贡献对婚姻关系的影响,我们选取夫妻在家务劳动、教育子女和照顾老人等方面的婚姻冲突作为因变量,以扩展仅仅聚焦于家务劳动分配的局限性的视野。

西方的很多学者支持夫妻在家庭和劳动力市场上的鲜明角色分工有利于婚姻稳定和效益最大化的假说,因而认为女性的就业和家庭经济贡献会破坏夫妻关系,进而导致严重的婚姻冲突[16~17]。然而,当女性的家庭经济贡献高于丈夫时,并不是所有的婚姻冲突都很严重。如果女性愿意忠于现有的婚姻关系或者丈夫时,她们的相对高收入并不是一个危险因素。这种情况下,妻子有可能放弃金钱以换取家庭内权力的想法,与丈夫共同协商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角色分配。已有的研究表明,婚姻承诺与婚姻冲突呈负相关关系[18]。婚姻承诺在本研究中主要指个体对婚姻关系或者配偶的投入和忠诚程度。

综上所述,本研究的假设如下。

假设1: 女性家庭经济贡献与婚姻冲突呈正相关关系。

假设2: 婚姻承诺与婚姻冲突呈负相关关系。

假设3:婚姻承诺在女性家庭经济贡献与婚姻冲突的关系中发挥调节作用。

一级标题二、研究方法

二级标题1 被试

本研究的被试者取自北京市区一所全日制小学的女性家长。采用目的抽样法对该学校三至六年级的学生进行取样,让学生将问卷带回家给妈妈作答,并向学生详细说明答问卷时的注意事项。我们发放问卷1000份,回收有效问卷763份,回答比率为763%。被试者平均年龄为3858岁(SD=323岁),平均结婚时间为1310年(SD=276年)。受教育程度在小学及以下者占117%,中学及同等学历者占329%,本科及以上者占553%。家庭年收入低于8万者占409%,8万以上的占591%。

二级标题2 研究工具

我们编制了一个标准化的问卷用于收集数据。主要内容包括:人口统计学变量、女性家庭经济贡献、婚姻承诺量表和婚姻冲突量表。

(1)女性家庭经济贡献(WFC)。本研究中女性家庭经济贡献是指过去12个月妻子收入占夫妻收入总和的比例(其中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分红、投资所得等所有收入)。与以往的研究一致[19~20],女性家庭经济贡献被定义为分类变量,女性收入低于夫妻总收入的40%属于丈夫收入高于妻子,介于40%~60%的属于夫妻收入等同,高于60%的属于妻子收入高于丈夫。

(2)婚姻承诺 (MC)。 本研究所使用的婚姻承诺量表为张会平所编制[21],该量表是基于对25位中国城市已婚人群的访谈而开发的,结果证实具有较好的信度和效度[22]。该量表由4个题目组成:①我愿意尽力经营现在的婚姻;②我愿意平衡自己与配偶在乎的东西;③我愿意在婚姻中作出妥协;④我愿意化解婚姻中的不开心。采用四点计分法(1=完全不同意;2=不同意;3=同意;4=完全同意),分数越高代表婚姻承诺越高。该量表在本研究中的内部一致性检验为 Cronbach α=087。

(3)婚姻冲突 (MD)。 本研究所使用的婚姻冲突量表为约翰森等所编制[23],该量表的中文版本已经在北京经过测试,结果证实具有较好的信度和效度[24]。该量表由6个题目组成,被试者要求回答过去一年在家务分工、花钱方式、教育孩子、照顾老人、结交异性和夫妻争吵等方面的分歧程度。采用四点计分法,“从来没有”记1分,“有时”记2分,“经常”记3分,“几乎总是”记4分。分数越高代表婚姻冲突越严重。该量表在本研究中的内部一致性检验为 Cronbach α=078。

二级标题3 研究程序

研究的调查时间是2009年12月。研究者对所有参与该项研究的班主任进行了专门培训,要求学校利用周末时间让学生把问卷带回家,并向家长书面说明研究目的和作答要求。家长需要填写知情同意书,为了保护家长的隐私,每位家长获取一个信封以便问卷答完之后密封,然后由学生把问卷带回学校直接交给研究者。大部分问卷一周内收回,少部分问卷两周内收回。

一级标题三、 结果与分析

被试者在女性家庭经济贡献、婚姻承诺和婚姻冲突上的描述统计(均值和标准差)见表1。

ANOVA检验结果显示,女性家庭经济贡献在婚姻承诺(F (760)=492, p < 001)和婚姻冲突(F (760)=680, p < 001)上存在显著差异。具体而言,收入高于丈夫的女性报告的婚姻冲突高于收入低于丈夫的女性和夫妻同等收入的女性,而收入高于丈夫的女性报告的婚姻承诺低于另外两组。然而,收入低于丈夫的女性与夫妻同等收入的女性在婚姻冲突和婚姻承诺上不存在显著差异。女性的婚姻承诺与婚姻冲突呈显著负相关(r=-026, p < 001)。

本研究采用逐步多元回归分析来检验婚姻承诺对女性家庭经济贡献与婚姻冲突之间关系的调节作用。女性家庭经济贡献和婚姻承诺为自变量,而婚姻承诺又是调节变量,婚姻冲突为因变量。根据巴伦和肯尼(Baron & Kenny)的程序[25] ,第一步进入回归方程的是控制变量,第二步进入回归方程的

是女性家庭经济贡献变量[自变量为三分类变量,因而转换为两个哑变量WFC2 (女性家庭经济贡献

在40%~60%之间)和WFC3(女性家庭经济贡献大于60%)],第三步进入回归方程的是婚姻承诺变量,第四步进入回归方程的是女性家庭经济贡献×婚姻承诺的交互作用。

表2所示结果为婚姻承诺对女性家庭经济贡献和婚姻冲突之间关系的调节作用。 由表2可见,女性家庭经济贡献大于60%×婚姻承诺的交互作用显著,由此可以认为,当妻子的收入高于丈夫时,婚姻承诺可以调节她们的婚姻冲突。

一级标题四、讨论与结论

本研究以763位中国城市女性为研究对象考察了女性的家庭经济贡献对婚姻冲突的影响及其婚姻承诺在其中的调节作用。我们发现以下结论。

第一,女性的家庭经济贡献与婚姻冲突呈正相关关系,具体而言,收入高于丈夫的女性报告了较高的婚姻冲突,而收入与丈夫相同或较低的女性报告了较低的婚姻冲突,因而假设1基本得到验证。这一发现说明,当女性在家庭中的经济贡献较大时,婚姻关系的确面临很多挑战,女性报告的婚姻冲突较多。这个结果一定程度上验证了相对资源理论在中国文化背景下的适用性。尽管已婚女性参与劳动力市场在当代中国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但是女性收入高于丈夫的家庭毕竟只是少数[26]。同时,中国传统文化中对性别角色的规范界限非常鲜明,以至于女性收入高于丈夫的家庭不仅在形式上违反了传统家庭模式,在功能上也是失调的[27]。不过,女性的家庭经济贡献与婚姻冲突之间的关系非常小。已有研究也发现,只要女性的相对高收入一直保持稳定,那么女性的经济优势影响婚姻冲突的作用将不再明显[28]。

第二,婚姻承诺在女性家庭经济贡献影响婚姻冲突时发挥了调节作用。这个发现说明,收入高于丈夫的女性能够从高承诺的婚姻中获益。换句话说,即使女性的收入高于丈夫,如果她们愿意忠诚于现有的婚姻关系或丈夫,婚姻冲突也会降低。这一结果与最近研究中相对高收入女性只会离开不幸福的婚姻,而不是离开所有婚姻的研究结果一致[29]。其实践意义在于:为女性收入高于丈夫的家庭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预防和干预婚姻冲突的建议,即婚姻咨询师可以从提高夫妻双方的婚姻承诺入手进行干预;同时,也为家庭经济贡献较低的丈夫提供了一个可借鉴的预防婚姻冲突的措施,即主动承担家务劳动和教育孩子等责任,从而提高妻子对婚姻或者丈夫的忠诚度。

本研究的理论贡献在于在中国文化背景下验证相对资源理论的适用性及其局限性,尽管女性的家庭经济贡献会提高婚姻冲突,但二者之间的关系非常小。更重要的是,本研究还发现了一个可以调节女性家庭经济贡献正面影响婚姻冲突的变量,为婚姻咨询师指明了预防和干预婚姻冲突的措施。本研究的局限在于采用横断研究设计,女性的家庭经济贡献影响婚姻冲突的因果关系尚不清楚。虽然以往研究通常使用女性的相对收入来测量她们的家庭经济贡献,但二者不一定等同,比如家庭经济贡献可能受夫妻管钱方式的影响。同时,本次调查的数据是通过学校获取的,调查的范围只涉及到一个学校的部分女性家长,没有孩子的或者孩子离开学校的已婚女性的情况需要更大规模的调查去深入挖掘。另外,未来的研究可以在调查中将丈夫对婚姻冲突和婚姻承诺的看法纳入其中,使得婚姻关系的互动过程更加真实地展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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