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精选6篇)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 第1篇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目的1.1 为了实施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的过程控制,统一审核发证
具体工作行为,保证审核发证工作质量,实施《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以下简称《审核发证规则》), 制定本程序。适用范围
2.1 本程序适用于海事机构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实施的审核发证工作。
2.2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或认可的机构,按照授权范围和要求实施审核
并签发相应的证书。其审核发证程序可参照本程序自行制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管辖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面管理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事务,向国
际航运公司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授权中国船级社对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审核,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3.1.1 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受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事局的委托负责具体管理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工作,指派对国际航运公司审核的审核组,审定审核组提交的审核报告,向国际航运公司发放“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的海事机构(以下简称“片区海事机构”), 负责
协调管理本地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事务,具体管理国内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工作,指派对国内航运公司及国内航行船舶审核的审核组,向国内航运公司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向国内航行船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3.3 片区海事机构指定的公司所在地海事机构(以下简称“当地海事机构”)负
责受理航运公司及船舶的审核发证申请,并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4 审核组具体实施审核,向指派机构负责,并提交审核报告。公司初次审核和发证
4.1 受理申请
4.1.1 当地海事机构收到公司审核的申请后, 应依据《审核发证规则》的规定立
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1.2 对通过审查的,当地海事机构应填写《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登记表》(格
式A),形成《申请材料审查报告》(格式B),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审查报告》报送审核发证机构。应报送审核中心的,需经由片区海事机构转送,下同。
4.1.3 审核发证机构和当地海事机构均应建立公司审核档案。
4.2 准备审核
4.2.1 审核发证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后,应将该公司列入下一个月度的审核计划,并于计划审核时间提前一周提出《审核安排方案》(格式C),向公司发《接受审核通知》(格式D),向当地海事机构发《接待审核组通知》(格式E)或《协助审核通知》(格式F),必要时向有关海事机构发《协助审核通知》,同时向审核组成员所在单位发《审核员商调函》(格式G)。
4.2.2 审核员应按《审核安排方案》赴指定地点参加审核组的工作。
4.2.3 实施审核前,当地海事机构应向审核组提供有关对公司日常监督管理的材
料或情况。
4.3 实施预审
4.3.1 预审采取审核组集中看文件的方式,在两天内完成。因体系文件量大而不
能在两天内完成的,可增加一天。
4.3.2 预审按以下过程进行:
4.3.2.1 审核组由审核组长主持召开预备会。主要内容是介绍申请材料审查情况
和预审工作内容,讨论确定预审阶段《审核计划》(格式H),并向审核员分配工作任务。
4.3.2.2 审核组长向被审核方通报预审计划并明确需要被审核方配合的事宜。
4.3.2.3 实施预审。预审过程中,审核员应填写《文件审核记录》(格式J)。如审
核组发现送审的文件存在重大问题,审核组长可在召开审核组全体会议研究后,中止审核。
4.3.3 预审结束后,审核组编写预审阶段《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报告》(以下简称《审
核报告》,格式U),并由当地海事机构报送审核发证机构。
4.3.4 当地海事机构应将《审核报告》复制一份交被审公司。
4.3.5 预审未通过的,审核组应向公司通报有关情况,并提供“问题清单”。
4.3.6 预审通过的,审核组应与公司初步商定正式审核时间。如情况允许,预审
与正式审核可连续进行。预审与正式审核连续进行的,审核组不需提供单独的预审阶段《审核报告》。
4.4 实施正式审核
4.4.1 正式审核原则上由对该公司进行预审的审核组按照《审核安排方案》实施。
4.4.2 正式审核的方式包括查看文件,检查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各种记录及其它
客观证据,访谈公司相关人员,观察并审核具体部门和具体管理活动等,在三天内完成。预审与正式审核连续进行的,所有审核工作应在五天内完成。
4.4.3 正式审核按以下过程进行:
4.4.3.1 审核组长主持召开审核组预备会。主要内容是回顾预审工作情况,讨论
确定正式审核阶段《审核计划》,并向审核员分配工作任务。
4.4.3.2 实施文件审核,并填写《文件审核记录》。
4.4.3.3 召开由审核组全体成员、被审核公司领导、指定人员、体系内各部门负
责人、公司陪审(联络)人员及公司领导指定的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首次会议时间限定在一小时以内,其内容包括:
.1 审核组与公司分别介绍各自与会人员;
.2 被审核方简要介绍建立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及备审情况;
.3 审核组简要介绍审核依据、方法、计划安排和有关要求;
.4 审核组宣布审核纪律;
.5 其它有关事宜。
4.4.3.4 实施现场活动审核,并填写《活动审核记录》(K)。
4.4.3.5 实施代表船审核。船公司提出的公司审核申请代替代表船审核申请。代
表船审核作为公司审核的一部分, 由审核组长安排组织审船小组实施。审船小组规模原则上为2人(如实际需要可增加1人)。审船小组的组长由审核组长指定的审核员担任。代表船审核的具体时间、地点及安排应根据该船动态提前与公司商定。代表船审核的具体方式、过程按照本程序关于船舶初次审核的有关规定进行。代表船审核如发现“重大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审船小组应尽快报告公司审核组,由公司审核组长负责确认。审船小组应在代表
船审核结束后尽快将《船舶审核报告(代表船)》(格式V)报公司审核组。
4.4.3.6 审核组长主持召开审核组会议,综合分析、研究审核中搜集到的客观证
据,确认并汇总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总体评估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与《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覆盖性和符合性、公司安全管理活动与其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4.4.3.7 编写《审核报告》,开具《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报告》(格式N)。《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报告》中的不符合描述、审核员意见、审核组长意见、纠正措施及其确认栏签字确认等均应在召开末次会议前填写完成。
4.4.3.8 召开末次会议,由审核组长简要总结审核情况并宣布审核意见,公司领
导表态。参加末次会议的人员原则上同首次会议,时间限定在一小时以内。
4.4.4 全部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组应将《审核报告》及审核所形成的其它材料
交由当地海事机构报送审核发证机构。
4.4.5 当地海事机构应将《审核报告》复制一份交被审公司。
4.5 发证
4.5.1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十个工作日内
完成审查,决定是否发证。
4.5.2 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格式
M)并抄送当地海事机构。
4.5.3 经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签发“符合证
明”及其副本,向代表船签发“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副本,并进行登记。
4.5.4 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公司审核和签注
5.1 受理申请
5.1.1 公司审核申请由原受理初次审核的机构受理。
5.1.2 审核申请的受理参照本程序4.1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5.2 准备审核
5.2.1 公司审核由签发该公司“符合证明”的审核发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5.2.2 公司审核的准备参照本程序4.2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5.3 实施审核
5.3.1 审核的方式和过程参照本程序4.4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5.3.2 关于审核中代表船的审核,由公司提供船舶名单供选择。审核组在就
近的原则下选定代表船。受船期条件的限制,审核发证机构可考虑对代表船的审核与对公司岸基的审核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分别进行。
5.3.3 “符合证明”新增船种的,应当申请临时审核或初次审核。新增船种的临
时审核或初次审核可与审核合并进行。
5.4 签注
5.4.1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十个工作日内
完成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签注。
5.4.2 经审定不同意签注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
送当地海事机构。
5.4.3 经审定同意签注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签发“符合证
明审核签注”。
5.4.4 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公司换证审核和发证
6.1 公司换证审核和发证按照本程序关于公司初次审核和发证的有关规定进行。7 公司跟踪审核
7.1 公司跟踪审核申请的受理、审核的准备与实施按照本程序5.1节、5.2节和
5.3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7.2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决定是否维持“符合证明”的有效性。
7.3 对决定收回“符合证明”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
并抄送当地海事机构。
7.4 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公司附加审核
8.1 公司附加审核的组织、准备与实施由审核发证机构根据审核需要并参照本程
序关于公司审核的相关规定制定程序,并报主管机关核准后实施。
8.2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
成审查,决定是否维持“符合证明”的有效性。
8.3 对决定收回“符合证明”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
并抄送当地海事机构。
8.4 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公司临时审核和发证
9.1 公司临时审核和发证按照本程序关于公司初次审核和发证的相关规定进行。10 船舶初次审核和发证
10.1 受理申请
10.1.1 当地海事机构收到公司关于船舶的审核申请后,应依据《审核发证规则》的规定立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0.1.2 对通过审查的,当地海事机构应填写《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登记表》,形
成《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审查报告》报送审核发证机构。
10.1.3 审核发证机构和当地海事机构均应建立船舶审核档案,并在该船所属公司的审核档案中登记有关内容。
10.2 准备审核
10.2.1 审核发证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后,应与船舶所属公司根据船期
情况商定审核时间和地点,并提前一周提出《审核安排方案》,通知当地海事机构,向公司发《接受审核通知》,同时发出《审核员商调函》。
10.2.2 审核员应按《审核安排方案》赴指定地点参加审核组的工作。
10.2.3 实施审核前,审核组应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了解对该船日常监督管理的情况。
10.3 实施审核
10.3.1 船舶审核方式包括检查船上各种相关记录、访谈相关船员、观察有关操作
活动等,在一天内完成。
10.3.2 船舶审核按以下过程进行:
10.3.2.1 审核组长主持召开审核组预备会,讨论确定《审核计划》,并向审核员
分配工作任务。
10.3.2.2 审核组熟悉有关体系文件。
10.3.2.3 召开由审核组全体成员、被审船舶主要船员、陪审(联络)人员及船长
指定的有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首次会议时间限定在30分钟以内,其内容参照公司审核的首次会议内容。
10.3.2.4 进行活动审核,并填写《活动审核记录》。
10.3.2.5 审核组长主持召开审核组会议,综合分析、研究审核中搜集到的客观证
据,确认并汇总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总体评估船上安全管理活动与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有效性。10.3.2.6 编写《船舶审核报告》,开具《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报告》。《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报告》中的不符合描述、审核员意见、审核组长意见、纠正措施及其确认栏签字确认等均应在召开末次会议前填写完成。
10.3.2.7 召开末次会议,由审核组长简要总结审核情况并宣布审核意见,船长表
态。参加末次会议的人员原则上同首次会议,时间限定在30分钟以内。10.3.3 全部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组应将《船舶审核报告》及其它审核所形成的材料交由当地海事机构报送审核发证机构。
10.3.4当地海事机构应将《船舶审核报告》复制一份交被审船舶所属公司。10.4 发证
10.4.1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船舶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十个工作
日内完成审查,决定是否发证。
10.4.2 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
送当地海事机构。
10.4.3 经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船舶签发“安全管
理证书”及其副本,并进行登记。
10.4.4 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船舶中间审核和签注
11.1 申请的受理、审核的准备及实施按照本程序10.1节、10.2节和10.3节的有
关规定进行。
11.2 签注
11.2.1 全部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组长按照审核结果对“安全管理证书”予以签
注或不予签注。
11.2.2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船舶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将所有材料
归档存查。船舶换证审核和发证
12.1 船舶换证审核和发证按照本程序关于船舶初次审核和发证的有关规定进
行。船舶临时审核和发证
13.1 船舶临时审核申请的受理和准备按照本程序10.1节和10.2节的有关规定进
行。
13.2 实施审核
13.2.1 船舶临时审核主要是以对照查看有关文件的方式实施。
13.2.2 船舶临时审核按以下过程进行:
13.2.2.1 被审核方向审核组介绍船舶备审情况。审核组长向被审核方简要介绍审
核依据、方法、计划安排和有关要求,并宣布审核纪律。
13.2.2.2 审核组对照查看船舶相关文书资料和公司“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下同)副本、配备在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以及对该船实施内部审核的计划等。
13.2.2.3 召开审核组会议,根据搜集到的客观证据,确认公司“符合证明”和安
全管理体系文件对该船是否适用或适合。
13.2.2.4 编写《船舶审核报告》。审核组长向船舶通报审核意见。
13.2.3 全部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组应将《船舶审核报告》及其它审核所形成的材料交由当地海事机构报送审核发证机构。
13.2.4当地海事机构应将《船舶审核报告》复制一份交被审船舶所属公司。13.3 发证
13.3.1 审核发证机构收到《船舶审核报告》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在三个工作
日内完成审查,决定是否发证。
13.3.2 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向公司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
送当地海事机构。
13.3.3 经审定同意发证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船舶签发“临时安
全管理证书”及其副本,并进行登记。
13.3.4 审核发证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归档存查。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 第2篇
目次
第1章
航运业安全管理概述
1.1
航运业安全管理文化----2 1.1.1 安全文化概述
-------2 1.1.2 安全文化与其若干要素的关系-------------------------3 1.1.3 航运安全文化的建设理念-----------------------------5 1.1.4 齐抓共管 构建航运安全工作新格局--------------------6 1.2
安全管理规则
----------6 1.2.1 国际安全管理规则---6 1.2.2 国内安全管理规则---14 1.3
航运安全管理相关标准1.3.1 油轮管理与自我评估 17 1.3.2 CDI----------------20
1.3.3 安全生产标准化----22 1.4 我国航运业安全管理现状
------------------------------24 1.4.1 我国相关主管机关
1.4.2 监督管理和发证方式 26 1.4.3 相关法律法规-------27
1.4.4 航运公司体系状况---31 1.4.5 安全管理体系信息化建设---------------------------32
第2章
安全管理规则及标准解读
2.1 国际、国内安全管理规则-34
2.1.1 国际规则主要条款解读------------------------------34
A部分 总则
------------34 2 安全和环境保护
--40 3 公司的责任和权力
4 指定人员---------42 5 船长的责任和权力
6 资源和人员
------46 7 船上操作方案的制定------------------------------50 8 应急准备
--------51 9 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和分析----------53 10 船舶和设备的维护
------------------------------55 11 文件
-----------57 公司审核、复查和评价
--------------------------59 B部分
2.1.2 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条款比较------------------------61 2.1.3 国际安全管理规则中有关风险概念的提示--------------64 2.2
航运管理相关标准解读
------------------------------70 2.2.1 油轮管理与自我评估(TMSA)--------------------------70 2.2.2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80
第3章
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
3.1
安全管理体系建立
----84 3.1.1 安全管理体系概述
-84 3.1.2 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基础
----------------------------86 3.1.3 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步骤
----------------------------87 3.1.4 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构成----------------------------90 3.2
安全管理体系运行
-----91 3.2.1 岸基支持
---------92 3.2.2 船长职责
---------94 3.2.3 日常监控
---------97 3.3
安全管理体系的保持
--98 3.3.1 体系评价
---------99 3.3.2 持续改进
--------101 3.3.3 融合新公约
------102 3.3.4 外审准备
--------104 3.4
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106 3.4.1 有效性评价--------106 3.4.2 管理复查---------117 3.4.3 内审、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的关系------------------119 3.5
安全管理体系监控-----135 3.5.1岸基监控-----------136 3.5.2 船舶监控-----------138
第4章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要求
4.1
审核介绍
-------------142 4.1.1 审核概述
--------142 4.1.2 内审与外审的区别
4.2
内外审一般介绍
------145 4.2.1 安全管理体系内审
4.2.2 安全管理体系外审
4.2.3 对公司外审
------148 4.2.4 对船舶外审
------153 4.3
审核员
---------------157 4.3.1 内部审核员的作用
157 4.3.2 审核员应具备的素质
-----------------------------158 4.3.3 审核员正确的工作方法
---------------------------163 4.3.4 提高审核员水平的方法
---------------------------166 4.3.5 审核员与被审方的相处
---------------------------167 4.4
审核实务
-------------171 4.4.1 审核过程综述
---171 4.4.2 内审的准备
------173 4.4.3 制定内审计划
----174 4.4.4 组成审核组
------178 4.4.5 收集审阅有关文件
179 4.4.6 编写内审检查表
--180 4.4.7 岸基现场审核
----183 4.4.8 船舶现场审核
----200 4.4.9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通用项目标准应用》介绍---206 4.5
审核常见不符合描述分析-----------------------------210 4.5.1 审核中发现问题、不符合的描述---------------------210 4.5.2 不符合案例点评和分析-----------------------------211
第5章
相关文件和资料-----225
5.1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226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250 5.3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259 附件一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259附件二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 第3篇
《国际安全管理规则》 (International Safety Management Code, ISM规则) 作为船舶安全管理、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的国际标准, 其推进实施, 彻底改变了航运企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状况, 有力地推动了海上安全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 较好地预防了各类事故的发生。ISM规则要求航运企业定期评价安全管理体系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SMS) 的有效性, 目的是为了评判文件化安全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效果的优劣, 以便持续改进。
目前, 学术界对航运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的研究主要在定量安全目标的实现、ISM规则各要素指标权重以及实施原则和步骤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1,2,3], 而航运企业在体系有效性评价活动实践中大都以程序文件中确定的内容进行一些定性、主观的评价, 未从体系的整体系统角度考虑, 挖掘其深层次内涵, 难以保证体系评价的作用和效果。因此, 如何采取更加科学、客观、有效的体系评价方法, 已成为各航运企业关注和研究的课题。
层次分析法 (Analytical Hierarchy Process, 简称AHP) 是由美国运筹学家托马斯·塞蒂 (T.L.Saaty) 教授于20世纪70年代正式提出, 是一种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系统化、层次化的分析方法[4,5]。其特点是在对复杂的决策问题的本质、影响因素及其内在关系等进行分析, 通过划分为相互联系的有序层次, 使之条理化基础上, 利用较少的定量信息使决策的思维过程数学化, 计算反映每一层次元素的相对重要性次序的权值, 通过所有层次之间的总排序计算所有元素的相对权重并进行排序。从而为多目标、多准则、多因素、多层次的复杂决策问题提供简便的决策方法。
而航运安全管理体系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人、机、环境、管理”等各个方面, 是一个综合性管理系统[6], 包括管理组织系统、管理过程系统、文件资料管理系统、信息反馈系统等。因此, 对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的评价, 需要采取系统化评价模式才能取得客观、科学的结果, 而层次分析法则能很好满足这一要求。
1 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内涵
1.1 SMS有效性涵义
ISM规则把安全管理体系定义为能使公司人员有效实施公司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化的体系。ISO9000:2000版标准明确有效性 (effectiveness) 是指完成策划的活动和达到策划结果和程度。因而, 我们可以把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定义为航运企业根据ISM规则各要素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并通过实施和运行与所达到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目标程度间的度量, 包括与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的符合程度、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等。
从上述定义中不难看出, SMS有效性包含二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SMS本身的有效性, 即构成体系的人员、职责、组织机构、程序、过程和资源等所有与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有关的要素是合理完善, 所有环节衔接得当, 并能有机地整合在一起, 且易于操作和评价;另一方面是SMS运行的有效性, 即航运企业开展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操作活动符合SMS所规定的要求, 体系运转平稳可靠, 并随着强制性规则规定和企业自身管理环境的变化, 通过自我改进机制, 不断提高体系的适应性。其中体系本身有效性是保持体系运行有效性的基础和前提, 而体系运行有效性则是体系本身有效性的体现。
1.2 SMS有效性表现特征
1.2.1 符合性
它是航运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的前提和基础。包含二层含义, 即体系文件的符合性和安全活动开展的符合性。体系符合性主要表现在: (1) ISM规则要素的符合程度。航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是基于ISM规则而建立, 因而规则的各项要素必须得到认真的贯彻执行。 (2) 强制公约规则符合程度。这是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目标之一, 是企业安全管理“最低门槛”, 属于“他律”, 实现的是“要我做”。 (3) 船舶安全标准指南的应用。国际国内有关安全标准指南, 虽不具有强制性, 但这些标准指南都是国际海事界用血的代价换来的, 对船舶安全管理有较强的针对性, 企业应考虑采纳。 (4) 体系要素执行力。安全管理体系所确定的安全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须知、记录等作为企业内部安全法规, 应得到有效贯彻实施, 即“说到的必须要做到”, 也就是体系运行必须具有强有力的执行力。
1.2.2 目标性
它确定了企业建立和运行安全管理体系追求方向。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实质上是评价实现体系目标的一种能力, 在ISM规则1.2节定性地明确了航运企业的安全管理目标、SMS的保证目标以及安全和防污染最终目标, 并要求企业在制定安全和环保方针的基础上, 设定具体的目标指标, 起到激励作用[7]。根据航运企业安全管理实践, 结合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责任制考核标准, 主要安全目标有: (1) 责任事故。它包括海损、机损、人伤、环境污染等事故。 (2) 险情。虽未造成事故, 但其原因往往是船员操作不当引起, 影响较大。 (3) 船舶滞留。说明船舶存在严重缺陷, 体系某项要素得不到有效实施。 (4) 重大不符合项。说明体系存在重大缺陷, 将直接影响到体系外部认证。 (5) 不符合重复发生率。表现出体系改进措施不到位。
1.2.3 适宜性
它所体现的是安全管理体系与航运企业自身及其所处环境的契合度。在ISM规则前言中指出“认识到航运公司或船舶所有人的情况各异以及船舶操作条件的大不相同, 本规则依据一般原则和目标制定”。也就是说, 航运企业必须以“最好、最实际”的原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体系适宜性主要表现在: (1) 组织机构。航运企业安全管理中, 设定有决策层、管理层和操作层三个不同层次运行系统, 同时, 还独立设置了体系运行监控系统, 依靠这二个系统, 保证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2) 员工职责分工。ISM规则一项重要原则是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与分工, 确保安全责任到岗、到人, 防止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3) 员工配备数量。航运企业管理船舶的种类、数量、船龄、航线等的不同, 决定了船岸各岗位配置数量必须足够, 否则会直接影响到船舶安全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4) 员工适任。航运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 对员工适岗提出更高要求, 既要满足国际国内相关公约规则, 也要具有与企业管理船种、航线等相适应的安全知识。 (5) 文件可操作性。体系文件只有与企业管理实际相匹配, 并保持科学性和先进性, 这样才具有可操作性, 才能保持体系的有效实施, 反之, 管理要求被人为拔高, 则会使员工无所适从, 难以保证体系要求得到有效贯彻。
1.2.4 充分性
它所反映的是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能力。ISM规则的精髓在于应用风险管理理论[8], 通过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实现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过程控制”, 从这个意义上讲, 体系充分性主要表现在: (1) 船舶安全风险评价。航海是高风险事业, 有操作风险、环境 (如气象、航区等) 风险、船舶设备风险、货物装运风险等, 均需要评估认定, 并制订相应的防控措施。 (2) 安全过程的识别展开和控制。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 通过全面识别与船舶安全相关的管理过程, 及过程间的相互关系, 以确定相应的管控方法。 (3) 资源和岸基支持。船舶安全工作的开展不仅需要人、财、物、信息、培训等资源保障, 更需要岸基对船舶作出的安全决定、要求等的充分支持。 (4) 持续改进机制。它是航运企业应用PDCA循环原理, 以充分满足内外环境不断变化要求的能力体现。 (5) 新技术应用。航海技术发展, 如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为保障船舶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需要企业及时应用。
1.2.5 文化性
它是建立和保持安全管理体系升华。国际航运商会 (ICS) 和国际海运联盟 (ISF) 制定的《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应用指南》中指出, “ISM规则的实施, 使国际航运安全由传统的惩罚文化、外部符合文化, 进入到安全自我管理文化阶段”。ISM规则的实施与航运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两者不仅相容, 而且具有较强的相互渗透的特征[8], 通过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使企业员工在同一管理要求下开展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操作, 逐渐养成一致的安全行为习惯, 从而确立共同的安全理念、价值观等。体系文化性主要表现在[9]: (1) 最高领导层的承诺。它是企业最高领导层对安全的认识、实践程度, 没有他们的重视和参与, 船舶安全管理难以得到有效开展。 (2) 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参与。它是安全的落脚点, 决定了船舶安全最终结果。 (3) 安全培训教育。只有通过持续不断培训, 才能提升员工的安全综合素质。 (4) 安全信息传递系统。它由船舶流动性特点决定, 通过有效途径获得航海气象、航区保安、港口特殊规定等安全信息, 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尤其当船舶发生紧急情况时, 更需要船岸联系渠道的建立。 (5) 安全工作环境。它由安全软环境和硬环境组成, 软环境包括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规章等, 而硬环境包括船舶及设备的技术状况, 员工的工作和办公条件等。
2 SMS有效性评价模型建立
2.1 评价指标确定需考虑因素
评价指标的确定是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的核心环节, 需考虑到以下因素:首先应覆盖ISM规则各要素, 能基本反映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的各重点环节;其次是各级指标间应具有相对独立性, 尽可能避免内容的交集;三是要有可操作性, 各级指标数不易过多;四是要定量和定性相结合, 对于能定量表述的尽可能量化。
2.2 建立评价层次结构模型
根据层次分析法对评价指标体系构建要求, 在结合管理实践和航海安全管理专家意见的基础上, 确定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为总目标层 (A) ;把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表现特征:符合性、目标性、适宜性、充分性、文化性等5个因素作为体系有效性的准则层 (Bi) , 并对其作进一步细化, 形成指标层 (Ci) , 从而建立递阶层次结构模型 (如图1所示) 。
2.3 建立判断矩阵
根据所建立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递阶层次结构模型, 通过专家打分, 采用Saaty的1~9比率标尺度法[4], 在各因素两两比较的基础上, 对每一层次各指标的相对重要性建立判断矩阵。
2.4 计算准则层和指标层判断矩阵权重
计算准则层和指标层判断矩阵权重, 见表1。
2.5 进行一致性检验
经过计算和查表, 我们可以得到各指标判断矩阵一致性检验相关数据, 见表2。
所有CR均小于0.1, 说明各级评价指标的判断矩阵求得的权重因素满足一致性, 可以接受。
2.6 计算组合权重
综合以上各数据, 可计算出指标层各指标的组合权重如下:
2.7 评价结论分析
综合相关研究[10,11,12], 我们把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结果分为A、B、C、D、E5级, 如果把每项指标的标准分值设定为100, 则体系对应的最终评价分数及评语见表3。
3 实证分析
3.1 确定评价标准
航运企业在实施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前, 应根据自身特点, 如管理船舶种类、航线、数量和平均船龄等, 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安全考核指标要素, 确定每一项评价项目的标准。
3.2 确定评分标准
1) 对定性指标的评分标准, 可以借鉴相关研究, 并根据航运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特点和评价项目标准, 设立为5个档次, 完全符合100分、较好符合85分、基本符合70分、不太符合50分、不符合35分。最后取参加评价人员打分平均值。
2) 对定量的目标性指标的评分标准, 以每项满分100分, 按超过所设定目标部分发生的数量和性质进行扣减, 见表4。
3.3 实施SMS有效性评价
参加评价的人员按照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指标体系, 收集整理公司安全管理活动及其效果的证据, 根据各项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并进行统计评分。表5为某航运企业在2014年度体系有效性评价评分结果。
通过计算可以得到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分值为91.26, 属于A级水平, 表明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总体处于很好的运行状态。这与该公司后续接受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体系外部审核结果相一致。虽然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满足ISM规则要素, 体系运行结果较好, 但体系的执行力、船舶安全风险识别与控制、先进航海技术的应用、船舶内部作业环境还显不足;对存在问题的改进措施不到位, 以至于不符合重复发生;公司领导层对安全工作较为重视, 但安全压力没有很好传导到基层, 员工的安全意识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4 结论
1) 利用层次分析法建立航运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指标体系, 是一种简单实用、可操作性强, 并能比较客观反映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实际状况的方法, 较好地避免了人为因素的干扰, 为航运企业正确判定体系有效性和存在问题, 开展持续改进提供依据。
2) 通过航运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各指标权重计算结果, 可以识别出影响体系有效性的主要因素, 使企业能有的放矢, 抓住主要矛盾推进体系管理工作。
3) 研究结果可作为海事主管机关及其认可机构对航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开展外部审核, 评价受审企业体系有效性, 以及航运企业对其管理的单艘船舶进行安全管理现状评价的方法。
4) 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的重要前提是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 由于目前对航运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指标还没有统一的划分标准, 故需要做更多的工作。
摘要:定期评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既是ISM规则的强制要求, 更是航运企业持续改进安全管理体系, 提高体系运行质量的重要手段, 但目前不少企业在管理实践中对体系的有效性评价大多采取定性的方法, 难以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通过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内涵及其表现特征的分析, 将体系运行有效的符合性、目标性、适宜性、充分性和文化性5个表现特征作为一级指标, 并进一步细化得到24项二级指标体系, 采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各指标的权重, 以实例验证, 为航运企业实施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提供科学、客观、有效的方法。
关键词: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层次分析法,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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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非体系航运公司的安全管理 第4篇
【摘要】文章针对目前我国非体系航运企业安全管理和船舶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一些相应的建议和对策,运用安全管理体系理念建设非体系航运企业。探索建立一种适应非体系航运公司健康发展长效机制,逐步提升非体系航运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关键词】航运企业管理;船舶管理
一、非体系航运企业的概况
非体系公司普遍存在管理薄弱、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等问题;公司对船舶管理不到位,不能提供有效的岸基技术指导和资源信息等支持,导致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差、船员素质不高、船舶安全航行信息不能及时获悉等。这就要求我们企业进一步规范管理,提出解决方案。
二、非体系航运企业和船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企业规模小,管理松散,市场竞争能力不强。多数非体系航运企业经营主体集中度不高,管理也比较分散,经济实力弱。以福建省为例,福建省121家非体系航运企业,平均每家管理8.2艘,载重吨2993.4吨左右,平均每艘船舶载重吨仅336.9吨,形成管理船舶数量多,但船舶吨位小的特点。同时这部分船舶多为购进的二手船,在运营中处于满负荷状态,随着船龄增长、船况变差,抵卸风险能力极低,造成市场竞争力不强。
2.企业决策层安全意识差,重效益、轻安全。经走访发现非体系航运企业有相当一部分是从渔业船舶所有者、家庭作坊、乡镇企业等发展而来的,有部分企业的最高领导者是直接从“田头到船头”,管理理念未能及时更新,管理模式相当落后。许多企业从事航运管理的时间不长,积累的经验也比较少,安全意识淡薄,不是积极主动地“我要安全”,而是停留在“要我安全”的被动局面中。
3.岸基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不高,不适应安全管理要求。企业管理制度混乱,内部管理人员的素质较低等。船舶安全管理经验缺乏,特别是聘用的关键岗位人员如海务、机务主管等虽然持有相关证书,但绝大部分人员没有海务或机务管理经验,甚至有些公司聘用人员,仅仅是为了满足资质要求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平时很少在公司上班。从而导致企业安全管理能力低下,易造成安全管理的不到位。
4.船舶委托管理中的“代而不管”,“让代不让管”现象。由于非体系船舶吨位较小,船舶所有人大多未建立航运公司,往往委托其他航运公司管理,从了解到的实际情况来看,船东只是象征性地向管理公司交纳一笔挂靠费,管理公司仅负责办理船舶、船员的证书,未切实负起船舶安全管理的责任,尤其在船员管理、海务管理和机务管理等方面设计资金往来的管理活动上全部由船东一手操作,使公司和船舶之间存在名义上的挂靠关系,出现了“代而不管”,“让代不让管”的畸形现象,根本谈不上对船舶进行管理,承担安全和防污染责任。
5.企业在岸基设备投入不足,降低了企业和船舶安全管理水平。非体系航运企业处于规模小,船舶大多代管,企业经济效益不高。例如,在走访中发现有一家非体系航运企业整个公司管理人员只有一名,而且是兼职的。这种公司基本处于没有公司管理状态。该公司仅使用1部移动电话,未配备电脑,未配备传真机,更谈不上建立手机群发系统。安全设备投入不足,导致岸基难以掌握船舶动态,无法及时接收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有关上级文件,也无法及时向船舶传递安全信息。难于保持船岸之间应保持24小时不间断的有效联系的规定。
6.未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由于多数非体系航运企业安全意识淡薄,管理理念陈旧,缺乏公司做大、做强的长远规划,对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极不重视,目前的安全制度多为早期制定的或者是临时制定来应付检查,实际上也不执行。与目前有关强制性规定不符,甚至一些制度中所设置的岗位与实际也不一致。加上这些企业岸基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不高,也没有能力自行制定一套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又结合非体系航运企业特点的安全管理制度,导致这些制度成为摆设,根本无法在实际安全管理工作中得以实施。
7.船员劳务市场不规范。近年来,船员紧缺,特别是职务高级船员供求矛盾突出。目前因船员劳务市场不规范,船员流动性大且不合理流动,船员队伍不稳定。非体系航运企业大多数没有自有的船员队伍,只是到其他公司挖墙角,造成谁给钱多船员就到谁的船上去干的局面,同时也造成非体系航运企业与船员分离的普遍现象。这些抱临时观念的船员不受公司的约束,无法保证船公司的安全管理措施正常执行。船东亦很少解雇不合格的船员。小型的航运企业更无法系统地对所雇用的船员进行培训和管理,导致非体系航运企业所聘船员专业素质较差、文化程度偏低、安全意识淡薄。大部分船员难于胜任,甚至不能按规定填写相关文书、不能及时搜集分析航海安全信息并及时改正航海图书资料,难于保证航海图书资料的持续有效,而且航海实践经验不足,现代航海设备操作规程不懂或不熟悉,应急反应缺乏演练。
8.非体系航运企业在安全方面的硬件投入不足。非体系航运企业所管船舶装备设施落后,技术状况较差。企业在安全方面的硬件投入严重不足,致使船舶“带病”运营,船舶较多存在不适航状况。如2009至2010年福建辖区非体系船舶被滞留117艘次,占滞留总数的5.38%。同时,非体系船舶普遍存在装货超载,配员不足同时存在的达89次。由于存在船舶配员、装载等方面存在缺陷,于是船东有意识、有目的地选择在海事执法人员休息时间(如夜间)从事靠泊、运输作业,更进一步加大了船舶发生事故和险情的概率。
9.未能保证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船东不能给予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无法保证船长不致因正当执行其专业决定而遭到解雇和不公正的待遇。船长在船上不能发挥有效的管理和指挥作用,权力受限于船上的业务员(即老板派来的船东代表)。业务员一般是半路出家,在专业技术上无法替代船长。然而,业务员的权利普遍大于船长的权力,导致船长无法完全行使他的行政权力,导致船舶的日常保养无法得到保证。常常造成船舶不适航,船况恶化。
三、非体系航运企业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1.加强宣传引导,推动船东安全经营理念转变。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强船东的安全教育,切实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放手将船舶委托给上规模的企业管理。同时,要建立区域船东协会,加强行业内部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中间体组织作用,及时向企业提供有价值信息,各县市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邀请有关专家学者举办专题讲座,为企业高层提供学习机会,引导企业步入科学安全的发展轨道。
2.加强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岸基安全管理能力。由有关主管部门出面,举办企业高层及海务、机务等岸基安全管理人员业务技能培训班,努力提高他们的综合管理素质,全面提升航运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同时船东(股东)要增强安全意识,尽量避免干预日常的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建立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通过制度来约束经理人,同时授权给经理人来管理船舶,确保船舶的安全。要制订航运业专业管理人才引进政策,为企业发展提供人才资源保障。加强公司岸基人员的管理,提高岸基管理人员素质。当前各航运公司未能有效开展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事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相对固定的海机务管理人员,建议对公司配备海机务人员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如聘用时间、履职情况的要求等。
3.强化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鼓励有条件的航运公司培养自己的船员,并给予这些船员必要保障。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企业船员队伍,以满足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需要。船员特别是船上“四大头”上船前需要进行公司安全文化教育培训,熟悉公司的业务流程等,所有船员上船后还需要进行船上培训。非体系航运企业都应建立船员档案来掌握船员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确保为每艘船舶配备合格、持证并健康的船员。再来是对船员实行聘前综合素质考核,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情况和实际操作能力进行有效的跟踪考核。
4.建立健全非体系航运企业安全制度,并检查运行情况。借鉴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实施以来所取得的明显成效,对管理非体系船舶的公司可参照体系化管理理念,大力推进安全规章制度建设,规范并统一船舶管理要求和相关标准,同时,要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评估和指导,督促企业加大对代管船舶的管理力度和投入,规范管理行为,促进代而不管、让代不让管和两张皮现象的消除,不断提高制度运行的质量。
安全制度的内容应该包括: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聘用、岸基人员和通讯的最低配备、船员和岸基人员培训、关键性操作、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法律法规执行、船岸联系、船员保障、船员和船舶档案、船舶保养计划及检查制度、管理协议的签订、船舶体系建立等14方面。公司还应配备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岗位职责,明确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负责安全制度的执行。
5.建立非体系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联络员制度。协调辖区非体系公司,集中聘请3~5位资深的航运公司管理人员作为辖区特邀非体系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联络人员,由其与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联络人员和海事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联络员一道定期召開非体系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例会,交流非体系航运公司安全管理的工作情况和经验,探索解决公司安全管理的热点、难点。
6.保障船长权利,确保船舶适航。在一定程度上,船长兼有指挥、管理、准司法、公证、代理等多种职能。船长在航海实践中的职能决定了船长处于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非体系船舶应该懂得并维护船长的这种法律地位和发挥船长应有的职能。必须通过安全制度和船东的声明来削减和约束业务员在船上的权力,确保船长在船舶安全和船舶防止海洋污染方面的绝对权力。这样船长才能保证船舶完成生产任务、保障安全航行和防止海洋污染,船舶才能得到有效保养,减缓船舶的老化速度。
四、结语
综上所述,分析了我国非体系航运企业和船舶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问题的原因也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但是,落实起来关键还是在人的因素,必须加强对企业、船、人的管理。这不单需要船东积极探索企业管理升级、规范企业和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还需要有海事、船检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等联合监管,有效推进管理制度的实施,控制隐患,消除危险,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共同促进航运业的发展。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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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 第5篇
经修订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海安全〔2016〕62号)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重新发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01〕588号)同时废止。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 1 目的
为有效实施《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海安全〔2015〕120号,以下简称“《审核发证规则》”),规范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过程和行为,制定本程序。2 适用范围
2.1 本程序适用于海事管理机构对航运公司和船舶进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程序的主管机关。3 公司初次审核与发证 3.1 申请受理
3.1.1 公司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审核发证申请后,应按照《审核发证规则》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1.2 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审核发证申请后及时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具有相应审核发证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海事管理机构”)。3.2 审核准备
3.2.1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已受理的审核发证申请材料后,应与公司商定审核时间,安排审核组,下发《公司审核安排方案》。
3.2.1.1 初次审核时间2-3天(视情可增加1天)。
3.2.1.2 初次审核正式审核员3-4人(视情可增加1-2人),实习审核员不超过2人。3.2.1.3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在安排审核组时应充分考虑审核员的专业特长,并应明确1名审核员为审核组联系人,具体负责内、外联系及审核计划、审核报告等材料的起草、汇总、整理、提交等工作。3.2.2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通过日常监管、信息化建设、资源共享及公司报告等手段,掌握公司的安全运行情况,并以书面的形式向审核组提交被审核公司的有关情况,至 少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船舶事故情况、船舶滞留情况、公司及船舶违法违规情况、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3.3 审核实施
3.3.1 公司审核的方式包括查看相关文件、访谈相关人员、检查各种记录、观察有关管理活动等。
3.3.2 审核组集中后,审核组长应组织召开审核组第一次内部会议,内容主要包括:通报有关情况、确定审核重点、分配审核任务、商定《审核计划》、提出有关要求等。3.3.2.1 《审核计划》应当明确每名审核员承担的审核任务。3.3.3 实施文件审核。
3.3.4 文件审核后,审核组长应组织召开审核组第二次内部会议,内容主要包括:讨论文件审核情况、确认并汇总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和不符合规定情况、做出是否按计划实施活动审核的决定等。
3.3.5 召开由审核组全体成员,被审核公司领导、指定人员、体系内各部门负责人、公司陪审(联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内容主要包括:.1 公司简要介绍建立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及内审情况;.2 审核组简要介绍审核依据、方法、计划安排和有关要求;.3 审核组宣布审核纪律;.4 其他有关事宜。3.3.6 实施活动审核。
3.3.6.1 在活动审核过程中,审核员应注重对体系实际运行效果的验证。对发现的每一个问题,审核员应与被审核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确保其理解、认可并知悉如何改正。同时,对一个部门审核结束后,审核员应与该部门负责人就部门审核的整体情况进行简要沟通。3.3.7 实施代表船审核。
3.3.7.1 代表船审核由发证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安排人员组成审船小组实施,审船小组成员应尽量为对该公司进行审核的人员。
3.3.7.2 代表船按照代管船优先、需发证船优先的原则选取。3.3.7.3 代表船审核正式审核员2人,不安排实习审核员。
3.3.7.4 代表船审核的具体时间、地点及安排应根据船舶动态提前与公司商定。3.3.7.5 代表船审核的具体方式、过程等按照本程序关于船舶初次审核的有关规定进行。3.3.7.6 按照《审核发证规则》第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当代表船审核需联合非海事管理机构开展时,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通过公司与相应机构取得联系,具体协商审核事 宜。审船小组由相应机构派员组成,审核过程及表格填写、文书形成等亦按相应机构的要求进行,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指派1名审核员作为观察员对审核过程进行监督 即可。审核结束后,审船小组应尽快向公司审核组(与公司审核同时进行时)或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早于公司审核时)提交一份审核所形成材料的复印件。
3.3.8 活动审核及代表船审核后,审核组长应组织召开审核组第三次内部会议,内容主要包括:综合分析、研究审核中搜集到的客观证据;确认并汇总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和 不符合规定情况;总体评估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与ISM规则和/或NSM规则的覆盖性和符合性、公司安全管理活动与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 有效性等。
3.3.9 审核组应以会议或其他有效的方式,围绕审核发现的问题、不符合规定情况、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建立运行的总体看法等与公司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沟通。
3.3.10 审核组应根据沟通情况确定不符合规定情况和问题,形成《不符合规定情况清单》、《问题清单》及《公司审核报告》。
3.3.10.1 《公司审核报告》应在审核组长的指导下,由审核组全体成员共同商定完成。《公司审核报告》应有明确的审核意见。审核组长对《公司审核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3.3.10.2 《不符合规定情况清单》、《问题清单》须在末次会议前经被审核方和审核组长签字确认。
3.3.11 召开末次会议,内容主要包括:审核组长简要总结审核情况并宣布审核意见、公司领导表态。参加末次会议的人员原则上同首次会议。
3.3.12 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组应将一份《不符合规定情况清单》、《问题清单》复印件提供给公司,并及时将上述材料及《审核计划》、《公司审核报告》等其他审核所形成材料提交发证海事管理机构。3.4 发证
3.4.1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公司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发证。3.4.2 经审定同意发证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颁发《符合证明》。3.4.3 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送达《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3.5 纠正措施验证
3.5.1 公司应分析不符合规定情况产生的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不符合规定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验证。
3.5.2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纠正措施进行验证。4 公司审核与签注
4.1 审核的申请受理、纠正措施验证按照本程序3.1、3.5的相关规定执行;审核准备、审核实施参照本程序3.2、3.3的相关规定执行。4.1.1 审核时间1-2天(视情可增加1天)。
4.1.2 审核正式审核员2-3人(视情可增加1人),实习审核员不超2人。4.1.3 审核视情实施代表船审核。4.2 签注
4.2.1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公司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给予签注。
4.2.2 经审定同意给予签注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颁发《符合证明审核签注》。
4.2.3 经审定不同意给予签注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向公司送达《海事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并同时办理证书注销手续,督促公司交还相关证书。5 公司换证审核与发证
换证审核与发证按照本程序关于公司初次审核与发证的相关规定执行。6 公司临时审核与发证
6.1 临时审核的申请受理、纠正措施验证按照本程序3.1、3.5的相关规定执行;审核准备、审核实施参照本程序3.2、3.3的相关规定执行。6.1.1 临时审核时间1-2天。
6.1.2 临时审核正式审核员2人(视情可增加1人),不安排实习审核员。6.1.3 临时审核不实施活动审核,但如需要,可进行现场查验。6.1.4 临时审核不实施代表船审核。6.2 发证
6.2.1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公司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发证。6.2.2 经审定同意发证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向公司颁发《临时符合证明》。6.2.3 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向公司送达《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公司跟踪审核、附加审核与《符合证明》有效性维持
7.1 跟踪审核、附加审核由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决定并适时组织实施,无需公司申请;其审核准备、审核实施参照本程序3.2、3.3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审核时间、审核员数量及是否实施代表船审核视情而定。附加审核的纠正措施验证按照本程序3.5的相关规定执行。7.2 《符合证明》有效性维持
7.2.1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公司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维持《符合证明》继续有效。对于经审定不再维持《符合证明》有效性的,发证海事管理机 构应向公司送达《海事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并同时办理证书注销手续,督促公司交还相关证书。上述材料审查及文书送达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8 船舶初次审核与发证 8.1 申请受理
8.1.1 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公司提交的审核发证申请后,应按照《审核发证规则》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8.1.2 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审核发证申请后及时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发证海事管理机构。8.2 审核准备
8.2.1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已受理的审核发证申请材料后,应与公司商定审核时间,安排审核组,下发《船舶审核安排方案》。8.2.1.1 初次审核在1天内完成。
8.2.1.2 初次审核正式审核员2人(视情可增加1人),可安排1名实习审核员。8.2.1.3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在安排审核组时应充分考虑审核员的专业特长,并应明确1名审核员为审核组联系人,具体负责内、外联系及审核计划、审核报告等材料的起草、汇总、整理、提交等工作。
8.2.2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通过日常监管、信息化建设、资源共享及公司报告等手段,掌握船舶的安全运行情况,并以书面的形式向审核组提交被审核船舶的有关情况,至 少包括:船舶基本情况、事故情况、滞留情况、违法违规情况、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8.3 审核实施
8.3.1 船舶审核的方式包括对照查看相关文件、访谈相关船员、检查船上各种记录、观察有关操作活动等。
8.3.2 审核组集中后,审核组长应组织召开审核组第一次内部会议,内容主要包括:通报有关情况、确定审核重点、分配审核任务、商定《审核计划》、提出有关要求等。8.3.2.1 《审核计划》应当明确每名审核员承担的审核任务。8.3.3 审核组熟悉体系文件。
8.3.4 召开由审核组全体成员,被审船舶主要船员、陪审(联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其内容参照公司审核的首次会议。8.3.5 实施活动审核。
8.3.5.1 在活动审核过程中,审核员应注重对体系在船实际运行效果的验证。对发现的每一个问题,审核员应与被审核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确保其理解、认可并知悉如何改正。8.3.6 活动审核后,审核组长应组织召开审核组第二次内部会议,内容主要包括:综合分析、研究审核中搜集到的客观证据;确认并汇总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和不符合规定情况;总体评估船上安全管理活动与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有效性等。8.3.7 审核组应以会议或其他有效的方式,围绕审核发现的问题、不符合规定情况、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建立运行的总体看法等与船长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沟通。
8.3.8 审核组应根据沟通情况确定不符合规定情况和问题,形成《不符合规定情况清单》、《问题清单》及《船舶审核报告》。
8.3.8.1 《船舶审核报告》应在审核组长的指导下,由审核组全体成员共同商定完成。《船舶审核报告》应有明确的审核意见。审核组长对《船舶审核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8.3.8.2 《不符合规定情况清单》、《问题清单》须在末次会议前经被审核方和审核组长签字确认。8.3.9 召开末次会议,内容主要包括:审核组长简要总结审核情况并宣布审核意见、船长表态。参加末次会议的人员原则上同首次会议。
8.3.10 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组应将一份《不符合规定情况清单》、《问题清单》复印件提供给船舶,并及时将上述材料及《审核计划》、《船舶审核报告》等其他审核所 形成材料提交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当船舶同时作为代表船审核且与公司审核同时进行时,审核组应将全部审核所形成材料提交公司审核组。8.4 发证
8.4.1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对《船舶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发证。8.4.2 经审定同意发证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颁发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8.4.3 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送达《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8.5 纠正措施验证
8.5.1 公司应指导并督促船舶分析不符合规定情况产生的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不符合规定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验证。8.5.2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纠正措施进行验证。9 船舶中间审核与签注
9.1 中间审核的申请受理、审核准备、审核实施、纠正措施验证按照本程序8.1、8.2、8.3、8.5的相关规定执行。9.2 签注
9.2.1 通过审核的,审核组长在《安全管理证书》上签字并加盖“船舶审核签注专用章”。9.2.2 未通过审核的,不予中间审核签注。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审查后应向公司送达《海事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并同时办理证书注销手续,督促公司交还相关证书。上述材料审查及文书送达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10 船舶换证审核与发证
换证审核与发证按照本程序关于船舶初次审核与发证的相关规定进行。11 船舶临时审核与发证 11.1 临时审核的申请受理、纠正措施验证按照本程序8.1、8.5的相关规定执行;审核准备、审核实施参照本程序8.2、8.3的相关规定执行。11.1.1 临时审核正式审核员2人,不安排实习审核员。11.1.2 临时审核视情实施现场查验。11.2 发证
11.2.1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对《船舶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发证。11.2.2 经审定同意发证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颁发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11.2.3 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送达《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12 船舶附加审核与签注
12.1 附加审核由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决定并适时组织实施,无需公司申请;其审核准备、审核实施、纠正措施验证按照本程序8.2、8.3、8.5的相关规定执行。12.2 签注
12.2.1 通过审核的,审核组长在《安全管理证书》上签字并加盖“船舶审核签注专用章”。12.2.2 未通过审核的,不予附加审核签注。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审查后应向公司送达《海事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并同时办理证书注销手续,督促公司交还相关证书。上述材料审查及文书送达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13 船舶委托审核
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间可按以下程序直接委托实施船舶审核,但同一船舶不得连续两次委托审核:
13.1 征得被委托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受托方)同意后,拟委托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委托方)应向受托方发送委托审核函,并附送公司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的复印件或电子版扫描件及本程序8.2.2规定的材料。
13.2 受托方收到相关材料后,应按照本程序的相关规定实施审核工作。
13.3 审核结束后,受托方应将《船舶审核安排方案》、《审核计划》、《船舶审核报告》、《不符合规定情况清单》、《问题清单》等材料复印留存后,将原件及时送交委托方。13.4 委托方收到《船舶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后,应按本程序的规定开展证书(文书)颁发(送达)工作。
13.5 对于委托开展船舶中间或附加审核且通过审核的,由受托方派出的审核组长予以证书签注。14 中止审核
14.1 审核组在征得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后,可对公司、船舶初次审核予以中止。14.2 被审核方应于中止审核后20日内将问题整改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发证海事管理机构。
14.3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经审查认为被审核方的整改情况满足《审核发证规则》第八十六条相关要求的,应及时安排审核组继续审核。审核员原则上调派原审核组人员。
14.4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经审查认为被审核方的整改情况不能满足《审核发证规则》第八十六条相关要求的,不予安排审核。
14.5 中止审核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审核结果为不通过。原审核组应及时将《公司审核报告》和/或《船舶审核报告》及其他已经形成的审核材料提交发证海事管理机构。15 安全诚信公司审核的简化程序
15.1 拟采取“内审替代外审”的方式来开展审核的“安全诚信公司”应于内审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审核发证规则》第二十四条要求的除“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以外的所有材料及内审计划,并应在审核发证申请中注明审核方式。
15.2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公司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同意公司采取“内审替代外审”的方式来开展审核以及是否派员对公司内审过程进行监督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公司。上述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15.3 经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审查决定同意采取“内审替代外审”的方式来开展审核的,公司应按体系文件相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相关审核材料按公司体系文件要求形成即可)。15.3.1 公司应于《符合证明》周年日前将内审形成的审核报告等相关审核材料连同“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一起报送至发证海事管理机构。
15.3.2 如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派员对内审过程进行监督,则派出人员应于审核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一份公司内审监督报告。
15.4 经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审查决定不同意采取“内审替代外审”的方式来开展审核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将公司申请材料退还,公司应按照审核的要求重新申请审核。16 其它规定
16.1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审核发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证(签注)的决定(由于公司、船舶原因造成的等待时间不计算在内),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公司。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以“内审替代外审”方式开展的安全诚信公司的审核。
16.2 当代表船审核后需由海事管理机构发证或签注时,该代表船审核亦可由具有该船舶审核发证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安排,但不应增加公司负担,不应对船舶重复审核。16.3 代表船审核亦可按本程序13的规定委托实施。
16.4 当代表船审核早于公司审核时,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向公司审核组提交代表船《船舶审核报告》、《不符合规定情况清单》、《问题清单》等材料或按照本程序3.3.7.6的规定联合审核时相应机构提交的审核材料。
16.5 代表船审核安排方案、审核计划视情可单独制定也可在《公司审核安排方案》、公司《审核计划》中一并制定。
16.6 “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审核时间、审核组规模等按照本程序相应规定的上限组织实施。16.7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对纠正措施的验证可按下述原则进行:
.1 可指派本机构人员进行验证亦可指派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人员进行验证,原则上指派原审核组人员。需要时,对船舶纠正措施的验证亦可直接委托船舶停靠港所在地的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派员进行;
.2 可视情采取材料审查和/或现场核验的方式进行。
16.8 《临时符合证明》、《符合证明》、《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安全管理证书》的注销方式,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采取在本机构或上级海事管理机构门户网站公告的形式实施。16.9 公司附加审核不适用于持有《临时符合证明》的公司;船舶附加审核不适用于持有《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船舶。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第6篇
第五条 航运公司应当确保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并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保持船岸之间的有效联系。
第六条 航运公司应当确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方针和目标,并指定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航运公司应当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
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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