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精选9篇)
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第1篇
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本办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见附1)。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前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制度。
(一)下列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1.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2.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湖南省城镇体系规划、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3+5”(环长株潭)城市群城镇体系规划、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建设管治规划等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4.省人民政府要求加强监管的其它建设项目。
(二)下列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1.由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2.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需要加强监管的其它建设项目。
除
(一)、(二)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 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设区的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经设区的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其中,湘西自治州所辖县(市)的建设项目需经湘西自治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
由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向所在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其中,建设项目在设区的市所辖区内的,直接报设区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申请人报项目所在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五条 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见附2);
(二)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报告;
(三)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及建设条件;
(四)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或行业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或者有关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
(五)环境影响评估文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以及相关批复文件;
(六)在城乡规划或者相关专项规划图上的选址位置图;
(七)经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盖章的建设项目选址范围蓝线图(附现状地形图);
(八)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需编制选址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提供);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需要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一)大中型建设项目;
(二)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城乡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加强监管的其它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选址论证报告具体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建设的依据与必要性; 2.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用地规模、运输量及运输方式、用水量、用电量、用气量、用热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及噪声情况;技术装备先进性情况;职工人数、配套生活设施情况;
3.选址要求,包括区位、用地条件、外部条件及项目的特殊情况。
(二)项目建设区域概况:项目拟建地区的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及同类项目的有关情况。
(三)城乡规划要求:项目拟建地区城乡规划及其它相关规划情况。
(四)项目选址研究的依据与原则:项目选址研究的法律、技术、政策依据及遵循的原则。
(五)项目选址过程、选址方案及各方案的基本情况。
(六)选址方案分析论证比选:
1.对城乡功能、城乡空间资源配置的宏观影响分析; 2.是否符合相关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及用地布局安排; 3.场址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地震、洪水、地质灾害等情况分析; 4.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外部条件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套情况分析;
5.是否符合生态和环境、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及景观要求; 6.对城乡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直接关系人利益影响分析; 7.对机场净空、微波通道、军事设施保护及国家安全等特殊要求的分 析;
8.定量和定性经济分析。
(七)结论与建议:
1.统筹考虑各种因素,通过方案对比分析,提出推荐选址方案,并对其合理性、可行性与否等相关内容提出研究结论;
2.提出按推荐方案进行前期工作和建设的条件及建议。第七条 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项目资料报送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提出明确要求;材料齐全的,在2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或者相关专业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符合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核应根据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大小及重要程度,采用行政审查与专家审查相结合、会议审查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对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需要编制选址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一般采取会议审查方式,审查会议由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机关主持,广泛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审查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及提出的解决意见,应载入审查会议纪要,作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依据。
对其它不需要编制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一般不要求召开审查会议,由核发机关对其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作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依据。
第九条 调整变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内容,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报核发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依法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未办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动失效,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各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1996年8月16日湖南省建设委员会颁布的《湖南省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报批管理规定》(湘建〔1996〕规字第527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第2篇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程序,一般划分为申请、审核、核发选址意见书三个步骤。第三十六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1.申请
凡是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省级、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以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审核。
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本身就具有与城乡规划相符的明确的建设地址和建设条件,无须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再进行建设地址的选择或确认,因此,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审核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之后,应在法定的时间内对其申请进行审核。一是程序性审核,即审核建设单位是否符合法定资格,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申请表及其所附图纸、资料是否完备和符合要求等。二是实质性审核,即根据有关法律规范和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要求,对所申请的建设项目选址提出审核意见。
3.核发选址意见书
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第3篇
近年来,以风电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得到了快速发展。风电按接入电力系统的方式不同可分为两种[1]:集中接入型和分散接入型。当风电分散接入配电网时,可称之为分布式风电源(distributed wind generator,DWG)[1,2]。为了充分发挥DWG的优势,需对其进行选址定容规划。
传统的DWG选址定容规划方法主要是针对被动管理模式下的配电网而言。在被动管理模式下,DWG接入配电网后遵照“安装即忘记”的原则,这样不仅无法充分利用DWG在降低网损、改善系统潮流分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还很大程度上限制了DWG的穿透容量。针对被动管理模式的弊端,主动管理(active management,AM)模式应运而生。AM就是利用先进的通信、自动化和电力电子等技术,在对配电网运行参数进行实时测量的基础上,根据配电网运行的要求对配电网中的设备加以控制[3,4,5,6]。文献[4,5,6]对AM模式下的DWG选址定容方法进行了相关研究。其中,文献[4,5]分别以DWG穿透容量最大和DWG发电量消纳最大为目标建立AM模式下DWG选址定容模型,均采用多场景分析和最优潮流法对模型进行计算,并且研究了不同AM措施对结果的影响,但是这两个模型均没有计及经济性。文献[6]以独立发电商收益最大为上层规划目标、DWG出力切除量最小为下层规划目标建立了双层规划模型,并采用模拟植物生长算法和概率最优潮流法对模型进行求解,但是该模型忽略了风速和负荷间的时序相关性且没有考虑DWG的减排效益和需求侧管理成本。因此,仍有必要对AM模式下的DWG选址定容规划问题进行研究。
本文考虑风速和负荷间的时序相关性,采用联合概率分布法对其进行多场景构建。在此基础上,建立了AM模式下DWG选址定容双层规划模型,上层规划以年综合费用最小为目标,下层规划则以每个场景的运行费最小为目标。该模型属于复杂的混合整数非线性双层规划问题,难以依靠单一方法求解,故提出了改进差分进化算法(improved differential evolution algorithm,IDEA)和原对偶内点法(primal-dual interior point method,PDIPM)相结合的混合策略对规划模型进行求解。最后,通过IEEE 33节点配电网对规划模型和求解策略进行仿真和验证。
1 考虑时序相关性的多场景构建
1.1 联合概率分布法构建多场景
风速和负荷间往往存在一定的时序相关性[7,8],会对电力系统带来不可忽略的影响,这种相关性可通过联合概率分布法[8]来表示。设已知有Ndata组观测到的风速和负荷历史数据,第i组数据的风速和负荷分别为Vi和Di,则风速和负荷的联合概率分布的形成过程如下。
1)首先,分别将风速和负荷按照大小划分为SW和SL个区间,则共有NS=SWSL个“风速—负荷”场景。
2)然后,统计落入每个场景的风速和负荷历史数据的组数(频次)。
3)最后,根据式(1)计算每个场景发生的频率值。根据大数定律,只要Ndata足够大,频率即为每个场景发生的概率。
式中:Ws和Ls分别为场景s对应的风速区间和负荷区间;N{·}表示{·}中事件发生的频次。
1.2 DWG出力和风速的关系
通常观测到的风速是距离地面10m高度的风速值V10,需要根据所选DWG叶轮轮毂高度h,将V10折算至对应风速Vh[9]:
DWG的出力与叶轮轮毂处的风速之间的关系可近似用以下分段函数表示[1,2]:
式中:Pr为DWG的额定功率;Vci,Vr,Vco分别为DWG的切入风速、额定风速和切出风速。
2 AM模式下DWG选址定容双层规划模型
在含DWG的配电网中,AM措施主要包括调节有载调压变压器抽头(on-load tap changer,OLTC)、削减DWG有功出力、调节DWG功率因数和需求侧管理4个方面内容。AM模式下的DWG选址定容规划问题既要确定DWG安装的位置和容量,又要在此基础上计算配电网在每个场景下的最优运行方式,属于典型的双层规划问题[6,10]。本文以年综合费用最小为目标,建立AM模式下DWG选址定容双层规划模型。
2.1 上层规划模型
上层规划模型的目标函数是最小化年综合费,其数学表达式为:
式(4)中各部分费用的含义和计算方法如下。
1)折算到每年的DWG固定投资费CI
式中:d为贴现率;y为DWG的经济使用年限;NDWG为DWG待选安装节点个数;Pir,DWG和ciI,DWG分别为安装在待选节点i的DWG额定容量和对应的单位容量投资成本。
2)DWG年运行维护费COM
式中:Pi,s,DWG为安装在待选节点i的DWG在第s个场景的有功出力;cOMi,DWG为安装在待选节点i的DWG单位发电量的运行维护费。
3)DWG年AM费CAM
式中:cAMi,DWG为安装在待选节点i的DWG单位发电量的AM成本。
4)变电站年供电费CPS
式中:Psub,s为变电站在第s个场景的有功功率;ρ为变电站的单位供电成本。
5)环境成本CE
环境成本采用碳排放成本来表征。DWG在运行过程中几乎不产生碳排放,属于“零碳排放”电源,因此碳排放成本主要来自上级电网,其计算方法为:
式中:α为上级电网碳排放强度,即单位发电量所排放的碳[11];η为碳排放单价。
6)需求侧管理成本CDSM
需求侧管理措施包括很多方面,本文着重考虑常见的可中断负荷措施,该措施通过对用户进行电价刺激促使用户在系统峰荷或者紧急状态下按照事先签订的合同要求中断或者消减负荷[12]。电力公司需要对被中断的用户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计算方法为:
式中:NDSM为可中断负荷点的数量;Pj,s,DSM为第j个可中断负荷点在场景s的有功中断量;ξj为相应的单位中断补偿成本。
为方便表述,将COM,CAM,CPS,CE,CDSM这5项费用之和视作配电网的年运行费。
约束条件为:
式中:Pmaxi为待选节点i所允许安装的DWG容量上限;Pri,DWG,0为安装在待选节点i的单台DWG额定容量;ai为非负整数,表示安装在待选节点i的DWG台数。
式(11)为待选节点的DWG安装容量上限约束;式(12)为待选节点DWG安装容量的离散性约束。
2.2 下层规划模型
下层规划模型是在满足配电网各种运行约束条件的基础上最小化每个场景s的运行费。模型的数学表达式如下:
式中:下标中包含“s”的变量均表示场景s的值;Nbus为配电网节点数;Pis,s和Qis,s分别为注入节点i的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Ui,s和Uj,s分别为节点i和j的电压幅值;Umini和Umaxi分别为节点i所允许的电压最小值和最大值;Gij和Bij分别为导纳矩阵的实部和虚部;δij,s为节点i和j之间的相角差;Sk,s为支路k的视在功率幅值;Smaxk为支路k所能承载的功率最大值;OLTCm,s为第m个OLTC的二次侧电压,OminLTCm和OmaxLTCm分别为其下限与上限;ωcur,s为DWG有功出力的削减比例;ωmaxcur为DWG有功出力的最大允许削减率;Pmaxn,s,DWG为第n台DWG有功出力被削减前的值;Pn,s,DWG和Qn,s,DWG分别为DWG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的实际出力;φn,s为第n台DWG的功率因数角,φminn和φmaxn分别为其最小值和最大值;Pmaxj,s,DSM为第j个可中断负荷点的最大允许中断量。
式(13)为目标函数;式(14)和式(15)为潮流方程约束;式(16)为节点电压约束;式(17)为支路功率约束;式(18)为OLTC二次侧电压约束;式(19)为DWG有功切除率约束;式(20)为DWG出力上下限约束;式(21)为DWG无功出力和有功出力的关系约束;式(22)为DWG功率因数角约束;式(23)为负荷中断量约束。
3 DWG双层规划模型求解
分析上述DWG双层规划模型,可以看出:上层规划将DWG规划方案(DWG位置和容量)传递给下层,下层规划则在此基础上对每个场景的配电网进行考虑AM措施的优化运行模拟,并将相应结果传递回上层,上层规划再利用下层规划传递来的结果计算目标函数值。该规划模型属于复杂的混合整数非线性双层规划问题,难以依靠单一方法求解。本文提出了IDEA和PDIPM相结合的混合策略对其进行求解。
混合求解策略的基本思想为:IDEA是整个混合求解策略的框架,用于确定DWG的位置和容量。在IDEA的每次迭代过程中,需要确定配电网在每个场景的最优运行方式,属于典型的最优潮流问题,可通过PDIPM进行求解[13];在得到每个场景的最优运行费后,进一步可计算IDEA中个体的适应度值。
3.1 IDEA
差分进化算法(differential evolution algorithm,DEA)是由Store和Price于1995年提出的一种群体性智能算法[14],在电力系统无功优化[15]、电网规划[16]等问题中已经得到了应用。DEA的基本思想[14,15,16]是:从某一随机产生的初始种群出发,通过变异、交叉和选择等进化操作,淘汰劣质个体、保留优良个体,不断地进行迭代进化,逐渐向最优解逼近,直到满足收敛条件。DEA的详细过程可参见文献[14,15,16]。
和大多数群体智能算法一样,DEA也存在容易陷入局部最优和收敛性较差等缺点。为了克服DEA的不足,本文引入迁徙算子,采用多种群协同进化策略对DEA进行改进得到IDEA。
多种群协同进化的思想为:(1)采用多种群框架对问题的解空间进行搜索,不同的种群对应着不同的控制参数(缩放因子F和交叉率CR),从而实现不同的控制目的;(2)不同种群之间存在一个迁徙算子,利于各个种群之间进行信息交流,从而达到协同进化的目的。
以种群数为3的IDEA为例来说明算法的基本框架。IDEA的结构示意图如图1所示,其中3个种群的独立进化机制与DEA相同,但是各个种群具有不同的搜索目的:种群1对应较大的F和CR,侧重于全局搜索;种群3对应较小的F和CR,侧重于局部搜索;种群2则对应一般大小的F和CR,兼顾全局搜索和局部搜索。各个种群间的进化过程是独立进行的,但是不同种群间通过迁徙算子得到了紧密的联系。迁徙算子可以定期(例如:每隔一代)将某一个种群的优良个体迁徙到另外一个种群,在迭代过程中增加群体间的信息交流,从而拓宽搜索空间和加快搜索速度。
3.2 DWG双层规划模型求解流程
以待选节点DWG的安装数量作为控制变量对IDEA的个体进行整数编码,取种群数为3,迁徙操作隔代进行。DWG双层规划模型的具体求解流程如图2所示。
4 算例仿真和分析
4.1 算例参数
本文在IEEE 33节点配电网算例上对提出的模型和求解方法进行验证。IEEE 33节点配电网如图3所示,电压等级为12.66kV,原始线路数据和修改后的节点数据见附录A表A1。
DWG的待选安装节点为7,11,15,18,29,32,每个待选节点所允许安装的DWG容量上限为1 000kW。可中断负荷点为8,14,21,24,30,中断负荷按原始功率因数被中断。配电网的节点电压所允许范围为0.95~1.05(标幺值),支路容量上限参见附录A表A1。IDEA参数设置如下:最大迭代次数为50,种群规模为60(每个子种群规模为20),种群1的F和CR均为0.9,种群2的F和CR均为0.5,种群3的F和CR均为0.1。
设该配电网所在区域10 m高的风速和负荷(标幺值)的年变化曲线如图4所示,DWG采用美国NASA研制的Mod-0[9],DWG相关参数和经济性相关参数见附录A表A2,AM控制措施的参数调节范围见附录A表A3。
本文所有仿真的计算条件是:计算机CPU为i5-3570K,主频为3.4GHz,内存为4GB。采用并行方法在MATLAB 2013a平台上编制计算程序,一次计算时间约为35min,略微偏慢,但是由于规划不需要在线进行,因此还是能够被实际所接受的。
4.2 规划结果
按照式(2)将图4中10m高的年风速数据转换为DWG叶轮轮毂高度(30m)处的风速,然后按照大小将风速划分为W1(0~4.1 m/s)、W2(4.1~5m/s)、W3(5~5.9m/s)、W4(5.9~6.8m/s)、W5(6.8~7.7m/s)、W6(7.7~17.9m/s)和W7(大于17.9m/s)共7个风速区间;将图4中的年负荷数据按照大小分为L1(小于0.45)、L2(0.45~0.56)、L3(0.56~0.67)、L4(0.67~0.78)、L5(0.78~0.89)和L6(0.89~1)共6个负荷区间。构建考虑风速和负荷时序相关性的多场景,对应的联合概率分布如表1所示。根据式(3),表1中的W1和W7风速区间对应的DWG出力均为0,因此,可将这两个区间合并,从而共有(7-1)×6=36个不同场景。采用每个场景的风速平均值和负荷平均值来代表该场景的风速和负荷值。
考虑风速和负荷间的时序相关性,用提出的混合求解策略对规划模型进行求解,得到的最优规划方案为15(2),18(4),32(9),其中15(2)表示节点15安装了2台DWG,以此类推。相关费用如表2所示。作为对比,将规划前的各部分费用同样列于表2中,从表中可以看出:规划后比规划前的年综合费用减少了85.69万元,降幅达5.41%。
注:“—”表示无此值,下同。
最优规划方案对应的每个可中断负荷点的年负荷中断情况如表3所示。
从表3中可以看出,在最优规划方案下,需要对可中断负荷点8,14,30进行一定量的负荷中断,而可中断负荷点21和24则不需要进行负荷中断。造成这个结果的主要原因是:可中断负荷点21和24所在区域(区域A和区域B)的最末端节点离根节点(变压器节点)的电气距离较近,不需要切负荷即可满足节点电压的幅值要求,而可中断负荷点8,14,30所在区域(区域C)的末端节点(节点18和节点33)离根节点(变压器节点)的电气距离较远,在负荷较大、DWG出力很小的情况下,如果不中断负荷将使得节点电压无法满足运行范围的要求。
4.3 AM措施对规划结果的影响
为了研究AM措施对规划结果的影响,将考虑AM措施(本文的双层规划方法)的规划结果和不考虑AM措施(机会约束规划方法[1,2])的规划结果列于表4进行对比。表中,βU和βS分别表示节点电压和支路功率不发生越限的置信水平[1,2]。从表4中可以看出:当置信水平βU和βS均取1.00时,基于机会约束规划方法的模型是无解的,即节点电压和支路功率均不发生越限的规划方案是不存在的。当置信水平βU和βS分别取0.90和0.99时,采用机会约束规划方法得到的年综合费比采用双层规划模型得到的年综合费小,但是节点电压越限概率达9.7%;而采用双层规划方法得到的最优规划方案虽然经济性较差,但是其能够通过AM措施来控制潮流分布,使之满足各项约束,因此节点电压和支路功率在所有场景下均不会发生越限。
4.4 碳排放单价对规划结果的影响
碳排放单价会随着政策变化发生波动,图5给出了碳排放单价不同时最优规划方案对应的DWG穿透容量和年碳排放量的变化情况。
从图5可以看出:随着碳排放单价的增加,DWG穿透容量将增加,年碳排放量将减少。分析其原因,DWG属于“零碳排放”电源,当碳排放单价提高时,增加DWG的穿透容量,有利于减少传统电源的供电量,从而减少年碳排放量和排放费,体现了DWG的减排效益。
由此可见,较高的碳排放单价利于促进电力公司发展DWG,在更大程度上替代传统电源,利于环保。
4.5 算法性能比较
分别采用IDEA和DEA对不同碳排放单价下的规划模型进行求解,表5给出了相应的结果对比。从表中可以看出,在大多数场景下(除场景2和场景4以外),IDEA均能比DEA取得更好的解。这表明本文提出的对DEA的改进策略是有效的。
5 结论
本文考虑风速和负荷间的时序相关性,基于双层规划理论,分别以年综合费用最小和每个场景的运行费最小为上下层目标,建立了AM模式下DWG选址定容规划模型。针对该规划模型的特点,提出IDEA和PDIPM相结合的混合策略对其进行求解。根据算例仿真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1)DWG双层规划模型能够在规划阶段计及4种AM措施、模拟配电网运行,使得规划方案具有更强的适应性。
2)考虑碳排放成本的规划模型,能够计及DWG的减排效益,是适应未来电网低碳化发展趋势的规划方法。
3)本文提出的采用多种群进化策略对DEA进行改进是有效的,能够提高DEA在求解规划模型时的性能。
附录见本刊网络版(http://www.aeps-info.com/aeps/ch/index.aspx)。
摘要:节能减排背景下,以分布式风电源(DWG)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得到了快速发展。考虑风速和负荷间的时序相关性,采用联合概率分布法对其进行多场景构建。在此基础上,考虑调节有载调压变压器抽头、削减DWG有功出力、调节DWG功率因数和需求侧管理4种主动管理措施,建立了主动管理模式下DWG选址定容双层规划模型,上层规划以年综合费用最小为目标,下层规划则以每个场景的配电网运行费最小为目标。提出改进差分进化算法和原对偶内点法相结合的混合策略对规划模型进行求解。IEEE 33节点配电网算例的仿真和分析验证了模型的可行性和所提求解方法的有效性。
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第4篇
山西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建规字[2006]126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为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和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保障我省城乡发展和建设的健康有序进行,省建设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
《实施办法》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山西省建设厅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含技改和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选址审批,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人在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下简称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 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对申请人提出的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进行审查,依法确定是否核发选址意见 书,同意的,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条 选址意见书按照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审批权限实行分级核发。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由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先向项目所在市、县(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由其初审后,报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㈠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附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
㈡ 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图;
㈢ 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下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一式十份)。
㈠ 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包括高速公路、二级(含)以上公路、铁路、机场、电厂、220KV(含)以上高压输电线路
及变电站、燃气主干管及门站、区域性防洪工程、水利枢纽工程、引水工程;
㈡ 水源地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城市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集中供热站、燃气储气罐站、110KV(含)以上变电站及供电线路、城市邮政、电信枢纽、铁路、公路客(货)运站场;
㈢ 投资1亿元以上的行政办公、商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共设施和居住小区;
㈣ 投资2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㈤ 涉及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
㈥ 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内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
㈦ 因选址需对城乡规划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应当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㈠ 建设单位或个人情况;
㈡ 建设项目情况;
㈢ 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及条件(含地质,交通、给水、排水和供电等,一般应有2个以上选址方案);
㈣ 与城乡规划的关系及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按照第七条规定编制选址研究报告的,选址申请的内容可简化。
第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应在城乡规划图上标示。
第十条 选址研究报告按照《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编 制导则》编制。
选址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选址申请后,经初审,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选址审查时,涉及其他主管 部门职能的,应当征求其意见。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文件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 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编制选址研究报告的,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选址研究报告组织论证。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条件对建设项目进行选址审查:
㈠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㈡ 符合城乡规划;
㈢ 符合产业政策;
㈣ 符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集约发展的原则;
㈤ 自然和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㈥ 不会对公共利益和直接关系人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选址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难以在20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选址研究报告组织论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
第十六条 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需要延期的,申请人应当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届满前20日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原核发机关应当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为6个月。
建设项目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未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审批的、项目核准或者批准文件过期失效的,选址意见书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对选址意见书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发机关提出申请。原核发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调整或变更的决定,或者要求其重新办理。
第十八条 对未办理选址意见书的、选址意见书失效的、不符合选址分级管理规定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的选址,由项目所在市、县(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第5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选址审批应当遵守本办法。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管理同时应当遵守《风景名胜区条例》、《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城乡规划,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选址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实地踏勘、选址论证报告专家审查会。审核通过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核不通过的书面反馈理由及意见。
第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
(一)国务院或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市(州)、县(市)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
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应经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级初审同意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应经项目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报表。
(二)建设项目属批准、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情况说明。
(三)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需要编制选址论证报告的应同时报送。
(四)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拟定场址或线路图件2份,图件加盖相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章。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材料的审查程序。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请程序的,出具同意受理凭证。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出具退件通知单。
(三)不符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范围的,应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材料后,应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现场踏勘、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城乡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要求的,应在14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
第十条 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实地踏勘、组织选址论证报告专家评审、选址论证报告修改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下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一)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包括高速公路、二级(含)以上公路、铁路、机场、电厂、220KV(含)以上高压输电线路及变电站、输气管道及门站、区域性防洪工程、水利枢纽工程、引水工程等。
(二)化工、天然气、煤层气等易燃易爆危险性项目。
(三)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
(四)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地质公园、水源保护区等的建设项目。
(五)因选址需要对城乡规划进行修改的建设项目。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加强监管的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或相关行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选址编制依据及项目概况:项目选址的背景与必要性;项目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用地规模等基本情况;项目拟选址的区位、场地条件、外部条件、政策依据等。
(二)项目选址研究的依据和原则:项目选址研究的法律、技术、政策依据及遵循的选址原则。
(三)项目选址建设区域概况分析:对项目选址地区的自然资源环境、生态环境、公共安全、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经济社会、城乡规划、土地利用、重大基础设施及与项目选址相关的其他情况的分析。
(四)项目选址方案分析论证比选:与城乡规划确定的空间布局、土地利用、乡村布局等的协调情况;与城市交通的衔接情况;与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协调情况;对城镇环境的影响及对策;与城镇综合防灾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协调性情况;与周边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规划的关系;与城乡重大基础设施的关系;与机场净空、微波通道、军事设施保护及国家安全等特殊要求的关系;经济分析。如建设项目推荐方案与法定城乡规划不符,经充分论证无替代方案,涉及规划修改的应取得原规划审批部门同意启动规划修改的文件作为论证和确定选址意见的依据,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确保修改规划的及时完成和项目符合修改后的规划。
(五)结论与建议:提出推荐选址方案,并对其合理性、可行性与否等相关内容提出研究结论,同时对下一步项目实施提出建议。
(六)附件。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后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规划信息网对项目的基本情况和拟选址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依法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下列条件对建设项目进行选址审查。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二)符合城乡规划。
(三)符合产业政策。
(四)符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等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
(五)符合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要求。
(六)不会对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选址审查论证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其主管部门职责的,应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各部门间意见不一致时,应及时组织协调直至请求上一级机关组织协调。第十七条 没有按规定履行规划选址手续、分级管理权限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擅自改变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确定内容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内容进行变更,应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按申办程序重新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一年。建设项目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文件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延期,应当提交选址意见书申报表一式两份,同时提供有效期即将失效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批复原件。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第6篇
各盟市规划局,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规划管理的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我厅城市规划处。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需要申请选址的,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盟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及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 有关部门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申请人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属于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备案后,申请人也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第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自治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选址,由自治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盟行署、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选址,由盟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旗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选址,由旗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的申报程序。
申请人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城乡规划,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提出审查意见,或向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第七条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应提交如下材料:(一)申请人关于建设项目选址的请示文件;
(二)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请示文件;
(三)有关部门同意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四)《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
(五)有关图件。
建设项目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总图上的选址位置图,包括相邻的重要基础设施;
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六)法律、法规及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审查,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九条 各类工业项目,重要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公共设施,以及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进行选址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
第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选址研究报告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十一条 对编制选址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选址研究报告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技术论证。技术论证的意见,作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选址审查时,按规定需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自核发之日起1年。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的,可以申请延期。需要延期的,申请人应当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对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但建设项目最终未得到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确需对选址意见书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经原核发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对未按规定办理选址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失效的建设项目,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第7篇
1 聚落选址特征
多山的地形往往孕育出具有传统特色的村庄, 具有传统特色的村庄也会有着特殊的选址, 本文通过调查研究湖南省西部山区的多个传统聚落和村庄, 总结归纳为五大类选址特征[1]。
1.1 高山台地型
这种聚落位于形势险峻的山丘台地, 通常是几侧环山, 有一侧或两侧面向道路或是河流, 聚落由较为平整的缓坡形成, 有着良好的视野和景观特色。
1.2 河谷平地型
该类型的聚落往往建设用地比较平整, 通常位于主流和支流的交汇处, 形态发生了弯曲, 形成了较适宜建设的三角用地。
1.3 挖山进沟型
所谓“挖山进沟”, 指的是一面靠着高山, 一面靠着河流或峡谷, 两者之间有比较狭窄的道路。该聚落通常向山上和河谷两侧扩大村落建设范围。
1.4 江畔聚居型
以大江或者江支流为依托, 充分利用江畔的资源优势, 用地平整优势, 沿江两侧扩展用地空间, 这种聚落类型往往成带型空间, 也较易形成一定的规模。
1.5 一般聚落型
此种类型较为常见, 多集中在地形较为平坦的河流周边和丘陵地区, 用地较为充分, 规模也较为集中, 在布局和功能上也较为多变。聚落的选址也较为自由, 规划选址时注意好于环境的协调即可。
2 聚落选址评估要素
传统的聚落选址特征往往和环境相互制约, 相互影响。外围环境是聚落选址的重要载体, 聚落选址是周边环境的侧面反映, 因此聚落的选址特征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环境的适应性, 评估内容可以从传统聚落所在的可用地建设单元、建设用地安全性、可建设用地拓展可能性以及与周边发达集镇的联系载体来分析。
2.1 建设用地安全性
影响聚落安全的因素多种多样, 而土地条件不稳定导致的山体滑坡以及所引发的洪水是村庄安全的主要原因, 当然对于不同的聚落类型, 滑坡和洪水产生的几率以及对聚落造成的危害程度也有所差异[2]。
2.2 建设用地拓展可能性
建设用地的稀缺是造成聚落空间狭小, 居民点分散的主要原因, 可以说聚落的可建设用地规模决定了聚落未来几年的发展态势, 这种以扩张建设用地来成就村庄建设的方式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传统村庄的风貌特色, 同时对聚落的安全性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2.3 可建设用地单元分布
可建设用地单元的分布是离散型村庄形成的直接原因:建设用地单元分散, 造成聚落难以形成规模, 因此极有必要对其分布的规律性作出研究, 通过道路、水路为联系来重组散布的可建设用地单元, 作为聚落选址的又一参考依据。
2.4 与周边发达集镇的联系载体
联系载体, 指的是聚落与周边集镇联系的交通方式:如公路与水路对于聚落选址就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而如若仅仅是通过乡村道路与周边发达村落和集镇地区进行联系, 那么聚落的活力将大大降低, 而此情况亟需聚落初具规模才显得有意义。
3 聚落选址综合评估
评估以算子语气的评价标准 (见表1) , 采用专家咨询的方法, 结合国内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观点进行影响程度的分配, 将聚落选址特征与聚落选址影响方式进行一一对应, 从而得出各影响方式在不同聚落选址中的得分排布, 而四大评估要素在不同聚落类型的影响程度表也可直接生成[3]。
利用设定的语气算子和专家建议, 得出聚落选址环境综合评估结果如表2所示。从表中可以得知, 聚落的选址与多种影响方式有关, 各影响方式对聚落的影响程度均有不同。总的来看, 与周边的发达集镇取得较好的交通联系是聚落选址的最重要因素, 而建设用地的安全条件也是聚落选址的一大重要因素。
4 结束语
新农村规划中居民点选址没有固定的经验可言, 而对于特定地域的聚落应充分尊重当地的聚落特征, 建筑风格和文化习惯, 而聚落选址作为贯穿这一规划过程的主要线索, 应以当地的建设条件和自然条件作为依托, 充分考虑当地的建设环境以及可建设用地单元等各大影响因素, 以选址为契机, 充分彰显传统聚落中的聚落环境和地域文化。
参考文献
[1]龚恺.关于传统村庄群落布局的思考[J].小城镇建设, 2004 (3) :53-55
[2]张轶群.新世纪、新视野中的传统民居再研究[J].华中建筑, 2006 (11) :121-124
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第8篇
(鲁建发【2011】2号)
各市规划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查审批管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将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原则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护耕地、节约土地、集约用地的原则,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规划许可,应当遵守本通知。
二、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
(一)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二)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对申请人提出的选址申请进行审查,依法确定是否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逐级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设区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提报的材料
(一)申请人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
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填写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意见,准确表述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和用地范围。
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要求填写审查意见,说明建设项目拟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是否同意该建设项目选址。
2.有关城乡规划材料
法定城乡规划的相关图纸、文本及批准文件。
标明拟选址位置、用地边界(坐标)的现状地形图(比例尺为1:500-1:5000, 线性基础设施图纸比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3.有关支持性文件
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省政府及省发展改革、国土、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支持性文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申请报告。
4.需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5.需报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关于该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请示文件,并在相关图纸上加盖公章。
6.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人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材料份数:
1.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一式5份。2.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一式4份。
3.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一式3份。
4.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一式2份。
(三)申请人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审核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规划选址申请后,经初审,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条件对选址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2.是否符合城乡规划;
3.是否对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造成不利影响; 4.是否对公共利益和直接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三)建设项目拟选址不符合法定城乡规划的,不得做出规划许可。(四)法定城乡规划没有涵盖的建设项目(如跨区域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因公共利益确需进行建设的项目等),应当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五)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六)对编制选址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选址论证报告组织评审。评审通过的,方可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七)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在网站、报刊等媒体上对项目名称、申请人名称、项目基本情况、选址方案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五、《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时限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
(二)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申请人可以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原核发机关应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同意延期的,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届满后,申请人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后在有效期间仍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作废。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规划选址 第9篇
项 目 名 称:XX扶贫搬迁安置项目
委
托
方:XXX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有限公司编
制
方:XX规划勘测设计院 编制报告日期:二〇一七年六月
第一章 编制背景
一、背景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14〕2174号)和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改西开〔2016〕39号)精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扶贫开发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XX支行研究起草了《XX县“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意见》。
易地扶贫搬迁是开发式扶贫的重要内容,是在贫困地区组织实施的一项重要专项扶贫工程,通过对生存环境恶劣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搬迁,根本改善其生存和发展环境。
二、编制依据
(1)《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14〕2174号);
(2)《关于印发XX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改西开〔2016〕39号)精神;
(3)《XX县“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意见》安发改字〔2016〕178号;
(4)《关于下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分县名单的通知》(国开发〔2011〕7号;
(5)《X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6)《XX县XX乡总体规划》(2015-2030年);
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分析
(1)为确保顺利完成《XX县“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意见》中农村扶贫开发的目标任务,加强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特编制本选址论证报告。
(2)项目的建设有助于改善XX县XX乡贫困居民的居住环境、生存条件,确保其生命财产安全;能增加就业,促进当地经济可持续发展;能有效提高农村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保障农民的长远利益;能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能改善贫困地区居民生活品质,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谐社会。
(3)项目的选址符合《XX县“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意见》中选址交通条件、自然条件以及配套基础设施条件要求。
(4)选址建设项目主体居住及配套基础设施工程为主,工程技术方案成熟可靠。
(5)建设单位拟通过多种方式筹集资金,资金来源有保障。分析研究建设项目的选址是必要的。
第二章 项目基本情况
一 项目简介
项目名称:XX乡黑泥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 项目单位:XX县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有限公司 项目用地面积:10092.0平方米; 项目性质:选址新建居住用地;
项目建设规模:本项目设有安置小区,配有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电气工程等基础配套设施。
人均扶贫居住面积控制指标为25㎡/人;安置小区搬迁户数30户,人数122人;总建筑面积3900.0平方米。
二、区位现状(1)地点与地理位置
明乡位于XX县东南部,与宁乡县、涟源市交界。总面积98平方公里,总人口1.8万人,辖12个村。全境分属湘江和资江两大流域,盛产木材、楠竹,矿产资源丰富,主要有锰、钨、重晶石、铁、萤石、金等。XX历史文化悠久为三十六铺之一。
(2)区域自然条件
XX乡属亚热带气候,其特点是四季温差大。最冷月均温在 0 摄氏度以上。与县政区 基本相同。全年平均气温 18℃,1 月平均气温 10℃,极端最低气温-4℃(2008 年 12 月 26 日);7 月平均气温 32℃,极端最高气温 40℃(2011 年 8 月 13 日)。平均气温年较 差 20℃。多年平均降雨量 1500mm,无霜期 278
天。
(3)现状地质慨括
拟建场地周边建筑物建设情况良好,场地新开挖建设,基底夯实,无不良地质现象;同时场地地势较高,建筑物远离地下水。
三、交通运输条件
XX乡黑泥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位于镇区外,临近S311线,交通便利。
四、公共设施条件
(1)供水:近期用水依靠高山溪流水引流至高位水池用水;远期接XX乡市政给水管网供水;
(2)排水:选址点远离集镇区;雨污分流,雨水随排水沟自然排出,污水集中收集至化粪池等污水处理设备进行处理;
(3)供电:已有村镇农网用电接入,满足基本需求;远期规划增设变压器;
(4)电信:XX乡通讯网络覆盖完全,容量充分,可满足项目要求。
五、土地政策
县国土资源局将安置点建设全面纳入十三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确保安置点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如无法平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用地规模指标,应积极向省国土资源厅争取追加指标。搬迁所涉及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由县国土资源局具体承办。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直接上报、应保尽保,年底由县国土资源局报省国土资源厅统一核销。将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出地,全部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拆旧复垦区。易地扶贫搬迁搬出地的老宅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必须在规定时限完成拆除复垦。县国土资源局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及时跟踪落实国家、省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土地政策。
第三章 项目选址的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
依据《XX县“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移民搬迁扶贫攻坚行动计划的重要指示精神,确保完成我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现就做好“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易地扶贫搬迁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实施的重大专项扶贫工程,对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扶贫攻坚将发挥重大作用。“十二五”时期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任务依然十分艰巨,仍有一部分深度贫困群众还生活在深山、石山、高寒、石漠化、地方病多发等地区,就地加快发展,脱贫致富难度大。实施易地搬迁是治本之策,有利于
从根本上改善贫困群众居住、交通、通讯、就医、上学等生活环境;有利于搬迁群众调整产业结构,拓宽就业渠道;有利于恢复迁出地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有利于优化贫困地区城镇布局,提升城镇化水平。同时,对于加快推进全县扶贫开发进程,促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坚持群众自愿、积极稳妥方针,对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搬迁,促进人口、产业、要素、功能等向小城镇、中心村集聚,统筹推进小城镇、中心村建设,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创新投融资模式和组织方式,完善相关后续扶持政策,强化搬迁成效监督考核,努力做到搬得出、稳得住、有事做、能致富,确保搬迁对象尽快脱贫,从根本上解决生计问题。
二、选址的基本原则
本项目的建设应符合X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XX县XX乡总体规划》建设近期规划的要求。
1、坚持因地制宜,就近安置为主的原则。合理确定搬迁式扶贫对象,宜移则移,宜留则留,做到搬走能致富,留住能脱贫;适度确定搬迁式扶贫规划及安置方式,以就近安置为主,异地安置为辅。
2、坚持群众自愿,政府引导,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尊重
农户意愿,对符合扶贫搬迁条件的农民由其自愿申请,自主选择安置方式,政府主要是用优惠政策措施,靠优化服务环境引导农户,量力而行,先急后缓,分期分批实施扶贫搬迁。
3、坚持自力更生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所需经费以搬迁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集中安置点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项目以政府投资为主,搬迁户投劳为辅;所需基本生产资料,以迁入地调剂解决为主,搬迁户新改田建园为辅。
4、坚持先开发后搬迁,开发与环境治理结合的原则。发挥迁入地比较优势,围绕特色农业建基地,向产品质量要效益。同时,合理制定迁入区土地的治理方案,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切实加强迁入区山,水,田,林,路的综合治理,严禁乱开滥垦,破坏环境。
5.坚持四个结合,科学规划。立足资源特点和当地生产生活习惯,与新型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扶贫产业发展相结合,因地制宜探索搬迁安置方式。综合考虑水土资源、新型城镇化对人口的承载吸纳能力等因素,科学编制规划,强化规划对各类资源的整合引领作用。
三、交通运输要求
选址点应尽可能选择在已有或规划的铁路、公路等交通线附近,以减少交通运输的投资,加快建设和降低运输成本。
站址的选择还应考虑施工时设备材料的运输。特别应考虑大型设备,如:起吊机、大型挖掘机等大型设备的运输方案,以及
建设完成后居民生产生活需求。
四、搬迁对象与安置方式
集中安置主要指对10户及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搬迁对象采取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依托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等方式进行的安置。
——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依托靠近交通要道的中心村,引导本行政村内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搬迁对象就近集中安置。
——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依托新开垦或调整使用的耕地,在周边乡镇或行政村规划建设扶贫移民新村,引导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搬迁对象就近集中安置。
——依托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在县城、小城镇或工业园区附近建设集中安置区,安置周边不具备基本生存条件地区且有一定劳务技能、商贸经营基础的搬迁对象。
——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挖掘当地生态旅游、民俗文化等资源,因地制宜打造乡村旅游重点村或旅游景区,引导周边不具备基本生存条件地区搬迁对象适度集中居住并发展乡村旅游。
第四章 项目的选址
一、选址原则
项目用地应满足XX乡建设用地要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需要。
充分考虑项目用地周边环境,满足公共卫生方面有关要求,既要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区分明确,人车分流科学合理,又要尽量避开污染源和危险场所以及人群聚集场所。
充分利用当地地形地貌,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功能齐全,配套完善,环境安静,交通便利。
二、交通运输要求
XX乡黑泥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位于镇区外,临近S311线,选址点交通便捷,城镇道路畅通,施工期间及完成后满足生产生活交通需求。
三、项目选址的地理位置和周边环境
该项目地址在XX县XX乡黑泥田;拟建场地周边建筑物建设情况良好,场地新开挖建设,基底夯实,无不良地质现象;同时场地地势较高,建筑物远离地下水;总体而言,该地块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良好,同时项目选址建设工程与周边环境融洽,有利于该项目建设。
四、公共设施条件
(1)供水:近期用水依靠高山溪流水引流至高位水池用水;远期接XX乡市政给水管网供水;
(2)排水:选址点远离集镇区;雨污分流,雨水随排水沟自然排出,污水集中收集至化粪池等污水处理设备进行处理;
(3)供电:已有村镇农网用电接入,满足基本需求;远期规划增设变压器;
(4)电信:XX乡通讯网络覆盖完全,容量充分,可满足项目要求。
第五章 项目选址符合城市规划的论证
一、本建设项目位于XX县XX县XX乡黑泥田,在上层土地利用规划中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
二、项目安置点水电供给、交通运输、通讯等基础配套设施相对较齐全,适宜该项目的建设,与周边环境、用地建设融洽。
三、场址选择唯一性分析
本项目的建设符合X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XX县XX乡总体规划》建设近期规划、以及《XX县“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意见》的要求,项目建设不仅可以改善XX县XX乡贫困地区迁出人口的生产生活条件,而且还提升人民生活水平,美化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四.结论性意见
考虑本项目建设期间对周边环境、交通、市政基础配套设施等建设需求和影响,建议合理安排工程建设时序,尽量减小施工过程中给周边环境、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六章 附件
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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