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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责任合同书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5-11-191

工程承包责任合同书范文第1篇

一、合同的违约和违约行为的分类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说明只要是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守,这是合同法律效力的具体表现。任何合同义务的不履行,都是对合同规定的违反,都将构成违约。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归纳起来可作如下分类:按照是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违约行为可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按照合同是否履行与履行状况,违约行为可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不履行是指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适当履行,又称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不履行进一步可分为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履约不能属于债务人客观上无法履行义务,拒绝履行属于债务人能够履行义务而主观上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进一步可分为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按照是否造成侵权损害,违约行为可分为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瑕疵履行是指因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致使履行本身的价值或效用减少或丧失;加害履行是指债务人的履行不仅有瑕疵,而且瑕疵还导致债权人的其他权益受到损害。按照迟延履行的主体,违约行为可分为债务人给付迟延和债权人受领迟延。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违约行为的后果直接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为发生前提,具有惩罚和补偿双重属性。《合同法》以严格责任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不论违约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可以采用继续履行、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及其他补救措施。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强制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决,强迫违约人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停止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可以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违约人也应当主动停止违约行为;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违约人停止违约行为。

赔偿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违约人应依法向对方作出经济赔偿。赔偿损失是典型的补偿方式。

支付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根据性质不同,违约金可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根据来源不同,违约金又可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

定金罚则也是一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对于债权的担保作用主要体现为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此外,还可采取其他一些补救措施,包括:防止损失扩大、暂时中止合同、要求适当履行、解除合同以及行使担保债权等。根据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应当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建设,发包人应当及时检查验收并支付工程价款。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只要其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都将构成违约行为。针对不同性质的违约行为,债权人有权依照《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要求违约的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一)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1、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在建设工程中,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第一,向勘察人、设计人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基础资料和技术要求,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和资料的可靠性负责;第二,为勘察人、设计人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第三,按照合同规定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第四,维护勘察人、设计人的工作成果,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转让给第三人重复使用。

2、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针对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违约行为提出了三种具体方式,即发包人变更计划、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准确、发包人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这三种违约行为都将导致勘察人、设计人支出额外的工作量,从而造成勘察、设计费用的不合理增加。为此发包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迟延履行违约

责任,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合同法》第285条规定,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在这里发包人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方式、标准和期限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发包人应当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违约责任,适用《合同法》第10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发包人迟延支付勘察、设计费的,除应支付勘察、设计费外,还应承担其他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逾期利息等。由于发包人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成果而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应当承担责任;发包人擅自将勘察设计成果转移给第三人使用,发包人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规定,甲方应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不得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

(二)施工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1、施工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在建设工程中,施工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第一,作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第二,为施工人提供必要的条件,配合施工人的工作;第三,按照合同规定向施工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第四,在不妨碍施工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第五,按照合同规定向施工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第六,组织竣工验收,支付竣工结算款。

2、施工合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而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这些条件,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承担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迟延履行违约责任,适用《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在这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赔偿损失,施工人有权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

如果出现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存在错误、发包人变更设计文件、发包人变更工程量、发包人未按约定及时提供建筑材料和设备、发包人未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致使施工人无法正常作业等情况,发包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迟延履行违约责任,施工人可以停建、缓建,及时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索赔损失。为此《合同法》第28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在这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隐蔽工程隐蔽后,如果发生质量问题,需要重新开挖,除去覆盖物,必然造成返工浪费。因此施工人在隐蔽之前,首先应进行自检,然后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后,施工人才能进行隐蔽施工。在隐蔽前检查隐蔽工程,既是发包人的权利,也是发包人的义务。如果发包人接到通知后不及时检查,施工人就无法进行隐蔽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迟延履行违约责任。《合同法》第27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在这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赔偿损失,施工人有权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

施工人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工程建设后,取得发包人支付的竣工结算款,这是施工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为此《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针对工程价款为施工人设立的优先受偿权。通过这一法律设计,强化了对施工人合法权益的优先救济和保护,为解决久治不愈的业主拖欠工程款问题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四、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一)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1、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在建设工程中,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第一,按照勘察、设计合同规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成果;第二,配合施工,进行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负责设计修改,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2.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勘察、设计的质量是决定建设工程质量的基础。如果勘察、设计的质量存在缺陷,整个建设工程的质量也就失去了保障。勘察、设计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符合勘察、设计技术规范,符合勘察、设计合同的要求。如果勘察人、设计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质量要求,将承担瑕疵履行违约责任;如果勘察人、设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将承担迟延履行违约责任。《合同法》第280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

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在这里勘察人、设计人通过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二)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1、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在建设工程中,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第一,作好施工准备工作;第二,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第三,在不影响正常作业的前提下,随时接受发包人对进度、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四,按照合同规定,按质如期完成工程,参加竣工验收,进行工程交付;第五,在规定的保修期内,针对由于本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无偿负责维修。

2、施工合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施工的质量是决定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否则施工人对施工质量应承担瑕疵履行违约责任;施工人不得延误工期,否则将承担迟延履行违约责任。为此《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这里施工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表现为继续履行,同时还要承担逾期交付引起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从支付违约金、减少价款、行使担保债权等方式中选择适当方式要求施工人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承包责任合同书范文第2篇

杜绝安全死亡事故和重大恶性事故,一般事故控制在5‰以内。为此(简称甲方)与(简称乙方)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承包合同。内容如下:

一、 承包范围:

所有进入乙方承包工程工地范围内的施工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施工生产设施、机电设备(包括租赁设备);

二、 安全管理承包内容:

实现全部施工年度无死亡,无重大恶性事故及机械设备坍塌、 触(漏)电事故。

三、安全管理责任制

1.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全员干部,职工配合,遵章指挥、照章操作,力争全年不发生任何工伤事故。

2.坚持标准化、系统化管理工作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原始记录,项目、班组安全日记,安全技术交底。机械设备,施工用电,脚手架的验收记录。要有组织考核、记录等,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达到标准化,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按规定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2、对于单位使用的劳务队要进行技术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必须办理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书。并要求其交纳安全生产抵押金,配置专职安全人员。对乙方进行入场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并对乙方的安全生产进行不定期检查、抽查,对不重视安全的劳务队可清退出施工现场。

3.经常深入工地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 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纪律教育。

4.发生工伤事故及时上报,并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整顿和预防 发生事故的措施,并责成有关部门人员分头检查整改后的情况。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动态分析会。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二)乙方责任:

1.对所承建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具体组织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对施工现场搭设的脚手架、井架、塔吊等提升设备和电器、机械设备等安全防护装置,由甲方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严禁违章指挥。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组织班组开展安全生产学习活动。学习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搞好安全操作,不违章作业。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发生工伤事故以后要立即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上报公司。负责整改措施的具体实施和落实。

三、 奖罚:

(一)实行安全生产保证抵押金制度。甲方按人头向乙方收取安全抵押金20元╱人,工程竣工后决算,施工期间无事故,甲方返还乙方全部安全抵押金,并给乙方另奖人民币元。对发生事故隐患不报、迟报、延报扣除抵押金10%。

(二)发生死亡、重伤事故,除按省市劳动局有关规定外,根据事故现任程度进行下列处罚:

1. 发生死亡事故一人╱次,甲方扣发安全抵押金全部;

2. 发生重伤事故一人╱次,甲方扣发安全抵押金50%;

3. 发生轻伤事故一人╱次,甲方扣发安全抵押金10%。

本安全责任合同一式参份。甲、乙方各执一份,抄报安全员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甲方经办人:乙方经办人:

2003年月日

安全生产承包合同

为了加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有力地促进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此合同。

总包方(甲方):

分包方(乙方):

1.乙方人员进场必须持人员名单和本人身份证,报甲方工地有关部门审查,严禁带老、弱、病、残、童工进入施工现场。进场后,由甲、乙工地主管领导统一组织进行检查和安全知识教育,并登记签字方可上岗,未经教育不得上岗。

2.乙方人员进场后,根据工程甲方提供个人的安全防护用品,即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绝缘手套,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如因使用不当或者根本不使用,而造成事故者,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如果保管不妥造成丢失或损坏,将在乙方工程结算时,甲方按物价给予扣除。

3.施工现场的固定设施,即安全棚、现场标志、电、机械设备等,由甲方负责动用,未经批准私自拆除或动用者,造成本人和他人伤害,一切后果由乙方人全部负责。

4.乙方负责人必须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法规和法律,遵守甲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不允许乙方人员操作机械设备,每周对所属人员要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并随时做好记录。

5.甲方必须及时进行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并负责监

督检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给予甲方设置工作障碍。

6.乙方自带的小型机具,必须配有其灵敏的安全装置,并经甲方验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方可使用,并加强维修和管理,不得带病作业。

7.因乙方人员违章操作或乙方人员原因所造成的一切工伤事故全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8.因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乙方人同有权拒绝施工,由此造成的停工费用由甲方负责。

此合同自签字日期起生效,本工程交工,人员离岗,此合同自行无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负责人:负责人:

工程承包责任合同书范文第3篇

甲方:XXX卫生院 乙方:进修人

为增强我院医务人员业务素质,提高我院医疗技术水平,增加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功能,甲方决定派送乙方前往上级医院进修学习。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现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1、甲方根据乙方申请,经研究:甲方选派乙方到 进修 专业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结束。

2、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进修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工作,刻苦学习,按时出勤,圆满完成进修学习任务,取得相应证书。并向医务科提交进修学习总结报告。

3、乙方进修返院后,要根据所进修方向积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确保学以致用,技术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在该学科达到本院先进水平,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院方安排的工作。

4、乙方进修费用由甲方负责,但须有乙方先行垫付,进修返院后,考核三月,确认胜任工作后予以报销,否则自行负担。进修期间,工资按XXX卫生院关于印发《调整外出进修人员待遇》的通知〔三塔卫发(2013)15号文件〕执行。各类脱产学习进修人员,只能享受往返差旅费一次(含车、

船票,因工作需要返回除外)

5、乙方在进修期间,犯错误或出现医疗差错、事故,一切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乙方进修学习期间,途中自动停止进修或因违反纪律受到处分终止学习的,停发一切费用,并根据医院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乙方进修结束后,应为甲方积极工作满 年。在此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离开甲方,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任何离职、调动请求。

7、乙方在进修期间如遇甲方特殊情况(如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医院事物繁忙等)必须服从甲方单位安排,随时返院上班。特殊情况消失后,进修时间顺延。

8、违约责任:乙方违约第6条,(1)、须向甲方赔付进修期间的工资、福利、补助(包括为其缴纳的社保费用)、及一切进修费用的2倍;(2)、赔偿因医院整体计划中断对医院发展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费用,计人民币2万元。

9、本协议不受甲方法人代表的变更而终止。

10、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人:

工程承包责任合同书范文第4篇

正文:

需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供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为了搞活流通,促进柑桔生产的发展,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品名、数量、交货时间、地点:

------------------------------------------------------------------- | 品名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交货时间 | 交货地点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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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品质规格:按 CH014-83 质量规格标准收购。乙方不得交次留好,丙级果不超过交售总量的 10%,不合格果不收。

第三条 价格:按交货之日双方议购价结算。

第四条 交货办法:在合同规定日期内,柑桔成熟后具体商定交货日期和日交量。

第五条 验收办法: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散果或成件果验收办法。在收购点过秤前抽样验收。

第六条 价款结付:需方按实收数量、等级在____日内(除扣回订金、扶持资金外)全部付清。延期按银行付息。

第七条 费用负担:交货前由供方自理。如收货地点的距离超过合同规定交货地点,其超里程运费,由需方负担。

第八条 其他约定:

第九条 双方的责任:供方应努力提高产量、质量,按采收计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合同任务后,才能自行处理多余产品。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影响合同的执行时,应在____月____日前提出协商修改合同。需方应负责找好销路,不得少收或不收,做好生产采收技术指导,按政策规定做好生产资料供应和预购订金的发放等工作。

第十条 违约处理: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按合同总值____%偿付另一方违约金,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都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自____ 年

____月____日至____ 年____月____日。

甲 方: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工程承包责任合同书范文第5篇

其他违约责任和补充条款

一、施工合同专合条款第35.2条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承包人违反下列约定,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处罚,每月发生的罚金在当月申报工程进度款前必须支付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不审批当月进度款。承包人一旦违反下列规定,经监理、发包人核实后书面通知承包人,至通知之时起生效,承包人若有异议,必须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提出。

1、承包人应按规定全额交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和缴纳办理施工许可证所需的费用及己方人员应办理的保险费用等,及时提交办理施工许可证所需的资料。若因承包人原因未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发包人暂不支付进度款,工程不得继续施工,工期不予顺延。

2、若承包人未按国家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施工,每次罚款500元,累计达三次以上发包人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

3、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且必须常驻施工现场,每周出勤天数不得少于5天,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

4、因承包人原因每月工程施工进度达不到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发包人有权暂不支付当月工程进度款,并每延误1天罚款200~500元。

5、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必须经监理检查,并按规定在监理的见证下送样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若未经检查或试验便擅自用于工程的,每次罚款500元,累计达三次以上发包人有权扣罚30%的履约保证金。

6、上一工序或上阶段工程必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或下阶段工程施工。未经验收便进入下道工序或下阶段工程施工,未造成质量安全问题的,每次罚款1500元,造成质量安全问题每次罚款2000~5000元,累计达三次以上,发包人有权扣罚50%的履约保证金。

7、若承包人施工的工程发生四级以下质量安全事故,发包人有权扣罚0.5%~10%履约保证金,发生四级以上的质量安全事故,发包人有权扣罚15%~100%的履约保证金,并由承

包人向发包人赔偿相关损失。

8、因承包人原因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承包人不积极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发包人有权处罚合同价的0.5~10%的罚金,直至承包人妥善解决为止。

9、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低劣,或发生严格安全事故,或严重无故托延工期,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承包人从收到发包人要求撤离现场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必须无条件撤离现场(包括所有未使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合同解除后,此部分发包人不支付任何费用),并自行承担撤离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同时发包人解除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且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二、补充条款中增加的约定

1、施工现场计量签证资料必须当场签证,否则不予认可。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月足额支付人工工资、工程材料款和机械设备租赁费,否则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应得工程款中代扣,予以支付,同时取消该单位今后参加园区工程投标的资格,并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3、做好园区已建设施的保护工作并承担费用,若有损坏,由承包人无条件修复并承担相关损失和责任。

4、安全文明施工:按照国家现行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各类人身伤亡等事故,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承包人提交竣工图时必须同时提交竣工图光盘,光盘内容必须与竣工图相符。

工程部

工程承包责任合同书范文第6篇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并举是合同的补偿原则的要求,也是世界合同法发展的一个趋势。正如法谚所说“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 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的要求,才谓之公平"如果像《德国民法典》那样采取选择主义,将难以保障守约方的利益,使得违约方因违约而得利,这显然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符,因而我国立法上市采取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并举的。笔者将从法理与法条两方面进行论述。

一、法理依据。

(一)、因债务不履行导致的违约责任在合同解除前就已经客观存在,并不因合同的解除而消灭。法国、日本、意大利民法采纳此种观点。《法国民法典》第1184 条规定,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其债务时,应视为有解除条件的约定。在此情况下,合同并不当然解除,债权人有权选择或者如有可能履行时,要求他方履行,或者解除合同而追究违约责任。虽然这个观点简洁明了,但并不能解释根本问题。损害赔偿确实存在,但存在的依据是什么,违反了哪些义务?是解除合同中的义务吗,如果是的话,那么又回到了根本那个问题。即合同解除表示合同权利义务已经消灭,追究违约责任的理由是什么。这个观点只是从很大的视角里谈,即违约责任在合同解除前已经存在,那么就得进行救济,但救济的根源还是没说清楚。因此这个理由只是看似合理,虽然在实践中有一定价值。笔者认为合同解除并未消灭从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可根据从权利义务来追究这个观点更为恰当。王泽鉴教授在《债法原理》一书中的观点就是狭义之债虽然消灭了,但广义之债还存在,可以依据广义之债追究违约责任。同理,主权利义务虽然消灭了,但从权利义务还存在,可以根据从权利义务而采取相关救济手段,包括合同解除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等。在违约解除的情况下,解除的标的为非违约方的履行义务和违约方请求非违约方履行之权利;作为救济,非违约方请求违约赔偿以实现合同目的的权利仍在。这个很好的解决“解除合同就不能要求违约赔偿,违约赔偿是违约责任,合同已经消灭,就不能适用违约金条款。’’这一逻辑矛盾。

(二)、从合同溯及力的角度分析,合同解除的溯及力是针对交易双方交付状况的恢复,使合同双方交付效力自始无效,但并不针对违约行为,因此,合同的违约责任不能因为合同解除而自始无效。合同解除在没有溯及力的场合,违约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保留,只解除违约后的合同关系,此时合同并未回复到未签约状态,逻辑悖论自然并不存在;在有溯及力的场合,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的只是原始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违约而派生的救济权利义务关系并未消灭,如前所述,损害赔偿乃至其他形式的违约责任作为一种救济手段,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仍能“独善其身"。

二、法条依据

从法条上分析,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均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运用整体解释,合同因违约解除时,应当适用违约责任的规定。

(一)、我国立法上也采取两立主义,在违约导致解除的情形,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同时要求违约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了:“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法》第97条也承认了两者可以并存:“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

偿损失。"而《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可见,我国立法认可合同解除不影响损害赔偿,在违约导致解除的情形,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同时要求赔偿损失,而且只要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就能够成立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违约责任条款属于“结算和清理条款",也给出了规定。

(二)、违约责任作为单独一章出现在《合同法》中意味着其可以独立地发挥作用,不必依赖于其他制度。

(三)、合同解除的立法目的在于尽可能周到的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使当事人摆脱合同仅仅是手段,违约解除实质是对违约方的一种制裁,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责任,它侧重保护的是守约方的利益,使其不必行使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尽量减少其经济损失。如果守约方只能选择解除合同,而不能选择解除合同之后配套救济机制,这样的合同解除权是不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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