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情况说明范文
公示情况说明范文(精选11篇)
公示情况说明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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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范本)
同志入党公示情况说明
(供参考)
经班级推优,下班党员考察,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报学生党支部讨论批准,同志被确定为本次发展对象,并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
院(系)党总支(盖章)
年 月 日
2011北京市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公示情况说明
我单位推荐的2011北京市科学技术奖“XXXXXXXXXXXXX”项目已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进行了公示,前三候选人所在单位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收到/没收到对推荐项目的异议。(如收到异议,请说明异议处理情况及处理意见)
推荐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朝阳【wlsh0908】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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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公示格式:
2011北京市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公示
项目名称:
候选单位(含序号): 候选人(含序号): 项目简介(不超800字):
我单位推荐该项目申报2011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特公示,公示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公示期内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您向(推荐单位科管部门名称)反映。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推荐单位落款(盖章):
年 月 日
朝阳【wlsh0908】整理
公示情况说明 第2篇
我单位 同志填报的《高级煤炭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材料提要》,已于 年 月 日在我单位公示栏进行了公示,截止 年 月 日已公示7个工作日,未收到反对意见,特此说明。
编制单位全称
关于车船税政策调整的情况说明 第3篇
一、车船税政策的沿革
2006年12月29日, 国务院第482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暂行条例》) , 并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2月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暂行条例》的公布, 废止了1951年9月13日原政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在征税范围、税目税额、减免税和征收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完善。根据国家《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 陕西省财政厅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起草了《陕西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2007年12月24日, 省人民政府以政府令第128号予以发布, 即现在执行的车船税税目税额标准。
二、车船税政策调整的要点及意义
(一) 调整的要点
新公布的《车船税法》将汽车详细划分为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和其他车辆等, 对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 (排气量) 分为七档, 不同档次适用相应档次的税额标准。并规定三个问题需要由省政府确定:一是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 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三是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 《车船税法》出台的意义
《车船税法》的出台体现税收法定原则, 促进税收法律体系建设, 并且通过立法完善了税制, 体现税负公平。作为第一部由条例上升的法律和第一部地方税法律, 具有标志性作用。
(三) 与《暂行条例》相比, 《车船税法》对相关税制要素作了以下五个方面的调整
1、完善征税范围。
《暂行条例》规定,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不需登记的单位内部作业车船不征税。
2、改革乘用车计税依据。
《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 微型、小型客车 (乘用车) 按辆征收。车船税作为财产税, 计税依据理论上应当是评估价值, 但由于乘用车数量庞大且分散于千家万户, 难以进行价值评估。考虑到乘用车的排气量与其价值总体上存在正相关关系, 所以《车船税法》将排气量作为乘用车计税依据。
3、调整税负结构。
为更好地发挥车船税的调节功能, 体现对汽车消费和节能减排的政策导向, 《车船税法》对占汽车总量72%左右的乘用车 (也就是载客少于9人的汽车) 的税负, 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结构性调整。具体内容是:对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的乘用车, 税额幅度适当降低或维持不变;对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 (含) 的中等排量车, 税额幅度比现行税额幅度适当提高;对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车, 税额幅度比现行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同时, 为支持交通运输业发展, 对占汽车总量28%左右的货车、摩托车以及船舶 (游艇除外) 仍维持《暂行条例》税额幅度不变;对载客9人以上的客车税额幅度略作提高;对挂车由《暂行条例》规定的与货车适用相同税额改为减按货车的50%征收。
4、规范税收优惠。
《车船税法》除了保留《暂行条例》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外, 还增加了以下三项优惠规定:一是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可以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免征车船税;三是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 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
5、强化征收管理。
考虑到机动车数量庞大、税源分散, 仅靠税务机关自身力量征管难度较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机动车管理机构比较健全, 制度和管理手段比较严密, 在不过多增加工作量的情况下, 由其对车船税的征收予以协助, 对于提高征收绩效、防止税源流失具有重要作用。为此, 《车船税法》规定: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 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三、对陕西省车船税政策改革的建议
根据国家《车船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 我们就陕西车船税政策、税额标准及减征免征车船税车辆等情况征求省级相关部门及各市 (区) 财政、税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还与陕西毗邻的山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 (区) 进行了沟通和交流。在此基础上, 结合陕西经济发展水平并参考周边省 (区) 的车船税适用税额, 拟定了陕西省车船税单位税额标准。
(一) 车船税单位税额标准的确定
车船税单位税额标准的确定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一是陕西仍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的省份, 因此, 车船税单位税额标准不宜制定太高, 在国家《车船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税额幅度内, 取中间值或偏下比较合适。二是车船税适用税额的制定, 应与周边省份保持基本一致, 这样既可以稳定税源, 防止税源流失, 又为车船税纳税人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三是以保稳定、促发展为前提, 根据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及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它组织、个人对新确定的车船税单位税额标准的普遍承受能力。四是充分体现节能减排、保证收入。调整的重点是大排量、高能耗车辆。
根据以上原则, 我们拟对乘用车排量1.6升以下的车辆, 单位税额标准做了适度下调;拟对排量在1.6-2.0升的车辆, 维持现行单位税额标准不变;拟对排量2.0升以上的车辆, 单位税额标准做了适度的上调。同时对9座以上的乘用车和货车的单位税额也做了下调, 以充分体现政府对客运和物流行业的政策支持, 降低物流成本。拟对摩托车的单位税额标准也进行下调, 按国家规定标准的最低线执行。
(二) 对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
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拟暂免征收车船税
对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拟暂免征收车船税。主要是考虑公共交通是与城市、农村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交通工具, 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46号) 精神以及《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 我们拟对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既体现政府对公共交通事业的支持, 同时使税收政策惠及农村, 更多地惠及普通民众。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可以让农民享受到取消农业税后政府又一次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 车船税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的确定
对车船税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拟定为每年的1月至12月。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一次申报缴纳全年的车船税。这样规定, 首先是为了方便纳税人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 同时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缴纳车船税;其次是车船税是按年缴纳的, 只要当年缴纳即可。
四、车船税政策改革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测算
教职工经济困难的情况可以公示吗 第4篇
关键词:教职工经济困难情况;隐私权;公共利益;公示
某高校在对困难教职工进行补助前,将经济困难的教职工的单位、姓名、性别、具体困难情况、拟获得的补助金额进行了公示。此举引发争议。有的认为家庭困难的情况属于个人隐私,学校此举侵害个人隐私权。有的认为学校此举是校务公开的一部分,公示的目的是为了接受大家监督,实现公平公正。如何看待上述问题,这正是本文的主旨。
一、教职工经济困难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
隐私,顾名思义就是隐蔽、不公开的私事,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而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隐私的内容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信息。[1]只要未经公开,自然人不愿意公开、披露的信息都构成隐私的内容。隐私具有如下特征:私人性,非公开性,侧重于对私人秘密和私人安宁的保护,人格性。[2]隐私必须是个人秘密,包括单纯的个人秘密与他人共有的秘密,与公共利益或公共事务关联不大;隐私是个人没有公开的信息、资料,是不愿意公开或不让他人知晓的个人秘密,如外人一旦知晓,就会对个人秘密的主体产生损害和不利。只要隐私主体愿意隐瞒或希望隐瞒,隐私客体即可成为隐私事实,即使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隐私仍然可以产生并继续存在。而且,是否公开、何时公开隐私内容,也由当事人自行处置。
经济困难反映一个人或者一个家庭的财产状况,是属于私人生活领域的事务和信息,一般而言,与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无关。在当今社会,家庭经济困难并不是很体面的事,一般不愿公布和被他人知悉,更不是值得宣扬、炫耀的个人信息;家庭的经济状况虽直接表现为有关财产情况,但这一信息实则体现为人格利益,专属自然人享有的权利,彰显个人的人格尊严和个人自由,而非简单的财产利益。个人在银行有多少存款,有多少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在哪些地方拥有财产,这些都属于个人隐私范畴。虽然有些个人信息要基于公共利益而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个人房产信息要进行登记,存款要实行实名制,但个人办理产权登记,只是披露权属状况,未经当事人同意,个人所提交的登记资料不能随意向社会公开。任何人未经法律的授权和法定程序,不得非法查阅公民的储蓄存款;除非有法律的规定,公民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和公布。
根据以上分析,教职工拥有财产的数量、内容、地点等信息、家庭困难的信息应视为个人隐私,应当受到有关法律的保护。教职工对自己的隐私享有支配权和处分权,有权决定是否公开以及在何时在多大范围内公开。
二、校务公开不能侵害教职工的隐私权
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3]隐私权的客体为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与秘密。我国民法学界普遍认为隐私权主要包括:①个人生活安宁权;②个人通讯秘密权;③个人隐私利用权;④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诸如个人健康状况、财产状况、婚姻状况、社会关系、心理特征等等。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公布、利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
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具体人格权利。保护隐私权的意义主要是,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构建和谐共处的人际关系,促进正常的社会秩序的形成,其实这也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尽管在我国法律发展中对隐私权保护的历史并不长,但我国对此也表示认同并参加了保护隐私权的国际条约,而且在立法和司法中均将其列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1988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頭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2条明确列举了隐私权,从而将隐私权作为《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这不仅从民事基本法的角度承认了隐私权是一项基本民事权利,而且将隐私权纳入到侵权法的保护范围。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泄露公民的个人信息或扩大公开范围、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同意公布其财产状况,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我国2007年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第4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高等学校虽不是行政机关,但赋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可以参照此条例执行。教育部2010年制定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10条明确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由此可见,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已经得到各层面的普遍认同并作出了制度规范。
尤其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当今,通过网络了解个人信息非常简便,个人信息被他人获取的可能性大大增强,隐私权更易于遭受侵犯。虽然实行政务公开、校务公开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和必然趋势,但也要妥善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在不妨碍公共利益实现的前提下尊重和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权,这是现代制度文明的内涵要求,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表现。
三、科学处理校务公开与教职工隐私权保护的关系
国家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2002年即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该文件指出,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认识校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至此以后,校务公开工作在全国各学校得到大力推行和普遍展开。但校务公开有时不可避免地涉及教职工个人信息,关联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以致引起校务公开的推行与教职工隐私权保护的冲突。如何科学处理和协调二者的关系,以下三条原则必须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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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公益优先原则。校务公开追求的是公共利益,而隐私权是私权,当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发生冲突时,为了公共利益,一些个人权利是可以被限制或克减的。隐私权保护的是纯属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如涉及公共利益或出于公共管理的需要,隐私权的保护就不能不做出一定的让步和牺牲。
第二,尊重人权原则。人格尊严是一项最基本的宪法保护的权利。校务公开是公权力,保护的是公众的知情权。在强大的行政公权力面前,尤其是电子网络传播十分迅速的情况下,隐私权显得非常脆弱和易于受到侵犯。学校实行校务公开不能滑向对公众知情权的片面保障,去追求校务公开最大化,而应以不侵犯隐私权、不诋毁人格尊严为前提,在教职工信息隐私和公共利益无关的情况下,应侧重于对教职工隐私权的保护。
第三,价值衡量原则。在化解两者冲突时,应对二者的利益进行分析和比较,做出孰轻孰重的价值判断和选择,保护价值更高的利益,即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当个人隐私权与较低层次的校方公共利益冲突时,尊重教职工隐私权的理由就更为正当,其隐私权的保护应该优先。当公共利益的价值比隐私利益更大,不公开对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即使隐私权人不同意公开,校方也应公开其所掌握的个人信息,但应采取对隐私权人权利损害最小的方式进行。
根据以上三条原则,具体到文首所涉及的案例,我们可以做出如下分析和判断:
教职工的经济困难情况属于个人隐私,但是如果贫困教职工要接受学校资助,其困难情况的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就不能不公布于众。因为学校对困难教职工的资助是有限的,一个人得到资助就意味着别人少得到或者得不到资助。因此,这就涉及“公共利益”。当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益优先的原则进行调整。当学校所公示的信息与公共事务密切相关,是出于行使公共管理职能和实现公平公正的目时,原属个人隐私的信息也要向公众公开,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就必须有一定的限制,受资助的教职工就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放弃行使自己的隐私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第4款同时规定:“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10条也做出了类似规定:“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高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不能不同时指出的是,学校披露教职工的隐私必须深入分析、仔细比较、审慎从事,对公示的程序、内容、限度、方式、时间等加以认真考量并作出合理安排,以求公共管理的需要与教职工隐私权的保护之间达至平衡与和谐。具体而言,对受资助对象进行公示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资助的条件、程序应事先公布,特别要明确告知,受资助对象的相关信息将进行公示,让受资助对象事先知晓:要获得资助,就将不得不放弃隐私权的主张。
第二,在收集受资助对象的相关信息之前应当明确收集的目的和用途,就是用于分辨是否受资助和资助的额度,收集的内容应围绕此目的而展开。
第三,学校对教职工经济困难的信息的收集手段和收集程序应当公正合法,应当尽可能直接向被资助对象收集,或由受资助人主动申报并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公示的内容应限于受助教职工的单位、姓名、受助金额等简要信息,不宜公开受助人的具体家庭住址、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具体的困难程度、照片等信息资料。
第五,教职工经济困难的信息收集后,学校不能将这些信息随意公开、泄露,没有教职工本人同意,不得做目的范围以外的利用。受资助對象的家庭困难情况,应只限于向本校教职工公布。公示的方式可以运用网络公布,但必须采取如技术加密等措施,防止除本校教职工之外的他人随意接触和知悉。这样既实现校务公开也保护个人隐私。
第六,《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17条规定:“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根据此规定要求,并考虑到公示的教职工经济困难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这一情形,公示期宜为10个工作日,公示过期后应当撤销公示材料。如有人在公示期内对材料提出疑问,应该由学校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但不宜采取公开答辩的形式进行对质或诘问。
参考文献:
[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16-18.
[2]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562-564.
[3]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J].法学家,2012(1):116.
本文系湖南省工会和谐劳动关系研究中心课题“和谐劳动关系视域下的校务公开与教职工隐私权保护的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编号14sly017)成果。
公示管理情况说明 第5篇
巨陵烟叶工作站
公示管理情况说明
为提升巨陵烟叶工作站在广大烟农心目中的形象,最大限度提升巨陵烟叶工作站的工作效率,巨陵烟叶工作站根据烟叶收购计划,按照不同种烟区和土地轮作情况及烟农种烟技术水平,将计划分解到各种烟村组,烟站生产技术指导员包片分户,根据片区内烟农近几年的烟叶生产和交售情况,再将今年种植面积、种植株数、交售烟叶数量分配到每个烟农,经烟站核实报市局(分公司)审批后,以村组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烟站根据公示的种植面积、种植株数、交售烟叶数量与烟农签订产购合同并进行公证。对达不到种烟条件的一律不安排种植计划,不签订产购合同,不供应生产物资,同时对烟叶收购进行严格检查,对不按照合同计划收购烟叶、无合同收购烟叶、超合同收购烟叶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将烟叶生产扶持政策、烟叶收购价格、烟农轮流交售时间表、烟站人员岗位设置和烟用物质价格及补贴在烟站内进行上墙公示,并且在巨陵烟叶工作站内设置了举报箱、公平磅、茶水桶、医药箱和样品箱,并在社会上广泛进行各种形式的公示和宣传,使涉及烟农的信息真正做到家喻户晓、耳熟能详,得到了烟农群众的一致好评。
公示情况说明 第6篇
按照市监察局、市财政局转发的《关于整治超标配置公车和严格公车经费支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号)要求,我**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天,对公务用车信息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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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 第7篇
龙啸天申报高级经济师公示情况和答辩开展情况的说明
一、公示情况:
2011年9月2日至9月12日,我公司对龙啸天同志申报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的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
二、答辩开展情况:
2011年8月14日上午,我公司职称改革办公室组织王兴海、袁圣君、孙良友、李俊超、张美美等5名专家对龙啸天同志进行了论文答辩,王兴海同志任专家组组长。答辩前,专家认真审核了他的论文和工作总结,提出了建议性的修改意见。答辩时,专家共提出了六个问题,龙啸天同志理论基础扎实,思路敏捷,详细地回答专家组所提的问题,专家一致认为该同志富有实践经验,具备解决复杂管理问题的能力,达到了高级经济师应有水平,其符合高级经济师任职条件。
特此说明。
公示情况说明 第8篇
关键词:情况说明,法律依据,实践路径
侦查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不规范制作“情况说明”的现象大量存在, 通过实证研究, 厘清“情况说明”种类、认准性质和法律依据、关注现状和危害、确立规范和路径, 不仅有助于证据规则完整统一, 也有助于司法公正公平。
一、“情况说明”的属性及法律依据
(一) “情况说明”不具有法律属性
不论是旧刑事诉讼法还是新刑事诉讼法, 都没有明确规定“情况说明”作为证据的一类。“情况说明”一方面并非直接来源于案件, 而是事后的补充证明, 另一方面附带了侦查人员大量的主观信息。而且“情况说明”是由侦查人员和单位自己出具的, 也就是说, 没有依照法定程序或方法收集, 并且, 未经质证的证据, 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将这样的材料当成判定取证是否合法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 不仅毫无益处, 反而为非法证据的滋生提供了温床。[1]
(二) 有选择性地将“情况说明”划入法定证据种类
目前广泛使用的“情况说明”可以作以下处理:与案件没有相关性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当排除;其它“情况说明”应当归入相关证据形式并完善其内容和形式。大多数“情况说明”仅仅是证据材料而不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能成为刑事证据的情况证明大多数应归入证人证言, 少数可归入视听资料;其他“情况说明”属于普通的说明, 没有证明作用, 仅仅是对案件中某些细节和问题加以说明, 以帮助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承办人全面了解案情和侦查过程。[2]
(三)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的“情况说明”法律属性定位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对侦查机关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 可以要求侦查机关进行“作出说明”、“补正或解释”、“进行说明”, 这就使得在实践中广泛使用的“情况说明”虽然不属于法定证据的种类, 但是真正有了法律依据。值得关注的是, 当前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的“情况说明”, 与新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要求的“情况说明”大相径庭。实践中的“情况说明”多为对证据证明力和证据链衔接上的补充、说明, 存在大量制作、不规范使用的现象, 而新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规范下的“作出说明”、“补正或解释”、“进行说明”等虽然为书写“情况说明”提供了依据, 但是这是一种对非法实物证据出现疑问, 采取裁量排除的一种方式, 明确规定了启动程序、对象、危害程度、补正方式和形式要件要求等。
二、“情况说明”存在的问题及危害
(一) “情况说明”存在的问题分析
1.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
“情况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 不仅在侦查阶段大量使用, 在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阶段, 也大量使用, “情况说明”已经成为刑事案件的“标配”。如:W检察院在2012年3-9月份的234件刑事案件中共计518份“情况说明”, 其中218个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 16个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 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367份, 检察院出具“情况说明”18份, 每个刑事案件平均拥有2.21份“情况说明”, 而每份“情况说明”又具有多个说明事项。
2.称谓和出具的主体不规范
称谓上不规范, 有的称谓为:“工作说明”、“工作情况”, 有的则为“说明”、“关于的情况说明”等等, 不仅不同案件使用的称谓不规范, 甚至在同一案件的多份“情况说明”称谓上也不规范;出具主体上不规范, 如:关于自首、立功、抓获经过等“情况说明”, 以公安机关刑侦支队、派出所出具较多, 而鉴定结论、勘验检察笔录等证据进一步完善、补充的“情况说明”, 则通常由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价鉴定中心等出具。[3]
3.内容具有随意性
既存在实体法事实的“情况说明”, 说明在侦查过程所具有的实体法上的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又有程序法事实的“情况说明”, 说明在侦查过程中所获取的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被侵害。还有大量由于存在笼统、模糊、遗漏等质量问题, 侦查机关自动或者应要求而做的“情况说明”。甚至有的侦查机关不说明犯罪嫌疑人的具体归案情况, 只是表示犯罪嫌疑人有或者没有主动投案因而属于或不属于自首;有的“情况说明”不说明具体事实, 只给出结论;有的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或者一审、二审过程中针对同一个问题出具了两份截然不同的情况说明。[4]
4.采纳不严谨
由于实践中广泛存在“情况说明”, 既包括实体法的“情况说明”, 又包括程序法的“情况说明”, 还有一些弥补性的“情况说明”。法院对于“情况说明”所证实的内容是否属实、程序是否违法, 如何举证、质证, 是否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等, 采纳的方式、方法不统一, 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由于个人对于上述“证据”的认知不统一、有无统一要求, 无规范可循, 因而存在对“情况说明”的不规范、不严谨采纳, 甚至任意采纳, 凭个人意志和经验采纳, 也不排除选择性采纳。
(二) “情况说明”的危害性分析
1.破坏证据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作为刑事案件中的定罪量刑的证据, 必须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情况说明”作为实践中常用的一类证明方式, 在“身份不明”的情况下, 已经被广泛使用, 甚至被滥用, 这种带有侦查人员主观臆想特征的“证据”已经严重地破坏了证据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2.为徇私枉法提供了空间
实践中, 侦查机关出具“情况说明”, 在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下, 出庭宣读“情况说明”的只能是公诉人, 而这份“情况说明”只要符合签名加盖公章的形式要件, 就能够作为公安机关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这样无法开展质证活动, 实际上是变相地剥夺了辩方进行质证的权利。
3.充当非法证据的合法化的“转化器”
对于一份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 特别是侦查机关关于取证过程中程序合法的“情况说明”, 仅用寥寥数语, 通过这样一种表面合法的方法把一个严格规范侦查行为的法定程序给代替了。事实上, 即便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的外衣下也并不能证明在具体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实体本身的合法性, 而公安机关一旦出具“情况说明”就可能把像把两个原本没有关联的证据粘合在一起, 从而形成一种形式上完整的证据链。[5]
三、“情况说明”实践路径
(一) 认真梳理, 捋顺证据
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就是一个依靠证据不断揭示案件事实的过程, 人对于案件的记忆和表述都有客观或主观的不可靠性, 通过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之间会存在一定的差异甚至相左之处。在复杂的现实面前和证据不能悉数以法定证据规范获取的情况下, 侦查人员为了还原案件事实, 必然出现“情况说明”等“实践产物”。因而, 对于侦查机关书写有“工作说明”、“工作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字样的证明材料, 不应当一概地认为不符合证据种类的说明材料, 一味地拒绝采纳, 而应当严格、细致审查, 做到明察秋毫、抽丝剥离, 捋顺隐藏在“工作说明”、“工作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字样下的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 依法规范使用。
(二) 严格限制、依法使用
实践中, 大量存在“情况说明”并不利用侦办案件的规范化、法制化, 也不利于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严格依法办事。因而, 有必要严格限制在司法实践中使用“情况说明”代替法定证据, 尽可能最少地书写“情况说明”, 除非有必要或者在实践中只能通过出具“情况说明”的方式才能固定证据、移送证据等。“情况说明”的使用是一种严格条件下、针对特定证据种类, 必须达到一定危害程度才使用, 而不是“万金油”、“万能贴膏”, 不加限制、无规范地使用。
(三) 认真核查、强化监督
司法实践中, 人民检察院应当多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办案人员、询问在场人员及证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调取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调取、查询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及相关材料、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要严格依法监督法庭对于可以依法划入证据种类的“情况说明”的采纳情况, 防止由于举证、质证, 采纳的方式、方法并不统一, 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由于个人对“情况说明”认知不统一、要求不统一下不规范、不严谨采纳, 甚至任意采纳的情形。
参考文献
[1]王丹.“情况说明”的证据越位—对,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的检讨>[J].人大研究, 2011 (06) :38.
[2]夏瑜, 周东生.刑事案件‘情况说明’的证据属性[N].3版.检察日报, 2011-07-05.
[3]W检察院在2012年3-9月份的234件刑事案件中共计518份情况说明中, 以“某某公安局预审支队”名义出具的75份, 以“某某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名义出具的102份, 以“某某检察院反贪局”名义出具的18份, 其中以电脑打印字体签名的189份, 以电脑打印仿真字体签名的123份, 手写签名116份, 无签名90份, 还有少数只有1位干警签名的说明[EB/OL].
[4]吴杨泽.规范刑事案件中的情况说明[J].人民检察, 2010 (14) :78.
公示情况说明 第9篇
关键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认知;因素;调查;分析
国务院2014年8月23日颁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今后,企业档案信息的社会利用不再由企业自己说了算;企业档案向社会提供利用是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企业未如期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不实的将被列入‘黑名单。”[1]《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企业实施《条例》的情况如何?人们对《条例》的认知度如何?哪些因素对人们的认知产生影响?影响到什么程度?为了搞清楚这些问题,我们在河南档案信息网上进行了一次调查,截至2015年5月18日,该调查浏览量为122次,填写调查表117份,填写率为95.9%。
1 企业是否已经执行《条例》对人们认知与判断的影响。所在企业已经开始执行《条例》的23份答卷中,学过《条例》的为65.22%;表示所在企业没有执行《条例》的24份答卷中,学过《条例》的为37.5%;而表示不清楚所在企业是否执行《条例》的70份答卷中,学过《条例》的仅为4.29%。
所在企业已经开始执行《条例》的23份答卷中,认为《条例》与企业档案工作有关的为78.26%;表示所在企业没有执行《条例》的24份答卷中,认为《条例》与企业档案工作有关的为75%;而表示不清楚所在企业是否执行《条例》的70份答卷中,认为《条例》与企业档案工作有关的为52.86%。与不清楚是否有关系的成反比。
所在企业已经开始执行《条例》的23份答卷中,认为《条例》对企业档案保密工作有利的为21.74%,认为不利的69.57%;表示所在企业没有执行《条例》的24份答卷中,认为《条例》对企业档案保密工作有利的为29.17%,认为不利的50%;而表示不清楚所在企业是否执行《条例》的70份答卷中,认为《条例》对企业档案保密工作有利的为44.29%,认为不利的10%。与吃不准是否有利的亦成反比。
2 不同职位对人们认知与判断的影响
在117人中企业法人7人,学过《条例》的6人(85.71%),没有学习过的1人(14.29%);企业中层管理人员22人,学过《条例》的15人(68.18%),没有学习过的7人(31.82%);普通员工55人,学过《条例》的4人(7.27%),没有学习过的51人(92.73%);档案管理人员33人,学习过《条例》的只有2人(6.06%),没有学习过的31人(93.94%)。整体上职位高的人学过《条例》的比率相对高,职位低的人学过《条例》的比率相对低。比较档案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学习过和没有学习过《条例》的比例,发现两者的比例十分接近。可以认为岗位对是否学习过《条例》关联性不大。
在117人中企业法人7人,认为《条例》与企业档案工作有关的6人(85.71%),认为《条例》与企业档案工作无关的1人(14.29%);企业中层管理人员22人,认为《条例》与企业档案工作有关的19人(86.36%),认为《条例》与企业档案工作无关的2人(9.09%),表示吃不准是否有影响的1人(4.55%);普通员工55人,认为《条例》与企业档案工作有关的29人(52.73%),认为《条例》与企业档案工作无关的3人(5.45%),表示吃不准的23人(41.82%);档案管理人员33人,认为《条例》与企业档案工作有关的19人(57.58%),认为《条例》与企业档案工作无关的2人(6.06%),表示吃不准的12人(36.36%)。整体上职位高的人认为《条例》与企业档案工作有关的比率相对高,职位低的人认为《条例》与企业档案工作有关的比率相对低。比较档案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学习过和认为《条例》与企业档案工作无关的比例,发现两者的比例十分接近。可以认为岗位对《条例》是否与企业档案工作有关的影响不大。表示《条例》对企业档案工作是否有影响吃不准的主要集中在普通员工中,包括档案工作者。
在117人中企业法人7人,认为《条例》对企业档案利用工作有利的6人(85.71%),认为《条例》对企业档案利用工作不利的1人(14.29%);企业中层管理人员22人,认为《条例》对企业档案利用工作有利的18人(81.82%),认为《条例》对企业档案利用工作不利的3人(13.64%),表示吃不准的1人(4.55%);普通员工55人,认为《条例》对企业档案利用工作有利的25人(45.45%),认为《条例》对企业档案利用工作不利的7人(12.73%),表示吃不准的23人(41.82%);档案管理人员33人,认为《条例》对企业档案利用工作有利的22人(66.67%),认为《条例》对企业档案利用工作不利的0人,表示吃不准的11人(33.33%)。整体上职位高的人认为《条例》对企业档案利用工作有利的比率相对高,职位低的人认为《条例》对企业档案利用工作有利的比率相对低。
在117人中企业法人7人,认为《条例》对企业档案保密工作有利的2人(28.57%),认为《条例》对企业档案保密工作不利的5人(71.43%);企业中层管理人员22人,认为《条例》对企业档案保密工作有利的2人(9.09%),认为《条例》对企业档案保密工作不利的19人(86.36%),表示吃不准的1人(4.55%);普通员工55人,认为《条例》对企业档案保密工作有利的20人(36.36%),认为《条例》对企业档案保密工作不利的10人(18.18%),表示吃不准的25人(45.45%);档案管理人员33人,认为《条例》对企业档案保密工作有利的19人(57.58%),认为《条例》对企业档案保密工作不利的1人(3.03%),表示吃不准的13人(39.39%)。整体上职位高的人认为《条例》对企业档案保密工作有利的比率相对低,职位低的人认为《条例》对企业档案保密工作有利的比率相对高。
综上数据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企业是否实施了《条例》,人们是否学习过《条例》对判断《条例》与企业档案工作是否有关影响明显。而是否学习过《条例》对人们判断《条例》对企业档案保密工作有利与否成反比,即学习过《条例》的人中认为《条例》对企业档案保密工作不利的比例高;没有学习过《条例》的人中认为《条例》对企业档案保密工作有利的比例高。
3 应对措施与建议
3.1 加大《条例》宣传力度,开展专题培训。从调查中可以看出,企业员工对《条例》的知晓率和学习率是比较低的,因此要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要及时对企业档案工作者进行专题培训。“面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颁布实施的新形势,企业需要修正原有的档案利用及开放制度,梳理企业档案中应当公开的信息,调整档案管理流程、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制定新的与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相匹配的档案信息公开规则和档案查阅利用办法,重新评估企业信息公示新环境下的企业档案信息安全风险,以确保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实现。”[2]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对企业档案工作者进行《条例》学习与贯彻落实的专题培训,使企业档案工作者对《条例》的基本精神、核心内容和主要条款有一个全面的把握。
3.2 有组织地开展《条例》对企业档案工作影响的跟踪调查与前瞻性研究。《条例》对企业和企业档案工作是一个全新的内容,对原有的企业档案管理理论与方法或多或少已经不再完全适用。要适应《条例》对企业档案工作影响,就必须有组织、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条例》对企业档案工作影响的跟踪调查与前瞻性研究,从实践与理论两方面探索《条例》实施模式下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律,提升企业档案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 有针对性地做好档案行政指导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实施《条例》后档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虽然企业是《条例》实施的主体,但由于企业之间在档案管理工作上的相互交流与沟通有限,加上企业档案工作者的精力、能力上存在差异,往往不能有效应对《条例》实施给企业档案工作,特别是企业档案利用与保密工作带来的影响。这就要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针对性地做好档案行政指导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实施《条例》后档案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
参考文献:
[1]张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企业档案利用工作的影响[J]. 档案,2015,04:55~57
公示情况说明 第10篇
按照国务院要求,2016年12月16日至22日,我部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进行了公示。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现就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公示内容的调整情况说明如下:
一、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第86项“关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人员(计算机程序设计员、计算机软件测试员)”并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第37项“计算机技术与软件资格”。
二、在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关于健康咨询服务人员”中增加“健康管理师”;在“关于人力资源服务人员”中增加“劳动关系协调员”、“创业指导师”;在“关于餐饮服务人员”中增加“茶艺师”。
三、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第7项“关于轨道交通运输服务人员(轨道列车司机)”实施机构中的铁路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修改为国家铁路局;在第72项“关于生活照料服务人员(养老护理员)”的实施机构中增加民政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四、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第75项“关于野生动植物保护人员(野生动物保护员、野生植物保护员)”替换为“关于森林经营和管护人员(护林员、森林抚育工)”,实施机构维持不变,仍为林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五、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第5项“关于航空运输服务人员”、第6项“关于道路运输服务人员”、第8项“关于消防和应急救援人员”等3项职业资格的资格类别由“准入类”调整为“水平评价类”。
关于增设部分职业资格和其他调整实施机构等问题,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论证,在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公布后适时进行调整。
公示情况说明 第11篇
医学科学技术奖(7项)项目一:
项目名称:改善高危妊娠结局的临床和基础研究 推荐单位:山东省医学会
推荐意见:我单位认真审阅了该项目推荐书及其附件材料,确认真实有效,相关栏目符合填写要求。按照要求,我单位及完成人所在单位均进行了公示,确认完成人、完成单位排序无异议。该项目组针对子痫前期、复发性流早产、多胎妊娠、凶险性前置胎盘等高危妊娠亟需解决的临床问题,进行了关于以上高危妊娠的基因遗传学、免疫病因学、临床诊疗新技术等系列的基础和临床研究,为高危妊娠提出了简便高效的血清学诊断方法,优化了高危妊娠的治疗策略,对改善我国广大孕产妇围产期结局,提高新生儿出生质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相关成果已经在天津市中心妇产医院、石家庄市第四医院、山东省千佛山医院、深圳市妇幼保健院等全国知名医院推广应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项目组共发表国内外核心期刊论文20篇,其中 SCI 论文 12 篇,国家级核心期刊论文8篇。成功申请4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5项山东省科学基金支持,培养博士研究生 12 名,硕士研究生 30 名,获省、厅科技奖励5项。项目完成人排序:王谢桐,王珊,李红燕,王燕芸,李磊,万吉鹏,王红梅,汪虹,傅艺冰,田永杰。上述完成人对排序无异议。根据项目科技创新、技术经济指标、促进行业科技进步作用、应用情况、完成人情况,并参照中华医学科技奖医学科学技术奖申报和推荐基本条件,同意推荐该项目申报 2018 中华医学科技奖医学科学技术奖。
项目简介:子痫前期、复发性流早产、多胎妊娠、凶险性前置胎盘等高危妊娠为目前导致我国孕产妇妊娠不良结局的重要原因,高危妊娠管理为目前产科临床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完善优化高危妊娠的诊疗方法,对减少围产期并发症、提高新生儿出生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本课题组针对以上产科临床亟需解决的问题,对高危妊娠从发病机制到临床诊疗新技术、新策略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自 2006 年开始,在4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5 项山东省科学基金的资助下,进行了关于子痫前期、复发性流早产、多胎妊娠、胎盘植入等高危妊娠的基因遗传学、免疫病因学、新技术开发等系列的研究,取得了如下创新性成果。
1.发现了慢性高血压易感基因与早发型子痫前期的发病之间存在相关性,找到了可有效预测并诊断子痫前期的血清标志物,初步探索了子痫前期患者氧化应激应答机制,为子痫前期的诊断及治疗提供了科学依据。2.证明复发性流早产患者存在异常自身抗体谱,阿司匹林/肝素能够逆转抗心磷脂抗体对滋养细胞成活率及融合分泌能力的不良影响,发现了PD-L1、CD158a为母胎界面调节免疫应答的重要效应蛋白,阐明了Wnt/β-catenin信号通路、P38-MAPK-MMPs /TIMPs级联信号通路调控母胎界面细胞增殖、迁徙的机制,为复发性流早产诊断及靶向治疗提供了理论依据。3.国内率先开展射频消融选择性减胎术,为复杂性多胎妊娠的治疗开辟了新方法,系统分析了多胎妊娠减胎术的临床诊疗新策略,明显改善了多胎孕产妇的妊娠结局。
4.找到了可有效预测并诊断胎盘植入的血清标志物,为胎盘植入提供了简便且可靠的诊断手段,有利于该疾病的术前诊断及指导治疗方案。
项目组共发表国内外核心期刊论文20篇,其中SCI论文12 篇,累计影响因子21.351,国家级核心期刊论文8篇,论文累计被引用157次。申请4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5项山东省科学基金支持,获得省部级、市厅级奖励5项,并成功申请山东省泰山学者岗位,组建省级研究平台,参编专科教材编写多次,培养博士研究生12名,硕士研究生30名。
我科以此项目内容为依托举办国家级、省级学术会议多次,项目负责人多次受邀在国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专题讲座及交流,讲座题目包括“产科抗磷脂综合征”“妊娠期阿司匹林的应用”“疤痕子宫妊娠的诊断与处理”“双胎妊娠风险控制”等。该项目研究成果已经在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石家庄市第四医院、深圳市妇幼保健院、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山东省妇幼保健院、济南市妇幼保健院等多家医疗机构推广应用。相关成果多次被中央电视台、《齐鲁晚报》、“新浪新闻中心”等主流媒体报道,引起重大反响。本项目推广对改善广大孕产妇围产期结局,提高新生儿出生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项目二:
项目名称:消化道肿瘤综合治疗新靶点基础与临床研究 推荐单位:山东省医学会
推荐意见:该成果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及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项目资助下,紧紧把握胃癌、结直肠癌、肝癌等高发消化道肿瘤综合治疗方面的研究热点和发展方向,通过外科、内科、放疗科、病理科等多学科的协调与配合,在长期从事相关基础研究的基础上,开展了肿瘤微环境与放射敏感性预测方面系列临床研究,确定了若干肿瘤生物学和微环境新特征,为进一步开发肿瘤治疗新靶点及放射修饰新靶点打下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本项目发表SCI收录论文56篇,其中20篇代表性论文分别发表于《Oncotarget》、《Translational Research》等杂志,累计影响因子64.25。经论文引用检索,被《Nature Reviews Clinical Oncology》、《Cancer》、《Oncoimmunology》等国际著名杂志发表论文他引165次。参编国际权威专著《Leibel and Philips Textbook of Radiation Oncology》。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言2次。培养研究生15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该推荐材料真实有效,完成人和完成单位排序无异议、项目所涉及的内容及附件均符合相关栏目填写要求,并按规定在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所在单位、推荐单位进行了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该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推荐要求。建议推荐申报 2018 中华医学科学技术进步奖。
项目简介:胃癌、结直肠癌、肝癌等消化道恶性肿瘤在我国发病率和死亡率越来越高,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消化系统肿瘤需要外科、化疗和放射治疗等多学科综合治疗,但整体疗效仍不令人满意。肿瘤的发生发展及对治疗的反应不仅取决于肿瘤细胞本身,还取决于肿瘤细胞生存的微环境,包括氧合状态及免疫状态等。深入研究肿瘤生物学特征和微环境特征,确定调控和预测治疗敏感性的因素,开发新的调控分子手段,将有利于提高疗效,改善预后。本项目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学基金项目及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下,开展系列基础与临床研究,取得如下成果。(1)阐明微小RNA(miR-455)通过下调原癌基因丝氨酸/苏氨酸蛋白激酶1(RAF1)抑制结直肠癌细胞的增殖和侵袭,证实了miR-455可成为结直肠癌治疗新靶点和评估预后的独立指标;发现miR-494通过调节二氢嘧啶脱氢酶提高结肠癌细胞对氟尿嘧啶的敏感性,为非编码RNA指导化疗奠定了基础。(2)发现高迁移率族蛋白B1(HMGB1)对介入治疗后肝癌临床发展的作用核心环节;发现HMGB1参与胃癌和结直肠癌侵袭转移;证实HMGB1 可作为预测介入治疗肝癌效果的敏感标志物和预测肝脏损伤的有效临床指标。(3)以乏氧微环境特征性表现为切入点,率先建立表达乏氧诱导三重自杀基因的结肠癌模型,证实乏氧靶向自杀基因治疗的抗肿瘤效果,并可提高结直肠癌放疗敏感性。(4)发现弥散功能核磁共振成像中表观弥散系数能预测消化道肿瘤细胞增殖、乏氧及血管形成。磁共振波谱Cho/water值、扩散加权成像和动态增强MRI可用于肿瘤良恶性及不同亚型的鉴别诊断。(5)通过检测直肠癌放疗前活检标本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2(HER-2)、zeste多酪蛋白增强子2(EZH2)等基因的表达,发现HER2阳性患者有放化疗抵抗的趋势,EZH2等基因表达能预测新辅助治疗的效果。检测直肠癌组织内淋巴细胞浸润指标,发现治疗前直肠癌免疫微环境状态对放疗疗效及预后有预测作用。本项目发表SCI收录论文56篇,其中20篇代表性论文分别发表于《Oncotarget》《Translational、Research》等杂志,累计影响因子64.25。经论文引用检索,被《Nature Reviews Clinical Oncology》、《Cancer》、《Oncoimmunology》等国际著名杂志发表论文他引165次。参编国际权威专著《Leibel and Philips Textbook of Radiation Oncology》。申请专利5项。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言2次。培养研究生15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项目三:
项目名称:上皮间质转化相关信号转导通路及因子与消化系统肿瘤发生发展的相关性研究 推荐单位:山东省医学会
推荐意见:项目组常年从事消化系统肿瘤的基础与临床研究,取得大量研究成果,在2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下,进行了上皮间质转化相关信号转导通路及因子与消化系统肿瘤发生发展的相关性研究。在EMT进程中,参与诱导细胞发生EMT的因素众多,涉及多条信号通路、转录因子及相关基因。多种生长因子、激酶类蛋白、转录因子等通过信号通路或直接调控细胞发生EMT。对EMT经典指标的进一步探讨可能为临床治疗提供新的突破点。该研究具有非常强的自主创新性,为揭示消化系统肿瘤上皮间质转化的发生机制提供了新的研究方向,发表了大量论文,在国内多家院校及医院推广应用,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和显著的社会效益。该项目资料完整,数据翔实,方法先进,结果可靠,结论可信,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该成果为揭示消化系统肿瘤上皮间质转化发生机制提供了新的研究方向,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和显著的社会效益。与国内外同类研究方法相比较,该成果整体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项目简介:本项目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转化生长因子β1-Smad信号转导通路诱导胆导管癌上皮间质转化及神经浸润的实验研究》(编号:81172031)、《副交感神经系统在调节胆管癌神经浸润中的作用及干预研究》(编号:81272362)所资助的科研项目,在上述课题的资助下项目组进行了消化系统肿瘤上皮间质转化相关分子机制的研究。项目研究已顺利完成并进行了标准化评价。消化道肿瘤是我国常见的恶性肿瘤,大多数患者发现时已是晚期,常常失去了根治性手术的机会,病死率较高,而肿瘤的侵袭和转移是导致大多数患者治疗失败和死亡的主要原因。由于肿瘤的侵袭和转移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异常增殖是肿瘤发生的必要条件,改变肿瘤细胞的运动性及接触性是肿瘤细胞在体内扩散的关键。上皮间质转化是指在某些特定的生理条件及病理状态,上皮细胞失去上皮表型而向间质细胞转变,在这一过程中上皮细胞失去极性,细胞间以及细胞与基底膜的连接减弱,细胞外基质重塑,从而使上皮细胞转变为迁移、侵袭、抗凋亡能力更强的间质细胞。目前认为EMT参与肿瘤的侵袭及转移过程,是肿瘤侵袭转移的关键因素之一,同时,研究提示EMT是化疗药物耐受性的重要诱因之一。在EMT进程中,参与诱导细胞发生EMT的因素众多,涉及多条信号通路、转录因子及相关基因。多种生长因子、激酶类蛋白、转录因子等通过信号通路或直接调控细胞发生EMT,比如常见转化生长因子β可通过整合素B1信号传导途径促进Smad3分子依赖的基因转录,或通过有丝分裂原活化蛋白激酶途径介导的信号转导途径影响基因表达,促进EMT的发生。同时Snail、Slug、ZEB1、Twist、Smad、核转入因子-κb等转录因子与EMT密切相关。通过一系列改变,细胞发生EMT,获得间质细胞特性,增强其迁移性、侵袭性、耐受凋亡能力。对EMT经典指标的进一步探讨可能为临床治疗提供新的突破点。在EMT过程中有两条极其重要的信号通路:经典Wnt通路、TGF-β1通路,这两条通路对肿瘤的形成、发展及转移有着重要的意义。本研究基于前期对胆管癌EMT及神经浸润的相关研究,深入探索消化系统肿瘤上皮间质转化及相关信号转导通路之间的关系,以TGFβ1-Smad、Wnt/β-catenin信号通路、转录因子、Micro-RNA等为突破口,结合体外细胞分子学实验和体内动物模型实验,深入研究消化系统肿瘤上皮间质转化分子发生机制,从中寻找阻断或延缓肿瘤侵袭转移及改善化疗敏感性的有效靶点,提高肿瘤患者的治疗效果。该成果已发表相关学术论文20篇,其中sci收录9篇,主编著作1部,已授权国家发明专利2项。项目组成员将研究成果在多个的学术会议上进行学术交流,研究成果得到国内外专家的认可,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10余名。本项目研究成果将进一步增强对消化系统肿瘤上皮间质转化的深入认识,具有重要的科技进步。
项目四:
项目名称:痛风发生新机制及穿虎祛痛合剂治疗痛风有效性研究 推荐单位:山东省医学会
推荐意见:我单位认真审阅了该项目推荐书及附件材料,确认全部材料真实有效,确认完成人、完成单位排序无异议、确认相关栏目符合填写要求,并按照要求,我单位和项目完成单位都已对该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公示,目前无异议。痛风和高尿酸血症是国内特别是沿海地区高发的代谢性疾病,严重损害了社会大众的健康。本课题通过痛风发病的细胞免疫调控层面,探究痛风的新机制,是第一个显示iNKT细胞积极参与痛风炎症发展的研究。同时在流行病学调查、基础研究和临床观察研究方面,通过2004年、2009年和2014年进行的前瞻性队列研究及5年、10年大规模的随访调查,明确了影响痛风和高尿酸血症发病的危险因素,并通过体内、体外实验和临床观察研究等方法分析了穿虎祛痛合剂对痛风和高尿酸血症的治疗作用,及其有效性和安全性。该课题的研究成果为痛风和高尿酸血症的临床治疗开辟了新方法、新思路,并为该领域技术进步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对预防和治疗痛风和高尿酸血症具有重大意义;与国内外同类研究与方法比较,该成果整体水平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该项目符合申报条件, 同意推荐申报中华医学科技奖三等奖。
项目简介:痛风是嘌呤代谢紊乱和(或)尿酸排泄障碍所导致的一组异质性疾病。随着人们的生活方式改变,痛风的患病率逐年增高,对人们的健康构成了越来越大的威胁。然而,发生痛风的作用机制迄今未完全阐明,治疗痛风安全有效的药依旧很少。针对上述问题,在国家及省市级课题的资助下,历经十余年,围绕着痛风发病机制的研究与治疗对策展开研究,创新性的发现了痛风发病免疫失调机制和治疗痛风的新策略,成果如下:(1).发现CD4+恒定自然杀伤T细胞(Invariant natural killer T,iNKT)通过调控巨噬细胞由M1型向M2型的极化,减少肿瘤坏死因子-α(TNF-α)的产生,对单钠尿酸盐结晶(MSU)诱发的炎症反应起关键性调节作用,该研究是对痛风发病机制在细胞免疫调控方面的进一步阐明与补充,是第一个显示iNKT细胞积极参与痛风炎症发展的研究。iNKT细胞可以作为新的治疗靶点,推动痛风治疗的进步与发展。(2).项目组先后于2004年、2009年和2014年完成了三次山东沿海地区大规模高尿酸血症流行病学调查,并完成了10年随访,分析了高尿酸血症患病现状及其危险因素,为疾病防治提供了可靠的流行病学依据。(3).项目组在中医理论的指导下,以脾肾两虚,湿浊,热毒为辩证切入点,经过大量的临床实践研究,研发出新药品——穿虎祛痛合剂,并通过随机双盲对照研究明确了穿虎祛痛合剂有效性及安全性;通过质谱分析明确了其主要有效成分。优化穿虎祛痛颗粒中以海藻酸钠为赋形剂,有延长其疗效功效。并且发现了穿虎祛痛合剂新的作用机制,分析穿虎祛痛合剂对痛风患者血浆差异性miRNAs的表达,得出其通过上调miR-223-3p、miR-885-5p和miR-374b-5p等的表达及降低CCL2和CXCL8的水平而发挥治疗急性痛风性关节炎的作用。还明确了穿虎祛痛合剂及主要成分白藜芦醇抗痛风的作用靶点NF-κB/Ccr1/5/Cxcl10信号通路。最后通过临床研究实验,对其治疗痛风的有效性、安全性方面做了深入评估,为该药应用于临床提供可靠的依据,也为痛风的临床治疗提供新的策略。本项目共发表论16文篇,其中SCI论文10篇,中华核心论文6篇,申请发明专利3项。项目组在中医理论指导下,以脾肾两虚,湿浊,热毒为辩证切入点,经过近15年的研究及临床实践,研发成果穿虎祛痛合剂,于2016年经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为医院内制剂,批准文号鲁制药Z20160018(附件10-2)。该药治疗痛风病例已达5000余例,其疗效明显,安全性高,深受病人好评,起到了显著的社会效益。该项目为痛风的治疗开辟了新方法、新思路,并为该领域技术进步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项目五:
项目名称:C 型凝集素受体在真菌性角膜炎发病机制及临床治疗中的作用 推荐单位:山东省医学会
推荐意见:真菌性角膜炎发病机制的研究不但是医学领域的重要课题,还会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角膜致盲所带来的社会负担。项目组通过3年多的研究,证明了C型凝集素受体Dectin-
1、LOX-
1、DC-SIGN、MR、MBL 等作为模式识别受体参与真菌性角膜炎的固有免疫应答,进一步阐明了真菌性角膜炎发病机制,为临床治疗提供了新靶点。本项目目前已经在河南省立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等多家大型医院应用,获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真菌性角膜炎的发病机制、预防、诊断及治疗提供更深层次的研究。项目组发表SCI论文20篇。项目所获成果已为学界广泛认可,所发表的论文被SCI等国际检索机构收录后成为研究真菌性角膜炎的重要参考。我单位认真审阅了该项目推荐书及其附件材料,确认全部材料真实有效,相关栏目均符合中华医学会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的填写要求。按照要求,我单位和项目完成单位都已对该项目的拟推荐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该项目选题密切结合临床和学科发展需要,立题新颖,创新性强,技术路线科学严谨,实验手段先进,数据可靠,结论可信,已在国内广泛推广,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有较高的临床应用前景。
项目简介:真菌性角膜炎(Fungal Keratitis,FK)是一种由致病真菌感染引起的致盲率极高的感染性疾病,由于该病的致病机理不明确,缺乏特效的抗菌药物,治疗十分棘手,是眼科临床最常见的难治性疾病,对其发病机制和治疗的探索一直是眼科学者研究的热点。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眼科课题组长期从事真菌性角膜炎的临床与科研工作,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扎实的研究基础。研究项目《C 型凝集素受体在真菌性角膜炎发病机制及临床治疗中的作用》 从真菌性角膜炎亟待解决的问题入手,1)系统研究C型凝集素受体在真菌性角膜炎发病过程中的表达变化,发现 Dectin-
1、LOX-
1、MR、MBL等多种模式识别受体在烟曲霉菌刺激的角膜上皮细胞中表达增加,并且在体外细胞试验中研究了上述模式识别受体的下游的信号通路及其对炎症因子的调控,提示这些模式识别受体在真菌性角膜炎初期的固有免疫反应中发挥重要作用;2)首次研究了多种C型凝集素受体之间以及C型凝集素受体与其他模式识别受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发现Dectin-1 可以增强TLR4、SP-D的表达,TLR4可以增强Dectin-
1、TREM-
1、SP-D和LOX-1的表达,LOX-1与TLR4也存在相互调控的作用;3)探讨真菌性角膜炎发病中遗传因素的作用,分别检测 Dectin-1基因、DC-SIGN基因、TLR2基因、TLR4基因的多态性位点在FK组和对照组中的基因型及等位基因频率,结果提示DC-SIGN基因 rs735239、rs735240SNPs与真菌性角膜炎的易感性密切相关,TLR4基因 rs10983755与中国北方汉族人群真菌性角膜炎的易感性密切相关。4)深入研究了 Dectin-1 为核心的 C 型凝集素受体在真菌性角膜炎免疫调控中的作用机制。发现真菌刺激角膜上皮细胞后通过C型凝集素受体介导的信号通路 SYK、Raf-
1、PKC等刺激炎症因子的表达,促进炎症反应的进展。5)在临床治疗方面研发了针对真菌性角膜炎手术治疗的羊膜覆盖器,本发明可以简化羊膜手术覆盖过程,避免了手术缝线对眼表的损伤,可以反复多次使用,极大简化了手术流程,为推进真菌性角膜炎治疗实用技术的改进做出贡献。本项目已在河南省立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等多家大型医院应用。该项目为真菌性角膜炎的发病机制、预防、诊断治疗提供了更深层次的研究及新思路,获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具备进一步推广应用的价值。
项目六:
项目名称:磁共振功能成像在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中的临床应用 推荐单位:山东省医学会
推荐意见:我单位认真审阅了该项目推荐书及其附件材料,确认真实有效,相关栏目符合填写要求。项目完成人排序:王光彬、陈燕、张新娟、王翠艳、高飞、王姗姗、白雪、刘波、刘玉波、史宏璐。项目完成单位:山东省医学影像学研究所、山东省立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确认完成人、完成单位排序无异议。该项目在国际上率先开展了应用磁共振波谱技术对正常人群及阿尔茨海默病(AD)患者活体脑组 织 GABA 含量的检测,揭示了AD 患者脑内GABA 能系统功能紊乱,明确 GABA 含量改变的阈值。同时,该项目应用神经黑色素敏感序列早期显示帕金森病(PD)患者黑质致密带黑色素的减少。研究结果对 PD 的早期诊断和临床分型具有重要意义。另外,该项目还对老年性聋、肝豆状核变性、运动神经元病、经前焦虑性障碍等疾病进行了深入研究。该项目在神经影像学领域有重大创新,为神经系统变性疾病的早期诊断、病情进展与疗效评估提供了客观的影像学标记,取得了极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解决国家重大卫生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该项目发表论文17篇,SCI 收录17篇,影响因子59.841。其中2篇文章发表在神经影像学领域顶 尖杂志 NeuroImage IF=6.357),单篇最高被引用53次。研究成果已在全国5所三级甲等医院应用两年以上,取得明显的临床疗效和社会效益。符合申报中华医学科技奖申报和推荐条件,同意推荐申报中华科技奖一等奖。
项目简介:神经系统变性疾病是一组原因不明的慢性进行性损害神经组织的疾病。许多变性疾病可能是神经等组织在衍化、发育、成熟、代谢、衰老等过程中出现一系列复杂的分子生物学障碍,从而表现出结构和功能等方面的变化。目前这一系列疾病的发病机制尚未完全明确。阿尔茨海默病(AD)和帕金森病(PD)是最常见的两种中枢神经变性疾病。AD是最常见类型痴呆,是隐匿起病、进行性发展的获得性神经系统退行性疾病,以认知功能障碍为主要临床特征。AD特征性病理改变为β淀粉样蛋白沉积形成的神经细胞外老年斑和tau蛋白过度磷酸化形成的神经细胞内神经原纤维缠结,以及神经细胞丢失伴胶质细胞增生等。γ-氨基丁酸(γ-aminobutyric acid,GABA)是生理状态下中枢神经系统内主要的抑制性神经递质,分布于神经通路的中间神经元。AD的GABA能系统一直被认为是疾病晚期的备用系统;认知功能损害与脑内抑制性神经元功能异常密切有关,GABA能功能缺失将恶化AD病情。尸检及动物模型研究表明AD的病理进程中存在GABA能系统的功能紊乱。但是,活体患者脑组织内GABA含量是否存在异常,国内外均未有研究。PD的主要病理改变是黑质多巴胺能神经细胞变性、缺失及黑质-纹状体通路的变性、神经细胞内路易小体的形成。在PD临床症状出现之前,黑质多巴胺神经细胞的变性脱失已达50%;神经细胞缺失小于50%时病人症状不明显,而PD的诊断很大程度上要依靠临床,因此临床诊断滞后于病理改变。近年来,功能磁共振成像(functional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fMRI)技术的进步为我们研究神经变性疾病的发病机制提供了有效手段。磁共振波谱(MRS)主要利用不同化学环境下原子核的化学位移作用来检测活体组织内的代谢物含量。其中,波谱编辑序列MEGA-PRESS利用频率选择脉冲,可以检查脑内GABA含量。神经黑色素敏感序列(NM-MRI)利用超短T1WI快速自旋回波技术及磁化传递技术可以早期发现黑色素神经细胞的缺失。本项目围绕上述制约学科发展的瓶颈问题,应用功能磁共振成像技术对神经变性疾病进行了深入研究。另外,本项目还应用磁共振功能成像对老年性聋、肝豆状核变性、运动神经元病、经前焦虑性障碍和抑郁症等神经和精神疾病进行了研究。研究成果为疾病的诊疗及预防提供了客观的影像学标记,具有重要的临床意义。本项目发表论文17篇,SCI收录17篇,影响因子总和达59.841,多篇被NeuroImage、AJNR、JMRI、ER 等放射学权威期刊收录,单篇引用高达53次。通过该项目培养博士研究生3名,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做大会发言或墙报展示8 次,研究成果已在全国 5 所三级甲等医院应用两年以上,取得明显的临床疗效和社会效益,为解决国家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项目七:
项目名称:心肌梗死后室性心律失常的机制及其干预研究 推荐单位:山东省医学会
推荐意见:我单位认真审阅了该项目相关材料,确认真实有效,相关栏目填写符合要求。按照要求,我单位及完成人所在单位均进行了公示,确认完成人、完成单位排序无异议。该项目完成人长期从事心肌梗死(MI)后室性心律失常(VAs)发病机制的相关研究,在交感神经重构方面贡献重大,MI患者获益诸多。早期完成人即紧跟时代热点对炎症介导交感神经重构进行超前的研究,并结合巨噬细胞调控交感神经重构的最新研究进展,寻找其表型和功能的调控靶点,为临床MI后VAs治疗提供新思路,为进一步新型抗VAs药物研发奠定基础,目前早期足量应用ARB和他汀类药物已成为MI后VAs防治的常规和首选策略;后立足转变巨噬细胞表型和功能学说,引入巨噬细胞、NF-kB、Notch和P2X7R的小分子抑制剂治疗方案,旨在通过抑制M1型巨噬细胞合成IL-1β而抑制交感神经重构,减少VAs发生并改善心功能,为临床应用干细胞治疗MI后VAs奠定理论基础;后结合心血管自主神经调节中枢室旁核的最新研究进展,筛选出MI早期室旁核过表达的PI3K/Akt通路及ERK1/2,提出从分子水平调控室旁核,从上游调控交感张力的新思想。该项目立于学术前沿,设计合理,方法先进,数据及结论可靠,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填补了该领域的空白。该项目发表论文40余篇(SCI论文22篇),累计引用100余次,培养20余名研究生,已推广应用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及社会效益。
项目简介:室性心律失常(VAs)和心源性猝死(SCD)作为心肌梗死(MI)后危及生命的并发症,在当前介入广泛开展的时期仍占据50%的MI死亡率。因此,研究MI后室性心律失常机制及其干预方式意义重大。近年科研工作者发现自主神经重构与VAs和SCD发生相关,翻开了VAs研究的新篇章。在该领域研究起始阶段,团队即涉足MI后VAs神经机制的研究,历时20余年,在心脏自主神经重构、电重构机制的探索及有效药物筛选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研究结果在各级专题会议交流及国内外核心刊物发表,并以理论形式在省内多家医院进行推广,为临床合理用药、降低VAs事件发生提供理论依据,取得了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共发表SCI论文22篇,累计引用100余次,共培养博士生14名,硕士生12名。研究内容:
1、探讨MI后心脏自主神经失衡的机制,证实神经调控因子NGF和Sema3a的表达变化是导致MI后神经重构的关键因素。MI模型中发现心脏梗死灶周交感神经数目增加、分布紊乱、功能亢进,迷走神经增生程度弱于交感神经,交感-迷走失衡导致心脏自主神经功能调节失衡。靶向给予NGF shRNA或Sema3a cDNAI后改善了交感神经再生,减少VAs发生。
2、国内外率先探讨交感神经重构的炎性机制,对巨噬细胞在神经再生中的作用及其靶向调控点深入研究。正、反两方面证实NF-κB介导MI后炎症反应并上调心肌组织NGF的表达,构建“MI—NF-κB激活—炎症反应放大-NGF合成—交感神经再生”反应链;证实β受体阻滞剂通过阻断NF-κB通路激活,改善交感神经重构。探讨了巨噬细胞靶向调控分子Notch和P2X7信号在神经重构中的作用和机制。
3、从基因调控、分子水平、细胞水平等多个层面揭示VAs电重构机制,为干预电重构导致的心电不稳定引发VAs和SCD的防治提供理论依据。首次筛选出靶向调控编码KCNJ2基因的microRNA—miR-16,发现其参与调控电重构;进一步证实CK2蛋白对IK1通道的调节作用主要通过直接磷酸化KCNJ2基因的转录因子Sp1发挥作用;从炎症角度研究探讨,发现Th1细胞参与电重构的机制。
4、首次对糖尿病(DM)合并MI后VAs的神经机制进行探讨。证实DM存在心脏神经重构,DM合并MI后神经重构更复杂,且伴异常复杂的电生理特性。颈上神经节靶向注射NGF和间充质干细胞移植等有效降低DM自主神经重构导致的 VAs。
5、基础与临床结合发现梗死后应用β受体阻断剂、血管紧张素受体抑制剂、他汀等药物降低VAs易感性的分子机制,丰富了临床抗心律失常治疗的理论体系。他汀等非抗心律失常药物可明显改善大鼠MI后的神经重构、电重构,并从多角度探讨其相关机制。MI患者早期足量联合应用上述药物可有效降低VAs发生,为非抗心律失常药物的抗心律失常应用提供理论依据。
青年科技奖一项
项目名称:乙肝肝硬化及其并发症的诊疗技术创新与应用 推荐单位:山东省医学会
推荐意见:我单位认真审阅了该项目推荐书及其附件材料,确认真实有效,相关栏目符合填写要求。该项目对乙肝肝硬化及其并发症的发病机制、无创诊断、治疗进行了系统研究,开发了新的治疗靶点,提出了无创性预测指标,优化了乙肝肝硬化及并发症治疗策略,对提高我国肝硬化的诊治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研究成果已经在全国多家知名医院推广应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项目组发表SCI论文9篇,代表性论文发表在Hepatology等国际权威学术期刊。获 8 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培养博士生 26 名,硕士研究生 29 名。项目完成人员排序:朱强,赵磊,李婕,葛剑,任万华,秦成勇。上述完成人对排序无异议。参照中华医学科技奖申报和推荐基本条件,同意推荐该项目申报 2018 中华医学科技奖青年科技奖。
项目简介:该项目属内科学消化病学领域。我国目前慢性乙型肝炎(CHB)的患病率为 7.18%,患病人数居全球首位。CHB 可进一步发展为乙肝肝硬化,占我国肝硬化总比例的 60%。乙肝肝硬化持续发展可引起肝细胞肝癌等严重并发症,影响患者生活质量和生存时间,但目前尚无根治方法。目前乙肝肝硬化的发病机制尚未完全阐明; 乙肝肝硬化及其并发症的诊断尚无高效、价廉、方便的方法;乙肝肝硬化及其并发症的治疗尚无根治方法。因此,深入探究乙肝肝硬化发病机制及早期诊治肝硬化及其并发症,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亟待解决的临床及转化医学课题包括:探讨乙肝肝硬化及其并发症的发病机制,开发新的治疗靶点;寻找无创性预测指标,早期监测,提高早期诊断率;优化乙肝肝硬化及其并发症治疗策略,提高患者生存率和生存质量。
针对乙肝肝硬化及其并发症的发生机制,无创诊断、治疗过程中出现的难题,从 2006 年开始,在8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课题资助下,该课题组进行了系列研究,其创新性成果如下:
1.在乙肝肝硬化的发生、发展机制方面,在国内外首次发现肝星状细胞(HSC)通过分泌纤维连接蛋白(FN-EDA)激活肝窦内皮细胞(HSEC),促进肝内血管的异常再生,解释了肝硬化发生过程中两种主要效应细胞的交互作用,为肝硬化的发病机制提供了理论依据;阐明了Th17细胞参与的适应性免疫发病机制为寻求有效的肝脏炎症损伤干预靶点,提供了科学依据。
2.在乙肝肝硬化并发症门静脉压力的无创性诊断方面,发现了血管假性血友病因子(vWF)和肝脾体积比结合静脉曲张分级,可以有效预测肝硬化患者门脉压力、食管静脉曲张及破裂出血风险;明确了针对肝硬化食管静脉曲张的预测效能,弹性成像测量的脾脏硬度优于肝脏硬度,为肝硬化门脉高压及相关并发症提供了无创、高效、价廉的预测方法。
3.在乙肝肝硬化并发症的监测方面,针对乙肝肝硬化发生肝细胞肝癌提出肝脏不典型增生结节,特别是高级别不典型增生结节是肝细胞肝癌的癌前疾病,可通过影像学早期发现,采用微创消融等方式积极干预,从而预防肝细胞肝癌的发生。重视肝细胞肝癌癌前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可以有效控制肝癌的发生,降低肝癌治疗成本。
4.在乙肝肝硬化并发症的治疗方面,在国内外首次明确了不同剂量的低分子肝素(依诺肝素)对于治疗肝硬化门静脉血栓(PTV)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明确了依诺肝素治疗PTV的最佳治疗剂量,为解决肝硬化患者存在出血及凝血障碍提供更优治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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