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护动物的资料
关于保护动物的资料(精选8篇)
关于保护动物的资料 第1篇
保护动物
动物是人类的好朋友。我国的野生动物资源极为丰富。据统计,兽类约有450多种、鸟类有1186种、爬行类320种、两栖类210种左右、鱼类2000多种。种类之多,数量之大,在世界上是数一数二的。特别值得骄傲的是,在这些野生动物中,有很多世界上稀有的,有的还是我国特有的。如体态肥硕、性情温顺的大熊猫,机警敏捷的金丝猴,全身雪白、头顶独红的丹顶鹤,体形奇特的麋鹿等。这些野生动物,不仅具有极大的经济价值,而且还有重要的科学研究价值。保护野生动物,让它们得到合理的繁衍,对于改善自然环境,丰富人们的文化生活,开展科学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些年,野生动物的生存和繁衍受到了极大的威胁,其数量越来越少。其中的原因,有气候变化或自然灾害引起动物生活不适,有人类乱砍滥伐,破坏了动物的生存环境,还有人类乱捕乱杀野生动物。如果再不加以保护,这些珍贵动物就有在球上灭绝的危险。
国家把重点保护的动物分为一级保护动物和二级保护动物,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包括大熊猫、金丝猴、长臂猿、朱鹮、丹顶鹤等97种。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包括小熊猫、穿山甲、黑熊、天鹅、鹦鹉等238种。
保护动物是公民的义务,因为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公共财产的一部分。另外,野生动物资源是自然资源,有经济、生态、社会三个方面的效益,从维护生态平衡的角度讲,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比如说燕子,燕子能帮我们把田里的害虫吃掉。如果我们人类杀害捕捉它们,它们会吃掉那些常常来搔扰我们的蚊子,让我们更好地生活吗?没有了燕子,我们的周围变得很多害虫,这些害虫对我们人类有很大的坏处呀!再比如说青蛙,青蛙也能帮我们吃田里的害虫,可以说是田里的警察。我们支捕杀他们,一旦没有了青蛙,田里的害虫越来越多,害虫不断地吃菜,难道我们会有美好的丰收吗?还比如说啄木鸟,啄木鸟是森林中的医生,它可以帮我们吃掉树里的害虫,让树恢复健康。我们杀害它们,树木的害虫会越来越多,树木会慢慢地减少。地球上没有树,会发洪水、地震。还有猫头鹰,猫头鹰捉田鼠,是对我们人类有好处的,人类却常常捕猎它们。没有猫头鹰,田鼠会增加。田鼠吃的庄稼和菜就更多了,我们人类一样没有好的收成。所以,我们要保护动物。“濒临灭绝的动物”一句令人揪心的话,又一次出现在了我们的眼前。金丝猴,海豹,金雕,蓝鲸......这些可爱的动物,在环境的影响以及人类的捕杀下,已所剩无几。
鲸的危机:1980年6月30日上午,在澳大利亚南威尔士州北部西尔.罗克斯,突然有成群的巨鲸拼命冲上狭窄的塔雷切里海滩。为了拯救这些珍贵的海洋动物,人们想尽了一切办法也无济于事。被强行拖回深水的鲸在海水里曳了一会,又重返沙滩,并在沙滩上痛苦挣扎。时间较长没下水的鲸,干燥的皮肤上开始出现血泡,鲜血从破裂处流出。据报导,这次共有58头鲸死亡。类似鲸集体自杀的现象还有不少:1979年7月16日,加拿大纽芬兰波林半岛,有一百多头鲸冲向岸边,最后无一生还;2003年1月,165头巨头鲸在新西兰南岛的“斯图尔特岛”搁浅......鲸为什么要集体自杀?日本科学家岩田久人揭开了这个秘密:他在京的尸体中发现了高浓度的有毒物质三丁锡(TBT)。TBT腐蚀神经,破坏了动物的方向感。TBT是人污染海洋的毒性最大的物质。已有千万升TBT溶入海洋!
老虎悲声:老虎是世界上最大的猫科动物,已接近灭绝。现在世界上只有大约6600余头,而巴里虎,爪哇虎,里海虎已在30年代逐渐灭绝。尽管各国政府三令五申禁止捕杀老虎,但还是有一些酷爱金钱的人常将它们当作摇钱树,这连政府都无法约束,法律都无法制服:1967年,在印度有480头老虎被猎杀;1991年,大量的西伯利亚虎被偷猎;1993年,在印度从偷猎者手里查获了867斤虎骨......不过有一只老虎就有一丝希望,只要我们每个人都努力地救助他们,他们还是有可能逃脱这一生死攸关的时刻的!
还有刚刚曝光的重庆猎杀大熊猫、贩卖熊猫皮和吉林贩卖东北虎皮、虎骨两案,可谓触目惊心。人们难以相信,在中国已步入现代文明、保护生态环境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还会发生这样的事么?不幸的是,它确实发生了,并且受害的不仅仅是大熊猫和东北虎,还有成千上万只国家重点保护动物。
我们常说“动物是人类的朋友”,可就上述事实,人类是否将动物当朋友看待呢?人人都在为保护动物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而偏偏有那么一部分人,利令智昏,疯狂地捕杀野生动物。难道我们对动物做出的“承诺”失效了吗?难道我们都不去想想这样做的严重后果吗?不要再不择手段地伤害危在旦夕的野生动物了,生态灾难不能重演!
最后,我呼吁大家:保护动物,人人有责!
关于保护动物的资料 第2篇
您的职业您的年龄
选答题
1、你现在养宠物吗?
A.是B.否
上一题选择“是”完成4-10题,选择“否”完成2-3题
2、您曾养过宠物吗?
A、是B、否
3、您不想(再)领养宠物因为
①出时为难 ②脱毛粪尿的处理 ③每天的照料
④宠物的健康管理⑤因宠物的照料发生家庭纠纷 ⑥需要花钱(饲养、疾病等)⑦训练不易 ⑧给邻居带来的不便 ⑨产子的麻烦 ⑩为了宠物,生病
其他
4、你的宠物来自于哪?
A.专门的宠物店B.从别人家抱养C.收留的流浪动物
5、养宠物大概多长时间?
A.1年以内B.1~3年C.3年以上
6、最初为什么要养宠物?
A.觉得动物长得可爱B.喜欢动物C.排解空虚的时光
7、您认为养宠物的有利点是
①增加家庭的话题 ②排解家庭的紧张和孤独 ③和宠物一起玩可以加强运动④为了照顾宠物,生活有节奏 ⑤加强家庭的纽带⑥增加责任感、生活的价值 ⑦有利于家庭的健康 ⑧使孩子更活跃
⑨其他
8、如果宠物由于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养,您会
①新主人 ②送到收养所 ③抛弃
9、如果你家宠物生下了下一代,你会
A送人B扔了C继续饲养D卖了
10、你了解当地的关于养宠物的政策吗?
A.了解B.听说过,但不太了解具体内容C.不知道
必答题
11、你认为周围人养宠物对你和你的生活环境有影响吗?
A.有影响B.无太大影响
12、您身边有丢弃宠物的现象么?
A有 B没有 C不清楚
13、您对这种现象怎么看?
A反对 B赞同 C无所谓
14、看到流浪猫狗的时候,您会
①给它喂食 ②送到动物保护基地 ③带回家 ④当作没看见 ⑤同情但不行动 ⑥讨厌
15、你希望中国尽快出台动物保护法吗?
A、是B、不C、无所谓
16、你认为动物应该享有适当的权利吗?
A、是B、不C、无所谓
关于保护动物的资料 第3篇
近年来, 国内动物受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 而“凶手”却得以逍遥法外, 例如2002年的清华大学生刘某伤熊事件, 2005年复旦大学生虐猫事件。这类事件一旦被揭露便通过网络迅速传播, 引发众多社会争议。绝大多数人都会强烈谴责行为人残酷的行为, 感叹社会之风日益败坏, 人民道德素质亟待提升。但是在声讨的同时, 我们应该看到发生这类事件的另一不容忽视的原因———动物权利保护立法的缺失。我国对动物权利立法的忽视, 极大程度上纵容了这类虐待动物的“施暴者”。
本文主要针对我国动物生存现状, 以问卷形式了解社会人群对动物权利的看法, 收集我国法律法规进行研究, 并结合案例, 分析目前我国动物权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带来的后果, 指出法律漏洞出现的原因, 并提出相关法律的完善建议, 期望在未来引起立法者的重视, 对动物权利进一步加以保护, 同时, 唤醒人们对动物权利的保护意识。
一、现状调查
(一) 对社会人群的调查
1. 调查内容与结果。
本项目以发放500份问卷和户外采访的形式, 针对动物是否拥有权利, 动物拥有什么程度的权利, 权利保障途径以及是否满意我国相关立法, 对四川、重庆和广东地区群众进行了调查。利用统计学原理, 显示表明, 82%的人认为动物拥有权利, 14%的人持不关心态度, 仅4%的人认为动物不存在权利。在动物拥有怎样的权利上, 仅35%的人 (其中大部分为在校大学生) 认为动物拥有与人类同等权利, 约62%的人认为动物拥有部分权利, 并以人类利益为前提;大众对权利保障的途径选择主要分为法律的完善和人民道德素质提升两种, 而在是否满意我国相关立法上, 大部分人都持不关注的态度, 少数人认为我国立法存在问题需要完善。
2. 调查意义。
了解群众对动物权利的态度, 为立法奠定基础。法律应代表大众的意识, 实际上, 人们普遍都接受动物拥有权利, 只是基于人类处于生物链顶端, 很少有人能接受动物拥有与人同等的权利罢了。因此, 对动物权利立法的完善并不违背人民的意志, 是大众观的体现。
探寻社会对以法律保障动物权利的看法, 突出法律完善的迫切性。有趣的现象是, 虽然大部分人对相关立法并不关注, 但是这大部分人里面有相当比例的人却认为法律的完善是动物权利保障的途径之一;而认为我国立法存在问题需要完善的人群在动物权利保护的途径上几乎都选择了立法。这说明, 虽然群众或许并不了解法律, 但是法律的完善对动物权利的保障作用是毫无疑问的, 在目前动物生存状态下也是迫切需要进行的。
(二) 对国内立法的调查
1.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收集与分析。
目前, 我国现行与动物权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部分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以及涉及动物保护的《宪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环境保护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收集与分析之后, 可以总结出两个主要问题:第一, 目前我国法律保护的动物范围十分有限, 并未有一部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纳入了所有的动物;第二, 这些法律法规实际更多是在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权属和利用进行规范, 连保障动物福利都称不上, 更不足以称之为是对动物权利的保护。下面我们以动物保护立法相对详细的具有代表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例。本法一共分为五章, 分别是“总则”、“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总则。首先, 针对本法保护的对象, 我们可以发现本法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其他动物例如宠物猫或狗的权利是没有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的。而本法所规定的“野生动物”的外延还要比对野生动物范围的通常性解释窄得多。其次, 针对立法目的, 本法把野生动物常称之为“野生动物资源”, 又结合第一条的规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和整部立法, 不难解读出本法的立法目的在于, 通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来最大化满足人类利益需求。另外, 法条中规定有“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科学研究”等, 说明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并没基于“动物权利”层次———毕竟严格意义上的动物权利是不允许对动物任何性利用或者杀害的, 而全世界还没有国家做到了这一点, 而基于的是“动物福利”角度, 当然法律保护的效果我们姑且不谈。
野生动物保护。第二章应当是该法着重强调如何保护动物的一章。但是通读这几个法条, 除了第八条立法者笼统地规定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捕猎或者破坏和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 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外, 我们很难再找到能作为动物权利保护标准的法条了。该法第十八条规定,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必须取得狩猎证, 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笔者对动物权利应得到怎么样的保护, 同现代动物保护思想家汤姆·睿根的观点一致:动物应当享有和人类同等的权利, 即穿貂皮大衣、吃猪肉、将鸟关在笼中这样的行为都侵犯了动物权利———虽然笔者并不支持我国目前立法应当走到这一步 (原因在后文说明)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即是在默认我国是允许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只是在猎捕时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和受到一定限制。这说明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先不提对权利的保护, 连是否对动物基本生存状态进行了保护都存在疑问。所以可以说该法并不是动物权利保护法, 也不是成熟完整的动物福利保障法, 因为它允许了对动物权利侵害的行为的存在, 而这些行为连合理都不一定称得上。
关于野生动物的管理和法律责任。野生动物的管理我国主要是针对猎捕, 出售、收购, 驯养繁殖, 运输携带以及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作出规范性的规定, 站在“拥有者”的角度, 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一系列的管理, 以免资源被损害或者盗用, 而看不到对野生动物权利的提及。法律责任方面,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罚款或者吊销执照等, 而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法分为两种, 一是构成其他法律例如《刑法》的罪名的, 依照或者比照他法有关规定处罚;另一种是在本法中规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并没有详细规定, 实践中很难适用。
目前国内立法中, 《野生动物保护法》是相对于其他法律法规对动物保护的规定最为详细的, 但是仍存在很多的问题。而究其根本, 该法的保护野生动物实则是为人类开发利用资源和维持生态平衡服务, 并未对动物权利的有无、动物权利的保护进行思考, 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 我国不存在保护动物权利建立的法律。
2. 国内外立法的对比。
对于动物, 如果他们是生命主体, 他们就拥有权利, 就和我们一样———这就是关于动物权利的所有问题的最终归宿 (唯一结论) 。[2]在未来, 法律对动物权利保护有必要上升到以人权的保护为参考标准———法律应给予动物同人类一样的权利。但是, 基于对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考量, 在法律方面, 笔者认为目前乃至以后很长的时间, 应首先基于“动物福利”的程度进行保护动物的立法, 暂时不用也没有能力从“动物权利”保护的程度考虑立法。而在“动物福利”程度的法律立法保护方面, 我国落后于西方国家。
德国1998年《动物福利法》是我国学习的榜样。该法第一条规定, 本法旨在保护动物之生命, 维护其福利。此举乃是基于人类对于地球其他生命伙伴之责任而为之。任何人不得无合理之理由致动物痛苦或受伤害。每部法律的第一条都对整部法的立法目的作了具体的规定, 并贯穿于法条之中。将该法第一条与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条对比, 我们发现了立法目的的巨大差别。该法旨在定义动物和人类的关系从而对动物进行保护, 规定无正当理由不许对动物施以的伤害行为。而《野生动物保护法》却以保护野生动物为手段, 利用野生动物为目的, 一直将动物当作可利用资源看待。两部法律立法目的的差别决定了其对动物保护处于何种程度的差别, 也就决定了动物所处的生存环境。虽说德国《动物福利法》看来只是对动物福利的保障, 还并未上升到动物权利的保护, 但是对于我国未来动物立法的走向仍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其实, 西方国家已经逐渐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动物保护立法, 例如英国除《动物保护法》外, 还就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野生动物等进行了专门立法, 并针对一些具体动物的福利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 其单行法规数量达百部之多;[3]例如美国的联邦动物福利法规中包括了, 适用于驯养动物的《二十八小时法》、《人道屠宰法》等, 联邦野生动物法规《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濒危物种法》等, 以及各州防止虐待动物法规。对比于国外的法律法规, 我国应看到国内外动物权利保护的差距所在, 尽快完善我国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 改善动物生存环境。
3. 调查意义。
整合我国动物权利保护相关立法, 对其进行总体评价。我国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只能说与动物权利保护有关, 但是并未有任何动物权利保护的立法。目前大多数国家都仍致力于保障动物福利的方面对立法进行完善, 这是未来过渡到动物权利保障的必经过程, 我国也不例外。但是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 由于立法目的的偏移, 导致整个立法体系出现很多问题。其并未以动物权利为首要考虑因素, 取而代之的是人类利益, 因此相关法律法规显现出的是如何对动物加以充分的利用, 几乎看不到纯粹的基于动物权利意识的动物保护立法。
对比国内外法律法规, 表明完善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已刻不容缓。立法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动物在本国的生存状况, 西方国家普遍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当今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动物福利法, 在这样的法律体系之下, 动物能够生存在较为舒适的环境之下并不被虐待。而我国的动物保护法律基本没有形成体系, 仅零散的法律且并不旨在基于权利意识对动物进行保护, 这导致我国动物的生存环境恶劣, 时常发生虐待动物的事件。民主发达的社会环境下, 我们已不能满足于人权的保障, 动物是同人类一样的生命主体, 社会亟待对动物权利进行更全面的保护。
二、我国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
(一) 我国法律对动物保护范围过窄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对野生动物进行保护, 使得其他非野生动物不在法律的保护范围内。我们倡导人人平等, 却人为地将动物分为了“三六九等”, 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且也在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 我们对虐猫事件、清华学生伤熊事件、象牙买卖这三类案例进行分析并比较行为人侵害动物权利所造成的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虽同样是对动物权利的侵害, 同样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 但是, 虐猫 (狗等宠物) 这类事件的行为人不用受到除舆论道德谴责外的惩罚, 伤熊事件行为人最后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免于刑事处罚, 象牙买卖在我国则是禁止的。造成责任有无、责任大小的不同的原因便是我国现行法律的问题所在———对动物保护的“区别对待”。对动物的保护应当一视同仁, 若仅仅对野生动物保护进行立法, 也就意味着非野生动物的权利被架空, 无论以何种行为对待非野生动物, 施行行为者都不会受到实质性的惩罚。
(二) 我国对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
暂不谈非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空白, 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分析可以看出, 我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立法也存在很大漏洞———法律法规主要针对野生动物如何管理制定一系列规定, 对保护野生动物仅仅作了笼统的规范。这使得实践中虽然存在一系列的野生动物侵害案件, 但是法院很难认定行为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受到处罚, 使得损害动物权利行为人在利益趋势下更加肆无忌惮。
(三) 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问题
我国法律对行为人实施侵害动物权利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或是过轻, 或是缺失, 或是界限不明。一部法律需要人民遵守, 必然得有违法的惩罚性规定的存在, 《刑法》便是很好的例子。在动物保护立法方面, 先不说行为人很难被认定为违反动物保护相关法律, 即使行为人违法, 大多数也不过是被处以罚款等处罚, 更是有些法律条款仅仅作了禁止性规定, 却没有规定违反规定的处罚, 使得权利落空。
三、现行法律问题出现的原因
(一) 现行立法实际目的的偏移
分析我国目前法律存在的问题后, 可以发现造成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立法目的的偏移。为何我国和西方国家在动物权利的保护上有如此大的差异, 其中一个解释就是立法目的的差别———西方国家正视动物与人类的关系, 把动物从人类附属品中抽离出来, 认定动物为人的同类, 并基于此要求要对动物权利进行保护;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 我国默认动物是为造福人类而存在, 因此动物权利的保护类别、保护方式等都是基于人类利益而存在的, 是人类利益认可的前提成立才对动物进行保护。
(二) 社会发展程度决定一部保护所有动物的法律目前在我国还发挥不了作用
我国没有解决非野生动物的保护并非立法者的疏忽, 而是由于我国的社会发展程度还不足以顾及到对所有动物的保护。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若是对所有动物进行保护, 会导致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更加匮乏, 甚至在与人权的保护上本末倒置。但是在未来,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扩大受保护动物的范围是主要趋势, 也是维持生态平衡的必经之路。
(三) 动物保护立法的完善需要经历很长的过程, 并非一日之功
虽然目前国内立法存在诸多问题, 但我们必须认可立法者在动物保护立法上所做出的不菲贡献, 笔者也并不支持立法的完善一蹴而就。比起过去几十年, 动物保护立法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 但每个法律体系的完善都要经历漫长的岁月, 人权的法律保护就是鲜活的例子, 动物保护立法的完善需要立法者一代代的重视和不断的探索研究, 因此, 现行法律仍存在众多问题也在情理之中。
四、调查结论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体系的建设已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 法律在当下无法正常地保护动物的权利。找准立法存在的问题的同时, 我们也在探寻完善的建议:
(一) 纠正立法目的
上文已强调了我国动物保护法律立法目的的偏移, 而对于一部法律而言, 立法目的是根基和线索, 因此, 我国若要在动物保护立法上有所改善, 首先立法者必须纠正立法目的———从人类利益本位转变为动物权利本位, 这样, 未来的动物保护法律的制定才能体现出对动物权利的保护, 才不会使动物权利法律的功能产生偏移。
(二) 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现有法律法规虽存在很多缺陷, 但是并不可对之持置之不理的态度, 正因为我们发现了现行立法的问题, 因此立法者应当不断去完善它。一部好的法律并不是一旦制定就完美无缺的, 英国1911年制定的《动物保护法》至今已修改了8次, 我国法律也应当是在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进步的。
现有法律法规的完善应当以除坚持正确立法目的以外的这几个因素为导向:第一, 扩大动物权益主体的范围。通过对西方具有典型意义的国家动物福利法的阐述与分析, 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这样一个趋势:其动物福利法律实践是一个权益主体范围不断扩大, 内容逐渐完善并日趋成为一个完整的动物福利法体系的过程。[4]我国应当适当扩大保护范围, 而不能将法律的恩泽仅被及珍稀、濒危或者有重大科研价值的野生动物[5];第二, 坚持从动物福利逐渐上升到动物权利的立法过程。虽然西方国家有一套较完善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 但仍站在动物福利的层次上。笔者赞成世界各国家理应致力于动物福利保障的研究, 这是受社会发展阶段决定, 但是, 在立法的思想上必须是以动物作为同人类一样的生命主体, 享有同等权利来进行立法, 以之为立法总体理想, 而不仅仅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第三, 严格惩罚措施。例如行为人往往考量狩猎带来的经济利益和违法狩猎产生的罚款之间的得失, 若是惩罚力度太低, 是起不到规制违法行为的效果的, 这样只会使法律成为摆设。
(三) 坚持对制定保护动物权利法律进行研究
虽然我国现状下该法律存活空间不大, 也不一定要执着于立法, 但是完善立法的同时, 我国应当与时俱进, 秉持“扬弃”的态度借鉴西方国家成熟的经验, 对动物权利保护的法律进行持续性探讨和研究, 不仅可以反作用于现行法的完善, 也为时机成熟时颁布真正意义的动物权利保护法律法规做好准备。
(四) 加强动物权利保护的宣传, 纠正“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
一部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我国法律出现立法目的的偏移不外乎也体现了立法者和群众以人类利益至上的态度对待动物。捍卫人权是人类的本能, 因此我们始终致力于人类的解放, 而动物虽然是另一个物种, 但是它们并不是奴隶, 它们应当拥有与人类同等权利。所以, 未来我国应将人们历来对人权的重视转为对人与动物权利同等重视, 改变人们的“人类中心主义”观念, 将人们长期忽略的动物权利重新拉回人们视野中来, 使动物得到完全解放。
所有的权利都面临着被侵犯、被抑制的危险, 因为权利人主张的利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的利益相对抗。所以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 要实现权利, 就必须时刻准备着为权利而斗争。[6]人类处于生物链顶端, 因此在与动物利益存在冲突时, 人类毅然选择了自身利益的保留, 而在我国明显地体现在了动物保护的立法之中。
随着社会的发展, 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 要替动物主张动物的权利。本文通过收集国内外的法律法规, 对我国法律进行分析, 并将其与西方国家法律相对比, 站在动物权利保护的高度, 支持通过动物福利保障向动物权利保护过渡, 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视角入手提出建议, 希望在未来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改善我国动物生存状况, 也呼吁人民群众摒弃“人类中心主义”思想, 关注动物权利的保护。
摘要: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 动物权利逐渐得到重视, 各国也陆续颁布了保护动物的法律法规。文章对动物权利保护的国内外相关立法和现实状况进行了调查和分析, 指出目前国内立法的缺陷和造成这些缺陷的原因, 并提出完善建议, 旨在对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提供帮助, 呼吁社会同动物和谐相处。
关键词:动物权利,动物保护立法,人类中心主义
参考文献
[1]莽萍, 徐雪莉.为动物立法——东亚动物福利法律汇编[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24.
[2]汤姆·睿根[美].打开牢笼——面对动物权利的挑战[M].莽萍、马天杰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84.
[3]周一平.中英动物保护立法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C].孙江, 何力, 梁知博.让法律温暖动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104.
[4]孙江.试论西方国家动物福利法制度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C].孙江, 何力, 梁知博.让法律温暖动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182.
[5]曹明德.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第二版) [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191.
关于保护动物的资料 第4篇
关于如何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问题
现在,在我们国家范围内,保护野生动物基本上已经形成共识。在一些山区里,老百姓宁可自己受损失,也都知道保护野生动物,这是让人感到非常欣慰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问题是难以解决的。比如说,水生动物和野生动物怎样界定?陆生野生动物需要保护,这个绝大多数人都知道,但是对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就很少有人知道了。老虎不能打,这谁都知道,但是长江中的白鳍豚也不能捕杀,知道的人就不多了。其实这样复杂的问题仅仅靠地方,靠老百姓自己熟知是很难的,需要在法律层面上加以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颁布、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第四款还规定:“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其所要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但是同时又说“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笔者查了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法第三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国家对白鳍豚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防止其灭绝。禁止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这两部法律的规定互为参照执行,在实际工作中就很难操作。就是操作起来也非常困难。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范围包括陆生的所有的野生动物,还包括两栖类和爬行类野生动物。可是,在水中生活的白鳍豚、鲸都是哺乳动物,它们就是因为生理原因生活在水里。如果从专业角度看,我认为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说得很明确了“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自然界的所有生物都应该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范的内容,如果按照渔业法的规定,仅仅是保护“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这个就不是合适的规定。反过来看“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这个规定的意思是,做上述这些事情需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就是林业部门批准,那还要渔业主管部门岂不是多此一举吗?现在立法都强调一个部门管一件事,避免出现交叉的现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渔业法这样的规定显然已经是不妥的了。另外,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是由国务院函复农业部批准施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这个条例是否算是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的高低都值得商榷。说来说去笔者以为,在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时,应该将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合在一起加以规范,因为水生野生动物事实上也包括在野生动物这个大的范畴内。可以将水生野生动物和水生生物或者叫鱼类分开规范。因为水生生物里面的鱼类是相当大的一大种类,按照百度的说法,全世界鱼类据说有3万-5万种。从大的方面看,水生野生动物和鱼类不是一回事,是根本不同的两大种类,虽然一些生物生活在水里,但是这些生物说到底不是水中生物。白鳍豚、鲸、河马,可以说就是动物种类的一种,根本就不是鱼类。
生物安全问题亟待规范
近些年,一些地方放生活动很时髦,在一些城市,一些先富起来的人,一些有信仰的人,一些借放生寄予自己理念的人,对放生活动乐此不疲。放生本来是佛家的一种行为方式,这本无可厚非。早几年放生多以买鱼买鸟放生为主,可是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放生的花样也越来越多。放生乌龟的,放生蛇,放生鳄鱼的什么都有。前段时间报道,北京某地有人往一个村子旁边倒了几筐蛇,结果有的蛇死亡,有的蛇爬入村民家中,闹得人心惶惶。广西发生的“食人鲳”事件,也暴露出人们对此不以为然的心态。大家熟知的巴西龟,小东西好看好玩,原来在我国南方是没有的,现在它已经对我国南方的生态构成威胁,这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美国原来并没有亚洲鲤鱼,偶然的原因,亚洲鲤鱼被人们带入美国的水域。由于美国人不喜欢吃鲤鱼,结果造成美国河流中亚洲鲤鱼的无限繁殖,对当地的生态构成严重威胁。美国为了减少亚洲鲤鱼对当地生态的威胁,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防治。澳大利亚在18世纪时,也是在无意中引入了兔子,结果是50年之内,兔子无限繁殖,给当地的生态造成极大的危害。人们放生的时候,取得的是心灵的愉悦,然而,放生方式的变化给人类生活的空间带来的潜在危害没有人去关心。据有关资料介绍,近年来外来生物入侵正呈现上升的趋势。另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约有外来入侵生物近200种,其中杂草107种,主要害虫32种,主要病原菌23种。外来生物入侵每年可造成近千亿元的损失。中国科学院解焱博士则认为,外来入侵物种不仅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威胁着生态环境,而且它更威胁着人类健康。她以“非典”为例说,“非典”疫情是让人们感受到外来入侵物种的威力和可怕的一个最好证明。她说,2003年“非典”病例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遍及了中国大部分省份,以及除南极洲外的六大洲,充分验证了全球化时代外来入侵物种的传播速度和冲击力。生态安全正在给我们的生活敲响警钟。
关于保护动物的名言 第5篇
2) 人睡卖屋,猪睡长肉。--民谚
3) 不要让我们的孩子只能在博物馆里才见到今天的动物。
4) 上帝所创造的,即使是最低等的动物,皆是生命合唱团的一员,我不喜欢只针对人类需要而不顾及猫、狗等动物的任何宗教。--林肯
5) 如果我们了解狗真正的本性,并且知道如何鼓励它们,我们就能成为更好的主人。--依莉莎白汤玛斯
6) 人类在对待低级动物和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上,总是存在着相似之处。--斯宾塞
7) 人类根本不是万物之冠,每种生物都与他并列在同等完美的阶段上。 --尼采,德国哲学家
8) 养猪不上算,请到地里看。 --民谚
9) 一个对动物残忍的人,也会变得对人类残忍。--汤玛斯艾奎纳
10) 我对人权和动物权益一样重视,这也应是全体人类该有的共识。--林肯
11) 接受某种超越人类中心主义的世界观,甚至能够像爱他们自己那样去爱其他动物。--罗尔斯顿
12) 狗是唯一爱你甚过於你爱自己的生物。--德国作家温鲁
13) 对待动物残忍的人,对待人也必不会仁慈。--叔本华
14) 人类的爱,希望和恐惧与动物没有什么两样,他们就像阳光,出于同源,落于同地。 --约翰默尔,生态伦理学家
关于保护动物的论文 第6篇
自从地球上有了人类以后,我们在不断地发展进化的同时也在不断的伤害着那些可爱的动物们.他们没有过错,他们只是根据自然界的法则和平的生活着.可是自从有了人类的存在,他们的家园变的越来越小.有些动物甚至已经灭绝了.当然不是所有灭绝的动物都是人类杀死,有的是不适应环境的变化而灭绝的.但是某些动物的灭绝,人类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人类自古以来就一直残忍地对待着那些动物们,人类剥夺了它们生活的权利.现在人们似乎还没有意识到一种动物的灭绝的危害。为了赚钱人什么都愿意做,他们把动物的皮毛卖到商场,把动物的肉卖到餐馆。但是我们不能把一切责任都推卸到商贩的头上,消费者也有责任,如果没有消费者的需求那么商贩也不会铤而走险。人类还在吃着野生动物。比如:蛇。如果蛇灭绝了,老鼠会大肆繁殖,到那时候我们该怎么办……
因此每一种生物都有它存在的意义,它们都在以自然的法则生存。如果生物链的一头断了,那么另一种动物就会大肆繁殖,甚至威胁到人类,大家记住保护动物。保护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大处不说,就说我们身边的小宠物。进来新闻报道常出现虐待宠物的新闻:在海边把一只只有几个月大的贵宾频繁扔入海中当玩耍的年轻人,和因为不喜欢女儿养狗而天天虐打萨摩的妈妈,小松狮被剜掉眼睛赶出家门,微博上四处转载的杀狗事件,麻袋抢狗事件,太多太多。我也养了一只可爱的小狗,相信班上很多同学也都看过他的照片,他很幸运,在良好的环境下,我们一家人的疼爱下长大,从他的眼里,我可以看到熠熠的神采,嘴角上扬,天天都过得很开心,动物也是生命,它们也有喜怒哀乐,专家说一只狗流浪,肯定活不过两年,可街上的流浪狗却是越来越多,动物也是独立的个体,并不是想养就养,不想养就可以遗弃的毫无价值的东西。
在美国除了美国国会通过的《联邦动物保护法》外,美国几乎每个州、甚至小到每个城镇对养犬都有相应的法律和细则规定。即使是在居民生活小区,小区也有一些自己的“乡规民约”。美国《联邦动物保护法》规定:虐待狗也要受到经济处罚或法律制裁,甚至入狱。其他各州法律都有关于养狗的法律规定,均规定拴狗时要留有足够的空间,不能将狗锁在比较狭窄的地方。动物保护协会规章规定:狗的主人或监护人不得让狗独自在家时间超过10小时;狗的主人及家人外出旅行可将狗放在托狗所,由其代为饲养和管理。为了保护乌龟这一自然资源,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曾通过了一项法律,即未经官方允许,任何人不得从加利福尼亚地区运走乌龟家养。那些已经被家养在家里的乌龟的主人必须持有官方发给的乌龟护照。这样,乌龟养在家里才是合法的。
美国曾一次在14个州逮捕了30个非法捕捉和出售鹰和其他鸟类的人,并一举摧毁了一个猎捕珍贵鸟类的国际黑市。根据美国的《野生生物保护法》,因触犯这项法律而被捕的人,将被判处高达5年的徒刑或罚款两万美金。
除此之外,其他很多国家也都制定了对于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印度是亚洲的产虎之地。本世纪初,印度约有四千只老虎,由于人们的乱捕滥杀,1972年已下降到两千只左右。为此,印度政府通过了一个“老虎宪法”,规定不能随意捕杀老虎,违者依法惩处。这样一来,仅几年时间,印度的老虎数量又开始回升,目前已有近四千只。蝙蝠是捕食蚊虫的能手,在英国,这种有益的小动物已濒临灭绝的边缘。为了保护生态平衡,英国通过了一项法律,禁止捕杀蝙蝠,并要求保护蝙蝠巢穴,违者罚款1000英镑。
关于保护动物的经典句子 第7篇
2、保护鸟类,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
3、动物是人类亲密的朋友,人类是动物信赖的伙伴。
4、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安全!
5、保护野生动物是人类更好的选择!
6、保护鸟类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
7、同在地球上,共享大自然!
8、不要让一切都成为记忆保护动物,与自然和谐。
9、不要让我们的孩子只能在博物馆里才见到今天的动物。
10、保护野生动物,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11、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动物。
12、我怎么能因为蝎子有蜇人的天性就放弃我爱的天性呢?
13、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
14、鸟是害虫的天敌,鸟是人类的朋友。
15、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16、爱鸟护鸟是人类的美德。
17、保护野生动物,人与自然共存
18、同在蓝天下,人鸟共家园。
19、地球上没有动物,那是一个没有活力的世界。
20、爱护动物,珍惜生命。
21、给它们一点爱,我们唯一的家园地球才更美好保护野生动物,就是关爱人类自己。
22、爱护动物光荣,虐待动物可耻。
23、提高环境意识,爱护花草树木,保护野生动物,维护公共设施,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24、关爱野生动物,保护美好家园!
25、是先有鸟还是先有蛋,你不知道,我不知道,只有鸟知道;是鸟先消失还是蛋先消失,你知道,我知道,只有鸟不知道。
26、保护动物,与自然和谐。
27、保护动物,维持生态平衡。
28、同一个蓝天下,和谐相处,保护动物,人人有责。
29、无数事实证明,人类与动物共存亡。
30、这世界上有一种鸟是没有腿的,它一辈子只停下来一次,那次就是它死去的时候。
31、保护野生动物,不打鸟,捉蛇,捉青蛙。
32、关注候鸟,保护环境。
33、一边看着小羊的无辜眼神,一边嚼着它母亲的尸体,你和魔鬼有什么区别?
34、同一片天空,同一个家园。
35、小鸟想回家了,你想回家吗?关爱动物,关爱我们共同的世界。
36、保护动物就是保护我们的同类。
浅析我国动物资源的刑法保护 第8篇
一、我国关于动物资源刑法的现状分析
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 动物资源保护意识也在逐渐增强, 然而, 有关动物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仍为较早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在1997年, 我国《刑法》也增加了对濒危、珍贵珍稀野生动物的刑事立法, 加强了对其的保护, 但是直接规定野生动物方面的犯罪罪名也仅有《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罪, 《刑法》第151条第2款“走私珍贵动物、动物制品罪”。[1]
一方面,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社会的进步, 人类生活形式的不断变化, 上述法律法规也随之出现缺陷, 略显滞后;另一方面, 上述法律法规也仅仅保护那些“濒危、珍贵、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野生动物”, 而日常生活中与我们人类关系密切的动物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与重视。我国关于动物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完善, 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 传统的动物保护思想践行不当
中国儒家文化讲究“仁义礼智信”, 主张“仁者爱人”与“仁者爱物”, 最重要的内容就是仁爱、恻隐。“尊重生命”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 但是也存在着局限性。就中国传统文化中动物保护思想和立法实践而言, 中国早已具备了善待动物的法理和道德基础。[2]而在现在的中国仍然会出现活熊取胆、残忍虐猫、城市打狗、虐实验鼠等虐待动物的事件。对此我们应该进行深刻的反思。中国经历了“文化大革命”以及实行市场经济等一系列大规模的“反传统”运动, 对中国传统文化冲击巨大, 文化传承的断裂是我们不希望发生却又不得不面对的。随着经济的发展, 人们对动物的观念也发生着转变, 过分考虑现实的经济利益, 忽略了对动物的人文关怀, 商品意识强烈, 动物所具有的食用、药用、工业用价值等引起了人们贪欲、物欲, 人们对动物的伤害是无所顾忌的, 贪婪的欲望也永无止境。信仰的缺失, 对生命的冷漠, 动物保护的思想早已微乎其微。
因此, 我们应该充分挖掘并继承中国传统的动物保护思想, 将现代的动物保护思想与传统文化中的动物保护理念相结合, 提高对动物保护的思想认识。
(二) 动物保护范围狭窄
我国现行的有关动物资源保护的范围十分狭窄, 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发展需要。我国刑法大多保护的是野生、珍稀、濒危的动物, 而不是任何动物, 有的也只是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而非保护动物本身的目的。我国涉及动物的刑法中, 对于非野生动物, 例如实验动物、娱乐动物、观赏动物、宠物动物都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保护。网络上时常会出现虐猫、虐兔等虐待动物的视频, 拍摄内容极其残忍, 网友们纷纷谴责这种残害虐杀动物的行为。然而, 刑法对于那些严重虐待、伤害动物的行为并没有进行明确规范, 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所述行为, 对于动物本身, 其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在社会层面上同样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有的人对此行为深恶痛绝, 而有的人却争相效仿。
(三) 刑罚处罚存在处罚不当现象
我国主要以自由刑和财产刑作为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的处罚方式。我国刑罚存在重刑情节, 判处的自由刑相对过重且单一, 财产刑以罚金刑为主, 既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单位, 单位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 实行双罚制, 即对单位判处罚金, 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本罪的规定进行处罚。
单纯的强调重刑可能会对不法分子予以震慑, 但是又极易忽视生态法益的修复, 不利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例如, 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刑法法条中还有刑罚轻重关系不协调的现象。例如, 按照刑法第151条的规定, 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 最高刑可至死刑, 但根据刑法第341条的规定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 最高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显然两者的刑罚轻重关系不协调;刑法法条中罚金刑数额规定不明确。例如, 《刑法》中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情节较轻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二、我国动物资源刑法保护的完善
(一) 传承及提高动物保护思想认识
传统的儒释道思想中有着超前的动物保护思想, 是朴素的平等观, 对动物的保护与关爱只是传统文化的一小部分, 而不是主体。中国文化更多的在意人和人的生活, 关爱动物是人对自身生命价值认知的扩展与延伸。
我们在继承中国传统动物保护思想的基础上, 还要把“仁”真正的扩展到动物上, 坚决树立人与动物平等的思想理念, 在法律思想上真正确立动物本身的“主体”地位, 从而加强了动物保护的力度;同时, 我们还要加强对动物的科学性研究, 打破思想束缚, 运用科学和理论来证明人与动物的同质性, 确立现代的动物保护思想;积极组织多种宣传活动, 提高动物资源保护思想的影响力。要做到尊重大自然, 特别是要坚持“尊重生命、热爱自然、保护环境”的理念。要坚决树立尊重生命的思想观念, 生命形式都是独立的, 理应得到相应的尊重, 尊重生命是善待动物、不虐待动物的思想基础, 善待动物是尊重生命的基本要求, 人类必须受到行为道德的约束, 本着人道主义, 树立良好的动物保护思想。
(二) 扩大动物保护范围
我国现行的动物保护制度大多针对野生动物、国家自然保护区动物以及进出口动物。与较发达国家立法中关于受保护动物宽泛的范围相比较, 我国与之存在较大距离。早在19世纪中期, 法国、德国、奥地利等欧洲国家先后通过了“反虐待动物法”, 并且将动物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任何动物”;1987年欧洲各国又签订了《保护宠物动物的欧洲共约》, 公约规定“任何人不得引起宠物动物不必要的疼痛、痛苦或者忧伤”等;美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故意或者轻率地使任何动物遭到残酷的虐待, 或者使任何由他监管的动物遭到残忍的忽视, 或者杀死、伤害他人的动物而没有得到主人的许可, 构成残害动物罪”。[3]因此, 笔者认为在完善我国动物资源保护刑事立法中, 动物保护范围应将“任何动物”加以具体诠释, 例如野生动物、经济动物、宠物动物、实验动物和其他动物等。科学有效的整合动物资源体系, 也是完善动物资源保护刑事立法的重要基础。
在立法方面我国应根据基本国情借鉴国外优秀的立法思想, 将罪刑明确具体, 在立法时应当尽量采用详细说明的方式明确罪刑;破坏动物资源罪的立法保持高度协调, 根据实际情况对与之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的修改, 以致与所立刑法协调统一。
增设故意伤害、虐待动物罪名。故意伤害、虐待动物, 尤其是对珍贵、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 应将以上行为规定为犯罪, 且范围扩大到一般动物。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 建议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复议的期限和补偿政策以及配套法律的处罚依据。
增设关于杀害、买卖、滥食野生动物犯罪的罪名。杀害、买卖、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屡见不鲜, 却迟迟不见解决办法。刑法应增设“买卖、食用野生动物罪”, 并给予一定的刑事处罚。[4]
(三) 完善刑罚
在刑罚处罚方面, 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立法刑罚轻缓且具有多样性的特点, 与世界刑罚轻缓化的立法趋势相适应。首先, 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轻重进行刑罚处罚, 尽量减少死刑, 情节极其严重的可适当将死刑降至无期徒刑, 对破坏动物资源犯罪实行重刑重罚可能会起到震慑和预防的作用, 但是我们不能只强调严惩犯罪, 应当充分考虑如何恢复和补救被破坏的动物资源;其次, 适当的减轻破坏动物资源罪的自由刑, 重视罚金刑的适用, 明确规定罚金刑的数额, 罚金应根据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程度进行衡量。这既能从经济上有效地惩治犯罪, 又能利用资金对动物资源进行保护及补救;最后, 统一量刑也是我国刑法完善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部分。相同或类似的犯罪行为在不同法条中所对应的处罚不一致也是法律条文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因此, 在完善法条的同时应当注重量刑相一致原则。
三、结语
动物资源保护已经引起社会乃至整个国际社会的关注, 而动物资源保护的刑法立法是时代进步的要求, 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法律上的重要体现。立法需要借鉴, 但在借鉴国外立法时, 不能一味紧盯最先进立法, 必须立足于我国国情、经济发展水平和公众的动物保护意识, 以促进动物保护、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三者的统一。[5]动物权利的保护也是人类自身权利被保护的必然要求。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的产物, 凝聚着人类美好的愿望, 而法治作为人类追求完善自身理想的一种有效方式, 也注定要以关怀人类自己为落脚点。从表面上看, 立法保护了动物, 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类处置动物;但恰恰正是这种限制, 反而在更深层次上体现出了人类关怀自己生存发展的价值取向, 用发展的眼光来看, 今天立法保护动物, 也是人类关怀自己明天的一种体现。
摘要:生态平衡是使整个生物圈保持正常运转的重要条件, 动物资源则是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因素, 通过刑法保护动物资源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我国刑法中虽然已经制定了有关惩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内容, 但是其中仍存在着不完善之处, 为了有效抵制动物资源犯罪行为, 首先, 应从思想意识、立法制度等方面提高认识;其次, 全面、系统、深刻、科学地完善我国动物资源保护的刑事立法最终达到保护我国动物资源、维护了生态平衡、促进动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最终目的。
关键词:动物资源,刑事立法,刑法保护
参考文献
[1]马章民.野生动物资源的刑法保护及立法完善[J].河北法学, 2009 (2) :136-141.
[2]孙江, 王利军.动物保护思想的中西比较与启示[J].辽宁大学学报, 2012 (2) :00-107.
[3]王冬卉.浅析宠物动物福利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经济, 2012 (7) :111-113.
[4]吴献萍.生物多样性保护视阈下野生动物资源的刑法保护[J].广西社会科学, 2011 (9) :119-123.
关于保护动物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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